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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例(12篇)

时间: 2024-01-08 栏目:公文范文

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文1篇1

【关键词】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政策分析

矿区环境是指自然资源开采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既是对大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的治理,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后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等问题的治理。

一、抚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概况

抚顺煤田东西长18公里,南北宽2-2.5公里,面积约36平方公里,始采于1901年,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多年的开采历史。抚顺煤田由多个矿井、坑组成,分为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两种形式。井工矿有老虎台矿、龙凤矿、胜利矿、西露天深部井,露天矿有西露天矿和东露天矿。抚顺矿区煤炭开采所引发的环境灾害主要包括井工采煤沉陷区、露天采煤边坡变形区和剥离物排土场三种类型,总面积达40.2平方公里,占抚顺建成区总面积的33%。目前抚顺矿区环境灾害主要表现在:地表沉陷、边坡滑移、地表开裂、矿震、空气污染、地表水污染等,给地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抚顺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矿区环境得到逐步治理。对采沉区企业、居民进行搬迁;对西露天矿北帮西区边坡进行综合治理;编制了《抚顺市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整治与土地复垦规划》,开展了“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一期工程”、“西露天矿北帮环境治理示范区一期工程”、西舍场土地复垦项目、西露天矿北帮和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项目、抚顺浑河及其支流防汛安全综合治理工程。

二、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面临的问题

从抚顺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践来看,矿区环境治理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及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对我国矿山开采和环境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目前在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第一,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采煤企业生产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时有发生,因而不同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以抚顺为例,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省属国有大型企业,企业虽然在矿山灾害治理、农民补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整个灾区的居民搬迁、企业搬迁、农民土地补偿、生态环境保护等大量的治理工作仍然由政府承担。

第二,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机制尚未建立,企业应该承担的因煤炭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补偿费用,没有完全纳入煤炭生产成本项目中。现行的煤炭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对煤矿沉陷治理费用等提取标准规定过死,尽管也考虑了不同矿井开采条件的差异性,分类别地制定了标准,但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制度性煤炭成本缺失,导致煤矿企业成本外部化,没有形成煤炭生产与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及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的文件和法规,不同程度地对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但一些相关条文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要求还不全面,已有的政策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而流于形式。

第四,在矿区环境治理中,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都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但在治理过程中,搬迁补偿费用高,环境综合治理任务相当艰巨,仅靠当地政府与企业投资难以完成,需要国家在资金上予以大力支持。

第五,矿区环境治理工作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既有停产井工煤矿开采造成的稳沉区,也有继续开采煤矿造成的非稳沉区;既有即将闭坑露天煤矿开采造成的边坡变形区和排土场,也有恢复开采露天煤矿产生的新的边坡变形区和排土场;既有地面沉陷区频繁的矿震,也有地下贯穿城市的地质断裂带隐患。

三、德国采煤矿区的环境治理经验

德国在矿区环境治理经验值得借鉴。德国高度重视矿区的治理问题,在1991年至2004年期间,累计投入150亿欧元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主要做法:一是建立政府运作机制。在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过程中,联邦政府承担投资主体责任,出资组建专业化治理公司,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项目进行控制,负责总体规划、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的审批。二是实行公司运作模式。由专业治理公司承办项目,负责规划制定与申报、项目招标、项目监控、储备后续土地、资金使用与控制和招标工程治理公司等。三是因地制宜,科学治理。首先是消除坍塌与滑坡为主的地质灾害,把矿坑进行湖泊化改造。在露天坑矿的治理上,采用钢管振动、注水等方法加固危险斜坡;铲平陡峭的边缘填土,保持边坡的长期稳定。通过对矿坑边坡稳定处理,利用河流、矿坑水做水源,对矿坑注水,形成水面。其次是以再生旅游资源为目标,全面进行地表水系治理。对矿坑水人工提升、疏导地表水系,进行综合净化改造,变死水为活水,变污水为净水,形成优质旅游资源。再次是以生态恢复为目标,进行全面绿化。综合治理的土地中,50%治理成为森林和农田,30%治理成为旅游性湖泊,15%治理成自然保护区。四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整资源建设产业园区。将矿区周边的居民和褐煤加工企业进行搬迁,对土地进行整

理开发,建设新兴工业园区,用新兴企业代替原有企业。

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对策

由于矿区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治理模式与方法的综合性和多样性。所谓综合性是把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来研究,充分考虑对其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综合影响,建立与综合治理要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模式;所谓多样性是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露天矿、井工矿和排土场等不同的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科学治理方法。

1、创新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模式

鉴于目前我国矿区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城市建设、煤矿企业生产的发展趋势,以及借鉴国外矿区环境治理经验,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必须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在管理体制上,国家组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全国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矿区环境治理的法规、政策,管理矿区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基金,统筹安排综合治理资金使用;省级政府成立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区域内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督促检查综合治理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采煤生产和环境治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市级政府设立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机构,负责落实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负责调查分析矿区受灾居民、企业的具体问题,研究拆迁安置办法、制定应急预案,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运行机制上,建立省属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公司,采取国家出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治理矿区环境。

2、完善矿区环境治理机制

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国家通过设立采矿城市环境专项治理基金,合理确定采煤沉陷及相关地质灾害补偿范围,加大对转型城市基础设施的补偿力度,重点对破产、停产、废弃矿区及其生活功能区的补偿;完善企业过渡期援助机制。国家通过设立转产基金,支持矿业企业转型项目;拓宽筹措矿区治理资金渠道。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将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安排的矿管部门补助经费、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经费,专项用于加强矿山土地资源复垦、环境管理和整治;国家制定特殊政策对采矿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减免征收有偿使用费,用于废弃矿区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国家环境保护、农业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向矿区倾斜,并在这些基金的基础上,设立国家废弃矿山土地资源复垦专项基金。

3、科学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正确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步伐。坚持近期治理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量力而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努力解决群众的住房搬迁、土地补偿、就业等实际问题,使人民群众充分分享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果。坚持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相结合。通过对矿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搞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4、出台新的矿区环境治理政策

完善矿区土地复垦鼓励政策。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废弃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的相应法规,设立专项经费,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的政策问题。完善矿区治理税收优惠政策。在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城市中试行税收增量返还政策,给予资源型城市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形成政策洼地效应。完善矿区土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利用矿区环境治理腾空的土地招商引资问题应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支持鼓励地方增加土地复垦数量,扩大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土地资本的运作和政策支持,发展接续或替代产业。

5、落实综合治理保证措施

科学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根据矿区企业开采的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矿区土地恢复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依据采矿业的特点、发展规律和建设进程,将环境保护、灾害防治等内容纳入企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地方产业布局。对于可采资源储量仍然较大,不得以实行“保城限采”措施的城市,充分考虑一次性资源日益短缺,应给予特殊的建设用地政策。鼓励城市在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上,逐步向煤田以外发展,为未来继续开采留有余地。构建环境防护监控体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为先的方针,坚决控制新的矿区环境污染和破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矿区和继续生产的老矿区,硬性规定生态恢复的技术措施及资金保障,不能再走重生产轻治理的老路。大力推进环境治理市场化。积极鼓励外商外资、社会、企业、集体和个人对矿区环境的治理投入,增加土地复垦,扩大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矿区土地级差地租和土地资本运作政策,发展接续或替代产业。对环境治理类项目应放宽行业、投资规模审批或土地规模方面的限制,对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S].

[2]土地复垦规定[S].国务院令第1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S].

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文

1矿产开发存在问题

新近开发的矿山(或气田)已开始充分重视环境保护,如元坝气田将建设污水处理站2座,“三废”排放将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元坝天然气净化厂将设污水处理站1座,采用“超重力脱硫技术、新型复合溶剂”等先进的工艺技术,先进的管理控制系统,对全厂工艺生产装置和辅助生产装置进行集中控制和管理,实现安全环保生产[7]。但由于市域范围早期对矿产开发缺乏统一规划,受经济利益驱动,矿产开采规模普遍偏小,技术不够先进,设备总体上陈旧落后,选矿工艺粗放,监管措施不力,因此造成资源利用率低,局部的乱采乱挖采富弃贫盛行,使矿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和浪费。土地资源损毁较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改变,部分矿区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泉水干涸、农田渗漏,有的矿床产生地下水和地表水以及土壤污染,部分煤矿采空区产生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据调查,仅广旺煤矿区采空区就达33.68km2,该矿区共有陈家岭、白水、宝轮院等9个沉陷区,沉陷区面积达54.91km2(表1),是采空区的1.68倍,地表最大下沉深度达2.8m,最大水平位移0.9m。部分区域路基下沉,房屋毁损[8]。广旺煤矿区生态破坏面积达66.6km2,嘉陵江中游砂金矿区生态破坏面积达30.9km2。据对全市307处矿山调查,采矿引起矿井突水的1处,引发滑坡12处,崩塌6处,泥石流5处,地面塌陷3处,地裂缝5处,地表水水位下降21处,污染地表水61条(溪、河)[9]。矿山尾矿堆放不仅压占耕地林地,污染水源,部分尾矿(弃渣)形成滑坡、泥石流隐患甚至诱发矿渣泥石流,煤矿矸石山还存在自燃风险(表2)。采矿(砂)造成河道破坏,影响通航和行洪。

2对策

鉴于广元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本着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切实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选择优势矿种,优先选择成熟先进的采选冶技术和加工技术,实现矿产资源的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减小环境压力,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2)对拟建矿山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前期论证,优化设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低环境风险。(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和生态脆弱区采选矿。(4)对在建和正在开采的矿山要加强监管,强化地质环境的适时监测,防止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隐患。(5)对正在开发利用的矿山要加强管理,采取行政、经济、税收等综合政策,鼓励业主选择新方法新工艺提高采矿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积极更新落后设备,逐步淘汰高资源消耗、高污染产能;增加科研投入,开展技术攻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切实保护好环境。特别要:加强尾矿库和采空区管理,避免产生环境破坏和诱发地质灾害。(6)对天然沥青矿和天然气的开发要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突出监管责任,预防环境风险,编制完备应急预案,增强应对突发风险的处置能力。(7)对已开采结束的矿山,进行系统调查,梳理存在问题,全面规划,充分论证,分别对不同矿种和不同区位有针对性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现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对宜农区域实施矿山土地复垦,实现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目标。煤矿:市域内主要分布在青川、剑阁、朝天、利州、昭化及旺苍等县(区),含煤岩系共有15层煤层,一般可采1~3层,最多达5~7层,厚度变化小,稳定性好,煤层厚0.4~2.8m。煤矿多采用地下开采,开采方法均为前进式走向长壁采煤法,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矿山生产规模多为(10~30)×104t/a[11]。存在主要问题是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地下水疏干,以及矸石山自燃或矿渣泥石流问题。旺苍、利州等县(区)部分地方造成建(构)筑物破坏,局部生产和生活用水受到影响。因此煤矿采空区可采用矿井(坑)回填以及相应工程措施治理采空塌陷和地裂缝,矸石山要采取粘土覆盖结合地面植被绿化等措施防治矸石山自燃。为防治矿渣泥石流,应检查加固加高或新建拦渣坝,增加或修复截排水设施,确保坝体稳定和排水通畅,防治尾矿库(矸石山)溃坝和矿渣泥石流。同时加强尾矿库的防渗措施,防治地表(下)水和土壤污染。金矿:砂金主要分布在青川、剑阁、朝天、利州、昭化及苍溪等县区的河谷地区,砂金矿具有埋藏浅、含矿砂层厚、砂金品位较高、金成色高、易采易选的特点。砂金矿开采有民采和船采之分,船采区域要督促业主根据采矿设计及时采取剥土收集、尾矿回填、采后复垦等综合措施,竭力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避免河道堵塞。民采砂金分为洞采和露采,洞采区应及时回填采洞,尽力避免塌陷。露采区域应采取类似船采的恢复措施。对已开采闭坑的砂金矿及时进行河道疏浚、尾矿回填以及土地复垦。岩金矿开采主要集中在朝天马房窝区域,该区域存在许多老硐以及采坑,加之当年群采后在现场进行破碎及野蛮选矿,不仅使该区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而且对土壤和水体造成了污染。该区域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选择有技术支撑的相关机构,对区域生态恢复及环境治理制订综合方案,分期分批实施。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矿采区分布在青川、朝天等区县,应委托专业机构详细调查和系统设计,发现存在问题,并针对问题选择经济可行且有效的治理措施。

3结论

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文1篇3

关键词矿区废弃地;污染;综合治理;土壤质量;植被恢复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2)17-0226-02

矿区废弃地是指为采矿活动所破坏的、未经治理而无法使用的土地,同时还包括周边一定辐射范围的区域。根据其来源可分为4种类型,即露天采矿区场、排土场、尾矿场和塌陷区。我国是矿业大国,年开采量已超过50亿t,在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很大的环境污染问题。生态恢复是针对人类破坏的生态系统,采取各类措施使其重新恢复生物多样性,达到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这是一个环境恢复和重建的过程,目的是使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与当地自然界实现协调[1]。对于采矿废弃地而言,其生态重建和恢复的目的也是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使之具有一定的自然生产力水平,提高生产力稳定性,不仅与周围景观价值协调,而且维持相对稳定的生态平衡,最终实现整体性的目标。目前废弃矿山区生态系统重建形式较多,包括旅游休闲用地、林地、耕地、牧业用地等[2]。实际上,矿区生态恢复是一项综合性多学科课题,包括地貌再开发,生产能力的再恢复,生态综合性、经济和美学价值等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废弃矿山区生态恢复的研究领域已扩展到生物多样性、景观生态学、植被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安全经济学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研究。矿区的生态恢复工程重点体现在土壤质量的改善和矿区植被的恢复2个方面。

1土壤质量的改善

采矿废弃地,尤其是金属矿废弃地,其主要污染问题是重金属污染,给治理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在植被重建过程中,许多尾矿废弃地土壤养分缺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有些尾矿废弃地如铁矿,缺少速效氮、速效钾,造成植物的生长受到限制,其磷素也无法利用[3];湘潭锰矿矿渣废弃地和德兴铜矿的尾矿极度缺乏碳素、氮、磷等植物生长必需的元素;而铅锌矿废弃地土壤的有机质含量低,普遍缺乏氮素[4-6]。另外,土壤pH值不适宜及盐碱化问题也是造成生态恢复困难的原因之一,如果土壤偏酸极有可能加重重金属污染[7-8]。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土壤动物和微生物,它们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壤的形成、发育和演替,以及能量、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9-10]。在矿区重金属影响下,其土壤微生物的多样性以及活性大大降低[11],降低了微生物群落功能多样性,生物量较低,虽然生理活动活跃,但是利用效率低,对于矿山复垦土壤中碳、氮等重要元素的循环流动作用降低,有机质积累困难[12-13]。

矿山废弃地不利于植物的生长,因此恢复矿山植被的基础是基质的改良,如覆盖表土、施入化学药剂调节土壤酸碱度、添加肥料增强土壤肥力等措施。因此,针对上述情况,莫测辉等在城市污泥的处理研究中发现,城市污泥能改良矿区土壤的理化性质,有利于植被的恢复和提高微生物的活动性等。此外,在矿区废弃地种植草皮是较适合的恢复方法,研究发现,香根草和粽叶芦在添加了猪粪和肥料的含铅土壤中生长良好。

2矿区植被恢复

矿山废弃地生态恢复的关键在于植被的恢复,重建植被是重建生物群落的基础和重点[14]。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的区域,如浙江省提出了矿区生态复绿的工作要求,针对日趋严重的矿区污染,采取多种治理方法,除了建设矿区公园外,还有新增土地和新增水面型、生态复绿型和自然复绿型等方案。在复垦复绿过程中,通过建设优质粮油、珍异畜禽、花卉苗木、林桑茶果、食用菌等项目,推进了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品牌化和现代化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

矿区废弃地立地条件特殊,因此在选择重建恢复植物时应当因地制宜,慎重选择。除了结合以往的种植经验,还应当进行实验室模拟种植,针对当地的自然气候、土壤条件等,比较确定适宜物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选择当地优良的先锋植物、固氮植物、乡土植物,经论证适宜的,也可引进外来速生植物。二是选择的物种应当具有适应性强、生长速度快、耐瘠薄、抗逆性好等特性。三是选择物种主要考虑其稳定和培肥土壤、减少污染、控制侵蚀等方面的作用[15]。例如禾本科植物中香根草、狗牙根、雀稗、百喜草、类芦等应用较多,其恢复效果较好[16]。豆科植物特有的固氮作用,能为矿区废弃地土壤提供很好的有机质,也能促进其他先锋树种的生长,同时具有固定作用的树种也可用于矿区的复绿工程[17]。一类特殊植物对重金属耐性强,甚至有超富集能力,因此非常适宜于修复矿区废弃地重金属污染土壤。相关研究表明,龙葵和宝山堇菜被发现为镉超富集植物[18-19]。蜈蚣草、大叶井口边草、羽叶鬼针草、酸模、鸭跖草、海洲香薷、东南景天、商陆等被发现是重金属的超富集植物[20]。但是运用此类植物存在生物量小、恢复周期长等制约因素,因此在此基础上,利用基因工程对这些特殊植物进行改良,强化其吸收、富集重金属的功能,增强其对重金属环境的耐性,从而提高重金属污染修复效率。

矿山废弃地是一种次生裸地,其植被恢复过程具有原生演替的特征,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较为缓慢,通过人工恢复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生态系统演替的方向和速度、缩短其恢复周期。因此,加快矿山废弃地植被的恢复,最重要的是对废弃地进行及时的工程治理,同时辅以相应的草本—灌木—乔木的植被恢复措施,迅速提高其植被覆盖度。

3结语

矿区污染地区的生态恢复是长期而漫长的过程,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应该依靠政府组织、协调和领导,建立健全的综合决策机制,要掌握在此过程中生态系统所发生的变化、恢复的程度等信息,完善生态恢复指标体系。还应建立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根据“开发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在政府和大众的监督下,最大程度地恢复污染和破坏的自然环境。因此,今后应该在兼顾生态学过程的恢复研究基础上,重视矿区恢复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区域脱贫、城市化进程、城镇规划等现实有机结合起来,达到改善区域人类生存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标。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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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文

[论文摘要]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但矿山开采又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导致矿区生态退化与环境污染,严重制约了矿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系统分析了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效应,并根据典型矿区生态恢复的成功经验,总结了适合我国矿区生态恢复的典型技术,主要从矿区废弃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矿区植被的恢复,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三个方面来论述。

由于矿藏的不可移动性,以致矿山开采长期占用、破坏、污染土地,改变了区域水系结构,破坏了动植物区系,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全球环境与发展面临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土地复垦率较低,迫切要求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复垦技术,提高土地复垦率和生产潜力。本文将在系统分析矿山开采生态环境效应的基础上,总结适合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的典型技术,以期推动全国土地复垦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效应

(一)诱发地质灾害。由于地下采空,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了山体、斜坡的稳定,往往导致地面塌陷、开裂、崩塌和滑坡等频繁发生。而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在山坡或沟谷,废石与泥土混合堆放,使废石的摩擦力减小,透水性变小而出现渍水,在暴雨下也极易诱发泥石流。

(二)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与水质污染。矿区塌陷、裂缝与矿井疏干排水,使矿山开采地段的储水构造发生变化,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形成大面积的疏干漏斗;地表径流的变更,使水源枯竭,水利设施丧失原有功能,直接影响农作物耕种。同时,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坑水、废石淋滤水等,一般较少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繁衍与人畜生活饮用。

(三)土壤退化与污染由于表土被清除采矿后留下的通常是新土或矿渣,加上大型采矿设备的重压,往往使土壤坚硬、板结,有机质、养分与水分缺乏。而地面塌陷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土壤裂隙产生。土壤中的营养元素也随着裂隙、地表径流流入采空区或洼地,造成许多地方土壤养分短缺,土壤承载力下降。

矿山固体废渣(煤矸石等)经雨水冲刷、淋溶,极易将其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渗入土壤中,造成土壤的酸碱污染(主要是强酸性污染)、有机毒物污染与重金属污染。而土壤的纳污和自净能力有限,当污染物超过其临界值时,将向外界环境输出污染物,其自身的组成结构与功能也会发生变化,最终导致土壤资源的枯竭。并且,土壤污染在地表径流和生物地球化学作用下还会发生迁移,危害毗邻地区的环境质量,受污染的农产品则会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

(四)水土流失加剧。矿山开采直接破坏地表植被,露天矿坑和井工矿抽排地下水使矿区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造成土地贫瘠,植被退化,最终导致矿区大面积人工裸地的形成,极易被雨水冲刷;由于排土场和尾矿占地,形成地面的起伏及沟槽的分布,增加了地表水的流速,使水土更易移动,冲刷加剧。

(五)生物多样性损失。植被清除、土壤退化与污染、水土流失,对矿区生物多样性的维持都是致命打击,严重威胁了动植物生存。

二、矿区生态恢复的典型技术

(一)矿区土壤污染的治理

1.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国内外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主要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治理技术三类。其中,生物治理技术包括微生物修复技术、动物修复技术与植物修复技术。设施简便,投资少,对环境扰动也少,被认为是最有生命力的。

2.矿区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就是对土壤团粒结构、ph值等理化性质的改良及土壤养分、有机质等营养状况的改善,这是矿区生态恢复的最终目标之一,具体包括:(1)表土转换:在采矿前先把表层及亚表层土壤取走并加以保存,待工程结束后再放回原处,这样虽破坏了植被,但土壤的物理性质、营养条件与种子库基本保持原样,本土植物能迅速定居。(2)客土覆盖:废弃地土层较薄时,可采用异地熟土覆盖,直接固定地表土层,并对土壤理化特性进行改良,特别是引进氮素、微生物和植物种子,为矿区重建植被提供了有利条件。(3)土壤物理性状改良:土壤物理性状改良的目标是提高土壤孔隙度,降低土壤容重,改善土壤结构,短期内可采用犁地和施用农家肥等方法。(4)土壤ph值改良:对于ph值不太低的酸性土壤可施用碳酸氢盐或石灰来调节酸性,增加土壤中的钙含量,改善土壤结构。(5)土壤营养状况改良:主要包括化学肥料、有机废弃物、固氮植物、绿肥、微生物等。

(二)矿区植被的恢复。根据矿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植被筛选应着眼于植被品种的近期表现,兼顾其长期优势,植物品种的选择首先要根据生物学特性,考虑适地适树原则,尤以选择根系发达、固土固坡效果好、成活率高、速生的乡土植物。

在配置植物时要考虑边坡结构、种植后的管护要求、自然条件等,以决定种植的形式和品种。同时要考虑与设计目的相适应;与附近的植被和风景等条件相适应。

(三)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1.固体废弃物拦挡工程。在堆弃场地建设挡渣墙、拦渣坝和排水工程等,进行拦挡与防漏处理。

2.坡面排水工程。对影响矿山安全的坡面,根据坡长分段布设截流沟、排洪渠等工程,并配以防护林草带,增加植被覆盖,减少坡面径流对地表的冲刷,保证矿业生产安全运行。

3.边坡防护工程。矿山开采形成的各类边坡,除尽可能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外,根据边坡稳定程度及对周围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防护。坡面防护根据坡度不同而采用石砌护坡或植被护坡。

4.土地整治工程。对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石堆、废弃工业场地及尾矿库,采取排蓄结合的办法,排水拦渣,有效解决“三废”污染。同时对服务期满的弃渣场、尾矿库采取复垦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

5.植被恢复工程。对各类裸露面,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加速植被恢复。

三、结语

矿山开采极大地改变了原生景观生态系统,导致矿区生态退化与环境污染。针对矿区生态环境特点。我国当前矿区生态恢复的典型技术体系主要包括矿区土壤污染的治理及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矿区植被的恢复,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等。

必须强调的是,矿区生态恢复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工程层面的问题,而且与矿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一项耦合了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的系统工程。因此,矿区土地复垦是以人类发展为核心,对土地自然、经济与社会属性的综合整治,在消除环境危害的同时重建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1]夏星辉,陈静生.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法研究进展.环境科学,1997,18(3):72~76.

[2]彭建,蒋一军,吴健生,刘松.我国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效应及土地复垦典型技术.地理科学进展,2005,24(2):38~42.

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文篇5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1矿区地质环境现状

1.1矿区地质环境概述淮南矿区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基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矿井9座,截止2004年9月累计产煤5.262亿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淮南矿区位于淮河两岸,地跨淮南市的五区一县和阜阳市的颖上县。矿区处于淮河冲积平原之上,地形平坦,地面标高一般在20~26m之间。区域内水系均属淮河流域。天然河道流向一般沿区域地势由西向东,由北向南注入淮河。矿区内除淮河以外,主要河流有西淝河及其支流济河和港河、架河、泥河、黑河已经人工开挖的有高新河、永幸河、光辉河等。

矿区内淮河防洪与农田水利设施多,农田水系纵横交错,基本形成适宜农业耕作的水利网络。绝大多数耕地夏季种稻,冬季种小麦。

淮南煤田煤层赋存于淮河及其冲积平原之下,第四系松散层厚20~483.5m,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增厚。属水体下开采的矿区。

矿区大气降水及地表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分布不均,浅层地下水水质良好,水源充沛,补给条件较好,目前矿区利用地下水不致引起地面沉降。

矿区开发引起地表塌陷下沉,扰乱水系,损坏耕地、村庄、河道、提防及其它建筑物受到破坏。矿区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地面塌陷、固体堆积占地与污染,农业生态环境变化等方面。

1.2地表塌陷淮南矿业集团所属9座矿井、工业和生活居住等地面设施占地2624.2公顷(39363亩)。

9座矿井矿区总面积为301.12km2,截止2004年9月底开采塌陷面积达62.10km2,占矿区总面积20.59%。其中又有约17.7%为积水区,即积水累计总面积达10.97km2。积水范围随降雨量大小而变化。

随着煤矿开采的延深和规模扩大,塌陷范围逐渐扩大,据1997年以来的统计,1997年1月至2004年9月塌陷区增加了24.8km2,年增长率为5.15%。开采塌陷区尚有15个村庄正在或有待搬迁。

开采塌陷区内,地形、地貌改变破坏了水系,影响河堤长度为15.1km,灌溉渠道5.9km,影响铁路线长度7.41km。1.3固体堆积物

1.3.1煤矿开采,每年要排放大量的煤矸石,选煤厂也有相当的矸石排放,电厂排放粉煤灰。造成固体堆积物占地和环境污染。

据初步统计,目前现存矸石山(场)23处,占地63.9公顷(906亩),固体堆积物总量为1898万m3。

1.3.2淮河以南的矿区,煤层倾角较大,多煤层联合开采,全部煤层开采后下沉量大,一般在10m以上,最大下沉量达18m。塌陷盆地积水深浅不一,农民进行粗放式养鱼。可耕地的质量下降,造成农业减产减收。

淮河以北广大矿区,煤层倾角平缓,基本属单一煤层方式开采,回采后形成碟形塌陷区盆地,最大下沉量达4.5m,地下水埋深较浅。因此,盆地中间积水,积水范围大小受降雨量控制,变化比较大,盆地的边缘下沉量小呈缓坡地仍可耕种,但不宜种水稻,造成农业减产,盆地的边缘带与积水区之间,地面坡度大,水土易流失,基本上为弃耕绝收地带。1.4地质环境改变对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1.4.1对大气的影响煤矿生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瓦斯,瓦斯气是一种有强烈温室效应的气体,瓦斯气向大气牌坊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给空气造成污染。

1.4.2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和矸石堆积导致耕地减少,土地质量下降,农业减产,造成农村搬迁。

1.4.3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造成地表塌陷,矸石成山,导致市容脏乱差,影响市民生活,制约城市发展。

1.4.4对煤矿企业的影响为了减少村庄和城镇搬迁,降低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不得不改变开拓布置方式,甚至放弃准备煤量,影响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2.1以人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2因害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2.3注重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2.4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3矿区地质环境治理的基本设想

淮南矿区地处华东,是富饶的淮河平原,是我国重要产粮基地,土地十分珍贵。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地质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法规制约。因此,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的恢复引起了各级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重视。塌陷区回填复垦是煤炭企业、地方政府和矿区农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不塌陷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不良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淮南矿业集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示范工程项目。

实施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变害为利,企业、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紧密合作,中和开发现代化生态企业,建设小康型农村。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土地的破坏十分严重,是一个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规,都要求矿山开采保护地质环境,实现治理恢复“占补平衡”的最终目标,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我们将吸收有关兄弟单位回填复垦试验的成功经验,结合淮南矿区的具体地质环境,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实施示范工程项目。主要项目有:谢李示范工程,塌陷区回填后作为城市绿化地、改善生态和小气候;张集示范工程,结合农村搬迁、小城镇建设、改变农业结构相结合,由单纯的种植,变为种植和水产养殖、农鱼产品加工相结合的农业结构。

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文篇6

一、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效应

(一)诱发地质灾害。由于地下采空,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了山体、斜坡的稳定,往往导致地面塌陷、开裂、崩塌和滑坡等频繁发生。而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在山坡或沟谷,废石与泥土混合堆放,使废石的摩擦力减小,透水性变小而出现渍水,在暴雨下也极易诱发泥石流。

(二)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与水质污染。矿区塌陷、裂缝与矿井疏干排水,使矿山开采地段的储水构造发生变化,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形成大面积的疏干漏斗;地表径流的变更,使水源枯竭,水利设施丧失原有功能,直接影响农作物耕种。同时,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坑水、废石淋滤水等,一般较少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繁衍与人畜生活饮用。

(三)土壤退化与污染由于表土被清除采矿后留下的通常是新土或矿渣,加上大型采矿设备的重压,往往使土壤坚硬、板结,有机质、养分与水分缺乏。而地面塌陷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土壤裂隙产生。土壤中的营养元素也随着裂隙、地表径流流入采空区或洼地,造成许多地方土壤养分短缺,土壤承载力下降。

矿山固体废渣(煤矸石等)经雨水冲刷、淋溶,极易将其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渗入土壤中,造成土壤的酸碱污染(主要是强酸性污染)、有机毒物污染与重金属污染。而土壤的纳污和自净能力有限,当污染物超过其临界值时,将向外界环境输出污染物,其自身的组成结构与功能也会发生变化,最终导致土壤资源的枯竭。并且,土壤污染在地表径流和生物地球化学作用下还会发生迁移,危害毗邻地区的环境质量,受污染的农产品则会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

(四)水土流失加剧。矿山开采直接破坏地表植被,露天矿坑和井工矿抽排地下水使矿区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造成土地贫瘠,植被退化,最终导致矿区大面积人工裸地的形成,极易被雨水冲刷;由于排土场和尾矿占地,形成地面的起伏及沟槽的分布,增加了地表水的流速,使水土更易移动,冲刷加剧。

(五)生物多样性损失。植被清除、土壤退化与污染、水土流失,对矿区生物多样性的维持都是致命打击,严重威胁了动植物生存。

二、矿区生态恢复的典型技术

(一)矿区土壤污染的治理

1.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国内外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主要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治理技术三类。其中,生物治理技术包括微生物修复技术、动物修复技术与植物修复技术。设施简便,投资少,对环境扰动也少,被认为是最有生命力的。

2.矿区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就是对土壤团粒结构、pH值等理化性质的改良及土壤养分、有机质等营养状况的改善,这是矿区生态恢复的最终目标之一,具体包括:(1)表土转换:在采矿前先把表层及亚表层土壤取走并加以保存,待工程结束后再放回原处,这样虽破坏了植被,但土壤的物理性质、营养条件与种子库基本保持原样,本土植物能迅速定居。(2)客土覆盖:废弃地土层较薄时,可采用异地熟土覆盖,直接固定地表土层,并对土壤理化特性进行改良,特别是引进氮素、微生物和植物种子,为矿区重建植被提供了有利条件。(3)土壤物理性状改良:土壤物理性状改良的目标是提高土壤孔隙度,降低土壤容重,改善土壤结构,短期内可采用犁地和施用农家肥等方法。(4)土壤pH值改良:对于pH值不太低的酸性土壤可施用碳酸氢盐或石灰来调节酸性,增加土壤中的钙含量,改善土壤结构。(5)土壤营养状况改良:主要包括化学肥料、有机废弃物、固氮植物、绿肥、微生物等。

(二)矿区植被的恢复。根据矿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植被筛选应着眼于植被品种的近期表现,兼顾其长期优势,植物品种的选择首先要根据生物学特性,考虑适地适树原则,尤以选择根系发达、固土固坡效果好、成活率高、速生的乡土植物。

在配置植物时要考虑边坡结构、种植后的管护要求、自然条件等,以决定种植的形式和品种。同时要考虑与设计目的相适应;与附近的植被和风景等条件相适应。

(三)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1.固体废弃物拦挡工程。在堆弃场地建设挡渣墙、拦渣坝和排水工程等,进行拦挡与防漏处理。

2.坡面排水工程。对影响矿山安全的坡面,根据坡长分段布设截流沟、排洪渠等工程,并配以防护林草带,增加植被覆盖,减少坡面径流对地表的冲刷,保证矿业生产安全运行。

3.边坡防护工程。矿山开采形成的各类边坡,除尽可能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外,根据边坡稳定程度及对周围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防护。坡面防护根据坡度不同而采用石砌护坡或植被护坡。

4.土地整治工程。对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石堆、废弃工业场地及尾矿库,采取排蓄结合的办法,排水拦渣,有效解决“三废”污染。同时对服务期满的弃渣场、尾矿库采取复垦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

5.植被恢复工程。对各类面,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加速植被恢复。

三、结语

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文篇7

关键词:矿区;综合整治;生态重建;焦作

中图分类号:TD8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4-3283-03

我国90%左右煤炭产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突出的生态与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地表沉陷引发土地资源破坏、煤矸石堆放压占土地及其在雨水淋溶作用下对周边生态环境的污染、矿井排水导致水资源破坏等。以煤矿开采区土地资源破坏为例,截至2007年,采煤沉陷区面积总计达8000km2,且新沉陷区面积仍以较快速度增加。由沉陷、污染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退化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近年来,针对煤炭开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一些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与重建工程也是卓有成效的。例如,开采沉陷预防及控制技术、沉陷区地表恢复及复垦技术、煤矸石山植被覆绿及景观重建技术、复垦土壤重构技术、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技术及其应用等[1-5],对不同破坏条件下矿区土壤、植被、生物等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6-8]。通过在不同矿区的实践表明,这些工程和生物技术措施能较好地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质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矿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以河南省焦作矿区为例,在分析矿区土地退化状况的基础上,针对矿区自然地理条件差异和土地破坏特征,提出相应的生态重建和综合治理措施,为该矿区开展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提供理论指导。

1研究区概况

矿区位于河南省西北部,地处太行山脉与豫北平原的过渡地带,地势西北高东南低,面积达4000km2。主要生产低灰、特低硫、高发热量的优质无烟煤,是我国六大无烟煤生产基地之一,也是河南省特大型煤炭基地之一。矿区属暖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区,年均降雨量610mm,降雨主要集中于6~8月,占全年的55%,年平均气温14.2℃。矿区地下水资源丰富,主要有第三系、第四系砂砾层水,地下水埋深一般在1.6~21.2m。

2采矿对土地资源的破坏

2.1采矿引起的地表沉陷

焦作矿区属于厚煤层和多煤层开采,具有矿井分布范围广,开采深度变化大,地表沉陷面积大,移动持续时间长等特点。矿区开采已百余年,原有13个矿井,其中6个矿井已关闭,现有生产矿井7个,多数进入残采期。

矿区生产活动形成了分布较广的沉陷区,据统计,13个矿井生产产生的沉陷总面积70.16km2(表1),其中稳定沉陷区48.16km2,非稳定沉陷区22.00km2。矿区地表沉陷深度多在1.20~4.30m,平均深度为3.10m,最大下沉深度达8.19m,最大地表水平位移达1.96m。地表沉陷对土地的破坏程度多为轻度和中度,主要表现为部分土地易形成积水,使土壤盐渍化,土壤肥力下降;坡度变化,导致水土流失;在浅部开采区、急倾斜煤层露头开采区,地面出现沉陷坑、沉陷漏斗,导致水分丧失,影响农作物的生长;采空区边缘地表附近出现裂缝,其长度一般为30~150m,宽度0.03~2.00m,深度为2~3m,最深可达几十米。

地表沉陷对农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灌溉条件受到破坏,但其耕作功能没有被完全破坏,大多情况下经过合理规划和必要整治,仍能恢复耕作能力和生产水平。地表沉陷对农田的破坏程度多为轻度和中度,其中,轻度主要表现为地面有轻微变形,不影响耕作,也不影响作物的生长,水土流失略有增加,主要集中在采区中央位置;中度主要表现为地面沉陷破坏比较严重,出现明显的缝、坡、坎等,影响农田耕种,导致减产,也影响作物生长,水土流失有所加剧,主要分布在下沉盆地的边缘部分。

2.2开采沉陷对水体产生影响

地下开采导致覆岩及地表破坏,从而使地下、地面水体受到破坏,导致含水层水位下降、地面河流干枯,并破坏地下、地面水资源。由于开采沉陷使含水层水位下降,植被生长受到影响,土壤更干燥,加剧了矿区的土地退化。

焦作矿区矿井涌水量约1.7亿t/a,每吨煤排水量约60t。矿井水综合利用水平低,大量水外排,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同时,排放的矿井水中含有大量煤粉、岩粉等悬浮物质以及其他污染物,污染周围土壤和其他水体。

2.3采矿破坏植被引发水土流失加剧

北部低山丘陵区露天开采矿,地表物质的剥离、扰动、搬运、塌落和堆积,造成大面积的植被破坏和山体土体稳定性下降,土壤抗侵蚀能力降低,产生的废石、废渣等,在暴雨侵蚀下极易形成规模较大的水土流失。同时,采矿活动对林草植被的破坏,易使得水土流失加剧,也导致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持续下降。

3沉陷区土地综合治理与生态重建技术

3.1沉陷区工程复垦技术

3.1.1低山丘陵沉陷区主要分布在焦作矿区北部,为太行山前坡地,地表地势起伏较大,地下开采后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移动,塌陷区内裂缝遍布,高差变化较大[9]。低山丘陵沉陷区及积水沉陷区的边坡地带,可改造成梯田或缓坡地,重建为保水保土、农果相间的陆地农田生态系统。

梯田的水平高度应根据地面坡度的陡缓、土层的厚度、工程量大小、植被种类、耕作机械化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在地形坡度小于5°的情况下,田面宽以30m左右为宜;10°以上丘陵陡坡田面宽以不小于8m为宜,最小不小于2m。梯田边坡大小与田坎高度和筑埂材料有关,可以土坎为主。该区域土壤质地为壤土,田坎高度与田坎占地宽度比值一般取1∶0.3~1∶0.4,以保证田坎稳定和减少占地为原则。坡地田面坡度的大小和坡向,要以不冲不淤为原则。

根据沉陷区地面坡度,在坡度较小情况下修筑梯田施工可以采用条带法。具体是沿着坡面将之分为若干条带,施工顺序为间隔条带剥离堆放表土,再进行底土平整,修筑田坎,待其完成后将堆存于两侧条带内的堆存表土复填到该条带之上,并剥离两侧条带内表土堆存于已经平整好的条带上,进行平整后回填剥离的表土。

地面整治结束以后,以种植果树为主,间种花生、大豆等模式进行农业生产。由于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土壤养分损失或者贫化,可以增施发酵后的家畜粪便或者其他有机物料以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并施用氮磷等肥料满足作物养分需求。

3.1.2平原沉陷区在焦作矿区南部,地表地势较为平坦,地下大面积正规作业开采形成的塌陷盆地相对平缓,地表破坏程度较轻,塌陷区土地高差一般在3m以内[9]。可以采取以下工程技术进行治理:

1)疏排水法。主要针对地表沉陷不大,且正常的排水措施和地表整修工程能保证土地的恢复利用,确保第一层煤开采后的浅沉陷区正常种植。

2)挖深垫浅法。将未来积水区表土预先取出,根据预测下沉等值线,平整周围缓坡地,所挖精养鱼塘一方面可以养鱼,另一方面又可泄洪蓄水,提高沉陷区防洪抗旱能力;同时,在积水前治理有利于机械化施工,提高治理效率,避免积水后给施工带来的困难。对于大面积的沉陷地,特别是大面积积水或积水很深的水域、未稳定沉陷地、暂难复垦的沉陷地,可直接利用,如网箱养鱼、养鸭、种植浅水藕等。在矿井工业场地附近利用积水沉陷坑修建小型水上公园,提供休闲场所。

3)废弃物充填法。利用煤矸石或锅炉灰渣进行复垦,但在复垦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二次污染,并优先考虑迁村等的建筑复垦或近地重建,对于市区内或者周边沉陷区复垦后也可以考虑作为生态用地,建设森林公园或者其他休闲场所。

3.2沉陷区生物复垦技术

在复垦区内种植花生、大豆等作物或者一年生豆科植物,以改善土壤理化性质。利用含硫较高的煤矸石作为充填物时,应防止其氧化后致土壤pH减小,可使用石膏、氯化钙、碱性磷酸盐等调节剂,改良土壤的酸碱性。将粪便、秸秆、有机废渣等发酵后施用到复垦后土壤中,增加土壤有机质的含量,改良矿区土壤结构,消除一些过黏、过沙土壤的不良理化特性。

3.3其他整治保护治理措施

3.3.1地面水体保护措施随着井下煤层的开采,地面之上的水体可能遭受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地面水体保护与治理应结合沉陷稳定后可能出现的沉陷积水区统一规划,制定措施。对于人工河堤及水利设施应加以维护、加固,保证其正常使用。

3.3.2路、桥、管、线保护措施井田范围内的公路、桥涵、高压线等设施因地表变形会遭受一定程度的影响,可采用地面维护、调整、加固、修复,必要时改线,以保证设施运行安全、不间断。

4结论

1)根据地形地貌,沉陷区可简单分为低山丘陵沉陷区和平原沉陷区,分别采用不同的土地工程复垦和生物复垦技术。低山丘陵沉陷区以修筑梯田或缓坡地为主;平原沉陷区以恢复种植为主,可种植花生、大豆等作物同时根据情况因地制宜,发展水产养殖或者修建水上公园等。

2)在进行生态重建和综合治理过程中,既要科学规划,减少投资,变废为宝,又要考虑地区自然、经济、技术现状,还要遵循生态学原理,以求达到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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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丽艳,韩有志,张成梁,等.不同植被恢复模式下煤矸石山复垦土壤性质及煤矸石风化物的变化特征[J].生态学报,2011,31(21):6429-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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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文篇8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恢复: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X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4-0063-01

1深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山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评价和划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依据。重点开展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评价。矿山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预报信息,开发应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2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2.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号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县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2改、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2.3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2.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3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1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不同类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矿山,全面实施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国有矿山,采取政府扶持和企业分担等方式,合力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已关闭和无主矿山,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包括四川大熊猫栖息地(德阳区)、九顶山、龙门山地质公园、蓥华山等8个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总面积近809.72平方千米。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管理规定,加强矿山环境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什邡、绵竹、广汉、旌阳区的绵远河、石亭江、鸭子河等沿江区域矿山,以采砂、采石为主。所有采砂、采石都必须符合《德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德阳市旱地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点加强部门协调,落实开采砂石资源及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和程序,严格执行新建砂石厂的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已建砂石厂的整合改造力度,对已造成环境破坏的采矿区域进行河道疏浚、修筑堤堰、填坑、覆地、复垦等恢复治理工程。

3.2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措施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审查新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落实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严格实施边开采,边治理恢复,避免新增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事件和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地质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处理;对露天矿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等。

经过对全市221个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初步筛选出马槽滩磷矿区河西矿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井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王家坪磷矿区燕子岩矿段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等9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主要开展滑坡、崩塌、危岩、泥石流、塌陷等工程治理,进行植树种草恢复矿山生态环境,计划在2015年完成。2015年至2022年再开展6-10个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稳妥的推进矿山环境的工程治理工作。

(2)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

建立矿区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矿山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加强生产矿山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矿山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矿区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矿山废弃地的复垦。明晰矿山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文篇9

一、林地采石现状

经过调查统计:我区采石开发在开发过程中引起了挖损及石漠化2类生态破坏。挖损总破坏面积969.13公顷,石漠化180.79公顷。其中生产矿中挖损破坏825.74公顷;闭坑矿中挖损破坏149.39公顷、土地退化180.79公顷。

㈠林地采石面积与分布情况

我区矿业开采企业在发展高峰时达到300余家,经过几次清理整顿,截止到XX年年底,全区矿产企业有39个联合体合计125家,年产量368吨。

全区采石开采涉及开采面积17246.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8100亩,灌木林地面积1006.5亩,无立木林地5449.8亩,其他土地454.65亩。采石主要集中在××、××、××、××、××、××,相对比较少的乡镇是××、××、××、××。采石分布的范围、面积分别是:××街1862.15亩,涉及7座山体;××564.45亩,涉及5座山体;××716.25亩,涉及2座山体;××街1307.4亩,涉及6座山体;××2703亩,涉及18座山体;××街2438.55亩,涉及24座山体;××街1982.1亩,涉及27座山体;××镇272.55亩,涉及2座山体;××57.9亩,涉及3座山体;××216.3亩,涉及2座山体;××街5024.55亩,涉及8座山体;××镇100.2亩,涉及3座山体;××800.7亩,涉及8座山体。

㈡已停采的面积、分布情况

停采情况比较好的乡镇为××、××、××。

通过几次的整顿和矿区的分布调研,历年呈不断减少趋势,到XX年年底,全区已停采的面积4811.4亩,分布在75座山体。分别是:××街530.1亩,涉及4座山体;××716.25亩,涉及2座山体;××街1307.4亩,涉及6座山体;××454.5亩,涉及10座山体;××街510.6亩,涉及15座山体;××街413.7亩,涉及19座山体;××镇272.55亩,涉及2座山体;××33.45亩,涉及2座山体;××62.85亩,涉及1座山体;××街440.7亩,涉及3座山体;××镇11.55亩,涉及2座山体;××57.75亩,涉及4座山体。

㈢正在开采的面积、分布情况

正在开采地集中在××、××、××。

截止到XX年年底,正在开采的面积12434.7亩,分布在43座山体、12个乡镇。其具体分布为:分别是:××街5320.05亩,涉及3座山体;××564.45亩,涉及5座山体;××2248.5亩,涉及8座山体;××街1927.95亩,涉及9座山体;××街1568.4亩,涉及8座山体;××24.45亩,涉及1座山体;××

153.45亩,涉及1座山体;××街4583.85亩,涉及5座山体;××镇88.65亩,涉及1座山体;××742.95亩,涉及4座山体。

㈣林地临时征战用审批情况

我区林地临时征占用审批严格按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时效为一年,对每家采石单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XX年年办理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采石企业31家,目前已有7家截止,另有24家到今年6月31日截止。

二、林地采石治理情况

由于长期无序掠夺性开采,已形成采石迹地面积17235亩,其中造成重度破坏面积2150亩,中度破坏面积12383亩,轻度破坏面积2712亩。为了遏制林地采石,××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一方面从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方面入手,加强对采石单位的控制和管理,加大对采石厂秩序的整治力度;另一方面,多次组织专门人员对采石破坏山体进行调研,精心规划山林扶绿、森林植被规划,林业局于XX年年5月组织进行了××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调查,制定了××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方案(主要目的与任务是查明矿区基本情况、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矿区开发引起的森林植被与生态破坏问题及危害种类、面积、分布状况;调查与评价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模式、恢复成本及效果;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汇总、资料的综合分析和归纳整理,测算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提出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建议。),为下步开展生态修复奠定基础。另外,配合××区对乌龙权环境大气污染破坏综合治理,制定了《××地区森林植被恢复规划》。

三、存在的问题

我区虽然已经多次调研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但是就目前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还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存在以下的二个问题:

㈠采石场的管理需要多部门联动。

林业部门对矿区的森林植被恢复有管理权利,但是对采石厂管理必须依靠区政府,多部门互动协调,对于生态破坏严重的企业必须引起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该类企业的生态破坏导致的森林植被恢复已经远大于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让政府牵头,科学合理有序关停这类企业。

㈡矿区恢复植被难。

一方面是技术上,废弃矿区一般土壤稀少、没有水土保持功能、岩石分布广泛、坡度大,不具备植被生长的必备条件,如何治理大片的废弃矿区将是个很大问题,需要引进比较成功的分阶段治理、分不同坡度、分不同条件的山体扶绿的技术。另一方面是资金上,在矿区恶劣的自然条件下进行植被恢复,需要的资金是一般地段的几十倍乃至上百倍,采矿企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远远无法弥补植被恢复的需要,如何筹措资金将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四、工作建议及进一步打算

㈠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大对采石企业的管理。

采石企业采石行为必须在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资源的管理下有序进行。区政府制定以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科学利用资源方案,协调多部门联合管理,采取多样措施,对于现阶段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给予坚决的关停;对于不注重保护环境、生态破坏未予治理的企业给予处罚和限制,将保护环境、植被恢复的工作放在一个重要位置。

㈡恢复生态,进一步加快矿区生态修复的步伐。

制定科学可行的废弃矿区生态修复的规划,加快综合治理进行生态修复的步伐。要采取生态和非生态治理的方式分年度实施。虽然需要巨额资金,但进行森林植被恢复已

势在必行,迫在眉睫,资金的筹措采取多元化投入。一是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项目资金;二是由采石企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三是把一部分不可逆转的采石迹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将拍卖土地的资金用于恢复植被。

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文篇10

【关键词】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迫切性

1.煤矿地质灾害的研究背景

煤矿地质灾害是指由于人类采煤生产活动而引发的一种破坏地质环境、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矿区灾害。它是地质灾害的一个分支,也是自然灾害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开采开煤弃石,加速水土流失,引发地表塌陷、山体滑坡;煤矿抽排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矿区周围地下水资源枯竭;地下开采诱发地震、岩爆、冒顶片帮突水、瓦斯爆炸、地面开裂及沉陷等;煤矿剥离堆土、尾矿废渣堆积引起地表环境污染,及其失稳滑移造成严重的泥石流灾害等,凡此种种,均是煤矿地质灾害的具体表现。

2.煤矿地质灾害特征及诱因分析

煤矿开采不像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那样,可以根据地质情况针对灾害可能多发地段,采取“能避让则避让,能预防则事前预防”的原则进行避与防,大多数情况下采矿不得不在明知条件不好的情况下进行,从而易于产生和诱发各种地质灾害,具体煤矿的灾害特征如下。

2.1煤矿在开采过程中潜在的灾害特征

①山体滑坡:煤矿的开采、矸石的堆放破坏了坡体的原始应力平衡,是诱导滑坡崩塌灾害的重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此类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数亿元计。

②地面沉降与塌陷:地面沉降与塌陷是煤矿开采后经常出现的一种地质灾害。在煤矿的开采过程中,地下开采工程破坏了采空区围岩的初始应力场,使采空区的岩石发生破碎、冒落乃至地表发生位移。另外。采空区不断扩展和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采空区和影响区的地下水重新分布,形成大面积的降落漏斗,相应出现地表的沉陷。

③瓦斯突出:瓦斯可以在储气封闭系统中,以吸附或游离状态赋存于煤层的孔隙、裂隙、缝隙之中,当地应力作局部平衡调整时,破坏储气封闭系统,使蓄积的气体外溢释放。在自然和人为的某种作用下,亦可造成瓦斯突出的爆炸、火灾、人员中毒等灾害。

④矿井突水:煤矿突水事件在煤矿生产中也是常见的,并且直接影响煤矿的生产、效益和安全。

2.2煤矿在闭坑后采场潜在的灾害特征

由于矿山灾害治理的短效性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存在,故矿山闭坑后必然会留下灾害隐患。露天采场闭坑后留下的潜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崩塌,这是由于露采后留下了高边坡,虽然在坑底进行了一定的废石回填,但留下高边坡仍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露采很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样的边坡在后期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很可能再次发生灾害。

地下采场闭坑后留下的潜在灾害类型有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甚至也有因地面变形而诱发的山体开裂,继而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这些灾害的发生往往具有滞后性,即在开采期间不发生或发生得不彻底,尚未达到稳定状态,待闭坑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发生或在特定的条件下突然发生。以上灾害一旦发生,如果采场内已经进行了土地复垦,则复垦好的土地就可能因灾害的发生而再次破坏甚至废弃,造成本不应有的损失。

2.3煤矿地质灾害的诱因分析

煤矿地质灾害诱发因素各不相同,有些是开采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如开采深度的增加,使得地应力相应增大引起冒顶、片帮、脱盘甚至岩爆的严重地压灾害;有的是开采中忽视预防或开采不规范、管理不科学导致的,如采空区不及时充填、废渣废水随意排放、水文地质及构造不了解、巷道偏离、盲目指挥、违章作业、私挖乱采等,非稳定因素积聚到一定限度引发各种灾害;有的煤矿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或为摆脱一时的经营危机,摈弃常规,如采富弃贫、求近避远,结果为后期发展埋下灾害隐患;曾一度泛滥的民采风潮掠夺式的开采活动也对部分国有大中型煤矿造成严重干扰和资源、环境破坏。

3.煤矿地质灾害的防治及生态恢复措施

3.1煤矿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①加强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防御煤矿地质灾害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开展各种形式煤矿地质灾害预测和提出防范措施。

②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避免或减少煤矿地质灾害事件发生。

③提高建筑物防灾能力,减轻煤矿地质灾害,在科学技术指导下,提高煤矿区民宅建筑材料和砌筑质量,增强地基、上部结构牢固性,提高民宅建设总体抗灾性能,加强农民建筑队伍的整顿和管理,因地制宜地对其施工负责人进行工程抗灾知识重点培训。

④建立通风系统,减少矿井瓦斯爆炸,无论国有、集体煤矿,还是个体小煤窑,都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配足风量和实行机械通风、分区通风、上行通风,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及时处理超限和积存瓦斯矿井;禁止携带香烟及点火工具下井,在瓦斯矿井应选矿用安全型、矿用防爆型或矿用安全火花型电器设备,放炮前后进行瓦斯检测。

⑤查明活动构造,规划煤矿工程活动,做好减灾防灾工作。活动构造是产生各种地质灾害的地质背景,人类工程活动使致灾速度加快,致灾程度更为严重。为此,应查明煤矿区内新构造运动性质、特点及活动程度,寻找出活动构造或不稳定的复活断裂,分析、认识各种地质灾害产生的原因及分布规律,合理规划煤矿区工程活动。进行煤矿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按地质灾害类型圈划未来潜在地区,并作好灾害的预测,制定防治方案,切实做好减灾防灾工作。

⑥因地制宜综合防治,各种地质灾害在空问地域分布上具有一定规律,因而不同灾害类型区应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和施工标准,增加有形抗灾、防灾能力。工程措施要严格,生物措施也要同步发展,做到以生物措施为根本、以工程措施作先导的综合防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3.2煤矿环境生态恢复

由于矿山废弃地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目前,我国用于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措施对灾害的防治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一般情况下只考虑了确保矿山工程的安全运营,未能通盘考虑矿山闭坑后生态环境如何恢复、土地怎样再利用及潜在灾害在特定条件下复发性与防治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对矿山废弃地进行生态恢复与重建。要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必须恢复系统的非生物成分的功能,进行植被的恢复及动物群落和微生物群落的构建。目前我国矿山废弃地的复垦工作总体上还处于初期阶段,因此在我国大力开展矿区废弃地的复垦工作是当务之急。

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文篇11

关键词:矿山;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收稿日期:20130608

作者简介:赵盛涛(1983—),男,辽宁岫岩人,满族,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察工作。中图分类号:F40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7022802

1引言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由于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忽视,导致了水源、土壤的污染,破坏了自然景观和植被。据统计,全国已建成国有矿山1万多座,集体矿山15万多个,个体及其他经济成分采矿点13万多个;全国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业职工达2100多万人。但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地开发、利用,已经造成了矿山及其周围环境的污染并诱发多种地质灾害,既威胁到人民生命安全,也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岫岩满族自治县位于辽东半岛的北部,是一个山多矿多的县城,东及东南与凤城、东港市毗连,西与营口、盖州为邻,南与庄河相接,北及西北与辽阳、海城接壤,隶属辽宁省鞍山市。县境南北长918km,东西宽755km,土地总面积4507km2。县政府驻地岫岩镇距省会沈阳2436km,距鞍山市135km。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矿山资源的开发力度与日俱增,在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由于矿产资源大量开采也给岫岩的生态环境带来比较严重的破坏。尤其是一些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造成的破坏日益严重。这一问题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防止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强化岫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促进矿山企业及周边地区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岫岩矿山基本情况

21矿山企业分布情况

岫岩县矿产资源十分丰富,已发现金属和非金属尾矿42种,现已开发利用22种,主要为玉石、菱镁、铁矿、滑石、方解石、钾长石、钠长石、金矿等矿种,矿产资源分布在全县15个乡镇,面积约4000多km2,主要分布在偏岭、哈达碑、大房身、三家子、牧牛、汤沟等乡镇。

22矿山企业生态破坏情况

岫岩县废矿石的产生主要来自矿山的开采、加工。在开采与加工过程中,废矿石与尾矿渣排放于环境中,使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污染,局部地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山体面积裸落,植被遭到破坏,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废石渣乱堆滥放,是污染环境的主要根源,如占用土地、林地,损伤地表,破坏土地、林地,危害生物,污染水源等。根据矿山生态环境破坏调查,岫岩矿山企业总占地面积709396万m2,生态破坏面积为293009万m2,其中,采场面积181664万m2,排岩场面积82165万m2,尾矿库存面积2918万m2。

2.3矿区周边土地污染情况

根据矿区周边土地污染现状调查,全县各乡镇矿区周边土地受污染面积共计约310227万m2,重度污染面积6234万m2,农田绝产面积1863万m2,其余为中、轻度污染。

2.4矿山复垦工作

岫岩县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落实矿山复垦工作。“谁污染,谁治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它体现企业对污染所造成的生态破坏的一种补偿,治理污染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经常深入企业,宣传矿山复垦的重要性,指导企业制定恢复计划,督促企业完成治理任务。

3岫岩矿山企业存在的问题

3.1法规不健全,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人们一贯重开采,轻规划,重眼前,轻长远,重效益,轻保护,加之这方面的法律不完善,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破坏,使得开发失控,对部分矿山脉破坏严重。

3.2掠夺式开采,粗放型经营

掠夺式开采,粗放型经营造成矿产资源的极大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造成集体和个体矿一哄而上,各企业为此而竟相压价,开采技术落后,缺乏资金保证是矿山资源开发和保护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技术滞后,也制约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3矿山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不健全

矿山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不健全,企业采取乱采滥挖。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渠道不畅。

3.4采矿废石乱堆、滥放

采矿废石乱堆、滥放,竭力降低生产成本,导致矿山采剥失控,采出率低。

3.5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低,资源浪费或破坏严重

矿山普遍存在着采富弃贫、采易避难现象。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多数矿山只注重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工作做得不够,对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少。

4岫岩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4.1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地方法律法规体系

矿山环境保护立法是进行环境管理和治理的重要措施和保证。依法治理,是实现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好转的积极有效手段。恢复治理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需要有法律强制手段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者或经营者的开采行为进行制约,以保证开采者在采掘矿产资源的同时不损害或尽可能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使岫岩县的矿山企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2加大治理资金投入,推广矿山生态恢复和重建的实用技术

对矿山的生态恢复,要加大治理资金的投入,一方面要引进成功经验和技术,另一方面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坚持预防为主、同步进行、综合整治、注重实效的原则。

4.3采取环境经济手段加强矿山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

环境经济手段是根据价值规律行使环境管理的手段,使之具有政策导向、刺激和集资等多种功能。如收取生态补偿费、排污收费、收取押金、建立基金等。

4.4做好矿山开采规划,实施集约经营战略

应陆续关闭资源浪费严重、管理效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关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功能区内和城市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对新建和允许继续开采的矿山企业加强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4.5严把环境准入关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手续。对新建矿山要严格依法审批,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涉及使用林地及采伐(移植)林木,需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否则,一律不予登记。

4.6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也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的一条重要途径。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效率。同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水平。

4.7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检查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实行检查报告制度,进行动态监控,对无环保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矿山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结语

环境是资源的载体,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矿区的环境保护单靠矿山企业还远远不够,它关系到人民健康、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大事,需要加大生态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相信在各级领导关怀下,切实解决复垦资金,给矿山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必将大大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还我们的矿山一片翠绿,为我们带来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彩华,宋连天.模糊论方法学[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8.

矿区生态恢复采取的措施范文篇12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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