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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6篇)

时间: 2024-03-05 栏目:公文范文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篇1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学基础责任主体弱势群体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立法活动的推进,伴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不断勃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并将逐步成为农村市场主体的主体力量。它较好地解决了户营经济走向市场问题,成为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不对等交易状况的重要组织体,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破解“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一种独特经济组织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们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点,需要我们加以明辨、利用和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组织作用,从而使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适应性。

一、必要的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再认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了解不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责任进行相应的诠释,以便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而展开相关研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涵的把握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是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广义理解的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狭义理解的有过窄、不准确之嫌;最广义理解的则界定过于宽泛,将乡镇村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包括进来,显然是错误的;广义理解的亦有同最广义理解的一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正在进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中的最基础性工作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与立法中相关制度安排的契合问题研究,仍需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明确开始。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界定,首先,要明确其实质应是合作社,定义要明确合作组织的特点。实践中可借鉴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简称ICA)和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简称ILO)对合作社的定义。其次,要考虑其经济性。很显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经济合作组织,而非政治合作组织,更非文化合作组织。其经济性特征决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义时要把握其“约定共营合作经济”、“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尝试着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如下定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则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个合作组织;二是一个经济合作组织;三是依法自愿联合,体现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五是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组织原则。

(二)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的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称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产生于上世纪的德国和美国。早在1920年,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被德国公司法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以盈利为目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使命的传统企业理论的修正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理论支撑主要是基于企业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说、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理论等主要理论观点,其概念是根据企业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政府权威日益衰弱、社会自主治理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必然要求社会各个部分都相应地承担各自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运行中的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其二是“特定社会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其三是“法律责任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及其机关的成员在做出经营决策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所负有的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利益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而向社会公众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并以不利后果为表现。其四是“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说”。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等等学说在从某些层面勾画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说”在对传统股东至上主义观念进行修正的同时,过于强化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这必将会导致企业发展动力的匮乏和发展目标的盲失,从而反过来实现不了对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的增进,更不用说是可持续增进了。“特定社会义务说”看似有道理,但定义中“社会义务”涵义的宽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义空泛而无用。“法律责任说”则抹杀了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差异性,使社会责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从而走入“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就会成为谬误”的泥潭。“社会利益义务说”尽管看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但其“维护并增进社会利益义务”的界定仍属空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要准确地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定义是相当困难的。企业社会责任应是一个既具有相对固定内涵,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不能随便下定义,也许下不了确切定义的发展性概念,是一个富有张力的概念,其内涵和边界必将随着社会向前发展而发展。学术同仁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为接近其概念内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理解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无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质更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形式角度看,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和法律责任以外的一种责任。独立责任说承认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之外还存在对立的一面责任——社会责任。独立责任说较好地展现了针对传统企业责任观点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责任弥补其不足的现实构想,较好地体现了企业责任在不断发展的历史发展观。正如乔治•斯蒂纳(GeorgeA•StEiner)和约翰•斯蒂纳(JohnF•StEIner)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一书中所说:“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是在与传统经济观念相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这两种观念之间的紧张状态并没有停止,它还会继续下去。”[9]在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初期,独立责任说对唤起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无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独立责任说唤起人们注意的必要性开始下降,社会责任中如何促进企业切实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逐步上升为更重要的主题。独立责任说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统完整地理解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割裂开来看问题。表现为从内容上将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对立起来,从对象上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分离并可能走向对立(独立责任认为:经济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社会责任的对象是企业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二是混合责任说,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各种责任的混合体。混合责任说认为社会责任只是相对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其责任本质仍分别属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经济责任,相对于企业而言是经济责任,相对与企业组织组成的社会而言就成了社会责任。混合责任说的严重不足是明显的,将社会责任看作是对象置换与内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们对社会责任理论的智慧创造,使人感到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是连“新瓶装老酒”还不如的“旧盆装老酒”。三是独立责任说,把社会责任视为企业对社会承担的全面的综合责任。该学说最有代表性的观点由阿基?B?卡罗(ArchieBCarroll)提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用三个同心责任圈来说明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即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综合责任说的形象说明。它认为:在三个同心责任圈中,最里圈是企业明确的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中间一圈是企业在执行这种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和优先权的变化能够承担的一个持积极态度的责任;最外圈是新出现的还不明确的企业责任。综合责任说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知社会责任的思路。事实上,其与独立责任说的差别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没有回答“社会责任是什么”的本质问题。

就企业社会责任性质而言,从内容本质角度看,概括起来亦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新是法律责任说;二是新道德责任说;三是公益责任说。从现阶段来看,将社会责任本质定义于法律责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不管是旧法律责任也好,还是新法律责任也好,法理学的社会责任应有其本质的内核,与法律责任应有本质的区别,其与法律责任内核的融合尚欠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条件。新道德责任说似乎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客观现实,但其没有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纷纷有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趋势。如果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把握时,没有看到这一点,也终将决定其所得结论是短命的,乃至是错误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社会时,用道德、法律、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的必然结果,是“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法学理念平衡发展的结果,是法律对利益机制进行平衡协调与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实现的结果。企业单纯在守法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无法实现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已被无数事实所证明。市场机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给出超越传统责任的新责任安排。公益责任是否是一种新的责任安排呢?我们尚需进一步的研究。笔者认为,就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现实性来看,企业作为“企业公民”、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在谋求自身有机体生存发展的同时,履行为建立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社会而协助政府、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改善社会的责任,确应是一种企业责任发展的正确选择。

二、有益的探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责任主体分析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学者们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业不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体,是承载伦理义务的伦理主体。就企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社会学基础、法学基础和伦理学基础等不同方面,学者们展开了颇有见底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对其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基础作必要的探讨。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基础集中地反映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学特征和表现上。与企业不同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而,可以说它不是典型的经济实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的是农民成员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的“社员的集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农民成员谋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为经济利益的承担者,更多地是以一个体现成员利益的媒介存在,对于农民成员而言,其利益的实现体现一定的财产权益的获得,但更多地表现为成员从组织中获得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出合作经济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个“穷人的联合体。”从某些意义上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就是在为社会弱势者提供联合的组织体,通过这样的组织体运行,为成员提供与社会强势者进行平等对话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诞生就是“穷人联合”的经典体现。由此看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特征与其社会责任存在很多的契合点。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平衡协调利益。法是调整利益的,利益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利益问题,特别是利益矛盾和冲突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是人类设立制度的原点问题。有了利益矛盾和冲突,人类社会就有了协调这种矛盾冲突的客观需要,社会随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或新的社会制度规范。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在历史的早期,个人利益被作为一种绝对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终地推崇和保护。亚当?斯密提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提供了理论基础。亚当?斯密认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边沁也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有每个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最大利益。”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加上以庞德、耶林等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会利益理论的推动,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利益包括并高于个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社会利益理论的崛起为法律或国家限制个人自由、干预个体行为创造了理论基础,个人利益的极度膨胀及过分追求导致的社会问题被人们越来越重视,制止纯粹利益取向的市场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已成为法律不能推卸的责任。社会利益观念的勃兴与企业责任的提出是一脉相承,其平衡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将个体对利益的追求置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上进行评价,最后实现对个体利益可持续最大化追求,已成为社会责任发展和相关立法活动展开的基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强化的组织成员的合作自由与平等是平衡协调利益的现实写照和最好地运用。

平衡公平与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往往通过保证机会公平来实现公平,通过缩小贫富差距来实现公平;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通过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效率;通过法律的可确定性,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降低成本,运用确定的科学方法来提高效率。从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产生起,公平原则就是架构合作组织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公平为生存基础,以追求公平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对公平的追求体现对形式意义上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组织内公平与组织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强化公平价值的同时,作为一类合作经济组织仍希望通过对效率的提高为增加组织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作贡献,使合作经济组织在更广的空间、更长的时间里用更多的财富实现可持续均衡分配,从而真正实现公平。在我国,公平与效率本质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是一对相互矛盾,又相互适应的社会价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为实现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随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随着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较好地组织体。公平与效率兼顾,促公平发展,促效率提高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安排的必然选择。

平衡协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理念。法理念的变化对社会组织的勃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个人本位”思想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兼顾的思想,是人类个体、组织、社会等关系进行科学思考和实践发展的结果。人们逐步认识到对个体自由的保护与实现的方法之一,就是对个人自由适当限制。个体让渡部分自由和权利给组织和社会,可以使个体在更好的环境、更广的空间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的要求,农民成员通过对个人部分权利转移给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的协调与妥协,实现自身的利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体现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平衡兼顾问题,很好地解决了追求农民社员个人利益和公众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国家职能观念的转变、正义与义务观念的拓展、社会伦理和社会学的发展等等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条件。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只注重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相对人问题中企业对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可能象债权债务关系那样有相对应的特定责任权利人,人们只能将企业社会的相对人先虚化为“社会”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社会整体”。责任相对人问题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中会经常遇到。笔者认为:与企业社会责任一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相对人应是与社会利益的享受主体一致,一般是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向相对的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承担责任。有人可能会认为,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仍是表现对社会责任相对人的虚化。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会责任本质的未确定性,源于还没有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法制化,没有建立使其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如果我们用法律规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用法律赋予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权利,明确谁来代表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确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救济的途径,那么我们就不会再感到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的虚化。

企业责任研究必须解决责任的归属问题。韩国商法学教授李哲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董事;国内学者则认为,董事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唯一主体,企业、控股股东等都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内学者的研究较为合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与企业有重大差异性的经济组织,其社会责任主体是谁呢?我们可以分三个层次来探讨:第一,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和称谓多种多样,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各种类型合作社、“公司+农户”、“经纪人+农户”等。事实上,这些称谓中有的属于农民兴办的企业,有的属于经营形式而非组织形式,有的属于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组织形式,他们均不是处于竞争弱势地位的法人型农民联合体。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看,该法重点规范的应是符合合作社特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具有独立人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应由其自身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如其以自己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第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社会责任应由其开办者、管理者和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相应责任。有必要说明的是:农民组织成员承担的责任应是有限责任,不能象合伙组织那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作为责任主体。这些人员未尽其职责,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违义务,应先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前述内容承担责任;与此同时,由这些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理事、监事等未尽职责的成员应承担取消其职务等人身责任,特定条件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合理的归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

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且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演绎企业社会责任处于不断的创新发展之中。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更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追寻世界上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脚步,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实际,仍可以归结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最紧密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的社会责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就在于对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并承担部分对职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义务。可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尽社会责任时,最紧密的社会责任就是对合作经济组织职工的责任。职工与合作经济组织有着直接利益关系,职工利益理应得到优先保护。就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应尽的社会责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职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活动的各项制度,使职工在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不能因为是合作经济组织而忽视职工作为生产经营管理主体作用的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创造条件。(2)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奖金,并随社会发展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水平。(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积极预防职业病,不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能力。(4)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组织文化,尊重职工,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最普遍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享有者,其权益的维护应是社会永恒的主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农产品或服务,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其影响远远大于工业产品。如假种子会使农民颗粒无收,假化肥会使农作物生长困难、土地肥力下降,进而影响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最优先的考量就是为其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或满意的社会服务,通过提供这样的产品或服务,直接或间接保护消费者。与此同时,还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谋取暴利,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等。

(三)最直接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与其有着最直接联系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就投资者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经济组织,体现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资者的数量和份额受到很大是限制。不过,我们应该看到各种农业股份合作制组织的产生,使合作经济组织从经典走向现代。资金的介入使缺资金的农村有了新的资金支持,极大地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投资者的重视,必将成为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合作组织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让投资者享有应有的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权利,实现“合作民主”,为其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一方面尽其忠实和努力的职责,为投资者尽可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保证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保值与增值,确保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当然,我们应看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应受到限制。

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债权人而言,合作经济组织应尽可能做一个“信用人”。其对债权人应尽的社会责任有:及时准确地向债权人通报组织信息,做到不编造、不隐瞒;诚实守信,不滥用组织人格,按期主动偿还债务,使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利息实现,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表现,是稳定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信用农村社会的需要,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尽的社会义务。

(四)最重要的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社会的社会责任

合理承担社会运行成本是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是承担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社会中基本组织形式和基础层次,理应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内容。对社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环境及社区可持续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慈善事业,乃至对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所应尽的责任。

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问题,是关系到全人类发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付诸行动。为了防止环境恶化,使人类平等地享有优良环境带来的好处,人类就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强化生态良知,恪尽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有能力避免环境恶化的后果,但却有可能转嫁环境恶化的责任。弱势群体要么根本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要么有相应的责任意识却无避免环境恶化后果的能力。对此,我们决不能任凭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势者的联合,理应主动承担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如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对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破坏所进行的掠夺性利用;走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提高职工和组织成员的环保意识等等。wWw.gWyoO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篇2

一、绪论

美国著名学者谢尔顿(OliverSheldon)1924年在其著作中第一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概念,从此CSR概念进入学术界的视野。在2013年4月6日到8日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指出“每天一个公司发一个社会责任报告,我真的不相信它能起好的作用。我这方面花了钱,那方面花了钱,这个东西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可以看出张维迎教授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从开始到现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看法到现在都没有真正统一。

2011年,作为第三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上交所上市公司有240家,深交所则有135家上市公司第三次社会责任报告。然而这与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政策制度不无关系,所以报告的质量并不太高,不能充分说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大多数企业不愿意花太多的经历放在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上面,可能是因为他们相信这不能给公司带来价值增值。有鉴于此,如果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总结的话,科学的理论基础会使得更多的企业家信服,从而会更多的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总结。

二、相关文献简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价值

二者正相关。Bruce等(2003)对企业的慈善行为与企业的财务绩效的关系进行了相关研究,结果发现如果企业以现金形式进行捐赠,则企业获得的现金资源会更多,也就是可以这么说,企业可用现金资源与企业现金捐赠成正相关关系。沈洪涛(2005)选取了沪深股市非金融行业A股作为样本,样本时间段为1997-2003,控制相关变量之后发现,社会责任的履行和企业采取绩效正相关。

二者负相关。Ingram(1983)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反而会降低企业的价值。李正(2006)以我国沪市2003年52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内容分析法对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进行打分,以托宾Q代表企业的价值,通过控制企业性质后的研究发现,承担社会责任越多的企业会降低企业的价值。

二者不相关。HackstonandMilne(1996)通过研究表明企业价值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不存在相关性。陈玉清、马丽丽(2005)通过对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抽样分析,同时设置了社会责任贡献指标,结果发现二者是不相关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品牌

PomeringandDolnicar(2009)通过他们的研究证明,企业必须努力使消费者能够了解本企业的CSR信息,因为这样会使消费者对该企业产生更好的品牌评价。Valor(2008)的研究表明,在现在的市场条件下,消费者对CSR信息的关注是“不经济”的,在消费者形成自己的品牌评价中,往往会忽视企业的CSR信息。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资本成本

BhattacharyaDaouk(2002)第一次利用国际间的面板数据研究了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信息越透明的国家其权益资本成本越低。Larocque(2008)在控制分析师预测的偏差后,实证研究发现定期的信息披露与事前预期收益负相关。

三、相关理论基础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本文采用ISO26000标准对社会责任的定义,即社会责任是指组织透过开放的以道德为依据的行动,承担起因为自身决策和行为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这些行为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福利;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考虑进来;遵守法律法规,逐渐与国际行为规范趋同。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关于利益相关者,这一领域的代表人物弗里曼(Freeman)曾经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即:能够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影响的个体或者群体是一个组织里面的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股东、债权人、客户、供应商、社区、管理者等等。可以看得出,弗里曼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广义上的,这极大地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

企业公民理论。对于企业公民,CraneandMatten在2005年进行了广泛的定义,从三个不同的视角进行确定。第一,有限公司的观点: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公民可以简单的称为企业慈善事业。第二,等效的观点:从这一方面来讲,企业公民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代名词。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2期2013年第39期-----转载须注名来源第三,延伸的观点:从这一角度,企业公民描述了企业在管理个人公民权利上所发挥的作用。

金字塔理论。卡罗尔是商业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权威学者之一,他提出的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建设性和被大家所接受的。他于1991年发表在《商业视野》上的文章《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模型:组织利益相关者的道德管理》一文中提出了这一模型。他认为,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者四个相互作用的方面描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

四、综合评述

从刚开始的西方管理世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到现在的国内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基础在不断的完善和补充。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也具有它自身的鲜明的特色。现总结如下:

研究方法以规范研究为主。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本质上是规范性的理论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作为一个新领域,在概念上尚缺乏共识,在实证研究中得到的结论也是各有不同,一套坚实和富有解释力的理论体系急需提出。所以,许多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规范性的理论研究上。在实证研究没有办法实现提出大家都一致接受的假设检验,也难以依据资本市场数据直接进行验证。

研究内容的多方面性。内容上,这一研究是多学科融合的产物。虽然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在经济学的语境中展开讨论,并在政治经济学中找到理论支撑,但它融合了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思想,不是一个学科可以研究的透彻的。

研究指标的不统一性。虽然现已经存在着如GRI、国际劳工组织等不同机构对CSR报告指标的不同规范和指导,这些指标的理论基础都大同小异,然而缺乏统一的各方面都认可的指标,就使得一份CSR报告的质量有不同的评价,从而会得出关于CSR作用的不同结论。一套完整的各方都信服的指标有待提出。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篇3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基础归责原则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通过对其归责基础的研究,从而确立起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归责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如果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处于理论上缺失状态的话,那么经济法责任的体系就形同虚设。

一、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

(一)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界定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经济法责任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和标准。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决定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中,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为确定此种赔偿责任提供依据和判断的标准,它不同于经济法的责任,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从理论上看,经济法责任的归责是一个过程,经济法责任是经历归责过程后所得出的结果,而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贯穿于归责过程始终并且必须被遵循的标准。“如果把经济法上的损害事实作为起点,把确定的经济法责任作为终点,那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就是连接两点之间的过程,而经济法的归责原则是保证这一过程对相关行为规范定性的价值判断标准。”豍简言之,归责原则是可以被称为确定行为主体承担某一法律责任的推导方法。

(二)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

当前学界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讨论,主要观点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较为新颖的天平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决定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确定了应承担责任的主体后,以过错的大小为标准来衡量责任主体所应承担责任的为多少,因此,无论是确定责任主体,还是确定承担责任多少,过错归责原则都是借用了一个主观上的标准。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其理论基础是对危险来源的特殊注意义务,它所规制的是对危险源具有控制力的责任主体。采此原则说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不管经济法主体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豎经济法领域中的调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作出调制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不易为外界所知晓,因而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违法原则,不问当事人有没有过错,只要调制行为的主体违法或调制行为招致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的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现代立法的产物,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以及宏观调控中更应如此。“经济法责任以公平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还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方面都满足公平的要求。”豏公平责任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的适用是较为普遍的,因其能相对较好地中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些弊端,因而受到了很大一部分学者的追捧。

4.天平责任原则

天平责任原则是陈婉玲教授在其著作《经济法责任论》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个全新的归责原则。它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认为归责原则在内涵上都应包括定责和定量两个方面,在内容上其又分别对经营者和政府进行归责。政府的定责原则是基于政府是否违反经济法为其预设的义务构想来决定其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基础。政府的量化原则是根据政府失范行为的形式和严重程度来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的量化标准。而经营者的定责原则则基于经营者是否违反了经济法为其预设的义务构想来决定经营者主体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基础。经营者的量化原则是根据经营者主体经济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来决定其应承担多少经济法责任。分别讨论政府和经营者的经济法责任,并分别对二者进行定责和定量两个方面来评价,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二、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

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全面发展,因此,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行为就是追究经济法责任的逻辑起点。对于经济法归责基础中涉及的正当性、合理性、确定性等问题,传统部门法领域对此已有了一定的研究。例如,在法律责任的根据方面,学者们提出了“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等等学说,它们对于说明归责基础的问题,都具有一定解释力。豑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责任归责基础的研究可以根据经济法自身的体系要求,从成本补偿的角度来进行探讨,对相关理论做出进一步的拓补。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现实生活中的违法主体也都是有限理性的利益主体,当然会考虑到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在其从事违法行为时,会在客观上对他人和社会带来成本。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可能是基于弥补私人成本而产生,也可能是基于弥补社会成本而产生。因此在发生私人成本即私益受损时就应考虑如何弥补私人成本;当发生社会成本也即社会公益受到损害时,同样应考虑应如何解决“公害”问题。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基于对两类利益的保护,以及经济法基本矛盾(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解决,对于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必须通过规则来补偿,这就是经济法责任制度产生的原因,也是能够归责于相关主体的基础。

三、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建构

(一)对当前归责原则理论的分析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是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因主观意思欠缺而违反了行为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其通过对具有主观恶性的过错进行惩罚,实现了法律责任的正义价值,同时促进被损害利益的恢复与补偿。但根据这一原则,原告须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才有可能胜诉。在某些情形下,如由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权益被损害的情形下,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样的举证责任是有难度的,在道义上也欠公平;还有在环境侵害领域,其侵害的发生往往涉及一些常人无法知晓的深奥的科学技术,而受害者无法完成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面对这样的情况,过错责任原则在对受害人的保护上明显呈现出了不利的一面。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通过特殊的注意义务和法定的免责事由共同作用,来确定责任主体是否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对于应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到底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这个归责原则就显得捉襟见肘。在过错归责原则中,在确定是否要承担责任和责任多少的问题上采用的都是过错标准,在无过错归责当中,对于责任量化问题缺乏可行的判断标准是其一大弊端。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能较好的保护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但一味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对个案加以区分,任何风险以及责任都由主体双方来承担,那么对于受害方反而不公平。如受害一方主体能够胜任举证侵害行为的有主观过错的责任时,那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归责可能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4.天平归责原则

对于天平归责原则采用针对不同的经济法责任主体分别进行讨论归责原则的方法,但其所构建的具体制度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赋予弱势一方更多的权利,对强势一方则规定更多的限制,这样的做法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些类似。此外,天平归责原则的归责基础是社会整体利益,忽略了个人作为经济法责任主体时其合法权益也会遭受损害。我们应该认识到,经济法责任制度要维护的不仅有社会整体利益,也有单个消费者的利益,何况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恰恰又有着非常庞大的数量。

(二)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建构设想

在当前的经济法责任中,不论是传统法律上的归责原则还是一些较为新颖的归责原则,其单独适用均会存在一些弊端。笔者认为,出于经济法责任较之其他法律责任更为灵动,其归责过程更为复杂的原因考虑,综合几种归责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作不同的适用,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建构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应当从责任主体的不同、经济法侵权个案中的特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对受害者损害的最大化弥补目的出发,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不同类别的案件采用不同归责标准的做法,形成以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天平归责原则共同组成的综合层级归责原则体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排列出层层递进的归责原则,逐一进行适用保证受害主体能够得到最大化弥补。普通的经济法责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主体一方是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时,如因产品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环境污染侵权案等等,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要注意其惩罚的严厉性,在适用范围上应受到一些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果政府作为一方行为主体出现时,则可考虑天平归责原则的做法,定量定责分析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则要求责任主体间地位必须是实质平等的,且主体双方都不存在过错。此外,天平归责原则中的定量、定责原则可以被其他三项归责原则所吸收,混合搭配使用。

总体来说,构建一个综合层级适用的归责原则体系,逐层筛选进而得出经济法侵权个案中的归责原则,对于灵活性较强的经济法责任来说可操作性更强,也能更好地避免对受害主体利益补偿的缺漏。

参考文献:

[1]陈婉玲,等.经济法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焦富民.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当代法学.2004.11(6).

[3]段葳,曹胜亮.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7(4).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

一、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着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的重任,银行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能推动全社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披露。我国的商业银行不仅要重视经济效益,同时还承担着社会责任。

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之后,银行业未来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会更加复杂、监管环境会更加严格、竞争会更加激烈。加强内部监管、提高银行经济绩效,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

美国学者OliverSheldon(1924),首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把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经营者社会产品供给责任联系起来。

层次责任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责任专家ArchieB.Carroll(1981),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总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企业及其管理者对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并对特定的利益相关者有特定的责任。

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全面结合,Carroll(1991)将利益相关者纳入了企业社会责任框架中。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全球范围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重视,这就要求企业不能当方面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展自身,还应考虑到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公司的影响力,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银行社会责任的内涵

银行作为社会商业企业群体,必然有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而维护和增进金融业的发展、充分顾及其它利益相关者、追求股东收益的同时,还应担负起促进整个社会企业群体一起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责任。

依据Carroll的层次责任理论,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也可以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区分。

经济责任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基础,是银行最重要的责任,是它承担其他的三方面责任的前提。商业银行的经济责任,可以依据其接触群体划分。首先在于充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其次是必须保护商业银行客户存储资金和投资资金的安全,第三是积极为国家贡献税收,第四是协助国家和其它银行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和维护金融稳定,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担负着传导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的重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具有硬性约束力的,它是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责任。遵守法律是银行的责任也是其义务,银行在最追求经济效益的时候切切实实的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其政府以及群体的关系划分。最基本的当然是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其次应保障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银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商业银行还应切实的帮助政府监督社会资金动向、保护生存环境。针对客户和员工,对客户要充分保障银行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和合法收益,提供充足的交易安全保障,对员工,则应该对员工的就业、择业、社会保险、休息权利、社会i福利种种方面的劳动权利充分保障,更应该充分保障员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商业银行道德责任包含了对保护股东权利、社区建设和对员工关爱和激励、帮助消费者了解相关货币、了解金融知识、主动保护环境等。社区为银行提供了基础设施、治安维护等基础保障,因此商业银行应对整个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和社区应该建立比较强的互动,积极融入社区生活,支持社区各项事业发展,为社区人民进行金融知识的普及等等活动。而商业银行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支持和努力,那么有效的保障、激励员工、加强员工培训。存进员工的成长是必要的。在保护环境方面,银行要积极推动绿色信贷,降低经营耗能排放、推广电子银行、通过贷款规模和政策的调整引导企业承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等。

社会的发展不均衡发展需要银行主动的承担慈善责任,以促进社会快速有序的发展。商业银行慈善责任表现在社区、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等,具体表现为助学贷款、向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地区捐款、成立公益基金进行慈善活动等。

从利益关系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一和直接利益者银行股东、员工、顾客、机构地址供应者对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对间接利益关系着竞争者、社区、公众、甚至竞争者的社会责任,当然还应包含对国家机构和自然环境的应尽综合责任。

四、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起步较晚,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和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逐步认识,商业银行自身及社会公众都对银行承担社会责任予以了高度重视。

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各种涉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性意见,有力地推动各商业银行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简称《指引》)。《指引》分别从经济、社会、环境、责任管理等四个方面指出了银行业进行社会责任建设的具体方向、相关要求。《指引》的,把中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建设引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指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是银行为了促进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应当承担的经济、法律方面的对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道德慈善责任,它至少应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结论

商业银行应当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要明确界定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构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体系。政府部门应该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法律约束和政策鼓励,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商业银行和谐发展(北京物资学院;北京;通州;101149)

参考文献:

[1]朱文忠.论构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价值观的系统工程模型[J].经济界,2007(1):50-56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篇5

关键词:社会责任;本质;绩效;衡量指标

1、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研究

1.1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演变

1.1.1国外研究演变概述

1916年,克拉克(Clark,J.Maurice)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大家对于社会责任的概念已经相当熟悉,不需要到1916年还来重新讨论,但是迄今,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

20世纪30年代,哈弗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Dodd)认为“公司经营着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伦理公众的社会责任感”。

20世纪70年代中期及以后,大量研究者转向从多种视角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从社会责任战略和实施过程的进一步研究衍生出企业社会回应概念,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社会主动回应的行为,并发展了社会绩效及其模型,从公共视角提出社会责任的决定是一个公共参与的过程。

1975年Sethi指出社会责任是将企业行为提升到与当前流行的社会规范、价值和目标一致的层次。

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社会表现概念,意图提供社会责任管理框架,并试图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全面衡量。

1.1.2国内研究演变概述

2003年陈宏辉和贾生华将社会责任本质定义为企业对复杂契约系统的回应,这组契约系统是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企业必须对其经营所在的社会系统的要求作出回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2005年张文魁认为我国企业做好了自己应该做的事就是完成了企业社会责任。

2009年李心合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系列经济契约和社会契约的集合体,社会契约反映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公共利益关系,以规定社会责任和效用为主要内容,该契约内容也许会含糊不清,履行社会责任就是履行社会契约规定的内容。

2011年花双莲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内部利益相关者构成的企业对非所有者身份的全部外部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的响应。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现阶段下企业社会责任本质就是企业为实现其最终经营目标即生存和发展的目标而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所承担的的义务。

1.2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同观点

1.2.1国外的不同观点概述

1979年卡罗尔(Carroll)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慈善责任)。1985年Ullman认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是“一堆寻找理论的数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寻找理论的数据”。两者的结合是必然的趋势。

1991年阿奇·卡罗尔(ArehieCarrol)认为借助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为企业社会责任指明方向,针对每一个主要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可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范围。

2001年兰托斯(Lantos)将其分为伦理型、利他型和战略型三个层面,伦理型对应卡罗尔提出的前三种,利他型和战略型是对慈善责任的进一步细分。

2003年Schwartz&Carroll将其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三个领域。

2007年迪马·加玛莉(DimaJamali)将其分为强制型和自愿型两大类,分别对应于兰托斯的伦理型责任和拉罗尔的慈善责任。

1.2.2国内的不同观点概述

2003年国内学者陈志昂和陆伟将其划分为法规层面、标准层面、战略和道义层面。

2004年陈宏辉和贾生华认为满足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需求就是履行不同层面的社会责任。

2006年王竹泉认为企业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的集体选择,并根据是否有权或实际参与企业的集体选择将企业利益相关者分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企业的社会责任对象就是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签订的契约。

2011年花双莲将其分为份内和自愿两个层面,份内社会责任是企业依据交易契约或社会契约及法律规范对外部利益相关者应尽的基本责任;自愿责任是超越份内的资源社会责任,它属于卡罗尔的“慈善责任”、迪马·加玛莉的“自愿型”部分,直接对应于兰托斯的“利他型”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针对企业的内外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即股东、内部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政府、竞争者、环境所应承担的责任。

2、企业社会责任的绩效衡量指标

2.1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衡量指标

1998年Stanwich在Carroll提出的CSP(企业社会绩效)模型基础上进行了改进,认为企业社会绩效的多维度包括企业慈善(用捐赠反映)、高层管理人员(用薪酬和奖金来衡量)、员工(用董事会和企业中女性和少数民族人数来体现)、自然环境(用有害物质排放量来表现)及股东(用企业的获利能力来说明)。

此外,还有SA8000、DJSI(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KLD指数(被利益相关者理论权威Wood&Jones认为是研究设计最好也最容易理解的方法)、澳大利亚的崇德(Reputex)

2.2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衡量指标概述

2009年杜炜、穆涌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与企业财务指标的勾稽关系,用财务指标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针对的对象有股东(3个指标)、债权人(3个指标)、员工(5个指标)、经营者(3个指标)、消费者(3个指标)、商业合作伙伴(4个指标)、政府(4个指标)、社区(4个指标)、环境(9个指标)。

2010年姚立根、王华东结合我国企业的特点、利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构建了13个二级指标和38个三级指标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一级指标有经营责任、权益责任、环境责任、和谐责任。

2011年王凤华设计了非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责任指标(4个)、法律责任指标(3个)、伦理责任指标(3个)、慈善责任指标(3个)。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根据不同企业所处的行业等外部环境及企业内部自身特点的不同,针对不同的企业应有相对不同的具体衡量指标,但衡量对象都是上述所述的对象,具体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3、结语

本文主要是针对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理解不清,定义多种多样的情况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研究的概述提出本文认同的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理解,认清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并总结了国内外关于社会责任衡量指标的研究成果,指出其衡量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为以后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打下基础。(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JP4〗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0-130

[2]花双莲.企业社会责任内部控制理论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博士论文,

[3]陈志昂,陆伟.企业社会责任三角模型[J].经济与管理,2003,(11):60-61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篇6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历史背景;理论基础;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美国会计学家戴维·F·林诺维新在1968年提出“社会责任会计”概念,指出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在社会学、政治科学和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中的应用,揭开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序幕,随后,法国、德国、美国等欧美发达国家也开始普及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的出现又使人们实现了新的跨越,传统会计只是为微观服务,只注意投资人和会计主体的经济利益,社会责任会计则把人们从“狭隘”的利益中解放出来,它告诉人们,企业与周围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应该对它为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包括资源的耗费)负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理论基础

社会责任会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社会化大生产既生产了大量物质财富,又生产了垃圾和污染,致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威胁。面对日益恶化的人类环境,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们早就以敏锐的目光觉察到了它的危害。英国经济学家沃德等人1970年在《只有一个地球》一书中也提出:我们要承担保护人类环境的责任,学会明智地管理地球。此后人们相继提出了“无破坏情况下的发展”、“生态的发展”“、连续的或持续的发展”等概念,联合国最后选择了“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并将其界定为:“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总之,人类必须自觉地控制自己的活动,必须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协调经济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20世纪年代形成的新福利经济学派提出了一些新的经济思想,他们认为古典经济学以“经济人假说”为理论基础,只强调企业个体的利益,提出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这是有失偏颇的。企业作为社会的经济细胞,企业主管人员尤其是大型企业主管人员应代表社会各个集团的利益,而不是只代表本公司的利益。例如新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庇古,他在1920年著作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了“外部效应”一词,指出“外部效应”的内涵是:某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成本(效用),有害的外部效应称为“外部不经济”,有益的“外部效应”即“外部节约”。

正是这些新的福利经济思想和“社会成本”、“社会效益”、“外部效应”“、外部不经济性”等新概念的提出,不仅把企业的目标由“利润最大化”推进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且也对20世纪70年代社会责任会计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成为它的重要理论基础。

二、社会责任会计的对象和性质

社会责任会计的对象就是企业或组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方面的经济活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1)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如污染控制治理与赔偿的经济活动(增添污染控制设备和装置、污染检测与监督费用,固体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应付排污费等);绿化园林活动;清洁卫生活动;保护自然资源活动;动植物检疫活动;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活动如参加环保会议及环保知识培训、森林保护、水土保持、沙漠化防治等活动。(2)矿产开采与保护、使用活动。如矿产开采权申请;矿产保护活动;矿产勘探活动;开采活动;矿产使用责任。(3)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如人力教育与培训活动;少数民族教育与雇佣;残疾人录用及设施购置;妇女雇佣与女干部选拔;福利设施购建;生产安全设施添置;吸收就业人员;就业人员工资及培训;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疾病防治与健康检查;其他有关活动。(4)公益性经济活动。如城市公共工程建设活动;公园建设与管理活动;防洪活动、防风灾活动;大江大湖治理活动(如我国的太湖治理、淮河治理等);残疾人利益保护活动。

社会责任会计在性质上是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结合运用,换言之它既有财务会计性质,又有管理会计地位。因为从它运用的基本方法来看,要设置必要的科目体系和报表体系来反映社会资产、社会成本、社会负债以及环境绩效,这是财务会计的内容。从其目标来看,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反映和控制社会资产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社会资产的管理,因此又必然要用到管理会计的预测(矿藏勘探实质上预测)、决策方法,因而它又有管理会计的性质。

三、加速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工作

在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内容还较模糊,计量方法缺乏标准,社会责任量化信息披露较少,在我国普遍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还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

政府应在加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上有所作为。政府应转变观念,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优良的发展环境,使企业能够不断生成和积累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能力。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帮助减轻了政府来自于社会公众的压力,如减少失业、治理污染和投资公用事业等,因而政府应该对企业的社会参与行为给予认同,在制定和实施政策上向其倾斜。

应加强社会责任会计的教育由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新分支,无论是它的理论基础还是核算对象、方法均与传统会计区别很大,一些传统会计概念、原则、方法已不适用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因此,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储备上的欠缺,从而也影响了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因此,建议我国高等教育在各层级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应相应提高对社会责任会计的重视程度,规范这一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廖洪.会计理论及其应用分析[M].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01.

[2]胡承德.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研究[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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