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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6篇)

时间: 2024-01-06 栏目:公文范文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篇1

【关键词】湿地公园;生态;规划设计

1基本的概念

1.1湿地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包括沼泽地、泥炭地、湖泊、河流、海滩和盐沼等

1.2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即以湿地为对象的园林形式,是为现代园林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湿地公园是指:保持该湿地区域独特的近自然景观特征,维持系统内部不同动植物物种的生态平衡和种群协调发展,并在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建设不同类型的辅助设施,将生态保护、生态旅游和生态教育的功能有机结合,突出主题性、自然性和生态性三大特点,集湿地生态保护、生态观光休闲、生态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等多功能的生态型主题公园。

1.3利用现代园林建设和生态学原理,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重建和恢复,艺术地再现自然湿地景观,让社会民众亲近、感受、体验自然,融合自然、景观、园林的绿色空间,具有生态、观赏、游憩、教育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根据园林学的研究内容和层次,湿地公园包括湿地造园(湿地公园)、湿地绿化、湿地景观3个层次和内容。

湿地造园是在继承中国传统山水园或水景营造艺术手法基础上,遵循湿地生态系统特点,兼顾生态和景观的一种造园方式,是传统园林内容的拓展。中国传统山水园或水景营造艺术,以景观(视觉美感)设计为主,再现自然山水,可以说,它们只是湿地造园的一部分。湿地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学、园林树木学等学科为基础,对湿地环境进行保护、修复等一系列的活动。湿地景观是由湿地人类文化圈和湿地自然生物圈相互作用形成的,主要是指湿地风景名胜区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是指湿地自然性较强、科学价值较高其核心区通常处于绝对保护状态的区域。

2湿地生态公园的规划设计内容

2.1湿地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根据湿地区域的自然资源、周边环境、经济社会条件和湿地用地的现状,确定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划定公园范围和功能分区,确定保护对象与保护措施,测定环境容量和游人容量,规划游览方式、游览路线和科普、游览活动内容,确定管理、服务和科学工作设施规模等内容。提出湿地保护与功能的恢复和增强、科研工作与科普教育、湿地管理与机构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议。对于有可能对湿地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干扰的、甚至破坏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湿地环境影响专题分析报告;对于新建设的项目也要以保护湿地为前提,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2规划功能分区与基本保护要求

湿地生态公园一般应包括重点保护区(核心区)、湿地展示区、游览活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区域。

2.2.1重点保护区(核心区)

针对重要湿地,或湿地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的区域,应设置重点保护区。在重点保护区内,应针对珍惜物种的繁殖地及活动区设置禁入区,针对候鸟及繁殖期的鸟类活动区应设立临时性的禁入区。此外,要充分考虑生物的生息空间及活动范围,应在重点保护区划定适当的非人工干涉圈,以充分保障生物的生息场所。重点保护区内只允许开展各项湿地科学研究、保护与观察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些小型设施,为各种生物提供栖息场所和迁徙通道。本区内所有人工设施应以确保原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最小干扰为前提。

2.2.2湿地展示区

在重点保护区建立湿地展示区,本区的重点是展示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自然景观,以开展湿地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对于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形态相对缺失的区域,应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2.2.3游览活动区

利用湿地生态系统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

可划为游览活动区,开展以湿地为主体的休闲、游览活动。游览活动区内可以规划适宜的游览方式和活动内容,安排适度的游憩设施,设计应以避免游览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为原则。同时,应加强对游人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意外发生。

2.2.4管理服务区

在湿地生态系统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设置管理服务区。其目的是对湿地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游人进行湿地游览中的安全及注意事项的宣讲:对游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

3湿地生态公园的规划设计原则

湿地生态公园的规划设计原则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应遵循系统保护、合理利用与协调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系统保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发挥环境效益的同时,合理利用城市湿地具有的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美化城市环境中的作用。

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连贯性。为各种湿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间,营造适宜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空间,对生境的改变应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湿地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并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造成灾害。保持城市湿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连续性,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的畅通,确保动物的避难场所,避免人工设施的大范围覆盖,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寻求有机物的良性循环。

保护湿地环境的完整性与资源的稳定性。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的完整性,避免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而造成的环境退化,保护湿地生态的循环体系和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过度干扰。保持湿地水体、生物、矿物等各种资源的平衡与稳定,避免各种资源的贫瘠化,确保城市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合理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湿地动植物的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合理利用湿地提供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合理利用湿地开展休闲与游览,合理利用湿地开展科研与科普活动。

协调建设原则。城市湿地公园的整体风貌与湿地特征相协调,体现自然野趣;建筑风格应与城市湿地公园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体现地域特征;公园建设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湿地环境的生态化材料和工艺;严格限定湿地公园中各类管理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与位置。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篇2

一、水生态系统特性和功能

水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生态系统中由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滨河、滨湖湿地组成的河湖生态子系统,其水域空间和水、陆交错带是由陆地河岸生态系统、水生生态系统、湿地及沼泽生态系统等一系列子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是生物群落的重要生境。水生态系统的空间尺度可分为流域尺度、河流廊道尺度、河段尺度。其中,流域生态系统是以河湖为主体,边界清晰、结构功能完整的生态系统。水生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净化环境、缓解温室效应等方面功能显著,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有着重要作用。1.水生态系统特性水生态系统的结构特征可从纵向、横向、垂向进行分析:纵向主要表现为河流气象、水文、地貌、地质条件具有明显的上、中、下游区域差异性和河流纵向形态的蜿蜒性;横向主要表现为水—陆两相性,从河流向岸边依次为河道、洪泛区、高地边缘过渡带、陆域,此外,河流横断面表现为交替出现的浅滩和深潭的形态多样性。垂向主要表现为水体表面的水—气两相性和底部的水—泥两相性,河流基底对于水生生物起着支持(如底栖生物)、屏蔽(如穴居生物)、提供固着点和营养来源等作用。水生态系统具有以下特性:流域性:即以流域为整体,河湖为主体,边界清晰、结构功能完整的生态系统,各子系统以河流水系相联系,具有地表、地下完整的水文循环过程。复合性:是由陆地河岸生态系统、水生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等子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多样性:河流与湖泊及河流上中下游的生境异质性、河流形态的蜿蜒性、河流横断面形的状多样性,流速、流量、水深、水温、水质、河床构成等多种生态因子的异质性是生境多样性和生物群落多样性的基础。连续性:水生态系统具有从河流源头到河口的空间连续性和生物过程的连续性。2.水生态系统功能水生态系统的功能可分为生境支持、生物多样性维持、服务人类生产生活三个层次。生境支持功能是水生态系统为生物提供生存环境的基础功能,体现在水文循环、气候调节、土壤形成、水源涵养等方面。生物多样性维持功能是水生态系统生境多样性对生物多样性的基础支持。服务功能是水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效用,具体体现在供水、发电、航运、水产养殖、污染降解、景观、文化等多方面。3.水生态安全水生态安全是指水生态系统能够良性循环并持续不断的自我更新,其各项功能没有受到损害,进而能持续地满足人类需要的状态。水生态安全包括生态系统功能和人类需求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即水生态安全既与水生态系统的承载力和可再生能力有关,又与人类开发活动密切关联。水生态安全的实质是以水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维持来保障其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提供。

二、我国水生态系统状况分析

1.水生态系统状况全国主要河湖生态需水满足程度、水环境状况、重要湿地保留率和重要水生生境状况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总体为以下结果:①河湖生态需水满足程度。在全国主要河湖223个生态基流控制断面中,生态基流满足程度为优和良的有167个,占比74.9%,主要分布在南方长江区、珠江区及东南诸河区以及北方大江大河上游河段。满足程度为差和劣的有46个,占比20.6%,主要分布在辽河区、海河区、淮河区和黄河区等。在83个敏感生态需水控制断面中,敏感生态需水满足程度为差和劣的有23个,占比27.7%,主要分布在海河区以及松花江区、辽河区和黄河区下游河湖。②水环境状况。最近完成的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对全国主要河湖8499个水功能区评价表明,水质不达标的水功能区有4444个,松花江区、辽河区、海河区及太湖流域的水质达标率均低于40%。在评价的168个湖库中,近一半湖库处于中度及以上富营养化水平。③湿地保留率。对217个评价单元的湿地保留率评价为优和良的有130个,主要分布在松花江区、长江区和珠江区。湿地保留率为中等及以下的有87个。黄河区、海河区和西北诸河区约70%以上湿地评价结果为差和劣。④水生生境状况。对全国546个重要水生生境状况的评价表明,生境状况为优和良的有206个,占37.7%,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以及松花江;生境状况为中等的186个,占比34.1%;生境状况为差和劣的154个,占28.2%,主要分布在黄河和淮河流域。主要河流纵向连通性评价表明,受由于水库大坝阻隔,近一半的河流纵向连通性较差。从历史进程分析,我国水生态状况总体呈恶化趋势,已对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2.问题成因分析造成我国水生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①气候变化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断加剧。主要江河源头区冰川消融加快,降雨、蒸发、下渗等水循环过程发生改变。干旱区范围扩大、荒漠化程度加重对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水生态系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洪涝频发对治理和改善部分区域水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了新挑战。②部分地区水资源、水能等的开发利用已经接近或超出水生态系统承载能力。水资源配置缺乏与区域水土资源、生产力布局的统筹,我国约三分之一国土面积存在水资源过度开发的问题,特别是北方地区尤为严重。黄河、辽河、海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分别达到82%、76%、106%,超过了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全国地下水超采区面积达到30万km2。与此同时,废污水排放量持续增加,远远超出水功能区纳污能力。③水生态涵养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不合理的开发模式和人为活动造成与河湖争地,水源涵养区、河湖沼泽区、蓄洪滞涝洼淀区等的水生态涵养空间遭受严重侵占,导致河湖水、沙等循环条件显著变化,湖泊及河流尾闾萎缩,水生态空间格局遭到挤压和破坏。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面积大于10km2的湖泊有230余个萎缩,其中89个干涸,总萎缩面积约1.4万km2。全国天然陆域湿地面积减少了28%。此外,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对构建自净自渗、蓄泄得当、排用结合的城市良性水循环认识不足是导致城市水生态急剧恶化的重要原因。④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导致河湖生态退化。筑坝建库和大规模引水改变河流、湖泊的水文情势及水生态环境,阻断鱼类洄游通道。在强调工程的安全可靠、技术可行及经济合理的同时,忽视了工程布置、结构、材料等与自然的和谐具体表现为河流形态直线化、河道断面规则化和河床材料硬质化,形成“三面光”河道,造成生物多样性急剧下降,河流自净能力降低和水质恶化,使河湖基本生态的功能受损或丧失。

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总体方向和措施

1.工作进展2007年以来,水利部开展了大江大河及重要支流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在规划报告中均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作为规划重要内容。2010年以来,国务院相继批复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年)》《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2年)》七大流域综合规划等,均对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目标、任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12年,水利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了《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需水保障等作为主要规划内容。2004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4个城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2013年7月,水利部大力推动水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启动了两批105个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制定了《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导则》《国家水生态文明市评价标准》《河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规范》等一系列标准规范。近年来,对黄河、塔里木河、黑河进行综合治理和水资源科学调度,取得了明显成效,黄河实现连续十六年不断流,塔里木河下游干涸二十多年的台特马湖重新过流,黑河下游的东居延海重现生机。连续实施“引江济太”,将长江水调入太湖,实现了“以动治静、以清释污、以丰补枯、改善水质”的目标。对扎龙湿地、南四湖、白洋淀等湖泊湿地实施生态补水,维护了生态脆弱地区的水生态安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总结我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①立法保护不足。水生态系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重在保护,我国目前在水生态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依然薄弱。②体制机制亟待改革。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实施主体、资金来源、运行维护等方面缺乏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和统筹,主要原因是体制机制的不适应。③监控体系薄弱。我国目前的水生态安全评估标准、监测体系等非常薄弱,造成水生态状况监控、风险预警、责任追究、措施效果评估等缺乏基础支撑。④缺乏流域统筹。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布局重视局部利益和效果,缺乏流域性统筹和治理措施的系统性,个别地区甚至以营造水域景观、后续土地开发为主要目的,破坏了流域整体的水生态系统。⑤水生态修复工程重视工程措施,对监督管理措施重视不够,对已实施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不足,影响工程效益的长久发挥。⑥水工程建设中的水生态保护相对薄弱。水工程建设重视对水资源的功能性开发,忽视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保护现象依然存在。如防洪规划强调对洪水的控制,但对洪水的出路、疏导考虑不足;水系河道整治、滩涂海涂围垦、蓄滞洪区建设等中缺乏与水生态保护的协调和统筹。

2.基本原则和总体方向水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水和谐理念,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主体的人水和谐文化伦理形态,是生态文明的重要部分和基础内容,要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各方面和水利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环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着力实现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人工建设向自然恢复转变。改变以往“以需定供、技术可行、经济最优”的工程建设思路,充分发挥水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将自然修复和人工生态修复措施相结合,建设生态友好型水工程。②流域统筹,系统修复。充分考虑流域水生态体系结构和功能的流域性、层次性、尺度性,转化治理模式,从流域层面提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原则、目标和总体布局。③技术创新,综合治理。创新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注重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发挥重点区域的示范作用。我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总体方向是以水资源紧缺、水生态脆弱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区域为重点,以实现江河湖泊沟通、水系完整,水质良好、生态多样、文化传承为目标,从国家、流域、区域、城市等不同尺度提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主要任务,逐步构建空间均衡、功能完备、管理完善、保障有力的水生态系统安全格局。通过水资源合理调配逐步退还挤占的生态环境用水,对水生态作用显著的重点水工程实施生态调度,使基本生态环境需水得到基本保证;重要水域水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通过节水治污和跨流域调水、水资源配置以及河湖连通等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改善河湖水量过程、加速水环境恶化地区河流湖泊水体的流动性,促进水体自我调节功能的恢复和增强,使河湖水环境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受损的重要水生态得到初步修复,合理调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建立生态环境用水保障制度,维护主要河湖正常生态功能;基本建立水生态监管体系,加强对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环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要着力实现以下转变:从局部区域和河段向区域和流域尺度转变;传统水利工程向生态友好型水利工程转变;水环境治理从注重水质改善向水生态系统治理修复转变;水生态系统保护工作从行政推动向理念、立法、技术及标准制约阶段发展;从局部水生态治理向全面建设水生态文明转变。

3.主要措施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的主要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1)健全水生态文明法制体系,加快实施水生态红线管理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水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引导、规划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的行为;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分区、生态区划,明晰水生态功能定位和空间分区,划定河流、湖泊及河湖滨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切实维护水生态空间,划定水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水生态红线;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城市规划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控制用水总量,逐步退还挤占的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和超采的地下水。确定江河主要控制断面以及区域地下水系统的生态水量标准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开展长江三峡及上中游干支流控制性水库群、黄河干流水库、淮河闸坝群等大江大河闸坝水量联合调度试点,完善塔里木河、黑河、石羊河等水资源紧缺河流的水量调度。(2)强化流域统筹协调管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坚持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点源与非点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关系,科学制定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方案。加快批复实施全国及七大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在全流域层次上立足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统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防洪减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治理等要求,科学配置流域、河流廊道及具体河段不同空间尺度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和管理措施。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综合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建立流域防污控污治污机制。建立和完善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经济利益之间的分配关系。创新河湖管理模式,推行水体治理及管护“河长制”。(3)构建生态友好型水工程体系,发挥水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水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范体系,协调好水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强化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行调度等各环节的水生态保护。倡导仿自然、低影响水工程建设,河道工程布局应维护河流天然形态,保持河流蜿蜒性,维护湿地、河湾、急流、浅滩等多样性栖息生境。实施水库、闸坝生态调动运行,满足河流生态需水。实施农村河塘沟渠整治,采取清淤疏浚、生态沟渠整治、河渠连通等措施建设生态河塘,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乡村”。(4)构建生态水网体系,实施河湖水系连通河湖水系连通是优化水资源配置战略格局、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举措。坚持恢复自然连通与人工连通相结合,以自然河湖水系、大中型调蓄工程和连通工程为依托,以构建流域生态水网体系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增强河湖连通性,提升河湖水环境容量,恢复河湖生态系统及功能。在东部地区,加快骨干工程建设,维系河网水系畅通,率先构建现代化水网体系。在中部地区,积极实施清淤疏浚,新建必要的人工通道,增强河湖连通性。在西部地区,科学论证、充分比选、合理兴建必要的水源工程和水系连通工程。在东北地区,开源节流并举,有条件的地方加快连通工程建设,恢复扩大湖泊湿地水源涵养空间。(5)实施重点区域水生态修复以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湿地以及水生态脆弱和恶化区域为重点,实施水生态修复工程,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逐步扩大水源涵养林、河湖水域、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结合“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及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实施京津冀“六河五湖”生态修复治理,长江经济带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继续推进太湖、滇池、巢湖等重点湖泊和长江中下游、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河湖内面源及水环境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塔里木河、黑河、石羊河等的生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调水引流、截污治污、河湖清淤、生物控制等措施,修复湖泊湿地生态环境。对鱼类“三场”、洄游通道等重要生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划定为水生态重点保护和保留河段,采取禁止或限制开发措施,开展重要水域增殖放流活动,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和修复,实施地下开采量与地下水水位双控制。华北地区依托引江引黄等工程,结合调整种植结构以及退减灌溉面积等休养生息措施,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6)以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为引导,构建人水和谐的水生态保护格局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构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人水和谐的宜居生活空间,并以此为引导,探索水生态文明建设经验,辐射带动流域、区域水生态的改善和提升。加快推进海绵型城市建设,综合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因地制宜安排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等城市透水空间,保障足够的洪涝水蓄滞空间。(7)促进科技创新,强化监管能力开展与生态用水、配置与调度、生态修复技术、生态补偿、水生态评估与监测、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研究等关键技术科技攻关。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我国水生态监测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展河湖水生态状况持续、系统监测,进行水生态安全评估。建立水生态预警及决策系统。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机构,加大对违规、无序开发活动和破坏水生态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结语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篇3

(1.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森林调查规划院,牙克石022150;2.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其瑞镇林业工作站,其瑞镇025365;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呼和浩特010020)

摘要:文章介绍了内蒙古根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分析了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做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及治理措施。

关键词:湿地公园;环境影响;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S719]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5-01-27

作者简介:丁长富(1959-),男,内蒙古莫力达瓦旗人,林业工程师.

1湿地公园范围

内蒙古根河林业局生态功能区位于大兴安岭北麓西坡中段,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根河市境内。根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包括了从上游萨吉气管护所到乌力库玛管护所沿根河及两岸的狭长带状区域,地理位置为东经121°34’~122°41’,北纬50°48’~51°13’,总面积59060.48hm2。

根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以根河源区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为主导,通过开展湿地科普宣教以及各种湿地景观的展现和北方林区湿地观光体验,使人们在旅游休闲的同时,认知湿地,了解湿地的各种服务功能,体验狩猎鄂温克人的生态文化以及大兴安岭的森工文化。通过保护和建设,使之成为大兴安岭地区湿地保护、科普宣教、旅游观光和生态文化体验的重要基地。

2湿地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

根河地区未曾建过部级及省市级湿地公园。

根河林业局区域内群山绵延,河流纵横,林海浩瀚,民俗风情浓郁。全区所有已开发建设、规划待建的旅游景区(点)总计22个,其中,人文景区4个,其余全部为自然景观区。

2.1自然旅游景区

根河林业局拥有独特的森林景观和生态体系,对崇尚自然和探险者具有极大吸引力。有原始森林景观、河流景观、冰雪景观、珍稀野生动植物,奇特地貌、山峰。主要景观区有景观路原始森林景观区、乌力库玛森林风景区、约安里观鸟区等。

2.2人文旅游景区

根河林业局拥有独特的人文旅游资源。最具特色的中国最后一个狩猎部落——敖鲁古雅部落、森工木屋度假村、敖鲁古雅旧址生态狩猎度假山庄等。

独具特色的民俗资源、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唯我独有的冷资源,三者交相辉映,构成了根河林业局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立足自身的特色,根河林业局重点推出了森林生态旅游、民俗旅游(敖鲁古雅)、冰雪旅游、垂钓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形成了行、住、食、游、购、娱等旅游接待设施。目前,根河林业局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旅游服务较为规范,其森林、民俗、冰雪、森工文化逐渐为人们所了解和认同,以森林民俗游、冰雪游和鄂温克家庭游为主要内容的原生态旅游受到游客欢迎。目前,根河林业局森林生态游、敖鲁古雅民俗游、猎户家庭游的热度也节节攀升。根河林业局已成为呼伦贝尔市旅游资源的核心地带,是中国北方自然生态环境保持最好的生态区域,也是兴安旅游联盟的核心区。

3环境影响评价

3.1施工期环境影响

3.1.1废水、垃圾

施工中会产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生产废水包括砂石料冲洗废水、混凝土搅拌废水、洗车废水和后勤服务的含油废水等。如果污水不经处理就地排放,会影响周围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被影响的现状地表水又排进河流。施工营地排放的生活垃圾和土石方,如随意堆放,会随雨水流人河道,影响河流水质,其浸出物也会渗入土壤,影响土壤环境和地下水水质。

3.1.2废气、噪声

工程开挖、爆破、材料加工、车辆装载运输等机械施工将产生CO、C02、N02、粉尘、噪声。现有管护所的管护人员会受到影响。

3.1.3湿地植被

区内主要植被类型为林地、灌丛沼泽、苔草沼泽。施工过程中,开挖作业、施工营地、临时加工厂等需要占用林地、清除树木,造成部分植被的损失和破坏,也会围垦湿地。这是必须付出的环境代价,不可避免会造成部分植被和湿地损失。

3.1.4野生动物

工程施工会减少陆生动物的栖息地、切断迁徙廊道,对其生境造成部分影响。但是根河源湿地公园等开放空间和湿地鸟类招引场所的建设会增加和改善动物的栖息地面积。

3.1.5水土流失与塌方

工程施工扰动地表,破坏原地貌、植被。大量土石方开挖会造成地表裸露,很容易发生塌方。施工中有大量土料临时堆积,在大雨冲刷下易形成水土流失,如不采取措施,将会造成危害。另外,弃渣堆积物也会造成水土流失。弃渣场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改变原生地貌,二是改变局部区域的汇流特性。

3.1.6水文

工程有交叉河流,需对交叉河流采取导流措施,减少对河流防洪排涝的影响。开放空间和特殊旅游景点的建设将改善现有的水文系统。

3.1.7交通

施工区的进场道路为现状道路。施工时的重型车辆,可能会加重交通负荷,引起交通阻塞,造成上游几个管护所管护人员日常出行不便。

3.1.8人群健康

工程施工时,施工人员较集中,对人群健康带来影响。

3.2运营期环境影响

3.2.1废水

废水主要为管理服务人员及游客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污水,排出的废水需要经过自然湿地或人工湿地处理。

3.2.2废气

废气主要是餐饮业排放的油烟和汽车排放的尾气。厨房油烟污染不仅严重破坏视觉景观,且是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和PM10(颗粒小于10μm的可吸入颗粒物)的主要来源之一;汽车尾气是大气的主要污染物之一。

3.2.3垃圾

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和餐厅的生活垃圾、游客游览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等。一般生活垃圾按每人每天产生1kg计算,则高峰日有1543人次的游客,产生1543kg的垃圾。平时有244人次的游客,产生244kg的生活垃圾。

3.2.4噪声

主要来自运送外来游客的汽车和自驾游汽车的噪声,包括排气噪声、发动机噪声、风噪声、轮胎噪声、外环境噪声和结构敲击噪声等。噪声可达90dB以上,沿道路呈线状发散。

3.3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通过处理手段、防治手段、保护手段改善,对环境影响控制在轻微程度,详见表1。

4治理措施

旅游相关设施的开发,有可能会导致住宅和商业污水的排放、同体废物处理的要求、雨水排放量和排放率的增长、地下水补充区域的减少以及对主要栖息地的侵犯。因此,要求实施以下策略:

一是采取国际一流的管理做法和可持续性指导,将潜在的危害降到最低。

二是旅游设施地点的挑选应与总规划区中的自然资源保护相对应。

三是开发小体量的、分散的污水处理设施.设立运用生物科技处理污水的展示性项目。

四是利用较低的用地密度来保护现有湿地资源。

五是室内污水将被收集并集中到中水处理厂,处理后供冲厕使用。中水处理可采用生物氧化工艺。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篇4

我国是世界上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据2003年完成的全国第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我国单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湿地总面积为3848.55万公顷,包括滨海、河流、湖泊、沼泽等自然湿地,以及库塘等人工湿地。但我国自然湿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3.77%,远低于世界8.6%的平均水平,且长期遭受人口急剧膨胀和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严重威胁。

20年前,我国政府以对社会、对人类、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正式加入了《湿地公约》,成为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年来,我国湿地保护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国湿地保护面积大幅增加,以41处国际重要湿地、550多处湿地自然保护区、400多处湿地公园为主体的全国湿地保护体系基本形成。全国许多重要的自然湿地得到抢救性保护,重要区域的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一些流域湿地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很多湿地防灾减灾、供水和净化水质等功能得到维护。

我国湿地保护的巨大成绩,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2004年,湿地国际将第一个“全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杰出成就奖”授给我国。2012年,《湿地公约》秘书长安纳达·特尔格先生称:“中国向发展中国家展示了一条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成功道路。”

构建履约管理体系

推动湿地保护立法

自加入《湿地公约》之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湿地保护与履约管理机构逐步建立,为湿地保护提供了组织保障。

1992年,国务院授权原林业部代表中国政府履行《湿地公约》。2005年8月,“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成立。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建立了由国家林业局担任主任委员单位、16个部委局共同组成的“中国履行《湿地公约》国家委员会”。此后,各地湿地保护管理专门机构纷纷成立。

20年来,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实施,其中《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为湿地保护和利用发挥了作用。14个省(区)也出台了省级湿地保护条例。

为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批准实施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印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湿地保护在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明确了我国湿地保护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

国家林业局和有关部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和湿地保护的精神,先后编制、颁发和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水资源综合管理规划》、《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湿地保护具体规章办法,特别是2000年国家林业局等17个部(委、局)联合颁布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成为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湿地朝着依法保护管理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完善湿地保护政策

工程带动湿地保护

“十一五”以来,我国采取多种措施,使湿地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合理利用湿地的模式逐步形成,湿地对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凸显。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中央累计投入14亿元,地方配套超过17亿元,完成了205个湿地保护和恢复示范工程,恢复湿地近8万公顷,有效促进和改善了项目区生态脆弱和退化湿地的生态状况。同时,《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2年)》、《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2年)》等重要规划,均提出了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生物措施防治面源污染等重点工程,直接保护和维护了重要湿地的生态功能,为以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保护恢复湿地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十一五”以来,我国坚持工程带动、项目突破和规划区划相结合,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公园、建设湿地保护小区等多种方式,对自然湿地进行了有效保护,湿地保护面积进一步扩大。至2011年,我国共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550多处,国际重要湿地41处,湿地公园400多处,约50%的自然湿地得到了有效保护。主要江河源头及其中下游河流和湖泊湿地、主要沼泽湿地得到抢救性保护,局部地区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一些流域湿地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很多湿地防灾减灾、供水和净化水质等功能得到维护。湿地保护面积大幅增加,为国土生态安全提供了保障。

建立长效机制

生态与民生“双赢”

为解决湿地保护面临的威胁和问题,近年来,我国制定了湿地保护长期战略规划,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家林业局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全国湿地保护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湿地公约》履约职责,初步探索出了一条以改善生态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规划为先导、以自然湿地保护为重点、以国家重大项目为抓手、以立法和制度建设为保障、以科学技术研究为支撑、以宣传教育为手段、以履约和国际合作为动力的湿地保护路子。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成为生态建设的崭新内容,成为生态惠民的重要领域。通过合理调整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积极探索湿地促进绿色增长的有效模式,引导农牧民、渔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合理利用各种湿地资源,逐步实现生态保护与农民增收平衡发展。

20年来,在一系列湿地保护工程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带动下,湿地生态种植养殖、湿地生态旅游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为解决群众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等做出了重要贡献。2010年,全国湿地公园接待游客数量近2000万人次,旅游收入近50亿元。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实现了保护生态和保障民生的目标。

湿地保护任重道远

我国湿地保护事业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局部地区湿地生态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整体上全国湿地仍面临干旱缺水、开垦围垦、泥沙淤积、水体污染和生物资源过度利用等严重威胁,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湿地仍然是最脆弱、最容易遭到侵占和破坏的生态系统。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篇5

(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森林调查规划院,牙克石022150)

摘要:文章通过对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湿地资源现状分析,提出对湿地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及保护措施。

关键词:湿地资源;现状;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S718.5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4-12-31

作者简介:任增光(1979-),男,山东省鄄城人,林业工程师

湿地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主要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湿地和森林、海洋并列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他是地球上水陆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独特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具有巨大的资源潜力和环境、社会、经济功能,他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改善环境、控制污染、保护物种基因多样性、美化环境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等方面具有其他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享有“地球之肾”和“生命摇篮”之美誉。

1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概况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位于我国东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9°36’26”~125°24’10”,北纬47003’26”~53°20’00”,林区总面积为1067.75万hm2。南北长约700km,东西宽400多km。

林区属于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冬季漫长寒冷,夏季短暂且温凉湿热,年平均气温0.1℃,平均最高气温6.4℃,平均最低气温-6.5℃,≥O℃年积温为2491.6℃,≥10℃年积温为2030.6℃,年平均降水量372.2mm,年平均蒸发量1122.6mm,太阳辐射2731.2兆焦耳/m2,湿润度为1.0,无霜期<100d。

2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湿地类型及现状

2.1湿地类型

根据湿地分类标准,林区湿地共分为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4大湿地类:永久性河流、永久性湖泊、森林沼泽、草本沼泽、灌丛沼泽、藓类沼泽、沼泽化草甸、地热湿地、人工湿地9个湿地型。

2.2林区湿地现状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湿地分布是以大河为基线,沿河谷、山地平缓坡、阶地和河漫滩滞水地带分布,并且集中连片,面积大,具有原生性的特点。

林区湿地总面积120.31万hm2,占实际经营面积的12.29%。

按湿地类分:河流湿地面积3.45万hm2,占湿地总面积的2.87%;湖泊湿地面积0.22万hm2,占0.18%;沼泽湿地面积116.63万hm2,占96.94%;人工湿地面积0.01万hm2,占0.01%。

按湿地型分:永久性河流面积3.45万hm2,占湿地总面积的2.87%:永久性淡水湖面积0.22万hm2,占0.18%;藓类沼泽面积0.035万hm2,占0.03%;草本沼泽面积56.45万hm2,占46.92%:灌丛沼泽面积10.13万hm2,占8.42%;森林沼泽面积47.54万hm2,占39.51%;沼泽化草甸面积2.24万hm2,占1.86%;地热湿地面积0.23万hm2,占0.20%;库塘面积0.01万hm2,占0.01%。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物种繁多,既是松嫩平原和呼伦贝尔草原的天然屏障和天然分界线,又是嫩江和额尔古纳水系的重要发源地。具有我国独有的原生性寒温带针叶林森林生态系统和多种过渡的生态类型,是重要的野生物种柄息地。在我国国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3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湿地保护的必要性

3.1湿地具有独特生态系统功能

湿地是具有多种功能的独特生态系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人类生存环境资本,在支撑人类社会和谐发展和自然系统有序循环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2湿地保护可净化水体

湿地具有很强的降解污染功能,湿地植物、微生物通过物理过滤、生物吸收和化学合成与分解等把人类排入湖泊、河流等湿地的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毒无害甚至有益的物质。

3.3湿地对区域气候有调节作用

湿地对区域气候有巨大的调节作用,在增加局部地区空气湿度、削弱风速、缩小昼夜温差、降低大气含尘量等气候调节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作用。

3.4湿地保护可缓解自然灾害

湿地具有调洪蓄水、抵御风暴、预防侵蚀、抗御干旱、调节气候等重要功能,对于构建防灾减灾体系、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等发挥着十分独特的作用。

4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湿地保护措施的建议

4.1合理利用现有湿地资源,加强自然湿地资源保护

由于林区开发初期人们对湿地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湿地资源经历了水湿地改造造林等破坏,使湿地遭到一定的破坏,湿地资源现状不容乐观。合理利用现有湿地资源特别是自然湿地资源是保护湿地资源的最大资本。

4.2制定科学的湿地利用保护政策,明确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保护责任

着眼于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制定科学的湿地利用保护政策,确立湿地保护原则,明确政府和部门保护责任、保护方式、保护措施,确保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篇6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等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的地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

其他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有湿地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湿地保护规定,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对因保护湿地而受到损失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湿地分为一般湿地和重要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湿地资源进行普查,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标准,提出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洞庭湖等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省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划定。

第十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湿地。因重点建设等原因需要开垦或者占用湿地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改造。

鼓励和支持自愿从事湿地恢复改造的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时,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可控水位的重要沼泽类型湿地确定合理的水位。当水位出现异常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恢复合理水位的相应措施。

除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抢险、救灾外,在重要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水系的联系。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农(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

禁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向湿地排放废水和倾倒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渔网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四条禁止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公告湿地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和湿地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

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候鸟主要栖息地和越冬、越夏期的起止日期,由候鸟主要栖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其有害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林业或者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严格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超出湿地资源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对下列重要湿地,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并设立管理机构: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的;(二)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高度聚集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四)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人口定居,原有居民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迁出并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不利于湿地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设参观、旅游项目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设不利于湿地保护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二十一条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湿地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因防治血吸虫病等向重要湿地施药,负责施药的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定为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湿地资源监测指标及技术规范,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和研究,发现湿地资源受到破坏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初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湿地保护情况。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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