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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论文范文篇(6篇)

时间: 2024-01-03 栏目:报告范文

贸易论文范文篇1

论文提要:通过对传统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的介绍,以及国内对这两种理论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这两种理论在我国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对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都有一定的作用。

对于国际贸易理论,理论界有两种流派:一种是向来占主流地位的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和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说,我们称之为传统贸易理论;另一种是随着国际贸易的空前繁荣和发展,20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以来,以克鲁格曼、赫尔普曼、迪克西特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的新贸易理论。

传统贸易理论假设在完全竞争的前提下,各国间进行自由贸易,由市场机制决定价格,对关税、进口限额等保护贸易或限制贸易的政策持否定态度,它考虑的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如何在世界范围内最优配置经济资源的问题。按照李嘉图的学说,各国都应该致力于自身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交换自身相对劣势的产品,以提高世界福利。按照赫可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说,各国应该出口那些使用本国密集要素,进口那些使用本国非密集要素的产品。传统贸易理论解释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现象。

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如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产业内贸易量日益增加、跨国公司在国际经贸活动中作用空前加强等现象,这些都是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的,于是新的贸易理论随之产生。新贸易理论对前者进行了否定,认为国际商品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两个基本特征,从而合理地解释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新现象。新贸易理论提出的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即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借助研发补贴、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等政策手段,保护国内市场,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实现规模经济,抢占国际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通过进口征税攫取外国垄断利润。

以上两种理论归结到国家外贸政策上就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政策,对这两种政策国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传统贸易理论更适合我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切实际;另一种则恰恰相反。下面笔者将从他们的观点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来分析着两种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一、主张传统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我国现阶段不具备战略性贸易政策赖以实施的条件,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我国不乐观

1、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成功的关键在于行业的不完全竞争特性,至少在国内市场上应具有规模经济。据发达国家经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对象包括商业航空部门、半导体、电信设备部门、汽车部门等。而在我国这些行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重复生产,地理集中度偏低,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

2、战略性贸易政策易导致新的市场扭曲,首先,将扭曲微观经济主体。我国许多重要行业多属国有企业,企业在内部转制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不是市场竞争中自然产生的,缺乏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扶持反倒会使其依赖性增强,甚至引起大量的非生产性寻租,造成效率流失。其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全面实施必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补贴或经济支持,这往往过多占用稀缺经济资源,导致过高的机会成本,从而削弱我国的比较优势产品的出口。

3、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还取决于单方面采取战略性行动,即假定外国没有采取相应报复措施。显然,这种理想状态不可能达到。

4、鉴别战略部门需要大量、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而且政策制定稍有失误都将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

(二)传统的贸易理论更适合我国

1、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发达国家。有资料显示,与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与我国资本劳动比率差别大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如中国香港、日本、美国和欧盟是我国的四大贸易伙伴。以2007年出口为例,至2007年11月底,我国出口额为11,036亿美元,对上面四大贸易伙伴的出口就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2.9%。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理应并且必须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2、我国出口商品更多地面临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控制能力差。我国目前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绝大部分是粗加工的轻纺产品和一般机电产品,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且不具备生产资料的独占性、规模收益和专利技术等形成垄断的因素。但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是有相当强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我们的比较优势。

3、当前世界经济正趋步走向全球化、一体化,各国的生产、贸易和投资日益融为一体,特别是WTO的加入,各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正逐步取消,顺应这股国际潮流,才会有更大的经济发展空间。

二、主张新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传统贸易理论会导致我国贸易条件的恶化,并且许多假设与现实不符

1、传统贸易理论会导致我国外贸条件恶化,比较优势陷入低水平循环的陷阱。比较优势论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世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长期内却导致各国贸易条件的变化。由于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初级产品,技术进步慢,需求弹性低,且规模收益递减,完全竞争特征明显;而发达国家主要出口技术产品,需求弹性高,且规模收益递增,这样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就是一种“不平等贸易”,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将日趋恶化。如果发展中国家一味奉行比较优势论,将在国际分工中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落入“贫困陷阱”。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积极改变外贸条件。

2、由于主流贸易理论的诸多基本假设与现实严重不符,它就更不能解释世界贸易中的如下现象:首先是里昂惕夫之谜展现的美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实证分析与该理论不符;其次是国际贸易伙伴结构揭示出的国际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而非在要素禀赋不同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最后是国际贸易内容主要是资本品与资本品之间的贸易而非资本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或资源密集型产品之间的贸易。而新贸易理论恰恰可以解释这些现象,从而可以为我国外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二)新贸易理论、特别是国家干预的政策可以为我国经济水平提高发挥很好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产业高度化。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两者的产业结构级别通常不同)的竞争优势是由产业级别决定的,两者间的贸易越自由对发达国越有利,而同产业结构的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之间则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并不会使某国自然具有竞争优势,所以政策主张倾向于干预。因此,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致力于减少管制,促进自由贸易;另一方面似乎是一种所谓“战略贸易理论”的形成正掀起为保护正言的逆流。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从这两种看似对立的理论得到启示:接受现有国际贸易格局的产业发展政策会使发展中国家陷入一种低水平增长,并且在国际贸易利益这块日益膨胀的“馅饼”中分得的份额越来越小;干预的贸易理论与产业政策的结合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产业高度化的手段。

2、有利于控制本国市场,开拓国外市场。首先,“战略性贸易政策”框架内的多种贸易干预措施可以防止或限制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增加本国企业成本竞争性;其次,出口补贴可降低本国企业的成本,增加其市场份额和利益;最后,通过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紧密结合可以支持具有高度技术机会和外在型产业的发展。转

三、这两种贸易理论在我国目前都有其适用性,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一)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出口自身相对优势的产品,这是传统贸易理论的核心所在,我国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有利可图。就这方面而言不是新贸易理论可以替代的。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的对外贸易目标不是片面追求量,追求向外度,而是在扩大开放和扩大对外贸易中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

任何国家的贸易比较优势和贸易比较利益地位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原因是一国的生产结构类型和贸易结构类型在不断逆转。这种贸易结构类型逆转的速度,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阶梯中有相对的位置。如果一个国家不能适时地完成生产结构类型和贸易结构类型的逆转,或者贸易结构类型的逆转滞后于生产结构类型的逆转,那么它将处于贸易比较利益的劣势地位。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可能也不应该靠自身的贸易比较利益来改善自身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分配,更不可能自发地完成动态比较成本优势和贸易比较利益地位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结合。对此,我国应该正确把握国际经济的变化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运用国家干预力量扶植和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开发新的比较优势;同时,利用国际投资及采取相关政策来促进自身生产结构和贸易结构类型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化,才是取得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利益地位的必要条件。

(二)新贸易理论强调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和技术外溢效应,这对我国外向型发展战略的确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启示和政策意义。

1、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贸易自由化也是传统贸易理论所倡导的。如果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就会扩大,需求会增加,企业生产规模就会扩大。由于生产处于规模经济阶段,产量的增加使产品成本降低,从而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都增加了竞争能力。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推进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不仅要看到国际贸易带来的直接利益,更应看到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所能带来的技术外溢和边干边学的效应。不能把扩大进口和开放市场看作是一种“入世”的代价,是为了获得某种权利而不得不承担的“义务”。

2、新贸易理论中关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的不确定性能给我们一些借鉴意义,尤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具有指导价值。由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是不确定的,一国政策就能够根据自己的经济目标,通过适当的干预,较灵活地调整生产要素的组合,使生产模式向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例如,我国有13亿人口,汽车工业市场潜力很大,发挥规模经济的潜力也很大,政府管制引导产业向规模经济方向发展应是我国保护和发展汽车工业的主导措施。

3、政府干预作用内生化是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因素。将政府干预作用作为比较优势内生为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个变量,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大进步,而比较优势依然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一方面技术变量已成为现代企业和国家相对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变量,而技术变量的提升,无论是来自于“边干边学”,还是R&D,都与法律、投资激励等形成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都需要通过政府的支持,即取决于政府的干预情况;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资源禀赋的内涵发生了变化,相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创造型资源”(如信息、知识资本、创新、制度、技术等)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以及一个国家越来越依靠这类资源来获得比较优势,因而政府干预也被内生为主要因素,成为直接影响这种“创造型资源”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变量之一。

因此,我们不能妄加断言地说哪种理论好,哪种更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应该切合我国自身的实际从不同的角度来选择、来组合。(作者单位:洛阳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克鲁格曼.《国际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贸易论文范文篇2

论文摘要:欧盟(EU)是极具吸引力的发达经济市场,是我国最大贸易伙伴和出口地。EU近年来出于产业市场保护等多方面的考虑,了“绿色”系列指令,构筑起“合法”的“绿色屏障”,即绿色贸易壁垒(GBT,GreenBarrierstoTrade)以限制进口。我国出口因之损失巨大,对EU的出口在成本、技术方面,遭遇到严峻的挑战与考验。要保持我国对EU的出口优势,需要多方联合行动、多方面入手,积极应对。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国际趋势,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使关税的贸易保护作用变得极其有限,传统的非关税政策也仅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于是,因技术体制、经济技术水平差异等产生的技术性措施以其“合法性”、隐蔽和灵活性演变成贸易壁垒,这种技术性贸易壁垒(TBT,TechnicalBarrierstoTrade)将成为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壁垒的主体,而“保护我们共同的地球,维持可持续发展”这一全球共同目标使得以环保标准支撑的GBT成为了TBT的核心。

近年来,欧盟了一系列与环保相关的“绿色指令”,包括:PPW指令,《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DirectiveonPackagingandPackagingWaste);WEEE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DirectiveonWaste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Directiveon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s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ELV指令,《关于报废汽车的技术指令》(End-ofLifeVehicle);REACH法规,《化学品登记,评估及授权法规》(RegulationCoveringtheRegistration,EvaluationandAuthorizationofChemicals);EuP指令,《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DirectiveonEnergy-usingProductDesign),这些指令构成了EU整合性产品政策的基础,对外形成了GBT。

一、欧盟系列绿色指令的动机

1、利用WTO协议绿色规则缺口构筑贸易壁垒

WTO有关环境问题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其一系列的相关协定中,虽然这些协定规定“不得妨碍正常国际贸易”,但另一方面却肯定各国的“环保例外权”,而在行使此种权力时,WTO有关环境贸易规范一般都比较概括和抽象,含混其词、模棱两可,缺乏有效和明确的约束性,导致了GBT在世界范围内盛行。

EU正是利用这点,制定出一系列严格、繁多、苛刻的绿色环保标准,构筑起“绿色贸易壁垒”,名正言顺地达到既有利于EU商品出口,又有利于限制别国商品进口的目的。

2、出于产业保护,培养竞争力的考虑

EU现有25个成员国,人口超过4.5亿,是极具吸引力而有价值的市场。EU担心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力量出口迅速增长,连年对其巨额贸易顺差,2006年高达916.6亿美元,会挤占了其市场并对当地经济产生冲击。而EU东扩后,新进成员竞争力还很弱,加之近年EU经济增长乏力,为保护对国民经济、国际贸易、就业综合影响大的相关产业,培养和提升竞争力,需要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TBT。如REACH法规的立论之一就是为了提高EU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化学工业是eU的三大产业之一,直接雇工超170万人,年产值约5000亿欧元(高全德,2003),显然EU要极力保护这个重点产业和市场,保持自己在该行业的优势地位。

3、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

环境问题已是当今人们关注的热点,EU等发达国家的环保组织、消费者尤其关注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动植物健康等相关的产品质量与性能。

二、欧盟最新系列绿色指令解析及影响

1.EU最新绿色系列指令内容概要

EU是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的TBT问题,早在1985年就批准实施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扩大到技术领域,强化了对其他国家产品进入EU市场的限制,进入EU市场的产品必须:(1)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2)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EU安全认证标志CE;(3)进入EU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同时,EU还明确要求进入EU市场的产品凡涉及EU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EU市场流通。EU对产品的环境标准尤其严格,近年了一系列环保指令,并将今后的立法重点放在强化监管上,特别是加强安全、环保、质量、绿色生态等方面的监管。要应对这些绿色壁垒,就必须对这些“绿色指令”有所了解,下表对系列指令的内容进行了概括:

以这些指令形成的环保壁垒正在或将对我国机电、石化、纺织、制药等众多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2.我国对欧盟贸易所受的影响

TBT对贸易影响的作用机制,主要是对进口产品形成数量和价格控制。

(1)数量控制作用

进口国通过对进口商品是否达到其规定的“绿色”技术法规、指令、标准进行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产品允许进口,不符合的禁止进口,从而对进口产品产生数量上的控制。

据商务部2006年12月25日的《200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调查报告指出:2005年我国出口因TBT而导致的直接损失达691亿美元和贸易机会损失达1470亿美元,分别约占2005年全年出口额的9%和19.29%。

自2004年以来,EU一直是我国的第一大出口地,对EU出口稳定在占总贸易额的15%左右,EU东扩后我对EU贸易急增,2004年贸易顺差达370.4亿美元,同比增长48.5%,2005年分别为701.1亿美元和42.7%,2006年虽然顺差总量有增加为916.6亿美元,但是环比从47.2%下降到23.5%,显示出EU新壁垒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

(2)对我国产品竞争力的影响

当进口商品达不到技术要求而受到市场准入限制时,为维持出口机会、获得利润,出口方必然努力设法跨越EBT/GBT以进入进口国市场。而跨越EBT/GBT,就要按进口国的技术要求改进产品质量,提高技术水平,这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导致成本与价格提高,出口竞争力降低,于是通过价格限制起到了限制进口的壁垒作用。

据欧洲家电协会测算,EU的WEEE系统的整个WEEE管理费中,WEEE的运输和处理费占75%,注册费占5%,行政管理费20%,废弃成本每公斤0.41欧元。而RollS指令虽然是自愿性的,只需提供符合性自我声明,但企业也需支出一些费用:如部件组份材料定性、定量分析的经费;替代品的开发及技术引进的经费、试用和检测费;生产设备改进的经费;合格评定与认证的经费;环保培训、环保产品开发、生产和市场调查分析及广告宣传的经费等。REACH则将EU市场上3万多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轻纺、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管理监控系统。涉及的成本费用甚为昂贵。完成注册所需的评估测试,一项既有化学品的基础配套测试就需8.5万欧元。EU市场现有的3万多种化学品仅完成注册的直接费用就达约26亿欧元。

EuP指令则比WEEE和RollS的要求更多。要求企业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都要依照规定参数评估相关环境因素,使得产品在前期获取信息阶段、设计阶段、制作阶段、后期认证阶段都要承担不少的额外费用,大大增加了产品输往EU的成本。

本来我国打开EU市场靠的就是价格优势,而这些指令使我国出口到EU的产品成本普遍上涨6%~20%,加之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将使我国出口EU的产品竞争力大大降低,如不采取相应对策,我国许多相关企业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甚至退出EU市场。

三、积极应对欧盟GBT

应对EU的GBT需要充分熟悉EU市场的规则、加大绿色系列指令的宣传,同时,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与研究机构联合行动,从标准国际化、信息交换、市场通行等多方面入手。

1.制定中国的标准化战略,推行中国标准国际化

美、欧、日发达国家的标准化战略的共同特点:强化各自标准化的作用,争取对国际标准化产生更大的影响,财力上大力支持IS活动,更多地参与承担ISO、IEC等的技术秘书处工作,从而争取国际贸易的主动权。

例如,按承担ISO技术秘书处工作数量和资助额计算,各国在ISO中的贡献率:德国为(DIN)19%,英国(SBI)为17%,美国(ANSI)为15%,法国(AFNOR)为12%,EU总计50%以上(占正军,2005:P225)。而我国仅承担一个技术秘书处和五个分技术委员工作,截至2005年1月,仅国际标准5项,且都是非关键标准,显然缺乏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国际参与交流。

中国要有自己的标准化战略,并积极推行中国标准国际化,这需要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国家要为改革现有标准创造体制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首先,人才是关键。要培养熟练掌握外语、又熟知ISO/IEC国际标准审议规则并具有专业知识和国际标准化的专家。

其次,企业要和研究机构形成合力,积极以生态设计理念研发技术、开发产品,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并实现产业化,注意与现有国际标准的兼容,在创造标准的过程中塑造品牌。例如,高通公司,作为一家出售知识产权的公司,他们将自己1400多项技术全部申请专利,然后将这一套解决方案申请为国际标准,通过标准许可费用、产品专利费用、芯片等多种形式获得巨额利润。

再次,开展GLP实验室认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检测检验体系,形成权威性的检验机构。

目前,我国建立的10个部级检测实验室,尚未取得GLP标准认证,所出具的检测结果EU不予承认,往往被要求重新提供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报告,这大大增加了我国产品在EU登记注册的费用。我国应当尽快组建符合GLP标准的实验室,并做好与其他国家实验数据的互认工作。

2.互动信息交换机制

很多企业感到应对EU系列指令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信息滞后不灵通。应该建立产品生产使用物料中心数据库,形成企业(厂)←→集团←→产业协会←→专门的国家信息中心一条龙符合性物料的数据中心,让上下游产品公司分享使用,并及时环保符合物料,为企业节省重复检测认证成本;及时相关环保法规的动态进展、企业通报出口中所遇到的壁垒困境,通过互动沟通与创新突破GBT。

3.主动获得市场通行证——“绿色护照”

绿色消费已经成为现代人衡量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出口EU的企业应自始至终本着生态、环保的观念,在技术创新与进步的前提下,主动获得相应的“绿色认证”,即获得通行EU市场的绿色护照,以表明产品符合EU规定的环保标准,是EU认可和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获得EU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获得ISO14001或EMAS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质量认证或EU生态管理及审计体系认证,要求组织通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来达到支持环境保护、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的目的,并可通过取得和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形式,向外界证明其环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环境管理水平。

例如,上海ABB跃进电机有限公司通过技术创新使其各类电机噪声指标降低到34分贝,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获得ISO14001认证后,顺利进入欧美市场,外销产品的比重由35%,猛增到60%。

(2)获得ELAS(Eco-labelAwardScheme)欧盟生态标签体系认证

EU通过EEC880/92、1980/2000条例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对除食品、药品外的所有消费品进行该体系认证,并于2005年9月进一步完善。获得生态标签的产品可贴上一朵绿色小花,常被称为“贴花产品”,EU的消费者能够识别官方认可的“绿花产品”,如今“贴花产品”在EU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

(3)获得IECQQC080000—HSPM,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

贸易论文范文篇3

论文摘要:入世后,随着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和对外贸易的强劲发展,国外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壁垒、知识产权、社会责任标准等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制约了我国外贸的持续增长。入世后我国贸易摩擦多发的政府因素包括服务意识淡漠;服务功能缺位;政策行为不规范;政企互动不力等。为减少贸易摩擦,政府要调整中、长期发展战略;加强信息指导,建立高效预警、应对机制;加大WTO知识研究普及力度;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宏观层面支持;政企配合利用谈判、游说手段解决贸易摩擦。

一、目前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倾销摩擦呈上升趋势

据2006年5月8日WTO秘书处公布的2005年下半年反倾销调查报告显示,在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地区)中,我国仍居首位,为33起,比2004年同期多9起。另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数字,2006年上半年我国遭受到贸易救济调查共42起,其中反倾销案件29起,比2005年同期增长45%,涉案金额达到4.5亿美元,同比增长45.58%。

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摩擦增多,客观上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从外部原因看,首先,WTO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作用日益弱化,而作为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简称“二反一保”)越来越多地被利用。我国加入WTO后,其他成员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如欧美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这些成员的国内产业力图通过反倾销等措施来打压中国产品;另一方面,一些进口国的政府为转移公众对经济低迷的不满,往往出于政治考虑将责任推给包括中国产品在内的进口货。其次,国外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认识偏差,也导致反倾销有增无减。现仍有许多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视我为“非市场经济国”,继续采取“替代国”等歧视性办法,这种非市场经济待遇对我出口企业确定合理定价策略及有效应诉形成很大障碍,“替代国”做法的随意性也刺激了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对中国产品动辄发难。从内部原因看,首先,我国经济持续快速上升,现已跃居全球第三大贸易国,外贸出口额成倍增长,更多的“中国制造”正在打入国际市场,这不可避免地与国外产业间发生更激烈的竞争。而中国产品在劳动力和原材料上拥有比较优势,使我国在竞争中明显处于经济有利位置,于是经营滑坡的当地产业常常视中国产品为打击目标。事实上,曾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的韩国和日本均先后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国家,并且至今依然是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大户”。其次,我国现有出口增长方式仍以量的增长为主,表现为较短时期内出口数量大幅攀升,但金额增长幅度较小,有时甚至下降,很容易成为贸易保护调查的对象。再次,某些国内企业本身的问题是授人以柄的又一个诱因。一些企业低价竞销致使少数地方出口秩序混乱,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内部协调力度不够,尚未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摩擦领域、产品和对象不断扩展

1.贸易摩擦逐步由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由产品、企业等微观经济层面向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不断延伸,特别是在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等方面,中国面临的压力增大。

2.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以及出口商品结构的不断优化,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的产品逐步从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扩展。涉及的商品范围在22个HS二级分类产品中,除油脂、宝石、武器、艺术品和未分类产品外,其他17类产品全部被包括。其中前六位的涉案产品分别为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机电和音像设备、杂项制品、纺织品、玻璃和陶瓷制品,这六类产品案件数合计占75.8%。

3.从目前看,对我国发起调查绝对数量最多的是美国和欧盟,占总数的五分之二,但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阿根廷、巴西、南非等所提数量呈快速上升的趋势。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统计,发达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比例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的97%,降低到目前的60%;而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量比例则从过去的不到3%,快速上升到40%。

(三)摩擦形式呈多样化趋势

1.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发展的约束性日趋严重。据商务部科技司调查,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170亿美元,与2000年相比,出口产品受限比例提高了56%,损失金额增加了54%。2003年遭受国外技术壁垒的出口货物金额也超过了25%。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打着环保、安全等旗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随着传统贸易保护手段的减弱,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使用,对我国产品的出口的影响越来越严重。

2.特别保障措施案成为“入世”后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特保措施条款是WTO成员为防止我国出口产品在入世后以较低的关税水平涌入各成员国市场,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冲击而设定的条款。《入世协定书》第16条第3款规定,受此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种产品撤销减让或者限制进口。目前,美国、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或地区已经相继完成了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条款”的国内立法,为大规模运用这一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截止2003年9月底,已经先后有印度、美国、土耳其和欧盟对我出口产品发起9起特保调查,针对中国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案已成为“入世”后中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

3.贸易差额、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社会责任标准等成为引发贸易争端的新型导火索。例如,近三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的61起知识产权调查案中有15起涉及到了中国47家企业。2005年上半年又有7种中国产品被立案调查知识产权,包括DVD、拖拉机、药品、汞电池、油墨打印机等。①

二、应对贸易摩擦多发的政府路径选择

我国贸易摩擦多发产生于全球贸易争端频繁的大背景下,世界经济形势低迷,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构成了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外部根源;重视数量忽视效益的出口增长方式、对外贸易规模和地区的不平衡增长、企业出口秩序混乱等构成其内部根源。而“入世”后,我国政府在职能转变、行政法治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我们对这一改革的成效不能高估,毕竟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政策工具不规范等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潮流且容易招致贸易摩擦的问题。为此,需要调整和改进政府应对贸易摩擦的策略,完善其管理功能。

(一)制定应对贸易摩擦的中、长期战略

1.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转移贸易摩擦。

政府可出面组织跨国公司或鼓励我国有实力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当地生产,当地销售,把贸易摩擦的矛盾转移到国外,这样既可以避免关税壁垒、开拓国外市场,又可以吸收和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另外,在对外贸易中,为了减少我国对美、欧等主要贸易摩擦国的贸易顺差,还可以采取通过第三国出口的办法,避免与其直接发生贸易摩擦。

2.建立新型外贸促进体系。在“创汇思维”和“顺差思维”的指导下,过去我国侧重于出口数量和金额的增长,鼓励措施都集中在最后的出口环节,既容易造成国内的不良竞争,又不利于出口产品提高技术含量。在目前外汇储备超过1万亿美元又没有较好投向,贸易摩擦增加的形势下,政府应建立以鼓励创新、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为主要手段的新型外贸促进体系,给予科研、新品种培育、农民培训、制度建设以财政资助;鼓励不易产生贸易摩擦的产品,如成套设备、工业设备、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和具有专有技术特色的产品出口;提升产品结构,鼓励和扶植技术-资本密集型的加工基地和知识密集型的出口基地的发展,提高出口加工产品的附加值。

3.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的发展战略。2003年我国外贸依存度高达60.3%,极容易引起贸易摩擦。从长远的战略来看,将扩大内需作为确保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战略,既有利于缓解贸易摩擦,又有利于避免可能的产业空洞化问题。

(二)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健全服务功能

1.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政府部门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来认识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深刻内涵,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为外贸企业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为企业解决外经贸争端提供畅通的渠道。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创造条件。其次,政府应通过双边谈判积极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减少企业因自身力量薄弱,不得已通过低价格等不恰当手段开拓国外市场而引起争端的可能性。再次,加强与美国、欧盟及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协调,建立制度化的对话和磋商机制,避免摩擦单边化和政治化。最后,政府要根据WTO规则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针对主要贸易伙伴新近出现的法律,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防范体系,使本国企业尽可能不因为本国的法律问题受到制裁,并方便企业寻求救济。

2.加强信息指导,建立高效预警、应对机制

(1)充分利用通报咨询制度的信息渠道,加强信息收集与分析,加快信息传递与协调,为广大出口企业服务。建立国外贸易壁垒信息数据库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收集并提供国内产业和相关国家企业生产销售的信息,调查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和要求,及时为企业提供信息及法律咨询服务。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口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加强企业自律。依托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重点省市,尽快建立包括重要产品出口数量、出口价格走势等内容在内的动态监控系统,争取应对贸易摩擦的主动权。特别是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工作,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坚决制止,有效地帮助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各级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并适应国际市场变化,提高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防范和减少贸易纠纷发生。目前,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已经开通网络预警信息渠道,为我国企业提供预警产品的国外市场动态,各国进出口市场分析,我国预警产品的出口数据,预警报告等信息资料。2004年7月,上海也建立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个贸易摩擦监控预警系统,提供有关中国输美产品出口数量和出口价格走势、产品倾销幅度、产业损害程度等内容的动态监控预警服务及有关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程序规定的调查、磋商期前后和复审期应诉业务的咨询与培训服务等等。其它省市要尽快建立类似的系统,而一个全国性的贸易摩擦监控预警系统更应尽快建立。

(3)建立贸易摩擦快速应对机制。通过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协调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运作体系;建立“四位一体”的贸易摩擦联动机制,在应诉过程中快速高效地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驻外机构及进口商组成有机整体,形成快速反应链条。

3.加大WTO知识研究普及力度

(1)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挑选专业人员,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员,成立课题研究组或组成专门机构,由政府提供经费,从事WTO协议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各国谈判策略及相关案例的研究工作,跟踪各国建立于世贸组织规则基础上的立法动态,尽快培养和组建起一支熟谙国际法和WTO规则知识,具备分析、倡导、结盟、决策、谈判等较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企业避免和解决贸易争端提供技术基础。

(2)在普及WTO知识方面,首先要办好针对各级政府部门和政法系统的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律人才在新形势下驾驭政法工作和经贸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尽快掌握应对贸易争端的谈判技巧和必备知识。其次,在高等学校中普及WTO知识,尤其在法律专业中要加设WTO相关课程。有意识地培养既有法律专业知识又熟悉WTO规则的年青人才,为今后参与各种国际经贸活动、解决贸易摩擦打好基础。再次,加强与WTO秘书处的联系,邀请WTO常设上诉机构里的专家到我国来举办一些与WTO有关的研讨会,指导国内有关部门和学生开展争端解决的模拟活动。最后,政府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各种介绍和咨询WTO知识的网站,通过网络在全社会范围内加速普及WTO知识。

(三)规范政府经济行为

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新环境,着眼于减少因政府行为引起的贸易摩擦,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应按照“规范、统一、透明、服务、效能”的原则,建立符合WTO规则要求的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使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不与WTO基本规则和中国承诺的义务相冲突,政策行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减少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简化审批程序,变微观直接管理为宏观间接管理。在对国内产业给予扶持和保护时注意与现有的WTO规则衔接,尽量使用WTO允许的、不受质疑的诸如支持科研创新、环境保护、消除地区差异类的财政、金融手段,把直接对于企业的资助转换为对科学创新、产品开发的支持,把对出口产业的普遍支持转向对核心产业的支持,通过这些调整,减少贸易争端。

(四)加强政企配合力度

1.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宏观层面支持

(1)通过外交手段加大与涉案国的交涉力度,为企业提供政治支持。在摩擦解决过程中,一国外交手段的运用技巧和贸易交涉的力度,往往成为左右解决结果的重要筹码。2003年马来西亚政府帮助企业成功应诉美国彩电反倾销诉讼就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证。2003年美国发起彩电反倾销调查时,马来西亚企业也在其中,但在反倾销立案调查伊始,马来西亚驻美大使便迅速代表本国政府分别给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出公函,引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有关条文,为马来西亚企业进行了积极的辩解。随后马来西亚政府又对美起诉方的资质和证据的可信性提出质疑,并强烈要求美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对该案进行调查时谨慎从事。而且马来西亚政府还特别指出,包括墨西哥在内的其他国家对美彩电出口明显高于马来西亚,但却没有受到指控。由于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马来西亚政府的有力交涉,最终帮助其企业取得了胜利。我国政府应从中得到启示,加大运用外交手段进行交涉的力度,帮助企业有理、有力、有节地对涉案国进行反击。

(2)加强地缘经济合作,联手受害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对西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掠夺性、进攻性、侵略性的贸易行为,充分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及时予以反击,以保持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保护中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政企配合利用谈判、游说手段解决贸易摩擦

(1)通过政府间谈判,为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周旋空间。商务部长曾表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我们的谈判能力不应是“发展中”的,面对诸多发达国家,我们应该具备比较“发达的”谈判能力,这样才可能在贸易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对贸易摩擦而言,政府需要在各个外交层面上同对手展开协商和谈判,沟通彼此对摩擦的态度,减少经济利益以外的消极因素对解决结果的影响。例如在反倾销诉讼中,通过双方谈判力争使更多的国家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要求欧美等西方国家在反倾销案件裁决中取消替代国做法,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与有关国家合作,争取修改《反倾销协议》的部分条款等,都可为本国企业提供更广阔的争端解决空间。目前,我国已任命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为中国的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商务部部长助理易小准为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负责组织商务部内外有关单位进行经济贸易方面的重大对外谈判,这必将对成功谈判及妥善解决贸易摩擦产生积极影响。

(2)政府和企业在磋商谈判过程中要加强沟通,政府应清楚地了解引起争端的国内产业的具体情况,对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初步共识或达成的初步协议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对国内企业公布,组织企业和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或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研讨,以确定其合理和需改进之处。

贸易论文范文篇4

西方学者对服务贸易概念的探讨是从“服务”本身的概念开始的。早在1977年,霍尔(T.P.Hill)提出了为理论界所公认的服务概念。霍尔指出:“服务是指人或隶属于一定经济单位的物在事先合意的前提下由于其他经济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变化。……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即消费者单位的变化和生产者单位的变化同时发生,这种变化是同一的。服务一旦生产出来必须由消费者获得而不能储存,这与其物理特性无关,而只是逻辑上的不可能……。”80年代中期,巴格瓦蒂(J.N.Bhagwatti)(1984年)及桑普森(G.Sampson)和斯内普(R.Snape)(1985年)相继扩展了霍尔的“服务”概念,他们把服务区分为两类:一类为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务,另一类为不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务。以此为基础,巴格瓦蒂将服务贸易的方式分为4种:(1)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不移动的服务贸易;(2)消费者移动到生产者所在国进行的服务贸易;(3)生产者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进行服务贸易;(4)消费者和生产者移动到第三国进行的服务贸易。桑普森和斯内普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同巴格瓦蒂基本相同,只是把服务消费者换成服务接收者,并且它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与此相类似,1987年,格鲁伯(H.G.Grubel)则直接把服务贸易定义为人或物的国际流动。

上述服务贸易的定义抓住了服务贸易的特征,即服务和贸易者的不可分,可以把服务贸易同传统的货物贸易清楚地区别开来。但是,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仅仅探讨至此是不够的,因为它存在明显的缺陷,即无法把服务贸易同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区分开。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巴格瓦蒂等人把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区分为暂时流动和永久流动,认为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暂时流动为服务贸易,而生产要素的永久流动则不属于服务贸易—资本在国际间的永久流动是国际直接投资,人力在国际间的永久流动则是国际移民。

中国的学者探讨服务贸易是从90年代开始的。最早的代表者可能是汪尧田、周汉民教授。他们就服务贸易的概念曾经明确指出:“国际服务贸易在概念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是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符合于严格服务定义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活动。而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如卫星传送与传播、专利技术贸易等”。

服务贸易的概念不仅仅是学者们专门讨论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实践性和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服务贸易的概念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之一。在谈判的初期,发展中国家坚持认为服务贸易仅仅指越境服务贸易,即不涉及消费者和生产者物理接近才能发生的服务贸易。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持这种观点,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尤其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上处于劣势地位,担心如果服务贸易的范围过宽会增加本国贸易自由化的负担,给国内经济和政治造成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把服务贸易的定义过窄,明显不符合服务贸易的现实,因此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反对。发达国家出于扩大本国在服务贸易尤其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上的绝对优势的目的,强烈要求把涉及生产要素流动的服务贸易也包括在内,甚至把服务业的国际直接投资包括在服务贸易之内。双方的观点严重对立,长期相持不下。为了打破僵局,印度曾经提出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的4个标准,即服务和支付的过境流动;目的的具体性;交易的不连续性;有限的服务时间。1988年的蒙特利尔会议接受了印度的意见,既肯定服务贸易包括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只有生产要素的流动在“目

的明确、交易不连续和持续时间有限”的前提下,才能视为服务贸易。这就明确把国际直接投资和移民排除在服务贸易的范畴之外。最终,乌拉圭回合协议把服务贸易定义为:“(1)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2)在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消费者提供服务;(3)一缔约方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4)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显然,这一定义是和巴格瓦蒂等学者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二、国际贸易原理对于服务贸易的适用性

作为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服务贸易的发生、方向和得失是否适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国外学术界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从而成为国外学术界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国际贸易原理不适用于服务贸易。R·迪克(R.Dick)和H·迪克(H.Dicke)是最早尝试运用国际贸易原理来解释服务贸易模式的学者。1979年,他们在一篇论文中运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法(RCA)”来验证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现实格局是否遵循比较优势原理。他们对18个经合组织国家的资料进行了跨部门回归分析,其结果是,没有证据表明比较优势在服务贸易模式的决定中发挥了作用。尽管这一结果可以部分归因于非关税壁垒的存在,但他们仍然坚持当时流行的观点,即“如果不考虑贸易扭曲,要素禀赋在服务贸易中没有重要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菲克特库迪(G.Feketekuty)认为,服务同商品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国际贸易原理不适用于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的这些特点包括:(1)服务贸易是劳动活动和货币的交换,不是物品和货币的交换;(2)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不能储存;(3)服务贸易在各国海关进出口和国际收支表上没有体现。桑普森(G.Sampson)和斯内普(R.Snape)认为,由于以生产要素不能在国际间流动为基本前提,因此,传统的要素禀赋理论不足以解释国际服务贸易。

另一种观点则相反,它认为国际贸易原理完全适用于服务贸易,没有必要把服务贸易同一般国际贸易区别开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很多。例如,1981年,萨皮尔(A.Sapir)独立或者和卢兹(E.Lutz)合作曾经进行了一系列著名的服务贸易的实证研究,其主要结论是:“传统贸易理论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也适用服务贸易,要素禀赋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模式的决定上都具有重要作用。”1986年,拉尔(S.Lall)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实证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美国著名国际经济学家理查德·库伯(RicardKumpe)坚持认为:“作为一个简单的思想,比较优势论是普遍有效的,……对传统比较优势论的依赖是基于一个简单的命题——每个团体所专注的共同利益正是自身效率更高的那项活动所带来的。这个命题总是有效的,试图解释各个团体所拥有的比较优势结构的不同理论确实存在,但是其中一些甚至全部都是错误的。正如存在于商品生产中那样,比较优势也存在于服务业中。”

第三种观点介于前两种观点之间,它既肯定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对于服务贸易的适用性,同时也承认具体理论在解释服务贸易上的缺陷,主张在利用国际贸易理论来解释服务贸易时,必须对传统理论进行若干修正。1984年,迪尔多夫(A.Deardorf)先是分析了国际贸易理论用于服务贸易的局限性,认为至少有三个特征可能会导致比较优势理论失灵:(1)一些服务的需求仅仅是货物贸易的派生需求,不存在贸易前价格;(2)许多服务涉及要素流动;(3)某些要素服务可以由国外提供。他通过分析指出,前两点不影响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中的运用,但第三个特征会导致比较优势原则不成立。然后,他运用标准的赫克歇尔—俄林模型,通过改变其中的个别约束条件,率先成功地解释了国际服务贸易是如何遵循比较优势原则的。1988年,塔克(K.Tucker)和森德伯格(M.Sundberg)指出,传统国际贸易理论适用于分析服务贸易,但也存在下述局限性:(1)要素禀赋理论是从供给的角度来分析国际贸易,而国际服务贸易在许多情况下主要受到需求条件而不是生产成本的影响;(2)商品和服务在研究与开发、广告等方面的效用上存在着差别,这将导致服务的出口同国内市场不同的需求特征;(3)许多服务往往作为中间投入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在生产的不同阶段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生产函数;(4)服务贸易受市场结构和政府管制的影响比货物贸易要大得多。他们主张,为克服上述缺陷,在运用国际贸易原理来分析服务贸易时,需要更多地关注相关的市场结构和需求特征。1990年,伯格斯(D.F.Burgess)指出,国际贸易理论是可以用来解释服务贸易的。如果把标准的赫克歇尔—俄林—萨缪尔森(H—O—S)模型做简单修正,就可以得到解释服务贸易的一般模型。

总的来说,第三种观点得到了国外学术界较多的认可。国际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服务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形式,国际贸易理论是可以适用的。但是,由于服务贸易具有许多货物贸易所不具备的特征,在运用以后者为实践基础的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来解释前者时,必须对之进行适当的修正。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决定:原因、格局和得失

80年代以来,许多坚持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可以运用于服务贸易观点的学者,不断尝试运用标准的国际贸易理论或修正的国际贸易理论来探讨服务贸易的决定问题。其研究内容包括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两个方面,前者是运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来探讨服务贸易发生的原因、方向和利益得失,后者则通过对现实国际服务贸易资料的研究,分析国际贸易格局的发展变化,并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进行验证。

1.服务贸易决定的规范分析。在规范分析方面,贡献较大的学者有迪尔多夫、李安(C.Ryan)、达杰克(S.Djajic)、琼斯(R.W.Jones)、卢安(F.Ruane)、基尔兹克斯基(H.Kierzkowski)、马库森(J.R.Markusen)、密尔文(J.R.Melvin)、伯格斯等。

国外学者对于服务贸易的规范分析首先表现在对于传统贸易模型的应用上。1985年,迪尔多夫率先运用赫克歇尔—俄林模型,建立了一个“一种商品、一种服务”的模型来探讨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他的分析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同商品贸易互补的服务贸易;(2)要素服务贸易;(3)没有物理运动的要素服务贸易。其主要贡献在于,通过自己的研究证明:如果给定某些条件,国际贸易理论完全可以用来分析国际服务贸易。1987年,李安运用李嘉图模型分析了运输服务贸易所产生的影响。其结论是,运输服务的自由贸易可以大大增加贸易双方的福利,各国应该取消对运输服务贸易的限制,减少导致运输成本上升的各种税收。1989年,达杰克和基尔兹克斯基运用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来说明维修服务贸易对于耐用消费品贸易的影响。他们认为,服务贸易的数量和方向不仅由国家之间的要素禀赋决定,而且也决定于服务是否可以贸易。1989年,密尔文运用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来分析要素服务贸易。其结论是,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一样可以导致均衡,但要素密集度的效应要大得多。对要素征税同样会影响贸易要素和非贸易要素的比价,影响贸易格局。1990年,伯格斯运用修正过的赫克歇尔—俄林—萨缪尔森(H—O—S)模型,探讨了服务贸易、服务技术出口对于服务贸易的双方的影响。他指出,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服务技术的出口一般会改善出口国的贸易条件,提高出口国的经济福利水平。

现代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突破传统理论关于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的不现实的假定,探讨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国际贸易的决定问题。国外服务贸易的研究自然也必须摆脱传统教条的束缚,探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服务贸易模式是如何决定的。在这方面,比较突出的学者有马库森、基尔兹克斯基和琼斯等。1986年,马库森以生产者服务贸易为例分析了规模经济对于服务贸易的影响。他指出,在服务贸易中,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首先进入服务产业的厂商成本较低,可以阻止后来者的进入,导致其福利水平的下降,尤其是使小国的福利损失严重。因此,政府应该给予生产者以生产补贴和无代价的公共投入,以使福利最大化。1987年,基尔兹克斯基运用寡头垄断模型,解释了取消国内服务业管制的国际影响。与马库森的观点相反,他认为取消国内管制可以促使厂商为获取规模经济效益而进行国际竞争,因此政府最好的政策是创造自由的国内市场。1988年,琼斯和基尔兹克斯基提出和运用“服务链”的观念来探讨规模经济条件下服务贸易的作用。他们认为,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生产过程更加复杂,需要更多的“服务链”。由于比较优势的存在,服务链可以促进生产的国际化,从而服务贸易可以大大促进货物贸易。1988年,马库森借助垄断竞争理论,对熟练劳动力的服务贸易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其结论是:(1)即使单纯发挥要素禀赋的作用也能从贸易中获利;(2)由于多种熟练劳动投入能够提高该部门的最终产出,小国比大国竞争对物获利更多;(3)由于一些专业化受到限制,仅有货物贸易并不能实现生产的帕累托最优,而引入服务贸易则可以导致最大程度的专业化和帕累托最优;(4)即使存在垄断力量,关税也不一定提高一国的福利水平,而且因削弱了全球的专业化潜力而使福利水平降低。1989年,马库森建立了一个两部门的一般均衡模型来探讨具有规模经济的生产性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的国际贸易。其分析结果是,允许生产性服务等特殊中间投入贸易优于最终产品的贸易,中间投入的自由贸易可以保证贸易双方的福利同时增加。但是,马库森把这一分析延伸到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生产性服务贸易时,发现跨国公司的生产性服务优势将在东道国商品生产中造成垄断,从而可能使东道国的福利减少。

2.服务贸易决定的实证分析。服务贸易的研究同货物贸易研究相比,遇到的一个较大困难是资料的缺失和不准确。由于服务贸易涉及的部门复杂,大多是无形贸易,不经过各国的海关,因此,缺乏准确完整的统计资料,这就为服务贸易的实证研究造成了严重障碍。1990年,豪克曼(B.M.Hoekman)在仔细地考察服务贸易现有的统计资料后提出:“服务贸易资料是非常不可靠的,往往会导致低估的偏见。”

尽管遇到资料短缺的困难,但许多学者仍然致力于服务贸易决定的实证研究。1982年,萨皮尔通过一系列实证研究后,验证了比较优势对于服务贸易的适用性,并描绘了由比较优势决定的现实服务贸易格局。他指出,物质资本丰裕的国家在运输服务贸易上拥有比较优势,而人力资本丰裕的国家在保险和其他私人服务贸易上拥有比较优势。工业化国家由于物质和人力资本都很丰富,在服务贸易上拥有总体的比较优势。但是,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不是静态的,随着发展中国家物质和人力资本的积累,在一定的服务贸易部门也会拥有比较优势。1985年,萨皮尔对服务贸易中的南北问题进行了专门考察,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当时的服务贸易结构和比较优势格局,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要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1986年,萨皮尔通过对工程服务贸易的实证研究,再次肯定了比较优势的动态性和发展中国家作为潜在服务贸易出口者的作用。1989年,兰格海默(R.J.Langhammer)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4国服务贸易资料的实证分析,考察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服务贸易关系,其主要结论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服务贸易模式与要素禀赋关系密切。1992年,豪克曼和卡森迪(G.Karsenty)运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法(RCA)”分析了不同收入水平国家在服务贸易上的比较优势。按照他们的分析,收入水平越高,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越大,人均收入在6000美元以上的国家在服务贸易上拥有较大优势。但是,收入水平低的国家在一些服务贸易部门也拥有比较优势。根据1997年高什(B.Chosh)的研究,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是不断上升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商业服务出口的比重由1970年的9.1%提高到1990年12.9%,其中亚洲的比重由2.4%提高到7.1%。从部门来看,海运服务、旅客运输和其他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劳动和财产收入及其他服务的比重分别由4.3%、9.5%、15.2%、4.6%和7.8%提高到11.4%、11.6%、17.0%、10.4%和11.9%。

四、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二战以后,随着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谈判的不断深入,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持续提高。但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直到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仍然是一片空白。为促进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成功和推进世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80年代中期以来,国外学者尤其是关贸总协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或协定的专家,积极进行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研究。外国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意义的研究。许多学者分别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阐述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意义和重要性。1985年,萨皮尔阐述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意义。他指出,服务尤其是作为基础设施的服务部门和教育服务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又非常短缺,因此,应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扩大服务的进口。1989年,经合组织的一篇研究报告,把发展中国家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好处归结为三个方面:(1)增加出口机会;(2)促进经济发展;(3)促进享有多边贸易行动的好处。1990年,伯格斯建立了一个“服务作为中间投入品”的模型,探讨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于所有国家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普遍意义。按照伯格斯的分析,由于服务一般都可以作为中间投入品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结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以降低世界最终产品生产的成本,促进货物贸易的发展,实现一个国家的帕累托改进,提高整个国家的福利水平。1997年,豪克曼等人在一篇论文中以生产者服务贸易为例,阐述了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探讨了服务贸易壁垒对于经济发展的阻碍。他们指出,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于一国企业的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是至关重要的,而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限制服务部门竞争的政策代价是非常昂贵的。

二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研究。1985年,萨皮尔在上文提到的那篇论文中,分析了发展中国家设置服务贸易壁垒的原因,包括(1)保护幼稚产业的愿望;(2)国际收支困难;(3)服务业在国家基础结构中的重要作用。1985年,巴格瓦蒂认为,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缺乏热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发展中国家认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好处将主要由占有比较优势的发达国家获得;(2)发展中国家担心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把世界各国的注意力从发展中国家占有比较优势的货物贸易上移开;(3)服务业包括具有政治敏感性的基础结构和活动,发展中国家不愿涉及。1995年,特比尔科克(M.J.Trebilc-ock)和豪斯(R.Howse)把服务贸易壁垒分为4类:(1)直接明显的歧视性壁垒,即直接针对服务业的明显的贸易壁垒,如电视和广播中对国内内容的管制、外国人建立和拥有金融机构的限制等;(2)间接但明显的歧视性壁垒,指不是专门针对服务业但明显歧视外国人或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贸易壁垒,如对移民或以工作为目的的暂时入境的限制、并非专门针对服务业的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向国外汇款和支付的限制等;(3)直接但明显中性的壁垒,即对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都限制的服务业管制,如铁路和电信的国家垄断;(4)间接和明显中性的壁垒,指并非针对服务业、也并非针对外国人的壁垒,如国内标准、职业服务中的许可证、文凭或凭证规定等。1997年,豪克曼等人比较了服务贸易壁垒和货物贸易壁垒的异同,认为补贴、关税、税收、配额和技术标准等贸易壁垒既影响货物贸易也影响服务贸易,但是边境手段尤其是从价关税等手段通常无法适用于服务贸易。然后,他们把服务贸易壁垒归纳为以下几类:(1)配额、当地含量和禁止;(2)基于价格的手段,如签证费、出入境税、歧视性的飞机着陆费和港口税等;(3)国内标准、许可和政府采购;(4)分销网络使用上歧视等。

三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途径的研究。按照上文提到的萨皮尔、豪克曼、特比尔科克、豪斯等人的观点,推进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条:(1)充分发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多边贸易谈判;(2)在区域性经济集团内部率先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3)服务贸易壁垒大多涉及贸易以外的部门,需要在各国之间的国内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上加强协调;(4)为提高发展中国家参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性,发达国家应该在发展中国家占有比较优势的货物贸易上推行充分的自由化等。

五、简要评价

80年代以来,国外学者利用标准的国际贸易理论,对服务贸易的理论、政策和具体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大量有价值的成果,促进了当代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和自由化。但是,与迅猛发展的世界服务贸易的现实相比,理论研究仍然显得非常落后,还存在一些亟待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1)国外国际服务贸易问题的研究仍然很不成熟,缺乏象国际货物贸易那样完整统一的理论体系;(2)服务贸易涉及面广,问题复杂,许多具体问题仍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3)由于受统计资料的限制,对于服务贸易的实证研究明显不足。总之,与成熟的货物贸易理论相比,服务贸易理论的研究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①T.P.Hill,"OnGoodsandServices",ReviewofIncomeandWealth,Series23,No.4,1977.

②汪尧田周汉民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第175页,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

③周宝廉尹炳文主编:《国际贸易概论》第149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④R.DickandH.Dicke,1979:PatternsofTradeinKnowledge.InH.Giersch(ed.)InternationalEocnomicDevelopmentandResourcesTransfer,Tubingen:J.C.B.Mohr,p.346.

贸易论文范文篇5

在世界经济中,国际直接投资是最能体现经济全球化概念的经济运作方式之一,且与国际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从总体上看,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都在大幅度增加和日益扩大。但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是具有互补性还是具有替代性?对外直接投资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还是相反?在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促进贸易出口的增长,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做一分析。

一、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理论解析

影响国际贸易增长的因素有许多,从理论上讲,仅就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而言,直接投资究竟是构成对贸易的替代,还是产生了对贸易的创造,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按照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从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1)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在东道国寻求某种自然资源既是为了满足母国本国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因此,资源导向型的投资不仅扩大了母国自然资源的生产规模,而且也促进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甚至还扩大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2)市场导向型投资。如细分起来还可以分为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和占领市场型投资。因此,在这种类型中,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后的初始阶段,因各种需求的存在,贸易是创造性的;当投资和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结果势必会减少贸易的往来,因而具有贸易替代效应。但如果是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也许这种投资对贸易的间接促进会使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贸易时,在东道国进行市场导向型投资也可能会带来服务贸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产要素导向型投资。这主要是指在东道国寻求低成本劳动力的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因国家之间比较优势而形成的国际分工,在初始乃至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无疑是加大了贸易的发展,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而进行的加工贸易。但因比较优势是动态而非静态的,这种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分析。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分析,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实证检验

当我们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再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会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异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对这两类国家分别进行研究。

(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国外一些学者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某些产业的实际出口联系起来进行了实证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认为,在美国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中,那些对外直接投资程度较低的产业,其出口水平也较低;随着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高,出口规模也相应上升;但是当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一定规模后,追加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促进效应就逐渐消失了。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也是竞争关系。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竞争(替代)也将不断加剧,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产将逐渐替代美国的出口。同时,学者们也有相反的发现,利普赛(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美国的出口与美国海外子公司销售额都是高度正相关的,而且美国海外子公司的生产销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国出口竞争伙伴中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出口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除去个别的现象,较大规模的起步应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从那时起陆续向国外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东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些成员的投资方式也从贷款转向间接投资,再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注:宋亚非:《中国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而且由原来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转向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世界级大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1997年,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的仅有22家,平均营业收益率为3.6%;而2000年入围企业增加到33家,平均营业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强”4.7%的平均收益率(注:张金杰:《国际直接投资形势与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王洛林、余永定主编《2001-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贸易的促进也有其特点。首先,小规模和特殊商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优势。由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资本劳动比率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低许多,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更愿意接受劳动密集型高的项目投资。即使是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也占据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这种生产性投资也将给母国带来原料、设备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强的投资与贸易互补性。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侧重于扩大出口的市场销售战略。无论是为保护原有的出口市场,或是开辟新的市场,还是避开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出口,在达到一定实力和经验积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经营战略发展。

考察韩国的经济,其迅速发展得益于通过出口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紧密连接的结果,从而使国际市场容量的不断增大,并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韩国全国经济学家联合会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注:参见杜玲博士论文:《发展中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经验与趋势》,2002年5月。)中,我们看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总的来讲与贸易联系较多,所占比重也较大。如开拓市场与回避进口限制两项都与贸易紧密相连,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韩国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当然,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北美洲和欧洲地区,开拓市场的动机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动机的比重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这是为适应当地区域化经济和确保新产品市场的结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区,最高比重的动机为回避进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动机高出10.4个百分点,这说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此两个地区对贸易壁垒的突破动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体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还有更进一步的动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译)(Lee,Honggue)对韩国电器行业的研究。电器是韩国最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电器生产国。李宏格指出,韩国电器行业在198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比1979年增长了85%,显示出韩国在该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了顶峰——尽管与韩国电器产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资的规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间电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而1992年电器产品的出口额却高达161亿美元。李宏格分析,韩国电器行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主要表现为维持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那么,这种对外直接投资的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韩国本身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所造成的压力,迫使电器行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寻求廉价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在韩国扩大对欧美出口的同时,其电器产品也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这一点对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审视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积极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一国的对外贸易乃至国际贸易;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和替代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不一,所以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的影响具有动态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已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运作方式。

三、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与贸易的关系

为了论述的方便与国土概念上的准确,我们把以下涉及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从1949年算起。但因那个时期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是一些贸易企业,规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内。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海外投资的步伐越来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就达6610家,中方海外投资总额已达83.5731亿美元,遍布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注:此海外投资的区域数字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1年)为准。)。

1.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中国海外投资在全球的区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目前从投资的额度来看,集中化的表现还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在全球主要63个国家和地区的分布见表1。从基本格局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发达国家(欧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国港澳地区33.46%的分布,大致呈现出各占1/3的态势,可以说是一个多元化的分布。具体的投资额度和比重见表1。

表1中国海外投资区域分布表(截至2001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外经贸部《对外经济贸易简要统计》(2001)整理。

通过以国家和地区分布的形式进一步对投资额排序,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海外投资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使相邻国家(地区)和海外华侨聚集的国家(地区)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集中区域。至于在拉美地区和非洲投资额分布得较高,一般为投资行业的原因所致,这将在下面进一步阐述。

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国海外投资是从贸易型企业起步的。这些贸易型企业开始在海外做的商业性工作是为对外贸易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联系服务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下,生产加工型企业有所增加。但总的来看,服务贸易型的投资行业特点仍十分突出。根据对外经贸部的统计,截至1999年,中国海外投资中服务贸易型企业,无论从企业数量上还是在投资额度上仍占绝大多数;生产加工型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增加较快,但在投资额度上还处于较小规模;而资源开发型企业在投资额度上比生产加工型企业还要大些。详见表2。

表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与投资额分布(截至1999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的数据整理。参见:外经贸部发展司:《中国的境外投资状况》,《国际贸易论坛》2000年第5期。

一般地,中国海外投资在发达国家的多为服务贸易型和研究开发型,即非生产性项目。服务贸易型企业的运作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以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资于研究开发型企业则是为了更有利地接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技术,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大多为资源开发型和生产加工型,即非贸易性项目。资源开发型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国外开采条件较好或储量、品位较高的石油、矿产、林业、渔业等资源,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加工型投资,主要为转移国内长线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发挥中国在技术、管理上的比较优势以占领当地的市场,同时带动相关材料、设备、零配件的出口。因此,这也是生产加工型的投资大多集中在亚洲、拉美和东南亚地区的主要原因。

(二)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互动

1.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从外部条件上看,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进入生产、销售、采购的全球体系成为必然。中国既然已经实行了“引进来”的改革开放,也必然要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资不仅是政府的政策号召,更主要的是国内企业自身发展的利益驱动和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有许多动因,具体而言,中国海外投资的动因主要有如下五点:(1)寻求资源开发。中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在进入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将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其中,开发的重点放在对我国经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对外能源投资,即对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此外,还有一般性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树林资源等)的开发。在海外投资开发资源,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资源长期、有效和稳定的供应。(2)扩大出口贸易。无论是从中国政府政策的角度,还是从企业投资的角度,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带动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带动服务业的出口,都是目前进行对外投资最多的动机。在政府制定的有关海外投资政策中,着眼点基本上都是扩大出口,是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综合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动机调查,扩大出口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注:参见段云程:《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与战略》,中国发展出版社1995年版;谢康:《跨国公司与当代中国》,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鲁桐:《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对英国中资企业的实证研究》,载世界经济学会编《世界经济与中国:2000-2001年》,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开拓国外市场。在中国国内需求不足以及同类企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新的国外市场是企业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力所致,也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这与理论上阐述的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之一——寻求市场型是相同的。(4)规避贸易壁垒。从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规避贸易壁垒或突破贸易壁垒都是寻求市场型的一种动机。由于我国现已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后,规避各种贸易壁垒已成为扩大出口和占领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出口配额限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等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可谓是突破贸易壁垒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对特殊贸易限制的一个反应。(5)获取高新技术。在海外投资是中国企业获取高新技术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的一些航天、航空、电子、生物化学和机械业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渠道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少数中国企业还在国外投资建立了研究和开发机构,用最近的距离、最快的时间学习、研发最新、最前沿的技术。当然,这种类型的投资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但它将是最具潜力的海外投资。

2.中国海外投资对贸易的影响。如前所述,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上,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即存在互补关系也不乏替代关系,即存在贸易创造效应也有贸易替代效应。具体到中国的实际,由于投资行业的特点和投资区域的不同,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要视具体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而定。首先,服务贸易型企业的投资,动机与目标非常明确,肯定是为扩大出口服务的,因此这类企业的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无疑是积极的;其次,资源开发型企业的海外投资,进口的资源都是我国相对成本低或战略的需要,同时还能带动设备、制成品(如钢材)、技术和劳务的出口,虽然会带来一定的进口贸易增长,但从整体上看对我国出口贸易还是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将对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做一个具体分析。(1)机械行业。机械行业中如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组装,家用电器中的CKD、SCD等,由于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国内的零部件,在初期设备投资之后,后续的零部件就成为组装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从总体上看,机械行业在海外投资对我国出口的带动作用是持续且长期的。特别是大型家用电器,这是典型的加工组装型产品,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统计,家电行业投资带动出口的系数比其他产品高达20-30倍。金城集团的案例也显示,摩托车产品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后,大幅度地带动了该集团的出口:1997年海外销售收入250万美元,带动出口近150万美元;1998年海外销售收入近600万美元,带动出口达400万美元(注:李钢主编:《“走出去”开放战略与案例研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实证分析表明,机械行业由于技术与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结合,海外投资就可带来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2)轻工行业。严格地讲,轻工行业中也有属于机械行业的产品,区分出来的主要是体积较小的机械产品如自行车以及其他轻工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体积较小,出口运费没有体积较大的机械产品高,与海外加工的生产成本比,在国内的生产成本更低,因此这类产品的海外投资与出口很可能出现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在国内生产此类产品后出口更经济,就很少会有企业再到海外投资生产;即使在海外投资并形成规模生产,对国家的出口带动作用也不大。(3)纺织服装行业。纺织服装业的投资主要是规避贸易壁垒,由于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在投资国的出口配额已经用尽时,如果东道国尚有未使用的配额,投资国便可以使用。中国在纺织品领域受欧美出口配额的限制非常严重,因此不少的纺织服装企业到海外投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突破配额的壁垒,在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要视情况而定:一次性投资建厂可以带动国内纺织机械的出口,但对出口贸易没有持续的带动作用;使用国内材料多的,可以促进国内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产地规定比例的国家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国家(地区)可以享有免配额、免关税的优惠,则可以大大提高我国产品出口或向第三国出口。因此,纺织服装行业在海外的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是扩大还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实证数据。

四、结论

1.综合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的理论,回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中的发展,以及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现状与特点,论述了中国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我们进一步证实了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既存在互补又存在替代关系、中国的海外投资既有贸易创造效应又有贸易替代效应的理论。有意义的是这些互补和替代关系,或称贸易创造和贸易替代效应,在不同的投资领域、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区域以及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是有所差异的。

贸易论文范文篇6

二战后世界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量迅速上升;产业内贸易快速增长。这些经济现实是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的,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70年代以来,迪克西特(Dixit)、诺曼(Nonman)、埃蒂尔(Fihier)、克鲁格曼(Krugman)、布朗德(Brander)和斯本塞(Spencer)等人相继独立地发表了一系列关于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国际贸易的论文,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某些条件下,对本国尚不具备比较优势又有发展潜力的产业,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关税等支持保护手段使产业中的企业迅速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开发能力,依靠企业竞争优势的强化来参与国际竞争,从而构筑起新贸易理论体系。新贸易理论在政策上的含义就是战略性贸易政策。

新贸易理论体系主要由两大理论构成:一是主要以内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利润转移”理论;另一是主要以外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外部经济”理论。

“利润转移”理论

第一:用出口补贴为本国寡头厂商争夺市场份额。这种论点认为:向国内厂商提供补贴,使国内厂商采取进取性市场战略,从而迫使外国竞争对手作出相应的让步,国内厂商的市场份额由此扩大。这是战略贸易政策理论中影响最大,也是被引证最多的一种论点。

第二:用关税来抽取外国寡头厂商的垄断利润。这种论点认为:在存在潜在进入的情况下,使用关税来抽取一家外国寡头厂商正在享受的垄断利润是合理的。如果没有任何潜在的进入,关税只会扩大国内价格与国外价格的差距,导致福利恶化。但如果存在国内厂商的潜在进入,则这种进入的威胁限制了外国厂商的定价反应,使他们执行一种吸收部分关税的定价,以阻止这类进入的战略。只要关税被部分地吸收,价格上涨的幅度就会低于关税的幅度,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就会远远被征收到的关税所抵消而有余。

第三:以进口保护作为出口促进的手段。该论点为传统的幼稚产业保护论提供了理论依据。由于本文主要是分析科技兴贸问题,因此这里重点论述一下该论点。该论点认为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保护或局部封闭本国市场,赋予本国企业在国内市场的销售特权,受保护的企业的生产和销售都会增加,企业由此可获得静态规模经济;同时国外竞争对手由于市场份额的缩小而失去规模经济,此消彼长,国内企业就可能拥有了与国外企业竞争的优势。企业除了可获得静态规模经济之外,还会由于累积产量的不断增加而积累职工的生产经验,在“干中学”的过程中生产成本会不断下降,以及企业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技术创新可改变企业的生产函数,降低边际成本,从而使企业获得动态规模经济。在这里,政府通过贸易政策影响了本国厂商及其外国竞争对手的决策行为,从而改变了竞争格局,使不完全竞争产业特别是寡头产业中的超额利润向本国发生了转移。

“外部经济”理论:

某些产业或厂商能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张,但由于这些外部经济不能完全被相关厂商所占有,这些产业或厂商就不能发展到社会最优状态。如果政府能对这些产业和厂商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支持,则能促进这些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优势,获得长远的战略利益。

二、战略贸易理论对我国的启示及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出口现状及面临问题

1998年我国出口位居世界第九位,可以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是从出口商品构成来看,我国能够大批量进入国际市场的还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虽然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1996年机电及运输设备业的出口总额首次超过轻纺产品的出口总额,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并未脱离劳动力密集的生产方式,所需的技术、原料、零配件、生产设备都从国外进口,与国内产业的联系较少。换言之它只是部分改直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为出口以价值更高的产品(如机电产品)为载体的装配劳动。这种贸易结构与我国的劳动力丰裕、工资成本低是相吻合的,并且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使我国得到了一些贸易利益,如增加就业,提高人民的收入,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但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贸易结构在国际竞争中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能否长期化?

关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新说法:美国经济学家里昂惕夫曾用投入产出分析法对H—O理论进行实证分析,根据H—O理论,美国应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但里昂惕夫对美国的200种进出口商品进行统计分析后却得出了一个相反的结论。对此经济学家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有一点已非常明确,这就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主要不是用产品本身来区分的,而是用投入要素来区分的。也就是说,同样一种产品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以密集的劳动生产的,在发达国家则可能是以密集的资本生产的。就象服装、鞋帽、玩具、食品之类,就产品来看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在许多发达国家则是资本密集型的。即使在这些国家也要投入较多的劳动,但这些劳动是同较多的资本结合进行生产过程的,结果就是更多的劳动生产率。面对发达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上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不具有竞争优势。

贸易障碍增多:虽然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因工资低而劳动成本较低,发达国家进口会进一步提高其福利水平。但面对国内充分就业的压力,仍会以各种壁垒阻碍廉价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入,从而使以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国家总是处于不利地位。事实上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例如我国的纺织品出口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国的限制。

我国沿海地区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正在减弱:从1995年开始,加工贸易开始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第一大方式。从1998年统计数据来看,加工贸易额1730.4亿美元,出口额1044.7亿美元,分别占该年进出口总额的53.4%和56.9%,且1998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是1991年的3倍,同期进出口总额为2.4倍,由此可见加工贸易增速快于全国进出口总额的发展速度。我国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仅广东、上海、江苏、山东和福建五个沿海省市加工贸易合计占到80%以上。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快速增长,我国沿海地区工资增长很快,据1995年与198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沿海地区工资水平大幅提高,其中上海上升了77.9%,北京上升了48.9%,广东上升了42.1%,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正在减弱。面对东南亚、南亚甚至非洲国家更具竞争力的劳动力优势的压力,如何使外贸更好发挥对经济增长的引擎作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进入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新科技革命蓬勃发展,知识经济初显端倪,世界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发达国家科技与产业飞速发展,据OECD统计,其主要成员国的知识经济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的比重不断提高,目前已接近30%;出口商品结构逐步转到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方向,OECD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目前已接近40%;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发展迅速,到2002年OECD国家此类服务出口将占其服务出口总额的一半左右。根据世界银行《1998年世界发展指南》的资料,1996年的一些新兴市场高新技术产品占工业制成品出口达到相当高水平,新加坡为71%,马来西亚为67%,韩国为39%,墨西哥为32%,台湾省为50%。世界科技革命及全球产业结构的深刻变化,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科技与产业巨大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对我国的长期出口竞争力提出严峻挑战。

因此,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快我国出口产业的技术创新,全面增强国内出口企业的竞争优势,是我国外贸跨世纪发展的重大课题。

(二)启示与对策:走科技兴贸之路

我国要想由一个贸易大国成为一个贸易强国,充分发挥国际贸易对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实现出口的可持续增长,科技兴贸是必由之路。科技兴贸是产业科技化的必然结果,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产品质量提高和结构的优化,最终才能体现于出口商品质量提高和结构的优化。因此要想实现科技兴贸,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一个关键。

高科技产业在我国尚属于幼稚产业,为扶持其发展,根据战略贸易理论,在贸易政策方面政府应给予适度保护。首先在关税方面:尽管随着“入世”的临近,我国关税税率在不断下降,但政府仍应以有效保护率理论为指导制定适宜的关税税率,设置合理的关税结构,对高科技幼稚产业维持适度的高关税。其次,灵活运用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政府采购等非关税手段。对政府采购、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实行招标制度,将招标的收入补贴给消费者,尤其是被保护行业的下游工业。最后,对高科技产业的保护要有合理的期限。当被保护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应该逐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的保护作用,更多的使用生产补贴,这不仅能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效率,而且还能针对不同的产业灵活实施有差异的补贴率,更好发挥政策对产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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