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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应对策略(6篇)

时间: 2024-01-05 栏目:公文范文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篇1

关键词:后京都时代/气候治理/中国/战略选择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署到《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再到后京都时代谈判的艰难之路,中国在国际气候治理过程中的受关注程度以及自身在国际上的地位都与日俱增。中国所持的气候变化谈判立场取决于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程度。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上升、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谈判经验的不断积累,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通过分析中国气候变化决策模式和影响因素,本文认为,在当前阶段,中国必须以和平方式拓展发展空间,以发展低碳经济应对后京都时代的挑战。

一、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治理面临的挑战

气候变化是一个典型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伴随着全球环境保护的制度化趋势,建立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治理机制已成为当今世界政治的主要议程之一。如果从199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算起,迄今为止,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大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990年启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到1992年签署该公约,再到1994年该公约生效,这一阶段主要从法律上确立了国际气候治理(公约)的最终目标和一系列基本原则。第二阶段,从1995年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讨论制定第一个议定书开始,到1997年京都会议达成《京都议定书》,再到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一阶段首次为附件I国家(发达国家与经济转轨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目标,并引入排放贸易(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个灵活机制,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由于《京都议定书》所约定的减排目标非常有限,且目标执行年限也只到2012年,因此需要考虑《京都议定书》以后即“后京都时代”或“2012年以后”的国际气候协定。第三阶段,从2005年11月后京都时代气候谈判启动,并在2007年底达成巴厘路线图(BaliRoadmap),这个过程何时完成还留有很大的悬念。由于各国利益诉求迥异,全球协调应对气候变暖还面临诸多挑战。

(一)各国利益诉求迥异,难以形成政治共识

后京都时代国际制度框架必须公平地反映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诸如责任、能力和减排潜力。尽管各种方案设计均有其理性基础,但协议的达成是一个通过谈判形成共识的过程。国际气候制度的走向主要受到科学认知、政治意愿和经济利益三个方面的综合影响。各方都试图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在妥协中为打破僵局寻求一条可行的解决途径。①可以说,任何一方的立场变化或战略调整,都会对“后京都时代”谈判的走向产生重要的影响。

当前,国际气候政治呈现出群雄纷争、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欧盟、美国和中国的人口数量、经济总量、能源消费、温室气体排放在全球均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在参与谈判的众多缔约方之中,其地位可谓举足轻重。欧盟作为气候谈判的发起者,一直是推动气候变化谈判最重要的政治力量。欧盟一方面担心全球气候变暖危及欧洲“冬暖夏凉”的气候环境;另一方面,由于欧盟人口稳中有降、经济成熟而稳定、技术和管理先进、欧盟能源消费需求也相对饱和,因而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大力推进气候变化进程、维持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地位符合欧盟的战略利益。以美国为首(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等国)的“伞形”集团是国际气候舞台上另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美国地域广阔,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不及欧洲。虽然美国拥有世界最强大的经济实力,技术和管理水平也很高,但美国人口增长较快,同时他们不愿意改变其奢侈浪费的生活方式,因而能源需求和温室气体排放呈现较快的增长趋势。

(二)《京都议定书》模式与第三条道路的博弈

在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启动艰难,其关键在于《京都议定书》模式用之不易,弃之可惜。作为妥协的产物,《京都议定书》兼顾了各方利益,具有可操作性。尽管是总量定式的独木桥,但有关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制度的设计,2/3以上均是京都模式的延续或对其的修订。《京都议定书》业已生效,公约/议定书会议(COP/MOP)可能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进展,将在欧盟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经过修正而得到延续。②欧盟在公约框架之下积极推进后京都时代的谈判进程,其实就是延续总量控制加排放贸易的京都模式。欧盟在2007年春季首脑会议上已经明确提出,2022年要在1990年的水平上实现减排20%的目标,并在巴厘岛气候变化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应在2022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25%~40%的目标。

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没有任何重返京都机制的迹象。美国出于其国际战略考虑,不论如何修订,只要发展中大国没有参与减排或做出限排承诺,只要是京都定式,它均不会重返京都格局。而发展中大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中,它们会明确反对任何具有约束力的排放限制。发展中大国和美国、欧盟之间的三方博弈,微妙地影响着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进程。

(三)缔约方会议:国际气候治理的最终出路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目前的这种格局将只能维持到2012年,全球急需尽快达成一项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新协议。第二阶段减排承诺谈判意味着谈判重点将转向更严格的国际气候制度构建。

“巴厘路线图”只规定了2009年前必须完成相关谈判,并没有就2012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设定责任。至于2012年之后各方应承担什么样的减排责任,则要留待2008年、2009年分别在波兰和丹麦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解决,这为未来的谈判留下了悬念。可以预计,在推动减缓全球气候变暖、推动建立2012年后发达国家减限排目标方面,由于关乎各国重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谈判一定会困难重重,可能会有多次反复。在涉及发展中国家承担具体义务方面,谈判将会更加激烈。

二、中国气候变化战略的优先领域

中国的气候变化决策是以对经济利益的判断为基础的,而且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经济利益的内涵也不断扩展。由于国内各决策部门之间利益的高度一致性,中国对经济利益的维护主要通过外交谈判来完成,其政策的制定也随着认识的深入而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在后京都时代谈判阶段,中国的战略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争取和维护中国的发展空间;二是促进国内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树立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中国独特的国情和面临的挑战要求中国必须明确气候变化战略优先领域:通过维护发展中国家间的团结争取和维护发展空间;通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现最大现实经济利益。

(一)积极参与气候谈判,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内部团结

中国在国际气候治理进程中的地位同参与其他国际制度相比是完全不同的。在经济领域,国际经济制度的规则主要由西方制定,中国加入这一制度基本上只能是适应它,西方占据着主导权。中国对其进行改造、修改其规则非常困难,作用也相当有限。而正在建立之中的国际气候制度却不同,因为它刚刚起步,尚未成熟,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来完善。尽管发达国家凭借其政治、经济、科技实力而具有一定的主导优势,但在其发展演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还有很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

作为拥有全球性影响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在全面加入发达国家所主导建立的国际气候变化制度体系的同时,还要积极致力于发挥大国的制度构建作用,使国际制度处于正常有序的运转状态和利益分配的公正状态,在相对公正和稳定的国际合作中维护和促进中国日益全球化的国家利益。可以肯定的是,无论面临多大的国际压力,中国必须继续积极参与气候公约的谈判进程,不断增强参与的程度,提高参与的能力,力争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当然,中国参与气候变化领域国际活动及履约谈判的首要任务是为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及可持续发展而争取应有的发展权,为中国未来的和平发展争取必需的排放空间。

(二)在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较,中国最初对CDM持谨慎的态度,进入CDM市场也相对较晚。尽管从2000年(比《京都议定书》生效时间早5年)开始就开展CDM项目,但中国直到2002年8月才核准《京都议定书》,直到2004年6月CDM的国家主管机构才建立,中国国务院到2005年10月才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③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为CDM项目的大规模和快速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CDM国际市场迎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据世界银行的粗略计算,发达国家若要在2012年前如期完成《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至少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25亿吨以上的二氧化碳当量(其他种类的温室气体按照其全球增温潜势折合成二氧化碳)的减排量。作为充满经济活力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具有很多有利条件实施CDM项目,如技术能力强、国家风险低、比较容易获取项目投资等。专家估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据全球CDM市场近50%的份额,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益能达到数十亿至百亿美元以上。④

(三)积极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中国的气候战略是以能源发展为中心的战略,这是由总体经济发展目标所驱动的。虽然中国一直反对为发展中国家设定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目标,但这不表明中国不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虽然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中国“十一五”规划中的首要目标,但很多障碍有待克服。这些挑战决定了中国在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方式以及中国的国际气候谈判立场。

中国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实际上已经做了不少努力。1990-2005年,仅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能源效率,中国累计节约了约8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18亿吨二氧化碳的排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制定了“十一五”期间节约能源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即到201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要比2005年下降20%。这一措施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比很多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下承诺的减排量都要大;也比美国政府提出的到2012年美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02年下降18%的目标还要雄伟。⑤这足以显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勇气。如果这一目标能够实现,仅这一项行动,就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12亿吨以上。⑥此外,中国在发展风电、水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和能源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必将实现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三、小结

中国在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怎么强调也不过分。面对即将成为世界上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的现实。中国备受国际社会瞩目压力巨大。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关系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中国发展模式与能源安全、经济竞争力与对外贸易、国际地位和国家形象,必须统筹考虑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以积极姿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

中国的气候变化决策取决于对经济利益的判断,而且随着对气候变化认识的不断深入,经济利益的内涵也不断扩展,并上升到了地缘政治的高度。由于中国国内气候变化决策的集体性和部门间利益的一致性,中国的经济利益主要通过外交谈判来维护,其途径是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团结。这一点在后京都时代谈判中尤为重要。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义务,通过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符合中国的现实经济利益。虽然在现阶段中国还没有能力和条件承诺强制性温室气体限排义务,但中国采取了许多力所能及的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不仅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也有助于国内的长远发展。(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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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陈迎:《全球气候变化政治较量升温》,载《人民日报》,2007年12月7日。

②潘家华:《后京都国际气候协定的谈判趋势与对策思考》,载《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5年第1期,第10~15页。

③见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http://。

④WorldBank,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inChina:TakingaProactiveandSustainableApproach,http://.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篇2

【关键词】气候变化现状改进法律研究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现状

完善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在1979年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此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不断制定有关污染控制和资源利用及管理的法律,迄今为止已经制定近30部环境资源类的法律。我国的气候环境立法经历了由末端治理到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治理的发展过程。到目前为止,已从法律制度上形成了对人为活动引起气候变化的基本控制系统,有利于在我国境内防范人为活动对气候的影响。1997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节约能源法》,2002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后又于2005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制定了《城乡规划法》、2008年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来减少排放;通过合理的城乡规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生产源头通过对原料、设备、生产工艺的清洁生产要求来减少排放;从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利用的角度来减少排放等,都是有效的源头控制手段,我国的这些法律已经为从源头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还专门制定了控制能源消耗的《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等,制定了与吸收温室气体相关的其他法律,如《草原法》、《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机制。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国家建立健全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2年国务院核准了《京都议定书》;2007年我国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总理亲任组长,负责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作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了降低单位GDP能耗的20%,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首次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决议。决议指出,中国将继续建设性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同时坚决维护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反对借气候变化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

调整产业结构体制、节能减排。2009年11月25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明确提出到2022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中国还将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等行动,到2022年使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并通过植树造林使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2008年我国的平均能源利用量达到2.5亿吨标准煤,占可再生能源的9%。我国的水电建设能力、太阳能光伏电池以及水电站建设等都处于世界领先位置。1999~2003年,人工造林面积达到了0.54亿公顷,覆盖率从1994年初的13.92%,现在已经超过了18.21%,到2010年底争取达到20%。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问题

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我国应在完善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支撑下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治理机制,在大气污染治理法律上为气候变化治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气候变化立法体系的意义在于确立保护大气环境的目的,强调气候变化立法并不是做数量,而是要注重法律的可执行性,增强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操作性。如果法律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可能给执法者留下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造成执法上的偏差,亦给违法者留下逃避法律的机会。因此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应当增强操作性,尽量减少过于原则和模糊的规定。另外,《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在一些方面还规定得比较粗略,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做保障,在与国际条约衔接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还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努力。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主张企业应在追求利润之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包括对气候保护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将推动大气保护相关法律从基本道德底线向适应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大气保护法律规范还很薄弱,现行的大多数规范是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或准则、国际组织制定的非约束性文件等没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我国应着手大气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法律化构想,尽快完善与国际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政府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科学引导和企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标准等一系列对策措施。

公众参与的法律问题。对于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无论是推进国家相关法律的落实,还是真正的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公众自觉参与的意义十分重大,甚至是成败的关键。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包含公众意识的提高和行为的改变,而且公众的概念同样也包括科学家、企业管理者、政府官员,而不仅仅是一般的民众。虽然我国公众对于气候变化的意识稳步提高,但由于国家相关确保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然缺乏,因此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公众主观上有积极心态,但难转化为实际行动。如果政府能有效进行舆论宣传与立法引导,公众行为将有望进入更高层次,可以对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机制和体制等政策执行进行监督,从而产生广泛的积极社会行为。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改进策略的法律研究

法治化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法治化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和相对完备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对于气候变化的治理作用不言而喻。现在应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应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出台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律。其次应加强气候变化执法机构的建设。我国应出台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律以建立气候变化执法机构,确定其法定权力,明确其管理范围,最大程度杜绝法律义务虚置的现象,提高气候变化执法机构的地位,扩大其行政权力。另外,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改变现行的环境执法部门只有现场检查权、责令改正权和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状态,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执行权。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篇3

>>人口迁移与适应气候变化:西方争议与中国实践气候变化移民:极端气候事件与适应环境\气候变化和人口迁移适应气候变化的认知与政策评价人口迁移与武术传播中国适应气候变化政策评价气候变化与贸易气候变化与城市大中亚人口迁移“经”与“纬”试论城市脆弱性与气候变化适应性城市建设适应气候变化的河北省农业节水技术与模式探讨中国适应气候变化政策现状、问题和建议森林与气候变化的赛跑“气候变化”与“知识层次”欧盟与气候变化作战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民主\气候变化与全球治理尾迹云与气候变化气候变化与气象灾害研究陪读:中国的新人口迁移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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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应对策略篇4

内容提要

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世界各国都先后加入到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队伍中来,并逐渐摸索和实践适合自己国家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采用了众多的政策措施。本文简要分析了英德日美印五国的低碳经济政策和措施,并论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出中国应充分审视其他国家的发展策略,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适合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关键词全球气候变化低碳经济新能源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世界经济也步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利用高新技术、实现低能耗、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基本成型,其中,“低碳经济”被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并逐渐盛行起来。世界各国都根据国情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的同时,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快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进程。

一、英德日美印低碳经济政策

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2007年通过的“巴厘岛路线图”,再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和2010年的坎昆会议,全世界坚持实现经济发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展与环境保护并行的努力从未松懈。同时,各发达国家在国内也实施了众多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这其中不乏一些行之有效的低碳经济战略。

(一)英国:低碳经济立法的先行者

英国是全世界倡导发展低碳经济的先行者。“低碳经济”这一概念首先就是由英国在2003年颁布的《能源白皮书》即“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的。该书充分体现了英国对于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的重视,明确了英国坚持发展低碳经济的能源政策。2006年,以尼古拉斯·斯特恩爵士为代表的英国政府经济顾问专家组编写了著名的《斯特恩报告》,以此正式向世界宣告全球变暖的经济影响,呼吁全世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降低碳排放量,向低碳经济转型。2008年11月,英国议会在王室正式批准后,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将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纳入法律的国家,该法规定,英国政府到2050年要实现温室气体减排80%的目标,同时成立了为政府提供专业碳预算的“气候变化委员会ccc。这项法案的推出,为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模板,同时也推进了全世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2009年7月,英国政府再次公布了《英国低碳转型》的国家战略,它详尽地阐述了英国公共部门、产业领域等社会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截至2022年的行动路线图,指明了在能源的有效利用与产业规划、应对气候变化等多方面同时进行改革的路径。随后还出台了《低碳交通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等一系列配套方案。近几年,英国已逐步建立了政府部门、各产业领域与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低碳经济发展互动体系,以政府为主导,为发展低碳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世界各国向低碳经转型做出了表率。

(二)德国:能源利用的标杆国家

能源的有效利用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欧盟国家中最为注重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就是德国,可谓这一领域的标杆国家。同时,德国在高效利用能源和节省能源方面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2002年,德国率先颁布《节省能源法案》,其中,就老旧建筑的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的能耗标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2004年制定《国家可持续发展报告》,提出建立新的“燃料战略”,鼓励改变能源驱动方式,采用节能环保的替代新能源,以此促进碳排放的降低。为积极配合2006年欧盟公布的《欧洲能源战略绿皮书》和《能源效率行动计划》,德国政府于同年推出“德国高技术战略”,明确指出要将新能源开发和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作为战略发展目标,以期在未来占据世界高新技术发展前列。随后颁布了《生物燃料配额法》,其中,重新修订《能源税收法》,拟用税收的方法改变传统的石油利用,将环境保护的费用明确地体现在传统燃料的价格中。使新兴的节能环保企业从免税中得到切实的鼓励。2007年,德国政府“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内容就应对气候变化包含气候的预测、保护、变化影响、适应方法以及政策措施等多个领域。2008年,德国又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供热法》、《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法》等,继续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大力开发和有效利用。这项法案与2009年4月欧盟公开的《可再生能源指令》可谓不谋而合。通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德国已基本建立了一套适应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其涉略范围之广泛、内容之丰富着实值得其他国家学习和效仿。

(三)日本:国家的能源战略

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着重强调整个社会的通力配合与相互影响。2000年日本颁布《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构想。2007年6月,公布了《2l世纪环境立国战略》,进一步确定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随后,在2008年7月,日本内阁制定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正式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规划。2009年4月,日本通过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草案,以夯实低碳经济的地位。这样,日本政府一步一步逐渐明确了建设“低碳社会”的基本理念,即实现碳的最低排放、实现富足的简朴生活及确保二氧化碳吸收源。日本也是目前世界上低碳经济立法最为全面的国家之一。在资源与能源法领域早在1979年,日本就颁布了《节约能源法》,之后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能源合理利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有效地约束了资源和能源的使用和排放,实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在环境保护领域,日本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推进地球温暖化对策法》,同时更具体制定了《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一系列法案,用法律更好地促进了环保行动,同时再次强调了建设循环社会和低碳社会的战略方针。在法律约束与新能源政策的基础上,日本政府还加大了税收、贷款和价格补贴的政策力度,鼓励企业和民众主动投身于低碳社会的建设中来。在征收碳税方面,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本国境内实行商业领域强制性减排规划的国家,可见其向节能社会转型的决心。

(四)美国:“妥协”的选择

1997年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即《京都议定书》,是世界各国经过长期谈判最终以法规形式确立的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伟大举措。众所周知,美国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于2001

年竟然宣布退出议定书。这一决定使全世界推进节能减排的步伐受到重大影响,直到200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美国才在众多国家的敦促下做出妥协,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明确了所有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和高新技术转让的义务,强调了全世界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并制定了未

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时间表。可见,美国在全球合作适应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始终扮演着一个模棱两可的角色。

但实际上,美国在国内发展低碳经济的决策却从未放松过。早在2003年,美国就建立了全世界第一家“自愿+强制”减排碳交易市场,众多公司加入到其中,在法律的约束下完成减排目标。虽然2011年不再进行第三期交易,但前两期已完成了10%的绝对减排指标。这种以碳排放限额交易实现减排的方法以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200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国家能源政策法》,这一法案使发展低碳经济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在能源的节约、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财税政策上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正式出台了专门《低碳经济法案》,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2009年1月,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了“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阐述了未来美国的能源利用和安全规划,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发展目标。随后在2009年的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首次针对适应气候变化制定了法律法规,内容涉及降低碳排量、碳排放限额及交易机制等,美国的这一降低碳排量的明确表态,也使得其参与国际合作的政治意愿得到了肯定。

(五)印度:发展中国家的步伐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和中国相似的发展诉求,那就是持续且快速地发展经济,但是迈人新世纪,发展中国家不能单一效仿发达国家几十年前以高能耗、重污染换来的经济效益,而要顺应国际趋势,在保证经济正常稳定发展的同时加紧发展低碳经济。2001年,印度就出台了《能源法》,针对能源的有效利用问题做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3期出了相应调整,以稳固经济发展的动力基础。1982年,印度成立了“非传统能源部”,2006年11月将其更名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专门负责国家有关新能源领域政策、方针、立项等制定和协调工作。2007年,由印度总理直接领导的高级别环境顾问委员会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将之前的全部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整合,以便进行后续的相关工作。2008年,高级别环境顾问委员会了《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内容涵盖节约水资源、发展可持续发展农业、开发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等若干国家战略。同年,印度政府正式启动了孟买与美国芝加哥碳交易市场相呼应的有关碳信贷的期货交易,开创了这一领域在发展中国家拓展的先河。2010年,印度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施行了《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主推交易“可再生能源证书”。在印度,现阶段还是大规模采用传统的火力煤炭发电,这一举措可以有效地鼓励企业开发新能源,更多地运用可再生能源,既要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转,又要在此基础上,确保能源安全,实现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此同时,印度政府还成立了能源效率局,颁布了新的电力法案,都在根据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政府的组成部门,构建完整的适应低碳经济长足发展的国家战略。

二、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早在1997年就积极参与了《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一方面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应有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承诺将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温家宝总理更在2009年12月18日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中国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50%。足可见中国降低碳排放量,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和开展国际合作的诚意。

目前,中国尚处在低碳经济的发展初期,在鼓励发展低碳技术,以低能耗实现高效能的同时,已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但是,由于2007年6月,中国成立了由国务院总理出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2008年国家发改委设立应对气候变化司,担负起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决策等工作。就制度建设而言,目前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宏观管理能力和经验都还略显不足。具体到低碳经济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战略政策等多个层面也都只限于一些指导性文件,制定和修改已有环境保护法领域的个别法条等,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和政策管理体制。据此情况,中国在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也正在逐步强化低碳经济各领域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工作。

当前,世界各国采取的低碳经济发展策略基本上都还处在初级阶段,良莠不齐,中国应对其进行认真研究和细致评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坚持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适合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

第一,确立国家发展战略。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中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同时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大国,正在积极地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义务,联合世界各国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经济转型义不容辞。因此,首先要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进行坚决地实施。

第二,积极推进低碳经济立法。中国是传统的以政策为主导的国家,在立法上的建设相对薄弱。但是,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依据和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制定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缺省的步骤。只有在法律上予以足够的保障和适当的约束,才能使低碳经济在发展初期有所为有所不为,奠定扎实的基础。也使得政府的管理和企业的行为有法可依。

第三,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立法。配合低碳经济的发展步伐,新能源与可再生资源的立法是十分有力的支撑。原有的法律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应做出及时地修订和增补,一方面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能源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财税政策的支持。在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设立专项基金,通过资金的投入和征免税等举措的实施,充分表明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更在鼓励企业研发高新技术的同时,通过税收手段有效地调节奖惩。

第五,宣传低碳理念,构建全社会低碳互动体系。政府通过新闻媒体、教育系统等综合渠道对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的理念进行大力宣传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只有使低碳理念深入人心,才能形成自上而下的创建低碳社会的互动体系,无论是企业或个人都有意愿积极地加入到低碳经济建设的队伍中来,才能使政府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的拥护和贯彻。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篇5

【关键词】气候变化,森林资源,保护策略

众所周知,由于人类社会生产的日益发展,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问题已经被提上了日程。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我国颁布了《森林法》,明确提出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政绩工作考核之中,通过发挥森林资源可以吸收二氧化碳的特殊作用来达到缓解气候变化的目的,从而进一步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一、基于气候变化的森林资源保护策略研究的现状

当今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了全球性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因为由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不但改变了自然生物的生存环境,也影响着人类的日常生活。为此各国多次进行研讨,并联合出台法律政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我国也不例外,目前我国颁布了《森林法》,通过发挥森林资源可以大量吸收二氧化碳以及防风固沙、调节气温的作用来进一步控制温室效应,缓解气候变化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森林资源保护政策的不断出台,我国在控制气候变化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客观来讲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政策还不够健全,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且我国有些地区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相关的政策,使得保护森林资源有名无实。

二、基于气候变化的森林资源保护策略研究的意义

据调查研究显示,自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气候变化带来的生物灭亡种类不计其数,最典型的例子,由于气候变暖,冰雪融化,北极熊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同时气候变化还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比如引起瘟疫、海平面上升导致的国度消失、引发自然灾害等等,这些严重的影响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然而森林资源恰恰可以缓解气候变暖的问题,有利于为人类营造合适的生存环境。森林生态系统是调节地球生态平衡的关键环节,森林资源在调节气温、改善环境、保护生物物种、降低自然灾害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可以通过森林资源吸收二氧化碳的特殊功效来控制温室效应,从而进一步缓解气候变化,维护人类生存的家园,因此森林资源保护策略研究的意义十分重大。

三、我国基于气候变化的森林资源保护策略存在的具体问题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森林资源对于应对气候变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积极颁布了《森林法》,旨在进一步控制气候变化,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但是不能否认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策略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人们应对气候变化的步伐,为此下文将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1、森林资源的质量不高。据调查研究显示我国的森林资源总量虽然较多,但是整体的质量却不高,而且林地的生产力也日益降低。比如我国西北部地区由于过度放牧、滥砍滥伐造成森林资源总量直线下降。这使得地下水蒸发严重,而且也会使气候变得干燥,造成地区气温的上升,这样会间接地带来气候变化问题,严重破坏了地区的生态环境,也不利于进一步控制气候变化、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类的居住环境。

2、政策得不到有力贯彻。我国固然非常重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但是奈何我国地方政府和单位在贯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政策时总是走过场,看上去搞得轰轰烈烈,实际上根本就没有真正的贯彻落实,这样使得我国推出的森林资源保护政策收效甚微,不利于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

3、森林资源管理不科学。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工业起步晚,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保护环境的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我国环境保护的理念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我国在森林资源保护政策上虽然是主张管护与发展兼顾,但是实际上是重造轻管,有些地方对森林资源采取“七分造,三分管”的态度,还有些地方甚至是没人管。这样的管理方式造成了造林的速度赶不上毁林的速度,严重的影响了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进一步控制。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森林资源保护政策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我国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并且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上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下面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旨在进一步缓解气候变化问题。

1、提高社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我国森林资源质量差的原因之一就是社会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不强,这就带来了对森林的乱砍乱伐。所以我国务必提高社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这样有利于全民环保,共同构建生态文明社会。

2、强化森林资源的管理的基础设施。我国应该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比如通过完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健全工作队伍、完善基础设施、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员工素质等等来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从而进一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政策的贯彻与落实。

3、应制定科学的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森林资源管理理念,并结合本国国情加以吸收利用,并进行创新与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管理政策,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把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从而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

4、加大政府对森林资源的监督力度。我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森林资源的监督力度,对于滥砍滥伐的现象实行严厉的惩罚制度,同时对于地方政府部门不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无视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也要严厉打击,从而使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得到贯彻。

五、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积极采取了应对措施,推出了一系列的森林资源保护策略,并且在环节气候变化问题上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不能否认我国在森林资源保护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国必须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森林资源管理理念,并吸收利用,为进一步控制气候变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周训芳.诸江.应对气候变化视域下森林资源保护红线管制立法.《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2期

气候变化应对策略篇6

一、“德班气候大会”的主要进展

2011年底,第17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以下简称“德班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虽然会议期间出现了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等事件,但总体而言,与会各方表现出更为理智的态度和务实的谈判策略,按照“巴厘路线图”推动谈判的意愿也比较清晰。经过反复磋商,德班会议取得了一定的积极进展。从中方的角度来看,德班会议的成果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基本实现了“三个坚持”,即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坚持双轨制的谈判模式,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对《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达成妥协,这无疑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三是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在减排资金安排上有所突破;四是在2010年坎昆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减排技术、能力建设以及透明度等方面的机制。另外,德班会议还对2022年后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公约》的实施进行了深入讨论,并设定了相关进程。然而,德班会议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会议未能全部完成“巴厘路线图”的谈判,坎昆协议和德班会议成果的落实也尚需时日,而发达国家自身减排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政治意愿仍明显不足,这成为影响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的主要障碍。

同时,回顾过去20多年来的谈判历程可以发现,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一直是步履蹒跚,各方矛盾和纷争不断,谈判主导权争夺激烈。由于约束力有限,一些通过反复讨价还价艰难达成的减排方案在各国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在谈判机制和模式上,发达国家力推“并轨”,以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最终达成单一的协议,进而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谈判,坚守“巴厘路线图”的原则[3](P9-16)。这表明现有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机制越来越显现其局限性,迫切需要创新谈判机制,以推动气候变化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如何破解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之间及其与三个发展最快的新兴经济体——中国、巴西、印度之间的利益纠葛,避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沦为国际政治新格局的博弈工具,是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机制创新的核心和关键所在。

尽管德班会议及其取得的成果对维护现行的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但在欧债危机、“页岩气革命”、“弃核风潮”等因素的影响下,全球特别是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整体氛围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与哥本哈根会议前后的“喧嚣与鼓噪”相比,“气候变化”的话题不再热得烫手,而是似有转冷的迹象。在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有关德班会议的报道很少见诸主要媒体,这与哥本哈根会议形成了鲜明对比,一些科学家和政治家将气候变暖由一个边缘概念变为全球主流共识的努力似乎正面临新的挑战和质疑[4](P36-37)。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应用前景不明朗、相关研究资助力度减弱、公众关注度下降等因素,使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形势更加错综复杂,全球减排资金机制和技术应用的不确定性加剧。

二、“后德班时期”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动向

(一)在欧债危机和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影响下,发达国家资金支持受限

2011年以来,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酵,并加快向欧盟的核心国家蔓延。由于引发危机的制度性因素短期内难以消除,使得救助难度增大,危机存在长期化的可能性。欧债危机的阴影使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增加,欧元区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形势尤其严峻,而新兴经济体虽维持较快增长,但增速也有所放缓,这势必抑制全球能源消费,进而减少各产业部门以及交通、建筑和居民等领域的碳排放。撇开欧债危机这一特定因素的影响,从长期趋势来看,即使实施“再工业化”战略,主要发达国家也不可能依靠传统高耗能产业重振实体经济,而必然要通过开发绿色、低碳技术,并通过对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恢复经济活力。因此,主要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快速、大幅度增长的可能性减小。

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及后续的欧债危机对发达国家财政状况的影响尤为突出。目前,欧盟、日本、美国应对危机的经济刺激计划产生了大量财政赤字,而地震则给日本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灾后重建所需的巨额资金使日本政府的财政情况雪上加霜。这将使主要发达国家对本国减排的财政支持捉襟见肘,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的政府投入以及新能源市场化发展的财政补贴受限,进而对其温室气体减排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如果我国继续在提供减排资金方面施压,将使发达国家很难承受。

(二)“页岩气革命”正在改变全球能源格局,增强了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底气和实力

以页岩气为主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技术成熟,进入量产阶段是美国温室气体减排压力下降的重要原因。为降低能源外部依赖,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对页岩气开采的大量投入终于在21世纪头十年为其带来了丰厚的回报。关键技术的突破使美国页岩气已具备商业化开采能力,产量急剧扩大。2010年,美国页岩气产量达1379亿立方米,占其天然气总产量比重由2006年的1%大幅上升到23%,超过俄罗斯成为全球第一大天然气生产国,其页岩气产量为中国当年天然气总产量的1.46倍。2011年,美国已由燃料进口国转为燃料出口国,这在过去半个世纪从未有过。据预测,全球页岩油储量约11万亿~13万亿吨,而世界常规石油储量仅为4000多亿吨。按目前需求测算,页岩气将保障美国百年以上的天然气使用。到2040年,美国页岩气产量将占其天然气总产量的40%以上。随着页岩气产量快速增长,美国天然气价格大幅下降。其中,2012年1月,天然气井口价格、居民用价、商业用价、工业用价和发电用价分别比近期价格高位的2005年下降了68.2%、34.5%、25.2%、60.0%和66.2%①。天然气价格持续走低使美国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天然气替代煤炭,导致发电用能成本下降、排放减少,而且价格下降后,美国货车开始使用天然气作燃料,陆路交通部门也将减少对汽油的依赖。

虽然页岩气开采中的环境问题被一再质疑和诟病,但被称为“能源领域新革命”的页岩气成功开采使得非传统化石能源在全球能源市场上异军突起。美国页岩气产量扩大不仅有助于缓解其国内天然气供求矛盾,而且还将削弱俄罗斯、伊朗等能源出口大国的国际影响力。据美国贝克研究所的一份报告预测,俄罗斯占西欧天然气市场的份额将由2009年的27%降至2040年的13%。目前,波兰等欧洲国家正加紧页岩气开发利用,以重塑欧洲天然气市场,加拿大、阿根廷、中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在积极开展页岩气勘探开发。正如《世界能源展望》(2011)指出,全球将进入“天然气的黄金时代”。除了页岩气之外,加拿大的含油砂、委内瑞拉和俄罗斯的特稠原油等新资源可提供13000桶石油,从而增强了全球非传统化石能源的乐观预期②,而这些因素都将给世界能源格局带来重大变局。同时,作为低排放能源,天然气生产和消费增长将对温室气体减排前景产生深远影响,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美国等国家的减排压力,进而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策略。可以预见,页岩气开采将为美国左右中东、北非地缘政治添加重要砝码,成为其主导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有利条件。

(三)新能源产业需求波动,贸易摩擦加剧

根据英国BP公司的《世界能源统计回顾》,201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长15.5%,为1990年以来的最快增速,其中风电保持强劲增长,增幅达22.7%,而OECD国家仍是全球可再生能源的主要生产国,占全球产量的77.5%[5](P38-39)。虽然可再生能源产量保持快速增长,但新能源领域的投资却出现波动。以美国为例,随着天然气价格不断下降,风电和光伏发电的成本劣势进一步凸显。在日本、欧盟的技术优势和中国制造优势的两面夹击下,美国风能和太阳能产业的市场潜力被挤压,投资收益下降。同时,经济低迷导致能源需求不旺,政府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力不足。这些因素使得私人资本对风能、太阳能产业的投资热情减弱,金融危机后出现了一轮风能、太阳能投资低潮。2011年,美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投资强劲反弹,第二季度投资额达105亿美元,约占全球该领域投资的1/4。尽管投资回升,且投资者仍看好新能源的长期前景,但太阳能等新能源在美国的投资吸引力却已不如先前。

另从新能源设备国际贸易的情况来看,受欧债危机、美国天然气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发达国家对太阳能等新能源产品补贴减少,国际市场上多晶硅、太阳能电池板等产品的需求下滑,企业生产萎缩,导致价格竞争向新能源等产业蔓延,贸易摩擦开始渗透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新能源领域的贸易摩擦中,首批主要受害者仍是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2011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6家光伏企业中国输美光伏产品正式立案,这是美国首次对我国新能源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尽管2012年3月美国商务部初裁结果所征收的惩罚性税率比预想得要低,但仍产生了严重的负面示范效应。紧接着,德国太阳能经济联合会准备在欧盟27个成员国针对中国光伏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而美国也意欲对中国的风电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欧美等国采用这些贸易保护手段,不仅旨在遏制中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势头,进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分工中占据主动,而且在“双反”调查过程中,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新能源企业股价频繁波动,为国外金融资本向我国优质实体资产渗透带来可乘之机。

(四)日本强震及核泄漏事故引发“弃核风潮”

作为主要的清洁能源,核电不仅在全球能源供给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发展核电、取代传统火电还是主要排放大国减排行动的重要举措。然而,日本强震造成的核泄漏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弃核”风潮。迫于公众舆论压力,一些国家相继调整能源战略。德国政府提出“淘汰核能”,日本于2012年5月进入“零核状态”,而在全球核能大国的法国,即使日本核泄漏后对国内核电站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安全检查,其国内的电力战略也出现微调的迹象。在2012年总统选战中,奥朗德提出“将放弃单一依赖核能的政策”,并承诺当选后会把核电占电力供应的比重由目前的80%控制到50%以内[6](P30-31)。中国政府在日本核泄露后放缓了核电站的审批,对在人口稠密的非沿海地区建设核电站表现得更为审慎。

虽然“弃核风潮”对全球清洁能源市场的影响非常有限,但应该看到,除了非理性因素之外,这场风潮背后的主因是“页岩气革命”及其引发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形势的转变。在美国和欧洲,气候变化已不再是舆论的焦点,“全球变暖”也不再能够抵消对核安全的担忧。然而,“弃核”却有可能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特别是中期目标的顺利实现产生不利影响。以日本为例,减少核电利用将不仅使其完成减排25%中期目标的难度加大,而且还将导致减排成本上升,从而加重减排的总体负担,进而影响减排信心及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策略[3](P7-8)。而在欧洲,“弃核”也面临一些现实压力。关闭核电站成本高昂,而且还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德国、法国等国政府“再工业化”、增加就业等经济刺激目标的实现[6](P30-31)。

(五)技术减排难以突破

从长期来看,技术减排和结构减排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根本途径。然而,一直以来被寄予厚望的新能源技术、CCS技术、智能电网技术、核聚变技术至今仍未能在全球减排中发挥实质性作用[3](P8-9)。虽然近年来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成本快速下降,但来自《世界能源统计回顾》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可再生能源在全球电力消费总量的比重仅为1.3%,即使在政府大量补贴的支撑下,OECD的这一比值也处在2.2%的较低水平。以现有的技术路径,不仅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潜力有限,而且还带来了一些新的环境问题。再以CCS技术为例,其应用进展和前景也不尽如人意。到2035年,全球装备CCS技术的燃煤发电能力只有65吉瓦,应用CCS技术燃煤火电厂的发电量占全球发电量的比重更是仅为1%,而到2050年CCS捕集和储存的二氧化碳不过1500亿吨,且2010-2050年CCS技术应用将需要全球至少5000亿美元的巨额投资③。

新能源和CCS技术的应用进展暴露出当前全球技术减排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成本高、市场化推广需大量财政补贴、技术路径仍存在不确定性、潜在应用风险和成本被低估等方面。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全球技术减排的效果,并将制约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减排的技术支持。

三、我国气候变化谈判策略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主要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下降或上升势头趋缓,而欧债危机和全球经济复苏放缓导致其减排资金投入缩减,这些都是德班会议后“应对气候变化”话题转冷的主要原因。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形势下,一方面,发达国家的资金援助力度有所下降,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减排资金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也将使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氛围趋于理性,有助于学术界对相关问题开展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做出更加科学、客观的判断[7](P21)。同时,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关注度下降还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所处的国际舆论环境。为此,我国应抓住德班会议后出现的缓冲期,适时调整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策略及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机制发挥积极作用[8](P8-11)。

(一)采取更为灵活的谈判策略,坚持自主减排立场的同时,避免强势对话

从以往经验来看,尽管我国在气候谈判中已做出了明确承诺和很多让步,但国际反响并不理想。虽然这种国际反响背后有着复杂的利害关系,但也反映出我国谈判战术思路有一定的偏差和局限性。为此,应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充分重视谈判对手的国内舆论,在坚守国家核心利益、自主设计谈判战略的同时,以更加开阔的视野,采取灵活、理性、多样化的谈判战术,备足应对各种博弈情景的谈判预案。加强与气候变化谈判中各种利益组合的沟通,“合纵连横”,广结同盟,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

同时应该看到,今后将寻求发达国家资金支持作为我国温室气体峰值谈判的附加条件并不现实。一方面,30余年的经济持续增长使中国财富规模不断扩大,财富积累能力显着增强。金融危机后中央政府经济刺激计划和地方配套的大手笔、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份额增加、在欧洲债务危机中频频出手援助以及国内居民海外奢侈消费的表现,这些都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已不再将中国视为资金短缺的国家;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陷入日益严峻的财政困境,根本无法拿出大量资金支持中国减排。因此,在今后的谈判中,应通过政府间的框架协议,鼓励开展更广泛的联合研发和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

(二)适时推进行业减排的国际谈判,争取行业减排的主动

在节能减排指标的“硬约束”下,通过不断淘汰落后产能,“十一五”时期我国电力、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产业的转型步伐明显加快,先进产能的技术指标已经接近或超过发达国家。虽然进一步节能减排难度增大,但总体来看,目前电力、钢铁、有色等六大工业行业的碳排放仍占我国碳排放总量的50%以上,重点行业减排任务重,潜力大,政策效应明显。

德班会议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舆论压力有所减弱,这种国际氛围总体上对我国有利。为此,要正视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加快发展中期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自主减排,加强自主创新,将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作为温室气体减排的主要路径。在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实现产业结构总体升级的同时,着力突破减排的关键技术,积极应用各种技术减排手段,重点推进工业内部的转型升级,缓解工业化中后期的排放压力。同时,加强行业减排目标和技术路线的研究,适时推进相关行业减排的国际谈判,力争主导行业减排的进程,缓解总量和峰值谈判的困局。以行业减排为契机,带动国内高排放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谋求主导产业发展的更大空间。

(三)加快勘探开发,推动我国页岩气产业有序发展

页岩气开发利用及对全球能源格局和减排形势的影响不可小觑,应引起充分重视。我国页岩气储量相当丰富,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利于增强我国低排放能源的供给能力,改善能源供给结构,降低天然气进口依赖。为此,应密切追踪国外页岩气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深入研究页岩气开发利用对全球能源市场的影响,避免在这一新兴非传统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陷入被动。同时,加快出台落实《页岩气“十二五”发展规划》,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发适合我国资源条件的开采技术。制定完善页岩气产业政策,确立合理的行业准入条件,加快形成良性竞争、有序发展的产业格局。鉴于目前国际上对页岩气开采的环境影响仍有较大争议,应对页岩气开采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成本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和评估,杜绝无序开发,减少环境损害,实现页岩气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四)加强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应把人力资源保障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积极引进培养具备战略思维和眼光的决策人才、掌握高端技术的研发人才和具有国际视野的谈判人才等,逐步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和紧缺人才引进战略机制。紧密结合气候谈判进程,加强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增强谈判人员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英语表达和处置突况的能力,全面提升参与谈判官员和技术专家的综合素质,准确传递我国的谈判立场,改善谈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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