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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收集5篇)

时间: 2024-06-15 栏目:写作范文

补充医疗保险篇1

管理模式一:省级公司全统筹+自主运作管理

省公司层面统一制定企业补充医疗政策,由省公司内部经办机构自主运作、完全封闭运行的企业补充医疗业务管理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已建立或拟建立省级公司全统筹管理模式,省公司内部经办机构业务经办能力达到要求,并已建立或有条件省级统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化平台的单位。该模式能在省公司范围内统筹平衡使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充分提高基金的利用率,充分发挥省公司统筹抗风险、调剂和支付能力强的优点。

管理模式二:省级公司全统筹+全委托管理

省公司层面统一制定企业补充医疗政策,通过法定合理的程序,对符合资质的外部经办机构进行筛选,委托一家或几家外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全部业务经办,并由省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的企业补充医疗业务管理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已建立或拟建立省级公司全统筹管理模式,省公司内部经办机构不具备业务经办能力,省内外部经办机构能够提供符合要求服务的公司。该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外部经办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和运作,转移企业运作风险,提高运作效率,降低企业管理人力成本。

管理模式三:省级公司全统筹+(自主管理+部分委托)管理

省公司层面统一制定企业补充医疗政策,由省公司内部经办机构来自主运作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同时参照管理模式二,委托一家或几家外部经办机构负责部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并由省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的企业补充医疗业务管理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已建立或拟建立省级公司全统筹管理模式,省公司内部经办机构业务经办能力有所欠缺,省内外部经办机构能够提供符合要求服务的公司。该模式除了具有上述管理模式一、二的各方面特点外,还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根据省公司内外各方面情况,灵活调整公司内部经办机构与外部经办机构的具体业务经办范围。

管理模式四:省级公司部分统筹+自主运作管理

省公司将制定企业补充医疗政策的部分权限下放至市、县参保单位,省公司内部经办机构负责部分业务经办或者不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市、县参保单位内部经办机构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业务经办,自主运作,完全封闭运行的企业补充医疗业务管理模式。该模式适用于已建立或拟建立省级公司部分统筹管理模式,省公司或市、县参保单位内部经办机构业务经办能力达到要求,组织体系健全,人员配置完备的公司。该模式能有效提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效率,减轻省公司的管理压力,同时充分发挥市、县参保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某些具有属地特征的项目及病种具有更有效用。

管理模式五:省级公司部分统筹+全委托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篇2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之后,补充医疗保险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是我们对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我们认为,对补充医疗保险可作如下界定:第一,从其产生的直接现实背景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或者说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实力强的行业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医疗保险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适应性对策。第二,从社会保险的原理出发,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辅助医疗保险。它产生的需求基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其经济收入的增加,为了抵御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自愿投资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发挥风险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目前,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3.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1)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2)目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项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补充医疗保险与以上三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它不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迄今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气候。但从广义上讲,它也不失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

如何看待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我们认为,如果给我国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定性的话,可以说,它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首先,在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过渡中,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这种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维持国有部门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变。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一个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顺利推进。

从一些地区的情况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职工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其实质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预防职工因医疗费开销过大而影响其基本生活。而这恰恰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即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时,能够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我国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与社会保险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直接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金。例如,厦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来自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及当地职工医疗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出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个人帐户。总之,产生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资金的筹集、待遇给付和管理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天然的、无法割舍的内在联系。今后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走势。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

1.相对的自愿性

补充医疗保险不宜搞成强制性的制度。这是由经济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应当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自愿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产品,满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但是,这种自愿性也是相对的。从医疗保险费用负担的角度看,补充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将原医疗保险中的一部分切下来,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无力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它是自愿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和那些垄断国家资源而具实力的行业以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来讲,简单地说补充医疗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对于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来讲,补充医疗保险是其整个医疗保险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些单位内,补充医疗保险不过是社会保险范筹内的医疗保险的另一种形式。对于这些单位来说,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种必然的强制,对于这些单位的职工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受欢迎的强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对其本单位的职工而言具有福利性,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通过给其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这种福利可以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凝聚力及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调动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他们作为个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又具有非福利性质。也就是说,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它不具有社会公平性。它要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即体现在一定范围内的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它也严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补充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在国家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内设计多种缴费率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参保人之间维系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按照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同样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应当在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来建立。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我们认为,应当利用已有的资源,尽量降低成本。同时,鉴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初级阶段性,可以允许考虑选择以下方式。

1.可以将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三个管理层次。第一,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立法和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第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由社会承担,即目前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机构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基金收缴、待遇给付、基金管理等。这类机构是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管理机构。在下一步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应当将其主要职能进一步规范。该机构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经办独立性和经办的非盈利性。第三,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由其经办机构委托保险公司或其他有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具体运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将此种运营置于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统一体系之下。

2.还可以考虑另外一种方式。我们称之为厦门模式。这种模式也分为三个管理层次。所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给付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厦门的情况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两重关系:一是,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二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总是完全被动地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指令。例如,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的调整,要经过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协商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

六、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角色

1.加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虽然目前整个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刚刚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探索或试行,实践经验还不多,要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很到位的规范有难度。但考虑到全面启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为减少个人的医疗风险,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呼声势必会越来越高,要求会越来越强。可以预计,补充医疗保险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展。补充医疗保险的推进是继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结合对少数地区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尽快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法律规范。否则,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统一的难度将会增大,而且还会影响补充医疗保险本身的发展。

2.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

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补充医疗保险在缓解广大职工心理压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允许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数额内,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以低档所得税率从利润中列支一定数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篇3

关键词:大病统筹补充医疗角色定位

我国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但长期以来,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侧重于保中病,小病和大病开支较多由个人承担。但近年来,我国心脑血管、糖尿病等慢性疾病,以及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群体规模日益扩大,大病统筹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同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仅仅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简单补充,处于辅助、附属地位,对参保员工罹患重特大疾病后,医疗负担重、经济压力大等难题的缓解作用不突出。与此相反,西方发达国家则侧重关注对国民个体罹患重大疾病后的医疗保障,更加凸显我国加快大病统筹体系建设的紧迫感。

“十七大”以来,我国构建的“职工保、城居保、新农合”三位一体的新型医疗保障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上实现了覆盖全体国民的“病有所医”目标。针对基本医保“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承载水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补充,广泛参与到医疗保险体系建设中,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需求提供了可选的方式。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医疗资源、医疗机构都是由政府主导并控制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不够充分,覆盖群体小,特别是对重大疾病保障能力不足。面对当前“未富先老”、“未富先病”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保国情,应对大病风险,即便是高薪阶层、富裕家庭,也常常是望病兴叹,因病致困返贫的矛盾非常突出。因此,在国家积极倡导大病统筹的背景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如何定位自身角色,也成为迫切抉择的难题。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大病统筹体系中的新角色尝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对基本医疗的补充作用,还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在基本医保水平基础上,在提高待遇水平、解决基本医保难点热点问题等方面发挥更大的甚至是主导的作用。通过“基本+补充”的复合医疗保障,特别是在以解决重特大疾病问题为核心的大病统筹中,大有发展空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突出作用。

1弥补基本医保的不足。大病统筹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可以说大病统筹仍然是基本医保涵盖的范围,解决的是如何帮助民众抵御因病致贫返贫带来的威胁。所以,由补充医疗保险主导大病统筹体系建设,能更好地发挥其作为基本医保制度的补充作用。这也是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立身根本。

2缓解老年社会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压力。人口老龄化压力使得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不断扩大。基本医保支出在GDP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2%以上,老年群体因生理机能的老化因素,患上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几率也随之大增,客观上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加大。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方式,弥补基本医保难以包揽所有大病的困境,是着重降低大病群体就医压力的现实选择。

3保障项目的自主调整。相比基本医保只能满足国民普遍的基本医疗需求、注重大众化保障项目的政府主导角色局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国家的指导下,对罹患重大疾病这一特殊群体的医疗需求,通过对医疗成本中个人自付费用、自负项目等进行一定补偿的方式,在涉保病种、待遇水平等进行政策上、制度上的安排,减轻大病群体个人经济负担。

4筹资水平的灵活性。由于国家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有明确的规定,参保企业的筹资成本具有可预见性、可控性,加上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使得企业可以按照自身的经营状况、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等实际需要,自愿参保,自主选择投保的方式、投入的成本、待遇水平等。这样,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就会被激发,参保员工在大病时能够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得到补充医疗保险的额外帮助。一方面,大大降低员工的就医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角色定位构想

1大病统筹的提供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整个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依靠政府主导的基本医保已无法满足人们就医需求的多样化,而发挥企业的作用,让更多的企业投保补充医疗保险是很好的一个途径。改革和开放三十余年,经济高速的发展与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矛盾日益突出,“看病贵”现象的突出点,主要是由于重特大疾病的治疗费昂贵与个人承受能力的有限。基本医疗显然不能提供更高的医疗保障。虽然商业保险公司能够提供大病保险,但其盈利性质限制了其保障水平。因此,把大病统筹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有利于缓解大病群体保障的筹资压力。从国家层面看,应鼓励企业残疾补充医疗保险,并提供优惠政策,如税前提取、税率降低、税费减免等,鼓励企业投保,由此构造完整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2大病统筹的管理者。目前,我国的医保体系的管理,由过去国家一统天下,已经逐渐过渡到多层次管理体系。社保经办的主体,依然在基本医保领域,政府主办居于主导地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是由社保部门经办,或是由企业委托商业机构代办,还有的是自主经办。管理模式的多样性,必然带来政策定位的复杂性、经办管理效率的低水平、保障水平的差异化。因此,对于大病统筹,主体经办力量应定位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领域。商业机构开展的大病保险,因其具有盈利性而只能是辅助、补充的角色。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去解决基本医保的弱点、难点问题,形成“基础医疗+大病保障”的医保管理局面。对于国家公共财政,支出压力得到一定的缓解,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就有能力投入更大的力量。对于投保的企业,其员工得到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障,特别是罹患大病的员工,能得到巨大帮助。同时,还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提高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

3大病统筹待遇的支付者。罹患大病的人员,通过基本医保得到的仅仅是基本医疗需求的满足。但对于超过基本医保规定支付限额部分、个人需要比例自负部分、基本医保不报销的项目等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部分费用往往是巨大的,疾病诊治周期具有长期性。尽管这一人群规模比较小,但其带来的医保基金支出却是巨大,致使企业和个人均难以承受。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对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的费用,再给予一定水平的医疗补助,有助于提高大病群体的整体医保支付水平。

4大病统筹医疗行为的监督者。在医、保、患三方博弈中,医患之间最易形成同盟,通过过度医疗、虚假医事服务,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特别是大病患者,往往治疗时间长、诊疗项目多、医疗成本大,由此造成的基金浪费或流失数额巨大。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参保人群的监管,可以有效建立医患间的制衡机制,控制医疗行为成本支出,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与保障能力,提高管理效率与风险控制能力。同时,医保在紧密合作过程中,能够促进医疗单他提高就医水平,有效降低就医成本,为大病人群提供更好的医事服务,抑制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等。

总之,在构建大病统筹体系过程中,积极运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这一利器,能够为大病群体助困解忧,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因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大病统筹体系中角色需要重新定位,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绝不仅仅是基本医保辅助的、次要的补充,而是弥补基本医保的短板、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的最切实有效的途径,应该成为大病统筹体系的核心成分。

补充医疗保险篇4

前言

健康是人类一切活动开展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已经建立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为民众提供医疗服务。2009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医药改革,截止于目前我国医疗体制建设已经初见成效,已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医疗保障体系,但现阶段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实际运用中还有许多不足,辅之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完善,不断丰富其保险的内容和服务种类,从多个角度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加大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研究,充分发挥其补充作用,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迈进[1]。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

1.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主要是人们在感染一些疾病时,国家或社会向病人提供一些物质帮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根据人民的实际情况对社会医疗保险进行科学分类,以便更好的为人们提供服务,减少纠纷。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有强制性和共济性的特点。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健康问题的重视,医疗费用急剧上升,且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基本医疗收入与支出不成正比,财政赤字问题越发严重,直接影响着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2.商业健康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则是由社会上的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保险制度,主要是人们进行投保,在发生意外或者患有疾病时,保险公司依据事先签订的条款给予人们物质上的补偿,商业健康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商业性行为。近年来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入不敷出,给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发展的契机。据统计2014年我国医疗保险赔付在医疗卫生事业总费用中只占1.58%,但到2016年上半年,赔款同比增长30.6%,就当下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商业健康保险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当前商业健康保险类别单一,数量较少,广大民众并未正视商业健康保险,致使其覆盖率较低,无法完善医疗保险体系。

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虽都属于医疗保险体系,都是为了人们的身心健康服务,但其属性不同,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向人们提供具有强制性的公共用品,是非赢利性的。当其保险范围相对较小,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商业健康保险则是投保人自愿签订合同,并不具备强制性,且其保险范围较广,涉及大病、小病及住院费、门诊费等多项内容[2]。

二、商业健康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随着新医改方案的推行,国家鼓励企业、个人参与商业健康保险以便补充社会医疗保险中的不足,商业保险公司在制定健康保险时多针对于社会医疗保险中遗漏和不足的地方,充分发挥自身的灵活性,结合当前的医疗工作开展具有特色符合受众需求的医疗保险服务,像针对老年人开展一些基本护理保险产品;针对不同工作人员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如电力工作者由于他们多是带电进行作业,工作的危险程度不言而喻,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特点,设计健康保险产品;进行民意调查,针对民众需求大且社会医疗保险又不予以报销的医疗疾病和治疗工作制定医疗保险产品,有效弥补社会医疗保险中的不足,不断开拓保险市场,推动人类社会健康发展。

商业健康保险是人们自行开展的投保工作,建立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收入选择保险的类型、范围和时间,它不像社会医疗保险直接由单位扣除五险一金,从入保直至退休,人们只能按照其保险条例开展医疗保险工作,且社会医疗保险在金额赔偿方面也有着严格地限制,超过一定限度的金额是需要人们自行承担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希望获取更多更全面的保险制度,以便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医疗需求,商业健康保险很好的弥补了社会医疗保险在费用赔偿上的不足,填补了支付与报销之间的空白,与医疗保险工作实现完美对接,推动我国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有效的保护了人们的利益,维护了人们的身心健康[3]。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人们越发关注身体健康,同时也加大了对于医疗保险的需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已然无法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新时期我国医疗保险工作发展的一个大方向,对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做了有效的补充,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根据民众的需求,不断开发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丰富我国医疗保险市场,民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不断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工作,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补充医疗保险篇5

一、从个案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

为了展望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必要先了解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这里我们以四川的情况为例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该个案地区的情况原出自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于1998年10月至12月对省内部分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的医疗保险情况抽样调查。此次调查的单位样本共189家(机关、事业单位108家,企业81家),共有职工92630入,男女职工比例为8: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3:l,企业为5:2),离退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机关和事业单位为24%,企业为26%)。81家企业单位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较差的占55.4%。所调查的单位1997年职工人均年度工资为6056.50元(机关和事业单位7337.80元,企业5633.21元)。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我们得出如下几点印象和结论(不排除这些印象因调查地点和时间段的有限性而不能完全反映全国的普遍情况)。

(一)大多数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3.l%,企业占85.2%)指出他们能够接受的“基本医疗”部分的筹资比例在8%以下,能够接受的封顶线为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的3至5倍。超过半数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为67%,企业为54.3%)不愿为单位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负担不起;愿意投保的单位能接受的缴费比例约为职工工资的2%左右。这反映出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因此,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只能采取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保方式,保险费亦不能定得过高。

(二)愿意自办或为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大多希望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并愿意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3%来自办或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这说明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开办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外,也符合广大职工和单位的愿望。

(三)大多数职工(占68.7%)认为所在单位不会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超过60.9%的职工个人不愿意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上负担不起和对商业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个人大多(占56.1%)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具有灵活、高效和服务周到等优点,但由于目前我国整个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价段,广大职工和单位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对其支付能力还不放心。这是商业保险公司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

二、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试析

(一)补充医疗保险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因素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的结构之一就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都无法回避一种情况,即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结果会增大社会成员生存和生活的风险。而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发展过程的减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的现阶段,在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劳动力的流动影响最大。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用人单位有没有这两种社会保险。如果有的单位被社会保险所覆盖,而有些单位尚未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则条件较好的劳动力将首先考虑向有社会保险的单位流动。当然,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人往往不得不选择那些没有社会保险的工作岗位。二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水平高不高。在同样都有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者的流向将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补充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将和补充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直接影响劳动力流向的首选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别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相反,无力或不愿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将相形见绌。

(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将形成明显的相关性。

1.时间上的相关性。

从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实践在时间上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两至3年,补充医疗保险亦将开始建立,如四川和山东威海。二是,随着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起步,如厦门市。可以预计,在全国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与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启动的时间差并不长。补充医疗保险将是紧随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涉及地区广、覆盖单位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观。因此,对补充医疗保险及早进行理论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补充医疗保险的进程将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速度。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何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速度。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建立早的地区,其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也会较为顺利。如果没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很难建立或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为了比较顺利地推进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中,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基本同步。从长远看,补充医疗保险有可能将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补充医疗保险在公营部门将成为整个医疗保险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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