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一段时间后会有一定营利(收益减去成本之后的剩余)。该营利一般不叫做“利润”,而称为“盈余”[2],以区别于营利性企业。以色列学者也认为,合作社盈余不是利润,因为合作社不同于私人企业,合作社的目标是保证社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佳的服务,而不是寻求盈余最大化,如果寻求盈余,它将增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合作社向社员提供服务的质量。盈余仅仅是维系合作社正常运转的安全额度。{1}49,50
从根本上讲,合作社的大部分盈余产生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是参与交易的社员在与合作社的交易中所创造的,在合作社中,社员就是主要的“惠顾者”。这与营利性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股东之外的顾客是不同的。“对于服务性合作社而言,其年终按交易额(量)分配的盈余,实系当年来自社员‘多收’或‘少付’的价款,乃属于社员储蓄性质。”{2}147对此,有学者进一步解释道,就消费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其乃是社员的多付“价款”,也是合作社的“多收”。就生产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它其实是社员“少收”的款项,也是合作社的“少付”款项。{3}148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它特定的分配方式。
当然,合作社的盈余也有少部分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合作社也可以与非社员进行交易,只不过这种交易一般受到限制。如美国联邦《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除特定情况外,非组合员在一个业务年度之内利用组合业务的份量,不得超过组合员在该业务年度内利用业务份量的1/5。其限制目的在于鼓励社员利用合作社,防止合作社异化为普通营利性公司。在我国,有些合作社即通过价格差异吸引社员、限制非社员利用合作社。如笔者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庆各庄甘薯协会,在出售种苗时,对社员实行0.05元/棵的价格,对非社员则实行0.2元/棵的价格[3]。在这种措施下,欲获得优惠价格则需先取得社员资格。由于对于非社员利用合作社的种种限制,尽管合作社小部分盈余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但该部分盈余不会占据主流地位,改变不了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二)合作社盈余的分配顺序
合作社盈余分配涉及多方面利益。首先是社员利益,还包括合作社自身发展以及债权人利益等。所以合作社盈余分配也要兼顾这些方面。
首先,合作社盈余在缴纳税款后,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合作社虽不像一般营利性公司那样强调资本维持,但其存在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自有资本为前提。如果在弥补年度亏损之前进行其他分配,那么,必将导致合作社自有资本减少,直接影响合作社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同时还会导致合作社偿债能力下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发放股息。合作社的股息发放与一般营利性公司的股金红利的发放有所不同,后者性质属于剩余分配。而合作社股息由于受到“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限制,往往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剩余分配。在西方,股息与贷款利息一样被视为成本。有学者指出,合作社股金红利是一种以“成本”形式存在的剩余。{4}175—177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也明确要求,股金红利的分配应当置于提取公积金之前。在我国农业合作社实践中,有的合作社即将股息列为成本,如山东省莱阳河洛奶牛养殖销售服务合作社章程规定:“身份股只付利息,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股息列成本。”但更多的合作社还是将股息发放置于提取公积金后,甚至在按交易额(量)向社员返还盈余之后。本文认为,在我国农村资金缺乏的实际情况下,股金对合作社来讲是一种稀缺资源,合作社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即便并不将股息计入成本,也需要在盈余分配时,于提取公积金前派发,这样应有利于解决合作社资金紧张的问题。
第三,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指合作社为扩大合作社事业、弥补亏损以及转增社员股金等目的而从合作社税后盈余中提取的累计资金。公积金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弥补亏损保证合作社的偿债能力,提高合作社信誉。根据学者对西方合作社的研究,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社员维护其所在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程度,其二,合作社对其所需货币的供给状况。{4}179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是否提取公积金及如何确定提取比例的权利都赋予了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自主决定。
第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是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从盈余中提取并用于合作社集体福利的款项。合作社公益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合作社社员的集体福利,如进行教育、培训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未做规定,本文认为属于缺憾,因为这不利于合作社社员集体福利的提高和改善。
第五,向社员返还盈余。此为合作社最终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进行返还,下文详述。
此外,有学者提出,在向社员返还盈余前,还需要向合作社的理事、经理以及其他职员等支付酬劳金。{5}78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我国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也就是说企业向职工支付的报酬应列为成本。虽然合作社与企业法人有所不同,但内部成本核算应无差异。故笔者认为合作社向理事、经理以及其他职员等支付的酬劳金不应置于盈余分配的行列,而应纳入合作社的成本之中。既然合作社盈余等于收益扣掉成本后的余额,那么盈余中就不存在酬劳金,自然也就不存在从盈余中进行分配的问题。
二、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不同于营利性企业的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方式,实行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和有限的资本报酬原则。
(一)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
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应当按照其产生的来源、途径进行分配,即将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多收取社员的或少付给社员的再按照比例(交易额或交易量)返还给社员。这种分配方式,体现了合作社的成本经营观念,成本经营意味着合作社要将盈余返还给社员,合作社本身不营利。同时,按交易额(量)进行分配还可以起到鼓励非社员加入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的热忱。因为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提供服务,社员组建或加入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合作社服务。而这种服务主要体现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一种交易服务,即社员通过与合作社交易,从而实现与第三者进行交易的目的。再者,与营利性企业相比,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意味着合作社盈余分配主要服从于合作社的使用者,而不是服从于投资者。营利企业按股本分配盈余而合作社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这种剩余分配的差异,表明营利企业实际上代表着投资者的利益,而合作社则真正代表其内部交易对象——社员即使用者或惠顾者的利益。故有学者认为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简直成为合作社的,甚至于可以说不但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发生了决定作用,就是与经济分配的全部也有密切的关联。合作社的盈余,是取之于社员,又还之于社员……对于社员的忠诚程度,也是一个精确的测验表。”{6}164由此可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实际发生的交易额(量)在合作社分配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合作社分配的主要依据,因此,“资本”是股份制度的核心,而“交易额”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实际上是社员对合作社活动的参与程度)。
自“罗奇代尔原则”(theRochdalePrinciple)以来,按交易额(量)进行分配的原则成为合作社的一个经典原则,成为合作社的重要特征之一,并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及合作社立法所吸纳。如丹麦农民合作社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年终利润,在通常情况下预留15%的资本后,其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进行分配。{6}164西班牙农业合作社的收益在分配前要留足备用金和按法律规定比例提取的培训金,之后再按社员提供给合作社的农产品数量、等级等进行分配,使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向劳动倾斜。{7}77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72条规定,入股的组合,必须在弥补亏损,并扣除法定的准备金和滚存金之后,按照组合员利用人股组合业务的数量比例和按照已缴纳股金的数额分配。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除弥补损失及支付社股年息外,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酬劳金后的剩余,以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的多寡按比例进行分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以上做法及立法规定说明,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的方式,符合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的特点,并使之与营利性企业区别开来,成为合作社经久不衰的一项原则。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有一些合作社采取了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的做法。作为笔者调研对象的河北省涉县王金庄花椒专业合作社(按盈余的30%二次返还给社员)、吉林省梨树县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年终盈利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必要的资金用于本社事业的发展后,主要按社员与本社业务量向社员返还)、山东省莱阳河洛镇奶牛合作社(在提取10%公积金、10%公益金以及按股份息后,剩余部分按交易额(量)向社员返还)等都采取了这种做法。但从更大范围来看,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没有成为合作社的一项普遍做法。据农业部提供的资料,江苏、四川、贵州省的合作社中,进行盈余返还的比例分别为9%、6.18%和2.87%。{8}笔者在调研中获知的情况也是如此,2006年10月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八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一家合作社即圣泽林梨产销合作社采取了交易额(量)二次返还的做法。
之所以采用按交易额(量)返还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相对较短,前期投入成本较多,没有太多的盈余可供返还;其次,按交易额返需要一定的周期,社员将产品卖给合作社后不能马上见到收益,他们更愿意进行直接的现金交易,交售农产品的同时就获得全部收益。因此,他们更喜欢与合作社交易时获得价格上的优惠;再者,许多社员缺乏资金,他们更需要尽快拿到货款进行再生产。有的合作社如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甜瓜产销合作社采用的方法是“即兑即返”,即按一定的价格收购农户手中的产品,卖完后一起将货款返还给农户,这样农户很快就能看到收益,因此更愿意与合作社进行交易;最后,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还不够充分,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许多农户对对合作社不够了解,对是否加入合作社持观望态度。因此,对合作社而言,与其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不如交易时给足价格优惠更能吸引农户入社。事实上,许多合作社的确给予社员优惠的价格。笔者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的八家合作社中,几乎都给予了社员以价格优惠。如大兴区北藏村西甜瓜产销协会以高出市场价格20%—30%收购农户种植的甜瓜;圣泽林梨产销合作社对社员交售的梨,以高于市场价10—30%来收购;庞各庄甘薯协会以0.05元/棵的价格向社员出售甘薯种苗,而向非社员出售价格为0.2元/棵。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的分配原则,从长远来看,这一定要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但从实践来看,其得到农户的广泛认可以及实际落实,恐怕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二)资本报酬有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互利组织,同时又作为一类经济实体参与市场交易,资本当然是很重要并且不可缺少的要素。尽管通常认为“合作社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但此语的含义在于强调合作社的主旨不是为结合资本以谋求利润,而是为社员提供最大服务,但为社员提供服务需要相应的资本基础。同时现代合作社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为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不得不进行长期投资,以新的技术和设备来武装合作社,壮大规模,增强实力,这需要足够的资本投入。而合作社非营利性的特点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的分配方式使其没有太多的积累用于发展,这使得合作社对资本投入的需求越来越旺。
在这种情况下,为解决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本问题,西方国家把股份制引入了合作社,用来为合作社筹集资本,这样就出现了所谓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与非股份合作社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发行股票,而后者不发行股票。但前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作社资金紧张的问题。美国的股份合作社借用了股份公司“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概念,把传统合作社的“社员股金”(“身份股”或“入社费”)叫做普通股,只出售给符合合作社社员条件的人,并且每人只能购买一股。把合作社需要的“资本股金”叫做优先股,除部分出售给社员以外,多数售给与合作社有业务往来的个人、企业等。持有此种股票的人不是合作社的正式社员(亦被称为“准社员”),他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在年终取得红利的权利。{9}30北美“新一代合作社”也采取了这样的方式。“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把发起资本的30%—50%作为社员权益,非社员必须出资才能成为社员,其余部分通过负债或发行优先股来筹集。优先股在社区公开发行,既可以对个人也可以对团体。优先股股东没有投票权,其股息固定或受限制。{10}芬兰1989年通过的《合作社法》,允许合作社向非社员发行股票。1991年,三个屠宰和肉类加工合作社组建了Atria公司,发行了K—1、K—2两种股票,其中K—1类股票占股份总数的20%,可以自由上市,主要由外部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持有;K—2类股票占股份总数的80%,只能在三个合作社内部交易,以保持合作社对公司的控股地位。{6}46
尽管现代合作社为融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股份制做法,但这并没有改变合作社的性质。而阻止合作社异化为股份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则之一是资本报酬有限。如美国《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在合作社中,对股金支付利率最高不能超过8%或各州规定的最高利率。实际上,许多合作社的股金年利率限制在2%、4%或6%,有些合作社则完全取消了红利。{11}427加拿大的《合作社法》要求“任何社员的红利”、“社员提供合作社要求的资金,按资本返还利润”,都“不得超过章程中规定的最大比例”。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规定,社股年息,不得超过一分,无盈余时,不得发息。瑞典的欧代尔(Odal)[4]合作社对其非营利性业务,股金分红率限制为一般不超过股额的7%,利润用于股金分红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用于根据交易额返还的资金总额的一半。{12}
合作社采取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是因为合作社的资本只是实现合作目的的手段。合作社的目的在于以合理优惠的价格为社员提供服务。作为劳动者的社员是利用资本进行劳动而不是为资本所有者工作,也就是说在合作社中是劳动支配资本,而非资本支配劳动。正如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的详细说明中所指出的,“股金在合作社中是仆人,而不是主人”。{13}65合作社的盈余由劳动者在劳动中创造并直接产生于与合作社的交易,故应由劳动者享有。资本只有权获得利息,不能于此之外再获取利润。而“股本如付利息,其利率应当严格限制。对股本支付利息的最高限额只能达到对借贷资本支付的市场利率。”{14}371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要求是最好只支付较低的利息甚至不支付利息。英国的Hall教授指出:“社股利息是社员将自己当作股东而付给自己的钱,所以除非他们对社外人的一切债务已经完全履行,而合作社的经济地位尚能支付股息时,则不论从法律上或道德上说,都不应有这项支付。”{15}332
由于现代农业合作社更侧重于追求农产品附加值的生产经营,因而所需投资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比如在美国,1998年农业合作社统计资料显示,1989年全国合作社社员人均股金为3217美元,到1998年已上涨到5952美元,平均每年增长约7%。{16}合作社投资需求的不断增长对资本报酬限制原则提出了挑战。有的国家开始对这一原则采取更为灵活的理解和处理。比如瑞典的欧代尔合作社,为扩大经营规模,将其经营活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非营利性业务,包括粮食收购、加工、出口和饲料、化肥供应等。这部分经营对象以社员为主,并对用于这部分业务的股金,实行资本报酬限制原则,股金分红率一般不超过7%。另一部分是营利性业务,包括农业机械和燃料销售,经营对象不限于合作社社员,并给投入这部分业务的额外股金以较高报酬。{6}17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则:(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种方式没有直接对资本报酬做出限制,但规定了股金红利的分配在按交易额(量)返还之后按社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说确立了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优先的原则,并通过确定按交易额(量)返还总额(可分配盈余的60%)的方法限定了资本报酬,社员股金只能在可分配盈余的40%的范围内按帐户金额比例获得分红。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鼓励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体现了合作社的根本特征,也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规则。但同时也需要指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定的分配方式有些单一,不利于吸引更多投资。因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资本缺乏几乎是一个普遍问题,只是通过交纳“身份股”和有限的政府资助无法满足合作社的资本需求。为方便合作社融资,不妨考虑向有志于合作社事业的个人和团体发行优先股。优先股持有者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与合作社没有直接交易,因此无法按交易额(量)得到盈余返还,但他们的参与却缓解了合作社资本短缺的问题,因此应给予他们一定的资本报酬。同时为防止他们的大资本控制合作社,他们又不能得到表决权或可以得到有限的表决权;为防止合作社异化为股份公司,他们的资本报酬(即股息)应限定合适的利率。但他们应在按交易额返还之前得到股息。另外,实践中也有优先支付身份股股息的做法,如山东省莱阳市河洛镇奶牛合作社对于可分配盈余,在向社员身份股支付股息后,再按交易额(量)返还,并规定股息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对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法律可以提供多种方式,以有利于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三、合作社公共积累的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有必要从盈余中提取一定积累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等),形成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对于公共积累的提取,理论上几乎没有争议,但对这部分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分割一直以来却在理论上争论不休。
(一)关于合作社公共积累应否分割的争论
根据著名合作社专家彼得·姚的观点,合作社公共积累之所以不可分割,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如果允许现在的合作社社员分割前辈创造的合作社积累,他们就有动机要求对合作社进行清算;如果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可以分割的,那么在“开放的社员资格”之原则下,人们就会为行使特定的投票权而加入合作社,即为获得合作社积累而要求对合作社进行清算,但这些积累并非由他们所创造(而是由其前辈所创造——笔者注)。其次,如果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可以分割的,就可能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从生产者合作社退休的社员如果会因此而得到一笔合作社积累的财产,他们将会故意投票使合作社进入清算。再者,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看,法律可以要求特定形式的收入记入合作社积累,而对这些收入,社员不应要求分割。如合作社与非社员交易而获得的盈余、合作社拥有或经营特定项目而创造的盈余,对于这些盈余,合作社社员并未基于投资或劳动而做出主要贡献。除此之外,在不负有限责任的合作社中,留有一大笔积累资金还有特别的价值:用于清偿合作社的对外债务而不必用社员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正因如此,这样的合作社常常被要求将盈余的大部分留做合作社积累。{17}127—128,227—228
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合作社留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如瑞典学者尼尔森指出,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原则,使得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越多,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比重越大,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就越多,合作社与社员的距离也越大,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6}181—182事实上,随着外部竞争压力的增强以及合作社横向合并和纵向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有些国家放宽了关于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的限制,如丹麦的有些合作社,开始把未分配利润划入社员的个人帐户,社员可以在7年以后,或在退休时提取。{6}182
(二)国际合作社联盟对于公共积累能否分割的规定
由于合作社公共积累能否分割存在争论,而国际合作社联盟一直以来基本上把重点放在大家都能接受的合作社共同特性上,而回避了可能发生潜在冲突的领域。所以直到在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曼彻斯特大会上才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中提出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并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的详细说明中进一步指出:“为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社员可以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积累基金,通常提取的这部分盈余,全部或绝大部分归集体所有,代表着社员扶持他们合作社的集体成果。很多地方规定,即使合作社解散了,这部分集体‘资金’也不能在社员中瓜分,而是把它捐给公益事业或是其他与合作社有关的方面。”{13}31
而公共积累不可分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199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上方才获得通过。在提交给1997年9月代表大会批准的文本中,其第3条基本原则写明合作社的资本至少有一部分是共同财产及合作社的积累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3.社员的经济参与。社员对合作社的资本做出公平的贡献并加以民主的控制,资本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作为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对其为具备社员资格所认缴的资本通常最多只能得到有限的回报。社员按照下列部分或全部的目的来分配剩余:发展其合作社,如设立公积金,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支持社员同意的其他活动。”{18}
(三)公共积累分配的分层思考
本文认为,合作社为进一步发展及社员福利之考虑,需要从盈余中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应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及教育储备金等)。关于该部分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应从两个层面加以考虑。第一个层面是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退社时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第二个层面是合作社终止时其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在社员中分割。
1.对于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退社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社员退社分为自愿退社和法定退社。自愿退社是合作社“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原则的应有之义,体现了社员的自由选择权。法定退社是指社员基于法定事由而丧失社员身份。从主要国家与地区的合作社立法来看,法定退社事由通常包括社员除名和死亡,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533条和第2534条规定,合作社社员退社的法定事由是社员除名与死亡。{19}665—666芬兰《合作社法》第21、24条规定,合作社社员退社的法定事由也是社员除名与死亡。{20}164—166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规定的法定退社事由除了社员死亡和除名外,还将剥夺公权、破产与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列为社员资格丧失的法定原因。
对于自愿退社,仅退还其出资额即可,而不必退还公共积累。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社员如在合作社存续期间中随时退社,既给合作社的事务处理带来麻烦,业务的执行也会发生障碍。而且,由于股金的减少,合作社对外担保能力下降,这种担保能力的下降将会影响到合作社的信用,也将影响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合作社公共积累尤其是公积金的存在能够将该种影响降至最低。如果社员退社时连公共积累也一并退还,将会使合作社资本处在极为不稳定状态,合作社的担保能力也将受到极大影响。
其二,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大户”、“能人”的推动下成立的,这些“大户”、“能人”往往成为合作社的重要成员,他们的进退对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的退社可能使合作社的经营陷于停滞甚至濒临解散。所以尽管他们有权退社,但还是尽量防止其退社。实际上,需要防止的恰恰是这些“大户”、“能人”社员。根据有学者的研究,普通社员(通常是小额出资者)通常并不主动退社。在我国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下,合作社对于他们的首要作用不是资本报酬或惠顾返还,而是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换言之,退出合作社就意味着失去了市场进入的通道和价格改进的机会。{20}196为了限制“能人”、“大户”退社给合作社带来不利影响,在为其退社设置程序限制的同时,还需要从实际利益上加以控制,即退社只能拿回其出资部分,而不能分得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
其三,从比较法上来看,许多国家规定社员退社不能请求分割公共积累。如瑞典欧代尔合作社,在社员退社时就采取了只退还股金,但不退还集体储备金的方式。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3条规定,入股的社员在退出时,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请求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并未规定社员退社时可请求退还储备金。即使在放宽了公共积累不可分割限制的国家,如丹麦,也并非允许社员退社即可分配公共积累,只是规定把未分配利润划入社员的个人帐户,社员在7年以后,或在退休时提取。
需要指出的是,社员退社时不可请求退还积累基金的做法可能会导致合作社积累基金越来越多,当积累基金在合作社自有资产中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通常是50%)或者更多时,剩余控制权将出现不平衡。此时,合作社内部相对富有的社员往往会利用相对控制权进行内部寻租活动,其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压低收购价格、转移未分配储备金或留存收益来加以实现。{20}216—217为防止此情况的发生,有些国家如新加坡1979年立法规定当储备金达到一定水平后,允许投入储备金的金额减少。具体而言,就是合作社每年应从盈余中提取20%作为储备金,但当合作社累计储备金达到社员已出资资本总额的10%时,每年从盈余中提取储备金的比例可减少至5%。{17}128
对于法定退社,需要根据退社事由区别对待。对于因社员死亡而退社,除退还其出资外,还需要分配一定份额的公共积累,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因为这种退社是由于社员死亡这种事实原因所导致,并非由于社员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所导致。即使这种退社也在客观上给合作社带来一定意义上的经营障碍,因为并非由社员的行为所致,故社员不应为此再付出经济上的成本。对于因除名而退社,则不应该分得合作社的经营积累。一般而言,除名退社往往是社员由于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章程的规定,此时,社员不仅应付出被剥夺社员资格的代价,而且也需要付出不能分得公共积累的成本。对于像台湾地区“合作社法”中规定的剥夺公权、破产与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等法定退社原因而导致的退社,在公共积累分割方面,应等同于除名退社处理。
2.合作社终止时公共积累中由社员出资及社员与合作社交易形成的部分应允许在社员中进行分配。理由如下:
首先,由社员出资及社员与合作社交易形成的部分应属于社员权益,是从盈余中提取的,应归社员享有。合作社终止时就应当将这部分积累基金最终返还给社员。
第二,合作社公共积累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以维持合作社持续发展的能力。在合作社终止之时,这种持续发展能力已经不需要继续存在,所以该积累可以分配给社员。
第三,合作社虽然是非营利法人,但并非公益法人。以慈善等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以宗教等为目的的法人,在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只能转移到其他的有着相同公益性目的的法人。按照大陆法系财团法人设立的公益性法人,其设立者一旦把个人财产交付于法人所有,则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捐赠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再主张捐赠财产的请求权。而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则对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制定了不同的原则。如果是公益信托,在公益信托终止时,即使存在剩余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也不能对此进行分配,必须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初始目的“尽可能类似”的其他公益目的,从而使公益信托得以继续,这被称为公益信托的类似原则。{21}52但合作社并非公益法人,不应有此强制性义务。
第四,就我国农村实际情况而言,要求合作社终止时将剩余财产移交给其他合作社或公共事业是不现实的,因其本身发展时间短,力量还不够强大,还不能要求它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笔者的调研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来看,也没有发现哪一家合作社章程规定合作社终止时,剩余积累移交其他合作社或公共事业的情况。其他学者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浙江省农民合作社在章程中一般规定,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如果有剩余财产的话,将在社员之间分配,而不是赠与其它合作社。{22}43
第五,从合作社社员承担责任角度看,在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下,不存在以社员个人其他财产对合作社债务进行清偿的问题,故不必为此留有大笔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清偿债务。
最后,从比较法角度来看,有的国家规定了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如日本《中间法人法》第86条规定有限责任中间法人在依法清算解散时[5],其剩余财产归属,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如果在法人章程中对剩余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但是,如果会员大会仍不能做出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按照《中间法人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该剩余财产将归国库所有。从中可以看出,在日本,中间法人终止时,包括公共积累在内的剩余财产如何处置是由章程或会员大会决定的。也就是说,如果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决定将该部分财产分配给社员,则按章程规定或大会决议在社员中间进行分配。只有在章程未规定、会员大会也未能做出决议时才会收归国库。实践中,大部分中间法人都将会在法人章程中或通过会员大会作出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当然,如果一个合作社在其章程中规定了在其法人资格终止时,应当把合作社的财产转移到社区事业或其他合作社,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属于社员意思自治的内容。此时,社员就不能取得剩余财产的分配。
由政府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则不宜分配给社员,可以移交其他合作社或用做公共事业。因为政府的补贴体现了政府支持农业的产业政策,是对合作社事业的扶持,而非谋求某一特定合作社社员权益的增加。所以在合作社终止时,这一部分财产应继续用于支持合作社事业的发展,而不能将其支付给合作社解散时恰好是社员者。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合作社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采取了将公积金量化至社员帐户的做法,并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其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交易额(量)向其返还,当然也要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这种做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农业合作社有了本质区别,保护了社员对于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打消了农民对合作社的疑虑。但同时也需要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还有需要完善之处,如合作社存续期间的社员自愿退社,除程序限制外,也应限制其对帐户内公积金的分割;对除名退社也需要照此办理,理由如前文所述。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公共积累分割的问题上,尚需要分别情况予以对待,应区分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退社与合作社终止的情况。如果社员退社时不加限制地允许其帐户内公积金的分配,对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恐怕不利。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以更加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要求。
【注释】
[1]为表达简洁,下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均简称为“合作社”。
[2]著名合作社专家彼得·姚在其《实践中的合作社法》一书中指出,“在合作社法中,常常用‘盈余’一词而不用‘利润’”。参见PeterYeo,CooperativeLawinPractice,PlunkettFoundationforCo-operativeStudiesOxfordandHolyoakeBooksManchester,1989.P.125
[3]笔者在“我国农业合作社立法问题研究”(05CFX012)项目研究过程中,曾与课题组成员赴山东、河北、福建以及北京郊区等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研,获取了大量宝贵的一手资料。本文所引用的调研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课题组深入调研所获得的资料。
[4]欧代尔合作社隶属于瑞典农民供销协会(SLR),是该协会所属11个分会中最大的一个。欧代尔是1996年由3个分会合并而成的地区合作社,其前身的3个分会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996年,欧代尔的社员有2.6万名,占全国农场主的40%。欧代尔拥有90个粮库和收购站、5个饲料厂、60个生产资料零售点,共2000名雇员,其中一半是面对农场的工作人员。参见杜吟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5]在日本,合作社被认为是中间法人的典型代表。山本敬三《民法讲义》,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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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特点;培养模式
从1999年高等院校扩招以来,高等教育已趋向于大众化,这为研究生规模的扩大提供了生源基础,1999—2005年硕士研究生的招生数年均增长率为27.57%[1]。这种增长不仅表现在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上,专业学位也有很大的发展。我国从2000年开始招收在职农业推广专业硕士,2009年开始招收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这是研究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一次转变。
1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
农业推广硕士是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学位,旨在培养具有一定农业技术基础,熟悉农村发展情况,并能运用相关理论指导农村发展,主要为农业技术研究、应用、开发及推广,农村发展,农业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培养具有综合职业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该专业学位有以下特点:
1.1职业性
职业性是专业学位的基本属性,是专业学位区别于其他学位类型的本质特征。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必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联系才具有生命力。
1.2实践性
实践性是专业学位的重要属性。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除了具有从事农业推广领域的坚实基础理论和宽广专业知识外,更具有解决农业科研、生产、管理一线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1.3研究性
研究性是专业学位的本质属性。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虽然是应用型研究生,但是作为高层次人才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能力,如文献查阅、试验开展、论文撰写等基本科研素质,实际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不断变化的,如果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具备研究能力,其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必然不强。
2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2.1招生方面
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生源2009年是从参加全国硕士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中调剂而来,2010年采取“分列招生计划,分类报名考试,分别标准录取”的方式招生。对于大多数农科院校而言招生比较困难,在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有缺口的情况下要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就更困难。因此,近2年招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部分是从学术型研究生中成绩靠后的学生中调剂而来,部分是本科基础较差的应届生。相对学术型硕士生来说,生源质量和学生基础都稍逊一筹。保证生源质量是提高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步。可以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的应届生报考。
2.1.1对于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在学费和生活补助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学费可以比自筹学术型研究生低。这样可以吸引一些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继续深造的优秀本科生报考。
2.1.2增加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名额,选拔优秀应届生直接攻读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
2.1.3进行正面的宣传来提高社会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的认知度。目前农科学术型研究生的就业处于低谷,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刚招生2年,就业去向的好坏直接影响以后的招生,而社会的认可程度对于学生就业的影响较大。因此,要加强正面宣传,提高农业推广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以促进农业推广专业学位招生。
2.2培养方面
2.2.1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在职推广硕士不同,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没有一定的职业背景,大部分来自于应届本科生,对于他们的培养应该采取与在职推广硕士完全不同的培养方案。培养应该以职业为导向,把他们对职业的要求融入培养的全过程。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培养模式和师资方面与学术性研究生应有所不同,要突出农业推广专业学位职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2.2.2课程设置要求。研究生课程设置是围绕研究生培养目标而进行的课程总体设定和安排,是人才培养活动及其模式的实质性要素和体现教育思想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载体部分,是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核心[2]。对于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虑到生源主要是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而其毕业后的就业去向主要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发展等领域相联系。因此,课程设置应与其实际情况紧密相关:应该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质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应该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按需设置”,并且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特点。由于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因此,课程设置不能像学术型研究生那样细化。注重应用型课程,相应减少纯理论性课程的设置,满足学生学习和就业的双重需要。
2.2.3教学实践环节。教学模式能否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2年,而对于农科类而言,试验的周期较长,结合这一点在教学方面可以采取案例分析和现场讲授等方法,让学生从感性上有一定的认识,以便更好地将理论性和应用性知识有机的结合起来。考虑到全日制推广硕士学制较短和社会认可度低,很多导师对这类研究生还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因此采取“双导师”制[3],也就是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校内导师负责研究生科研能力、科研素质、理论基础和创新思维等研究生基本素质层次的培养;校外导师负责研究生的选题、研究等实践应用能力层次的锻炼。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授课方式应结合其应用性和实践性的特点,采用案例式、专题讲座等授课方式,结合学科前沿、国内外最新形势,把农业实践理论和实际问题引入课堂教学中[4]。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高质量、充分的专业实践是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为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要求,学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等。
2.2.4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应该来源于校外导师的课题或校内导师的横向课题,必需要有明确的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可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规划设计等形式,也可以采取澳大利亚一些高校的做法,学位论文不一定要进行答辩,如果需要继续深造的学生可以申请论文答辩,其余的学生学位论文只要导师和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即可按照规定授予学位。
3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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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有经营项目及状态
1.1.1獭兔养殖基地。2007年投产,社员14人,总资产15万元,带动农户164户,2011年销售獭兔2800只获利12.6万元。1.1.2众帮育肥牛基地。2008年投产,社员代表5人,社员55人,存栏58头牛,总资产65万元,2011年出栏120头牛获利12万元。1.1.3杂粮种植基地。2009年投产,种植面积约33.07hm2,种植品种有玉米、谷子、绿豆等11种,社员12户。1.1.4红番茄种植基地。2010年投产,种植面积45.2hm2,参与农户91户。1.1.5砖厂。社员代表5人,社员39人,总资产85万元,2011年销售总量15万块获利4.5万元。1.1.6红联农机合作社。2010年投产,有农机设备32台套,社员代表7人,社员53人,总资产80万元,2011年耕种作业约5333.3hm2获利16万元。
1.2运营管理结构
1.2.1各项目基地独立运营,单独核算。胜利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的5个项目基地,均为独立运营,每个项目独立设账,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在每个项目的入股金额由村民自愿选择,可在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上入股。1.2.2分层入股、分级管理。如育肥牛养殖基地,社员代表5人,由这5人选举出基地负责人,共同民主决定项目中一切事宜,并辐射社员55人,社员将股金分别交给社员代表,有社员代表代为经营。育肥牛养殖基地、獭兔养殖基地、砖厂、红联农机合作社都是这种运营方式。1.2.3公司+合作社+农户。红番茄种植基地的运营模式就是“公司+合作社+农户”,由呼伦贝尔市天瑞成番茄制品公司、胜利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共同签订番茄种植订购合同。共签订合同91份,种植面积45.2hm2,公司提供种子和技术指导,并以每吨400元的价格统一收购。1.2.4园区管理、统种统销。胜利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杂粮种植基地在“莫旗现代农业项目区”内,12户股民约31.27hm2耕地实现了连片规模种植,适应了大型农机具、喷灌设备作业,并采取统购、统种、统收、统销来节约成本增加收入。
1.3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
胜利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原则是:单个项目核算,按劳取酬,按股分红。风险承担原则:单个项目核算,按股金比例承担。
2胜利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2.1艰辛而幸福的创业阶段
2007年10月29日村支部书记张伟与6位村民组建了“胜利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3.5万元建立了“獭兔养殖基地”,用简易兔社养了60只獭兔,经过半年的饲养,就发展到了800只,股民见到了效益。2008年4月村民纷纷要求入股,但獭兔市场极其不稳定,市场风险高,过多的资金进入会带来更大的风险,经验失败会戳伤村民的投资创业的热情。这时支部书记、理事长张伟对养獭兔项目的成功和村民积极参加合作社而感到欣慰,同时也被市场的高风险而苦恼着,村民的投资入股的热情成为一个强大的压力,只能苦苦的寻找能让村民在较低市场风险中尽快致富的好方法。
2.2创新合作社运营方式,总结运营经验
2008年4月村民新入股资金达到32万元,怎么分配利用这笔资金成了最大的难题,这个时候理事长张伟想到了不能把全部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在扩大养獭兔基地规模的同时开创新项目,创建“育肥牛养殖基地”。
2.3二次创新入股方式,统一意见增大发展动力
针对意见难统一、管理混乱的问题,多次召开社员大会进行民主讨论,寻找能够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在讨论的过程中方向逐渐清晰,只有把决策权完全的交给村里精英们才能使合作社中的各个项目发展壮大起来。集中管理权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而集中股权才是集中管理权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育肥牛养殖基地”、砖厂2个项目分别选出5名精英社员为社员代表,其他社员将股份合并或入股到自己信任的社员代表名下,由社员代表代替行使经营权。这个方法不但解决了意见难统一、管理混乱的问题,还增加了社员数量,增加了入股资金。使现在的育肥牛养殖基地的总资产达到65万元,社员55人,2011年出栏120头牛获利12万元;砖厂总的资产到85万元,社员39人,2011年销售总量130万块获利12万元。
2.4运营方式多样化,不同的项目选择不同的运营方式
獭兔项目、育肥牛项目、砖厂的成功运营大大地增强了村民入社致富的信心,也极大地刺激了村民投资入股的热情。2009年春,村党支部、村委会为了加快种植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向旗政府争取到了约333.33hm2的“现代农业项目区”,项目区内12家股民共33.07hm2土地入股,经营玉米、谷子、绿豆等11种杂粮,组成了“杂粮生产基地”,促进了土地合作,使零散土地连片经营,适合了大型农机具、大型喷灌设备作业,通过统购、统种、统收、统售、节约了劳动力和成本,增加了经济收入。
3胜利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模式经验
3.1村党支部加合作社特有的号召力和领导力
3.1.1村党支部加合作社能赢得村民的信任。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最需要的就是村民的信任。村民的信任才能投资入股,获得资金支持,共同创业。村党支部书记及其支部成员是村民最为信任的人,他们牵头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满足了这一需要。
3.1.2合作社的发展能够站在全村发展的高度去思考。村里的领导者也就是合作社的领导者,思想上、理念上是同一关系。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就是村子的发展壮大,村民的利益的最大化成为领导者的终极目标,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村民共同致富载体。
3.1.3各项事务的开展能够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村内公益事业、合作社的项目发展可以统筹规划,并能够得到村民的支持,村内事务和合作社发展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这种状态是村民自治方式在变化,村民从“被治”到“要治”的转变。村书记张伟说:“现在我们村社员都主动组织会议,讨论各项事务,开始‘请’我去参加会了”。扭转了村里的开会难、议事难、决策难、执行难的困境。
3.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好形式,是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它是由分散经营的单个农户,共同投资而成的经济实体。它以分散的产权为基础,以互经营为特征,以社会化服务为内容,与集体经济有着很强的内在关系。3.2.1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有制经济的低级形式。3.2.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原则体现了按劳分配。劳动者物质利益的实现,是公有制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的最重要表现。作为集体经济重要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者物质利益实现的主要形式是按劳分配。3.2.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领社员共同致富的。共同富裕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是集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的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本社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民办、民营、民受益,这符合集体经济特点。
3.3分层入股、分级管理让农民看得懂、信得过
3.3.1条理清楚、横纵分明让农民看得懂。每个项目独立运营、单独核算,赔了赚了让农民能够一眼看得清楚,又可以在不同的项目上自愿入股,哪个赔哪个赚风险自担让农民看得明白。3.3.2自己选人、民主决策让农民信得过。农民把辛苦的血汗钱交了给自己信得过的人,共同决策资金使用,项目运营。信任贯穿在整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过程,成为高效运营的基础。
3.4多项目、多形式的经营来灵活应对多变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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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现状
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以下简称“我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课程体系中,专业英语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够熟悉机械类常用的英语单词,能够掌握机械中常用的英语句型,培养学生独立阅读和翻译外文资料的能力。在课程开设过程中,根据教学计划的变化做出了相应调整:2005年至2008年,课程性质为学院任意选修课,1.5学分,30学时,课程开设时间为第七学期;从2009年开始,课程性质调整为专业课模块(选修),1学分,学时和开设时间保持不变。课程教学模式主要是采用教师课堂讲授、提问,课后作业练习以及期末考试。[1]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师方面的问题。专业英语教学要求教师既要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又要有很好的外语水平。目前,专业英语任课教师有3人,1名在读博士学历,2名硕士学历,平均年龄为34岁,均为本专业的专业课教师。尽管近年来我校引进的教师基本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也具备专业水平,但是在英语能力以及教学经验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使部分教师很难驾驭专业英语课堂。此外,由于课程性质和学时的限制,造成部分教师在心理上不愿承担专业英语教学任务,教学积极性不高,从而影响了教学效果,进而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最终导致专业英语教学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2)学生方面的问题。该课程开设时间在第七学期后半学期,此时很多学生都忙于准备考研、公务员考试及就业等,请假、缺课现象比较严重,即使是来到课堂上的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听课状态都较差,这表明学生对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最终导致学习效果不理想。
(3)教材方面的问题。目前在授课过程中,选用施平主编,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的《机械工程专业英语》,该书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力学、机械零件与结构、机械设计、机械制造、管理、现代制造技术、科技写作等方面。从专业的角度来说这是一本全面的教材,但是对于不同的学校,即使是同一专业其侧重点也不同,其中的部分内容与我校机械设计专业实际情况不相符。更为重要的是,该教材除了范文、词汇和部分范文参考译文之外,并没有其他的内容,没有总结归纳,也没有课后习题。由于工科学生英语水平相对较弱,这给教师讲解和学生学习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教学方法方面的问题。专业英语与基础外语相比,专业英语对专业性、实践性要求较高,因而在教学方法上,二者就要进行区别。在传统教学中,一般是以课前预习,课上教师教学生认识专业词汇、阅读课文、课文翻译以及课后复习为主的教学模式,课堂枯燥乏味,学生积极性不高,因此进行专业英语教学方法改革,将专业知识和外语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外语水平,是专业英语教学整个过程中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
(5)考核方式方面的问题。原有的课程考核方式通常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分值占总成绩的30%,主要包括课堂出勤、作业练习、回答问题及课堂表现等;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采用试卷形式,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词汇英汉互译、文章段落英汉互译、科技论文摘要写作等。该考核方式突出了期末考试的重要性,而平时成绩则相对较弱,这就造成了学生课堂学习专注力不够,课堂散漫,往往通过考试前突击复习,强行记忆书本内容达到通过考核的目的,考试过后大多数学生又都忘记了所学内容,课程形同虚设。
二、课程改革目的
按照《专业英语》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注重引进本学科先进前沿技术,摒弃那些陈旧、不符合时展需要的内容,以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提高学生专业能力为目的进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
三、课程改革思路
课程改革建设要使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外语基础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教学目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能真正参与到教学过程中,享受学习的快乐,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能够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和综合素质。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因此必须对课程设置、师资建设、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教材选用、教学方法、成绩考核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2]
四、课程改革的内容
1.课程设置
如前所述,专业英语开设时间为第七学期,性质为专业课模块(选修),这就可能出现部分学生选修课学分已满足毕业要求,选修该课程学生的人数不能满足正常开课规模要求而使课程被迫取消的尴尬境地。为此,应对课程进行适当调整,课程性质调整为专业课模块(必修);将开设时间调整为第六学期后半学期,以避免与其他课程在时间上发生冲突。
2.加强师资建设
专业英语的突出特点是专业性,这也决定了从事专业英语教学工作的一般都是专业教研室的教师。教师除了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综合素质外,还要下大力气提高自身的英语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专业英语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以加强对专业英语教师的培养。例如:组织、参加专门的教学研讨与会议交流等;为教师提供去国内其他高校深造学习的机会,为骨干教师提供国外学习平台等等。
3.培养学生学习的能动性
首先,要将学生吸引到课堂上,专业英语课程性质调整后,能够引起学生的重视,避免在思想上出现懈怠的现象;课程时间重新安排后,避免了与学生考研及就业面试的冲突,大大降低了缺席率,保证了良好的课堂氛围。其次,通过各种措施提高了学生学习的能动性。例如,大力加强专业英语知识的应用性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专业英语知识在今后工作、学习中的重要性,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再次,在教学内容上选择本专业前沿的、实用性强的知识,掌握专业的研究进展情况。最后,在考核方式上要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指向进行设计,使他们体会到学习专业英语的乐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参与,将专业英语学习变成一种习惯。[3]4.选择适合的教材单一的选用某一本专业英语教材会出现内容过多或不足等情况,另外,还存在内容陈旧且知识面较窄、不能满足需求的现状,为此,需要对教材进行分析。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课程学时,选取教材中的部分内容在课堂讲授,其余内容作为学生课下自学内容;同时,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突出知识的前沿性和时效性,在教材基础上,还应选取期刊杂志、网络以及其他书籍和本专业相关文章在课堂上分析讲解。
5.丰富教学方法
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只能把基本知识塞给学生,而不能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毫无创新性,因此必须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多媒体教学,使知识的传递由单向变为双向,师生之间产生良好的互动,从而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在授课中,采用以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现代教学模式,教师起到“引路人”的作用,而学习的主体是学生。
6.强化考核方式
原有的课程考核方式重点强调了期末成绩的考核而相对削弱了教学过程中的考核,这就造成了学生们上课时不认真听讲、考试前突击复习,影响了教学效果。因此,根据专业英语课程的特殊性,在考核方式上进行优化改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70%,具体考核内容包括:课堂出勤、课堂回答问题、课堂表现。上述三项内容都必须达到考核合格标准后才能获得最后的总成绩,凡有一项不合格,都视为总成绩不合格,不给予学分。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30%,考核采用课程设计模式。首先教师为每位学生布置任务,查阅相关英文科技文章;其次将文章翻译成中文,并撰写中英文摘要;再次将英文和中文文章以手写体形式装订上交,教师进行审阅;最后组织学生进行“答辩”,教师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给予成绩。[4]
五、结语
(一)基本情况
石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十多年来,大致经过了民间自发、政府引导和规范提高三个发展阶段。目前,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61个,会员1.2万人,带动农户3万多,占全县农户总数的18%。其中,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9个,入社社员5595个,带动农户1.6万多。生产经营活动已覆盖了柑橘、茶叶、蔬菜、牲猪、家禽、马头山羊等多个优势产业。全县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全县农产品总销量的42%以上。
(二)运作方式
1.经费来源
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发起人集资。如石门县兰溪柑橘专业合作社于2006年成立时,就是由五位理事各出资1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二是会员股金。如石门秀坪柑橘专业合作社现有注册资金860万元即为社员认购的股金。三是部门扶持。如县柑橘协会挂靠县农业局柑橘办,办公场地和运转费用由柑橘办提供。
2.活动方式
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开展技术服务。以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为主。二是开展产业链服务。即在产前、产中、产后对社员会员进行技术、资金、物资、销售等多方面的服务。三是开展实体经营。即通过自我积累或集资入股,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
3.利益机制
可分为紧密型与松散型两种。前者通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向社员返还盈利所得。如石门县双佳禽业专业合作社。后者则采取向会员收取会费、大户的捐献、部门和政府的支持,再向会员提供无偿服务。现实中这两种常交织在一起。
二、石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三种主要模式
模式一:农村经纪人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以兰溪柑橘专业合作社为例
合作社于2006年7月17日经县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实行股份合伙经营模式,有社员988户,基地近1万亩。理事会为日常执行机关。理事均为当地有名的“橘贩子”。合作社以专业服务队的形式,统一技术指导、农资配送和果品购销,为社员提供种苗、培管、采摘、包装和销售的全方位服务。目前已成立采果专业队、短途运输专业队和专业装卸队,设有空车配载部保证客商用车。技术指导上,每月一期《兰溪柑橘》,举办科技示范讲座,并投资新建了一家大型果品打蜡加工厂。
模式二:龙头企业参与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以双佳禽业合作社为例
合作社于2002年1月创立,现有社员1600余人,养殖基地12个,年销售额达13200万元。合作社按照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运行,理事长即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其具体做法就是“六包”(即:包供应鸡苗、包供应饲料、包供应药品、包供应养殖设备、包免费技术服务、包保价回收产品)和“两协助”(即:协助养殖户建场选址、协助养殖户防疫),合作社和公司承担很大部分市场风险。
模式三:农技部门牵头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以柑橘协会为例
于2002年9月6日登记注册,挂靠县柑橘办,有会员3177人,是“全省十佳农民专业协会”和“全省先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有“湘冠”“石门柑橘”两个注册商标。全县有60%的橘园集中在协会,近一半的柑橘通过协会统一销售。它以专业分组为主开展活动。通过技术指导队、《石门柑橘》和石门柑橘网的形式传授技术,以所辖三家实体实行利益联结,并突出大户的作用。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思考与应对
(一)发展的制约因素
1.制度的制约
从宏观层面讲,国家对大宗农产品的垄断专营,限制了农民合法涉足的权利;农地流转制度改革滞后制约了土地的适度集约经营;对农民合作知识的教育培训不足也使相关人才严重缺乏。从微观层面讲,据调查,全县61家合作组织中农民平均出资的仅1家,其他均为企业、涉农部门、经纪人和有关组织牵头。双方既没有产权界定,又没有退出机制,严重制约着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
2.资金的制约
据笔者向有关部门了解,当下国家给予扶持的每个农民专业组织的项目资金一般为20万元,湖南省约3万元,到市、县一级政府大约1万元,合作社申请的积极性并不高。其资金来源主要以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的混合出资为主。由于社员不稳定,合同的约束性很脆弱,很难与其他市场主体确定合作关系和从事大规模的销售活动。整体而言,普遍感到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
3.管理的制约
一方面,组织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全县活动比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组织仅占1/3,有的连规章制度也没有。另一方面,没有形成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据调查,全县仅两家合作社是按合同规定进行类似盈余返回方式返给社员的,大部分是把价格优惠当做利润,或者把利息当做分红。双方没有利益的捆绑。
(二)发展的激励因素
1.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顺应了农村市场化进程中以市场为导向的分散、弱小的独立经营小农渴望联合起来、保护自身利益、规避市场风险、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的内在需要性,这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
2.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已经施行,常德市委市政府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石门县政府也下发了《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通知》。据统计,近五年县财政用于扶持合作组织建设的资金达到140多万元。
3.企业大户的强力拉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能人大户(经纪人)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加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拉动作用。如石门县湘北茶叶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从最初的12位发展到了362位,带动了数千农户靠种茶致富,并带动了整个产业的发展。
(三)发展的策略应对
1.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1)宣传合作知识和成功典型。结合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针对农民最关注的四个问题(收入、管理、政策、产权与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认同感,也让各级政府团体理解、引导和扶持。同时大力宣传成功典型,吸引广大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合作组织。(2)加大培训力度。这也许是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最迫切的事情。政府应通过培训基地,对部门主管干部、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社员骨干,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并且要成为一项有要求、有经费、有考核的日常工作。(3)建立监管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尤其是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利益风险共担机制,使合作组织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2.完善内部管理,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
(1)坚持“自愿自主、互利互助”的组建和发展原则。农民是合作组织的主体,以什么样的模式和规模在什么样的领域发展,都应该让农民自己决定。要加强社员与合作社的产权纽带联系,实现真正的“社员所有”,变“组织农民合作”为“农民合作组织”。(2)探索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组织在农民中的信誉度,对社员的产品尽可能采取“下保底上不限”的作价原则。定期向社员公开收支情况,并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有条件的还可尝试建立风险基金,实行二次返利。(3)加大吸引优秀人才的力度。一是“输入”,以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组织工作;二是“培训”,根据市场和合作组织的要求,实行定向培训,重点是骨干和“带头人”;三是“自训”,由已培训过的“能人”当老师,对组织成员进行培训。
3.改善外部环境,配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惠政策
(1)财税金融政策配套。财政部门应有专项预算,主要用于设施建设、骨干培训、项目启动、贷款贴息等方面;税务部门应针对合作组织“自”特点,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金融部门应降低信贷门槛,提供便利、多样、小额信贷;保险部门应拓展农业保险,切实帮助合作组织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2)农业项目配套。政府部门在安排支农项目时,应鼓励和支持合作组织参与申报,经评审合格的项目要优先纳入扶持范围予以安排;对已确定的项目,应明确由具备条件的合作组织优先承担或吸纳他们参与。(3)信息服务配套。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特别是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府网站,实现各类合作组织联网,搭建好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
参考文献:
[1]赵佳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绩效的制度性影响因子及其改进[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7,(10).
[2]秦朝钧,王军.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我国当前农村合作社建设[EB/OL].中国农经信息网,2008-07.
[3]汪金敖,涂建明.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EB/OL].中国社会学网,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