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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收集5篇)

时间: 2024-08-26 栏目:写作范文

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科学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交通行政处罚权,促进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省交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交通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管理相对人法制观念,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项目。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逐项登记,做到不遗漏一个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每个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都要有合法依据。

(二)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在梳理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1、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2、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要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一般不少于轻、中、重三个等级)。

3、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5、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7)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8)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9)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10)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2、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3、建立健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促进交通各执法单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10月20日)。布置全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高质量地完成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

(二)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细化处罚标准(11月15日前)。交通执法各部门要依据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件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结合违法行为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制订本部门的细化标准,报厅法规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由厅法规处负责拟订。

(三)集中修改,提出初稿(11月25日前)。由厅抽调各执法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厅起草小组,集中办公,对各单位上报的细化标准进行审核、修改、完善,对《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初稿)》和《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初稿)》。

(四)征求意见,汇编成册(12月20日前)。厅起草小组将两件初稿分送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根据所征求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编印成册,交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厅务会讨论。

(五)公布处罚标准(12月30日前)。将厅务会讨论通过的《江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和《江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江西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孙茂刚省交通厅副厅长

成员:王圣义省公路局副局长

刘伯康省稽征局副局长

彭发根省高管局副局长

严春生省航务局副局长

王赣军省运管局副局长

胡大根省航运局副局长

栾建平厅质监站站长

谢元银厅办公室主任

汪明彦厅监察室主任

梁雅端厅法规处处长

袁望京厅基建处处长

钟彦祯厅财审处处长

秦小辉厅运安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处,由梁雅端任办公室主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交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认真学习兄弟省市和我省试点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本部门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篇2

一、工作目标

按照《县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改革的意见》“一分、三合、两督”(权力分离、人员合规、程序合法、裁量合标、行政监督、外部监督)的原则,将行政执法权与监督权相对分离,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监督人员都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性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严格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觉接受县司法局的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按照《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通过本机关官网,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完善各自工作程序,并由行政执法人员与法制机构分别完成,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协调统一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促进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二、推行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其所属执法机构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案件调查取证与对证据资料的审核认定分别由不同执法人员完成,即案件承办机构(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取证;法制审核机构负责立案审核和证据资料的审核并拟定处罚意见,最终由局领导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一种机制。

三、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1.成立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领导小组。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庆国,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四级主任科员为副组长;为成员的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领导小组。

2.成立办案机构:办案的具体工作由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3.成立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由局法制室承担。

四、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基本程序

(一)立案登记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受理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经过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提交局法制室《立案审批表》。局法制室对立案审批表统一编号,要做到一案一号,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二)调查取证

案件立案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参照《省行政程序规定》、《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1.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应当清晰准确记载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

2.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综合运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形式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证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内容充分确凿,证据材料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理性。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验、勘验、鉴定。

3.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要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翔实准确地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应从时间、地点、人物、情节、手段、后果六大要素入手叙述违法事实。三是要对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类梳理和筛选,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四是要准确说明处罚的理由。即简明扼要地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某项规定,其社会危害程度是否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有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与理由。调查报告及所收集的证据资料应在调查结束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交由法制室进行审查。

6.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应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

(三)案件审查

1.局法制室应当对案件内容进行如下审查:

(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3)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5)使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6)行政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7)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8)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2.审查后,局法制室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1)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退回案件承办机构(人员)补充调查。

(2)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显著轻微可以不予以处罚的,应当填写审查意见,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决定不予处罚。

(3)经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交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行政执法案件事先告知(听证通知)书,且审查行政执法案件文书中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有无说理性内容。

审查终结后,局法制室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审签,审签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依法做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局法制室审核后提出的意见或集体讨论研究结果,视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事实成立,查办程序合法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有说理性内容。对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3.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案申请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发处罚决定书,违法当事人履行完处罚决定后,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局法制室提出结案申请,经局法制室审核,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结案,局法制室统一装订归档。

(六)执法决定公示

严格按照《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通过本机关官网,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工作要求

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篇3

一、运管子行业有关管理工作的依据、职责

(一)道路客运许可的依据、职责

1、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福建省运输管理局道路客运许可事项集体研究和网上审批工作制度(试行)》。

2、职责:贯彻执行运输行业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行政区域客运经营及客运班线的行政许可并做好线路牌、核准证的发放工作;负责道路客运经营权招标投标组织、指导工作。

(二)道路运政执法的依据、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福建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暂行)》。

2、职责:贯彻落实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和运政执法工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二、运管子行业廉政风险索引图

客运经营权许可环节

道路客运许可

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环节

廉政

风险

执法证据收集环节

暂扣环节

道路运政

执法

审查立案环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环节

三、工作流程图、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一)道路客运许可

1、客运经营权许可环节

1)流程图

企业申请

形式审查

实质性审查

受理公示

集体会议研究

许可公告

符合招标要求的,进行招投标

不符合招标要求的,集体会议研究作出许可决定

拟许可公示

2)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项目

所处环节

涉及对象

廉政风险点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主体

道路客

许可

客运经营权

经办人

1.在形式审核时故意刁难申请人或拖延办理;

2.有意不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有意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和网上公示;

4.在实质性审查时,滥用职便或有意给特定人行方便、变通审查。

A

1.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道条》及《客规》等规定进行审核;

2.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岗位操作;

3.定期轮岗;

4.建立部门内部审核制度。

经办人

内设部门负责人

1.不提交集体会议研究,独断专行;

2.利用职便授意经办人违规办理。

A

1.定期轮岗;

2.严格执行《福建省运输管理局道路客运许可事项集体研究和网上审批工作制度(试行)》(闽运管办〔2010〕19号)。

内设部门负责人

单位领导

1.滥用职权,授意给特定人开方便之门;

2.不集体会议研究,独断专行,违规许可。

A

1.“三重一大”事项需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2.严格执行《廉政准则》;

3.上级加强党风廉政工作监督检查;

4.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单位领导

2、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环节

1)流程图

集体会议研究决定

新增班线/运力计划

计划公示

集体会议研究

作出许可决定

开标

招标公告

符合资质的投标企业

超过3家

符合资质的投标企业

不足3家

评标

中标

根据中标情况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项目

所处环节

涉及对象

廉政风险点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主体

道路客

许可

客运

经办人

滥用公务权,在前期市场调研时,对市场准入、企业资质等方面有意偏袒特定人,影响决策或招标过程。

A

1.严格执行《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试行)(闽交运〔2010〕138号);

2.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岗位操作;

3.定期轮岗。

经办人

内设部门负责人

1.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不开展招投标工作;

2.利用职便,违规干预招投标工作。

A

定期召开集体会议,研究招投标初步意见。

内设部门负责人

单位领导

1.不集体研究客运班线招投标事项,个人说了算;

2.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投标工作。

A

1.“三重一大”事项需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2.严格执行《廉政准则》;

3.上级加强党风廉政工作监督检查;

4.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单位领导

(二)道路运政执法

1、流程图

发现违法事实

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制作《交通执法案件审批表》,审查立案

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领导审批

执法部门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归档

依法需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应在3日内提出申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证书或证件的,应出具《暂扣凭证》

2、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1)执法证据收集环节

项目

环节名称

涉及对象

廉政风险点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主体

道路运政执法

执法证据收集

运政执法人员

1、进行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少于两名,且未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调查取证片面,证据不符合事实;

3、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不处理或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处理。

A

1、公示运政执法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和编号,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暂行)》的规定,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岗位操作;

3、定期组织执法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运政执法人员

执法部门负责人

1、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不主动回避;

2、利用职便授意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取证。

A

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执行处罚有徇私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对严重违纪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2、建立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3、定期轮岗。

执法部门负责人

单位领导

利用职权违规干预证据收集。

A

1、严格执行《廉政准则》;

2、上级加强党风廉政工作监督检查;

3、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单位领导

2)暂扣环节

项目

环节名称

涉及对象

廉政风险点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主体

道路运政执法

暂扣

运政执法人员

1、暂扣违法车辆、证照、物品,未出具《暂扣凭证》;

2、未妥善保管暂扣车辆、物品或私自挪用暂扣车辆、物品;

3、对暂扣的车辆,私自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保管费。

A

1、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暂行)》的规定,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岗位操作;

2、定期组织执法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运政执法人员

执法部门负责人

1、利用职便,私自挪用暂扣车辆、物品;

2、对暂扣的车辆,私自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保管费。

A

1、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执行处罚有徇私情况的,要立即纠正;

2、建立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3、定期轮岗。

执法部门负责人

单位领导

利用职便,私自挪用暂扣车辆、物品。

A

1、严格执行《廉政准则》;

2、上级加强党风廉政工作监督检查;

3、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单位领导

3)审查立案环节

项目

环节名称

涉及对象

廉政风险点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主体

道路运政执法

审查立案

运政执法人员

1、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立案;

2、未严格履行程序,立案程序不合法;

3、不听取当事人意见或不予复核。

A

1、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暂行)》的规定,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岗位操作;

2、定期组织执法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运政执法人员

执法部门负责人

1、为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说情、打招呼,办理“人情件”;

2、对违法事实清楚,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

A

1、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执行处罚有徇私情况的,要立即纠正;

2、建立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3、定期轮岗。

执法部门负责人

单位领导

对案件不予审核、审核不严或审核结论不当。

A

1、严格执行《廉政准则》;

2、上级加强党风廉政工作监督检查;

3、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单位领导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环节

项目

环节名称

涉及对象

廉政风险点

风险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主体

道路运政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运政执法人员

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规从轻、减轻、减免、从重、加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A

1、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福建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定期组织执法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运政执法人员

执法部门负责人

接受当事人吃请、礼金、礼券等,授意稽查人员对违法人员从轻或减免处罚。

A

1、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执行处罚有徇私情况的,要立即纠正;

2、对处罚数额较大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

3、定期轮岗。

执法部门负责人

单位领导

利用职便或经同事、朋友打招呼私自从轻或者减轻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A

1、严格执行《廉政准则》;

2、上级加强党风廉政工作监督检查;

3、定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单位领导

四、管理制度一览表

序号

制定

部门

制度名称

主要内容

1

全国

人大

《公务员法》

(2005年主席令第35号)

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2

全国

人大

《行政许可法》

(2003年主席令第7号)

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程序、费用进行规定,明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3

全国

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主席令第63号)

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等做出规定。

4

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发〔2010〕19号)

明确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对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等进行规定。

5

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

准则》(中发〔2010〕3号)

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依法追究违反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责任。

6

国务院

《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

对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规定;为惩戒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供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

7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

对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以及国际道路运输等内容进行规定,明确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序号

制定

部门

制度名称

主要内容

8

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原则、生产储存和使用、经营和运输及应急救援等做出规定。

9

中纪委

《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纪发〔2007〕7号)

规定了国家公务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应严格禁止的八类行为,明确了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

10

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明确道路客运、客运站许可和经营、客运车辆管理等规定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1

交通运输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9号)

对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货运车辆管理和货运站经营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

12

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

对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个环节进行规定,明确监督和考核责任。

13

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原则、管理范围、资格考试和认证程序、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违章处罚等做了具体规范。

14

交通运输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原则、经营许可、教练员管理、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具体规定。

序号

制定

部门

制度名称

主要内容

15

交通运输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原则、经营许可、车辆设备管理、危险货物运输、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

16

交通运输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管理原则、经营许可、维修经营、质量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

17

交通运输部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令2004年第

10

号)

对道路客运许可的实施主体、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审查方式、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印章的使用、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和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18

交通运输部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

对交通行政处罚的管辖、处罚决定、处罚适用和处罚执行等进行规定。

19

交通运输部道路司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公路发〔2008〕382号)

对道路管理人员、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运输从业人员、货运站(场)、客运站、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国际道路运输、运输证件、行政执法和运输统计等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序号

制定

部门

制度名称

主要内容

20

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试行)》(闽交运〔2010〕138号)

对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条件、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和考核、施行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21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交运〔2010〕10号)

对符合资质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与许可。对不予重新许可、予以重新许可以及其他情形进行规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22

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配

套制度》(闽交政法〔2008〕9号)

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处罚依据、内容、裁量档次、处罚基准做明确规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

23

省运

管局

《关于印发道路客运许可事项集体研究和网上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闽运管办〔2010〕19号)

对我省道路客运许可事项集体研究的审查依据、原则、程序、人员组成、纪律以及网上审批项目、程序、时限进行规定。

24

省运

管局

《福建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廉政规定(试行)》(闽运管监审〔2009〕9号)

对行政许可的关键环节“许可决定”的步骤、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廉政准则等作出具体规定。

25

省运

管局

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篇4

2001年11月,某村举行第一轮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原村主任周某比另一位村主任候选人陈某少了200多张选票。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周某亲戚)得知后,便请人伪造了该村选举委员会的印章和500张选票,在第二轮村民委员会主任选举时,趁工作人员不备,将其伪造的500张选票夹在正式选票中投入票箱,致使该村委会主任选举工作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分歧意见:

对本案张某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理由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一种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张某伪造选票并夹带进票箱的行为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之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对象虽然不是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但从选举的重要性和破坏该选举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来看,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应纳入我国《刑法》破坏选举罪打击的范畴,以维护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况且,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某些行政管理工作时(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的管理等),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所以,妨害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也构成破坏选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理由是: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人民团体,张某伪造的村选举委员会印章属于人民团体的印章,故其行为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要求破坏选举的对象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包括村民委员会委员。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使当前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适用类推,以破坏选举罪对此类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同时,村选举委员会不属于人民团体,张某行为也不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

(案例提供:程良贵陈德钦)

评析:

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三种意见,即对上述行为目前无法以犯罪论处。

按照刑法学的通说,犯罪行为的三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我国刑法找不到上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因为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破坏选举罪,要么限定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要么限定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这样一来,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舞弊行为就钻了法律的漏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仍然没有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资格无效。”这里只规定,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当选资格无效”,并没有规定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上述违法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仍然找不到依据。

对员工处罚的处理意见篇5

【辩论】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各执一词。

原告诉称:1.华联商厦是街道所属企业,有关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由市劳动局管辖,地区劳动局是市劳动局的上级机关,直接对市劳动局所辖单位进行处罚是越权行政。2.《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的“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是指没有任何道理,采用暴力、威胁、围攻、侮辱等积极的方法阻止、妨碍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行为,是—种作为的违法行为。而华联商厦在地区劳动局工作人员调查时并未采取上述方法进行阻挠,只是对其整改指令提出异议,请求其收回,在其规定的调查、询问的时间由于有其他事情没有如期到场,这些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无理阻挠行为”。因此,地区劳动局适用《劳动法》第101条、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之规定对华联商厦处罚款800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3.《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法人处1000元以上的大数额罚款应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其中的较大数额的罚款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地区劳动局对华联商厦罚款8000元,远远超过1000元这一大数额的界限,是较大的数额,华联商厦对这一罚款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地区劳动局在下达处理决定前未告知华联商厦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被告辩称:1.地区劳动局是地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劳动行政工作,对全区的用人单位均有管辖权。目前,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案件管辖范围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我省劳动厅制定的《劳动监察规定》:“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可以对下级监察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用人单位委托给下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因此,地区劳动局对本案有完全的管辖权。2.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101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其中的第(3)、(4)项的“拒绝”行为既包括明确表示的拒绝提供资料和拒绝解释、说明,也包括对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资料,作出解释说明”的要求不予理睬的默示拒绝。华联商厦对地区劳动·71·局发出的“限期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在其发出携带有关资料接受询问的通知后又不予理睬,是一种“默示拒绝”,构成了“无理阻挠行为”,应予处罚。3.《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法并未明确较大数额罚款的界限,劳动部和我省立法机关也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地区劳动局决定对本案不进行听证是不违法的。请求法院判决维持地区劳动局对华联商厦的处理决定。

【判决】1997年5月30曰,赣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招工时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押金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所收押金应当退还员工。但被告认为原告阻挠了被告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主要证据不足,罚款数额较大而未告知原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劳动法》第68条,《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第1、3目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维持赣州地区劳动局劳行决中(97)1号《关于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书》的第1项,即执行整改指令退还员工交纳的抵押金。二、撤销赣州地区劳动局劳行决字(97)1号《关于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书》的第2项,即处罚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200元。被告对—审判决不服,向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维持其处理决定书中的罚款8000元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在招工期间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押金,违反了《劳动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理应予以退回。在接到上诉人的询问通知后,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按通知的要求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已构成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行为,上诉人依法作出处罚是正确的。江西省劳动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尚未制定颁布,原审法院自行确定标准,上诉人未经听证程序而作出决定一节认定违法不妥的,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如下:一,维持赣州市人民法院(1997)赣行初中第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二,撤销赣州市人民法院(1997)赣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三,维持地区劳动局劳行决字(97)1号处理决定书第二项。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上诉人华联商厦承担。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被告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有管辖权,笔者也同意这一观点。因为关于劳动监察的管辖界定问题,法律、法规都未作明确规定,而省劳动厅制定的《劳动监察规定》确定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管辖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所以被告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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