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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篇)

时间: 2024-01-05 栏目:公文范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1

一、"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决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主要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决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要着力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公民权益保障机制和计划生育行政监督机制,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二、"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主要任务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理念,切实维护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保障公民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权、选择权,关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利,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和优先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在行政管理方式方面,要善于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合同等多种手段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重在间接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之间,重在事前管理;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中,杜绝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管理方式不当而引发的计划生育工作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改变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的要求,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改革行政许可(审批)方式,方便群众,节约管理成本。

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为载体,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便民维权的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2007年,在总结部分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扩大到42个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力争到2009年,将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在全国普遍推开。

进一步规范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制定下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规范和引导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继续深化维护公民生殖权利国际合作项目工作,通过投诉机制建设、深入培训、优质服务等方式,切实将以人为本、维护公民权利意识贯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并与国内工作互相结合、互相借鉴,共同提高。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国家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要求,制定国家和地方中长期立法规划以及年度立法计划,进一步推动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尽快修订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新体制提供法律依据;抓紧研究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行政法规,为打击"两非",加强行政监管力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提供法律依据。积极推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继续抓紧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计划生育统计、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等工作。

不断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把握立法规律,根据《决定》精神,做好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将各地创造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治理等已经成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经验、方法以及有关制度上升为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涉及生育政策调整等重大立法事项时,应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或者征求意见。

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性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提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草案在职权、程序等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据实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自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定期清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相统一的行政决策机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和舆情分析系统。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调整、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制度设立、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制定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全国或者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有专家、相关部门参与的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以举行座谈会、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制度,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或者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以及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度,内部各业务工作机构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

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和错案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侵权赔偿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实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除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予以经济追偿。

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行政执法程序和各类执法文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执行收费与监管、作出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国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数额较大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和罚款决定以及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听证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增强自我纠错能力。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行政监察部门对其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真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与事后备案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层级监督。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加大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十一五"期间,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继续坚持每年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制度,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国。

强化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全面、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信息和行政执法主体、范围、依据和程序,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开展,尊重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改进工作。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每年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能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和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普及率,进一步提高群众的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公民依法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事务的能力。

(七)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到2010年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干部85%以上要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法律、公共政策研究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市(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也要建立法制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一名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要加强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工作规划,通过资格考试、岗位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辅导、自学等方式,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2007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按照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省(区、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07年至2010年。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并制定考核或评估办法。2008年底进行中期检查和督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0年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届时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派出检查组进行抽查和验收。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制定规划,分解任务,稳步推进。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认真分析,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三)为依法行政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有钱办事"。要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关键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2

第一条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

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附则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3

一、正确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人口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最重要的国情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因素。自世纪年代推行计划生育以来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但目前人口过多仍然是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截止到年月日我国大陆总人口为亿。从我省情况看近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已达到较低的水平计划生育率逐年提高连续年完成了国家的人口计划为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年全省人口出生率为‰自然增长率为‰人口总数为万人。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早婚早育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劳动年龄人口逐年增加就业问题突出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亟待加强四是人口素质亟待提高。因此各级政府要正确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不能盲目产生乐观情绪放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形势下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依靠传统手段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客观形势要求我们要转变工作思路主动适应现代城市的发展要求改革管理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当前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三个新问题一是由于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原有城市基层行政区划的隶属关系被打破。以前从属于街道、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转向社区这就要求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改革原有的运行机制积极构建以社区管理与服务为载体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体制。二是随着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流动人口迅猛增加给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课题。由于流动人口大多数处于生育年龄流动频繁从业复杂居无定所所以造成了常住户口所在地管不了现居住地管理又不到位的问题计划外生育现象比较严重。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经成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三是由于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象相对复杂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原有的城市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设施、工作体制、机制已不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过去那种计生部门单一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的新机制。因此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局出发正确认识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发扬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的精神积极推进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坚持改革创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加强城市基层工作的战略决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构建新的社区管理体制把社区居民组织起来自我管理建设社区、服务社区是在新时期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新途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要全面规划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一社区建设要与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步进行。要把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同时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撑体系保障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权利促进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的形成传播。第二要按照社区自治、议行分设的原则构建起新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组织体系。建立关系理顺、功能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三要建立多元化的、同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发展进程相衔接的管理机制。要按照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居民自治、政策推动、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在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这是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全面提高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关键。

二正确把握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做好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对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以社区居民最广泛参与为途径把为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作为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坚持民主实行自治的原则。要改革城市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在社区内实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是资源共享综合服务的原则。要合理配置社区内可以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建立起资源共享、信息共用、综合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体系。四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不拘一定模式要大胆创新突出地方和社区特点。

在推进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要坚持政府指导与居民自治、改善管理与加强服务、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与居民自治的高度统一。民政部门、计生委和计划生育协会是做好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三支重要力量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加强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突出重点大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我省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据全国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省流动人口高峰值为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年“计生线”考核结果显示在全省*年计划外出生人口中流动人口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仅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改变管理的被动局面已经成为当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要依法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年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这样规定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由于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主要是在现居住地为现居住地纳税、做出劳动贡献二是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难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最新信息不能提供日常管理与服务而由现居住地负责相对容易管理。年国务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年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这两部法规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范围、管理原则、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我们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好这几部法律、法规主动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实施科学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服务同时文明执法更多地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管理。

二建立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长春市绿园区和二道区的经验表明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综合服务”的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管理负有行政领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责任各级计生部门要给政府当好参谋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规划、协调、组织、管理、服务职能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城建等部门既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又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打破门户之见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对于流动人口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照以及租借房屋、租赁摊位时一方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验《婚育证明》对于符合条件的要给予积极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讲明政策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督促其尽早办理另一方面要依照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生育、生殖和生活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这也是为民执政的要求。此外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也要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责任做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要规范化管理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

省计生委要协调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规范建立起全面、科学规范的流动人口工作制度、标准和程序如例会制度、考核制度、评估制度、通报制度等。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里制定的管理规范和考核办法实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一管理。要把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作为党政线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权重系数加大考核力度促使各级政府提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促使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专项检查和调研加强个别指导推动全省各地的工作均衡发展。要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统一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结合力争使我省这项工作步入全国前列。

四、切实加强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人口计划生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计生及相关部门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以适应工作需要。要大力提倡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先进典型经验剖析、吸取后进典型教训。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4

关键词:计划生育工作新闻宣传高度重视基本国策

我们充分认识到,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是广播电视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新闻单位在计生工作中的舆论工具作用对做好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我站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继续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配合宣传力度,注重宣传社会效果,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政策通过广播电视这一渠道,进入千家万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人口和计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支持。

一、加强对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领导组织和保障

1、调整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领导机构。形成了站长、站总编辑任组长,分管宣传副站长任副组长,新闻、专题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宣传领导小组,统筹广播电视计生宣传工作。

2、加强计生宣传的计划性和系统性。为使计生宣传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取得显著的宣传成效,我在年初就把其纳入年度宣传总体规划,列为今年常规宣传的一个重点

二、加强舆论环境建设,努力营造浓厚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氛围

1、进一步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闻报道力度。我把人口和计生宣传作为社会公益性宣传列入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电视台通过新闻节目中的《人口和计生》专栏这一报道平台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报道。重点宣传党和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充分报道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大活动。通过常年不断、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切实推动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继续做好了人口和计划生育非报道方面的宣传。在广播电台的《科学与生活》、《学习园地》两个节目中不定期开辟人口和计划生育专版,今年已达4期。平时则在这两个节目中穿插安排部分相关内容,并且时间和长度都逐步增加。把关爱女孩、关注社会性别平等、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内容作为宣传的重点,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精心制作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和公益广告,形成专片在电视台经常性播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力地促进了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寓人口计生宣传教育于管理与服务之中

在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活动中,全县把群众是否拥护,是否满意作为计生宣传工作的出发点,把工作重点由单纯的强调对群众生育行为的约束,转向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上来,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更加深入细致。

(1)计生宣传咨询服务个性化。县、乡两级服务站在设立咨询门诊、咨询电话的基础上,定期组织计生服务人员到城区、乡村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为育龄群众解难释惑。

(2)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实效化。县计生服务站专设了不孕不育症专家门诊,定期邀请省内外专家座诊,提高诊治水平,对不孕不育症患者建立档案,提供优质的检查、诊断、治疗、咨询和孕期全程服务。

通过对基层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分析与探索,得到以下启示和体会:一是必须坚持经常的宣传教育。只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口理论统一思想,占领计生宣传舆论阵地,唱响新型生育文化主旋律,才能消除对生育政策炒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才能保障生育政策持续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持之以恒;二是人口计生宣传必须坚持“面向群众、服务群众、贴近群众”的原则,计生宣传才能有生命力和感染力,才能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转变婚育观念;三是要不断创新计生宣传载体,把群众所想、所愿、所需,用不同载体展现给群众;四是必须坚持宣传教育工作与优质服务工作相结合、与帮助计生家庭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才能增强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的实效;五是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估机制,对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及时改进,提高人口计生宣传工作效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5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1982年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我国大陆总人口1970年为8.3亿,1981年达10.01亿,年均自然增长率高达20‰。为应对人口过快增长给国家发展、人民生活、资源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满足城乡群众对节育的现实需求,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立为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是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人口自然增长率从1971年的23.3‰下降到2014年的5.21‰。二是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等会比目前低20%以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可能达到今天的水平。三是创造了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人口红利期”,为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四是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人口生育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解读:要充分认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长期性。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容量有限、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能源资源需求还将持续增长。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新形势新使命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目前,我国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大;群众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养老抚幼功能弱化;人口红利减弱,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国际竞争优势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变化对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是对过去工作的否定,而是对计划生育的坚持和完善。

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意愿,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二是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据预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到2050年可增加约3000万劳动力,劳动力年龄结构有所改善。三是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将降低人口抚养比,提高潜在经济增长率,稳定经济增长预期。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机成熟、条件具备。一是从劳动年龄人口变动看,今后三四十年内,我国劳动力总量都将比较充裕。我国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2013年达到峰值10.06亿,2015年为10亿,到2050年还有8.27亿。二是从社会抚养负担变动看,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人口红利期。2014年,我国人口总抚养比为36.2%,“十三五”时期虽有所升高,但幅度不大,预计到2030年抚养比仍低于50%。三是从育龄妇女变动看,有利于平缓出生人口波动。2011年我国育龄妇女数量达到峰值3.8亿,预计2022年减少到3.3亿。

问:政策外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篇6

(一)执行政策不严肃

《决定》发表后,中央和省里先后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表现为不严肃、不认真、不坚定,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持之以恒,造成从农村到城市二孩加多孩生育时有发生。

(二)依法管理不到位

1、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守法是法制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在学法、用法、守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还有少数群众早婚、私婚、非婚姘居,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增多。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在管理上出现“空档”,使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造成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3、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等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政、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

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政策的空子。

4、假病残儿童增多。医疗部门缺乏法律责任,对非遗传性疾病

判定不严,有的出具假证明,提供假鉴定结果现象存在,使计生部门在审核二孩指标时难以审定。

(三)奖罚政策落不实

按照国家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兑现落实的不好,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不到位,“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现象。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供给等方面落不实,因而远远跟不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管理难上加难。

(五)技术服务水平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任务、性质、义务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管理与服务上来看水平很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理顺,广大育龄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为育龄人群服务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对策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

义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农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加强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

1、强化认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党和政府对生育政策的调节;依法行政,体现农民依法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一。不断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向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新台阶,实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严格掌握生育政策。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法规,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制定优待奖惩办法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依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3、强化干部群众法制意识。要深刻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社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依法调整人们的生育行为;要依法管理和维护群众的相互利益,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快转变婚育观念,改变以前依靠行政命令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严格法定职能,坚持纠正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破坏干群关系的行为;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常

抓不懈。

(三)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负担补偿,也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式颁布赋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遏制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手段,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服务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建设中去。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秩序,加强依法审计。行政监督是依法管理的必要手段。目前在各线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严重的乱收乱支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加强管理,依法监督审计尤为重要,使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更好地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中去。严格使用程序,彻底杜绝那些非法占用、非法截留、非法挪用的贪污不法行为。

2、落实责任,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下拨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交财政,统一调控是国家的宏观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占用。对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的开支,违反财政纪律的当事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

城市人口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1、强化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服务,坚决纠正和遏制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城里生、农村长、农民严、干部宽的腐败现象,引导干部群众彻底转变生育观念,促使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均衡发展。

2、加大政策宣传,消除生育观念上的偏差。我国生育政策不制

定是按照一定的特别人群结构、地理、民族、社会经济等进行微观调控,也不是每对夫妇都符合1、2、3生育条件,属于生育一胎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属于生育二胎的要通过申请审查审批方可生育;属于少数民族经批准,按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可以允许生育第三孩,对在生育上相互诱导,钻政策空子的现象,必须坚持予以纠正。

3、依法依纪加大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超生违育问题的查处。近几年来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超生违育严重。目前虽有转机,但部门和单位领导疏于管理,超生违育仍有蔓延之势,查处不力依然存在。为此,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在管理上要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超生违育及无政府的生育状况,强化单位管理职能,坚决落实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谁开了绿灯,谁开了口子“谁管理失职,谁弄虚作假,就追究谁的责任”;二是敢于碰硬顶真抓典型,对顶风违育的干部职工和群众;三是健全网络跟踪服务,加强育龄妇女的孕前管理,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四是积极推动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及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生产、生活、优生优育的服务。

(五)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政策宣传教育落实到位,使流动人口了解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认识到位,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落实责任目标放在较为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一项重要依据;工作网络建设到位,建立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联防工作网络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责任到位,流动人口管理由谁抓,怎样抓,必须明确执法责任,一抓到底。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把好流动人口的审批与发证关和现居住地查验服务关,使流出地与现居住地互通信息,了

解育龄人口的育龄状况,以加强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网络程序,实行卡表册档案管理;把好“流出人口审批关、发证登记关、环孕情形服务返回关”;实行“七个一”:即填好一份《申请审批表》、办好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一份《合同书》、找一个相对担保人、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留下一个详细的地址或可靠的电话、按时寄回一份有效环、孕情服务证明,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依法落实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我国流动人口达1、2亿,将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目前流动人口逐年剧增,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人口转岗、分流等,这大批的劳动力对社会起着巨大的作用,他们服务于社会,各级政府要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调动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六)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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