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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论文(精选8篇)

时间: 2023-08-30 栏目:写作范文

渔业资源论文篇1

关键词:水库养鱼;现状;经济收入;前景展望

中图分类号:S96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水产养殖业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做为菜篮子工程的举措之一,为国民经济建设发展和丰富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伴随着这一行业的迅猛发展,污染、水塘老化、灾难性鱼病接踵而至,使人们对水产业养殖模式提出质疑。本文对水库养鱼过程中如何趋利避害,如何充分利用水体资源,提高水库综合效益,合理规划振兴水利经济进行逐一分析。

一、当前我国渔业发展现状

1、水库渔业产量迅猛增加。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素质明显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渔业走上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不仅满足了人们的水产品需求,扩大了水产品出口,而且为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增加了渔民的收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2、水库渔业养殖技术不断创新,品种趋于多样化。新的养殖技术和新的养殖品种不断推出,养殖领域进一步拓展,名特优水产品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工厂化养殖、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迅速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发展势头迅猛,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逐步提高。

3、水产品贸易持续增长,远洋渔业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近年来,我国水产品国际贸易得到迅速的发展,优势水产品的出口市场已基本形成,除日本、韩国、香港等传统出口市场外,对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也有较大的增长;形成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的国际市场格局。远洋渔业特别是大洋性公海渔业得到较快的发展,入渔船数和企业效益不断提高,管理更加规范。

4、水库渔业发展出现危机。如:我国水库中天然饵料有60-80%未被利用,水库有近30万公顷的可养水面未进行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需不断加大。政府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对捕捞渔船进行大规模压减。这对渔业资源的养殖养护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各地加大了对电、炸、鱼等非法作业万式的查处力度,加大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力度、在此基础上,各地还积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建设;对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二、发展水库养鱼的意义

(一)水库养鱼是节地、节能、低成本、高效益的生态渔业。无需耗费水资源和其它能源,高综合利用,减少了挖地养鱼,并解决了一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水库渔业成为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

(二)水库养鱼高产带动灌区农作物高产。大量投饵、施肥增加了水库营养盐和有机物质的积累,远远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可使灌溉型水库营养增加,提高营养类型,改善水稻的质量,获得了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水库渔业还保证了我国粮食的安全,减少了挖地养鱼,节省了用于鱼饲料的粮食,同时保证了人口食物的质量安全。

(三)对鱼类种质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危害天然鱼类资源的遗传多样性,一方面网箱养殖增加了鱼病发生的几率,尤其是爆发性鱼病有可能使养殖水域内天然鱼类资源遭受危害甚至灭绝,另一方面,通过基因工程培育的鱼类逃出后与天然鱼类进行繁殖将引起天然种群的种质退化,而外来物种逃出后可能对水域中土著鱼类种群的生存构成威胁。

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如过度的网箱、拦网养殖等渔业活动影响水库供水、航运等主体功能的有效发挥,防止水环境的污染。

三、水库养鱼需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分析我国的资源现状,进一步发展水产养殖业生产仍具有相当大的潜力。发展我国的水产养殖业,无论从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是从资源的潜力来讲都具有较好的条件。但仍然有一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科学规划水产养殖,既要保护水体生态环境,又要实现水库渔业可持续发展,还要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水库库形、生物组成、营养化程度决定生产模式和生产规模,争取利用发展水库渔业经济减轻、改善单位亏损。

(二)在协调水库主体功能的前提下,按水库的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水资源敏感性、代表性对水库进行分级开发与管理。并建立水库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库渔业活动进行实时监测与生态风险评估,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三)积极开发设施养殖技术,发展高效养殖业。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加强优良品种开发。我国的工厂化养鱼始于工厂化育苗,大多数海、淡水的鱼、虾、贝、藻的苗种基本上实现了工厂化生产。淡水工厂化养殖成鱼也有一定发展,养殖水平不断提高,一般单产在50kg/m2以上。海水网箱养鱼近十几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海水鱼类养殖的主要生产方式,但主要是抗风浪能力较差的小型网箱,集中在风浪小、水流缓的水域进行养殖,导致养殖密度过高,水质环境恶化,病害频发。

今后要积极开发可控制程度高的集约化、高密度养鱼技术,重点研究海、淡水工厂化养殖技术,解决相关的养殖工艺、水质控制和净化处理、增温、自动控制等工艺及设备;开发10m等深线以外离岸海水养殖技术以及高密度养殖海区环境改造和水质改善技术,开发相关的养殖工程设施和自动控制技术,增加对养殖条件的人工控制能力。

(四)实施水库渔业资源保护,划定禁渔期、渔具渔法及捕捞强度,保持经济鱼类及非经济鱼类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不同渔业类型取得不同渔业许可,以养殖为主的水面办理养殖许可证,作为合法权益的保证,以捕捞自然鱼为主的水面办理捕捞许可证,作为生产许可,捕捞限额由水利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水域的资源状况逐年下达。

(五)在水库生态环境可持续前提下,针对各类型水库的生态特点制定科学的渔业规划,规范渔业增养殖方式与规模,合理开发渔业资源,强化对水产养殖的管理、技术服务与指导,促进水库渔业健康稳定与持续发展。

(六)完善承包经营体制。养殖水面承包经营实行招标投标。最好实行风险抵押承包、买断经营权,这都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创新和完善,经营风险由牵头人和职工承担,既可以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心,又能够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操作上透明、客观,水库可以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杜绝腐败和。

(七)实施科学管理,明确水利渔业的管理主体,明确划分水库水面的渔业类型。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对水库渔业资源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到位并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水库是一个复杂的多功能体,具有独特的生态环境体系,水库渔业仍然是一门新的科学,从理论和实践上都需要不断丰富和发展。

结语

水库渔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只要坚持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发利用水域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依靠科学技术,尊重客观规律,保护生态平衡,有效而合理地开发利用水域和渔业资源,走无公害、绿色、有机鱼产品生产之路,水产养殖业必定会充满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1]谷雪芬;张欣;万紫锦;王文福、发展水库渔业,促进生态养殖[J]、河北渔业,2008,10、

[2]鲍广栋;王文阁;刘战军;林治宝、水库渔业必须坚持生态养殖,走可持续发展之路[J]、水利渔业,2004,1、

渔业资源论文篇2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5结语

渔业资源论文篇3

Abstract: Marine fisher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Guangdong's marine economy、 However, with the exploitaitn and utilization of fishery resources, overexploitation and overfishing appear in some regions and some species、 The conflict between protecting fishery resources and developing marine economy arises、 Then, how to achieve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marine fishery resources? Guided by sustainabale utilizaiton concept and on the basis of analysing the fishery resources situation in Guangdong, 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contermeasures about sustainable utilizaiton of fishery resourses、

关键词: 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Key words: Guangdong;marine fishery resources;sustainable utilization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189-02

0 引言

海洋渔业资源是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的生产做出了巨大贡献。广东是海洋大省,广东省海洋渔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危机:一是海洋渔业资源的枯竭。由于开发和利用不当,导致鱼类种群的相对比例也已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渔业面临消失或变迁的威胁。二是渔业水域环境恶化直接危害着渔业资源。由于入海污染物的增加,海域污染严重,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冲击,进一步破坏了广东省海洋渔业生态系统。

1 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现状

当前,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部分城市将渔业作为其支柱产业。但是,环境的污染,过度的捕捞,严重影响了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1 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严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东省海洋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陆源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大,海洋自身污染不断增加。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白皮书,珠江口海域已连续多年成为全国海洋污染的重点区域。据统计,每年陆源污染物排进珠江口的污水达20×108t,其中80%为生活污水,大流量的船舶通过珠江口排出大量的油水混合物,以及船舶事故的溢油、珠江口的倾废等,造成局部海域环境污染,渔业资源遭到破坏。

1、1、1 陆域污染源排海量不断增加 广东省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年年增加,近年来,虽个别城市有所改善,但从总量来看,废水排放量依然居高不下。而且,随着工业废水外排的COD、氨氮、石油类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总量也在进一步上升。

1、1、2 广东省海洋自净能力减弱,局部海域污染严重

①近岸海域氮、磷污染。广东省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海域的面积分别为1800km2、2130km2和3100km2,重污染水域主要集中在珠江口海域和韩江口。无机氮和磷酸盐超标率较高,在内伶仃海域、外伶仃海域分别超过四类标准。②赤潮发生日益频繁。广东省沿海养殖水域赤潮发生频率不断增加,发生范围逐渐扩大,危害程度日趋严重。广东省沿海赤潮主要发生在拓林湾及珠江口至大亚湾一带海域。发生频率较高的水域为珠江口、大鹏湾、大亚湾等重要的养殖水域。广东省沿海的赤潮高发海域与有机物污染严重的海域和富营养化海域的分布是相一致的。

1、2 过度捕捞,开发无序,人为破坏海洋渔业资源

1、2、1 捕捞强度超过了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导致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 广东省海洋捕捞量从2003年到2009年在波动中下降,表面上看,这好像是海洋渔业保护的成果。但是,广东省海洋渔业渔船的变化情况却让我们得出另外一种结果。从2003年到2009年,广东省海洋渔业渔船数量却呈现先减后增的趋势,这一切都说明了海洋渔业资源的数目在急剧减少。广东省海洋渔船大部分集中于南海北部沿岸和近海渔场捕捞作业,只有少部分渔船季节性的到外海渔场生产,以致南海北部沿岸和近海的渔业资源过度开发。

1、2、2 养殖面积盲目扩大,部分地区已经超过了养殖容量 为了提高养殖产量,广东省扩大了海水养殖面积,养殖产量也从不断增加。但是,一些地方由于缺少规划,盲目扩大养殖面积,放养密度过大,自身污染严重,养殖容量超过了承载能力,影响了海水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对广东省12个重点海湾养殖容量调查报告显示,沿海港湾大多数都进行网箱养殖鱼类、滩涂护养增殖,已不同程度地超过海湾的养殖容量。

1、3 广东省海洋渔业行业缺乏自律,竞争无序 长期以来,广东省海洋渔业生产和捕捞主要出于分散经营、单打独斗的落后阶段。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缺乏一个真正能够代表渔民利益的行业协会来协调渔民之间的无序恶性竞争。加之信息咨询服务体系落后,海洋渔业发展存在极强的盲目性,往往形成一哄而上的局面。

2 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安排

目前,广东省应该在坚持和逐步完善现有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产出与投入控制相结合的个人可转让配额(ITQ)制度。

2、1 加快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建立渔获统计、收集和保存制度 当前,广东省要加强对海洋渔业资源的调查评估,尽快建立起以实现生物资源长期持续开发利用为目标的资源变动监测调查体系,对海洋渔业资源量、变化规律以及主要经济种类的最大可持续产量进行科学评估。逐步建立实行TAC及其配额的管理制度。渔业资源的兴衰,管理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科研部门提供的数据、成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2、2 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实施ITQ制度初期会遇到企业和渔民的不理解和抵制。因为ITQ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管理制度与以前的方法根本不同,而且实施ITQ制度将会把很多经济效益不佳的渔民从渔业中排挤出来,导致小规模的捕捞作业减少,因为配额可以自由交易,最后配额将被效益好的大企业所控制。所以当他们看到ITQ制度对他们存在潜在威胁时,自然会抵制它。

2、3 完善现有管理措施 进一步完善捕捞许可证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联合船监、港监、工商等部门加大对渔船的管理,消除“三无”渔船,为实施TAC与ITQ制度扫除障碍。

2、4 建议以ITQ制度为主体,其他管理制度为辅的制度结构 在完善现有的捕捞许可证制度、休渔制度的基础上,随着ITQ制度的推进,将以渔业许可制度为主的渔业制度结构,转变为以ITQ制度为主,辅以其他制度的制度结构,加强ITQ制度的核心作用。

3 结论

由于捕捞强度过大、水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以及管理滞后等原因,广东省海洋渔业资源日益枯竭。海洋渔业资源的公共资源性质是其被过度利用的主要原因。海洋渔业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明晰或界定不当,从而使海洋渔业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目前海洋渔业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各有优缺点。捕捞限额制度尤其是其中的ITQ制度是适应国际渔业管理发展趋势的制度安排。走综合开发之路,才能减轻海洋渔业资源的捕捞强度。

参考文献:

[1]张晓泉、中国海洋渔业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变迁与变革研究[D]、硕士论文,2009: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编、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01、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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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麦贤杰、中国南海海洋渔业[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7、

[5]赵海益、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J]、中国渔业经济,2003(12):32-3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编、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08、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7]国家海洋局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中国海洋文化论文选编[C]、海洋出版社,2008、

渔业资源论文篇4

关键词:渔业权,全民所有水域,集体所有水域,物权法,渔民权益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学说对渔业权法律性质存在着某种错误认识。这种观点认为,国有水域上的渔业权是以国家对该水域的国家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国家基于其所有权人的身份,从而有权决定这种渔业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这就为不少公共权力部门侵害渔民权利提供了借口。

渔业资源产权的明晰,广大渔民权益的保护,渔业生产的发展,都急需我们对渔业权进行物权法上的保护;对此,我国即将生效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及时明确了渔业权的物权性质,诚属亿万渔民之福音,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囿于其立法形式,《物权法》并未对渔业权的不同形式、不同性质以及具体保护手段进行详细规定;此外,《物权法》生效后,就会产生与其他相应法律规定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对此,在学理上殊有进行探讨之必要。

一、论两种渔业权的法律性质及其物权法保护

本文认为,在我国存在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渔业权,其性质分别是用益物权和准物权,但均应对之适用物权保护。

1、两种渔业权的区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以及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域上)的渔业权

我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由此可见,我国领土内的水域可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即针对这两种类型的水域作了不同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了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

2、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准物权,应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从权利的外观与内容上看具有物权的基本特性,但是它在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上所遵守的基本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民法,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准物权。

(1)就权利的外观与内容而言,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有物权的一些最基本的特征,具有显着的物权性。首先,这种渔业权属于支配权。此种渔业权人得在许可的范围内,直接享有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利益,而无需请求他人的同意。其次,该种渔业权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异种的渔业权;如在特定水域上已设定了渔业权,则不得再行设立有害于前者之实现的任何其他渔业权。再次,这种渔业权还具有物权的绝对性。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说,物权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具有直接支配性、绝对性、排他性等。由此看来,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备了物权最本质的特征。

(2)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又具有其不同于物权的特征,是一种准物权。因为这种渔业权设定在全民所有水域上,其权利来源于全民或公共所有权,所以在依据渔业法取得或消灭渔业权时,并非基于私人的意思或法律行为,而是必须依据行政程序,基于代表国家的行政主管机关之许可与核准。也就是说,其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依据的是行政法,而不是依据民法、按照民法方法来进行的。因此,渔业权只是一种准物权,而不是真正的物权。

(3)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在立法上应使其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准物权具备了物权的本质特征,就没有必要为其单独制订一套法律规则,以免导致重复立法、增加不必要的立法成本;所以各国在民法制度的设置上,一般都规定将准物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这样,在法律适用上,就具有简单明了的优点。如日本和台湾渔业法都将渔业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可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对此,与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上述规定也并无冲突。

3、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用益物权,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是在集体所有的水域上设定的,而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一种以集体为所有权主体的私所有权;所以,这种渔业权是对他人所有的水域的一种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集体所有的水域多属于内水,在法律意义上与土地的性质比较接近。如河流、湖泊等往往与土地在物理上密不可分,有的甚至为土地所包围。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规定将这种水域视为土地,准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可见我国目前的农用土地概念直接就把这一类的水域包含在内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即将生效的《物权法》在其第一百二十五条虽然将上述“渔业生产”略去不谈,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所称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在解释上应认为包括“从事渔业生产的土地(水域)”;而在集体水域上从事渔业生产,其实现形式主要就是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因此,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实际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即可弥补《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过于笼统之弊病。

二、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制度如何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

我国现行的渔业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等构成。我国《物权法》中既然规定了渔业权制度,就必须注意如何与这些现行法律相互衔接的问题。

1、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上位法律制度的协调。

《宪法》第九条明确了各种水域的权属;《民法通则》第80、81条、《土地管理法》第

14条以及《农业法》第12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上的承包经营权(渔业权);这些规定构成了对渔业权进行物权保护的基础,与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显然并无矛盾。

应该注意的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与《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水法》等法是否有冲突,以及如何协调的问题。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是行政法,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对渔业的管理,而无法顾及渔业权制度建设,对于渔业权的性质、内容及效力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弥补了《渔业法》在这方面的缺憾,而并不会导致法律规则的抵触冲突。 在物权法生效之后,渔业法继续作为对渔业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起到重要的作用。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协调。

从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可以看出:(1)海域均属于国家所有,但也包括那些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即虽为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2)海域的使用方式包括了养殖等以渔业为目的的使用;(3)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是一种绝对权。由此可见,如果是对海域作渔业使用,那么这时的海域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渔业权。因此,海域使用权是渔业权的上位概念,与渔业权并无矛盾之处,只是在主管部门上有交叉;其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效力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渔业权规定也并不冲突。

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可以看出,水法对水资源的权属问题作出了如下的制度设计:(1)所有权制度;以国家为水资源之所有权人。(2)使用权制度;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具有免费的法定使用权;其它取水用水的主体必须通过支付费用来取得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在渔业权人对水域进行渔业使用时,必然会牵涉到这些水域中的水资源的利用,因此,《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就必须与水法的这些规定相衔。

首先,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系经国家行政机关许可而设定的;对这些水域作渔业使用的许可,自然涵盖了对无法与水域相分离的水资源的使用许可,水资源的使用费也应视为包括在渔业权人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之中。此时,水资源的使用权就相当于附属于渔业权的法定役权。

其次,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些水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有些水域是全民所有但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这种集体享有的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应该内在地包含了该水域中的水资源的法定使用权,因为,水域若没有了水资源就不成其为水域,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若不同时具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也将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在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渔业权,也当然地对权利范围内的水域中的水资源具有法定使用权。

当然,不管是何种渔业权,其对水资源的使用不得超出渔业方式的使用范围,并且必须符合水法关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这样,水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中关于渔业权的有关规定是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48、

渔业资源论文篇5

[论文摘要]浙江温州永嘉县境内的楠溪江曾以其优良的水质、丰富的渔业资源和引人入胜的 旅游 风景而闻名天下。但是随着作为公共物品的渔业资源不断被过度开发利用,楠溪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完整性都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经历过分段承包和整体承包都失效的处理办法后,究竟什么才是楠溪江渔业的出路?究竟怎样的措施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共物品所存在的悲剧问题?

一、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历程简介

楠溪江位于浙江温州永嘉县境内,水域面积3733公顷,可利用渔业水域面积2333公顷,长度250余千米,渔业资源十分丰富。从1999开始,楠溪江渔业资源又迎来了整体承包阶段。通过公开招标,4人以518万元获得12年渔业经营权,成立了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但保护已获得的产权非常困难,公司根本无法阻止世世代代生活在此的村民继续捕捞楠溪江里的鱼,由此和当地居民引发的冲突已经不可计数,村民出于报复导致的毒鱼电鱼等恶性捕鱼事件更是造成不可估量的 经济 和生态损失。2001年渔业公司以永嘉县 农业 局没有积极保护其产权为由,拒绝支付应交的渔业资源费,双方关系陷入僵局。整体承包至此基本上宣告失败。

二、楠溪江渔业资源 管理 30年来的变迁分析

(一)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的自由捕捞阶段

这是一种对进入没有限制的极端开放状况。由于没有明晰产权,人们在使用渔业资源时不会考虑其行为的全部 成本 ,以致个人生产决策的私人净收益和 社会 净收益发生了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公地的悲剧”极易发生。资源的使用者只有掠夺资源的激励,而没有保护资源的动力。于是,总产出超出了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产出,捕鱼手段也日益恶劣化,这严重破坏了鱼类自身的繁衍。

从这一阶段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公共资源,完全的开放状态必然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从而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们可以做的有两种选择:(1)依靠政府严格地限制私人对公共资源的开发,唯一合法的开发者只能是政府;(2)通过政府出面将产权明晰化,把个人的收益和社会收益结合起来,能更有效地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在这两种方法中,第二种选择通过让获得产权的私人参与 市场 化运作,结合了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无疑是更优的选择。

(二)第二阶段:1984-1998年的分段承包 (按自然水域划分,通过招标承包给当地村民)

据 统计 ,实行分段承包使得楠溪江水域面积的一半左右有了明确的“产权主人”。这种方法也许对于森林、草原等一类的可再生公共资源而言是一个优良的解决方案。然而,由于楠溪江渔业资源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种方法最终也以“竭泽而渔”的后果宣告失败。原因何在?其一,渔业资源流动性所带来的难以隔离各家各户承包区的问题无法解决。渔民如果为了涵养资源,牺牲自己的短期利益,对自己承包段的鱼暂不捕捞的话,由此增加的鱼也不一定会留在自己的承包段里。一场大水、一次异常的天气变化,都会使非定居的鱼流到他人的承包水域。对各承包者来讲,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地把自己承包水域的鱼捕光,以免“便宜”了他人。这样甚至导致了对亲鱼、幼鱼也进行掠夺性捕捞,严重影响了楠溪江渔业的繁殖。其二,在楠溪江里,有一些地段因为资源条件较差而无人承包;还有一些地段由于牵涉多个乡镇而难以承包。这些约占楠溪江一半流域的尚未承包的水域就成为管理的薄弱地段,村民们纷纷强占掠夺,资源破坏严重。在这种资源利用方式下,尽管比自由进入状态稍有改善,但楠溪江的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并没有得到阻止。

(三)第三阶段:1999开始:整体承包阶段

这一阶段中,产权完全归单一主体所有,预期的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但是现实状况却远远出乎公司领导者的意料之外。虽然公司拥有 法律 上的产权,拥有事实产权的却是世世代代在楠溪江边生活的村民们。而公司在没有获得任何执法权利的基础上,为捍卫自己的产权权利付出了极度高昂的成本。即便如此,成效依然甚微。因为公司所面对的不是一个个人,而是团结起来的村民集体。集体对抗中,公司的两位高层领导因此获罪,大大打击了公司主要股东对于公司前景的信心。而村民也在这样的集体对抗中萌生出报复的心态,恶性捕鱼便是最佳证明。

整体承包行动的失败,不仅在于 投资 者没有对产权保护难度和成本做出正确的估计,以致投标时的理性化程度不够,也在于当地的政府、村委会没有为保护楠溪江的生态资源做出应有的配合工作。当地村民的捕鱼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侵权,但这是一个无法控制的因素,毕竟祖祖辈辈都在楠溪江自由捕鱼的经历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想当然的事情。因此,楠溪江三十年来的渔业资源管理变迁总体上都以失败告终,根本原因仍然是产权问题。

三、楠溪江渔业资源的出路

(一)整体承包依然是最优选择;

基于渔业资源特有的流动性特点决定了只有整体承包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楠溪江渔业资源三个阶段的管理变迁证实了放任自由的方式和分段承包方式是没有质的区别的,而整体承包尽管失败,根源不在于整体承包的缺陷,而在于政府、企业和村民没有为此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采用整体承包的方式,可以考虑通过重新投标确定产权分配;

一种可行的方法是采取村民入股的方式筹集新企业运作所需资金。在村民成为股东后,楠溪江就成为企业和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在股金分红的激励下,楠溪江渔业资源会得到更好的保护。需要考虑的一点是要规定村民的持股上限。最好按照人人均等的方式入股,这样才能避免部分持股量较少的村民依旧存在的私自捕鱼行为。还有一种可以纳入考虑的方法是由企业同意在每年的捕鱼盈利中固定拿出一定比例补偿给沿江村民,这样的话村民也会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金额而减少恶性捕鱼行为。但后一种方法应该没有前一种好。

(三)政府所应该做的:和企业团结起来;

楠溪江渔业资源的开发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单纯的商业行为,它关系到本地的生态 环境 和当地人民的长久福利。所以政府应当出面积极保护企业产权,而绝不应当完全靠企业付出艰辛的保护成本。企业毕竟没有执法权利,在遇到侵权事件时,若采取合法手段“自卫”无效时,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后再寻求法律庇护吗?因此,在本文的例子中,出现公司和当地村民的粗暴对抗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这样做却加重了村民的报复心态。最后受到损害的,还是楠溪江,还是当地社会。

渔业资源论文篇6

【关键词】渔业资源法 制度体系 理论 研究

纵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分水岭,该法颁布以前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点,如以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为主的渔业管理模式,之后则逐渐演变为以控制渔种可持续生产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间国际主要渔业组织机构积极推广,国际社会也出台了系列全球性或区域性公约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因此可以说,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主要控制产出,是在总可捕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

一、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制度体系

(1)明确控制产出为主的生物保护目标。公约在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中明文规定: 沿海国要严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数量,而对公海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公约规定“制定公海生物资源可捕量和相关保护措施时,各国要根据真实可靠的科学数据,结合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让捕捞的鱼种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公约明确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据各种生物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开展渔业管理保护的总目标,给各国推行配额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2)制定不同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公约中根据不同海域制定相关的保护管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沿海国享有独立海域权,如内水、领海和群岛等独立区域具有充分保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沿海国可以决定其领海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开展科学适度的鱼类资源利用的计划;第三,如公海这样的公共海域的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上,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进行渔业资源捕捞,但同时也有义务共同保护管理公海生物资源。总体而言,公约在渔业资源管理保护的总方针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章均注重对渔业资源最大可持续生产量的管理控制。

(3)规定各缔约国的国际协作义务。公约从国际社会整体局势出发,明文规定各缔约国在独立领海范围和公海内都有义务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协作保护管理。如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在总可捕量制度实施中,各区域和全球性渔业组织机构,都有义务共同开展国际间的协作保护,比如国民可以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缔约国,就有义务及时提供和交换相关的科学情报、捕鱼总量和渔业捕捞力量统计,以及协作保护鱼类种群资料。海洋渔业资源国际间的协作保护义务有利于实现总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围推广。

二、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及制度的特点

(1)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表现形式各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构架中有很多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具体的法律实施条款,再加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渔业资源压力加剧了渔业资源的稀缺。在此情况下,《遵守协定》、《种群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系列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公约和双边协定相继出台,展开对国家领海之外的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纷争而不妥协的资源环境和人权等现代国际法的范畴内,形式多样的国际法规将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系列公约规范的出台和逐步推广也体现了当代渔业国际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趋势。

(2)区域渔业机构促进国际协作原则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国际渔业资源保护法中所强调的国际间的协作原则,很多区域渔业组织机构在单、双边公约的要求下,通过强化渔业资源种群的科学估量并测定总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等方式来为法律落实提供有力支持,在协作基础上有效保护了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根据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协作原则的指导,以各区域渔业组织机构为主导的生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标志着以往公海渔业制度的结束,也体现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则。

(3)海洋执法标准呈现细化量化特征。渔业资源种群的群体特性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可持续发展路线,所以一定要增强对非法捕捞的监督惩治力度。近几年国际渔业组织机构针对区域间的资源保护的协作监督执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渔业委员会颁布了系列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当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实施检查权: 未获得许可授权捕捞;未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规定,记录捕捞量和与捕捞量相关的数据信息,或故意隐瞒误报捕捞量以及有关捕捞量的信息,在休渔区域和休渔期间非法捕捞;未遵守委员会制定的保护管理规则捕捞;未按照公约明文规定的捕捞限度捕捞;使用规定之外的渔具捕捞;未标明渔船的标识、身份和注册信息;未积极配合调查,故意隐藏销毁证据;不积极配合登检或阻止抗拒、威胁干扰派遣的检查员执法;有意损坏船舶监测系统干扰工作等,还有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违反现象。

(4)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类也逐渐提高了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了解。国际社会达成了加强协作、缓解危机的共识,在尊重生态自然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监管惩罚力度来解决当前的资源问题。多项国际文件的颁布制定了生态管理和渔业资源法,也明确了渔船国在公海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及义务。通过推行包含渔船监测系统在内的多种方式来进行科学捕捞,避免出现违法、隐瞒捕捞和无管制的捕捞行为,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将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

综上所述,由当前的国际大局来看,在协调各个成员国共同遵守义务的方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来越严重的渔业资源危机要求人类和时间比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使人类的需求不会超过海洋资源的最大限度,让匮乏的海洋渔业资源能休养生息并做到可持续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类对海洋渔业资源无限制的开发需求,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和海洋渔业资源健康持久发展的总目标,这也是全人类都应该共同遵守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孙海文、渔业配额制度的起源、特点及展望[J]、自然资源学报,2010,(03)、

渔业资源论文篇7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海洋捕捞渔业权渔民协会

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l是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它研究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也研究经济的发展如何影响制度的演变。老制度经济学代表有康芒斯、米且尔等,新制度经济学由科斯(Ronald Coasel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论文所开创,它贡献在于的将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引入了经济学的分析之中。威廉姆森、德姆塞茨、张五常等人对于这门新兴学科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近30年,新制度经济学是蓬勃发展的经济学的一个分支。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它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于人的行为科学规律对制度进行创设,它可以使人们产生对自己行为的预期。好的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有效地规范秩序,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提高人的生活满意度。

一、海洋捕捞业面临的几个问题

(一)资源的衰退

浙江舟山是我国海洋捕捞最集中的地区,其海洋捕捞产量占水产总量的95%。占全国总产量的10%,全省的50%。然而伴随着巨大成绩的背后,是渔业资源的衰退,一些传统的经济鱼类,如大黄鱼、墨鱼等基本上处于衰竭状态,几乎难以恢复;小黄鱼、带鱼、鲳鱼等则出现种种退化现象严重,渔获物普遍小型化、早熟化、幼龄化,一些海洋生物发展生存空间移位,汛期混乱等现象。近几年,渔场越跑越远,渔船越造越大,渔网越拉越长,而鱼越捕越少。如:1979年,单位捕捞渔获量达每千瓦达1、5吨,1987年降到1、1吨,1990年为0、90吨,现在则为0、75吨。呈下滑的趋势。

(二)“双控”管理的失败

我国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即“双控”管理),并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双控”的目的旨在有效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但是,自1979年恢复渔政管理以来,“双控”的基数一直在不断膨胀。以舟山市为例,从1980年到2000年21年间,全市捕捞渔船从7007艘增加到9396艘,总功率从31、33万千瓦增加到146、79万千瓦,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48%和9、03%。2001年以后由于政府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出台渔船报废政策,渔船数及马力数逐步得到缩减,到2005年上半年,全市共缩减渔船1538艘,上交马力指标16、9万千瓦。“双转”虽取得一定成果,但反弹之势仍不容忽视。

(三)渔民“失海”情况严重

渔民失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显性失海”:另一类是“隐性失海”。所谓“显性失海”是指可供渔民生产的渔场数量的绝对减少。这里有两个主要因素:一是中韩、中日渔业协定的实施,使渔民失去相当大的传统生产渔场,其面积大约有10万平方公里,受限制渔场达26万平方公里,影响舟山市近5000艘渔船,涉及渔民2万人。二是进入本世纪以来,临港工业获得了巨大发展,这些产业用海的需求较大,与传统渔业用海发生冲突,各级政府从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将大量的渔业用海调整为其它用海,使传统渔业用海大量缩减。所谓“隐性失海”是指可供渔民生产的渔场可利用价值的相对减少。这也有两个因素,一是大量农民和工商资本进入渔业领域,与传统渔民争夺渔业资源,加剧了渔业资源的衰退。据估计,目前舟山市从事捕捞业的内陆渔民有7000多人,占全市捕捞劳动力的10%左右。二是海洋污染日益严重。据2004年《舟山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舟山海域严重污染面积8556平方公里,重度污染1086平方公里,轻度污染1870平方公里,三项合计占舟山海域总面积的50%,严重地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导致资源急剧衰退,甚至灭绝。

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对渔业相关问题与现象的分析

制度经济学认为,人都是理性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一定的制度约束条件下都会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在渔业资源公有的情况下,多捕才会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虽然在捕捞上实行了许可制度,但是每艘船捕什么鱼,捕多少是政府管不了的,在资源公有的情况下,虽然渔民知道不断增加捕捞力量会导致渔业资源的衰退,但是对于自身来说却是绝对有利的。所以,捕捞船只和马力一长再长,渔业资源也随之不断衰退。

一般来说,政府是社会公益的维护者,但是也有自利的动力,在追求经济增长率的情况下也有冲动去调整用海的区划;而在GDP考核的压力之下,政府倾向于上马那些立刻带来GDP增长的项目,特别是在任期开始或结束的时候表现得更加明显。很多临海产业对用海的需求很大,政府为了出政绩,往往是调整渔业用海为工业用海,导致可捕区域不断减少。

政府的管理是通过公务人员来实现的,公务人员手中都或多或少地掌握着管理的权力。政府是渔业的管理者却不是渔业的利用者,这有可能会导致个别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产生寻租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官员对违规船只的放行损害的只会是国家的利益。个人的利益没有不仅损害反而因寻租带来收益。

长期以来,渔民的收入高于农民的收入,比较利益冲动促使他们下海。这也是吸引农民不断进入渔业领域的主要原因。

国家渔业法规定,渔业资源及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洋渔业的捕捞权属于一切公民、组织或其它经济实体。面对工商资本的进入,传统渔民也是无可奈何。其隐性失海更加严重。

三、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制度创新一:设立渔业权

众所周知,公用地悲剧是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对资源掠夺性开发。所以首先要实现渔业资源的产权化,即创设渔业权。渔业权创设的首要目标是保证的传统渔民的权益。传统渔民历来以海为生,捕鱼是其基本的生存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捕捞的权利是生存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相对于后来进入渔业的大陆农民而言,其本身有自己的生存资料――土地。在此基础上将有限的渔业捕捞权利进行分配,对传统渔民来说就有失公平。

其次,进行渔业权划分。将渔业权分为公共渔业权和地域渔业权,两者大致以禁渔区为分界线,分界线以东实行许可渔业,任由工商资本和其它实体自由出入;分界线以西实行渔业权渔业。地域渔业实际就是行政区划为界线,实行属地管理,其捕捞权只能由传统渔民所有。许可渔业属于商业渔业,资本可以自由出入,只要符合国家对渔船安全、渔具渔法的相关规定即可,这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而渔业权渔业属于传统渔民的生计渔业。非传统渔民是被排斥在这个市场之外的,马力配额在市场上的流转则另当别论。因

此,对渔民身份的判断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许可渔业还是渔业权渔业,其权益的实现都是以马力配额作为载体,渔船只有在拥有马力配额的情况下才能出海捕鱼。传统渔民出海捕鱼,大约是1/3盈利,1/3持平,1/3亏损。而亏损的传统渔民可以选择将配额转让给他人,这样,在不出海的情况下靠出租和出售配额也可以获得收入。另外,实行马力配额还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平。马力配额是以人为对象进行分配的,其获得依据是基于渔民的身份。国家现今对渔业的补贴是以渔船为单位的,而渔船只是少数富有渔民所有,多数渔民已经沦为雇工。按渔船进行补贴,则将广大贫困渔民排除在补贴之外。按马力配额进行补贴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公平。

渔业权渔业,是把传统渔民的生存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既是对传统渔民人权的一种承认与保障。地方政府再也不能借海域资源国有的规定来随意改变海域的用途,即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需要给渔民一定的补偿,某些地方“以土地换社保”的方式可以作为渔民补偿的一种借鉴。

四、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制度创新二:建立渔民协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渔业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村社管理已经解体,新产生的渔业合作组织大多名存实亡。渔民作为分散的生产单位,缺乏一个整体的组织平台与政府进行沟通,这使得一方面政府的政策制度不能有效地传递到渔民手中,另一方面渔民的利益表达也缺乏一个有效渠道。这种情形之下,渔民协会的产生就非常有必要。现代社会学认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政府行使的管理职能越来越少,很多政府的管理职能分解给社会中介组织,社会愈进步,社会中介组织愈发达。渔民协会作为渔业发展的中介组织,可以有效地将政府的政策法规传递给渔民。同时,作为传统渔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社团,它可以帮助政府有效地管理渔业。政府把多余精力集中到宏观调控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中,可有效地避免管理者与利用者脱节的矛盾。渔民协会既是资源的所有者,也是资源的利用者,在过度捕捞会损害渔业永续发展的情况下,渔民协会会自觉地调整捕捞的强度,保持与资源更新的平衡点上。如果渔民不顾协会的约束违规操作,损害大家的利益。必然会受到大家监督而得不偿失,因此,能有效规范渔民的自觉行为。

渔业资源论文篇8

1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的必要性 1、1我国水产渔业信息资源服务的需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类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与知识饥渴逐渐突现在我们面前,知识猛增,许多学科知识的分布打破了传统格局。过去做学问,用户可以在几种或十几种刊物中找到他们所需的80%-90%的资料。现在80%-90%的资料散布在众多的刊物中,载体的多样化使一般人很难顺利找到他们所需的文献。面对茫茫的知识海洋,人们常常有望洋兴叹之感。学科信息资源导航,是指通过数据库系统对网络上与某一学科相关的信息资源节点进行集中、分类、整理,按照方便用户检索的原则,用用户熟悉的语言把这些点组织起来,以主要题树的形式提供给用户,为用户查询信息而指路导航。导航库可以为用户提供一个很好的查询机制,具有建设简单、见效快、易得用等特点。它是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图书馆在信息时代中一个新兴的服务模式。水产品是最重要的农产品之一,全世界食品总量的7、5%左右来自海洋、湖泊和河流,由于野生水产品资源的日渐萎缩,人们将越来越依赖于水产养殖业。在世界水产品的养殖业中,75%以上来自于亚洲,其中中国水产品的生产量占60%。①中国是世界第一水产大国,水产品消费市场巨大,水产行业极具发展前景,加强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建设将有利于水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又是网络时代的一种有效的信息服务方式。 1、2我国水产渔业信息资源整体化建设的需要 目前,我国水产信息资源存在着信息资源分散、电子产品匮乏、检索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航库的建立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它的建设是水产渔业信息资源整体化的需要。 1、2、1信息资源分散 (1)文献信息资源分布情况 我国水产系统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和高校约有40多个,但其中除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所所属的一些研究所和几个水产院校拥有一定规模的图书馆外,多数单位中只有类似资料室的文献信息服务部门,藏书从几千册至几万册,期刊寥寥无几。且由于学校性质的限制以及各单位的规模和经费条件的不同,造成各单位水产渔业文献信息资源馆藏规模和条件差别很大,且多数单位处于低水平状态,水产渔业文献信息资源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揭示程度低,造成相对分散的局面。 (2)网络信息资源分布情况 网络信息资源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宽泛的,它包括了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利用的资源,除因特网以外还包括校园网、城域网、内部网等网络资源。导航库收集整理的主要是其中一些可利用的网络资源,城域网和内部网的资源主要是满足小范围人员工作需要而建立的,所以本文主要分析因特网和校园网中水产渔业网络信息资源的分布情况。因特网上的水产网站及水产信息资源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以水产信息资源为主体的水产专业网站,二是在农业及相关的网站中涉及水产信息资源的栏目。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近年来Internet上的国内水产网站也在快速增长,网站数量从1999年的20多个(不包括提供水产信息的相关网站,如农业信息网站等)发展到目前的200多个。①但与其他行业网站相比,国内水产网站还是存在数量少、类别单一、规模小、信息资源量小、更新速度慢、科研论文少、服务功能相对较弱、资源分散等问题。校园网中的水产渔业网络资源主要是集中在一些水产院校和设有水产专业的高校图书馆中,但大多都未经过整理,缺乏系统性,存在着分散的问题。 1、2、2电子产品匮乏 目前,水产专题数据库只有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1997年开发的《中国水产信息系统》,引进的《ASFA(水科学和渔业文摘)》、《FSFA(食品与技术文摘)》等外文数据库。《中国水产信息系统》是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1997年开发的一个书目数据库,收集了自1985年以来国内100多种水产期刊杂志上发表的34,000多篇水产科技信息的书目数据。而《ASFA(水科学和渔业文摘)》和《FSFA(食品与技术文摘)》都是引进的数据库,且都只有文摘信息。另外,国内一些中文数据库中也包含一些水产渔业全文数据,但由于它们都是些综合性数据库,所以水产渔业方面的数据十分有限。其中《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收录了自1989年以来的40种水产渔业专业期刊的部分全文,②只有25种属于《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2004年版)》(该版本中收录了38种水产渔业专业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收录了30种水产渔业类专业期刊,③有24种属于《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2004年版)》,且有21种都是《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所收录的。国内较有规模的中文数字图书主要包括超星和中数图,其中超星目前水产渔业类的图书只有141种,④中数图该专业数据更是少得可怜。由此可知,水产渔业类的专业电子产品匮乏,有些数据库虽然含有一些水产渔业类的电子信息,但都很不系统、不全面且缺乏专业制作。 1、2、3检索效率低下 在文献信息资源方面,不同的数据库对文献信息有着不同的著录格式和著录字段,而且检索平台也不尽相同且功能不够完善,普遍存在缺少检索策略的存储和调用功能、检索史的保存和运行功能以及输出结果不灵活和检索字段设置不全面等问题。所以,国内现在还无法利用统一的检索平台对各数据库进行全文检索,可以说检索效率低下。在网络信息资源方面,目前国内只能通过综合性搜索引擎(如中文Google、百度、雅虎中国等)对因特网中的水产渔业信息资源进行搜索,还没有专门针对水产渔业学科的专业搜索引擎。综合性搜索引擎的标引主要采用的是关键词标引,且标引词主要来源于篇名,标引深度不够,再加上标引人员专业知识所限,对于隐性概念较难准确提炼,所以会导致每次检索结果中带出大量不相关或相关性较小的信息资源,查准率较低下;又由于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水产渔业信息资源也有很大的发展,且具有数据庞杂、各站点对数据的分类和组织标准不一、检索方法各异、不稳定、地址变动较大等特点,数据整体上处于无序状态,所以通过综合性搜索引擎检索出的结果只能满足一般用户的浏览检索,很难满足水产专业用户的专指检索。因此,单次检索将会获得海量的信息,纵然经过多次筛选也很难得到满意的结果,水产渔业信息的检索效率可以说是十分低下的。#p#分页标题#e# 2水产渔业资源导航库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理论研究的现状和问题 当前我国关于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的理论研究比较少,建立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方面的专题研究大体上更属于空白。笔者通过检索《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集全文数据库》等数据库1995至2005年学科导航;论文情况,对检出结果逐条核对,排除重复条目,得出表1中的统计数字,它大体上反映了近11年来关于学科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建设;以及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的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各年度发表关于学科资源导航;建设的论文数量非常有限,对学科资源导航建设研究可以说是2000年之后才开始的,近4年的论文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需要说明的是2005年的数据因受各数据库更新速度的影响还不完全),这表明关于学科资源导航;建设的问题已日渐引起研究者们的关注。笔者对检索结果详细信息进行分析,结果如下:2000年之前论文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网络资源的组织、利用和开发;方面,只提出了学科资源导航;的观点,却无深入研究。2000年开始出现对学科资源导航;问题的专门研究,但未发现有关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方面的论文。笔者认为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研究在国内尚属空白的原因是建设学科信息资源导航库的观点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和网络资源的几何级数增长,国内图书情报人员针对如何根据用户的信息需求,对各个领域信息资源进行挖掘、采集、加工、整理和序化的资源重组,实现网络信息资源的快速查找和获取的捷径才提出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水产文献信息资源电子产品少等问题造成的。因此开展对学科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的深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2建设状况评述 自1999年1月CALIS管理中心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召开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建设项目工作会议以来,CALIS充分发挥各地区图书馆的优势,分工协作,共建共享,把资源与导航有效地结合起来,现在全国共有52个高校参加该项目共建,已完成78个一级学科资源导航库建设⑥,但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却一直没有建立。国内一些水产院所,因人手不足,没有力量去建设;有些单位虽然也想建立水产学科信息资源导航库,但因各方面条件较差,也只能零打碎敲,不成气候。笔者通过对Google①、雅虎②、百度③等搜索引擎进行搜索,经过逐个进入分析可以知道,截至2006年3月10日,国内除笔者所在集美大学图书馆制作的水产学科资源导航④外,还有华中农业大学图书馆制作的水产养殖导航⑤;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养殖导航库建设虽然被列为CALIS重点学科导航库一般资助子项目,但从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11日该网站,显示结果都是该页无法显示;⑥。华中农业大学制作的导航库主要包括研究机构、学术组织、出版刊物、数据库资源、专业网站、政府部门六个方面的内容;收录了103个水产站点,但该库收集的信息资源均为网络站点,在资源范围方面有待改进,在内容确定及特色服务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 3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建设的主要对策 3、1建立健全统一的组织协调管理体系 虽然CALIS重点学科导航建设有了良好的开端,但目前各高校图书馆能否真正按统一目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建设模式,进行联合共建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重复建设、各自为政、无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建立统一的组织协调管理体系,在CALIS的牵头带动下,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学科导航建设首先应建立各高校图书馆自身的组织协调机构,健全领导和监督的管理体系;然后根据学科划分、归类,建立健全各地区、各学科的组织协调管理体系;最后归CALIS统一协调管理,这样才能加快学科导航建设的整体步伐。 3、2为水产渔业资源建设者提供交流的平台 由于CALIS在选择重点学科网络资源导航库子项目成员单位时有其一定的选择标准,有些高校虽然有丰富的水产渔业资源积累,但由于人员、设备等方面的限制,也不能成为其成员。这就需要水产渔业学科导航的建设者之间有一个可以交流的平台,互通有无,资源共享。笔者认为可以由承担CALIS水产渔业网络资源导航库子项目的成员单位牵头,通过CALIS或其他方式取得联系,利用ASP、JSP编制交互式的对话平台,或通过E-mail、QQ、电话等方式进行水产渔业学科发展动向、学科前沿以及最新收集到的信息资源进行交流,以推进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建设,同时避免重复建设。 3、3加强与水产渔业专家的交流与合作 人才建设是提高导航库质量的关键。要做出一个质量高的水产渔业资源导航库,除了需要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善于利用检索工作、具有检索分析评价能力、掌握丰富计算机知识的高素质队伍作保证以外,还需要水产渔业专家对水产渔业导航库中的信息进行专业控制和评价。因为学科专家是专业信息资源的直接利用者,他们在专业上都颇有造诣,掌握了该学科领域的丰富专业知识,并对学科的发展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因此,在水产渔业信息资源导航库的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与专家学者交流合作,以提高自身的学科专业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发和建设导航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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