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指导,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充分调动各乡镇、农场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市级委托、乡镇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为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而加快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曾玉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符启君同志兼任和朱孙益同志担任。办公室配备5名专职执法人员,做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日常工作的监察队,负责全市影响较大的举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监督、指导及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受理人口计生非诉执行案件。
各乡镇要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配合市、乡镇计生执法人员和法院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三、明确责任,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市级委托、乡镇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把市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和人民法院计生非诉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落实奖惩依据。
(一)职责范围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政策外生育和影响较大的举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处及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指导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负责对辖区内政策外生育案件的调查和一般案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1)发现政策外出生后,应立即立案调查,拟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2)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日内,乡镇应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3)对在1个月内具有履行能力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钉子户",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受委托代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上帐入户。
3、市人民法院:
(1)确定专人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履行法律程序。
(2)对逾期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查决定书》中规定的法定责任的政策外生育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目标任务
1、被委托征收的乡镇、农场征收社会抚养费目标任务:
(1)对*年以来政策外生育案件的调查和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及时率达到97%以上,社会抚养费案件征收率要达到90%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要达到120万元以上。(详情见附表)
(2)社会抚养费上缴财政及时率达到100%。
(3)各乡镇、农场都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台帐,随时掌握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并及时调整征收办法。
2、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目标任务:
(1)对当年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的非诉执行案件立案率达到100%。
(2)对当年立案的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95%。
(3)对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案件要建立完整的执行台帐,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要全额征收到位。
(三)时限要求
1、乡镇、农场辖区内发现政策外生育,应该在当月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对当事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村(居)委会发现政策外出生要在当月报乡镇计生办,并配合调查取证,同时协助乡镇督促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2、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外生育当事人,由乡镇计生办将案件卷宗和政策外生育当事人家庭财产状况证明书一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执行人员进一步催缴征收后,仍不缴纳的当事人,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市人民法院接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立即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下达《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对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这次专项征收活动从*年4月30日开始,到*年6月底结束。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年4月30日至5月5日);第二阶段集中征收阶段(*年5月5日至6月下旬);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年6月底)。
四、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市人口计生局要在办好有关案件的同时,指导乡镇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并做到"两严格五及时",即严格执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对政策外生育要及时上报、及时调查、及时下达征收决定书、及时督促当事人主动承担责任、及时对逾期拒不缴纳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计生执法人员和法院执行人员,要坚持原则,主持公道,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积极排除各种干扰,自觉抵制讲情风,千方百计地提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执行到位率,不得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维护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尊严,进一步推进人口计生事业法制化进程。
2、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法院对计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凡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具备执行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及时签发裁定文书、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在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手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其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争取一次性执行到位。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要采取分次执行的办法进行征收,确保3年内征收到位,否则不予结案。
3、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要在4日内缴至指定银行,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随时拨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缴至指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贪污、私分。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关键词] 煤矿企业; 计算机网络; 系统构建
伴随着煤矿企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先进的管理方式和规划技术也开始应用于煤矿企业的日常作业当中,随着近年来计算机技术发展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规划的实际应用性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采矿类传统行业的飞速发展需要通过新兴的网络规划技术进行科学化的管理。目前我国煤矿企业的网络规划工作环节十分薄弱,因此提高计算机网络规划应用水平对于提高我国煤炭行业发展水平具有非常中要的意义。
一 煤矿企业生产中的网络应用整体规划
数字煤矿作为网络技术派生出的虚拟管理系统,是以煤矿企业日常作业为基础进行仿真的,在日常作业进行生产、物流以及信息的采集和传输过程中通过数字模拟系统进行处理,煤矿企业的网络规划管理是煤矿信息化管理的核心,煤矿生产的信息化规划系统是集合了因素分析、危险预防、安全监控以及应急工程的一体化系统工程,在进行日常管理别是在危险情况预防和事故突发应急处理中通过利用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自动化技术等多种技术的共同结合以及网络整体规划提高了煤炭开采工作的质量。在进行整体规划设计的同时也要坚持的网络整体规划并坚持可扩容和开放性原则,根据煤炭开采的实际发展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总体规划的制定。
目前计算机技术在煤矿企业的日常规划管理中十分普遍,计算机宏观管理技术对于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生产具有非常大的作用。我国很多煤矿企业在计算机管理上的应用主要集中在瓦斯及通风检测系统、井下矿压检测系统和井下考勤系统等几个网络规划应用。瓦斯和通风检测系统一般是进行统一管理的,也有一些煤矿企业将两者分开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具有非常相似的系统结构。目前我国煤矿企业的瓦斯通风检测系统类型十分繁杂,但是基本实现的功能差别不大。一般来说,瓦斯通风检测工作系统主要包括了瓦斯空气检测、井下控制站、信号传输设备以及地面控制站几个主要工作,分别进行井下信息的采集、传输和处理工作。传感器的主要包括了瓦斯传感设备、一氧化碳传感设备以及温度控制器等几个十分重要的工作部分。井下控制分站,通过井下传感器接受的信号通过转换器进行转换成为计算机所能接受的信号向地面进行接收,同时由地上总站对地下分站的进行控制。传输设备主要包括了通讯线路和调制解调设备。地面中心控制站主要包括了主机及显示器、打印机、大型模拟设备等相关设备,中心站的主要作用是对于井下各个分站的实时监测参数的变动进行随时的调用和查实,当环境的检测值超过了最大限度时进行自动控制到应急处理状态,如果无法控制会自动发出警报,从而实现对环境进行全时段自动监控的功能,为地面总站进行管理提供准确的依据。随着网络整体规划的普及程度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规划系统在煤矿企业的管理中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 煤矿企业中计算机网络规划的具体应用
在煤矿企业的日常作业当中,计算机技术作为进行日常监测和提供执行参考的重要工具,主要进行数值计算、监测数据管理、作业模拟等工作。计算机网络规划在煤矿企业的日常生产中的最核心部分在于对整个煤矿开采系统的规划和决策以及工程计算参数的确定,特别是在这些工作中的一些计算方法比较复杂而且计算量相对较大,依靠人力无法完成和实现。煤矿企业在数值方面的计算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的一些比较高效的算法和数理模型进行计算,能够将各种复杂的算法进行综合运算,以此解决现实的问题。
(一)网络规划中的三维仿真应用
计算机网络规划还体现在采掘过程中模拟仿真技术,计算机通过将数值测算和多维度仿真绘图结合到一起建立了多种三维模拟模型。如矿床采矿模型、填充模型、露天边坡稳定性模型等等。此外,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如AutoCAD进行工程图及设备图的设计。随着煤矿企业的日常作业很多传统的露天矿池也已经转入到了深度开采的阶段,需要通过投入技术进行采掘和运输。所以需要通过研制新型技术和设备进行作业,由此可见,仿真技术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此外,高仿真度的图形分析技术也已经应用到了煤矿企业的日常生产中,通过利用CT探测成像技术获取井下工作的图像进行分析,从中取得具有一定特征的参数和作业信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将这些信息储存到日常应用系统中并进行实际应用。CAD作为一种成熟度较高的计算机仿真技术已经广泛地应用在了机械设计和煤矿开采领域。这种技术主要利用三维技术进行实地仿真,通过较强的绘制功能和开放的结构体系不仅可以进行二次开发,还可以对原有的功能进行扩展,在国内外的煤矿企业中都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的各大煤矿企业也加大了对这种规划技术的应用。
(二)信息数据库系统化管理
数据库信息化管理技术是煤矿企业最早的应用技术,也是最为成熟的技术之一,这种技术的研制和应用完成了大量信息数据在计算机中的存储、修改和加工。目前这种技术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在煤矿开采的地质勘查、开采设计和日常开采管理等多个工作环节中。在这些实际应用的工作环节中,有的工作环节是将信息库数据和其他方面的应用软件相结合进行信息化管理和网络规划。近几年来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发展,信息库也实现了智能化发展,智能化的信息数据库在对数据编排管理上进行了有效的革新,在原有数据库对信息进行录入的同时进行了自动化的组织管理,提高数据查询和管理的有效性。
(三)人工智能系统规划
人工智能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了专家智能系统、信息传递网络以及算法遗传等智能类技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工智能系统规划在煤矿企业的日常生产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从人工智能的主要研究成果上来看人工智能的系统应用规划主要包括了数据智能化和计算机管理智能化两个主要方面。
在数据智能化上,智能化的数据和较高水平的人工化技术在日常作业中能够以常用的物理符号为基础进行知识研究、表示和推理,这也是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的认知类人工管理阶段。其中智能控制系统是网络规划管理中非常中要的组成部分,这一智能化在煤矿行业的广泛应用促进了信息使用效率的提高,其具体的应用主要在开采岩体分区和分级工作上、边坡的稳定性控制、边缘岩层支护以及采矿选矿方法等众多方面上,人工智能的数据智能规划几乎在煤矿企业日常作业当中的每个环节都有所体现。在数据的搜集过程中除了通过传统的数据网络进行学习之外还通过遗传学习和解释学习等知识发现功能进行系统的主观升级,以此实现数据的智能化获取。在智能化推理过程中还引入了模糊化处理的功能,通过对不确定因素的分析和范例推理的方法实现模糊数据的智能化处理。
计算机管理智能化是人工智能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个部分主要的职能是将已有的智能规划管理方案转化成为可以直接进行操作的计算机程序,以此实现智能化决策,这个工作部分是一种能够将人脑进行决策转化为计算机语言的工作系统,目前在实际日常作业中的计算机智能化人工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了边坡稳定性规划分析、设备选取的智能化管理系统、矿山锚固设备选取系统等工作系统。计算机智能化管理系统通过对专家思维进行模拟,利用智能化程序的学习性、适应性和非联动性的方法进行智能化的决策和管理,并且逐渐从积累中获取可以进行智能化决策的知识,形成操作性较强的知识网络。人工智能化管理网络可以解决煤矿开采中系统管理的识别、分类、映射等多种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这种智能化管理技术就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地下巷道或采场顶板可能破坏模式的识别、机器状态模式识别与故障诊断、岩石分级、崩落矿岩流动性分级、矿石品位估算、矿山压力预测、泥化夹层错动带残余强度预测、矿山顶板初次或周期来压步距预测等多种智能管理技术。人工神经网络规划对于传统的规划发展主要是基于学习算法上的改进,这种算法上的改进和数学理论和先进的智能专家技术相结合并且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应用扩展,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目前这种智能化的整体规划管理技术在采矿识别和煤矿品相估计上得到了应用。此外,模糊化的智能管理系统也是智能化软件模拟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部分工作环节是以模糊理论作为基础,处理的主要对象就是在知识录入中比较模糊或者界定不是十分准确的知识和管理内容,管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人脑的模糊化的和泛化的内容进行软件和数据化模拟,这种模糊化数据处理是在模糊理论的基础上利用已录入的模糊知识来解决实际出现的问题的。这种规划方式的出现是因为煤矿企业在进行日常工作中有很多模糊无法进行准确界定的信息,有这样一部分信息在很多经验和推理方法的基础上都无法通过数理模型进行精确说明,模糊化智能计算机管理规划能够很有效地处理好这类问题,通过在管理规划系统中进行模糊理论的引进提高了这类问题的解决效率。这种模糊理论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能够通过数值进行量化的模糊运算,而后一种是无法进行量化的模糊推理,智能化的管理规划也主要指的是后一种应用,在煤矿企业进行实际运用当中,不确定的模糊化处理能够节省很多精细智能化解决问题耗费的很多时间,避免了在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造成时间和资源的浪费,从整体上提高了计算机智能化网络管理规划效率。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煤炭企业生产方面,煤炭企业生产的整体网络规划管理具有非常中要的作用,煤矿生产的管理者必须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平时的日常工作当中,将工人的生命放在首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提高煤矿的开采水平来提高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始终坚持对管理、设备和日常培训的训练以保障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煤矿在日常生产的时候实现生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胡奇、JBPM4工作流应用开发指南[J]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13-1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提高监管效能、规范监管行为、化解责任风险、提升服务能力的总体要求,通过巩固和创新,建立起职责明晰、制度规范、运行科学、履职高效的责任区监管工作机制。
二、组织领导
因科室设置、人事调动及工作需要等原因,原局深化责任区监管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
三、工作目标
通过1-2年的努力,在基层工商所(分局)全面建立起以基层管理系统为平台,全员化参与、信息化管理、标准化操作、绩效化考评的责任区监管绩效管理模式。
四、工作内容
(一)实行责任区监管全员化
在原来实行区域责任区管理的基础上,引入岗位责任区概念,推行岗位责任区管理,将工商所所有人员均纳入责任区工作范畴,实现基层所责任区监管全员化。各工商所(分局)要根据工作岗位要求,设立相应的责任区,如:窗口责任区、经检责任区、内勤责任区、行业责任区等等。
(二)实行责任区管理信息化
责任区的所有工作必须以省工商基层管理系统软件为主,以市场准入、案件管理等相关业务系统软件为补充,全面承接,实行管理信息化。
(三)实行责任区操作标准化
1、工商所年度工作计划的标准化
(1)工商所(分局)的年度计划由所长(分局长)在当年1月底前制定,期间要结合县局基层工商所岗位目标责任制及时进行调整修改。
(2)有关计划任务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应在《省工商基层管理系统》,年度计划的全文应通过添加附件的方法体现于《省工商基层管理系统》工作计划-所年度计划的附件栏。
(3)所年度计划的名称为“县局××所(或分局)201×年度工作计划”。
(4)所年度计划内容必须100%涵盖县局基层工商所岗位目标责任制所有内容,并通过省工商基层管理系统软件的分配功能,将所有工作分配到位(责任区、责任区干部)。
(5)对企业的年度巡查户次(周期)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有关企业分类管理措施予以确定。
(6)工商所(分局)应当对各责任区的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原则上实行季度通报制度。即自季度未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县局××所(或分局)201×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1)通过添加附件的方法体现于《省工商基层管理系统》工作计划-所年度计划的附件栏(列所年度计划后)。
2、专项计划的标准化。
(1)专项计划由分管所长(局长)在上级布置工作后2日内制定。
(2)上级布置的工作,所(分局)必须通过制定专项计划来承接。所(分局)自行安排的工作也应当通过专项计划予以落实。
(3)承接上级工作的专项计划的规范名称为:“【布置业务科室名称】县局××所(分局)××(计划内容)专项计划”。如:【食品科】县局××所(分局)××(计划内容)专项计划”。详见《县局布置业务科室名称标准化表》(见附件2)。
(4)落实所本级安排工作的专项计划的规范名称为:“【本级】县局××所(分局)××(计划内容)专项计划”。如:【本级】县局××所(分局)××(计划内容)专项计划”。
(5)分管所长(局长)在制定专项计划时,应当添加好户口。事先确实无法添加的,由责任区干部在计划落实时添加。
(6)责任区干部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落实专项计划,并将工作内容如实录入基层管理系统。
(7)专项计划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做简要小结(特别是报送特殊情况)于“专项计划小结”之“其它内容”栏。并在计划到期之日起2日内关闭。
(8)专项计划需要总结的,由各相应科室在基层管理系统中自行提取。
3、实施计划的标准化。
(1)责任区干部应当通过制定实施计划以解决《工商基层管理系统》中的“工作提示”中的有关问题。其它实施计划由责任区干部根据工作自行决定是否制定。
(2)实施计划的规范化名称为:“县局××所(分局)××责任区(计划内容)实施计划”。
(3)责任区干部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实施计划,并将工作内容如实录入基层管理系统。
(4)实施计划执行完毕,必须在计划到期之日起2日内关闭。
4、阶段计划的标准化。
阶段计划由所(分局)的分管领导或责任区干部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其规范名称为:“县局××所(分局)××(时间段)阶段计划”
5、上下互动模块的标准化。
(1)上级交办件、12345件以及其它投诉件(12315行政执法系统处置的除外)的处理,统一使用《工商基层管理系统》的“上下互动”模块来承接。
(2)“上下互动件”,必须选择相应“来源”。处理“上下互动件”要做到及时办理、妥善处置、规范回复。
(四)实行责任区考核绩效化。
1、抽查式绩效化考核。凡需抽查(检查)或进行抽查(检查)的各项工作,科所必须通过《工商基层管理系统》的督查考核模块开展,在该模块中留有与之对应的数据。科对所(或责任区)的抽查(检查)中发现有数据弄虚作假的,对所实行一票否决(所在自查中已经发现的除外)。
2、报表式绩效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对各工商所(分局)工商基层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印发《县局责任区监管绩效管理通报表》(附件3)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责任区监管全员化和《工商基层管理系统》等业务软件的广泛应用,是基层监管模式的创新和信息化管理的实践,有利于加强基层管理,提升工作绩效。为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各工商所(分局、队)、县局各科室(直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重点关注;分管领导业务清晰,具体负责;机关科室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一、计划分类
1、按计划性质分,
新品开发计划、销售计划、成品入库计划、兰坯产品入库计划、工艺外协小件入库计划、白坯产品入库计划、自制小件入库计划、物资领用计划、物资采购计划
2、按时间分
月度生产计划:是全月总量计划,广本汽车部品、嘉本田、建雅马哈产品下达全月总量计划,其余产品只对每周总量作大致安排。
周生产计划:对月计划总量进行分解,对本周的日生产进度进行安排。
调整计划:对月生产计划量进行增减、对周计划进度进行移延、对未列计划品种进行追加的调整安排。
二、计划编制程序
见《产供销作业计划编制程序图》。
三、计划保证措施
(一)、采购周期及生产周期
1、采购部在接物资领用计划后,随时保证主体材料和管子材料的供应,8小时以内保证排气管上的附件供应,24小时内保证其他外购件供应,3天内保证纸箱供应。
2、生产周期共96小时,其中白坯生产作业周期为55小时;兰坯生产作业周期为30小时;装配工段作业周期为11小时。
(二)、生产能力
1、计调中心和制造部协商拟定单品种最大日产量、系列产品最大日产量,及关键工序和瓶颈工序最大生产能力,作为阶段性的作业指南。
2、周生产计划必须满足单日计划总量不超过5500件(包括嘉本产品,但不包括小件),周计划总量不超过35000件的总原则(周日平均计划量5000件,星期天计划量不超过3000件)
3、调整计划必须满足单日计划总量不超过5500件的原则。
(三)白坯入库时间的规定
白坯库正常上班时间为早上8:00至晚上2:00,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由制造部书面通知仓储部。
四、计划编制规定
1、月度生产计划
a、销售开发科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编制月度新品开发计划;
b、销售科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广本汽车部品、嘉本田产品、建雅马哈产品月度销售计划;
c、计划调度中心根据月度销售计划,综合考虑成品库结存情况,编制广本汽车部品、嘉本田、建雅马哈产品的成品入库计划、白坯产品入库计划、纸箱及装配小件领用计划;
d、计划调度中心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目标编制白坯生产预投计划;
e、采购部根据白坯产品入库计划、预投计划、纸箱及装配小件领用计划,综合考虑物资结存,编制物资采购计划。
白坯产品入库计划和预投计划于每月25日下午3:00时交制造部和采购部,制造部据以编制物资领用计划,制造部将物资领用计划于25日下午4:30交采购部,据以编制物资采购计划。
2、周生产计划
周生产计划计划期为次周二至次次周一。在编制周计划时,对本周四至次周二的生产情况视同按计划100%的完成,按市场需求和成品在库情况下达下周计划。计调中心于每周四下午3:00将白坯产品入库计划和自制小件入库计划传递至制造部和采购部,将纸箱及装配小件领用计划传递至采购部;制造部据以编制物资领用计划,制造部将物资领用计划于每周四下午4:30交采购部;采购部根据物资领用计划编制物资采购计划。
每周六下午3:00时由计调中心、制造部、采购部在销售公司会议室对已的下周计划进行协调。
3、调整计划,由计划调度中心随时据实际情况(品种增减,数量增减,进度移延等)编制后交制造部,调整计划同时体现总量和日进度要求。当日调整计划应在当日下午4:00时前交制造部,4:00时后下达的调整计划作次日计划。
五、计划的有效期
1、公司有效计划为周计划和追加计划,月度计划仅作为制造部和采购部作生产准备的参考资料,不作为入库数量的考核依据,但*合资公司、建雅马哈和嘉本田公司的月度计划,仍为有效计划,并按月度计划执行和考核。(由于周转箱差缺,对雅阁产品按销售进度进行考核)
2、周计划有效性规定:当日内未完计划量在本周内完成或在计划期截止日之后两天内(即次周三17:30时前)完成均为有效计划,允许按正常计划产品办理入库。但是,计划完成率考核仍然按当日完成情况执行。
3、追加计划的有效性按其入库时间在哪一周来确定其考核和有效性按那一周的周计划执行。
六、调减计划规定
1、无销售市场的计划无条件取消。取消计划应由计调中心书面通知制造部和采购部。
2、取消后的损失及资金占用的责任划分:按55小时界定原则,即允许白坯入库时间后55小时以内的算销售开发公司责任,55小时以后的制造部责任,若制造部能分清属于采购部责任,由采购部承担。
3、取消计划的处置规定
a、仓储部接销售部门的调减计划时,检查减计划物资的入库情况(白坯),按55小时原则界定责任,传递书面资料告知销售开发公司、制造部,同时作台帐记录。
b制造部接减计划时,按55小时原则界定责任,通知质管部和计调中心对已投入物资作判定,按损失最小和易于保管原则就地封存,同时书面资料告知销售部门,并作台帐记录。
c销售开发公司需对减计划书作编号管理,建立减计划台帐,每月对减计划造成的不良资产拟定处理方案,方案包括原因分析、责任部门、处理措施、损失预算等。
4、制造部明知由于采购原因可能造成某产品计划失效时,应先与销售部门确认该产品延期入库后有无销售计划继续消化,若无,则找采购部门确认所造成的不良资产后就地封存,所封存资产计入采购部占用,传递书面资料告知采购、销售部门,同时作台帐记录;如有后续销售计划,则按继续组织生产,以便下期入库。
七、关于自制小件的规定
1、自制小件的定义:由制造部利用边料或由钢材库房领用材料自制,及制造部从仓储部外协库领用需组合加工后直接进入装配工段或需工艺外协加工的小件。
2、自制小件由计调中心根据生产难易程度和市场稳定性自行掌握储备量。
3、自制小件的工艺外协加工由计调中心负责。
4、自制小件经工艺外协加工入外协库后,还需加工的由制造部加工。
八、其他
制造过程中工序协作(需由外单位协作加工)由制造部负责。
计调中心和制造部物资领用计划分产品下达,采购部物资采购计划按产品分零件下达,各类计划有特殊要求须在备注栏注明。
关键词:生产物流瓶颈;生产排程;ERP系统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3-0124-02
生产排程是将生产任务分配至生产资源的一个过程,指综合物料、设备等因素考虑,合理安排各项任务的生产顺序,制定可行的生产计划,以提高生产效率。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消费者的需求逐渐多样化,很多企业相继转变生产模式,进行小批量、多品种生产,增加了生产排程的难度。近些年来,物流瓶颈问题备受重视,主导着整个生产系统。为解决这一问题,需引进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该系统以供应链管理思想为核心,是对物料需求计划的改进。如何在该系统中进行生产计划的精确排程是当前考虑的重点。
1 实例分析
1、1 生产方式
某炉台生产公司采用离散型生产模式,型料部门设计产能很高,但产量明显跟不上。人员和设备的闲忙时间不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难以准确预测未来机台产能负荷,无法均衡分配产能。在该生产模式下,生产工序冗长,前后要经过20多道流程,且具有变动性,经常会因异常而切换工序;生产任务复杂,包括日常型料订单生产,以及公司科研试验所需的型料试制、公司型料订单的打样、来料加工、协力厂商型料生产出现异常或品质异常时的紧急补货等,而且进度急、资源消耗多,会打乱原来的计划;约束条件较多,如原料质量、设备性能、产品结构等,往往会导致订单在规定期内无法完成。
1、2 订单状况
型料订单整体呈现出批量小、品种多的特点,且急单较多,订单结构不均衡。订单每天都有,随机性十分明显,订单变更频繁,计划总是跟不上变化;常出现插单的情况,使得计划调整难度增加;因交货周期较短,易出现延期交货的情况,难以准确回答客户的交货期。
高订单达成率可反映出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而精确排程是高订单达成率的必要条件。所以公司需要的就是在可以容忍的时间内排出一个最优化的生产计划。考虑到每天都有新订单,或有紧急订单插单的情况,必须制定准确的排程,并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客户纳期。
1、3 生产排程的复杂性。
详细生产排程的结果是“生产作业计划”,是针对每个人员每个设备的生产资源的工作计划。作业计划必须满足在生产工艺上不能有半点差错。
①工序之间必须满足特定的逻辑关系,以及要求某些工序必须连续、同时、或者间隔进行等等,这是对作业计划最基本的要求。
②作业计划必须满足资源能力限制,一种资源在一个时间内只能干一件事情,生产作业计划中不能有资源冲突。
③作业计划必须满足物料供应的限制,没有原材料不能开始生产,也就是说作业计划必须同时满足多种复杂的约束条件。
2 手工排程的不足之处
2、1 标准的ERP系统计划模型
标准的ERP系统计划模型是基于无限产能进行计算的,而企业资源有限,针对公司现状,显然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所以它不能替代有时间进度的生产排程。另外,ERP系统以生产为核心,其关键不是生产计划,而是将计划分成若干具体的过程,及生产排程。因此,如何解决生产排程技术瓶颈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2、2 EXCEL手工排程
先将订单从ERP系统中导出,然后按照各自属性复制到不同的EXCEL表中进行预排程;若客户同意订单交期,则将预排程结果转化为正式计划。若不同意订单交期,则重新排程回复订单交期。
这种手工排程存在很多缺陷,如订单数量过多且具有变动性,容易漏单;零件不同,消耗资源的程度也不同,会产生较大的生产效率差异。难以保证排程的精确性,与实际有误差;生产排程时间较长,回复客户纳期慢,效率低;手工排程对操作人员依赖性很强。操作人员个人能力越强,对生产越熟悉,排程结果就越精确;对只能在某一固定炉型上生产的零件,手工排程易排错生产线;与ERP系统是两个平台,ERP系统不能从两个平台取数做成报表以监控计划。
3 离散型生产计划在ERP中的生产排程设计思路
3、1 选择排程规则
在排程时需抓住重点,按照工序的重要程度进行排程。一般说来,关键程序只要能够稳定进行,就不会影响到整个生产计划。首先,排程方向决定着工作排在资源上的位置,以及选取工作的先后顺序。通常包括正排、倒排和正倒混合排3中形式;其次,综合负荷生产线、订单量与订单结构等因素考虑,型料生产选择以关键工序压型进行正向、倒向混合排程的方式。
3、2 建立生产工艺基本资料
生产工艺信息是计划排产依赖的重要依据,包括生产炉型、单位时间产量和备料前置期等。该环节分为两步:先在系ERP统中建立一个表(料号炉号产能维护作业),内容有产品料号、良品率、备料前置期,排程时依据这些信息计算产能消耗;然后在ERP系统中建立一个表(特定炉号维护作业),内容有产品料号、特定炉号等信息。在预排程平台可料号带出特定炉号信息,排程选定生产线须以此为依据。
3、3 合理设置工作历
工作历连续地给出了有效的实际工作日编号,是计划排产过程中一切生成与执行的时间基准,主要包括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以及加班日期等相关信息。需要在系统中建立一个表(生产线运行时间设定维护作业),内容有各炉台每天分配的运行时间,默认每天换模时间为2 h,周一至周六运行时间默认为22 h。
3、4 建立预排程平台
命名为炉号及料号小时产能设定维护作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计划需求的来源。主要来自于订单,还有一些临时性生产任务如试制、来料加工等。
②料件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版本号、规格等。
③工艺信息。包括料件小产能、备料提前期和特定炉号等。
④预排程信息。包括预计可用量、炉号和优先顺序。
3、5 建立排程平台
命名为生产计划维护作业。经过预排程后,每生产线都按顺序安排了加工对象,由于产品的备料前置期已知,同时各生产线运行时间已预先设置,即可按一定规则计算出生产线的累积负荷,得出产品加工的开始、完工时间。排程的计算逻辑为。
①备料前置期。当“日历日期+备料前置期”超过了产能累计负荷日时,生产排程依“日历日期+备料前置期”往后排程。
②需生产数。从炉号及料号小时产能设定维护作业带过来的需生产数可手动修改,以满足订单变更需要,若订单取消,将需生产数改为0,则此订单不参与计算。
③压制开始日期。取该订单生产排程的第一天日期,当“产能累计负荷日”超过“日历日期+备料前置期”时,生产排程第一天就是“产能累计负荷日”,否则生产排程第一天按““日历日期+备料前置期”算。
④压制结束日期。取该订单排程的最后一天日期。
⑤完工期。完工期=压制结束日期+8(后工程生产平均周期为8 d),可手动修改。
⑥生产工时。生产工时=需生产数/小时产能/压型良品率
⑦优先顺序。排程时依生产线炉号+优先顺序号逐个往后计算产能消耗。
⑧排产按钮。在确定各生产线订单排程优先顺序后,点击排产按钮系统才开始排程计算。
⑨修改开始压制日期。对订单插单或已排计划进行调整,需系统重新排程时,可在修改开始压制日期维护需插单生产的日期,再点击插单排产按钮系统即重新生产排程计算。
3、6 排程规则
①各生产线每日产能即计划设置的运行时间,订单对产能的消耗可依据其所需生产工时转化为对运行时间的消耗。
②修改开始压制日期的订单在排程时优先计算(即满足插单要求)。
③产能计算时考虑备料前置时间。如订单W015数量7 000件,B炉生产,备料前置期10 d,若日历日期为9月9日,则订单W015从9月20日开始压制。
3、6 生产计划表打印
系统中的排程结果需打印配发各工序予以执行,生管人员、营销人员需查询生产线排产情况,系统中的排程结果以单据的形式一张张的保存在数据库中,查询结果是单个的,不直观,因此需要开发专门报表呈现的查询。
查询条件可按炉号、订单单号、客户编号、起始日期、截止日期单条件查询,也可组合查询。
生产计划维护作业的排程结果是按日期横向排列,这样便于排程人员掌控生产线整体排产情况。但打印配发执行的计划是取2~3 d所有生产线的排程结果,且型料订单批量小,同一条生产线往往1 d压制几个订单,显然横向排列不直观且单张A4纸打印不下。因此查询打印界面需将生产计划维护作业的排程结果转化为以生产日期+炉号的顺序纵向排列。
4 结 语
离散型生产计划在ERP中的生产排程的设计可有效解决漏单、急插单、延误交货日期等问题。缩短了排程时间,且排程更加精确,实现了精细化管理;降低了生产排程对个人能力的依赖,应对紧急插单的能力增强;而且系统实现了数据共享,可见,此次生产排程设计合理可行。
参考文献:
[1] 何文锦,鲁建厦,李修琳、基于生产物流瓶颈的生产排程研究[J]、轻工机械,2013,(1)、
[2] 孔令革,鲁建厦,詹燕、基于排队网络的生产物流瓶颈转移研究[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11,(6)、
[3] 张彦如,陈鑫、基于客户满意度的企业生产排程研究[J]、魅力中国,2013,(5)、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一、5月份督查计划
(一)督查时间
5月25日-5月28日
(二)督查内容及责任单位
1、行风督查,督查对象为系统各单位;
2、招商引资督查,主要督查各单位外出招商情况;
3、湖应急管理平台和基站建设,完成南线13号标、4号标、西线4号标视频监控平台的方案设计和招投标。责任单位:海事处
4、大桥完成下部结构和北侧防汛道路,洪三路三期完成征地拆迁。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5、三线船闸完成入户调查,评估及公示等工作。责任单位:航道站
6、启动农路农桥招投标工作。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7、完成、镇村公交购置。责任单位:运管所、汽运公司
8、事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8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税收1万元以上;责任单位:系统各单位
9、当月完成工业开票2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2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6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600万元。责任单位:海事处、公路站
二、6月份督查计划
(一)督查时间
6月25日-6月28日
(二)督查内容及责任单位
1、招商引资督查,主要督查各单位招商进展情况;
2、湖应急管理平台和基站建设,开工建设南线13号标、4号标、西线4号标视频监控平台。责任单位:海事处
3、洪三路三期道路完成招投标,组织进场施工。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4、完成三线船闸征地拆迁评估结果复核工作。责任单位:航道站
5、农路农桥改造项目进场施工。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6、开通、镇村公交。责任单位:运管所、汽运公司
7、事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10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税收2万元以上;责任单位:系统各单位
8、当月完成工业开票300万元,累计完成1000万元以上,当月完成工业开票250万元,累计完成1000万元以上,当月完成工业开票1000万元,累计完成2000万元以上,当月完成工业开票1000万元,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申报列统企业。责任单位:海事处、公路站
9、大润发项目二期到账84万美元。责任单位:运管所
三、7月份督查计划
(一)督查时间
7月25日-7月28日
(二)督查内容及责任单位
1、行风督查。对象为系统各单位;
2、招商引资督查,主要督查各单位夏季百日招商进展情况;
3、湖应急管理平台和基站建设,完成南线13号标、4号标、西线4号标视频监控平台。责任单位:海事处
4、三线船闸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协议开始签订。责任单位:航道站
5、大桥主桥合拢。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6、农村公路提档升级项目进场施工。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7、事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12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税收3万元以上;责任单位:系统各单位
8、当月完成工业开票3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3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7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700万元。责任单位:海事处、公路站
四、8月份督查计划
(一)督查时间
8月25日-8月28日
(二)督查内容及责任单位
1、招商引资督查,主要督查各单位夏季百日招商进展情况;
2、湖应急管理平台和基站建设,完成雷达基站方案设计,完成和2个视频报港点方案设计,完成金宝线10号标视频监控平台方案设计。责任单位:海事处
3、大桥完成箱梁架设。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4、完成镇村公交开通候车亭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运管所
5、三线船闸房屋补偿协议签订80%以上。责任单位:航道站
6、事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14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税收4万元以上;责任单位:系统各单位
7、当月完成工业开票3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3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7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700万元。责任单位:海事处、公路站
五、9月份督查计划
(一)督查时间
9月25日-9月28日
(二)督查内容及责任单位
1、行风督查,对象为系统各单位;
2、招商引资督查,主要督查各单位招商进展情况;
3、湖应急管理平台和基站建设,完成雷达基站、和2个视频报港点以及金宝线10号标视频监控平台招投标。责任单位:海事处
4、大桥完成箱梁架设。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5、启动镇镇村公套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运管所
6、老子山农村客运站启用。责任单位:运管所
7、三线船闸征地拆迁居民户开始搬迁。责任单位:航道站
8、事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16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税收4万元以上;责任单位:系统各单位
9、当月完成工业开票3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4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7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700万元。责任单位:海事处、公路站
六、10月份督查计划
(一)督查时间
10月25日-10月28日
(二)督查内容及责任单位
1、招商引资督查,主要督查各单位招商进展情况;
2、湖应急管理平台和基站建设,开工建设雷达基站、和2个视频报港点以及金宝线10号标视频监控平台,当月完成金宝线10号标视频监控平台。责任单位:海事处
3、完成三线船闸征地拆迁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完成居民搬迁。责任单位:航道站
4、洪三路完成路基,基层完成50%以上,大桥完成桥面铺装。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5、农桥改造项目完工。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5、共和客运站进场施工。责任单位:运管所
6、事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18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税收4万元以上;责任单位:系统各单位
7、当月完成工业开票5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3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700万元,当月完成工业开票700万元。责任单位:海事处、公路站
七、11月份督查计划
(一)督查时间
11月25日-11月28日
(二)督查内容及责任单位
1、行风督查,对象为系统各单位,重点是窗口服务单位和部门;
2、招商引资督查,主要督查各单位年度招商实效;
3、完成洪三公路三期道路,完成标志标线划定和设置。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4、完成农村公路提档升级项目。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5、完成镇村公交开通候车亭等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运管所
6、完成三线船闸征地拆迁船厂搬迁工作。责任单位:航道站
7、事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20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每家累计完成现代服务业入库税收4万元以上;责任单位:系统各单位
8、当月完成工业开票300万元,累计完成开票2000万元以上,当月完成工业开票300万元,累计完成开票2000万元以上,当月完成工业开票700万元,累计完成开票4500万元以上,当月完成工业开票1000万元,累计完成开票45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海事处、公路站
9、完成港、淮河疏浚、420省道等工程前期工作及相关手续的证明材料收集。责任单位:航道站、公路站
八、12月份督查计划
(一)督查时间
12月25日-12月28日
(二)督查内容及责任单位
1、招商引资督查,主要督查各单位招商项目储备情况;
2、完成湖应急管理平台和基站建设任务。责任单位:海事处
3、洪三公路全线贯通。责任单位:工程计划科
4、开通镇镇村公交,完成共和农村客运站。责任单位:运管所
5、完成三线船闸征地拆迁和清障工作。责任单位:航道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