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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收集5篇)

时间: 2024-08-25 栏目:写作范文

工商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篇1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关于延长《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沪财采[2014]32号)2012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将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电子政府采购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通过基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委托、需求委托、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集市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采购合同签订、网上办理验收以及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等。

电子采购平台的参与主体包括本市各级采购人、采购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

电子采购平台资源库包括采购人库、供应商库、采购机构库、评审专家库、价格库和项目库等。

工商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篇2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管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问题。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这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与管理规律,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管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管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管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管理学则关心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管理学所十分强调的。行政管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管理的客体,又看成是管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好。而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管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区别。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92.

[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陈庆云.关于公共管理研究的综合评述[J].中国行政管理,2000,(8).

[5]张梦中.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历史渊源与重要价值取向——麦克斯韦尔学院副院长梅戈特访谈录[J].中国行政管理,2000,(8).

工商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篇3

一、突出班子文明建设,带出过硬的干部队伍

在创建文明单位进程中,班子的文明程度,决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要创建先进文明的干部队伍,领导干部是关键。为此,我局在创建文明单位进程中,把不断提高班子的文明程度放在首位,以此拉动全局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我局创建文明单位提供组织保证。

首先,我局在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创建意识上下功夫。认真组织班子成员学习《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邓小平、、等同志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讲话。特别是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要论述。通过学习,使领导班子成员一致认为:要想建设与时俱进的,高素质过硬的工商干部队伍,必须抓实精神文明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是当前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只有如此,方能提高工商干部文明公正执法,提高服务质量。方能规范广大工商业主文明守法经营的意识与行为。以此促进县域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领导班子的创建意识确立后,成立了以书记、局长肖志忠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股所长为成员的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形成了书记、局长全面抓,副局长分片抓,股所长具体抓的“一把手”责任制的创建格局。并制定了创建文明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分配制、月检查汇报制、精神文明建设例会制和班子成员深入基层实地办公制。将局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目标分解到每位工商干部身上,形成层层有任务、人人有目标,并与年度目标管理相挂钩,纳入年度考核之例。

其次,在真抓实干、突出实效上下功夫。解决精神文明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等问题。书记、局长肖志忠与班子成员一道去乡镇、下市场、走访工商业主、检查工商干部落实文明建设情况,现场解决在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班子的带动下,全局干部时时讲文明、事事讲文明,争做新时期工商干部。与时俱进、廉洁奉公、执政为民新形象,积极完成各类创建任务。

通过组织保证、制度约束、真抓实干,使全局上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好势头,并带出了过硬的干部队伍,增强了全局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几年来,我局监管工商业主2743家,其中:各类企业313家,个体工商户2430户。注册资金81950万元,其中:企业注册资金78941万元,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3009万元。

二、建立完整的教育体系,切实提高整体素质

单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因其行业特点,要实现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其根本是广大工商业主的依法经营行为。因此,在工商行业创建文明单位进程中,将创建文明单位延伸到广大工商业主,切实提高其责任,方能完成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方能全方位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明程度。开成局内(全体工商管理干部)、局外(广大工商业主)联动共荣。为此,我局建立了完整的局内、局外的教育体系,推动全局的文明单位创建进程。

在局内,我局对全体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法制道德、业务技能方面教育,切实提高整体素质。

政治思想教育方面,我局结合“两风”建设、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大型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干部深入系统地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进行了爱国义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北大荒精神,以及“于雪梅”事迹的学习教育,以此改造干部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树立牢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信念,从而激发了全局干部爱局、爱岗位的主人翁责任感。几年来,开展各类政治教育近百次,学习理论、时事政治等文章80多篇,撰写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等近百篇。

法制道德教育方面,我局结合“三五”、“四五”普法,组织干部分别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学习了《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廉政教育有关规定》、观看了警示教育片。

学习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文明市民公约》等。通过学习,规范了全局干部的行为。

几年来,全局干部坚持文明办公、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达到无违纪、无违法。养成在家讲伦理道德,做文明家庭成员;在岗位讲职业道德,做文明执法人员;在社会讲社会公德,做文明市民。热心公益事业,为灾区、西部开发助学和社会捐款近3万元,捐棉衣被100余件(套),为**镇社区办实事3件,受到社会好评。

业务技能教育方面,我局除外出代培外,分别自行组织14个专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并进行统一考试,平均分数均在90分以上。每年开办培训班14期,培训200多人次,大大地提高了全局干部的业务技能。

在局外,对广大工商业主进行法律道德、文明市民等学习教育。为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一是抓住个体工商户高度分散不易集中的特点,将教育内容制成宣传单和宣传册,分发到每个工商户。二是抓住企业法人集中易培训的特点,进行集中培训。先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印刷品的广告管理办法》、《生猪赌宰管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直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工商业主不同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打印成宣传单位和小册子逐户发放。三是组织座谈会,聘请市局业务骨干讲课,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与企业共同构建诚信体系。几年来,分发宣传单和宣传册1万余份,培训企业法人6期近千人次。

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工商业主的法制道德素质大大提高,争做文明示范户和质量信得过单位和个人,都能在法律道德的框架内文明经商。

三、抓实创建活动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创建文明单位载体的选择十分重要,只有选准载体,方能突出创建效果。为此,我局将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载体延伸到广大工商业主。形成一体,共建共创。建立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促使活动更切合实际,在我局能更深入地开展下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县委组织发起的各类活动融汇于工商行业之中,使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几年来,我局先后在局内开展了“打造新作风、建设新工商、树立新形象”,“强素质、树新风、塑形象”,“树工商人形象”,“讲文明、树新风”等以强化素质、强化作风、建设新形象的主题活动。

如在“打造新作风、建设新**、树立新形象”活动中,我局将建设新**改为建设新工商,并将建设务实**、建设法制**、建设高效**、建设和谐**、建设廉政**、建设学习**等“六建”活动,依据工商行业是县委、县政府主体行政执法部门这一实际,将“六建”活动创新为“建设务实工商、建设法制工商、建设高效工商、建设和谐工商、建设廉政工商、建设学习工商”。制定了以“打造新作风,建设新工商,树立新形象”活动为主的系列活动方案。先后开展了《**县工商局“做群众满意公务员”活动方案》、《**县工商局“创建文明机关,当好人民公仆”活动方案》、《**县工商局“强素质、树形象、作表率”活动方案》。特别在“六建”活动中,抓实创新活动方式:即创新建设务实工商,除在正常工作时间为广大工商业主服务的同时,依据广大工商业主白天经商没时间,晚上空闲的特点,加派干部值班工作内容。利用晚上17时至20时3个小时时间为接待接访时间,受到广大工商业主的欢迎;建设法制工商,按照法制发展的大方向和总趋势提出解决方案,寻求制度突破,并推进研究成果在基层的实践。各股所要按照局里的创新思路承担实践任务,各股所领导班子就着重在具体操作和管理上开拓创新。特别是要讲求制度规范和政策规范。并依据局与各股所之间合理的事权划分,确保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建设高效工商,强力推行“一站式”办公,为县招商引资、筑路和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申办粮食收购证等急事难事上一次性解决;建立和谐工商,局党政班子成员带头践行“三个代表”要求,努力落实好人民根本利益,为干部和工商业主排忧解难,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廉政工商,通过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使我局反腐倡廉工作得到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建立学习工商,党政班子带头坚持学习,树立了全局集中、自学的良好风气。

开展了“诚信建设”、“公民道德建设主题实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道德进万家”等以强化道德观念和行为的主题活动。

在“公民道德建设主题实践”中,我局推行以“20字”公民道德方针实践活动为主的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道德环境氛围。

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我局建立了家长与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并与社会形成共建。依据工商干部子女所在的学校为依托,定期召开家长—学校—社会未成年人联建活动。通过道德行为示范宣讲、家长经验交流、社会典范引路等方式,推进未成年人道德行为规范。

在诚信建设中,我局强力推行“诚信在工商,诚信在工商户”活动。开展了“学习型机关”、“三优”、“四创”、“四做”、“文明干部、文明办公、文明家庭、文明执法”、“于雪梅式文明服务窗口”等以提高工商干部文明程序的主题活动。

特别是在开展的“政务公正”、“与社区共建”、爱民扶贫“一帮一”、“三服务、一满意”、“工商规范化达标”、“红盾护农”行动中,每年

将人、财、物和重大事项向全局公开,将执法情况向广大工商业主公开;抽调专业人员服务社区,提高社区工作能力;为帮扶对象解决脱贫思路和行为;保证服务质量,以群众满意为准;规范工商干部执法标准,增强护农行动的实效性。

此外,还开展了“争创优良发展环境先锋”活动,组织“工商业务大比武”活动,“庭院美化、绿化”等活动。

组织丰富多彩的演讲、联欢会、篮球、乒乓球、象棋、打牌等比赛活动,党的知识问答、党纪党风知识问答、文明行业知识问答,以及WTO相关知识问答等活动,并在市局组织的“八荣八耻”演讲中获第一名。

特别在“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活动中,在县文明办的领导下,为将满街都是的小广告清洗干净,**工商所的全体人员双休日不休息,深入到**镇每个工商业户中,宣传环境整洁的重要性,并动员他们紧急行动起来,为建设**良好环境出力。在工商干部的努力下,**镇所有工商业主纷纷走上街头,仅用三天时间,将街面房墙上的广告字迹和电线杆、广告牌上张贴的小广告印刷品清洗干净。

在局外,组织广大工商业主“文明户评比”活动、“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文明市民”活动、“百户企业评工商”活动、“质量信得过单位”活动、“学雷锋理发”活动,并组织广大工商业主篮球、象棋比赛。

通过活动,调动了全局干部和广大工商业主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并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培养了健康向上的良好个人情趣。向社会展示了**工商人廉洁奉公、执政为民、乐意奉献、团结向上、能吃苦功坚,以及工商业主守法、守信用、文明经商的精神风貌。

在环境建设上,治理办公环境,增加办公设备,是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几年来,我局组织干部业务劳动200多人工日,种花3000多株。今年又重新投资3000多元,种草约400平方米;投资6000多元购买盆花2000多盆;投资33.19万元,购买执法巡查车2台,为各办公室购置饮水机20台,电脑24台,扫描仪3台,照像机10台。车辆市场管理所多年没有办工地点,长期在外租办公室和场地,而且查扣的车辆经常被门了放走。为了加强管理力度,我局投资35.34万元,在**镇站前大街东侧,新建311.92平方米的办公楼,并相应地购置了办公桌椅和会议室桌椅。兴隆工商管理所是我局的老所,其办公场所是我县组建工商局初期建设的,经过20年的使用已很陈旧,虽经几次维修,其屋顶漏雨、墙皮脱落、办公桌椅破损严重。为此,我局投入6.67万元,将兴隆工商所维修一新,并为其购置了会议桌椅等相应有办公设备。此外,我局设立图书室1个,投资1万余元,购置各类书籍3000多册;设立活动室1个,投资2000余元,购置乒乓球台1个;设立教育场所1个,100多平方米,并用近万元购置了相应的电教设备;设干部之家1个。

尤其是几年来,我局坚持为局内干部和广大工商业主办实事、办好事。在为局内干部办实事、办好事上,每蓬年节,局里组织慰问离退休老干部。每年在局办公经费紧张的情况下,组织离退休老干部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并多次组织局内在岗人员赴同江、兴凯湖等地旅游。为局内病逝干部邵勇的女儿邵晓文因交不起大学学费捐款1万元;为病危干部张志刚捐款6000元;为离退休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在为广大工商业主办实事、办好事上,我局扶持兴建兴隆镇瓜菜批发市场1个,近4000平方米;为涉农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借贷融资4笔622万元;实行ID卡收费,方便工商业主;协助“新谊”牌水泥、领业牌甘油办省、市级知名商标;为农民申请注册“新**”牌商标,为农民带来纯效益630万元;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工商登记360户,免收各种工商行政规费20余万元,降低了生许可证收费标准,由原来180元,降到30-50元。

四、强化服务职能,推行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

我局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市场秩序,目的是促进改革和发展。为此,我局将监管执法与服务统一起来,因为服务是根本,而监管执法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在抓实为市场主体服好务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在服务中较好地树立了**工商人文明、公正、公开、奉献的良好形象。

一是强力推行阳光工程,增强监管执法的透明度。建立公示制,即将各科室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执法标准、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全部上墙;建立“明白卡、求助卡、服务卡”三卡制,即:明白卡,标明收费标准、办证条件,求助卡,标明如有困难与谁联系,服务卡,标明服务范围;建立首问责任追究制,即第一接待人在做好接待的同时,一包到底将问题解决;建立外资企业保护卡制,对外资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经局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以此减轻外资企业的压力;建立企业走访制,局领导定期回访,探查服务情况。建立《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度,规范工商干部执法行为。

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大对违法违纪经营者的查处力度,为守法经营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几年来,对七个市场、313家企业、2430户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近万次,查扣过期各种饮料53听、假冒过期啤酒2070余瓶、假冒伪劣过期食品178袋、20瓶、160多公斤,查不合格奶粉6519千克,价格2000余元,扣缴非环保白色发泡餐盒1800个,假冒注册商标40余盒,三无产品6个品种,价值7300余元,取缔无照经营609户,办照验照1729户,监管出库陈化水稻2565.86吨。在“红盾”行动中,对假冒农药、种子进行查处,查处率达100%;查扣水稻壮秧肥800千克,虚假宣传农药3000千克;受理农民投诉13起,挽回农民直接经济损失19.92余万元;查处商标侵权案2起,假冒种子案1起,销售不合格面粉案1起,收缴罚款5.78万元。

通过公开、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了广大销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工商业主受到了教育,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强化服务。坚持优质服务与规范服务,全面推行“文明执法、规范用语”。要求执法人员必须首先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说明你有权举报我们在检查中的违法行为,但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配合我们调查取证,树立工商规范执法形象。对工商所要求提高办照率、提高起照率、提高主动交费率、降低无照率。

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局开展了“红盾护农”行动,全力服务与“三农”相关联极强的工业经济发展。尤其以培育和扶持涉农龙头企业为重点,全力做好企业登记注册等工作,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是先后重点解决了涉农企业40家、农民个体工商户400多户涉农项目:如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申办粮食收购证、办理冠有“黑龙江省”名称字号的营业执照等急难问题。二是深入涉农企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共为涉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6件47个系列种类。为保护“龙谊”牌著名商标,我们积极联合企业,奔赴哈尔滨、富锦、桦川等地打击侵权行为。三是扶持农村市场。在规范管理上对市场房屋、柜台按经营项目,依据蔬菜、干调、熟食等类别进行划行归类。规定经营时必须悬挂营业执照、开具信誉卡、佩戴胸卡、明码标价。并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和不服从管理的,交市场派出所协助处理。对严重拢乱市场秩序交**镇派出所处理。全县7处农村大集年交易总额在8540万元左右。四是扶持农村大集,在我局与乡(镇)政府协调下,设大集10处,年交易总额在1209万无不左右。五是利用乡(镇)工商所微机联网优势,为农民就近办照、验照,对偏远村屯的农民业主,我们采取制,上门服务,大大方便了农民,并为其节约了车费、减少了办照时间。

在一私营企业在粮油经营中被骗货款20万元,我局劳协人员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亲自陪同业主前往辽宁宽甸县追款。通过当地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查到了对方信息,并向业主提出在当地法院提讼的建议,业主迅即在当地法院,诉讼后追回了货款。

几年来,我局在为广大工商业主提供服务中,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无论是国营还是民营,无论是个体大户还是小户,都能做到一视同仁,不分贵贱,坚持法律、法规面前人人产等。执法中对钉子户都是耐心细致地讲解条款,细心说明,从而受到了广大工商业户的欢迎。通过强化执法监管,提高服务水平,使**市场经济秩序景然。

工商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篇4

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近年来,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干旱等灾害频繁发生。同时,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突发风险事件较多,政府公共管理面临较大压力。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等公共事件的管理中,保险可以最快的速度化解风险,稳定社会,安定人心,弥补政府对公共危机应急机制中资金投入的不足,减少灾害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政府排忧解难。在这方面,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健全保险行业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国家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快论证和研究,科学合理地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和运行模式,完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三、运用商业保险服务特殊人群当前,国家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其核心是城镇化建设。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将出现诸如留守儿童、高危职业从业者、失地农民、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他们的人身风险相对较大,也给政府的公共管理带来挑战。大胆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商业保险保障,应成为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比如,针对农民工群体,可以在农民工输出地组织集中投保,对高危行业农民工提供保障,并开办补充工伤保险,解除农民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又如,在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方面,可由政府、开发商和农民按适当的比例共同构建失地农民养老账户基金,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基金的管理。再如,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开办出租屋综合保险、租住人员人身保险,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建筑行业开办团体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为流动人口的迁徙、就业和工伤等提供风险保障。

二、运用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

以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为核心的民生建设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政府统揽包办的方式。实践证明,这是不可持续的,也受到社会广泛诟病。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对这些公共产品,应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按照市场化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来承担。商业保险公司具有精算技术、机构网络、体制机制等方面的优势,完全可以承接下来。一方面,要支持保险业参与基本社会保障管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专业化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优势,支持保险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同时参与基金管理,形成“征、管、监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运作机制,在维护基金安全的同时提升基金运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将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企业年金业务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情况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三、运用商业保险加强城市管理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大型城市规模将越来越大,中小城市将越来越多,城市管理也将越来越复杂。这是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保险企业参与城市管理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许多问题。比如,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社区可组织居民签订协议,以户为单位参加治安保险。治安保险涵盖意外伤害、财产失窃等赔偿责任,可以进一步完善社区群防群治责任机制。又如,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可与保险企业合作,开展交通事故快撤理赔服务,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压力,预防二次事故,为群众提供便利。再如,在公共场所管理方面,可以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善消防安全监管管理体系,提高火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运用商业保险协调社会关系

工商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篇5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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