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差”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推动我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五)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三、整治重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条件为立足点,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板边帮等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消除高陡边坡,杜绝违规爆破。杜绝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从事矿山作业。
(一)通风系统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配备通风检测仪器。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主要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4.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二)提升运输系统
1.提升运输系统要求符合设计要求;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
3.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应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4.严密防范跑车事故。防跑车要做到一坡三挡,设有躲避硐室;防跑车的阻车器和信号设施要随时保持有效;
5.斜井提升和放矿车时,井底车场严禁作业或有人员停留;井筒内不得有人员行走;
6.提升运输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三)顶板管理
1.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顶板边帮管理制度;
2.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
4.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顶板破碎的要做好支护;
5.加强采空区管理。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
(四)露天矿山
1.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
2.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违规开采;
3.除生产型材和规模很小、台阶不高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
4.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和浮石下冒险作业;
5.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炸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工作;
6.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测,对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方能组织生产;
(五)尾矿库:要加大对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力度,重点整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没有正规设计,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无主管单位或监管单位不明确,危库未停产抢险、险库未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病库未按照规程要求限期整改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四、整治方法
(一)安排部署。整治工作采取企业自查自改与监管部门督查相结合方式,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目标和重点,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做出安排部署。督促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请各县、市(区)安监局于5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州安监局矿山科。
(二)企业开展自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市、(区)安监局。对查出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期限和责任人。企业自查报告上报截止时间为6月20日。
(三)检查验收。市和县级安监部门要对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督查,11月,各县、(区)市安监局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州安监局对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
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级安监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明确任务,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富有实效。各县(市)安监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将整治目标分解到相关单位、企业。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对策措施。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
重大危险源监控,要对关键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板边帮等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市(区)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整改指令应于6月31日前下达完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的企业名单应于8月31日前上报相关部门。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州安监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和其他问题,由县、市(区)安监局挂牌督办。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总体要求,以强化责任落实、隐患治理、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准入、科技支撑和安全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点面结合,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是杜绝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
二是每半年对全镇非煤矿山企业检查1次,复查1次,检查比例不少于开工企业总数的100%。非煤矿山全年事故数控制到最低。
三是半年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的比例不低于100%。对烟花爆竹经营户检查1次,覆盖率达100%。
四是全年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覆盖率达100%。
五是全年对尾矿库检查2次,检查覆盖率达100%。
六是全年对人员密集场所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覆盖率达100%。
三、主要任务
(一)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生产安全准入制度。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四)负责参与市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职责,参与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六)组织一般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一般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辖区监管企业71户。其中:
1.现有非煤矿山企业11户,停产企业9户;
2.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7户;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10户;
4.一般生产经营企业户11户;
5.尾矿库23座;
镇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主要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和领域,是市非煤矿山监管的重点镇。
五、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监管执法工作日测算
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其中:全年总天数365天;双休日=52周×2天/周=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节等计11天法定假日。
安全检查工作日:
安全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660)—其他工作日(90)—非检查工作日(60)=510个工作日。每人约170天。510个工作日,占国家法定工作日的77.2%。
其它执法工作日:
其它执法工作日每人约50天,150个工作日,占国家法定工作日的26.5%。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
2、贯彻落实上级应急局、镇政府的工作,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工作。
3、督查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诸如:春节、全国“两会”期间、雨季及“十一”等。
非检查工作日:
非检查工作日每人约30天,540个工作日,占国家法定工作日的12%。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机关值班等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2、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及病、事假。
六、对企业监管执法覆盖面及检查内容
按照省应急局《关于印发〈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安监管-字〔2019〕2号)的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突出重点检查、抽查等方法履行检查职责。
第一季度
1.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对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冬季防滑、防冻、防火、防中毒、窒息等方面的工作;
3.对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值班值宿和应急管理进行安全检查。
4.做好复工安全准入条件的的审核工作,协助企业做好复工组织工作。
5.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大检查活动和春季安全大检查。
第二季度
1.抓好冬春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总结。
2.抓好防春季“桃花水”工作,防止露天矿山山体滑坡,地下矿山防止淹井专项检查和复查工作。
3.开展安全月活动,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月”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季度
1.开展汛期尾矿库安全检查,防止尾矿库漫顶、溃坝、渗漏;
2.开展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汛期防治水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检查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3.加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建设,协助监督企业进行应急演练,强化救护队员的各方面素质,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季度
1.开展冬春会战的专项安全检查;
2.开展“国庆节”、“中秋节”、“元旦”前后安全工作大检查;
3.对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企业按《检查计划》进行安全抽查50%;
4.对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进行停产前的安全检查。
镇安监站计划检查各类企业72户(非煤矿山11户,危险化学品企业7户,烟花爆竹10户,一般企业11户,尾矿库23座,停产企业9户),按检查的频次总计检查154户次。
对企业监管检查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2.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4.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6.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7.依法监督检查地下矿山“六大系统”按期完成情况。
1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领导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情况。
19.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监管岗位职责分工
(一)人员岗位
邱纯琦(安监站站长)兼镇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韩敬全、李振祥(站员)。
(二)分工及职责
站长工作职责
1.负责安监站全面工作;
2.对镇管辖以内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范文件的执行情况,按检查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3.按上级精神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并总结上报;
4.完成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的检查计划,年度重点工作;
5.根据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6.组织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7.负责各种报表及时上报,建立各种台账;
8.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站员工作职责
1.协助站长做好安监站的工作。
2.组织开展危化企业标准化的开展及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基础台账;
3.对上级文件精神传达,开展专项整治总结;
4.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地面工厂、重大危险源的基础档案并及时更新;
5.建立健全案件档案,接待来信、来访;
6.对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并存档备查;
7.具体负责一般企业(地面工厂)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和安全检查;
8.积极参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重大危险源监管,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调查处理,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0.负责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工作;高危行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非煤矿山企业的开工、试生产备案、停产报告的存档工作;
11.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
12.根据上级要求,及时上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的隐患排查报表、各种报表和有关情况总结;
13.负责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在用设备及检查检测的基础档案。
八、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1.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明确检查的责任和范围。及时对检查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的记录。
2.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发现违规违章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下达违法行为的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
3.现场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及时报送市应急局。
4.监管检查时,要做到有机结合,即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安全生产检查与服务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重点时段检查相结合。
5.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必须文明执法,细心服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九、执行与考核
1.要严格现场监管、检查的计划性,确保监管检查计划的完成。
2.按月对监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能完成计划的在下月工作中追加,确保《安全检查计划》有效实施。
3.因上级工作部署,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和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监管、检查计划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时,应及时调整监管、检查计划。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煤矿企业环境管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或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停止建设或运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全县凡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年8月31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于开工前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全县凡正在建设中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经建成投产但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对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整治,并于年10月31日前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严格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排放污染物。
四、严格落实煤矿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必须切实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切实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煤矿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掘进废渣、煤矸石和生活垃圾。各煤矿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关于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落实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自燃、滑坡、崩塌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应由原煤矿企业负责。对关闭煤矿企业,其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由县煤管局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关闭煤矿企业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各煤矿企业对煤矿矸石山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封场,并符合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切实加强煤矿废水管理。煤矿废水主要包括井下废水和生活污水,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一是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不得超标排放。二是新建煤矿在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井下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和绿化用水等。三是对于高矿化度采煤废水,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度处理和综合利用,高矿化度采煤废水用作农田灌溉时,还应该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规定的标准。
3.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向国土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缴纳预提保证金,并按国土部门的要求开展并及时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在停办、关闭、闭坑前,必须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各煤矿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二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三是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当前,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矸石山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监监察字〔〕226号)等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环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环境安全联动工作机制,通报隐患排查情况,增进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对可能引发次生环境安全事件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具体职责如下:
1.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环评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企业,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闲置、不正常使用或者拆除环保设施、场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罚。
2.县煤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但在生产过程中其环保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强化对煤矿企业煤矿矸石山特别是已关闭煤矿企业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监管,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执法内容,防止出现煤矿矸石山垮塌灾害事故,确保不发生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3.县国土房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采矿许可证;对煤矿企业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对煤矿企业分期恢复治理工程应当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上报市国土部门复查;对煤矿企业恢复治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商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在办理煤矿企业闭坑手续时,应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进行验收,并对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环境保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验收合格的,方能返还预提保证金;煤矿企业未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商县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用预提的保证金实施恢复治理。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为抓手,突出作业现场管理和重要时段的检查整治,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巩固矿山安全标准化成果,坚决淘汰落后的开采方式,通过扎实开展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切实消除露天矿山较大以上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检查整治工作的重点
1.分层开采情况。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是露天矿山开采的基本原则。违反规程要求,不分层或高阶段方式开采是造成露天矿山重大恶性事故的主要原因。露天矿山开采顺序、开采方式、生产台阶要素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非工作台阶最终边坡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不符合设计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2.开拓运输系统。建立开拓运输系统是维持矿山安全开采、可持续开采的关键,也是矿山安全生产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市露天矿山的开拓运输系统多以道路开拓、汽车运输为主,有的与开采设计严重不符,未能建立合理的运输道路,无法实现分层开采。凡与设计严重不符,无法保证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3.违法、非法开采情况。违法、非法开采行为降低了生产成本和安全生产条件,损害了合法生产的严肃性和监管的权威性。要检查已关闭矿山非法开采情况,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要检查安全“三同时”履行情况,对边设计边生产或一证多点生产矿山,要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改正。
4.防汛防洪情况。汛期是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时段,要切实引起重视,做好防汛防洪时段的专项检查整治,重点检查作业场所防洪排涝措施是否到位、职工宿舍的位置和坚固情况,一旦有大的雨情,停产撤人的安全区域是否明确等。
5.其他安全条件、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是否认真落实;有无爆破警戒、避炮设施;边坡顶部表土是否剥离、坡面浮石是否及时清理干静;采掘面与加工场地、民房、道路、重要保护设施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供电设施是否规范;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发放和佩戴等。凡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三、专项活动时间和步骤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起到4月底)。加强对本地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的分析研判,摸清主要安全隐患的种类、形成的时段和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工作简报等媒体,加大对露天矿山安全检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突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题,引导矿山企业深刻认识开展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检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做好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上旬)。采取果断有力措施,集中排查一批矿山安全隐患,处罚一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矿山,取缔一批非法开采的矿山,形成高压整治的态势,恢复矿山合法生产的良好氛围。
总结交流阶段(9月中旬)。各涉矿镇安监办要认真总结本次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查找存在的不足和提出工作建议。在市局统一组织下相互检查交流,提高全市露天矿山监管工作水平。市局根据各涉矿镇活动开展情况给予考核评定。
四、要求和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近几年全国统计情况看,露天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非煤矿山事故总量的半数以上,特别是采石场成为非煤矿山事故的高发区,不可存侥幸心理。开展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是“安全责任落实年”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提升我市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管理,稳定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涉矿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与巩固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认真做好企业春节期间停产整顿和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一是抓好节前停业整顿。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依法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强化安全责任,全面做好企业节前停业整顿、值班备勤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为防止企业进行突击生产或违章作业,我局分组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巡查监管,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春节期间生产安全。二是做好节后复产验收。春节刚过,我局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坚持“谁分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62家非煤矿山(19家地采矿山、43家采石场)进行了复产(工)验收。严格落实企业复产验收责任制,做到“三个不复产”(证照不齐全不复产,安全条件不具备不复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复产),确保企业节后生产开局好、起步稳。
(二)扎实开展“六打六治”和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____县安监局“六打六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把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在监管中实施服务,在检查中帮助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及时抓好督促整改和复查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安全。自8月底以来,我局出动执法检查251人次,通过整改复查和企业自查,指导和帮助全县185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排查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共322条。目前,已整改到位310条,整改率达96%。同时,对隐患整改不落实或不到位的11家非煤矿山企业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全面扎实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我局始终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作为化解安全风险、防范安全事故的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不断夯实安全基础。一是严格监管监察,全面开展隐患大排查。及时制定了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举全局之力,深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组织开展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隐患大排查,1-10月份,共分组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家173家,检查尾矿库12座,排查隐患1204条,依法下达整改指令155份。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抓好安全隐患大整改。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跟踪督办、整改销号。目前,已督促相关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全面进行隐患整改并做好复查工作、复查率达100%。
(四)切实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达标和“六大系统”建设。我局始终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切入点,积极督促企业开展以管理标准化、操作标准化、设备设施配置标准化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指导企业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新的精细化管理方式,从而使企业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照章办事的良好安全管理局面,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截至目前,全县46家露采矿山(采石场45家)、9个地采矿山(工区)、10座尾矿库、36家加油站、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已通过申创验收并达到省“三级”标准。全县有14个非煤地采矿山(含工区)“六大系统”建设设计方案全部通过市安监部门的审复安装到位,全县非煤地采矿山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和保障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五)深入推进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今年组织各乡镇长和街道办主任共26人到郴州市委党校参加为期3天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和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安监员共28人到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证培训班,进一步增强了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执法能力。根据市安监局的统一安排,我们积极组织32名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市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了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同时,进一步加大
宣传力度,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在____电视台开办专题节目《安全在线》,在____新闻网、____手机报、____报等媒体开办“打非治违”专题栏目,全方位、多角度不间断宣传,切实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六)积极稳妥处置安全生产领域矛盾问题,促进社会大局稳定。在全局全面推行“一线工作法”,做到隐患在一线排查,问题在一线解决,矛盾在一线化解,积极创造和谐矿区、打造平安企业。4月23日至5月13日,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牵头下,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对清和中心学校“3·26”溺水事故、____县洋市镇“4·8”交通事故、“4·19”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5月20日至23日对太和镇汪曾取采石场“4·19”高处坠落事故进行调查。同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该事故进行了依法调查处理。通过及时有效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较好地保障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七)全力以赴治理无主尾矿库,切实办好民生工程。____县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程是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中央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9629万元。该项目共24座五等尾矿库,分布在____县12个乡镇、街道,治理工程的尾矿库数量和投资规模位于全省前列,全市之首,是一项安全工程、更是民生工程。我局作为该项目的申报单位更是举全局之力全力以赴,抓好了项目的摸底调查、资料收集、方案制定、初步设计、项目申报等各项工作,使该项目及时取得了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该项目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和工程监理同时进行公开招标,现已进入全面施工阶段。到目前为止,已完成坝体加固42650立方米,修建排洪、排水明渠3.5千米,复土、植草约30万平米,修建应急抢险道路4.2公里。已有11座尾矿库的治理工程全面完工,有5座库正在施工过程中,其余8座正在施工准备中,项目总工程量完成65%以上,工程进度排全省前列。
(八)强化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其他工作。一是我局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好作风建设年”主题活动和公务用车等多项专项整治活动。二是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投身省级文明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继续做好文明卫生工作。三是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转变作风,全面完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任务。四是开展基础建设活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狠抓重点时段的稳定监控工作和干部包保工作,所接到的交办案件均如期结案。五是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对局机关政务公开版面重新规划设计,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六是狠抓党建工作和“四型”机关创建工作等。
一是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隐患突出。全县生产力水平总体偏低,企业投入不到位,工艺落后,装备水平低,技术条件差,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严重滞后的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安全保障程度严重不足。同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还时有发生,安全隐患比较突出。二是安监队伍建设跟不上安全生产监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人员编制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经费不足,未按相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由于安全生产涉及到矿山、化工、建筑、机械等多领域的专业知识,而安全监管人员多数是从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调配过来,专业人员尤其是高层次专业人才非常少,再加上经费不足,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安全监管难以到位。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真正落实。一些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懈;部分单位部门没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部分单位没有真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没有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工作浮在面上。
工作思路:2015年,我局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国发23号和40号等会议文件精神,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总基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继续深化“三项行动”,全面加强“三项建设”,继续扎实推进“四大三基”三年行动计划,努力开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新局面。
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工作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以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积极开展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全县2015年无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数(伤亡人数)在市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促进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坚持不懈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井工矿山“两大建设”。始终坚持“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这一主题,要始终突出企业这个主体,通过严格的监管、有效的指导和有力的社会监督,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位。要始终突出企业标准化建设和井工矿山“两大建设”这一关键的基础工作,各股室结合各自管辖行业领域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创建方案,推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把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作为重点,强力督促企业加大投入,改进措施,将安全标准化建设管理落到实处,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全部通过达标验收。
(二)坚持不懈抓好矿山整顿整合。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重点是青兰矿区和黄沙坪矿区及露采矿山),彻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矿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合法矿山要坚决停产整顿到位,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到位,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三)坚持不懈抓好“打非治违”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两大任务、三条原则、四个重点、五项目标”的要求,强化联合执法,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把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等纳入“打非治违”重要内容,扩大打非治违成果。
[摘要]本文通过对阜新市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提出了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及地质环境监测的方法与措施。
一、阜新市地质资源概况
阜新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总面积约10355平方千米,人口约200万。优越的历史地理环境造就了丰富的矿产资源。其西南部为医巫吕山余脉,其矿藏以金矿、石灰石等为主;中部主产煤炭,以海州露天煤矿等国有矿山为代表;北部地区铁矿石等金属矿藏丰富;东部盛产石英砂等非金属矿藏,但近年东部发现了规模较大的煤炭资源,黄金矿藏也有很大的可探远景储藏量。
但矿产资源的开发一头连着资源,一头连着环境,长期以来,我们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走的基本上是一条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的发展路子,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迫在眉睫。
二、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变化趋势的分析
㈠阜新市矿山环境问题现状
1.土地、植被资源占用与破坏量大
目前全市矿山开采、废弃物排放、开采扰动等占用、影响(不包括国矿)土地5000余公顷。
2.景观破坏严重
矿产资源的开采,以及堆放尾矿、矿渣等,使得地表面貌支离破碎,景观遭到极大破坏。
3.大气污染加剧
矿产资源采矿及选矿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粉尘和有害气体四处飘散造成大气污染。
4.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时有发生
⑴崩塌2013年发生崩塌1处,经济损失500余元(只含群众损失,不含治理费用)。
⑵滑坡
全市因矿山开采形成滑坡地质灾害隐患点4处。
⑶泥石流
全市因矿山开采形成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28处。
⑷地面塌陷
全市因矿山开采形成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点53处,2013年发生塌陷3起,造成经济损失6万余元。
5.水土流失面积逐年扩大
松散固体废弃物在雨水的冲刷下覆盖农田;废弃物的堆积堵塞致使洪水改道,冲毁农田,造成水土流失,目前总面积近6000公顷。
6.矿山废水、废渣对环境的影响
矿山排放的废水、废渣,污染地表土及地下水,使人们的饮用水及农作物物受到污染。
㈡矿山环境变化趋势分析
1.历史遗留问题是矿山环境的主要问题
几十年的无序开采,造成了矿山企业“遍地开花”的局面。一些矿山企业起点低、生产工艺落后,开发过程中,忽视矿山生态环境、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恢复,造成了矿山环境的破坏。
2.乡镇集体及个体矿山的生态环境问题将日益突出
乡镇集体及个体矿山在阜新市整个矿山企业中占据相当的比重。他们存在生产效率低、乱挖滥采现象严重等问题,短期内其矿山环境问题将为阜新市地质环境主要问题。
3.矿山环境问题总体将会趋缓
近期以来,阜新市主要的矿产资源储采比例不断下降,新发现的资源量较少;随着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不断加强,势必对矿山开发进行优化调整,那么长期来看,矿山地质环境恶化趋势势必得到遏制。
三、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不强
2.相应管理部门职能不明确、缺乏相应的监管力度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工作资金缺口大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应采取的几项措施
经调查分析,我认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
㈠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
1.切实加强新发采矿许可证的管理。严格依照各种规章制度,提高矿山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开采技术水平等准入门槛。
2.加强对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的管理,不仅要编制开发利用方案,还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真正做到在“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边开采边治理”。
3.加强对将要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监督,不治理的将不予退还环境恢复保证金及不再给予勘探证、采矿证的发放。
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收缴及利用。收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一方面可以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另一方面也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预留工作费用。
目前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收缴政策已经出台,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已开始征收。
㈢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项目的实施。
1.大力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用经济手段督促采矿权人自行出资治理环境。
2.积极申请上级财政支持,争取部级、省级资金,使阜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资金最大化。
3.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从收缴的资源税、价款等资金内提取一定比例,用作对采矿权人灭失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储备资金。
4.出台“谁出钱、谁受益”的经济补偿政策,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领域。
五、阜新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几点想法
㈠出台《阜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动态监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样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才能有法可依,才能有权威性。
㈡分区实行不同的动态监测。根据矿区内居民聚居的情况、重要工业设施、自然保护区分布情况、重要水源地情况、等,将监测区划分为:重要区、较重要区和一般区三级。重要区重点监测、较重要区定期监测、一般区随机监测。这样,监测目标的主次分明,抓住重点、掌握一般。
㈢分类别实施不同的动态监测。我们在矿山开采的全过程中对其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土地资源占用及水土流失进行全程监测,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用“分阶段监测”的办法监测。
[关键词]3S技术;矿山监测;应用
中图分类号:TD15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4-0252-01
1引言
随着当今社会的飞速发展,辖区内“矿山日常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矿山监测)已经成为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部门的核心工作之一,以往的测量手段已不能充分的满足职能部门对各矿山开采企业的日常监管需要。采用新的测量方法、先进的测绘技术、超前的管理理念为“矿山日常监测工作”服务已成为事在必行的趋势,使得以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RS遥感、GIS地理信息系统基础的“3S”技术在“矿山日常监测”中得到了很全面的应用。随着“3S”技术的不断发展,将遥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紧密结合起来的“3S”一体化技术已显示出更为广阔的应用前景。将RS、GIS、GPS三种独立技术中的有关部分有机集成起来,构成一个强大的技术体系,可实现对各种空间信息和环境信息的快速、机动、准确、可靠的收集、处理与更新。
2工作方法
“3S”技术在矿山监测中的具体工作方法及流程。
(1)收集监测区内RS-卫星遥感影像资料、控制点资料、采矿权边界等基础资料。
(2)根据任务要求及相关技术规程编写项目技术设计。
(3)按照技术设计要求进行控制网的布设。
(4)外业人员采用GPS-RTK对监测矿山进行全野外数字采集。
(5)对外业人员野外采集的数据进行100%的质检。
(6)将检查无误的本期数据同上期数据在GIS软件中进行对比分析,最终形成监测报告及监测图。
(7)所有成果审核无误后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3具体实例
以吉林省内某矿山监测项目为例,该地区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矿山数量相对较多,采矿种类以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建筑用闪长岩矿为主。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因近年来国家建设对建筑用石料的需求有所增大,受利益的驱动,越界、超深开采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大矿产资源监管力度,创造良好有序的采矿环境,结合该地区以往多期监测成果,采用“3S”技术,对该地区开展矿山监测工作。具体目的为核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实际范围,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数据,使矿业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3.1工作内容
(1)准备工作:收集监测矿区内的近一年内的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即DOM数字正射影像图。首级控制点、采矿许可证和往期测量数据。
(2)参考相关技术规划编写“矿山监测”技术规程: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划(GB/T18341-2001);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2006);
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GB/T13923-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
(3)控制测量:在实地核查基本工作单元内建立基础测量控制点。基础控制测量包括地面控制测量和地面高程控制测量。对于能接收到长期GPS运行站点信号的测区,可不进行地面控制测量,直接用静态定位或网络RTK获取控制点信息;对于具有CQ2000似大地水准面模型的测区,可不进行调和控制测量,直接用接收到的GPS数据进行大地水准面精化。
(4)野外实测:主要使用GPS和全站仪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全野外数字采集。其中卫星信号良好、交通方便、环境安全的地区使用GPS进行测量,对于交通不便人员无法到达的地区要采用激光全站仪进行测量。对监测矿山进行实地测量,主要测量露天开采的工作面位置和采场的形状及范围。精确测定矿场现采边界、开采面崖顶、崖底平面坐标及高程。准确测定采矿区地表土层、破碎带的位置及厚度。测量较长的地貌、地物>100m的应加测拐点,测量比例尺一般为1:2000或1:5000范围较大的可放宽到1:10000。
(5)外业质量检查:使用GPS拟合高程和RTK为非煤露天矿区所做的控制点,其控制点中误差不大于±0.25M,以2倍中误差作为最大误差。对完成“矿山监测“测量的采矿区,根据“矿区开采现状图”进行实地对照,应用RTK对特征点进行采集复核,检验其精度,若精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则应进行修测。
(6)采矿权数据核查:以ARCGIS或MAPGIS等GIS软件为平台,将GPS采集的往期和本期“矿山监测”及当年“遥感影像图”添加到“矿山监测”数据库中,并将所有数据对应相应图层,建立“矿山监测”数据库。具体数据包括本期与往年的:采矿区范围边界、开采面边界、开采面高程、等高线、开采区块内其它地物等相关数据。将两期图层数据相互叠加进行对比,可发现当期开采范围、是否有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超深开采现象,通过计算开采面高程差减去相应的表土和破碎带体积可相对准确得出该矿山当月开采量,可对比出是否有超量开采现象发生。
后期还可通过GIS软件对遥感影像、实测地形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形成DEM数据。将矿山监测成果从平面监测变成立体监测,让监管部门可以非常直观的确认矿区内的采矿现状,及时处罚超范围、超深度采矿现象。采矿企业也可以利用该DEM,对本矿区内的采矿范围、矿体分布、采坑现状进行科学的规划。
后期还可利用“矿山监测”数据库强大的图形和属性管理功能,将以“矿山监测”管理工作从以往CAD单一图层、单一属性、平面化管理模式变成GIS的多图层、多属性、三维立体化管理模式。还可以通过GIS强大的图形与属性的交互功能对“矿山监测”数据库内的各项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使得GPS和RS的数据能够在GIS数据库中得到最科学、合理的应用。即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减少工作强度,将“矿山监测”工作推向一个全新的层次。
(7)制作专题图:根据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勘查区块确定采矿边界,将拐点坐标展绘在图中用权属线连接成采矿权边界。将实测地理要素展绘在专题中,如:实测采矿边界内的陡涯、开采平台、道路、房屋、各种地类、地形、权属名称等。各期开采面位置、高程点用不同颜色填充,绘制剖面线及剖面图。
(征求意见稿)
2022年2月
目录
一、现状与形势
(一)取得的成效
(二)面临的挑战
(三)发展的机遇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安全法治体系
(二)织密安全责任体系
(三)完善治灾救灾体系
(四)强化科技支撑体系
(五)筑牢基础保障体系
(六)深化安全治本攻坚
(七)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八)健全社会共治体系
四、重大工程
(一)矿山智能化建设工程
(二)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
(三)安全科技装备提升工程
(四)尾矿库安全风险综合治理工程
(五)监管监察能力提升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分工
(二)加大政策支持
(三)强化绩效考评
(四)强化实施评估
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取得的成效
十三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实现了十三五”规划提出的预期目标。
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煤矿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实现三个下降”,与2015年相比,2022年煤矿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下降61.87%和63.58%,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39.27%,实现了十三五”规划目标,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法规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由《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18部法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19部行政法规组成的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形成了由《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33部部门规章、1500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组成的煤矿安全规章标准体系,形成了由《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7部部门规章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2个强制性国家标准为统领、60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组成的非煤矿山安全规章标准体系,矿山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不断完善。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步健全。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本建立,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管监察责任进一步加强,全面实施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实施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培训管理新机制初步形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矿山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全面开展,企业重大风险管控意识不断增强,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持续提高,重大灾害治理能力不断增强,安全宣传培训进一步强化。
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退出落后产能,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安全保障能力高的大型煤炭企业原煤产量占全国的80%以上,煤矿平均产能达到100万吨/年以上。累计整顿关闭非煤矿山1.7万余座,尾矿库综合治理和采空区治理持续推进,头顶库”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安全科技装备支撑水平不断提升。持续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煤矿六批淘汰、四批煤矿先进适用目录,非煤矿山两批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和一批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智能开采、煤矿机器人等新技术新装备广泛应用,煤矿四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建成494个智能化采掘工作面,逐步形成有人巡视、无人操作”的工作面智能开采新模式;推进大断面快速掘锚系统、岩巷全断面掘进装备、大倾角矿用盾构机等先进工艺设备在井下试验应用。
监管监察效能稳步提高。煤矿安全形成了一套清单、手册、汇编、基准、标准、文书、办法、系统为一体的执法工作制度,执法更加规范,执法信息系统全面运行。全面推行非煤矿山三项监管”,促进了基层监管执法质量的提升,强化非煤矿山五项执法”,执法能力得到较大程度提升,全国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均设置了在线监测系统。
(二)面临的挑战
随开采深度增加,灾害风险愈加严重。部分煤矿由低瓦斯向高瓦斯、突出矿井演变,深部开采出现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相互耦合的新煤岩动力灾害,底板承压水威胁日趋严重,西部地区煤矿出现煤层上部洛河组含水层突水事故和冲击地压灾害。单班入井30人以上地下非煤矿山550余座,井深超过800米的地下非煤矿山50多座,地热、岩爆等现象增加,提升和通风管理难度加大。
煤矿安全仍存在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尚未真正落实。专业技术人才流失,招工难、老龄化严重,从业人员素质和全员安全意识待提升。煤矿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机理尚未取得突破,关键技术装备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升。
非煤矿山呈现三多三低”特点。矿山总量多,机械化水平低,全国共有金属非金属矿山3.2万座,尾矿库7278座,受非煤矿山工艺和规模影响,矿山机械化程度偏低。小矿山数量多,本质安全水平低,小型矿山占矿山总量的86.4%。四五等小型尾矿库占尾矿库总量的87.4%。高风险矿山数量多,安全保障水平低,安全生产风险逐渐加剧。
安全监管监察力量亟待进一步强化。煤矿监察力量与煤矿生产开局不匹配,分布不平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大幅更迭,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摊薄弱化,业务能力明显下降。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流失严重,经费投入和设施装备配备不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大量使用,对监管监察队伍专业技术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三)发展的机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理念带来新机遇。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安全生产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形成了包括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统筹三个必须”的责任体系;坚持依法治安,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重大科学论断,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重要思想保障。
矿山安全体制改革带来新机遇。国家依托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成立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有力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的专业人员和监管监察力量,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着力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矿山安全风险。推动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新趋势带来新机遇。随着新时代社会经济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化,能源消费去煤化趋势越发显著,我国整体社会发展要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煤炭消费将呈长期下降趋势,淘汰落后产能,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以安全水平高的大型现代化矿井为主体成为煤炭行业发展方向,为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带来新机遇。
技术革新带来新机遇。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加速拓展,煤炭产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煤矿机器人逐步应用,智能化煤矿建设步伐加快,少人无人开采将成为现实,安全风险管控技术和措施不断完善,为矿山安全发展带来新机遇。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安全红线意识,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处理好煤矿与非煤矿山、监察与监管、督政与督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四个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推动矿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满足从业人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切实提升矿工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为实现矿山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根本保证。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用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导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守安全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坚持系统思维方法,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监察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筑牢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网。
——坚持依法治理。健全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推进矿山安全法制化建设。
——坚持源头治理。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强化科技保安,夯实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严格安全准入,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构建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矿山安全法治体系和责任体系更加完善,科技装备支撑更加有力,基础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显著提升,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专栏1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预期值
1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下降10%
2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下降10%
3
非煤矿山事故起数
下降10%
4
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
下降10%
5
矿山重特大事故
有效遏制
6
煤矿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
80%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安全法治体系
1.完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构建以《矿山安全法》为核心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统筹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立法,实现矿山安全领域法律法规系统整体和协同配套。推动矿山集中的省份及设区的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立法执法信息反馈、立法后评估与立法清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机制,推进矿山安全监察系统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
2.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建设
坚持和巩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组建全国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新增矿山安全行业标准代号,将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科学分类优化整合为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完善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强化急需短缺标准制修订,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及时公开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强化标准宣贯培训和实施评估,充分发挥标准对矿山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支撑作用。
专栏2矿山安全法规标准建设重点
1.推动《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煤矿安全规程》等矿山安全规章体系。
2.逐步将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抽采达标、煤矿防灭火、煤矿顶板管理、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等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强制性安全标准。
3.推动出台煤系矿山、型材矿山开采等矿山安全地方标准,鼓励矿山安全团体标准发展和规范化管理。
3.健全普法工作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完善普法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强化法治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借力互联网+”打造随时随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矿山安全法治服务平台。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持续采取网络培训、在线课堂、视频讲座、集体学习+自学”等多种形式,常态化组织分级、分类、分专业开展法规标准宣贯,开展矿山安全普法知识竞赛、矿山安全法治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等丰富多样的普法活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4.严格规范精准执法
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矿山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失信惩戒、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
(二)织密安全责任体系
5.严密矿山安全层级治理
坚持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工作格局,强化层级治理,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矿山安全风险。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消除监管盲区,强化监管措施。
专栏3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改革
1.健全完善国家监察基础性制度。履行国家监察核心职责,推动工作理念由督企”为主向督企”与督政”并重转变,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监察督办指令等基础性监察制度。
2.加强矿山安全监察顶层设计。优化监察机构布局,探索设立跨省区、跨区域监察机构。深化矿山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推动建立执法效果闭环反馈措施。
3.改革矿山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健全完善矿山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研究制定事故提级调查”指定调查”制度,制定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手册,依法开展事故处理效果评估,推进事故处理程序化、科学化。
6.强化地方党政领导责任
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承担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探索推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将矿山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健全完善矿山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7.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落实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等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界定多层级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与企业日常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强化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自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日常自查自纠。
(三)完善治灾救灾体系
8.完善灾害治理工作机制
推动查明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透水、中毒窒息、火灾、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等重大灾害空间分布,逐步形成矿山重大灾害防治基础数据库。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构建辨识评估、监测预警、治理评价重大灾害防治机制,实施灾害治理责任、技术、工程、资金、时限五到位”闭环管理。落实矿山企业重大灾害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机构、队伍,保障资金投入,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基础能力建设。
9.推广灾害治理技术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做到抽掘采平衡和抽采达标。冲击地压矿井要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推行落实三限三强”等防冲措施。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承压水害防治推广应用微震监测系统。开展采空区隐患治理工程,采用崩落、充填、隔离等方法进行治理。研究突破智能通风技术,鼓励建设示范项目;研究应用智能精准预警系统,推广火灾透地定位、光纤探测、激光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尾矿库安全、地下矿山地压灾害、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监测预警和治理技术。
10.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建立监管、监察、气象等多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矿山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完善矿山应急预案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定期评估修订机制,建立矿山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平台,强化上下级预案、政府与企业等相关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
(四)强化科技支撑体系
11.搭建安全科技研发平台
依托重点矿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协同创新,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组建一批产学研用”一体化的研发创新平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建立一批矿山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
12.加强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
深化开展重大灾害防治基础理论研究,加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尾矿库溃坝、边坡坍塌等重大灾害发生机理及预测预报科研攻关,协同推进矿山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深化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采空区探测、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13.提升安全装备科技水平
着力破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超前预测、动态监测、主动预警等关键技术瓶颈,优先发展信息化、智能化、无人化的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装备,重点提升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工艺设备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全面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培育矿山安全产业。推进矿山安全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
14.推进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建设
构建煤矿智能化建设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加强矿山智能化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建设煤矿智能化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加强对精准地质探测、智能快速掘进和复杂条件智能综采和快速掘进等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攻关。推广应用智能化成熟技术装备,推进矿用装备智能化,推进大型煤机装备、煤矿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发挥智能化示范矿井引领作用,提升新建煤矿智能化水平,基本实现大型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智能化。推进重点岗位、危险作业等机器人替代。推进非煤矿山机械化、自动化建设,研究出台加强中小型非煤矿山机械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逐步推进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
(五)筑牢基础保障体系
15.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将矿山双重预防性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实践深度融合,切实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性机制建设为重点,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研究出台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规范,建立全国双重预防机制实施信息系统。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享受更多优惠政策挂钩机制。建立完善标准化建设效果评估体系,构建动态考核、能上能下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监管。
16.提升矿山装备保障能力
不断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迭代升级。推进生产煤矿采掘机械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推进非煤矿山凿、铲、运等工艺装备高端化、控制智能化。强化矿山装备生产、使用、维护、检测、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设备可靠安全程度。
17.提升矿山从业人员素质
创新矿山从业人员培养方式,推进校企联合培养人员机制建设。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规范化,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矿山安全技能培训基地和考核点。实施矿山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定向培养一批高素质、技能型矿工。实施一批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完善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任职能力素质考评。从责任、素质、业务、操作、管理等方面开展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的精准培训,确保矿山负责人、班组长、特种岗位等关键人员培训到位、能力提升。
18.精准推进一优三减”
新建矿山按照规范标准设计建设,生产矿山加大优化简化生产系统力度,提高装备水平,优化作业组织,科学合理确定开采布局,推动煤矿逐步实现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研究制定交接班期间等限员规定,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
(六)深化安全治本攻坚
19.严格矿山安全准入
适时修订产能核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加大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进一步提高深部开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升非煤矿山规模。严格执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控制尾矿库总量,严禁新建头顶库”。
专栏4严格矿山安全准入门槛
1.煤矿。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2.非煤矿山。严格开采深度超800米、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生产规模超1000万吨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以及坝高超200米、库容超1亿立方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准入门槛。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实现凿岩、铲装、运输机械化。
20.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推动落后产能关闭退出法制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矿山落后产能退出政策和技术标准。引导政府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制定关闭退出中长期规划及关闭退出遗留问题的政策与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落后煤矿淘汰力度,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引导长期停产停建、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非机械化开采、无法保证正常安全投入的煤矿等有序退出。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优先关闭达不到煤矿相关标准的与煤伴生矿山,逐步淘汰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动无生产经营主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闭库销号。
21.推动实施整合技改提升
鼓励技术先进、安全高效的大型矿山企业,推动整合重组开采同一矿体的、多个采矿权人的小型矿山,实现统一设计开采、统一生产经营、统一安全管理。规范小矿山技改扩能,明确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技改扩能建设期限,实现机械化开采,杜绝落后产能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增产能实施产能置换,支持优质产能释放,适时修订煤矿产能核定实施办法。
(七)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22.加强监管监察人才队伍建设
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完善监管监察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推进监察系统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及智库功能,为人才引进使用搭建平台。创新引才引智方式,通过聘请专家顾问、购买人才服务等途径,吸纳社会人才资源。完善与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联合培养、委托培养、联合攻关的培养机制。综合运用集中轮训、视频培训、网络培训和脱产培训等形式,加强专业能力培训。建立监管监察干部到基层锻炼交流机制,加大监管监察人员实操轮训力度。健全人才激励保障措施,建立完善以专业学术、市场应用、社会效应为基础的多元化评价机制,优化事业单位人才薪酬激励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根据全国矿山分布情况,合理优化矿山安全监察力量。
23.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
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稳步推进标准规范内容拓展和推广应用。建成覆盖国家矿山安监局、省级矿山安监局、驻地监察分局三级矿山安全监察信息化基础设施环境。构建覆盖全国矿山的感知网络,实时采集矿山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视频监控、冲击地压、水文地质、重大设备、露天矿山边坡监测及尾矿库监控等系统数据。深入推进监管监察、监测预警、政务管理、指挥救援、决策支持5大业务域建设。全面形成一张网、一张图、一张表、一盘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体系,建成一个连接各级用户、各类角色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为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技术手段、智能辅助决策,实现全天候、远程监管监察,大幅提升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的工作效率和执法效能。
24.强化执法技术装备支撑保障
强化安全科技攻关与先进技术装备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和事故防控的支撑保障,形成灾害预警、灾害治理、监察执法、事故救援、事故分析等技术支撑。形成重特大灾害风险防控与智能分析决策智库,实现对安全生产典型风险的趋势分析、研判、预警。提升执法装备保障水平,丰富执法终端设备种类及配备,加大先进适用实用装备配置力度,增强适用于智能化矿山监管监察的装备配备,提升执法装备智能化水平。
(八)健全社会共治体系
25.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研究制定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实施主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26.构建矿山安全闭环反馈机制
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27.加强技术服务机构支撑力量
推动矿山安全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出台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和业务标准。加大技术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检测检验鉴定机构、安全评价评估单位、行业自律组织等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作用,形成矿山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格局。制定矿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安标发放、检测检验、鉴定评价等行为的检查抽查,探索建立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管理负面清单公示制度。
28.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提升矿山安全社会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矿山安全的了解、关注和支持。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营造矿山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四、重大工程
(一)矿山智能化建设工程
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政策配套。建设矿山安全数字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煤矿智能化技术创新研发平台、矿用机器人综合性能检测基地,构建透明地质模型,开展矿山工程数字化设计,推进透明矿山技术示范矿井建设。推进矿山工业互联网及智能装备的研发与应用,推进矿用装备智能化,实现装备自感知、自决策、自控制功能,研发智能化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和矿山高危岗位、事故救援机器人。加快5G、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与矿山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建设应急通讯系统,实现各系统各环节互联互通、有效联动。建设一批智能化示范矿山,凝练出可复制的智能化开采模式、技术装备、管理经验等,向类似条件矿山进行推广应用。
(二)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
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框架,规范和指导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应急指挥信息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各省级节点、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所有煤矿企业及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数据传输网络。建设国家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一体化业务协同系统,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线索和处置互认共享。执法系统能力提升,配备现场监察、智能取证、电子封条、5G多功能综合执法等智能化专业装备。建设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矿山灾害风险防控与智能分析决策系统,为矿山监管监察工作向监管监察+服务”模式转变提供智力支撑。建设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形成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系统。
(三)安全科技装备提升工程
建设煤矿深部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灾害机理研究。建成矿山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研发瓦斯、水害等防控技术装备。实施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工程。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推进矿山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四)尾矿库安全风险综合治理工程
深入贯彻《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应急管理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对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采取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和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并销号,进一步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程度。推动陕西、甘肃、四川3省完成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
(五)监管监察能力提升工程
实施监管监察人才引进和队伍素质提升工程,加大培训力度,共享监管监察培训资源,全面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建立专家和监察干部队伍人才库,及时调研分析队伍结构和人才作用发挥情况,服务人才工作决策。开展执法机构工作条件保障工程,补充更新执法车辆,建设完善业务保障用房,补充更新办公设施。开展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探索建立部级矿山事故鉴定中心。
专栏5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重点工程
1.矿山智能化建设工程。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矿山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纳入安全技术改造范围,相关投入列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协调推动矿山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对井下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的支持力度。
推进基础平台建设。推进矿山安全数字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煤矿智能化技术创新研发平台,矿用机器人综合性能检测基地建设。
研发关键技术装备。构建透明地质模型,推进透明矿山技术示范矿井建设。研发智能化采掘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开展大型高产矿井综合掘进、采矿、复杂地质条件矿山运输、防冲钻孔等机器人科技研发,开展巡检、掘进、钻锚、钻孔、出矿、临时和超前支护、煤矸分选、事故救援等机器人现场探索应用。研发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凿岩、铲装、运输设备。
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建成100处智能化示范煤矿,建成600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800个智能化掘进工作面、100处自动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100处机械化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
安全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制定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框架下感知网络标准、数据资源标准和业务应用标准。
数据传输网络建设。建设各省级节点到省级煤矿安监局的网络接入,全部省级煤矿安监局完成与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的数据传输网络建设。
监管监察协同系统。重点建设协同系统,开发培训、标准化、法规标准、数据分析等功能模块。优化升级监察执法系统及信息化装备,配套完善智能取证、电子封条、5G多功能综合执法等智能化专业装备。
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全国矿山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综合支撑子系统,建设矿用设备全周期管理、溯源和智能巡查等子系统,配套研制井上下矿用产品智能巡查专用终端。
灾害风险防控与智能分析决策系统。开发安全风险预测预报、大数据风险趋势研判、矿山灾害推演模拟等功能模块,配套建设一张图”展示、计算和存储等设备。
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配套建设地面通信传输设备、井下信息采集、井下通信传输、现场救援指挥部显示终端设备。
3.安全科技装备提升工程
探索建设一批灾害防治科研机构。建立区域煤矿重大灾害研究重点实验室,开展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及复合灾害的机理量化分析研究。建设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机理、监测预警和防治等技术装备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非煤矿山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及系统集成技术和装备研究重点实验室。
研发重大灾害防控技术及装备。研发煤层瓦斯区域化智能高效防控技术、深地多物理场监测识别及冲击地压防控技术、煤矿火灾防控成套技术装备、智能化瓦斯煤尘爆炸隔抑爆技术及装备、矿井水害精准防控技术及装备。
4.尾矿库安全风险综合治理工程
头顶库”治理。对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采取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
尾矿库治理。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和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并销号,推动陕西、甘肃、四川3省完成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
5.监管监察能力提升工程。
人才队伍建设。吸纳引进法律、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和基层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积极推动高校省部共建,开展监管监察人员常规化的再培训、再教育。依托高校、国有企业的矿山安全教育训练设施,建设一批区域性矿山安全实训教育基地,加大监管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师资、网络课程、培训教材等资源共享。通过跟班锻炼、拜师学艺、参与科研等方式在基层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
专家库建设。在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开采,灾害治理方面建立矿山安全专家库。
执法机构工作条件保障工程。配备统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制服,补充更新执法车辆,建设完善业务保障用房,补充更新办公设施。
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设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前沿技术装备研发中心与智能化执法装备测试验证实验室,建设矿用新装备新材料安全准入实验室。探索建立部级矿山事故鉴定中心。完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技术中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五、保障措施(一)明确任务分工
制定规划实施分工方案,明确规划重大任务、重点工程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指导地方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逐级分解落实规划主要任务,确保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如期完成。
(二)加大政策支持
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对列入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项目和工程,优先安排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管理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矿山智能化建设配套政策、资金和科技立项支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灾害严重矿井税费减免等政策。争取应急专项资金和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争取国家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
(三)强化绩效考评
指导各有关部门将矿山安全生产规划纳入本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建立规划绩效考核机制,将规划实施情况列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一)矿业秩序持续平稳。我县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始终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与保护并举”的理念,通过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大力开展矿山秩序集中清理整治,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维护矿业开发秩序。特别是2005年以来,在全县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的集中整治行动,全县矿业开发秩序明显好转,自此以后,建立了各项制度,对非法矿业活动坚持“露头就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近年来,全县矿业秩序持续平稳,未发生较大规模的矿业违法案件。
(二)长效机制得到建立。良好的矿业秩序需要制度作为保障。一是建立了定期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对勘查、开采、加工企业开展两次以上的综合大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掌握无证勘查、开采和无证加工等违法行为,以及持证矿山存在问题和勘查项目实际工作量等。二是建立了信息举报制度。把举报非法矿业活动的网络延伸到乡、村、组、矿区,聘请了信息员,设立了举报奖,只要一发现有非法矿业活动,将迅速组织实施打击和取缔,把违法矿业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了动态巡查制度。采取分片责任制,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巡防体系,对全县16个乡镇分为两大区块,划定重点巡防矿区和一般巡防区。对重点巡防区域的巡防间隔不超过5天,一般巡防区域的巡防间隔不超过10天,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1-8月份,我局共开展矿山巡查50余次,出动人员260余人次。截止8月底,共排查制止使用简易工具采选废石堆残矿和2、3人结伴偶尔进入老窿道捡采矿石和家庭作坊式无证加工矿产品等小规模非法矿业活动20余起,下发《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8份。违法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暂无。总体来看,非法矿业行为主要特征是规模小、分布散、易反复。由于防范措施到位,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体趋势良好,目前尚未发现矿山企业违法勘探、开采行为。四是落实了属地首长负责制度。为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矿业秩序维护工作,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矿业秩序维护和监管负全面领导责任。五是落实了矿业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康稳定发展,我县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属实的,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罚没款的数额比例奖励给举报人。
(三)执法网络逐步完善。我县创新思路,在完善执法网络上下功夫,逐步形成了“横向到底、纵向到边,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执法网络。一是设立矿业秩序维护办公室。在横水镇、扬眉镇、长龙镇等6个重点乡镇设立了矿业秩序维护办公室,并落实了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矿业秩序。二是建立了“协管员”制度。在全县重点乡镇、重点矿区、勘查区设立了“协管员”,并明确具体责任,同时在各矿区设立了采矿标识牌,注明了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等。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在县整规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公安部门加强了对火工产品使用的监管,实行火工产品与生产配额挂钩制度;国土部门对从事非法矿业活动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供地;林业部门进一步强化了对矿产开采中涉及的林地、林木的监督管理;供电部门加强了供电管理,对非法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给予断电处置;环保、水保、安监等部门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四)矿山日常监督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加强对矿山企业日常监管,我县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一是严格规范持证矿山年度检查工作制度。实行年检室内资料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对年检不合格的矿山实行限期整改。二是加强对钨矿按配额指标生产的监督。对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涉钨矿山企业要求其必须编制年度采掘计划,建立健全生产台账,按配额指标组织生产,并与火工产品的消耗量实行挂钩,对超配额生产的矿山企业做到依法坚决处罚。三是加强对非法采矿、越界开采的监管。我县对矿山井下超层越界开采的监管,主要是由矿山企业聘请资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井下实地测量,提交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根据图纸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现我县已形成对钨矿开采企业聘请资质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机制。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动员。为扩大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我局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政策宣传,做好动员部署。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并先后出动宣传车在重点乡镇、重点矿区进行巡回宣传,为专项行动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二是争取企业的理解配合。通过做到法律法规宣传到位、法律程序执行到位、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公平执法落实到位“四个到位”,争取企业配合、群众理解,同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开展好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我局按照市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对全县范围内矿山企业、勘查项目及重点矿区进行全面排查,主要对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不按勘查、开发设计方案施工、安全生产等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检查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
(三)开展“三项”排查。为扎实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对全县范围内无证矿产地、持证矿山企业、勘查项目进行了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登记造册,能现场取缔的一律现场捣毁,不留死角,同时对已捣毁的矿点加强监控和定时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中,对矿山企业存在违规开采的依法按程序下发整改通知,对无证非法采矿现场给予取缔,目前,我县矿业秩序整体平稳。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县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宣传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目前,仍有不少企业、群众甚至部分机关干部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趋动,非法矿业活动时有发生,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难以得到很好地落实。二是由于我县矿产资源分布广、远离城镇,偏远山区较多,给违法开采行为造成方便,致使有些违法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处理。三是个别乡镇对矿业秩序的形势认识不足,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还不够强。四是联合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还不够强,执法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五是矿业权人对本矿区秩序监管不到位,大多数矿业权人过多的依赖矿管部门为其“看家护院”而放弃自身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我们发现取缔的90%无证采矿类违法行为均发生在矿权范围内,许多老窿口被非法启封后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一旦矿产品价格上扬,当地熟悉地形的村民便2到3人结伴入窿使用简易工具(铁锤、尖凿、荡斗等)盗采矿产资源。由于采矿历史长、地形复杂,有的矿区面积不大却老窿口众多、四通八达,执法人员根本就施展不开手脚,即使偶尔查获一起两起,也因矿产资源法及有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而难以对当事人造成能够起到警示作用的处罚,甚至连立案标准也达不到。所以导致高成本的执法却取不到高质量的执法效果。六是无证采煤难以根治。铅厂镇稳下村李坑小煤矿于1999年6月建矿,矿区面积0.3平方公里,法人代表曾宗焕。因该矿区煤炭资源储量不明、热卡较底等原因,采矿权人在2004年没有对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进行延续,该采矿权灭失。同年该矿被县政府停产关闭,并组织相关部门封堵了矿区内的79个窿口。之后大部分陆续被非法启封。该区域采矿历史长、窿口众多,从事非法采矿活动的主体又是当地群众,地形熟悉,且采矿工具简单,易于挖掘,一旦价格上扬和农闲之余就开始“游击”采矿,执法人员上山巡查的交通路线必须途经居民区,目标大,上山后根本找不到采矿当事人,而采出的煤炭积存到一定数量时就在晚上或节假日被偷偷运离,运矿时专门安排人员放哨,一旦发现有矿管执法人员或车辆进入矿区,就立即电话报信,致使矿管、公安联合执法行动基本上有劳无果。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1、根据上级部门的总体部署和我县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措施,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实行常态化。
2、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落实矿业秩序的长效监管机制。
Abstract:Theprogressoftheprojectsoftheparagraphcontrolintheimplementationoftheconstructionprojectisanimportantlink.AccordingtotheMetallurgymineengineeringcharacteristics,someeffectivemethodsandmeasuresaretooktoimprovetheprogressoftheprojectsofpayofaccuracyandfficiency.
关键词:冶金;矿山工程;进度款;管控
Keywords:metallurgy;mineproject;progresspayment;control
中图分类号:TD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4-0092-02
0引言
工程进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双方约定所付的工程施工款项。
它是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以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即中间结算)。一般按施工工程的形象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的管控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控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
建设工程项目从大的部门分类,有土木建筑、铁路建设、公路桥梁建设、水利水电建设、邮电通讯建设、矿山建设、还有港口、航空、人防建设等等;在矿山建设中,又分为煤炭、冶金、有色、化工、建材、黄金等,冶金矿山又多以地下开采的铁矿为主。对于常规的地面土木工程项目,按照一定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合同单价进行定期支付,是一件很普通的业务工作,既简单又不需要太多的复杂计算。但对于冶金矿山井巷工程项目而言,要确保工程进度款的准确支付,则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过程。
1问题的提出
为什么说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是复杂的工作过程而需要专题进行讨论呢?我们先从对进度款的支付要求谈起。合同中都明确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一般每月进行一次,同时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或幅度,另外工程变更、合同洽商价款超过或减少一定的幅度时,在变更当期也要按工程进度比例进行拨付或扣回。也就是要求比较准确地支付进度款,而准确确定进度款款额是井巷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方面的一个难点。
2冶金矿山井巷工程项目的特点
由于地貌特征各有不同,矿床的赋存条件也是千变万化的。因此,在矿床的开拓方法上也是各式各样的。埋藏于地下深处的矿体,经过开采方案技术、经济对比,采用地下开采时,则首先考虑矿床开拓方法,布置矿井和一系列的巷道及峒室等工程。这些工程即众所通称的矿山井巷工程。
我国的冶金矿山建设有工程量大,投资多,建设周期长、矿山成本高等特点,冶金矿山井巷工程相对于地面建设工程项目,其项目构成相对简单,但施工作业条件复杂,影响造价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多,这些特点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性:
2.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条件的不确定性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是矿山井巷工程造价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在工程设计、招标、合同签订阶段这些因素只能依据勘探资料和经验进行设定。在施工过程中,实际状况与设定参数总会发生偏差,比如:岩石硬度、涌水量等等。这些因素的变化对造价的影响非常大。
2.2矿山井巷工程设计优化、变更的经常性由于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被揭露的地层会出现一些变化,为保证工程项目的功能以及施工的安全,经常会对施工图进行变更修改,比如:断面大小、支护方式、支护厚度等等。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对发现的设计缺陷经常进行适时的优化,工程量也常会随之调整。
2.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方法的多变性由于冶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件性、多样性的特点,每个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一般都会有不同的方式,在施工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施工方法。另外,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诸如大塌方、流沙层、超大涌水等施工难题,都要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采取不同的施工方法。
2.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周期漫长性冶金井巷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具有一定规模的矿山较快的需要三至五年,正常情况五到八年,个别遇到难题的项目十年以上也是常见的。
2.5矿山井巷工程合同价格的相对固定性(变化性)在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上,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固定合同单价法,特别是实施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招投标工程,固定合同单价法将成为主要的合同造价的模式。固定合同单价法在合同中要明确增加项目的单价确定方法,做到价格水平与投标基本持平。但是由于冶金井巷工程的上述特点造成的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情况,合同造价款必须进行调整。比如: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工期较长引发的造价政策性调整和合同造价未考虑价格风险因素等等。
3冶金矿山井巷工程与地面工程在合同价方面的区别
3.1绝对调整与相对固定的区别井巷工程的合同价格的确定,有许多参数是预设的,比如岩石硬度、各期涌水量等,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经过三方(甲方、乙方和监理)认定后要进行调整的,并且预设的参数一般是比较保守的,实际调整时往往要大幅度增加造价。地面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大多是基础工程,正负零以上部分一般变化不大,价格相对比较固定。
3.2不可预见与基本可控的区别井巷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地质等方面的意外情况,比如溶洞、高压水、破碎带等等,经常采取各种特殊措施进行施工,对造价的影响很大,遇到较大的问题对工期影响时,还要相应的辅费补偿费。地面工程项目施工的影响因素一般都可以预见,基本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所以价格的变化基本可以预知。
4冶金矿山井巷工程管控方式的选择
冶金井巷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比如各种专业的施工队伍的等级,监理工程师的配备状况,甲方参与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实力等等,所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控方式也有不同的方式,具体要选择什么方式,要依据工程施工的管理方式来确定。一般有下面几种方式:
4.1监理工程师负责投资的控制是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做好其他控制和协调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监理公司所配备的现场管理人员,能够做到专业齐备的很少,所以,完全依靠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进度款管控的方式较为少见,除非甲方不能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或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4.2甲方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完全由甲方的工程管理部门进行进度款的管控,是目前常有的一种方式,而这种方式的弊病是会因此削弱监理工程师的现场控制力,对工程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会造成监理工程师疏于对投资的控制。
4.3监理工程师与甲方代表共同控制这种管控是比较规范的一种方式,目前较为普遍,但由于共同管控,会带来审核时间较长的弊端,常常使进度款延迟支付,使得乙方资金周转困难,需要甲方、乙方和监理三方建立有效的制度来保证工作效率。
5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进度款管控的要点
5.1严格履行工程合同的约定,做到相对精准,不超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原则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超付,尤其是在工程建设的初期,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没有扣回的情况下,超付工程进度款往往给甲方带来被动的局面。更有甚者,在工程施工条件出现恶化时,乙方可能提出无理要求,甚至携款停工,给甲方造成巨大的影响。
5.2遇到争议问题,尽量灵活处理,少欠付在工程进入到尾工期,或者关键阶段时,施工中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时,甲方可以依据质押的工程质保金和乙方的信誉程度,对一时不能确定的问题可以灵活处理,以免影响整体的工程进度。一般以不超过争议问题价值50%(工程直接费的水平)的幅度预付,但要在短期内(一个月)尽快解决争议,使进度款调整到合同约定支付的幅度。
6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及措施
6.1充分利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复杂问题简单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于2008年07月09日以国家标准,自2008年12月0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一种全新的较为客观合理的计价方式,它有详细地反映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易于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变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等特征,能够消除以往计价模式的一些弊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指导下,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招投标及结算逐步开始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冶金井巷工程可以利用工程量清单中采用一目了然的综合单价的优势,按每月工程施工的成井的长度计算进度款额度,进行款项支付。
6.2短期估算和定期清算相结合制度的实施对于工程预算人员来说,其工作是非常繁忙的,对工程进度款每笔都做到精准只能是工作的理想状态,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又不使工作出现漏洞造成损失,也需要采取灵活的工作方法。有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使的这个目的很容易实现。即建立短期估算和定期清算工作制度。短期估算一般在不超过三个月内,对照经过工程师签批的工程量,按照各类工程清单计价的单价进行简单的审核,对于缺项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相近的单价预计,快速审核当月进度款,以满足乙方对资金的急需。定期清算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时间,将以往清单缺项补充后,在第三个月进行调整,保持与合同约定的水平一致。
6.3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制度即建立工程造价台帐,以工程项目的最小单位为分析单元,以工序结点为分析的时点,对实际施工过程中已经明确的影响造价的因素,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及时计算调整,是竣工结算的基础。这是工程预算人员必须认真做好的一项基础工作,即为工程项目的整体竣工结算打好基础,也是日常管控工程进度款的有效参照。
总之,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进度款的管控是一项即复杂又简单的工作,复杂是因为矿山井巷工程项目的独有的特点造成价格的多变,而通过我们有效的工作方法又可以使其变得简单而又不失精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
[2]李慧民主编.冶金建设工程技术[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
湖南省矿业活动已引发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全省共有1110个矿山引发地面变形、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灾害1563处;全省矿山抽排地下水形成的降落漏斗范围1005km2,最大下降深达600m;湖南省矿山地质灾害与地下水系统破坏危害巨大,已造成322人死亡,1700余处井泉干枯,近1000公顷水田变旱地,896个村上百万人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如宁乡煤炭坝煤矿区抽排地下水达10954万m3/a,强排地下水引发岩溶塌陷(坑群)398处,破坏农田157公顷,损毁房屋22996间,造成2人死亡及大量井泉干枯,直接经济损失约2.5亿元。湖南省矿山废渣、废水排放量大,废渣年排放量5048万吨,累计堆存量61068万吨,废水年排放量66376万m3;矿山废渣、废水中重金属、卤化物、S―2、CN―、悬浮物等含量高,矿山环境污染严重,已污染河溪1138km,污染土地8153公顷。据郴州地区环保部门资料,有色金属矿区47份土壤样品中As、Pb、Cd含量分别是对照区15份样品的4、3、14倍;宜章长城岭铅锌锑多金属矿区矿坑水、选矿废水、废渣淋滤水中锑浓度为1.211~5.197mg/l,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超标242~1039倍。全省矿业活动对土壤植被破坏严重,占用及破坏土地20812公顷,其中农田1717公顷,旱土1990公顷,林地11204公顷,草地1338公顷。
治理现状
多年来,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将矿山环境保护如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矿山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做保障、加强矿山环境管理为手段、实施矿山环境治理为措施,取得较好成效。
在法制建设方面,先后制定了一个地方法规、一个规范性文件、一个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即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8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DB43/T304―2006),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等。这些法规、文件的实施,为矿山环境保护提供了较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在管理管理制度方面,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从2003年起,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全面开展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所有矿山均需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没有编制方案或者评估结果不适宜开采的矿山不予发证。评估制度的建立对规范矿山开发建设,合理设置采矿权,维护矿区群众权益,保护矿山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大力推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湖南省备用金制度监管到位,已覆盖省内全矿种、全矿山。截止2011年底全省共缴存备用金21亿元。备用金制度的实施,不仅为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提供了资金保障,也增强了矿业权人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截止2011年底全省共有867个矿山通过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共投入治理资金近10亿元,有效保护了矿山环境。
此外,还全面部署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在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基础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并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0]204号),确定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法、监测网络、监测制度。使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走向规范化、常态化。
全省有2400多个矿山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累计投入恢复治理资金23亿元以上,其中各级财政投入治理资金13余亿元,矿山自筹治理资金近10亿元。全省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面积1500公顷,治理率26%,矿山废渣年综合利用率46%,矿山废水综合利用率12%、处理率31%。湖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主要实施了矿山环境调查、监测工程与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矿山环境调查和监测方面,一是2007年~2010年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下,对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7328个矿山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基本查明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系统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档案和省、市、县三级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初步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并在冷水江锡矿山锑矿区建立了全国第一个部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矿山环境治理方面,一是开展了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正在实施的有冷水江市、耒阳市、资兴市,时间为三年,已实施二年,每市每年财政投入1亿元左右;正在申报立项的有涟源市和常宁市。二是从2003年开始,先后启动了柿竹园、宝山、坳头山磺矿等近110个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各级财政投入治理资金13亿元以上。三是矿业权人自筹资金实施治理工程:全省有2400多个矿山自筹治理资金近10亿元实施了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并有867个矿山通过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四是组织实施了绿色矿山建设工程,2011年我省有沃溪金锑钨矿等10个矿山获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今年有旺华萤石矿等8个矿山申报部级绿色矿山。五是启动了湖南省矿山复绿工程,目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正在组织编制《湖南省“矿山复绿”行动方案》。这些项目的实施为矿山环境管理提供了系统的基础资料,有效治理了一批长期困扰矿区群众的矿山环境问题。
存在问题
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悠久,特别是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末,受“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大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思想的影响,部分矿业权人重经济效益、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严重,滥采滥挖,渣石遍地,废水横流,引发了大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计划经济时期许多国有大中型矿山已闭坑或面临资源枯竭即将闭坑,但大量矿山环境问题未进行治理,沉重的历史欠账的为今后的治理带来很大压力。
同时,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需完善。《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是湖南省多年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唯一一个地方法规,设有专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章节,与2009年5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颁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比较,存在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公园建设等内容缺失。《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存在重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判、轻矿山环境保护方案等问题,需进行修订,同时矿业权人不认真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的现象变较普遍。备用金制度方面,收存的额度是按矿区面积和采深系数两个指标来决定,没有考虑矿山所在地的人居因素及矿业矿山环境问题治理的难易程度;对不认真履行治理责任,甚至“只缴钱不治理”的矿山没有惩处措施。
另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采矿权人“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未实施或未较好实施,此外,在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是当地的经济支柱与最大财政来源,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片面理解“发展才是硬道理”,存在“先发展起来,再改善生态和保护环境”的错误思想,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顿、关停小矿山、保护矿山环境的要求执行不力,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
另一方面,矿山地质环境生产与治理技术有待创新。一是矿山采、选技术落后,如湖南省曾存在大量土法采选金矿、土法炼汞、炼砷、炼硫、炼矾、炼铅锌矿山,对矿山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同时湖南省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资源共(伴)生矿多,贫矿多,但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总回收率40%左右,不仅浪费资源,增加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而且增加了尾矿中重金属的排放。二是矿山废渣、废水综合治理与利用率较低,目前湖南省矿山废渣综合利用率为46%,废水综合利用率为12%,许多小型矿山没对矿业废渣、废水进行综合利用与治理。三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技术落后,矿山环境保护先进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薄弱,影响矿山环境保护的治理效果。
对策建议
为更好地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一是加快推进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进程,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二是尽快修订《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杜绝“政府违法”。三是修订《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DB43/T304―2006),制订适合湖南省的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或实施细则,完善湖南省矿山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为湖南省矿山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其次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矿山企业每年需提交矿山环境年报,未履行矿山环境保护责任的不予年检年审。二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矿业权人切实履行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避免政府充当救火员的被动局面。三是逐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向社会评定结果;并制定相关政策,对积极履行矿山地环境保护责任的矿山,在资源整合、年检、年审、备用金结转、治理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与鼓励;对不履行矿山地环境保护责任的矿山严格地进行限制或惩罚。
同时应该加大治理投入,创新投入机制。一是对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矿山造成的和现阶段矿业权人灭失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级政府编制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二是充分发挥备用金制度的约束作用,督促矿业权人主动加大投入,主动治理矿山。三是在目前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按照“谁投资恢复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此外,还应该结合社会需求,强化治理效果。根据湖南省“绿色湖南”建设、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湖南省“矿山复绿”形动的新形势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实施矿山环境保护工程,实现矿山环境保护投入效益最大化。
当前,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放管结合、加强服务的趋势,应深入研究非煤矿山许可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与严把安全关相结合,切实做到简政放权、便企利民。
许可证工作基本情况
2004年1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施行,提出“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同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正式启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2009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20号令形式,公布了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同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书格式》),规定了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格式。20号令和《文书格式》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具体指南。
20号令提出“两级发证”原则,只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监局,能够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强调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20号令对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一是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二是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后有一次范围调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7月印发《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将“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再属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对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12年来,社会各界认知度较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克服企业数量多、安全基础薄弱等困难,明确和细化各项安全条件和要求,使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生产规范和技术要求,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许可证工作越来越规范。取证企业数量最多时接近10万家,2014年底为5.4万余家。
许可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12年来,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许可对象不够细化和明确,各地标准不一致。20号令规定“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文书格式》的“填写说明”列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许可范围包括: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共10项。
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3月给广东省安监局的复函,《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提出“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有的地方认为,钻井、作业等属于“技术服务”,而不属于“勘探、开发生产、储运”,不需办理许可证。另一个不够明确的概念是“油建”,有的地方将油建归入建筑施工,而不是非煤矿山行业。
二是对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存在问题。20号令规定其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有的地方理解为省级决定其是否许可,因此不少地方以省安监局的文件,取消了这几类企业的安全许可。
但20号令无权对是否许可作出规定,它只是操作层面的实施办法,因此由省局决定指的是,由省局对其许可证实施办法做出决定。其中广东省经国务院授权,于2012年取消了危险性较小的这几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是合法的。
三是许可证工作下放或委托不规范。有的地方将许可证工作下放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与20号令“两级发证”原则相违背,因此目前只能采取委托实施的方式。但缺乏委托实施的相关规定,各地在操作程序、审查标准上做法不一,有的调整较大,有的不尽合理。另一方面,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受制于人员力量不足和专业素质偏弱,承接委托工作的能力还难以满足要求。
四是部分资质取消后相关政策不明。国务院2014年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但20号令要求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矿山,应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国务院2015年2月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但20号令要求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这两项资质取消后,有关要求如何处理,目前缺乏相关规定,有的地区寻找替代方案,容易出现变相审批。另外,由于应急救援协议内容不明确,相应监管措施不完善,许多矿山救护队在签订协议后,基本不对矿山企业进行应急救援培训,也未帮助企业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和开展应急演练等。
五是部分企业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或盗采煤炭资源。20号令规定以煤炭资源为主采矿种的矿山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主采矿种不是煤炭的矿山,仍按照非煤矿山的要求进行管理。近年来,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或者盗采煤炭资源的情况屡见不鲜,并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恶劣。
六是许可证颁发层次偏多。尤其对中央企业,向企业总部、分(子)公司、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三个层次分别发证;对一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独立生产系统分别发证。
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许可对象是企业,对独立生产系统发证所指对象不确定。另一方面,层级较多的单位,若下级与非煤矿山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均已取证,同时上级单位不直接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的,则给上级单位发证相当于给上级机关发证。尤其央企总部及其分(子)公司,对他们的许可证审核不涉及生产活动,作用不大。
七是许可证式样不统一,填写不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目前使用的式样是第3个版本,简洁明了,但各个版本都还有继续使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第1版。另外,各地区在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也有差别,除了20号令规定的5项内容和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外,有的地区还在正副本正面打印了一些其他信息,不够严肃和规范。
八是许可证信息化建设滞后。20号令提出要将许可证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目前还没有实施,不能在网上查询取证单位名单。
改进许可证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要借助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和国务院加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号令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加强政策文件配套解读和细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许可证工作的突出问题。
制定配套文件,细化明确有关概念和条件
要对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等10项许可范围逐项进行分解说明,提出更加细致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不能笼统和模糊化,造成各地区不同标准不同做法。
要明确这些许可范围都是和石油天然气生产直接相关的不同环节和步骤,专业要求高,安全风险大,是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范的重点。
油建与建筑不能混为一谈,建筑主要指房屋、市政等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油建主要指和油田生产直接相关的工艺、管道、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跨越两个行业的企业,应分别办理许可证。“技术服务企业”主要指为以上10类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但不直接从事这10种作业活动的企业。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进一步精简许可证办理程序,制定全国统一的流程图,减少对企业管理资料的要求,缩短办理周期,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许可证信息受理公开、审核公开、结果公开。
许多地区实际上已经取消了对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法规,取消这几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要结合省安监局审批任务过重、大量委托市安监局实施的现状,调整“两级发证”为“三级发证”,将大量审批任务分解到各市局实施,并大力加强市局机构建设,提高对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
对于许可证多层颁发,应确定“一个层次颁发”原则,发到企业的最下一级单位,上级机关均不发证(除非在取证单位之外还直接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但该情况只能算并列的取证单位,而不是上级机关取证)。
要针对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分别审核资料和现场,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逐个给企业颁发许可证,因此一个企业可以具备多个许可证,每个许可证对应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如此则许可证数量和矿山数量有对应关系)。
要坚持许可证颁发的对象是企业,但许可范围要详细注明是哪个矿山从事哪种生产活动,这有利于解决对独立生产系统发证时所指对象不明的问题(因为该系统的名称往往只是习惯上的称呼,并非法律上存在的机构),也有利于加强暂扣、吊销许可证等执法实施(如以前对企业总部的许可证只能“发”,不能“扣”)。
抓好国务院文件的衔接落实
随着取消“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那么办理许可证也要相应取消该项资料的要求,不能擅自搞变通。对于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应加快制定矿山救护队技术标准,确保救护队战斗力不下降,并制定应急救援协议文本格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新的规范未出台之前,应尽量与之前已经具备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
探索将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纳入煤矿安全许可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2015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与煤共(伴)生矿山进行安全监管。将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纳入煤矿安全许可范围,可以避免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有效防范煤矿常见事故的发生,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