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安义县志;康熙;体例
一、安义县与《安义县志》
安义县(今南昌市下属的一个县),在明朝正德十二年以前只是一个乡而已,属于南康府建昌县管辖范围。明朝正德十二年夏“都御史孙公燧,副使宗公……遂以乞恩分县……奏准,于正德十三季,割建昌原辖安义、南昌、卜、控鹤、依仁五乡,请名安义县,仍隶属南康府,幅员遂定。”[1]至此安义由乡升为县。而后,安义一直是以县级单位存在。
据《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记载,现存的古代《安义县志》有两部,一部是康熙年间陈修、周曰泗纂的《安义县志》;一部是同治年间杜林修,彭斗山、熊宝善纂的《安义县志》。
实际上,安义县志的纂修不止以上两次。第一次纂修应是嘉靖三十八年。嘉靖三十五年,安义县知县高感慨安义县从建县以来四十多年没有独立的志书,担心后任知县上任没有志书来了解本县的情况,因此筹划修一部县志,这也是第一部《安义县志》。他召集安义县的有学识的人从一统志、省志、郡志、诸士夫口述以及实地考察等资料中汇成两册,经过三年才编成《安义县志》。这部县志已经失传了,只有前序与后序载录康熙《安义县志》中。但从这部县志的编纂大致经过来看,我们可知史料价值比较高。
嘉靖《安义县志》修成后,明朝后期战争不断,未重修县志,直到康熙年间才重修。知县陈在《安义县志序言》中说道“安义以邑名从明武庙剖符迄神庙中,距四十三年,始自为志乃高公振后中,更百年未闻有过,而间者,而安义自此竟无志矣。”这次重修志书的缘由是清政府的政策所导致的。徐砀在《安义县志叙》中写道“上诏下郡县纂修大一统志,吴邑之人士文采从不让京国宁后他属……”这部志书于康熙十二年十月动笔,同年竣工,仅仅用了几个月的时间。
清代嘉庆二十三年,张西屏重修《安义县志》,但并未定稿刊印,只是一种稿本而已,现在已经失传。同治十年,由安义县知县杜林修,彭斗山、熊宝善纂重修。
康熙《安义县志》与同治《安义县志》县志的编纂与史料价值相差很大,比较这两部县志之间的不同是较好地利用它们的前提。因此,我将从内容和体例上对比分析。
二、康熙《安义县志》与同治《安义县志》的内容
康熙《安义县志》全书十卷,卷首有知县陈、邑人徐砀、邑丞孙愈泰序,卷一之后有后存嘉靖志序两篇,修志姓氏,凡例和目录。同治《安义县志》全书十六卷,另外有卷首与卷末两卷。
对比两书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同治《安义县志》要比康熙《安义县志》要详细得多。同治《安义县志》中的武备志、学校志中的学宫和学制、杂类志中的墓、建置中的市镇是康熙《安义县志》中没有的内容。
但从总体上讲,两部《安义县志》门类都比较齐全。以康熙《安义县志》来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史料。
1.自然地理景观方面。记载了山、川、古迹、陂堰相关情况。山的记载主要是其地理位置、山名的由来以及与这座山有关的传说与历史事件。如“凤凰山,在卜乡,县东五里,山势起伏,有嘴有翘,若飞若舞状,类凤凰,山麓有碧潭,为邑青龙山”。川的记载主要是其地理位置、源头和注入河流、水文状况等,大多河流不记载水文状况。如“斛源水,距县南二十里,在卜乡,其源出靖安界,东流一百里合修江”。
2.人文教育方面。包括:学校,选举,人物,官师志。学校方面的不仅学校图一幅,学校的重建情况,而且着重记载了学校里先师文庙供奉的先师们的灵位,祭器以及相关的祀仪。人物、官师志方面各有一整卷,相当于人物的小传记,如节妇记载“魏氏,张良谏妻,邑思恩知县魏鹗女,夫病若,躬侍汤药三年,会夫疾革,誓以身殉,家人援子幼,方阻,训子并游庠序。崇祯申公举奉知府任裕统给奖贞节。”
3.政治经济方面。它包括:户口、田赋、漕政。田赋记载分田赋和地赋,记载了全县田的总数和地的总数,以及缴纳的税银总额。只记载了嘉靖三十八年和万历三十八的资料,康熙年间的统计资料。如:嘉靖三十八年,原额田、地、山、塘二千七百一十五顷四十九亩一分,官田二百九十二顷八亩二分,官地二十六顷九十亩,官山三十二顷二十五亩六分,官塘一顷三十亩七分。漕政记载只记载了康熙年间的资料,如:户部项下,承运金花银二千四百五十八两九钱四分八厘二毫二系五忽;滴珠银二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四毫八丝二忽二微五纤,脚耗银四十四两二钱六分一厘六丝八忽五微。
4.文苑记载方面。这部分包括敕、奏疏、记、序、诗、赋。这部分记载约占全书的三分之一。它为我们保存了比较丰富的史料。尤其是记这部分,记载了很多重修祠庙,建筑等的记载,而且还有建县城的记载。
此外,在杂志卷中还记载了灾害事件等自然科技方面和自然资源方面的资料。
三、康熙《安义县志》与同治《安义县志》的体例和编纂方法
总所周知,体例是评判志书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然而,体例不同于体裁,“体例,是一类著述区别于其他著述的体制形式。方志体例,是志书表现自身内容特有的、不同于其他著述的体制形式,主要包括体裁、格局结构和文字表现形式等。”
就体裁而言,地方志的体裁一般可分为记体、志体、表体、图体、传体。
就格局结构而言,篇目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平列诸目体,一种是纲目体。显然这两部县志采取的都是纲目体。但是就纲与目的关系上说,康熙《安义县志》的纲目编排不太合理;卷二子目录书籍、名宦、乡贤不应是建置志的内容;卷十子目录寺、观、庵应该是卷二建置志的内容。而同治《安义县志》的纲目比较合理。就这点说,同治《安义县志》的体例比康熙《安义县志》的体例要好。
虽然有以上因素来评判体例的优劣,但真正的较好的体例除了以上三个因素外,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地方志的“志义”,即编纂这本方志的意义。古时修志当然不是为我们今人做研究而留存史料,而是起到教化百姓、以观民风;这也是《安义县志》的“志义”所在。教化百姓的最好的方式就是重视文教方面,树立人物榜样。这两部县志在这两方面都十分重视,不仅把文教方面看成主要内容,而且还有专门的人物志卷。尤其是同治《安义县志》用整整三卷的内容来记载文苑志方面的内容。
在编纂方法上,康熙《安义县志》采用比较一般的方法,只记叙事物。而同治《安义县志》是在参考嘉靖《安义县志》、康熙《安义县志》、嘉庆《安义县志》稿三本县志以及通志、府志、建昌县志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因此把参考之前方志的内容都标注出来,这样的编纂方式更像现代论文的引注,这是我们更容易了解事物的来龙去脉。如:
安义县嘉靖通志省志同,正德十二年夏,都御史孙公燧、副使宗公按建昌所属地广供输不时……于正德十三年割建昌原辖安义、南昌、卜、控鹤、依仁五乡立县,请名安义县,仍隶南康府,幅员遂定。陈志府志张志稿同皇清因之,初编户四十六里改编四十一里。府志省安志同按:安义立县陈志、府志俱载十二年,题请十三年建立舆省志,载十一年者不符省志,据嘉靖通志、陈志、府志、据高志各有所本……士民呈请历有明徵。
第一条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九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五)政府行政审批项目;
(六)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人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二)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三)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
第十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行政行为的程序;
(三)行政行为的时限;
(四)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一条公开义务人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政府信息:
(一)决定部门;
(二)决定程序;
(三)决定依据和理由;
(四)决定结果;
(五)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二条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府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审计结果;
(四)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九条和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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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依据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统一的政府综合门户网站;
(二)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政府信息;
(三)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四)定期召开政府新闻会;
(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六条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决定作出前,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事先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决定的适用程序以及法定依据;
(二)决定作出后,公开执法文书。执法文书上应载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公开内部政府信息的,以符合该公开义务人实际情况的适当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公开政府信息的,以查阅、放音、放像或电子阅览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四章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政府综合门户网站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相对人可以随时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即时向相对人公开。
第二十一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公开权利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公开义务人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公开权利人。
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二十四条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开权利人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公开权利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六条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章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民主议政日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派出机构、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九条公开权利人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讼或请求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开义务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真实公开政府信息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学校工作计划要点为指导,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转变观念,加强课堂教学,强化质量意识,坚持教育创新。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精神和自主学习的实践能力为目标,扎实开展教与学的实践活动,争当名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眼于学生的发展。
二、教学目标
继续增强学生对历史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掌握重要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现象,理解重要的历史概念,把握不同历史时期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趋势。培养学生识图、读史料的分析能力,引导学生学会收集、整理和运用相关的历史学习材料,启发学生对历史事物进行想象、联想和分析、综合、比较、概括等认知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以及与他人合作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能力。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感,弘扬世界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完成中国历史八年级下册的历史教学任务,争取平均分、优秀率、合格率都超过东莞市平均水平。
三、学生情况分析
初二学生正处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过渡阶段,掌握了一定的历史基础知识、合作技巧及自主探究学习的能力,能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与实践活动;但大部分学生还没有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也不扎实,。学生对历史较感兴趣,但学习的自觉性较差,尤其是男生的自觉性更差。但也有部分学生对所学知识模糊不清,理解能力差,应用能力差,学习态度消极,厌学情绪浓。成为制约成绩提高的主要因素。
四、教材分析
本学期所授的内容是中国历史现代史部分。教科书由单元和课组成。每一个单元为一个学习主题,每一个学习主题下分若干课。本册共七个单元,共二十一课。由文化课和活动课两种课型组成,以课为单位。每课课文由提示、正文、阅读课文、图、表、资料、注释、每课一得以及课文中思考题和课后练习,活动建议等组成。其中正文紧扣教学大纲目标要求,可作为课堂教学应完成的基本任务。其余内容,可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教学目标与要求。
五、教学重难点:
重点:开国大典、抗美援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一五计划、三大改造、中共八大、文化大革命、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内改革对外开放、邓小平、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和意义、港澳的回归、和平统一和一国两制、现代化海空军的建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外交事业的发展、科技成就、教育事业、文学艺术和体育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变化。
难点:新中国成立的伟大意义、抗美援朝的原因、土地改革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质、社会主义建设出现失误的原因、“文化大革命”带来的灾难、经济特区、“一国两制”的含义、万隆会议、理解“三个面向”、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六、教学措施
1、认真钻研新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认真备好每节课,明确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钻研教材,学习“课标”真正做到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学法、备出高质量的课时教案。
2、加强课堂教学,准确、完整地把握历史教学目标及内容,以课标和教材为依据,全面完成教学目标。
3、以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为核心,注重学习过程,让学生学会学习。鼓励学生交流合作,探究问题。养成探究的习惯。
4、加强辅导。以优秀生和学习困难生为主,注重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努力提高成绩。
5、教学方法要灵活多样,讲究教学技能和教学艺术,加强课堂教学的设计,增强趣味,幽默感。要充分运用多媒体、历史地理、图画、图表,积极创造条件,以教学的直观性,调动学生学习历史的积极性和兴趣。
6、增加课堂容量,精讲精练,减轻学生负担,提高课堂效率。一节课是四十五分钟,再除去两分钟准备时间,实际只有四十二分钟。我打算将课堂内的四十二分钟分成三份:前五分钟复习上节课所学的内容,导入新课;中间二十五分钟教学新课;后十分钟练习巩固。
7、教会学生学习方法。在上一个学期,我在指导学生自主学习上做得不够好,本学期我要教会学生学习历史的基本方法,尤其是让学生掌握历史小论文的写作方法。在教学中注重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使学生有举一反三的能力;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发散学生的思维,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有意识的培养学生的思维的严谨性及逻辑性,在教学中提高学生的思维素质。
8、积极参加教研室历史组、学校教研组的教研活动,反思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将教学中的点滴进行整理,以提高自身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