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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务会计的概念(6篇)

时间: 2024-01-01 栏目:公文范文

简述税务会计的概念篇1

关键词:税收会计,纳税会计,税务会计

作者:张青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关部门不断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彻底改变了传统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并与国际先进会计体制相接轨。从中建立与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相一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企业财务会计体制,这也是我国税务会计发展与改革的必然趋势。因而,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油然而生。但是,人们对于这三个概念的界定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需要人们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本文主要是对这三个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

从表面上理解,税务会计指的是关于税务方面的会计,该职业的人员主要施工从事税收方面的工作,并且包含了纳税人和相关国家税务机关这两方面的税收活动内容。如果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此时的税务会计称可以称为纳税会计;如果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因此,我们可以将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概况为税务会计,并将其列入到税务会计之列。

作为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分支——税收会计,它主要是为了反映出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所得税、公司入库和提退的税务情况,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而纳税会计,指的是根据税收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企业与个人的实际情况,通过运用会计学的相关理论方法,采用货币形式来进行计价,将纳税人与企业的税务情况连续、系统、详细地统计出来,进而作为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的依。此外,与税收会计的执行情况不一样,纳税会计还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其中,税务会计则是采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税务资金例如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控制。

一、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相同,都处于同一时期,因为存在税收的情况,就会有核算应征税款的税收会计和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出现。同时,他们之间必须通过税法来衔接在一起,并受税法的约束,这就要求税务会计通过定期地监督纳税人自身必须依法纳税,并守法行事;而税收会计则主要是监督纳税人缴纳税金必须及时、足额、守法。由此可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他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文字表面上看来,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差别不大,但是,细究其内涵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差别。然而,目前我国不少人都将其混为一体,不能对其进行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我国会计工作效率。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其进行区别:

1、会计目标不同

会计的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往往是由会计的主体决定的,对于不同的会计主体其工作目标是不相同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企业和相关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提高税收的透明度,查补偷漏税行为,防止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因此,此过程可以通过税收会计来对其进行核算,形成税务系统内部的相互约束机制,并确保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行为依法进行,为我国会计行业最终走上正规化、法制化道路提供先决条件。对于税务会计,其主要是对纳税人进行计税,记录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确保纳税过程信息的透明化。因此,相关纳税人要符合管理当局的基本要求,根据纳税人的情况进行税务筹划活动,减少纳税资金的有效途径,寻求经济纳税,以实现企业降低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的,此外,相关纳税人还要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提高企业税务系统的运作效率。

2、会计主体不同

经分析可知,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他们的职能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情况,避免税金的来源途径单一化。该会计主体包括从基层税务所到国家税务总局等的各级税务机关。但是,有些特殊的税务机关并不列入到税收会计主体,必须将其区别开来,而不能混为一谈,只有那些直接组织税款征收并与国家金库发生业务关系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也就是会计主体要从国家层面上来区别。与税收会计的主体不同,税务会计的主体主要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涉及到法人和自然人。也就是他们达到相关纳税要求后,应依据税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与相关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运用恰当的会计方法,对其应税行为进行连续、有效、系统、详细地反映和核算,以便纳税人缴纳税费时公正、及时、足额,还能够起到规范纳税人活动的作用。

(三)会计体系不同

简述税务会计的概念篇2

税收筹划在我国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在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上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从当前的状况来看,税收筹划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迄今为止,对税收筹划的概念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可以从中外许多财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通过以上的引文,我们可简单概括“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其关键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主要的问题:

(一)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认识存在误区

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曲解国家的立法意图,助长偷逃税的歪风,来减少国家的税收。其实,避税不同于偷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而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经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有时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以此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而避税与税收筹划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区分这两者就看是否顺应立法意图和立法主旨。

(二)纳税人在纳税人和税务当局的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

一方面,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宗法传统,不利于营造权力从属于法律的法治环境,而权大于法的现象却经常发生;另一方面,纳税人自身素质仍比较低,我国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税收的存在,使得人们即使意识到自己纳了税,也无从知道自己究竟纳了多少税。久而久之,税收意识自然更加淡漠了。

(三)税收筹划人员素质整体不高,专业人才匮乏

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的工作,税收筹划人员应包括税务筹划顾问、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高层次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对税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熟练掌握,又能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资金等因素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空间。但由于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尚不统一,企业中的税收筹划工作大部分也是由企业内部的财会人员来完成的,受自身知识、能力及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就使得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只是简单套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不能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问题做出高瞻远瞩的筹划。

(四)“执法必严”流于形式,企业偷逃税成本过低

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不健全,对法律的执行过程缺少相应的制约和惩罚的措施,滋生了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所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流于形式。许多企业偷逃了税款,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或仅缴纳象征意义的数额较小的罚款,由于偷逃税成本过低,企业就不愿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对策分析

(一)尽快统一税收筹划概念的界定,澄清认识上的误区

当务之急是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规范和统一,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讨论和研究税收筹划的方法、策略及其他相关理论。再如,对税收筹划目标的表述:一种观点是纳税成本最低化,另一种是税负最低化与税后利润最大化,还有一种观点是税收筹划的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会计目标。税务筹划的各项目标不是截然分开的,不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也可能有几种具体目标,其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有所侧重。所以对税收筹划的目标也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

(二)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营造越来越健全的税收法制环境

1.应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级次,使税法的表达更准确、具体,减少税法的漏洞,建立起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开拓纳税筹划业务的空间,尽快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等相应法律规章,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各项税务活动,打破权治、人治的思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纳税人作为税收筹划方案的操作者、受益者,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界定,筹划人员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顺应国家的立法精神。

3.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基本原则、合法性的认定应加以规范。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实现其税收筹划的目标,详细界定合法的税收筹划、避税筹划与偷逃税筹划的性质和构成要素,并明确规定税务部门要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负举证责任。

(三)加强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全面、复杂的理财行为,集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为一体,它要求税务筹划人员除了具备牢固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还应熟悉国家最新的税法政策及别的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能把这些专业知识跟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总体上进行筹划分析,更多地顺应立法的宗旨,使企业能充分利用宏观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既能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减少和利润最大化,又能对企业的生产、发展做出长远规划。

简述税务会计的概念篇3

一、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及其弊端

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指导性文件。这个文件将增值税排除在损益表之外,不承认增值税的费用身份。其基本作法是:货物一经购入,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一经销售,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这样,“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科目,增值税无法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这种将税负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除税法”。与此相反,将税负包含在损益表之中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含税法“。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弊端主要有三点:

1.在除税法下,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概念都发生了变形,报表使用人无法按照原有的定义来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降低。

2.由于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企业获致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

3.由于营业税采用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现行会计报表截然分成了两大板块:征收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存货类科目均为不含税科目;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企业,其报表中的这些科目却为含税科目。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用除税法处理增值税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然而也造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随着增值税的运行渐趋正轨以及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有必要用含税法重构现行增值税会计,使增值税得以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问题,至于其操作方法,则将另文论述。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说”

作为财政部“八五”重点科研课题的《增值税制国际比较》②第7页有一段论述:“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上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因此,在增值税的情况下,下一阶段的纳税人是上一阶段纳税人已缴税款的负担者,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增值税税负所具有的这种明显的转嫁性,也说明增值税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税。”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说”,即:在增值税上,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人的角色,“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增值税既然不关人的痛痒,也就没有必要进入损益表。

稍微品味一下便可知道,“说”完全是站在税务局的角度看问题。税务局只关心两件事情:进项税销项税。它把增值税当作一种天然属于自己的“货物”,由各个企业代为流转销售。它每期向企业支付“购货”的款项(进项税),同时向企业收取“销货”的款项(销项税)。增值税不过是税务局委托企业代购代销的货物,与企业“自己的”营利活动是根本没有关系的,企业不必、也不能把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支出计入损益表。“说”的主体是税务局而非企业,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只能反映企业的纳税义务,而不能反映与企业收入相配比的增值税负。以前我们曾为所得税是费用支出还是利润分配争论不休,现在“分配说”刚刚消亡,“说”却又继之而起,会计似乎总不能对税收的身份给出一个明确而一致的解释。倘说“分配说”尚可归因于计划经济体制,“说”却显得相当浅薄,仅仅是出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何况还是征税技术而非会计技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影响利润的税收支出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情况并非没有,但一般都是因为数额太小,对损益的形成无足轻重。将如此巨大的增值税从损益表中剔除掉,却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出于重要性的考虑。

用间接税的转嫁性作为增值税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尽管增值税确实明显具有间接税的流转特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能被企业全部转嫁出去。美国财政学权威塞里格曼甚至认为:直接税中也有转嫁,间接税中也有不转嫁,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毫无价值可言③。假如仅仅因为增值税是间接税,就把它排除在损益表之外,那么所有的间接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都应当从损益表中清除掉,损益表中将只剩下一个孤零零的所得税——也许这才是某些人眼中“真实、公允”的会计报表。

《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一书被增值税的价外税形式和扣税机制所迷惑,把增值税的流转特征与其转嫁性混为一谈,忘了名义税金并不等于实际税负,也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并不是简单的价格接受者,他可以用买或不买、买多或买少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这句话并不能让企业摆脱干系、充当逍遥的税务人。事实上,没有哪个经理会接受这一经院式的论断的。在经济学上,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其税负的转嫁程度取决于课税商品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确切地说,就是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强弱。弹性越强,说明避税能力越强。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供给方就能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需求方;反之,供给方则要承担大部分税负。只有碰到需求弹性为零的这种极端情况(比如市面上只有一家厂商出售一种骨灰盒),需求方才无处可逃,不得不承担全部税负。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无法置身事外,而要关心每一笔增值税。指望其表现出税务人的那种超然,恐怕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说”用来构造征税机制是可行的的,但用来构造增值税会计却是荒谬的,因为它不能真实反映利润的形成过程,而“反映真实性”则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之一。fasb在《论财务会计概念》中指出:“企业的财务报表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个模式……我们必须确定它不曾丢失或歪曲企业的各种重要财务机能和各种重要财务关系,才能判断它是否对企业作了可靠的反映。……一个低劣的模式会歪曲反映它所代表的系统。”④现行损益表正是这样一个“低劣的模式”,从中根本看不出

三、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费用说”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课税。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企业所销商品的价值(c+v+m)扣除了购入成本(c)后的余额(v+m),亦即:

增值税=[(c+v+m)-c]×r,其中r是税率。按照这一公式设计的征税办法称为“扣额法”。扣额法由于征税成本较高,逐渐被“扣税法”所取代。扣税法的公式为:

增值税=(c+v+m)×r-c×r=销项税-进项税。扣税法使税务局得以按发票计算税款,手续大为简便。现行增值税不光实行扣税法,还采用了“价外税”的形式,亦即计税价格中不含税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不能价内收取——事实上,以含税价格计税时,现行17%的增值税率将变为:

17%÷(1+17%)=14.53%。

扣税法和价外税只不过是可供选择的征税技术,并不会使增值税的本质发生任何改变。增值税仍然是企业创造的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什么“代购代销的货物”。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符合费用的定义,理应进入损益表。这一观点成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费用说”。

“费用说”和“说”之争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涉及到会计理论的底层问题。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在不少概念的使用上没有遵循会计学的定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所称的“产品销售收入”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计税基础“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种不加区别区地套用税法概念的作法导致“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基本会计概念发生了变形。起着类似于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作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概念的滥用,因为它为收入所下的定义是:“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这种循环解释只限定了收入的外延,却无法揭示收入的内涵和本质,因此算不上真正的定义。所以这里不得不引述fasb《论财务会计概念》中的定义(对原译文有校正):收入是一定期间内,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经营的主要业务(或核心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取的或以其他方式增加的资产、或得到清偿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⑤为了透析收入本质,我们不妨把这个冗长的定义浓缩为:“收入是企业因提供货物而获得的资产。”由此可以看出,收入是货物的“交换价格”⑥,源于交易。交易的双方是买主和卖主,税务局不能作为“第三者”插足其间,因为它不是合同的签约人。只有在收入确认之后,它才能够登场——不过此时的企业已不是卖主,而是纳税人了。尽管从征税技术上说,在获取收入的同时,税款也得以确认,但会计不能根据征税技术来进行销售业务处理。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在确认时间上虽是同步的,在逻辑上却有先后之别。收入的实现是纳税义务成立的先决条件,而不是相反:没有收入自然就没有纳税义务,然而免除了纳税义务,并不会导致收入的消亡,只会增加销售利润。从经济业务的实质来看,总是先有收入后有税金,二者是“母子关系”。会计必须按照“两笔业务观”进行账务处理:首先按交换价格确认销售收入,然后再确认销项税。现行规定采用的是“一笔业务观”,销售一旦成立,销项税便与销售收入分道扬镳了。这样做不仅本身是违反逻辑的,而且与其它流转税的处理方法是相矛盾的:营业税、消费税同样在收入确认的同时获得确认,为什么却采用“两笔业务观”,而不直接倒冲收入?也许有人会辩解道:“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是价内税。”那么何不在会计准则有关费用的定义中再添一条:“至于税金支出是否列作费用,要依征税技术而定。”这样倒能一劳永逸,免生争端。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既然把税法的“销售额”毫无保留地当成了“产品销售收入”,它就不得不把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剔除出去。这样,存货也成了净额概念。如前所述,“说”认为进项税不过是企业为税务局“代购”增值税的垫款,然而这种对征税机制的巧妙解释,却不能被会计所接受,因为“说”会造成一种令人难堪的局面:在存货尚未耗用之前,一部分存货成本(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便因购货(而非销货!)获得了补偿。当然“说”会辩解道: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根本就不是存货成本,而是与存货同时“出生”的增值税的购入价。可惜这一诡辩在上一段已被戳破了:既然从逻辑上说,卖方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是“母子关系”,买方的购货成本和进项税怎么可能是“双胞胎”呢?不错,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在货物购入当期便可获得抵扣,但这完全是一种征税技术,并不是倒冲存货成本理由。存货成本的补偿只有在产品销售的时候才能实现,在此之前,这部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只能作为递延收益——这与增值税的税理并不矛盾:进项税获得抵扣的前提是外购存货将来能被(加工)销售,而且销价不低于进价,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增值额。假如这批存货被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建造固定资产),原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便要转出。假如这批存货售价“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则由税务局按组成计税价格课征——《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不认可存货跌价损失,因其属于非正常损失,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无异于让政府为企业承担一部分存货跌价损失。由此可见,进项税获得抵扣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购货,而在于实现销售并获得增值额。在购货时便把这部分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减除并没有充分的根据。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应当包含销项税,存货成本中应当包含进项税,增值税则应当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从费用的角度来看,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并没有什么不同,它同样是销售时确认的,须与销售收入相配比。但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则有明显的区别,后者既然不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也不遵循配比原则。“应交增值税”作为企业与税务局结算税款的账户,其核算当然要严格服从税法的各项规定。然而税法不能再侵入会计系统的深层。对于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项目,会计自有一套一以贯之的核算方法,不能听命于“说”这一类“征税哲学”,否则必将被各式各样的征税方法搞得无所适从。

注释

①曹欲晓:《关于增值税的费用化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会计研究1997(8)。

②庞凤喜等:《增值税制国际比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③郭庆旺等:《当代西方税收学》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p163.

④[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许概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p74.

简述税务会计的概念篇4

1、会计具有统一性。一笔经济业务应如何登记和做账,在全国都基本上是统一的,甚至有些可以超越国界而达到全球统一。而活动不具有这种属性,也许有人会说篮球、足球是活动,同样具有统一性,但我认为,这种活动统一的是游戏规则,而并非活动本身,如果统一的是活动本身,就意味着所有参加的人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参加同一活动,这简直是不可想象的,最起码的一点,这种活动其规则就限定了参与的人数。

2、会计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一笔经济业务应如何登记、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其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都是确定的。例如我国《企业会计报告条例》第17条就规定:“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而活动明显不具有这种属性,仍以足球为例,比赛开始后,只要不违反游戏规则,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随意变更自己进攻或防守的程序和方法,任何人无权干涉。

3、会计具有强制性。即任何企业都必须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那怕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和企业也要委托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专门的会计人员对其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条就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而不进行账务处理是无法编制财务报告的。活动明显不具有这种属性,因为我至今还没有找到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曾规定有哪项活动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参与的。

4、我们知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利用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活动,我们通常称为“执法”,但如果我们把这种执法活动与法律、法规本身混为一谈,那简直是非常可笑的。这一概念的错误之处在于——把利用会计技术、会计方法等进行经济管理的活动与会计本身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会计不是活动,也不可能是活动。那到底应该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一种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制度体系,是一系列制度的集合体。据此,我们可以把会计的概念表述为——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并定期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系列制度、方法的总称。我认为会计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会计,也可以称为纯粹的会计,就是指会计的核算、反映、监督这三项基本职能。广义的会计除了这些以外,还包括:账簿该如何设置、该采用什么样的记账方法、如何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制作会计报表以及应当设置哪些会计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等,具体来说,就是还应当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师条例》、《现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因为这些法律法规可以说已经融入并贯穿到所有的会计教科书当中,如果我们脱离了这些法律法规来学习会计,是根本不可能学好的,或者说即使学了也是没用的,至少在我国境内是这样。

既然会计是一种制度,那么这种制度的价值何在?制定这种制度的目的和宗旨何在?即通常所说的,为什么要制定这种制度?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所谓的会计的精神。换言之,就是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这些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真的仅仅是这么简单吗?

其实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且共产党也不反对这一理论。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2].所谓专政是指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3].而所谓的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社会主义劳动者主要是指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本依靠力量[4].可见,几乎所有中国公民都可以说自己是人民,哪怕是犯罪分子,在他犯罪之前和刑满释放后,也同样可以说自己是人民。于是我们可以说这种专政是事后的专政。而从法的原理上来说,犯罪分子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并不等于没有强制力),如果他受法律约束,他就不会犯罪,这就是所谓的“违法的人,其行为是不受法约束的”。可见法最终是约束了人民的行为,因为一旦人民的行为不受法的约束而超越了法的界限,就由人民变成了敌人。会计法等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法”,当然也不会例外,当然也就是国家用来约束公司、企业以及会计人员的工具。这就是会计法律、法规的本质。

但为什么要进行这种约束呢?不可能是凭白无故的,肯定是有原因的,但具体是什么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从会计和税收的发展史说起——

其实,在人类社会生产的过程中,一开始,特别是在文字产生以前,由于生产的规模很小,人们是不对生产进行记录的,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开始在绳子上打个结来记录生产中的一些事,这就是“结绳记事”,由于这种记录方法的相似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这种记录容易混淆和忘记,慢慢的人们用一些简单的符号来代替之,符号的进一步发展就产生了“文字”,但这时的记录基本上还停留在一对些重大事项的记录上,这种记录的进一步细化,扩张到了投入和产出的数量的记录,于是产生了“数字”和“计数法”,数量记录的发展,演变成了数量的“计算”,简单的“加减运算法则”应运而生。从生产的属性上来看,由于边角废料的存在,产品的绝对数量总体来说是呈减少的趋势,这就是损耗,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产生了“成本”的概念和观念,“计算”也就相应地变成了“核算”。但这时这些记录等工作,基本上是由生产人员作为一种附带性的工作来进行的。随着生产的进一步扩大,这些工作从生产中独立出来,于是产生了“会计”和“会计人员”。但这时的会计基本上是由业主自己进行的,随着雇佣劳动的出现,会计便增加了“监督”职能,当业主把会计交给其他人去做的时候,会计人员便承担起了向业主反映情况的工作,于会计便产生了“反映”职能,现代意义上会计报表制度,实际上就是反映职能的发展。这就是现代意义上会计的记录、核算、监督和反映等职能的产生过程(有的书上也将记录职能归入核算职能)。

但直到这里为止,会计仍然是狭义的会计,是纯粹的会计,仍然是生产经营者自主的会计,国家基本上是不参与的,也没有参与的必要。而国家又是怎样参与到会计中的呢?这又得从税收的发展史说起。

税收最早是采用实物形式缴纳的,如英国的羊毛税,法国的兽皮税,瑞士的麻布税,北美的牦牛税,我国古代所谓的“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史书上记载的周代的“九贡”都是实物征收形式,宋代实物收入的内容更广泛而具体,分为谷、帛、金铁、物产四大类,仅谷类就有71种之多[5].这就必然要求税率只能采用定额税率,所谓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6].说简单点,就相当于“一亩地纳多少粮”。这种税收形式可以说是原始的、粗放的、不精确的。因为直到此时为止,人们收入的多少和国家的税收的多少都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国家也就基本上不参与会计,使得会计仍然处于“纯粹的会计”的阶段。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大量的出现,并越来越成为国家经济的主导力量,这就是由农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这就向传统的“定额税率”的税收形式提出了挑战——由于公司、企业的个体差异非常大,不象土地一样可以用面积为衡量标准,不可能让每一个公司、企业都交同等的定额税,但不对公司、企业征税,国家又不甘心,于是,以收益为征税对象的比例税率应运而生。所谓比例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为等比例关系的税率[7].在英国最早兴起了对所得额的课税,一开始是为了应付由战争引起的庞大经费开支,只是一个临时性税种,随着战争的发生和停止而时兴时废,因此又有“战时税”之称,直到1874年才成为英国税制中的一个永久税种,以后相继被世界各国所采用[8].这样生产者和经营者收益的多少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就由原来定额税率制时的无关紧要变得息息相关,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公司、企业的老板,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在做账时多记录支出,少记或根本不记录收入,把盈利变成亏损,从而减少所上的税。这肯定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是不会得到国家的允许和赞成的,因为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手段,目前,税收收入在我国家财政收入中已占95%以上,在日本占91%,英国占96%,美国占98%[9].而在我国的现行税制当中,仅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三大流转税就占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10],加起来就超过了90%,而这些税种都是实行比例税率,可见,会计做账的真实性成了决定国家财政收入多少的关键环节,这就使得会计的规范化变得刻不容缓,于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方式逐步参与到会计中来,力图规范会计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收,慢慢的,就演变成了今天的样子。

在利益的驱动下,可以说,今天的会计,已经不再是“纯粹的会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渗透到了会计的每一个环节,会计的点点滴滴都是国家“人为”雕琢的产物。所有的会计人员啊,你知道你在为谁辛苦为谁忙吗?

如果觉得还不够具有说服力,那么,请看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当中的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会计的精神表述为:会计是一种制度,制定这种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规范公司企业的做账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收。其价值可以等同于税收的价值。

结语:国家具有对内维护阶级统治、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对外抵御外敌入侵的基本职能,这一系列活动都需要钱、需要经济支持,而如前所述,我国95%的财政收入来自税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要税收的存在,等于不要国家的存在,税收的重要性可以等同于国家的重要性。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我们完全可以正大光明,但几乎所有的会计教科书都只告诉我们该如何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而不告诉我们为什么这样做,以至于很多会计人员对此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连《会计法》也对本文所说的“会计的精神”闪烁其辞,我真搞不懂,我们到底怕什么?

注释:

[1]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会计基础知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页。

[2]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96页。

[3]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97页。

[4]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96页。

[5]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2页。

[6]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39页。

[7]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28页。

[8]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155页。

[9]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2页。

简述税务会计的概念篇5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差异计税基础递延所得税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所得税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观下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之前基于利润观的损益表债务法,该方法更为全面地反映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并且使递延所得税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然而,由于基于资产负债观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涉及的概念和原理比较复杂,加之我国会计实务界此前运用的是损益表债务法,形成了先入为主的惯性思维,因此在方法应用上出现了一些问题。虽然一些学者从理论和实务的不同角度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了各种诠释,但是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本文亦是笔者对此做出的进一步探讨与梳理,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理论分析

1.业益理论与所得税性质的界定。权益理论是说明对业益的确认和计量的会计理论,是所得税会计的理论起点,并决定着所得税性质的界定;所得税的性质则是所得税在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归属。业益代表所有者对企业的一种静态要求权,即业主对企业资源(包括收益)的要求权。在权益理论的业主理论下,缴纳所得税被看作是为获取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由国家提供的公共品而发生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济利益流出,所以所得税的性质是费用。

2.所得税差异及其会计处理方向。在费用论下,所得税费用与其他损益类项目一样,要基于权责发生制并按会计标准的规定加以确认、计量和反映。从理论上讲,所得税费用应根据其他损益类项目结出的当期利润总额乘以现行所得税率间接计算得出,属于间接遵循权责发生制。尽管税务会计也遵循权责发生制,但是其应纳税所得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在一个国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前提下,就会导致财务会计税前利润总额与税务会计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即所得税差异。在权责发生制下,要按照期间配比的原则对所得税差异进行跨期分配,作递延处理。

3.资产负债观下跨期分配所得税差异的出发点。所得税费用作为当期利润总额的抵减项被单独反映在利润表上,是一个期间数。同时根据会计恒等式,利润表相当于资产负债表的附表,二者之间存在严密的勾稽关系。所以,对所得税差异的跨期分配就有了两个出发点。利润观就是从利润表出发,围绕着当期损益来计算所得税差异;而资产负债观则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将收益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整个净资产在内的全面收益,围绕着当期除资本变动外的净资产的变动来确定所得税差异。这样,就可以选择从资产和负债入手计算所得税差异。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资产、负债的期末累积数,其计算公式为:

期末财务会计净资产=期末财务会计资产-期末财务会计负债(1)期末税务会计净资产=期末税务会计资产-期末税务会计负债(2)期末所得税差异=(1)-(2)=期末资产所得税差异-期末负债所得税差异(3)从公式(3)可见,资产负债观下需要对比得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别在资产类项目的差异和负债类项目的差异,才能得出所得税差异。由于利润表上的当期损益最终会作为留存收益形成净资产的一部分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所以在资产负债观下,所得税差异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利润观下的当期损益,还包括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中其他项目涉及纳税调整的部分。因此,资产负债观下的所得税差异相比利润观下的更加全面。如,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增减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作为未实现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规定只有在实际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时才确认其对纳税的影响,所以相关资产仍保持原账面成本。显然,从资产负债观考虑,本例会产生一项所得税差异;而从利润观考虑,由于不涉及当期损益类项目,亦不发生纳税调整,不会产生所得税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公式中得出的所得税差异是期末累积数,还需要减去期初累积数,得出当[!]期发生的差异。因此,资产负债观所得税差异不如利润观所得税差异容易理解,操作比较复杂,但能更完整地反映所得税差异,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4.资产负债观下所得税差异的类型。无论是利润观还是资产负债观,都需要按性质划分所得税差异的类型,因为并非所有的差异都适合跨期分配。资产负债观下所得税差异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对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跨期分配处理。永久性差异的特点是不能在未来转回,是真实存在的,因而其纳税影响应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现实中企业只能按会计标准设立唯一的财务会计账户体系,不能为税务会计另设账户体系,所以税务会计的资产与负债只存在于理论中,因而根据前述资产负债观所得税差异的理论计算公式(3),从资产和负债入手计算所得税差异在实务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可以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税法对收入项目与可扣除项目的规定调整后计算得出,所以只要再计算出当期递延所得税,并剔除其中按会计标准规定不予计入所得税费用的部分,就可以通过二者倒挤出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递延所得税只涉及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因而该倒挤得出的所得税费用中包含了资产负债观永久性差异的纳税影响,而永久性差异的纳税影响本来就应该确认为当期所得费用,无须单独列示。因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没有必要计算出当期全部所得税差异的纳税影响,只需得出当期递延所得税。

1.对资产计税基础的理解。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前述税务会计资产价值的概念是不同的。税务会计资产价值是期末累积数的概念,财务会计的资产账面价值减去税务会计资产价值得出的是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不含因纳税调整倒挤入所得税费用的部分)在内的全部所得税差异。而资产的计税基础是资产在未来转销、实现其经济利益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这里面含着一个时间差。对于一项资产而言,其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金额也就是期末税务会计资产价值,但期末税务会计资产价值却未必均可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即永久性差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的是资产在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而不是期末税务资产价值,那么得出的差额不仅是当期所得税差异,而且还是可在未来转回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为零并不意味着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税务会计资产价值也为零,仅表示财务会计资产价值与税务会计资产价值在未来期间同步转销,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可见,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基于暂时性差异的计算而提出的概念,相关计算公式为:

资产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账面价值-资产计税基础(4)2.对负债计税基础的理解。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它不同于前述税务会计负债价值。税务会计负债价值是期末累积数的概念,财务会计的负债账面价值减去税务会计负债价值得出的是包括与负债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不含因纳税调整倒挤入所得税费用的部分)在内的全部所得税差异,即:

负债所得税差异=负债账面价值-税务会计负债价值=负债永久性差异+负债暂时性差异(5)与资产计税基础相同,负债计税基础的概念为了直接计算出负债的暂时性差异也引入了时间差的因素。在不考虑资本变动的情况下,负债最终是要用资产进行清偿的,其实质是资产转销前的过渡项目,所以可以把负债看作负资产来理解负债计税基础的概念。从税务会计出发,与负债相关的未来可税前扣除金额表示这些金额在负债发生的当期不可税前扣除,但在未来期间可扣除,与之相反的是当期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与当期税务会计负债相对应的金额,形成了税务会计负债的价值。这两部分合计为税务会计可税前扣除总额,即:

税务会计税前扣除总额=税务会计负债价值+未来可税前扣除金额(6)从财务会计出发,如果负债账面价值与税务会计税前扣除总额不相等,意味着二者之间的差额不会在未来期间转回,为负债的永久性差异,即:

负债的永久性差异=负债账面价值-(6)=负债账面价值-(税务会计负债价值+未来可税前扣除金额)(7)负债的永久性差异=负债账面价值-税务会计负债价值-负债的暂时性差异,代入(7)整理得:

负债的暂时性差异=未来可税前扣除金额(8)为了与资产的所得税差异计算公式相呼应而引入负债计税基础的概念,有:

负债的暂时性差异=负债账面价值-负债计税基础(9)将公式(8)代入公式(9),整理得:

负债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扣除金额(10)负债计税基础的概念在实务中即由此定义。可见,负债的计税基础也是基于暂时性差异的计算而提出的概念,公式(9)即负债暂时性差异在实务中的计算公式。

3.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产生。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涉及两个以上会计期间时,需要进行跨期分配处理。

情况一:在差异发生或累增期间,纳税影响为增加应纳税额;在未来差异减少或累减至零期间,纳税影响为减少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在差异发生或累增期间多纳的税额,会在差异减少或累减期间抵减税款予以转回,形成未来经济利润的流入,所以此类暂时性差异被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差异发生或累增期间应将其纳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通常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确认相应递延所得税资产。

情况二:在差异发生或累增期间,纳税影响为减少应纳税额;在未来差异减少或累减至零期间,纳税影响为增加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在差异发生或累增期间少纳的税额,会在差异减少或累减期间增加税款予以转回,形成未来经济利润的流出,所以此类暂时性差异被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差异发生或累增期间应将其纳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通常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确认相应递延所得税负债。

4.当期递延所得税的计算。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需要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是暂时性差异的当期纳税影响额,而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均是期末累积数的概念,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计算才能得出当期递延所得税。由于负债在核算关系上相当于负资产,根据公式(4)和(9),有:

期末暂时性差异=(4)-(9)=(期末资产账面价值-期末资产计税基础)-(期末负债账面价值-期末负债计税基础)(11)由于当资产期末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用正数表示,反之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用负数表示;同理当负债期末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用正数表示,反之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用负数表示。所以公式(11)可被替换为:

期末暂时性差异=(期末资产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负债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负债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2)将公式(12)中的相同差异合并,整理得:

期末暂时性差异=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3)同理,当期暂时性差异计算公式为:

当期暂时性差异=期末暂时性差异-期初暂时性差异=(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4)将公式(14)两边同时乘以税率,合并资产、负债项,则: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15)5.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如前所述,资产负债观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是倒挤出来的,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15)=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16)理解此公式时,有两点需要注意:①公式(16)中的当期应交所得税是负债的性质,因此只有当递延所得税也为负债性质时,二者在本公式中才是相加的关系。②公式(16)中的递延所得税不包括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予计入所得税费用的纳税影响。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因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直接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简述税务会计的概念篇6

[关键词]税务会计理论;

2.准则论证对学科的替代。美国的税务会计实际上仅是所得税会计。作为所得税会计学科理论的替代,fasb于1992年2月在全部6位委员一致投赞成票的情况下sfas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虽然sfas109是一个财务会计准则,却以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正式规则”宣告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尽管此前税务研究作为研究的一个领域一直占有一席之地。sfas109的《附录a:结论依据》实质上是部分地论证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及其价值,fasb认为sfas109采用资产负债表法生成了最有用和最可理解的信息,然而针对一项认为复杂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不符合成本一效益原则的批评,fasb认为sfas109成本与效益比是合理的。fasb对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会计信息质量与成本效益的论证是笼统的,而这两个问题的充分论证对于财税分离的有效性无疑是关键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如何细致而又结构性地影响并优化了会计信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确存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产生的交易费用问题,该如何界定、描述、计量分析?这是税务会计目前尚未论证的一大难题。sfas109对于税务会计的另外一个价值是提出纳税筹划战略(tax-planningstrategy)。尽管现代税务筹划远远超越其所限定的范围,但是sfas109无疑是第一个正式提出税务筹划概念并指出税务筹划与会计的紧密关系。当今的事实也验证了sfas109的开创性意义和示范效应,税务筹划离不开税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经济学思想的路径依赖。美国的经济学学术思想对自由市场主义的坚决维护是闻名于世的。经济学伴随着现代会计理论的演进。经济学思想与经济学家对美国会计理论的推动由来已久,从20世纪20年代起,一批经济学学者便加入到会计研究中来(如坎宁、贝尔、爱德华兹等),通过借鉴或引入经济学的一些核心概念(如收益概念)来建立会计理论框架,而爱德华兹、贝尔的经济收益思想成为fasb提出“全面收益”概念并制定“报告全面收益”准则的滥觞;20世纪60年代受财务经济学及其学者(如鲍尔、布朗等)的影响.会计盈余与资本市场关系的“经验会计”研究开始盛行;70年代以经济学契约理论、理论及管制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实证会计”及理论开始出现;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60年代,经济学者莫迪利亚尼与米勒的资本结构理论对现代会计学引申的相关学科——财务学的重大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被视为“财务理论家入侵会计领域”。

财务经济学家斯科尔斯、公共经济学者斯蒂格利茨同样再次“入侵”税务筹划领域。斯科尔斯以经济学的计量方法、套利理论、有效契约理论为基础,创建了美国税务会计理论中最为系统的税务筹划理论。斯科尔斯的税务筹划理论主要以资本市场为中心,涵盖资本品与金融品投资、公司组织形式、融资方式、企业并购、分离等资本运作,围绕隐性税收、显性税收、税收成本、非税成本线索与理念,构建有效税务筹划理论。斯蒂格利茨在公共经济学理论中论述了“避税”与“税收庇护”这两个税务筹划技术与概念问题,认为“避税”是由于税法漏洞引致的,避税是遵守税法而不是违法的市场行为。这和我国学者的研究观点对避税的理论界定有着一致性。

(二)

2.税务会计研究选题约束——单一税制与发达的资本市场。美国是单一所得税制,因此美国税务会计面临的是理论选题的单一与狭窄。如前所述,如果从所得税会计角度来看,fasb几经周折于1992年的sfas109已经有所论证,单一的税制再加上实用主义观念限制了美国税务会计的视野与规模;单一所得税制同样限制了美国税务筹划理论对产品市场的研究。然而,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个主要的研究选题。斯科尔斯等创建的是以资本市场为对象、高度系统的税务筹划理论,与我国以相对成熟的产品市场与处于新兴、转轨阶段的资本市场为选题约束的税务筹划理论形成对照。更应该引起注意的一个细节是:美国所得税结构中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性质对税务会计研究注意力产生的分解效应,同我国所得税结构中企业所得税主体的税法制度也形成对比。

3.税务会计的实务化倾向与实用主义理念。与管理会计“曾经没落”不同的是,可以说美国税务会计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始终兴旺不减是由于税务会计的实用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美国文化固有的实用主义价值观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反过来实用主义又促使了美国税务会计的实务化。二战后,所得税成为联邦政府首要的收入来源,联邦税制的日益庞大与复杂化引起对税务会计空前的重视。依据美国会计史研究结论,“税收成为美国会计新的增长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迅猛增长,第一次促使社会对税务会计师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美国对外战争还产生了一种超额利润税,以投资资本的回报率为基础,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师造成极大挑战,“公司管理层不得不关心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这又一次刺激了社会对于税务会计服务的需要。从史证角度来看这两次增长,显而易见,对税务会计实务与税务筹划这类实用性的会计供给是一种“需求一回应”的演化路径,而美国“对所得税会计只求操作上的可行、不求理论上的完整”同样是出自实用主义的理念。

实用主义还体现在美国会计职业界对税务增长的参与以及对增长利益的独占欲望上。税法成为各利益集团间博弈的写照。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取消简易纳税申报表,促使税务这一全新的职业悄然兴起。“但对注册会计师们却如同梦魇一般”,从事税务工作的会计师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担心无限膨胀的税务行业给会计师职业带来冲击,所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专门制定出税务从业人员道德标准,并努力促使美国国内税务局颁布了规则,规定非注册会计师只能以“登记”名义执业;二是同律师行业在税务问题上进行博弈,因为1956年律师行业指责注册会计师税务服务是对法律业务的侵占。由此可见,税务会计牵涉众多利益集团,实际应用与理论创建上都表明会计职业及代表会计职业利益的fasb在税务会计租金或经济利润的分享问题上一直存在实用主义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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