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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设计(精选4篇)

时间: 2023-08-26 栏目:工作总结

改制重组管理办法 篇1

**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重组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含全资公司或企业、控股公司,下同)改制重组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改制重组是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范围内的改制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以及股份制改造等。具体包括:

一、工厂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属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三、关闭破产后有效资产重组设立新公司。

四、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进新股东等股权变更。

五、所属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划转、联合重组。

第三条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为集团公司改制重组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改制重组管理政策和指导意见,指导所属企业内部改制重组工作;组织审核所属企业内部改制重组方案,提交集团公司审议批准。

二、制订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股份制改造等改制重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论证审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改制重组中的产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资产处置方案。

四、协调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论证审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职工安置方案。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推进、规范操作、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改制重组立项、方案制订与批准

第五条改制重组立项。改制重组由改制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改制重组程序。集团公司改制重组立项申请由省国资委批准。所属企业改制重组立项申请由集团公司批准。所属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改制重组立项申请,由所属企业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六条制订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重组必须制订改制重组方案。改制重组方案由改制重组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改制重组企业制订。改制重组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改制重组的方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工资费用等)处置方案;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参与改制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公司章程(草案);改制的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改制重组方案审批权限。集团公司的改制重组方案由省国资委批准,其中改制重组为省国资委不控股企业的改制重组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所属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由集团公司批准。所属企业的子企业(分公司)改制重组方案由所属企业制订,报集团公司批准。改制重组涉及财政、劳动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改制重组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须报集团公司立项,结果报集团公司确认。

第九条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立项获得批准后要进行清产核资,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按《陕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善等工作,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集团公司和省国资委认定、批复或备案。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财务审计。改制重组财务审计,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决定聘请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改制重组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准确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对改制重组企业拟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由改制重组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须纳入评估范围。

资产评估结果(方案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应含经过评估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改制重组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改制重组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改制重组方案实施主体。改制重组企业的改制重组方案获组企业组织实施。如果企业改制重组后原主体将消失的,由企业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须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公开信息,竞、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集团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含职工)转让企业产权的,转让方案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

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职工合法权益。改制重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重组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原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改制重组的后续事项

第十六条改制重组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改制重组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相应的党、团、工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第十八条企业完成改制重组程序后,持有关材料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企业改制重组时,须按规定收集所有资料,建立改制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IPO前的改制重组 篇2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

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近日整理发布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方便纳税人查询使用。妥妥的干货贴!赶紧收藏学习!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2009 年 4 月 30 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2009 年 4 月 30 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2010 年 7 月 26 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2014 年 12 月 25 日)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2014 年 12 月 31 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2015 年 5 月 8 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2015 年 5 月 27 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2015 年 6 月 24 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2017 年 9 月 22 日)

二、增值税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2011 年 2 月 18 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2013 年 11 月 19 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2016 年 3 月 23 日)(节选)

三、契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2018 年 3 月 2 日)

四、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2018 年 5 月 16 日)

五、印花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2003 年 12 月 8 日)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8年6月

以上内容就是差异网为您提供的6篇《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设计(模版)》,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设计(模版 篇3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设计

企业进行改制时,首选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可行方案再进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设计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设计范文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

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

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知识层次构成。

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

结合企业情况和改制方向详细阐明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改制将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

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情况,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人员的管理等等。

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等。

包括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详细情况。

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有职工持股会等其他形式的股东要详细说明其具体构成、人数、出资额、出资方式等。

选择哪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改制后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包括最高权力机构,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还是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设置等。

下属企业的数量、具体名单、经济性质和登记形式如下属企业有两层以上结构,即下属一级企业还下设一级或若干层次企业,要详细列出层次、结构。

根据“企业改制,其下属企业资产列入改制范围的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的要求,拟改制企业全资设立的法人、非法人及与他人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都要一并参加改制工作,其改制方案可以参照上述企业改制方案予以制订。不列入改制范围的下属企业,要先行办理隶属关系的变更划转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拟改制企业控股、参股的企业,其资产不进入改制范围的应先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出让其股份;列入改制范围,则只需待企业改制登记完成后办理股东名称的变更登记。

原有企业改制,不论是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一般都是将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变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多元投资主体。这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通过存量资产的处置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新增资本的投入来实现,以上统称为企业重组。目前,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增量吸补。企业的存量资产全部投入改制后企业,做为改制后企业的部分资本,其它的注册资本依靠吸收新的股东投入,即资本增量靠外来注入。这种重组方式适合原资产清晰,投资主体单一,企业发展较好,资金短缺的企业。

2、净资产切割。企业评估完成后拟将净资产做为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需再注入新的资金,故可以切割部分净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这时,企业虽存量资产未动,但资产持有人发生变化,因而企业资产由单一变化为多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5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补充意见的通知》4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在购买国有小企业资产时,可以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3、零资产或负资产出售。经评估,企业的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原资产持有者可将企业连同负债采取零价值方式转让给新的股东,新股东在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相应地承继企业的负债。新股东购买企业后,须再行出资投入到新购买的企业,其出资之和做为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4、撤资租赁。原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确认后由原主办单位将全部有形资产收回,并承担原有企业债权、债务,而将商誉、字号、商标等无形资产有偿提供给新股东使用,新股东需对企业投资入股,投资之和做为注册资本,完成企业的改制登记注册。

5、股权投资。股东将其在另一企业的股权作价投入改制企业。这种方式属于新增资本投入的权益投资,多见于部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

6、债权转股权。企业改制时,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债权人可将其债权转为对企业的投资。其本身由企业的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但银行金融机构,验资、评估等中介机构等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债权人不能债转股。

这几种重组方式既可单独运用,又可采取多种重组方式,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选择运用。

中央提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精选 篇4

企业改制重组登记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改制登记程序,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所称企业改制登记是指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联营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申请改变企业类型的登记行为。

本市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改制为公司或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制企业的分支机构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分支机构,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办理公司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的,适用本规程。

企业改制登记属变更登记行为;事业单位转企登记的,属设立登记行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类型与本规程所称企业改制登记类型相同的,以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登记管辖】改制企业原登记机关负责改制登记工作,但其中改制为企业集团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市局负责登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的改制登记,按照示范区企业登记管辖原则确定。

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照新设企业的登记管辖确定改制登记机关。

第二章 登记事项规定

第四条【名称】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以及199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文化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转制登记为企业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其中转制登记为公司和文化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应在原名称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中含“集团”字样,且改制后注册资本数额不低于改制前注册资金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使用“集团”字样。

第五条【注册资本】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全部净资产出资:

(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或设立公司制企业的;

(二)国有公司与全民所有制企业重组的;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重组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的;

(四)国有公司以净盘盈资产转增国有资本的。 第六条【经营范围】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办理改制登记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该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三章 企业改制登记

第七条【名称预先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改制为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批准改制文件(附《改制方案》);

(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公司股东会决议;

(七)公司章程;

(八)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十二)营业执照;

(十三)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产权界定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批准改制的文件(附《改制方案》);

(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七)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八)企业章程;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十二)营业执照;

(十三)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改制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主办单位同意改制的决议或批复(附《改制方案》);

(五)加盖公章的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企业章程;

(八)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九)营业执照;

(十)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营业单位改制】改制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其上级完成改制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改制为分公司或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隶属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改制的决议或决定;

(四)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章程复印件;

(五)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涉及隶属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

(七)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八)营业执照;

(九)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改制为国有一人公司】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 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可以申请改制为国有一人公司,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决定;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公司股东决定;

(七)公司章程;

(八)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九)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十一)营业执照;

(十二)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登记

第十三条【名称预先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 指定(委托)书;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及其下设部门改制为全民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下设的独立核算部门转企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 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四)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组织章程(举办单位盖章);

(六)举办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九)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下设部门改制为公司】事业单位及其下设的独立核算部门转企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原举办单位同意转企改制的批复;

(四)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原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六)公司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七)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八)公司章程;

(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一)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二)全体股东签署的原事业单位净资产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承诺书;

(十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十≤www、≥四)涉及金融债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十五)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企业重组

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京工商发„2009‟45号)相关规定,对其所属营业单位申请变更隶属关系,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变更前隶属单位与变更后隶属单位签署的关于营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的协议;

(四)变更后隶属单位出具的加盖有效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隶属单位为国家工商总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交营业单位核转函。

(五)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文件;

(六)营业执照;

(七)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重组或国有公司之间重组,被重组方或重组各方的分公司(营业单位)变更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分公司(营业单位)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营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重组后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被重组方可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营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批准重组文件(附《重组方案》);

(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六)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营业执照;

被重组方有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应先行办理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变更(改制)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子公 司(子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重组或国有公司之间重组,被重组方或重组各方变更(改制)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参照企业变更(改制)提交文件。

第六章 文件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改制方案】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改制重组应当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改制前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参与改制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处置(包括债权债务、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等);

(四)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五)职工安置(含离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第二十条【方案审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方案应当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批准,其出具的审批意见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批准改制重组方案;

(二)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和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确认;

(三)企业净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改制重组登记中,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登记做出的决议是职工以民主形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文件,其内容应主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改制方案的审议结果;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公证文件】为保障职工权益,申请改制重组登记的企业,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决议应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材料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证申请人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事项;

(二)公证事项;

(三)对大会召开和表决过程的程序合法性予以公证;

(四)对大会决议签字的真实性予以公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内容可采取公告形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申请改制登记。

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股权转让时,其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大会决议的公证材料参照办理。

第二十三条【产权界定文件】企业改制登记中需要界定改制企业、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资产权利人的,界定产权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二)初始资产数额;

(三)原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额。

第二十四条【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 的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材料。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一人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合并重组的,提交变更企业的验资报告、上一审计报告、产权登记证明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后,可不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材料。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文件,可不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金融债权保全文件】改制企业、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如涉及金融债务,应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予以确认。

第七章 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股权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共管委员会】集体共同共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共管委员会)是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后,划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折股所形成的股份持有人。

第二十七条【共管委员会股权转让】共管委员会持有的股权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整体转让。

转让共管委员会持有股权的,应当经共管委员会资产所 有人(在册职工)大会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和使用】对共管委员会股权转让所得,经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大会批准,可以在企业设置特别账户进行管理。

共管委员会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产生的利息等其他收入,仍归原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

第二十九条 【股权转让登记】共管委员会持有股权转让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除按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大会通过股权处置方案的决议;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共管委员会所持股权转让的公告;

(三)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应进行公证,提交公证材料;

(四)新股东会出具的保障原共管委员会的资产所有人(在册职工)合法利益的承诺书。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涉及集体共有资产、集体共有股转让的,可参照办理。

第八章 改制重组中止

第三十条【改制中止】在办理改制重组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登记:

(一)人民法院来函冻结股权,或来函协助执行需要中 止的;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来函要求中止的;

(三)利害关系人(职工、债权人等)认为改制重组损害其利益,并书面向登记机关请求中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责任】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出现《公司法》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指出的违法情形,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函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依法进行惩戒。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概念涵盖】本规程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包括政府各级国资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本规程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一人公司。 本规程所称“国有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十四条【概念界定】本规程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改制收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不收取登记注册费用。

第三十六条【相关调整】本规程实施后,国家有关部门就本规程规范的事项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解释部门】本规程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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