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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方案范例(12篇)

时间: 2024-03-03 栏目:公文范文

非遗保护方案范文1篇1

一、努力提高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我省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物质形态的“有形”文化遗产,如文物、典籍;又有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下来、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等,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共同构成*文化遗产的整体,缺一不可。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严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改变,资源流失状况严重,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得到依法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有待加快步伐;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保护机制急需完善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科学确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氛围,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传承和发扬。

三、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要把抢救濒危项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我省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的生活条件进行改善,并对其技艺抓紧进行记录、整理和传承。对珍贵、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进行征集、收藏和保存。

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彻底摸清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要按照《*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逐步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

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及相关学科建设。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按照有关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

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以及鼓励传承人讲习、带徒等多种方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四、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非遗保护方案范文篇2

今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先后到庆元、泰顺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有关专家等的意见。4月30日,召开座谈会听取10多个省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意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了沟通。5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保护范围

草案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作了界定,并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委员提出,上述规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的提法不一致,表述不够规范,列举的种类也需要作调整。为此,建议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主要是增加了“传统竞技”(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保护职责与保护经费

草案第二章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针对当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实际需要,根据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1、建议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草案修改稿第七条)2、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适当扩大了专项资金的用途范围(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3、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同时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4、将草案规定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度,修改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并规定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名录与传承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的确认条件,草案用一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鉴于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特征和条件不尽相同,根据委员和部门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用两个条文分别作了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二)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职责,没有规定相应的权利。为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委员和一些地方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的权利作了相应规定;将草案规定的“职责”改为“义务”,并对义务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等情况的处理。草案修改稿将“不符合原审批、命名条件的”,细化分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和“怠于履行传承义务”几种情况,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对已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符合原审批、命名条件的是否撤销,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命名后,一般不存在撤销问题。文化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和兄弟省市的相关立法,对项目命名后的撤销问题均未作出规定。鉴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条例暂不作规定。

四、关于保护措施与管理

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原材料的保护,防止因原材料资源的耗尽导致依托于该原材料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传。为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予以保护。”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命名程序和主体。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创建工作实际上并没有开展,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可参照,因此不宜规定过细。鉴于上述情况,草案修改稿对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问题作了原则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程序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境外团体和公民到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必须报经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部门提出,对所有学术考察活动都要经过审批过于严格,同时审批权限集中到省里也不一定合适。为此,建议修改为:“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对具有保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报经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草案第二十八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实物的限制经营、出境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该条规定与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不一致,限制出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一般应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境。为此,建议修改为:“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对擅自经营、出境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等行为,国家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建议删除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草案规定的一些罚款幅度,作了适当调整。

六、其他

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增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句;第十二条第二款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增加“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一句;草案第四章的章名改为“保护措施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并标明出让者的姓名。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妥善保管。”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非遗保护方案范文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基本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是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基本目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为基本视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为主线,在相关活动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总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既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档案关系,也是一种派生的社会文化关系。

从宏观上讲,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主要因素来自于三个层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前提,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档案工作;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归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真实记录和历史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变传承的状况。二是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从属于社会档案事业全局,必须遵循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体现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原则、技术与思路等,不仅能现实地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真正得到活态存续,更将深层次地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目标的实现。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日益推进,也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

二、亟待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几对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的关系

首先提出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应有的紧密协作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调查发现,一方面是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中有将档案工作边缘化的倾向,档案工作缺乏走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心的正常机制;另一方面是档案工作系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还没有完全纳入档案事业全局,档案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普遍缺乏科学有效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这种局面如果不尽快改变,既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要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虽然属于非法定意义上的弹性协调机制,但整体上是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管理原则相适应的。其不足之处在于,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牵头下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决策平台,不能有效地改变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存在的条块分割格局,相关部门的积极性难以切实调动、工作职责难以具体落实。科学的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察机制等的有机结合。因此,在协调机制占主导地位、相关机制建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就要打破部门壁垒,广泛吸纳更多的相关部门(包括档案部门)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使其在协调机制的整体框架之内较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

2、要促进档案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由自在状态向自觉状态的转变。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内的相关档案工作突出地表现为一种自在状态,单纯服务于遗产项目申报的成分居多,主动为遗产和遗产保护建立完整系统的档案和数据库的意识还比较淡漠。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普遍存在“欲有所为而不知何为”的心理状态,其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动因更多的在于责任感的驱使。因此,我们认为在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制、搭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平台之后,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就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机制,促使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其档案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转化为档案人的自觉意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的关系

对遴选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管理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也是对项目、项目关系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规律研究的重要成果。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及其代码编制,直接目的在于“统一和规范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对象进行规范化记录与收集,并使普查中所获资料(文字、图片、音像等)和实物得到标准化和序列化的登记、存档、保管”。仔细分析该分类表后不难发现,遗产分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对遗产项目的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检索需要,即项目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但无法满足遗产项目档案和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更何况该分类法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疏漏,特别是对文化空间的忽视。《中国档案分类法》本质上也是一种档案信息分类,适应的是档案分类检索和分类检索体系建设的需要,虽然在基本类目下各级类目设置赋有较大包容性,但档案“层累制”的编码原则与遗产项目“全数字标识代码”原则之间的突出矛盾,使其无法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检索需要。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积累,建立起既适应遗产分类检索又适应遗产档案信息检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方法就越显重要。建议有三:

一是以《中国档案分类法》为基础,在“文化”类目(ga)之下单列“文化遗产”基本类目,再于其下细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次级类目,以适应遗产档案信息的相对集中。

二是建立全宗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实体分类法,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相对独立的分类整理和排架,科学组织馆藏。这样既可以较好地保留遗产分类信息的完整准确(具体体现于案卷编目环节),又可以集中体现档案信息分布和馆藏结构状况。

三是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克服遗产项目分类和遗产档案分类的矛盾,都应该坚持上述“信息集中”和“馆”原则。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实存在的活性文化现象,并非以单个项目形式孤立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往往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是共生互动的。这也是笔者不赞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整为零、穿插编排进入现有档案分类体系、馆藏和数据库的重要原因。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是针对遗产名录而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项目本身活态承续历程与现状的档案集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针对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其社会文化活动、标识其民族(族群)文化特征的档案集合,二者具有紧密关系。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最可宝贵的载体,传承人的存在与延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非遗保护方案范文篇4

为了加强新时期民族民间艺术(现在统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20**年至2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民族民间艺术抢救保护工作。我省先于全国启动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20**年,国家文化部、财政部在我国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确定我省为全国实施这项工程的综合试点省份。作为这一工程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省于20**年8月在全国率先起步,掀起了全面、深入、扎实地开展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的热潮。至20**年底,历时三年多时间,经过全省广大文化工作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的辛勤努力和细致扎实的工作,普查取得了显著成果。同时,在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这两项工作的有效推进和所取得的成效,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我省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文化大省和生态**的重要体现,也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标志。

下面,我就我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和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较为全面的介绍。

一、普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20**年底,我厅组成有10多位相关专家参加的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验收组,先后赴全省11个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通过验收表明,我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成果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基本摸清全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家底。摸清全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家底,是这次普查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要目标。全省在三年多时间里,投入大量普查力量,按照“不漏村镇、不漏线索、不漏种类”的普查要求,走村串户,访问座谈,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进行了地毯式的调查和登记,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我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种类、存量、分布情况、存在环境和保护现状。据统计,这次普查,全省共投入普查工作专业人员17931人次,业余骨干*人次;普查乡镇、街道*个,占全省乡镇、街道数的99%,普查村、社区26**4个,占全省村、社区总数的80%;访问“五老”(即老干部、老教师、老艺人、老工匠、老土地)*人次,召开各类调查座谈会6401次,参加座谈人数*人。经过普查,全省共普查出民族民间艺术种类*种,项目**项,其中新发现民族民间艺术项目*项,面临濒危的民族民间艺术项目26**项,已经失传(或消亡)的项目552项。全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家底的基本摸清,为建立比较完备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制度,加强对珍贵的、濒危的民族民间艺术抢救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发掘了一批民间老艺人。各地在这次普查中,通过以项目找传人的途径,抓住线索,顺藤摸瓜,发现了一大批扎根在山乡水村的民间老艺人。他们中大多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也不太好,但对过去所掌握和熟悉的民间艺术仍情有独钟。如衢州市柯城区在普查中发现该区严村一位唱西安高腔的传人严帮镇,已近90高龄,还能唱一些“西安高腔”的片断。江山市在廿八都镇发现如今还能唱当地山歌的村民有五六人,年龄最大的已过80岁,但他(她)们还能以洪亮的腔调歌唱当地山歌。**市**区在普查中发现了已经消失60年的塘栖皮影戏表演老艺人,他仍保留着皮影戏表演的技艺。各地针对普查中发现的民间老艺人生存状况,相应地采取了抢救保护措施。有的通过文本记录、录音、录像等手段,把老艺人的技艺记录保存下来,建立档案库。如武义县为了抢救保护“武义萱昆”,对第一代“武义萱昆”老艺人徐五连先生演唱的昆曲《通天河》等多个曲目进行录音,制作成碟片保存;举办了抢救昆曲专场演出,演出“武义萱昆”折子戏11个,全部进行现场录像。有的开展老艺人带徒传艺活动,培养新的传人,使珍贵的民间艺术后继有人。如长兴县重点抓好百叶龙艺术的传承,在老艺人的倾心指导下,建立了12个百叶龙传承基地。有的对民间艺人评定职称,如嵊州市对民间职业剧团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尊重和激励民间艺人对越剧艺术的传承;有的建立命名机制,对老艺人发放政府津贴,如**市**区政府在20**年命名了33名“民间艺术家”,并为他们发放每人每年1000元的政府津贴;海盐县也为演唱“骚子书”的老艺人固定发放政府津贴。这些保护措施,既对老艺人以极大的鼓舞,同时对保存和弘扬传统文化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了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通过普查,省和各地分别确定了一批重点抢救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公布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年5月,**省政府发文公布了第一批**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4个项目入围,我省为全国最早公布省级名录的省份。在省级名录公布之后,全省各市、县(市、区)政府相继公布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至目前,全省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已经全部公布了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524项;全省9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都公布了第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8**项。现在,我们可以说,全省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进入省、市、县三级名录的项目,都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全省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基本建立,标志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标志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实质性进展。同时,积极做好我省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工作,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我省有44个项目上榜,位居全国第一。我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已经经过专家评审并进行公示,在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之前,将由省政府予以公布。我省第二批“国遗”项目论证申报工作,也正在进行。

(四)积极开展普查资料建档入库与成果编纂工作。各地在普查中,对民族民间艺术的表现形式、内容、特征、传统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的曲目、音乐、服装、道具等,进行了全面的登记、摄像、录音。各地普查结束后,对这些普查资料及时进行了归类整理,建立文字和音像档案,逐步建立数据库。全省已经建立普查资料文字档案2317卷,音像档案1264盒;9个市、52个县(市、区)已初步建立数据库。全省各县(市、区)分别将普查资料分类整理,编辑成各县(市、区)《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资料汇编本(简本)》;在此基础上,11个市分别编辑成各市《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资料汇集本(简本)》;省保护工程办公室已编辑成《**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资料汇总本(简本)》。**、**等不少地方已经将普查成果分类整理,以《民间艺术大观》或乡土文化系列丛书等形式,分步编纂出版。《**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丛书》编纂工作已于20**年4月启动,**入围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4个项目,每个项目单独成书的编纂工作进展顺利,《丛书》第一批16册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出版,第二批项目编纂工作也已列入计划。绍兴、金华等许多地方,还编辑出版了图文并茂的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画册。既保存资料,也扩大普查成果的宣传和运用。

(五)初步建立民族民间艺术保护机制。各地结合普查,建立健全各种保护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保护力度,抢救保护濒临消失的珍贵民族民间艺术。一是系统保存。如海宁市对皮影戏采取了“八个一”保护措施,即有一套完整的皮影文字资料,有一套完整的皮影剧本、曲谱、曲牌资料,有一套完整的音像图片资料,有一套完整的道具、乐器、头饰、服装等实物,有一本海宁皮影艺术研究论文集等,加强对海宁皮影戏表演艺术的抢救保护。二是经常展示。不少地方通过建立民族民间艺术场馆,实施有效保存,经常性对外开放展示。如海盐县投入780万元建造海盐腔艺术馆,对这一珍贵的民间艺术进行形象展示;平湖市建立民俗风情馆,对当地民族民间艺术进行立体展示;**市**区投资6000多万元,建造了8000余平方米的中国江南水乡文化博物馆,其中用4000多平方米展厅面积,展示了江南民俗风情和工艺。三是活动展演。各地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民族民间艺术表演大会串、传统民间造型艺术展览等形式,或利用传统节庆、传统庙会,充分展示当地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省文化厅已连续举办七届省广场文化艺术节,每年有所侧重,分系列展示**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艺术。在第七届中国艺术节期间举办的大型民间艺术展示活动《风从东海来》,赢得多方美誉;2004年,省举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暨首届民间工艺美术博览会,引起广泛反响。**市先后成功编排了大型民族风情歌舞《畲山风》、《畲家谣》,分别参加了第*届、第*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都取得了优异成绩。金华市以当地民族民间艺术为素材,编排成大型歌舞《仙山婺水•金华人》进行演出,充分展示了金华深厚的传统民间文化。各地纷纷举办了中国越剧艺术节、中国西施文化节、全国鼓乐邀请赛、全国渔歌邀请赛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活动。四是建立传承基地。新昌县为抢救保护“新昌调腔”这一“戏曲活化石”,组织了调腔培训班,并在此基础上组建调腔剧团。临海市建立了“黄沙狮子”、“黄沙乱弹”、“黄沙秧歌”传承基地。乐清市把“黄杨木雕”、“细纹刻纸”引进中小学第二课堂,在学校建立民间工艺实验基地。各地特别重视把列入“国遗”、“省遗”项目作为传承和宣传教育的重点,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后继人才,形成了社会各界参与保护的有效机制。

以上从多个方面反映了我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成果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取得的明显成效,也印证了我省几年来逐步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二、普查工作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

(一)认识到位,保障有力。首先是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认识和高度重视,把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曾在多个重要文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了强调。2001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20**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若干意见》,20**年省政府出台《**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都明确对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提出要求。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20**年11月,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专题研究文化大省建设,作出了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决定,并部署实施包括《**省文化保护工程》的工程。20**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加强和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或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省政协领导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党派团体,对抓紧抢救和保护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要求,或通过提案呼吁和指导。所有这些,对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党委、政府对民族民间艺术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保护民族民间艺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普查和保护工作作为加强当地文化建设的实事工程来抓,列入党委、政府以及文化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健全组织保障。各地按照“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普查工作到位”的要求,层层建立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咨询机构和普查工作班子,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使普查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二是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从省到市、县甚至到乡镇,层层签订普查工作责任书。如金华市将普查工作做到“三纳入”,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的目标,纳入当地东海明珠工程建设考核目标,纳入乡镇文化干部年度考核目标。三是广泛宣传发动。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查意义和普查内容,动员群众热情参与。如金华市先后召开了8次全市性普查组织工作和业务工作、专题工作会议,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力求落到实处。武义县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民族民间艺术普查工作,并把普查宣传标语张贴到每个行政村,形成广泛的宣传舆论氛围,使普查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四是落实经费保障。全省许多市、县落实普查专项资金,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宁波全市投入经费484万元,台州市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市**区区、乡两级共投入经费70多万元,**市、新昌县分别投入100万和86万,经济比较困难的奉化市、武义县,也千方百计安排专项经费5万元和8万元,用于开展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和保护工作。

(二)目标明确,工作深入。普查工作一开始,我厅就明确提出普查工作目标,即“查清资源,明确方向,搞好建设,规范管理”,并要求普查做到“三个不漏”(不漏种类、不漏村镇、不漏线索),不达目标不收兵。各地围绕这一工作目标,组织专业力量,广泛发动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干部群众,深入农村走村串户,寻找知情人,着力在普查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努力查清当地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历史和现状。如仙居县经过两次深入发动,全县721个行政村,普查工作村村不漏,普查成果不断扩大,全县已普查整理出民族民间艺术326项。仙居县把无骨花灯作为地方的文化名片,着力挖掘和培育,这次在普查中发现清代流传于民间的无骨花灯单灯品种图样27种,令人惊喜,成为重要历史佐证和恢复、培育无骨花灯品牌的重要依据。临安市组织力量,深入调查了1730余名民间艺人和传承人,发现了许多民间艺术新线索,普查出民间艺术项目393项。淳安县地处山区,崇山峻岭,村落很分散,普查人员翻山越岭,调查了*个行政村的*个自然村,走访了*多名民间老艺人。海盐县为了真实记录传统“骚子书”的演唱过程,专门成立工作班子,召开骚子老艺人座谈会,请来*余位骚子老艺人集中交流回忆,从中掌握了“骚子书”的大量原始资料。海宁市为调查皮影戏,化了半年时间,在全市收集到皮影戏剧目52本,剧目、剧情介绍16余万字,皮影戏人物各类头像、动物、造型、服饰等图片400余幅,记录整理出皮影音乐、各类曲牌唱段40余首,基本掌握了海宁皮影的发展过程。嘉善县召开了12次“三老”座谈会,请全县*多位老教师、老文艺骨干、老文化工作者提供民间艺术线索,为深入普查提供了基础。由于各地的普查工作深入扎实,取得了丰硕的普查成果。

(三)以点带面,加强指导。我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在全国起步早,缺乏现成的做法和经验。我厅及时总结基层实践,以点带面,示范引路,加强指导。20**年我厅与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方案》,对普查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随后,我厅下发了有关普查工作的一系列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就切实有效开展普查、普查档案建设、普查验收等工作提出要求。随着各地普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厅先后召开了6次有针对性的工作会议或培训班,加强对全省普查工作指导。20**年8月,在**召开了全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工作会议(普查动员会),明确普查工作目标、普查内容、普查方法和工作步骤,正式启动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20**年10月,在**举办了为期4天的全省普查工作培训班,印发了12万字的《**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培训讲义》,进一步明确了普查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20**年4月,我省民族民间艺术的普查工作进入到关键阶段,为了确保普查质量,我厅在临安市召开了全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现场会。会上,印发了《**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登记表范本》,组织专家进行普查工作标准化讲座,省文化厅与各市签订了普查工作责任书,再次进行任务落实。20**年12月,在各地普查工作陆续收尾之际,我厅在临海市召开了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验收工作交流会暨现场讲评会,着重对坚持普查目标,严把普查质量,作了再一次的强调,并对各市的普查验收工作进行了部署。20**年5月,我厅在**市**区召开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试点工作推进会暨**经验推广会,交流试点单位工作情况,就深化试点工作成效作进一步要求。在全省整个普查工作过程中,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办公室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通过不断的研究与总结,进行信息沟通,及时加强具体的工作和业务指导,推动了全省普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认真负责,甘于奉献。在这次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中,全省许多相关的专家和群艺馆、文化馆(站)的干部,以及一些参加过上世纪80年代民间文艺调查的老群文干部,成为这次普查的骨干力量。他们发扬认真负责、潜心普查,不怕困难、不计得失,甘于寂寞、敬业奉献的老群文精神,放弃休息日,冒酷暑高温,顶寒风雨雪,翻山越岭、走村串户,访问调查,整理材料,夜以继日,废寝忘食,有的带病坚持工作,为普查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如**市退休教师斯新亮,身体不太好,为了寻找一位74岁的老艺人,白天连找三趟都没找到,他便改在晚上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把宝贵的资料记录了下来。又如平湖市曹桥街道文化站干部张金生,已经50多岁年纪,在这次普查中,他靠自己的一辆旧摩托车,走村串巷,一遍调查,一遍记录。为了调查丧俗和相关民间吹打,他一方面做好艺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深入丧事人家,拍照片、记乐谱,获得了大量珍贵资料。平阳县文化馆干部郑金开,为了调查民间艺术“头发吊灯”,他数十次下乡,与制作艺人交朋友,终于摸清了这项民间艺术的所有细节,并帮助恢复“头发吊灯”这一具有独特性的民间艺术。平阳县原文化馆退休干部徐兆格和木偶剧团老团长卓乃金,为了调查布袋木偶表演艺术,跑遍了全县15个乡镇、50多个行政村,采访了40多位木偶老艺人及30多位木偶老艺人的遗属,走访了现存的30多个民间布袋戏班,记下了40多万字的有关资料,拍下了1400多张照片。**县**同志为了普查《飞云湖洞背洞传说》,一天内来回爬了近16个小时的山路,走访当地民间老艺人。该县罗静荣和郑永忠等普查人员,在抢救民间艺术“集锦头通”中,获知珊溪镇有位老艺人已经年高病重,住入医院,为了及时抢救记录这项技艺,他们把“工作室”搬到医院,在老艺人病重时帮助进行生活料理,病情好转时抓紧进行普查记录,通过七天七夜的贴心调查,终于使“集锦头通”完整地保存了下来。该县女普查员王丽静同志,为了完成普查工作,孩子连续发烧3天都顾不上去照顾。在普查过程中,许多县、乡镇领导直接参与工作,奔走在普查第一线,给广大普查员带来了鼓励和斗志。如磐安县委副书记多次到重点乡镇进行工作督查,县委宣传部长跑遍了20个乡镇,走访了一批民间艺人。海盐县县长3次批示要求有关部门重视抢救海盐濒危民间艺术项目,专题听取骚子歌项目的抢救工作汇报,落实相关经费。为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等先行完成普查工作地区,召开了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总结表彰会,表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正是我们的基层领导和广大普查员的踏实务实、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精神,才保证了各地普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在这里,特别值得褒扬的是,省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等一批老专家,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很高的专业造诣,更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境界,他们参与了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和验收的全过程,在全省普查工作各个阶段的专业指导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省文化干部中起到了榜样和示范作用。

(五)各方协力,社会参与。我省这次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得益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多种途径,呼吁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抓紧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并为保护工作献计献策。作为共同负责这一保护工程实施的省财政厅及各市、县财政部门,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给予有力支持,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落实相应经费,为普查和抢救保护工作提供了财力保障,并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方面及时给予指导。各新闻媒体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和保护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跟踪报道普查动态和普查成果,不少记者与普查人员一起,深入乡村、山区,采访老艺人,走访新传人,成为出色的义务普查员。各媒体有的出刊专版、专栏,介绍当地民族民间艺术;有的用较大的篇幅重点宣传报道普查中涌现的好人好事,重彩浓墨、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进一步营造了保护民族民间艺术的良好氛围。省内各高校,尤其是**大学、**师范大学和**师范大学3个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对这次普查工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有力的支持和业务指导,有的高校还直接参与到普查工作之中,协助当地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建档和保护项目的申报工作。在这次普查中,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提供线索,提供资料,充当向导。不少农村的老干部、老教师、老文艺骨干,既是民间艺术的传人,又是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的积极分子,为普查工作出了大力。

总之,为期三年多来,我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富有成果,卓有成效,许多动人的事迹可感可叹,不少成功的经验可圈可点。同时,我们也看到,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方面形势看好,方兴未艾,取得了初步的显著成效;另一方面,挑战严峻,不容乐观,经济快速发展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严峻挑战,新农村建设高潮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艺人保护面临严峻挑战,旅游产业迅速发展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下的我省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依然刻不容缓。

三、下一阶段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任务

下一阶段,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快进度,加大力度,发扬成绩,干在实处,努力使我省继续走在全国前列。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订和出台高度重视。20**年初,省人大将本条例列入立法一类项目;20**年12月,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3月、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先后对《条例》(修改稿)进行认真审议;5月25日下午,本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定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我们将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基础上,研究和做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法制宣传和贯彻实施,结合今年文化遗产日活动,通过宣传咨询、发送资料、举办展览、专题展演、进行座谈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抢救保护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希望各媒体的朋友给予积极支持,从多侧面、多角度、多层次宣传条例的内容,宣传抢救保护工作。我厅对贯彻实施条例精神,对深化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作出专门部署和安排,逐步推出有效载体,加强我省保护工作力度。

二是扎实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次重要的省情调查。文化部要求在2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我省已经基本完成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文化部的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涉及165个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比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内容更广泛,涉及面更大,工作任务更重。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已经印发了《**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实施方案》,编制了《**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复杂性和具有探索性,我厅确定台州市等6个市、县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确定金华市等16个市、县(市、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探索普查经验,探寻保护规律。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将于明年初在全省面上铺开这项工作,以保质保量地完成普查任务。通过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流布地域、生存状态和保护现状,摸清家底,找准问题,明确方向,加强保护与管理,促进传承与发展。

三是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这项工作今年要有突破性进展。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已制定下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实施办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权利与义务、补贴对象、标准等作了明确。国家文化部将在今年“文化遗产日”前后公布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我省将在今年下半年认定和公布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让一批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和民间老艺人享受政府补贴,尊重民间艺人的社会贡献,一定程度上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鼓励民间老艺人积极做好传承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四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和成果编纂工作。为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去年“文化遗产日”,我厅会同**大学、**师范大学、**师范大学分别建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这是我厅与高校合作的一个创举。今年3月,我厅召开三个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建设工作会,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编制、资料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研究课题的协作攻关,与有关高校达成了合作协议;我厅并牵头3个高校研究基地与若干市、县(市、区)挂钩结对,力求高校研究基地较为全面地介入县域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研究、决策咨询、业务指导、人才培养、普查成果的编纂出版等方面,我们认真听取和吸纳专家的意见。

在成果编纂方面,我厅将抓紧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资料的汇编和系列专题出版工作。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丛书编纂方案》,并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了出版社,第一批16个国遗项目已基本完成编撰工作,将在今年年底出版。我厅并拟定了**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编纂计划,逐步组织编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目录》、《**省民间文学集成》、《**省民间表演艺术集成》、《**省民间造型艺术集成》、《**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集》等集成志书,有效利用普查成果,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发展、建设文化大省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得到了各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和响应,**日报、钱江晚报、**电视台等许多省级和各地的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推动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此,我代表省文化厅,对各媒体和各位记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增强全社会保护的意识,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还有待于做大量的宣传工作。除了我们各级文化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各新闻单位的宣传覆盖面更大,希望各媒体进一步给予支持。我厅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好专题、好专栏、好文章”评选活动,通过这一载体,促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报道工作。

今年6月9日是我国的第二个“文化遗产日”,主题是“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开展文化遗产日活动,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去年首个文化遗产日期间,我省活动项目多、声势大,效果好。今年,我们总体安排上,活动的规模和声势不亚于去年,并有新的特色。按照这个思路,我厅已确定了今年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具体活动内容,将在6月初举行专门的新闻会予以公布。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今天,我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成果,以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成果的,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我省具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展现了**先民们高度的智慧和艺术创造力,见证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历程和保护成效,也充分体现了社会各方卓有成效的努力。

非遗保护方案范文篇5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立

作为一种“活态档案”,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人,它是在特定的时空,特定的社会活动中逐渐产生、发展起来的无形的历史记录,是非物质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有普通档案的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还具有保存和再现文化原貌的功能。人的记忆会对历史事件、社会活动等进行不自觉的改造、修改,会加入很多的个人情绪和感性因素,会心理上或物理性遗忘一些因素,所以人的记忆并不是完全真实的刻画所经历的事情,所看到的景象并不能忠实反映文化历史和社会生活。为了减少因个人的因素所造成的记忆消退或损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具体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很有必要。我们的子孙后代可以通过借鉴、学习我们所建构的社会记忆,消化吸收优秀的传统文化,从而促进文化的传承发扬,同时刺激优秀新文化的产生与发展。

传承文明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对人类文明活动的历史原貌、历史沿革的直接反映,也间接见证了人类的文化传承、发展渊源和发展趋势,是一种珍稀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不仅是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补充,而且也是具有代表性的档案特藏。我们可以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中了解到最接近历史真相的史实,亦可以从中吸取几千年来被人们不断传承和保存的优秀文化,只有尊重历史,了解历史,我们才能把握未来的发展与进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的兴起,全国各地各级档案机构也应该积极主动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真实客观性原则

真实性、客观性既是档案的根本,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在保护利用过程中,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面貌是非遗档案保护利用首先应做到的,决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道听途说。在进行保护利用时也应该留住最原始的基本特征,不能任意添改。在利用档案时也要注意分辨资料的真伪,坚持去伪存真,维护遗产原貌。

完整安全性原则

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是档案利用的前提,人为因素使大量档案流失损毁是造成档案损失的最大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和利用工作目前处于起步期,偏重简单介绍、概念界定、必要性分析,对基本原理、体制机制、法规制度和技术方法的研究才刚刚开始,许多问题还没有出现、解决,所以在档案的保护利用上就应谨慎,尽量完整地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也是一种不可再生档案资源,其十分珍贵,在开发利用档案服务于保护工作时应高度重视保护档案的完整。总之,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实体的安全,维护历史档案体系的完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历史档案利用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资源效益化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承载原生历史文化信息,决定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保护与传承、发展诸多方面具有无可取代的资源优势和利用前景。坚持资源效益化原则即尽可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正面效益最大化并减小负面效应,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充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要防止因不善保护和过度开发而造成的损毁。

以人为本原则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社会、群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核心的载体,一切活动都围绕着人展开,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护和利用也应以人为本。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勤劳智慧的结晶,也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最富民族特色的文化形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渗透进生活才能继承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完成利用历史档案的重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广泛收集,摸清底细,形成名录

收集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性环节,更是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条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来说,最直接、有效的收集方式无疑就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通过参与普查,广泛收集具有档案价值的实物、文献、音像资料等,从而摸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底细,帮助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此外,还能发现民间一些天才的讲述者、传承人、表演者的下落,记录或录制流传了千百年并深刻影响着民众生活和群体社会的民俗事项,同时也为档案的持续收集提供线索和途径。

大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由之路。档案部门具有高度的档案收集意识与丰富的建档经验等优势,可以积极参与到普查队伍中去,对散存民间的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起源、地域分布、表现形式、文化特征、传承状况等各个方面的珍贵档案资源等进行广泛的收集和登记,以备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编目、保存和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普查、收集工作是一项复杂、长期和系统的工作,不能漫无目的地开展,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和进行。在该项工作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制定、撰写普查提纲,制定收集计划或是针对某一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作全面、综合性的调查收集或是对某类文化事项或艺术形式如口头文学等档案资源展开专门性调查征集,又或是针对某一个案如某种习俗、某类传人的档案资源进行调查征集等,以提高工作成效。一般来说,档案的收集工作还应当制定一项长远的计划,采用定期征集、定期回访等形式保证档案内容的完善和丰富。

全面记录,留住影像,建立多媒体档案库和数据库

“记忆”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真实准确地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研究的基本前提。在普查过程中,不仅要搜寻、征集已有的反映遗产面貌的档案材料、相关文献典籍、道具实物等,还要对非物质遗产项目做好抢救性记录、登记以及描述等工作。当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不可避免的消亡命运的时候,我们只能尽最大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手段将其生动的影像记录下来,留住它们的身影,单从技术层面上来说,这项工作己经完全能够实现。

文字记录,这是最早、最便捷、最广泛使用的记录手段。即使在当今所谓的读图时代,现代声像技术手段普遍运用之时,文字记录依然有其不可替代性。文字记录可以抵达哲学的高度,可以深入到背景、因果,成为一种解释,可以表达记录对象的欲望、愿望、感情,可以跨越时空等等,这些都是图像不能取代的。

电子技术发展以后,录音、录像、摄影、电影、数码拍摄等声像记录成为日益普遍的文化记录手段。与文字记录不同,这些科技性摄录是直接记录、直观记录、原样记录、形象记录,这些手段将历史、文化、生活的场景、图像和表达方式原汁原味、栩栩如生地记录和保存了下来,给人以真实、客观的呈现,因而其科学性、重要性和必须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实际的文化记录工作中,应做到多种手段相结合,并辅以相关的文字调查、描写、说明、解释等,以达到让人“如临其境”的效果。

深入编研,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文献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同时也是整个世界的文化资源和财富,档案部门对它们的保护决不能止步于仅保存一些相关的影相记录,还要在大量搜集档案资源的基础上,下大力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档案的编研工作,争取多出编研成果,抓住无形文化遗产的特质和文化内涵,深入挖掘其独特的文化根源和魅力。要在对档案资源进行系统整理的基础上形成系统文献资料,为“申遗”工作提供全面、系统、详实的材料储备,同时也为相关文化研究活动提供丰富可靠的文化资源库。

立足档案资源,支持“申遗”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证明某一文化活动项目的文化地位与价值的重要依据,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申报材料的重要来源。档案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馆藏优势,为“申遗”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档案支持。

文化部的《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社图发[2007]4号)中对申报材料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其中最直接用到档案的部分是辅助资料部分,其中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内容。对于档案工作来说,这是档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大显身手、实现价值的大好时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整合利用的有利平台,也为档案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理由和见证。

加强宣传,弘扬民族多元文化

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传播。传播的内容,一方面是文化的形式和作品,例如举办民间文化艺术节、民间艺术博览会等展示民间文艺;另一方面是广泛传播民族文化的研究成果,普及民族文化知识,深入探究民间文化的奥妙与奥秘,解读民族文化密码。

非遗保护方案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并愿意将自己的高超技艺或技能传授给政府指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近年来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地方也相继开展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命名工作,国家、省、地市、县共四级传承人保护制度基本建立,使传承人保护工作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大亮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遗存,一种很容易随时代的迁延而湮没的文化记忆,它不能脱离人而独立存在,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文化,“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主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所以说,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非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传承人必须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的义务。2011年9月文化部《关于加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对部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文字、图片、影像记录,征集并妥善保管相关珍贵实物和资料,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加强对部级代表性项目的深入调查、研究,有计划地出版相关成果”。

笔者认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档案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老龄化现象严重。急需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人进行立档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老龄化是号称为“人间国宝”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最大杀手,已成为共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的文化现象,它得以延续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一代代人传承下去,如果拥有民间艺术和技艺的艺人日渐减少,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面临断绝的境地。

为了有效地传承和保护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进而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截止到2009年6月,文化部已经连续公布了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其中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俗等10类,共计1488名。各省、市、自治区也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的研究,笔者发现在1488名传承人中六七十岁的占了大多数。部分传承人已到耄耋之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已经进入了老龄化时期和衰亡高峰期。很多国宝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迈体弱,有的身怀绝技但未能传承给后人就已离开人世。如在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川剧六大传承人之一的陈安业和苏剧两大传承人之一的蒋玉芳在评定期间就已于当年元月谢世。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高尔基曾说过“一个民间艺人的逝世,相当于一座小型博物馆的毁灭”。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整体步入高龄时代、银发时代,通过建立传承人的档案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刻不容缓。

2.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宗旨,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和本质,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和最宝贵的载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不能离开人而进行下去,传承人的存在和延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决定性因素。

严格地讲,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关于传承人的规定力度是不够的,受“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产业思维模式的影响,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对传承人的关注远远不如对传承项目本身的关注,因为遗产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而对于传承人的关注却需要付出代价。如果这种观念不尽快改变,将会深层次地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档案工作服务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分析,如果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档案记录和反映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的话,那么传承人的档案则记录和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和本质,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由这些人形成的群体传习、演绎和再现历史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归宿。

3.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建立档案既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又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与保护。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及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档,二是及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忆与保护来说,这两方面的工作必须同等重视,不可厚此薄彼。传承人档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传承性,由于传承人受诸如空间、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不能顺利的履行他们的责任,建立传承人档案对传承人的自身信息、作品信息等进行入档记录,可以辅助传承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常传承,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来的研究和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文化部于2008年制定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建档与管理需要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民众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价值及作用,以增强他们保护和传承的自觉意识,从而得到更多的社会认同感。各级档案馆除了利用收集到的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为载体的传承人档案向

公众提供基础的档案信息服务以外,还可以利用它们举办展览、参观、培训,让民众在轻松活泼的氛围下了解和加深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与传播。

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档案有利于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民族智慧与民族精神。

2007年6月9日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期间,总理在中华世纪坛观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华专题展览的过程中指出“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三句话的理解:第一,它是民族文化的精华;第二,它是民族智慧的象征;第三,它是民族精神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民族智慧与民族精神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一个民族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常常扮演着忠实传承历史的史官的角色,他们同时也是民族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历史上,传统农业社会中所使用的风车、水车制作技术、宣纸制作技术、蜡染技术等等,也主要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教授民间的能工巧匠来传承的。在传承科学技术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同时还是一个民族的文学艺术的创作者和传承者。如昆曲艺术、曲艺杂技、民间音乐舞蹈以及民间传说故事等等,都是通过他们来传承的。这些具有独特审美风格与地域特色的文学艺术样式,为后来的新文学、新艺术的创造,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与物质食粮。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面临灭绝的境地,及时的建立传承人档案可以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通过其详细、真实的记录使这些伟大的民族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还是传承一个民族传统道德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我们在欣赏一幅幅剪纸、年画,一出出戏曲,一件件艺术品时,所能感受到的决不会是一种简单的艺术形式或是审美方式,透过这些艺术形式与审美方式,我们同时也会从中感受到一种磅礴的民族精神和这个民族所倡导的传统道德文化。其实不仅仅是上述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就是传统庙会、宗教仪式、传统节庆活动等,也无一不肩负着这样的社会责任,传达着这样的民族精神与传统道德理念。而这一切,正是通过民间艺人、匠人或是传统仪式主持人来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由此也就获得了民族精神与传统道德忠诚捍卫者的身份。应该说,作为一种重要的、已经所剩无几的人力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理应受到部级保护。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最为有效的保护就是建立传承人档案,利用文字、图片和音像方式详细记录其全部资料,化无形为有形,持续和广泛的传承民族智慧和民族精神。

结语

传承人以非凡的智慧创造和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精湛的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他们的传承才能世代相传、永不断流。如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档案已成为一种趋势。如日本的“人间国宝”认定制度,经过专家的严格审议与批准以后,确定“人间国宝”名录。为“人间国宝”建立档案,用文字、图片和音像方式存录其全部档案,文化厅长官负责监督被认定的“人间国宝”,“人间国宝”在传承“绝技”时要进行记录,这些记录要被保存并公开,这些活动是为了使“人间国宝”实现艺术价值。这一制度对于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存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并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推广,被纳入“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整体框架之中。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急迫性与重要性,积极借鉴学习国外在建立传承人档案方面的成功经验,尽快实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的体系,更好的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珍贵的历史记忆。

参考文献:

1.何永斌.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的几对关系[J],山西档案,2009(3):48.

2.王云庆,赵林林.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其保护原则[J],档案学通讯,2008(1):72.

3.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省略/inc/detail.jsp?in-fo_id=1546

4.佟玉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制度建设[J],文化学刊,2011(1).

非遗保护方案范文篇7

【摘要题】文化遗产保护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立法建议

【正文】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关注始于九届全国人大。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始就有关问题进行大量的立法调研。在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及参考我国云南、贵州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到2003年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6稿(以下简称《草案》)。日前,该《草案》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日程。《草案》共7章60条,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和相关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本文拟将《草案》与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及国内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剖析《草案》的主要特点,并提出有关商榷意见。

一、《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兼顾保护相关物质文化遗产

日本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是国家文化财产的根本性法律,它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涵盖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文化财保存技术、埋藏文化财等七大类[1](P18)。韩国于1962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受日本影响很大,文化财被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文化财这四大类[2](P437),可见它也是一部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性法律。与日、韩两国不同,由于我国在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是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法律,所以只能实行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立法的保护方式,即物质文化遗产由《文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即将出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调整。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譬如,戏剧的道具服装、音乐的乐器、手工艺的制成品、宗教仪式的场所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有物质的承载体,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的物质证明。所以《草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兼顾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草案》将法律的保护范围界定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国家保护:(1)濒危的古语言文字;(2)口述文学和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等;(3)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4)传统礼仪、节日、庆典和游艺活动等;(5)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6)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其中(1)至(4)项指非物质文化遗产,(5)指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为避免与《文物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发生交叉,《草案》第59条规定:“已被确定为‘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适用《文物保护法》。”

云南、贵州等地的地方法规虽也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物质文化遗产为辅,但没有突出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的“相关性”这一重要特点。譬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1)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2)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3)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4)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5)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6)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碑、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7)民族民间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8)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艺术和工艺美术珍品;(9)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其中的(4)、(5)、(6)项调整的都是物质文化遗产,第(8)项也涉及到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者实际已将许多本该由《文物保护法》调整的遗产类别纳入了这个地方法规的保护范围。

(二)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

存留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极为庞大,品种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建设部门、宗教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等,仿佛谁都可以是主管部门,但实际却没有一个是真正的主管部门。这样既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更容易产生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分,相互推诿的问题。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因为缺少一部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基本法律直接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国务院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但事实上,国务院并没有设置一个像文物局之于文物管理、版权局之于版权管理那样的专门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究竟哪一个部门是“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该行政法规未作规定。根据国务院的这个行政法规,各地方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有的继续语焉不详,有的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如《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对这种状况的改变始于《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法规开始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第6条)。《草案》吸收了云南、贵州地方法规的宝贵经验,在第6条中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这样一来,如果此《草案》获得通过的话,县级以上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将会因为法律的授权而成为主管单位,它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第2条第2款);2.负责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规划(第11条);3.拟定地方级和部级保护名录(第14条);4.批准命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17、21条);5.受理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的维权申请,并可提起诉讼(第31条);6.审核外国团体或个人到我国境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专项考察(第35条);7.建立传承人档案,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救性记录(第41条);8.依法实行行政处罚(第6章法律责任)。

(三)以分级保护管理为原则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多彩,种类多种多样,保护工作也应该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对具有重要价值或濒临灭绝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该实行重点保护。《草案》第14条规定国家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分级保护的制度,中央和地方分别建立保护名录,列入部级保护名录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在全国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珍贵、濒危的项目。这一做法与《文物保护法》相类似。在我国文物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分级管理,根据文物价值的高低,区分等级,保护重点。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述保护单位之外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分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及上述之外的文物藏品。不过,《草案》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名录只分成两级,即地方级保护名录和部级保护名录,有权拟定地方级保护名录的是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省以下便不再按行政级别建立地市级、县级保护名录了。

非遗保护方案范文1篇8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与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以下简称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是指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根据权属情况,分为以下三类:

(一)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直管、代管、托管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二)其他单位或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其他单位自管、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三)其他列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场所、遗址。

第三条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确保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挥文化遗产的公益性。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纳入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部门预算。

第二章保护管理与监测机构

第五条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鼓浪屿文保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有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

(二)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有关报告;

(三)编制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方案,研究制定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相关政策法规;

(四)组织编制实施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规划,对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的维护、修缮、利用方案等进行初审,协助业主方按文物保护等级进行报批,经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

(五)监督业主方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竣工验收评估工作;

(六)制定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巡查制度,建立专业的巡查队伍,开展定期巡查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协调其它涉及保护管理的部门或机构配合完成各项监测工作;

(八)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工作,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中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补贴;效果突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程序和标准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非国有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应向鼓浪屿文保机构报备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第七条各驻岛其他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护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的自治保护组织,对文化遗产核心要素进行保护。鼓浪屿文保机构应当对群众性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义务,均可以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和管理的建议,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负责全面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遗产区核心要素的档案库和数据库,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监测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等具体工作,定期汇总监测数据,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二)构建具有鼓浪屿特色的监测指标体系,明确监测指标和预警阈值,合理设定监测频度。

(三)细化监测对象、确定监测范围和监测分级,做好鼓浪屿监测预警系统与国家监测平台的衔接,实现互联互通。

(四)实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纳入监测系统平台统一管理。与业主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遵守监测工作流程,做到规范操作,文明巡查。

(五)及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监测对象出现的异常或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六)依照相关规定,对阻碍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工作的业主方,造成监测工作无法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鼓浪屿文保机构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业主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监测机构人员入户开展正常监测工作,为监测工作提供便利,主动反映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本体现状。

(二)发现监测对象出现异常或可能出现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实施维护工作。

(三)保护监测设备,发现监测设备损坏时主动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修监测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日常维护与修缮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常维护,是指在维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针对轻微损害所做的巡视检查、保洁、小修保养等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修缮,是指在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的情形下,对建筑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对建筑的外立面进行整修以恢复原貌的活动等。

第十二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小修保养及修缮工作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相关保养修缮方案应报鼓浪屿文保机构初审并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维护、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接受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优化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维护、修缮的管理审批机制,提升工程的研修深度和实施水平,培养专业队伍,形成反应快速、高效的维护、修缮机制。

第十五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和修缮。属国有产权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由管理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所有人委托他人或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业主方委托政府修缮或自行修缮建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鼓浪屿文保机构给予奖励:

(一)列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并及时申请修缮;

(二)修缮设计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缮工程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且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五)修缮工程的施工费用经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并作出工程造价决算意见书。

第十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修缮,业主方委托鼓浪屿文保机构统一进行修缮的,修缮经费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承担。

自行修缮的业主方按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价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根据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属保护级别给予奖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最高可给予不高于工程审核决算价80%、50%和30%的奖励。

第四章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除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批准,并向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进行逐级报批。

第十九条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不得转让、抵押,用于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条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业主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前,应当报鼓浪屿文保机构批准;并逐级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合作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属于租赁设立民办博物馆的,依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用作其他用途,以及涉及转让、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事先由所有人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用作其他用途的,还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引进符合鼓浪屿业态扶持政策的优质项目入驻。

第二十二条经政府部门投资修缮、布展及管理的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明确权利让渡等有关事宜。所有人转让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应履行事先签订的协议,偿还政府部门前期投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修缮及布展资金,同等条件下政府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必须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原状的原则,业主方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第二十四条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中属鼓浪屿文保机构管理的,由鼓浪屿文保机构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按《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发展鼓浪屿文化产业,引导鼓浪屿业态升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鼓浪屿文保机构借用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作为申遗展示场所的,经鼓浪屿文保机构与业主方协商,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相应租金,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展品保存的义务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对业主方自行管理的展示场所,鼓浪屿文保机构按鼓浪屿申遗活动项目以奖代补暂行规定及鼓励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给予相应补贴。租赁协议期满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按约定收回政府投入的各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对危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安全、破坏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据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同一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可享受多项政府奖励、补助或补贴时,可择优享受,但最终获得的合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应比例。

非遗保护方案范文篇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口述档案档案收集

口述n案的概念源自口述史学,是基于档案工作的需要,利用口述史学方法采集信息的结果。口述史学最初作为历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美国20世纪中叶兴起,并很快由于其关注弱势群体、再现底层声音的独特视角,引起了其他人文学科领域的关注,其中就包括档案学领域。1984年,国际档案理事会出版的《档案术语词典》中首次提出了“口述档案”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因研究利用而对个人进行有计划采访的结果”。2003年,联合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把“建档”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的主要措施之一。由于非遗通常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来传承的,非遗建档的工作对象即非遗档案,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对相关主体实施有计划地采访而产生。也就是说,非遗档案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内容最为精华的部分,属于口述档案,即非遗口述档案。基于此,本文拟从档案部门的视角出发,以非遗口述档案工作的起点环节――收集工作为关注对象,在分析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目标、方式与所面临挑战的基础上,深入探讨相关的发展策略。

一、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目标

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简单来讲,就是将非遗口述档案接收入馆的过程。由于所有的非遗档案工作都是为非遗保护,即满足非遗记忆保存、非遗文化传承传播需要来服务的。作为非遗口述档案工作的起点环节,基于非遗保护以及推动档案事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从理论上来说,收集工作的目标应该是将符合档案工作需要的非遗口述档案尽可能地接收入馆。因此,这个工作目标也就要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工作目标中质的要求

质,即指接受进馆的非遗口述档案必须符合档案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非遗建档工作的指导意见,非遗档案应该是“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因此,从质的方面来说,接收进馆的非遗口述档案应该是“对保护对象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

(二)工作目标中量的要求

量,即指接收进馆的非遗口述档案应尽可能地覆盖所有非遗项目。根据我国规划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保护工作体系”,以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工作原则,非遗口述档案收集量方面的要求,对具体的档案部门而言,应指接收进馆的非遗口述档案要尽可能地覆盖其所辖区域的所有非遗项目。

二、非遗口述档案的收集方式

由于非遗口述档案不是相关组织及个人在从事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因此基于非遗口述档案的特殊性,档案部门在开展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时一般有直接与间接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方式。就是档案部门通过组织实施采访计划,并将采访结果作为非遗口述档案纳入馆藏。二是间接方式。就是档案部门将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采访计划所获结果的原件或复制件,作为非遗口述档案征集入馆。比较这两种收集方式,前者的优势在于档案部门更容易对采访结果即非遗口述档案的质量进行控制,后者的优势则在于能够大量节省实施成本。

三、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国家档案工作向公共事业转型的逐步推进,我国档案部门在非遗口述档案收集相关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2010年,国家档案局与新加坡国家档案馆达成合作意向,开始试点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口述历史档案;截至目前,国家档案局已先后在云南、广西和新疆三个地区与新加坡国家档案馆联合举办了少数民族口述历史档案培训班;2011年,《浙江档案》杂志社编撰出版了《伟人:浙江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档案集萃》。但是总体来看,现有的实践情况与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目标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档案部门在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开展中还面临着以下四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一)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通常不受重视

一方面,外界环境对档案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缺乏足够的支持;另一方面,档案部门内部对开展相关工作缺乏足够的投入,并且这两个方面很多时候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加强的。前者具体表现为:(1)迄今为止,档案部门一直被“排斥”在多部门协同合作的非遗保护联席工作机制之外,在官方颁布的有关非遗保护工作的正式文件中也从未提及“档案部门”。[1](2)公众对档案部门“重官轻民”形象的传统认知未得到根本改变,而这种形象与代表草根文化的非遗有着天然的“隔阂”。[2]后者则具体表现为虽然目前有越来越多的档案部门开始开展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但是总体来看,其相关工作的开展热情并不高,很多档案部门并没有将做好非遗口述档案工作纳入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范围。而没有被纳入职责范围,往往也就意味档案部门内部不会安排专门的机构、人员和预算资金来支持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非遗项目对口述记录具有巨大且刻不容缓的现实需求

一方面,作为有着五千年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国拥有数量惊人的非遗宝藏。据初步统计,全国各地现存的非遗项目达87万项之巨;另一方面,我国的非遗有很大一部分源自农耕时代甚至是原始氏族时代,目前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正在无可挽回地成为即将消失的历史。[3]而这些活态生存环境非常恶劣的非遗项目,其在世的传承人不仅数量稀少,而且大多年事已高。因此,若不立即对他们实施访谈并形成非遗口述档案,很多珍贵文化遗产便会随着传承人的离世而彻底失传。

(三)非遗口述记录的可靠性容易遭受质疑

“口述档案”概念自提出之日起,有关“口述记录是否属于档案”“口述档案概念是否成立”的争论就没有完全停止过,反对者其中重要的一项理由就是“口述记录信息的可靠性太低”。[4]而这个“可靠性太低”的结论又通常来自两个方面的质疑。一是对记录对象的质疑,即口述记录的对象是被访对象存于脑海中的记忆,这个记忆本身可能包含错误信息。二是对记录过程的质疑,即口述记录信息因记录过程中的问题,如访谈对象的选择不恰当,访谈提纲的设计不合理,访谈者的提问方式与语言选择不合适,被访对象存在心理戒备,访谈结果没有被如实记录等而与记录对象之间存在偏差。鉴于此,作为口述记录子概念的非遗口述档案,同样面临着可靠性容易遭受质疑的挑战。

(四)现有人才队伍远不能满足开展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的需要

无论是采取直接方式还是间接方式,或是两者相结合,档案部门现有的人才队伍都远不能满足开展非遗口述档案的需要。这种人才队伍的匮乏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绝对数量上,二是知识结构上。绝对数量上的匮乏,主要是相对于前文所提到的我国非遗项目基数庞大且对口述记录需求紧迫而言的;知识结构上的匮乏,则是因为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的开展,既需要优良的档案学专业素养,还需要对相关非遗项目有深刻的理解,以及同时具备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新闻传播学、数字媒体技术等学科的知识与能力。[5]间接方式的采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轻对档案部门在访谈实施过程中的人力需求压力,但是它仍要求档案部门在具备上述跨学科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上,对非遗口述档案征集控制实施有效的规划和质量控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间接方式的采用前提是档案部门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访谈,且访谈结果符合非遗口述档案质量要求。虽然目前有很多研究机构或学者,尤其戏曲、音乐、电影、舞蹈、美术、口传文学等艺术领域的研究机构或学者,抑或社会团体,自发开展了直接方式的非z口述档案收集工作,但是由于访谈操作规范不统一,以及系统研究不深入等原因,其访谈结果质量并不能令人满意。[6]

四、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发展策略

同很多复杂的现象一样,档案部门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所面临的上述四个方面的挑战既是各自独立的,又同时存在一定的相互交织和相互加强的关系。基于前文对挑战的深入分析,笔者认为档案部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全面推进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

(一)就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达成共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因此推进非遗口述档案需要首先从思想建设开始,要通过思想建设,让内部工作人员对档案部门开展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的意义和紧迫性等基本问题达成共识。有关非遗口述档案工作收集的意义和紧迫性,前文已有相关谈论,在此不再赘述。

(二)运用现代政府的合作治理理念创新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方式

合作治理是公共管理领域发展的前沿理论,将其具体运用到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中,就是要通过创新性地构建“以档案部门为核心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合作治理网络”的方式,来开展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在这个合作治理网络中,包括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的组织者、出资者、实施者三种工作角色,其中组织者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并对工作结果负责,出资者负责提供资金支持,实施者负责开展田野访谈。“以档案部门为核心”的含义就是档案部门要坚持承担组织者的角色。而“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合作治理网络”的含义是,除了组织者以外,其他两个角色都尽量引入外部力量来承当,并由此形成多种合作模式并存的局面。

按照档案部门承担工作角色情况的不同,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三种角色都由档案部门承担,这也就是前面所提到的直接方式。二是档案部门作为组织者和出资者,外部力量作为实施者。三是档案部门作为组织者和实施者,外部力量作为出资者。四是档案部门仅作为组织者,出资者与实施者都是外部主体。第四种方式类似于前文提到的间接方式,但是它的含义更广。在间接方式中,档案部门的介入都是在口述记录采集完成之后。如表1所示。根据前文的分析,运用合作治理理念创新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方式,也是对档案部门“现有人才队伍远不能满足开展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需要”这一挑战的有效回应手段。

(三)按照项目运作与合作治理理念下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机制与人才队伍建设

配套的工作机制与人才队伍建设是做好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的关键。在工作机制建设方面,一方面,要根据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的特点,建立项目运作机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以项目绩效为导向的评价激励机制;[7]另一方面,要建立社会资源引入机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激励与权利保障机制。比如,将非遗口述记录采集实务纳入档案科技立项的范围。

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对内要着重引进或培养综合素质高、沟通协调能力强、善于项目管理的专业工作人员;对外要重点与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相关高校与研究机构、专业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热心非遗的企业等建立战略伙伴关系,[8]除激励他们积极承担出资者与实施者的角色外,还要充分发挥外部专业力量在档案部门作为组织者时进行非遗档案收集工作规划、收集结果质量控制时的智力支持作用。

(四)以抢救性、科学性与人文关怀为工作原则指导实际工作开展,强化档案部门公共文化组织形象

所谓抢救性原则,就是要立即着手开展相关基础调研工作,了解行政区域内非遗项目的生存状况、建档情况,并根据调研结果确定工作对象的先后顺序以及收集方式。而科学性则体现在要以社会科学研究田野调查数据采集的方法作为参考,制定一套科学的项目流程与操作规范用于指导非遗口述档案收集工作的开展。最后,非遗口述档案是对与非遗传承相关主体的访谈结果,其工作对象是人,其工作内容是文化的探寻,因此,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必须将人文关怀贯穿其中,强化档案部门的公共文化组织形象。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层面的私人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2BTQ046)、北京市教委2015年度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北京市档案部门介入社会记忆建构的现状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CIT&TCD201504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及参考文献:

[1]王巧玲,孙爱萍,陈文杰.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优势与劣势分析[J].北京档案,2013(6):11-13.

[2]王巧玲,谢永宪,孙爱萍,李晨.国家综合档案馆公众形象实证研究――基于北京地区的问卷调查[J].档案学通讯,2015(2):16.

[3]曾平.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与核心理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学理解读[J].中华文化论坛,2011(3):68-74.

[4]子志月.近三十年来我国口述档案研究综述[J].档案学通讯,2013(1):12-15.

[5]白亮,毕伟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口述档案的建档过程研究[J].兰台世界,2015(34):137-139.

非遗保护方案范文篇1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1-0058-04

当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2003年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式全面拉开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序幕;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意见》指出,要“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然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有效、合理地培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这是目前亟待探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郑一民先生指出:“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传承和发展始终由其载体——‘老艺人’来完成。他们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如果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其保护与传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1]由此可见,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构建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面却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传承人才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绝大多数来自广大的农村地区,这些掌握“绝技”的艺人大多数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偏低,而且年岁已高,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随着这些老艺人去世而随之消失。而年轻的一代有的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外出务工,不能学习传承父辈们的“绝技”;有的对身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屑一顾,不愿意潜心学习和传承,致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出现了青黄不接的尴尬局面。正如有研究者指出:“大多数主要从事民族民间文学、民族民间音乐、民族民间歌舞等的传承人,因所从事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无法开发利用自己特长的传承技艺,又无时无力投身其他行业,而无法很好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生计问题。他们大部分处于经济来源困难、家庭生计困顿、年老无力的艰难状况,生活甚至不如一般人……极大地影响到了传承人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也现实地影响了年轻后生学习文化传承的积极性,造成了民族文化传承人的断代。”[2]

(二)传承人才培养缺乏规范性,随意性强

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上做了大量工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约,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方面却非常滞后。尽管有些地方在尝试着探索传承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规范、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在国家的层面上,目前还没有出台一个具有全局指导性的人才培养方案;虽然有些地方政府、高校、协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制订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计划和方案,但从整体来看,这些计划和方案大多数随意性比较强,而且缺乏规范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三)传承人才培养结构欠合理,质量不高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益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及高校等机构纷纷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入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也被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全国有很多高校纷纷开设了一些相关专业,招收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这些人才培养机构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普遍存在着诸如师资力量缺乏、人才培养结构单一、课程设置缺乏合理的论证、人才模式过于偏重理论、学生实践能力不足等现象;而有些靠师徒传承或民间文化团体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由于对其培养的传承人过于强调实践的“技艺性”,而忽视了对其理论性的指导。这些都导致了我国传承人才培养结构欠合理、质量不高。

(四)相关部门对传承人才培养不够重视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是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之计就是要加强对传承人才的培养。当前,有许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整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却忽视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也缺乏必要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其结果是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传承人的离世而日趋消亡,许多工作甚至面临着前功尽弃的结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指出:“民间文化处于最濒危的现状有两种,一种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化,另一种是传承人的问题。而传承人濒危现象又在少数民族地区最为明显,极需关注。”[3]可见,传承人才的培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以制度的形式制定规范有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培养方案,是解决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滞后问题的前提。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方案是指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需求,国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教育部门等机构为了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它对于保护、传承和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走向规范化、有序化的重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体现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具体可以制定国家、政府、高校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四位一体”的培养方案。

一是要从国家宏观层面制定一个具有指导性的人才培养方案。该方案要明确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中的指导思想、目的、基本任务、机制、目标,以及相应的政策、资金、法律等保障体系,从而为地方政府、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制定具体的传承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指导性的参照。

二是地方政府要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导,结合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现状、文化特征、传承人概况等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利用本地各种资源优势,制定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使该地区的传承人才培养落到实处。

三是各高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要充分利用自身人才培养的优势,结合本地区的民族文化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专业性理论和实践人才。

四是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协会要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结合本协会文化研究的特点和传承人才情况,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制定出本协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如《刘三姐歌谣传承人才培养方案》、《蒙古族长调民歌传承人才培养方案》、《傣族孔雀舞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等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

要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持续健康地传承下去,除了要制定出“四位一体”的、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培养方案外,还要有一整套切实可行人才培养策略,并采取一些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人才培养措施,培养出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从而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推向深入。

(一)重视“师徒传承型”人才培养模式

师徒传承型传承人培养模式,就是俗称“师傅带徒弟”的传承方式。主要有家族世袭传承和社会师徒传承两种类型。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有些专业性、技艺较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其传承模式主要是师徒传承。这种模式是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充分重视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在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时代要求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与“专利性”,要注意保护和协调好现有传承人的既得利益。一方面,要完善“国家+省+市+县”“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和传承人名录体系,使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救助;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工程,建立传承人档案,将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保护传承人的力度和投入,为传承人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为传承人开展传统文化传习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使得老传承人无忧传承、年轻一代积极参与传承。

(二)鼓励社会文化团体“职业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直以来,我国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在丰富人们的日常精神生活、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而这些文化团体或组织也以独特的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续写着各自文化的辉煌。社会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一些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如马戏艺术团、彩调歌舞团等)为了职业演艺发展的需要,将一些文化演艺技艺传承给该团体或组织的成员,使这些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的文化技艺后继有人,世代相传。社会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职业性的团体传承方式,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积极鼓励这种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充分调动各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为它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扶持高校“理论实践型”人才培养模式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摇篮,聚集有大量的理论型、实践型、管理型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的培养应充分利用好高校这个有利的平台。国家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指导和扶持高校,培养既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又具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结合地方民族文化特色,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班,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校授课、讲学,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从而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良性持续发展。如哈尔滨师范大学结合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设置了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专业,定向招收黑龙江省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本民族考生,对黑龙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专业化培养。而“北京城市学院2012年起也将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科专业。学校将把老北京传统手工艺老艺人请进学校,采取艺术家和学校联合培养的模式,努力培养出高学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工艺者。入读该专业的学生可同时享受课堂教学和老艺人‘师傅带徒弟’的工坊式教学。”[4]伴随着全国各地高校纷纷加入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行列,高校将成为我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重要阵地。

(四)倡导群众“业余爱好型”人才培养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长于民间,传承于民间,它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活态性”。因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源渊流传、经久不衰的强大动力在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来,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日常生活。我国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广大人民群众业余爱好的方式来传承的,如广西刘三姐歌谣、侗族的芦笙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如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不是单一的个人或文化团体中的“圈内人”,而是爱好这些民族民间艺术的广大人民群众。因此,积极倡导群众业余爱好型传承人培养模式,也是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途径。

学者祁庆富指出:“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承载着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重任和神圣使命。在当前,制定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培养策略,充分发挥上述四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势,是确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薪火相传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郑一民.保护传承人是“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J].领导之友,2008,(3):37.

[2]安学斌.民族文化传承人的历史价值与当代生境[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6):20.

[3]冯骥才.民协将评民间文化传承人[N].新京报,2005-03-23.

非遗保护方案范文篇1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法律对策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1.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文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确立,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在此之前,我国虽然对于不同种类不同形式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一些立法上的保护,或者在其他法律中或多或少的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更加全面更加具体的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瑰宝――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相应的划分与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确立,使得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使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凝聚民族精神与民族力量,有利于实现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当然,除了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外,我国在早期,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就根据不同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及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工作。这些立法条文的确立,对于部分区域或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相应的积极作用。比如云南省早在2000年就颁布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对于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作用十分重大,弘扬了传统文化,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

2.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困难。从目前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来看,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其中对于立法中未涉及的部分,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情况,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与时代接轨中,只注重经济效益,注重开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性保护较为缺乏。在经济收益带给人们的刺激与享受后,很多人只是看中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能获得的巨大利润,看中这其中存在的商机,往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丧失了其内在价值。其次,我国立法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保护有限,许多地方条例只针对具体的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缺乏对非物质文化整体性系统性的规定与保护。最后,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措施、法律责任的规定单一有限,不能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对于一些侵犯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当地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惩治的力度不够,惩罚的影响范围较小。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保护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案件数量少。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有关于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件其实是很多的,但是能进行并能获得胜诉的案件少之又少。比如说对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其他人进行专利、商标的申请,反过来并没有事先经过传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传承者本人的同意,更不用说对他们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更有一种现象是国外一些商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进行申请知识产权,反过来限制了我国对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法利益。在多数情况下,面对这种境况,作为法律赋予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部门,却并没有发挥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可诉性差。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意识淡薄。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迫在眉睫,但是从民众到有关部门来看,并没有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强烈的法律意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本身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处境,不如传统手工制墨工艺、与尘共舞的篾香技术等。再加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退出了市场,慢慢退出了人们的视线,一些技艺存在着失传的困境。面对这些问题,公众普遍的反应都是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的冷淡,与关部门也缺少相应的对策来倡导公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面临困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语言文字上,随着社会转型的到来,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重重困难。一方面,少数民族的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太小,但主要都分布在我国内陆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从少数民族地区纷纷涌入城市中,影响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另一方面,现代文化的冲击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力应对。许多流行文化的出现,使得年轻人成了主力军。接受度普遍偏高。对于传统文化以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缺少情怀,缺少必有的认知,这样的困境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4.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庞杂,要是没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管理,很有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到位,缺乏相应的补救措施。在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对于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谁来监管、谁来负责、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相应的文化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管责任,但是在真正面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归责时,会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这样一来,让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并且很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成体系化的机制。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对策

1.公法私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调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有明确的保护意识,保护是关键,经济利益是后卫的。公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模式通过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对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必要的保护。私法则更注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比如对民间艺术作品更倾向于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保护。公法与私法的有机结合,正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涉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利益全面地得到了保护。同时,对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划分并不是明确的通过公与私的划分来区别开来的,对于不同的情况它的属性也会有所不同。面对这种情况,公法私法的协调保护,正好解决了这样的一种窘境,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能够充分得到保障。

2.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观念。文化的多样性w现在不同民族在不同的地域对本民族文化的发展与融合,我国传统文化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现如今,面对外来文化入侵,面对传统文化遭受的危害,面对部分公民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可的冷淡态度,提高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意识至关重要,尤其不可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对公民进行广泛的宣传,倡导公民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对其进行保护。要让公民从思想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困境产生警觉,从观念中转变过来,通过法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3.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保护。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困难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迫在眉睫。从立法上来看,加强各个地方对

本地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例的制定,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这样才能引起公民的重视,才能使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件得到法律的救助。从司法救济中,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救济体系,让那些故意破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件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对于监管不到位的部门也要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一个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所涵盖的内容不仅来自立法上的规定,而且还应包括法律保护的程序性内容,以及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惩戒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相关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归责的内容,要确立好各个部门的责任事项,提高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办事效率。当然,我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宝贵经验,比如法国就有专门的关于文化保护方面的机构,对不同的文化遗产设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我国目前虽然可以不用把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进行分别管理与保护,但是也可以进行大致的分类,从各个方面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陈庆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6(1).

[2]张德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3]李林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J].特区经济,2010.

[4]朱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背景、问题与思路.中国人大网,2005.

非遗保护方案范文篇12

一、相关国际法文献中的“社区”

如果重温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文献,我们不难发现,“社区”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意味着“社区保护”、“社区参与”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

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对“民间创作”(folklore)的定义,曾对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cibleculturalheritage)所下的定义,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建议案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口头与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上述定义,实际上认定并强调了所谓“民间创作”是以“文化社区”为基础的;而“民间创作”即便只是由社区里的“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来表达的,它也应该是符合“社区期望”,适宜用来表现该社区的文化或社会特性;进而,不言而喻地,“民间创作”通过多种形式表达的准则和价值,也主要是在社区内部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其“宗旨”或目的开宗明义,就是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条例》援引了此前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表述,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基本上是继承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解释,其中“来自某一文化社区”和“符合社区期待”等关键性表述得到复述,唯在有关的表现形式种类中增加了“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此外,在列举了上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还提出了“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所谓“文化空间”,是指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包括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等)为节律而举行特定文化活动的时间,显然,此种文化空间的存在取决于以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也一样是以社区的存在为背景、为依托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希望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经有关社区同意”,然后才可以由各会员国和准会员政府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申请”;而在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里,“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等,均把“社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提交申报候选材料时,《条例》还要求附上“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以及“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负责保证使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不会改变的机构的名单”。《条例》还特别要求评审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作的名录时,要充分考虑“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该计划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该社区从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也就成了评审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代表作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在履行其定期向会员国或事涉的任何一方寄发已经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名录)的义务时,还必须“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与此同时,人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保护。如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一改其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的广义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义为:

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表达性质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上述界定突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区域性。由于保护层次以及保护手段的差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参与”保护理念,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私权进行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并无太大影响。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在土耳其的首都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报》(istanbuldeclaration)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文化多样性”的镜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在社会中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这份已于2006年生效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的第一章“总则”所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的明确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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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上述定义虽然将群体、个人和“各社区”相提并论,但依然是将“各社区”放在首要的位置。以此定义为基础,这份国际法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区分为五大类: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中国论文联盟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第三章,题为“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应该有“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第十五条”,更是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为题,规定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区保护”无疑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相关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其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国际学术界的积极参与。正如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申报、登录和保护等工作,始终分别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各国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支持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也始终得到了各国主要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们所提供的学术支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曾组织各国专家反复进行了研讨论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里所反映的有关“社区保护”的理念,其实是与国际民俗学界和文化人类学界对于“文化”的专业认知密切相关的,可以说重视“社区保护”乃是国内外有关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生效以来,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深入讨论了社区参与的有关问题,反复强调了“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5月,该委员会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一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其中第四项就涉及了“社区、团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和同意”。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参与对于编写提名文件、制订和执行保护措施至关重要。这次特别会议重申了社区或其代表、执行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常会,大力呼吁各缔约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社区参与”。2008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进一步就社区代表及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参与实施《公约》的指南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特别会议突出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会议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区充分参与各自国内的各项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各种专家们看来,虽然社区和社区保护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但仍需要向各国重申、强调和呼吁对“社区参与”的重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在2003年12月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发表的《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2001年通过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宣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项目,鼓励了中国地方社区,利用中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契机,担负起遗产保护的责任。……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的积极性、学者的研究和社区的努力,有助于受威胁的传统及生活方式积极地去顺应变化,或稳定自身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我国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也是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的。曾经参加和见证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进程及中国国内的批准程序,并多次出席政府间专家会议的法学家梁治平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甚至个人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除了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社区或者社群、个人的参与。民俗学家周星主张,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存续的“传承母体”。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因此,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的机制,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另一位民俗学家贺学君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除了处于决策、组织和统筹之地位的政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社区民众。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享有者”,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利害相关、诉求最多的一方。此外,刘魁立先生主张的“整体性保护”和黄涛先生主张的“情景保护”,其实也都内含着社区保护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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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有关社区保护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酝酿、起草、反复讨论及最后通过的全部立法过程;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该《公约》,使中国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第6位)之一。为了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也进一步加速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进程。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2003年11月便初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草案拟定工作;为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表述与精神相接轨,该法律草案于2004年8月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它正在接受广泛的咨询、听证,处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中国论文联盟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也表现出对于社区保护理念的重视: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在作为上述《意见》之“附件”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中提及“社区”,但“第四条”指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之一,就是“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而且,在“第六条”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定的评审标准中,第二款即为“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在“第七条”中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措施”之一即为“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第十一条”还进一步为“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开辟了“联合申报”的路径。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并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增加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的内容,指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说,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在社区或在基层地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

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全社会的积极推动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包括全国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登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文化遗产日”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并实践着以社区为背景、为基础的各种保护性的活动。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在基层社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经验,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干户苗寨,其重视当地村民的“主体地位”、致力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以及兼顾保护传统和市场发展的经验,就非常值得重视。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共认定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虽然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也涵盖在内,而且也都是要求在村镇这些基层社区进行全面或整体性的保护。正如青岛泰之博士在其另一段“致词”中指出的那样:“保护历史遗产群落的物质形态和保护其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在保护这类遗产的努力当中。提高当地社团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在论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该提到文化部于2008年11月3日的《关于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此次对963个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乡土艺术特征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认定,可以说既是对以往基层文化艺术工作的总结,同时又为进一步在基层社区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能够将它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管理、保护举措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奖励机制等相互结合起来,那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将切实地在基层社区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毋庸讳言,由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具有自上而下展开社会动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于是,由文化行政强力主导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紧锣密鼓,却也多少产生了某种只热衷于“申报”而忽视切实保护的倾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脱离基层社区,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等“当事人不在场”等主体性缺失方面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重温相关国际法文件里的“社区参与”原则,回顾国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重视基层社区的经验,都是为了突出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所属的社区以及广大基层民众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才是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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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注释:

①该《建议案》本可直译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由于其中的folklore也被翻译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学艺术”等,且现已在中文文献中被广泛采用,故本文在涉及《建议案》时使用“民间创作”、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则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表示同一个问题在公法(国际条约)与私法(知识产权法)两个层面的保护。

②文化空间,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其《申请指南》中多与“文化表达形式”(forms0fculturalexpression)并列出现。参考文献:[1]unesco,第二十五届大会记录[eb/ouhttp://portal,unesco,org,2010-09-25,[2]unesco,proclamation0/masterpieces0/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q/human讧7:guide扣rthepresentation0/candidaturefiles[eb/ou,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28eo,pdf,2010-09-25。[3]oapi。agreementrevvingthebanguiagreement[eb/ou。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9231p653_29778,2010-09-25。pl)unesco,thirdroundtable0/ministers0/culture-intang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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