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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社会调查方法(6篇)

时间: 2024-02-27 栏目:公文范文

常用社会调查方法篇1

关键词: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意义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164-02

一、审前社会调查的概述

美国是审前调查制度的“开山鼻祖”,其雏形可追溯到1840年,由“现代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图斯(JohnAugustus)最先提出。后来伴随着美国缓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之配套的缓刑资格调查也得到不断完善,到1930年,缓刑资格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判决前的调查,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审前调查制度(英美国家称thepre-sentencereport)。审前调查制度是美国决定是否对有关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制度依据。

社区矫正这一概念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在我国的学术界,随后在我国立法上也有了规定。并且在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于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虽然这一条款没有明确提出审前社会调查这一概念,但是它的实质内容涉及了审前调查的规定。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其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我们的目的是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客观的评价,使法院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能够建立在和犯罪人有关的、体现其再犯可能性的所有因素的综合评价上,以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为预防犯罪和矫正罪犯提供科学依据。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使社区矫正被提前到法院审判这一过程中,对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和刑法的公平、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审前社会调查的意义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都已经开展了审前社会调查的试验工作,特别是那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较好的省市,他们的身前社会调查更是走在了所有省市的前面。通过这些省市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

在没有实施审前社会调查之前,法院对于被告人判处社区矫正仅仅建立在对于被告人犯罪行为以及悔罪表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官个人对于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观感受的基础上的,这是不科学的。社区矫正不同于有期徒刑等监禁刑,它一种非监禁刑,是一种社会化改造方式,它不是把罪犯关押在监狱中,而是把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中去,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教育,改造。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的责任非常重大,它就需要对被矫正人员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因人而异制定符合犯罪人的矫正计划,才能更好的帮助犯罪人弃恶从善,重新回归正途。但是,在没有实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之前,社区矫正机构对于被矫正人员一无所知,从而就产生了矫正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使得社区矫正没有实现应有的效果,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则改变了过去的那种状态,它提高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实施审前社会调查,让社区矫正机构在接收被矫正人员之前就对其犯罪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学习和工作状况等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从而可以更好的制定矫正计划,根据犯罪人的特性来实施适合他的矫正方式,帮助他重新回归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这就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事半功倍,而且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能够更好的实现刑罚教育、感化犯罪人,预防犯罪的目的。

(2)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审前社会调查是由法院委托犯罪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不受法院的干涉,因此就可以做到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作出合乎实际的调查报告。以往法院在作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时只是依据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握以及法官个人的主观意愿,因此就有司法擅断的空间存在。但是,在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之后,法院在判决前先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而客观地调查完毕后制作出反映现实的调查报告,然后法院依据调查报告来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社区矫正。在这一过程中,法院的判决不再是随意的、擅断的,而是有客观的报告为依据的,这使得法院在判决或裁定时更加客观、公正、透明,因此,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腐败的发生,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

(3)有利于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为法院在判决时提供了客观、可靠的依据,从而使那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人可以在社会上服刑,切实把“那些不需要监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同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犯罪人所生活的社区的居民、邻居、同事、朋友等人员的调查,明确这些人对于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态度,从而法院对于那些社区人员认同的犯罪分子判处社区矫正。把这样的人员放入社区,社区的人员就不会强烈地反抗,就会更加积极的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监督被矫正人员,接纳他们,从而有利于提高矫正的效果,有利于社区的和谐,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推进作用。

三、我国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1)调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等需要调查被告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省市都是县司法局再委托给下面的司法所来进行调查的。这就产生了较大的问题,即由于基层司法所人员的配备还不是很充分,它缺乏由专业人员来进行调查的条件,因此造成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不科学,结论不客观、不实际,从而会影响法院的裁判,对被告人、罪犯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结果。或者即使是由县一级的司法行政机关自己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也会存在人员方面的问题。毕竟县一级司法局中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比较少,人力资源不够充分,从而也会影响到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从全国各个省市的实践经验来看,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在法院的裁判中的采信率还是很高的。如江苏省在2007—2008年两年间,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10500余起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评估报告在法院的采信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数据表明了法官对于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非常相信的,对它的意见是采纳的。这些报告对于案件的结果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因此就更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

要解决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就需要我们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培养审前调查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整个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我们可以在招募人才时多注意吸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人才来专门从事审前调查工作,从而就可以提高调查报告的质量。同时,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应该在平时多开展审前调查方面工作的专项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他们能够完全胜任身前调查这项严肃而意义非凡的工作。

(2)审前社会调查缺乏独立的执行机构

从目前的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程序来看,首先,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委托进行审前调查;其次,县级司法局再委托基层司法所或者由县级司法局直接派出工作人员或者再吸收一些社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组成调查小组,然后去到目的地进行调查。由此可以看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委托之前是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机构的,只有在收到委托时才临时组成调查小组,仓促进行调查工作。这样的做法,由于工作人员在平时并不是专职负责审前调查工作的,具有不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工作的专业性和结果的公正性,不利于审前调查工作的顺利展开。

因此,为了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了提高报告的质量,为了提升工作的专业性,使得工作人员的业务既专又精,我们就需要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小组或者类似的机构,从而才能保障调查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1]王志亮:《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

常用社会调查方法篇2

论文摘要:为提高体育社会学研究中问卷调查法的效率,就应了解和掌握其要领.文中就问卷调查法及其种类,问卷设计的基本要求、结构与原则,问卷设计中常见的错误以及问卷调查的实施与评价等进行了分析.

问卷法是现代社会学研究中最常用的资料收集方法,特别是在调查研究中的使用则更为普遍,因而美国社会学家艾尔、巴比称“问卷是社会调查的支柱”;英国社会学家莫泽则说:“10项社会调查中就有9项是采用问卷进行的”。可见问卷调查在社会学研究中的作用十分突出。这些年来,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广泛采用了问卷调查方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使体育社会学实证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要提高问卷调查法的效率,就必须了解和基本掌握其要领。

1、问卷调查法及其种类

问卷是社会研究中搜集资料的1种工具,它的形式是用1份精心设计的问题表格,向被选取的调查对象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问卷调查是书面调查,即调查者用书面形式提出问题,被调查者在既定的局面表格上回答问题。问卷调查一般是定量调查,调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统计量推断总体。问卷调查的对象可由调查调查者自行选取,如专家咨询等;也可用抽样的方法随机选取,这样可保证调查问卷具有一定的样本量。

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所使用的调查问卷,按填答的方式可分为自填问卷和代填问卷。自填式问卷是由被调查者本人填答的,而代填式问卷则是由调查人员根据被调查者的回答代为填写的。自填式问卷调查可按问卷的传递方式不同,分为报刊问卷调查、邮政问卷调查和送发问卷调查;代填式问卷调查也可按照与调查者交谈的方式不同,分为访问问卷调查和电话问卷调查。

2、问卷设计的基本要求结构与原则

2.1问卷设计的基本要求

2.1.1从被调查者的角度考虑问卷的设计由于问卷需要被调查者回答,因而调查者在设计问卷时既要突出自己研究的主题,又要考虑被调查者回答的方便。因此要注意:问卷设计不宜太长,问题不要太多;所提出的问题不要太难,更要避免提出被调查者不愿回答的,诸如较为敏感或涉及个人隐私等问题;不应要求被调查者进行难度较大的回忆和计算,不要提出明显带有调查者本人观点的问题等。

2.1.2对队碍问卷调查的因素有明确的认识一项问卷调查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被调查者能否与调查者合作。从问卷设计的角度上分析,影响被调查者与调查者合作的障碍主要来自主客观两方面.主观障碍是被调查者在心理和思想上对问卷产生的不良反应,客观障碍则是由被调查者受自身的知识、能力、条件等方面的限制而形成的。

2.1.3从多方面考虑问卷的设计工作问卷看起来是由1组问题和答案所构成的调查表格,但在其设计时却涉及了许多在问卷上看不到因素。在设计问卷时需要注意的因素较多,而在这些因素中,调查目的、调查内容、样本性质、资料处理分析方法、问卷使用方式、调查经费和时间等影响因素则是必须考虑的。

2.2问卷的一般结构

2.2.1卷首语即1封致被调查者的短信,作用在于向被调查者介绍或说明调查者的身份、调查目的以及对被调查者参与合作的谢意等。卷首语要求简短明确,用语客气。

2.2.2指导语即填表说明,用来向被调查者说明如何正确填答问卷。如果是单项选择或“是”与“否”的问题,向被调查者说明将自己的选择在何处打“j”或划“o".如果是多项选择,说明是否需要排序以及如何排序等。如“请将下列问题的答案按您认为的重要性程度在“口”内填上1.2.3……”等。

2.2.3问题和答案问题和答案是问卷的主体,被调查者的各种信息正是通过问题和答案收集到的。问卷中的问题在形式上可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大类。

所谓开放式,就是只提出问题而不为调查者提供具体的答案,而是由其自由作答。如:“您最喜爱的健身方式是什么?”,(请自填)。

开放式问题的主要优点是回答者有充分的自由按自己的情况或发表意见,不受什么限制,回答往往也是最自然的,所得资料也比封闭式问题所得资料丰富生动。但开放式问题也有缺陷,其1,受被调查者理解能力、知识水平和表达能力等限制;其2,由于需要较多的思考,因而会花费被调查者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其3,开放式问卷调查所获得的资料可能过泛,因而不便于处理和定量分析。

所谓封闭式,就是提出问题的同时,给出2个或若干个可能的答案,供被调查者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看法和意见,从中选择1个(单项选择)或多个(多项选择)作为回答。例如:

“您最喜欢看哪一类的电视节目?”(限选1不答案,请在口内打“口”)。

(1)新闻类口(2)体育类口(3)文艺类口(4)经济类口(5)军事类口(6)其他类

“您喜欢观看的体育比赛是什么?”(可选多个答案,并请按您所喜爱的程度在口内标明1.2.3.4……)。

(1)足球口;(2)篮球口;(3)排球口;(4)田径口:(s)体操口;(6)跳水口;(7)乒乓球口;(8)羽毛球口:(9)网球口;(10)游泳口;(11)射击口;(12)滑雪口;(13)其他(请写明)。

封闭式问题的优缺点与开放式问题正好相反。虽然这种方式对被调查者有一定的限制,缺乏自发性,回答中的偏误也难以发现,但由于回答者填写较方便,所花时间较少,对其他方面也无特殊要求,对回收到的问卷便于进行统计处理和定量分析,所以是1种常用的问卷设计方式。

封闭式问卷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常用的有:(1)填空式—在问题后面的横线上或括号内填写问题:(2)两项式—只有2种答案而选择其中之一的方式;(3)多项式—列出多种答案,由被调查者选择其中1项或多项的形式;(4)顺序式—列出若干种答案,由被调查者给这些答案排出先后顺序的方式:(5)等级式—列出不同等级的答案供被调查者根据自己的感受加以选择;(6)矩阵式—将同类的多个问题和答案排列成1个矩阵的形式:(7)表格式—将同类和几个问题和用表格形式体现出来的方式。

2.2.4编码所谓编码,就是对每1份问卷和问卷中的每1个、每1个答案编定1个惟一代码,并以此为依据运用计算机对问卷进行数据处理。

2.2.5其他资料包括问卷的名称及编号,被调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问卷发放与回收日期,调查人员、审核人员姓名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3问卷设计的原则

(1)客观性。所设计的问题必须符合客观现实和实际情况。如果在调查问卷中所提出的问题大大落后于实际,调查的结果就不可能反映真实情况。如果所设计的问题超越了现实,调查所提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难以使人信服。(2)必要性。必须围绕调查课题和研究假设设计必要的问题。设计的问题过多和过于复杂,会增大调查成本和降低问卷的回复率,设计的问题过少又无法说明调查研究欲说明的问题。(3)可能性。问题设计要符合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可能。超越或低估被调查对象实际能力的问题都不能正确反映实际情况。(4)自愿性。必须考虑被调查者是否自愿真实回答问题。凡被调查者不可能或不愿真实回答的问题,都不宜正面提出。(5)针对性。主要指当“专家”问卷调查表发放时,其对象的选择要恰当。当问卷表中的内容对专家来说也不熟悉时,就难以看到加以回复。

在问卷调查中,被调查对象一般是通过对问卷中已设计好的问题与答案的理解来选择回答的,因而,如何清楚地表述问题和设计答案是其难点。表述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1)具体性。一般在问卷中不要用抽象概念和提笼统的问题,因为抽象概念和笼统问题不易回答,即便是回答了也难进行科学分析。(2)单一性。每1问题的内容要单一,不要把多个问题合在一起提出,因为对复合问题难以用某1答案来回答。(3)准确性。表述问题的语言要准确,不要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更不要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语言和概念。(4)简明性。用于表述问题的语言要尽可能简单明确,句子冗长繁琐而不得要领的问题会降低回复率和有效率。(5)中立性。表述问题的态度要客观中立,不要使用诱导性语言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更不要在问题前套上诸如:“xx说……”等“帽子”。(6)通俗性。问题的语言表述要通俗易懂,不要使用被调查者感到陌生的语言,特别是不要使用过于专业的概念和术语。

此外,问卷中问题的表述要尽量避免用否定句的形式来表达,特别是对问题答案采用“是”与“否”的选择时,否定句容易产生误答。

设计答案的基本原则:

(1)相关性。所设计的答案必须与所询问的问题有直接关系,避免出现答非所问或无关答案。(2)完整性。尽可能地穷尽与问题有关的主要答案(因太多而不能列出的可在最后用“其他”表示)。(3)同层性。所列出的答案要在同1个层次上,即按分类标准是同一类别、同一维度和处在同一分类水平上的答案方可。(4)互斥性。设计出的答案应当是相互排斥的,如果出现互相包含和兼容的问题,被调查者在作选择时会感到困惑。(5)可能性。所设计的答案应当是被凋查者能够回答并愿意回答的,即对方从能力上和感情上均可接受的。

3、问卷设计中常见的错误

3.1问题含糊

即问题的含义不清楚、不明确,或者可能产生歧义。如:“你近来是否经常参加锻炼?"(1)是口;(2)不是口。

在这个问题中,“近来”、“经常”和“锻炼”的表述都比较含糊。“近来”是个时间概念,但它也是1个相对的概念,可指近2,3天、近2,3个星期、近2,3个月甚至更长。“经常”是一频度概念,但也是1模糊概念,达到什么要求才能称之为经常?1周3次还是3周1次?“锻炼”1词在体育界以外,就可能联想到其他的锻炼,如下基层锻炼等。即便知道是指体育锻炼,但它包括哪些内容,骑自行车上下班算不算?

3.2概念抽象

有些调查者常常用抽象的概念或极为专业的术语来表述问题。如:

(1)“你认为举国体制是否是我国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最佳体制?”

(2)“按项群理论,可否将现有的运动项目分为以下几大类:……”

在(1)问中的“举国体制”是1抽象概念;在(2)问中的“项群理论”是1专业性很强的术语,把这些概念和术语用于对象是相关专业人士的调查尚可,但如果用于一般性的社会调查,就难免会让人头痛。

3.3带有倾向

调查问题的设计者把自己的主观感受在问题表述中体现出来。如:“中国足球水平如此之低,而国内足球甲a俱乐部球员的收入又高得离谱,你认为这种现象合理吗?”

(1)合理口;(2)基本合理口;(3)不合理口;(4)很不合理口。

问题的这种表达方法明显地带有对选择答案的诱导,其结果是导致被调查者选择后两项答案。虽然问题的设计者可能并未偏离事实,但这样的表达方式显然不符合中立性的要求。

3.4多重含义

1个问题只应当问1件事情,如果1个问题中同时出现2个或多个事物,回答者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如:

“目前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水平是否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同步?”

(1)是口((2)基本是口(3)不是口

从表面上看,问题是指体育运动1件事情,但由于在体育运动中包含了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的发展并不协调或不同步的话,对这个问题就不可能做出适当的选择。

3.5问法不妥

除问题的设计之外,在答案的设计中也会出现错误或不妥当的情况,问法不妥就是其中较为常见的1种。如:

“对运动员应当多表扬,少批评”

(1)正确口(2)错误口((3)不知道口

表扬和批评只是不同的教育方式,多与少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在答案中用正确或错误等来界定某种方式显然是不对的。如果在这个问题后再加上“您是否同意采用这种方式”并将答案改为“同意、不同意、不清楚”就较为妥当了。

3,6过于复杂

设计问卷的原则之一是简明,而在许多社会调查问卷中并未注意。如:

“协会制在现阶段改革进程中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什么?(多项选择)”

口(1)项目管理中心与单项运动协会的“双轨制”运行方式,不利于调动社会体育组织的积极性。

口(2)协会自身的能力还比较欠缺,需要进一步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市场运作能力。

口(3)政府对运动项目的管理权限过大,存在越拉、错位与不到位现象。

口(4)协会制有效运作的社会化网络不健全,难以承担起竞技体育发展的责任。

(5)以全运会为代表的赛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利益主体,阻碍了体育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6)单项运动协会通过市场获取资金的能力不足,政府财政的补贴有限……。

问卷设计中的复杂的问题和答案本身并无错误,但某些被调查者不太愿意对这些复杂问题动脑筋。因此,如果问卷中的问题和答案表述过于复杂,会大大降低其回收率。

虽然在问卷设计中出现一些错误或不妥也属正常现象,但为了提高问卷调查的效率,则应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各种错误的发生。

4、问卷调查的实施与评价

常用社会调查方法篇3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08-03

法社会学是对法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一门学问,在社会学中运用的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中的研究中同样可以应用。在对法律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法律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社会调查法是进行这种研究较为常用的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又在法律现象的社会的调查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法社会学调查中最为常用的一种调查方法。以问卷调查运用为主的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已是最主要的类型之一,在法社会学的调研中应用比较广泛。美国社会学家艾尔?巴比称“问卷是社会调查的支柱”,英国社会学家莫泽则说“十项社会调查中就有九项是采用问卷进行的”。

问卷调查法,是指调查者根据研究的问题和研究的方案,通过设计一套要求被调查者回答的问题表来收集资料的方法。作为具体方法的问卷调查法有着与之密切相连的方法论背景或基础,是区别于其他某些方法的重要标志。问卷调查法的理论基础是实证主义哲学指导下的方法论,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实证主义方法论渊源于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并在实验科学发展的条件下,由孔德首先提出来。他相信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有着客观规律,这些规律应该通过观察、实验、比较以及其它与自然科学一样的方法去发现。其基本的观点是:一切关于事实的理论知识都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根据,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纯客观的,社会现象也如同自然界一样服从于基本规律,我们在因果规律的探究中,就能够确定社会的秩序和运行。涂尔干实证主义社会学以客观性和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认为社会与自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都是受客观必然性支配,这就决定了其研究方法必然采用自然科学中研究自然现象的实证的方法,通过观察、实验、比较、检验等方法找到事物发展的规律及事物之间的联系。解释社会规律的具体方法就是在自然科学中已成功运用的观察、实验和比较的方法。正如涂尔干自己所说:实证社会学的“主要目的是将科学的理想方法扩大到人类行为的解释上,说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社会现象的可理解性,对于科学和实践同样是必要的”。①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笔者从问卷调查法的一些重要特征探析其实证性的特质:

一、从事物的现象出发体现实证的逻辑前提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社会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从中进行抽样调查,在进行抽样调查的过程中,抽样的标准以及抽样的准确度都经过精密的计算。这种抽样调查的结果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社会现实的一般状况,体现了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规律。进行抽样的问卷调查的设计主要针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表征,社会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各种现象。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这种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分别的归类统计分析,从而得出法社会学中所出现的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体现出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问卷调查法所针对的调查对象体现了实证主义的逻辑前提。实证主义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并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实证主义排斥传统哲学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反对传统哲学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和高度抽象思辨的哲学,主张哲学应当建立在来自观察试验的经验事实和实证科学的基础之上,把哲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局限在与科学有关的范围和领域。试图用“经验”、“感觉”、“要素”等取代传统哲学中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以“中性”哲学自居。实证主义主张把知识局限在感觉经验或现象的范围之内,强调科学认识论的根本任务只是记录感觉、描述现象及其相互关系。实证主义者认为,人们通过观察和实验,得到某个事物的色、香、味、声、形,那么人们对于这个事物的色、香、味、声、形的经验知识是可靠的。“布莱克试图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现象,试图从法现象中发现一个贯穿始终的描述法的发生与运行的根本规则或法则。他认为真正科学的法学研究是:(1)只分析法现象而不探索法本质;(2)法学的观念应是具体的,可与经验相参照;(3)从经验事实中不能推出价值判断。”②这三条原则构成了布莱克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核心,也是所有实证主义者所共同拥有的方法论信条。

问卷调查法研究事物的外在表象,并且对事物的外在表象进行统计、分类、分析,体现了实证主义研究事物的出发点,及从客观的外在表象为起点,具备了其实证性的起点。

二、高标准化要求从形式上确认实证性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调查的对象,设计一整套的调查问题,从纷繁复杂的各种法社会现象中,根据在工具及程序上的高度标准化要求,将原本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归结为事物的现象或者表象的一些规范化的问题,形式上表现出了从事物的现象出发来研究事物的本质。问卷是进行变量测量和资料收集的工具,而统计分析则是处理这种虽来自于样本却要反映总体的,以问卷形式收集的大量资料的程序。问卷调查研究的规范操作程序,还使得其研究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迅速反映动态的社会信息,应用范围十分广泛。通过问卷来收集研究资料,所设计的问题与项目都是由研究者根据课题研究目的和课题需要,严格筛选和精心设计的简明易答的问题或表格,因而它的标准化程度较高,较容易对事物的表象与体现进行定量评估。

问卷调查法在工具及程序上的高度标准化要求,符合了形式上的实证性。但是又常常使得原本很复杂的问题流于表面化,即形式的要求导致了内容的肤浅。形式化的表面的问题,很难对被调查者产生某种思想、行为的背景原因,获得直接的、切实的感受。无论是纷繁复杂的人类的行为,还是各种形式的社会生活现象,研究者在设身处地的研究同一问题,与他们面对一叠问卷表或一堆统计数据时,获得的感受是大不相同的。它只能获得书面的社会信息,而不能了解到生动、具体的社会情况。因此也只是从形式上确认其实证性。

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最为典型的是定量研究,通过定量研究将社会现象及其关系和变化趋势用精确的统计语言描述出来,从而达到认识和预测社会世界的目的。定量研究在形式上确认高度标准化的要求,体现实证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涂尔干指出,社会学既然是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的,那么它就必须注意到社会事实同时具有的物质性和观念性双重特征。因此,社会学方法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从社会事实的物质性特征出发,社会学是可以借鉴自然科学中某些普遍性方法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事实的观念性出发,自然科学方法又需要经过某种形式的改变,才能允许被应用到社会研究中去。从法社会现象的物质性特征出发,即以形式的方式来体现其准确性、确认实证性。诺内特对此评论道,“拒价值判断于千里之外的实证主义立场的实质,意味着在法学研究中宁要无知也不要偏见;但实际上偏见(即利益、同情、感觉力、兴趣等)具有促进思考的能量,在无视一切价值的场合知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③问卷调查法也因此只是从形式上体现了实证性,而不能从本质上体现实证性。

三、逻辑演绎的特质体现实证性

问卷调查法的优点是它既可以用来描述某一事物总体的概况、特征,以及进行事物总体各个方面之间的比较,也可以用来解释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体现其逻辑演绎的特质。作为一种实证的方法,问卷调查法有着于众多自然科学方法相类似的逻辑程序。问卷调查法的逻辑演绎的这种实证性质,决定了它与随机抽样、与统计分析密不可分。或者说,问卷调查法实际上意味着抽样、问卷与统计分析三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抽样解决的是调查对象的问题,问卷则是进行变量测量和资料收集的工具,而统计分析则是处理这种来自于样本却要反映总体的,以问卷形式收集的大量资料的必要方法。问卷调查法的抽样、问卷与统计分析体现逻辑演绎的特质。

实证主义方法论最大的特点是,要求每一步演绎推断必须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即推理的结果也可以直接用实践进行检验。法社会学不仅客观地阐明法律现象“究竟是如何”,而且进一步关注于法社会现象的原因和规律。实证主义把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认为科学的假说必须由经验证据来检验,某一理论只有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才是可靠的。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虽然社会科学在方法、技术的运用上有其特点,但它在理论建构、证据搜集与分析、理论检验等方面所运用的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无本质区别。实证主义者坚持认为社会研究的逻辑方法是假设演绎法,科学假说的陈述必须由经验实施来检验,理论仅当它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时才是可接受的。获取经验证据需要采用实验、系统观察、调查、访问、文献考察等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法。实证主义者把自然科学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把自然科学当做科学的范例,在他们看来,社会学是也符合科学的逻辑的,当然法社会学的问卷调查研究方法也同样体现这种逻辑演绎的特质。问卷调查法中以抽样和问卷为前提,统计分析则是其逻辑演绎的具体表现。

四、问卷的准确性较低,其实证性降低

问卷调查法完全依靠问卷、依靠被调查者的自我报告来收集资料,调查者难以了解被调查者是认真填写还是随便敷衍。填答问卷比较容易,有的被调查者或者是任意打勾、画圈,或者是在从众心理驱使下按照社会主流意识填答;或者被调查者对问题不了解,对回答方式不清楚,无法得到指导和说明;或者对问卷的回复率和有效率低,对无回答者的研究比较困难。问卷回收不确定因素而影响回收率外,还有问卷的灵活性不够,多数问卷要求由结构式来回答问题,使被调查者的态度与观点不能充分说明和表达,并且,问卷调查与被调查者的文化素质有直接关系,特别是问卷要求用文字表述自己的观点或意见时,对文化素质较低的被调查者较为困难,因此问卷调查使用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全面准确的反映客观现实的实际。因此问卷调查法的准确性较低。

问卷调查法在法社会学的调查中,体现其实证性的特质,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的原因,以及问卷调查的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影响到其准确性。法社会学进行研究的逻辑演绎的前提,即事物的现象出现了不准确的现实状况,那么在实证的逻辑演绎的过程中,由于其前提的不准确性,也导致了逻辑演绎结果的不准确性,降低了问卷调查法的实证性的特质。而问卷调查法的实证性的降低,主要原因在于问卷调查法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以及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在具体的问卷调查过程中,由于其人为因素的影响,其中当然也包括了主体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问卷调查法的实证性的程度有所降低,但并不影响问卷调查法作为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最主要的方法。

问卷调查法由于其明显的实证方法论背景、以假设演绎为主的逻辑程序、结构化、标准化的操作方式,加上它与抽样和统计分析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以个人作为主要分析单位、以精心设计的问卷作为收集资料的工具等众多特点,是一种有着明显的实证色彩,适于进行大规模的、定量研究的调查方法。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它是一种从宏观的角度、采取定量的手段、依据客观的验证来认识和说明社会现象的调查研究方式。现实社会是复杂多样的、多面向的,而人类对它的认识也是具有多种手段和多种方式的。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中实证主义方法论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问卷调查法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中是最为重要的研究方法。不同的视角和方法将导致我们认识现实的不同部分、不同面向从而得到不同的“社会实在”,从而获得不同的理论建构,问卷调查法从实证性的视角来解读法社会学现象,从法律所体现的社会现象的层面来研究法律的实施和建构。理论的多元化从多角度对社会的实践的研究方法进行引导,实证主义的哲学及方法论为我们认识、分析、说明法的社会现实提供了一种理论视角和方法工具,让我们得以认识社会的某些部分、某些面向。问卷调查法是实证主义哲学和方法论在社会调查研究中的具体体现,但是其在体现实证性的同时,由于其在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某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问卷调查法的这种实证性有所减弱。从根本上讲,问卷调查法是具有实证性的社会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的领域中同样得以适用,从法律的社会现象中通过逻辑演绎归纳出法的原因和规律,进而进行理论的构建。

注释:

常用社会调查方法篇4

关键词:第三方调查;法制化;构建

一、引言

在英国,当社会上发生了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健康的重大事件,并给公众造成了极大影响时,那么此类事件势必会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为了确定事实,向公众报告真相,恢复公众信心,负责管理该事件所涉事务的内阁大臣有权依据《调查法》启动公共调查程序,任命调查小组调查该事件。而在我国,我们通过对以往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的公共调查机制还缺乏一整套获取真相的具体客观程序。虽然我国宪法第71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即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该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然而自从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将近30年,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启动过一次该程序,宪法第71条也被我国部分学者形象的称之为“睡美人条款”。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关于“第三方调查”的研究尚属空白,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这篇论文抛砖引玉,引起广大法学研究者对该问题的关注。比如,我国是否可以像西方国家一样就重大事件的处理引入一个权威的第三方平台;是否能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中规定一个与西方公共调查制度相似的“第三方调查”制度;是否能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健全并完善对“第三方调查”问题的相关规定,甚至是否可以考虑制定一部单行法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丰富我国的法学体系等,都是值得我们所有法律人探讨的问题。

二、我国“第三方调查”制度主体的组成及其权利与义务构想

从目前实践中的“第三方调查”尚无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实属一个无名无实的组织机构,因此在各个方面备受质疑。可是当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被忽视、蒙蔽甚至被剥夺或变相剥夺时,为权利而斗争便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根据《宪法》第5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因此,人大常委会是具有监督职权的机构。那么对于像“第三方调查”这样师出无名的组织机构,其实可以考虑由人大常委会授权确认其监督主体资格,使其隶属于人大常委会之下,行使独立的监督职能。那么具体而言,对于“第三方调查”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我们应当怎么规定呢?

首先,在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独立的第三方调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并不参与调查,只是组织专业人士(即上文所说的网民、社会人士、法律工作者、媒体记者等中立人士)调查并提供指导和支持。当社会公共事件发展到需要“第三方调查”组织出面时,由事件当事人申请或者人大下属的第三方调查委员会依职权成立个案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可以命名为“某某事件第三方调查专门委员会”。其次,第三方调查委员会组织选举产生这些中立人士,确定名额以后向社会公布,赋予所有成员各自独立的临时性权利并规定相应的义务。所有成员发挥各自的特长且权责分明,如律师的会见、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媒体的监督报道;医生等技术人员的鉴定和甄别。同样,所有调查人员各自或作为整体的义务也应当是明确且具体的:及时参与调查、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和调查范围、不得徇私枉法、不得谋求个人私利、工作积极认真、形成客观公正的调查报告。第三,第三方调查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作出最终客观有效的调查结果报告,并及时交付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仅仅起到揭露事情真相,认定最终事实,充当证据材料的作用,有关部门针对调查报告所揭露的事件真相再对问题进行最终处理。最后,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主体,应当继续关注事件的处理结果,如果发现调查错误或者调查不够,应组织原“某某事件第三方调查专门委员会”继续展开新一轮调查,直到彻底查明事件真相,“某某事件第三方调查专门委员会”至此方才自行解散。

由此可见,如果“第三方调查”是在一种有序、合理、合法的程序中进行,那么从根本上讲,它不仅不会影响司法独立的原则(因为“第三方调查”的结果只是起到查明事实真相的辅助功能,而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交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作出),而且还由于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将监督权授予民众,使得公众更相信调查结论的客观性。

三、我国“第三方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与运行程序构想

1.“第三方调查”的适用范围

“第三方调查”不能滥用,不能动辄启动“第三方调查”程序,而是要针对一些特别重大的事件或者公民普遍质疑的公共事件才能启动,比如对于一些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如果行政机关护短、瞒报、漏报事情真相,或者事态发展到不可控制的局面时,人大常委会应当依职权或者依据公民申请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到事件的调查当中来,从目前的调查体制来看,社会公众都可以参与其中,但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能任意参与,要有序合法参与。

2.“第三方调查”的运行程序

关于“第三方调查”的运行程序,笔者认为,“第三方调查”的运行程序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启动、调查和做出结论程序。

(1)“第三方调查”的启动程序

笔者认为,“第三方调查”的启动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权力机关主动依职权启动,即权力机关在经过审慎判断之后,认为需要由社会公众等参与调查才能平息广泛质疑时,应当即时启动;另一种是权力机关依据公民、社会组织等的申请启动。在依据公民申请时,应当作出一定的判断,不能一有申请就立即启动,也不能一概不理,要综合社会情势作出合理判断后合理决定。

(2)“第三方调查”的调查程序

这里需要明确调查组的组成人员、调查期限和经费保障等。组成人员结构要合理,对于需要专业知识的事件,一定要保证相应专家的参与。对于调查期限,不应一概而论,可以分情况灵活掌握。至于调查经费保障的问题,政府可以专门成立一个基金项目对其进行资助。

(3)做出调查结论的程序

调查结论要形成书面结论报告,包括调查的事实真相认定、处理的建议和理由等。如果发现调查错误或者调查程度不够深入,可以考虑继续展开新一轮调查,直到彻底查明事件真相、做出客观公正结论为止。

四、我国“第三方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地位构想

由前面分析可见,“第三方调查”最明显的特征即为公民参与,而公民参与“第三方调查”的实质其实就是普通公民基于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主动参与其中。

首先,第三方调查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公民对国家信息知情权的运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网络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知情权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之中。从以往知情权只具有公法、行政法权力的属性,到现在还具有了私法、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这是1946年联合国第59号决议所宣称的“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由此可见,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知情权”一词,但普遍认为宪法第35条的表达自由权隐含着知情权。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知情权是一项最为基本的属性。正如英籍德裔著名社会学家、西方社会冲突论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公民社会也许是唯一有效反对专制和特权统治的源泉。”在公民社会里,人与人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个事件中的某位当事人遭受不公正对待并且得不到权力机关的保护的话,其余民众就会想方设法弄清事实真相还当事人以清白,因为,每一个人内心都有自己的正义追求。因此知情权能提高公民主动参与国家、政府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帮助每一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国家法治进程的成熟公民主动参与到相应调查中去寻找事情的真相,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其次,公民监督权是一项具有“人民”性质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一个国家监督体系的基础。我国现行的法制监督主体中,公民监督权是尤为特殊的一种,构成了现行监督体系的基础动力。公民监督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当然,公民的监督权并非是采取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进行干预、监管实现的,而是通过依法向相关的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或者是运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曝光、揭露,并且为相关国家机关处理该事件提供可供采信的真实信息,使之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监督行为,来实现依法监督的目的,即《宪法》第41条所规定之内容。除《宪法》第41条外,现行宪法第2条和第3条中也都有监督权的体现。因此,公民享有监督权构成了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部分。一般而言,监督主体的种类和范围,均由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所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水平。我国宪法学上通常是把这些权利概括为“监督权”,具体而言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请求权等6项权利。

综上所述,为了让“第三方调查”法律地位合法化,调查程序公开化,调查结果公正化,我们完全可以参照《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后,制定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主动启动或依照民众申请启动“第三方调查”程序的具体法律制度,组成一个由社会各界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参与的“第三方调查”组织,并授权该组织行使事件调查权,最终形成一份公正且合法有效的调查报告,从而实现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如此既可以迅速高效的确定事实真相,亦可让政府机关吸取教训,避免将来出现同样的错误,那么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程序不仅能借助公众而启动并发挥其应有之功能,而且“第三方调查”制度从此也名正言顺、有理有据,并逐渐走向机构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参考文献

[1]丁朋.关于第三方调查的法学追问:兼论宪法第七十一条[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2]贵静.浅谈“第三方调查”[J].法制与社会,2010(1).

[3]贵静.第三方调查与公民参与[J].人民论坛,2011(8).

[4]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5][英]拉尔夫·达仁道夫,著.现代社会冲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59-60.

[6]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7]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8]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常用社会调查方法篇5

摘要:社会工作介入实务服务的成败往往取决于前期的“分析预估”。文章结合文化人类学的知识,对这一问题进行跨学科的分析研究,提出要从整体观、参与调查和比较研究中对社会工作介入的前期展开全面深入地调查,以此才能把握案主的问题症结和需求所在。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从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角度出发,对如何提升“分析预估”能力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为社会工作介入的有效性提供借鉴和启发。

关键词:社会工作;分析预估;人类学;田野调查

中图分类号:G6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3-0013-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支持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这是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战略部署之后的又一次重要的工作推进。但由于社会工作舶来于国外,该专业的理论与方法皆从西方发达国家引进、吸收,因此社会工作在我国似乎还有些“水土不服”,导致一些理论在中国的应用效果不佳。[1]一些社会工作的方法在对案主介入的过程中也面临操作误差的问题,引起案主的不适,以至于中断了后续实务服务。从宏观方面讲,这是社会工作在我国生根、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如果我们从微观来考察,社会工作的介入也常常面临问题,譬如,介入的效果不佳、采取的方式不合理、对案主的需求了解不多等,不一而足,所产生的问题令案主产生“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的错觉,常常难以收获比较好的效果。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会导致这些问题呢?职是之故,笔者跟进众多社会工作介入项目,发现其中介入环节的问题。通常意义上,社会工作实务的介入由背景介绍、分析预估、服务计划、服务计划实施过程、总结评估、专业反思等六个部分组成。我们认为,在这六个部分中,前期对案主问题的掌握程度是最为关键的,不仅仅涉及到后续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效果,更重要的它影响甚至决定了社工服务的成败。因此,本文将结合文化人类学的知识,对这一问题进行跨学科分析研究,以期为社会工作介入效果的提升提供一种借鉴和启发。

二、“分析预估”的跨学科分析

诚然,在整个服务的计划安排中,背景介绍和分析预估两个阶段是开展服务的重中之重。在介入之前,我们必须了解案主的问题症结所在,切不可草草地预判评估,单纯地走程式化的过程,敷衍了事。事实上,案主所处的社会环境和长期的心理问题,常常使问题的展现曲折,令社会工作人员产生迷惑和误判。因此,要把握案主的真实需求并非那么容易。以目前社会工作教科书上提供的方法,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因此,我们将借鉴文化人类学的知识,对案主的背景、需求做深入全面的掌控。

在文化人类学中,研究者一直秉承整体观,即将社会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要把握其中某个文化现象和人物行为,常常结合所在的社会条件、社会结构、文化体系等去分析定位。[2]因为人类学强调任何的人和事都是在一定的文化整体下展演的,任何一个文化现象都不能从整个系统中割裂开来,孤立地加以理解。同样,在社会工作实务当中,若不能对案主的情况有所理解,而匆匆对其进行开展服务介入实施方案,是一种草率和渎职的表现。因此,在社会工作介入之前,必须对案主的生活背景、人际交往、生活习惯、教育程度、经济收入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才有可能理解案主当下的问题症结和未来的需求。

当然,要把握问题和理解需求,社会工作需要依赖于科学的调查方法。就目前而言,在社会工作学科教育中,对调研方法的强调还处在初级阶段,以至于学生在了解案主需求的时候,想当然地认为案主的症结在哪里,需求是什么。因此,从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方面而言,这种做法应该加以纠正。人类学的调查方法,即马林诺夫斯基创导的“田野调查”,强调调查者必须跟被调查的对象有长时间的接触,深入访谈,并且提倡在所处的环境中长期生活,以此了解当地的文化和社会,对当地人的所思所想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和把握。[3]同样,在社会工作介入的前期,我们不应该急于实施计划方案,而应该对案主及其社会关系、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细致地访谈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服务计划,达到真正为案主服务的目的。

然而,社会工作者常常面对的案主来自不同的社会背景,经历过异样的生活经历,具有多样的文化逻辑,因此,社会工作者应该还需要掌握比较研究的方法,才能在社会工作领域游刃有余。事实上,人类的文化行为有其特殊性,但更多的又具备一定的普遍性,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结合。在人类学中,比较研究亦是其重要的方法之一。人类学强调在两种或多种不同文化之间进行比较,发掘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似性、共同性和差异性,最终总结出某种规律或通则。[4]由此可见,人类学中的比较研究亦是社会工作需要借鉴的,某种规律或通则常常能指导社会工作者在面对同一类问题时采取一贯的介入手段,能够形成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分析预估”能力提升的实现途径

以上提及的整体性、深入性和比较研究,是从文化人类学中获得的启示。这些启示对于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创新应该大有裨益。那么,如何才能提升社会工作人才的“分析预估”能力呢?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进行:

1.加强社会工作介入的调查方法的培养。目前学科所开设的社会调查方法一般是针对社会学的调查,没有专门有针对性地为社会工作专业实施的,由此产生的社会工作可接入与实际的调查方法脱节,造成对案主的问题症结和实际需求理解不够,最终导致社会工作的介入服务中断或失败。因此,在教学安排上,学科组在安排{查方法课程时,应尽量将方法课程与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结合起来,强调调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学生在学习期间理解调查与接入服务的相辅相成关系。

2.强调实施介入项目的可行性。在社会工作介入之前,作为指导老师,我们应该严格分析学生所制定出来的介入实施方案,对其可行性、实用性和预期效果进行推演分析。对于单纯照搬照抄的实施方案应予以否决,对确实可行的介入方案进行总结和经验推广。因此,只有达到要求的计划方案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实施阶段,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的方案还需进行收效的评估和专业反思,总结成败的经验,以便为以后项目的实施提供启发。

3.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科学的实证精神。在平时的教育培养中,作为教师而言,应该对学生的社会科学的实证精神予以灌输和教育。社会科学跟人文学科的不同之处在于社会科学强调科学地调查方法和与之相配合的实证精神,而实证精神的特点之一是对调查的重视和运用。因此我们要培养学生的调查能力,以教育培养为契机,努力培养学生们的实证精神,认真指导学生以敬业、勤勉、实用的工匠态度对待每一个实施项目。

四、小结

社会工作介入的实务服务的成败往往取决于前期的“分析预估”。结合文化人类学的知识,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跨学科的分析研究,提出了要充分运用人类学中的整体观、参与调查和比较研究等思路与方法,对社会工作介入的前期情况展开全面深入地调查,以此才能把握服务对象的问题症结和需求所在。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从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角度,对如何提升“分析预估”能力提出了几点建议,即加强社会工作介入的调查方法的培养、强调实施介入项目的可行性、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科学的实证精神。事实上,这些方法的运用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在教育培养阶段教习、领悟,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参考文献:

[1]卫小将.社会工作本土化研究之阐述[J].学习与实践,2012,(5).

[2]张佩国.作为整体社会科学的历史人类学[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

[3]中根千枝,麻国庆.田野工作的意义[J].思想战线,2001,(1).

[4]何勇,王海龙.文化发生终极原因溯源[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1).

基金项目:本文获得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与社区治理秩序协同构建研究”(编号:14YJA840007);

常用社会调查方法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平安德安”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创新机制、依法行政,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充实基层、夯实基础”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乡、村的主体作用,努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专群结合、综合治理,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妥善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着力创建和谐平安社会,为建设平安和谐新作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建立“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乡村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络。建立关口前移的预防机制、规范长效的排查机制、各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和快速反应的处置机制,形成两级联动调解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政策、行政等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四个下降”(异常访集体访数量下降,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下降,越级访数量下降),“三个增强”(进一步增强畅通人民群众畅通人民群众正常诉求的渠道,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依法上访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水平和基层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二个不出”(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体系

(一)建立“乡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

1、组织机构:“调处中心”由、综治、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法庭、土管所等部门组成,与“910连心桥民情热线指挥中心”合署办公。中心主任由乡党委书记徐翔担任,副主任由乡纪委书记李汉友、副乡长陈明担任,中心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综治专干、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和法庭干部、土管员、林业员、维稳信息督查员、安全生产监督员等组成。

2、职能任务:(一)研究制订辖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指导督促所辖村、社区和驻乡单位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二)定期分析排查辖区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和问题,及时掌握信息,把握动态,化解矛盾,消除隐患;(三)及时接待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热情做好政策咨询、司法服务和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杜绝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等异常访的发生;(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全县重大、疑难、跨地区、跨部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上报辖区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维稳任务。

(二)建立“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委员会”

1、组织机构:“调委会”主任由村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蹲点干部、驻村民警、村组干部、“五老”人员及热衷于综治工作的村居民代表组成。

2、职能任务:(一)深入村民小组和居民楼院,宣传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了解社情民意,掌握信息动态;(二)经常排查分析辖区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群众婚姻财产、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协助司法部门调解矛盾纠纷,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三)热情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县、乡统一部署,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矛盾纠纷,完成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维稳任务。

通过建立两级联动、条块结合、权责明晰、重心下移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络,努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各方参与”的精干高效的大调解格局,逐步形成“有人管事、有章理事、规范有序、快捷高效”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关口前移的预防机制

坚持“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把握政策出台的时机,推进的力度和群众承受的能力,减少因决策失误或群众不理解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认真抓村思想政治、法制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变上访为下访,有效地预防各种群众性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910民情热线、便民服务中心等载体作用,满腔热情地解决群众关切的实际问题,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提高预防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建立健全以维稳信息督查员为骨干的信息网络队伍,多渠道收集社情民意。认真抓好社会舆情分析工作,提高舆情信息报送的灵敏度、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掌握不稳定的因素,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二)建立规范长效的排查机制

认真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根据矛盾纠纷的阶段性、区域性、多发性特点,围绕重点事、重点人、重点物、重点时段、重点地段,坚持排查与调处相结合的原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村委会每日一排查,建立排查与报告相结合的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切实做到“预防工作走在排查前,排查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三)建立各方参与的调解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条专块统”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的基础上,通过“调处中心”综合协调,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协同作战、联合调处的合力,充分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调处中心”对来信来访实行统一受理,归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限时办结。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采取“领导包案制”,把责任落实到人。

对于疑难矛盾纠纷,由县综治委组织,局、法制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攻关,协调处置;对于跨地区、全局性、超越本区职责范围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在市里统一协调下联合行动,协调解决。

(四)建立快速反应的处置机制

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对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要及时疏导转移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接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及时果断依法处置;出现赴县、市、省和进京上访,由县局对全县各部门和各地“调处中心”统一调度,领回人员,平息事态,并按调处程序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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