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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含义(6篇)

时间: 2024-03-02 栏目:公文范文

实体经济的含义篇1

【关键词】学术界;现代化含义;研究概况;科学界定

对现代化的追求催生了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而对现代化含义的正确理解和科学界定决定了现代化研究的方向和内容。由于世界各国现代化理论研究者背景不同,其研究的对象也存在着较大差异,造成了人们对现代化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受其影响,当前我们国家对现代化的含义也同样没有形成共识。因此,对现代化含义进行梳理和分析,形成现代化含义的共识,对于统一认识,推进中国现代化理论及实践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开放前国内学术界对现代化含义的认识

现代化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学术界首先提出来的。中国改革开放后,当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种新的理论。但实际上,中国知识界提出现代化的概念和观点比西方要早20年。“现代化”一词,在“五四”以后关于东西文化观的争论中,已偶尔出现。如柳克述在1927年出版的《新土耳其》一书中就使用过“现代化”一词,胡适在1929年发表的《文化的冲突》一文中也曾使用“现代化”的提法。但“现代化”一词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科学词汇在报刊上使用,是在20世纪30年代。1933年7月《申报月刊》刊出“中国现代化问题号”特辑,大概是这个新概念被推广运用的正式开端。当时中国知识界通过自身的思想论辩和探索把现代化的基本概念确定为工业化、科学化、合理化、社会化。[1]20世纪初,工业化在西方取得决定性胜利,而当时的中国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人的基本主张是通过实现西方的工业化来促使国家强大,以此摆脱外来压迫。因此,当时对现代化含义的理解就是工业化,主要还是从物质层面的单一视角来理解现代化。

新中国的建立打开了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大门,对现代化的认识也由此展开。这一时期对现代化的认识主要是以我们党为代表的。1964年12月,根据的提议,在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正式向全国人民宣布我国今后的战略目标:“要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2]从实质上看“四个现代化”是以工业现代化为核心的国民经济现代化,没有涵盖现代化的全部内容,它离全方位社会现代化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而且对现代化的复杂性和困难认识明显不足,所以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目标的安排上,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二、改革开放后国内学术界对现代化含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对现代化含义的理解主要还停留在“四个现代化”的物质层面。如当时有学者坚持“所谓现代化,就是大搞技术革命,用当代最新的科学技术来武装国民经济和国防的各个部门,对整个物质生产领域进行全面的根本性的技术改造,使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技术达到当时世界的先进水平。”[3]这种观点的现代化是指经济、技术方面的现代化,不足以全面概括现代化的广泛内涵。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展开和国外现代化理论的传入,我国对现代化的认识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显现出多样化和不断深化的趋势,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一是对现代化含义的理解呈现阶梯式发展。我国现代化理论的研究基本上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当时我国现代化理论主要代表人物就是北京大学教授罗荣渠。他认为现代化的含义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广义而言,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急剧变革,这一变革以工业化为推动力,导致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全球性的大转变过程,它使工业主义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各个领域,引起深刻的相应变化;狭义而言,现代化又不是一个自然的演变过程,它是落后国家采取高效率途径,通过有计划地经济技术改造和学习世界先进,带动广泛的社会改革,以迅速赶上先进工业国和适应现代世界环境的发展过程。”[4]从罗先生对现代化的定义可以看出,现代化的实质就是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世界进入21世纪以后,信息技术、知识经济的特征愈加明显。中科院何传启在罗荣渠经典现代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二次现代化理论。何传启的第二次现代化理论认为,“从农业时代向工业时代、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过程是第一次现代化;从工业时代向知识时代、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工业文明向知识文明的转变过程是第二次现代化;文明发展具有周期性和加速性,知识时代不是文明进程的终结,而是驿站,将来还会有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现代化等。”[5]从何传启对现代化含义的理解我们不难看出,何传启的第二次现代化不是对罗荣渠现代化的否定,而是在继承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二人对现代化的理解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特征。

二是由单一的经济学视角向多学科视角转变。我国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从经济发展的视角去认识现代化,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国外现代化理论的传入,我国对现代化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出现了专业化研究的趋势,从而现代化的含义得以从多角度阐释。现在“现代化”一词在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心理学和人类文化学等领域中被广泛使用,使现代化的含义得以从不同专业视角加以阐释,只是不同学科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含义各有不同的侧重。如前面罗荣渠从历史学角度认识了现代化含义,而有的学者从政治学角度阐述了现代化含义,认为现代化就是国家政治制度民主化的过程,就是要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平等原则为基础的,体现公平竞争的,各种权利互相制衡的民主政治体制,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社会的转变。[6]这种专业化的研究,使现代化理论的研究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是现代化内容呈现不断拓展的发展趋势。我国对现代化的理解在一段时间里主要是经济的现代化,但随着现代化事业的展开,人们逐步认识到现代化绝不仅仅是经济的现代化,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目前世界及我国理论界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认为现代化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层面的进步和发展,并且他们从多个角度阐述了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如尹焕三从社会领域角度对现代化的内容进行了阐述。“所谓现代化,是指社会各领域渗透着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社会经济生活发达富裕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体现民主政治与公平原则的、社会安定协调祥和的、人与人关系和睦、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社会文化繁荣先进的、人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具备了现代思想意识的社会文明时代。”[7]而杨多贵则从现代化的系统学认识角度阐述了现代化的内涵。他认为“现代化是指在‘自然、社会、经济’复杂的巨系统中,朝向一组复杂的、具有时空边界约束的、具有时代内涵的相对目标集合的动态过程。”[8]从中可以看出,现代化是包含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人的思想意识等多元内涵要素的一个综合性概念。

四是对现代化含义认识形式的多样化。现代化作为反映世界各国发展的理论,其内涵要素是多元的、复合的,对其认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用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形式认识现代化;用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形式认识现代化;用广义和狭义相结合的形式认识现代化等。我国学者采用这些多样化的形式从不同视角对现代化含义进行了充分地揭示。同时每个学者由于认识的角度不同,即使运用同一种形式对现代化含义进行认识也可能存在差异。就拿广义和狭义的形式来说,我国北京大学罗荣渠教授从整个世界和发展中国家的角度,以工业生产力为尺度揭示了广义和狭义的现代化含义。广义现代化指人类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演进的进程。狭义的现代化指落后国家加速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的过程。而中央民族大学李竹青教授则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角度,以不同时期生产力发展为尺度揭示了广义和狭义的现代化含义。“广义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自古以来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社会结构演变连续不断的过程。……狭义现代化是指近代以来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社会结构演变的不断发展过程。”[9]

通过上述分析,说明我国学者从多个角度揭示了现代化的丰富含义。但是也可以看出存在两个较明显的缺陷:第一,重内涵,轻外延。“现代化作为一个科学的概念,它的范围应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且有时代的显著特征。”[10]我国学者对现代化的内涵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深刻揭示了现代化的内在本质和它多方面的规定性,但大都对作为历史范畴的现代化的时空存在界限没有进行充分的探讨;第二,重一般,轻特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从前面论述可以看出,我国许多学者对现代化的认识也不乏从一般与特殊的角度去谈,但属于世界与发展中国家、全面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一般与特殊,没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含义给出明确的界定,大多是用这些现代化含义去分析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因此,这些现代化内涵的分析对中国而言仍属一般。我国学者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含义给出确切的信息,才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形成更加切实的指导意义。

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含义的探索

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对现代化含义的认识最终应该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含义的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含义的科学界定应坚持三条原则:

一是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现代化含义必须由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的结合才能规范、清楚和明白,才能更具现实感和实践性。中国现代化的内涵我国学者已经进行了充分地揭示,就是促使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而外延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空界限。从空间上说,就是中国的现代化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发展。从时间上说,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不是无限的范畴,它是特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一段时间内的发展。

二是要与世界发展实际相结合。要有世界眼光,把中国的现代化与世界的发展结合起来。世界是发展的,中国是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因此,中国实现现代化的标准也应是世界的;要有正确的国际定位,把中国在国际上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反映出来。中国曾经饱受被侵略的痛苦,摆脱民族压迫,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目标。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必然是追赶发达国家的过程。

三是要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现代化的含义必须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结合,离开了这点,对现代化的理解就失去了现实依托。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用中国的发展战略所揭示的在特定时间要完成的特定目标作为标准可能更为适合。中国“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明确提出我国到本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三步走”发展战略可以成为认识我国现代化的现实依据和界定我国现代化的外延的一个标准。

综上所述,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确定一个较明确的含义,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在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前提下,以科技进步为依托,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全面协调发展,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文军.略论现代化及其在中国的历程[J].长白学刊,1996(6).

[2]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439.

[3]周振华.现代化是一个历史的世界性的概念[J].经济研究,1979(8).

[4]罗荣渠.现代化新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7.

[5]何传启.什么是现代化[J].中外科技信息,2001(1)16.

[6][7]尹焕三.关于现代化内涵机理的新诠释[J].岭南学刊,2001(6)42.

[8]杨多贵.现代化内涵--指标与目标的新探讨[J].学术探索,2001(4)19.

[9]李竹青.试论现代化的内涵与特点[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4(2)27-28.

[10]钱乘旦.走向现代国家之路[M].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48.

实体经济的含义篇2

(一)法律责任概述

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另一种说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这部门法。那么,是否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我们是否需要在现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经济法责任、社会法责任或者环境法律责任呢?首先,违法经济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种责任是具有独立性的。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三类,即固有与援引说,综合责任说和彻底独立性说。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我认为不应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但是,仅基于此就设立一个经济法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是否妥当呢?这是令笔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认为,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法律所代表的主体以及其法益目标两者进行衡量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立场上,其法益目标是维护公平、平等,因此大多为补偿性措施,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等;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在强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标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惩罚性手段,比如罚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责任则是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目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所以一般是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行政行为。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代表的经济法主体是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在接受刑事责任的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经济法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新晨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实体经济的含义篇3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法律责任概述

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另一种说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这部门法。那么,是否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我们是否需要在现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经济法责任、社会法责任或者环境法律责任呢?首先,违法经济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种责任是具有独立性的。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三类,即固有与援引说,综合责任说和彻底独立性说。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我认为不应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但是,仅基于此就设立一个经济法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是否妥当呢?这是令笔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认为,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法律所代表的主体以及其法益目标两者进行衡量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立场上,其法益目标是维护公平、平等,因此大多为补偿性措施,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等;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在强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标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惩罚性手段,比如罚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责任则是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目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所以一般是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行政行为。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代表的经济法主体是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在接受刑事责任的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经济法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实体经济的含义篇4

论文摘要:《资本论》是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集大成之作,所以有必要对《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商品这一切入点着手,从《资本论》商品的伦理意蕴、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统一等方面进行梳理,力求挖掘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构建原则和内在逻辑。

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这样写道:“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有直接的关系,但在更深的层面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包括对更基本目标的评价和增进”。而在“经济学经常使用的一些标准方法中尤其是经济学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伦理学研究的”。由此可见,经济学与伦理学是不可分割的,而谈到马克思的经济学时,阿马蒂亚·森这样评价:“一些经济学家更重视伦理学问题;而另一些更重视工程学问题,……卡尔·马克思……更重视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阿马蒂亚·森所言的马克思经济学的这种倾向最突出的体现是他的巨著《资本论》。

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在其著作《读》中这样写到:“把《资本论》归结为伦理学的构想是一种儿戏。这一论断看似有道理,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确实是没有一套完整的伦理学范畴。但这并不代表《资本论》没有伦理思想,可以说《资本论》通篇都充满着这些思想,尤其是经济伦理思想。从第一卷“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在英国经历了三代人,却吞没了九代纺织工人”等等,以及第二卷“资本家的道德和合理市场的等等的实质”等,到第三卷的“这种草营人命的情况,绝大部分是由煤矿主的无耻贪婪造成”。……

阿尔都塞的错误之处在于只看到了《资本论》的文字表面,没能看到其深刻背后是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内在统一,这种统一是隐性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它包含历史的向度又佐以事实。在《资本论》中,这种统一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在总的成书框架上,二是体现在具体的经济理论中。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正文一开始就这样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选用商品作为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突破口,直接而明确。马克思以此为起点透视资本主义的同时,其经济伦理思想也由此展开。这一起点深含经济社会学的逻辑必然,但也包含建构和谐经济伦理关系的匠心。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属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商品的这种属性即它的使用价值。虽然它是一个外界对象,但却包含着人的主体性和人对自然的对象性活动,因为“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不同物的量只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能同名称,因而是可通约的。

但这种通约性一旦超过了同种品的范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区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了”。“使用价值在流通过程中的不可通约性,彰显了马克思对伦理主体的关怀。经济活动和人类活动得以生产和再生产决不是仅仅物(使用价值)就可以实现,需要的是一个“价值灵魂”,即人和人的劳动。

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而我们继续剥离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那么,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物质消失了,其具体形式也消失了,这时商品只剩下“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的这些物,马克思指出,它们是共有的,是这个社会具体的结晶,即价值—商品价值。

商品的价值有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它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共同”的东西。这些“共同”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有可通约性,是以商品为基础构成商品经济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基础。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分析为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和资本主义经济伦理的研究找到了内在的根本性的起点,这个起点决定和影响了整个《资本论》的行文思路和基调,也是《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的前提之一。

马克思指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而这种耗费的量是如何决定的呢?马克思把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当作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由此而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的价值量。社会劳动时间也就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的社会形式的概念。而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却只能体现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只能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也才能看到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来源之一,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那么,商品的价值则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形成了作为使用价值的要素,而同质的抽象劳动形成了价值实体。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对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不同时,指出:“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样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么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多少劳动,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

商品好像是一个很简单很平凡的东西,但对它的分析表明,它却是一个很古怪的东西,充满着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怪诞。在马克思看来“它不仅用它的脚站在地上,而且在对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上用头倒立着,从它木脑袋里生出比它自动跳舞还奇怪得多的狂想,这种狂想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商品拜物教。所谓商品拜物教就是“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拜物教”。马克思有时也称它为“象形文字”。

商品拜物教是同商品的生产分不开的,那么它来源于何处呢?马克思认为:“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样,也不是来源价值规定的内容。”因为“第一,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肌能,而一种这样的肌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际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的耗损,这是一个生理学真理。第二,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即这种消费的持续时间或劳动量,那么,劳动的量可以十分明显的同劳动的质区别开来”。那商品拜物教来源于什么呢?商品形式本身。因为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内容,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可见,商品拜物教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

商品拜物教把现实世界在人脑中倒立过来,那么如何破除它呢?马克思认为:“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即消失了。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这种神秘纱幕就可揭开了。

破除商品拜物教后,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设想,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在那里,劳动时间就有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开出了药方,但也给出了这个药方治病的条件,那就是“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产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从分析商品的内在结构到商品拜物教的产生和如何破除以及“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以商品为起点来建构经济伦理关系的解题方式。

商品交换虽然是简单的社会现象,但同时又是最普遍、最为丰富、最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萌生了人类社会的一切矛盾,而且蕴含了作为调节人的行为规范的一切伦理原则。《资本论》以商品为起点来剖析资本主义社会,以商品交换为切人点来研究资本运行过程,逐步深人地解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和一般社会伦理。由此来构建他的经济伦理原则。

实体经济的含义篇5

内容提要:劳动有没有价值,说明劳动的价值有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这是一个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很多其他问题也都无法得到解决。本文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是具有价值的;说明劳动的价值既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又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用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说明劳动的价值就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但是一旦我们用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了。

关键词:劳动的价值同义反复基本常识真理谬误

我曾在《社会科学评论》2007年第1期发表《从局部所有制出发不可能说明分配问题》一文,其中谈到了劳动的价值,并以此为基础说明了按劳分配等问题。对此,孙宗伟先生却不以为然,他在《社会科学评论》2007年第4期发表《质疑“市场经济是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与关柏春先生商榷》一文,认为劳动没有价值,说明劳动的价值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并向我提出了若干商榷意见。那么,劳动到底有没有价值,说明劳动的价值到底有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这是一个大问题。在深化认识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讨论过程中很多时候都遇到了这个问题,但是至今仍然没能解决这个问题,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而使深化认识劳动和劳动价值论这个讨论搁浅了。现在看来,这是绕不过去的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很多其他问题也都无法得到解决。现在我们就探讨这些问题并回答孙宗伟先生提出的疑问,同时期望和学术界同仁共同探讨。

一、说明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

孙宗伟先生为了质疑劳动价值的说法而引证了马克思的一段话,他引证的马克思的那段话是这样说的,“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①他引证这段话的意思是要说明,由“12个劳动小时”决定“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同义反复。孙宗伟先生模仿了马克思,他的用意和马克思的用意也有点相似,但是实际上他却完全误解了马克思,或者说他对问题的理解还相当肤浅。在这里我们提出三个问题:(一)我们都知道,马克思创造性地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他说明个人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同时它们之间又具有矛盾性。很显然,孙宗伟先生这里所引的“十二小时工作日”指的是个人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而“12个劳动小时”指的则是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也就是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者通过直接观察就能知道,后者则是无法观察得到的。②这里的问题是,某一劳动者“十二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无法直接知道的,你怎么能够肯定就是12小时呢?(二)那么,现实生活中能否有这样的情况呢,某一劳动者“十二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恰好就是“12个劳动小时”,分秒不差,“12”和“十二”恰好相等,这该是多大的偶然性啊,这样的事情仅仅在逻辑的可能上才是存在的,现实世界哪有这样的事情啊?(三)即使象孙宗伟先生“假定”的那样,“有一个劳动者”,“他的12小时劳动的价值由他的12小时劳动决定”,“这难道不是同义反复吗?”我们的回答是,这也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同义反复问题的实质是由劳动本身说明它自己的价值,自己说明自己。但是,在现实中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这说明个人劳动已经和社会发生了交换关系),已经取得了价值形式,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时候决定价值的既不是等式左端的个人劳动(不是它自己),也不是等式右端的货币工资,而是“第三种东西”。③看看吧,当我们通过价值形式的分析从而科学地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哪里还有什么同义反复的问题呢?下面我们将会逐一做出进一步具体的说明。

我们都知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④很显然,这是一个社会平均数,是由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这些因素又会随时变动,总之这是一个动态数据。而作为每个个别的劳动者,一个特殊的个体,他占有的生产条件,他的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都具有某种特殊性,他的这些因素决定了他的个人劳动当中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含量或者高于社会平均数,或者低于社会平均数,你说某一劳动者十二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12小时,分秒不差,恰好相等,那该是多大的偶然性啊,世间哪有这样巧合的例子呢?一般的劳动者,他的十二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会多一些,或者会少一些,恰好等于12小时的情况是找不到的。比如我的小弟,现在是学徒工,他刚上岗不久,手艺还不娴熟,甚至有些笨拙,他每个工作日生产的工件有限,有时不仅不能生产出成品,甚至还会生产出费品,结果不仅不能创造价值,甚至还会造成损失浪费。他的八小时工作日(现在我们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了,所以我们就以八个劳动小时为一个工作日吧)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4小时、2小时,或更少。我的二弟算是出徒了,但是手艺也不算太精湛,他的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7小时、6小时或更少。我比我的两个弟弟或许要强一些,毕竟多熬了几年嘛,但也强不了多少,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接近于8小时,或者说相当接近于8小时,如果做一点乐观的估计也许还能比8小时略微多出一点点。但是,孙宗伟先生就不同了,他是知识分子,是复杂劳动者,他的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16小时、32小时或更多一些。当然,还有比孙宗伟先生更强的,比如袁隆平先生,那就大不相同了,他作为杂交水稻之父为社会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他的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64小时、128小时或更多,他可能相当于一个普通劳动者的成百上千倍(在这里,我们采用了简单化的叙述方法,是从劳动的复杂程度或熟练程度这些单项指标出发说明问题的。实际上,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些还是少些,这是由多种因素所决定的,是相当复杂的。我们只是为了叙述的简便才这样做的,实际情况远比我们叙述的要复杂得多)。总之,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他的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多于8小时,或者少于8小时,分秒不差,恰好等于8小时的情况也可能有,但那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作零),它仅仅在逻辑的可能性上是存在的,而在现实世界是不存在的。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上面表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那些数据都是我们想象出来的,实际上究竟是多少是无法直接知道的,甚至连创立了劳动二重性理论,从而创立了科学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都说不知道了,你孙宗伟先生怎么能够肯定十二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2小时呢,难道你比马克思还高明?你是掐算出来的,还是想象出来的?

当然,孙宗伟先生说了,“我们假定有一个劳动者恰好使用的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具有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那么这个劳动者的劳动的价值由什么来决定呢?他的12小时劳动的价值是由他的12小时劳动决定吗?这难道不是同义反复吗?”(应当指出,我们对于“12”这个时间一直是用两种文字表示的,有时用中文,即“十二”,有时用阿拉伯文,即“12”,《资本论》(中文版)原文就是这样叙述的。用不同种文字表示这相同的数量,这是有其特殊含义的。但是,孙宗伟先生却是用同一种文字——阿拉伯文字表示的,他在照抄《资本论》原文时还能遵照原文,使用两种文字,但是一旦他自己说明问题时就用一种文字了。我现在想问他一句,你知不知道这种区别的含义?)我们要说的是,即使某一劳动者劳动的生产条件、熟练程度和强度恰好相当于社会的平均数,说明它的价值也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你要知道,我们是“从表现每个交换价值的等式的分析中引出了价值”的,⑤个人劳动=货币工资,在这里决定价值的既不是等式左端的个人劳动,也不是等式右端的货币工作,而是“第三种东西”!这里的关键在于个人劳动已经采取了价值形式,这说明它已经和社会发生了交换关系,这时候个人劳动的价值就不是由它自己说明的了。同义反复问题的要害是自己说明自己,但是这里已经没有这样的问题了,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哪里还有什么同义反复的问题呢?

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决定某一劳动者八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无法直接知道的。不过,在逻辑的可能性上我们可以这样说,就某一劳动者而言,他的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16小时、32小时或更多一些;也可能是4小时、2小时或更少一些。八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是多少,这是因人、因条件而异的,有的劳动者占有的生产条件好一些,劳动的复杂程度高一些,劳动的强度大一些,那么他的单位时间内的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多一些,反之就会少一些。总而言之,这是一个大于8小时或小于8小时的数量。那么,决定八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的劳动时间有没有可能恰好就是8个劳动小时呢?有,从逻辑上说这种可能性是有的,分秒不差,恰好就是8小时,但这该是多大的偶然性啊!这种情况只有在逻辑的可能性上是存在的,而在现实世界是不存在的。在现实世界中,即使有这种情况那也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作零。我们相信,在现实世界中恰好就是8小时的例子是没有的,你孙宗伟先生说有,那也只是一种“假定”而已,在现实世界中你能找出一个这样的例子吗?

二、同义反复的问题并非提问者的意思

但是,孙宗伟先生接下来就会问我们了,马克思不是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吗?是的,马克思确实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是,这是令人难以置信的!试想一下,提出一个现实中并不存在的问题,把无说成有,马克思能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吗?我们相信,马克思提出这样的问题肯定是事出有因的。那么,同义反复的问题到底是怎么回事,马克思是怎么提出来的,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又是什么?这一连串问题就象谜一样,极具诱惑力,对于偏爱科学的人们来说都想揭穿它。但是,你要知道,同义反复问题是在1820—1830年间经济学界展开的那场著名的论战中提出来的,庸俗经济学家向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这个问题,然而古典经济学家们都无法做出回答,从此以后古典经济学就陷入危机了,经济学就开始庸俗化了;就是这样一个问题,一直搁置到现在,没有人做过透彻的研究,甚至都没有人怀疑过。它今天又被重新提起了,而且使那么多人着迷,这使它具有了几分神秘的色彩。可以想象,解决这样的问题肯定富有挑战性,但是这个问题是绕不过去的,是必须解决的。我感到,这是一个谜,揭开谜底的过程就象险峰探秘一样,必然会有艰难险阻,但也会有愉悦快乐,那将是非常有趣的。

孙宗伟先生为了否证劳动的价值的说法而引证了马克思的那段话,现在我们暂时不管那段话到底是谁说的,也不管它是谁的意思,也不管它成立不成立,我们首先要弄清楚这样一个问题,即马克思能够这样提出问题吗?这里的问题是,决定“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的劳动时间是12小时吗,能够直接知道吗?很显然,这里所说的“十二小时工作日”指的是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12个劳动小时”指的则是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曾经非常清楚地说明,我们直观所见的都是具体劳动,具体劳动时间也能直接知道,但是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则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直接知道,也就是说决定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的劳动时间究竟是多少,这是无法直接知道的。既然是这样,马克思怎么能够肯定决定十二小时工作日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2小时呢?很显然,马克思是不能肯定十二小时工作日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2小时的,提出这样的问题绝非马克思的本意。那么,马克思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呢,这个问题又是怎么提出来的呢?

这个问题最初是由赛•贝利提出来的,马克思不过是模仿了他而已。

同义反复的问题最初是由庸俗经济学家赛•贝利提出来的。⑥那么,赛•贝利是怎么提出这个问题的呢,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呢?这些都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同时又认为劳动也是商品,这是古典经济学家坚持的两个基本命题。应当指出,在古典经济学家的两个命题当中,前一个是正确的,即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命题是正确的,但还不是科学的,因为他们仅仅知道劳动创造价值,但却不知道什么劳动创造价值;后一个则是错误的,即劳动是商品的命题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有些庸俗经济学家是反对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这一命题的,因为他们意识到了这一命题当中包含着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革命性结论,即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一切具有价值的财富都理应为劳动者所有。⑦所以,他们就对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责难。比如赛•贝利就说:“李嘉图相当机智地避开了一个困难,这个困难乍看起来似乎会推翻他的关于价值取决于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的理论。如果严格地坚持这个原则,就会得出结论说,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这显然是荒谬的。”⑧应当肯定,赛•贝利提出责难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前提出发的,所以他的责难是符合反驳的逻辑的。但是,他提出责难时所使用的前提却不是他所要坚持的。他采用的是归谬反驳法,即从论敌的前提出发推论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批驳论敌的前提或结论。这里的要害问题在于,他进行推论时使用的前提和结论并不是他自己的意思,而是他的论敌的意思。但是,对于这一点,孙宗伟先生却完全给理解反了。归谬反驳法本来是很普通的反驳方法,其中的含义大家也都清楚,但是对于孙宗伟先生来说似乎还需要做一点说明。我举一个有趣的例子来说明吧。很早以前,楚国有个卖矛和盾的人,他先夸耀他的盾说:“我的盾坚固无比,没有一个东西刺得破啊。”之后又夸耀他的矛说:“我的矛锋利无比,没有一个东西刺不破啊。”有人反问道:“用你的矛刺你的盾,结果会如何呢?”那个人张口结舌,回答不上来了。什么都刺不破的盾和什么东西都刺得破的矛恰好相矛盾,不可能同时存在。那么,“我的盾坚固无比”和“我的矛锋利无比”是谁的意思?到底是“卖矛和盾”的人的意思,还是那个“反问”的人的意思呢?很显然,它是“卖矛和盾”的人的意思,而不是“反问”的人的意思。但是,在孙宗伟先生那里,那个意思却被说成“反问”的人的意思了,他把由“12个劳动小时决定”“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说成马克思的意思不就说明了这一点吗?

应当指出,在古典经济学家坚持的两个命题当中,有一个是正确的,另一个则是错误的。然而,赛•贝利提出责难反对的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正确的命题,而不是错误的命题,这是我们所应注意的。

赛•贝利是反对劳动价值论的,因为他敏感地意识到了如果坚持劳动价值论就会得出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革命性结论。所以,他就向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同义反复这个责难。但是,他提出责难不过是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而已,他只是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才从他们的逻辑前提出发的,他使用的那个前提并不是他自己的意思。从劳动决定价值这个前提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难免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但这绝非赛•贝利的本意。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同义反复的问题不是赛•贝利的本意,但也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的问题不过是模仿了赛•贝利而已。

但是,孙宗伟先生就会反问我们了,马克思不也提出过同义反复的责难吗?是的,马克思确实提出过这样的责难。但是,马克思提出这个责难之后紧接着就在页下做了一个注释,说明前人就曾提出过这样的责难,说明他是从庸俗经济学家赛•贝利那里引用过来的。⑨但是,孙宗伟先生还会问我们,既然同义反复这个问题并不是马克思的意思,尤其那是庸俗经济学家的说法,他怎么还能引用呢?这就涉及到马克思的引证方法问题了。上面我们已经说明,同义反复的问题最初是由庸俗经济学家提出来的,庸俗经济学家提出问题所要批判的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正确观点,但是对于批判错误的观点也是有效的(两个命题自相矛盾,可能一个命题有问题,也可能两个命题都有问题)。因此,马克思就引证了这段话。马克思做这样一个注释只是要说明前人就曾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而且有效地批驳了论敌的论点,对于自己批驳论敌的论点也是有用的,至于这个问题是否成立,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关于马克思的这种引证方法,恩格斯曾经一再做过说明。他说道,“在单纯叙述和描写事实的地方,引文(例如引用英国蓝皮书)自然是作为简单的例证。而在引证其他经济学家的理论观点的地方,情况就不同了。这种引证只是为了确定:一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思想,是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什么人第一次明确地提出的。这里考虑的只是,所提到的经济见解在科学史上是有意义的,能够多少恰当地从理论上表现当时的经济状况。至于这种见解从作者的观点来看是否还有绝对的或相对的意义,或者完全成为历史上的东西,那是毫无关系的。”⑩只要前人曾经提出过,而且能够批判错误的观点,马克思就会拿来引用,马克思实际上也就是这么做的。

需要指出,马克思提出责难反对的是古典经济学家的错误的命题,而不是正确的命题,这与赛•贝利提出的责难是根本不同的,这是我们所应注意的。

三、同义反复的问题是存在的,它的意思是古典经济学家的

这个问题的本意不是马克思的,也不是赛•贝利的,那会是谁的呢?这个意思是古典经济学家的。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同时又认为劳动也是商品,这是古典经济学家坚持的两个基本命题。需要指出,在古典经济学家的两个命题当中,劳动是商品的命题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的命题是正确的,但还不是科学的——他们仅仅知道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但却不知道由什么劳动决定,他们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在他们那里,决定价值的劳动和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是同一的,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和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的具体劳动时间是同一的,从他们的价值决定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要导致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由劳动本身来决定它自己的价值,这显然是同义反复。古典经济学家的价值决定理论是非科学的,按照他们的逻辑说明劳动的价值是难免要导致同义反复问题的,或者从逻辑上说,他们的理论当中无法避免同义反复的问题。古典经济学家坚持的两个命题之间存在着矛盾,赛•贝利就是从这两个命题出发来提出责难的,马克思基本上模仿了赛•贝利的责难,他们的责难都是符合反驳的逻辑的。对于他们的责难,古典经济学家当然是无法做出回答的。当然,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他们的价值决定理论是错误的,而在于他们的价值决定理论是非科学的,从这种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是难免要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的。同义反复的意思不是马克思的,也不是赛•贝利的,而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所以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只有在反对古典经济学家时才是有意义的。我们是用劳动二重性理论说明劳动的价值的,这里已经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了,那么孙宗伟先生反对我们还有意义吗?

四、综合上述两点:说明劳动的价值既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又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

上述分析说明,赛•贝利和马克思向古典经济学家提出责难都是有道理的,从古典经济学家的前提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确实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所以,简单地否定同义反复问题是不正确的);同时,同义反复的问题又是不存在的。我们的结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是具有价值的,说明劳动的价值既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又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用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说明劳动的价值就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但是一旦我们用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说明劳动的价值就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了。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金银盾的故事。这个故事说,古代有个武士手持盾牌给两个将军看,右面的将军说这是一个金盾,左面的将军说这是一个银盾。双方各持已见,争持不下。当持盾者把盾牌翻转过来给两个人看时,双方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个盾牌的两面不同,一面是金的,一面是银的,于是都悔恨自己只看到一面就下结论,结果造成片面执拗的笑话。现在看来,同义反复也是这样一个问题,从一个方面出发说存在同义反复的问题,或者从另一方面出发说不存在同义反复的问题都是片面的;只有从两个方面出发说明既有同义反复的问题,又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才算获得了全面的认识。

五、看看马克思将会做出怎样的说明吧

确实,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劳动价值的说法提出了责难,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他还会提出这样的责难吗?不能。我们相信,如果马克思仍然健在的话,他不仅不会提出责难,而且还会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新的现实对劳动的价值做出合乎逻辑的说明。那么,马克思将会做出怎样的说明呢?我们遵循他的理论逻辑,对于劳动的价值做出下面的说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这已经成为普遍的现实,这说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在这里,作为交换对象的是个人劳动,作为交换媒介的是货币工资。所以,劳动的价值形式是:个人劳动=货币工资。在生产过程中,各个劳动者付出的个人劳动都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劳动,比如在建筑行业,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就是木匠的劳动、瓦匠的劳动、技术员的劳动、总工程师的劳动,等等。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即每个劳动者每天的劳动时间都是八小时。但是,因为各个劳动者的劳动复杂程度是不同的,所以表现为货币工资时也是互不相同的。比如说,赵木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6元钱,钱瓦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6元钱,孙技术员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8元钱,李总工程师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12元钱(尽管现实中的工资差别与劳动差别还远不成比例,但是差别还是有的),等等,某个劳动者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等于x元钱。他们的劳动的具体形式是互不相同的,但是它们却都能够同货币工资相交换,这说明它们当中包含了某种等同的东西,货币工资不过是这种等同的东西的表现形式。那么,它们当中包含的那种等同的东西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抛开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那么它们就不再是木匠的劳动,就不再是瓦匠的劳动,各种劳动的具体形式就都消失了,从而就化为等同的一般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正因为它们都包含了抽象劳动,所以它们才会具有等同性。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具有这样的性质:从一方面看,个人劳动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劳动,因而各个劳动者之间的个人劳动是互不相同的;从另一方面看,个人劳动都包含了没有差别的抽象劳动,因而各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又具有等同性。简要地说,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当然,我们不仅仅是因为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就说劳动是具有价值的。如果个人劳动是直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那它就没有价值;如果是无偿提供给他人的,那它也没有价值。我们是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这种社会现实出发才得出劳动具有价值这种结论的。这里的抽象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价值,劳动的价值!

那么,个人劳动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个人劳动的价值与其中的具体劳动无关,个人劳动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决定的。抽象劳动包含在个人劳动当中,但它是不同于个人劳动的另一种东西。赵木匠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和6元钱相等,这表示它们二者包含了某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⑾在这里,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着抽象劳动,货币(工资)则代表了一定量抽象劳动。

所以,它们就具有了等同性。这里的一定量的货币工资只是价值符号,是外在的价值尺度,它并不决定价值。价值当中不包含具体劳动的因子,价值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而个人劳动则具有二重性,所以它也不能决定价值;价值的本质是一种关系,由个人劳动来决定它本身的价值也不是价值决定关系。决定价值的是货币工资所代表的和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抽象劳动,这既不是等式左端的个人劳动,也不是等式右端的货币工资,而是“第三种东西”。

某个劳动者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和x元钱相等,这表示个人劳动取得了价值形式。但是,“商品的等价形式不包含价值的量的规定”,⑿价值形式只是相对地表现了个人劳动的价值。个人劳动的价值决定于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社会平均数,而各个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则各不相同,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也各不相同;各种劳动在交换过程中都要按照不同的比例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平均劳动,而“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⒀所以,就某一劳动者而言,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这是无法直接知道的。实际上,某个劳动者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4小时、2小时或更少,可能是16小时、32小时或更多,等等,也可能恰好就是8小时,但这种情况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作零。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是多少,这取决于该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的复杂程度(简单化的说法),劳动的复杂程度高,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多,反之就少。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劳动者之间的工资数量不同,其原因就在于他们的劳动复杂程度是不同的,“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⒁

看看吧,当我们按照马克思的逻辑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哪里还有什么同义反复的问题呢?

六、关于劳动的价值与剩余价值相矛盾的问题

孙宗伟先生向我提出质疑,他的意思是说劳动的价值的说法与剩余价值范畴相矛盾,劳动有价值意味着劳动者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如果是这样剩余价值将从何产生呢?或者说,如果承认劳动有价值,那将如何解释剩余价值呢?

其实,这个问题是马克思提出来的,⒂孙宗伟先生不过是模仿了马克思而已。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社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是有道理的,你孙宗伟先生在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这样提出问题有什么道理呢?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仅仅得到了劳动力价值,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他没有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就不同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一方面得到了货币工资,一方面又以主人的身份占有了社会“扣除”的部分,也就是说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又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曾经做过清楚的说明,这里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这其中就包含了社会做一部分“扣除”的意思,马克思并没有把社会“扣除”和等量劳动相交换当作矛盾来看待,恰好相反,他所说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就是以社会做一部分“扣除”为前提的。⒃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价值的说法与剩余价值范畴相矛盾,如果说劳动有价值就等于说劳动者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因而就无法解释剩余价值了,所以主张劳动没有价值是有道理的;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又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剩余价值范畴已经不覆存在了,这时候还说劳动没有价值有什么道理呢?

在孙宗伟先生看来,因为有了剩余价值,劳动者就不可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所以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也就没有价值,但是他却没有想一想,如果劳动者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从而剩余价值不覆存在了,这时候劳动还不能作为商品,还不能有价值吗?

孙宗伟先生认为,私营和三资企业存在剥削,存在剩余价值,所以说劳动是商品,劳动有价值是不正确的。我不赞同这种观点,我认为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三资企业的问题不能简单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私营和三资企业没有剥削。当然,说明这一点是很复杂的,对于这一点笔者曾在《关于“剥削问题的理性思考”的几点思考》一文当中做过比较详细的说明,⒄所以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七、不要冤枉了斯密

孙宗伟先生说,“认为劳动具有价值的观点,不是关先生的发明,斯密早就提出来了。”孙宗伟先生的说法没有错,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他还没有搞清楚:一、斯密的观点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二、斯密虽然提出了劳动具有价值的观点,但是因为他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所以即使劳动已经作为商品了他也不可能做出科学的说明,而我对劳动价值的观点则做出了科学的证明。孙宗伟先生说,斯密早就提出了劳动价值的观点,劳动价值的观点不是关先生发明的,这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我对劳动价值的科学证明就理解不了了;他知道斯密的观点是错误的,但却不知道为什么是错误的,斯密的观点还有正确的一面,他却一无所知。这样的认识该是何等的浅薄啊?这样岂不要冤枉了斯密吗?

前面我们说明,斯密关于劳动商品的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那是简单化的说法,下面我们将要说明斯密的观点还有正确的一面。

我们都知道,斯密是工场手工业时期的经济学家。⒅他认为劳动是商品,它说明在工场手工业阶段雇工和业主之间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劳资关系相对还是和谐的,这是符合当时的实际的。在工场手工业阶段,资本主义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封建主义还在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斯密作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代表者说明劳动是商品就肯定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他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把斗争的矛头指向了封建主义。应当肯定,他的经济观点反映了社会的现实,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

说到这里,孙宗伟先生可能会提出疑问,马克思不是批判了劳动商品的观点并提出了劳动力商品范畴吗?是的,马克思批判了劳动商品的观点并提出了劳动力商品范畴,但那是经历了某种历史性变革之后的事了。在斯密生活的年代,工场手工业方兴未艾,工业革命尚未充分展开,资本主义还未发生经济危机,资本主义还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封建主义还处于统治地位,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虽然也有矛盾,但还隐藏在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矛盾之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封建主义成为那个社会阶段的主流,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还远没有充分暴露出来,在那个社会阶段斯密坚持劳动商品的观点是有其相对合理性的,对于推动资本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都是有利的。后来,完成了工业革命之后,资产阶级就逐步取得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就充分暴露出来了,爆发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私有制开始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了,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矛盾退居次要地位,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突现出来了,马克思就是在这个社会阶段提出劳动力商品范畴的,它客观地反映了这个社会阶段的实际。斯密提出了劳动商品的观点,马克思提出了劳动力商品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是相互对立的,但是他们的观点是针对不同社会阶段的实际而提出来的,对于他们各自所处的社会阶段而言相对都是正确的,所以它们又是统一的。

斯密坚持劳动商品的观点在当时有其相对的合理性。当然,斯密后来意识到了,劳动商品的观点在工场手工业当中,特别在手工作坊当中还是符合实际的,而在“资本集中和土地私有”⒆以后劳动者就不能得到自己的全部劳动了。⒇这时候,斯密仍然坚持劳动商品的观点就有问题了,尤其他的后继者,后来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继续坚持劳动商品的观点就是不正确的了。在资本主义还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斯密的观点顺应了当时的需要,对历史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在资本主义开始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他的观点就与现实相矛盾了。现在可以断言,在资本主义还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时候,斯密坚持劳动商品的观点在原则上还是符合实际的;而在资本主义开始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它在原则上就是不符合实际的了。

应当指出,任何理论观点的正确性都在于适时地反映了现实,永恒的真理是不存在的。斯密是工场手工业阶段的经济学家,马克思则是工业革命之后的经济学家。在斯密生活的年代,基本上是劳动交换关系,资本主义还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斯密主张劳动商品的观点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现实,对于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和推动资本主义的发展都是有益的;相反,如果他在那个时候就提出劳动力商品范畴,结果就会助长封建主义的力量,而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那样不仅不能推动历史的进步,反倒会阻碍历史的进步。马克思提出了劳动力商品范畴,但那是很久以后的事情了,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的出版时间比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差不多晚了一个世纪(91年)。那时候,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了,马克思提出劳动力商品范畴恰好反映了现实,也符合那个时代的要求,这时候如果继续坚持劳动商品的观点就是不正确的了。斯密和马克思分别处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他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是都相对客观地反映了自己所处社会阶段的实际,他们不愧都是时代的优秀代表,分别都满足了自己所处时代的要求。反映社会的现实和时代的要求,这是判定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斯密和马克思的观点在他们各自所处的社会阶段都是正确的,离开他们各自所处的社会阶段是不可能做出客观的评价的。现在流行的教科书都说马克思是正确的,而斯密是错误的,这是不公正的。孙宗伟先生坚持流行教科书的观点岂不要冤枉了斯密吗?

八、关于研究方法的问题

孙宗伟先生还专门谈到了研究方法的问题,指出我很多所谓的问题,这是很有意思的。

孙宗伟先生引证马克思的话说,“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由“12个劳动小时决定”,但是他却没有看一看现实中有没有这样的事例,他以为现实就是这样并反问起我来了,这是很可笑的。你要说明问题首先得看一看现实中存不存在这样的事实啊!实事求是,这应当是最基本的研究方法,研究问题得从事实出发呀!“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由“12个劳动小时决定”,现实中有这样的事实吗?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用事实一检验不就清楚地知道是非曲直了吗?实事求是,这是最基本的研究方法,离开了实事求是还谈什么研究方法呀?

孙宗伟先生引证《资本论》的话反驳我的观点,看样子他是读过《资本论》了。但是,读书的关键在于读懂,否则,误读了《资本论》,那可不是好玩的。当然,如果读书纯属个人兴趣,读错了也就罢了,不会影响他人的。但是,你孙宗伟先生就不同了,你是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讲师啊,作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讲师这样读书怎么能行呢?那些天真的学子们坐在你面前,眼巴巴地瞅着你,还想从你那里学点真知呢,如果你读错了然后再讲给大家听,那不是要误人子弟吗?那些想求一点真知的学子们该是多么的可怜哪!读书的关键在于读懂,象你孙宗伟先生现在这个样子,连所引那段话的是非真假都没有搞清楚,连是谁的意思都没有搞清楚,就懵懵懂懂地就引用过来,甚至反问起我来了,这可真是无知者无畏呀!自己没有搞清楚基本事实,没有弄清楚基本道理,竟然和我讨论起研究方法来了,这不是要贻笑天下吗?

九、关于基本常识、真理与谬误

孙宗伟先生说:“劳动创造价值,但劳动本身没有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一般(抽象)劳动,这几乎是人人皆知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常识。但在关先生看来,这个观点已经过时了,在当代社会,劳动本身成为了商品而具有价值。”在孙宗伟先生看来,劳动创造价值,但本身没有价值,这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常识永远都是正确的,象我们这样根据新的时代特点做出新的理论概括就离经叛道了!这是完全错误的。劳动创造价值,但本身没有价值,马克思当年这么说是正确的,但是孙宗伟先生今天仍然这样说就是不正确的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价值是商品的属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并没有作为商品,既然没有作为商品,它怎么会有价值呢?马克思关于劳动没有价值的结论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因而是正确的。但是,马克思的这一结论只有在反映资本主义现实因而只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才是正确的,无条件地把它运用到其它场合就是不正确的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我们则应当根据新的社会现实做出新的理论概括。比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它的价值已经现实地表现出来了,这时候再说劳动没有价值就是不正确的了。

斯密认为劳动有价值,但是劳动价值的说法与资本主义现实相矛盾。马克思通过研究发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劳动没有作为商品,因而也就没有价值。这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发现,这是一个真理,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宣传,今天已经妇孺皆知了,成了普通常识了。但是,真理是有条件的,如果超越了它的适用条件,它就会变成谬误。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真理和谬误是对立的统一。在一定范围内,就一定的客观对象而言,真理和谬误是对立的,是不容混淆的。但是,真理和谬误又是统一的,二者相互比较而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够互相转化。真理向谬误的转化表现在任何真理都是具体的,都有它的适用条件,如果超出了这个条件,真理就会变成谬误。列宁指出:“任何真理,如果把它说得‘过火’……,加以夸大,把它运用到实际所能应用的范围以外去,便可以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面迈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21)

劳动创造价值,但本身却没有价值,这是一个悖论,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就是如此,它用交换形式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它是人剥削人的社会。但是,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同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又得到了自己的全部劳动,这里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这里是人人平等的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说劳动本身没有价值是正确的,但是把它运用到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不正确的了。对于这一点我想举个例子来说明。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是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提出来的,马克思根据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特点曾经做了如下预言,无产阶级革命将会在欧洲几个比较发达的国家同时取得胜利。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由资本主义就开始转向垄断资本主义,就开始转向帝国主义了,社会矛盾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在帝国主义统治的薄弱环节就为俄国的无产阶级提供了革命成功的机会。那么,俄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们应当怎么办?某些教条主义者抱住马克思的多国胜利论不放,而反对俄国单独进行无产阶级革命。俄国人民的伟大领袖列宁则相反,他把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特点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符合俄国特殊国情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原则和策略,领导革命人民在中心城市举行武装暴动并夺取了政权,创造了无产阶级在一国首先取得胜利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我以为,列宁的做法是正确的,相反,那些反对俄国革命的主张则是错误的。俄国革命的基本经验是在城市举行武装暴动。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无产阶级革命都要走城市武装暴动的道路呢?中国的无产阶级革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条件下展开的,那时的教条主义者模仿俄国革命的经验,在中心城市发动了多次武装暴动,但是屡屡遭受了失败,中国革命遭遇了空前的困难,很多人对革命的前途发生了怀疑,产生了悲观情绪。那么,中国革命能否成功,应当走什么样的道路,我们是否应该抱住俄国城市武装暴动的经验不放呢?在那样的危难时刻,在那样的抉择关头,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符合中国特殊国情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他缔造了人民军队并开创了农村根据地,经过不断的发展壮大,最后武装夺取了全国政权,开辟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创造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新鲜经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我们认为,列宁和毛泽东都没有死抱马克思的具体结论和俄国革命的特殊经验,而是根据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特殊的国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这样的态度才是科学的态度,才是我们应当采取的态度。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社会得出了劳动没有价值的结论,对于这一结论我们今天应当重新看待,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做出新的概括,这才是我们应当采取的态度。相反,象孙宗伟先生那样,不顾条件的变化而死抱前人的结论不放,这样的态度是不可取的。

注释: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5页。

②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页。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4页。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页。

⑥在赛•贝利之前就有一个匿名作者提出过这样的责难,赛•贝利基本上是抄袭了这位匿名作者的话。所以,我们可以把他们当作一个人来看待。[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55、157和117页]

⑦参见约翰•加泽诺夫:《政治经济学大纲》(英文版)第22页。

⑧转引自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5—586页的页下注释。

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5—586页的页下注释。

⑩恩格斯:《〈资本论〉序言》,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2、35页。

⑾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页。

⑿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1页。

⒀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页。

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页。

⒂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6页。

⒃参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1页。

⒄参见《中国经济问题》2004年第5期。

⒅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86页。

⒆参见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44页。

实体经济的含义篇6

1.“公法说”。“公法说”强调的是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属性,但学者们在具体定义方面依然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主张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反映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第二,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强调国际经济法是所有国家之间协调经济关系和配置经济利益以及对国际经济交往行为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体。

2.“综合说”。“综合说”强调的是国际经济法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兼具的综合性。代表性的观点有:第一,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关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关于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生产、流通、结算、信贷、投资、税收等关系及国际经济组织等法规和法制总称;第二,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用以调整跨越一国境界的经济关系的,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3.评论。对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探讨,是一个初始性的问题,是构建国际经济法体系与开展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国际经济法领域中众多的理论分歧均可溯源于此。而要在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上取得一致,关键在于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上取得一致。虽然有不少学者对“国际经济关系”作了较为系统的、多角度的分析但是,似乎并没有迹象表明学界在此问题上逐渐产生共识,相反,分歧依旧。我们认为,最为关键的原因恰恰在于问题本身,正因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处于构建国际经济法体系与开展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的地位,直接决定了对它的回答,是一种路径选择,而非其他。理论上来说,这种选择本身无所谓对与错。相反,对它的评判结果取决于以其为基础的体系能否满足现实的社会需要。我们还可简略看看国外的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界定。虽然,他们如何定义对我们来说并不当然具有示范作用,但是,也许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在更宏观的视域把握当下国内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相关基础问题依旧存在较大争论的状况。

二、国际经济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肯定说。第一种情形,即既强调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属性,又认可它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代表性的观点为:一方面,主张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为国际经济法;另一方面,又强调,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公法的范围,因为传统上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间政治和外交关系的法律,而且早已发展完备,它与新兴的国际经济法属于不的法律部门。第二种情形,即既强调国际经济法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相结合的特性,又认可它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代表性的观点为,用以调整跨越一国境界的经济关系得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根据迫切的现实需要“应运而兴”的综合性法律部门。

2.否定说。第一种情形,即虽然强调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属性,但是否定它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代表性的观点如,史久镛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因此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第二种情形,即虽然强调国际经济法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相结合的特性,但是因而否定它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代表性的观点如,莫世健教授认为,将国际经济法描述为“学科”比将其视为“法律部门”更符合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3.评论。法律部门是对法律规范有序化组织的方式,也是联结法律规范(微观层次)和法律体系(宏观层次)的重要环节(中观层次)。法律部门固然是对有效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有序组合,但同时它又具有学理性的一面。影响对国际经济法是否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作出判断的因素很多。大体上说,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种。争论可能基于内在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而出现,也可能因为对法律部门的理解不同等外部因素而产生。

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狭义说。狭义说指称的是在范围上主张不包含私法性规范和原则的这一类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有,“国际经济法可谓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其法律规则是通过国家之间协议制定的。这样,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买卖法、运输法和运输保险法以及国际贸易支付方面规则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2.广义说。广义说指称得是在范围上主张包含私法性规范和原则的这一类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有,“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往往因其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在适用法律上,既包含国内法规范,也包含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3.评论。关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争议,如同关于其定义一样充满争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它们视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也意味着在选择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时,相应地把各自要探究的范围限定了。我们同样可以看看国外学者在领域中的观点和立场。实际上,他们之间的观点往往也是难以相合的。但是,目前似乎呈现出这样的一种趋势,即赞成国际经济法有更宽阔范围的观点日益获得一种主流地位。事实上,对国际经济法范围的界定,同样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实质上,这也应该属于从外部边界对国际经济法的一种廓清。还有学者试图对国际经济法进一步细分,分为国际经济(规制)法和国际商法,以规避对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作过于广义的界定时所可能面临的责难,但是这也导致所进行的探讨不在同一层次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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