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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6篇)

时间: 2024-01-08 栏目:公文范文

水资源费篇1

依据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是国家调控与管理水资源、保护资源与环境的主要措施,随着法治建设的健全,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目前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计划取地下水和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超计划取地表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㈣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另外,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困难比较多,通过对征收工作人员的调查走访,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在于:

1、法律法规不健全

水资源的使用情况复杂,虽然国家在1988年制定了《水法》,国务院出台了《管理条例》,江苏省出台了地方《管理条例》,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均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征收标准。导致各地区各自为政,部门之间职能分工不清,执法盲区与较差执法现象时有出现,很多地方对水库用水、矿泉水、地热水、城市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问题还在争论不休,有的地方水政部门在执法中还承受了败诉的结果。使得水资源费的征收严重缺乏权威性。

2、取水户认识不足

许多人认为水资源和空气一样,不应当交费。同时,在实践中出现各地水资源费政策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使用方向不合理等问题。而地方性的收费标准给人一种乱收费的假象,导致水用户对政策不理解。有的用户认为自己已经交了水费,不应该再交水资源费,对水资源费的概念都不理解,因而部分用户拒绝交费。

3、执法力度不足

过去受立法限制,对于无证取水者只能“责令停止取水”,对于不按规定取水的只能“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水政部门的这些处理手段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约束力,也难以实现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目的,给水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当前,虽然执法的法律依据已经解决,但是无论是执法者与违法者在接受上还需要宣传教育。

4、地方行政干预严重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除了经常遇到的人情阻力之外,更多的是来自行政部分的干扰。一些政府人员把干扰水资源费的征收作为对企业的保护措施来对待,给水政部分增加压力。这种至上而下的压力,严重干扰水资源费征收,也影响了征收的权威性。

5、执法人员信心不足

执法人员在本身在长期的执法难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执法信心不强,在征收过程中有畏缩现象。缺少与违法现象做坚决斗争的信心,导致了水资源费征收不到位,有的“意思意思”了事,有的比之不谈。

6、管理监督难,标准不统一

一方面,对于用水的监管与定量不准确,存在过大的弹性,例如:一些工业企业取水普遍采用包年协议收费方式等。另一方面,存在着监督难的现象,例如:一些单位和个人偷偷打井,或者在打井的时候避开执法人员的检查,甚至不让执法人员进门;一些用户私自更换计量表等等。

三、建议与对策

水资源费篇2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水资源费篇3

水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的作用,要重视水的管理。可是我国的水资源不丰富,人们不合理的利用和行为方式,导致很多水资源造成污染。很多高校学生没有认识到水的重要性,在平时生活中没有重视水的利用,导致浪费的情况非常严重。需要根据现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提高水的利用,环节水资源利用紧张的情况。

1案例分析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建设规模比较大,学生人数比较多,课程上研究水利水电工程情况,近几年浙江水利水电学校水资源浪费情况比较严重,该文通过调查后,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用水结构,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情况,使得水浪费的情况减轻。

2造成高校水资源浪费严重的原因

2.1没有养成节约用水的意识

高校的学生不了解水资源的现状,没有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在生活中没有重视水的用率,用水龙头时经常扭到最大放水,用完后会经常忘记关闭水龙头或者没有拧紧水龙头,造成水的浪费。采用盆装水时经常没有用就倒掉,或者看到水中具有杂质就倒掉,这种情况会造成比较大的浪费情况。使用的水也没有用到其他方面,例如冲厕所等。

2.2用水设备故障

高校在安装用水设备时没有重视它们的质量,安装一些劣质的设备。学校的管理人员没有重视相关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设备容易出现问题,造成水流失情况比较严重。有的时候水龙头没有拧紧,容易形成滴水的情况,滴水时间比较长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浪费情况,而且这种情况对设备也会造成影响,水龙头比较容易出现锈蚀情况。管道使用时间比较长也会出现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水管,水管出现问题也会形成水流失的情况。学校需要重视管道问题,经常查看它们的情况,出现比较严重的情况需要立即处理或者更换设备,降低浪费情况。设备问题每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情况比较严重,也会增加学校的管理费用。厕所的冲水设备也经常出现问题,长时间流水或者冒水情况,也使得水得不到合理的利用。

2.3用水系统设置不合理

现在学校在不断的完善各种设备,例如空调热水器等。这些设施给学生的生活提供了便利,改善他们学校生活的质量。可是供水系统在设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冷热水切换装置方面。在利用热水时需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采用利用热水,学生在利用热水时经常打开供水器直接放水,也没有设备接冷水,造成很多水的浪费情况。在关闭热水器和开启的过程中,水也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提供热水,这个过程造成的水资源浪费情况比较严重。需要完善供水系统的功能,减少水的浪费情况。学生在洗澡时也可以拿盆等设备装水,然后用来洗衣服或者冲厕所,这样可以提高水的利用情况,避免浪费。

3解决高校水资源浪费的有效策略

3.1培养节水意识

要解决水资源浪费问题需要学校和学生一起努力,培养节水的意识,从生活方面意识到节水的重要性。在学校中宣传水资源的知识,让学生了解当前水资源的情况,从生活细节方面注意用水。可以交给学生一些节水措施。在洗手时可以开小量的水或者用盆节水洗手,把水用来冲厕水或者浇植物,让水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在洗澡时也可以这样,用桶接冷水,等到热水时才开始洗澡。把接到的水用来洗脸或者洗衣服,洗衣服的水用来拖地等,这样可以提高对水的利用。在学校举行一些节水活动,鼓励学生参加,让他们了解节水的方法,在生活用水方面进行改善。

3.2设备问题

学校需要重视先关设备的管理工作,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学生要爱护相关设备在使用时采用正确的方法,不要破坏相关设备。学校要定期检查相关设备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设备故障造成水资源浪费情况。发现出现老化或者破损的设备,及时更换,发现破坏设备的学生,进行惩罚。在宿舍安装供水系统和设备时需要设计合理的出水量和加快出热水的时间,这样可以降低水的浪费情况。在洗澡时也可以用盆桶等装冷水,然后充分利用这些水,可以洗衣服或者拖地等,提高水的利用。对比较容易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管理,发现设备出现问题要及时安排人员处理,降低水流失的情况。

3.3建立完善的用水管理制度

可以在学校建立完善的用水管理制度,让学生参与到管理中来。在学校中建立相安的部门,安排人员专门处理节水工作。可以让学生一起讨论出比较合适的管理方法和处理方法,建立主要的负责制度,学生在校园中观察用水情况,鼓励学生发现不良的情况进行举报。在宿舍中安装水表等设备,监控学生的用水行为,可以评比优秀的寝室和节水达人,给予他们奖励,对用水比较严重的寝室进行调查原因,帮助他们节水。学生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发现学生用水没有关是龙头的情况,可以向学校反映,自己帮助吧水龙头关闭。

3.4采用节水器具

根据学校的用水情况采用节水器具,帮助降低用水量和浪费情况。安装节水型的设备,根据用水量设置开关。在采用节水器具时需要根据学校的情况采用,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原先的设备进行改造,降低学校节水工作的费用。在用水量比较大的地方安装节水设备,严格控制用水量。

3.5建立雨水收集系统

学校可利用自身资源,建立相关和节水系统,充分利用雨水。雨水资源比较丰富,如果充分利用起来,可以减少学校用水量。可以利用学校的技术优势和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当地的优势,利用当地的降雨资源。系统收集雨水,然后利用系统把雨水运用在种植树木、路面清洁等方面。

4结语

水资源费篇4

市水利局:

根据云水资源[2012]1号文件通知精神,对我局近几年来的取水许可办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和总结,将存在的问题自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11年我局对历年来所审核发放的《取水许可证》进行清理,对有效期内的《取水许可证》重新建档,对已逾期且从未按时年检的《取水许可证》吊销作废,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责令取水户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截至2011年12月共清理建档《取水许可证》用户28户,责令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水户6户。

2、2009年至2011年水资源费征收情况

2009年征收6万元,2010年征收14.7254万元,2011年征收19.3636万元。

二、主要工作做法

水资源费征收我局一直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会同相关部门实地核查用水量和发电量,按照省里制定的标准足额征收缴入国库。

三、存在的问题

1、水资源费存在应征但未征收情况

我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从2007年至今未缴纳水资源,我局多次上门追收,因多种原因对方一直未缴。

2、计量设施安装不多

我县用水企业未安装计量设施,水资源费实地核定取水量和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征收。

四、下步工作打算

水资源费篇5

关键词生态工业园区;水资源;梯级利用;博弈

中图分类号TV2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1)08-0138-04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8.022

水资源匮乏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各国经济的发展。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它通过物流或能流传递等方式把不同工厂或企业连接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建立“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的物质循环方式,使一家工厂的废物或副产品成为另一家工厂的原料或能源,寻求物质闭环循环、能量多级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1]。生态工业园区是循环经济在中观层面的实现形式[2],同样遵循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其中减量化原则是首要原则,而废物再生利用只是减少废物最终处理量的方式之一,即对待废物问题的优先顺序为:避免发生――循环利用――最终处置。循环经济要求人类在生产和消费的所有领域都能做到物尽其用,其根本宗旨就是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不给环境造成危害。水资源作为生态工业园区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其分配体系构建的基本目标是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园区水资源对于外部供给的需求最小化,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即排出系统的废水量最小。

一般来说,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为数量;二为质量,即水质[3]。在生态工业园区中,水资源的供给量是有限的,如何让园区内的企业都得到足够数量的符合水质要求的水资源,使得水资源的配置最为合理,是园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无论是新建的或已建设完成的生态工业园区,其最终的发展目标均为模拟自然生态系统的运行方式和规律,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新设计的生态工业园区,在设计之初就应慎重考虑水资源的配置和高效利用方式,使之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而对于目前已建成的生态工业园区,也应通过政策的合理引导和园区的有效管理,逐步建立园区内企业间友好的水资源协同利用模式,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生态工业园区水资源梯级利用体系

由于生态工业园区是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所建立的工业体系,园区中的水资源用户也可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生产者是指各种符合水质要求的自然水体和自来水厂等水资源供应者(P),消费者是指园区内各类水资源用户,分解者是指收集各用户的出水并对不能直接再利用的废水进行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或再生水厂(D)。如果不考虑取水和排污成本,消费者可以直接从P取水,并将废水直接排到D。但是,生态工业园区提倡物质闭环循环、能量多级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以达到经济与环境效益的“双赢”格局。生态工业园区中的水资源利用方式,既要考虑经济因素,也要考虑环境因素,理想的水资源利用体系应该是可持续发展的,它要求在新鲜水耗和废水处理上达到最小化,在经济方面可以获得回报,在环境保护方面是有效的。

实际上,生态工业园区中由于企业的多样性和对水质要求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共生关系。通过系统分析园区内的水资源利用现状,完全可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建立生态工业园区内水资源利用系统的“食物链”和“食物网”,形成共生网络,从而实现水资源利用的“闭路循环”,达到水资源的最有效利用[4]。根据用户对水质要求的高低可分为一、二、三级,其中水质要求高的用户视为一级消费者,如化工、医药、食品等行业内用户;水质要求一般的用户视为二级消费者,如冷却水用户、景观用水用户;水质要求低的用户视为三级消费者,如绿化、建筑建造、城市杂用等用户。一级消费者的水资源来源只能是P;二级消费者的水资源来源可以是P,也可以是一级消费者;三级消费者的水资源来源可以是P或一、二级消费者。一、二、三级消费者的不能再利用的出水为分解者D的来源,分解者D处理过的水资源或排入自然水体,或重新进入园区水资源利用系统,一并计入P中。目前来看,生态工业园区中水资源利用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是建立水资源梯级利用体系,使水资源尽可能地在园区内多次使用,以减少新鲜水耗和排污量。生态工业园区中水资源梯级利用体系如图1所示。

2水资源梯级利用过程中的博弈要素生态工业园区中如若各级消费者随意用水或是随意排污,最终可能导致整个园区的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甚至是无水可用。由于供给量的限制和国家对于排污政策逐渐趋紧,生态工业园区中水资源数量和质量的分配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矛盾日渐凸现,对这一利益冲突问题可以运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分析[5]。

首先,博弈的参与人集合为:i∈Γ,Γ={0,1,2,3,4};其中,0代表生产者P,1、2、3分别代表一、二、三级消费者,4代表分解者D;生产者决定新鲜用水的供给量和供给价格,而分解者决定排污收费的价格。各级消费者如果采用从自然水体供水的方式,则需要投入大量成本自建供水设施,所以将其与从自来水厂购买等同,采用同一价格。同样,各级消费者排污的水质有所差别,但由于国家只规定了达标排放,因此分解者将所接受的废水通通视为是无差别的,收费价格也是一致的。

其次,参与人的战略空间为:Si={si},i=1,2,3;其中si表示第i个参与人的一个特定的策略,向量s=(s1,s2,s3)表示全体参与人的一个战略组合。

在生态工业园区中,每一个参与人i,i=1,2,3的战略选择包含几个部分:从生产者P处直接购买水量wi,i级消费者提供给j级消费者水资源量wij,1i<j3(也代表j级消费者从i级消费者处购买的水资源量),以及向分解者D的排污量gi。第i个参与人的策略si是对变量wi,wij,gi的选择而形成的,即si=(wi,wij,gi)。生态工业园区中水资源梯级利用体系的数量关系如图2所示。

再次,每个参与人的支付函数为:ui=ui(s0,…,si,…,s4),i=0,1,2,3,4;即第i个参与人的支付不仅取决于自己的战略选择,而且也取决于其他人的战略选择。每一个参与人的目标是选择自己的战略以最大化其期望效用函数ui。在水资源的利用中,各级消费者的支付函数应为其用水总收益[6],记为:

πi=fi(wi,wij,gi)-C1i(wi,q)-C2i(wi,wij)-C3i(wi,gi),

i=1,2,3;1i<j3

其中fi为第i个参与人的用水效益,包括直接用水效益和向下级消费者供水的效益,C1i表示第i个参与人从P购水的成本(q为总供给量),C2i为从上级消费者处购水的成本和为向下级消费者供水的处理成本,C3i为向分解者D排污的成本。

最后,如果从P的取水成本很低,各级消费者都将倾向于向P直接取水;如果排污成本很低,则各级消费者将倾向于直接向D排污,导致水资源供应不足且水质不断恶化。由于水资源供给量有限,且政策环境门槛的不断提高以及排污税费的征收等,使得各级消费者不得不在用水效益和用水成本之间权衡,进而在购水量、水资源处理量和排污量间进行决策。假定水资源总供给量、各级消费者的水资源处理量、排污量为所有参与人的共同知识,则生态工业园区中水资源数量和质量分配的利益冲突博弈过程为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设在此博弈中,各级消费者的最优战略是s*1=(w1,w12,w13,g1),s*2=(w2,w12,w23,g2),s*3=(w3,w13,w23,g3),则此博弈的纳什均衡为:s*=(s*1,s*2,s*3)。

3水资源梯级利用过程中的博弈模型设生产者P的水资源价格为p,分解者D的排污收费价格为t。假设生态工业园区中存在再生水资源交易市场,在这一市场中各级消费者达成的再生水资源的协议价格为r,并且rp,否则消费者将选择直接从生产者处购买新鲜水资源而不是再生产品。为方便计,假定各级消费者为向下级消费者出售而进行的水资源处理成本相同,设其价格为s,并满足s-rt,这就是说,消费者的单位处理成本与其收益之差应该足以冲抵排污收费的价格,否则消费者将选择直接排污。

设fi为第i个参与人的用水效益函数,则各级消费者的支付函数(即用水总收益)分别为:

综上所述,水资源梯级利用博弈过程的纳什均衡为:s*=(s*1,s*2,s*3)

这一结果表明,生态工业园区中的各级消费者从P处的购水量是水资源价格p的函数,向D的排污量是排污收费价格t的函数,向上级消费者的购水量和向下级消费者的供水量也取决于其相应的价格r和s。在既定市场条件下,任何消费者都没有积极性改变这一格局。

4水资源梯级利用博弈过程中纳什均衡的解读(1)f1w1=f2w2=f3w3=p。由于价格指数总是正的,这表明各级消费者的用水效益与取水量同向变动,取水量越大,用水效益越高;但同时也说明各级消费者的用水边际效益都受制于水资源价格p。当水资源价格p提高时,在不变的用水效益增幅下,各级消费者只能选择降低相应的水资源增幅,即提高单位用水效率。因而,生产者为了控制水资源的供给量,最佳策略是提高水资源价格。

(2)f1w12=f1w13=f2w23=s。因为水资源的处理总是有成本的,所以s>0。这表明消费者向下供水的收益与供水量同向变动,供水量越大,用水效益越高;但同时也可以看出,向下级消费者供水的边际效益受制于处理成本,若水资源处理成本s增加,为保持向下级消费者供水的效益不变,则上级消费者将选择降低每单位效益对应的供水量,从而总供给量减少。

(3)f2w12=f3w13=f3w23=r。r为上级消费者出售水资源或下级消费者向上级消费者购买水资源的价格,恒为正。这表明通过向上级消费者购买的水资源所获取的效益与购买量同向变动,购买量越大,用水效益越高;同时,向上级消费者购水的边际效益受制于购买价格,若价格r增加,为保持用水效益不变,则二级和三级消费者将选择提高用水效率,减少购买量。

(4)f1g1=f2g2=f3g3=t。因为分解者D对废水的处理总是有成本的,所以t>0。这表明各级消费者排污所获得的效益与排污量同向变动,排污量越大,用水效益越高;但同时也可以看出,各级消费者排污的边际效益受制于排污收费,若排污费t增加,为保持用水效益不变,则各级消费者不得不选择减少单位效益的排污量。因此,为使生态工业园区达到废物最小化的目的,分解者D的最佳策略是提高排污收费价格。

综合来看,生态工业园区中水资源梯级利用体系能否达成“物尽其用、废物最小化”的目标,取决于园区水资源利用体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博弈结果。水资源价格和排污收费价格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园区内企业间的水资源梯级利用,以减少新鲜水资源的购买量和最终的排污量;而梯级利用的过程,也是各级消费者之间的一场博弈,博弈结果将决定再生水资源的售出价格,进而促进企业改进或创新再生水资源的处理技术,降低再生水资源的成本,以获取更大的收益,最终得到生态工业园区内水资源梯级利用的一个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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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段宁.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J].环境科学研究,2001,14(6):1-4.[DuanNing.ClearProduction,Eco-industryandCircularEconomy[J].ResearchofEnvironmentalSciences,2001,14(6):1-4.]

[3]尹云松,孟枫平,糜仲春.流域水资源数量与质量分配双重冲突的博弈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1):136-140.[YinYunsong,MengFengping,MiZhongchun.GameAnalysisofDoubleConflictsinValleyWaterResourceQuantityandQualityAllocation[J].TheJournalofQuantitative&TechnicalEconomics,2004,(1):136-140.]

[4]李娜,张建强.生态工业园内的水资源循环模型[J].四川环境,2006,25(5):37-40.[LiNa,ZhangJianqiang.WaterResourcesRecycleModelwithinanEco-industrialPark.SichuanEnvironment.2006,25(5):37-40.]

[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26-32.[ZhangWeiying.GameTheoryandInformationEconomics[M].ShanghaiPeople-sPublishingHouse,2004:26-32.]

[6]詹姆斯•亨德森,理查德•匡特.中级微观经济理论:数学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16-22.[HendersonJ,QuandtR.MicroeconomicTheory:AMathematicalApproach[M].Beijing:PekingUniversityPublishingHouse,1988:16-22.]

GradedUseofWaterResourceinEco-industrialParkBasedonGameTheory

LUOLiu-hong

(TheKeyLaboratoryforSilvicultureandConservationofMinistryofEducation,BeijingForestryUniversity,Beijing100083,China)

水资源费篇6

周水江,广东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记者:您认为最近影响A股市场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未来不确定性因素是什么?

周水江:市场主要是受经济下滑的影响,市场原本预期经济会在二、三季度见底,而目前经济还没有有见底的迹象,市场担忧经济的持续走坏,从而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好,从根本上影响了个股的涨跌,导致市场的下跌。

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是欧债危机的变化,另外是国内因素,如政策走势,我们认为整体会逐步放松,但也只是结构性放松,房地产仍然趋紧,因为从历史上看,房地产涨幅过大对经济的伤害非常大,不产生附加值,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不利。

记者:对未来行情怎么判断?

周水江:二季度市场如我们所判走出了先涨后跌的走势,其中的分化十分严重,其根本原因在于:资金成本下降缓解了市场估值压力;各行业之间的增长速度、增长趋势分化严重。

初步判断,三季度存在反弹机会,高度难以判断,反弹高度取决于市场见底后政府出台政策的力度,如降息降准、结构性放松的力度,如果完全靠市场自在原因反弹,反弹力度不会大,因为经济的基本面没有出现实质性的变化。

对于未来,“震荡”、“分化”将成为未来市场的主要特征。一方面由于国内经济缺乏新的经济引擎,将导致经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时间疲软,从而对市场整体构成压力,同时资金成本的下降又对市场的估值有提升作用,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市场以震荡走低为主,存在间歇性反弹的机会(某月的经济之后好转引发),市场的整体可操作性差。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仍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这种转型将使得国内各行业之间的增长出现显著的分化,这种经济实体之间的分化势必带来证券市场上行业之间的分化。

上游资源下游消费出黑马

记者:未来看好哪些板块的投资机会?

周水江:对于未来的投资方向,主要是认为上游资源、下游消费可能会存在黑马。这些板块中部分个股会持续走牛,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股票系统性机会不大,个股结构性机会比较大,绩优股、成长性个股不断创新高,绩差股则会震荡走低,A股会向成熟市场靠拢。

第一,受经济扰动小的行业,如日用消费品(必需品,非可选品)、食品饮料、医药(医药第一波上涨后,回调后第二、三波上涨可能会更猛)、文化传媒、农业。

第二,不存在产能过剩,未来基本面没有利空,国家政策扶持,如环保、期货。

第三,如果PMI指数出现持续反弹,可以关注投资品的交易性机会,包括有色金属、煤炭。

第四,政策或事件带来的阶段性机会,如消费电子、军工和电力。

记者:您怎么看中报风险对市场的冲击?

周水江:中报风险对市场是短期的脉冲,对市场短期有影响,但中长期还是要看企业的持续盈利情况。中报行情会演绎分化,好的涨停,差的跌停,大机构套小机构,近期市场的回调也说明了中报对市场的冲击。

IPO及再融资压力巨大

记者:下半年IPO是上半年的3倍,您怎么看IPO对市场的压力?

周水江:IPO及再融资压力巨大,而且压力将长期存在。2012年上半年中国IPO数量104家,全球第一,融资额690亿元;此外,上半年A股增发融资额达到了1400多亿元,配股融资额100多亿元。截至到6月底,有109家企业IPO过而未发,这109家企业计划募资额为702亿元;此外,尚有超过700家企业正在排队过会。

深交所日前会公告称,将启用“003000—004999”作为中小企业板股票的新代码区间,深交所扩充股票代码的消息暗示二级市场的扩容仍在快马加鞭的进行。而上交所的十年规划中,到“十二五”期末,上交所每年的交易量达到100万亿元,争取市场规模扩大一倍,其中股票市值大约在35万亿到40万亿元,力争成为全球第二大交易所;到2022年希望能够再增加50%,股票市场70万亿到80万亿元。上交所的规划也意味着股市的扩容压力将长期存在。

任何行业都一样,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供给越多需求越少,价格肯定会下来,供给少需求多,价格就会上涨。市场扩容意味着供求关系失衡,市场整体市盈率会下降,会向成熟市场靠拢,优秀的公司慢慢涨,差的公司慢慢跌。

大小非将长期成为A股“割肉机”

记者:市场行情低迷,大小非减持力量非常大,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周水江:大小非减持将继续冲击市场。2012年上半年,沪深两市共发生大小非减持1855次,涉及29.36亿股,累计减持352.37亿元。自2012年下半年起,大小非解禁数量将大幅上升,尤其从10月份开始至2013年,将出现新一轮的限售股解禁高峰。按当前股价计算,今年3、4季度的限售股解禁量将分别达到3900亿元和6200亿元,今年前两个季度解禁量不足2500亿元。

随着大批中小板和创业板大非解禁,中小板和创业板未来解禁股票数量增加尤为明显。第一,按当前股价计算,中小板股票三、四季度的限售股解禁市值分别达到1000亿元和1800亿元,远超于上半年两个季度不到350亿元的解禁市值。第二,创业板的解禁股票高峰出现在第四季度,按目前股价计算,四季度单季创业板解禁股票市值将达到历史记录的699亿元,而前三个季度的解禁量均不到190亿元。

大小非尤其是民营资本的大小非持股,将长期成为A股市场一把割肉机。

长期估值中枢向成熟市场靠拢

记者:随着流通市值的增加,未来可能会推出的国际板、新三板扩容等,对A股未来的估值怎么看?

周水江:随着国内解禁股比例的扩大,国内A股整体的流通比例已经扩大到79%,远远高于2008年以前1/3的流通比例。流通比例的扩大、A股市场上市公司数量的急剧增加、股指期货市场以及融资融券市场的开通,将使得A股市场的长期估值中枢向成熟市场考虑。

截至2012年7月6日,全部A股的动态市盈率为13.48倍,虽然处于历史的绝对低位水平,但历史上A股的市盈率估值区间的参考意义已经下降。当前香港主板市场市盈率只有9倍,创业板市盈率18倍;美国道琼斯市场市盈率12.9倍、标普市盈率13.66倍、纳斯达克市盈率16.23倍,扣除银行以外的市盈率20.22倍,估值并不具有优势。

短期资金成本下降缓解估值压力。与去年相比,2011年资金成本高企、经济下滑对市场估值构成双杀,而当前只余下经济疲软,而资金成本出现下滑,从而将缓解市场的估值压力。

由此判断,今年的市场环境将好过去年,但分化将会十分严重,这种分化更加看重公司的实际业绩与潜在成长性。

记者:您个人如何理解风险?

周水江:我们认为风险控制是第一位的,很多人认为金融行业是高收益高风险的行业,将高收益放在第一位,而我们认为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将高风险放在第一位。只有控制好风险,在市场上存活下来,当机会来临的时候,肯定就能获取收益,不能倒在黎明前的黑暗。

人诞生以来首要功能就是躲避危险,如原始人躲避野兽、雷电等危险是其第一功能,捕捉食物、猎物等是第二功能,这是与生俱来的。这和我们的资产管理是道理相同的,首要要避开风险,其次才是获取收益。

记者:如何做风险控制?

周水江:为有效防范和管理投资风险,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和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遵循风险控制第一、全面控制、独立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明确全部投资业务人员风险控制职责,进行全过程控制。

针对资产管理的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坚持投资独立、做事和谐的公司核心价值观。即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保持与监管部门的及时沟通,在合规的前提下获取阳光收益。

第二,在制定投资业务时应制定各种量化指标和技术性措施运用优化组合投资和技术性对冲保值等手段解决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投资组合防止单一性投资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

第三,对投资部门实行授权制度,其工作对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实行项目决策、资金运用、实际操作、风险限额控制的严格约束与分离制度。

第四,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措施提高投资部门组成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杜绝来自非市场因素的认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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