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房屋买卖违约合同(收集3篇)

时间: 2024-07-10 栏目:报告写作范文

房屋买卖违约合同范文篇1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房屋买卖违约合同范文篇2

【关键词】一房二卖;买受人;权益保护

近年不少开发商或房屋出卖人受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利益的驱动,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时有所闻。有的人几年前买了住房,装修入住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过户登记,忽一日成了被告,被要求腾房。于是发生买受人之间的激烈冲突。应如何对得不到房屋的买受人进行保护?王轶教授认为应以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认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分析此问题的制度背景。在此背景下笔者提出以下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的保护方式:

一、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的买受人在无法得到房屋时,可以依据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要赔偿买受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应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可能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房屋重复买卖中,买受人在通过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仍无法取得房屋,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出卖人的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4款法定解除条件。这时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与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并可根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请求出卖人赔偿因合同解除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因订立履行合同或返还本身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出卖人不履行返还义务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否应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学界一直存在有争论。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不愿意再履行合同,就等于放弃了可得利益”。而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买卖标的物之涨价部分系前买受人通常可期待之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人赔偿范围之内”。这里的所失利益指的是新财产的取得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受到的妨害。例如,出卖人在以2000万元的价格与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以2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与他人,且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依王先生见解,出卖人既然以2000万元价格与前买受人成交,如买受人以此价格取得该房屋,以后的土地价格上涨,是买受人资产价值的增加,该增加部分即为其可得之利益,此项利益的取得,并不因买受人有无转售计划而有不同,这里买受人的所失利益就为200万元。崔建远教授也持上述观点。笔者这种观点更符合制裁违约方和公平正义的民法理念。

三、请求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报复性赔偿,是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后逐渐延伸到合同领域。为了有效制裁商品房出卖人欺诈、恶意毁约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交易安全的行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合同法》第113条为法律基础,规定了商品房出卖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商品房解释》第8条第2款和第9条第3款的规定,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恶意违约行为和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又与其他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欺诈行为,而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在请求出卖人返还预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之外,另行主张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不过由于该司法解释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商品房开发企业向社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因而对于非商品房的买受人是不能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

四、请求后买受人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

侵害债权属于侵权的范畴,但它是辅助合同责任制度而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它突破了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在权益保障对象上的传统区别,实现了对债权更为周密的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认为,后买受人如果明知前买受人已与出卖人订立有房屋买卖合同,其未经登记,而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致前买受人受其损害的,应负侵害债权的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与我国民法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对应的法律概念,都是一项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及高度抽象概括的概念,在具体适用时,应根据个案斟酌商业道德及自由竞争的原则及其他情事予以确定。

笔者认为,如果后买受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在帐外暗中给予出卖单位或者个人回扣或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出卖人对前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移转房屋所有,而致使前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前买受人可以向后买受人主张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侵害债权属于侵权的范畴,要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侵害债权造成的损害主要体现在纯粹财产上的损害,即赔偿范围只包括先买受人直接遭受的财产上的不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后买受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前买受人能否直接请求返还房屋?王泽鉴先生认为,“于此情形,前买受人得请求后买受人直接移转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予以回复损害发生前之原状”。笔者认同王先生的见解。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家福等.合同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3]龙翼飞.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房屋买卖违约合同范文篇3

一、销售许可

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买受人进行房屋预售应当具备并且已经具备如下条件:

1.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

2.出卖人已经办理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号码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

3.经过房屋销售许可机构______________,的批准,取得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

二、广告承诺

1.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刊登在________报第________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

2.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3.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广告中关于绿化园林的面积应当与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过3%,如果此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合同标的

本房屋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_号________楼________层_______室,目前处于正在施工(或已经完工)的状态,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楼房共有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_______单元________层,朝向为________。

四、购买过程

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希望购买的第________楼________户已经与其他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致使买受人重新选择了目前本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如果买受人发现原选住宅的认购合同晚于本认购合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出卖人的歧视与欺诈,出卖人应当向支付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为每平方米支付1000元违约金,或总额不低于10万元的补偿款。

五、房屋面积

房屋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室内墙体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六、房屋价格与交付

1.基本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大写:________元);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

2.价格稳定:出卖人承诺在认购合同签订后半年内相同户型的价格不得降低,同时亦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歧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以多种价格中最低的价格结算价款。

3.交付时间:商品房交付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广告所承诺的社区设施环境交付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协商时间:双方承诺将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将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合同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部示范文本的内容、出卖人提出的附加条款、买受人提出的附加条款、双方认为应当签订的其他条款;

3.买受人义务:如果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达销售现场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4.出卖人义务:如果买受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或者人已经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达销售现场,但出卖人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5.无过错:如果双方均未同意对方提出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

八、履约责任

1.权利瑕疵:如出卖人在本认购合同签订前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将房屋出售或者抵押给其他第三人,则出卖人除返还双倍定金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的1万元损失;

2.买受人违约:如果发生买受人违约的行为,买受人已经支付的________元定金将归出卖人所有;

3.出卖人违约:如果发生出卖人违约行为,出卖人承诺将在三天内将买受人支付的双倍定金______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买受人,否则每延迟一天将支付300元违约金;

4.双方均未违约:如果双方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达成最终协议,则出卖人承诺将在三天内将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定金____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买受人,否则每延迟一天将支付500元违约金。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双方签字盖章且买受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代表: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报告写作范文】栏目
  • 上一篇:2024稳定工作总结(整理11篇)
  • 下一篇:稳定工作总结(整理11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