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献民是明朝时期的大臣,是成化二十年的进士,历经明宪宗、明孝宗、明武宗和明世宗四朝,是四朝元老,官至兵部尚书,后因为嘉靖时期的大礼议事件而获罪,后病逝于家中,隆庆年间追谥为端简!
金献民
字舜举,明代绵州人,在明宪宗、孝宗、武宗、世宗四朝为官,历任行人、御史、天津副使、湖广按察使、贵州按察使、南京刑部尚书、左都御史、刑部尚书、兵部尚书等职务
个人生平
成化十九年(1483)举人
成化二十年(1484)进士,任行人。
弘治五年(1492),选授御史,按察云南、顺天,并著风裁。
弘治十二年(1499年),出为天津副使。
弘治十五年(1502),丁父忧。
弘治十八年(1505),出任湖广按察司副使。
正德二年(1507),任湖广按察使。
正德三年(1508),刘瑾乱政,追坐金献民勘天津地不实,与巡抚柳应辰等械系诏狱,斥为民。未几,又坐湖广事,再下狱,罚赎归。
正德五年(1510),刘瑾伏诛,起任贵州按察使。
正德七年(1512),任山东按察使。擢佥都御史,巡抚延绥。
正德八年(1513),命掌管都察院院事。
正德九年(1514)二月,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六月,为右副都御史。
正德十二年(1517)六月,升刑部左侍郎。
正德十五年(1520),历南京刑部尚书。
明世宗(1522)即位,召为左都御史。李凤阳下刑部,程贵下都察院,皆改诏狱,金献民力争。已,迁刑部尚书。
嘉靖四年(1525),会宁夏总兵官种勋行赂京师,侦事者获其籍,金献民名在焉。给事中蔡经、御史高世魁等交章劾之,金献民因引疾归。因大礼议事件获罪罢职
嘉靖七年(1528),邦奇讦前尚书彭泽,词连金献民,逮下刑部狱。法司劾金献民奉命专征,未至其地,掠功妄报。失大臣体,宜夺职闲住,削其世荫。诏可。
嘉靖二十年(1541),卒于家,年八十二,埋葬在芙蓉溪仙人桥附近山上。
隆庆二年(1568)复秩予祭葬
隆庆三年(1569)追赠太子少保,诏赠资德大夫、正治上卿、兵部尚书,谥“端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