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非法行医案件基本情况
1、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案件基本情况
从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行医批捕案件共37件44人,其中批准逮捕29件32人,不批准逮捕8件12人,占受理总数的22%。其中年2件4人,占当年受理数的20%;年3件3人,占当年现数的27%,年2件2人,占当年受理数的18%,年一月至六月1件,占受理数的20%。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非法行医案件的不捕率保持在20%左右,有居高不下之势,明显高于其它案件年均不捕率6%。
2、办理非法行医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年一月至今年六月份,区检察院共办理非法行医案件29件32人,依法27件30人,不2件2人,不诉率达6%。
此外,在此办理的非法行医案件中,虽没有出现无罪判决,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加重情节,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的判决认定情况不一致的情况较多,此类案件有9件,占此类案件的33%。
3、非法行医案件不捕、不诉的主要原因
办理的非法行医案件中,不批准逮捕、不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批准逮捕或不的有件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10%;〈2〉“情节严重”难以认定而不批准逮捕或者不的有5件7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50%。〈3〉在存在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伤亡后果与行为人的行医行为有无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而不捕、不诉的4件6人,占不捕、不诉案件总数的40%。
二、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争论的主要问题
“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理解不一,争议较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如何合理界定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
虽然《刑法》明确规定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之争纷繁复杂,主要有:
一是何为医生执业资格?
有人认为,所谓医生执业资格就是医师资格,具有医师资格的人行医不应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执业医师》第8条,第13条和第14条已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当然具有医师资格,但取得了医师资格的人不一定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也就是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只意味着取得了医师资格,满足了医生执业资格的条件之一。所以,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两者的统一,只要缺少医师资格或者执业证书其中之一的人即可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二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异地执业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
《刑法》规定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那么,是否就排除已取得医执业资格的人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可能性呢?在实践中不乏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个体医生超出执业注册机关的辖区范围进行异地执业,此类人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呢?我们认为此类人亦同样可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注册医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更变执业地点的必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所以,对于超出执业机关的辖区范围进行异地执业未重新注册的,应视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可成为非法行医犯罪主体。
三是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呢?
《执业医师法》第13条,而第14条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意味着这些机构中的医师便具有个体执业资格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执业医师法》第19条就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因此,这些机构的医生未经批准从事个体行医的行为与这些机构无关,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特征是该罪属于情节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定罪。但法律对“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规定,成为一直捆扰司法人员的实际问题,也是的非法行医案件不捕、不诉的最主要原因。在区检察院从是年至今所办理的非法行医不捕、不诉案件中,因“情节严重”难以认定而不捕、不诉的有5件,占全部不捕、不诉案件的50%。
由于“情节严重”这一起刑标准难以把握,一方面公安机关未能主动、有效地对没有导致就诊人伤、残、亡,但长期进行非法行医活动,严重破坏正常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员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导致对非法行医刑事打击不力的局面。另一方面,对于造成就医人员身体严重损害、死亡的案件中,在不能认定行为人行医行为与就医人的身体严重损害、死亡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难以按“情节严重”这一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确定加重情节的因果关系?
非法行医罪规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死亡”的属于非法行医罪的加重情节,但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要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呢?这是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中遇到的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非法行医的伤亡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医疗行为并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就要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至于是否就诊人自身的身体原因或者其它外界因素导致伤亡发生,不作为非法行医的构成要件,只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这种观点的理论支持是认为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间接故意,即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甚至死亡也是明知的;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有“客观归罪”之嫌。如果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就诊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都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体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至于行为人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造成就诊人身体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所以,我们认为只有对重伤、死亡后果持过失罪过形式,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直接因果关系,才能作为结果情节处罚。
〈四〉、如何规范非法行医的司法鉴定
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案件中,司法鉴定显得相当重要,是认定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等后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但目前对非法行医罪的司法鉴定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各行其道、各自为阵的状态。
其一是没有统一的法定鉴定机构。目前,侦查机关办理非法行医案件时,有的案件委托本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作鉴定,有的委托法医鉴定中心(下称鉴定中心)作鉴定,还有的既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又有法医中心的鉴定。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鉴定委员会是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的法定鉴定机构,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换言之,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只是处理医疗事故或认定医疗事故罪的依据,无可争议地具有法律地位。但是,非法行医者未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的医疗事故的行为人的主体,其造成的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由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认定非法行医的结论目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受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或者委托、就交付的事物进行研究认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但对非法行医罪的鉴定是否具有权威性,其法律地位也同样是不明确的。因此,在办理非法行医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存在两个部门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究竟适用哪个部门的鉴定意见就显得无所适从。
其二是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目前针对人身伤害案件,有《人身重伤鉴定标准》和,《人身轻伤标准》;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亡案件,有《道德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针对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至残程度鉴定标准》;针对医疗事故,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可见,同样是人身伤、残、亡,发生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伤残的评定标准,这些标准适用范围不同,因此其标准的宽严程度各异。在现有的一系列有关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中,对于非法行医至伤残亡进行司法鉴定时按何种标准作为依据,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是由受委托的鉴定部门根据自己的相关行业确定参照标准来作出鉴定意见。由此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参照标准的合法性受到怀疑,其作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也存在疑问。
其三鉴定意见的内容不统一。鉴定中心与鉴定委员会由于各自参照的标准、工作方式等存在差异,因而各自出具的鉴定意见的侧重点也是有所不同。鉴定中心的意见着重伤亡原因,而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则着重认清责任。即使同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其内容要求和文书格式也有千差万别。例如对徐忠祥、李继容非法行医的鉴定意见,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徐忠祥、李继容替产妇农海蓬所作的医疗措施与诱发产妇羊水栓塞、胎儿宫内窒息死亡存在直接关系。而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却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关系未作判断,其结论是:死者农海蓬系羊水栓塞及大出血致死。对于类似的情况,法院如何来信证据往往涉及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问题。
三、完善非法行医罪的一些建议
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理解不一、难以操作的问题,改变对非法行医犯罪刑事打击不力的局面,对非法行医罪进行司法解释,明确相关问题是当务之急。我们建议司法解释必须明确如下几点:
一是明确犯罪主体的范围
明确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行医行为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症两者的统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则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执业许可证之一,或者医师资格和执业许可证均未取得。对于超出核发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辖区进行行医的,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二是明确情节严重标准
目前理论探讨和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的以下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行医时间较长的(例如可确定为三个月以上);(2)非法行医获取利益较多的(例如可确定为五千元人民币以上);(3)经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从事非法行医活动;(4)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的;(5)使用假药、劣药索骗患者的;(6)行医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的,但达到严重伤残标准的;(7)造成患者严重伤残或者死亡,但行医行为不是伤亡后果的直接原因,只是辅助因素或者诱发原因,或者属于延误病情、加速病变的。
三是明确加重情节的因果关系
应明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非法行医直接造成就诊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到达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一级乙等至二级丁等(即伤残一级至五级)或者参与程度达到了75%以上;或者在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各项原因中,非法行医的参与程度达到50—74%。
明确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是指非法行医是导致就诊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者参与程度达到75%以上,作为主要原因的。
一、 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操作常规及口腔科消毒隔离制度。
二、 认真遵守医院作息时间,执行请销假制度。
三、 保持诊室清洁整齐,定时通风,每天紫外线消毒至少一小时。
四、 加强对各种器械的消毒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五、 对患者认真检查、诊治,准确规范书写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
六、 对疑难患者不能确诊的,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减少复诊率,提高治愈率。
七、 对候诊病人进行口腔健康教育,宣传口腔预防保健常识。
八、 下班前应检查各诊室及技术室,并断水断电,以防发生意外。
口腔科工作职责
1、主要负责对门诊患者进行口腔疾病治疗,口腔保健宣教等工作。
2、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全新全意解除病人疾苦,以热忱的态度为患者提供一流的口腔医疗服务,树立良好医德医风。
3、应医院要求,完成实习、规培、进修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4、将国际先进口腔治疗技术、治疗理念引入我院,提高我院口腔医疗水平。
5、依据相关规定,认真完成口腔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存放工作。
6、积极认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交代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口腔科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 主任医师岗位职责
1、领导本科室人员开展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护理任务。
2、确定医师值班、门诊会诊、轮换和出诊。参加门诊、急诊抢救和手术,解决本科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负责组织本科业务训练,人才培养,和技术考核。负责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并担任教学。
4、定期讨论本科在贯彻医院(医疗方面)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执行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5、督促检查本科人员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进行安全教育,预防事故、差错和医院感染。
6、负责本科医德医风建设。掌握所有人员思想、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提出考核、晋升、奖惩和培养使用意见。
7、组织指挥大批创伤、中毒等重大急诊病人的救治,并及时向医务处和院领导报告。
8、引进国内先进技术,开展新业务和科学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撰写学术论文。
二、 副主任医师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训与理论提高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认真完成本职要求的病历等各项医疗记录。
2、指导下级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提高专业理论、技术操作和解决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3、承担临床教学工作及进修、实习医师的培训工作。
4、定期参加专家门诊。
5、掌握国内外先进诊疗技术,开展科学研究,中西医结合,及时总结经验,撰写学术论文。
6、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范。
7、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制度。
三、 主治医师岗位职责
1、学制香港在2012年以前和内地口腔医学本科教育的主流学制都是五年。在内地,除五年学制以外,也有些医学院校设有七年制学制或八年制学制,可以获得牙科临床硕士和博士学位[3]。香港没有本硕或本硕博连读的学制,因为硕士培训是专科医师培训的一部分,并且香港的牙科博士学位全部都是科学型学位(doctorofphilosophy,PhD),没有临床型学位。自2009年,香港实行新学制,将原来英式的3年初中,2年高中,5年大学学制改为6年中学,6年大学学制[4]。香港和内地口腔医学教育和执业资格获得的不同之处1、口腔医学教育在内地,口腔医学专业的学生,在大学的前3年,主要学习专业基础医学知识,主要以教师授课为主,学习规定的教材,以及在综合医院进行包括内外妇儿各科理论知识的学习和临床实习,之后的2年才进入口腔专科医院学习口腔医学理论知识、见习和实习。在香港,香港大学牙医学院的本科生,从本科第一年就开始在牙医学院进行牙科基础知识的学习,第二学年下学期就开始接触临床病人,循序渐进接诊不同难易程度的病例,而基础医学和大临床医学的学习是通过PBL教学的方式贯穿于5~6年牙科学习的过程当中(PBL的教学方式是首先提出问题,然后学生查阅相关书籍和文献,在此基础上进行讨论,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在学习过程中首先注重主动学习,同时重视文献的检索和阅读)。在口腔专业学习过程中学习并掌握与口腔相关的头颈部解剖、药理学、生理学、全身系统疾病等各方面的大医学知识。并且所学习的内容均和牙科临床有关,主要目的是保证牙科医生具有足够的相关基础知识以及保证具有全身疾病的患者进行安全的牙科治疗。2、牙科执业管理结构内地卫生管理部门对口腔医院、口腔诊所和其他综合医院进行同样的管理。香港的主要牙科管理机构是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TheDentalCouncilofHongKong),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一方面负责监管所有牙医的注册和执业情况,包括组织医师资格考试,另一方面负责监管口腔医学本科教育。除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之外,监管专科医师培训的还有香港牙科医学院(TheCollegeofDentalSurgeonsofHongKong)。
2、牙科执业资格的获得在内地,医师资格考试通过后可以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经过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合法的执业地点注册后,可以在申请的地点进行执业。在香港,香港大学牙医学院学习的本科生通过全部的培训、考核和考试毕业后,可以自动获得香港全科牙医的执业资格。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资格考试是针对于非在港接受牙科本科培训者,非在香港大学牙医学院接受牙医本科培训而有意在香港注册为牙医,均须通过由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举办的执业资格考试才可以获得执业及注册资格。在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核后,执业资格考试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考试为笔试,主要是口腔专业知识和与口腔医学相关的临床医学知识。第二部分考试主要是仿头模操作,分为儿童齿科及正畸学、修复齿科、保存齿科、牙周病学及牙科公共卫生学、口腔黏膜病学及颌面外科学。第三个部分为模拟临场考试(面试,内容主要包括病例分析等),包括儿童齿科及正畸学,修复齿科、保存齿科、牙周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及颌面外科学。
3、牙科专科医师资格的获得在内地,目前尚无明确的专科医师资格认证。香港明确分为牙科全科医师(generalpractitioner,GP)及专科医师。获得本科学士学位及牙科执业资格后,需有拥有1年全科医生工作经历,3年临床硕士培训(取得各专业硕士学位)、2年高级临床培训(advancediploma或highertraining,在港大牙医学院有专门的专业培训),通过TheCollegeofDentalSurgeonsofHongKong组织的终级考核(exitexamination),才能获得专科医师资格,总计至少6年时间。专科医生的种类包括正畸,颌面外科,牙周,牙体,儿科,修复,家庭牙医学和社会牙医学专科。
4、牙科医生开业资格的获得在内地,执业资格和开业资格是不同的,有执业资格的口腔医生要想开业,需再向卫生局申请开业资格。在卫生局对相应的场地、设施、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后并批准后,方可开业。在香港,没有特殊的开业资格申请和批准,所有获得执业资格的医生都可以自行开业。只需在牙医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备即可。
5、牙科医生执业地点内地刚刚开始试行多点执业,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如深圳,口腔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可以在本市任何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而在其他城市,如北京,则需要提前申请,对每一个执业地点均需要进行申请,获得双方同意后,报卫生管理部门审批,之后才可以多点执业。香港一向是多点执业,不需申请批核,只需向牙医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备。
二、对香港、内地口腔医学教育以及执业管理异同的思考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内,朱洪根兼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区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二)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三)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业务水平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以上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首次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其他人员执行一般程序。
四、考核安排
通过医疗单位申请,我局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人民医院、双林人民医院、菱湖人民医院、练市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为我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委托湖州市预防医学会进行考核。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考核实施
各考核机构于3月上旬完成第一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论汇总表于3月中旬上报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
(二)考核管理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执业记录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预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考核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三)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软件。
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我局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我局对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当前许多医学院校的学生需要接受一定学时的临床见习,通过教师示范性的言传身教引领学生身临其境地接触和了解临床医学。在此过程中,师生交流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教学相长”的目标能否实现。了解医学生对师生交流话题的兴趣,有利于拓展和丰富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互动,有利于提高师生交流的活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教师对学生的正确引领和教学效率的提高。我院为首都医科大学石景山教学医院,承担首都医科大学定向本科生临床课程教学及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带教任务。现对首都医科大学石景山教学医院带教的2009级首都医科大学定向本科生进行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了解师生交流中学生的兴趣话题,为临床教师的带教和加强师生交流互动提供参考。
1资料与方法
1、1对象接受问卷调查的学生一共45名,其中男性19例,占42、2%;女性26例,占57、8%。年龄19岁-21岁。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生45例,占100%。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学生45例,占100%。生源地:大陆学生45例,占100%。类别:定向生45例,占100%。被调查对象开始在临床见习之前已经在学校里系统学习了基础的医学相关课程,具备一定的临床医学理论知识基础,且均在同一班级学习,其临床见习带教均由我院教师进行,便于调查的组织与实施,具备一定的针对性与代表性。
1、2数据量化方法和调查方法正式调查开始之前,调查人员先通过一对一交谈的方式,对从我院带教的2007级首都医科大学本科生中随机挑选出的5名学生进行咨询,了解其与教师交流时有兴趣向教师请教的、与医学生教学教育相关的话题,将这5名2007级学生的意见进行汇总、调整、归纳后一共获得10项话题:①基本的临床操作;②基本的理论知识;③医学学科新进展;④医学论文写作和科研思路方法;⑤研究生入学考试;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⑦求职经验;⑧医患沟通技巧;⑨医德医风;⑩医学英语。根据这10项话题作为调查指标制定调查问卷,将调查问卷中各项指标按很没有兴趣、没兴趣、一般、有兴趣、很有兴趣的次序分别赋值1、0,2、0,3、0,4、0,5、0分,让被调查者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调查人员向2009级学生发放调查问卷进行两轮调查,第1轮调查针对在2009级学生进行临床见习之前的情况;第2轮调查针对在2009级学生进行临床见习半年之后的情况。调查人员回收、整理问卷,交予统计人员进行统计分析。
1、3统计方法统计人员使用MicrosoftOfficeExcel2003对问卷进行数据录入与管理,使用SPSS16、0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各项指标的均数、标准差、权重系数、变异系数。指标的均数=其总得分值/学生人数。标准差为各数据偏离均数的距离的平均数。将某一项指标之得分值被各项指标总得分值除,其商即该项指标的权重系数[1],指标的权重系数>平均算术权重系数,反映此项指标的相对得分值较高,即学生对其兴趣评分较高,学生对其兴趣较大。变异系数=标准差/均数,变异系数反映学生对某一评价指标的感兴趣程度上的波动,越小说明学生意见协调程度越高。
2结果
2、1第1轮调查结果第1轮调查一共发出调查问卷45份,回收调查问卷45份,有效问卷45份,问卷回收率及填写问卷有效率为100%,学生积极系数为100%。指标的权重系数>平均算术权重系数(1/指标总数)时,反映此项指标的评分较高。第1轮调查中权重系数>平均算术权重系数0、10的指标有3项:基本的临床操作;基本的医学理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变异系数反映被调查者意见的一致性,变异系数越大,一致性越低;当某项指标的变异系数大于或等于0、25时,表明被调查者对该项指标意见的一致性低,分歧大[2]。第1轮调查中,各项指标的变异系数均<0、25,表明学生对每一项指标意见的一致性较高,分歧较小。
2、2第2轮调查结果第2轮调查一共发出调查问卷45份,回收调查问卷45份,有效问卷45份,问卷回收率及填写问卷有效率为100%,学生积极系数为100%。第2轮调查中权重系数>平均算术权重系数0、10的指标有4项:基本的临床操作;基本的医学理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患沟通。第2轮调查中,各项指标的变异系数均<0、25,表明学生对每一项指标意见的一致性较高,分歧较小。
本次调研涉及北京、大连、成都、青海、山西等8个省市,共向执业医师发放4 000份调查问卷,最终回收3 182份。内容涵盖执业环境现状、医疗纠纷、医师维权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多项问题。
据悉,自1999年《执业医师法》实施10年来,2002年、2004年中国医师协会已经开展过相关的医师执业状况调研,本次调研为第三次。但就三次调研的样本对照比看,认为当前医师执业环境“较差”和“极为恶劣”的比例在持续升高。
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调研结果与2002年和2 004年的调查结果对比,认为当前医师执业环境“极为恶劣”的比例上涨超过10%,这充分说明我国医师的执业工作环境在逐步恶化。改善医师执业环境,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已经成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议题。
为维护全国698万医务人员的权益,本刊特邀请多位医卫界权威专家、医务人员代表,共同就“第三次全国医师执业状况抽样调研”结果进行评析,旨在唤起全民对医师执业环境的关注,从根本上改善和解决医师执业环境不佳的问题。
七成医生不满意当前执业环境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当前医师执业环境“良好”和“一般”的分别为7、44%、28、9%,而选择“较差”和“极为恶劣”的则分别达到39、57%和24、04%。
2002年的首次调查中,认为执业环境良好的占5、18%,极为恶劣的占13、32%。2004年进行的第二次调研中,认为执业环境良好的占7、1%,极为恶劣的占11、1%。与前两次调查结果相比,认为执业环境“极为恶劣”的分别上涨了10、92%和12、94%。
殷大奎说,对比三次调研结果不难看出,广大医师对当前的执业环境仍然是不满意的,最为突出的是认为执业环境极为恶劣的比例出现了成倍增长,这说明医患矛盾带给医生的压力很大,以至于44、82%的医师曾有弃医的想法。尽管社会上对改善医师的执业环境做了一些努力,但广大医师并没有感受到执业环境的明显改善。
对于这一调查结果,总医院血管外科郭伟主任一点也不觉得奇怪。他认为,总体而言,近年来的医生执业环境明显变差,基层医务人员不满意的比例可能会更高。当下医疗纠纷频发,一些医务人员受到无理取闹甚至被打骂,显然会影响医务人员医疗水平的发挥。医生是具有高风险的职业,由于担心医疗纠纷、承担责任,医生行医可能变得更保守,对于稍有风险的治疗方式更是不敢实施,这样造成的结果实际上并不利于患者的治疗。
中国工程院院士高润霖指出,医生的不满与当下的医患关系紧张关系密切。首先是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患者自费看病引发不满。过去在医疗水平不高,医疗条件不理想,需要层层转院的情况下,患者的满意率都很高,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是公费医疗。其次,医疗服务体系不健全,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城市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条件相对较差、医疗设备不健全,医生水平相对有限,患者大病小病都往大医院跑,使得看病难的问题凸显。再次,临床医学有一定的限制,不可能什么都看好。患者却认为花了钱就一定要看好,这种认识上的差别是产生医疗纠纷最根本的原因。最后,社会与舆论的偏见将医生置于不受尊敬的境地。社会和舆论往往将个别人的无良行为视为整个医生队伍的行为,对负面情况一味夸大,最后形成“医生都是黑心鬼”的印象。
“我国的医师队伍与世界相比,无论是道德水平还是敬业精神,都毫不逊色。而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新医改的深化进行,希望能从体制、从认识上加以改变。”高润霖院士指出。
九成医师认为付出与报酬不相符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91、9%的医师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报酬不相符,与自身价值严重不相符,51、52%的医师认为医师的收入低于教师。
广州市红山街社区医院副院长汤晓说,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对基层医疗的资金投入确实有了一定的增长,同时基层医务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也越来越多,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接种免疫等工作都由疾控部门转移到基层医疗机构。虽然,国家对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给予了相应的补贴,但工作增加后医务人员数量扩充了,平均下来工资涨幅很小。加上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销售推行“零差率”,药品收入已经由原来的60%缩减到20%以下,挂号诊疗费用减免后,医院的收入与支出很难相抵。
汤晓同时也指出,目前基层医疗机构吸纳不进优秀人才的主要原因就是待遇低。有经验的医生因为待遇低,即便进不了大型医疗机构,也会选择民营医疗机构,而年轻的医生因为需要学习,基层医疗机构能提供的学习机会有限,加上待遇低,多数人会选择其他出路,长此以往便形成了恶性循环,致使基层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高度匮乏。
郭伟指出,我国的医疗收费长期以来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尽管国家已经有过调整,但到目前为止,相比药品、器材等,医生的技术很不值钱,通常医生的诊疗费用仅占整个治疗费用中非常少的一部分。就医师报酬而言,医生的工资收入应该与其受教育时间、承担的工作量、执业风险等成比例,不同级别的医生也应当体现出较大的工资差异,因为技术水平不同、工作量不同、承担的风险也不同。我国的执业医生仍缺乏流动性,绝大多数医生一生只为一家医院服务。这并不利于技术交流和行业竞争,也不利于医疗技术的传承,更不利于医生获得合理报酬。
殷大奎指出,相对医生学制长、投入高、风险大的职业特点来说,目前我国医生的待遇的确比较低。加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这种不满的感觉将更为强烈。
六成医生不愿意子女报考医学院校
62、49%的医师在接受调查时表示,不愿意子女报考医学院校。这一数字与2002年的53、96%和2004年的63、0%调查结果比较接近。
殷大奎指出,前后三次调查结果均显示,不愿意子女报考医学院校的比例超过了一半,这是由于医师的从业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引起的,如果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势必会影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最终出现医生短缺的现象。
当记者说到医师不愿意子女报考医学院校这个问题时,郭伟打断记者的问话,抢先告知记者他的猜测:“估计这个比例超过七成!”他分析说,按说家长是医务人员,孩子更容易学医,而如今医生家长不愿意子女学医,主要原因是觉得学医辛苦,付出太多;相比其他行业,医生成长太慢;执业
环境不好,没有成就感。
他乐观地说,其实医生是比较好的职业,尽管付出很多,但与生命打交道,当我们挽救了患者的生命或改善了他的生活质量,对我们而言可能只是付出,但对患者或其家属来讲是何等的重要!这恰恰体现了医生的价值。尽管医生的付出有时得不到患者理解,甚至受到故意刁难,但毕竟是少数。只要热爱这个行业,认为救死扶伤是值得付出一生的事业,就应该坚持不懈地努力下去。
医疗纠纷成为影响执业环境主因
本次调查认为医师协会应该维权的占67、05%,说明大家对医师协会有很大的期待。
殷大奎强调,目前执业环境不良的突出表现为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医师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疗纠纷问题成为影响执业环境的最主要因素。这一问题较长时间地困扰着广大医务人员,希望全社会都能重视医患关系的改善,促进良好医患关系的建立。医务人员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将改善医患关系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常说三句话:医生依法行医,患者依法就医,社会要依法尊医。这样医患关系才能和谐发展。”
北大人民医院院长王杉指出,近些年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医患关系并不理想,如何积极创造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从医务人员的角度来说,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从社会角度来说,则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在新医改方案中已得到充分体现。“我们期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将更加重视对于生命守护神的尊重。”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表示,一段时期以来,紧张的医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医生的执业热情。在医患矛盾中最让医生头疼的是患方的语言暴力和肢体暴力,虽然这不是医患关系的常态,但事情的发生往往会让医生感到很无助。
北京市陶然亭社区医院院长刘玉说,基层医疗机构承担最多的是居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但也时常会有医疗纠纷发生,特别是出现了一些无事找事的医闹。基层医疗机构本来就收不抵支,医务人员匮乏,根本没有精力和能力应对医疗纠纷官司。
郭伟指出,尽管目前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提高医生诊疗水平仍然是防止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有必要进一步严格执业医师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专业医生的培训制度,尤其是一些交叉学科,不同类型的医生在诊治同一类型的疾病,亟需实行准入制,实现规范化管理。为维护自身权益,医生应购买医责险
在本次调查中,认为对《执业医师法》及医疗卫生法律制度非常了解的医师占21、03%,正在学习的占18、03%,一般了解的占51、95%,不了解的占5、52%。
殷大奎指出,这些数字说明大家对《执业医师法》这一事关医生权益的法律了解程度是比较高的。但在保护医生权益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他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生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人们还将医生在非本单位行医贬义地称之为“走穴”,这就使得有限的资源更难发挥作用。特别是现阶段基层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匮乏的现状十分明显,如果不能在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资源流动机制,很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
对此,高润霖深有同感,长期以来医生只能在注册地行医的规定,常常让医生陷于两难的境地:如在马路上见到需要抢救的病人,从医生的本能来说是想去救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此时医生已经离开了医院,如果旌救就意味着犯法。因此,应将新医改提出的允许医生多点执业问题也写入《执业医师法》,并鼓励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高润霖进一步指出,保护医生的权益不能成为空话,一定要落到实处。应该针对医疗行为复杂的特点,增加医生免责规定,鼓励医生发挥救死扶伤的作用,否则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应该加强对医院、医生执业环境秩序的保护,改善现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太宽泛、力度不够的问题;建立补偿机制,强制医生和单位购买医责险,一方面通过保险解决很多医疗纠纷,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医生更检点自己的行为,提高业务水平。
汤晓说,基层医务人员更应该通过购买医责险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基层医务人员贴近居民,居民的文化层次不均,对医疗常识知晓度不同,发生误解及纠纷的几率更大,而基层医疗机构相比大型医疗机构承担医疗纠纷的能力更弱。
郭伟指出,目前的医疗体制不够健全,医责险的普及程度不够,应该将其写进法律,强制要求医疗机构或者医生购买,以解决医疗纠纷赔偿的后顾之忧。对于新医改后容许医生多点行医的医疗环境下,强化医责险将更有利于保护医师权益。
近半数医生支持新医改
殷大奎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既需要政策和制度作保障,也需要依靠一支优秀的医药卫生队伍作支撑。如果广大医务工作者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实行。因此,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投身到新医改方案中去,才是医改方案成功实施的关键。
在本次调研中,对新医改方案积极支持的占11、25%,支持的占33、96%,有看法的占32、41%,不了解的占22、38%。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指出,广大医务人员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力量,应积极参与和推进医改方案的实践。让广大医务人员成为医改的积极参与者,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何昌龄强调,医生作为卫生技术队伍的骨干力量,肩负着改革的重任,既要在各项改革措施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改革的促进派,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医师队伍的自身建设,在实践中研究探讨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专科医师培养准入制度等,包括对执业医师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人才保障机制,保障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吴崇其指出,一部法律的出台与实施,在其征途中,总是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显现出他的缺陷和不足。10年前在还没有讨论医改时出台的《执业医师法》,如今如何适应新医改,就必须与时俱进,对它重新做一番研究和论证。
翟理祥:广东省中医院广东广州510120
通讯作者:翟理祥
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了解支持程度调查分析
——以某三甲中医医院门诊患者的调查为例
黄鹤冲翟理祥
A SURVEY OF PATIENTS´ UNDERSTANDING AND SUPPORT OF THE POLICY OF "LICENSEDDOCTORS MULTI-SITE CLINICAL PRACTICE"
HUANG Hechong, ZHAI Lixiang, CHEN Peijun
【摘要】
让患者更充分获得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是医师多点执业改革举措的重要目的,患者的了解及支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医师多点执业在现阶段的执行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作用于该项政策的执行。本文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辅以统计学工具开展分析不同特征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了解支持程度的差异。
【关键词】患者医师多点执业调查分析
【Abstract】The policy of “licensed doctors´ multi-site clinical practice” aims to provide patients with a better access to quality medical and health resources、 Patient´s understanding and support indicates the executive condi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and it can als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to a certain extant、 In this study,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statistical tools were used to investigate the differences in their attitudes to the policy、
【Key words】 Patients; Licensed doctors´ multi-site clinical practice; survey
【Author′s address】College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Guangzho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Guangzhou 510006, Guangdong Province, China
doi:10、3969/j、issn、1671-332X、2015、07、051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自2009年新医改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1],2011年卫生部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所有省份[2],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医师多点执业[3]以来,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已在全国诸多地区展开试点。北京市卫计委修订版《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修订版《办法》),自8月起开始执行,然而多数医生除了在微信朋友圈、微博转发点赞外,并无实质性举动[4]。广东于2015年3月出台医师多点执业新政,开放了医师多点执业地点的数量限制,简化了管理和审批流程。该举措旨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缓解民营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紧缺和医疗技术薄弱的问题,但在现实中,医师多点执业这一政策实施效果并不理想[5]。在这一背景下,从多方面对我国医师多点执业进行探究成为新时期医疗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的健康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6]。患者作为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了解程度与评价高低,反映了医师多点执业在我国的执行力度与影响力,具有反作用于医师多点执业改革与发展的作用。本文以某三甲中医医院门诊调查为例,了解患者群体对医师多点执业的认知、评价、利弊分析以及期望等,以便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1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1、1研究对象
以某三甲中医医院4个院区门诊患者为调查对象,随机对4个院区门诊患者进行问卷形式调查。发放问卷各100份,合计400份。回收398份,回收率99、5%,有效问卷398份,有效率100%。
1、2研究方法
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进行现场调查。
1、3研究工具
利用Epidata软件录入数据。
采用spss17、0软件,采用频数、百分比、均值、标准差描述一般资料,采用方差检验、t检验等统计方法分析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患者一般情况
其中男性179人,占44、97%,女性219人,占55、03%;其中30岁以下者80人,占20、10%,30~39岁者75人,占18?84%,40~49岁者97人,占24、37%;50~59岁者95人,占23、87%,60岁及以上者51人,占12、81%;小学及以下学历者65人,占16?33%,初中学历者85人,占21、36%,高中或中专学历者119人,占29、90%,大专或本科学历者102人,占25、63%,硕士及以上学历者27人,占6、78%。
2、2调查问卷一级指标得分与排序
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总体了解得分为63、54±10、76;各项指标得分与排序见表1。
得分排在前3项的分别为:支持医生多点行医、愿意在基层医院选择多点执业的医生看病、觉得医生多点执业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患者就医。得分排在最后3项的分别为:知道2009年新医改确定医生可多点执业,并了解其政策、认为医师多点执业能符合目前我国的就医现状、知道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条件。可知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政策解读不足,但对医师多点执业抱有较高的期望。
2、3不同特征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评价
为更客观评价不同特征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了解程度,分别对患者性别、学历、年龄与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统计学检验。
2、3、1不同性别、学历患者对不同特征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了解情况进行方差齐性检验,得出不同性别与学历的P值分别为0、545与0、664,大于0、05,其方差具有齐性。由表2可知:从不同性别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了解情况来看,f=1、66,p=0?198>0、05,不具有统计学意义,即:不同性别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了解并无显著差异。而不同学历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了解情况,其F值为245、67,P值为0,小于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可见大专及以上学历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问题的了解程度明显高于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患者,评价得分分别为70、02±5?47与60、43±5、82。
为细化不同文化程度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了解,本调查由原来“中专及以下”与“大专及以上”两个维度的学历构成细分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或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5个维度。将其评价得分排序如下:
从表3可以看出,学历的高低与评价构成得分呈正向线性相关,硕士及以上得分最高,为75、22±4、43,其次是大专或本科学历,得分为68、65±4、87。高中或中专、初中次之,小学及以下学历对医师多点执业相关了解最少,得分仅为58、66±4、99。
2、3、2不同年龄患者
经方差齐性检验,不同年龄患者的方差齐性检验p值为0?047<0?05,方差不具有齐性,因此接受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由表4可得其t值为5?297,df=335?032,p=0?000<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标准误为0?70887,,95%置信区间为(2?36075,5?14953)。
将具差异的二维年龄对医师多点执业评价构成得分,得到表5,可知年龄50岁以下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了解程度高于50岁以上患者。评价得分分别为64?93±7?36与61?17±6?47。
分别将30岁以下、30~39岁、40~49岁、50~59岁与60岁及上编号1-5,选用“Post Hoc Tests For Group”中的“S-N-K”作两两比较的结果。表7显示:Group1-2为同类子集,p=0?171>0、05,表明30岁以下与30~39岁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了解情况无显著性差异;Group3-5为同类子集,p=0、306>0、05,表明40~49岁、50~59岁与60岁及上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了解情况无显著性差异。显然,40岁为差异分界点。
3讨论
此次调查显示,患者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了解与评价总体得分较低,仅为63、54±10、76分,各项一级指标得分构成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3、1对医师多点执业改革措施的认知差异
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改革措施的认知度问题”,“知道新医改确定医生可多点执业的相关政策”、“知道医师多点执业条件”垫底此次调查。产生此结果的可能是这项政策开展试点改革不够深入,且患者作为医疗活动的接受者,对政策的敏感度不如医师强烈。其次,此次调查中,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患者269(67?59%)为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29(32、41%)的2、09倍,n=398,文化水平、年龄等可能在一定程度影响了他们对该政策的知晓程度。
3、2对医师多点执业改革措施的支持差异
患者的支持度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该项政策的执行。不支持医师多点执业的患者认为,医师多点执业会使自己在就医前的选择中增加不确定性,甚至担心延误病情,比如想找某位特定的专家看病,却不知道该医师现在究竟在哪个医疗机构。调查中得分排第七项:“若医师在第二执业单位出诊,您愿意取远就医”得分63、16±1、36,增加了就医的不便性。持支持态度的患者认为:医生多点执业有利于就医,也能改善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该两项在此次调查中分别排名第三、第四项,得分为72、31±1、99与72、26±1、56。
3、3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困境
医师多点执业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的问题,推进专家资源实现为社会共享,但也面临着医疗机构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医疗纠纷法律责任等各方面的挑战。我国公立医院医师要从“单位人”向“自由执业者”身份的转变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医师多点执业作为解决就医难题的突破口,在过渡时期仍需要通过改革试点的方式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人民政府GOV、cn、
[4]费菲、医生多点执业,“冰川”正在移动?[J]、中国医药科学,2014,4(16):4-6、
一、朝阳区主要做法
1、积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积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并于2014年出台《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主要亮点一是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地址不受数量限制;二是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无须现执业医疗机构同意,可直接申请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2、积极建设区域医疗联合体:建立区域化医疗服务分工协作机制,出台《关于建立朝阳区医疗机构区域化医疗服务分工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并按照“服务优先、片区布局、组团协作、分级医疗、信息共享”的工作原则,在朝阳区北部、中部、南部、东部各建立以1-2家三级公立医院为核心单位,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协作单位的区域医疗联合体。从而形成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为基础,合理布局、服务能力相对均衡的新型医疗服务网络。
3、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医疗机构。一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是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三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四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五是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二、今后工作建议
1、深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继续深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并总结评估我市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放宽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条件,取消医师多点执业地址数的限制,最终实现医师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