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管理;巨灾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4-0027-03
中国平均每年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3%以上。面对巨灾,中国目前仍然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政府承担了较重的灾害补偿责任,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而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特别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这既能提高保险赔付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又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确保国家财政体系的稳定运行。
一、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必要性
首先,中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需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来应对每年因巨灾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由于巨灾保险的缺失,历来经济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救助,但这两者对损失的补偿毕竟是小范围和低层次的。因此,我国急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基金来应对巨灾损失。
第二,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是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需要。巨灾保险基金不仅可以避免单一保险公司单独承保地震险等巨灾风险,而且可以解决保费收入的有限性与地震等巨灾损失的巨大性之间的矛盾。巨灾保险基金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所以必须建立起与巨灾保险制度相对配套的巨灾基金。没有巨灾保险基金的依托,巨灾保险制度将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三,巨灾风险不可保的性质也要求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地震、洪水等巨灾发生频率小,但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巨大,单纯的商业保险公司根本无力承担。即使商业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单纯依靠保险公司经精算模型厘定的费率来确定价格,普通百姓也根本承担不起。因此,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形成一个较好的巨灾基金积累和风险分散机制,商业保险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才可参与进来。
最后,巨灾保险基金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共财政支持下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灾害救济。在巨灾发生时,预算安排的救济相对于灾害损失来讲,往往是杯水车薪。而且,随着灾害发生的频率增加、损失增大,这种依靠财政救济转移巨灾风险方法显现出明显的局限与不足(李文富,2008)。因此,要有效化解巨灾风险,就有必要建立市场机制下的巨灾保险基金。以减轻巨灾对公共财政的压力(MitchellandSchnarwiler,2008)。
二、国际巨灾保险基金模式
目前全球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考虑到巨灾风险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灾害多发国家或地区均采取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形成伙伴合作的运作模式,即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以基金的方式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广泛参与,形成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制度。这方面成功的例子有美国的洪水保险基金、土耳其的国家地震保险机制、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和挪威巨灾风险基金。
1、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基金。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的非盈利计划。该计划在联邦政府设有防洪保险基金,并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统一管理。如果发生较大洪水,基金不够支付保险赔偿时,FEMA会向国家财政临时借款,日后再从洪水保险基金中归还。保险公司在实施洪水保险时实际上是在执行FEMA的洪水保险计划,其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赔付也由国家洪水保险基金支付。洪水保险的风险不由保险公司而是由联邦政府承担(曾立新,2007)。
保险公司主要是向洪泛区居民出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
2、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2000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银行帮助下建立了巨灾保险共同体(TCIP)并设有基金。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主要针对业主和小企业主。
土耳其政府采取以下主要措施来建立基金。一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使地震保险成为强制性保险制度。二是搭建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框架,使政府处于核心地位,负责基金运作的设计和监管等。三是主导开发强制性的全国统一的地震保险条款。保额为25,000美元,超过部分实行商业性自愿保险。四是制定风险筹资战略,通过初始最低赔付能力、风险自留水平、国际再保险、世界银行不确定性贷款和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分担。五是建立和加强基金的治理结构。六是明确保单销售和理赔工作的安排(王艳,2008)。
3、新西兰巨灾风险基金。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财政部全资组建,在抵御巨灾风险时发挥关键作用。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和火灾险保费。地震巨灾险保费为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由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
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4、挪威巨灾风险基金。挪威是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灾害主要包括山体滑坡、暴风雨、洪水、地震等。挪威于1979年开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并于1980年实施。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作为财产保险扩展责任的包含5种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巨灾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保费收入纳入基金(王祺,2005)。
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完全采用商业化运作。其主要特点是:(1)在挪威境内开展火灾保险的保险公司都是该基金的成员,目前,有70多家保险公司成为基金成员单位;(2)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收取巨灾保险的保费,并负责赔偿事项;(3)巨灾风险的赔款将根据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成员公司之间进行分摊。
5、国际巨灾基金模式比较。
表l按照模式类型、核心机构、资金来源、运作方式、保险特点以及巨灾基金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对上述四个国家的巨灾基金模式进行了比较。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巨灾基金模式各具特色,也各有异同。
四国巨灾保险基金模式不同点在于:(1)模式类型。美国和新西兰均属于政府主办模式,土耳其属于巨灾共保模式,而挪威则是完全商业化运作。(2)机构性质。核心机构有的是政府机构;有的是政府担保下的非营利机构:还有的是政府不提供担保的非营利机构。(3)资金来源。有的来自于政府拨款;有的来自于
国际组织援助;也有的从国家财政中借款。(4)运作方式。有的属于国家统一管理,但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实施;有的由政府专门基金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但具体损失则在成员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摊。(5)保险特点。有的属于完全强制,有的是部分强制,还有的属于自愿。
尽管这四个基金各有特点,但还是具有一些共同点。(1)核心机构。虽然具体名称各不相同,但这些巨灾基金都置于一个专门的核心机构之下。(2)资金来源。所有这些基金的资金来源都包括有保费收入和投资所得。(3)运作方式。一般都会把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单完全转移给巨灾保险基金。所有这些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都是巨灾保险的实际执行者,主要负责出售保单和办理理赔作用。(4)政府角色。无论采取何种模式。这些国家的巨灾基金都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尽管支持的力度各不相同。
三、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思考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的总体思路应当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1、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从国际经验来看,设立适当的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是各国巨灾保险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我国可以考虑成立“中国巨灾保险基金(ChinaCatastro-oheInsuranceFund,CCIF)”(简称“巨保基金”)或者“中国巨灾再保险公司(ChinaCatastropheReinsuranceCorporation,CCRC)”(简称“中巨再保”)作为主管机构,对旗下资金和分保的巨灾保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作。机构性质应当是非盈利的国家再保险公司,对超过商业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财政担保或者再保。
2、设计一个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姚庆海,2006;谢世清,2008)。国际上,应对巨灾的最佳模式一般是由各种市场和非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风险。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方式。我国应当借鉴土耳其巨灾共同体模式,由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商业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代表政府的“巨保基金”或“中巨再保”、国际组织等合作共同参与,形成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其中,巨灾保险基金的定位应当是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的角色。其分担的责任范围也必须合理而又明确。
3、成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基金。我国巨灾保险基金可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地方基金由各级政府根据对本地面临的巨灾风险状况的评估而设立;中央基金不直接从事具体业务,主要承担对地方基金的再保险职能。这种多层次架构既可避免全国性大而全系统的低效率,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地方巨灾基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地方保费收入;二是各级财政注资或政府从救灾资金的存量中划转一部分;三是地方减免的税收。
4、明确巨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及运作方式。中央基金的资金来源可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保险公司按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以及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等。此外,还要制定基金的风险筹资战略,应当通过初始最低赔付能力、风险自留水平、从国际再保险市场中得到的再保险保护、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等方面来实现。基金的运作方式,应当是滚动积累,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此外,基金还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保值增值,增强应付巨灾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巨灾保险;保险制度;再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7—78—03
目前,巨灾问题是当今世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政府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市场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一直是人们共同关注的前沿领域。我国是自然灾害严重而又频繁的国家,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民政部的统计数字显示,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人次以上。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与财富的迅速聚集,巨灾所带来的损失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在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构建与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巨灾保险可行性
(一)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成为可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大,社会财富的迅速聚集,巨灾所造成的损失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当人们物质生活逐渐得到满足,如何去降低巨灾损失风险,保障人们生活成为了人们所关心的话题,巨灾保险产品在市场上应该存在有效的保险需求的。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条件
从我国法律角度来看,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但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和应急措施,如《防洪法》《地震减灾法》《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这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条件。
(三)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时,需要具备的技术包括:首先是软件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环境和设备、水文工程技术、图象开发技术、数据收集、风险模型的建立、损失模型的建立、数据库的设计和管理技术和概率分析技术等。其次,还要有地形数据、气象数据、水文数据、地质数据、财产清册等的支持。在如今,科学技术的进步为这些统计分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为巨灾损失的统计分析提供了良好的工具,能够使各项数据得到准确精密的表示。
(四)国际经验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模式
从国际上来看,目前国际上共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在巨灾损失补偿基金的设立和巨灾再保险的安排等方面给予了相关的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风险承保能力,推出了巨灾债券等风险证券化产品。这些国家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模式。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原因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保险赔付在我国的巨灾损失资金来源的补偿率很低,目前不足5%。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未确立有着复杂的社会、经济、技术方面的原因。
(一)国民的保险意识差,尤其是对巨灾所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
据有关资料显示,“5·12”汉川大地震和年初华南冰雪灾害的保险赔款之所以这么少,不是投保标的没有获赔,而是很多风险损失根本就没有投保。财产保险赔款中,大多数都是车险方面的赔款,企业获得的保险赔款也以财产损失为主。就2008年初那场雪灾来说,雪灾中许多企业的生产受到影响,但受灾企业中,几乎没有投保营业中断险的,这自然也就无法获得保险赔付。再看农业保险,与巨额的农业损失形成鲜明对比。截至2009年底,农业保险赔付只有6000万元左右,其中大部分来自6万多头能繁母猪获得的5100多万元保险理赔,而与自然灾害风险密切相关的农作物赔款数额却很少。从中不难看出,国民的保险意识差,尤其是对巨灾的危险程度与损失程度认识明显不足,甚至抱有侥幸心理,这是制约我国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及其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
(二)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与其市场化运作过程中严重缺位,突出表现在支持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国内防灾、减灾和救灾体系建设,并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例如中国气象局负责大气层及陆地灾害(暴雨、暴雪、冰雹、台风和热带风暴)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国家水利部负责旱、涝、潮的防护工程建设;农业部负责农业气象灾害、病虫害防治;林业部负责林业病、虫、火的防治与救护;国家海洋局则负责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救护;国土资源部负责地壳浅层灾害(地陷、滑坡、泥石流等)的监测、预报和防护;国家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和紧急救援;国家民政部负责救灾工作的组织与物资调配等等。但这种传统的防灾、减灾和救灾体系,是一种典型的部门分割的行政运作模式,它偏重于各种减灾工程硬件的建设,而对于相应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巨灾保险分散措施和灾害救济机制的建立健全缺乏应有的重视。
关键词:灾害;经典灾害:社会学;脆弱性
中图分类号:C919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6.10.006
中国是一个灾难频发的国家,从古代的大禹治水到后来的因灾害而引起的农民起义再到近现代的唐山大地震等,中国的历史也是和灾难抗争的历史。虽然灾害给中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但每一次巨大灾难的发生无不以社会的进步为补偿。从1979年至今,灾害社会学在中国已有30多年的研究历史,但对中国灾害社会学研究的脉络的梳理性文章不多,笔者以对中国灾害社会学的研究脉络的把握与梳理为立文之本,展开论述。
1“灾害”概念的演变
灾害社会学对于灾害概念的阐述纵贯灾害社会学研究的始终,随着对灾害研究视角、理论范式的变化而变化。灾害社会学对灾害的早期定义源于唐山大地震造成的直接影响以及对其后的研究中对地震的经济社会后果的关注,认为“灾害是一种相对来说的突发事件,在灾害出现时,它造成的威胁会严重破坏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危及人们的正常生活和自然环境,危及社会所看重的东西,尤其是人的生命和财产”;随着国际“减灾十年”的深入开展,中国社会学者由于唐山地震数据的缺乏及中国“减灾十年”期间的灾害的相对平缓,注意力更多的聚焦在对国外灾害社会学的评述与引进中,这也为国内学者对“灾害”的把握更加精确与学科化;“灾害是一种影响到社区或社会大多数人的现象,并且是社会在今后几年丧失承受或回复损失的能力”且灾害仅用于“在规模上相对与它所作用的社区或社会来说是相当大的”,“在方式上,以相对突然和巨大的物理冲击,作用于社区或社会系统的人类成员及人工基础”;“是由于致灾因子的破坏性影响造成”;致灾因子在灾害概念的构建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它使得灾害的原因有了社会性的可能,是一种灾害寻因的概括化,为之后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为灾害起因的分野埋下了伏笔。随着脆弱性视角的引入,中国社会学者在对灾害做定义时更多的借鉴国外对灾害的定义,“灾害是脆弱性承灾体与致灾因子(致灾源)相互作用的结果”;此种概念的提出是一种自然———社会取向的灾害概念的探寻。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给中国的社会学者提供了天然的实验场,使得多年的纸上谈兵式的理论探寻有了用武之地,社会资本、社会脆弱性、社会支持、社区抗逆力、社会生态韧性、永续社区等一系列视角得以融入灾区重建中,社会学家终于为灾害社会学的应用性找到了展现的平台;在对灾害进行实证研究的同时,学者们也对国外社会学的引入、梳理与重整作了大量的工作,以期使灾害的社会学在中国的研究更具学科性,与国际研究热点视角接轨。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对社会冲突论视角的解释,“灾害的出现是社会各阶层为争夺利益的冲突外延”,这与政治经济学视角的灾害的解释“资源与权力分配的结果”有异曲同工之妙;灾害的建构主义视角的解释,“一切灾害都是社会建构的,是人类建构也是适用的结果”;作为一种具有“自我反思性”的学说,社会建构主义不可避免的把灾害观点建构的主体指向了权力阶层,灾害本身也是利益集团建构的产物。灾害作为灾害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随着研究视角的推移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灾害观点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在每一次的与社会互动过程中不断被重塑、改变和替代”,因此很难在此给出一个综合性的全面的及真理性的解释,但它有这样一种演绎逻辑:功能主义解释(侧重于描述灾害的社会性后果,旨在链接灾害和社会学)—原因探寻式解释(如脆弱性、致灾因子,旨在寻求减灾的方法)—延续性解释(如社会资本、抗逆力、社会生态韧性等,旨在寻求灾后重建中可运用的存在于灾前并在灾后持续存在的有效资源及方法)—责任归属性解释(如建构主义,有与冲突论结合趋势)。
2灾害社会学研究的分野最初走进灾害社会学家研究
视野的是地震预报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地震的巨大破坏作用,准确的进行地震预报是人们长期以来的愿望。灾害社会学的前身———地震社会学担负着证明其学科存在价值的使命且社会学在重建过程中也在注重其功能性的表述,从1979年起中国的地震社会学的研究领域聚集在地震预报的有关问题,涉及到的有“谣言问题和误传等的社会经济影响;地震的防灾对策及救灾措施研究;群防群策的社会实践效应和功能研究;地震灾害的损失评估研究及地震保险和立法的探索性研究”。地震社会学的研究遭受一些质疑,从事地震社会学研究的单位、学者甚至是学报都认为“地震社会学”泛指甚广,含义不十分确切;加之当时地震和地震预报所涉及到的社会问题主要集中在对社会经济问题的研究;而且当时开展地震预报社会问题研究的主要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它们的研究计划、研究组织、研究内容及论文情报出版物内也未见使用这一名词,一般都使用“地震和地震预报社会经济反应(效应或后果)”的用语,使得地震社会学的研究有一定的停滞甚至偏离主题。1986年邹其嘉在重组国家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地震社会学研究室期间,把地震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面向地震灾害。这为中国地震社会学向更广阔的灾害社会学的迈步奠定了基础。灾害社会学扩宽了囿于地震的社会学研究的视角,为更具学科性的社会学视角的引入提供了较为广阔的平台。
2.1经典灾害社会学研究
经典灾害社会学研究,研究的对象较多的集中在个人、家庭、组织等的行为在灾害过程中的发生逻辑及行为规律,旨在找出其中的行为范式,从中总结出人们应对灾害的合理方式。在灾害发生之前,一些经常发生灾害的地区会形成灾害亚文化,灾害经历会加剧个人心理的敏感倾向,但灾害经历对个人心理反应及投射出的行为类型的作用是积极还是消极,最终取决于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在灾害发生时,个人一般都能做出及时反应。郭强把灾时个人的行为反应按照是否是适应性的、是否是社会性的标准分为八种类型,即一般避难行为、利他行为、领袖行为、过度防御行为、“木鸡”行为、自私行为、越轨行为、惊逃行为。又根据机体活动水平与对机体活动的控制能力做了除自私行为和越轨行为的交互分类表。作者发现多数人在灾时都会做出积极的适应(包括一般避难行为、利他行为、领袖行为),而不是继发性不适应行为(如过度防御行为、惊逃行为);压抑性不适应行为(如“木鸡”行为)的发生比率较低。影响灾时的个人行为的社会变量分别是社会互动和社会控制;“灾时个体间的互动并不是被动的,而是人们在紧急环境下积极沟通信息、寻找避难行为的主动行为”;生活中社会规范对个人行动影响力的大小体现在灾害过程中会形成不同的个人行为。赵骏舒依据是否在社会互动中产生,是否对行动者社会关系网中的其他人以及行动者相关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以上八种行为划分为地震受灾者的异常社会行为和地震受灾者的个体异常行为两种类型,此类研究破除了所谓的“灾民恐慌迷思”即在灾害发生后灾民一般会出现越轨行为,但此类研究发现灾民在灾后并未如预期般失序,反而在灾害发生时更多的表现为积极的适应。灾害发生之后,灾害很少会带来长期的消极行为,它常常产生临床症状不明显的、短时间的、能自我恢复的反应;有时,灾害会有助于形成积极的自我形象和受害者之间更为密切的社会关系。关于灾害中的家庭行动描述不多,但也可以预见灾害对家庭的冲击。郭强在对家庭与灾害的相互关系的考察中发现,灾害会对家庭结构、功能造成很大的冲击,在灾害中失去亲人的人们在灾害发生时虽然会表现出利他行为,但在灾害应急期过后,会发生自杀等越轨行为,可见灾害对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灾害发生时及灾害发生后的群体行动是多样的,有两种对群体行动的主流分析,一种是以集体为分析单位,另一种是一组织为分析单位。周利敏将灾害中的集体行为具体化为“灾区内灾民的机体行动”与“灾区外志愿者集体行动”。认为灾区内集体行为随着灾害生命周期的发展,呈现不同的表现。主要发展趋势是由利他向冲突发展,呈现这一趋势的原因是灾害的归因有“天灾”向“人祸”的转移;“灾区外志愿者行动”分为组织性的和非组织性的志愿者行动。志愿者行动由于其分散而缺乏统一有力的调控,对灾区出现了不利甚至有害的影响。“由于全国各地蜂拥而来的不需要的车辆和其他货物集结在铁路和公路上”专业队伍的行动就变得非常困难。谢俊贵、叶宏认为志愿行动相对于强制性规范的规制行动,是一种引导性规范。对志愿行动要依据其行图1以脆弱性为中心展开的研究视角群动者、目的、情景及元素之间的关联形式等的考虑,找出一套能成为动员或劝阻的依据、情感向理智转化的引导、对多米诺连锁效应的阻抗且能被社会普遍性理解的一套行为规范,来避免或消减志愿者集体行动带给救灾的负面影响。黄育馥重点分析了灾害发生后的组织行为及功能个演变。认为除了像警方或消防对这样一些以救灾为己任的组织以外,一般的社会组织都很少有应付灾情的计划;在灾害发生时,一般说来,在组织内部、组织之间社区之间及组织与一般民众都会出现一些问题,在灾害中面临新的任务也会使组织关系出现紧张。在灾害过后,组织为了防灾或其它目的而有所变化的可能性不大。根据组织结构(新/旧)和组织功能(常规/非常规)两个中轴,区分出参与灾后活动的四种组织类型,即已成型(不需要调整结构和功能的组织)、扩展型(需要调整结构但仍履行原功能的组织)、延展型(不需要调整结构但需要扩展功能的组织)、新建型(新出现的组织)。一些研究发现,公民自组织的存续能力较差,一般在救灾结束后就解散。
2.2以脆弱性为中心的展开的研究视角群
脆弱性视角的引入为灾害社会学研究由突发事件向常态社会问题的转变提供了基础。它把社会背景纳入灾害社会学分析的框架之内,使灾害社会学的社会学学科属性更加鲜明;脆弱性试图回答诸如“为什么特定人群处于更易遭受灾害影响的境地?”、“他们是怎么变得脆弱的?”以及“哪种人群是脆弱的?”等问题,与社会平等、社会分层等更为广泛的社会议题连接起来,给灾害社会学与主流社会学接轨提供了一个切入点,也使得灾害社会学这种偏向应用型学科的理论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可供借鉴的社会学理论。脆弱性视角群连接了灾害发生地的历史与现实,是一种延续性的表述。下面就来介绍围绕着脆弱性展开的一系列研究视角(见图1)。脆弱性是指对脆弱性是指由人和人群先天决定的使其易于遭受伤害和损失的性质。这种脆弱性是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的不发达造成的,陶鹏和童星将群体脆弱性要素划分为个体资本、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与社会网络有关,属于非正式资源)、公共资本及自然资本。作为脆弱性的指标之一的社会资本,是一种社会结构性资源,它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是嵌入与自己社会网络中的具有连续性的资源,是一种封闭性的公共物品,有助于理解灾民在灾后恢复和重建过程中调动社会支持的类型及在灾后恢复的程度及所用时间的长短。社会资本内在的包含社会网络,对社会网络的研究多见于社会工作者介入灾后重建的研究。脆弱性本身包含了三个理论假设,即“脆弱性是一种灾前既存条件”、“脆弱性是灾害调试与应对能力”、“脆弱性是特定地点的灾害程度”;脆弱性分为两个维度即风险暴露程度(又称敏感性)和应对能力。脆弱性更多的是一种解释性的研究,即对为什么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更易遭受损失的注解,脆弱性本身就包含对灾害应对能力,但更多的是一种负向的表述。学界对抗逆力的内涵的理解不同,但都有相似的概念解释过程,即遭遇风险、用于抵抗风险的能力与资源、脱离风险的过程及其积极的应对结果。抗逆力也分为宏观和微观、个人的抗逆力和社区的抗逆力两个部分。抗逆力具有连续性,在灾前就存在,到灾害发生时表现出来,主要表现为遭受风险时状态恢复的特质、能力以及过程,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阶段。脆弱性和抗逆力是一种状态的两极化表述。抗逆力与脆弱性共享社会资本指标,抗逆力是对脆弱性的正向表述,脆弱性与抗逆力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脆弱性更侧重描述,抗逆力更侧重应用性。社会资本、脆弱性、抗逆力、社会生态韧性等的提出都为灾后重建中社区的恢复与重构提供了一个介入的窗口。风险是指由灾害事件所引起的,对某一特定的环境或系统产生影响而导致灾害损失的可能性,是致灾因子、承灾体暴露性和承灾体脆弱性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承灾体自身所具有的脆弱性,使得承灾体有了暴露在风险中的可能。在中国灾害社会学研究方面,对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感知、与脆弱性相结合的概念的辨析、对风险社会的强调等。随着社会建构论被逐步引入国内,更多的是对风险的社会建构论解释。社会建构主义有形而上的哲学精神存在,认为脆弱性是人为建构出来的,尤其是社会权力阶层建构的,由于其自身的思辨性特质的存在,虽然学界有对社会建构主义应用性的分析,如周利敏以社会建构主义为范式寻求灾害治理理念及方式向“离灾”的转变,可以看作是学界对社会建构主义应用性的理论探寻,建构主义为灾害治理视角的彻底转变奠定了基础,使得减灾方式从只重视“工程减灾”向重视“社会减灾”的重大转变,但对社会建构论整体的实证性的分析仍较少。
3中国灾害社会学研究趋势
3.1灾害社会学的多学科特征更加明显
这首先源于社会学科内部的学科界限越来越模糊,社会学与其他社会学科所关注的议题的共性,使得其分析框架成为区别学科性的主要标准,但这对于属于应用性学科的灾害社会学提供了学科借鉴与整合的便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灾害种类的多样化及科技灾难的层出不穷,与传统的人为—自然灾害的研究有很大的不同,灾害社会学由于其应用性,与其他学科的整合势在必行;脆弱性表现了全灾种的关注,且是一个极具张力的概念,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可能给出不同的定义并有不同的用法;这可以看作是灾害社会学多学科融合特征的一个展现。
3.2与主流社会学的理论对话逐渐扩大,理论研究与实务研究并重
灾害社会学因研究领域的特殊性,从产生之初就“远离主流社会学”,加之灾害社会学极强的应用性取向,早期的灾害社会学家对灾害社会学的学科地位的厘定不是很清楚,对社会学相关理论的引用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随着灾害的常态化与社会学理论的扩充,灾害社会学与主流社会学的理论对话逐渐扩大,近年来灾害社会学研究中对社会学指标的重视及社会建构论的引入,以及对脆弱性等社会结构视角、社会生态韧性等的关注都体现了这一趋势。由于灾害的特性使得社会学家进行实地调研有很大的困难,学界对灾害的实地研究较为缺乏,大多是对与灾害相关的二手资料的研究;灾害常态化及灾后社区重建中对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的需求使得社会学者得以进入受灾场域,在帮助灾民的同时进行实地研究,为社会学相关理论的验证及新的理论的总结提炼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3.3灾害社会学的跨文化研究将
日益突出灾害社会学曾由美国社会学家主导研究,但20世纪70年代之后,更多灾害频发国家如日本、英国等国的社会学家开始投入到灾害社会学的研究中,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了灾害社会学的研究中,在借鉴灾难社会学先行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各国都开始了自己的本土化过程;伴随着学科融合的进程,人类学中的比较研究被社会学所吸收和借鉴;发展中国家的灾害在世界上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吸引了大批来自不同国家的学者。各国学者之间的合作及国家之间的比较研究项目日益增多。
参考文献
1郭跃.自然灾害的社会学分析[J].灾害学,2008(2)
2陶鹏,童星.灾害概念的再认识[J].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3周利敏.社会脆弱性:灾害社会学研究的新范式[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4张倩.牧民应对气候变化的社会脆弱性[J],社会学研究,2011(6)
关键词:巨灾风险管理;政府角色定位;政府干预;辅机构
中图分类号:F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8-0034-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8.06
据羊城晚报报道,2014年5月,深圳政府为辖区内所有居民购买了商业巨灾保险,辖区内任何遭受到自然灾害的居民将能获得最高10万元的商业保险赔偿。该项举措无疑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要求后,中国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上一次有意义的尝试,但是深圳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参与到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这种做法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成为了备受争议的热点。归根到底,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定位问题,这也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一、政府干预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关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学者主要持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政府应该作为主导机构完全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持此观点的是公共利益理论支持者,他们认为巨灾保险产品存在着公共品的特点。例如关于洪水灾害的防御系统,整个系统区域内的所有居民不管是否参与巨灾保险,都是该系统的受益者,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免费搭车者,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撤出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大家都不愿意参加巨灾保险,进而导致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而政府在公共品的供给上存在着天然的优势,巨灾风险的管理又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他们认为政府应该主导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通过政府的干预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维护公众的利益,提高巨灾风险管理的效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只能作为辅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持此观点的是市场增进理论的支持者,他们支持公共利益理论中关于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的观点,但不赞同政府应该作为主导性角色完全介入。他们认为政府与市场并不是完全的相互替代关系,政府也是市场参与者中的一份子,市场能够更有效率的获取信息并形成高效的竞争体系,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则,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作为补充机构管理市场,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协成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巨灾管理体系的发展。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应该完全脱离巨灾风险的管理,由市场力量决定资金的流向。持此观点的是自由市场主义者,他们认为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市场最终会达到均衡的状态,这时候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政府任何形式的介入都会打破整个市场的均衡,使得市场效率降低。由于这种观点假设市场是完全出清并且不存在任何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这种观点只是一种在严格假设条件下的理想状态,并不符合现实社会的情况。
目前中国学者比较赞同的是第二种观点。谢世清(2009)通过比较其他国家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认为中国政府应该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采取伙伴协作模式[1];冼青华(2009)通过分析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上的实践和不足,结合国际比较成功的巨灾保险体制设计经验,认为中国采取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模式比较合适[2];卓志(2011)认为建立政府同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合作机制,将成为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3]。虽然大家都认为政府应该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但是中国政府究竟应该具体做哪些工作,进行什么样的角色定位,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根据中国面临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因此分析一下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其弊端分析
中国现在应对巨灾风险主要依靠的是政府财政和社会捐助。当灾害发生时,比较小的灾害都是由当地政府组织灾害的救济(一般以省、市为单位);当灾害损失巨大时,中央政府便会介入,政府始终是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除了政府救济,应对灾害还有社会捐助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捐助包括企业捐助和个人捐助,总体而言社会捐助是一种完全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社会行为,不受到任何约束。商业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严重缺位,关于巨灾事故的商业赔付一般只能维持在5%甚至更低,但在世界巨灾保险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关于巨灾风险的赔偿能占到损失的30%以上,可见中国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关于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呼声是比较多的,这是因为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不能适应中国的现状,管理模式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政府是国家的管理者,有义务和责任对受灾居民提供救援,帮助他们尽快从灾害中脱离出来,但政府救助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它主要存在着如下的弊端:一是政府的每项财政支出必须通过严格的预算和评估才能实施,是一项有计划性的安排,财政资金的他用会导致该项安排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施,影响社会效率;二是财政资金的筹集需要一定的时间,虽然在特殊时刻一切活动都会为巨灾事故的救助开绿灯,但是有关当局从接到灾害发生的通知到筹集资金再到资金的投放还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的,大大延误了灾害救助的最宝贵时间;三是政府救助的效率问题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四是它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性。
第二,由于社会捐助的自发性和自愿性,靠社会捐助得来的资金一般不是稳定性的,捐助主体根据自身情况来判断捐款的多少,资金的不稳定性导致难以确定其捐助的时间和金额,影响了巨灾资金的评估和运用,过分依赖社会捐助还会引致社会责任划分不明。一般而言,社会捐助只应该是巨灾救助的辅来源,而不应该成为一项能产生依赖性的长期来源,否则灾害管理部门会将社会救助做为一项可预期的资金来源,出现政府的相关部门效率低下或者不负责任的现象。
第三,商业保险机构在社会风险管理中有着更多的优势。由于市场运作的规律,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竞争的环境下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效率,并带动社会整体效率不断提高;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参与主体越多,整个社会在巨灾管理中能够筹集的资金也越多,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本身就是提升社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基础。本应该做为社会风险管理重要一环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严重缺位,不仅使得中国在巨灾风险管理上效率不高,还弱化了中国抗击巨灾风险的整体能力[4]。
三、其他国家政府角色定位梳理
目前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讨论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角色定位的合理选择时,适当借鉴别的国家的经验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世界上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政府作为主导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新西兰和中国台湾等。以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TheNationalFloodInsuranceProgram,简称NFIP)为例。美国的洪水灾害风险管理基本上是由政府来运作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只扮演着人的角色,其收缴的保费全部交由美国洪水保险基金运作。政府的主导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一些措施强制其居民参加洪水巨灾保险,如拒绝为受到洪水灾害威胁但没有参加NFIP的居民提供任何救助;对洪水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行适当规定,如只承保25万美元以下的损失;干预保险费率的厘定,如对于符合一定防洪标准的建筑,其费率完全按照精算纯保费实施等[5]。美国的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居民有能力购买巨灾保险产品,这种做法对于中国的某些地区是可行的,如沿海经济比较发达且受到飓风、洪涝灾害威胁的地区。但对于中国西部经济比较落后同时又受到地震灾害威胁的地区,如果政府希望通过拒绝救助的方法来迫使当地居民来参加巨灾保险,其可行性是有待讨论的。
第二种是政府作为辅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代表性国家如法国、西班牙和日本等。在这些国家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或以最后再保险人的身份参与,做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最后屏障,如法国国有性质的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和法国政府对商业性保险机构无力承担巨灾风险时的救助;或干预巨灾保险资金的运用,如西班牙的保险赔偿联合会(ConsorciodeCompensationdeSeguros简称CCS),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定期向CCS缴纳保费,CCS负责巨灾保险资金的管理,并付给商业性保险机构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以法律形式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干预,如日本关于地震保险的立法,1934年通过的《地震保险制度纲要》规定火灾保险上必须附加地震险,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规定政府做为超额再保险人承担一部分地震风险责任。
第三种是巨灾风险的管理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代表性国家如英国、意大利和德国等。在这些国家政府通常不会主动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主要由商业性保险机构承担巨灾风险责任;政府对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救助,他们自负盈亏,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来分摊风险。在这些国家,商业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是和其发达的保险尤其是再保险市场紧密相关的,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公司大多位于欧洲(如德国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汉诺威再保险集团),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是商业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成功的关键。这几个国家中较有借鉴意义的是英国政府的角色定位。英国政府虽然不直接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但其为使商业性保险机构愿意承保巨灾风险,修建了大量的防灾防洪设施,只有在洪水灾害可能的危害性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才愿意承保,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间接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了资助。
四、中国政府的合理选择
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的根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巨灾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由于没有明文性的关于巨灾防治的目的、原则以及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巨灾风险管理只能靠号召式的发起,不是一项有计划性、有条理性的活动体系。其次由于中国关于巨灾责任主体的划分不明确,各主体不能各司其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巨灾责任。再次是多层次巨灾保险管理体系的缺位。由于没有系统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只能冲在第一位,做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最后,中国缺乏良好的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环境。中国居民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不足、巨灾防范系统的不完善、巨灾保险技术的不成熟,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针对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现存在的弊端,结合其原因,并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政府角色定位的经验,本文对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进行如下建议。
第一,抓紧完善巨灾法律体系。法律的构建是除政府以为其他机构不能代为实施的,中国在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远远落后于世界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以日本为例,日本关于地震灾害的立法比较著名的专门法律有《地震保险制度纲要》、《地震保险法纲要案》、《地震保险实施纲要》、《关于地震保险制度的报告》、《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日本一个较为完整的巨灾保险法律框架,严格约定了各主体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强制一些特殊产业必须参加巨灾保险,强制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巨灾风险等,这些措施大大促进了日本巨灾管理体系的发展,并且法律的强制性更利于其举措的实施,这是中国目前所欠缺的[6]。
第二,中国政府应该做市场的守护者。政府始终将自己定位于巨灾风险的直接承担者这个观念是错误的,政府应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中来,应该由市场作为巨灾风险的第一管理者,政府只能作为市场的最后一道屏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来参与巨灾风险的管理。例如在法国,先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巨灾风险责任,然后由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第一道屏障,当巨灾风险过大致使其无力承保时,法国政府才会加入到巨灾管理之中。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了依靠政府财政进行巨灾救济的弊端,唯一的解决方法只能是引进商业保险机构的力量,这样才能促使政府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社会整体更有效率。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是新西兰,其采用的是分层次的巨灾管理体系,该体系一共包括四层。第一层是当灾害造成的损失在2亿元新西兰币以下时,由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简称EQC)负责承担赔偿责任;2―7.5亿由由再保险人和EQC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当损失在7.5―20.5亿时,由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担;如果以上各项还未承担完赔偿责任,才由自然灾害基金和政府承担无限责任。EQC所代表的政府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构建了新西兰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大大提高了巨灾风险的管理效率。中国可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基金等在内的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培育良好的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环境。依旧以新西兰为例,EQC做为政府机构的代表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除了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负责下列活动:组织各种各样的巨灾风险教育活动,使居民对巨灾风险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使国家在面临灾害时能够从容应对;进行灾害预测和灾害控制研究;负责自然灾害风险基金的管理(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该基金的投资收益也是EQC的主要资金来源)。可见,政府机构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如果只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上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做好的是努力创造一个适合巨灾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居民和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来。
参考文献:
[1]谢世清.伙伴协作:巨灾保险制度中我国政府的理性模式选择[J].现代财经,2009(6):50-54.
[2]冼青华.我国政府巨灾风险管理的实践及其角色定位[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9(1):43-48.
[3]卓志.巨灾风险:可保性与可负担性[J].统计研究,2011(9)74.
[4]魏华林,张胜.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干预市场的“困局”及突破途径[J].保险研究,2012(1):21-26.
关键词:地震救援风险因素对策
1.引言
地震是地球内部发生的急剧破裂产生的震波,是地球上经常发生的一种自然现象。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中,救援队需要面对的是震后千疮百孔的灾场环境,不光包含大量震后破坏或倒塌的建筑,还有可能遇到山体滑坡、道路不通、堰塞湖、火灾、泥石流、碎石流、滚石、化学物品污染、辐射污染等具有危害性的状况。另外在救援还会受到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等各种非自然条件的影响。若执行的是境外救援任务,则还会有如灾情信息不明、语言不通、风俗习惯不同、水土不服对身体影响、队伍安全和生活难保障、设备不足等许多不利条件。以上提到的众多因素都是救援行动中需要应对的安全隐患和不利条件,可以说救援行动中的安全涉及方方面面,在平时救援准备中,就必须对救援行动中的风险因素进行了解和分析,甚至对一些因素做相应的准备工作。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中救援的风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构成。
2.风险因素
2.1结构安全因素
在地震救援中,具体地震倒塌建筑内实施救援行动是最为危险的救援步骤之一。操作不当或者防护不到位可能造成救援队员受伤甚至出现生命危险。因此,在建筑物内部或附近救援过程中,对各种危险情况要有预先的准备,有可能遇到以下几个危险:
2.1.1部分建筑结构构件或者填充物坠落的危险
在救援队救援过程中,由于受到地震的影响,许多建筑坍塌或者部分坍塌,造成建筑结构失稳。救援队进入建筑内部救援时,可能碰到建筑物内部构件或者填充物继续掉落的危险,甚至整个建筑发生倒塌。这种情况是最令队员担心的危险之一。因此,救援队员在进入建筑物前,对建筑物的结构要进行初步的分析,是否可能发生坍塌,并戴好安全帽以及防护服。对一些构件做好支撑。
2.1.2建筑结构稳定性不足在新的扰动或振动下发生二次坍塌的危险
在地震后,建筑物基本都处于失稳或暂时稳定的状态,许多建筑物在没有受到干扰的情况下会保持结构的临时稳定。但是,在救援队员进入建筑物实施救援时,有可能会碰到或接触建筑物,甚至需要破拆建筑物实施救援。此时,原本临时稳定的建筑物构件可能受力发生失稳,导致二次坍塌。
2.1.3余震危险
余震是在主震之后接连发生的小地震,一般在地球内部发生主震的同一地方发生。通常的情况是一个主震发生以后,紧跟着有一系列余震,其强度一般都比主震小。余震的持续时间可达几天甚至几个月。为了更好更快的救援,通常在主震后几天救援队就开始进入地震地区救援。此时,余震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大,发生余震,又可能导致二次坍塌等各种危险。例如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几天内发生余震6000多起,而且有6.0级以上破坏性较大的余震就有4起。
2.1.4漏电、漏水、燃料、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危险材料(如石棉)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此类危险本文归入下一类环境影响因素当中。
2.2环境因素
2.2.1漏电、漏水、燃料、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危险材料(如石棉)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
在各种建筑物当中,电、水、燃料是必备的物质。发生地震后,均会不同程度的存在漏电、漏水以及燃料和有毒物质的泄漏。在即将进入建筑物前,需用专业设备检测漏电情况以及有毒气体物质的情况,确定安全方可进入,确保队员自身安全。如果存在漏电或者有毒气体的情况,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2.2.2施救环境陌生影响
在救援过程中,救援队伍大都从外地赶赴地震现场救援,对地震地区环境不是很熟悉。同时由于受到地震的影响,道路堵塞、发生泥石流、堰塞湖等造成地形地貌发生改变。此对救援队及时救援造成很大影响。甚至无法及时赶到,参加救援。因此,在赶赴现场前及赶赴现场过程中,尽可能从各个渠道了解地震现场以及道路交通的情况,同各个救援队伍保持联系,掌握第一手资料,以最快的速度赶赴救援地点。
2.2.3气候因素
在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的过程中,由于地震后,建筑物坍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均会严重污染空气,造成灰尘过多、可见度下降等情况,地震现场的恶劣气候会对及时救援造成影响。相应的救援设备必须携带齐全,减低气候环境的影响,更好的展开救援。
2.2.4噪音因素
在救援现场,建筑物倒塌声音、救援设备声音、民众等呼喊声以及其他各种机器设备声音造成的现场噪音对救援产生影响,队员无法专注救援,甚至无法听到受困人员的呼救声。
2.3外界干扰因素
2.3.1家属群众干扰因素
在救援过程中,当地受困人员的家属以及当地或外地群众围观等都会对救援队员产生影响,造成一定的干扰和压力,对救援过程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救援时,必须及时的疏散群众和无关人员,保证道路的畅通和救援不受干扰。
2.3.2媒体干扰因素
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内外媒体均会蜂拥而入,聚集在地震地区,甚至进入地震救灾区域,对队员进行采访等,这样容易对救援队及时救援产生影响,还可能破坏建筑物的结构等。
2.4体力影响因素
救援队在救援过程中,需要实施现场营救开通救援通道,转运受困群众,运送救援物资,运送救灾人员等各种体力脑力劳动,而且需要连续不断的工作,强大的工作量、紧张的工作环境和长时间的劳动造成队员体力透支,身心疲惫,甚至造成部分队员生病等。
2.5设备因素
在救援过程中,救援设备是救援的不可缺少的工具。设备准备不足或者在救援中设备损坏也会对救援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造成救援中断或者救援无法展开。例如,缺少有毒有害气体的侦检设备,就无法展开救援,如果,匆忙展开救援,就可能对救援队员造成生命的威胁。
3.结语
地震灾害救援工作强度大、危险高、责任重,特别是救援人员进入倒塌或濒临倒塌的建筑物可能存在巨大的风险。救援队伍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提高救援的效率。同时,必须不断提高对危险因素认识,始终把队员的安危排在首位,尽可能在队伍中配备不同领域的专家,对各种风险因素做出相应的评估和对策,采取必要的防范处理措施,提高队员的安全系数。救援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本文仅仅介绍了现场救援存在的风险因素,其他救援的后续工作同样不可缺少,不可忽视,保证救援工作持续安全完成。(作者单位:武警福州指挥学院)
参考文献
[1]刘博地震应急联动机制建立浅析,中国应急救援,2011,5
[2]李天义地震灾害中被困人员的心理分析与干预,中国应急救援,2012,2
[3]陈维锋地震灾害搜索救援理论与方法,2008
【关键词】巨灾保险;保险体系;再保险
中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目前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增强中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我国应该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尽可能减少和预防自然灾害给老百姓和企业带来的财产风险等进行探讨。
一、巨灾保险体系的基本概念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
巨灾保险体系是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保险及风险处置体系,以实现多方共担风险。
二、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
1.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由于人们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而且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所以参保的个人和企业较少,这就导致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2.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
对于寿险的意外险而言,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所以赔付情况较好,而对于财产险的家财险和企财险产品,并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且收费较高。而且,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
3.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巨灾损失理赔额偏低
我国巨灾风险处置的现状是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如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12日,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金3.86亿元,预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
(二)导致巨灾保险体系难以有效建立的原因
1.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公民巨灾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巨灾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从国际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规。
2.缺乏经营技术和水平。
经营巨灾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比较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对经营巨灾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
3.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应对巨灾事故的保险制度,应对巨灾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且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政府对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巨灾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积累制度。再保险制度也还未完善,仅靠其自身的偿还能力根本无法解决巨灾保险的问题。
三、国外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和中国的自然环境比较类似,对于巨灾损失分担,美国政府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方式去分担巨灾损失。比如,美国国会分别在1956年和1973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和《洪水灾害防御法》,提出了关于洪水保险的详尽计划,将洪水保险作为重要的救灾措施,并规定计划由全国洪水保险人协会具体管理;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为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自然情况引起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
(二)日本
作为地震多发国,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并根据这一法律逐步创立了拥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企业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
(三)新西兰
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两亿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两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
四、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中国的自然灾害损失基本上在政府和受灾者间分摊,其中政府在制度上扮演了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目前亟需建立由政府、商业保险机构和行业互助组织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其结构如图1所示。
(一)灾前预防机制
1.从政府的角度。
目前,我国每当巨灾发生后,政府都成为了风险第一承担者,但这并不有利于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政府应协调各方力量,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1)设立国家地震及巨灾保险制度,制定一部有关巨灾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各商业性保险公司把地震、洪水、冰雪、台风等列为综合性保险的承保责任。同时,国家应对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2)建立一套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地震保险。比如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税前扣除优惠,对采取抗震防灾的保险标的提供费率折扣,对申请国家财政信贷支持的项目可考虑要求投保地震保险等。
(3)加大科技投入,整合地震、地质、水利、海洋等各方面力量,研究各种自然灾害之间的联系及巨灾分布规律与发生条件,提高巨灾监测、预测、预报水平;开展全国巨灾风险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并不断完善巨灾预警、防御体系。
2.从保险公司的角度。
因为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定价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无疑能为巨灾风险管理提供更好的技术保障,所以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参与。
(1)大力开发关于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比如寿险可以开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财产险可以开发专门针对巨灾风险的巨灾保险产品。
(2)对于不同的险种可采用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家庭财产巨灾保险可以采用以政府统筹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政策性保险模式,由政府对居民家庭财产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对于超过基本保障额度以上的家庭财产保险可由商业保险提供,政府可对购买巨灾商业保险的居民进行补贴;企业财产巨灾保险可以采用以商业保险为主、政府间接参与的模式。
(3)从承保方面来说,可以采用地理承保方式,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分析,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以及巨灾的出险频率、损失程度来厘定承保条件和费率。比如,制定一个基础费率,以基础为前提,根据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和发生频率来调整费率。具体到地震险的保险费率可根据房屋的抗震水平差别对待,不同的抗震标准享受不同的保费优惠政策,从而加强当地的防震措施。总之,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巨灾风险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试点,慢慢积累经验。
(4)从理赔角度来说,应做好一些基础性的技术工作,比如建立巨灾损失模型,有了这些信息资料后,就可以制定更科学的理赔标准。对于巨灾保险来说,在出险后,还应灵活运用理赔标准,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融赔付。
(5)保险公司可以将巨灾准备金列入成本进行核算,从而便于形成积累和公司财务状况的长期稳定。
(6)建立巨灾共保体。单独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是无法抵御巨灾损失的,所以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组成巨灾共保体,共同承担巨灾风险。当然,共保体的经营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并且必须在国际市场购买商业再保险。
3.从再保险的角度。
再保险既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要发挥向全球分散风险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标志。
应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利用再保险扩大巨灾保险计划的承保能力。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有利于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机制。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这种分担机制包括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的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
4.巨灾债券。
发行巨灾债券,分散保险在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巨灾债券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债权衍生品,是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债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的风险证券化形式。通过巨灾债券可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增强社会危机处理能力,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5.巨灾风险基金。
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四条渠道筹集:一是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照当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此项拨付应该优于其他需要;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参照保险保障基金的方法进行管理;三是利用财政拨付和从保险公司提取的资金进行投资,以促进资金的保值增值,该部分资金的投资宜集中于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领域,诸如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低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四是国家可以利用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或者对巨灾险部分不征或减征营业税。
(二)灾后救助的补充形式
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当发生巨灾风险时,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社会救助有两种途径为灾区筹集救助资金:
1.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向灾区民众进行捐款,这应该是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
2.可以发行赈灾福利,将所募集资金捐献给灾区。
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增强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时不可忽视的社会救济的力量。
巨灾来临,遭受损失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以及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财产。而这些受灾群体又恰好是投保主体,因而巨灾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也对投保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提高公民个人及企事业团体对巨灾的认识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后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其投保意识;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提供保险标的的相关资料;在平时应提高管理水平,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发生风险时,投保人应主动、积极地进行恰当、正确的自救,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应是一个由多主体参与、多层次立体化的结构。在这一体系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巨灾风险基金进行赔付,对此应设立最高赔付限额,比如将房屋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10万元,将屋内财产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2万元。然后由保险公司负担超过限额部分的赔付,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责任。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当这些民间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由政府最后买单,相信此时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不会很大。
【主要参考文献】
[1]米建华,龙艳.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国的经验[J].安徽农业科学,2007,(21).
[2]杨宝华.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机制[J].上海保险,2008,(2).
[3]李文富.我国巨灾风险保障机制运作模式探析[J].中国保险,2008,(3).
[4]马莉.巨灾债券与巨灾保险风险分散[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8,(1).
关键词:城市轨道;事故案例;危险因素
1引言
目前城市轨道是很多城市缓解交通问题的首选方案。但近年来全球地铁事故不断发生,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地铁也先后发生事故.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性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在施工、运营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于防止轨道交通事故的发生,改善运营的安全状况,降低事故损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城市轨道交通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根据所查找的资料对城市轨道交通在火灾、水灾、停电、列车出轨/相撞、爆炸、毒物泄露等方面发生的事故进行了分类统计,统计结果见表1所示。
依据表1所统计的部分重大轨道交通事故,绘制地铁事故原因分布图,见图1所示。wWw.133229.cOm从中可以看出火灾事故是威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其发生事故量占轨道交通总发事故量的63%左右。
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分析
3.1施工期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1.1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危险因素
各类不良地质条件,如暗河、古河道;地下人防设施;地下不明障碍物;承压水地层;复杂地貌条件等不良地质条件及施工方法不当,机具配备衬砌强度和工程进度【2】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着塌方、异常涌水、有害气体堆积等危险因素。
3.1.2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危险因素
被拆迁建筑的外接管线,特别是电源、燃气等的切断、检查不当引发事故;施工期间临时交通标志、标线没有设置或设置不当;施工人员携带火种、打火机等可引起火灾的物品进入洞内,引起爆炸、火灾等事故;施工机械噪声、振动过大,会妨碍对话,影响信号联络,还会对作业人员造成不适感;长期吸入洞内作业产生的粉尘、内燃机排出废气和烟雾,会引发矽肺病、缺氧症。
3.2电气系统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供电系统地铁接触网高压电,一旦发生接触网断线或绝缘子损坏,接触到金属结构物就会使其带电,危及人身安全[2].由于电气设备损坏和使用不当常有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变电所、配电室中的电气设备等由于短路、过载、接触不良、散热不良、照明、电热器具安置或使用不当、违章作业等均会引起电气火灾、触电事故;杂散电流会给地铁以外的金属管道、金属结构造成电蚀危害。列车内的高压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可能引起人员伤亡事故。
3.3车辆系统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列车失控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轨道损伤或断裂,导致严重伤亡事故;列车脱轨,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由于地铁车门的安全标志不清,造成的机械伤人事故,同时在事故发生后,不利于事故救援,人员疏散;由于地铁列车内的座椅等材料的选择不当,易发生火灾,且产生有毒烟气,加重事故后果。
3.4通风/排烟系统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在通风系统管理上的缺陷,会妨碍通风系统的正常工作(如对风亭、风道的行人出人口等方面的管理。)[3]地铁发生火灾,不仅火势蔓延快,而且积聚的高温浓烟很难自然排除,并迅速在地铁隧道、车站内蔓延,给人员疏散和灭火抢险带来困难,严重威胁乘客、地铁职工和抢险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这是造成地铁火灾人员伤亡的最大原因[4]。
3.5给/排水系统危险有容因素分析
给、排水管道的防腐,绝缘效果不佳发生泄露现象;隧道内排水系统不完善,隧道防水设计等级过低,导致涝灾或地表水侵人;地面车站的地坪高度低于洪水设防要求;排水系统设置不完善,污水乱排以及污水、垃圾排人地铁隧道等会影响地铁环境卫生。
3.6通信/信号系统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通信系统的电源发生故障或通信设备本身发生故障等问题时,不能保证各种行车信息及控制信息不间断地可靠传输,从而引起事故的发生。
3.7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站台上乘客过多产生拥挤,可能会使乘客跌入轨道区,列车进站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在自动扶梯运行中,可能发生梯级下陷,驱动链断裂、梯级下滑,扶手带断裂等故障,对乘客造成伤害;车站地面材料不防滑或防滑效果不明显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伙地下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及与地铁相联开发的地下商业等公共场所存在发生火灾的危险,且会发生连锁火灾事故;车站内的建筑物装修材料选用不当,会发生火灾,且产生有毒烟气,加重事故后果;乘客无视地铁运营安全管理的要求,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乘车,造成各种潜在事故隐患;车辆段蓄电池间、检修间等车间易产生有毒气体,吹扫库在吹扫车底工作时产生大量粉尘,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影响。
3.8自然灾害危险性分析
3.8.1台风
根据国内外地铁事故(例如台湾地铁受纳莉台风影响所造成的损失)的分析表明,台风对沿海城市的轨道交通特别是高架桥部分有一定的影响,且其破坏程度较高。因此,在受台风威胁的地区建设的轨道交通工程,其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台风危害的防范。
3.8.2水灾
地铁工程的车站和隧道大都处于地面标高以下,一方面受到洪涝灾害积水回灌危害,另一方面受到岩土介质中地下水渗透浸泡危害。地下水或地表水进人地铁车站和隧道内,可以使装修材料霉变,电气线路、通讯、信号元件受潮浸水损坏失灵,造成工程事故。地下水积存,使地铁内部潮湿度增加,使进人车站的乘客胸闷,不舒适。
3.8.3地震
地下铁道的车站和隧道包围在围岩介质中,地震发生时地下构筑物随围岩一起运动,与地面结构不同,围岩介质的嵌固改变了地下构筑物动力特征。一般认为地震对地下结构影响较小。但1995年阪神地震后,人们才改变以往看法,地下结构存在地震破坏的可能性。
4结束语
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对促进城市的建设和经济发展提高市民的生活水平,和改善城市的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轨道交通作为城市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城市轨道的安全建设、安全运营,是其运输的首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其建设施工到正式运营的各个环节存在着诸多的危险因素。本文在统计分析以往城市轨道事故的基础上,从施工期、供电系统、车辆系统、通风/排烟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l信号系统、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方面分析了存在的危险因素,为确保地铁的安全运营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刘铁民,钟茂华等.地下工程安全评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2]刘鹏,朱if清.浅谈地铁劳动安全卫生篇章的编制.铁道劳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04,28(2)
[3]刘国芳.北京地铁通风系统的现状分析和改进意见.铁道建筑,1995,3:1518
[4]原震,赵新文如何解决地铁站台隧道的通风排烟问题.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3,11
[5]施毓凤,杨最,孙力彤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问题.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3(2);26
关键词:石油行业;重大损失风险;风险分析
一、引言
风险一词来源于英文“risk”的中文翻译。学术界对风险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定义,通常情况下,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国际保险业界趋向于把由于自然力或人为因素导致偶发事件出现的结果的风险,通常被定义为重大自然灾害风险,当重大灾害风险甚至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可以称为巨灾风险,然而针对石油行业风险特点,本文提出重大损失风险的概念,从不可抗自然力造成的重大损失风险和可以通过人为加以管理控制的重大安全事故风险两方面,分别对重大损失风险进行讨论。
二、石油行业重大损失风险分类和特点
1、重大损失风险分类
重大损失风险的发生往往是由于自然因素或非自然因素导致偶发事件出现的结果。下面将石油行业重大损失风险分为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重大安全事故风险和环境责任风险三方面进行分类说明。
(1)重大自然灾害风险
根据自然灾害的成因和我国灾害管理现状,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将自然灾害分为七大类: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农作物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
(2)重大安全事故风险
石油行业日常生产风险高,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石油行业重大事故又可分为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生产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以及重大人员伤亡事故5类。
(3)重大环境责任风险
石油行业的原料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了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或突发事件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周围人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对周围环境产生重大污染和破坏。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必须引起行业的关注。
2、石油行业重大损失风险特点
重大损失风险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以及环境破坏引发的社会责任问题,对石油行业的相关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相对于普通风险来说,重大损失风险具有:风险损失程度巨大、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影响范围广,相关性高、责任风险巨大等风险特点。
石油石化行业是国家重点监控的六大高风险行业之一,生产工艺具有连续化、自动化的特点,一旦发生灾害,不仅会引起连锁反应,而且涉及面大,易形成次生灾害,导致严重损失,在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同时,对周围地区的人员、生态环境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影响石油企业的声誉。
对于石油行业的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来说,尽管采取了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但是从安全理论上来说,绝对的安全是不可能的,一些偶然的、意外的、甚至有意的人为破坏事件必然会发生,这就导致了石油行业一些重大的灾害损失发生。
三、重大损失风险分析
引发重大损失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自然因素和非自然因素。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损失风险包括地震、洪水和其他严重的暴风雨、龙卷风等。而对于非自然因素包括人为因素、设备因素、物料因素、管理因素等多方面,具体表现为:人为的误操作(人为安全事故),人为有意的行为,设备故障或意外事故等。
1、自然因素风险分析
从技术层面上讲,自然灾害风险分析是通过自然因子发生时、空、强的可能性数值和各种破坏的可能性数值,推测各种损失的可能性数值,最后,将3个可能性数值组合起来,得出损失风险。以地震灾害进行致灾因子风险分析为例。
2.非自然因素风险分析
石油行业的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和杂质等,很多都是易燃易爆品;很多物质还含硫等腐蚀性物质;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极易由于人为原因、设备等非自然原因引起火灾、爆炸、化学品泄露、放射性污染、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事故。通过对石油行业的勘探与开发、油气储运及销售、炼油化工三个不同板块的危害性分析,以便采取控制措施有效降低损失。
(1)石油勘探与开发
石油勘探与开发属于石油行业上游过程,其大损失风险因素包括:火灾爆炸风险、物理性爆破风险、中毒风险、井喷风险、环境污染风险。
(2)油气储运与销售
在这个过程中最严重的危险是火灾爆炸,以及压力容器的物理爆炸和运输过程的重大交通事故;其次危险是排放的有毒废水、废气等引起的环境风险事故。
(3)炼油化工风险
对于石化装置而言,火灾爆炸是炼油化工生产中最显见的,也是破坏程度较大的危险,其次是中毒风险和环境污染风险。炼油化工废气以及石油化工废水是造成重大灾害损失的主要原因。
结束语
通过对重大损失风险的特点和分类的阐述,以及在自然因素和非自然因素两个方面对石油行业重大损失风险的研究,进一步对引发重大损失的风险进行分析表明石油行业重大损失风险研究至关重要。
通过对国内外历年来石油板块重大损失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石油板块事故比例为
炼油化工:储运与销售:勘探开发:其他=62%:29%:7%:2%。
从统计数字来看,炼油化工板块事故比例最高,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在重大损失风险理论分析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1]黄崇福.自然灾害风险评价理论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04年.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会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编.石油风险评价概论,石油工业出版社,2001年.
[3]尹之潜,杨淑文.地震损失分析与设防标准,地震出版社,2004年.
“风险”一词起源于保险业,包含有多种含义,最常用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指某个客体遭受某种伤害、损失、毁灭或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二是指某种可能发生的危害。因此,自然灾害风险也包括两种含义:一是不同程度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二是自然灾害给人类社会可能带来的危害。近些年有学者对自然灾害风险概念进行了新的讨论。黄崇福对目前国际上较有影响的灾害风险定义归为三类:①概率类定义。②期望损失类定义。③概念公式类定义。并指出此三类风险定义均不能或无法表达风险的内涵,又进而提出了以情景为基础的自然灾害风险的定义,即自然灾害风险是一种未来不利事件的情景,而该情景是由自然事件或力量为主因所导致的。倪长健认为该定义仍有未能充分揭示自然灾害风险和自然灾害系统之间的关系、未能充分表征自然灾害风险的基本内涵、不便于为定量风险评估提供明确依据等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自然灾害风险的新定义:自然灾害风险是由自然灾害系统自身演化而导致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总体上讲,灾害风险评估是一项在灾害危险性、灾害危害性、灾害预测、社会承载体脆弱性、减灾能力分析及相关的不确定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多因子分析工作。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常常存在在实例分析时存在界定不清、集成模式滥用等诸多问题,而其理论基础至今仍比较薄弱是导致以上现象的主因。要想找到科学有效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方法,就必须对自然灾害风险系统的结构及其作用机制有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2自然灾害风险系统要素和风险形成机理
自然灾害风险系统主要由承灾体、孕灾环境、致灾因子等要素组成。承灾体系自然灾害系统的社会经济主体要素,是指人类及其活动所组成的社会经济系统。承灾体受致灾因子的破坏后会产生一定的损失,灾情即是其损失值的大小,而之所以会有损失,根本原因是承灾体有其核心属性———价值性。通常脆弱性是指承灾体对致灾因子的打击的反应和承受能力,但学术界目前对于脆弱性的认识并不统一。孕灾环境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位于地球表层,是由大气圈、水圈、岩石圈等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系统。孕灾环境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转化,当转化达到一定条件时会对人类社会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称之为灾变,这种灾变即为致灾因子,基于致灾因子的相关研究称之为风险的危险性分析,故危险性其实是表达了致灾因子的强度、频率等因素,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对孕灾环境和历史灾情的分析研究后以超越概率的形式给出地表加速度来表达某一地区或某一场地的致灾因子危险性。相比于孕灾环境和承灾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影响致灾因子的危险性大小的来源相对单一,完全由孕灾环境决定。因此,由孕灾环境、承灾体、致灾因子等要素组成的自然灾害系统,是一个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揭示的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承灾体可以影响孕灾环境,孕灾环境通过致灾因子影响承灾体,三者不仅存在因果关联,在时间、空间上也相互关联,密不可分。而关于自然灾害风险机理的表达,20世纪90年代以来,1989年Maskrcy提出自然灾害风险是危险性与易损性之代数和;1991年联合国提出自然灾害风险是危险性与易损性之乘积,此观点的认同度较高,并有广泛的运用;Okada等认为自然灾害风险是由危险性、暴露性和脆弱性这三个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张继权等则认为:自然灾害风险度=危险性×暴露性×脆弱性×防灾减灾能力,该观点亦被引入近年的多种灾害风险评估。
3数学方法在灾害风险评估中的应用
国内外学者对风险评估中使用的数学方法做过系统的总结。张继权等曾对国内外气象灾害风险评价的数学方法做了较系统的总结,葛全胜等亦对自然灾害致险程度、承灾体脆弱性及自然灾害风险损失度等方面的评估方法做过评述。尽管这些方法因针对的灾种不同而不尽相同(如用于地震灾害的超越强度评估法、构造成因评估法等,用于洪灾的水文水力学模型法、古洪水调查法等),但总体而言,数学方法应用及风险定量化表达已成趋势:
①概率统计:以历史数据为基础,考虑自然灾害的随机性,估计灾害发生的概率,应用多种统计方法(极大似然估计、经验贝叶斯估计、直方图估计等)拟合概率分布函数。由于小样本分析结果稳定不好,为避免与实际相差过大,故要求历史样本容量较大,常应用于台风、暴雨、洪灾、泥石流、地震等灾害的风险评估。
②模糊数学:以社会经济统计、历史灾情、自然地理等数据为数据源,从模糊关系原理出发,构造等级模糊子集(隶属度),将一些边界不清而不易定量的因素定量化并进行综合评价,利用模糊变换原理综合各指标,能较好地分析模糊不确定性问题。该方法在多指标综合评价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但在确定评定因子及隶属函数形式等方面具一定的主观性,现主要应用于综合气象灾害、洪灾、泥石流、地震、综合地质灾害等等风险评估。
③基于信息扩散理论:以历史灾情、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统计等数据为数据源,是一种基于样本信息优化利用并对样本集值化的模糊数学方法,遵循信息守恒原则,将单个样本信息扩散至整个样本空间。该方法简单易行,分析结果意义清楚,虽然近年来受到较多学者推崇和研究,但对扩散函数的形式及适用条件、扩散系数的确定等尚待进一步探讨。该方法已有运用于低温冷害、台风、暴雨、洪灾、旱灾、地震、火灾等灾害的风险评估。
④层次分析:该方法来源于决策学,是一种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的系统分析方法,以历史灾情、社会经济统计、自然条件等数据为数据源。它利用相关领域多为专家的经验,通过对诸因子的两两比较、判断、赋值而得到一个判断矩阵,计算得到各因子的权值并进行一致性检验,为评估模型的确定提供依据。该方法系统性强、思路清晰且所需定量数据较少,对问题本质分析得较透彻,操作性强。该方法已经应用于综合地质灾害、洪灾、滑坡、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风险评估中。
⑤灰色系统:以历史灾情、自然地理等数据为数据源,以灰色系统理论为基础,应用灰色聚类法划分灾害风险等级。算法思路清晰,过程简便快捷而易于程序化,但争议较大,故在国外研究中运用较少,在国内综合地质灾害、风暴潮、洪灾等灾害的风险评估中有所应用。
⑥人工神经网络:以历史灾情、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统计数据为数据源。选定典型评估单元(训练样本),将经过处理后的风险影响因子的数值作为输入,通过训练获得权值和阀值作为标杆;然后将其余单元的数据输入训练后的神经网络进行仿真,进而获得各个单元的风险度。其特点和优势是基于数据驱动,可较好地避免评估过程中主观性引起的误差,但因收敛速度对学习速率的影响会导致训练结果存在差异,且其“黑匣子”般的训练过程难以清楚解释系统内各参数的作用关系。该方法目前已经应用于洪灾、泥石流、雪灾、地震、综合地质灾害等灾害的风险评估工作中。
⑦加权综合评价:同样以社会经济统计、历史灾情、自然环境等数据,对影响自然灾害风险的因子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它们权重,以加权的、量化指标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估。该方法简单易行,在技术、决策或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和优选工作中有广泛运用,但需指标赋权的主观性仍是难以回避的问题。该方法目前应用于台风、暴雨、洪灾、综合地质灾害、生态灾害、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以上几种方法的综合比较参考叶金玉等总结)各种数学工具的引入不仅为自然灾害评估方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让人看到各具特色的数学方法是对应着不同的自然灾害种类,这也是一种提示:针对不同的自然灾害可以且应当有不尽相同的评估方法和研究途径,但这并不影响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走向定量化的步伐。
4多灾种综合风险评估
简单的说,自然灾害具有群发链发的特点,单一一种自然灾害往往伴随或者引发其他伴生(或次生)的灾害,对灾害链的研究,马宗晋等组成的研究小组曾给予高度的关注,史培军将其定义为某一种致灾因子或正态环境变化引起的一系列灾害现象,并将其划分为群发灾害链与并发灾害链两种,而群发的灾害或灾害链所引发的灾情必然是几种不同灾害与承灾体脆弱性共同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同时,还需认识到,不同自然灾害之间相互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这样的情况做单一灾种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显然是不合适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的评估就显得更有现实意义。综合自然灾害评估是风险和灾害领域的研究热点和难点,直到21世纪,学术界的研究方向才逐渐转向多灾种的风险评估。高庆华等认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是在各单类灾害风险评估基础上进行的,它的内容与单类灾害风险分析基本一致,所以采用的调查、统计、评估方法与单类灾害风险评估中用的方法基本相同,与单类灾害风险评估的根本区别是把动力来源不同、特征各异的多种自然灾害放到一个系统中进行综合而系统的评价,以此来反映综合风险程度;Joseph和Donald基于田间损失分布,提出以年总损失的超越概率来表示综合风险;而薛晔等却认为,在复杂的灾害风险系统中各个风险并非简单相加,对目前基本是单一灾种的简单相加的研究成果提出质疑,认为其缺乏可靠性,并以模糊近似推理理论为基础,建立了多灾种风险评估层次模型,对云南丽江地区的地震-洪水灾害风险进行了综合评估。
国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研究成果不多,且模型也相对较简单,更好的评估方法也还有待探索,有待更多数学方法的引入。此外,在建立评估模型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自然灾害风险的时空特性,即时间和空间上的分辨率,赵思健认为,同任何事物一样,风险也存在着时空差异,不同的灾种在不同时间、空间尺度上评估的方法和内容应有所区别,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该评估的时间有效性和适用范围。因此,由于在某一确定的评估方法下各单一灾种在同一时间空间尺度上的时间有效性并不一定一致,如何考虑这种不一致对评估结果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灾种综合风险评估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尽管有诸多问题困扰着多灾种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的发展,但相比单一灾种的风险评估,多灾种风险评估更符合实际生活中灾害群发的特点,其发展是防灾减灾工作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多灾种风险评估是风险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5小结、展望
关键词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借鉴
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而2008年无疑是继2006年后的又一个重灾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最新数字显示,目前保险公司支付赔款47.6亿元,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赔偿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4%,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就在雨雪冰冻灾害之后的短短几个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强地震。此次大地震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灾难,其地震强度和烈度超过19r76年的唐山大地震,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主要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截止5月25日,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雪灾,仅四川一省的经济损失已超过2000亿元,甘肃、陕西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500亿元和62亿元。截至6月2日,地震已致69019人遇难,373573人受伤,18627人失踪,累计受灾人数4555.2965万人。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均受损毁,损失惨重,而且仍不断有次生灾害的发生。中国保监会要求“特事特办”,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进行正常赔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除外责任,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相对巨额损失仍是十分有限。
由此可见,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而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目前,美国、日本、新西兰以及欧盟的主要成员国等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其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可供借鉴。
二、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及其比较
(一)美国模式
1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具有和中国类似的自然环境状况,而且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常遭受着人为巨灾方面的威胁,因此,对于巨灾损失的分担,政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
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令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为落实该法案,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1973年颁布的《洪水灾害保护法案》以及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分别促进了洪水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为了推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还专门成立了洪水保险经营和管理的联邦机构――联邦保险管理局,该局在“9.11”后与其他部门合并为联邦保险和减灾局并直接隶属于国土安全部。
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NFIP,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在洪水保险销售方面,由于美国的洪水保险是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而政府的销售网络较少,于是政府推出了保险公司协助销售的WYO计划。根据该计划,保险公司与联邦洪水保险管理机构签署协议成为WYO公司。WYO公司主要职责是帮助联邦政府销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而政府承担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NFIP由于受到联邦财政政策的支持,享受联邦政府的免税待遇,所以具备较强的灾后偿付能力。NFIP不仅没有给商业保险增加负担,又通过WYO计划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参与其中且不承担风险,从而提高了NFIP对投保人的服务质量。此外,NFIP还鼓励社区和个人的减灾行为;对实施特定减灾措施的社区提供财政援助。
2验生活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的情况下,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保险衍生商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一种新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形成了,该机制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在美国,这种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结合,不仅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同时也融通了资金,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不尽相同,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
1,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欧盟现有的27个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五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的国家具有共同的一些特点:(1)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2)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3)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4)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
2验生活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英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大都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地分担巨灾损失。
英国的洪水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模式,其保险的供给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而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只有在政
府履行了这些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政府与私营保险业的这种建设关系,使得洪水风险在英国具有可保性。同时,英国政府还特别注意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合作。此外,由于英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所以政府并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而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因此,尽管近几年英国洪水发生的频率和损失都在增加,一些地区的保费水平也随之上升,但是英国家庭财产保险市场仍然保持了高度的竞争性,对消费者而言依然是成本较低的,2002年的洪水保险参保率已达到80%左右,这正是英国洪水保险体制的最大成功之处。
(三)日本模式
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
1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初级巨灾损失(750亿日元以下)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中级巨灾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10774亿~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个地震巨灾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A特别签约”),日本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分出,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再再保险叫“B特别签约”,向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叫“C特别签约”。
2农业保险。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后果,以保障农业再生产的经营稳定,使之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而采取的一种重要的支持形式。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始于1948年《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
日本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很有特色,分为三个层次: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theagriculturalmutualreliefassociation),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thefed-emtiommutualreliefassociation),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reinsurancespecialaccount)。除了这三个层次外,还建立了农业共济基金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fund),作为联合会贷款的机构。日本依托这种农业共济组织选择了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政府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占农林水产省总支出的4%~6%,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通常将保费补贴与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生产调整等捆绑起来实施,以增强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日本这种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在世界农业保险模式中可谓独树一帜,别具一格。
(四)新西兰模式
新西兰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也是地震多发国家,平均每年发生地震近3000次。为了帮助人们在巨灾过后能够顺利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新西兰成功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
新西兰地震巨灾险主要提供包括地震、山体塌方、火山爆发、海啸和地热活动等承保责任范围。巨灾风险的应对体系由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等三方组成。其中地震委员会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现已积累近50亿新元的巨灾风险基金。基金主要源自强制性保费及其在市场投资中所获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险和火灾险保费。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将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
新西兰地震委员会为了控制分散巨灾风险,主要是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将启动再保险方案,而再保险方案又作了分层安排。政府将发挥托底的作用,在最后一层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地震委员会每年则须向政府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五)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上述国外巨灾保险的几种发展模式都是依据各自国情建立的,在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以及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等方面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
1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美国、新西兰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计划中,承保主体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机构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承担保险法定责任,凡是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内。欧盟内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其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与美国模式大不相同。以英国为例,承保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并不参与其中,但需要建立有效防洪体系和提供与巨灾风险相关的公共品,只有某地区有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在该地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小企业保单中包含洪水保障。日本在承保方面则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
2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对于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风险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建立防灾防损工程体系;二是利用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
美国的巨灾保险一般由政府提供,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所以巨灾保险的风险基本上全部由政府承担。根据美国相关法案,当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不足的时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然而,随着巨灾频率的增加、损失的增大,巨灾保险的风险也在加剧,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美国开始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诸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的保险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而日本、新西兰、欧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更多是依靠其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不过,根据sigma的最新研究报告,2007年欧洲的财产保险损失最为严重。因此,最近欧洲保险业发起了建立欧洲灾害损失风险指数的倡议,旨在美国境外研发具透明度的指数,实现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目标。
3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美国、日本、新西兰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为了推动本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均适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其强制性和规范其经营管理。英国则依靠其发达的保险市场,在建立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过程中,更强调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机构,与政府签订洪水保险方面的合作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保证。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的巨灾保险体系虽然是强制性的,但仍十分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应急辅助职能。
通过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政府都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现在各国都逐渐把本国的巨灾损失通过跨国的(再)保险公司和全球的资本市场转移出国门,在国际范围进行损失的分担,从而减轻本国的财政和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国外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政府、保险业、民间相关机构和资本市场都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建立满足本国巨灾风险需求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三、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研究我国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一)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
2007年8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我国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政府财政支持将是我国巨灾保险的基本特征。所以,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政府必须慎重控制其承担巨灾风险的程度,避免在重灾年份由于大量救济而严重削弱国民经济。我国政府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程性防灾防损措施等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遭受特大灾害的社会成员以无偿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适当的、部分的救济;对部分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投保、奖励防灾,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等。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更要重视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为了提高其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作,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
(二)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重点发展再保险市场
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必将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然而现阶段,入世的“过渡期”刚刚结束,我国再保险的法定分保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已降至到零,而国际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也已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再保险公司面临机遇和挑战。在尚未建立起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之前,有必要先重点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扩大国内再保险规模,培育再保险联合体,鼓励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
(三)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增强保险技术支撑
我国发展巨灾保险还需要相关的保险技术作支撑,合理地制定巨灾保险的费率。从国外巨灾保险衍生品的发展演变来看,一个公正客观的巨灾损失指数可以成为开发出标准化巨灾保险产品的数理基础。但目前在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又缺乏足够精算人才的情况下,要想精确制定我国巨灾保险费率比较困难,如地震保险主要由于地震精算技术有限以及保险公司的费率制定权限不够,无法对风险较高的地震险种制定和执行合理费率,所以大多数财险公司没有将其列入承保的基本责任范围。因此,今后一方面需要和相关机构调查、搜集全国各地各种巨灾的发生频率、密度、历年财产损失及分布情况,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的巨灾数据库;另一方面需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专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来,如地震模型管理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等。
【关键词】浅析,地震保险,证券化
前言:近些年我国地震灾害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一些领域由于缺乏保险,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随着我国地震保险的日益完善,地震保险资金如何实现增值是很多社会领域重点关注的问题,地震保险的证券化处理能够使地震保险获得更好的升值机会,对提升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水平十分重要。
一、中国推行地震保险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一)完全依靠财政资金难以完全解决地震灾害后期经济问题
当前,我国很多地震灾害的善后工作完全依赖政府主导和民间自发帮扶,很少有商业保险能够对地震灾害尤其是特大地震灾害进行妥善的善后处理。例如,2008年的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8452亿元,虽然世界各地纷纷向地震灾区捐款,但地震灾区的善后工作尤其是经济恢复工作依然依赖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虽然政府连续多年为地震灾区进行财政资金的拨付,但相对于严重的经济损失,地震灾区的经济恢复依然面临一定的困难[1]。因此,对地震灾害进行保险,并将投保资金进行证券化处理,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地震灾害的善后处理能力,大量的投保资金如果完全使用证券化方式进行处理,将会很大程度上增加这些资金的投资价值,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资金的价值投资,这既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保险基金的市场价值,为地震灾害的善后工作预备充足的资金力量。
(二)商业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以承担大型地震灾害赔偿工作
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尚不能对特大地震灾害进行担保,虽然我国的保险行业近些年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但是,将类似于汶川地震那样的特大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分化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因此,当地震灾害发生时,一些保险企业不得不采用其它方式进行风险的化解,并不能从根本上促进地震灾区经济恢复问题的解决[2]。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总资本尚不及汶川地震的一次经济损失,因此,完全依赖现有的商业保险体制,难以妥善处理特大地震灾害问题。将保险基金实施证券化处理,能够将保险基金运用价值投资的形式进行升值,使地震保险的基金能够迅速升值,并对我国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进行资金帮助,避免地震灾区因自然灾害返贫,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地震保险证券化的相关建议
(一)政府积极承担保险公司证券化导师
保险基金的证券化处理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而单纯从事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摸清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一旦投资失误,将会造成保险基金的损失,因此,政府必须在保险证券化的过程中积极负责指导工作,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结合以往发展经验进行分析,并制定出稳定可靠的价值投资方案,使保险基金能够得到充分的升值[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国债券领域的现状,不能单纯的寄希望于个体市场,要将大型社会企事业单位作为地震保险债券化的客户,并积极完善地震保险的相关制度,以便吸引社会机构进行认购。政府在地震保险的承销过程中,要进行相关协调与配合工作,以便地震保险的承销工作能够在政府提供的环境中顺利进行。另外,政府必须从分认识到,地震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政府必须在地震保险的运营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责任,不能完全交由保险公司处理巨额保险基金,而是要充分参与到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当中,以便地震保险的证券化能够更加稳健的发展。
(二)健全地震保险债券发行和运营机制
首先,要对地震保险的相关数据进行增和,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库,以便地震保险债券的发行方能够具备足够的信息基础。在建立信息数据库的过程中,政府要将我国历次地震灾害的强度和经济损失数据进行核查,并以此作为发行地震保险债券的主要依据,发行债券的过程必须由专业人士进行,要细化保险补偿条例,将不同类型的地震灾害补偿资金进行明确计划,并寻求公安系统的配合,避免骗保问题和非法挪用资金的问题。要提高地震保险资金的控制力度,在价值投资出现新情况的过程中能够及时调整资金的投放方案,避免出现保险资金损失的问题。在保险资金的运行过程中,政府部门要不断征求经济学家的建议,并对债券的投资情况进行指导,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行政性手段进行资金投放方向的决策,以便地震保险债券的发行能够具备足够的合理性。
结论:地震保险的证券化是提升地震保险基金数额,促进我国特大自然灾害应对能力提升的重要事务,深入的分析地震保险证券化的重要意义,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险基金证券化的具体举措,对提升我国地震保险证券化的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永,许学军,刘鹃.当前我国巨灾经济损失补偿机制的探讨[J].灾害学,2007,01:1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