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市场环境与期货市场的关系
1.在期货市场环境与期货市场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数量比例关系
在现代市场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期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环境之间所存在的数量比例关系状况往往决定着整个市场关系的良好状态。无论是商品期货,还是金融期货其价格总量上,实际都含着现货价格二者之间的差额,构成了期货交易中的基差。这种基差一般要随着交割期的临近而不断趋于缩小。在商品期货交易过程中,基差的变动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如果基差超出了一定量的限制,那么期货市场就会由于过分脱离期货市场环境基础而发生性质上的变异,沦为纯粹的投机市场。在期货市场内部现货的套期保值业务量也要与投机业务量保持一定的比例。如果突破这种比例,便会发生两种相反的现象,如果套期保值者相对过多,就会降低期货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使现货保值业务因为难以找到承担风险的投机者而不能将风险转移出去。
2.期货市场的运行与发展是建立在市场运行实际需要的物质基础之上的
在现代市场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期货市场价格与期货市场环境价格之间的关系是现货价格是期货价格变动的基础。而期货价格则在基本反映期货市场环境价格变动趋势的前提下,通过对期货市场环境供求的调整作用而不断地使现货价格逐步趋于均衡。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开展显然必须以期货市场环境为基础,在期货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现货或实物的交割是联结期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环境的纽带。
3.期货市场的产生是期货市场环境不断进行外延扩张和内涵深化的结果
就交易方式而言,期货交易是从现货商品的现金交易发展而来的。由于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而显示出的交易方式的有限性,以及由于这种有限性所带来的商业危机可能性,共同引发了商品交换中的时间性矛盾和空间性矛盾。随着这种矛盾的不断尖锐与激化,导致了远期合约交易方式的产生。由于市场范围的不断拓展,商品交易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经常出现价格变动很大的现象。远期合约交易的双方经常因为价格的变动而违约,从而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
二、期货市场环境对期货市场发展的影响
1.期货市场环境的不完善限制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在过渡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期货市场根据市场改革需要形成之后,期货市场环境与期货市场之间就产生了相当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一方面原有的价格制度和风险配置方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让位给市场制度,具有独立利益、承担市场风险的厂商主体构成了期货市场制度的需求力量。为这一新型市场组织形态的确立和发展创造了合理性;另一方面双轨并存的特点和制度转换的不均衡性又决定了对应期货品种的现货商品、金融工具和现货金融商品在价格形成过程中总要受到程度不同的行政干预。由此造成的期货市场环境的价格扭曲,必然要影响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分散风险功能,使得期货市场参与者受到限制期货市场的流动性不高。
2.期货市场环境的发展程度制约着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水平
期货市场环境的规模大小、成熟程度、资讯条件、基础设施和统一性都会对其功能造成一定影响。
2.1从期货市场的产生过程来看,它是为了以一种交易成本更低的市场形式和机制解决期货市场环境流动性差、价格风险过于集中等矛盾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期货市场环境发展过程中,这些矛盾的尖锐程度以及解决这些矛盾的迫切性,从根本上决定着确立期货市场制度的必要性。期货市场环境所存在的价格风险问题,事实上限定了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
2.2虽然期货市场环境达到一定规模之后,不一定必然要求有期货市场与之配套但期货市场的发展规模和其功能实际发挥的程度,却要受到期货市场环境发展规模的制约。在期货市场环境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国内市场的统一性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虽然回避市场风险的要求可能十分强烈,但期货价格会由于市场分隔、辐射范围有限、综合的信息不够充分而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发现价格的功能就不会很强。
2.3期货市场环境的资讯条件和基础设施状况同样制约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分散风险功能完全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充分发挥这些功能,要求市场上的现货和资金具备很高的流动性,要求具备较为完善的通信设备、自动报价系统、市场交易场所和设备以及货物储运设施。但由于技术上和体制上的原因,在现货和资金的流动受到阻滞的情况下,发育不良的期货市场环境就必然会给实盘的仓储、运输和交割带来诸多不便和限制。这些情况无疑会加大期货市场的运行风险从而不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功能。
3.期货市场环境结构的状况限定了期货市场的功能边界
期货市场环境结构的不完善性为期货市场的实际功能和现实运行效果限定了一个难以逾越的边界。在期货市场环境结构相对完善及数量风险和收入风险能够得到较好吸收的情况下,期货市场的积极功能就会显著地呈现和发挥出来;在相反的情况下,期货市场分散风险的功能就会因市场结构的严重缺陷及数量风险和收人风险的加大而难以正常地得以发挥。在期货市场环境不发达的条件下,能否开展期货交易,是否应当等到期货市场环境发育完善后再开展相应的期货交易。笔者认为一个市场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市场的客观需求,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短期内市场需求可能被压抑甚至被异化,但这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其先例不胜枚举。
三、结束语
不可否认,制约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瓶颈依然存在,检讨有关法律法规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其在治理整顿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的否定。由于《期货法》尚处于起草和研究阶段,目前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9年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探讨期货法规特别是条例的修订,我们不能脱离当时期货市场高速、盲目和不规范运作的背景,时过境迁,从治理整顿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改革、入世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的需求角度重新审视法规的部分条款,我们也同样不能否认法规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有些条款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已经不符合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甚至制约了期货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天我们思考期货法规的清理与修订,正是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历史的“扬弃”。“法制作为经济生活的记载,总是植根于一定的经济生活而又落后于变化的经济生活。”(马克思语)通过法制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格外关注的课题,期货市场法制完善只是法制落后于众多现实需要的缩影而已。本文拟从期货市场发展的角度阐述我国期货立法的完善。
一、期货市场的三级管理制度
无论欧美还是亚洲国家,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第二个层次为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三个层次为国家的宏观管理。……2
(一)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学古老而常新的课题,经历了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两大截然对立的兴衰交替史。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争论的已不是国家是否可以干预市场的问题,需要回答的是干预什么,如何干预的难题。作为后发国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呼唤有限政府的建立。3打破政府全能的权力结构,把微观经济活动交由市场调节,是“有限政府”第一要义;重视政府的作用,但不让政府取代市场,而是要求国家在市场经济稳定运行这一更广泛的意义上提供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4党的十五大有关“政府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主张事实上为我们理解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提供了很好的注脚。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奉行“市场化改革”的清晰思路,明确提出按市场化原则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及时调整法规、政策,以适应期货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需要,从这一角度来看,市场化有助于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和监管层明晰改革重点。5
因此,在期货市场发展的问题上,一方面,有必要强化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的权限,减少因部门协调造成的低效,在国务院领导下,授予证监会在期货市场发展问题上的决策权,通过政府制度创新推动市场化进程,把工作的重心由对期货市场消极作用的防范和限制转变为侧重对市场的培育和引导。另一方面,如果说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维护公共利益是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的话,那么在期货市场整顿规范后,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证监会既然定位于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而非主管部门,决心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并上升到关系期货市场存在、发展前提和基础的重要高度来认识,那么在期货立法问题上亦应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优先的指导思想。6对此,可参照证券立法,将《条例》第一条表述为: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毕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期货市场的基石,是期货市场秩序稳定的保证,次序的位移旨在说明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格外优位保护的必要。
(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政府广泛监管权限的行使,并不凡妨碍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需要加深认识的是,协会对其会员的监督和自律管理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监管部门无法代替的。”7国外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行业的自我管理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主要以“协会”或“联合会”的形式出现,专注于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譬如美国的全国期货协会(NFA)即是由美国期货行业和市场用户共同支持、共同参加的自我管理组织。中国期货市场从1995年7月20日着手筹备期货业协会到2000年12月底正式成立,整整历经六年时光,期间期货市场的不规范无不与第二层次――协会自律管理体系的缺失紧密相连。尽管期货业协会已经成立,但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其法律地位急待肯定;此外,为加强协会的作用,建议在现有的8项职责权限外,赋予其以下权力:①提出期货交易管理新规则的修正方案,请求政府批准实施;②有权要求对会员进行财务监察和业务监察;③基于期货行业特殊的专业性,参照国际惯例,探索仲裁法的修订,赋予协会独立的仲裁权。8
(三)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商业道德对人们的约束,从根本上说是市场长期利益对人们的约束”。9期货交易所的第一线监管,是期货市场管理的灵魂。交易所日常自我管理主要通过章程、规则和办法来进行,譬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规则多达3314条,10看似繁琐却有效地维系着期货市场的生存。从当前我国有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来看,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入手改善自我管理能力:①网络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机遇、投资活动的自由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使传统会员制交易所面对的垄断市场和交易非自动化的基础不复存在,公司制已成为越来越多交易所的选择。11期货交易所长期以来虽然作为企业看待,但一直受非盈利的限制,严重削弱了企业提升技术手段、改进自身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期货交易所,在建立真正的会员制的基础上,俟条件成熟时明确交易所的盈利性,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适时选择上市募集资本,应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带来的挑战。12同时,期货交易所在市场监管的核心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可比照证券交易所,赋予其享有更广泛的监管权力和相机处理权限。②从结算体系来看,顺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引进统一结算制度迫在眉睫。完整、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有赖于独立于交易所的清算公司和担保公司(或合而为一)的建立,形成交易所、清算公司和会员三者之间的三角制衡模式,使其承担结算、风险管理和履约担保功能。③根据现实情况和发展需求,适当时机将交易所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增加风险分担的层级。在吸纳、批准结算会员的标准上,综合考察信誉优良、资
本雄厚、组织机构健全、经营业绩上乘的会员的基本情况,按结算保证金制度的规定向结算所缴纳保证金。通过结算会员制的实施,使交易所直接面对众多会员进行交易风险控制变成只对少数会员进行资金控制和结算,既降低交易系统的运作风险,又可有效提高交易系统效率,强化市场监管,防止违规行为,期货市场的健康运作就得到了保证。13《条例》第8条有关期货交易所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的简单划分亟待改进。二、期货品种创新与新品种上市机制改革
(一)期市的品种创新
1、国际期货品种创新的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业越多,就越需要品种丰富、功能齐全的期货市场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全球商品期货市场经过150年的发展,目前共有商品期货和期权93类商品267个品种。以美国为例,早在19世纪后半期就先后上市了谷物、棉花、咖啡、可可、柑橘等多种农产品。进入20世纪,期货市场的品种创新进入工业领域。1971年以后,相继推出的外汇、利率和股指三大金融品种更是将期货市场蓬勃的生命力一览无遗。14一定意义上,上市品种的多寡直接关系到交易所竞争力的高低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上市品种的开发成为期货市场重点关注的课题。
2、尽快开发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形成大品种为主,大小品种共存的合理布局。15我国期货市场十一年试点、期间七年整顿的艰苦历程从侧面说明: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的规范整顿已基本到位,期货市场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有利于步入高速发展快车道的深刻变化,这一趋势伴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更加明显。面对入世给中国农业、工业及服务业带来的巨大价格风险和激烈市场竞争的挑战,我国期货市场有限的几个品种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期货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行业的自身发展,期货市场的品种创新成为当务之急。当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的品种太少,结构单一,保留下来的12个期货品种中只有7个挂牌交易,至于活跃品种就更少了。由于缺乏国民经济风险规避急需的大宗农产品(如玉米、大米等)、战略性品种(如线材、石油、贵金属),国际商品市场由供求关系引起的经常性的大幅价格波动往往给中国农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要求我们积极推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尽快上市交易如玉米、大米、棉花、白糖、石油等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比重或有较大的影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16
3、稳步推进金融期货品种。离开占80%份额的金融期货品种,期货市场可以说是不完整的金融市场。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在1996年叫停金融期货之后至今未恢复交易。适时推出金融期货品种,有利于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我国证券市场潜伏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提醒我们:没有股指期货作为证券的避险工具,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保险、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大规模入市将承受单边作多的巨大风险;周边国家和地区正拟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必然对中国股票现货市场构成影响,加之股市近期的深幅调整使股指期货呼之欲出;17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将加大金融机构对分散利率风险的需求,呼唤国债期货的诞生;综合国力的增强使人民币最终走向自由化成为时间问题,当人民币成为硬通货时,开展外汇期货交易对于巩固我国经济地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管理层酝酿推出股指期货品种时,我们应当从法制创新的角度为金融期货的推出扫除法律障碍,建议修改以下相关法规:①《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实际上排除了允许证券进行期货交易的可能性;第36条禁止券商向客户融券的行为又从理论上否决了单只股票的期货交易。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明文排斥金融机构作为交易适格主体的可能性,很难想象,缺乏众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市场的规模、功能和风险控制会尽如人意。法律上的障碍不解决,股指期货这一有望率先推出的金融品种就不可能面世。18
(二)新品种上市机制改革
尽管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新品种呼声高涨,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令人遗憾的是受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制约,新品种的上市受到限制,有关品种上市机制的改革刻不容缓。
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和1999年《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获得上市、终止、取消和恢复期货品种的资格和权力。但实际运作决策程序复杂,过程冗长,三年来,中国证监会并未获得新批一个新品种的权力,以致有学者喟叹:“当年暂停期货品种由国务院下文,新批期货品种是否还应由国务院下文。”财经杂志2001年5月号报道,中国证监会曾经希望获得审批期货品种的权限,但上报国务院后,一直尚无定论。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没有真正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值得深思。
在这方面,日本10年前修改《交易所法》,从严格限制期货市场转变到发展期货市场的经验措施或许能给我们以启迪:过去日本一直实行“有益论”,即必须证明上市新品种对社会是有益的,然后报期货市场政府主管部门部长批准实施。1990年以后,将上市期货新品种由“有益论”改为“无害论”,即交易所根据发展需要,可先行试验上市任何期货新品种,经过两年试运行并论证对社会无害之后,再报政府主管部门部长批准正式上市,这样极大简化了上市程序,提高了市场效率。19美国也采取了类似作法,政府把重心放在新品种上市规则的制定上,而把开发、决定新品种的权力赋予交易所,当市场有较大需求时提请CFTC批准正式上市,推动了期货市场的高速发展。20
为完善期货品种上市体制和上市方式,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期货品种上市决策制度:
1、出于过渡考虑,先专门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其成员由证监会、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等部委代表及行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以投票方式审批交易所提交的申请,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对拟上市品种进行论证和审批,写出书面反馈意见。如未获通过,应在书面反馈意见中说明不批准原因。需要声明的是,这一做法只是权宜之计。笔者认为,面对迫切发展期货市场的新形势,期货监管层保持适度的宽松是宏观规制高水平的艺术体现。
2、试行品种上市由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可以预见,市场化将成为未来期货市场长期发展的潮流,交易品种的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应由市场决定而非政府判断。建议授权交易所并由交易所通过在内部设立新品种委员会,负责开发对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需求强烈且具有投资价值的期货品种,设计科学的标准合约,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品种的发展潜力作出合理的预测,报经证监会核准后即可上市交易。我们没有必要担心实行期货品种核准制后,品种过多过滥的历史会再度重演,毕竟期货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已非90年代初期可比,加上出于形象、效益的考虑,交易所没有理由不谨慎从事。建议参照我国股票市场的做法,在《条例》中增加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21依法审核交易所品种上市申请。品种上市审核委
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品种上市申请进行表决,要求经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方能通过,并提出审核意见。三、期货经纪公司组织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
期货经纪公司作为期货市场最具创新意识、最具活力的重要市场参与者,走过了十年的风雨历程,曾经经历了无序发展与治理整顿两个阶段。当期货市场新一轮勃兴机遇来临时,能否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公司组织管理模式,是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盛衰兴败的重要保证。22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期货经纪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良好的业务服务是期货公司管理的永恒主题。由于受组织制度和业务范围的束缚,期货经纪公司在资本市场迅猛发展的浪潮中相对显得裹足不前,与期货市场宏观基本面回暖的背景极不相称,急需改善:
(一)借鉴证券公司的组织模式,建立期货公司新型组织形式。
1、实行分类管理。在考察期货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无形资产、交易活跃程度、持续经营状况、规则遵守情况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探索综合类期货公司与经纪类期货公司的分类管理。加快期货经营机构的结构调整,形成以少量规模大的综合类公司为骨干,以经纪类期货公司为补充的稳定结构。23当前我国期货公司的实力很难适应今后期货业的发展需要。据统计,在全国近200家期货经纪公司中,8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刚好达到《条例》规定的3000万元的下限。因此,在考虑综合类公司的设立标准时,建议规定如下: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③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分离的分业管理体系;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至于经纪类公司最低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下限。此外要求:①期货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和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字样;②为维护交易安全,经纪类期货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以示区别。
2、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增资扩股,兼并重组,为提升期货公司的整体实力创造法制条件。根据保险、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其资金运用不得投资于实业,其中当然也包括期货行业。24此外,《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禁止外资参股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25一定程度限制了期货经纪公司筹资渠道,不利于改善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的弊端。中国入世使我们清醒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特别是商事法存在着与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按国际社会认同的全球经济规则运作,摒弃不合时宜的“中国特色”。为壮大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实力,建议:①尽快出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控股集团的形式介入期货业;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适当时间参股期货公司,但持股比例不超过33%。
(二)明确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条例》和四个配套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倍受争议的期货市场给予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探讨期市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另一方面,对期货公司各项限制条款共同作用的结果,使期货公司成了不伦不类的“四不象”:理论上属于金融业,但不属于央行管理;宏观规制纳入证监会序列,但无任何金融权利;会计核算执行饮食服务业而非金融服务业会计制度,但又不同于一般服务业;无贷款权也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连一般企业具有的“国民待遇”都无法享受。
(三)积极拓展期货经纪公司的多种业务。目前经纪公司受法规限制,只能从事期货经纪(),26品种的缺乏加上业务的单一,造成市场的长期低靡。要使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有必要打破《条例》第25条规定限制,扩大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使综合类期货公司除经纪业务外,有望从事期货自营、委托理财、设立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和期货基金管理公司等业务。
(四)开展境内业务的同时,稳步推进境外业务的开放。①优先考虑选择部分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综合性期货公司国内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27建议允许有迫切需求的国有企业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适当时机放宽《条例》第49条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规定。28起步阶段,国内期货公司成为境外期交所和结算公司的会员难度较大,可先选择国外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期货公司或国外期交所的一级会员作为二级,时机成熟后再有限度地开放国内期货市场。②借鉴证券业作法,允许交易所试点吸收境外期货公司作为特别会员,经批准从事某些品种交易。29③选择少数综合性期货公司接受境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组建中外合资期货公司。④开放初期,采取符合资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直接投资国内期货市场。
四、为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期货市场为套期保值者提供了发现合理价格与风险规避的功能,但如果市场集中交易聚集的风险不能有效分散至投资者和投机者,则将导致整个市场的失衡,其中一重要原因在于市场投资主体的缺陷,即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之间的不合理结构。30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中,若套期保值者所要转移的风险远远大于投机者或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能力,必然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市场流动性差;反之,若套期保值者所要转移的风险远小于投机者或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能力,那么期货合约仅仅成为一个过度炒作、投机的符号而酿成风险。31目前,中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严重缺乏,不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如何为机构投资者入市创造法律条件,是稳步发展期货市场,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重要保障。
(一)积极培养套期保值者,改变不合理的投资主体结构。除了加强套期保值功能的宣传,必须从制度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措施吸引保值者入市。32套期保值的风险相对小于投机风险,但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在保证金管理方面并未对套期保值头寸与投机头寸进行区分,影响了保值者入市的积极性,导致市场弥漫浓重的投机气氛。因此,可考虑为保值者降低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的标准,在手续费的收取方面适当有所倾斜;进入交割月份后,对保值者不再追加保证金,为其节省流动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除此之外,现代企业的流动资金绝大部分是信贷资金,而企业资金“瓶颈”问题一直制约套期保值的规模,我国应借鉴美国作法,鼓励农场主、农民入市作卖期套保,并提供信贷资金或财政资金支持以锁定经营风险。《条例》第47条既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参与期货交易,也不允许金融机构为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提供担保。33应尽快纠正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不予区分的“一刀切”的做法,鼓励银行将资金贷给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
(二)改革财务会计制度,平衡现货盈亏和期货损益情况。套期保值者参与市场的目的不是追求额外利润,而是通过买卖种类、数量相同,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交易来锁定成本,从而确定预期利润。34对套期保值者来说,无须关心现货价或期货价的涨跌,因为保值的结果
不是现货亏损期货盈利就是现货盈利期货亏损。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不配套,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分别核算,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考核时,只注意期货帐面发生的亏损,而忽视统计现货交易实现的盈利,从而损害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积极性,有必要在综合考量现货和期货交易最终损益的基础上评判保值者的经营绩效。(三)逐步放宽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其行为能力可以有强弱之分,但权利能力却无高低之别。换言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重心不在于对市场过程进行干预,也不在于对市场竞争后的结果进行调整,而在于进入市场前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地位的安排上。35就期货市场而言,国有大中型企业更是套期保值的主要需求者,套保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保值的需求不够而在于现行制度的失范:《条例》第48条限制国有企业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并且品种仅限于其生产经营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仅禁止了自营业务的开展,并且严格限制了套期保值的范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究竟是特殊企业还是一般企业?如果承认国有企业为一般企业,就应该赋予其与其他企业同场竞技的权利,不仅可以套期保值,而且可以投机。36国有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既是不断强化市场风险意识的过程,又是不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过程,国有企业没有理由不利用这一市场。
(四)为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入市创造条件。我国期货市场资金量大约为80亿元,相当于一只开放式基金的规模这与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密切相关。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投资公司进入期货市场无法律障碍,但缺乏法律明确、肯定的支持,反映了转轨时期制度上的空白。理论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期货市场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37但实际上,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业务中并不包含期货交易,并且事实上并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排除了把期货交易作为投资组合的工具。这些规定限制了期货市场资金来源的渠道,可从三方面入手解决:①把期货合约与股票、国债及公司债券并列作为重要的投资工具,赋予期货业适当的法律地位;②基于期货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管理和运作上的相似性,作为过渡,可放开其投资范围,准许进行期货投资并对比例作一定限制;③培育规模性的专业投资商,在即将出台的《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期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作,直接以期货合约作为投资对象和避险工具。38
总之,中国期货市场的根本出路在于总结历史经验,走出经营误区,合理定位职能,这无疑是一艰难曲折的历程。期货业困境的摆脱不仅需要全体业内人士积极投入改革和勇于开拓创新,而且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法制的有力保障以及投资意识的大力普及。唯此,中国期货业才能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1田源:《期货市场是一个风险管理市场》,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8日,第10版。
2参见常清主编:《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
3刘军宁:《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载于《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85页。
4章谦凡着:《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5页。
5杨迈军:《积极稳健地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载于《中国证券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一版。周小川主席的论述至今令人耳目一新:市场能决定的尽量让市场决定,政府应当作裁判员,不能作运动员,必要时客串一下教练员形象地阐述了政府的角色定位。
6黄永庆主编:《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31页。周小川:《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国证券报》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7周小川:《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国证券报》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8譬如美国全国期货协会建立了统一的仲裁系统,负责会员之间的纠纷处理,并有一裁终局之效力。相关主张可见文海兴:《我国期货专业仲裁机制与立法方向》,载于《中国期货》1995年第8期;查松:《中国期货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硕士论文。
9参见《金融服务法导论》,转引自吴峥:《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博士论文,第28页。
10转引自赵杰主编:《期货交易指南》,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第212页。
11近年来,全球各大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改制与上市如火如荼:进入21世纪,马来西亚吉隆坡股票、期权及金融、商品及货币交易所(COMMEX)合并上市;新加坡交易所实现上市;2001年6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1年9月中旬,日本东京交易所股东大会决定开始公司化改造,力争成为上市的公众公司。
12《条例》第7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从《条例》有关自律性管理的规定来看,交易所的非赢利性与企业法人地位界限模糊,有待法律的明确。
13期货交易结算的原则是指所有期货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交易会员成交,由结算会员担保和结算,只有结算会员才能与交易所结算部门直接结算。美国11家主要期货交易所基本形成分三个层次的结算系统,即期交所的结算部门与结算会员、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三级结算。详见陶菲、李经谋主编:《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426页。
14转引自郭晓利:《经济发展与期货品种创新》(上),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15童宛生等着:《中国商品期货价格形成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58条。
16周小川主席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指出:期货市场要为国家农产品政策的调整提供依据和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而有效发现现货市场价格,保证多层次市场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品种丰富、功能完备的期货市场。
17这方面的文章信手拈来:常清:《资本市场呼唤股指期货股票期货》,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0月17日第13版;常清:《推出股指期货时机成熟》,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2月10日第13版;夏海:《股指期货适时推出利国利民》,载于《期货日报》2001年12月3日第4版;鲍建平:《股指期货与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分析》,载于《国际金融报》2001年12月18日第1版。
18王连洲:《场外交易和做空机制将写进〈证券法〉》,参见《中国证券报》2001年11月28日第1版。
19参见郭晓利:《加强和改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期货日报》2001年11月22日第4版。
20(美)达瑞尔着,段庚清译:《美国期货市场》,山西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369页;另参见王学勤:《芝加哥期货市场概况察访》(一),载于《期货日报》2001年12月4日第4版。
21《证券法》对审核委员会设立、职能、组成、工作方式、参与人的义务及政府职责均有详细具体规定,并专门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作为配套,这可为建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提供借鉴,但审核与审批的界限依然有待明确。参见吴弘主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
的法律调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69页。22李亚光:《中国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载于《财经研究》2001年第6期。
23杨迈军:《积极稳健地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3日第1版。
24故实践中采取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如上市公司或集团公司)同时控股期货公司来绕开证券公司投资于期货公司的法律禁令。2001年下半年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尽管赋予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借壳”权利,但由于离法规的正式出台尚有时日,多数公司在等待政策面的明朗再着手。
25《办法》第9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第30条不允许期货公司增资扩股引进外资股东。
26《条例》第25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第29条、第30条实质上禁止期货经纪公司自营和资产委托管理的可行性。
27严金明:《期货市场国际化前景展望》,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28尽管2001年5月,国务院5部委联合颁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交易,开启了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大门,但让国内企业到国外找商一方面比较烦琐复杂,另一方面极易暴露商业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这类事件是有历史教训的。故为期货公司发“出国护照”是必由之路。
292001年12月13日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这可为期货交易所今后吸收特别会员提供借鉴。
30姜辉:《对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思考》,载于《金融科学-中国金融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31杨永清:《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56页。
32陶菲、李经谋主编:《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74页。
33法规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无非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其实对于套期保值者来说,尽管面临基差变动的风险,但相对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的起伏毕竟轻微得多,是可以控制的风险,金融管制应当区分套期保值与投机。参见李扣庆主编:《商品期货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5月第1版,第118页。
34徐家力等着:《期货交易法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6页。
35周小明等:《法与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39页。
36李亚光:《中国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载于《财经研究》2001年第6期。
【关键词】期货投资基金我国期货市场发展
一、期货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显示,全球市场中的基金总额已经达到了23万亿美元,期货投资基金本身的出现就是应对资金市场风险管理,同时还对期货市场基础已经期货相关规范问题提出了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于期货市场发展来说,期货投资基金通过完善化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为更多的期货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投资平台和投资机遇,保证投资者在进行期货投资的过程中,能够更加完善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
(一)清理整顿任务基本完成
目前我国的期货业发展已经逐渐的完善,从期货市场本身的发展来说,通过进行摸索和规范化的清理整顿,期货市场规范化程度提升发展十分迅速,在法律、规范以及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升。现今,我国的期货市场已经逐渐形成完善化的交易、风险监管制度,通过平台的完善化发展,能够有效实现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二)实践造就了一批专业的期货管理与投资者队伍
现今,我国的期货企业已经超过了250家,期货经纪企业的最低注册标准也上升到了叁仟万元,同时对于期货经纪公司提出的不可进行自营业务操作和从事的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经济公司的发展风险,此外,就是期货企业通过长期的发展和实践,培养了一批专业化技能和水平较高的期货管理团队和投资者,目前,我国金融工具存在着较为单一化的问题,金融市场还处于严重不稳定的发展阶段,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对金融工具进行整合发展,实现期货基金。
(三)期货市场达到一定的发展规模
我国的期货市场经过长期的恢复发展,大连、上海以及郑州三大期货市场开始进行稳定的发展,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期货基金市场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以及坚实的经济基础发展背景下,开始受到很多投资者的亲睐,更多的投资者愿意进行风险投资,期货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平台,但是,我国目前的期货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结算,在金融法则、相关规范以及金融工具的选择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同时很多的规范化行为以及准则等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化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而言,需要从投资者、期货市场本身以及相关的监管单位多个角度进行共同维护和发展,通过多方面的建设发展,实现我国期货基金投资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的有效提升发展。
三、中国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有利因素
(一)利用后发优势
目前,我国的期货基金市场可以通过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经验进行学习,通过利用国际市场期货发展的经验、教训等进行进一步的发展。
(二)社会资金充足,有进入期货市场的欲望
现今,我国整体来说射虎资金十分充足,投资欲望十分强烈,目前,我国基金中的三分之一资金都是属于保险公司的投资项目,期货投资者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同时风险管理工具必不可少,因此,期货投资基金开始逐渐成为投资者新的创意需求,只有保证整个平台获得充足的资金,才能够实现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四、设立期货投资基金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期货市场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通过期货市场投资结构的科学、有效的改变,能够保证机构投资者转向投资主导地位,由于机构投资者本身在进行实际期货投资过程中较之个人投资者来说更加理性化,因此其投资决策一般都是基于技术化的理性层面上实施、决定的。此外就是期货投资基金能够在期货市场同社会两者之间承担保护作用,有效避免期货市场风险对社会稳定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保证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保护期货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期货投资基金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同投资大户相比较而言,在投资手段、成本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发展劣势,同一般的个人经纪人投资相比较而言,期货投资基金目前在我国的投资市场中有着较为明确的法律地位,因此,投资者在进行实际投资发展的过程中现任何的违规行为,投资者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进行自身合法利益维护,因此,期货投资基金在投资方面能够更加安全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免于受侵害。
(三)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创新发展
我国期货投资在进行实际发展的过程中,除了积极的进行国外先进期货投资经验学习之外,同时还需要有效的结合自身期货的发展现状,开辟一条适合我国特殊投资国情的期货投资基金发展道路,实现我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化发展目标。
五、总结
现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闲置资金开始不断的增加,闲置资金为人们进行期货投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对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来说,我国国内市场容量较大以及民间资本充足等条件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中大部分都是以小户的投资者为主,因此在资金实力以及整体的投资水平方面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很多的规范化行为以及准则等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化的发展。同时针对期货市场的维护和规范发展来说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本文主要是针对目前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我国期货基金的有效结合发展,最终实现我国期货市场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巍.我国期货投资基金运作和监管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2]杨静.期货投资基金的功能及在我国的前景研究[D].中南大学,2007.
[3]刘喜民.我国期货市场亟需期货投资基金[J].经济研究导刊,2009,35:167-169.
近年来,中国期货创新不断,而其规范始终以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为基础,其法律位阶和效力不够,不能满足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深层次法制需求,期货市场发展亟须一部基本法作为长远发展的法制保障。
近年来,期货市场更是持续稳定规范发展:
一是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如2012年期货市场成交14.5亿手,同比增长37.6%;成交金额171.1万亿元,同比增长24.4%。
二是期货市场品种结构日趋完善,2010年成功推出股指期货,结束了中国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的历史。
三是期货品种数量不本文由收集整理断增加,如过去五年来新上市了13个商品期货品种,目前期货品种涵盖了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金融等国民经济的主要产业和金融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商品和金融期货品种体系。
但期货市场始终以《条例》为基础进行规范,存在诸多问题,满足不了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创新发展,《期货法》制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条例》法律位阶较低,规范内容有限,无法满足期货市场规范发展需要
目前,期货市场形成了以《条例》为中心,两个司法解释、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自律规则组成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但期货市场法律体系位阶较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中国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fsap)中,明确指出中国期货市场的法律层级不够。
同时,《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囿于《立法法》的规定,缺少对期货市场基础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也无法实现期货市场特别制度与《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等普通民商事法律的协调。
(二)中国期货市场实现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需要《期货法》提供法律支撑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期货市场已经从盲目发展阶段”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阶段”,亟须《期货法》支撑期货市场,以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的转变。
一是伴随中国股指期货推出并历经市场检验的若干制度创新,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分级结算制度等,亟待以法律形式加以吸收和固化。
二是近年来,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参与期货市场的限制逐步放开、期货公司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市场混业经营”初露端倪,需要《期货法》对混业经
营监管作出前瞻性规定。
三是为了提升中国对原油、铁矿石等国际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保障中国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期货市场将进一步创新发展有关铁矿石、动力煤等战略性期货品种,加大对碳排放权、指数、期权等新兴交易工具的研发,需要《期货法》从基本制度上予以保障。
(三)要处理好证券与期货监管的边界,需要《期货法》予以厘清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关系
1.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运行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1)期货市场的产生是现货市场不断进行外延扩张和内涵深化的结果。就交易方式而言,期货交易是从现货商品的现金交易发展而来的。由于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而显示出的交易方式的有限性,以及由于这种有限性所带来的商业危机可能性,共同引发了商品交换中的时间性矛盾和空间性矛盾。随着这种矛盾的不断尖锐与激化,导致了远期合约交易方式的产生。由于市场范围的不断拓展,商品交易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经常出现价格变动很大的现象,远期合约交易的双方经常因为价格的变动而违约,从而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最终缓解,是通过商品交易合约的标准化,通过专门交易商品合约的有组织的市场的建立得以完成的。这种有组织的市场就是以交易所为核心的期货市场。
(2)期货市场的运行与发展是建立在市场运行实际需要的物质基础之上的。在现代市场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期货市场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是,现货价格是期货价格变动的基础。而期货价格则在基本反映现货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货市场供求的调整作用而不断地使现货价格逐步趋于均衡。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开展显然必须以现货市场为基础。在期货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现货或实物的交割是联结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纽带。因为交割本身既是期货市场的组成部分,也是现货市场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期货市场落在现货市场上的那一部分。可见,现货交割的必要性在于使期货价格最终能够复归于现货市场价格,从而使现货市场真正成为期货市场运行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3)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数量比例关系。在现代市场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所存在的数量比例关系状况,往往决定着整个市场关系的良好状态。无论是商品期货还是金融期货,其价格总量上实际都含着现货价格,二者之间的差额构成了期货交易中的基差。这种基差一般要随着交割期的临近而不断趋于缩小。在商品期货交易过程中,基差的变动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如果基差超出了一定量的限制,那么,期货市场就会由于过分脱离现货市场基础而发生性质上的变异,沦为纯粹的投机市场。在期货市场内部,现货的套期保值业务量也要与投机业务量保持一定的比例,如果突破这种比例,便会发生两种相反的现象:如果套期保值者相对过多,就会降低期货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使现货保值业务因为难以找到承担风险的投机者而不能将风险转移出去;如果投机者相对过多,就会增大期货交易中的非理性行为,使套期保值者难以追寻到真实的保值部位,从而降低期货市场对于现货市场运行风险的回避程度。
2.期货市场能够引导和调节现货市场的发展
期货市场的发展要以现货市场为基础,但是,一旦期货市场在现货市场内在要求的推动下得以形成和发展起来,它就会反作用于现货市场,并通过其独特的经济功能来能动地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运行和发展。这种调节和引导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交易者套期保值从而锁定成本,来实现对现货市场的调节和引导。在现货市场上所形成的价格,无论是依靠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所形成的计划生产价格,还是在完全自由竞争市场形成的市场自由价格,都是一种信号短促的现货市场价格。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府的行政性干预约束一旦背离市场价值规律,生产者受物质利益关系的引导,必将或明或暗地、迅速地改变其生产经营的方向和生产结构,从而使全社会的生产过程深深地陷入“提价——多产——降价——少产——再提价——滥产”的经济震荡之中。在后一种情况下,现货市场自由价格作为一种即期市场上产生的完全受市场供求支配的自由生产价格,是一种波动性更大,有时甚至使有生产经营经验的厂商也目瞪口呆的短期市场价格。这些生产经营者充其量只是这些价格的接受者,它们只能跟着短促的现货价格信号走,因而往往使生产经营活动滞后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波动性和震荡性。这种波动性和震荡性的直接原因是厂商的生产经营成本事前无法确定。正是这种生产成本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和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发展期货市场,通过期货市场当事人之间公开竞价、公平交易,在买进同一种现货商品的同时,卖出相同数量的期货,进行充分的市场选择和合理的套期保值,便可达到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锁住预期经营成本的目的。也正是由于期货市场具有这样一种经济功能,才形成了期货市场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功能和机制。
(2)通过对未来价格的预期作用来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在不存在期货市场的情况下,现货市场上的商品价格不仅具有短促性和易变性,而且市场价格的形成过程以及价格本身的传播信号还具有分散性、不确切性和滞后性。这些问题对于企业来说,都是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种内在风险,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效。而在期货市场出现以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在期货市场上,直接进场代表交易人士进行交易的是具有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出市代表。这反映出期货市场的有组织性和入市的严格性。在期货交易场所内,出市代表直接接受其公司在场外的经纪人与客户所发出的期货买卖指令,在场内按照时间优先、自由竞价、自动撮合的原理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易。这里,交易场所实际上就成了众多买者和卖者的集合地。这些买者和卖者通过下达交易指令,把自己关于现货市场商品供求关系及其变动趋势的判断送至场内,由此期货市场也就成了众多影响现货市场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因素的集合,从而形成了一种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商品供求关系及其变动趋势的期货价格。越是接近实物交割期,这种价格的预测性、公开性、连续性和真实性就越明显。这也就是所谓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的基本内容。期货市场正是通过这种价格发现机制来综合、加工、处理、认定和传播两种性质的市场信息,发挥其对现货市场的引导作用。
(3)期货市场又是通过自己的交易规则来实现对现货市场的调节和引导的。如前所述,期货市场是一种有组织的现代市场,在这种市场上,市场交易主体的充分自主行为与市场整体的高度组织性是有机地和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这就是说,市场当事人在从事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可以完全凭自己的主观判断行事。然而,这并不表示市场当事人(出市代表、经纪人和场外交易人士)可以完全不顾及市场的交易规则而随心所欲地行事。恰恰相反,交易规则是一切交易人士所必须认真遵守的。例如,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中规定,当一种期货商品的价格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上涨或跌落至某一种价位时,为了避免因期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而导致现货市场供求关系过度震荡,交易人士就得暂时停止交易。这样一来,交易当事人便可面对现实,进行一番冷静的思考,然后继续开始新一轮理智的交易。这实际上是把本来要在现货市场上进行的交易前移到了期货市场上。期货市场不仅减缓了现货市场运行的冲突和矛盾,而且降低了现货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起到了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作用。
影响期货市场发展的现货市场因素
1.区域市场发展不平衡,影响到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论文关键词:羊群行为,大豆期货市场,豆粕期货市场,玉米期货市场
1.引言
随着行为金融学的兴起,对金融市场中的羊群行为研究也就成为现代金融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羊群行为(HerdingBehavior)一词源于生物学对动物聚群特征的研究,指动物(牛、羊等牲畜)成群的移动、觅食的现象,后来这个概念被引申来描述人类社会现象,指与大多数人一样思考、感觉、行动,与大多数人在一起,与大多数人保持一致。金融市场中的羊群行为指投资者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仿他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组合,或者过多依赖于舆论而不考虑私人信息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某个时期,大量投资者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或者对于特定金融的特定资产产生相同的偏好。
国内外学者对金融市场羊群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股票市场和基金市场。国外已有研究表明证券市场存在羊群效应(Krous和Stoll(1972),Lakonishok、Shleifer和Vishny(1992),Christie和Huang(1995),Chang、Cheng和Khorana(2000)等)。国内学者的研究亦得到相似的结论(宋军和吴冲锋(2001)大豆期货市场,施东晖(2001),常志平和蒋馥(2002),杜莉和王锋(2005)等)。由于期货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心理与证券投资者类似,有学者即提出期货市场是否存在羊群效应呢?但与股票市场和基金市场相比,对期货市场的相关研究甚少,且结论多有争议。其中Gleason,Lee和Mathur(2003)对欧洲期货市场上的5类共13个期货合约(欧洲三月期国债、欧元、金融时报期货指数等)进行了研究,发现并不存在羊群行为。RobertJ.Weiner和Green(2004)对伦敦石油交易所的原油及纽约商品交易所的燃料油的羊群行为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这两个期货品种存在羊群行为,其羊群行为不是基于不完全信息的信息流羊群行为而是基于薪酬条款的羊群行为。
国内对期货市场羊群行为的研究只限于依照证券市场的理论对期货市场的羊群行为在报纸网站上进行简单的介绍,而利用期货交易数据,对我国商品期货的羊群行为进行规范的实证研究还没有人涉足过。我国期货投资者结构与西方投资者的结构不同,我们国家现在基本上是个体投资者,这样其羊群行为的特征与西方羊群行为的特征一定有很大的不同论文的格式。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监管机构找到我国期货市场上这些非理性行为是否存在的依据,同时通过研究可以找到非理性投资行为存在的制度根源,从而为监管机构对症下药,为防范期货市场非理性投资行为规则和制度的安排打下基础,如采用有效的监督方法与消息披露制度;再次,可以帮助交易所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与投资者理性行为的培训。此外,股指期货的推出更突显了本研究的意义,股指期货是建立在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两个市场的基础上的,把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既然以往的研究表明,我国股票市场上存在着明显的羊群行为,那股指期货上市以后,这一问题很有可能同样存在于期货市场。所以,对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羊群行为的研究对股指期货羊群行为的防范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本文接下来将运用大豆、豆粕和玉米三个交易品种进行实证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期货市场羊群行为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2.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羊群行为存在性的实证研究
期货市场中的羊群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非理性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个体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和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对于个体投资者来说,羊群行为表现为模仿机构投资者和模仿其他个体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由于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大豆期货市场,对期货分析师的建议等相同外部信息可能做出相似的反应,在交易活动中表现为羊群行为。当机构投资者存在羊群行为时,许多机构投资者将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期货合约,买卖压力将超过市场所能提供的流动性,从而导致期货合约价格的不连续性和大幅波动,破坏了市场的稳定运行。在我国期货市场上,羊群行为表现为存在大量的跟主力持仓做的投资行为,或者在同一个期货经纪公司开户的投资者往往持有同方向的期货合约
本文旨在解决三个问题:1.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期货价格是否是真实、合理的,即验证期货价格的有效性;2.如果期货价格是有效的,那么期货价格与前二十位期货经纪公司的总持仓量(以下都简称为总持仓量)之间是否具有引导关系,准确地说总持仓量是否引导期货价格。3.如果期货价格与总持仓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市场持仓主力的变化与前二十位期货经纪公司的净持仓(以下都简称为净持仓)变化是否一致。
2.1实证思路
本文以分析同一个期货经纪公司开户投资者的买卖方向来判断期货市场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另一方面投资者是否受前二十位期货经纪公司总持仓量的影响,主要通过前二十位期货经纪公司的总持仓量是否引导期货来判断,因为期货价格的变动代表市场个体散户投资者的持仓方向变动,如果存在总持仓量对期货价格的引导关系,接下来则判断市场持仓主力的变化(即个体投资者的变化)和前二位期货经纪公司的净持仓变化作比较,看他们看多和看空的方向是否具有趋同性。如果具有趋同性,则说明个人投资者会受期货经纪人影响或参考期经纪持仓量来决定买卖方向,则说明市场存在羊群行为。
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本章的实证分两个步骤展开:1.从大连商品交易所选取大豆一号、豆粕、玉米三个品种,运用E-G协整检验检验其期货价格的有效性,若品种通过了E-G协整检验,则进一步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2.根据期货市场期货价格,成交量和持仓量三者的变化,总结市场持仓主力的变化,然后与前二十位期货经纪公司的净持仓变化进行比较,检验两者变化是否一致。
2.2数据来源
我国目前较为活跃的期货品种为大豆、豆粕、玉米和小麦期货合约,具有良好的代表性,能够较好地反映期货价格的行为特征。考虑到数据的完整性,本文选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豆粕和玉米这三个品种。在当前的研究中大豆期货市场,研究人员采用同时对多个合约作分析的方式进行研究,这显然无法说明一个期货品种乃至整个期货市场的状况。因此,必须产生连续时序的合约数据,以更好地反映总体。从目前的文献看,生成连续数据的一般办法是,选择市场上交易量最为活跃的主力合约,将其作为该期货品种的代表,把不同时段的主力合约的交易数据连接起来,形成一个连续的时间序列数据。本文将分别收集黄大豆一号、豆粕以及玉米每天主力合约的收盘价、成交量、持仓量和前二十名期货经纪公司每天的主力合约的持买仓量和持卖仓量的数据。其中黄大豆一号、豆粕和玉米期货合约的时间跨度从2007年6月1号至2010年6月1号,共737个样本。数据来自大连商品交易所论文的格式。
2.3实证研究
期货市场的羊群行为表现为同一个期货公司开户的投资者往往持有同方向的期货合约。所以我们只要检验出市场的价格走势是否受到前二十名期货经纪公司总持仓量的影响,就可以证明市场是否存在羊群行为。我们首先对豆一的期货价格和总持仓量进行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然后根据期货市场期货价格,成交量和持仓量三者的变化,总结出市场持仓主力的变化,然后与前二十位期货经纪公司的净持仓变化进行比较,检验两者的变化是否一致。
2.3.1ADF检验
在检验各个品种期货价格与总持仓量之间的协整关系之前,首先要对相应品种的期货价格和总持仓量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本文的ADF检验结果在Eviews5.0中得以实现。求得各品种期货价格和总持仓量序列及其差分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2-1,表2-2)。
由表2-1和表2-2可知,黄大豆一号(A)、豆粕(M)和玉米(C)的期货价格和总持仓量序列都是不平稳的,而它们的一阶差分都是平稳的,也就是说,本文所选的三个期货品种的期货价格序列以及总持仓量序列均为I(1)过程。经过试验,当黄大豆一号期货价格和总持仓量序列的滞后期为3,豆粕期货价格和总持仓量序列的滞后期为1,玉米期货价格序列滞后期为3,总持仓量序列滞后期为1时,检验方程的赤池信息准则AIC(Akaikeinformationcriterion)和施瓦茨准则SC(Schwarzcriterion)值最小。
表2-1各品种期货价格序列及其差分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变量(P)
ADF检验结果
1%临界值
结论
A
-1.888896
-3.438972
不平稳
-28.87283
-3.438984
平稳
M
-2.194207
-3.440275
不平稳
-13.62202
-3.440305
平稳
C
0.474587
-3.438996
不平稳
-26.43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