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为我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这是我们党将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新发展。同时,“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作为解决香港、澳门和的基本制度,这也是我们党将马列主义与中国领土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有中国特色的解决领土问题的新发展,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
一、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斗争实践中,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民族构成、民族分布和民族关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也就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是邓小平同志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解决领土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创造性地提出地解决中国领土问题的基本政策。“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台人治台,高度自治。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次,一国两制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地位。再次,特别行政区具有高度自治权,包括继续同其他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独立的司法权等。
二、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相同之处
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都侧重“自治”二字,都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反映。二者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相同点:
(一)它们都是马列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与表现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普遍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让少数民族在自己聚居的地区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地方内部事务,可以使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拥有当家作主的民利。其最大优点就在于能保障实行自治的民族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并且把这种主动性和创造性与其他民族和整个国家的帮助结合起来,从而缩小民族间的差距,逐步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而“一国两制”刚刚在香港、澳门实施,虽然还未能作为既往历史经验形式来加以论述,也有待于以独特的国家组织形态列入国家制度史,但无疑是一个极富创造性的理论和国家思想。它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是一次伟大的尝试。
(二)二者都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效形式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单一制国家有如下特点:1.全国一部宪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不能违宪;2.全国一个中央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地方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与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3.在外交上,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外交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只能以地区名义进行经济与贸易往来。马列主义告诉我们,中央与地方是统一的,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既有利于中央政府的集中,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优势,自主决定其经营模式,以便更好地处理地方事务,发展地方经济。
(三)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祖国统一、领土完整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又符合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要求;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有利于边防的巩固和国家的统一。而实行“一国两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一直以国家的完全统一和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己任,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解决,既是“一国两制”伟大实践的成功,又表明中国共产党有决心、有办法、有能力维护祖国统一,捍卫国家和领土完整。
三、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区别之处
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虽然都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有效形式,但二者在时代北背景、性质以及自治的方式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区别。
(一)二者政策出台的时代背景不同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不采取联邦制,而是采取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不仅是从运用马列主义的原则出发,而且是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决定的。1947年5月1日,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政府,为新中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实践基础。因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积极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因而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殖民体系崩溃、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世界的主题以及国内党的重心转移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路线,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有效地促进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可以说,中国的“一国两制”是史无前例的,它是邓小平理论的伟大创新,并对其它国家解决领土问题提供借鉴。
(二)二者自治的性质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是以民族自治地方这个行政区域为自治机关的,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础条件:一是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二是依据当地民族关系为前提条件,即民族构成、民族人口和民族分布状况、民族特点和当地各个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相互关系,以哪个或哪些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基础;三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为条件,既有利于当地少数民族未来的发展繁荣,还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和经济布局;四是参酌少数民族地区历史上的聚居状况、民族关系状况、区域划分状况、经济联系状况等等。
而“一国两制”是国家的统一,而不是制度的统一。、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港澳问题涉及英、葡对华的殖民侵略,涉及中英争端、中葡关系问题;涉及人民解放战争,涉及国家的政府继承问题。因此,“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在解决这些问题、处理这些争端时,既要维护我们民族国家的尊严,又要面对各方之间的历史恩怨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差异。“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其实践是通过高度自治体制来实现两种制度的和平共处与共同发展。
(三)二者在自治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首先,在经济上,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要使国家宏观指导和自治机关自主管理相协调,统筹兼顾国家利益和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自治地方自力更生和国家帮助相结合;而“一国两制”是要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在中国的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港、澳、台的政策,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
其次,在政治上,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而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享有立法权,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既是行政区的首长和代表,又是行政机关首脑,受行政会议和立法会的监督。
再次,在文化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特别行政区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作为有中国特色的自治形式,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伟大创举,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和“一国两制”是正确的、成功的,中国是处理民族问题、领土问题最成功的国家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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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庚以泰.民族区域自治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一、港、澳、台问题的由来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总面积为1076平方公里。1840年至1842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并于1842年8月29日强迫清政府在英国炮舰上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除给予英国赔款和“五口通商”之外,还规定:“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居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1)从而将香港岛永久割让给英国。1856年至1860年,英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趁占领北京之机,于1860年再次强迫清政府签订城下之盟《北京条约》(即《中英续增条约九款》),将香港岛对面九龙半岛南端的尖沙嘴区(即今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割让给英国。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各帝国主义国家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1898年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其中规定:“今中英两政府议定大略,按照粘附地图,展扩英界,作新租之地。……以九十九年为限期。”(2)英国据此强行租借了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面积为975.1平方公里的新界地区。由此可见,香港是英国以军事力量支持外交手段,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而占领的,香港问题属于中国与英国之间的问题。辛亥革命以后的历届中国政府都不承认关于香港问题的三个不平等条约。1943年,国民党政府曾与英国政府谈判解决新界问题,但终因国力衰微和国民党忙于打内战而贻误了解决问题的时机。新中国成立后,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不承认三个不平等条约,香港是中国的领土,在适当的时机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这一历史领土遗留问题,在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针对台湾问题而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设想,并把这一设想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在“一国两制”设想指导下,中英两国经过艰苦谈判,于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5年5月27日中英两国在北京互换批准书,宣告该联合声明正式生效。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使“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和国家关于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具体化、条文化、法律化,为香港的平稳过渡、顺利回归、民主自由、繁荣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1997年7月1日,中英两国在香港顺利进行了政权交接,中国在155年之后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
澳门由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三部分组成。1553年(明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殖民者以舟触风涛、需凉晒水浸贡物为由,强行租借濠境(即澳门半岛)。1557年,葡人通过贿赂中国地方官员得以在澳门半岛定居,并每年向澳门的管辖县广东香山县缴纳地租。自1849年开始,葡萄牙人趁清政府战败之机,赶走清驻澳官员,拒绝向当地政府缴税,并相继侵占了澳门半岛南面的凼仔岛和路环岛。1887年,清政府先后在里斯本和北京与葡萄牙签订了《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北京条约》,规定“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同时又规定,“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3),但双方始终未就澳门的界址达成协议。1955年,葡萄牙颁布“澳门海外省组织法”,称澳门为葡萄牙的一个省,并宣布要举行澳门开埠400周年纪念活动,因中国提出强烈抗议才使这一非法活动未能举行。1974年葡萄牙发生军事政变后,重新确定澳门是“葡萄牙管辖下的中国领土”。1979年2月中葡建交,双方就澳门主权问题达成谅解。1986年7月1日至1987年3月23日,中葡双方就澳门问题在友好、和谐的气氛中举行了四轮会谈,1987年4月13日,双方在北京签署《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全国人大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澳门的顺利回归奠定了法律基础。“光荣99”后,澳门顺利回归。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李鸿章赴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日马关条约》。该条约规定“割奉天沿边及台湾一省,补兵饷二万万两及通商苏、杭,任机器洋货流行内地,免其厘税等款”(4).其后,台湾被日本占领达半个世纪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剥夺了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把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给中国,台湾光复。目前的台湾问题是国内战争遗留下来的问题,完全属于中国的内政。海峡两岸的分裂局面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所不愿见到的,由大陆去台的国民党元老于佑任先生曾写到:“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大陆;大陆不可见兮,只有痛哭。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故乡;故乡不可见兮,永不能忘;天苍苍,野茫茫;山之上,国有殇!”渴望统一的悲怆心声振聋发聩。对如何解决台湾问题,我们经历了从武力“解放台湾”到和平统一祖国的发展过程。1978年11月,邓小平在接见美国华盛顿邮报记者罗伯瓦克时,对解决台湾问题提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构想,即“和平统一实现以后,台湾可以保持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和社会制度。”(5)邓小平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思想针对台湾问题首次被提了出来。
二、港、澳、台地区“一国两制”下的高度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一国两制”的宪法根据与保证。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制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则,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有了宪法性法律的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被邓小平誉为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6)《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这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其行政事务的权力,主要内容有:政策制定权、行政命令权、人事任免权、社会治安管理权、财政金融和贸易的独立和管理权、货币发行权、批租土地权和土地管理权、航运和民用航空管理权、对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的管理权、社会福利和劳工管理权、中央政府委托和同意的对外事务权。
2、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立法会,立法会享有依照法定程序独立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可根据基本法制定和修改在香港地区实施的《刑法》、《行政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领海及毗连区法》、《国旗法》、《国籍法》等之外,不在香港地区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果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被发回的法律即行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该失效的法律无溯及力。此外,立法会还可行使以下权力:根据政府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等等。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终审法院。原来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由于设置终审法院有所变化外,均予以保留。独立的司法权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各种案件进行独立审判的权力,终审权是指法院享有的对最终一级的判决不能再上诉的审判权,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不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但可同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和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香港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从未享有过终审权,香港的案件要在英国的枢密院进行终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香港终审权,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除了有《宪法》和宪法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外,还有“港人治港”原则的保障。“港人治港”就是指要由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治理香港,中央政府不派行政人员去管理香港。“港人治港”是“一国两制”的具体体现,也是香港实行高度自治的必然要求。“港人治港”的具体体现是:(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议员的20%.(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5)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6)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7)香港特别行政区机关的主要官员,如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等,应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也享有类似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即“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台湾与港、澳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按照邓小平的设想,台湾回归祖国以后,将享有比港、澳更高的自治权,“就是除了解决香港问题的这些政策可以用于台湾问题以外,还允许台湾保留自己的军队。”(7)海峡两岸的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也不是台湾把大陆吃掉,“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8)未来的台湾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这种高度自治权是高度自治之至极,世界上不可能有比这种高度自治更高的“自治”了,若有更高的“自治”,即成为一个主权国家,而不是主权国家之下的地方政府了。
三、“一国两制”与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指国际法主体的法律人格或国际人格,即国际法主体“本身享有国际法上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或权力,而且,一般地说,享有在国际上直接或通过另一个国家(如在被保护国家的情形下)间接行为的能力”。“正是各国通常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和权力合在一起,才被认为构成最完全的国际人格。”(9)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指中国的法律人格或国际人格。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按照国际法的有关理论,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即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主权,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在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中,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就是主权。主权是国家最本质的属性和最根本的特征,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任何形式的干涉和侵犯的最高权力。1577年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在《论共和国》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主权概念,1762年,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主张主权具有三大原则,即不可转让和分割、完全绝对和神圣、完全不可侵犯,进而得出了建立共和国的结论。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自主权和独立权,“它既是法律上的权利,接受国际法的调整,又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不依法律规定而存在,并可以作为法律权利的渊源和解释;它既是一国的最高权和专属权,又可以与广泛的具体权利相联系。”(10)国家主权不能被非法地分割和限制,也不受他国主权的分割和限制。针对香港的主权问题,邓小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11)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中国对香港拥有主权是无可争辩的,有关割让和强租香港的三个不平等条约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英国从来不曾在法律上合法地拥有过香港的主权。因此,中英之间有关香港的移交绝不可能是主权的移交,而只能是香港地方政权的移交,中国方面是正义地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而英国则是把香港交还给中国。中国对澳门拥有主权的事实,在中葡两国建交之前就已多次得到葡国政府的承认。台湾的地位早有《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1945年国民党政府光复台湾就是在“中国领土”的名义下进行的,“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得到了所有与中国建交的国家的承认。
“一国两制”之下的香港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同时香港又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凡属于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整体利益范围内的事务必须由中央管理,香港无权对这类事务进行“自治”。具体说来,就是国防权和外交权必须由中央政府行使。中国有权在香港驻军,“除了在香港驻军外,中国还有什么能够体现对香港行使主权呢?”(12)外交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和官员为处理国家间的相互关系而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的谈判、访问、交涉、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缔结国际条约等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拥有这种外交权,外交权由中央政府独享,这关系到中国的主权统一问题。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如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文化、体育等领域,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除国防、外交权由中央政府行使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享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基本相同的高度自治权。基于台湾的特殊现实状况,台湾除了享有与港、澳地区相同的高度自治权外,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但是,统一后的台湾不享有外交权,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之,按照“一国两制”统一祖国后,港、澳、台地区享有高度自治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独立权和终审权,但这些权力并不是港、澳、台地区所固有的,不是也不可能是基于主权而自动产生的,而是中国的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的,且都不拥有外交权,不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因此,港、澳、台地区不具有独立的国际人格,不是国际法上的“国际人格者”,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在港、澳、台地区回归祖国以后,中国仍然是单一制国家,中国并不因港、澳、台地区的高度自治而变成联邦制国家或邦联制国家。在宪法和国际法学中,根据国家结构形式不同,把国家区分为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复合制国家又包括了政合国、君合国、联邦和邦联四种情况。单一制国家是指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对外关系上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地方政府的权限由中央政府授予,没有独立的国防权和外交权。复合国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政合国和君合国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已不存在。联邦是复合国的典型形式,美国、德国、俄罗斯等都是联邦制国家,其特点是除联邦宪法外,组成联邦的各成员邦或州也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地方政府让予的,地方政府有较大的内政自主权,但国防权和外交权由联邦政府行使。一般而言,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小于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府。邦联是根据条约组成的松散的国家联合形式,各成员国是主权国家,邦联本身不具有国际人格。(13)在“一国两制”付诸实践以后,港、澳、台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将远远大于联邦制地方政府所能拥有的权力,如自行发行货币权、财政和税收独立而不上交中央政府权、案件终审权等,这些权力并不是港、澳、台地方政府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根据《宪法》和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威罗贝曾指出:“在理论上,国家可以在任何程度上将其权力的行使委托给其他公共的团体,或甚至给其他国家;因此,在事实上,它可能只保留极少一些余下活动归其自己指挥,而还不损害其主权。国家在本质上的统一性因而不受破坏。”(14)所以,中央政府通过授权而使港、澳、台地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是一种主权权利的国内自我分割和限制,从本质上讲属于国家的主权行为,中国仍然是单一制的主权国家。港、澳、台地区的高度自治表明,“一国两制”下的中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同时又带有复合制国家的某些特征。在这种情形之下,中国的国家主权并未受到非法的限制或分割,因为“主权主要是国内宪法权力和权威的问题,这种权力和权威被认为是国内最高的、原始的权力,具有国家内的排它性职权。”(15)在国际法上,中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具有完全主权的国家,中国是国际法上的“国际人格者”,具有完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注释:
1《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57年第一版,第31页。
2《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57年第一版,第769页。
3参见赵理海著:《当代国际法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页。
4转引自宋强等著:《中国还是能说不》,中国文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296页。
5《迎接历史的新纪元》,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1页。
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52页。
7《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86页。
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0页。
9[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1页。
10翟玉成:《论国际法上主权问题的发展趋势》,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3期,第2页。
1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2页。
1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75页。
13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49、375至376页。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香港澳门比较研究论文论文摘要:由干历史的原因,香港和澳门行政法分别具有普通法系行政法和大陆法系行政法的特点,本文全面比较了两地行政法概念的差异,两地行政法在加强行政管理功能和监督行政功能方面的特点和优点,着重对香港和澳门在1997年和1999年回归后行政法发展趋势作了预测,探讨了实现“一国两制”构想中的行政法建设。1995年上半年,笔者曾在香港浸会大学作访间学者,其间对香港和澳门行政法情况作了一些资料收集工作和初步的比较研究,觉得两地虽然邻近,但由于具体历史进程有所区别,因而构成了两地行政法方面的区别。在本世纪末之前,中国行将对这两个地区恢复行使国家主权,因此对两地行政法今后的发展趋势也作了一些预测和展望。一、香港和澳门行政法概念存在差异香港150多年来一直由英国管治,英国的普通法直接适用和主导香港,所以现行香港法律是英国法律在香港的延伸,其法律部门分类及对行政法概念的理解都直接受英国学者的影响。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cey)曾对英国法治原则和宪政精神的阐发作出过贡献,他认为英国的“法治”主要有三方面含义:第一,法律对于政府的权威有绝对的优势,即“法律至上”;第二,普通法院据以审判的法律,无论对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都普遍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个人权利并非来自政府的成文法律的赋予,而是来源于由法院解释和执行的一般法律。戴雪的思想蕴含了现代行政法的宝贵精神,但他犯了失之偏颇的毛病,片面地否认英国有“行政法”存在,他认为只有法国才有行政法,即那种公民与政府之间发生争议不受普通法院审理而由独立的行政法院审理的制度只是在法国存在,而在英国并不存在。戴雪把法律定义为“由法院实施的规则”,因此他把现代国家中大量由政府制定的规则忽视了,甚至把它们排除在法律之外。戴雪在行政法概念上的片面性、保守性对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很大,以至使香港学者传统上对行政法概念理解很狭窄,在香港也缺少明确的包括行政法在内的各法律部门分类。最近比较有影响的香港官方向市民作法律宣传的小册子这样写潭:“民事法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行政法、家庭法及税法数大类。”①香港一般学者把行政诉讼法(市民与政府之间发生的诉讼)视为“行政法”,甚至还把“行政法”纳入大民法范畴。最新出版的香港法律书籍也有类似这样的观点:“行政法与刑法同样属于公法的范围,是专门用以解决政府机构行政事宜有关的法律诉讼,从而监察行政机关。”蕊上述观点对大陆和台湾地区学者来说都是很难接受的。目前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学者都把行政法视为同民法、刑法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则可以看作行政法的组成部分.由于一般香港学者对行政法概念作狭隘的理解,因此妨碍了对行政法广泛深入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在香港也没有形成气候,没有成为很受重视的法学学科。尽管香港学理上对行政法缺乏独立的研究,但实际上香港有着丰富的行政法,特别是以大陆学者的角度来观察,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近代史上,澳门长期由葡萄牙管治,葡萄牙属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以澳门法律(包括行政法)具有大陆法系法律的特点。比较而言,澳门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都是很薄弱的。传统上澳门以葡萄牙的法律学理论为“正统”理论,而葡萄牙的行政法概念同其他欧洲大陆国家(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法概念一样外延比较宽泛:不仅强调行政法是“控权法”(包括行政法院对政府行为的审查),而且是“管理法”(包括调整行政机关内部和外部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行政实体法,而且包括行政程序法;不仅包括外部行政法(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而且包括内部行政法(如行政机关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澳门政府官员艾德瓦尔多·坎布雷特著文说:“根据近年来学术界占统治地位的看法,作为公法的一个部门的行政法,它包括行政管理的组织和运行以及在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同个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必须考虑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即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同个人的关系的规范。”③目前澳门大学等教育科研机构的学者在讲授行政法概念时都把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监督行政法三大组成部分,与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法概念并无二致,与中国大陆学者所持概念也大体相同。笔者在澳门讲学,阐发行政法概念时得到澳门学者的认同,即是一例。二、目前香港和澳门行政法的发展情况(一)香港行政法的特点与优.点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以前,其法律是由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例、香港自身的法律和习惯法等组成的。香港现行成文法除了《英皇制浩》、《皇室训令》和枢密院令以及在香港适用的英国议会法例外,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由香港立法局制定的60。多个条例以及与此相配套的1000多个“附属立法"(规例、附例和规则等)。此外,政府机关的行政命令(ORDER)也发挥有效功能。行政法的概念如果看作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的话,那么香港的条例及其“附属立法”大部分属于行政法,香港政府对内、对外的管理主要依靠这些表现形式众多、层次不同的行政法。英国法律实施于香港,一方面使香港法律带有浓厚的殖民统治色彩,但另一方面也把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带到了香港。诚如现任香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杨铁梁所言:“英国法律制度之行于香港,一如异卉奇花植于外邦,虽逾百载,犹要滋润于本土;灌之溉之,繁之殖之,而后能成长也”。④应该说,香港社会管理比较有秩序,比较成功,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法治思想得到较广泛传播,政府主要依靠法律进行管治,因为根据法治原则:行政长官及公务人员的权力都来自法律的授予,因此行政长官及公务人员的行为都应有法律依据,如因违背法律就会遇到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长期以来,通过法院的判决、通过报界大量案例的刊登,使一般市民心中都有了政府必须守法和严格执法的观念,对政府的监督意识逐步增强。香港地狭人稠,资源缺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工业化,6、70年代经济飞速增长,一方面是因为香港有一个自由贸易、低税率、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另一方面是因为港府采取了所谓“积极不干预”的政策,这些“积极”的政策主要是指加强社会管理和协调。这些具体政策的特点是具有稳定性和可行性,不是朝令夕改的,主要是靠“明确、可靠、坚定和持久”的法律加以支持。从行政法学者的角度来看,涉及经济领域的政府管理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政府管理的法律都属于行政法,因此行政法在香港实际上受到了重视。正如一位香港大律师所说的:“法律其实是人们生活的命脉。政府不仅源于法律,而且还依靠法律而继续存在。在香港,法律管理着居民穿的衣服、吃的食物、居住大厦的建筑和管理、日常用的水电、学校教育……乃至香港作为一个工商、金融、运输各业的中心与世界各地贸易的方法等等,都在法律管辖之下。”⑤从这一角度看,香港行政法不仅在规范形式上表现出多元性和层次性,体系比较完整,结构比较严谨,而且在规范内容方面有着丰富性。香港虽面积不大,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一个市民从出生注册、接受教育、安排就业、衣食住行、退休福利直至死亡安葬,都有相应条例或附属规则来处理,各行各业都有行政管理条例来规范。然而,政府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各领域,也引起了人们对可能导致政府权力过大、过多干预公民个人生活的担心,因此香港行政法在近年来己开始注意政府公共权力与公民私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的问题。引人注目的是,近年来香港报刊上经常出现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与公民利益之间发生矛盾的案例,例如税收稽查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爱滋病患者的检查与对患者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矛盾问题等等,引起法律界和市民的热烈讨论,特别是对行政机关的酌情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的授予与限制已引起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重视,说明香港行政法的民主因素逐步有所增强。以上是香港行政法的特点与优点,但香港行政法并非完美,在殖民地体制下,其法制不可能真正体现民主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并为市民和舆论界所批评。(二)澳门行政法的特点与优点澳门与香港相距虽近,但社会历史特点有所区别,澳门被葡萄牙管治400多年,同时又保留较浓厚的中国社会传统,具有偏于保守的特点。自70年代以来澳门经济虽有很大发展,但基础十分脆弱,不能与香港同日而语,并且对香港经济有一定的依赖性,其政治、文化、法制发育程度都与香港有一段距离。不过,澳门行政法也有自己的特点:澳门现行法律是葡萄牙法律的延伸,葡萄牙法律最早渊源于中世纪罗马—德意志法系,这个法系,为拉丁语系和日耳曼语系国家所普遍采用。葡萄牙管治澳门以后,在澳门逐步形成了双层、双轨、单一语言的立法体制。所谓双层立法是指葡萄牙立法机关同澳门立法机关都有权制定澳门地区适用的法律;双轨立法是指澳门立法会和总督都有权制定澳门地区适用的,包括调整行政管理事务在内的立法;单一语言立法是指澳门以往都用葡萄牙文立法,其中文译文必须以葡文为准。1976年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是澳门现行体制的基础,其行政法必须与该章程不抵触。但澳门地区行政法则源远流长,远早于《澳门组织章程》的颁布,它经过历史变革,特别是适应社会需要,在澳门已形成了内容丰富、门类比较齐全的行政法,诸如金融、贸易、交通、建筑、税收、文化、教育、娱乐各领域都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规章。例如,业在澳门的发展已有较长的历史,60年代起葡萄牙海外部颁布法令以业作为澳门合法存在的特殊的娱乐业。澳门政府订立《承投娱乐章程》等规章规范业的发展,一方面公开竞投业经营权,政府通过与娱乐公司签约,立法批准其专营权,从而维持稳定的税收用于公共投资;另一方面通过订立法律条文,由监察管理委员会对特殊行为加以监管,防止其他私人企业经营业,遏制违反治安秩序行为的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考虑到澳门的这一历史特点,已明文规定1999年后澳门业继续容许存在,因此在业方面的政府管理及相关行政法今后仍将成为澳门行政法的一个特色。澳门政府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方面总体上说落后于香港,其透明度也比较差,立法过程中向社会进行广泛咨询的工作也稍逊一筹,故被澳门舆论界批评为“精英立法模式”、“精英决策模式”。但近几年也有不少进步,例如,澳门行政立法方面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比较重视,甚至比中国大陆、台湾、香港都更早推出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该法典直接根据《澳门组织章程》有关规定,并直接参考和借鉴了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内容,故立法速度比较快,已于1994年7月18日以法令形式公布,并于1995年3月1日起生效。该法典共设四大部分,每部分又设若干章,整个法典有16?条。该法典把“行政程序”定义为“为形成与表示公共当局意思,成为执行该意思而进行之一连串顺序之行为及手续。”该法典调整范围广,其行政程序既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又包括行政机关对外管理及执法程序。很有特色的是,该法典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比较全面和明确的概括与规定,它们分别为:合法性原则、谋求公共利益原则及保护公民权益原则、平等原则及适度原则、公正原则及公正无私原则、行政当局与私人合作原则、参与原则、作出决定原则、非官僚化原则及效率原则、无偿原则和诉诸司法机关原则。这十大原则之间虽有些重复与交叉,但比较全面和细致,易为执法者和一般民众理解与掌握。这些成文原则的概括鲜明体现了大陆法系行政法的特点,在世界上已颁布的行政程序法典中也属具有新意的。再如,澳门近几年来在公务员制度立法方面有所加强,力图用行政法来解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延续性、专业性和透明度等问题。已制定了《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章程》、《外聘人员章程》、《领导及指导人员章程》、《职程制度》、《反贪污法例》、《贿赂处分制度》等,力图使行政机关处于民主监督之下并提高其效率,这些法案虽不够完善,执行也打折扣,但已表明澳门行政法正在朝民主与效率相协调、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相平衡的方向发展。总之,目前澳门行政法的发展模式,既不是纯粹的“控制”模式(即只强调提高行政效率),也不是纯粹的“控权”模式(即只强调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而是兼顾两者,在两者之间谋求协调与平衡,这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行政法民主化、科学化发展潮流。澳门一位政府官员说:“我们不应该只注意那些授予给行政机关的权力或者为了公共利益而迫使它履行的义务,我们的注意力应放在分析授予公民的主观权利或承认个人相对于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上。”⑥就代表了这一进步思潮。当代行政法的突出功能是规范行政权力,起切实监督行政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把行政法治的思想作为监督行政的理论基础,但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并不相同。经过历史的发展与选择,一般都形成了对行政监督的多元机制,诸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又称行政上诉)、司法审查等形式,虽然在各国、各地区的名称、机构、地位和方式有所不同,但相互弥补、相互配合的趋势是相仿的。香港和澳门行政法在监督行政方面也各具特色,异中有同。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不再展开论述,总的看来,香港深受普通法系制度影响。普通法国家有一种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只能有一种法律、一种法院,即普通法和普通法院,在普通法院之外不应该另设行政法院或其他法院,否则就是对“法治”的破坏。香港也深受这种法治理论的影响。但是实际情况证明,这种单纯的司法单轨制不可能适应复杂的社会发展要求,行政案件不可能完全依赖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因此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多元化成为不少普通法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发展趋势,香港亦不例外。而澳门监督行政制度,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特点。澳门司法体制的一个最显著特点,也是与香港司法体制的重要区别,就是它有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另外,由于葡萄牙行政诉讼规则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规则,因此澳门行政法院也有一套与民事诉讼规则相区别的诉讼规则,其目的并非保护行政的特权,而是给行政相对人创造更便利的救济途径。三、香港和澳门行政法发展趋势展望目前离1997年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和澳门分别恢复行使主权的时间越来越近了。香港“九七”回归和澳门“九九”回归都是必然的、正常的、无可避免的,对中国、对亚洲、对世界的繁荣、文明和进步都是大好事。根据两个基本法,1997年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1999年后澳门的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有许多共同特点,这些特点必将给两地行政法的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第一,就两地政治体制的性质和根本变化来看,都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原则,两个特别行政区都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二.就两地政治体制的内容而言,都将体现“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的特点,都将保留资本主义制度至少50年不变,将分别充分体现“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的特点。第三,就政治体制的运作而言,都将体现三权分立、行政主导、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的特点。两地行政主导模式将更清晰,即由行政长官领导政府执政、立法会代表社会各方意见立法议政、司法机关护法监政。因为两个基本法都明确规定:行政长官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而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独立进行审判。可以说这一政治体制的确定对两地行政法的稳定、改革和发展都是特别有利的。有关香港和澳门两地行政法的发展趋势,笔者发表以下不成熟的意见:(一)为了实现香港、澳门的平稳过渡,香港、澳门两地行政法应力求穗定,在后过渡期及特区开始运行阶段不能作大的改动。按照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两国关于澳门间题联合声明的规定:过渡期间,联合王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分别负责香港和澳门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两地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据此,两地的法律制度应十分注意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包括行政法亦应力求稳定,不宜也不必作大的变动。为了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中方建立了特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简称预委会。预委会法律专题小组率先对香港原有成文条例及其附属立法进行了审查工作。经过认真的审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绝大部分香港条例同香港基本法不抵触,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应基本上保留下来。澳门地区目前也在开展这方面工作,香港的经验大体可用。按照两个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制度都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文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外,予以保留”。可见,在特别行政区建立后,行政法也应该继续保持稳定性。在后过渡期,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显得特别重要,为此中国领导人特别强调:“现在香港政府工作的18万公务员是既熟悉香港情况又熟悉政府运作、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素质的一支队伍,不可能设想97年后撇开原有的公务员队伍,重新找一批新的公务员来组建政府,这不利于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稳定繁荣。”⑦而且两个基本法对“九七”和“九九”后的香港、澳门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法都持肯定与必须保留的态度。无论是香港和澳门,原有关于公务员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均予以保留。可见,包括公务员法在内的香港、澳门行政法都应该基本不变。但目前问题出在香港的港英政府方面。在后过渡期中,港英当局常常不顾中方反对和香港市民反对,单方面地修改或重新制定法律,甚至使一些原有法律中与基本法不抵触的法律经修改后出现同基本法抵触的情况。例如香港《社团条例》本来有禁止本地社团同海外政治团体发生联系和海外政治团体不在香港设立分会的规定,但该条文在修改时被删掉了,而香港基本法第23条则有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的规定。再如1995年6月港英政府废除了《紧急情况权力条例》的全部附属条例,也是对香港法律的单方面重大修改,其做法不仅会对香港的治安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削弱香港行政管理部门今后在紧急情况下应具备的应变能力,而且违背了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破坏了香港行政法的完整性、连续性。香港著名爱国企业家霍英东先生探刻地指出:“香港目前的问题确实来自港英政府。中国政策的要点是,除了主权回归之外,其余的事情不要大变。港英政府却好像是在努力制造大变乱的局面。”泳港事顾问朱幼麟先生也指出:“香港政府临到其管治香港的最后一刻,才(对法律)作一连串的修改,肯定是对港人的不公平。因为这许多的修改,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二)为了使香港和澳门在主权移交时衔接得更好,香港、澳门行政法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穗妥进行改革的任务。“九七”和“九九’.对香港和澳门来说都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转折,长期由英国人和葡萄牙人管治的政府将转变为由中国人自己管治的政府,因此新的香港政府和澳门政府都将面临新的形势,承担新的任务。为政府管理和监督行政服务并且在所有法律部门中适应性特别强的行政法也必然要有所改革、有所前进。1.“九七”和“九九”之后,原英国和葡萄牙的管治连同它们行使管治的机构、官职等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中国对两地行使主权和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因此首先必须剔除原行政法中的殖民地成分和色彩,例如香港行政法中原有“英女皇”、“皇室”、“联合王国”和澳门行政法中“葡萄牙政府”等字眼一般都将删除。如“皇室香港警察”必须改为“香港警察”,“澳门总督”改为“澳门行政长官”等等,这标志着两地行政法在主权移交意义上的新生。如果字眼并不涉及主权间题,也可不必改动,如《伊丽莎白女皇弱智人士基金条例》经审查后认为此条例事关弱智人士切身利益,不作任何改动,就是一例。2.“九七”和“九九”后,香港、澳门行政法的“龙头”(或称“源头”)分别由英国法律(《英皇制浩》、《皇室训令》)和葡萄牙法律《澳门组织章程》转变为两个基本法。虽然三权分立体制和行政主导式仍将保留,但两个基本法中确定的三权分立体制和行政主导模式毕竟与“九七”和“九九”前的体制和行政主导模式有很大区别,行政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所区别。例如根据《英皇制浩》,目前的香港立法局是港督进行立法的一个咨询机构,而“九七”之后的立法会则是香港特区的真正立法机构,立法会有权弹劫行政长官,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将充分体现出来。再如目前澳门根据《澳门组织章程》,总督也拥有一部分立法权,表现出殖民地政制的色彩,而“九九”后澳门行政长官只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但他的行政权力则很大,可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全部行政会委员、任免各级主要官员、法官、检察官以至可直接解散立法会(目前,解散立法会权力属葡萄牙总统)。可见“九七”后将真正形成以行政为主导的体制。这些新的规定必然要由具体的操作性很强的行政法加以落实和完善。3.在香港、澳门后过渡期都面临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土化和中文官方地位三大问题,特别是澳门这三方面的工作任务更艰巨。这就需要本着改革以求完善的精神进行上述儿项工作。其中许多方面涉及行政法问题。相对于澳门而言,在机构设置合理性、廉政声誉和公务员整体素质方面,香港有些优势,但并非完美。而澳门政府存在着机构臃肿、公务员队伍缺乏职业化、技术化、法制化以及部分公务员士气低落等问题,因此机构之精简与公务员管理体制之完善均是迫在眉睫的任务。澳门大学行政学学者萧扬辉先生曾指出:“长久以来,由于政府之公务员政策每因行政权之转移而改变,因而基本上澳门欠缺一套广泛及一贯沿用而受人认识之行政法。”。讲得十分贴近实际,因此要使香港和澳门行政管理水平有一个新的提升,必须完善两地的行政法。(三)为了保证香港、澳门长期称定繁荣,适应两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在完成平德过渡之后,香港和澳门行政法将保特特色、主相借鉴,获得空前发展。香港、澳门的回归是中国20世纪末的两件大事,也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1世纪,香港和澳门仍将为中国的现代化继续发挥作用,两地仍然是中西文化交流的桥梁,仍将是中国大陆与世界经济往来的重要港口。正如一位香港人士分析的:“中国经过了十年经济改革开放的冲击,已深明到事情要以制度内的渠道解决,要有法治精神才能长治久安的道理”,因此他认为“中国实在是十分珍惜香港这一片土地,香港人经多年努力所建立的运作机制及创造财富的能力,深明香港的成功需要配合,其中廉洁的政府及法治的态度和传统是最为重要的,中国亦热切希望能够凭香港的成功经验,对内陆城市有肯定的启导作用。”、香港和澳门的行政法成果,主要是两地人民在长期岁月中充满智慧和艰辛探索的结果,也是保证今后实现长期稳定繁荣的前提,因此两地人民不但应该珍惜这些成果,而且会在今后实践中进一步发展这些成果。1.两个基本法为两地行政法发展提供了基本前提和广阔空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两个极为成功的体现“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典,完全符合中国人民,特别是香港和澳门同胞的根本利益。两个基本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权的运行,有关立法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以及两地居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落实都首先要依靠行政法。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政府不仅有管理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卫生等广泛领域事务的职权,而且负有保障两地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组织和参加工会、通信、旅行、迁徙、罢工、游行、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和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婚姻自由及自愿生育等权利。过去,香港公民权利一般不毛采用成文法典确定的形式,而是采用法律约束以外的“剩余原则”加以确定,现在则有所变化。成文的基本法既然已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那就更需要有关立法加以具体化,防止条文解释的随意性,防止所谓“灰色地带”的出现。澳门也有个别人士担心澳门基本法条文内容之间会产生“政治陷井”,这种疑虑当然是多余的。笔者认为:为防止一般市民可能产生的疑虑,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加强行政立法。2.过渡期前后出现的各种新问题都需要香港和澳门加强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予以解决香港和澳门的主权回归祖国是举世瞩目的大事,既是两地历史的转折点,也是光辉的新起点,未来两地的命运主要掌握在港人和澳人手中。不难想像,两地的各种困难和过去积累的问题会比以前更明显地暴露,需要在中央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依靠港人和澳人自己的智慧与能力去解决。例如青少年间题、教育问题、治安问题、环境保护问题、交通阻塞问题、社会福利问题等等,克服困难和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加强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包括培养人才、普及法律、完善法治等大量工作要做。可以预期,两地行政法必将适应两地的特点和社会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3.香港和澳门两地行政法以至包括中国大陆、台湾地区行政法之间相互借鉴、相互补充,形成中国特色的“一国两制”、充满生机的行政法体系香港行政法在“九七”后仍将保留普通法系行政法的特色,澳门行政法在“九九”后将保留大陆法系行政法的特点,这些在两个基本法中都已得到确认。然而,从世界范围来说,普通法系法律与大陆法系法律有靠拢的趋势,因此香港和澳门两地行政法也有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的趋势,同时仍将保留它们各自的特色。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中,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判例法,制定法虽不是判例法,但是适用中要由法官来解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然而有趣的是在某些特定领域和部门,例如在法国行政法中判例法却有重要地位)。但近几十年来,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形式方面已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显示了某种互相接近的趋势。这也不能不影响香港和澳门两地的行政法、香港是普通法,但是行政法中有很多成文法,而且是规定得很细致的成文法;澳门行政法虽然是成文法,但是某些领域,尤其是在行政诉讼制度方面,很注意案例和判例的积累。应该说,在保留自己特色的同时相互借鉴和相互补充是有益的。例如香港法律重视判例是优点,但也隐藏着缺点,其“隐晦性”尤为人们所批评,往往使人们面对浩如烟海的判例而无所适从。因此有些学者建议把某些普通法判例升华为法典,使人们(包括法律工作者)更易把握,这对普及法律也有莫大裨益。“一国两制”是中国在政治上的创造,也是法律上的创举。中国大陆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但与香港、澳门以及包括台湾地区之间在法律制度方面可以相互借鉴,特别是在行政法这一具体法律部门中可以互相吸收有益经验的地方更多。深圳市委书记厉有为曾在谈及处理香港与深圳的关系的方针时说道:“利用香港发展自己,借助香港走向国际,借鉴香港国际惯例,学习香港科学管理,联合香港幅射内地,衔接香港互惠互利,区别香港一国两制”。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当前大陆领导层开放的心态。这对行政法的相互取长补短无疑是有启示意义的。更令人鼓舞的是,健全法制、励行法治已成为中国新一代领导集体的共识。江泽民主席最近发表讲话,认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呼唤着法制的完善;反过来,法制的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完备的法制,是一个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⑩可以预见,在面向21世纪、进入21世纪之际,中国社会必将有一个大发展,中国行政法也必将有一个大发展。中国行政法的河流,不仅将融合自己的各条支流,而且将流向世界行政法的海洋,在同各国行政法之间合理冲撞中不断进步,并将为国际社会作出独特的积极的贡献!注释①香港政府律政署出版的《香港法律制度》第31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②梁伟贤、陈文敏著《传播学新论》第528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③见《澳门行政法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一文,载《行政法学研究》(北京)1994年第3期。④港人协会编《香港法律十八讲》序言。⑤港人协会编《香港法律十八讲》第1页。⑥引自余振主编《澳门:超越九九》第55一58页。⑦钱其深1995年6月24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闭幕词。⑧引自霍英东在欧洲华人学会第八届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中国现代化与香港“九七”》。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与量刑》,《星岛日报》1995年7月19日。⑩引自余振主编《澳门:超越九九》第82页。奋@李秀恒:《中国客观上要确保香港繁荣稳定》,载香港《星岛日报》。-⑩《深圳的实践说明了什么—市委书记厉有为访谈录》,1995年8月7日《深圳特区报》.⑩1995年8月16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十四届亚太法协会、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
关键词:A级旅游景区;分布结构;升级过程
中图分类号:F592.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674-9448(2013)02-0080-05
RegionalGradeDistributionandUpgradingofChina’sTouristScenicSpots
CHENJing-qiGUOYong-binHUZu-quanHOUZhe-hao
(PekingUniversity,SchoolofEconomics,Beijing100871,China)
Abstract:Tourismresourcesmeetpeople’sneedsforserviceconsumption.Quantitativetechniquesareappliedtothisissuefromtheperspectiveofgeneralizedvirtualeconomy.In2005,Chinaclassifieditstouristscenicspotsintofiveclassesfrom1Ato5A.Therankingoftouristscenicspotsprovidesanincentiveforthedevelopmentoftheserviceindustryandemploymentgrowth,whichresultineconomicbenefitsandfiscalrevenuegrowth.ThispaperanalyzestheregionalgradedistributionofChina’stouristscenicspotsandtheupgradingprocessinChina’s31provincial-levelgovernments.Itprovidesvaluabledataforthetourismindustryandrelatedeconomicresearch.
Keywords:A-gradetouristscenicspots,gradedistribution,upgradingprocess
一、引言
1999年9月30日,国家旅游局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在此办法中规定开始实行A级景区评定,共分为1A、2A、3A、4A四个等级。2005年8月5日,国家旅游局又出台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此办法规定将增加5A级景区,自此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按五级划分,从高到低依次为5A、4A、3A、2A、1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局A级旅游景区认定是我国对旅游景区质量和档次进行综合评价的国家标准。景区评A不仅得到了市场的认可,而且已成为广大游客心目中的一块“金字招牌”和宣传促销的亮点,进而带动本地区第三产业发展和增加就业,产生经济效益和财政增收效益,因此有必要对我国A级景区的地域分布和升级过程进行梳理和研究。
然而,理论界对中国特色的A级景区的升级发展特征、空间分布格局的研究还不够深入。陈飙、杨桂华(2004)对云南省香格里拉县碧塔海生态旅游景区的旅游者践踏问题进行了定量分析;龚绍方(2004)对河南省旅游景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旅游景区联盟式的发展方向;方世敏、陈攀(2007)对陕西“延安保卫战”旅游景区的红色旅游性质进行了详细研究。黄朝阳、张科静(2009)分别从旅游资源的质量规模、旅游地经济环境、旅游地政策环境、旅游地可进入性、客源地的收入水平、客源地等五个方面对庐山旅游景区吸引力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以往文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特定省份、城市或部分地区内部的旅游景区分布进行讨论,分析层次也主要是以某一级别的旅游景区为主,缺乏对全国A级景区整体分布结构和升级过程的研究。本文试图填补已有研究的空白,研究除香港、澳门、台湾省外的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的2A至5A级旅游景区的区域分布结构和升级过程,以期为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
二、A级景区数据来源和整理过程
本文所使用的原始景区级别数据来源于国家旅游局2011年12月31日公布的2A至5A级景区数据。该原始数据包含2A、3A、4A、5A四个列表,每一个列表包含现在及所有曾经是该级别的景区数据。因此,曾经升级的景区会在两个甚至多个级别的景区列表中出现。原始数据的景区数目如下:2A列表共926个,3A列表共521个,4A列表共873个,5A列表共119个。所有列表共有2439个景区。
我们对原始数据所做的整理包括以下三方面:
登上广州塔,北望是高楼林立、车水马龙的中央CBD,让人惊艳这座华南大都市的繁华;南眺则是一片郁郁葱葱、连绵不断的绿色芳草地,令人又赞叹这座岭南水乡城市的生机勃勃!
每逢节假日,市民都会从四面八方赶来,暂别闹市的喧嚣,在明媚阳光与和畅清风中,享受着一份大自然的馈赠。
这里就是被称作广州“绿心”的海珠湿地。这片面积约1100公顷的湿地,是广州市首个国家湿地公园,也是目前我国特大城市中最大的城央国家湿地公园,被誉为中国国家湿地公园“四颗明珠”之一。
创新“只征不转”政策,投入46亿元,新征土地11000亩
从万亩果园到水利工程再到国家湿地公园
海珠湿地地处广州市海珠区东南部,珠江前后河道流经此地,区域内河涌纵横交错。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使得海珠湿地成为我国特殊而罕见的三角洲城市湖泊与河流湿地类型,为区域内农业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湿地内果树种植面积仍有数万亩,俗称万亩果园。
此后,随着城市扩张特别是穿境道路的建设,万亩果园日益遭到“蚕食”,农业发展也受到影响。农民种植的积极性已经不高,再加上这里的虫害比较严重,不少果地因此逐渐荒废。不仅如此,由于城中村截污管网建设滞后等原因,湿地内河涌污染严重。由于万亩果园属于农用地,不能开发商用,为了保护这块绿地,2005年海珠区政府在此建了两座果树公园,一年给当地农民1800块钱一亩,让农民自己打理,但收效甚微。
海珠湿地保护在亚运前夕广州治水中迎来了第一次契机。为改善湿地水质,海珠区委、区政府将湿地中央的海珠湖建设作为全区水环境整治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市里支持。最终,总投资约8亿元的海珠湖建设工程,被纳入广州市水环境治理的重点项目。
流水不腐。作为海珠区首个与水利工程结合的大型生态项目,海珠湖建设工程不是简单的挖一个湖,除了征地、挖湖外,还有河涌截污、清淤、疏浚以及水系贯通等大量工作,特别是水系贯通是整个工程的亮点和难点。其中,位于区老干部活动中心一个贯通点,还是在区委组织部长亲自协调下才得以顺利实施。
经过一年多的建设,新开挖面积达95公顷的海珠湖,与周边石榴岗河等6条河涌构成“一湖六脉、六涌环湖”的水网格局,不仅为海珠湿地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水源,也为海珠区东部片区水环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榱烁好、更大面积地保护海珠湿地,2012年初,海珠区委、区政府启动了海珠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这为海珠湿地保护带来了第二次契机。
湿地公园建设首要任务是征地。当年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创新性地批复了全国首例“只征不转”的用地模式,要求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前提下开展征地。7天后,全区征地动员大会召开;一个月后,完成最后一个联社协议签订。截止2014年底,已全部完成征收地的书面手续,广州市政府和海珠区政府按照8:2的比例,共同出资近46亿元,新征土地面积约11070亩,涉及8个村、1.1万户、3.4万人。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落实社保、征地补偿款和留用地、返聘社员等政策,整个征地过程中实现了零上访、和谐征地。
在征地同时,加紧推进湿地公园的建设。2012年9月29日,海珠湿地完成一期1000亩建设并正式开园。当年年底,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海珠湿地成为广州地区第一个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单位。在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期间,全面开展河涌清淤疏通,新建设34座水闸,利用珠江潮汐水位变化规律与水闸人工调度相结合,提升水体交换和自净能力,进一步改善水质。三年后,也就是2015年12月31日,海珠国家湿地公园通过国家林业局试点建设验收,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并获批准将“广东海珠湖国家湿地公园”更名为“广东广州海珠国家湿地公园”。
城央湿地的独特环境,打造城市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从水利效应到生态效应再到环境辐射效应
“这是白鹭,那是苍鹭”“快看,那里还有银鸥!”……
海珠湿地,不仅是鸟儿栖息的乐园,也是珠三角城市观鸟者的天堂,更是广大市民放松身心的理想去处。每逢节假日,大人们都会带上孩子来到这里感受自然、发现自然。
通过保护,近年来海珠湿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湿地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环境效益辐射功能日益呈现。
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中,首先是洪水调蓄功能。湿地公园建成后,共增加水域面积0.45平方公里,水面率由建设前的22%提高至34.8%。特别是海珠湖与周围6条一级河涌构成了“一湖六脉”的水网格局,犹如一块“海绵”,起到了很好的调蓄缓冲作用,大大缓解了海珠区雨后内涝现象。
其次,是水质净化功能、区域气候调解功能以及生物多样性维育功能。据不完全统计,海珠湿地目前分布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1种,广东省重点级保护鸟18种。连续监测结果显示:夏季(7~9月)与湿地城镇居民区相比,湿地区域内的日均温度要低0.5℃,日均相对湿度增加8.0%;冬季(12~2月)湿地区域内日均温度要高0.5℃,日均相对湿度增加6.5%。由此,起到调节区域气候,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功能。湿地内相对良好的空气源源不断的补充,也有利于改善广州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在环境效益辐射功能中,包括科普教育、文化传承、间接经济效益等功能。据介绍,海珠湿地每年接待超过1000万游客,此外累计接待国内外考察团队3000批次10万人次,成为广州名副其实的城市会客厅和展现广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相关单位经常会在湿地内开展各类科普教育活动,还会定期举办岭南书画、粤剧、广绣等文化交流活动等,为岭南文化继承者和工作者提供了良好的展示平台。此外,以湿地为平台,举办龙船景、神诞游、咸水歌等民俗文化活动,增强村民的凝聚力。
间接经济效益功能,除了带动周边环境整治、房地产升值外,更大的效益在于打造品牌效应,促进了海珠区乃至广州市经济转型发展。作为广州城市中央大型湿地公园,海珠湿地独一无二的生态环境已成为广州当前新一轮发展中的核心竞争力。目前,湿地的环境辐射效应已在毗邻的琶洲显现,阿里巴巴、腾讯、小米科技、欢聚时代、环球市场等著名企业纷纷进驻,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业已形成。今后广州将依靠全国绝无仅有的优质城市中央湿地生态,集聚高端创新要素,加快推进国际科技创新枢纽建设,进一步巩固提升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地位,打造科技生态之城。
海珠湿地不仅属于海珠区,更属于广州全市
从区一级到市一级,从规划建设到依法保护
“在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宾(旅)馆、住宅区、度假区、运动场以及其他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危及防火安全的项目。”
“新建塔、阁的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二十五米以内,其他建构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应当控制在十五米以内。”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海珠湿地保护范围的车辆或船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今年2月27日,《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见诸广州各大媒体,海珠湿地保护再次引发广州市民高度关注。规定指出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纳入本市生态红线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同时设立“海珠湿地保护特别规定”专章,要求对海珠湿地实施“永久保护”。其中,对海珠湿地规划、保护范围、永久保护、建设控制要求、树木保护、基塘文化保护、商业活动、群众性活动、车辆和船舶管理等内容作了特别规定,确保海珠湿地面积不减少、类型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自此,海珠湿地保护迎来依法保护的第三次契机。《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制定后,还将专门制定《广州市海珠湿地保护规定》。如何更有效、更长远地保护海珠湿地,将其打造成为城市形象新名片和生态文明新亮点,成为海珠区乃至广州市政府管理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是资金问题。近年来,广州市、海珠区政府为保护和建设海珠湿地投入了大量资金,包括征地、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2013年1月,区政府与市相P部门协调,成立了海珠湿地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海珠湿地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湿地办内设三个科室,下设两个科级和一个不定级别的事业单位,核定行政编制6名和事业编制30名。此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460名(不包括保安、保洁等人员)。近三年,海珠区政府每年划拨经费约1亿元,用于湿地日常管理和运作经费。政府主导,有机构,有人管,有保障,已成为海珠湿地有效保护的重要经验之一,也是海珠湿地保护特色之一。
然而,每年的1亿元财政经费,至少一半用于人员工资发放。湿地办管理人员告诉记者,“没办法,这么大一块土地,日常管理各种各样的工作,需要很多人打理。”湿地许多其他保护和建设工作如林相改造、生境恢复,因为缺乏经费,难以深入开展。
能否通过增加门票等旅游收入来“以园养园”呢?对此,湿地办管理人员说,海珠湿地的定位首先是湿地,其次才是公园。多年来,湿地保护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允许游客进入湿地部分区域,主要是考虑湿地位于城市中央,方便市民更多享受湿地的环境效益,但也会限制人流。如现在开放的湿地一期和二期每天限制人流量3000人,收取20元/人的门票也主要是为了限制人流。从2016年至今,海珠湿地收费收益仅为500多万元,这对于湿地保护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与国内其他城市湿地公园相比也是相形见绌。
能否参照香港米埔湿地交给基金会管理的模式呢?据悉,香港特区政府以每年一元的租金将米埔自然保护区交由世界自然基金会托管,渔护署每年只向基金会下拨100万元港币作为管理经费。香港世界自然基金会以米埔湿地为依托开展公众生态意识教育,向受教育者或所在单位募集一定的基金,而湿地里面的观鸟亭等设施建设资金都由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业捐献。对此,湿地办管理人员表示,海珠湿地的管理层已对香港米埔湿地管理模式关注,一些做法也在考虑学习借鉴。“现阶段,市、区加大财政投入是较为可行的做法,特别是有赖于市财政加大投入。湿地权属属于广州市政府,我们仅代表海珠区政府负责行使管理职能,许多事情需要市政府统筹决定。”湿地办管理人员说。
由此,带来第二个问题,即湿地办级别的问题。
关键词:lac理论;地质公园;资源环境;游客体验;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x321;f5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4)07-1723-06
lactheorybasedplanningandmanagementofgeoparktourism
yiping,fangshi-ming
(schoolofpublicadministration,chinauniversityofgeosciences,wuhan430074,china)
abstract:thetheoreticalframework,prerequisitesandapplicableconditionsoflactheoryappliedtothegeoparktourismplanningandmanagementwereintroduced.theapplicationstepswereanalyzedemphatically.theinterrelatedplanningandmanagementsystemconsistingofstatusquo-planning-monitoring-responseforgeoparktourismwasestablished.theplanningschemeofgeoparkrecreationopportunityspectrumwasdesigned.theresultsshowedthatlacplanningtheoryastheconceptofsustainabledevelopmentcouldbeusedinthefieldofgeoparktourismplanningandmanagement.itwillprovidereferencesfor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tourismgeopark.
keywords:lactheory;geopark;resourceandenvironment;touristexperiences;planningandmanagement
地质公园(geopark)是一类特殊的旅游区,更强调科学性,是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共生的重要方式之一[1]。地质公园以稀有独特的地质遗迹景观、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为主体,以区域地质环境、自然人文环境为支撑,以地质旅游项目和科学普及活动为核心吸引物,吸引了大量的游客、科考人员和地质工作者,产生了强大的旅游经济效益。通过开展地质旅游活动,寓教于游,向公众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满足游客需求,提升旅游科学品位和文化价值,促进社会进步,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2],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地质公园首次把珍稀的地质遗迹作为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全球性保护,在地球科学和旅游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地质公园规划不仅引起了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还逐步为公众所接受,前来旅游观光、休闲度假与科学考察的人数急剧增长,这对地质公园的景观资源保护能力、生态环境承载力以及游客体验质量和满意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3],加上很多地质公园在规划建设过程中急于求成,沿用传统的以产品数量为基础、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发展模式,导致景区近距离重复建设、旅游产品同质化和生态环境破坏现象严重,资源环境保护与旅游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环境容量作为一种在国家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中广泛应用于解决旅游发展和环境保护矛盾的模型和方法被地质公园继承了过来[4]。大量的研究表明,环境容量是一个集自然、经济、社会环境于一体的动态复杂巨系统,具有自然过程和人为过程的双重属性,环境容量的大小涉及到时间尺度、空间分异、行为方式、资源敏感度、管理水平、技术手段、价值判断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很难通过统一的计算公式得到一个准确的数值[5]。目前,学术界对地质公园旅游环境容量的内涵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开展行之有效的研究工作,在地质公园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人员常常采用“极限人数”的理念来管理公园旅游规模,使用统一的公式、统一的标准计算出公园各园区、景区的游客日容量、年容量,以此作为最终结果来控制游客规模。这种将旅游环境容量视为一个固定的阈值,用统一的量纲来研究不同区域、不同时间尺度下的环境容量,计算出的结果往往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lac(limitsofacceptablechange)理论就是在对环境承载力概念的继承和对环境容量模型方法的革命性批判中产生的[6],是美国资源保护方面的专家
进行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中环境容量规划与管理的有效工具,中文译为“可接受改变的极限”,逐渐成为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协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的重要理论与实践基础。目前,将lac理论运用到地质公园规划与管理中来协调资源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关系的文献极少,仅有的文献也只是简单地提出了一个理论框架,并未结合地质公园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基于此,本文以已有的lac理论成果为基础,试图将其运用到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探索详细的理论方法体系和应用步骤。1lac理论应用于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的理论框架
地质公园规划管理目标的制定应考虑资源环境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的现实矛盾,对于一个游客人数超过环境承载力极限、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景区而言,将目标转向环境保护无疑是最明智的选择;而一个旅游市场日益萎缩的地质公园面临的更现实的目标和任务是大力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完善基础服务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lac作为一种新的旅游规划理念,其实质是寻找资源环境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平衡点,通过制定动态监测指标和可接受的变化极限标准,监测地质公园旅游发展导致资源环境的变化状况,科学制定可接受的旅游发展模式和管理行动计划,将资源环境变化维持在一个健康范围之内[7]。
1.1lac应用于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的理论前提
1.1.1具有明确的目标地质公园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赖科学有效的管理,而管理计划需要坚持合理的发展目标。作为一种新型综合性旅游目的地,地质公园肩负着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自然环境;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促进公众科学素质提高;开展旅游活动,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三重目标。
1.1.2维持区域资源的独特性、稀有性和多样性地质公园内分布着记载区域地质历史、事件和演化过程的大量地质遗迹资源,是地质公园的资源载体和核心景观,其规模及价值大小直接决定了地质公园的性质及品位[8]。公园内类型丰富的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综合反映了区域的自然概况和历史文化背景,一旦遭到损毁和破坏,就会永久失去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物质载体,必须维持公园内地质遗迹资源的独特性、稀有性和多样性。
1.1.3旅游对资源环境的伤害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有旅游活动,就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必须承认即便是较少数量的游客和较小的活动量也会对公园生态环境带来冲击。
1.1.4管理资源环境的变化管理旅游活动引起的资源环境的变化,确定这些变化的类型和范围,并识别多大的变化是可接受的,管理不再局限于对游客数量的控制,而是对游客行为、活动区间、开放时间、基础设施、政策执行、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的调控。
1.1.5实施监测lac监测的对象包括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两部分。监测游客体验,主要是对游客体验质量和满意度大小进行调查,资源环境监测主要集中于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生态环境破坏状况,制定相应的监测指标和变化标准,一旦超出了“可接受改变的极限”时,便采取管理调控措施。
1.2lac在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的适用条件
1.2.1必须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随着地质公园旅游人数的增加,必然面临资源环境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两大矛盾目标,lac理论就是解决矛盾、协调平衡的过程。
1.2.2矛盾目标必须有所退让和折中资源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是地质公园规划管理必须协调的两大矛盾目标,限制其中一方,另一方必然受损,惟有双方有所退让和妥协才能实现地质公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同提升和最优化发展。
1.2.3明确一个亟待解决的主导目标地质公园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其建立的主导性目标首先是保护区域地质遗迹资源和生态环境,然后才是适度开发景观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开发的原则应坚持科学性、知识性、文化性、高品位、高起点和低介入[9]。
1.2.4制定矛盾目标的监测极限标准监测标准是对“可接受改变的极限”的定量描述和评判,极限标准的确定应该建立在两个矛盾目标折中平衡的基础上,而不是某一个目标利益的最大化[10]。
2lac理论在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步骤
lac理论不同于传统规划中确定的游客数量
控制标准,而是一个科学完整的规划管理过程和方法体系,在规划管理方案批准实施后,通过对方案执行效果进行监测,形成一个由现状—规划—监测—响应构成的相互关联的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体系。具体过程分为如下九个步骤[11,12]:
2.1明确旅游规划管理的重点与方向
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的重点和方向主要有:明确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资源的数量、等级和价值,明确地质遗迹景观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类型的空间分布与组合特征,明确地质公园各园区、景区的规模和空间布局,明确地质公园功能区的划分和建设情况以及能否满足旅游活动的需求,明确各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保护状况,确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与措施,明确地质公园旅游产品的开发现状和目标,明确地质公园旅游客源市场和影响力范围,明确地质公园游客满意度大小和重游意愿,明确地质公园解说系统是否科学完善,明确地质公园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公众对地质公园规划和建设的参与情况等,上述项目有利于使规划管理者认识到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和改进方向。
2.2识别潜在的游憩机会
游憩机会(recreationopportunity)有助于识别地质公园旅游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条件和管理政策是否有利于旅游开发和开发成何种类型的旅游产品[13],不同的游憩机会描述不同分区的旅游景观、游憩环境、游憩活动、游憩体验和管制措施。根据地质公园规划管理的目标和地质遗迹保护的要求并结合游憩活动的需要,可将地质公园在空间上划分出观光游览区、科普教育区、游客服务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区、公园管理区等功能分区,探索不同分区内的游憩机会类别,如在游览区内,可以考虑培育观光、休闲、探险、登山、摄影、娱乐、购物等游憩机会,在科普教育区内挖掘科研、科考、教学、实习等游憩机会类别。
2.3构建资源环境保护和游客体验状况的监测指标集
监测指标的选取要遵循系统性、独立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动态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原则,指标必须全面反映区域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的健康状况以及每个游憩机会对其可能的影响程度,强调社区居民与游客的共同参与。根据地质公园的两大矛盾目标,采取向专家、管理人员、游客和社区居民发放征询意见表的形式收集监测指标,最终选取以下因子作为评判地质公园资源环境保护和游客体验状况的监测指标(表1)。2.4清查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的现状
对上述确定的监测指标现状值进行清查,资源状况可以通过专家和仪器分析等实地考察比对确认,环境状况可以采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手段和分析方法开展现状测量,游客体验现状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形式进行分析,指标现状值的获取有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标准,也为评估游憩机会类别方案提供依据。
2.5确定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变化的极限值标准
极限值是每一个游憩机会引起地质公园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状况变化的可接受的安全警戒线,即每个监测指标值允许动态变化的健康范围(表1、表2),当指标监测值在极限范围内变化时,则表明地质公园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游客体验状况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旅游业处于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状态;反之,则为不可接受的危险状态。lac理论确定的监测极限值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根据地质公园发展的阶段适时调整[14]。
2.6规划地质公园游憩机会类别方案
ros(recreationopportunityspectrum)即游憩机会谱,是lac理论的延伸扩展,游憩机会谱主要由环境(settings)、活动(activities)和体验(experiences)3个部分组成,它将旅游规划的目标方案转化为提供游憩机会,通过综合权衡地质公园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状况,制定地质公园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提供相应的游憩活动和基础服务设施以及管理行动,为游憩者提供特定的游憩体验。运用ros的活动(activities)、氛围(settings)、机会(opportunity)和体验(experiences)四种管理要素,根据步骤2划分的地质公园功能分区和识别的游憩机会,综合规划旅游活动机会类别方案,在公园游览区根据地质公园功能分区要求、资源特色和游客需求合理规划观光体验、科普教育、科考探险、登山康体、休闲度假、健身娱乐、民俗文化体验、宗教朝拜、购物等游憩机会类别方案(表3)。
2.7评估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的成本
代价
针对各种规划方案制定不同的实施计划,并对方案进行社会成本分析和环境代价风险评估。例如,某个规划方案拟将地质公园某一自然生态区域规划开发为休闲度假区,但通过专家、管理者和公众共同参与评估方案可能导致的资源环境损害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如果这一区域开发难度大,需要巨大的资金且存在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或是与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区相冲突,这种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就不具有可行性了。
2.8选择最佳地质公园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
根据地质公园不同区域资源环境保护的现状和要求以及成本代价评估结果,分析出各个方案的优势和劣势,综合比较,反复权衡,最终选择一个或几个最佳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并向公众公布每一方案评估的结果。
2.9实施优选方案并监测管理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变化
管理者将选定的方案以政策的形式实施,加强监测、细化行动,成本核对、时间安排和责任分配等都需要及时调整。如果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状况日益恶化,超过了可接受的监测极限标准,必须立即采取新的管制措施,比如,在地质公园旅游旺季,游客数量极多,景区内拥挤不堪,严重超过了资源环境和游客体验状况的极限标准,管理者应该及时采取调控票价和开放时间,规划合理的游览线路,有效引导游客分流,平衡游客在各景区的合理分配,达到既保护资源环境又提高游客体验质量的双赢目标。
3结论和讨论
1)基于lac理论的旅游规划管理是一个动态实时调整的行为过程。lac理论中的旅游监测指标和标准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完善的系统,尤其是指标选择的过程应该是专家、管理人员和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过程。本文在系统阐述lac理论应用于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的理论框架、前提和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lac理论在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中应用的步骤,确立了一个由现状—规划—监测—响应构成的相互关联的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体系,首次提出了地质公园旅游资源环境保护和游客体验状况的监测指标和标准,制定了地质公园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文中构建的规划管理体系、监测指标、标准和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仅是一个概略的框架,针对某一特定的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监测指标和标准的选取、游憩机会类别规划方案的制定因公园特色和规划目标的不同应有所差异。
2)lac理论用于旅游规划的最大优点就是引入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在规划制定中融入了公众的诉求和愿望,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强调既要保护旅游资源与环境,又要考虑游客以及子孙后代可以从同一旅游资源中获得较高的旅游体验,这一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是完全吻合的:既满足当代人的利益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研究结果表明lac规划理念可以看作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应用到地质公园旅游规划管理领域的一个缩影[15],为地质公园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3)lac理论作为一种资源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技术工具,其理论框架和实施方法都有待于在实践中去检验和完善,如何量化分析以使该理论框架更具有操作性和普适性,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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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方法、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本文运用地理信息系统的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方法,旨在考察人口出生性别比的空间分布格局,判断人口出生性别比是否存在空间集聚和空间异常,进而揭示各个地区之间人口出生性别比的空间相互作用机制。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方法的技术核心内容是空间自相关测度,包括全局空间自相关和局部空间自相关。全局空间自相关用于判断农村人口出生性别比在空间上是否存在聚集特性,揭示人口出生性别比的空间依赖程度。Moran’sΙ指数是常用的空间自相关测度指标,Moran’sΙ值介于-1与1之间,I﹤0表示空间正相关,空间实体呈现聚合分布,I﹤0表示空间负相关,空间实体呈离散分布,I=0表示空间实体是随机分布,且I值越大表示空间分布的相关性越大,一般可通过绘制Moran散点图来表示,散点拟合得到的直线斜率为Moran’sΙ值。[1]计算公式如下:其中,n为样本数,Yi为第i个地区的人口出生性别比,Yj为第j个地区的人口出生性别比,Y为所有地区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平均值,Wij为i地区人口出生性别比与j地区人口出生性别比之间的空间连接矩阵,表示空间单元间潜在的相互作用的力量。局部空间自相关(LocalIndicatorsofSpatialAssociation,LISA)方法用来度量某一区域与周边地区之间人口出生性别比的空间差异程度及显著性,一般采用LocalMoran’sΙ统计量来测度,并结合Moran散点图或LISA聚集图等形式研究局部空间分布规律。在给定显著性水平下,Ii>0表明存在正的局部空间自相关,相似的值发生集聚;Ii<0表明存在负的局部空间自相关,不相似的值发生集聚。LISA显著性水平与Moran散点地图相结合,形成LISA聚类地图,可识别人口出生性别比在局部空间集聚的“热点”和“冷点”地区,揭示空间奇异值。局部Moran’sΙ计算公式如下:其中,Zi和Zj分别为第i个地区和第j个地区观测值的标准化值,Wij为空间权重。空间计量经济学模型有很多种,鉴于数据特点和各因素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在不同区域之间可能是不同的,本文采用地理加权回归模型(GeographicallyWeightedRegression,GWR),用于识别各因素对人口出生性别比影响的地区差异。该模型将数据的地理位置引入到回归参数中,利用邻近观测值的子样本数据信息进行局域回归估计,其参数是随着空间上局域地理位置变化而变化的,扩展了利用全域信息估计的最小二乘法回归(OLS)模型。具体的地理加权回归模型如下:其中,Y是被解释变量向量,X是解释变量矩阵,β0是各因素在某一空间点的参数矩阵,ρ0为空间自相关系数矩阵,W为空间权重矩阵,u是干扰项,v是个体效应向量,ε是随机扰动项。该模型中W的选择至关重要,一般由观测值的空间坐标决定,实际研究中常用的空间距离权值的计算公式如下:其中,dij为第i个区域与第j个区域间的地理位置距离,ϕ为标准正态分布密度函数,q为观测值i到第q个最近邻居之间的距离,σ为距离向量dij的标准差,θ为衰减参数。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利用1990年、2000年、2010年三年农村地区省级层面数据考察人口出生性别比,识别各类因素对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各个省市农村地区的人口出生性别比数据来自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其他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年鉴》、人口普查数据等。为了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将重庆并入四川,共计30个省市地区,由于数据不可获得,没有包括台湾地区和南海群岛。具体各类解释变量的选取理由与设置说明如下:1.经济发展因素。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性别偏好程度可能减弱,在生育决策过程中的性别偏好程度下降,进而导致出生性别比趋于正常,按照这样的逻辑,经济发展与出生性别比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但已有文献也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导致胎儿死亡和死产的风险性降低,而生命相对更为脆弱的男性胎儿由此获益相对更大,遵循这一作用路径则可得出经济发展与出生性别比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2]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与人口出生性别比二者之间可能具有倒“U”型的关系,即在经济发展初期,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性别偏好并没有太大的变化,相反男性胎儿获益的可能性增强,故而出生性别比有可能提高;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之后,性别偏好有所弱化,进而表现为出生性别比的下降。本文选用农村地区人均GDP来刻画农村经济发展水平。2.城镇化因素。有研究发现城市化与第一个孩子出生性别比失调同步发展,认为在现行的生育政策下和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城市化的发展可能会导致第一个孩子出生性别比的上升;[3]有学者认为外来妇女的生育性别比很高,拉升了某些有大量外来劳动力的城市(如北京市)整体的出生性别比水平;[4]也有学者认为外来人口并不是造成中国城市地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唯一或主要的原因。[5]鉴于此,城镇化因素势必会对人口出生性别比产生影响,但影响方向和程度并不确定。从不同区域角度考察,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提高城镇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同时可能降低农村地区的出生性别比。本文认为就业结构的改变和常住生活区域的改变将显著地影响生育观念,进而导致出生性别比结构的变化,文中采用非农业人口比重来刻画城镇化水平,相对于城镇化率指标而言更为贴切和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3.妇女地位因素。有大量研究表明妇女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是造成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基本社会动因。[6]随着妇女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升,一方面来自社会的性别歧视有所下降,另一方面会对家庭在生育决策中性别选择产生影响,由于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回报增加,进而提高了家庭生育女孩的效用,表现为生育性别偏好程度的弱化,最终体现为人口出生性别比的下降。通常而言,妇女地位与出生性别比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妇女地位的提升将有助于缓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问题。本文采用国际上衡量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常用指标(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来衡量妇女地位。4.文化因素。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育文化趋向于现代文明,可能使得人们对性别偏好的观念有所弱化,进而导致生育决策行为中的性别偏好减弱,人口出生性别比将有所下降;但也有研究表明,教育水平的提高更有利于父母掌握生育性别选择的技术,对于原本就偏好于生育男孩的家庭,教育水平的提高反而提高了出生性别比。鉴于此,本文认为文化因素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可能存在倒“U”型的关系,即初始阶段文化水平的提高,还不足以使人们改变性别偏好的观念,但增加了人们进行生育性别选择的可及性和可行性,进而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但随着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们的性别偏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有所弱化。文中采用人均受教育年限来表示文化因素的影响。5.社会保障因素。已有文献指出中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导致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障方面。中国农村素有“养儿防老”的观念,加之中国农村地区养老保障制度极为不健全,客观上强化了农村地区家庭生育行为中的男孩偏好,进而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文中采用每万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单位数来表示。6.医疗服务因素。医疗服务水平对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影响作用路径主要体现在随着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早产、流产的比例不断下降,相关医学研究表明,男性胎儿早产、流产概率远大于女性胎儿,加之B超和人工流产等技术的发展和推广,为有意进行生育性别选择的人提供了技术可能,进而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已有文献对此并没有一致的看法,有学者认为B超技术并不能解释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7-8]也有学者认为用B超的父母生了更多的男孩。[9]鉴于B超诊断仪普及情况的数据不易获得,本文用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来反映医疗服务水平,以期识别性别选择性生育技术可行与可及性对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影响。7.政策因素。本文主要考察生育政策的影响,已有文献关于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迄今没有形成共识,有研究发现中国现行控制人口数量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确对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造成影响,生育政策所规定的生育数量越小、政策贯彻实施强度越严格,其对应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就越严重。[10]本文中所指的生育政策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生育政策,还包括更广泛意义上的生育政策波及广度和规定强度,本文采用实施贯彻手段强弱来表示生育政策这一变量。实际生育率可以综合地反映生育政策的实施情况,生育政策实施越严格的地区,表现为实际生育率与政策生育率越接近,实施相对宽松的地区,其对应的实际生育率要高于政策生育率,故而生育政策实施的强度在数值上则表现为实际生育率与政策生育率的差值,差值越小实施越严格。
二、农村人口出生性别比的空间数据分析
(一)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差异性分析中国农村人口出生性别比除少数地区(如北京、上海、、新疆)外,大部分省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衡问题,为便于更好地捕捉失衡的“热点”地区,以2010年各省域的人口出生性别比与该年份全国农村地区平均值相比较,若所在省农村地区人口出生性别比高于全国农村地区平均值,则判定其失衡问题严重,反之则认为失衡问题相对不严重。就现阶段而言,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较为严重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其中安徽、河南和江西省均超出平均值10个点以上(见表1)。以2000年与1990年、2010年与2000年各省农村地区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差值来刻画每隔十年各个省市农村地区的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变化情况,差值为负时说明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状况有所改善,差值为正则说明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状况进一步恶化,差值越大说明变化越明显。从表1中可以看出,1990年至2000年期间,除个别省份(如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青海)的出生性别比略有下降外,大部分省份的出生性别比失衡状况均有不同幅度的恶化,其中广东、江西省恶化的程度最为严重,出生性别比提高了30个点。2000年至2010年期间,有一半以上省市地区的出生性别比有所下降或略有增加,但原本出生性别比在正常值域内的省份(如吉林、黑龙江、贵州、青海)2010年其出生性别比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呈现失衡状况;山东和浙江省出生性别比失衡状况进一步恶化,分别上升了13.06和6.89个点。
(二)出生性别比的全局空间自相关分析本文利用GeoDA软件对30个省市农村地区的出生性别比数据进行全局空间自相关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知,三年中大部分省域落在第一象限和第三象限内,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对应的Moran’sI为0.0861、0.4304、0.4076,为空间正相关,表明中国农村地区各个省域之间具有较大的空间正相关性,且2000年以后这种空间集聚效应较为明显。也就是说30个省市农村地区出生性别比的空间分布并非具有完全随机性,而表现为空间相似值之间的空间聚集,具有较高出生性别比省份的农村地区相对趋于与较高出生性别比省份的农村地区相靠近,较低出生性别比省份的农村地区与较低出生性别比省份的农村地区相邻,属于高-高集聚和低-低集聚类型。利用GeoDA软件中的蒙特卡罗模拟方法检验了Moran’sI的显著性,P值分别为0.1730、0.0010、0.0020,除了1990年外其他年份都在99%置信水平下具有显著性。
(三)出生性别比的局部空间自相关分析全局空间自相关分析主要反映的是出生性别比在全国的空间依赖程度,而局部空间自相关分析反映的则是出生性别比所处的空间位置与各自周围邻近位置的相关程度。为了更为直观地考察各省农村出生性别比的空间分布情况及其演变规律,利用GeoDA生成LISA聚集图。从时间趋势来看,与1990年相比,2000年农村地区出生性别比的空间格局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空间差异较小、区域自身和周边出生性别比均较高的区域(简称高-高型),即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热点”地区,该类型省市的总体数量呈增加趋势,1990年该类型只有山东和安徽两个省份,2000年增加至六个省份,说明这十年期间中国农村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失衡状况有所恶化,直至2010年这一情况没有太大的改变,只是省份上略有调整,2010年该类型不包括福建省,但山东省却又归入该类型,而广东、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的农村地区一直是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重灾区。近20年来,空间差异较小、区域自身和周边出生性别比均较低的区域(简称低-低型,即所谓的“冷点”地区)变化不大,集中分布在新疆、青海、这些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空间差异较大、区域自身出生性别比较高、但周边出生性别比平均值较低的区域(简称高-低型)几乎没有,仅仅在1990年甘肃省农村地区表现出这样的空间格局。1990年、2000年和2010年空间差异较大、区域自身出生性别比较低、但周边出生性别比平均值较高的区域(简称低-高型)是四川、海南和浙江、海南。总体而言,从空间特征来看,低-低类型即“冷点”地区数量没有增加,但高-高类型即“热点”地区的数量自1990年明显增加,之后也没有改善的趋势,具有明显的持续性和累积性,由此可见中国农村地区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仍然很严重且不断恶化。
三、出生性别比影响因素的地理加权回归分析
通过上述空间自相关分析,发现出生性别比的空间分布不具有完全随机性,表现为显著的空间聚集趋势,由于这一特点无法满足最小二乘法的区域之间相互独立的假设,因此在利用地区层面数据考察出生性别比影响因素时,不宜采用传统的最小二乘法估算,而需要选择纳入空间依赖性的空间计量模型来进行估算更为准确,否则忽略空间维度的相关性和异质性势必导致研究结论的有偏。本文利用空间变系数的地理加权回归模型的加权二乘法,采用“自适应”核函数的AICc带宽的方法,对出生性别比影响因素进行局域估计,可以得到各个解释变量的空间差异性的回归系数,即各个解释变量的30个省份回归系数,鉴于篇幅有限,表2中汇报了解释变量回归系数的区间,即30个省份中回归系数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从出生性别比的局部系数估计值来看,不同解释变量在各个区域的参数估计结果均有所不同,表明各个解释变量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程度在地区上存在空间差异。出生性别比影响因素的GWR估计结果显示,采用GWR模型可以解释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出生别比总变异的44.74%~98.90%、29.19%~87.70%和62.24%~97.91%;从R2、调整后的R2和残差平方和来看,GWR的拟合结果均优于OLS(见表2)。从时间维度来看,人均GDP变量的回归系数在不同年份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1990年所有地区的人均GDP回归系数均为正值,即经济发展水平越快的地区出生性别比失衡情况越严重;2000年有12个省份的回归系数为正,主要集中于东北地区、大部分的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中部的山西省和东部地区的北京、天津、河北,其余18个省份的回归系数均为负;2010年只有少数几个省份(包括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和宁夏等个别中西部地区省份)的回归系数为正值,其余省份的回归系数均为负值。这种变化趋势意味着在经济发展的初期,经济发展带来的效应主要体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控制生育性别选择行为的增强,但生育观念并没有本质性改变,反而造成出生性别比的提高;当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之后,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性别观念有所转变,其对应的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有所缓解,这一研究结论较好地验证了前文中所提出的经济发展与出生性别比具有倒“U”型关系的假说。1990年有17个省市农村地区的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正值,表明在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更大程度上提高了掌握生育性别选择的技术和成功概率,进而导致出生性别比的提高;进入2000年之后,其对应的回归系数绝大多数为负值,即当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阶段之后,妇女地位的提高将有效地降低出生性别比。农村养老机构数变量的回归系数为负的省市农村地区个数在时间上表现为上升趋势,1990年、2000年和2010年系数为负值的省市数量分别为6个、11个和17个,农村养老机构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农村养老问题,为农村居民提供有效的养老场所,进而削弱生育男孩的概率,出生性别比有所下降;但同时现阶段中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远远不足,并没有根本地解决农村地区居民的养老后患,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地区该问题更加突出。1990年和2010年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的回归系数只有3个省市农村地区为正值,2000年有19个省市农村地区为正值,表明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增加了男孩出生概率和女孩堕胎概率,进而造成出生性别比提高。从局部回归系数来看,几乎所有年份的非农业人口比重变量的回归系数均为负值,即城镇化水平越高,所在省份的农村地区出生性别比越小,符合前文的预期方向。人均受教育年限的回归系数在各个年份的大部分省市农村地区均为正值,表明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人均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并没有根本性地改变性别偏好,更多地体现在家庭生育性别选择的可及性和可行性的获得上,进而最终导致出生性别比的提高,也就是说现阶段中国农村地区仍处于出生性别比与文化水平之间倒“U”型发展中的初级阶段。1990年各个省市农村地区的实际生育率远高于政策生育率,GWR的回归结果显示:75%省市农村地区的生育政策实施强度的回归系数为负值,即生育政策实施越严格的地区其对应的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越严重,意味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性别偏好的存在,当生育数量受到限制,家庭就倾向于在有限的生育数量范围内实现理想的孩子性别,进而更倾向于采取生育行为中的性别干预策略,导致出生性别比的失衡。鉴于2000年和2010年宏观层面表现出来的实际生育率小于政策生育率,其对应的回归系数在2000年和2010年的50%、25%省市农村地区为负值。
四、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关键词】竞技体操;教练员队伍;现状;对策
一个完整的运动训练过程及各个工作环节,都是在教练员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的。教练员既是这个过程的决策者,又是执行者。一名优秀的教练员能够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管理水平,能最终培养出高水平的运动员。教练员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后备人才培养的规模与水平。因此,本文着重分析我国东、中西部体操教练员的现状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以2006年-2009年我国各地区的竞技体操教练员为研究对象。
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图书馆、期刊和互联网权威网站、阅读国内外关于我国竞技体操后备人才方面的文献资料和专著。结合2006-2009年的《中国体育事业年鉴》对有关数据进行归纳、整理与分析。
(2)数理统计法。将调查收集的有关数据运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结果与分析
1、我国东、中、西部竞技体操教练员的数量分布情况
从表1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东部地区一线队伍教练员人数占一线教练员总人数的67%,说明东部地区一线队伍的教练员比较充足,但是二、三线队伍教练员人数相对偏少,因此不利于体操后备人才的培养。中部地区:一线、二线、三线教练员人数所占比例分别是23%、26%、28%,总体看一、二、三线教练员分布比较均匀,但是人数偏少,特别是一线教练员人数较少。西部地区:一线、二线、三线教练员人数比例分别是10%、22%、17%,西部地区一线教练员人数是东部地区的1/7,教练员人数差距明显。从东、中、西部教练员人数总体来看,二线队伍教练员人数整体偏少,而且我国东、中、西部的教练人数差距非常明显,体操教练员人才分布呈东强西弱的态势。
2、我国东、中、西部竞技体操教练员年龄结构
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东、中、西部40岁以上的教练员分别占总人数的47%、47%、49%,30-40岁的教练员分别占34%、32%、33%、20-30岁的教练员分别占19%、21%、18%。40岁以上的所占比例较多,平均年龄稍微偏大,一般在30-45岁是最合理的年龄结构。从上述比例来看,三个地区没有明显的差异。年轻教练、中年教练及大龄教练比例相对合理,但西部地区的教练员数量偏少。
3、我国东、中、西部竞技体操教练员文化层次
东部地区:研究生学历有1人,本科学历有186人,占全国教练员的61%;专科学历有235人,占全国教练员的51%;中专以下学历有75人,占全国教练员的59%。从文化程度来看东部地区的整体文化程度比较高,但是高学历教练员偏少。中部地区:各个学历人数占东部地区的1/2―1/3。西部地区教练员学历层次与东部地区对比相差很大,教练员的数量不足。本科学历教练员人数偏少,专科以下学历也明显不足。
4、我国东、中、西部竞技体操教练员职称结构
东部地区部级教练员有11人,是中部地区部级教练员4人的3倍,是西部部级教练2人的5倍。高级教练员82人,中级教练员只有214人,初级教练员112人。中部地区有部级教练员4人,高级教练员40人,中级教练员86人,初级教练员73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97%、19.70%、43.36%、35.97%。教练员结构相对合理。西部地区的教练员总人数仅有127人,教练员严重短缺。部级教练员和高级教练员人数仅有14人。呈现出明显的高等级人力资源欠缺的特点。然而技术职称的高低,是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能力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它与业绩、学历直接连接在一起。要培养出更多优秀的运动员就必须要有更多高职称、高水平、经验丰富的教练员指导训练。没有高水平的教练员进行训练指导,也很难有高水平的运动员出现。
三、结论与建议
西部地区教练员人数和东部教练员人数差距较大,教练员整体人数普遍不足。教练员的年龄结构比较合理,但高学历、高职称的教练员较少。因此,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教练员进行岗位培训和学历层次的提高,以促进教练员的业务水平、综合素质、管理能力。注重对年轻、高学历教练员的培养。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使我国各地区的教练员队伍结构进一步合理,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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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生性别比失调;依法治理;西南民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C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8)05-0027-08
西南民族地区范围在文中界定为广西、云南、贵州、重庆等四省市区(、四川的自治州出生性别比偏低不列入)的少数民族地区,而其中又以广西、云南、贵州3个省区为重点。这三个省区“五普”时分别有少数民族人口1682.96、1415.88、1333.60万人,分别占总人口的38.76%、33.43%、37.84%,分列全国第一、二、三民族人口大省,是我国壮族、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傣族、水族、仡佬族等族人民的主要聚居区,在祖国的历史文化、国防安全、民族团结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从“五普”和1%人口普查资料对比来看,西南民族地区出生性别比都呈幅度不等的攀升态势,广西几乎都在120以上的高位徘徊,远远高于国际社会公认的103~107的正常值;“五普”出生性别比最低的贵州从107.03升至到1%抽样时的127.65,云南也由110.57上升至113.16。民族州县出生性别比的攀升则更为突出,如贵州黔东南州1981年就开始失衡,1990年达到123.10,“五普”为125.53,1%时再升至134.06,是民族地区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典型“三高”(长期、普遍、重度偏高)区域。而在“五普”时尚处正常区值的民族州县,时隔几年也跨入了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的门槛,如贵州黔西南州,“五普”时为101.59,2003年即突破107为108,1%时升达121.99,云南德宏州从“五普”时的102.77上升为1%时的122.82,势头迅猛。可见,西南民族地区愈益凸现的出生性别比失调是该地区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贫困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出现的又一人口问题。出生性别比失调及其已经和可能将要产生的负面效应无疑会影响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人口安全环境建构,进而影响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全,影响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大局。
西南民族地区各省区市自2004年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以来,开展了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一系列措施。经过多年来的努力,部分省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势头已得到初步遏制,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如广西已由2000年的128.80下降到2005年的119.80。从计生年报数来看,贵州黔西南州、黔东南州分别由2001年的110.3和124.5降至2005年的107.6和118.7。2006年,云南省出生性别比失衡州已由原来的6个降至4个。但总体上看,西南民族地区出生性别比仍滞留在高位。综合治理上存在着认识不够、方法决策简单、法制不健全、投入力度小、政绩观念等问题,形势不容乐观。本文试从依法治理角度来探讨西南民族地区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的问题。
一、西南民族地区依法治理出生性别比的背景
“四普”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不断偏高问题引起学界、地方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失调治理问题也逐渐纳入到国家政策体系当中。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指出,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在一些地区农村可能导致男女出生性别比例失调,但出现这一现象的深层因素是社会经济不发达、传统的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观念在起作用。在深层次原因未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如果以放宽生育率为条件来改变出生性别比,其作用不仅有限,而且还有害。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助于最终解决男女出生性别比失调,治本重于治标。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将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列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集中力量抓好的三件大事之一。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强调要高度重视出生性别比的治理工作,要采取科学而又有力的措施逐步使出生性别比趋于正常。
我国政府在出生性别比失调综合治理的立法方面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禁止鉴定胎儿性别。2001年6月20日,出台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5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002年国家11部委联合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宣传、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劳动、农业、卫生、统计、药监、妇联等各相关部门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中的职责。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计生委8号部长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制定了确保胎儿性别比正常的具体管理措施。
为配合上述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开展以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为切入点,以转变群众男女生育观念为根本目的“关爱女孩行动”。2003年,发出了《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县的通知》,确定了试点县及相应的行动方案和目标,开展了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打击“两非”和优质服务等工作建设。
在上述背景下,西南各省市区相继把出生性别比治理作为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和促进人口安全、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自2004年起,贵州、广西、云南、重庆即根据全国“关爱女孩行动”、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有关政策和工作部署,从各自省情实际出发,开展了依法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系列工作。
二、西南民族地区出生性别比失调依法治理实践
(一)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法律法规制定
1988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揭开了西南民族地区依法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序幕。自此,西南民族自治地区或依据国家、省、地、州、市相关法律法规或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更具体的法规和实施细则,对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在省级层面上,西南民族地区四省、区、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计划生育条例》,并于2002年由各地人大常委会修订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地《条例》均严禁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为了加大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力度,还先后出台了专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2000)、《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2005)、《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2005)、《关于广泛开展关爱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6]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矢口》(2006)等。
在地、市级层面上,自2004年起,很多地、州、市根据上位法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如广西南宁市《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决定》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贵港市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北海市禁止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暂行规定》、《梧州市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办法》、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文山州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实施意见》、贵州省黔东南州《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意见》、黔西南州《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南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等。
在县级层面上,不少地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县情出台了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办法。如重庆市黔江区《关于切实加强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知》,广西武鸣县《关于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通矢口》、《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富川县《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平南县《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贵州丹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实施意见》、天柱县《关于严禁利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与施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通知》、道真县《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云南大理州弥渡县《弥渡县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施方案》等。
到目前为止,西南民族地区已逐步建立起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各省相关法律法规为主体、市(州、地)、县相关法规为补充的法律框架,对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西南民族地区出生性别比失调依法治理专项实践
1.开展、强化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是政策法规良好贯彻执行的先行条件。为让“关爱女孩行动”深入人心,遏止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势头,西南民族地区不仅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标牌、宣传品、宣传画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有关严禁“两非”、奖励扶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传播“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女孩成才、女孩致富、女孩养老、招婿上门等婚育新风,营造关爱女孩的氛围,还利用群众喜爱的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形式,渗透关爱女孩、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内容,扩大宣传面,增强影响力。同时,发挥人口学校、计生协会等阵地作用与计生网络深入基层的优势,对群众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2004年,广西全区计生宣传品进村率达到80%。贵州省为提高宣教质量,由省计生委制作了图文并茂的《与爱同行――关爱女孩行动读图手册》,并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发放。各少数民族地区在苗年、节日以苗歌、侗戏等形式,宣传婚育新风,营造关爱女孩的社会氛围,取得良好效果。如黔东南州2005年开展大型宣传活动5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80余万份,文艺节目演出20场次。2006年,云南省各地在开展关爱女孩知识竞赛活动中,印制各类宣传品12万份(张、套),开展各种文艺演出和宣传咨询活动11000多场,参与活动或接受宣传教育的群众达100多万人。通过宣教活动,使国家和地方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为治理活动开展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氛围,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生育观念。
2.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西南民族地区根据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政策法规,开展了富有成效的专项治理工作。具体为:其一,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取缔非法行医和无照经营,整顿医疗市场。虽然我们没有总的资料数据,但可从各地的工作开展中见其一斑。2003―2004年,广西玉林市检查医疗机构732个(次),查处违规执业行为66起,取缔非法行医45起,立案45起,收缴药品器械198件,没收违法所得7.54万元,罚款14.65万元;2005年,云南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截止到9月份,取缔非法行医机构1236户,并对一些正规医院的胎儿性别鉴定、擅自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处予行政处罚,共有5000多家医疗机构被查处;2006年,该省又分三个阶段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雷霆一号”、“雷霆二号”、“雷霆三号”行动,按月份分阶段对民营医疗机构(6月)、个体诊所(8-9月),政府办医疗机构(10月)进行专项检查,仅第一阶段就检查民营医疗机构4684家,对违法行医的363家给予警告,973家责令改正,47家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许可证13家,处理282名医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10.5万元,罚款78.9万元。2005年,贵州省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定期开展“两非”专项检查,截至2006年,共抽查3000多家医疗机构和药店,查处违法违规的324家,取缔无证行医诊所63家,查处案件60件。黔西南州加强对B超机的管理,2005年对全州222台B超机进行登记,集中对兴义市进行专项检查,取缔非法经营点45个,查处案件75件,收缴罚款12.22万元。其二,打击非法胎鉴和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加大对溺婴弃婴、贩卖女婴案件的打击力度。防城港市计生和卫生部门联合开展了对B超机和对孕情跟踪管理的专项治理活动,共查处弃虐女婴18人,擅自终止妊娠9人,产后隐瞒生育12人。广西玉林市对2003年发生的“3.17”贩卖婴儿案进行立案侦查,在一审判决中,52名主犯6人被判死刑,5人被判无期徒刑,17人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23人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力打击了弃婴贩婴违法犯罪行为。黔东南州2004以来,集中对两非和溺婴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有违法行为的139户分别给予罚款、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理。对台江县邰学良于2004~Z4月将其出生二天的女儿用毛毯、砖头将其裹缚沉入河中溺死的溺婴案件,以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重庆市彭水县2004年查处了非法送养、非法接生、残害女婴等“两非”案件4起,分别处以检讨、罚款、没收设备、判刑等处罚。其三,实行分娩实名制、提倡定点接生和住院分娩。2007年以来,广西桂林市所有医疗机构的分娩、引产、计免、B超检查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并将分娩引产实名登记内容列入目标管理责任状,作为计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天柱县大力提倡定点接生和住院分娩,实行一产费用平价优惠,乡镇卫生院平产接生不超过150元,中心卫生院不超过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00元;设立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救助资金,对家庭人均收入625元以下的孕产妇,每例救助金额不低于40元;发生难产或并发症的救助金额不低于费用的30%。2005年,全县共救助产妇131人,发放救助金35400元,降低孕产死亡率,有效减少了溺婴弃婴现象。
3.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区域协作
西南民族地区是进城经商务工人员的重要输出地,省际流动人口规模大,同时毗邻县在乡风民俗相似,交往密切,人口短距离流动频繁。为打击流动人口的跨境“两非”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广西开展了出生性别比失衡治理工作的区域合作。2005年,在有关部门组织下,湖南永州、广东清远、肇庆市及广西贺州4市在广西贺州市召开湘桂粤边界出生性别比治理域协作会议,会议达成了4市在联合宣传、人口流动管理、打击跨境“两非”、互通信息、定期磋商五项协议。通过搭建区域合作平台,建立了“两非”管理工作的区域联系。广西富川、江华、江永3个临县采取县际区域协作,联手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经召开联席会议,三县达成了《区域协作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协议书》,就加强宣传教育、流动人口管理、“两非”管理、孕情跟踪服务、信息沟通等方面协作联手,共同治理。以信息沟通为例,为加强对超生技术和流动人口及其孕情管理,三县分别落实1名信息员,专门负责信息互通工作,坚持每季互通一次。人口流动过程的“两非”行为一直是出生性别比失衡治理工作的漏洞和难点,是出生性别比长期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两非”管理的区域合作工作协议,一定程度上堵住了治理工作的盲点,对于加强跨境“两非”活动,实现出生性别比的稳步下降具有积极意义。
三、依法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存在问题分析
(一)立法问题分析
目前,西南民族地区在禁止“两非”方面出台了多层次的法规和规章,但有些立法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下面主要以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专项法规来进行探讨。
一是对“两非”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弱。各省相关规定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对违反规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四省均规定,对于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两非”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吊销执业证书,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重庆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各省对于违规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而对违规的个体诊所的处罚,各省规定出入较大:广西规定并处罚款和吊销执业证书,贵州仅规定处以罚款,云南无处罚规定,重庆没有将其单独列出,也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而个体诊所正是“两非”行为猖獗的重要场所。二、对违反规定的夫妇的处罚。贵州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广西规定三年内不予安排其生育指标。重庆规定严厉查处“两非”、溺弃女婴的案件,但对于涉及“两非”案件的孕妇夫妇是否处罚、怎样处罚无明确规定。云南无相关处罚规定。除贵州外,其余三省的处罚要么较轻、要么不明确、要么缺失。总的来看,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是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严重障碍。
二是二孩生育证管理存在缺陷。在我国,由于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和计划内生育不是一个概念,这让一些希望第二胎生男孩的夫妇钻了法律上的空子。四省规定: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夫妇,需要持相关证件去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二孩生育证。而有些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夫妇先怀孕,如果查出是男孩,就去申请办证。提前怀孕,至多交点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如果是女孩,就以无证怀孕为由,将其引产,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计生管理部门为了完成年度人口计划,一般都会同意。
三是对利用其他婚姻形式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打击不力。利用未婚同居、隐藏婚姻、假离婚以及包二奶等来达到主要以生男和多生为目的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此类生育均为政策外生育。研究表明,在政策外生育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性别选择行为,使得出生性别比的失调更为严重。根据四省相关立法,对此类违法生育只能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开除公职。而对于如何打击利用上述婚姻形式进行胎儿性别选择的行为缺少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对于在上述婚姻形式中违犯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缺乏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是对个体诊所购买和使用B超机缺乏相关管理规定。近年来,由于购买B超机的成本大大降低,拥有B超机的个体诊所数量迅速上升。而他们之所以购买B超机大多是受高额利润的驱使,打着为孕妇检查胎位和查病治病的幌子去行性别鉴定之实。这些人散居农村,难以监督,又不担心开除工作,因此绝大部分人都做胎儿性别鉴定,有的甚至以此为业嗍。正是由于个体诊所B超机的使用以及某些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对B超机的滥用,成为引起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的直接原因。而目前四省尚无相关立法对个体诊所购买B超机的资质和使用、管理条件作出规定。
五是就同一问题作出的处理规定不同。2002年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2005年的《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是》(以下简称《贵州禁止“两非”规定》)相关条款为: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两个法规中,罚款的起点相差10倍。最高罚款额也有较大差别:由于《贵州禁止“两非”规定》中没有区别违法所得的多少进行处罚,因此,最高罚款额不超过3万元,而《条例》中对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最高处罚额可达6倍,即最少在6万元以上。《贵州禁止“两非”规定》作为在《条例》指导下产生的下位法,却与《条例》的相关规定相矛盾,这不仅使执法者无所适从,还容易引起执法过程中的宽严失当,给公正执法造成障碍。
六是一些地方法规的部分条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人口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批准当事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对违法当事人作出收回二孩《生育证》的处理应属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规章无权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规定。但个别省的政府规章却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贵州省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违反规定的,……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中指出,近年来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取消了生育第一胎的审批,是人口计生部门的自我改革,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是历史性进步。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也不符合《意见》精神。
(二)执法存在问题
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们知道,任何法律法规要发挥其功能,必然要通过执行主体对它的践行才得以实现。出生性别比失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和实施,实践证明其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和深刻影响。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西南民族地区出生性别比总体上并未因包括法治在内的各种措施的采取而得到有效的遏制,而是继续保持攀升的势头,就法治角度而言,除了我们的上述分析外,在执法环境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必须引起重视和思考。在此,我们仅对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如下几方面的讨论。
第一,宣传不力,认识不够,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在西南民族地区,由于一些地方领导法制意识淡薄,不注重出生性别比失调危害性及其治理重要性、艰巨性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治理上未站在大局、战略、发展的高度进行思考,在综合治理中,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现象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效果显著性弱。
第二,执法不公,职权异化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忽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导致执法不公。其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在对待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不同环境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淡薄,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执法尺度的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且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滥用权力。在胎次、性别选择管理上有的严重不按相关政策与法规执行,“乱开口子,乱表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武断专横。罚与不罚、处罚程序和处罚程度随意而定。
第三,守法不严,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难以落实。不可否认,现阶段,西南民族地区城乡居民的生育观念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还不强,因而“两非”行为、超生躲生、溺弃女婴等现象禁而未止,而其中一些地方干部和执法人员守法不严也助长了上述现象的发生,有的甚至对“两非”行为对象抱同情态度或本身就有无视法律而满足一些人生男即止的初衷。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如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医务人员管理、孕情跟踪管理等因之而难以落实。
第四,监督不力,约束机制运转不畅。对出生性别比失调治理监督,从理论上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四个层面。事实上出生性别比失调治理工作并没有受到有效监督。因为各种原因地方人民法院受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还不多、行政复议机关很少将计划生育类案件列为受案范围、计划生育案件不被重视、计划生育侵权案例很少在媒体曝光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而富人性别选择性超生、“两非”行为、溺弃女婴、执法人员滥用权力而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未得到较好的监督、约束和惩处。
第五,案件查处难,综合治理局面有待形成。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工作是一项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仅靠人口计生部门单打一是难以奏效的。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事关这项工程的宣传、卫生、药监、公安、劳动、司法、教育等部门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但事实上各地各部门在工作协作上存在严重不平衡的现象,再加上计生执法队伍存在着素质方面问题,以致在执法中,出现案件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打击处理难等“三难”问题。这也从另一方面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也使得出生性别比治理的成效大受影响。
四、进一步加强出生性别比依法治理的相关问题思考
性别和谐是人口安全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依法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不仅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也是西南民族地区民族繁荣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西南民族地区进一步开展出生性别比失衡治理工作,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动员全社会力量,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形成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舆论氛围、政策体系和法制环境。为此,特就依法治理相关对策作如下思考:
首先是加强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一是改革二胎生育证管理办法,借鉴一胎生育证管理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先怀孕再申请领证,不再将有无生育证作为认定计划内和计划外生育的依据。而一旦怀孕,就要纳入孕情全程跟踪管理服务,不允许其以无证为由流产胎儿,孕情无故消失的要追查原因,进行胎儿性别选择的要依法重罚。对于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要重视运用市场手段解决问题一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二是建立健全对女婴消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女婴死亡原因核查机制。要求计生部门加强对以女婴死亡为由申请生育证的核查,不仅仅要对死亡女婴进行确认登记,还要核查医疗记录,了解死亡原因。对声称女婴死亡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要严加核查,对有遗弃、溺杀女婴嫌疑的,应通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三是提高购买、使用B超机的准入门槛。即在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上,对B超机的购买资质和使用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提高个体诊所购买和使用B超机准入门槛,可以从人员、技术、范围、规模等方面作出严格的要求,比如,近几年专项治理文件纷纷规定,凡用B超为孕妇做超声检查至少要有3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及时搞好登记,以此加强监督。如果我们在有关法律法规上对购置B超有人员配置方面条件的限制,那么只有一人的个体诊所就会被卡住。只此一条就可以堵死不少个体医生利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路子。
关键词:地理国情变化检测DSM
中图分类号:TP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6(c)-0023-02
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对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等地理国情开展普查,系统掌握权威、客观、准确的地理国情信息,是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1]。地理国情监测则是通过对地理国情进行动态地测绘、统计,从地理的角度来综合分析和研究国情,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提供真实可靠和准确权威的地理国情信息[2]。
随着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深入开展,目前已进入标准时点核准阶段。本次地理国情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5年6月30日,核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核实从数据采集到标准时点阶段发生变化的内容,核准各类内容的正确性,补充新增内容,消除普查前阶段由于资料时效性和外业局限性等导致的现势性参差不齐现象,使普查成果尽可能反映普查标准时点的状态,为普查数据统计提供翔实的数据基础,同时建立带有统一时间信息的本底数据库,为今后长期监测服务[3]。面对周期紧、任务重等现状,如何快速识别变化区域成为必须逾越的难题。
在城市发展和变化日新月异的今天,及时掌握和发现城市的变迁和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控制城市土地和房产有效利用和合理开发,控制产业合理发展,是各级城市规划、国土管理等政府部门和相关研究机构十分关心的问题[4]。故快速地识别变化区域,进行变化检测,将有利于提高生产、管理效率和质量。该文结合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标准时点核准项目,论述DSM在变化检测中的有效应用。
1地理国情变化检测的常规方法
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标准时点核准的总体技术流程包括标准时点核准新影像的纠正与配准、变化区域识别、变化区域地表覆盖分类及地理国情要素信息编辑整理等技术环节。
其中,变化区域识别的常规方式是,将普查前阶段成果数据叠加到标准时点核准新影像上,通过全人工判读检查变化区域。该方式利用标准时点核准阶段获取并处理的新影像资料,叠加前阶段普查数据成果,并对照前阶段使用的影响资料,根据地表覆盖数据、地理国情要素数据核准的重点内容,选择目标类型图斑或要素,逐一对比影像,根据影像特征,与周边地物的相互关系以及其他专题性、辅信息确定是否发生地物变化。对变化的区域,按照普查的各项技术规定依据试点核准影像,对普查数据进行核准。经时点核准新增或做了修改的图斑以及原生产标记TAG值为4,但经核准未发生变化的图斑,其生产标记TAG赋值为5。
但常规方法不适用于周期紧、任务重的变化区域识别任务。
2利用DSM进行快速的变化检测
快速识别变化区域的方式可以是采用数字摄影测量方法生产不同时相的数字表面模型(DSM),并通过设置一定阙值后,经过程序计算,进行变化检测。
2.1标准时点核准技术路线
收集利用分别与普查作业所用影像资料时间和标准时点核准时间相对应的两期航空影像数据,采用常用遥感影像处理软件变化检测功能,通过自动或人机交互,识别出两个时间之间发生变化的区域。
基于识别出的变化区域,再利用标准时点核准阶段获取的新影像资料,叠加前阶段普查数据成果,必要时对照前阶段使用的影像资料进行确认,按照普查的各项技术规定要求,对变化区域进行核准,开展地表覆盖分类,提取新增地理国情要素信息,并结合收集的相关行业最新资料,对有关地理国情要素的属性进行编辑整理,完成标准时点核准工作。其他区域,也应利用标准时点核准阶段获取的新影像资料进行类别正确性核准。
2.2变化检测技术
①对原地表覆盖TAG属性值为4的图斑,均不需要额外进行变化区域标识。在变化区域信息提取时,再对TAG值为4的图斑逐一全部核准。②以1:2000基础地形图幅框为识别单元(变化较大区域以1:1000、1:500图幅框为识别单元),叠加DSM变化检测结果图斑,对变化区域进行快速勾勒范围并标识。在检查阶段,通过卷帘工具对比2015年和2014年数字正射影像,叠加前阶段普查地表覆盖、地理要素矢量数据,进一步进行识别检测。如发现解译分类错误,也需要依据最新影像改正。
2.3变化检测对象
2.3.1地表覆盖数据核准主要对象
(1)前阶段作业时处于变化中的地物类别。
普查前阶段作业中已标记为时点核准阶段时需核准(生产标记TAG值为4)的图斑类别,表示图斑范围内正处于变化中,包括建筑工地等有关类别,应进行核准。
(2)非人工建造类别变更为人工建造类别。
针对非人工建造类别图斑,经过与标准时点核准影像资料对比,发现以下变化的情况,应进行核准:原为耕地类,变更为房屋建筑、道路、构筑物等类型;原为园地类,变更为房屋建筑、道路、构筑物等类型;原为林地类,变更为房屋建筑、道路、构筑物等类型;原为草地类,变更为房屋建筑、道路、构筑物等类型。
(3)建造强度发生显著或根本变化的类别。
部分人工建造类别发生了显著的建造强度变化,应进行核准。具体包括:高密度低矮房屋建筑区变更为建筑工地、多层及以上高层建筑、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类型;硬化地表变更为房屋建筑或道路等类型。
(4)季节性、重复性变化的类别。
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地表等覆盖类型,由于生长周期、季节变换等引起的交替和重复性变化,应依据普查数据采集要求核准其分类正确性。如确认是交替或重复性变化,可不做更新;否则,须依据最新影像进行核准。
2.3.2地理国情要素数据核准主要对象
需进行标准时点核准的地理国情要素包括以下几类:新增的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以及相应的交通设施;各级行政区以及行政村的变更及代码更新;2014-2015年新增或撤销的各类社会经济区域单元;2014-2015年新增或撤销的居住小区、休闲娱乐景区、体育活动场所、宗教场所等。
2.4DSM变化检测生产
2.4.1数学基础
大地基准:采用上海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采用吴淞高程系,高程系统为正常高。
2.4.2精度要求
(1)格式与分辨率。
DSM数据以格网形式存储,格式为ESRIArcinfoASCIIGrid,文件后缀为.asc,格网间距设置为航摄影像分辨率的2倍。
(2)图幅接边。
对于不同区域网提取的DSM,在其重叠区域会存在一定差异,为了确保相邻图幅的DSM平滑过渡。当图幅接边中误差小于两倍标准中误差时,对图幅接边未知DSM取均值;当图幅接边中误差大于两倍标准中误差时,需人工编辑接边未知[5]。
(3)检测结果的格式。
矢量格式,采用shp文件,其属性数据中包含变化检测的新增或拆除的信息,提交成果包括shp、dbf、shx等文件。
(4)阈值设定。
高度阈值:3m;面积阈值:100m2。
2.4.3资料利用
资料包括航空影像数据、空三成果数据、相机参数等内容。
其中,航空影像数据用于提取DSM的原始航飞数据,该次变化检测利用2014、2015年两时相、同为0.25米分辨率的上海全市航空影像数据。空三成果数据是指空三加密后,经过平差得到的外方位元素,包括3个线元素、3个角元素,单位分别为米和度。
2.4.4生产流程
(1)空三成果与相机参数导入。
将空三成果及相机参数导入至数字摄影测量软件,用于生产DSM。导入完成后,须进行检查,确保空三成果的正确性。
(2)提取参数设置及自动提取DSM。
在进行自动提取DSM之前,需对DSM的参数进行设置,考虑到上海地区地形地貌的特性,平滑参数不宜设置过大,否则会导致轮廓的模糊,同时特征提取的参数要能够体现地理国情普查的指标,并符合标准时点核准对象的变化显著性特点,以便得到适当的断裂线。
(3)快速检测变化。
在设置了一定阈值后(高度阈值和面积阈值),通过DSM的差分检测工具进行程序计算,得到显示变化检测结果的图斑,对2014年―2015年之间的显著变化进行快速识别。
3结语
该文论述了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标准时点核准工作中变化检测的常规及利用DSM等主要方法,通过对标准时点核准技术路线、变化检测技术、对象、DSM变化检测生产等内容的研究,表明了利用DSM进行变化检测,有利于提高地理国情普查标准时点核准的工作效率,更对今后其他类似的变化区域识别项目具备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S].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3.
[2]百度百科.百度[引用日期2015-06-15].
[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标准时点核准实施方案[S].北京: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5.
(一)大别山(黄冈)红色文化开发现状
黄冈地处大别山腹地,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湖北的东大门和武汉城市圈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不仅有丰富独特的红色文化资源,而且绿色生态资源富集、历史人文积淀深厚。相对于井冈山、延安、韶山等革命圣地,黄冈红色文化的开发起步较晚。但是,在国家和湖北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黄冈围绕打造大别山红色文化品牌,全市旅游业发展取得初步成效,旅游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全市拥有大别山生态、红色革命传统教育、佛教文化、名人文化、李时珍医药保健5条精品旅游线路。由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湖北省林业厅、省旅游局、黄冈市政府承办的大型旅游节“2010首届中国黄冈大别山旅游节”,打响大别山红色、生态、文化、旅游品牌,进一步提升了黄冈的知名度、美誉度。
(二)红色文化形象设计基本理论
红色文化形象设计是受企业CI策划的启发和广告业的影响带动,以及国内旅游业的迅猛发展等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在对旅游地和红色文化景点传统意义的认识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全新的形象识别和营销系统,它对区域的旅游经济开发能产生巨大的推动力,是红色文化景区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必由之路。
红色文化品牌形象设计整体由三部分构成:1.理念形象设计(MI)。这是红色文化形象设计的核心,主要是解决红色区旅游的基本定位问题,即红色区将在旅游者心目中树立并传播怎样的一种形象,它到底是怎样的旅游景区。2.行为形象设计(BI)。在服务业的应用主要是从业人员的接待行为标准化和当地民众为实现品牌内涵的行为自觉化,以此来诠释红色品牌的精神内涵。3.视觉形象设计(VI)。VI是从视觉的角度对红色品牌进行包装,具体有代表红色文化品牌形象的LOGO、宣传海报、展板、宣传片、宣传册等。VI设计应围绕红色文化品牌的主题定位进行,将红色文化品牌精神内涵的视觉化形象以造型、颜色、字体变形等手法表现出来。
(三)红色文化形象设计的重要性
目前,在黄冈的整体文化开发中,文化产业不够发达。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黄冈应拓展红色文化产业、挖掘红色文化内涵,在升华革命历史文化名区形象的同时,促进度假休闲旅游产品的开发,以形成红色文化组合产品。总之,黄冈红色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有赖于其红色文化形象的合理定位和有效设计。
二、红色文化品牌形象设计方案
(一)红色文化理念形象设计(MI)
根据红色文化资源的自身特色,概括、提炼出具有黄冈特色的代表性理念,设计推出一套相关口号,如国外宣传口号、国内宣传口号等。
(二)红色文化行为形象设计(BI)
黄冈红色文化形象的BI建设主要从管理形象、当地民众形象和公关活动三方面展开:1.管理形象设计。景区服务形象方面,管理必须做到:服务人员应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大方;业务素质高,能提供顾客最满意的服务;服务意识好,爱岗敬业。2.市民形象设计。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当前要通过各级学校系统进行城市文明教育;推广全民说普通话,评选“精神文明十佳人物”;树立黄冈革命老区市民热情好客的文明形象。3.公关服务活动设计。公关活动是塑造和推介红色文化形象的重要途径,可使游客进一步了解旅游地的革命历史文化,这是塑造旅游形象和推广旅游形象的重要途径。
(三)红色文化视觉形象设计(VI)
1.红色文化标志性景观设计。在城市景观设计中应当突出名人、名山、名镇、名园、名校、名区的特点,强调一些地标性的景观;特别注意景区灯饰亮化工程,注重绿地系统建设。
2.红色专线道路网络结构。城区内,应更新现有旅游交通工具(旅游车、船等),可开通都市观光车,注重旅游接待单位与车站的有效衔接,建立旅游车站和旅游码头。目前,市政府全面推进大别山红色旅游公路建设进程,一期路基工程基本完工。与此同时,发挥各方积极性,大力改善景区公路交通条件。
3.红色形象空间布局及设计。包括第一印象区、最后印象区、光环效应区和地标区。第一印象区,指旅游者进入黄冈时最先接触到的地域,包括城区出入口、汽车站、火车站等地段,其设计应突出红色主题,注重创意的独特性。光环效应区,包括黄冈的主要街区、广场及主要景区,如烈士陵园、名人故居、革命历史博物馆等,是全区形象塑造的重点地域。地标区,指逐渐成为黄冈形象特征标志的区域,与第一印象区有着同等的地位,如黄麻起义和鄂豫皖苏区革命烈士陵园、李先念故居纪念馆、天堂寨等地段。
4.红色文化形象标识的传播。红色文化标识设计有利于旅游目的地的品牌建设,旅游形象标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黄冈可以通过自己的红色文化标志,并通过多层次的传播使红色文化形象标志形成集中的冲击效应。通过红色文化纪念品、城市旅游车辆外型设计、旅游广告、图册、互联网的建设等方式进行红色文化主题宣传。
三、红色文化品牌管理机构及推广组织形式
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必须进行红色文化的长期规划,依法对红色文化文物设施予以保护和红色文化开发。有必要成立红色文化品牌文化视觉形象设计研究机构,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研究,力争专项开发研究资金,并下发指导性文件要求各个红色景区的支持和配合。研究机构可以设置在高校,致力于开展全市红色文化品牌文化视觉形象设计及红色文化商品的设计、开发、生产、营销等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1]黄冈市人民政府.黄冈市“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纲要[R].黄冈政府网,2007-09-27.
[2]杨安宁.红色旅游开发的几点建议――以大别山红色旅游区为例[J].市场论坛,2006(10).
在我国许多地区,由于水资源严重短缺,超采地下水,导致大范围的地下水位急剧下降,从而引起区域性的地面沉降、海水入侵以及湿地退化等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如何合理地利用地下水资源,对区域和流域地下水、地面水进行优化配置,通过建立健全的流域水循环体系,保护地下水环境,恢复流域生态,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是当今水资源研究领域十分重要的课题。
要合理地利用区域地下水资源,首要问题是要对区域地下水资源进行符合实际的模拟,摸清区域地下水的运动规律。然而,由于区域地下水模拟涉及大尺度地下水运动,而传统的地下水模拟手段和方法在处理大尺度地下水运动模拟中所涉及的有限元计算中的时空尺度的选择、水位和含水层信息不足等问题上方面存在困难,引起由于信息不足带来的较大计算误差。因此,针对尺度和信息不足问题,建立大区域地下水运动模拟的理论和方法十分必要。
本文在融合地质统计、逆问题理论和地下水运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大区域地下水运动模拟的理论和方法。首先,提出了大区域地下水有限元计算的时空尺度理论公式;其次,针对信息不足,提出了大区域地下水位推定的方法;第三,根据推定的地下水位,运用逆解析理论法对大区域地下水含水层透水系数进行逆推定;最后,给出了运用实例。
2.大区域地下水有限元计算的时空尺度
在大区域地下水数值计算中,首先需要选择研究对象所需划分的计算网格大小或确定计算时间步长大小。尤其在模拟河道网基础上的分布式水文模型和大区域地下水模型进行地表水与地下水偶合计算时,同时兼顾河道网的数值地形网格大小和地下水网格大小,既满足水文计算的精度同时使地下水计算不至于失稳就显得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大区域地下水计算中,由于范围较大,人们往往希望选择较大的网格进行计算,以减少计算工作量。这往往导致计算上的不稳定。
对于地下水有限元计算的时空尺度(时空步长)的选择,1977年,Newman等对二维地下水运动方程的有限元解法中的不稳定问题进行了分析[1],推测不合理的时间步长导致了混合型差分的出现,由此导致了解的不稳定问题。针对Neman等的推测,Zhang(1992)[2]和Wood(1996)[3]提出了二维地下水有限元计算的时间步长的条件。2002年,张祥伟等[4]运用最大最小原理对大尺度二维和准三维地下水有限元计算的不稳定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了二维和准三维地下水有限元计算的时空步长的理论公式。即对于准三维地下水有限元计算的时空步长分别为:
空间步长条件:
3.大区域地下水位的推定
在进行大区域地下水计算中,需要根据实测的地下水位推定初始流场,以便检验地下水数值计算精度、进行非恒定地下水计算以及识别含水层参数。
对于初始流场的推定的方法,通常有UniversalKriging方法[5-6],UK法的计算行列比较大,计算比较复杂。Newman等(1984)[7]和Sun(1999)[8]运用ResidualKriging(RK)法进行区域地下水位的推定,也就是将实测地下水趋势面去除得到正态残差,将正态残差运用OrdinaryKriging法进行面上残差的推定,再加上实测地下水面的趋势得到三角形网格上各点的推定地下水位值。
上述方法在大区域地下水计算中遇到信息不足的问题,当实测地下水位信息不足时,推定的初始流场会带来较大的误差,本文根据地形水文学的原理[9],即地下水与地形之间存在的相关性,提出运用数值地形模型(DEM)中的地形标高作为辅助信息,修正实测地下水位得到的地下水趋势面,然后,运用OrdinaryKriging方法对修正后趋势面得到的正态残差对三角形网格点上的残差进行推定,每各网格点上推定的残差再加上修正的趋势值得到面上地下水位的推定值。本文将此方法定名为ROKMT(ResidualOrdinaryKrigingwithModifiedTrend)方法[10-11],即地下水位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大区域地下水位推定的方法如图1。
4.区域地下水透水系数的识别
在地下水流动模拟中,一般根据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土壤特性,选定透水系数的取值。在大区域地下水计算中,含水层物理特性的信息常常十分有限,即使知道含水层的土壤类型,但由于同类土壤的透水系数的变化范围很大,最小值与最大值之间甚至有100倍以上的变化幅度。这为正确选择地下水参数带来困难,本文针对式(5)的二维地下水运动,根据推定的地下水位值,运用Guass-Newton法对大区域地下水含水层透水系数进行识别。
二维地下水运动的基本方程为:
其中,h为地下水位,T为透水量系数,q为地下水涵养量或扬水量。
方程式(5)的透水量系数的识别,有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是根据已知的地下水位值,直接从式(5)中反求透水量系数T。直接法的问题是,由于地下水位中含有误差,细小的误差将导致水位的偏微分很大的误差,计算稳定性差,而且往往引起不适定问题,大大降低了参数的计算精度。本文运用间接法识别水文地质参数。即给定含水层透水量T的初始值进行迭代计算,根据3中推定的地下水位值和反复计算得到的计算水位值的残差平方和最小作为目标函数,计算最优的透水量值T。目标函数为:
其中,hobs为ROKMT法的推定地下水位值。Tk+1为第K次迭代的透水量系数。通过下式计算,
根据含水层的物理特性,透水量系数需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当透水量系数识别完成后,运用不规则三角形差分(TFDM)法进行大区域地下水计算。综合3和4的计算步骤,大区域地下水计算方法的如图2。
5.运用实例-Sarobetsu湿地地下水模拟
本文将所提出的方法运用到日本北海道Sarobetsu湿地地下水模拟中。
5.1研究对象的概况
Sarobetsu湿地位于日本最北端(图3),为日本最大的以水台癣为主的高层湿地,面积635km2。近年来,由于农田开垦等土地开发利用,地下水位降低,湿地出现退化,海水上朔,生态环境恶化。最主要的表现是:
5.1.1湿地指示性植物减少。对地下水位敏感的湿地植物水台癣面积逐渐减少,低竹类植物风长,面积逐年扩大,植物耗水量增加,植物叶面蒸散发增强。
5.1.2湖泊面积减小。由于湿地干旱化导致1993年湿地内三大湖泊兜湖、Paken湖和Peken湖的面积比1975年减少10%。三湖泊周边的水台癣急剧减少,生态环境恶化。
5.1.3地面沉降。湿地中心区地面最大沉降达到50厘米。
5.1.4海水上朔。由于地面沉降造成和Sarobetsu河的枯水期流量减少,海水沿Sarobetsu河口上朔流入Paken湖和Peken湖,破坏了湖周边生态。
5.1.5Sarobetsu河下游洪水泛滥。由于Sarobetsu湿地的地面沉降和海水的顶托,造成下游洪水泛滥。
因此,为恢复湿地和减少地面沉降,首要课题是研究该区域地下水位恢复的措施。前提是研究该区域地下水涵养机理、地下水的运动规律。
5.2地形和地质
Sarobetsu湿地的地形为从北到南沿海岸线逐渐降低。Sarobetsu河和海岸之间为5-20米的沙丘地带,湿地地面高程在2米至8米之间,周边为起伏的台地和丘陵(如图4)。
该区域地质上主要分为两层,即更别层以上为泥岩层,为由南向北的向斜构造,从东、北、西向日本海方向嵌入。更别层以上为30-40米的洪积层,主要以透水性强的泥炭和沙质层为主。更别层以下为化石地下水,与上部地下水交换很少。本研究以更别层以上低地的非承压地下水运动为对象。
5.3地下水位空间分布的推定
运用本文提出的ROKMT法对Sarobetsu湿地地下水位进行推定。
5.3.1网格的划分
基于250x250m的DEM地形标高扩展成500x500m的矩形网格,每个矩形网格分为两格三角形。全对象区域分为1051个节点,1903个三角形网格(如图5)。
5.3.2地下水位的推定结果
根据1997年72个地下水监测点同步地下水监测值、5个Sarobetsu河的水位值和3个湖泊的水位值,运用ROKMT法推定地下水位。另外的10个实测地下水位作为验证点(图6)。
地下水位的推定结果如图7。
10个验证点的平均误差(ME),平均绝对误差(MAE)和平方根二乘误差(RMSE)分别为0.005m,0.437m和0.598m。从三种误差看,推定的地下水位空间分布具有较好的精度,可以用来识别透水量系数。
5.3.3透水系数的识别结果
(1)边界条件的设定
海岸线一侧和研究区内部的河流、湖泊作为定水头边界。其他边界位于丘陵的边沿作为流量边界。
(2)涵养率(入渗补给系数)和透水量系数的界限值的设定
运用分布式Tank水文模型,对1997年降雨径流的模拟,以及水平衡法水量平衡计算,降水对地下水的涵养率取0.23。根据研究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透水量系数的界限值为0.0043m2/d≤T≥6800m2/d。
采用Guass-Newton法和有限元方法,使用非融雪期1997年6月地下水位资料,进行大区域地下水含水层透水系数进行识别。识别的透水量除以含水层厚度得到含水层透水系数,结果如图8。
5.3.498年-2000年Sarobetsu湿地地下水流动的非恒定模拟
为恢复湿地地下水位和生态,对1998年-2000年Sarobetsu湿地地下水流动进行了非恒定模拟。
(1)涵养率的设定
由于湿地在每年的11月底次年的5月为降雪期,融雪对地下水有很大的补给作用,本文山本等人[12]的数字积雪-融雪模型进行了模拟。模型中考虑地形标高、气温、日照量,取2℃以下时的降水为降雪,同时根据风速修正降雪量。1997年11月—2000年6月Sarobetsu湿地积雪和融雪模拟结果如图9。
(2)积雪和融雪的计算
涵养率在非积雪期取0.23,在6月至9月期间,由于植物的蒸散发强烈,涵养率取0.21。在融雪期,由于地下水主要靠融雪补给,因此,1-3月融雪量的90%作为地下水涵养,4月-5月融雪量的60%作为地下水涵养。储留系数S取0.2。
(3)模拟结果
运用TFDM法对1998年1月—2000年12月Sarobetsu湿地地下水非恒定运动进行模拟,2000年的模拟结果如图10。
(4)模拟结果的验证
对10个验证点的地下水位的非恒定计算结果进行了评价,10个点的ME为-0.063m,0.691m和0.731m。其中,第7点和第10点的误差较大,分别为1.67m和2.07m,原因是7点和第10点为丘陵山区,岩石较多,计算时涵养率设定过高。
通过地下水运动的模拟,可以对湿地过去10-20年的地下水空间分布进行再现,结合不同年份湿地植物遥感信息和地下水空间为湿地生态恢复找到最佳地下水调控面和湿地植物退化的临界点,为湿地恢复寻求根据。其次,通过地下水运动空间分布的模拟,可以为恢复湿地的水工程的方式、规模提供依据。
6.结论
本文在融合地质统计、逆问题理论和地下水运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大区域地下水运动模拟的理论和方法,并运用到日本Sarobetsu湿地地下水模拟中,为恢复湿地提供了科学依据。此外,本文提出的方法也可以运用到其他大区域地下水的模拟和湿地保护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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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hang,H.R.(1992):Theabnormalproblemfor2Dgroundwatersimulation(inChinese),J.HydroGeo.&Eng.Geo.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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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Zhang,X.W.,K.TakeuchiandH.Ishidaira(2001):StudyontheSpuriousOscillationandStabilityinQuasiThree-DimensionalGroundwaterSimulationUsingFEMandComparisonwithSFEMandTFDM.J.JapanSoci.Hydro.WaterResour.,14(7),pp.35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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