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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处理方案(收集3篇)

时间: 2024-07-26 栏目:报告写作范文

医疗处理方案范文篇1

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也同样需要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事实。而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存在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的竞合。在当事人选择不同法律关系进行诉讼的情况下,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以合同关系,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医疗侵权纠纷根据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举证责任是发生倒置的。本文仅就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探讨。

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谁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是不是患者一方就不需要举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患者在诉讼中还是要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

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阐明了三层含义:第一,患者应当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患者)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第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服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第三,确立由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有几点需要考虑。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其在治疗过程中也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治疗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订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如患者因手术治疗过错造成损害的,其在手术过程中一直处于麻醉的状态,对医疗过错是不可能知道的。因此,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其次,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治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疗机构方面实施或掌握,医疗机构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再次,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业技术问题,一般需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医疗机构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过分加重其负担,也不会出现所谓“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这样一种证明责任分配的风险。但对于医疗单位疏于医疗资料管理、记载或病历资料的涂改、添加,导致证据缺失而致的鉴定不能或责任无法判定,医疗单位还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的。

所以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和医方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根据双方的举证能力,对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科学的分配,并不存在加重一方举证责任问题。如果医方遵循诊疗规范实施医疗行为,妥善保管病历材料,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导致其败诉的结果。而患者也不能因为举证责任倒置即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尤其是医疗单位在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并以达到表见真实的程度,患者就更应当通过各种证据形式,来反驳对方意见,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实践中,经常见到患者拿着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来法院主张诉讼,而鉴定结论是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存在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还主张举证责任倒置,让医疗单位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这实际上是错误的理解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真实意思,其结果显然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对案件事实的接近情况,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会发生变化的,是会在当事人之间来回转换的。所以当事人双方应正确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充分行使自己的举证能力,加重对方的举证责任和义务,将举证责任向对方转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下面通过两起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来具体的说明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案例一

病历不规范保管院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张某于1998年6月入住A医院,经各项检查后诊断为胸腹主动脉瘤及高血压病。1998年6月,医院为张某行胸腹主动脉人工血管置换术,手术顺利,术后第1日晨停用呼吸机,拔出气管插管,予面罩吸氧,7小时后,患者骤发呼吸抑制,意识丧失,心率、血压下降,立即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及静脉给药等复苏抢救。1个月后神志有所恢复,2个月后(1998年9月4日)意识清楚出院,出院诊断书记载,心肺功能恢复,切口愈合,脑功能在逐步恢复,出院后继续治疗。2001年1月22日,经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根据现有资料不能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以下问题:(1)病历记录及陈述均不能提供患者发生呼吸抑制的确切原因,病因中也无科内关于该病人的病情讨论,分析,研究等记录;(2)特护记录中的病情记录(生命体征改变)与病程记录中有关“呼吸抑制”的情况不符,原因不明。由此反映出医院在医疗文书书写的规范管理方面与医疗资料妥善保存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2002年8月,张某以A医院在为其手术后,违反诊疗规范,护理人员在无医嘱情况下,给其饮用食物,造成误吸,由于医院抢救不力,造成严重的缺氧性脑病为由,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713424.52元。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根据现有的病历资料分析,A医院病历不能提供张某发生呼吸抑制的确切原因,病情记录,情况不符,由此反映出医院在医疗文书书写的规范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现虽然经市医疗事故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但A医院应对其病历书写的严重缺陷,影响医疗事故确切鉴定负有责任。对此,医院应对张某因呼吸抑制后造成的医疗费损失、误工损失、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子女的生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医疗事故鉴定费、法医鉴定费及诉讼中证据复印费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应承担1/2损失。医院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情况酌定。张某其他要求,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了张某的1/2损失。判决后,张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当,赔偿数额不合理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由于A医院对张某的病历书写存在严重缺陷,致使医疗鉴定部门不能判断张某发生呼吸抑制的确切原因。对此,A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因张某的其他请求,因缺乏相关证据而不予支持。关于张某已发生的护理费用其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精神抚慰金的赔付数额问题,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费用欠妥,二审法院重新予以判定,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法院在审理涉及到医患关系的案件时,通常涉及到两个案由: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和医疗纠纷。简单讲,前者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实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该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后者指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双方均示要求作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该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而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

(1)医疗机构在对受害人进行治疗过程中有过失;

(2)有人身损害结果发生;

(3)医疗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的过失,既包括怠于对患者进行救治的过失,也包括积极治疗行为中的过失,一般表现为对病历管理、手术签字程序上的失误等。这些过失,不但可能影响对患者的治疗,在患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还可能会影响医疗鉴定的结果。因此,如果完全以医疗事故的存在与否作为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将会严重损害部分患者的权益。故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或其家属可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标准,以医疗事故纠纷案由对医疗机构提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应当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正是由于A医院对张某的病历书写存在严重缺陷,致使医疗鉴定部门不能判断张某发生呼吸抑制的确切原因,无法确认医院对张某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因此,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也无法证明造成张某损害的确切原因,因此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张某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因此判令该医院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专家提醒:规范的书写病历是对医疗行为一种准确详实的记载,是对医患双方一种负责的表现。否则,即使医院医疗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但也会因为病历的书写不规范而承担责任。因此,医院应当规范病历的书写与保管,只有这样才能尽力的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后要承担责任。

案例二

医嘱不明,被判赔偿

【案情回顾】

日前,家住某区的张女士骑着自行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不慎发生意外,张女士被撞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救治。医生检查发现,张女士左脚部多处组织不同程度受伤。医院为张女士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手术后,一切正常。病情好转的张女士出院回家休养。张女士回家休养半年多的时间里,始终感觉患处肿痛,经三次拍片及询问手术医生,均答复是排斥反应。张女士欲行钢板拆除术时,发现钢板已断裂,骨头对位线好,但骨胳未完全长好,医生认为宜采取保守疗法,过三个月视病情再作处理。三个月后,张女士遵医嘱到医院处复诊,被告知仍需再等三个月。当张女士再次复查时,其骨折处已向外成7度。此时,张女士怀疑医院手术存在问题,再次拍片,确诊胫骨断处侧位角已成10度,A医院认定断端附近有多量骨痂,不改变治疗方案。张女士两次到市第一、第二医院请专家会诊,诊断为必须立即重新手术。张女士便入住市第二医院重新手术。

出院后,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痛苦的张女士开始向A医院索赔。医院方面以手术程序符合规定、手术成功,不存在医疗过错,张女士不遵守“绝对卧床不活动”的医嘱造成钢板断裂,再次手术,不能赔偿。

张女士很生气,于是将A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计人民13069.98元。

庭审的焦点在医院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医院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过程中后期技术处理有缺陷。张女士对此不服,认为鉴定书不符合事实,医院方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但是,张女士也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来鉴定结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后期技术处理有缺陷,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应适当赔偿张女士的损失。对张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因医院的医疗过错未造成张女士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不予支持。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虽然不存在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且无证据证实张女士的第二次手术系张女士的过错造成,因此法院遂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7074.98元。

其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案件的惟一证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一个事实,一个专家证据而已,对于案件能不能使用医疗鉴定结论,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看。如果仅把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惟一依据来待,那么就会造成“医疗专家”判案的结果,而不是法官判案了,就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使专家们处在一个权威的地位,他们做出的医疗鉴定结论也只应当是案件中的一个证据而已,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要经过法庭质证以及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

其二,非医疗事故案件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而制定的,并非为了处理所有“医疗纠纷”而制定。因此对于医疗纠纷而言,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本案中张女士的病情,经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显然该案件就不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如果按照该条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而医院在对病人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医疗过程中有过错,就是侵权行为,既然是侵权行为医院就应当赔偿。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由医疗单位负责证明,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对受害人所受侵害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对受害人所受侵害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非医疗事故案件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非医疗事故的按医疗过错加以赔偿。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案件的惟一证据。只要医院医疗过程具有过错,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就应当赔偿,而非必须构成医疗事故才承担责任。

专家提醒:医务人员应认真诊治,不但要杜绝医疗事故,还要避免医疗过错。要严格要求病人遵守医生嘱咐,对于告诉病人的医嘱最好能够以书面材料确定下来,让病人在此材料上签字确认,从而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案例三

试管婴儿手术失败院方存在明显过错吗

【案情回顾】

2002年7月,张先生与其妻子在北京某医院接受试管婴儿手术。按照手术程序,医院医生让张妻使用了一种“喷鼻药”的药品用于催生卵子。经过一个多月的准备和治疗,2002年8月做了胚胎移植手术。当年9月15日,医院通知,张妻的试管婴儿手术失败。而张妻应用药物后,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一直未来例假,还要每天吃药打针,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后张先生通过区药监局认定其妻子使用的“喷鼻药”是未经国家批准的假药,说明书说明是治疗癌症药,区药监局查封了该药并对该医院处以罚款8500元。

张先生以医院使用假药导致手术失败为由,将该医院告上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近5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11月4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经被告建议同意适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对手术未成功的结果应当有预见,原告应当承受此风险。被告为原告诊治、手术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725元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使用“喷鼻药”致手术失败,原告就此应承担“喷鼻药”的使用与手术失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而现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亦无法支持原告其他请求。但被告使用“喷鼻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将该药费退还给原告。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退还原告药费8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2004年5月26日,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原告二人在接受手术前,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明确告知二原告手术的风险及手术的成功率。因此,二原告对手术未成功的结果应当有所预见,并应当承受此风险。被告医院的医生建议原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未经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的“喷鼻药”虽有不妥,但目前无证据显示该药品降低了原告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的成功率。现原告以医院使用的“喷鼻药”导致其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失败为由,要求被告医院赔偿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的相关费用,缺乏事实根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律师――唐泽光律师认为:医院存在明显过错。我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而且,为保证药品质量,药品管理法规定,药物必须从具有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该医院作为一家市级医院,明知我国对药品进口、检验、采购、使用有明确的规定,为牟取暴利,置患者身心健康不顾,擅自从一家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采购药物,直接应用于临床,现该药被认定为假药,并予以罚没。医院拿把原告当做试验样本,却不告知真实情况,未经原告同意,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所以医院存在明显过错。至于使用该假药是否导致原告手术失败,也是下一个重要的焦点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们认为医院使用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因此,医院存在明显的过错。

二、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处理方案范文篇2

关键词:医疗档案;管理;合法权益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实施了全新的医疗诉讼措施,在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而医院的档案管理,正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重要依据。因此,医疗单位应该对档案管理给与高度的重视,尽量减少医疗的纠纷,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一、医疗机构切实加强对医疗的档案管理

医疗档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能够公平的处理医疗纠纷事件的重要依据。因此,各个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关的医疗档案,确保医疗档案的管理更加科学、完整有效。

1.建立健全医疗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医疗档案管理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规范医疗单位的患者档案与病例,对患者一切资料进行详细的手机,各个医疗机构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指定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且随着工作的进展,不断的对这些制度给与补充与修正。

2.医疗档案管理中档案的书写要做到规范。所谓的医疗档案管理,是指在病人就医的过程中,医院对病人接受医院的检查、政治、护理、病情、医治?情况或者是出院、转院的相关记录。因此,档案管理是由病人与医护人员共同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本。医疗档案是举证的重要的证据,书写必须是规范的完整的,否则在医疗纠纷中就会产生举证不力的情况,医患纠纷很难得到公正的处理。

3.医疗档案管理的归还时限要被严格管理。当病人在医院结束自己的治疗之后,就会办理相应的出院的手续,这个时候医院的档案管理部分需要将病人的全部的资料收集全,并且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其归档。不仅仅档案管理部门要给与高度的重视,病人的主治医生极其相应的护理人员对此也要负责,将自己医治过程中病人接受的诊断、治疗、检查极其护理都做到细致的记录,并且纳入到档案管理中。医生不要以自己工作放慢为借口,对病人的档案管理与医治记录忽视,久而久之,日积月累,医生也记不住哪些病人的具体的医治的过程,在发生一些医患纠纷的时候,医生没有证据,即使在自身没有出现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也很难得到公正的处理。

4.改善医疗档案管理的存放条件。在当前大多数医院的医疗档案管理中,医疗档案大多是放在病案室保管,医院中缺乏专门的医疗档案管理的系统,医疗档案管理缺乏专业的人才与部门。从医患纠纷的角度将,医疗档案是一种法律性的证据或者是文件,如果医疗档案管理没有合理的保管,就是法律证据的缺失。因此,改善资料档案管理的条件刻不容缓,不能只在口头上给与重视,还要真正的落实到实际的行动中去,为病人、为自己保留一份证据。因此,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来管理,在档案室内,配备加温器、消毒柜等设施,防止在管理中,文件因为环境的变化而出现发霉的情况。

5.医疗档案管理要做到保护患者隐私。相关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曾经指出,患者对其的疾病极其诊治的情况具有知情权,医疗部门对患者要知无不言,有告知的义务。患者对其疾病情况的信息要有所了解。在一般的救治过程中,病人的档案资料一般有两种类型,分为主观资料与客观资料。在客观资料的记录中,一般是患者的疾病特征、患病症状、体制特征以及检查结果等等,或者是在对患者进行手术的时候,或者实施特殊的医治过程的时候,病人直系亲属签署的同意文件等等。主观的资料是医护人员对病人的观察,对治疗过程的分析等。病人的档案管理是病人的隐私,只有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公之于众,也只有病人自己或者病人的委托人才能够取得资料。因此,这些资料需要复印,一式两份,分别留给医院存档与病患自己留下,以免在出现医疗纠纷的时候,出现指责彼此伪造文件的情况。在病人出院之后,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将相关的档案与资料呈现在主治医生与病人及其家属眼前,在双方确保无误的情况下,有专门的人员打印出两份,医院由专门的人员保管,嘱托病人妥善保管,切实维护医院档案管理的有效性。总的来说,在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医护人员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医护人员通过档案管理维护自身的权利,保护好档案,更有利于对患者的利益进行维护,医护人员在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有效的发挥自身的责任,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将档案等同于自己的生命,提升档案管理的有效性。

6.对医疗纠纷的事件也要存档,为以后的工作提供经验。以史为鉴、察往知今是档案保存的意义所在。在当今的社会发展中,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这反映了人们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也有利于促进医护人员爱岗敬业、尊重患者的生命。因此,在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要将医疗纠纷的档案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在这部分的档案管理中,要详细的记录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原因及其最终是如何解决的,因此医疗纠纷的档案管理也具有警示作用与借鉴意义。在这部分的档案管理中,具体可以体现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及其医患双方的具体情况;二是医疗机构对医患纠纷时间的调查及其是否有明确的举证等;三是法律部分对实践是如何处理的;四是最终的结果及其给与人们经验。

总之,医疗档案管理是对举证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的。因此,在医疗档案管理中,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真正的提高档案管理的服务水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文化的追求越来越高,人们对就医的环境、服务态度都有更高的要求,医疗部门需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解决好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提高管理工作的实效性。(作者单位:吉林省临江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医疗处理方案范文篇3

人们对自身的健康的关注逐渐增加,更加看重医疗卫生条件。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疗纠纷称为社会热点问题。医疗卫生事业中,需要拥有完整的医疗纠纷档案,能够作为多方的参考资料,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有着重要意义。针对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医院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较好的推动医院发展,为医疗工作者及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有效降低风险及医疗纠纷的数量,能够维护各方人士的合法权益,并为医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医疗纠纷档案;必要性;管理及创新

档案管理是医院管理的基础,能准确的体现医院的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医疗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强,医院档案管理制度的缺陷不断浮出水面。例如档案保存不安全、管理技术水平低下、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等。通过实际操作和创新管理手段,提升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尽快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医院档案工作不断完善与创新,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

1医疗纠纷档案在医院档案服务中的重要性

1.1医疗纠纷档案的具体内容

医疗纠纷档案和病历档案有所不同。病历档案是病人在医院住院期间的病症记录及医生采取的治疗措施,病人出院后,以上内容归档成病历档案。医疗纠纷档案是单位与医生、病人与医生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采集形成的档案资料。医疗纠纷解决后,所有与纠纷有关的各种文件都应归档。

1.2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在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亦称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档案是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所制定的文件材料,是医疗机构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医疗行业从根本上还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医疗纠纷难以避免。从另一角度说,人类的价值观受社会发展的影响。人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能够在医疗纠纷中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防止医疗纠纷持续恶化。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与完善,是医院进行管理的重要工作,能够推动医院的健康发展。

1.3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现状

目前医疗纠纷的数量有所增加,但因医疗管理体制问题出现的医疗档案纠纷有所减少,说明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日渐成效。医疗纠纷产生后,很多医院都只重视医疗纠纷的处理,却忽视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经办部门法制观念淡薄,未能对档案资料及时建档、归档,导致纠纷档案得不到有效规划、管理。这种现状将给纠纷案件查阅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如再次出现类似案例医院不仅无相关案例作参考,浪费医疗资源,不利于医院管理水平的提升。

2医疗纠纷档案在医院档案服务中起到的作用

2.1交流作用

举办医疗纠纷档案的学习交流研讨,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纠纷档案的管理方法进行良好交流,吸取借鉴。由此能使医院尽快的融入国内外的竞争市场,提高医疗业务水平,为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及社会稳定提供帮助,也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2.2决策作用

通过对医疗纠纷的深入分析,能够了解医疗卫生行业的现状,更好的处理医疗纠纷。实际医疗纠纷处理中,要能够发现新的问题与新手段,然后对已知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找出医疗档案中的隐藏问题,从而更好的实现医疗事业建设,为医疗管理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帮助,为医院管理与发展奠定有利基础。

2.3指引作用

医务人员可以对医疗纠纷档案内容进行学习,从而发挥到实际工作当中,避免工作出现问题,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务人员也可以通过日常学习的经验找到问题的所在,并及时解决问题;也可以通过查阅以往的纠纷档案,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完善自我,增强责任心,使自身的医疗诊治水平不断提高,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出现。

2.4增强医护人员综合素质

医疗档案包含医药学、文书学、档案学、法学等多门基础学科知识,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具备良好的医学领域技能知识。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能有效提高医护人员的基本业务素养,管理工作更加完善,能更好的为组织目标服务。

2.5课题研究素材的使用

医疗纠纷档案有各种典例,不断完善、丰富医疗纠纷档案的探讨,使医疗法学和医患关系的处理更加富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更好的为医院及患者服务。

3树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创新特色

3.1服务特色

医院的档案要充分体现服务的特色,通过计算机技术提供远程服务,运用互联网的信息量传递速度优势,与其他档案机构联网共享档案资源,达到服务范围从窄变宽,服务层面由浅到深的目的。档案管理部门还应该开拓服务方式领域,增加管理档案的档案财富,做好加工处理促使档案管理内容变成社会需要的优质产品。

3.2管理特色

档案工作的管理应用是发展档案事业不断创新的重要原因之一,档案工作拥有的技术方法是提高档案工作效率,促使其达到档案服务工作质量标准的重要内容,是档案工作创新的灵魂。所以在档案工作的管理上,要更好的实现档案装备技术现代化,解决手动操作效率低的问题。通过运用现代化互联网科技、数码技术、摄影技术等先进技术提高档案工作的技术水准,达到档案管理手段由旧变新。在档案管理的模式上,可以把价值小、期限短的档案归为一档,实施分级保管,档案管理室只需在互联网上保留信息。这样方便档案的查找,又可以避免档案多而杂造成库房拥挤,从而还能让档案管理人员有效的开发信息资源,更好为医院服务。

3.3宣传特色

宣传工作是各项工作的起点,宣传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度,以及工作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长时间以来,档案工作的宣传过于死板,主要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强调工作要求性质之类的意义,没有形象的具体表达,也缺少艺术的美感。这种宣传形式无法引起大家的重视,也达不到预期目的。但是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把开放的档案制成课件以动态图的方式展现给需要者,讲述宣传工作效果,会更加明显、生动,令人接受。所以我们在进行档案的宣传工作时要抓住亮点特点,使死板的档案资料变成具有个性化的知识。

4结语

只有对档案管理服务的不断创新,档案工作才会有文化、有特色,档案事业才能真切的实现快速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所以,医院档案管理部门要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更好的满足患者与职工需求,为医院可持续发展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段娜.创新医院档案管理增强服务利用功能[J].办公室业务,2014(17):198,202.

[2]夏启芝.创新档案管理服务医院发展———开展档案达标升级的工作经验体会[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7(01):17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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