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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心得体会(6篇)

时间: 2024-01-05 栏目:公文范文

气候变化的心得体会篇1

技术转让通常发生在私人领域,由民商法律调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对其规范和保护,侧重对技术转让方私权的保护,强调转让方与受转让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

﹙一﹚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从国际立法的成果看,目前并无统一的国”际法规范技术转让,已有的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系列条约、联合国体系中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法文件及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议等为主的国际法体系。从《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2001年编撰的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文集看到,多边条约性质的国际法文件总共28个,涉及环境或环境保护约15个,超过总数一半[1]。气候变化国际法是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转让的主要国际法律依据。总体而言,《框架公约》只是对无害环境技术转让作原则性规定,《京都议定书》也仅是在《框架公约》基础上稍作细微的具体化,涉及技术转让的内容主要还是见于历次气候大会的相关会议决定之中。《框架公约》在第4条第5款就作出规定,“发达国家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的环境技术和技术诀窍”,这一条款是技术转让最重要的国际法来源。《京都议定书》是迄今为止具有法律效力的气候变化国际法规范,对技术转让的条款规定较《框架公约》具体。比如,第2条第1款规定,为履行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缔约方均应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第3条第14款规定,发达国家应当履行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考虑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等措施来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第10条﹙c﹚项进一步规定,发达国家应该制订政策和方案,以便有效转让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并为私有部门创造有利的环境以促进和增进转让和获得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京都议定书》较《框架公约》进步之处在于,不再局限于宣示口号,而是提出了一些技术转让的具体措施,包括敦促发达国家制定政策与方案,为私人部门创造有利于技术转让的良好氛围。世界气候大会所形成的会议决定也是气候技术转让的主要法律依据,几乎在历届会议决定之中都有涉及。自COP3以来,为落实减缓承诺,几次比较重要的气候大会通过了一些决定突出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表1可以看出,每次气候大会都在之前取得的成果上有所突破,历次大会的重要决定除不吝对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加以表述外,更重要的是在解决技术转让的具体办法方面,气候大会循序渐进地提出一些切实方案。1998年布宜诺斯艾利斯大会决定建立协商进程,2001年马拉喀什会议决定设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和技术转让行动框架,2007年巴厘岛会议将技术确定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四个决定性措施,2010年坎昆会议决定创建技术执行委员会、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两个技术机构,2011年和2013年的两次会议是对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职权、工作范围、作用、模式和程序等内容作更进一步的规定,但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几乎没有对技术开发与转让有任何表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开发与转让议题开始被边缘化或忽略。

﹙二﹚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及其根源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主要是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与专利国际法之间产生,国际法冲突的实质又是气候技术受专利法的私权保护与基于气候环境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对立。1.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从现有的可操作及权利义务明晰程度上看,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依据还包括知识产权法,甚至主要适用该法律制度。气候技术在内涵方面与专利法调整的传统专利并无二致,权利客体的重叠,使得气候技术及其转让同时适用气候变化法和专利法,气候技术转让因此与知识产权之间发生密切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发达国家将气候技术转让到发展中国家是否造成了阻碍?就此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和立场截然相反,发达国家主张应该加强知识产权对气候技术的保护,不应该为气候变化而专门设置知识产权制度,现有的知识产权不会成为气候变化的障碍①,甚至有些国家建议取消气候谈判的知识产权议题②;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技术转让的成本,应当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以促进气候变化技术的有效转让[2]。事实上到底如何?如前述发展中国家所言,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的确阻碍了气候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制度对私权的严格保护使得气候技术转让变得极为困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获取技术的经济成本极大,实践中也难以发生实质性的技术转移,特别是核心技术转让,这对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变得极为艰难,进一步加剧了发展中国家气候生态的脆弱性,尽管上述气候变化法律及其系列决定文件一再强调发达国家有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事与愿违,在刚刚闭幕的2014年联合国气候峰会上,发展中国家依然在强烈呼吁发达国家应尽快落实其之前的一系列有关技术转让承诺③。面对这一窘境,《框架公约》下的国际气候会议试图通过书面文件形式厘清气候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之间的模糊关系,2001年马拉喀什气候大会最后达成的《马拉喀什协议》在相关的决定中专门述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求各方在知识产权政策的应用上避免阻碍技术转让④。另外,《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第七届会议2009年会议报告附件案文汇编作为非正式文件首次提及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强调需要确保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与《公约》目标相互支持而非背道而驰⑤。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气候变化国际法是规范气候技术及其转让的特别法,知识产权法是一般法,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应该优先适用气候变化国际法,但现实情况是,气候技术转让实际上还主要由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气候变化国际法对技术转让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和强制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气候技术转让方面无法适用,另外,知识产权制度过度强调私权保护,公共利益的灵活性条款适用极为困难。2.气候技术转让法律冲突的根源分析首先,国际环境法具有的“软法”﹙softLaws﹚性质决定了《京都议定书》虽有法律效力却无强制力,虽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有具体规定却无法对相关国家违约行为作出相应惩罚,虽有严厉措辞被频繁使用却因过于原则性和任意性给法律适用留下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诸如“适当、鼓励、尽力”等概念表述几乎充斥整个条约文本,同时也缺乏足够的激励措施吸引相关国家遵守条约。《京都议定书》的现状使得气候技术转让也无法得到很好地履约,首先是对其概念没有作明晰界定,正如上文所述,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没有清晰的概念界定,就无法确定权利客体,自然也构不成法律关系,更徨论权利和义务内容;其次,对技术转让的具体操作、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及不遵约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没有作明确规定,使得气候技术转让的预期落空。上述气候大会决定是有助于推进气候技术转让,比如,2001年《马拉喀什协议》决定成立技术转让专家小组,2010年《坎昆协议》决定建立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机制,包括成立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但从性质和实施效果上看,这些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更像是政治宣言。以清洁能源技术转让为例,《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CDM﹚条款,据此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CDM项目在2000年至2012年间的减排量计入其总的减排量之中[3],发展中国家因此也可获得必要技术,理论上有助于激励发达国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技术,但实践并不理想,发达国家在利益驱动下,并没有转让核心技术,发展中国家仍为气候技术转让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对气候变化的现状不进反退。其次,国际层面保护各国技术专利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根据TRIPs协议第27.1条规定,专利一般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①,该协定强调对知识产权进行确权和保护私权,对技术转让从而实现社会价值不太关注,从TRIPs协议对技术转让仅有零星的原则性规定可见一斑,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协议的目标和原则,第66.2条特别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应鼓励其域内的企业和机构,促进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转让,以使它们创造合理的和独立发展的技术基础”,但实践中难以适用。在协议中有关强制许可条款中,未提及“应对气候变化”是需要特殊考虑的公共利益。目前只有涉及公共健康领域的药品专利技术可以强制许可实施,但适用条件却极为严格,必须是发展中国家受到公共健康紧急情势困扰,2005年WTO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在第31条之下增加第31条之二条款,允许利用强制许可所生产的药品出口至在医药领域缺乏生产能力的国家,这被认为是在公共健康、药品的获取与专利保护问题上,国际社会形成一种新的人道主义价值取向[4],有学者认为这是迄今为止TRIPS协议框架最新的、也是最重大的发展[5]。

二、气候技术转让国际法的调适进路

如何打破知识产权对气候技术转让已构成的实质障碍?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存的现实条件下,能否考虑通过国际法律制度的调适或重置来解决或缓和上述冲突关系?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法为气候技术转让这一动态过程的顺利发生提供了静态的制度保障,明确和保护了气候技术的产权归属及权利人正当的无形财产,理论上应该可以充当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气候技术转让过程中利益平衡的“调节器”[6]。

﹙一﹚法律生态化作为调适的指导原则法律生态化是指从环境保护的理念出发,对现有各部门法从观念到法律制度进行更新、改造,使法律朝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律理论以及法律制度的生态化[7]。美国法社会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也提出“回应型”法律是未来法律改革的方向,相对于关注形式理性的自治型法律而言,回应型法律是现代法制的一种实质理性追求,它把社会的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8],气候变暖的严峻现实,迫使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作出回应。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指向演化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趋势。2008年6月WIPO举办的一个专题研讨会就专门讨论了多边环境协定下知识产权在技术开发和转让中的作用,同年9月第41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年会将环境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列入大会议题,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扬的“提倡绿色创新”主题强调知识产权对推进研发绿色技术和环保产品的重要作用[9],表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朝生态化方向发展和改革,如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副主席HEAkikoDomoto所言,“20世纪的法律以经济增长和发展为基础,但21世纪要求从环境角度,尤其是从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污染等重大环境问题的角度重新评判所有的法律”[10]。因此,为更好地转移气候技术,使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当以生态化为指导原则对既存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调适,以利于气候技术由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

﹙二﹚利益平衡作为调适的法理依据气候技术转让的国际法冲突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共同的气候利益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共同的气候利益不仅受国际气候法调整规范,也应该在知识产权制度内得到体现。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制度,指制度内的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知识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知识产权就是信息产权,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是有限的,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专有成分太多会影响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及信息的自由流通,公有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不利于知识产创新,造成原动力不足[11],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专有和公有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就气候技术而言,其本身具有公共利益特性,就是说对其发明创造最终的目的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这里,为了激励人们更多限度的自由创造,以专利制度对其进行私权保护,无可厚非,但如果一味强调对专利权利人的私权保护,势必造成对专利信息的垄断,不利于社会对信息的获取,不利于技术的传播和扩散,发展中国家或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来获取技术,或因无力承受巨大经济代价,陷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极度茫然,这与共同的气候环境利益保护及专利制度“促进公众充分获取专利信息”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以利益平衡为法理依据调适知识产权制度,衡平气候公共利益和私有知识产权,针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条款稀少、多为原则性规定和难以适用、操作等困境现状进行调适,增加公共利益适用的范围、内容和具体化程度。

﹙三﹚基于环境利益的强制许可作为调适路径基于利益平衡的法理,实施以保护环境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气候技术转让国际法调适的具体路径,具言之,就是在TRIPs协议中增加对气候技术转让的强制许可适用条款。专利权是一种独占的垄断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该专利,但为了平衡专利权人财产私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制度对利权人的权能进行限制,强制许可是最典型的限制形式之一,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理念的具体表现。气候技术能否适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发生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强制许可、普通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12]。其中,为了公共利益的许可可以作为气候技术强制许可的原因,因为气候技术转让本身就是为了实现公共的气候环境利益,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对气候利益的获得尤为迫切,这直接关乎其生存问题。但目前TRIPs协议和各国的专利制度并未将环境作为公共利益加以考量适用强制许可。TRIPs协议第31条虽然规定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允许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情况或有公共的非商业使用情况时,各成员国可以在未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为没有对这些情况加以细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对强制许可的适用存在明显分歧。直到2001年多哈WTO部长级会议通过《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多哈健康宣言﹚第一次列将公共健康危机明确列为上述强制许可事由,《多哈健康宣言》的意义是积极的,因为它确认了公共健康应优先于私人财产权,并且明确WTO成员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权利[13],2005年WTO理事会通过《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以法律形式将基于公共健康作为强制许可事由确定下来并在内容作了适当扩充。调适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气候技术转让的规定从TRIPs协议对强制许可的规定条款入手。前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制度终极目标是实现知识信息的社会传播和公共利益,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过度保护知识财产权而轻视公众利益,是工业革命以来崇尚经济利益至上的理念使然,气候变化应对刻不容缓,涉及广泛的环境利益,如上文所述,现代法律制度改革应朝生态化方向发展,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达到平衡状态是其内在要求,只有利益平衡才能维持机制的长久存在。因此,气候技术作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传播和扩散气候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气候技术转让作为公共利益被明确列入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中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2013年3月,由厄瓜多尔向TRIPs理事会提交的一份题为《知识产权、气候变化与发展》议案作为“其他事项”被提上会议议程,并引起会议各方长时间讨论,在今年2月和6月的TRIPs理事会上更是被作为主要议题讨论。议案认为当前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阻碍了环境友好技术﹙EnvironmentalSoundTechnology﹚的使用与发展,必须对TRIPs协议进行修正,参照2001年《关于TRIPs与公共健康的多哈部长宣言》,缩短绿色技术的专利保护期限、放款TRIPs协议的灵活性条款适用及参照特殊药品专利增加对气候技术强制许可适用①。厄瓜多尔同时表示将在今年10底召开的TRIPs理事会上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该议案得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包括中国、巴西和印度在内的新兴发展中大国家,当然,由于触犯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利益,受到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强烈反对①。可以想象,气候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问题必将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未来WTO及TRIPs理事会内争论的重要议题。强制许可的具体操作包括,首先要对气候技术的概念作清晰界定,将涉及气候变化的技术类型化,将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气候技术抽离出来,与其他的一般技术或主要是商业用途技术相区别,于那些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的基础技术允许在TRIPs协议下适用灵活性条款强制许可,放宽对最不发达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技术的专利保护条款适用条件制约。其次,在TRIPs协议有关强制许可的条款中将气候技术及其转让明确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事由,将气候环境与公共健康一起,规定为人类的公共利益,适用强制许可实施。

三、结论

气候变化的心得体会篇2

ChenTao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南京21004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工作处,南京210044)

(InstituteofClimateChangeandPublicPolicy,NanjingUniversityofInformationScience&Technology,Nanjing210044,China;

StudentAffairsDepartment,NanjingUniversityofInformationScience&Technology,Nanjing210044,China)

摘要:极端恶劣天气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当前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应对气候变化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努力,也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而公众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与他们对气候变化的认知程度呈正相关。本研究通过对3489名网民的调查,了解中国网民对气候变化的认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认知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实施节能减排计划,应对气候变化。

Abstract:Extremelybadweatherseriouslyeffectourproductionandliving.Itiscommonconcernto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howtopositivelyrespondtoclimatechange.Respondtoclimatechangeneednotonlygovernment'seffortsbutalsopublicparticipation.Themotivationofthepeople'srespondtoclimatechangehaspositivecorrelationwiththepeople'sperceptionlevelofclimatechange.Weinvestigate3489civilnetcitizensinordertoknowthecognitionofcivilnetcitizensinChinaonclimatechange.Weshallcarryoutpublicityandeducationactivitiestoraisepublicawareness,forbetterimplementingtheenergyreductionplanonclimatechange.

关键词:中国网民气候变化认知调查

Keywords:thecivilnetcitizensinChina;climatechange;cognition;investigation

中图分类号:TP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32-0142-03

0引言

近年来极端恶劣天气频发,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破坏,造成数以亿计的经济损失。这些气候变化现象及其引发的后果越来越引起人类社会的关注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对于气候变化的相关研究也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科学家们在科学层面上的探讨,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气候变化带来的有关政治、经济以及伦理问题的关注与思考。环境心理学认为个体行为与所处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的过程是一个信息交换过程,包括刺激、感知、环境认知和行为等一系列内容组成。感知是从环境中提取和接收信息的过程,而认知是在感知的基础上形成的产物,是对环境的识别与理解。行为是在认知的基础上所做出的选择与行动。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让公众自觉参与并不是顺其自然的事情,必须要让他们知道和了解全球气候变化究竟到了一种怎样的情况?造成气候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气候变化已经给人类和即将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怎样严重的影响?国际社会和中国政府采取哪些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只有对这些问题了解了,清楚了,应对气候变化才能成为公众自觉自愿采取的行动。为了对中国公众的气候变化认知状况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我们通过中国天气网开展了“中国公众应对气候变化认知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共有3599位网民参与,其中有效问卷3489份,有效率为96.97%,样本分布(参见表1)符合调查需求。

我们对获得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结果如下:

1网民对气候变化状况的总体认知

关于网民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认知情况,我们从5个方面设计了11个问题进行考察,包括“对气候变化了解程度”、“对气候变化关注程度”、“对气候变暖的认识”、“对于气候变化主要现象的认识”、“了解气候变化的路径认知”。为了保证问卷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运用SPSS16.0对网民气候变化认知调查问卷进行信度分析①。得到Cronbach'sAlpha为0.734,信度系数较好,说明问卷设计是合理可靠的。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得到网民对气候变化总体认知情况(见表2)。

从调查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①中国网民对于“气候变化”的了解程度比较高;②中国网民对气候变化问题非常关注;③中国网民认为全球气候变化最突出的现象是“气候变暖”和“台风、暴雨、洪涝频发”;④中国网民认为气候正在变暖并有强烈地感受,他们关于“气候变暖”的判断主要源于自身感受而不是天气变化和各种演绎;⑤网络和电视是中国网民了解气候变化的最主要途径。

2网民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因素认知

关于网民对气候变化影响因素的认知情况,我们从3个方面进行考察,即网民“对引起气候变化原因的了解程度”、“对造成全球气候变化主要原因的认知”、“气候变化影响因素受政治影响的认知”。共设计了6个问题。运用SPSS16.0对网民气候变化认知调查问卷进行信度分析。得到Cronbach'sAlpha为0.724。信度系数较好,说明问卷设计是合理可靠的。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得到网民对气候变化影响因素认知情况(见表3)。

从调查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①中国网民对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比较了解;②近八成网民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是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③大多数网民对于科学家提出的全球变暖结论是信服的;④一半以上的网民认为气候变化的研究结论会受到政治因素影响。

3网民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的认知

气候变化之所以会引起重视,原因就在于气候变化的影响非常深远。我们通过6个方面13个问题来对网民进行气候变化的影响认知考察,包括“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的整体认知”、“气候变化对于农业生产影响认知”、“气候变化引发粮食危机的认知”、“气候变化对于环境影响的认知”、“气候变化对于人类健康的影响的认知”、“气候变化对国家安全影响的认知”。运用SPSS16.0对“网民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认知”调查问卷进行信度分析。得到Cronbach'sAlpha为0.749。信度系数较好,说明问卷设计是合理可靠的。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得到网民对气候变化影响因素认知情况(见表4)。

从调查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①网民认为气候变化会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目前造成的影响比较严重;②网民认为气候变化带来的最严重的影响是气象灾害频发,引发疾病与死亡;③网民认为气候变化带来的好处首先是冬天变暖,其次为减少能源消耗;④网民认为气候变暖会降低农作物收成;⑤近八成网民相信气候变化会引发粮食危机;⑥超过85%的网民相信气候变化会造成环境恶化;⑦81%的网民相信气候变化会给人类健康带来很大威胁;⑧超过六成的网民认为气候变化会给国家安全带来影响,并会引发冲突和战争。

4网民对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认知

为了了解网民对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情况的认知状况,我们从4个方面设计了8个问题进行考察,包括“对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程度认知”、“对国际社会所做工作的认知”、“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解”、“国际气候政策的政治学因素认知”。运用SPSS16.0对“网民对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认知”调查问卷进行信度分析。得到Cronbach'sAlpha为0.719。信度系数较好,说明问卷设计是合理可靠的。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得到网民对气候变化影响因素认知情况(见表5)。

从调查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①网民认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不够努力;②网民并未真正了解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所作的工作;③网民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内涵理解不足;④网民认为美国和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不够努力,并对发展中国家提出期待;⑤网民认为国际气候政策受政治影响,国际气候政策的基础是国家实力。

5网民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认知

为了解网民对我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认知,我们从3个方面设计了3个问题来进行考察,包括“对我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程度及做法的认知”、“对我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有效性认知”、“对我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支持程度的认知”。运用SPSS16.0对“网民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认知”调查问卷进行信度分析。得到Cronbach'sAlpha为0.826。信度系数较好,说明问卷设计是合理可靠的。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得到网民对气候变化影响因素认知情况(见表6)。

从调查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①网民认为我国政府在努力应对气候变化;②网民表示了解我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采取的措施与行动,但了解程度有待提高;③网民认为我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采取的措施与行动的有效程度不够高。

6网民对应对气候变化个人及政府行动期待认知

为了了解网民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对个人行动及政府行动有哪些定位与期待,我们从4个方面设计了7个问题进行考察,包括“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总体认知”、“个人应对气候变化的意愿认知”、“个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认知”、“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期待”。运用SPSS16.0对“网民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认知”调查问卷进行信度分析。得到Cronbach'sAlpha为0.789。信度系数较好,说明问卷设计是合理可靠的。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得到网民对气候变化影响因素认知情况(见表7)。

从调查结果可以得到如下结论:①网民相信人类可以通过努力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赞成公民参与国家气候政策制定;②网民愿意为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做出努力,并支持政府各种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③网民选择“少开汽车、多骑自行车”和“减少垃圾”来应对气候变化;④网民认为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和教育、鼓励技术创新来应对气候变化。

在从六个方面对中国网民的气候变化认知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后我们知道,中国网民对气候变化问题是非常关注的,并对气候变化问题有所了解。他们认为全球气候变化最突出的现象是“气候变暖”和“台风、暴雨、洪涝频发”,对气候变暖有强烈地感受。网络和电视是中国网民了解气候变化的最主要途径。网民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是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并相信气候变化的研究受国家利益影响。网民认为气候变化会造成环境恶化,影响人类健康,粮食减产,引发粮食危机;甚至会引发冲突和战争。中国网民对于国际社会和我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所做的具体工作不够了解,认为努力程度不够,具体应对措施效果不够理想。人们愿意为减缓气候变化做出努力,并支持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网民希望政府能够加强立法和教育,鼓励技术创新,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

注释:

①因大学生的指标体系与网民相同,问卷内容一致,因此,大学生问卷的信度将不再测量.

②本文中对于可以选择两项及以上的多选题,为了使列表清晰简洁,统计表中只列出选择比例排在前四位的选项。以下各类似统计结果同理,在表格中不再做重复说明.

③本文中对于可以选择两项以上的多选题,为了使列表清晰简洁,统计表中只列出选择比例排在前五位的选项。以下各类似统计同理,在表格中不再做重复说明.

气候变化的心得体会篇3

从11月30日到12月12日,经过13天漫长的谈判、三个版本的修改,最后的巴黎协定共有31页,包括决定和协议两部分,涉及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转让、透明度等要素。“达成的巴黎协定是一个公平合理、全面平衡、富有雄心、持久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在协定通过后说。

推动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挑战在于,各方必须要在每一个议题上形成共识,这意味着任何国家都可以阻止共识的达成,因此通过一份富有雄心的协议显得格外困难,加拿大驻华大使、前气候变化首席谈判代表赵朴对《财经》记者表示。“巴黎达成了好的结果。”赵朴说。在经历六年前在哥本哈根的失败之后,巴黎终于见证了胜利。

当天早些时候,在最后的文本发放之前,来自马绍尔群岛的外交部长托尼・德布鲁姆、德国环境部长芭芭拉・亨德里克斯、欧盟委员会主管气候行动与能源事务委员米格尔・卡涅特、美国气候变化首席谈判代表托德・斯特恩等人手挽手一起走向会场。

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是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新浮现的一个联盟:雄心壮志联盟(highambitioncoalition)。虽然这一联盟早在今年7月就已经诞生,但直到在气候变化谈判进入关键的最后三天,它才正式对外宣告成立。在缺少戏剧性场面的巴黎气候变化谈判会场,“雄心壮志联盟”的出现引人瞩目。新阵营浮现

这个由太平洋中部岛国马绍尔群岛发起的联盟包括了欧盟、美国、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一位熟悉联盟事务的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确认,截至12月11日晚,“雄心壮志联盟”的成员数量已经达到98个。在大会接近结束时,仍不断有新成员加入。

据记者了解,在11月底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开始之前,这一联盟已经有过四次秘密会晤。之所以直到气候变化谈判进入第二周才对外公开,德布鲁姆表示,这是因为在这一时机宣布才能发挥其最大的影响力。

“气候脆弱论坛”顾问、哥斯达黎加前气候谈判官员莫妮卡・阿拉娅对《财经》记者表示,“雄心壮志联盟”是一个不寻常的集团,它打破了过去的传统。“过去的传统是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划分阵营。但‘雄心壮志联盟’试图发出讯息,告诉大家事情正在发生变化。”阿拉娅说。“气候脆弱论坛”也是气候谈判中的一个联盟,由来自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20个国家组成。

“雄心壮志联盟”成员既包括发达国家代表美国、欧盟,也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有穷国也有富国,有大国也有小国。联盟成员挪威气候与环境部长蒂娜・松德托夫特表示,虽然联盟成员来自不同的谈判集团,在很多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但是对协议的高雄心立场一致。

“如果想要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取得进展,必须展开合作,而不是互相指责。”阿拉娅说。

在“雄心壮志联盟”的两次记者会上,德布鲁姆都充当了主要发言人的角色,他反复重申对一份高标准协议的要求。“我们不会接受一个最低限度的协议,这是我们的红线。”德布鲁姆说。

“雄心壮志联盟”的基本诉求包括:将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以下的目标;通往低碳未来的清晰路径;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其中包括实现每年1000亿美元的承诺。旧阵营分化

“雄心壮志联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谈判集团。“雄心壮志联盟”成员、最不发达国家谈判集团主席吉萨・马丁斯对《财经》记者强调,他们不是一个谈判集团,对其他成员的加入持开放态度。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之所以选择不成为正式的谈判集团是因为他们希望这一联盟为各国部长交流提供非正式的机会,由于这些国家处在不同的谈判集团,因此这一联盟依然可以在谈判进程中发挥影响力。

七十七国集团+中国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立场的最大谈判集团。这一集团发展到2014年已经包括了134个成员。由于七十七国集团内部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存在分歧,因此又产生了非洲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和最不发达国家(LDCs)等其他谈判集团。

“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达成以来,发展中国家阵营已经‘面目全非’,七十七国集团+中国阵营名存实亡。”巴黎气候谈判观察员、气候组织大中华区总裁吴昌华说。她对《财经》记者进一步解释,这一阵营中国家发展阶段差距拉大,虽然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上一致,但各有不同利益诉求,为发达国家瓦解这一阵营创造了条件。

例如,非洲国家要求发达国家为全球变暖造成的影响提供补偿;印度希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减缓、适应、资金等所有要素上得以体现;小岛屿国家则担心家园的存亡。

发达国家的谈判集团主要包括欧盟和伞形集团,后者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挪威、俄罗斯、乌克兰和美国等国家组成。

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七十七国集团+中国、欧盟和伞形集团构成了谈判的三股主要力量。

除了正式的谈判集团,在气候变化谈判中还有协调集团,比如由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

在巴黎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中,基本上在每一版新案文出炉之后,谈判集团和协调集团都会代表各自成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表明立场。

有舆论分析认为,美国和欧洲牵手在气候变化过程中最脆弱的国家成立“雄心壮志联盟”,旨在孤立中国与印度。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在谈判结束前一天举行的会上说,“雄心壮志联盟”只是一种表演(performace)。“我们希望他们可以在各方面实现雄心的承诺。对于中国和其他没有加入这一联盟的成员来说,我们也会信守承诺。我们的承诺也很富有雄心。”刘振民说。

虽然马绍尔群岛的一名谈判代表对《财经》记者表示,德布鲁姆与解振华有很好的双边交流。但据记者了解,在此前的双边会谈中,“雄心壮志联盟”这一议题并没有被提及。对于“一种表演”的评价,德布鲁姆对《财经》记者回应说,那也是一种“好的表演”。

最终,被“雄心壮志联盟”成员反复提及的1.5摄氏度目标被写入巴黎协定: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摄氏度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摄氏度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核心分歧未松动

在特定的共同目标之下,“雄心壮志联盟”的出现打破了气候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界。然而在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界限仍然坚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仍然是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坚守。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提出了这一原则。

但一些发达国家认为由于发展水平和排放水平发生变化,不应再继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强调,区分是包括中方在内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关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需要明确反映在巴黎协定中。解振华则指出,坚持区分并不影响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方面做得更好。

在巴黎协定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被列为执行原则之一。巴黎协定重要的新增部分,关于国家自主贡献部分也写道,下一次国家自主贡献提交将按不同的国情,逐步增加,并反映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

“巴黎协定是对CBDR原则演进性的体现,在不同问题上体现的程度和方式不同。”绿色和平气候与能源项目资深主任李硕对《财经》记者表示。他举例说,在透明度问题上,共同被体现得更加明确;区别原则在减缓和资金议题上有更多体现。

“区别体现在发达国家带头承担减缓义务,要在法律约束力框架下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发展中国家则是自愿提供支助。这是既有共同又有区别的混合安排。这种安排和20年前不同,不是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两分法。”李硕说。

在巴黎协定通过之后,印度环境部长普拉卡什・贾瓦德卡尔肯定了协定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体现,但也指出富裕国家的承诺比人们期望的要低,否则这份协定可以更富有雄心。阻止协议达成的另一大议题: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资金支持的争论也未有明显缓和。

巴黎协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部分指出,发达国家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但没有提及具体数字。决定部分则提及,发达国家有意继续现有的集体筹资目标至2025年,并在2025年前设定一个新的每年最低1000亿美元的集体定量目标。

发达国家早在2009年就承诺将在2022年前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用于应对气候变化,但这一承诺仍有待落实。

代表七十七国集团+中国发言的南非环境事务部部长埃德纳・莫莱瓦指出,资金问题没有得到恰当的关注;解振华也表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还应该加大力度,这是协议和决定中应该完善的内容。

气候变化的心得体会篇4

内容提要: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走上法制化轨道。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文分析了近期主要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动向,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突出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等。

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主要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和量化减排目标。为履行国际义务,主要发达国家陆续通过立法和行政命令确认本国的排放控制目标,实施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等为主要途径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并辅之以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等市场机制,以期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哥本哈根召开前后,主要发达国家基于国际谈判策略和国内发展的需求,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出现了一些重要动向。分析研究这些动向的内容、背景及其战略意图,对我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艰难前行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是气候变化立法首次在美国国会全院大会获得通过。WWw.133229.cOm但随后,与之匹配的参议院立法进程进展缓慢:2009年11月,参议员克里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案》提交全院大会讨论未果,2010年5月,克里与参议员李伯曼联合提出了《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讨论草案)》作为新的立法版本,使得本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又前进了一步。

1.1《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简介

法案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美国的能源安全与独立,促进国内清洁能源技术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就业。内容包括七大部分:(1)促进国内清洁能源发展;(2)减少温室气体污染;(3)消费者保护条款;(4)保护和增加就业;(5)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6)防止气候变化侵害,即适应气候变化项目;(7)预算条款。

国内能源发展突出核能、海上油气开发、煤清洁利用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法案要求政府支持核能的研究与开发,提供核电项目担保贷款、投资赋税优惠,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海上油气开发的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赋予沿海各州否决在本州海岸线120km以内开发油气资源的权力;对燃煤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做出规定,要求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20亿美元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运营;支持开展农村节能项目和州立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效项目;加强与发展电动汽车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要求各州和大都会区提出交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计划;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基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以确保美国在先进能源技术方面的全球领先地位。

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法案要求自2013年起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主要管制年排放温室气体大于等于2.5万t二氧化碳当量的实体。要求受管制的排放实体,年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排放许可量和各种合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量。美国国内的排放许可、碳信用以及法案规定的部分外国排放许可和碳信用可在美国市场进行交易。电力部门将于2013年起受管制,而制造业将从2016年起。交通部门实施类似于“排放税”的制度。

作为与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相匹配的参议院版本,本法案对排放许可的分配进行了调整,突出了对纳税人能源消费权益的保护,对维护碳市场稳定进行了更多规定,并提出更加严格的“碳关税”条款。

1.2立法前景不容乐观

尽管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开表示对《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的支持,但参议员在气候变化立法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十分明显。法案在2010年年底时如果尚未经参议院通过,并经两院协商一致,则将因本届国会任期届满而被废除。但在为时不多的本届国会任期中,《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如果要得到参议院立法表决通过,必须通过终结辩论程序,方能提前提交大会进行立法表决。就目前参议院席位看,力推气候变化立法的民主党难以获得通过终结辩论所需的60票支持。同时由于国内民众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减弱和怀疑上升,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迟缓,加之2010年年底有32位参议员面临换届,因此,预计参议院在换届选举前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态度将趋于保守。而民调普遍显示,共和党将在本次换届选举中胜过民主党,因此,一旦本届参议院未能通过《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以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将很难进行气候变化立法。

2日本提出原则性的立法方案

2010年3月12日,日本内阁提出《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伴随日本政坛变动,其立法前景也出现变数。

2.1法案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提出原则性规定

《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立法目的是在减排温室气体、降低温室效应对地球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同时,通过尽可能降低能源供给对化石燃料的依存程度、率先促进能源供求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确保经济发展、稳定就业、能源供给和保护地球环境、保护当前及未来国民健康生活。

法案要求全国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下降25%,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公平减排协议的基础上;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2050年减排50%的协议基础上。

法案责成环境大臣在征求民意的基础止确定行动计划,并由内阁会议决定。其中,要求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税制“绿色化”改革、可再生能源电力定价,全额调配制度,促进核电发展,提高能效,促进教育、研发等。

2.2法案的立足点

与美国法案类似,日本法案也将产业部门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的质量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础。由于日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美国的48%,欧盟27国的60%,已经属于能源消费经济性很高的国家,因此日本工业界对法案提出的减排目标表示怀疑。例如丰田公司认为在2022年以前难以实现绿色技术的突破,因此对实施类似于欧洲的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表示担心。为此,日本环境大臣表示,日本实现上述目标将更多地考虑居民居住部门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例如采取安装双层玻璃、集中供热、节能灯、太阳能电池,以及鼓励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等措施,而不是仅仅限制工业部门的排放。

法案明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必须同与能源有关的措施相协同,要求通过普及能源利用效率高的设备和节能建材、加强建筑节能、提高交通效率、促进提高能效的智能化等节能和提高能效措施,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措施,同时通过加强相关技术创新,实现减排目标。

立足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法案中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外,对中期和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均设立了生效条件,即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形势相协调。同时,法案要求政府努力促成国际社会达成上述附加条件中的规定,这与美国法案要求政府促成全球平等减排的目标一致。

3澳大利亚转向能源利用专项立法

2010年4月27日,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宣布,由于难以在国会获得足够的支持票数,以及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的迟缓,政府决定暂缓将《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同时,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修订和《建筑能效标识法》立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

3.1搁置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

《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旨在通过建立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法案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国家排放限额,规定澳大利亚排放许可和其他可采用的排放许可与减排量,建立澳大利亚国家排放许可登记簿,规定受管制排放实体及其法律义务,对能源密集型和受外贸冲击型企业实施补助,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核查、信息披露和公告,防止欺诈等。与美国和日本的法案不同,澳大利亚法案是完全旨在减排温室气体:履行国际义务的法案,没有提出对节能、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支持。

法案曾于2009年6月4日通过众议院三读审议后,提交参议院审议,但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和12月2日两度被参议院否决。在进行重大调整后,工党再度向国会提交了该法案,并且于2010年2月11日顺利通过了众议院的三读审议,但参议院仍未通过该法案。陆克文表示,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前(即2012年以前)不再提交国会讨论《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除非美国、印度等国的减排政策与行动更加明确。

3.2力推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

尽管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立法进程受阻,但澳大利亚积极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以实现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近期先后于2010年2月26日和3月18日提出了修订《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和制定《建筑能效标识法》。

为确保实现2022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20%的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目标法》拆分为《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和《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并进行修订,以促进澳大利亚不同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原《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于2001年4月1日通过,设定了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9500gwh的目标。根据新的目标,预计2022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需达到4.5万gwh。为此,《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规定了2011-2022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到2022年须达到4.1万gwh。同时,《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将对小规模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光伏板、太阳能热水器等,提供补贴,其额度为每1单位“可再生能源信用”(相当于发电1mwh)补贴40澳元,并且不设上限,以辅助实现国家目标。

《建筑能效标识法》旨在建立国家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要求面积大于2000m2的大型商业建筑在交付、销售、出租、转租和进行相应广告时,提供建筑能效标识,以促进开发商和运营商采用有效的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此外,近期澳大利亚政府还就修订建筑能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拟于2010年年底形成新的方案。

4其他国家和经济体立法动向

4.1欧盟通过专项性的《建筑能耗指令》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5月18日通过了修订的《建筑能耗指令》。该指令旨在加强2002年12月16日通过的《建筑能耗指令》中的相关措施,以取得更显著的建筑节能效果,为实现欧盟提出的2022年减排温室气体20%和节能20%目标,提供相对低成本的手段。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逐步统一欧盟成员国设定本国最低建筑能效标准的算法,要求新建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所有建筑在进行主要结构改造和功能设备系统改造时满足最低建筑能效标准要求,成员国制定并以政府部门带头实施低碳或零碳建筑方案,对建筑进行能效认证,加强对暖通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查等。

4.2英国通过专项性的《2010年能源法》

2010年4月8日,英国《2010年能源法》生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示范、评估与利用的相关活动,规范电厂发电低碳化与采用ccs技术相关事宜,规范电力和燃气市场管理局以及国务大臣与之相关的职能,规范发电许可和电力与燃气供应商相关事宜。

4.3加拿大众议院通过原则性的《气候变化责任法案》

加拿大国会众议院于2010年5月5日通过了《气候变化责任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确保加拿大能够履行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共包括13条。法案设定全国2022年的减排目标比1990年下降25%,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要求政府通过设立排放标准、建立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机制、出台财政激励政策等措施,实现上述国家目标。

5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发达国家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立法进展,为我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促进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参考。

5.1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美国本届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与上一届国会最显著的差别在于,上一届国会涉及到减排温室气体的气候变化立法几乎都是就气候变化问题论气候变化问题,并部署全国的减排行动,但这一届国会的三份主要立法,均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安全、经济转型和技术创新三大战略相联系。日本提出的法案也是将节能、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技术创新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这表明,美国、日本减排温室气体的根本目的,不单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压力,更多的是从本国发展战略考虑,为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巩固在全球的地位服务。我国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也应当从国家全面发展的角度,综合看待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部署。

5.2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

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进展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不能与能源政策相割离。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能源发展问题;全球各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主要还是能源生产和利用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气候变化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是远期制约,减排温室气体问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环境容量不明确、各国排放权的产权不明确之前只是道义上的问题,属于软约束;而能源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任何国家而言均是现实制约和物质基础的制约,属于硬约束。因此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才会时疾时徐,却始终把能源政策作为国家的核心战略问题。我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和政策时,应重点从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考虑,以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能源供给的安全与独立为主体,水到渠成地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而不应将远期和国际软约束作为制定战略的优先考虑。

气候变化的心得体会篇5

如此看来,我们口头上说的“热死了”是真的有可能。事实上,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因气候变化而导致的极端天气逐渐增多,给人类健康带来的灾难性风险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近日,一独立的国际健康委员会的一项报告就宣称,当前,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的威胁是如此巨大,以至于潜在地逆转了人类近50年来从经济发展中获得的健康收益。

那么,气候变化到底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哪些影响?面对极端天气导致的健康威胁,我们该如何应对?“本期视点”,让我们共同关注气候变化下的健康危机。

极热高温威胁人类健康

时下,气候变化的最显著表现是气候变暖。有相关报告称,对全球90亿人口来说,气候变化决定着后半世纪的发展成果以及人类的健康状况。气候变暖是21世纪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其带来的最大影响是极端高温天气。因为极端高温天气和人类发病率和死亡率存在明确的关系。

那么,人类到底能耐受多高的温度?其实,早在18世纪,英国一实验生理学家就曾进行过自体试验:如果空气干燥,人可以在120℃室温下停留15分钟,并无不良反应;若在潮湿的空气中,室温虽只有48℃~50℃,人却只能耐受很短的时间。这是因为汗液不能蒸发的缘故。不过,体内温度升高就难以承受了。人体的核心温度为37℃~38℃,到了40℃~41℃,人就容易中暑虚脱,身体机能就会停止运作,体内细胞恶化,会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若超过42℃,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就会发生严重紊乱,体内蛋白质可能变性、凝固,会有生命危险,所以体温计的最高度数只有42℃。

那么,问题又来了,人真的会被热死吗?“其实大部分情况人不是直接被热死的,而是因为热诱发了一些疾病。”本刊医学顾问、第三军医大学病理学专家卞修武介绍,高温效应给儿童、老年人、体弱者及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患者带来的影响最大。炎热的应激反应使体温调节系统处于“超负荷”状态,使未成熟或原已受损的系统、组织、器官负荷增加,功能不济,往往病情易加重甚至死亡。另外,持续高温还会使人中暑,使患“空调病”、肠道病、心脑血管病的人数骤然增多,并会有因暑热而死亡的情况发生。

气候变暖对人类健康的另一个严重影响,是导致某些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和复苏。当前虫媒传染病的3大流行趋势是:新的病种不断被发现,原有的流行区域不断扩展,疾病流行的频率不断增强。

“像疟疾、登革热等疾病主要通过蚊虫传播。由于气候变化,原来不适于某些蚊虫、细菌生存的地方,如今可能变得适于它们生存,这样当地民众就会面临比较大的健康威胁。”山西省疾控中心专家介绍说,随着气候变暖,不断增加的地理运动以及人和动物宿主的接触,病原体(尤其是病毒)也将突破其寄生、感染的分布区域,并可形成新发传染病的病原体。如2003年的“非典”(SARS),以及时下“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等新发传染病的流行,都引起了全球恐慌。

气候变化易诱发多种疾病

众所周知,气候变化影响健康问题的社会和环境决定因素主要包括清洁的空气、安全的饮用水和充足的食物。

事实上,气候变化可使空气中某些有害物质,如真菌孢子、花粉和大气颗粒物随温度和湿度增高而浓度增加,使人群中患过敏性疾病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增加;温室气体中以氪氯烃为主的气体对臭氧层有较大的破坏性,导致阳光中紫外线辐射增加,有可能提高皮肤癌、白内障和雪盲的发病率;气候变化也会使大气污染更加恶化,大气污染物引发的过敏症、心肺异常和死亡的发生率将相应增加。

在饮用水方面,更加变化多端的降水模式可能会影响淡水供应。洪水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也在上升。洪水污染淡水供应,使水源性疾病的风险加大,并为蚊虫等携带疾病的昆虫形成繁殖场所。

饥饿和营养不良引起的机体免疫力下降,增加了人们对疾病的易感性,目前全球有8亿人营养不良。有专家分析,尽管整体看来,随着气候的变化,全球农业产量依然能维持全球的生活,然而,由气候变化引起的农业产量明显的区域差异,将使部分地区营养不良的状况出现进一步加剧的后果。

应对气候变化的健康密码

其实,早在2000多年前,我国的《黄帝内经》就指出人类的健康与天地、四季、气候、环境是息息相关的。而如今,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的威胁已不仅具有“涟漪效应”,并且远远超出人们早先的估计,所以我们每个人都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对健康的危害。首先,要尽量减少引起全球变暖的人为因素,减缓气候变化的进程,比如骑自行车或步行取代使用私人汽车,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并改善健康。其次,从自身做起保护生态环境。再其次,就是适应气候变化,进一步了解天气、气候、极端事件和流行性疾病之间的联系,在提高预警水平和时效的基础上,实施可持续防御和控制健康威胁的生活方式。

在此,《人人健康》也建议相关部门和机构:

建立和完善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预警系统,为社会提供内容丰富、准确、及时、权威的疾病监测、评估、预测、预警,以及疾病预防等各类服务产品;

气候变化的心得体会篇6

【关键词】新闻媒体;雾霾天气;气候传播;经验启示。

今年l~2月间,我国出现大面积持续较强的雾霾天气。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出行安全,干扰了群众生活和社会秩序,PM2.5”AQI”这些专业性词汇瞬问在社会上被普及开来。在这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的社会行动中,我国新闻媒体及时跟进、顺势而为、因势利导,进行了有效传播,再一次体现出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彰显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这期间。我国新闻媒体关于雾霾天气的报道及时客观、深入浅出,而且敢于直面问题、引导舆论,打了一场气候传播的胜仗。

以中央电视台为例,据央视网统计,自2013年1月11日至2月19日这40天中,中央电视台围绕雾霾天气的报道有439条,平均日报道量将近11条。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该台自1月12日起连续3天在《新闻联播》中对雾霾天气进行重点报道,而且首日头条播出的时长占整个《新闻联播》节目的近三分之一时间。这个数据显示出央视对此次雾霾天气的关注程度之高、报道密度之大,体现了主流新闻媒体在气候传播中的认识水平和把握能力。

这次我国新闻媒体在雾霾天气的报道中,能够根据不同阶段事态的发展和公众的反应,采取不同的报道手段,合理地调整议程及内容,做到由表及里、环环相扣、以量取胜、以势取胜,从而达到了让公众信服,并自发地转化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力的有效传播目的。

一、天时地利,人和同心,及时跟进,服务公众。

这次雾霾天气报道,我国新闻媒体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重要原因之一是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这三个关键性条件。

首先,恰逢天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过不断总结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如今我国经济已从以牺牲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向着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精细化方向转移。人们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丰厚物质生活的同时,开始以前所未有的态度关注自己的生存环境,实现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事情。去年底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并将其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并列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让环境更加美好、生活更加幸福、生命更加健康已成为全国广大群众的普遍共识,这就为新闻媒体做好气候传播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和坚实的群众基础。

其次,具备地利”条件。2013年春,在我国北方多个省市同时发生了长时间、大面积的严重雾霾天气。

这种极端的、带有极大危害性的天气现象的突然发生。引发了受其影响地区公众的密切关注,大家都希望尽快了解雾霾天气的危害和影响。以及预防的措施和办法,以便迅速投入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之中,这就为新闻媒体适时开展气候传播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条件。

再次,拥有人和”环境。近年来我国新闻与舆论传播环境的逐步宽松、互联网等新媒体的迅速开放、新闻工作者责任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政府对民生和环境问题的极大关注等。这些都为新闻媒体在此次雾霾天气到来之时,迅速组织有效的气候传播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强雾霾天气会直接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生活秩序和社会生产,这是引发群众关注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其心理恐慌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及时、有效地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以满足群众的获知需要。在此方面许多新闻媒体都作出了很好的表现。

例如中央电视台先后播出的(33城市空气遭遇严重污染,雾霾天气将向南北扩张》《北京未来三天将持续雾霾市民应尽量避免外出》《关注雾霾天气雾霾天保健康:多喝水清淡饮食》、中新网图片新闻《北京空气严重污染PM2.5指数爆表”》《北京:人们戴上1:3罩防PM2.5》、中国网络电视台播出的《雾霾防治措施》等报道,从雾霾天气的成因、怎样避免、如何应对等多个方面回答了群众的疑问。而《经济参考报》《北京遭遇本月第四次雾霾天,人为排放是根本原因》的报道,更是让PM2.5从实验室跳到了社会公众眼前,AQI也不再是气象部门的专业名词,这些气象领域的专业词汇。随着新闻媒体的报道一下子变得家喻户晓。公众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许多知识:

PM2.5会让人们不停地咳嗽,促使呼吸道疾病发生:

为了不生病,人们尽量不要长时间待在室外,出门需要戴上棉质13罩,多吃清淡的食物;为了不继续增加PM2.5,需要大家的配合与支持,部分工厂要停工,汽车出行要减少。

这些新闻报道重点在于体现人文关怀。提供最新信息,普及相关知识。报道的目的在于安抚大众情绪、消除恐慌心理,使人们学会自我预防。避免因雾霾天气导致其他不利因素(如疾病暴发、恐惧心理蔓延等)的扩散。

二、聚焦问题。顺势而为。释疑解惑,监督问责。

这次雾霾天气属于突发性危机事件。但是它与通常其他一些类型的危机事件又有所不同。

通常的突发性危机事件一般会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区域性集中,突发性地爆发在某个区域;二是作用周期短,即突如其来。通过启动应急预案可以迅速结束,并能有效防止甚至是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三是辐射范围可控,即通过应急手段在发生地迅速、有效地控制事件的恶性后果,使之不会加剧扩散;四是作用人群狭窄,即该类事件作用人群主要呈现地域特征。在没有发生事件的地区。关注度和事件作用效果不明显。

而这次雾霾天气属于由气候变化所引发的突发性危机事件,它具有影响区域广、作用周期长、辐射范围未知、作用人群普遍的特征。简言之,气候变化并非只影响到某个人、某个区域,它是一个公共性话题,与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

奎一靼一堕~理~震此次雾霾天气就不能仅仅看作是北京地区、华北地区或是中国北部区域发生的气候问题,因为气候变化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让任何人、任何地区都难以置身事外。

因此,当雾霾天气成为社会话题时。新闻媒体就应当顺势而为。通过大量的、多样化的连续报道将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聚焦,引发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新闻媒体不仅要解答群众的疑问。还要帮助群众设置疑问。问那些他们想不到和想不深的问题。

例如。一些新闻媒体在初期阶段的报道中主动为群众支招儿”。提醒人们要防止吸人有害物质,而防止呼吸系统感染的途径是减少出门。要使用空气净化器,要注意调配饮食,出行要戴1:3罩,等等。央视新闻频道《北京雨雪雾霾:路面湿滑,实拍追尾剐蹭明显增多》让群众了解到,雾霾天气不光危害着人们的健康,也使得出行受阻、交通安全等问题接踵而来,提醒司机谨慎驾驶。

然而,这些应急措施只是雾霾到来之时人们应当加以应对的措施,属于表面”层次的东西。新华社发出的《北京87小时雾霾天气扫描:人不能时时活在1:3罩下》的报道,适时地提出了深层次的疑问:在原本正常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人民日报》时评《治理雾霾,需要告别口头环保”》提出: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大问号:是谁催生了‘霾’?”文章指出:若清点霾的成因,我们每一个人,也都脱不了干系。当我们质疑汽油标准时,脚下却不断地踩着油门;秋天,各地进入秸秆焚烧高峰期,使诸多城市雾霾锁城;春节,鞭炮脆响,在释放好心情时。也在释放令人厌恶的PM2.5……每一脚油门、每一根燃烧的秸秆、每一串红红火火的爆竹后面,是你是我是他。我们是否也在一边抱怨空气质量,一边不经意地向霾‘喂食’,催化并纵容着‘霾’?有媒体人抱怨不知如何向车里的孩子解释‘霾’,却忘记了自己正在贡献尾气;有公众人物不断向大家报告空气污染指数,自己的企业在雾霾天却没有按规矩及时停工……”这些报道使人们认识到,雾霾不是一阵风就可以刮跑的,它需要每个人都从自己身边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

传播目的的深化,使报道内容发生了变化,由开始的安抚变为严肃的问责。这时。报道真实反映社会各界声音,使新闻媒体站在民意、道德和公益的制高点上,不断收集百姓和相关领域专家的声音。借助民意的力量,追问政府,问责环保部门,对以往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反思,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也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知,为提倡和推动全民环保打下更加扎实的社会基础。

三、因势利导,营造声势,细致深入,引导公众。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信息传媒。可以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发挥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的作用;作为一个社会舆论机构,它可以因势利导,营造声势,起到社会组织和动员的作用。

新闻媒体可以及时传达政府的政策和举措。发出倡议,动员社会力量,鼓舞群众信心,并促使群众响应政府号召。将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举措,自发地转化为自身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力。简言之,新闻媒体可以通过细致深入的新闻报道,因势利导,营造声势,帮助群众建立起更加牢固的环保理念,引导他们自觉地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去。

为了使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理念能够深入人心,进而形成良好的全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声势,新闻媒体采用了许多细致有效的方法。

(一)报道视点,体现理性思考。

在这次雾霾天气报道中,《人民日报》相继发表了《雾霾天气”肆虐不是美丽中国”》《厚德载雾,自强不吸”不是全面小康》等几篇文章,明确提出既然同呼吸那就共责任”这责任是政府的责任。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牵着你的手。却看不见你’不是美丽中国,‘厚德载雾,自强不吸’不是全面小康”。文章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发出倡议:经济发展再也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城市管理再也不能以‘空气不好是小事’的心态来应对突发情况,居民生活再也不能只图自己方便、不管环境负担。只有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我们才可能拥有天蓝、地绿、水净、风清的美好家园。”

新闻媒体关于雾霾天气的报道视点,体现了媒体的理性思考。能够给群众以启发,使得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入广大群众的心中。

(二)治理措施,专业和民间并举。

雾霾天气的治理,既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专业性措施,也需要民间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因此,新闻媒体的报道应当提倡专业与民间两者并举的治理措施。

新华网在其《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谈雾霾治理系统药方”》的报道中,就面向公众提出了制定城市建设规划作为防治PM2.5污染重要手段”能源利用作为防治PM2.5的重点领域”严格控制城市露天烧烤”三个药方。北京卫视《京津冀雾霾天气是自然和人为因素共同结果》的报道,道出了雾霾的成因,提醒公众勿自食恶果。这些报道可以帮助人们从专业与民间两个方面来了解治理雾霾天气的措施和方法。

(三)主播点评,贴民生活。

在这次雾霾天气报道中,中央电视台采取了在新闻中插入主播点评的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在央视的《晚间新闻》中,主播就雾霾天气下春节是否燃放烟花爆竹”做了点评,提醒群众燃放烟花爆竹会加重空气污染。这种以贴民生活视角的方式去引导群众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担负起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责任的做法,值得肯定。

(四)专家解读,对比形象生动去年7月中国气候传播项目中心所作的《中国公众气候变化与气候传播认知状况调研报告》显示,在对气候变化信息来源信任度”的认知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科研机构”,其次是政府、媒体等,这说明有关气候变化方面的信息传播,应当充分重视发挥科研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在这次雾霾天气报道中,许多新闻媒体注意用专家解读的方式来实现传播目的。例如,央视新闻频道播出的《钟南山称大气污染比非典”可怕,谁也跑不掉》《谢绍东:北京雾霾与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无可比性》等报道,就是借助专家之121,通过形象对比的方法。帮助人们认识此次雾霾天气的特点及其严重性。从而坚定了广大群众团结一心战胜雾霾天气的决心。

实践证明,这次全国性大范围的雾霾天气,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大大提高了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增强了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执行力和公众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行动力。

例如在没有禁放令的限制下,今年北京市烟花爆竹的销售量比去年同期下降近四成,除夕夜燃放总量、集中燃放持续时间均比往年明显缩短。Ill许多公务车辆也首次以今日重污染天气,停止使用”为由减少出行。这说明,新闻媒体的传播收到了实际效果。

这次雾霾天气报道所积累的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新闻媒体担负着传播信息、普及知识、理性引导、稳定秩序、达成共识、促进行动的作用。通过宣传报道可以让公众正确认识极端天气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同时掌握应对与适应气候变化的方式和方法,进而自觉地投入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之中,这些都说明新闻媒体在气候传播中可以大有作为。

当然,目前我国新闻媒体的气候传播还处在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在报道的速度、广度、深度和力度上都需要加强。专业化水平也还需进一步提高。今后。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凸显与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日益加重。我国新闻媒体在气候传播方面任重道远,尚需付出更大的努力。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资助课题《新形势下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为:08AXW00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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