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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质量论文(收集5篇)

时间: 2024-07-25 栏目:写作范文

审计质量论文篇1

1.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是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调查显示,隶属于内部审计委员会时审计质量最好,隶属于财务经理时的审计质量最差。原因在于内部审计委员会的地位高、独立性性,受企业控制小,在进行性审计工作时就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相较之下,财务部门负责人级别低、地位低,自身权威性差,受企业干扰,审计工作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拥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遇到问题可直接向董事会反映,将审计工作做到公允披露,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2.提高审计人员能力

2.1改变审计人员结构。增加审计队伍中经验丰富、责任感强、业务能力强的审计人员的人数,优化群体结构,平衡审计力量,以便组成多个具有综合能力的内部审计项目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2改变审计人员观念。审计人员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内部审计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深入的了解审计风险的概念,创新内部审计的理念,在实践过程中通过改进审计方法,规范审计程序,做好审计工作。

2.3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审计工作质量的优劣与审计人员素质高低有很大关系,审计人员应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努力提高专业知识、人际沟通能力以及工作胜任能力,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做准备。

2.4加强审计人员考核。应制定科学的考核方法,具体到项目负责人、主要审计人员、一般审计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审计工作制度和审计到的职业规范、有重大嫌疑过错等审计人员进行责任的追究,加强审计人员对工作的责任感,促进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的提高。

3.创新审计管理机制

3.1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保障机制。有健全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机构是进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必要条件。第一,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机构,使内部审计委员会、审计管理部门、派驻审计办三级联合成审计组织结构,提高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的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第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岗位责任制,主张审计委派制,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责任分派到每一个岗位和工作人员,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真正使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得到保证。

3.2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工作机制。主张审计委派制,将责任分配到个人,对审计人员进行集中调配、垂直管理,将审计监督重心逐渐由事后审计转移到事后、事前、事中审计相结合、将静态与动态审计相结合代替静态审计,实现审计资源的最大优化,减少利益冲突带来的独立性问题,使得内部审计最大程度发挥其管理和监督作用,更好地为企业增加价值。

4.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

4.1提高审计效率。利用审计项目的各种分析工具以及技术方法,对大量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判断。同时,发挥利用技术方法对各种数据进行整合,将工作简单化,提高审计效率以及审计质量。

4.2加强审计管理能力。推进审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大技术方法的利用,加强对历史数据的收集整理能力,为审计工作做准备,为提高审计管理水平及工作质量提供基础。

5.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部门督导

现如今,内部审计是社团型的行业自律管理、集中管理模式。需通过行业自律管理来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第一,根据经济环境以及外界对内部审计的要求制定一系列的内部审计规范、内部审计准则等,并进行落实,加大其被遵循程度,使得规范与准则能够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从而提高审计质量。第二,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定、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对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把关,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为行业培养高素质人才做准备。第三,定期对企业内部审机构进行考察,保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6.完善内部审计部门的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规章制度对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有一定的影响,企业应制定包括内部审计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在内的内部审计规范。首先,保证制定的制度能够将责任以及权力分配到个人,将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实现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控制。其次,内部审计机构针对内部审计全过程设置相应的规章制度,例如,审计立项制度、内部审计委派制度、审计计划编制制度、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及复核制度等。内部审计机构通过编制制度、完善制度、落实制度对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来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7.改善企业的管理

内部控制的好坏对内部审计质量的优劣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如内部控制做得好,可以从根本上避免部分事件的发生,便可有效地防范风险,因此内部审计质量高。内部审计为事后控制,内部控制作为事前控制,因此企业有必要加强内部控制进而提高内部审计质量。除此之外,内部审计还应获得企业高管层的支持,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获取优秀的审计建议均有显著帮助,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审计人员应不定时向企业高管层进行汇报审计工作,让企业高管层认识到内部审计重要性,从而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地位,增强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有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结语

审计质量论文篇2

防止泄露查核重大违法行为的消息是必要的。但是,在信息化环境下,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数据并不是直接反映在账簿或凭证上,需要审计人员获取电子数据并统计分析,特别是审计人员经常使用金融、企业电子化数据作为审计证据时,如果来自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电子数据未取得有关单位的认可,既无法保证数据采集、分析、统计的准确性,也不符合审计准则关于数据获取过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以取证记录的形式将采集、分析、统计后的数据交有关单位确认,有助于确保数据准确,事实客观、准确,防范审计风险。

二、加强学习研究,提高审慎定性能力

一是对待线索,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依法认定。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审计中发现异常信息,大胆假设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必要的。但是仅有异常现象还不够,还应小心求证,验证假设结论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释,排除合理怀疑,不应想当然或依照习惯或者采用类推原则直接认定。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确认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法认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罪名,对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同时,要注意法律适用的时效性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二是把握言辞证据证明力,确保言辞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辞证据,是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但是,随着刑事司法规范化的推进,司法机关对言辞证据效力的认定趋向严格,要求言辞证据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而不能仅仅依据单方言辞证据认定事实。因此,审计人员取得反映重大违法行为要件内容特别是反映主观故意、犯罪目的等内容的言辞证据应尽量取得,但应当注意言辞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言辞证据与其他证据材料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如果仅有言辞证据,而且言辞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或者存在明显冲突,应进一步获取其他证据材料,排除合理怀疑。

三是区分行为性质,正确处理刑事违法与经济违法、民事纠纷以及刑事政策的关系。首先,应当注意一般违法行为与违法犯罪的区别。审计机关查核的重大违法行为主要为具有和刑事违法性“双重”违法性特征的经济犯罪行为。经济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触犯刑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刑事违法性,即使有经济违法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违法转包行为属于经济违法,但刑法没有规定其为犯罪行为,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则不构成犯罪。其次,应当注意违法犯罪与民事纠纷的交叉问题。审计人员对涉嫌犯罪、但已被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查核还是不查核往往比较纠结,源于司法原则与司法实践的矛盾。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先刑后民”、“分别审查”原则,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但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既有减少自身损失的考虑,也有掩饰自身违法渎职问题的可能,而司法机关对基于已提起民事诉讼的同一事实提起的刑事诉讼也不愿受理,进而影响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这样就导致审计人员对已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不愿作深入研究,但是对涉及的民事诉讼仍有关注的必要,通过查阅司法文书可能会获取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再次,应当注意查核重大违法行为还应注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结合。根据特定时期、特定行业、特定犯罪、特定情节从严打击部分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考虑历史条件、主观恶性、企业发展、职工就业、社会稳定、“法不责众”传统等因素从宽处理部分违法行为。

四是认识行为危害性,重视罪名伴生性的引导作用。刑法罪名具有独立性,不以其他罪名的成立为前提。但有些罪名的认定依赖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确定,有的罪名与他犯罪行为紧密相关,不妨称之为罪名的伴生性。如洗钱罪,如果无法认定资金的来源为涉嫌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行为(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则无法认定洗钱罪。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罪名,刑罚本身不重,但他们往往是实施更为严重犯罪的手段、方法,或者是为了实现、掩盖更具恶性的犯罪行为。审计人员应注意伴生性罪名对审计实践的引导作用,对依赖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罪名认定,应当先确定其上游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与其他犯罪行为关联的罪名应跟进深挖,查核实施刑罚较轻犯罪行为的原因和目的。

五是注意问题表述,认识刑法用语与一般用语的区别。审计人员在表述、定性重大违法行为时经常使用利益输送、商业贿赂、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洗钱、诈骗、骗取、失职、、违反国家规定等词语。有的词语,不是规范的刑法用词,如利益输送、商业贿赂、地下钱庄等词,刑法没有规定,以商业贿赂为例,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同的主体向不同的对象实施了特定的贿赂行为,可能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等8个罪名。有的词语属于刑法规范的用语,如非法经营、洗钱、诈骗、骗取、失职、、违反国家规定等,刑法直接或间接明确了含义,如骗取和诈骗在日常用语中差别不大,但认定罪名时要注意前者一般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则有该目的;失职和在认定罪名时区分比较困难,因为的主观故意而与失职的主观过失非常接近。有的词语在刑法罪名表述中相似,如“违反国家规定”、“违反……的法规”、“违反……的规定”、“不按规定”、“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等,但内涵区别很大,如认定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逃汇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等罪名,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刑法第96条规定的“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和命令”,而认定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要求“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则违反的规定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

六是审慎选用数据,把握好证据充分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审计信息中反映的数据,应当有适当、充分的证据证明。审计实践中经常发现,为了表达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审计人员常常使用根据抽查结果而归纳作出的判断数据,缺乏充分的证据。实际上,审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要达到反映重大违法行为的一般标准就可以了,不应也没有必要依靠不审慎的数据拔高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恶劣性,否则就变成了审计风险,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三、做好磋商准备,确保形式完备,做到换位思考

法制审理或者外部会商,是独立于重大违法行为查核人员的第三方,以独立的视角,审视审计证据适当性、充分性,判断审计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因此,审计人员不仅要从自身方面思考问题,还应当换位思考,从法制审理、司法机关乃至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思考,勇于对自己的取证材料和审计定性提出异议,在自我否定中提升审计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当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依法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确保形式完备,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营造和谐氛围,也是必要的。如通过电子数据采集分析得出的结论,应做好电子数据采集分析过程记录和中间表的编制,涉及部门和单位内部规定内容的,应准备好有关的规定。

四、增强程序正义观念,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审计质量论文篇3

(一)现实的会计信息质量反映模式与税务审计面临的尴尬局面

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起步较晚,1987年以前还没有整理化、商品化的会计核算软件,大多数企业都为手工记账,直到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应用普及、快速推广,从单项业务处理到建立较为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从各自为政的单机操作到会计软件网络化的实施,才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现阶段企业的会计信息反映模式大致分为手工、半手工、自动化和网络化模式,可谓是战国时代,混乱不一。手工方式为传统的记账模式,随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半手工模式只是对企业总账模块简单运用,而库存商品模块、固定资产等模块用EXCLE工作表辅助替代,仅仅为了满足报表与报税的简单工作。自动化模式为模块化管理的财务系统软件,为数不少中小企业采用。网络化模式为ERP(企业资源计划),此为财务软件发展趋势,它是从MRP(物料资源计划)发展而来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它扩展了MRP的功能,其核心思想是供应链管理,冲破了传统企业边界,从供应链范围去优化企业资源,是基于网络经济时代的新一代信息系统,一些颇具规模的集团公司及上市公司广泛采用。随着信息化普及发展,税务审计从过去传统意义上账本到凭证的“逆查法”或“顺查法”的税务审计模式必将被淘汰,而会将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分析性复核法和审计抽查法等现代审计方法引用到税务审计中来。但是在会计信息反映模式并存时代,税务审计方法现代化的升级并不代表会计信息质量也能同等提高对应。由于提供会计信息技术的不对称,导致一些税务审计方法无法实施,耗时耗力,影响税务审计质量。

(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与加强税务审计深层次服务

会计信息质量是保证税务审计质量的基石。尽管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反映的模式多种多样,但保证各种会计信息反映模式所提供的信息规范性不可或缺,是保证税务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核心。会计信息要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还要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基本特征。譬如要求企业收入按品种、规格分类核算,库存商品需按品种设立数量金额账,会计信息能够准确核算各个品种、规格的盈亏、毛利,对企业各月毛利或高或低,企业应定期分析原因,报税务备案说明。还需说明的如发生外币业务应设外币账薄,应及时准确调整汇兑损益;预提费用应附原因说明;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原因说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分类标准等说明;企业年度重大购销、购置资产说明;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单、购销金额诸如此类等较为详尽的企业会计信息资料。防止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避免税务审计变成了记账,把大量时间耗费在了复盘企业会计信息的原貌上。要节省时间与成本,把资源花费在税务管理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上,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我省烟草行业注重会计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及管理,从2008年会计核算用友NC5.0版系统上线、2010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到2013年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等,短短几年间,逐步将多个系统融合到一个财务管理平台上,不断规范了会计科目核算口径和方法,增强了多渠道数据查询功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为企业决策层提供较充足的数据支撑,促进企业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企业提供的会计核算准确规范、会计信息及时完整,税务审计才能得到第一手资料,了解真实的业务流程,查找企业经营管理上的缺失漏洞和控制节点,提出合理化建议,探索企业潜在的税务问题,提出税务预警,防范税务风险,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反之,如果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达不到要求,税务审计简单处理,直接定性企业会计核算不清,税收征管核定征收,一收百了,表面上看税收是应收尽收,但实际情况不尽然,有可能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造成税企矛盾,达不到税务审计的服务与预警作用。

二、税收管理体制对税收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当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务审计面临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问题。但现阶段经济发展使企业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有时国税局与地税局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完全一致,致使同为国有企业但归属征管税务机关的不同造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别,譬如,有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隶属国税局管理、有的隶属地税局管理,退休人员的取暖费报销税收规定,就存在国税与地税文件不一致的现象,地税允许直接列支扣除,国税却要求在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超14%标准需纳税调整),企业年金列支也如此类情况等等。同是国有企业因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些都是税务审计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尽管如此我们更应增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企业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和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与税收审计经常沟通,避免错过运用税收法规的最佳时机,造成经济损失,规避企业财务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务审计的关系

现阶段国税与地税的征收管理、信息数据各成体系,互不交叉共享,造成税务审计的难点,也造成企业缴纳税款有重复多缴或欠缴的现象。一是企业税款漏缴现象。有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管理,但个人所得税归属地税管理,在税收实务中,大多数企业所得税年终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一般按照企业账面支付利润分配的数据进行征收。而企业账面分配的红利远远小于实际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其实际红利通过变相的费用已支付股东个人。虽然企业所得税对前述的费用已做纳税调整,表面看,企业所得税未造成税款的流失,但是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的流失。应加强国、地税信息数据共享,出台以企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实缴的所得税税额为企业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依据。二是企业税款重复缴纳现象。企业出租房屋,税收实际中存在着由于国税、地税征管系统的信息不协调与不对称,地税局代开发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房屋的营业收入,已在国税征管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但地税系统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国税征管系统中并无此笔税款,造成企业重复缴税。还要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审计实务中也存在此类问题,企业清算先是国税注销清算,后是地税注销清算,往往在地税清算中补交的税费在国税企业所得税清算中得不到扣除,使得企业多缴税款。上述税务信息管理的不对称,造成企业所缴税款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管理情况,因此应对当前的税收征管系统加以整合,以便于税务审计发挥更大作用。

审计质量论文篇4

[摘要]要有效解决审计质量及其控制问题首先必须解决审计质量衡量标准的建立问题。本文首先从语义和分析方法这两个方面提出观点,作为分析审计质量衡量标准的前提,并从“标准”这一概念的一般特征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推导出审计质量衡量标准的构筑基础,在此基础上试图建立一个互动的、相对完整的审计质量衡量标准体系。该体系由以下四个基础因子组成:审计目标、社会期望、职业标准和法规制度。分析该系统中各因子的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审计质量是审计业务工作的优劣程度,也就是审计结果达到审计目标的有效程度。关心审计质量的社会力量可分为三种:代表法规制度的国家及政府管理部门、代表职业标准的审计职业界,代表社会期望的社会公众。法规制度、审计职业和社会期望标准这三个基础因子,相对独立,却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紧紧围绕审计目标这一核心标准,共同构筑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审计质量衡量标准体系。这三者关系描述如下:

法规制度(最低衡量标准)

职业标准(现实衡量标准)

社会期望(最高衡量标准)

审计目标(理论衡量标准)

一、审计质量衡量核心标准: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行为想要达到的预定结果或理想境地,是审计职业界对自身活动的既定方向。特定时期特定审计目标的出现,是审计职业界整体考虑了该时期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审计本身可达到的能力和可发挥的功能后的折衷结果,是对上述基础因子三位一体的综合反映。

由于审计目标是社会需求和审计自身能满足这种需求的能力两者的有机统一,因此,审计目标的提出,特别是当它处于较为稳定的阶段时,审计职业界与职业界外部,在衡量审计质量的标准上,也能趋于统一。

但是,在审计发展过程中,衡量审计质量标准的统一性是相对的。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目标与社会公众的需求又会变得不统一,也即产生了审计期望差。审计职业界只有将社会的期望作为自己审计活动质量衡量标准的内容之一,才能及时缩小审计职业界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差,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审计目标进行相应的变化,以求得新的更高层次上的统一。

审计的本质决定了审计具有查错防弊的审计目标。随着环境的变化,原有的审计目标已不能完全满足新的环境需求,但环境仍然需要原有目标的存在,同时出现新的目标,组成一个复合目标。从世界审计发展来看,审计目标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演变发展阶段:(1)19世纪中期以前,审计目标主要是揭露欺诈舞弊;(2)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审计目标主要是揭露欺诈舞弊和检查雇员差错并重;(3)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初期,审计目标是以揭弊查错为主,验证财务报表公允性为次;(4)20世纪3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审计目标是以验证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为主,揭弊查错为次;(5)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至今,审计目标是以验证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和揭弊查错并重来确定的。

从审计目标演化的历史轨迹中得知,在不同的审计目标下,衡量审计质量的标准,在其包括的内容上和对审计质量要求的起点上都有所不同。总的来说,随着审计目标的不断演变,衡量审计质量标准的内容也在逐渐地向多元化、规范化、体系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虽然从理论上讲,审计目标就是衡量审计质量的终极标准,但由于审计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审计目标的形成必将是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的结果,也造成审计目标本身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性,从而制约了其作为质量判断依据所应具备的可操作性。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审计质量本身的特性,及其环境影响因素出发,从多方位、多层次来考察衡量审计质量的标准体系问题。

二、审计质量衡量基础标准之一:法规制度

审计质量论文篇5

近几年来,会计和审计丑闻在全球范围内频繁发生,我国证券市场上也出现了大量的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的恶性案例,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遭受了制造财务欺诈案的被审计单位的投资者的并面临着监管机构的调查与处罚。从深圳原野公司侵吞股东权益案、北京沈太福长城非法集资案、海南中水集团巨额金融诈骗案,到东方锅炉、红光实业、琼民源这三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再到银广夏审计失败案和郑百文财务欺诈案等事件中,可以发现,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各个层面上都存在着消极因素,而身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发现或者发现了却未能报告某些上市公司存在的财务欺诈行为,甚至可能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串通合谋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共同欺骗被审计单位投资者及广大社会公众。这些严重的会计造假及审计失败案例无不暴露出我国审计质量低下的严重程度,不难看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总体水平较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隐患重重。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管理模式不科学

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我国审计市场的主流,因其负有的“有限”责任,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压力,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这对审计质量也是很大的威胁。另外,事务所自身内部的质量控制还有待提高。首先,我国事务所在人事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由于事务所业绩考评制度不健全、薪酬奖励制度不合理导致的员工流动性高和职业培训落后的问题。其次,处于独立监督地位的事务所普遍上缺乏战略构架,无论是事务所个体还是整个会计师职业界都缺乏一种长远的战略标准和核心价值观。大多数事务所的管理模式有待优化。

(二)被审计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

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能够适当地束缚管理层,使他们的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而且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时可以将不称职的经理更换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董事会形同虚设,而且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内部人掌握,由高层管理者任命监督者然后让监督者监督高层管理者,从而导致公司监督无效。独立董事也没有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从而导致无法对管理者进行有效地监督。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管理层可以很容易地越过内部控制进行舞弊,介入造假。再加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它们之间的权责利也不清晰,很容易互相推脱责任,不能有效地监督内部控制,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低下。

(三)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能力有限

总体来说,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业务,保持独立性,就不能受到任何利益或冲突的干扰。但是,在我国实际的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着各种特殊的利益关系,还有其他个人和外界因素的影响,使得独立性受到威胁,从而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也不是很强,主要表现在其专业知识的不足。当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多变,会计舞弊行为也越来越隐蔽时,审计业务的技术难度在逐渐加大,但我国现行的审计方法还停留在一些最基本最常规的技术上,远远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极易引发审计风险甚至审计失败,严重导致了审计质量的低下。

(四)监管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集审计署、财政部、证监会等机构多方位监管,由于各机构之间职能重叠交错,协调起来非常困难,最后致使监管无效。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推断,对审计市场的监管负有总责任的是财政部门,但是目前财政部门的监管工作还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机制。没有设置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缺少专门的监管标准,监管方式没有做到透明化、规范化,监管体制存在缺陷对法律法规的执行造成一定的阻碍,也对提高审计质量造成直接影响。因此我国低风险的法律制度环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低质量。

三、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对策探讨

(一)完善会计师组织体系

就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绝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仍属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最适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因为它有利于保护专业能力强,职业道德高的注册会计师,同时又能够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有效遏制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2011年4月11日,为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为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契机。

1.尽早制定风险保险制度

国际四大和一些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都遇上过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大额赔偿,但却没有因此而倒闭,主要是因为它们为了规避巨额责任赔偿,保障其继续正常运营,建立了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基金。目前,我国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还较少,一般多采用职业风险基金的形式,但是大部分事务所目前的职业风险基金对巨额的罚款根本起不了作用,所以,既要加大事务所及CPA法律责任,还要增强它们抵抗风险的能力,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2.逐渐制定完善财产分割、登记制度

由于合伙人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会牵涉到个人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问题,如果没有制定相关制度,合伙人在施行合伙制的过程中就很难兑现其履行无限及连带责任,因此就减弱了合伙制对风险责任的约束力,或者是造成超越承担范围,使其他无辜的人也受牵连,从而导致法律条款成为一纸空文,建立合伙人共有财产分割、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才能为合伙制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体系

1.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要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首先要健全董事会,积极有效地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同时还要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其次,增强监事会职能,使其制约董事会的行为及活动的能力增强。最后,要提高对高层管理者的激励与监控。新《会计法》的出台和股份期权制的试行,也加大了对企业管理当局的激励力度,对于推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意义重大。

2.充分发挥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

(1)产品市场,公司经营成果及经理人员管理业绩评价的基本标准就是规范竞争的产品市场,同时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对经理人员能起到激励和鞭策的作用;

(2)培育经理人市场,对经理人员实行公开选聘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到经理聘任中,激励经理人员竞争上岗,打破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提升激励有贡献人员的收入标准,健全的经理人市场能够依据经理人以前的表现来评估他的人力资本;

(3)健全并购市场,采用股权分置使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起来,同时还要完善落实企业并购的法规,理清上市公司股权关系,清除在企业并购中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不良影响。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系

1.完善事务所聘任制度

在审计业务中,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原本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应由董事会而不是管理层来决定被审单位外部审计的事务所,这样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单位的问题。可通过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使董事会可以主要依靠审计委员会来监督公司受托责任的履行和解除。

2.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更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和发展的根本。在所有的审计失败案件中,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缺失是导致失败的重要原因。所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继续加强执业道德建设,明确回避制度,以保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建议在全行业内建立“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信用档案”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信用情况记录在案,并将信用情况作为年检和资格授予的重要考核依据。

3.降低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审计和咨询业务的分离与否,一直是审计界争论的焦点。借鉴美国颁布的《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它限制了九种非审计业务,并规定注册会计师如果需开展非审计业务需事先报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审批。但是管理咨询业务的利润高、风险低,且市场潜力是巨大的,从竞争发展的角度看我国事务所短期内是不应该放弃这一领域的。所以,在涉及此领域的业务时,应当对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经济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充分披露,让公众来判定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四)健全监管和赔偿体系建设

1.健全监管体制

从经济学的视角,政府引导独立管理的模式在市场失灵的处理及信息质量提高方面优势较大。我国正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但是该模式的缺点如上文所述,故而对于政府监管现状,重叠监管是必须首要处理的问题,针对其可以在我国监管格局中增设一个独立监管体系,可先在证监会下设立一个具有注册、准则制定、监察、处罚等权利的证券市场审计监管部,来调节财政部、证监会监管。该机构的执法能力比中注协要高。

2.健全民事责任赔偿机制

对目前立法中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规定欠缺的部分加以完善,使民事赔偿责任能够切实履行,尽快完善《民事诉讼法》,按照“推定过错”原则判定审计责任;鼓励民事诉讼;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将民事责任落到实处;确立民事救济机制,明确民事诉讼主体即上市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和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结构及相关人员;加大惩罚力度,对职业道德低下或者审计时没有遵循必要的审计准则的要严厉惩罚。有关具体的惩罚金额以及给中小股东赔偿额的法律应该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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