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人民政府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范围
本次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农村(含镇街驻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享受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按规定比例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与市政府签订委托办学协议的农村(含镇街驻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免杂费政策。
三、实施内容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初中学生杂费每生每年300元,小学学生杂费每生每年210元。按照《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省、枣庄市、滕州市负担比例为8:0.5:1.5,我市财政负担15%。
(二)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按照《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省、枣庄市、滕州市负担比例为8:0.5:1.5,我市财政负担15%。
(三)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以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校生人数为基数,按*省教育厅公布书目中必订教材目录及价格,我市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比例为在校生的5%,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安排。
(四)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学年300元,按枣庄《实施方案》规定,寄宿生按在校生的13%测算,对寄宿生生活补助比例为5%,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安排。
(五)继续对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按照2006年秋季对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的办法,由班主任家访、学生申报、村居委盖章、学校审核、低保办公室确认。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安排。
(六)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编制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并结合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多方筹集资金实施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
(七)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分阶段统一镇街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统一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2007年将镇街教师之间工资拉平。
(八)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超编和不合格教职工,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实行市直、城区公办学校教师、新分配教师到农村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
四、实施步骤
(一)2007年春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杂费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小学每生每年210元;公用经费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每年不低于110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一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实行中央及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枣庄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06年12月底前制定专项资金支付办法。市财政部门已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办法,制定了专项资金支付的操作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学校之间的职责范围、操作流程等。各镇街、学校要确定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对经批准免缴上述费用的学生,2007年春季开始,不再缴纳相应费用。
(二)2008年,根据中央、省、枣庄市的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三)2009年,中央、省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省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按免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领导,我市已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落实所需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配合财政部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汇总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中小学财务,并负责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制度。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及管理制度,2007年实行以农村中小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进行预算试编,2008年以后,正式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
(三)严格资金管理制度。按照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特设专户、实行“校财局管”,由市教育系统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中小学财务工作;严格资金拨付限,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完善各项财务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准将建立新机制的资金用于还债、发放工资和教职工福利。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政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划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区外或境外对我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3.2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1.3.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四级(具体分类标准按《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财政保障响应等级也对应分为四级,即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财政保障响应。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常备不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保障有力的原则。
1.4.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方面。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财政收支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
1.4.3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机构及职责
2.1.1领导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安排全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国税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支行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定启动区级财政保障预案,并组织开展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1.2日常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国税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支行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研究应急资金保障措施和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安排、拨付财政应急资金,确保落实到位;做好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2.2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2.2.1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后,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按以下分工及时开展工作。
(1)资金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人民银行支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安全和筹措应急保障资金;紧急调拨资金并落实到位;安排对征用的设备、物资和场地等进行补偿的资金;向上级财政提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补助申请。
(2)政策拟定组
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国税分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支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对受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在财权范围内研究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的调整,并组织落实;对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区政府或市政府作相应的政策调整。
(3)监督检查组
由区财政局、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2.2各成员单位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内部运作流程由各单位另行制定。
3应急准备
3.1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区财政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筹集与应急工作相适宜的应急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3.2应急资金的来源
3.2.1建立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建立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保证一定的额度,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应急保障。
3.2.2动用年度预备费。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在当年的预算编制中,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一定比例设置预备费,优先用于处置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公共事件。
3.2.3年度预算调整。在必要时,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协调预算单位调整优化预算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应急支出。
3.2.4申请上级补助。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资金支持。
3.2.5社会捐助资金。社会各界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捐助资金应该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捐助者有捐助意愿的,严格按捐助者意愿安排;捐助者无捐助意愿的,由接收捐助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
3.2.6其他资金来源。必要时,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优先动用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历年结余、临时贷款和其他单位自有资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率工作组赶赴现场确定保障方案,开展相应的保障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乡镇(街道)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4.1.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本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汇报,并提出启动市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建议,领导小组率工作组赶赴现场确定保障方案,开展相应的保障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给予支持、帮助。
4.1.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本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汇报,并提出启动市级和省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建议,领导小组率工作组赶赴现场确定保障方案,开展相应的保障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省财政给予支持、帮助。
4.1.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本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汇报,并提出启动市级以上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建议,领导小组率工作组赶赴现场确定保障方案,开展相应的保障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省财政和中央财政给与支持、帮助。
4.1.5如果上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在我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启动之前已经启动,那么我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立即响应。
4.2财政收入政策
4.2.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公民,领导小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4.2.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领导小组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按相关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4.2.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2.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而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按程序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3财政支出政策
4.3.1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由领导小组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4.3.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公民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3.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中央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中央反映,争取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省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省政府反映,争取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市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市政府反映,争取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属乡镇、街道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区财政从财力和资金调度上适当给予帮助、支持。
4.3.4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应及时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预算支出结构。预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3.5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资金拨付
4.4.1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拨付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
4.4.2对区本级部门或预算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区级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应急资金预算后,用款单位接到有效通知,即可从本单位现有账户中支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上午10点前办妥相关拨款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4.4.3对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区级财政部门将应急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相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接到有关预算执行依据后于当日或次日上午10点前办妥相关拨款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
4.4.4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收到区级财政部门应急资金预算后,如财政存款不足以支付的,要确保应急资金到位,并及时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资金调度额度,区级财政部门及时办妥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调度工作,保障应急资金的预算执行。
4.4.5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用款单位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支付,提现等工作。
4.5应急采购
4.5.1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采购,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
4.5.2除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和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4.6应急结束
4.6.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结束,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相应结束。由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措施,恢复正常工作。
4.6.2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5应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5.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2财政部门和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特点及应急资金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
5.3应急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
5.4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级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级各相关部门对下级对口部门应急资金使用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5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6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由区财政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