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作为电子商务必要的支撑要素之一,跨境物流却成为了阻碍跨境电商发展的瓶颈。处理这个瓶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如何衔接境内物流与境外物流,如何经济高效地解决“跨境这一过程。到目前为止,国内少有规模和专业程度都足够提供全程供应链范围下的物流服务的专业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公司,也少有跨境电商平台能够系统全面地整合跨境物流资源和相应的社会资源,并且我国针对跨境物流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关于跨境电商还没有规范的国际化物流系统,物流成本居高不下,这些都大大削弱了跨境电商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
国家不断出台“政策红包来推动跨境电商的发展,2012起不断开放的跨境电商试点城市也给跨境电商物流模式的创新和实现带来了新的契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及物流模式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但大多数前人的分析都是基于已有的跨境电商物流模式,分析制约因素和提出解决办法。极少人涉及现有模式的改进和对发展契机的分析。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从现有的跨境电商物流模式出发,对出口模式的制高点海外仓模式进行改进并提出未来跨境电商物流管理论文模式创新的突破点。
1在大物流时代跨境电子商务新的发展契机
海外仓虽然是“电子商务3.0时代下跨境电商贸易的制高点,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对运营管理的水平有很高的要求。跨境电商卖家企业对境外仓库中货物的仓储、发货远程操作,并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必须依靠精准、专业的物流信息系统,以实时掌握在途和在库的商品情况。在信息监管下,由买卖双方共同控制的海外仓系统可以解决目前海外仓系统的不规范问题。
图1
此系统主要由三个主体构成: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监控中心、交易主体。指令由交易主体(卖方和卖方)共同发出,所有的指令都必须反馈给信息监控中心,而交易的具体内容和结果要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有实时更新和信息的呈现。货物的唯一标记作为追踪的凭证。
2第四方物流
第四方物流(FourthPartyLogistics,4PL)强调整个供应链的优化,必须整合信息技术、传统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三个方面的资源。
在满足物流需求的基础上,我国现有为跨境电商交易双方、第三方来整合社会物流资源,实现物流信息共享的服务。例如由第三方运营的海外仓,它可以为其客户提供订单管理、库存管理等增值行为;再如为跨境电商卖家提供整合境内、跨境即境外物流的货运承运商,实现各类资源的集成,由于没有涉及采购管理,称此类服务为“第四方物流。
第四方物流需提供供应链的优化服务。4PL已成为在大物流时代下解决供应链问题,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突破点,也成为了未来跨境电商物流追求更经济的运营模式的希望。越来越多的跨境电商的物流服务商在信息技术、复杂性以及增值服务的维度进行了突破,例如Axado与全球超过150家物流公司进行了合作,为跨境电子交易的相关方提供一系列的物流解决方案。
3跨境电商试点城市
近日,福建自贸区福州、平潭也获国家支持,成为新的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上海、重庆、郑州、杭州、宁波、广州、深圳、天津等九大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城市。
在跨境电商试点城市,有四种业务模式可以申报,其中“直购进口“一般出口“保税出口已经在全国进行开放。还有“保税+直邮模式,也就是“保税进口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让企业先将货运至保税区内,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海关清关的复杂手续,使货物入境的时间缩短2~3天,减少了将近10%的物流费用。这种模式还允许境内进口商和境外进口商在自贸区内适当囤货,通过批量保税进出关。
九大跨境电商试点城市有其各自使用的模式和特点:
表1
城市模式特点
上海
“跨境通一般出口、网购报税进口、网上直购进口自贸赚取和直邮中国模式:主要集中在快销品领域,能比实体店价格降30%左右
重庆
“e点即成保税进口、一般进口、保税出口、一般出口全国唯一具有跨境电商服务四种模式全业务的试点城市;先行先试以海关认可的条形码作为跨境货物的通关依据,跳过申报环节,每票订单节约通关费用约15元
宁波
“跨境购保税进口保税备货模式: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批量采购商品,通过海运备货到保税区指定的跨境仓内,商品以个人物品形式申报出区,只缴纳行邮税
郑州
“e贸易保税进口唯一利用综合保税监管场所进行跨境电商试点的城市;跨境B2C营销模式,所售商品直接与海外生产商联系合作,中间不经过任何代购、代销环节
杭州“跨境一步达保税进口、直购进口中国首个部级跨境电商试验区,浙江省唯一集“保税进口与“直购进口模式于一体的全业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并设有跨境一步达
广州
“状元谷保税出口、一般出口B2C一般出口(邮件/快递):线上信息平台管理信息,凭物流清单先申报放行;B2B2C保税出口:“整进、散出、汇总申报
天津保税进口、直购进口以海运为特征的保税备货模式。境外商品集中入境暂存保税港区,以跨境电商平台的形式分销,计征行邮税方式报关进口
深圳前海保税进口、保税出口首个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功能齐全、政策优惠、开放层次高;跨境电商出口业务通关、结汇、退税瓶颈打通;允许跨境电商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转入外汇
福州平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闽台两岸共同打造的首个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保税进,行邮出
由于跨境电商交易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国家对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开放持谨慎态度。相信随着跨境电商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跨境物流的体系将会更加规范,未来会开放更多的跨境电商试点城市,这也成为跨境电商物流模式创新的突破点。
4政策
跨境电商的飞速发展和经济效益引起了国家的重视。2011年起,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跨境电商的鼓励和限制政策,表2截选了与跨境电商物流相关的政策。
表2
时间事件主要内容
2011年3月《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优化物流配送布局,发展与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协同运作的物流配送服务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批准跨境电商服务试点在郑州启动,随后试点扩展到上海、广州、重庆、郑州、杭州、宁波、深圳、苏州、平潭等多个城市海关总署批准的跨境贸易电商服务共四种模式,分别为一般进口、保税进口、一般出口和保税出口
2014年7月海关总署宣布,6+1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开放给予跨境电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即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海外商品只需要缴纳行邮税,免去了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
2015年10月海关总署正式行函确定天津市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从2012年底国家发改委批准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为首批跨境电商试点城市以来,跨境进口电商正式获得官方认可和支持,截至目前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已增至9个
资料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整理。
跨境电商是中国崛起的一大历史机遇,不断出台的“政策红包体现了国家的重视。跨境物流现已成为阻碍跨境电商发展的一大瓶颈,且物流成本也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一大利益点,国家也必将会出台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来促进物流平稳快速发展,完善物流体系,规范物流系统。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国家应该通过资金、税收等优惠政策来引导相关物流企业的发展,支持其开展国际物流业务来。另外应注重面向国际物流的基础设施建设,相信跨境电商物流模式在新政策环境下会有更进一步的突破。
5结语
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在新时代背景、新发展机遇下国家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跨境物流却成为了跨境电商进一步发展的阻力。如何让跨境物流的发展速度和水平跟上跨境电商突破的步伐,是经济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必须抓住的机遇。
跨境电商物流模式在不断创新,结合跨境电商的特点和国家相关政策的不同契机下,比较新颖的物流模式有聚集后规模化运输,也就是集货物流,保税区的开放环境下的跨境电商的海外直邮和保税区发货的新型物流模式以及海外仓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跨境仓的突破等。这些模式是在跨境电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跨境物流技术的突破。但这些模式都存在问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大物流时代下,随着国家社会、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技术、开放程度的不断突破以及改革的不断加深,跨境电商物流模式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契机。在信息监管下,由买卖双方共同控制的海外仓系统在未来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电商时代下是有望实现的。在供应链技术的不断发展、资源整合能力的不断提高下,4PL联盟的构建成为可能,并能提供更加完善的跨境电商物流方案。在未来跨境电商的不断完善下,开放更多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相关的优惠政策也会更加开放,这些都能从根本上推进跨境电商物流模式的创新和突破。
参考文献
一方面,持续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正进入规模化发展快车道;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涉及到不同地区的参与主体,带来了参与主体之间的信任问题,进而制约着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研究和制定解决跨境电商信任难题的有效策略和举措,有助于推进跨境电商又好又快的发展。
1跨境电子商务及其信用现状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商品或服务交易、完成支付结算和物流配送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卖家和买家遍布全球,拥有强大的市场潜力。根据不同的业务形态,当前中国跨境电商运营模式可分为五大类:海外代购模式(代表网站:淘宝全球购、京东海外购);直发/直运平台模式(代表网站:天猫国际、跨境通);自营B2C模式(代表网站:亚马逊、中粮我买网);导购/返利平台模式(代表网站:一淘网、极客海淘网);海外商品闪购模式(代表网站:天猫国际的环球闪购、聚美优品海外购)。
伴随着交易额的快速增长,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其中信用问题最为突出。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造成的信息不对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存在巨大障碍;而且,因为国内外信用体系的差异而产生的信用问题也会给跨境电商带来更大的风险。目前,各国、各地区的法律规范存在差异,信用标示缺乏统一的标准,更缺乏全球统一的信用管理机制,这对跨境电商交易活动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与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相比,我国的信用管理机制和信用体系明显不够健全,由此导致跨境电商交易双方信用缺失、网上侵权、假冒伪劣等问题屡见不鲜因此,信用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障碍。
2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存在的问题
由于跨境电商平台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的特点,所以在跨境电商交易中易产生信用风险,不利于构建跨境电商交易有序发展的健康环境。具体来说,国内跨境电商交易信用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立法工作推进缓慢
国内有关跨境电商信用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跨境电商的髙速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跨境电商信用法律体系,仅有的几部和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还远远不能满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各政府部门近年出台的发展跨境电商的政策、法规仍不能较好地解决信用问题。如外汇管理局2015年1月出台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仅能解决跨境支付的问题;2015年5月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调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海关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目的是加强通关便利;质检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仅是解决了质检问题。
正是由于跨境电商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度缺失,致使跨境电商交易主体因失信行为而承担的成本往住很低。根据“委托一一”博弈理论,方的失信行为会造成委托方较大的损失。国内有关消费者隐私保护、权益保护、纠纷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许多跨境电商交易纠纷的解决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环境下,国内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屡屡发生店铺刷单、虚假评价、夸大宣传、商品伪劣、期满诈骗等事件,引起众多消费者差评和投诉,降低了国内电商企业在国际上的声誉度。与此同时,国外部分跨境电商平台为了净化市场环境,专门针对中国卖家做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是歧视性的条款,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举措。
2.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不力
跨境电商平台都会要求卖方在注册网店时进行实名认证,但仅凭实名认证还不足以了解其营业资质、信用情况及其在非诚信交易后所受到的惩罚,而平台对买家的审核更为宽松,仅凭手机号或者邮箱就可以注册成功,一旦进行失信交易,其违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同时,跨境电商平台的用户涵盖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卖家和买家,商品种类繁多且标准各异,造成跨境平台管工作困难童重。
2.3缺乏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
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也是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因素。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征信系统构架不完善,比如个人征信系统所包含的评价项目偏少,且社会各界难以通过便利渠道获取征信结果。再者,由于社会信用监管不到位,且公民未养成良好的信用意识和素养,导致失信成本较小,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地阻碍了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一旦在跨境电商交易中发生信用纠纷,对我国的消费者没有任何优势可言。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2.4信用信息披露问题'不仅我国政府没有建立完善的跨境电商信用系统,而且,各跨境电商平台自身建立的信用体系存在评价标准模糊、评价体系不严谨,缺乏对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的权威标准,导致其信用体系并不能完整地反映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另外,各跨境电商平台依据自身的情况建立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彼此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无法形成一致的评价标准,导致各自的评价体系成为信息孤岛,各平台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无法掌握交易主体在其他交易平台的真实信用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跨境电商交易市场交易主体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因此,亟须解决各跨境电商平台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3基于博弈论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参与的各决策主体行为选择及决策行为均衡问题的理论。在博弈论当中,企业或个人进行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还要考虑其他参与者的选择;同时,自己的选择也影响着其他参与者的决策和均衡。在博弈过程中,决策双方的行为相互影响,但又不可预知,其中一方的最优策略是基于他对其他参与者的策略的预期。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如果所有的卖家都像消费者所期待的那样诚信经营,以诚为本,那么跨境电子商务就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反之,就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信心,大大妨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跨境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向国际化以及复杂化发展,而且交易环节涉及各国政府机构、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另外,各国的出口信用体系、规范行业认证体系、法律解决途径等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多重因素造成交易主体在复杂的环境下难以做出科学决策,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博弈双方的决策。
下面为了更方便描述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博弈活动,我们作以下假设:(1)交易中只有卖家和买家两个参与者且都为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理性经纪人。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博弈中,卖方会有“诚信”或是“不诚信”两种选择策略,而买方则会有面对“购买”或“不够买”的决策;(2)卖家和卖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卖家占有更多的信息。
设卖家诚信经营的收益为R1,卖家不诚信经营的收益为R2,卖家因不诚信而受到的惩罚造成的损失为L,买家因购买商品付出的成本为C,收益为R3由此得出买卖双方博弈的收益矩阵表。
由表1可知,卖方和买方的决策组合有四组:(诚信',购买),(诚信,不购买),(不诚信,购买),(不诚信,不购买)。下面就这四组决策组合进行分析。
(1)(诚信,购买)表示双方互信,交易成功,卖家得到的收益为R1,买家得到的收益为R3。在互信条件下成功交易能够让交易双方各得所需,消费者享受到商品或服务,商户获得收益。就社会而言,交易会增进交易各方对网络的信任度,促进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w。
(2)(诚信,不购买)表示卖家选择诚信经营,但买家选择了不购买策略。此时,卖家选择诚信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为0,选择失信经营的收益为-L。因此,不管买家选择购买还是不购买策略,诚信经营显然是卖家能做出的最优策略。而如果卖家选择诚信经营,对买家来说,选择购买就是其最优策略。.
(3)(不诚信,不购买)表示双方在交易中都存在失信行为。卖家因为不诚信而付出的代价为L,即其收益为-L,而买家因为没有购买到商品或服务,不能获得收益R3。从表面上看,由于交易双方都存在不诚信行为,因而没有达成交易;但实际上,他们这么做破坏了跨境电商交易的健康环境,严重影响了跨境电子商务快速有效的发展。
(4)(不诚信,购买)表示在卖家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况下,买家购买了商品或服务。卖家得到的收益为R2-L,买家所获得的收益为R3<C,利益受损。
对于一个理性的卖家来说,诚信和失信所获得的收益的不同会对其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也就是R1与R2-L的大小关系。下面就这两种收益关系进行分析。
当R1R2-L时,卖家因诚信行为获得的收益最大化,因此,精明的卖家毫无疑问会选择诚信经营。
当R1=R2-L时,说明在交易中卖家无论是诚信还是失信,所获得的收益是相同的,而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卖家要考虑到其长远利益;他的最优策略选择必定是诚信。
当RKR2-L时,即卖家选择诚信的收益要低于选择失信的收益。由收益矩阵表可知,假如买家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卖家因诚信而获得的收益是为R1,选择欺诈而获得的收益为R2-L,失信经营能实现收益最大化,显然会成为卖家的最优策略。在这个前提下,假如卖家失信经营,买家选择购买和不购买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R3和0,为了降低损失,选择不购买就成为买家的最优策略。进一步说明,假如买家选择不购买商品或服务,卖家选择诚信经营和失信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0和-L,则诚信经营显然是卖家的最优策略。通过策略的反复决策,买卖双方始终无法达到相对均衡的博弈状态,因为不管双方选择哪种策略,都会因为各自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而不断改变各自的策略。
4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的策略与建议
为促进跨境电商交易健康发展,有必要采取相关举措促进跨境电商诚信体系建设,这些举措包括以下几点。
4.1构建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
为约束跨境电商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各国政府、各跨境电商平合有必要统一行动,构建透明的、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一方面,各国政府部门或跨境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制定统一的权威标准,建立客观的、公正的国际信用信息传递机制;另一方面,各跨境电商平台在不断优化自身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彼此之间积极沟通,运用技术手段打破信用评价的信息孤岛,尽快实现各跨境电商平台的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和髙效传递,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获取渠道,确保跨境电商交易参与者能随时随地获知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4.2发挥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作用
跨境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设离不开跨境电商平台的积极参与。平台方可参照国内在信用评价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天猫,采取企业认证、原产地认证、支付方式认证等多种认证措施,把好入驻卖家的准入关。还可对卖家的营业资质、信用情况进行详细审査并备案,并要求卖方所有信息包括货物的各种参数。此外,对不诚信经营的卖家,跨境电商平台可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在平台上公示曝光、对卖家予以警告甚至关闭店铺、将卖家列入黑名单,并将其不诚信记录报送卖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商行政部门。例如,2015年速卖通启用“严入准出”政策,采取严格的认证、限制新卖家的商品数,坚决将商品品质差、服务差的“劣质”卖家清除出去。通过规范该平台卖家行为,净化了该平台的市场交易环境。另外,对不诚信买家也要予以警告甚至限制其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说,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的上述监管举措,有助于净化跨境电商交易的市场环境。
4.3加快跨境电商信用立法进程
加快有关跨境电商交易的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有助于营造健康的交易环境,保障跨境电商持续快速发展。一方面,与跨境电商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财政部等)应从规划层面入手,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边试点、边完善的策略,建立较为完善的跨境电商法律规范体系,明确跨境电商交易各方的权、责、利,规范交易行为,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功能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广泛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信用云”平台,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用共享机制,对跨境电商交易各方的信用进行监管m。此外,还要采取激励惩罚措施,对诚信经营的卖家大力表彰和鼓励,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买家和卖家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提高欺诈交易的违规成本,为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4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明显滞后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严重制约了我国跨境电商的整体发展。完善的企业或个人的诚信评价体系可以有效地约束交易双方的经济行为。可借鉴国外先进的诚信评价体系,建立起能为更多社会成员所用的公开的诚信档案,政府部门、跨境电商平台可联合建立相关制度,对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全程跟踪。比如,可对入驻平台的卖家进行详细的资质调査,确保卖家之前没有不诚信经营行为;在卖家入驻平台后,从卖家的商品宣传、商品数、商品质量等方面予以实时关注;在交易完成后,可从交易记录、买家评价、纠纷记录等方面对卖家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因此,建立健全动态的、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才能督促卖家诚信经营,杜绝失信行为,使之成为跨境电商交易市场的守信者。
5结语
信用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一大顽疾,信用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交易的各个方面,因此社会各方需要较长时间加强跨境电商信用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只要参与跨境电商交易的各主体方齐心协力,就能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监管平台,提高交易主体的信用意识,在买卖双方各自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最终实现跨境电商和谐发展。
关键词:跨境电商;高职人才;培养模式
跨境电商人才需要兼具外贸人才和国内电商人才的双重能力,这种人才目前我国人才市场紧缺,而且由于电商工作有着很强的本土特点,因此企业很难从外直接招聘,加上我国跨境电商的相关人才培养体系不够完善,更是加剧了人才缺乏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次论文研究针对新型外贸跨境电商高职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全面探究,首先对具体的培养模式内容进行了分析,其次针对新型外贸跨境电商高职人才培养措施进行了总结。
1.新型外贸跨境电商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概述
1.1课堂采用模拟案例教学
培养跨境电商人才就必须要培养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因此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重视模拟教学方法和案例教学方法。这两种教学方式都能够直接开展具体问题的分析,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掌握外贸电商工作的关键。首先,要模拟电商工作的现场,在教学中应该正确引导学生养成一种独立自主的、富有批判精神的思想意识,并且着力于培养学生的判断能力,以便使学生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能够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例如:教师可以利用电子多功能教师来模拟探路跨境电商服务,在模拟工作的过程中,学生通过电子商务获得中国境内买家(模拟)的购物单,从国外原产地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至保税物流中心转关、申报,同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抽样查验,再终端配送到中国境内买家(模拟)手中。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如果能够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完整掌握基本工作方式就能够在以后的工作中顺利完成任务。其次,要开展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方法主要是针对理论学习而设立的,让学生分析具体的跨境交流案例,然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促进学生专业知识向实用技能的转化,同时也在很大层面上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了学习的自信心。
1.2构建开放教学体系
为了让学生获得跨境电商工作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型外贸交易的工作,教师要联合高职学校,尽可能地为学生创设出开放的教学体系。首先,要建立基本技能培训的开放体系。在基本技能的学习过程中,教师要组织合作学习活动,让学生通过完成一些课堂小任务来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其次,要开展电子商务系统建设开放体系。如通过局域网组网、网络接入与系统设置、文件传输服务器和电子邮件服务器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具体操作,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使学生能够对所学知识形成感性认识。另外,要完成综合训练,开放课堂环境可以让学生进入企业进行学习。
2.新型外贸跨境电商高职人才培养措施
通过以上基本教育模式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新型外贸跨境电商高职人才培养措施必须要重视课堂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尽可能建立起校企联合教学模式,为开放教学提供保障。
2.1明确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目标
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要秉承“以能力为中心”的基本目标,“能力”不仅仅是操作技能(Ability),而是一种职业能力(Competence),要求教学过程要完成职业任务所需的综合素质的全面培养。同时,要考虑到跨境电商人才的实际作用,要“以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为宗旨,培养实用型人才。因此,与之相关的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运行机制,以至于课程设置、课堂教学等都要围绕这一培养目标来构建、实施和组织。知识课程体系建设应成为具有多层次、多结构的系统化课程体系,以课堂为核心向学校教育、企业培训、社会实践、国家认可、国际通行等逐步拓展,实现个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互协调。
2.2大力推行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办学能够保证跨境电商学习过程中有更为广阔的实践空间,更为真实的实践平台。首先,要对学生实行企业化管理。在企业化管理中,班主任成了企业领导,老师换成电商工作的主管,学生就成了具体操作人员的角色。在这种管理下,他们懂得了什么是合作,什么是效益,更从实际生产中懂得了怎样协调多方面的能力,完成跨境贸易的工作任务。其次,课堂教学也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专业建设和改革。对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下的电商行业进行岗位需求调查,然后教学过程中突出适度超前性,与相关企业共同谋求和设计专业的发展和建设方案,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多种培养模式,根据行业和企业需求确定招生计划、课程设计等。总之,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能够保证电商人才的培养实现全面发展。
2.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跨境电商的师资队伍水平决定了具体的教学效果,因为跨境电商专业的教师要有英语、外贸知识和电商知识,三位一体的要求使得很多高职院校缺乏这些师资力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高职学校要重视内部培养和外部聘任。师资引进来自于一线电子商务企业的操作人员或是具备电子商务师等资格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这些老师其中一部分必须懂得工业、商业、流通、外贸、消费领域等的商业贸易的模式,能够在精确的成本效益分析基础上评价电子贸易时机。内部培训则要针对原有的师资力量进行有明确方向性的培训学习,让高职教师尽快获得专业知识能力,完成教学任务。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模式要重视校企联合下的开放教学设置,保证课堂教学中能够通过多种教学方式,提升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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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跨境电商产业,企业是主体,人才是关键。
跨境电子商务正在全国兴起。
跨境电商可以打破时空阻隔,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新方式和新手段。2013年,我国跨境电商总成交额已超过3万亿元,其中跨境零售额20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43%,远高于同期外贸总额7.6%的增速。
“跨境电商大市”
东莞的做法与经验
珠三角的东莞市,不仅是全国外贸大市,电子商务发展也走在全国前列。目前,东莞拥有电商网络经营主体5.4万家,2013年全市电商交易额达2300亿元,增长28%,中小企业电商应用率达40%。发达的加工贸易、集聚的电商产业和丰富的外贸经验,造就了东莞市发展跨境电商的先天优势。
2013年6月,副总理在东莞出席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时,要求东莞市探索发展跨境贸易电商的思路方法、政策措施和市场手段。东莞市抢抓机遇,以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为契机,积极争取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指导支持,制订了《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方案》。7月1日,黄埔海关在东莞率先启用全国统一的海关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虎门港成为全国唯一跨境贸易电商订单B2C正规通关口岸,当日成功验放货物10198票。目前,东莞跨境电商日均货物通关5万票,预计5年后可达到每天20万票,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了贸易便利现代化水平。
东莞市跨境电商服务试点采用“平台+园区”的发展思路。其中,园区建设重在解决产业集聚问题,平台建设重在解决跨境电商企业无纸化通关过程中,能够获取相关凭证、快速通过、规范结汇及退税等问题。
东莞市跨境贸易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整合电子政务资源的基础上,与关、检、汇、税4个部门的信息系统贯通而成。平台以商品清单、订单、运单、支付单为主线,通过电商交易平台、电商企业、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邮/快件监管中心等多个环节获取电商交易数据,既可为关、检、汇、税等部门高效提供数据支撑,又能为商务、财政、科技等部门及跨境电商产业园管理服务提供信息服务,还可满足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过程中的经营备案、口岸通关、结汇、退税、申报补助等服务功能。
东莞市跨境电商产业园以城区中心园区为发展龙头,在具有优势特色产业镇区分批建设系列电商产业园,形成1个中心和N个基地的发展布局。其中,东莞邮政园区突出开展国际邮件小包出口;松山湖园区重点引进和培育大型电商平台及电商金融企业、第三方中介认证机构、电商专业人才及构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等;虎门港园区则依托B型保税物流中心、快件中心、通关信息平台三大载体,突出发展跨境通关的主渠道功能;虎门镇园区重点以外贸服装为核心,发展跨境O2O、B2B、B2C及C2C电商模式;东城街道发挥全国第二批国家智慧试点城市优势,依托智慧产业发展跨境电商;大朗镇以毛织产业集群为基础,不断完善毛织产业中心电商圈。
探索三种服务模式
近年来,安徽高度重视跨境电商发展,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创新加工贸易模式,加快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加快发展跨境电商,打造新型外贸增长点,已经成为共识。
但从整体上看,安徽的跨境电商发展仍较滞后。一方面,对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支持措施尚不明确,支持合力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发展跨境电商的基础条件相对薄弱,尤其是从事跨境电商的市场主体相对偏少,相当一部分企业发展跨境电商的意识不强或缺乏专业人才。
当前,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瓶颈,既有政策层面的问题,也有技术层面的问题。在政策方面,现行对外贸易政策尚难以适应网络化、碎片化、虚拟化的电子商务,通关和税收政策也亟待完善。在技术层面,由于B2C、C2C方式的跨境电商主要以邮包、快件方式出口,难以实现规范和便利化通关、结汇及退税,也无法进入商业统计。
为解决这些问题,安徽可借鉴东莞市“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立足实际、稳步推进”和“完善机制、科学监管”的经验,一边争取国家试点支持,一边加强地方创新改革,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逐步探索针对不同类别的跨境贸易通关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
第一种是B2C零售出口,即电商企业采用快件(或邮件)方式零售出口,凭商品清单、订单、支付单和运单向关检部门申报出口;关检部门在快件中心或国际邮件交换中心,采用“清单核放、汇总报检”的方式进行监管,凭商品清单验放;电商企业定期向主管地关检部门汇总申报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报关单,并凭报关单证明联等办理退税、结汇手续。
第二种是B2B一般出口,即电商企业一般出口,关检部门采取“监管场所+一般出口”方式进行监管。电商企业可利用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上的订单数据汇总形成“拼箱清单”,并在海关监管场所内拼装货物,归并形成“出口报检单”向检验检疫部门申领“出境货物通关单”,再填制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报关单,以及订单、支付单和运单按现有一般贸易出口监管流程快速验放。
第三种是B2B2B/C保税进出口,即电商企业通过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两仓企业”一般或零售进出口,关检部门采用“整进、散出、集报”方式进行监管。
近年来,合肥、芜湖两市以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为契机,积极探索跨境电商发展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合肥(蜀山)国际电商产业园被商务部批准为首批国家电商示范基地,安徽省进出口商会积极创办了“皖商通”进出口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结汇、退税等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安徽可选择在合肥、芜湖等有条件的市开展跨境电商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向安徽全省复制推广。省政府指导试点市合理布局规划跨境电商园区,明确跨境电商通关监管服务场所和承办企业主体,建立符合安徽企业发展实际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由于目前安徽还没有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国际快件中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主要依靠物流快递企业在上海等地报关报检,这对于安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做大规模带来一定的制约。安徽省有关部门及合肥市应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对接,力争尽早在合肥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国际快件中心,实现零售出口在安徽口岸直接通关。
技术支持和载体支撑
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发展跨境电商的重点和难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多,系统建设和信息整合的工作量大。从东莞的平台建设情况看,以市为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依托海关、检疫、税收、外汇等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相关信息整合共享,逐步构建跨部门的信息化平台,是搭建跨境电商服务平台的有效途径。
目前,合肥市与安徽省邮政公司、合肥海关、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合作,在合肥(蜀山)国际电商产业园同步建设安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芜湖市正以出口加工区升级综保区为契机,与相关龙头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因此,应加强对试点市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统一业务规范和流程,尽可能避免重复开发、重复建设,为逐步构建安徽省统一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奠定基础。
合理规划建设特色鲜明的跨境电商园区,为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提供载体支撑。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开放口岸,以及跨境电商产业链关联园区,规划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是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集群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鉴于安徽电商发展基础相对薄弱,在规划电商产业园区方面应加强统筹、合理布局,既要保障各园区的特色发展,又要不断提升跨境电商产业的集聚度。可参照东莞市的做法,遴选一批有特色、有发展跨境贸易潜力的园区,加快培育跨境贸易实体产业园区。
当前,应发挥合肥市跨境电商的出口基础优势,建设产业集聚、特色突出的跨境电商产业园;依托合肥空港优势,加快建设跨境电商物流园区。依托芜湖出口加工区升级综保区和芜湖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优势,启动在芜湖出口加工区试点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出口业务,打造跨境电商进口产业园区。马鞍山、安庆、蚌埠等市可结合正申报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规划建设本地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或基地,其他有条件的市也应及早规划,积极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商企业,引导关联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形成安徽省跨境电商产业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园区体系。
打造跨境电商
产业链与生态圈
发展跨境电商产业,企业是主体,人才是关键。安徽应坚持本土培育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相结合,努力打造完整的跨境电商产业链与生态圈。东莞市综合施策,多措并举,通过组织开展百策兴业、百企引培、百场辅导、百品推介、百校聚才、百货通关“六个一百”活动,努力打造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高地、人才高地、产品高地。
安徽应把跨境电商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引进,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为跨境电商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首先,应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根据国家的战略规划,结合安徽实际,研究制定安徽跨境电商产业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设立相应的政策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园区建设以及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培育和引进,各相关部门在融资、税收、用地、用人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其次,应加强企业培育扶持。在鼓励本地制造企业、外贸企业、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同时,瞄准跨境电商产业精准招商,加快引进一批跨境电商主体,如跨境物流、外贸综合服务、代运营、仓储分拨、跨境支付、人才培训、技术服务等企业,形成完整的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
第三,应加强人才培养引进。针对多数基层、企业对跨境电商业务了解不够的现状,加大对基层、企业在跨境电商业务方面的培训,加快培养引进一批掌握跨境电商知识的专业性人才。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713.36;D922.2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3-0029-06
一、引言
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学术界针对法律方面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如跨境电子支付法律问题[1-2]、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监管[3]、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4]、跨境电子商务立法[5]、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安全立法[6]、关税监管法律[7]、跨境电子商务运输法律体系[8]。此外,还有自贸区背景下跨境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9]。虽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研究成果已逐渐出现,但是多围绕支付、监管等层面。目前,尚且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法律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无法回避的环境因素,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影响较大。关于跨境电子商辗律层面的研究,能够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及监管所缺失的问题,为后续立法及完善监管奠定基础及提供参考。
二、传统领域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商业经济行为,涉及到消费服务领域,也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这些传统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都会产生诸多影响,但是传统领域的法律是否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这些法律是否已经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而有所更新。就目前发展情况,这些传统领域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条款细则。
在消费领域,我国已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食品安全法》等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又以《消法》与消费者最为贴近。2013年,我国对《消法》进行了更新与修订,其中《消法》对网络交易加大了规范力度,甚至针对网络购物制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遗憾的是对跨境电子商务消费并未做出相关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各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尚未理清,突出表现在《消法》第二条和第五十六条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前者是《消法》优先适用,而后者是其他法律法规优先适用。法律定位模糊不清、立法目的相互交叉、调整范围相互重叠,不仅无法形成法律保护的合力,也有碍于确定统一的规范跨境消费行为的指导思想。
在新《消法》中,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务必保持完好。根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能要求退货;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目前新《消法》对于这类商品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需要在施行后的实际生活案例中进行归纳。
近几年,支付环节安全事故频发,如支付宝转账信息被谷歌抓取、超级网银存在授权漏洞、携程安全支付日志泄露大量用户银行卡信息等,《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采用技术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丢失”,但尚未就发生信息泄露事情时双方的责任认定与补偿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电子支付消费者也难以就数据泄露安全事故追究第三方支付机构关联责任,法律条款只是明确了警示作用,实际追责方面尚存在空白地带。当消费者与境外商户发生类似纠纷时,由于双方并未签订纸质合同,境外商户一般情况下无法受到国内法律约束,具体问题的举证与追责难以实现,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依法维权。
以《消法》例证,发现虽然传统领域相关法律多数已实行,但是自身尚存在一些法律真空地带,尤其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而言,现有的法律条规在涉及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时,存在一些条款不适用的情况,导致了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出现类似法律诉求时,存在无法可依,或无适当的、合理的法律条款可以参考执行。
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时间较久,发展模式业已相对成熟,相关环境较为完善,关于电子商务及相关法律立法也提上日程。一些法律草案、管理办法、规定等相继出台,也会影响到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立法工作较国外有所落后,目前多集中在网络安全与支付方面。从法律层面,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尚处于草案阶段,尚未上会通过。其他关于网络、支付方面,多是一些政策与规章等,尚未提升到立法层面。
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12月7日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进入立法进程。《电子商务法》是政府、企业、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关联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启动后,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2014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了探讨。起草组已明确提出,《电子商务法》要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对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责任、交易与服务安全、数据信息的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内容都进行了规范,于2016年已经形成了法律草案稿,经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后,将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设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一个章节。但是,《电子商务法》正式立法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归属于电子商务范畴,但是不完全同于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涉及部门与环节远超过电子商务,除了依托法律确定协调机制等规则外,还需要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多部门协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其创新能力与变化也无确定轨迹可循,法律制定无法特别具有前瞻性。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借鉴,但仍不完备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尚无法真正发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所需法律解决方案的实现。
四、国外电子商务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作为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较为健全的国家,美国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德国也颁发了《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和《电子签名条例》。
欧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电子商务在欧洲发展没有障碍,包括电子协议、新技术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引发的发展障碍。起初,欧委会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作为欧盟内部电子商务制定基本法律的框架。欧盟后续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该指定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欧盟成员国之间信息与服务的自由流动,促进内部市场的形成。《电子商务指令》协调了欧盟成员国信息社会服务的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电子合同、中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诉讼等内容。英国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借鉴了欧盟立法验,同时又结合了英国自身情况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与欧盟的立法相比,英国法律更加细致,更具有针对性。英国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促使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灵活性及收益,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英国基于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颁发了《电子商务条例》,根据网络销售的发展需要修订了《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章程》。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律体系比较健全,虽然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但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较为清晰。德国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修订了新《民法典》,其中,以“特殊营销形式”模块对电子商务进行阐述,后续的《电信媒体法》是《电子商务交易统一法案》的第一章节。
在跨境电子商务跨境支付与金融监管方面,欧盟实施了《第一银行指令》与《第二银行指令》,界定了跨境支付环境下金融监管的责任归属与交易纠纷时的管辖归属问题。此外,欧盟还出台了《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指令》,在《远程销售条例》中还涉及保障信用卡支付的安全规定。在跨境物流方面,欧盟颁发了《欧洲电子商务发展统一包装配送市场绿皮书》,重申了对物流配送起到约束作用的各项法令,包括《欧盟邮政指令》、《欧盟消费者保护框架》、《竞争法》等。此外,《鹿特丹规则》创设的电子运输记录制度,有利于推动跨境物流发展。
在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欧盟的《远程销售制定》对消费者信息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欧盟还出台了《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等方面做出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布数字单一市场战略,旨在为数字时代改革欧盟单一市场。《版权法》改革包括了5份提案,其中3份《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内部市场中的在线内容服务跨境可携条例》和《电视与广播节目转播及广播组织在线播送条例》涉及欧盟版权法改革,另外两份提案是对《马拉喀什条约》的执行。此外,还有《电子通信行业个人数据处理与个人隐私保护指令》、《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英国颁发了《数据保护法》、《信息自由法》、《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德国颁发《电信媒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进行了相关规定。
在税收方面,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反对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作为免税区。在跨境电子商务税务征收方面,欧盟认同国际合作模式,在渥太华会议与巴黎会议上,欧盟国家接受经合组织跨境电子商务税收若干原则。英国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网络商店与实体商店都要征收增值税,网络销售商品都要缴纳税款,并与实体店看齐,采用“无差别”征收。德国网络销售的商品价格则为含税价,也与实体经济执行统一标准。
美国在电子商务及相关方面法律较为健全,除了早期的《电子资金划拨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外,还建立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重要的文件属于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通过制定《互联网商务标准》、《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美国提出安全可靠的支付系统有利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美国法律放宽物流行业准入,推动其向自由市场体系发展,相关法律包括《协议费率法》、《汽车承运人现代化法案》、《斯泰格斯铁路法》、《机场航空通道改善法》、《卡车运输行业改革法》等。在信息安全方面,美国颁发了《互联网个人隐私法案》、《国家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国家战略》,并同欧盟签订了《隐私权保护安全港协议》。在交易纠纷处理方面,美国支持国内与全球形成统一商务法律框架。美国各州采纳了“统一商务法规”,尝试用于网络交易,支持在电子商务种使用国际合同,并确定电子合同的规则与范式、履行合同的标准、电子书写有效的条件,提出电子签名的可接受度。美国牵头的美洲国家组织还尝试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网上解决机制。在税收方面,美国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报告,对跨境电子商务全球关税设计进行了框架性构想。
亚太地区一些国家在电子商务及相关领域法律条款,也值得参考与借鉴。韩国实行了《电子交易基本法》与《电子署名法》等电子商务基本法案,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了基础性的界定与约束。日本出台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用于规范用户的认证和交易双方电子签名的使用。新加坡的第一部综合性电子商务法律,即《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为电子交易法律问题提供依据。马来西亚的《电子签名法》是亚洲较早的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以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蓝本,制定了《电子交易法》。在金融环境方面,韩国认为稳定的网络金融环境可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由此颁发了《电子金融贸易基本法》。澳大利亚在支付领域颁发了《支付系统监管法》,并出台了《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用于规范电子支付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韩国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信息通讯促进法》,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韩国还修订了《信息通信交流网络的使用和信息通信保护法》。日本有《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法》、《电子商务与信息交易准则》,修订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相关条款,将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的新类型知识产权一并纳入日本专利法律体系的保护中。新加坡有《互联网管理法规》、《行业内容操作守则》,修改了《版权法》,进一步强化对数字领域版权保护。
五、跨境电子商务关联环节的法律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环节都会遇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或多或少都与法律有关,需要参考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环节发展。
(一)跨境电商平台责任
电商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核心环节,其责任与义务非常重要。电商平台是交易活动第一责任人,需要承担起主体责任。电商平台作为商业交易主体,对平台中经营者应进行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等工作。电商平台还需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在电商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电商平台应建立与完善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平台还需强化对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不仅如此,电商平台还须承担如下责任,包括注册商品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止违法行为,协助与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交易信息保存、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等。此外,交易平台还要考虑境外商家能否入驻、网站服务器和数据中心的选择等诸多问题。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S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等。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有些消费者权益已得以体现,在保护程度上得到较大满足,但是仍有一些权益受限于跨境电子商务的一些特征,在追诉与补偿方面难以实现。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国内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规定,如7天无理由退货就难以实现,跨国交易纠纷与处理也存在较大困难,这些都影响了消费者购物体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时,尽可能参照消费者所在国对消费者的服务标准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多采取司法救济途径,但相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发生频率高、数量案件多、涉及面广泛、所涉标的额小、消费者弱势等显著特征,决定了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或者不会优先选择司法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在跨境消费纠纷处理过程中,随着审判级别提高与审判期限延长,消费者维权成本倍增。由此,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与主动性。跨境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初期,快速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商品标签、成分不符合国标、仿制商品等成为跨境电商的软肋,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灾区。
(三)跨境物流
跨境物流因物流环节的复杂性,会产生诸多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签订与履行、商品运输安全、时间与成本矛盾、退换货产生纠纷、信息安全与保护等,尤其跨境运输与退换货物流方面问题更加突出。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仍无法满足跨境物流行业发展速度。现有法律法规仍存在规范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制约着跨境物流行业进一步良性有序发展。建立与完善国际运输保障体系,包括电子支付、物流保障相关法律制度,同时依赖法律法规、技术提供、运输货物信息标准化建设。因退换货的流程比国内物流更加复杂,不仅物流时间久、物流痕迹无法查询,物流成本有时会超过商品价值,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领域,如何建立与完善适合跨境电子商务退换货物流法律体系,也成为重点工作。
(四)跨境支付
跨境支付涉及跨境第三方支付与跨境人民币支付两种。跨境第三方支付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消费者使用本国货币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通过试点的支付机构转化成外币支付给商品卖家。跨境人民币支付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以人民币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的结算方式,省去币种兑换环节,缩短支付周期,避免了汇率差额损失。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文件,鼓励有条件的支付机构办理跨境支付业务,积极支持跨境支付市场发展,中央银行与外汇管理局依法对支付机构实行监管核查职责,防范跨境支付相关外汇风险。从外汇管理法律体系、反洗钱法律体系、监管政策协调性、跨境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跨境支付国际法律制度等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仍存在法律问题与风险隐患。在国内金融监管与国外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冲突与合作的法律关系并存局面。各国在电子支付法律体系与监管模式方面各不相同,从维护本国支付体系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在产生跨境支付纠纷时难以避免产生利益冲突与法律适用性问题。就合作角度看,为解决国际纠纷、打击跨国洗钱等违法行为,各国都在加强跨境电子支付方面的合作监管力度,尝试建立跨境合作监管长效机制。当发生支付纠纷时,跨境维权专业性强、维权成本高,主要体现在国内消费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国外商户存在语言差异与习惯差异,在跨境电子支付纠纷中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此外,各国跨境法律的实用性问题也较显著,跨境消费者因不熟悉交易方所在国的法律政策与仲裁调解程序,导致维权时间久,维权成本高。
(五)通关与商检
在通关方面,主要有《海关法》、《快件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此外,还实施了“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所谓“负面清单”,亦称“否定清单”或“负面列表”、“否定列表”,在投资协定中通常是“不符措施”的代称,即在外资市场准人(设立)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特别管理措施规定的总汇[10]。“负面清单”制度属于黑名单,遵循的是“除非法律禁止的,否则就是允许的”解释逻辑,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为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相关部委着力于通关环节,近两年实施了一系列关系通关方面政策。代表性政策主要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构建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等。
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方面,主要依据“四法三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此外还有《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条例过于陈旧,与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的检验检疫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
(六)税收
跨境电子商务在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缴纳程序等方面,都面临新问题与挑战。其全球性、无国界性、高技术性、电子商务属性促使跨境电子商务成为企业避税的温床,也为国际避税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土壤。跨境电子商务引发了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加剧了国际偷税漏税与国际避税。跨境电子商务伴随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的,导致行邮税的终止,在税收上跨境电商已等同于普通贸易,但是普通贸易多为实体经济形式,而跨境电子商务属于网络虚拟经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灰色清关,海关也将在征税方面迎来巨大的挑战。
(七)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伴随着网络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依托于网络,无法回避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既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也包括消费者隐私安全,以及支付与金融安全等。每年因为跨境电子商务导致信用卡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也成为网络安全监管重点。信息收集与使用也成为《消法》重要条款,尤其信息数据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而出现了跨境流动趋势,这增加了信息安全保护复杂性。
(八)知识产权
在现行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意识仍较淡泊,尤其在跨境C2C交易模式中,假冒、仿制商品较多,商品商标、图片、文字等使用不当容易引发知识产权风险。品牌抢注也成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难题,当境外商家计划进入一个市场时,发现其品牌已被注册,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如新百伦公司被判赔9800万元的案件就是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我国市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加淡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这滋生了知识产权风险。相对于欧美等重视知识产权的市场,我国商家进入该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时,由于受到传统电子商务交易习惯与思维的影响,都会遇到或多或少的知识产权问题。2015年,发生在亚马逊平台上大量我国商家被封锁账号的事件,就是典型的忽略知识产权导致侵权事件,从而受到了严厉的制裁,我国商家遭遇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商誉损失。
六、结论
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法律问题越演愈烈,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体系发展远落后于自身的发展,尤其在我国更为突出。在消费领域、知识产权等传统领域,我国相关法律逐渐完善,但仍面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不适用的问题。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体系仍未完善,同时落后于国外一些国家,这也加剧了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通过梳理国外一些国家在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立法提供借鉴作用。不仅如此,还从跨境电商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物流、跨境支付、通关与商检、税收、信息安全、知识产权八个方面分析了跨境电子商务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建立、健全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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