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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应急预案(收集3篇)

时间: 2024-08-19 栏目:报告写作范文

医疗行业应急预案范文篇1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该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省、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采供血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市直各医院组建应急专家组,责成专人负责,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市、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市、县区综合医院等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和住院救治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当地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分为四级。4.1.1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2)I级响应的行动

市卫生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厅和当地政府的指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II级响应

(1)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II级响应: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2)I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省卫生厅和本级政府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2)Ⅲ级响应行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1.4IV级响应

(1)IV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2)IV级响应行动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报告后,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处理。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6)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及时有效,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避免灾后疫情的发生。

4.4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的单位、发生事件的主管部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和估计伤亡人数。

4.5信息报告和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派出医疗卫生救援力量的同时,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属于Ⅳ级以上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各县、区卫生局应立即以电话方式报告市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到达事件现场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以最快捷方式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6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市、县各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构建成全市急救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医疗救治需要,都要在通讯、设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加强,确实完善全市急救网络。

5.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都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规模,市级不少于60人,县、区级不少于30人。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定期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物资储备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支付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接待部门在启动医疗卫生应急预案时,要积极配合做好上级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有关接待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宣传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单位或人及时间。

7.3新闻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应急现状。

7.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7.6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备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7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疗行业应急预案范文篇2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灾害事故的危害,确保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灾害事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岱山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岱政办[20__18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及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岱山县卫生系统来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灾害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如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风暴、地质灾害、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火灾、爆炸、毒气泄漏、触电、坍塌、道路交通、海难等各类事故。

防治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加强合作的原则,建立卫生系统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的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防控与处置机制。

一、应急处理组织体系

1.为强化对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应急工作,县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应急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定卫生系统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在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发生时,根据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性质和危害,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决定是否向县政府提请启动有关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指挥调动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开展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调查与救治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根据需要在全县卫生系统内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施、设备。

(4)根据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性质和危害,负责向县政府请求各方面的支持,负责同县内各部门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在本县医疗救护、调查控制技术力量不足时,向市卫生局请求支援。

(5)根据需要报请县政府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有关重点区域或者传染病疫区实行紧急措施或者封锁。

(6)根据需要报请县政府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7)对本系统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县卫生局分别设立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综合协调工作小组、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和医疗救治工作小组,明确相关人员和主要职责,一旦启动本预案,立即在县卫生局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工作小组由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信息收集和通报,联络和协调各单位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做好物资准备、调配与后勤保障等工作。

(2)预防控制工作小组由县卫生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为主组成,负责指导和实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和实施应急控制措施、进行现场勘验、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并作出评价报告;负责灾害事故后有关预防与

控制工作;协助进行现场救治。

(3)医疗救治工作小组由县卫生局和县级医院有关人员为主组成,负责指挥和实施各类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协助进行突发事件的调查和预防控制工作。

3、县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均要成立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小组,并明确职责;县第一人民医院应成立医疗专家会诊小组。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站网网。乡镇卫生院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对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总责、负全

责。各工作小组名单报县卫生局备案。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1,县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制定卫生系统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情况制定卫生系统有关突发事件、灾害事故或传染病疫情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吝医疗卫生单位要相应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

所还要根据职责,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报县卫生局备案。

2、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现场处置、监督检查、检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

器械、技术与人才等资源储备,保障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和县级医院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队伍和预备队伍,并根据需要组建若干梯队,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急救、现场调查与控制应急处理工作包,明确人员联系电话。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应急反应队伍和预备队伍主要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和临床医疗救治等专业人员组成.

4、县卫生局定期组织全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进行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所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演练,达到实战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也应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掌握现场应急处理基本技能经常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对乡镇、村等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

5.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各自情况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灾害事故医疗救护、自救和互救的知识及基本技术的科普教育,增强全社会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向全社会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

式,促进公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维持家庭及社区环境卫生。

6、县第一人民医院和县第二人民医院分别为我县本岛和衡山岛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定点急救医院和相关传染病定点诊治医院,应合理设置急救通道、传染病门诊、隔离观察室和病房等,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其他外岛乡镇,由当地乡镇卫生院先组成医疗救护组进行救治,

县第一人民医院随后组成医疗救护组给予援助。其他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各自情况,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提高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能力。

三、监测与报告

1,县卫生局建立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监测预警系统由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组成。

2、本县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均为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防保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均为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责任报告人。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本县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有关信息和其他信息;负责突发事件、疫情信息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突发事件报告和信息管理工作进行

技术指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设立立24ij}时值班电话,随时接受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及时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和疫情信息。

4.其他各医疗卫生单位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与报告任务,建立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以及门诊工作日志制度;明确值班电话;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事件、

灾害事故和疫情监测信息的报告工作;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

6,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初次报告,必须包括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类型、特征、时间、地点、范围、受害或伤亡人数、主要病(伤)情、事件的地区分布、已采取的相关措施以及投入的医疗资源等内容,同时根据现场调查和采取措施的情况,及时作出进程报告。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8.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的法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禁止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县卫生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制度规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授权,向社会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

的信息。

四、应急处理

县卫生局接到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报告后,应迅速了解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性质和特点,组织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应急工作人员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医疗救治、调查与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请求县政府和市卫生局给予支持。

(一)预防控制应急处理

1,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要及时赶到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

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确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与个人应积极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进行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的调查、采样与处理。

2、突发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现场卫生监测;突发事件的确证等。

3、各有关单位对参加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配备必需的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并按照规定穿戴有效的防护衣具和携带相关安全警示仪器设备进入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相关现场,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对按照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抬施.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情况提出采取医院隔离观察、家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指定其他

地点隔离医学观察。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出现异常症状,负责隔离医学观察的单位要立即通知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尽快运送到指定医院就诊。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被隔离观察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按照规定对被隔离

人员进行医学观察、监督管理。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规定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安置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隔离、观察、治疗。加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并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以及科学预防知识。

6、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应以最快速度了解灾情,并根据灾害特点及变化情况,加强饮食、饮用水和环境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监测,组织开展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等有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措施。

7、根据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必要时经县卫生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家确定,向县政府提出采取下列紧急措施的建议:

(l)临时限制关闭有关的公共场所,对特定场所进行强制消毒;

(2)临时停工、停业、停课;

(3)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或者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4)对水源、供水设施以及食物采取卫生安全控制措施;

(5)对危险物品进行强制封存、销毁;

(6)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7)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8)根据需要设立隔离控制区;

(9)其他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紧急措施由县政府决定和宣布解除。

8、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和人员,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对疫区、疫点进行预防性、终末性消毒。对疫点的终末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对因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提供技术指导,并

按职责采取必要的隔离、消毒、身份确认、火化等处理措施。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根据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在对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现场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要及时提供卫生科普资料,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及时对易受感

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10,在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县卫生监督所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报请县卫生局依法查处。

(二)医疗救治应急处理

1,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发生后,各医疗单位接到医疗呼救或者救援指令时,启动医疗救护快速反应系统和运转机制,医疗救治应急反应队伍迅速到达现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在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和调查的同时,要积极配合与

协助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医疗救援。

2.医疗应急救援工作人员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并填写清楚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随伤员流转。

3.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致病致伤的人员,实行接诊医生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诱、拒绝。接诊医生要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重症病人,要负责将病历复印件或原件随病人转送到有条件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

4.医疗机构收治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致病、致伤人员,应当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等为由拒绝收治或者拖延治疗。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发生后,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设备、药品、器材、卫生人员、医学科研成果及其应用等医疗资源进行整合调配。承担医疗救护的医疗单位在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由县卫生局请求市卫生局派员支援。

6、各医疗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加强医院内消毒管理,并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医疗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隔离、消毒条件,配备必要的救治设备;设置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及缓冲带,安排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隔离治疗,避免交叉感染。

五、奖惩机制

1,县卫生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对参加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医疗行业应急预案范文篇3

关键词:海事救助;医疗救护;船员;院前急救

近年来航运市场较低迷,国内各大港口货物吞吐量及主要航行区域内船舶交通流均呈现缩减态势,但海上搜救区域内船舶遇险、船员伤病救助等事故依旧频发。据统计,2015年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共组织1884次搜救,涉及遇险人员14698人,其中死亡失踪971人,搜救成功率达93.4%[1]。在未来较长时间内,船舶遇险和船员救助仍将继续挑战我国的海事救助体系。

1船员常见伤病

在海上事故中,因船舶碰撞、搁浅、沉没,海上火灾、爆炸,恶劣天气,人员落水,船员日常作业、斗殴等导致船员伤病事件频发,其中常见伤病有淹溺、冻伤、挫伤、触电、烧灼、窒息、各类休克、中毒、内脏破裂、肢体骨骼断裂、急性病、慢性病(急性发作)、脱水、传染性疾病等,本文主要研究海事救助下的船员重大伤病。

1.1船员伤病分类海事救助期间的现场急救和护理是急、重、危伤病员进入医院以前的医疗救护,属于院前急救的范畴。为方便岸方医疗救助单位组织施救,提高后期伤病救助率,本文依照综合分诊法对船员伤病进行五级分类:I级-危殆、II级-危急、III级-紧急、IV级-次紧急、V级-非紧急,与陆上急救医疗服务体系(EMSS)保持一致[2]。

1.2海上伤病现场救助的特点海上伤病现场救助是伤病船员进入医院诊治之前的救治过程,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整个伤病船员救治工作的成败。在海上,伤病船员急救和护理的原则、方法等与陆上无很大差别[3],但船员伤病发病环境特殊,船上医疗救助资源匮乏,海上通信不便,搜救应急预案实施等给现场急救和护理工作带来不便,致使伤病船员的救助工作较陆上医疗急救更复杂。

1.2.1救援h境复杂、特殊船舶航行在海上,受航区风、浪、流、气旋、降水、雾霾等外部因素,船舶吃水、配载、船型、稳性、操纵性等船舶自身情况影响,致使船舶摇摆、震动,船上环境嘈杂、人员晕船等,这将直接影响到现场伤病急救和护理工作,严重时可能导致救援队伍无法靠近被救助船舶,无法实施救助工作。

1.2.2医疗救助资源较匮乏除船公司有特别规定外,当前我国商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配备主要参照1990年交通部颁发的《船舶医务室医疗设备、药品配备标准》执行,一般由大副或船长兼任船医,无专业船医。造成船上医疗设备过于陈旧,药品过于单一,缺乏专业的医疗救治,仅能满足船员常见伤病的诊治。海事救助期间,依靠外来专业医疗救助队伍携带的有限医疗器械,较陆上医疗急救水平,海上伤病救助显得有些困难。

1.2.3海上通信受限我国海事救助系统主要由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RPC)、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等四大部分构成,主要通过VHF、MF、HF等无线电设备、卫星电话、邮件、电传等通信方式进行海事救助期间的协调与沟通,这些通信方式易受地理、环境、天气等影响,造成信号间断、噪声大等现象,相比较覆盖范围广、通信方式灵活、使用便捷、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的陆上通信,针对院前急救的紧迫性,海上通信技术显得有些滞后。

1.2.4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启动与实施的时限性自2005年至今,国家、省、市、县区等相继颁发辖区内海(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依据海上突发事件等级、事故发生区域、事故船舶/船员等,预案规定了相关海上搜救中心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搜救,事故上报及后期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但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牵扯到多部门、多方救援单位,如若一方或多方在救援过程中行动滞后,将直接影响到海上搜救工作的机动性,易错过最佳救助时机。因此,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启动与实施具有一定的时限性。

2海事救助期间现场急救和护理现状

2.1国内海事救助期间现场急救和护理现状依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会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当地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援助任务。当发生海事事故,亟需海上医疗援助时,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如涉及到入出境卫生检疫的船舶,应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当救助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4]。

2.1.1我国海事救助中的医疗救护机制以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为例,见图1,当收到遇险报警时,须对报警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相关责任搜救机构依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其中在调动应急力量、制定搜救方案、启动专家系统等工作中,需省卫生厅或其指派的医疗专家、医疗机构等参与其中。在后期救助行动中,医疗机构将提供人命救助、医疗救助等一系列海上医疗救援服务。

除上述医疗专家、医疗机构等国内专业医疗救援单位构成的地方海上医疗救护体系外,我国海上医疗救护体系还包括海军部队、海后卫生部管辖的海军医院等医疗救援单位构成的军队海上医疗救护体系,军地两大海上医疗救护体系协同合作,共同担负海事救助任务,以提高救助资源的应用效能[5]。

海事救助期间,医疗机构(以地方医院为主)将依照相关海上搜救机构安排,启动各自应急预案,实施医疗救助。医院船将根据船员伤病类别、特点,医院船船舶设计、医务人员构成、医疗设备配备等,启动对应伤病的应急预案,实施医疗救护。

图1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

2.1.2我国院前急救运行模式当前我国院前急救运行模式主要借鉴法――德模式,急救工作主要包括急救小组现场治疗、送院继续治疗,其中通讯手段、运输方式和急救医疗技术等因素对急救成果影响较大。而各大城市院前急救模式不尽相同,有独立型、指挥型、院前型、依托型等,急救模式无法得到统一,资源配置参差不齐,相对稳定性急救经验不够成熟。

2.2国外海事救助体制现状许多国外发达国家的海事救助工作一般由准军事或警察性质的机构担任,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和最高执法权威性。如日本是以海上保安厅为主体,借助“日本水难救济会”等民间力量,建成覆盖全日本海域的海上搜救网络。该网络将其管辖海域分为11个管区,每个管区内设海上保安本部,下设若干海上保安部和海上保安署。依靠紧密的无线电监测网络,专业化、技术化救助装备,充足的救助船艇及专业人员,组建了一支高效、机动、专业的海上搜寻与救助队伍[6]。

3优化海事救助中现场急救和护理的建议

3.1优化救助协调机制,构建海上医疗救助“绿色通道”继续加强军地协同机制,达到救助资源优化配置,优化海事救助应急预案、医疗机构急救应急预案,开通海上医疗救助“绿色通道”,提升海上医疗救助快速性、机动性。

3.2鼓励相关医疗机构建设专业海上医疗救助队伍鼓励具有海上医疗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培养专业海上医疗救护人员,使其能够适应海上医疗环境,具备多学科多门类急救与护理技术,熟练掌握和运用不同疾病的紧急处理方案。在资金、设备、实习、培训等方面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同时,也鼓励民间海上救援组织参与到海上救援行动中。

3.3提升海事救助装备,配备高科技医疗救助设备更新通信设备、交通工具、救助/打捞设备等海事救助装备,缩短启动救助预案与开展现场急救之间的时间间隔,保障救助行动顺利进行。建议更新船舶医务室医疗设备、药品配备标准,船上配备种类齐全、技术含量高、操作便捷的医疗设备及充足药品,以提升医疗救助队伍的技术和装备,提高伤病船员救助率。

3.4增强海上医疗急救演练,加强国际间合作交流增强开展海上综合搜救应急演练,做到多部门参与、多方人员协作,并进一步提高医疗急救演练在海上搜救演练中的地位。加强与他国之间的海上搜救演练、合作,通过国际间、区域性的合作,不仅能够促进与他国交流,学习国外先进海上救助经验,同时能够提升海上事故中船舶、伤病船员等的救助率。

4结论

综上所述,海上医疗救助成功与否关乎海上伤病船员的生死,是我国海事救助体制运行地体现。只有通过各方努力,在实践与协作中不断摸索,不断提升,积极借鉴国外海上救助的先进经验,才能够确保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国海上搜救中心.2015年12月份全国海上搜救情况[EB/OL].http:///sj/zhongguohshsjzhx/.2015.12.29

[2]张波,贵莉.急危重症护理学[M].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3]陈国良,刘晓荣,等.海上伤病员护理的影响因素与应对措施[J].护理杂志,200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Z].2006.1.22.

[5]王晓波,栾振涛,等.海上医疗救护体系的分析与思考[J].医疗卫生设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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