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扶持力度,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和《大隐镇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规划》精神,结合我镇新的形势,现就进一步加决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1、进一步开拓创新,拓宽思路,寻找新的增收途径。
一是进一步开发利用村集体现有资源。村级组织对可供开发的集体资源进行认真排查,摸清家底,并对如何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拿出应对之策,最大限度地加以盘活利用。大力发展农村私营个体企业,将小、微、亏集体企业及闲置土地以多种形式出售转让给个人经营,集体企业闲置厂房、生产设备等出售或租赁给私营个体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二是开发新项目,发展新的增长点。镇政府帮助各村根据自身特点和新的发展形势,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寻找能够帮助农民增收的新项目,并将其纳入项目储备库。选择适当的时机,建设增收项目,在服务农民增收中促进村集体增收。
2、进一步加大资金帮扶力度。
在积极争取市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专项发展资金的基础上,镇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专项发展资金,从2007年起5年,镇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扶持当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级组织运转,重点用于集体经济薄弱村转化扶持和村级集体经济开发项目的补助奖励。专项发展资金由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安排,镇农办会同财政所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管。同时,镇将建立政策资金整合协调机制,根据村域经济对财政贡献程度、公共服务配套水平和村级土地人口规模等因素,规范对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确保财政每年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村级的建设发展,并建立转移支付的自然增长机制。镇属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机制,扩大联保范围,完善担保方式,在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信贷资金安排要给予适当倾斜,利率给予适当优惠,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3、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
通过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和宅基地整治、零星自然村迁并,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可获得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新增的有效耕地,归村集体所有和经营;获得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在镇统筹集约安排下,允许村集体优先使用。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制度,根据上级规定,村级发展留用地补偿原则上应以留地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由国土部门根据开发建设情况,分期分批落实用地指标;确因客观原因无需落实或无地可落实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予以经济补偿;村级发展留用地的使用,要按照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约使用开发原则,由镇集中安排,联合开发。进一步加大税收、费用优惠,对村集体物业租赁所缴的房产税、营业税、水利基金等税费,以及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有关税费,根据上级规定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以支持村级的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村级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民工公寓,相关的给排水、电力、广播电视设施安装和配置,根据上级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4、进一步加大结对帮扶力度,促进薄弱村的转化。
进一步深化镇机关干部联村制度,采取领导干部蹲点联村、镇属部门包村帮扶、机关干部驻村指导等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制,从班子建设、发展规划、资金和项目等方面对相关村进行结对帮扶。对于相对薄弱的村,镇属部门适当加大扶持,并由业务优秀的机关骨干驻村指导。同时,要深入开展“百企联百村,共建新农村”活动,鼓励各类企业与村结对共建新农村,企业支持村级发展集休经济、改善农村公共服务,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关键词: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中图分类号:F323.8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7)01-0104-06
一、研究缘起
民族地区贫困问题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短板。受历史、自然、社会等多种因素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社会发展较为滞后,脱贫攻坚任务比其他地区更为艰巨。党的十以来,一直牵挂着扶贫,心里惦记着贫困人口,多次深入到最贫困、最落后的地区调研。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在参加广西代表团审议时提出“要把扶贫攻坚抓紧抓准抓到位,坚持精准扶贫,倒排工期,算好明细账,决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2015年11月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强调,要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南宁市作为广西首府,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会城市,截至2015年底仍有421个贫困村,10.9万贫困户40.6万贫困人口。农村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是广西打赢脱贫攻坚战主战场之一。因此,在扶贫开发新形势下,认真分析南宁市贫困现状,梳理推进精准扶贫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对于提升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成效,构建农村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稳定致富长效机制,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十八届五中全会对扶贫开发提出的新要求。“脱贫攻坚”是一个新的提法,与“扶贫攻坚”相比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却更加丰富,脱贫攻坚注重的是目标结果,即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扶贫攻坚强调的是帮扶过程,主要是外界的帮扶。脱贫攻坚的提出彰显了我们党对如期实现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县摘帽新目标要求的强烈意志,体现了党中央对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坚强决心。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就是要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板,确保到2022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实现脱贫攻坚目标,要通过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加快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精准扶贫的目标任务在于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做到“六个精准”,即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切实提高扶贫实效,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要把贫困人口底数、致贫原因、脱贫意愿摸清楚,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功夫,确保党和政府的政策实惠落到困难群众身上。在脱贫攻坚方式上,要着力解决怎么扶的问题,通过深入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基础设施扶贫、教育扶贫、金融扶贫等措施,实现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二、南宁市民族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现状
(一)全市民族贫困地区贫困现状
南宁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市常住人口698.61万人,共有50个少数民族,人口368.7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达52.78%,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比重较高的首府城市(见表1)。目前全市共有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马山、隆安和上林县)和1个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邕宁区),这些地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占总人口比重较高,均超过70%,其中隆安县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达98.81%。
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和自然地理原因,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绝对贫困人口集中,是全市脱贫攻坚的工作重点。2015年精准识别统计数据显示,马山、上林、隆安、邕宁四个民族贫困地区贫困村共计233个,占全市贫困村总数的55.34%,建档立卡贫困户6.97万户,占全市贫困户总数的63.94%,贫困人口共计273085人,占全市贫困人口总数的67.26%,脱贫攻坚任务比较艰巨(见表2)。
数据来源:根据南宁市扶贫办提供的数据整理得出。
(二)民族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南宁市创新扶贫工作思路,强化脱贫攻坚措施,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大改善民族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努力增加贫困群众收入,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取得明显成效。
1.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大幅下降。“十二五”期间,南宁市通过大力实施精准扶贫,加大扶贫开发投入,脱贫步伐进一步加快,减贫效果显著,四个民族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大幅下降,贫困发生率显著下降。如马山县贫困人口由2011年的22.8万人减少到2015年9.4万人,贫困发生率由42.04%下降到17.04%;隆安h贫困人口从2011年的13.4万人减少到2015年的7.1万人,贫困发生率由45.44%降至20.45%;邕宁区贫困人口由2011年6.79万人减少到2015年2.64万人,贫困发生率降至8.3%。
2.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大幅增长。“十二五”期间,民族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大幅增长,与其他地区农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为实现脱贫致富打下了良好基础。例如,马山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0年3824元增加到2015年6664元,年均增长11.8%;上林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0年3863元增加到2015年6980元,年均增长12.56%;隆安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0年3938元增加到2015年7277元,年均增长13.13%;邕宁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0年4968元增加到2015年9805元,年均增长10.5%。
3.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针对民族贫困地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问题,南宁市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重点,统筹多方面资金,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发展基础。例如,上林县2014―2015年两年间,共投入扶贫资金4361万元,完成贫困村50万元以下屯级道路建设161条145.37公里,独立桥4座34千米,小型人饮工程5处,小型公共服务基础设施1处,有效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
4.民族贫困地区产业化脱贫成效明显。南宁市根据民族贫困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贫困户脱贫意愿和市场需求,引导发展特色产业,拓宽增收渠道,提升贫困户脱贫致富能力。比如,邕宁区对有发展产业意愿、且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均安排产业扶持资金,扶持贫困群众发展种植养殖业,目前建成特色优质产业5个,重点培育农业龙头企业5个,贫困村形成“一村一品”主导产业村30个,贫困群众通过参与扶贫产业发展平均每户每年实现增收5000元以上,极大地增强了贫困户的发展后劲。
5.民族贫困地区金融帮扶成效显著。南宁市通过推进小额信贷,引导金融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和贫困户中,为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贷款,降低贫困户融资成本,对促进民族贫困地区加快脱贫步伐具有重要作用。例如,马山县推行贫困户评级授信制度,并建立完善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保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信用评级,同时,逐年提高农信社对贫困户的授信额度,撬动更多金融资金用于扶贫,缓解贫困户贷款难问题。2016年1―3月份,全县向符合评级条件的贫困户发放小额扶贫信贷2.03亿元,直接和间接带动4600多户贫困户脱贫致富。
三、民族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虽然南宁市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取得长足发展,贫困人口大幅下降,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推动精准扶贫过程中面临不少突出问题,制约了扶贫开发成效的进一步提升,影响了脱贫攻坚的进程。
(一)部分村干带头脱贫致富能力不足,扶贫开发工作缺乏“凝聚力”
部分贫困村两委(指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班子带领贫困户脱贫致富信心和能力不足,难以适应新时期脱贫攻坚要求。首先是思想上贫困,一些地方村干部认为本村如期实现脱贫,贫困户实现同步小康不大可能,缺乏应有信心,对脱贫攻坚任务重视不够,甚至在主观上不愿意脱贫摘帽,怕失去政策优惠、资金支持;其次是作风上贫困,一些村干缺乏实干精神,存在严重的畏难情绪,喊扶贫口号多实际行动少;再次是扶贫方式贫困,一些贫困村村干部对脱贫攻坚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工作部署力度差,扶贫开发工作很多时候是疲于应付检查,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精准扶贫的成效。久而久之,村两委在日常工作中逐渐丧失村民基础,丧失凝聚力和感召力,群众对村委干部失去信心,对扶贫开发工作漠不关心,最终影响整个村脱贫攻坚进程。
(二)产业扶贫带动作用薄弱,帮扶项目突出短期效益
当前,扶贫以被动“输血”为主,产业发展水平低,主导产业不明显,没有完整的产业链条,缺乏龙头企业的支撑,产业扶贫成效不显著且持续性较差,贫困地区主动“造血”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弱。如一些帮扶单位为了加快完成帮扶任务迎检,在没有对市场情况调研了解,没有对贫困地区土质、水源、交通、劳动力、贫困户发展意愿等评估情况下,盲目投入帮扶资金发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对产业帮扶成效评估重视不够,农产品缺乏深加工,销售环节帮扶工作也做得不到位,致使农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滞销,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群众看不到脱贫希望。以百香果为例,四个民族贫困地区很多贫困村都推广种植百香果,对参与种植的贫困户给予化肥、苗木、水泥柱、铁线等物资补助,鼓励农民发展。但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百香果加工厂,缺乏销售平台和渠道,农户种出来的鲜果只能定期等商贩来收购到附近市场上直接出售,造成不少农户种出百香果没有销路,极大地打击了农户产业脱贫的积极性,扶贫效果大打折扣。
(三)帮扶资金整合力度不够,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当前精准扶贫在如火如荼开展,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都有帮扶任务,都会或多或少投入一定Y金、物质到贫困地区开展帮扶脱贫。但是由于一些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部门资金拨付速度不一,部门帮扶重点不一,出现各唱各的调、各管各的段的现象,使得扶贫资金使用呈现“碎片化”,总体效益不高,难以形成资金合力。一些帮扶资金投入贫困村后,使用较分散,帮扶项目覆盖面广,单个项目投资额较小,建设规模较小,安排扶贫资金存在“撒胡椒面”的现象,帮扶出来的项目贫困人口直接受益有限。
(四)部分精准项目安排与群众需求脱节,帮扶效果打折扣
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以来,各级各部门对贫困地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实施了很多惠民项目,极大地改善了当地的生产生活条件。但由于扶贫项目都是“自上而下”模式,导致部分扶贫项目的供给与当地群众的需求脱节,贫困户对扶贫项目的积极性不高,扶贫效果大打折扣。一些贫困户反映一些扶贫措施不接地气,比如,有些帮扶干部为了完成帮扶任务,盲目给贫困村、贫困户带来扶贫项目,至于适不适合当地发展、贫困户有没有能力发展则没有经过仔细考量,最后容易导致扶贫资源浪费,帮扶效果大打折扣。帮扶项目与贫困户脱贫需求脱节是制约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的一大矛盾。
(五)扶贫对象底子薄,存在“等靠要”思想
经过多年的扶贫攻坚,民族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大幅减少,贫困现状明显改善,现在剩下的都是那些底子最薄、生活条件最差、难度最大的“硬骨头”。一些贫困户不思进取、懒惰成性,缺乏自力更生和脱贫致富的坚强意志和决心,不愿通过自己双手改变自身生活状况,对帮扶责任人开展的帮扶行动也不积极配合,只想着依赖外界扶持,“等靠要”思想严重。还有一些贫困户脱贫信心不足,态度消极,宁愿“等靠要”扶贫物资,也不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参与到帮扶干部帮扶行动中,影响了精准扶贫成效。由于扶贫对象的这些心理,导致脱贫长效机制无法形成,影响了脱贫攻坚步伐。
(六)驻村帮扶制度不够完善,影响贫困村脱贫
驻村帮扶是精准扶贫战略的重要实践,它架起了行政事业单位与贫困人口之间的桥梁,成为扶贫资源与贫困人口对接的直接纽带,有力地促进了脱贫攻坚工作。但调研发现,驻村帮扶存在一些问题,与目前的精准扶贫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有的驻村干部对精准扶贫帮扶任务认识不够,很多时候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原单位的工作职能上,驻村扶贫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被冷落了,出现了驻村扶贫干部“身在村庄心在机关”的现象;有的工作不深入,没有真正深入到村到户摸实情、听民意,帮扶工作浮在表面,很多时候是为了应付各种检查;有的自身能力有限,缺乏基层经验,后盾单位财力支援有限,有帮扶之心,无脱贫之力,影响了驻村干部精准扶贫工作推进。
四、民族贫困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对策
与其他地区一样,民族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已经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时间非常紧,任务仍然艰巨,必须以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措施、更有效的行动精准发力,才能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加强村两委班子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凝聚力问题
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基层是基础。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精准扶贫各项工作都要靠处在一线的基层干部去落实。因此,要适应新时期扶贫开发要求,通过开展各种专题培训不断增强基层干部脱贫攻坚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提升村干部能力素质,及时掌握最新精准扶贫政策,尽快适应脱贫攻坚的要求和节奏,以更加明确的目标、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有效的行动推进精准扶贫各项工作。村干部在行动上要做好表率,带头执行各项扶贫政策,带头发展特色产业,不断增强在群众中的凝聚力、感召力和带动力,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二)精心谋划扶贫产业,提高产业脱贫质量
扶贫开发目标实现的标志在于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具有内生发展的动力,以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推动贫困村产业可持续发展是提升贫困户内生发展能力的关键,是巩固脱贫的基础。相关部门在推动产业帮扶时一定要精心谋划、精准帮扶,增强产业帮扶针对性,减少工作盲目性,科学合理制定产业发展计划。民族贫困地区的很多贫困村有自身优势,例如,生态优势、环境优势、民族特色优势、传统文化特色等,扶贫开发潜力较大,在动员贫困户发展项目前,应当多思考当地自然气候环境要素,分析贫困户实际能力,多倾听他们个人脱贫意愿,把适合当地发展的、市场前景广的接地气特色项目带给他们,而不是为了完成脱贫任务目标盲目发展某一种产业,甚至直接为贫困户做决定。要减少政府对产业发展的不必要干预,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产业扶贫方式。在项目实施中涉及到的管理技术、项目后期产品销售问题等也要全盘考虑,周密安排,把产业扶贫工作做得更细些,避免产业扶贫项目成为“半拉子”工程,切实提高产业脱贫质量,真正让贫困户找到脱贫致富门路,实现稳定脱贫。同时,实施产业扶贫还应当充分发挥村里经济能人、种植大户、返乡农民工的作用,多听听他们的建议,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谋划适合本地发展的产业,通过能人示范和带动实现贫困户脱贫。
(三)整合精准扶贫资金,合力推进扶贫项目实施
整合各部门扶贫资金统筹使用是推进扶贫项目实施的重要举措。要注重打好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组合拳,创新县级扶贫资金统筹机制,把扶贫专项资金、农林水资金、危旧房改造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等项目资金整合起来,建立县级扶贫资金统筹使用平台,按照“集中管理、分类申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使用,分阶段、有计划实施贫困村扶贫项目,进一步扩大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金办好关系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让更多人受益。同时,还要加强整合资金监管,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刀刃上。建立健全严格问责机制,把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实行资金安排到哪里,监管就跟进到哪里,使扶贫资金成为“碰不得的高压线”。扶贫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只有把监督管理寓于脱贫攻坚的各环节、全过程,将监督管理之网织密织牢,才能确保各项政策好处落到扶贫对象身上,真正惠及民族贫困地区贫困人口。
(四)精准判断贫困村帮扶需求,提高帮扶效果
脱贫攻坚,要在供给侧改革上有所突破,着力增加有效供给,调整扶贫投入内在结构比例,把有限的扶贫投入投向最急需、最紧缺的地方。各级各部门在实施精准帮扶项目时一定要因地制宜、因村因户因人施策,把贫困户、贫困村帮扶需求分门别类摸清,充分调动群众积极I生,让他们参与到精准扶贫中来,给他们更多发言权,多听听他们的意见,通过询问、讨论,梳理出群众关心、亟需解决的问题,并作为实施精准帮扶项目的重要参考。比如,当前一些贫困村道路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产业也有所起色,但群物质文化生活非常缺乏,所以在精准扶贫中要注重解决部分脱贫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不足的问题,加强对脱贫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涵养与引导,多考虑实施一些文化扶贫项目,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通过实施一个个群众最关心的扶贫项目,让更多人得到实惠,有获得感,从而形成精准扶贫强大合力,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整村脱贫打下坚实基础。
(五)激发贫困户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摆脱贫困的首要意义并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脱贫,还在于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精准扶贫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发挥贫困地区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贫困主体“主动”起来,激发其内生发展动力,全面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依靠自己实现脱贫致富。一方面,驻村干部、村干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把各级各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精准扶贫政策讲明白讲透彻,让真正需要帮扶的人得到帮扶。想方设法引导贫困户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强坚定战胜贫穷信心和决心,自力更生,依靠辛勤劳动改变贫困落后面貌。另一方面,要创造机会和条件,让那些有脱贫想法、勤劳刻苦的贫困户参与本村扶贫项目策划、建设、监督管理,充分尊重他们的发展意愿,调动他们自我脱贫致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各种方式全力支持他们稳定脱贫,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其他贫困户主动参与到精准扶贫行动中来,实现脱贫致富。
人员制度全配齐
在驻村帮扶工作中,包头市建立健全了干部选派机制,在选派条件上力求“优”。坚持把选优配强驻村干部作为保障“三到村到户”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严格把关、合理配备、优中选优,为实施工程的重点旗县区选强配齐了驻村干部队伍。明确了驻村干部的4个基本条件,即政治素质好、宗旨意识强、吃苦耐劳,热爱农村牧区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强,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后备干部或科级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从源头上保障选派的驻村干部作风良好、素质过硬。
在选派力量上力求“精”。包头市将县级领导干部联系点、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指导员、嘎查村挂职干部、社会扶贫工作团(队)等帮扶资源进行整合,选定275个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结对帮扶110个贫困嘎查村,由帮扶单位和被帮扶旗县区向每个贫困村各选派1名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向每个贫困村选派1名大学生村官,全脱产驻村干部总数达到330人。同时,从帮扶单位选派2000名县级、科级干部采取“一对多”的形式不脱产帮扶贫困户,从农牧、科技、卫生、教育、文化等部门抽调200名专业干部、技术干部,通过“三下乡”活动等形式定期深入贫困村进行技术咨询和服务指导,全市参与帮扶干部总数达到3000人。
在选派时间上力求“活”。按照工程实施总体进度要求,包头市的驻村工作从今年1月始,至2017年12月止,期限为三年完成,一年巩固。工程实施期内,对全脱产驻村干部进行轮岗,原则上满一年轮换一次,一年后,如本人自愿、派出单位和驻村党组织同意,驻村干部继续留任。
在健全履职尽责机制方面,确保驻村干部“工作抓得准”。包头市坚持以解决驻村干部“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为切入点,着眼总体目标,倒排工作责任,编制《驻村干部工作手册》,为驻村干部有效落实帮扶任务指明了方向。
一方面,明确驻村干部的7项工作职责为:督促帮扶单位根据贫困户数量,采取“一对多”的形式结对包扶贫困户;建立贫困村及贫困人口基本情况档案,分析贫困原因并制定脱贫规划、脱贫计划,协调帮扶单位、企业及社会力量做好帮扶工作;撰写驻村工作民情日记;帮助贫困村实现“十个全覆盖”;帮助贫困村培育稳定增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加强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队伍建设;协助贫困村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另一方面,明确驻村干部的11项工作流程为:摸清贫困村基本情况;编制贫困村扶贫发展规划;摸清贫困户基本情况;分类识别贫困户;对贫困户进行公示公告;填写贫困户帮扶记录卡;编制贫困户脱贫计划;录入电脑监测管理;协调争取项目资金;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填报月季年报表的程序。
在确保驻村干部“进村能坚守”方面,包头市建立健全了监督管理机制。
第一,强化驻村干部管理约束。坚持以培养和激励干部自觉履职、倾力担当为着力点,建立健全干部日常管理机制,切实引导形成了驻村干部真蹲实驻、真帮实扶的工作格局。在实施精准扶贫“三到村到户”攻坚工程的4个旗县区、23个乡镇、110个村,自上而下分别成立扶贫工作团、工作队、工作组,加强对驻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驻村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保障激励等制度,建立驻村干部档案。制定驻村干部定期汇报工作制度,相关旗县区委组织部、扶贫办每季度组织1次驻村干部座谈会,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驻村干部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明确驻村干部“五不准”工作纪律,即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收受驻点嘎查村群众的任何财物,不准接受基层单位的宴请,不准在驻点嘎查村报销应由个人或者帮扶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挪用帮扶资金,以铁的纪律约束驻村干部扎根基层、服务群众。
第二,强化驻村干部待遇保障。明确市直部门选派的驻村干部担任驻村工作组组长,旗县区选派的驻村干部是党员的任嘎查村党组织副书记,不是党员的任嘎查村委会主任助理。同时,驻村干部任职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期间,在原单位的有关待遇不变;驻村工作发生的住宿、交通等费用,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销,努力为干部成长、有效履职创造条件。
第三,强化驻村干部监督考核。制定《精准扶贫“三到村到户”攻坚工程驻村干部管理和考核办法》,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扶贫办等部门和有关旗县组成考核评价组,对驻村干部实行周考勤、月考核、季通报,要求驻村干部全年驻村时间不少于160天,将工作开展情况以民情日记形式进行记录并作为考核依据,同时明确驻村干部考勤记录由所驻村“两委”负责,确保驻村干部真正脱产驻村。
在日常工作中,包头市要求驻村干部不仅要熟悉所驻村区域位置、自然环境、人口数量、产业结构以及发展情况,更要通过认真调研和详细论证,找出适合当地发展的路子,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协调帮扶单位、企业及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推动技术、智力、政策、信息等要素向贫困村流动,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培养基层人才,转化科技成果、推进公共事业、发展特色产业和增收项目,使贫困村实现经济、民生新突破,使村民早日脱贫致富。
在基层建设中,包头市要求驻村干部结合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和所驻村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党建指导员的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村“两委”班子改进作风、服务群众,帮助村“两委”摈弃陈旧观念,克服“等、靠、要”思想,提高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着力解决嘎查村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嘎查村党组织真正实现巩固先进、推动一般、转化后进的目标,增强党组织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的能力。
日常工作中,他们针对部分软弱涣散嘎查村存在的党组织设置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要求,“两委”班子关系不协调、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素质低、能力弱、责任心不强、群众反响特别差等突出问题,及时配合上级部门帮助整改转化。目前,全市19个软弱涣散嘎查村党组织已经全部完成转化,推动了基层党组织服务职能的建立完善。
开展两月显成效
包头市的“三到村到户”工程启动实施两个月以来,广大驻村干部已全部进驻到贫困村,扎实推进摸底调查、规划计划编制、项目资金争取等工作。目前,他们已与村“两委”召开会议1000余次,完成调研644次,入户调查21079户,撰写民情日记2200余篇,编制完成94个贫困村扶贫规划和2450户贫困家庭脱贫计划,落实到位各类帮扶资金193万元。
市政法委下派驻村干部高鹏飞,在深入驻点达茂旗乌克忽洞镇乌兰村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扶贫资金意向400余万元,清理囤积20余年的村内垃圾,硬化村内道路1公里,明确了在村内建设汽车自驾游营地、改造农村危旧房、建设生态宜居村等发展计划,提出了“领农民看、带农民干、帮农民销”的脱贫致富思路,迅速打开了驻村帮扶工作局面。
示范带动,抓好“一个试点”
以十八洞村试点作为精准扶贫的突破口,探索出了“五个精准”经验。
精准识别贫困对象。制定完善“三榜三审九个不评”程序,全村精准识别贫困对象136户542人。
精准发展支柱产业。立足长远,规划并启动特色乡村游;瞄准中期,在县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区流转土地1000亩建设精品猕猴桃基地;抓牢短期,巩固发展烟叶、稻田养鱼等特色种养业,发展苗绣加工和劳务经济。
精准改善民居环境。在“三通”基础上,将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五改”相结合,家家用上了放心电,户户通上了自来水,青石板路通到农户大门口。
精准提供公共服务。完成村小学、村卫生室改建并完善相关设施,全村新农合和新农保参保率达100%,144名低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贫困学生实现应助尽助。
精准创新扶贫机制。推行“思想道德建设星级化评定”,每季度公开评选星级农户,激励群众自力更生,建设家园。建立了苗绣等7个专业合作社,探索出“跳出十八洞发展十八洞产业”等产业扶贫新路子。2015年4月,十八洞村获评全省文明村。
精准施策,把握“三个环节”
把握好“要扶谁”“谁来扶”“怎么扶”这三个环节,是搞好精准扶贫的重点。
在“要扶谁”的问题上,重视群众参与监督。借鉴十八洞村经验,群众全程参与识别过程监督,杜绝优亲厚友等现象。去年9月,在全省率先精准识别出贫困对象18773户,74682人。加快构建“花垣县精准扶贫信息平台”,对贫困户全部建档立卡并录入系统,做到动态实时管理监控,并通过对平台大数据分析,实现扶贫资源更加有效的精准配置。
在“谁来扶”的问题上,重视帮扶力量整合。在全省率先设立乡镇扶贫开发办并配备2名专职干部。采取“领导联乡、单位包村、干部驻村、一定三年”的模式,对全县162个贫困村实行驻村工作队全覆盖,全县干部与现有60684名贫困对象结成帮联对子。所有工作队员每个月驻村达到20天以上,并落实“三同”和“三个一次”,即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工作”,“帮扶单位分管领导每个月到驻点村开展一次检查,主要领导每两个月到驻点村开展一次调研,所有的干部职工每个季度到驻点村开展一次活动”。同时,把驻村帮扶纳入帮扶单位领导班子、干部绩效考核之中,作为“末位淘汰”的重要依据,对优秀的驻村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无起色的,坚决依纪依规予以问责。
在“怎么扶”的问题上,重视机制完善创新。按照总书记指示精神,把“种什么,养什么,从哪里增收”想明白,编制和完善县乡村三级产业扶贫规划,坚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游则游、宜商则商,大力发展农村脱贫产业。加快建设总投资50.7亿元,规划面积68.5平方公里,含“一园一带七大基地”的现代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区,已完成投资8亿元,23家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落户园区,带动2万多农民在家门口就业。全县形成种植烟叶、商品蔬菜、茶叶、油茶、水果和养殖湘西黄牛、鲟鱼、乳鸽、大鲵、竹鼠等特色种养热潮。
破解瓶颈,解决“三个难题”
解决好“缺资金”“缺技术”“缺市场”,是让群众真正脱贫的关键。针对“缺资金”问题。2013年11月以来,累计投入各类资金5亿元,实现扶贫资金使用向“握指成拳”转变。积极发展村级“互助金”等融资,推进5万元以下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扶贫贷款发放。推进股份合作帮扶、委托帮扶,由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帮扶资金等入股或委托龙头企业,每年获取股权分红或委托合同约定利润,2352户9444名贫困人口受益。针对“缺技术”问题。开展“车间授业、田间办班”等精准培训,使群众不出村、不离户即可对接市场需求获得实用技能培训,2014年以来完成劳动技能培训4.8万人次,参训务工人员就业率达97%。
针对“缺市场”问题,采取龙头企业带动、兴办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方式,促进农民经营组织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扩大“订单农业”覆盖面,切实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全县大型龙头企业发展到1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45家,带动普通农户近4万户。
创新理念,做到“三个结合”
创新理念,跳出农村抓扶贫,跳出农业兴产业,不断拓宽精准扶贫路径。
与加强民生保障紧密结合。整合各类资金投入民生领域,2014年,全县民生财政支出达12.56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65.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低保做到应保尽保,新农合参合率达99.8%。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加大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力度,全县157所农村学校全面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惠及学生2.2万余人。全县99.7%的村通水泥路,90%的村完成农网改造,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一、创新农村工作机制,把“三农”工作落实到基层
福建农村地域较大,农村人口2686.2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6.5%。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央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贯彻实施,全省农村经济社会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三农”工作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农业基础比较脆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高,农民收入低和增收难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还有70多万,人均收入1000—1500元的低收入人口还有130万。二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一些偏远、贫困乡村在饮水、用电、道路、广播电视、通讯等方面存在不少困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较为简陋。三是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一些地方尤其是经济相对落后乡村,不少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年轻人外出经商、务工,乡土人才缺乏的矛盾逐步显露,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四是一些村级组织软弱涣散,党员队伍素质不高,党组织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少数村级组织存在“无钱办事”、“无人管事”、“无章理事”、“无址议事”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福建省各级党委、政府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年6月,时任省委副书记、省长的卢展工同志用一周时间到南平农村调研,深入农户、田间向下派驻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广泛听取反映,总结南平市自*年6月以来下派干部驻村任职的做法和经验,亲自撰写调研报告,并在《福建日报》上发表。省委常委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建立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效机制,提出从农业科技推广、土地流转、农业经营、社会化服务、劳动力转移、“三农”投入、精神文明与民主法制建设和基层组织工作等方面,创新农村工作机制,并总结推广南平经验,把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作为加强“三农”工作的关键举措。*年7月,从省、市、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闽单位选派出4134名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优秀党员干部到后进村、薄弱村任职,每期任职3年。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基本形成了“高位嫁接、重心下移、互动联动、一体运作”的农村工作新机制。
高位嫁接,强化核心。选派208名素质较高的党员干部到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任第一书记,以此带动更多的人才、技术、信息、市场、资金、管理等生产要素流向农村,弥合乡村工作断层,激发农村基层内在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组织部门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依托党校、涉农部门科研院所对驻村任职的村支书进行培训,以提高其农村工作能力。明确下派村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每轮任职工作结束前都要进行检查考评,面貌没有明显变化的村,干部驻村任职工作不能断档,挂钩联系的领导和部门不能脱钩;有明显变化的,则继续指定党建工作指导员,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巩固和扩大帮扶成果。
重心下移,夯实基础。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或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做法,把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移向农村,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所需要落实的各项工作,直接延伸到了基层的村一级,也把农民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及时地反映到了上级有关部门,构建了一条上下紧密沟通的渠道。任村支书的下派党员干部,深入基层第一线,与群众打成一片,全身心投入、全天候工作、全方位服务。
互动联动,形成合力。通过“下派”,将上级所布置的“千条线”由下派干部这“一根针”直接进入基层,进一步推进城市与农村、机关与基层之间的联动,统筹城乡各种资源,形成推进农村发展的强大合力。坚持把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工作成效作为挂钩联系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了一整套各级党政领导挂点联系、部门挂钩、村企结对共建等帮扶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党委组织部门牵头负责,主动协调,加强指导;涉农部门在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科技服务水平、搞好农产品流通等方面搞好服务;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在资金安排、项目审批和立项、信贷等方面向农村基层倾斜;民政、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部门,重点支持农村低保、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一体运作,整体推进。在创新机制的实践中,始终围绕发挥村支书的核心作用来整合力量,展开工作。下派村支书与农民技术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村级计生管理员、文化协管员、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乡村医生等“六大员”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组成一体运作的有机整体。强化村支书权责,村支部参与“六大员”选聘、任务安排、日常管理、考评考核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配置劳动力转移服务员、流通信息员、兽医服务员等不同岗位,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需求。依托下派村支书,全面开展“挂村服务、互动联动”工作,建立健全挂村服务的考评办法和督查制度,并与创业竞赛活动紧密挂钩,由组织部门或县(市、区)委农办具体抓落实,使原来下派一个人变成下派一个部门甚至多个部门,形成整体推进的态势。
二、围绕农村发展要务,充分发挥驻村任职干部的作用
省委对驻村任职干部提出“建设好班子,带领好党员干部,建立好工作机制,创造好小康建设业绩,赢得广大群众拥护”等五个方面的职责。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后,又增加了“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职责。驻村任职党员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直接承担全责,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
突出加快发展,在促进农村脱贫致富中发挥引领作用。驻村任职干部视野宽、信息灵、门路多,为农村带去了发展经济的新观念、新思路、新办法。他们积极引导村两委干部和群众更新观念,增强发展意识,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选准脱贫致富路子,千方百计把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引向农村,大力引进项目资金、创办龙头企业、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等,帮助农民群众发展种养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仅福州、泉州、南平、宁德市的下派干部村就上了5700多个生产项目。驻村任职干部还在创办村集体企业和生产基地、盘活集体资产、搞好生产和流通服务等方面下功夫,培育村财固定收入来源,增加集体收入。一些村结束村财零收入的历史,走出“无钱办事”的困境。泉州市272个下派干部村*年平均集体收入8万元,比上年增长52%。漳州市79个省、市部门下派干部村,去年新增村集体收入545万元,平均每个村增加6.8万元。
维护农民利益,在落实党的富民政策中发挥推进作用。据统计,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帮扶资金达3797万元,各级各部门共投入派驻村的帮扶资金达3亿多元。驻村任职干部善于用好政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各项扶贫资金落到实处,同时抓好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资金支出审批等环节,严格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各级扶贫资金落实到位并发挥效益。除发展生产性开发项目外,在改造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方面也办了大批好事、实事,解决了多年悬而未决的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通讯难、看电视难等问题,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党的支农哺农惠农政策带来的好处。
加强教育疏导,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发挥聚合作用。一是倡导文明风尚。驻村任职干部通过举办各类技术培训班,成立农民夜校,建立图书室、文化站,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向农民群众传递现代文明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引导他们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为农村发展营造文明和谐的环境。二是密切干群关系。驻村任职干部注意抓好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如建立健全户代表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和村务民主决策听证制度,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和拥护。三是化解基层矛盾。驻村干部与当地无利益关系,处事公道,对农民群众有较强的亲和力。他们身处最基层,便于了解群众的意愿和思想动态,有利于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福州市原有20个集体上访重点村,下派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化解矛盾,使上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增强基层活力,在加强村党组织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一是强化了思想教育。驻村干部都十分重视健全党组织生活,解决村支部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工作。同时,他们的良好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也对村党支部班子成员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二是健全了规章制度。驻村干部组织村民讨论制定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村民议事制度、村财管理制度,保障村里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三是培养了后备力量。驻村干部依靠村党支部抓好党员发展工作,推动村级班子后备力量建设,特别是培养一个合格的村党支部书记候选人。福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市的下派干部村共培养近8000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4000多名党员,泉州、莆田、宁德市共培养3000多名村后备干部,一些地方还开展了村党组织“三级核心网络”、“党员科技示范户”等活动,为发挥党员作用构建了平台。
三、选派党员干部驻村任职的几点思考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根本要求。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问题。从目的性的角度说,是坚持以人为本。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农村。不能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就不能说我们坚持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因此,福建省委始终教育驻村干部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从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保障权益、培养干部、服务农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促进驻点村经济发展,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农民。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说,抓“三农”问题,正是为了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福建省委提出“融入全局、立足多予、注重运作、重在实效”的原则,要求广大驻村干部从全局的角度、科学发展的角度来谋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所驻村的发展成为全县、全市、全省以至全国发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