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税收政策;跨国公司;外国直接投资;区位决策;文献述评
来自联合国贸发委(unctad)的资料显示,为了增强对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吸引力,各国不断采取税收激励政策以改善其投资环境。那么,税收政策对fdi区位决策的影响到底如何呢?围绕这一问题,国外学者做了大量有益探索。
一、税收政策在fdi区位决策中的重要性
在其他区位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税收政策会影响投资净收益,进而影响fdi的区位决策。然而,现实中各国的区位因素往往不同。鉴于此,早期的文献借助调查和计量分析手段,试图确定税收在fdi区位决策中的重要性。
(一)对利益相关者的调查结果
barlow和wendert通过对美国247家海外投资公司的调查发现,仅有10%的公司把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其对外投资的条件之一,另有11%的公司提到东道国的税收激励政策对fdi有一定影响,但其重要性在货币的可兑换性、保证免于国有化征收、政治稳定性之后。robinson对205家跨国公司的调查结果进一步证实了该结论。同时还发现,针对fdi区位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企业界和政府部门的看法有很大差别。政府部门认为,税收减让是fdi区位决策的首要影响因素。但私人投资者却认为税收减让并不重要,甚至可以忽略。aharoni的调查结果显示,东道国的税收减让对公司的投资区位决策没有影响,收入税减免的投资激励作用十分微弱。不过,受访的东道国政府官员却认为,税收减免是吸引fdi的一个强有力的激励措施。此后,对外国投资者的调查研究仍在继续。simmons对600家世界最大跨国公司经理的调查发现,在众多fdi区位决策的影响因素中,公司税的重要性位于政治稳定性和市场规模等之后居第八位。这些研究进一步说明,尽管税收可能是fdi区位决策的影响因素之一,但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调查研究方法的缺点在于,被调查的投资者可能为了得到减税的好处,或担心政府取消税收优惠而夸大税收激励的作用。
(二)计量经济分析结果
为了更为精确地揭示fdi对税率变化的敏感程度,早期的一些学者还尝试借助计量分析手段展开研究。其中,root和ahmed利用41个发展
(三)跨国公司投资方式差异
hartman估计了跨国公司不同投资方式对税收激励政策的反应后发现,利润再投资更容易受到东道国税率变化的影响,母子公司内部借贷融资方式对税率的反应则不敏感。由于股权加债务的外部融资方式同时受到母国税收体制影响,东道国税收激励效果将被削弱。也就是说,fdi的构成不同,其对税率的反应也会不同。rolfe等的研究发现,新建企业更偏好于减少初始投资费用的税收激励政策,比如购置设备和原料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建企业则更偏好于提高目标利润的税收激励政策。swenson把fdi分为6个组成部分,即新建投资、扩建投资、并购、合资、增加股权和其他fdi,数据涉及46个国家的跨国公司在美国50个州的不同投资项目。研究结果表明,对大多数fdi而言,税收对新建投资和扩建投资的影响显著为负。即美国公司税率越高,实际投资将下降。然而,并购投资在所有案例中都具有显著的积极效应。因此,使用加总fdi数据很难解释其影响。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低税率可能是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而非特定市场战略类跨国公司投资区位决策的一个关键因素,比如一些因特网业务相关的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在低税率国家设立子公司可为其母公司实施税收规避战略提供机会。因为,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要对这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母公司征税都是非常困难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当高税率国家进行征税时,跨国公司就会通过内部转移定价的方式,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以达到国际避税目的。另外,跨国公司还可以根据东道国税收激励政策的变化调整其海外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国的时机。实际上,这一结论可以部分地解释税收天堂国家和地区成功吸引fdi的原因。
三、东道国不同税收政策工具的激励效果
实践中,各国用于影响fdi的税收政策工具五花八门,常用工具包括减少公司税、免税期、加速折旧、投资补贴、进口税减免、免税等。传统研究主要考察与公司收入税相关的政策工具,比如税收优惠期、税收补贴等,但这类政策工具对非赢利企业来说没有任何帮助。关税和本地间接税减免(主要针对特定产业部门)在许多国家一直存在,但使用时会受到国际或双边贸易协议约束。因此,已有研究多数是对公司税及税收体制效应的分析。
(一)普遍性地降低公司税率
高税率国家和地区降低公司税率的余地较大,比如香港、黎巴嫩和毛里求斯等。降低所有企业的公司税率可使投资者保持更大利润,其本身就是一种激励。由于税率较低,投资者没有必要逃税,政府也就能保持一定的税收收入。同时也大大简化了税收体制,减少征税成本。这对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信号,即该国政府倾向于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控最优投资水平,从而避免了政府非正当行为的干扰。因此,外国投资者会偏好于公司税较低的国家,尤其是那些公司税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国家。然而,普遍性的低税率政策也有一定局限性,可能削弱该国的税收中性体制。尽管普遍性地降低税率简化了税收体制,有利于进一步吸引fdi,从长远来看还可以提高税基以补偿初始的税收损失,但在经济转型期,突然普遍性地降低公司税率可能减少东道国的税收收入。
(二)选择性的税收激励政策
选择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降低减税初期导致的东道国财政收入损失,并有助于激励特定产业的投资,政府也可以有更多自由决定权。选择性的税收激励政策一般通过免税期、临时性的税收折扣、投资津贴等形式间接地降低公司税率,往往被新兴市场国家采用。免税期的最大好处在于,一旦公司开始盈利就可以获得免税带来的更大利益,其对于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其他会产生租金的部门、市场导向型企业、短期投资者(如贸易部门),尤其是流动性较大的投资有一定刺激作用,但对已有企业追加投资,以及需要长期资本投入的投资者不利,同时还可能产生一些虚假投资现象。此外,上述税收激励政策还可能随着纳税人逃避税技术的不断成熟而严重侵蚀税基。比如,投资者通过各种逃税手段把大量利润转移到符合税收免税期的企业,就可能导致东道国税收收入的损失。一些企业也可能在免税期结束时迅速撤离或注销,或者重新组建新企业以继续享受免税期待遇。许多工业化国家允许外资企业通过加速折旧、税收津贴或课税扣除等方式抵销其投资支出,以尽快收回投资。投资税收津贴具有明显的优点,可以鼓励跨国公司进行长远投资规划。由于能准确地对目标投资活动实施鼓励,投资税收津贴不仅能减少东道国的税收损失,而且能够鼓励企业再投资。如果投资税收津贴是可补偿的,东道国政府和外国企业将共同承担投资的成本和风险。同样,投资税收津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或缺点。如果投资税收津贴是不可返还的,已有企业可以获得所有的津贴,而新建企业只有达到一定的收入门槛才能享受税收津贴,那些投资周期较长项目可能比那些获利较快项目享受的税收津贴要少。当通货膨胀严重的时候,税收津贴会加剧税收体制对fdi企业行为的非均衡影响。高通货膨胀率国家的外国企业通过借贷融资将会受益更多,因为投资支出的税收扣除会更加实惠,这一点与免税期和低公司税率政策恰好相反。
(三)公司税收体制的综合效应
通常而言,东道国的公司税收体制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不仅涉及各种具体的税收政策工具,而且还包括征税体制等方面的内容。最近,simmons把东道国税收体制分解为13类变量,其中直接与税收负担水平相关的有6个,包括税率、税基、预提税率、双重税减免及其水平、特殊税收激励等,另有4个与税收管理相关的变量(包括税收征缴、反避税法律、争端解决和遵守成本)和3个与税收制度优劣相关的变量(包括税收体制的透明度、稳定性、可预见性),各变量被赋予不同的权重,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加权计算出税收激励指数,以此反应东道国的税收总体水平。研究结果发现,税收激励指数与fdi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四、国际税收竞争和协调
东道国的税收激励政策会影响跨国公司在区域性市场(比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等)中的投资区位决策。devereux和griffith的研究发现,平均有效税率对美国企业在欧盟具体国家的投资区位决策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并不影响美国企业选择是否到欧盟投资。该发现验证了forsyth的观点,即一旦区位决策被局限于少数某个地区或国家时,税收激励政策就可能扮演决定性的作用。因为,除税收激励政策之外,这些地区或国家的其他区位因素大致是相似的。由此,税收竞争就成为可能。
(一)国际税收竞争
既然税收激励政策对区域性市场的fdi区位决策会有重要的影响,区域内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将不可避免,并可能出现“竞争到底线”的问题。最大的担忧还在于各国互相攀比,不断开展税收竞赛,并导致“囚徒困境”的结局,这是一种以牺牲东道国福利为代价而使外国企业获益的零和博弈。haaparanta的研究表明,如果东道国的主要动机是创造就业或者获取研发型投资,那么这些国家将致力于通过税收竞争来吸引fdi。hauffer和wootonl18j认为,税收竞争与东道国市场规模大小也有关系。理论上,国内市场较大的东道国更倾向于税收竞争,因为这些国家可以从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中受益。根据新经济地理学文献,由于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的存在,“竞争到底线”现象将会非常普遍。富有吸引力的国家可能会利用它们的区位优势来保持较高的税收租金(源于集聚经济,而不是资本的利润),并且不会导致fdi流出。即便起初实施了较大的激励政策,随后再提高税率,也不会丧失吸引力。mooijde和ederveen认为,税收差异对于fdi的区位决策确实重要,但不一定会导致竞争到底线,因为市场潜力和公共投资也很重要。simmons最近考察了税率和税收收入之间关系,并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尽管从全球来看,总的趋势是各国法定税率和有效公司税率在持续下降,并逐步收敛,甚至为零,比如,欧盟近来的税制改革的趋势仍是降低公司税税率,部分北欧国家公司税率近乎为零,但近年来,oecd国家不断增加的税收收入或负担却不能完全证实存在税收竞争。可能的解释是,国家间的公司税收差距仍然很大,或是税收负担由资本所有者转向了一些流动性稍差的要素所有者,比如劳动力。总体看来,是否存在税收竞争还依赖于其他诸多因素,比如政府之间是合作还是非合作竞争?跨国公司面临的是竞争性市场还是非竞争性市场?等等。
关键词: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指标。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为顺利推进这项工作,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
一、我国提出节能减排的背景
(一)经济高增长导致能源消耗增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这种快速增长虽然带来国民收入的提高,但也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这种高增长是以高能耗和高污染排放为代价的。我国经济增长是投资拉动型增长,由于投资增长对重工业的拉动作用较强,在经济高增长时期,重工业增加值在全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上升,使全部工业的能源消耗强度增大。
2005年与2001相比,第二产业在GDP中的比重由45.2%提高到47.5%;工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39.8%提高到42%,分别提高2.3和2.2个百分点。在工业增加值中,食品、饮料、纺织、化纤等轻工业的比重由13.36%下降到10.89%;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重化工业的比重则由12.87%提高到16.76%。2007年第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六大行业增加值增长20.6%,同比增长6.6个百分点。从中可看出,工业生产尤其是重化工产品生产对能源的需求极大,这就导致随着工业比重的上升,单位GDP的能耗不断提高。同时,工业污染物排放也增长较快。
(二)能源总体转换效率低下,导致能源消耗上升。在我国的能源资源中,煤炭的比重无论是在能源消费总量中还是在能源生产总量中均占70%左右。有数据表明:2006年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占69.3%,天然气占2.8%,水电占7.1%(包括核电,核电比重不到1%)。与此同时,我国的煤炭相当部分都是用于发电,而电力70%以上也都来自于燃煤发电。但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煤炭的转换效率较低,造成能源总体转换效率低,这也是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耗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消费结构舟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也导致能耗和污染的加大。2001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升级,住、行、通讯以及新一代消费品的消费增长很快。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的加大了能源资源消耗,同时增加了生活污染物排放。2003年至2005年,生活能源消费量较上年的增长幅度依次为13.1%、7.3%和9.9%;生活污水排放量较上年的增长幅度依次为6.5%、5.7%和7.7%。
二、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开征“燃油税”。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德国在1999年实施了生态税改革,即采取“燃油税”附加的方式,收取“生态税”。通过征收生态税,使化石燃料对气候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的治理成本内部化,即治理费用纳入消费者购买化石燃料产品的价格中。
这一措施实施几年来,二氧化碳排放减少2%~3%,交通能耗战后50年一直上升的趋势得到有效缓解,而且单位油耗下降10%。同时,公共交通客流量上升,缓减了交通压力。
(二)开征“塑料袋税”。我国的香港预计明年年底前实施对购物塑料袋征税,该税针对超级市场、便利店、个人健康和美容产品零售店派发的手提塑料袋,按每个塑料袋0.5元港币征收。港府预期开征此税后,塑料袋使用量预计可减少到每年10亿个,并为政府带来2亿港元的收入。同时可增强港人的环保意识。除香港外,爱尔兰、意大利等国均征收塑料袋税。
(三)开征了。水污染税“。在水污染治理上,由于废水排放、废物抛弃等都会引起水污染,因而许多西方国家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水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所以,对废水征税要按一定方式确定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也就是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依其污染浓度折算成标准单位后纳税。如荷兰,就是根据污水排放数量和污染程度不同而征税。
(四)开征”垃圾税“。不久前,英国政府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垃圾税“。比如。垃圾箱内设定的装置会将每户家庭扔出的垃圾自动称重,然后家庭根据”扔多少付多少税“来缴纳税款。目前,50万个这样的垃圾箱已安置在英国30多个地区,覆盖全国地区总数的1/10。
三、制定和完善我国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开征环境税。到目前为止,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已投人大量资金,这些资金既有来自现行税种的税收收入,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有诸如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总体看,这些资金的投入额与实际需要的环境污染治理经费间存在较大缺口,排污费等行政性收费也存在不足、覆盖面窄等同题。因此,应以开征环境税替代排污费,这不仅在资金上有保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枵染物的排放。在征税对象方面,可先把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音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范围。在税基方面,可借鉴国外的做法。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为税基。在税率方面,环境税的税率应适中,可采用弹性定额税率来从量计征,以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期都趋于最小化。
(二)开征燃油税。近年来,汽油、柴油等矿物燃料,在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尤其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导致有害气体的排放量越来越大,这为开征燃油税提供了契机。它的开征势必促使车主节约用油,从而有利于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我们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将燃油税的征收范围设计为汽油、柴油、煤油、石油、天然液化气和其他燃料。而在税率的设计上,可考虑采取一些优惠税率。如,对火车、公交车、飞机用汽柴油(燃料)可实行优惠税率。此外。在税收征管设计上,可将燃油税列为共享税。对军队、武警部队、铁路、国家储备、农垦等直供燃油征收的燃油税以及由海关征收的燃油税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其余燃油税收人,中央分享40%。地方分享60%。
(三)完善其他的税收政策。其一,改革现行消费税。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提高它的利用效率,可考虑对煤炭开征消费税,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税额,在开征初期可采用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方针,对清洁煤则免征消费税。c2J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增加了一些税目,但这种改革还不彻底。还可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造成严重污染的包装物品、电池及产生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的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此外,近期还可考虑增设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包装袋、镍镉类电池、含磷洗涤剂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目。其二,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重要资源列入其中。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对水资源课税可促使公众节约用水、企业减少对水的污染,以缓解我国水污染、缺水日益严重的状况;对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课征资源税可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为更好的促进经济主体节约资源,应将现行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其三,健全绿色关税。当前,西方各国大多都制定一系列限制进口的环境标准,实行绿色关税壁垒。对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因此,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也应建立绿色壁垒,强化绿色关税,以全面适应环保时期国际贸易发展的新需求。其四。给予或取消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如,取消增值税中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给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政策,取消或降低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正是出于此目的,我国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对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包括钢材等一些产品;对废品回收站销售其回收的废品免征增值税。其五,完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我国即将在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但在新税法中仍要改进一些节能减排的鼓励政策。如,在计征收入时,可对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在列支时,可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以及一般企业用于治污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在税收抵免时,可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发生的投资纳入其范围;在捐赠扣除时,对企业用于环保及环境美化方面的捐赠也可按企业所得的3%进行扣除。
四、制定促进节能减排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定节能减排的相关法规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企业节能环保的意识。全国人大应抓紧出台《节约能源法》(修订)和《循环经济法》,抓紧制(修)订配套法规。组织制定16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16项节能设计规范、21项节能基础及方法标准及17种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
(二)制定促进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如,力争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3000万吨、落后炼钢产能3500万吨;进一步加大淘汰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的监督,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国家制定的节能减排的措施在实施中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四)强化污染防治。增加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加大重点流域、重点行业以及农村污染治理力度。新建燃煤电厂同步安装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产运行脱硫设施6500万千瓦,形成脱硫能力约220万吨。对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并实施处罚。
参考文献:
[1]钟和。环境税成为世界税收新亮点[N].中国税务报,2007—06一13.
[2]王金南。打造中国绿色税收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设计及实施战略[J]。环境经济。2006。(9)。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经济结构的主导力量。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体现在前者高新技术大大领先于后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催生高新技术企业、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以及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研发风险,是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我国实施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推动我国经济高效增长的目的。
一、税收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税收是建立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仅能够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首先,税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
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最后,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与作用效果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其具体的优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法定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可见,增值税在高科技产品的销售上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业房地产税收政策长效机制税制改革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2.陈真诚.不表态不代表物业税不会开征.法制日报,2010(2)
摘要: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途径。然而,目前我国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立法层次不高、优惠方式欠科学、优惠力度偏小、功能缺陷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必须从税收政策体系着手,规范自主创新税收立法,完善所得税制,建立鼓励风险投资、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一、自主创新的内涵
自主创新是指通过研究与开发,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它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原始创新是指通过完全自主的研究与开发,创造出从未有过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集成创新是指通过对已有的技术的集成(组合),创造出一种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模仿创新是指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创造出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成功的标志是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实现。
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更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三种不同类型的技术创新形式,适宜于具有不同经济基础和技术基础的创新主体。一般地说,与技术基础与目标技术的差距愈大,实现原始创新的难度愈大,所需要投入资金愈大,而获得引进技术相对容易(因技术输出阻力小),进而实现模仿创新的可能性愈大,资金投入量也较小。因此,对科技政策的制定者来说,必须对其所辖地区总体技术水平有一个准确把握,明确创新激励导向,以制定合理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合理选择技术创新策略。企业技术创新策略的选择必须符合企业实际。技术创新通常有率先型策略、追随型策略、吸纳型策略、合作型策略、创新孵化型策略、能力移植型策略、产业协作型策略等。以上不同类型的策略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三种自主创新类型的适用程度也是不尽相同的。
重视技术扩散的效用。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企业的技术进步绝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的关联就是技术扩散。社会总体技术进步必须依靠技术扩散。技术扩散是技术的传播过程,是创新技术采用者通过各种途径从扩散源处获得创新技术,同时获得技术能量补充,然后通过消化吸收进而再创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创新技术的采用都会获得技术进步,技术扩散面愈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程度愈高。因此,技术扩散必定促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
二、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税收政策是指税收国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政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的税收负担措施。
当前,世界呈多极化发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国都不断谋求在高技术、尤其在高端产业方面的领先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这些国家带动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而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整产业,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谋求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各国共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十一五”以及更长时间内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刚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至2022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到实处。
三、我国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现状及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自主创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针对自主创新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推动高科技产业化,特别是外资和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纵观整体税制结构和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制订的立法层次不高
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在各种税的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下达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况且,这种通知、规定由于不能广泛、有效的进行宣传,而有些税收政策的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弹性甚大,给税收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
(二)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方式欠科学
1.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单一。目前,我国激励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采用税收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固然有操作简便,易为纳税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它属于短期行为,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缺乏有效持续的激励。况且,税收直接减免作为一种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效用不显著,且容易引发税收流失。
2.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尤其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方面支持力度不够。例如,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对盈利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含)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我们认为,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也符合多数国家的做法。然而,这种优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规模的企业,大大缩小了优惠范围,对于非盈利企业或盈利但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未比上年超过10%的企业,显然是有失公平,容易引发人们误解为税收歧视,并可能会导致其陷入“亏损─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缺乏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
3.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是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种税收优惠规定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税收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而且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三)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其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份,但这些投入,以及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显然,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四)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都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尽公平合理。例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二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是难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二年。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为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五)需要税收政策扶持的领域存在着政策真空
1.税收政策设计没有考虑到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风险。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然而,在税收政策设计上却忽略了其风险性。事实上,高新技术产业在自主创新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而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政策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
2.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缺位,高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不足,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我国的投资规模是有所减缓,但总量还是在不断的加大。相对来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明显不足,自我发展资金积累能力低,在技术密集程度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距。20世纪90年代大部分OECD成员因高技术产业研发投资强度超过20%,而2001年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仅为5.1%,各个领域均比发达国家落后很多。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2002年我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投入研发资金约为137亿元(16.5亿美元),不及一家跨国公司。
四、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
在国家刚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年至2022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这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在实处。
(一)加快税收法制建设
我国现行的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之中,且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制定专门的《财政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税收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自主创新及产业标准;明确财税优惠政策的目标和具体受益对象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管理与分析评估。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从事自主创新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不应按所有制性质,也不应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即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自主创新企业条件的研究与开发,在初始年度都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加大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税收优惠。为了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可以考虑按近几年来的平均数计算增长基数,从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持续增长的目的出发,只要近5年的平均投入比为每年增长10%以上,均可按150%的比例扣除,当年不能全部扣除的余额结转下年抵扣,办法可参照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做法。
3.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明确规定用于自主创新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办法;还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能扣除50%-100%,以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形式。
4.建立健全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系。为了与世贸组织规划相适应,需注意实现税收优惠范围内特定高新技术产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变,从支持产品向支持竞争前技术研究转变,使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重,改变过去以区域为标准确定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范围的做法。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
我国已在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并取得一定成就与经验,可以考虑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即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中,可对购进固定资产支出额进行抵扣,也可充分考虑高新技术研究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的行业特点,同时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入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同时,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且对本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先征后退”的照顾。
(四)建立规避投资风险的税收政策体系
高风险是制约企业扩大自主创新投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认为,应在税收法规中制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即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规定科技开发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2.制订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风险投资公司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对法人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居民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获得的利润若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和所有制形式,都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五)健全税收优惠体制
众所周知,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说到底也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六)依靠关税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运用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逐步从对进口整机设备的优惠,转变到对国内企业开发具有自己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优惠上来;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国内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距,利用进口税收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环境保护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域中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大对国家鼓励产业的核心零部件制造领域的投资;鼓励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将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并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持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为了提高我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体系在我国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探讨如何对我国风险投资进行扶持。
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工业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初,选择以深圳为代表的华南地域四个经济特区作为第一批研究风险投资可行性的调研地。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一一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1987年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在深圳成立。
90年代后期,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批超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形成。例如,经过近一年的调查与研究,中国国家科技部、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国情证券有限公司联合发起,于1997年12月决定成立“深圳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该基金的规模为10亿元。再如1998年10月28曰由中青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创立的“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为5亿元人民币。至1999年底,全国规模超过1亿元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超过30个。
国外的风险投资资金也开始进入我国,例如,中外合资的“北京太平洋优联风险技术创业有限公司(bptv)”,它是美国国际数据集团所属的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基金会与北京市优联科技发展公司共同创办的。该公司拥有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达3000万美元。与此同时,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积极地引进外资,例如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初是在吸引500万港币种子贷金的基础上创立的,它经过长期准备与精心挑选,终于得到美洲银行罗世公司、华登国际投资集团、艾芬豪国际集团等三家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650万美元新投资。
显然,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是比较快的,它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只经历了较短的发展历史,至今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无法独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在发展中还存在大量的问题,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
1、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不足。据统计,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资金总额为1257.3亿元,而实际仅投入资金188.49亿元,存在1068.8亿元的缺口。
2、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许多风险投资总会看到政府的身影,主角大多是政府,或者是带有很明显的行政色彩。
3、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搞风险投资既要有经验丰富的风险资本家,又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创业管理能力的风险企业家或创业家。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还是比较匮泛的。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的最明显特征,即这种投资行为具有较高的失败率。从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它的失败率平均在50%以上。例如日本,1983年所进行的26项重要投资中,有10项最后成功了,另外16项却失败了。另外根据美国权威杂志《风险投资期刊》刊登的研究报告中对1969年至1985年接受了风险投资的393家风险企业进行统计表明,有6.9%的风险企业当初的投资在回收时翻了10倍,而投资收不回来的企业占60%。
正是由于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却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而当前折旧速度不够快,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但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
2、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一般都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是软件开发行业的风险企业,其产品附加值高,销售收入也较高,但由于它消耗的原料较少,而且由于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所以风险企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低,因而事实上承受了比一股企业更高的增值税负担。
3、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没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提供者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而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有的年度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的亏损。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显然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较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的情形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国家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税收政策
从理论上讲,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笔者认为,从税收原则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它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能性。
前面已经讨论,风险投资由于它独有的特征,使得它在税收负担方面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即处于劣势地位。而通过对它实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让政府也分担部分投资风险,这显然可以降低风险投贸的风险程度,从而使风险投资的竞争条件有所改善,使之与其他类型的投资处于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从这个意义上说,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具有必要性,它有利于维护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提高资源在全社会配置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税收的征收,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并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以此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的进步。对风险投资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从而可以把资金引导到效率更高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从税收效率的原则来看,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是可行的。
我国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选择
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贸减免。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积累。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实际采取了该项措施,例加瑞典的税收改革之一就是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其减免总额达到股东所获股利的70%,减免额最高达到70万克郎。这样做可以鼓励小企业支付股利,从而促进小企业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业吸引权益资本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税额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那些高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它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由此可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加速生产设备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鼓励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
再次,促进风险投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这主要从个人所得税上入手。为了确保风险投资者不至于在税收上处于劣势,可以采取一种求平均的方式,即对于投资于风险行业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实际收益适用税率预交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据这个平均收益选择适用的边际税率.按照该税率计算出风险投资者在此期限内(投资期限内)应该缴纳的税款。假设该税为b、而投资者实际已缴纳的税款为a,比较b与a,以此来决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退税或补征税款,若b大于a,则应当对其退税,反之则应当补税。而对于投资管理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其实也在进行投资,只不过他们所提供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人力资本,他们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管理技能与资金的结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对其进行扶持的,因此,对他们的个人所得也应该适当照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风险运营,具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们的免征额,或者专门为他们制定一个减税条款,降低其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
对促进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措施的效应分析
那么,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我们不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来分析一下实施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效应。
我们现在假设有一个风险投资者,其拥有的资金总额为q,市场利率为r,税率为t,他们可以投资于三个方案,其投资项目税前收益的概率分布情况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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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方案相当于进行储蓄,b方案是一般性的投资方案,而c具有风险投资的特性。该投资者投资于a,b,c方案,税前收益的期望值都为r,(a方案显然是r,而对于b方案,为:
-r×15%+o×20%+r×35%+2r×40%=r,对于c方案,为:一2r×20%十(-r)×40%十o×o十r×5%十2r×5%十5r×15%十6×15%=r)
可以看出,这三种投资方案的税前预期收益率相等,但我们接着再考虑税后的情况,则会发现c方案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一般没有亏损后延的做法,所以这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加下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投资于方案a,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收颇为qrt,投资于方案b,该投资者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35rt+o.8rt),而投资于c方案,预期缴纳的税额为q(o.o5+o.1+o.75+o.9)rt=1.8qrt。显然,c方案明显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如果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国家奉行的都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则这种税收上的不利地位将会更加突出。如果不给予其一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显然,任何理性的投资者都会把资金从这种方案撤出,造成大量类似c方案的投资项目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不利于新兴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而扶持新兴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是大多数国家的一贯做法。从税收方面,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弥补这种不平等的状况。假设我们对高风险产业实行减税的政策,减税率为50%,则经过计算后,可知c方案应纳税额将降为o.9qrt,此时c方案在税收上不仅没有处于劣势,还拥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势。就一般情况来说,任何产业都会经历产生、发展、成熟和衰弱四个阶段,从此意义上说,风险投资行业目前可以被归入处于发展阶段的行业,它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在以高科技为竞争基础的当今,它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其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因此,对c方案实行减半征收后,税收负担为o.9qrt,这在短期内可能被看作是产生了新的不公平(不考虑到实际中的累进税制,情况也许未必如此),但从长期的产业发展计划来看,这其实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所谓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对弱者的扶持就是对强者的激励,只有采取相应的支持策略,才会有更多的弱势产业成长为强势产业。
另外,从表现来看,对c方案实行减税后,国家就会减少从类似c的产业中获得的税收收入,便如本例中该投资者所交纳的税收额将会减少0.9qrt,但注意到长期的效应,我们就会发现情况就未必如此了,假设实行优惠措施后,该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他的投资资金迅速成长为3q,那么尽管税率下降为以前的50%,但税额反而多于减税之前的税额。因此,对c方案实行一定税收优惠措施,从长期来看,并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总之,一系列实践和理论证明,税收激励措施对风险投资行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至少它可以使风险投资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而言不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使之在“公平的基础上”竞争。许多发达国家从相关的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了风险投资一定的优惠,我国也应及早重视和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
注释:
①见《风险投资:理论、政策、实务》第217页经济学出版社99年12月黄宝印等著
②《风险投资和中国经济建设》《中国对外贸易》99年第5、6期作者:张海燕
②《资本利得―一无原则的税种》《税收译丛》99年第5期罗宁、杜毅辉译
参考资料:
王峻峰主编:《风险投资:实务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venturecapital作者:mike?wright
ken?robbiel994
buildingeuropeanventures编者:sue.biriey1995
riskyassetsandthechoiceoftaxbase作者:iba?kobowitzannr.korowi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