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规范严密的信用管理体制
从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看,对企业信用直接或间接的监督、管理机关有工商管理、技术监督、人民银行、公检法等部门,这些部门在自己的职权
范围内拥有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的职能和权力,拥有真实的信息来源,但缺陷在于这些部门对企业的相关行为和信息没有完整的记录和系统的整理,也没有
对社会发布和运用的渠道,造成了信用信息的散失,信守诚信的企业无法得到表彰和益处,不守信用的企业却有空子可钻。因此必须建立和强化严密的信用管理体
制,在各方面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采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形成系统性的资料,便于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客户的查询运用。
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信用管理需要法律的支持、规范和保障,无论是政府对企业信用实施管理,还是中介机构和客户运用信用信息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
定,因此应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法”或“社会信用信息法”等法律制度,为管理机关和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采集、保存、评级、发布、运用提供法律依据,改变目
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范企业、个人、政府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造成信息失真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规范资
信公司,防止其提供不真实的评级;在建立信用体系的同时,同时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
三、通过中介机构征集、整理、发布信用信息资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信用信息资源的积累运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欧美等发达国家历经一百多年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我国
的现实情况,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仅靠政府有关部门是不够的,也是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征信公司。
四、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
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包含企业的注册情况、年检、履行合同、被客户投诉、产品质量、融资信誉、纳税情
况、涉诉案件、被政府表彰或被处罚情况等等,涉及企业的多个方面,信息数据纷繁复杂,如没有科学的评价标准,则难以直接运用信用资源。
五、运用信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是形成良好信用环境的手段,而非目的,开发运用信用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优秀企业的快速成长,打击失信行为才是我们的目
标。信用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资源,可从三个方面概括:一是信用作为一种资格和能力,是进入市场的入场券;二是信用构成无形的资本和财富,发挥信用的品牌
效应;三是信用是一种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信息资讯,发挥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
六、减少资源的损失
政府管理企业的有关部门和银行、税务、海关、监督证券等经济杠杆、监管部门,对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并形成法规,促进信用良好的企业快速发展,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任何缺乏完全透明度的事物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平梵老师指出,当金融部门的风险管理问题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而要由纳税人来帮助承受这种损失
时,毫无疑问,由此引起的金融部门的信用损失也是巨大的。在这种分布广和涉及面多的环境中,企业必须在整个组织中收集有关信用威胁的信息,并采用成熟完善
的方法来分析这些信息,然后采取行动,解决问题,以减轻对企业信用的威胁。这些行动可能包括与不同类型的合作伙伴建立各种联盟,协调来自各个方面(包括政
府、民间社团和消费者)的反应。所有这些都需要密切协作和具备快速行动的能力。
的
1.1最大限度地在销售中获益
1.2保持回款速度
1.3保持低坏账率
1.4确保高水平的客户服务
2、介绍
2.1企业背景
2.2法人组织图表
2.3信用政策的制定方法
2.4信用管理费用的使用
3、组织结构
3.1信用部门的构成、组织图表、工作范围等
3.2其他相关部门的权责界定
3.3信用部门的地位和与其他部门关系
4、条款
4.1各种销售和服务的标准条款样本
5、调查
5.1收集客户资料的规定
5.2更新资料
5.3索取资料方法和途径
6、信用评估程序
7、债权保障措施
8、贸易程序管理
9、追收
10、客户破产、坏账程序
11、信用管理报告
12、表格和数据库
13、衡量信用部门业绩的方法
(1)公司履约范围包括合同销售、采购、劳动用工、保险等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消极理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负责人,按照企业审核规定执行,即由谁审核,就由谁负责合同的事前监督、事中处理和事后总结。(4)总经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企业履约能力主要是指企业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
内容填写: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履约能力主要是就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按照合同价款对建筑施工合同中工期、质量的履行能力。对于施工企业,履约能力则全面体现为企业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商务、和服务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
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在审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等情况。
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1)公司履约范围包括合同销售、采购、劳动用工、保险等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消极理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负责人,按照企业审核规定执行,即由谁审核,就由谁负责合同的事前监督、事中处理和事后总结。
(4)总经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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