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制国家;基本特征
法治国家是根本是依法治国,在法治国家,人民生活中的基本层面以及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管辖的范畴。法治国家的法律是建立在民主。公平、和谐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国家在思想条件上包括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限制私有权利保护了私有权利。
一、规范特征
法制包括内容与形式,内容与形式是相互作用的,倘若没有形式,内容会变得难以捉摸,倘若有形式缺乏内容会显得很空洞,容易引起误解。法治的存在形式不仅要求人们去感悟,还应当做到实实在在存在,让人们看得见摸得着。只有通过形式,人们才能够认识到法治内容。只有通过法治的形式,法治的内容才能够得以实现。比如,只有通过回避、表决等形式,才能够实现法律公正[1]。法治的形式是可确定的,而法治的内容是比较模糊的。比如,让人民当家做主,其形式是很简单实现的,而其内容却不比较难做到。但是倘若连形式都没做到,内容就更难实现了。因此,一个法治的国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目标、良好的法治内容以及适当的法治形式。法律规范的系统性也是十分重要的。良性法治是法治国家规范特征的重要体现,法律应当获得普遍的服从,人民所服从的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法律与自由、正义、真善美等价值观是紧密相连的,实施法律也就是促进良好的价值观,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其普遍性、平等性、稳定性以及权威性。在我国,良性法律已经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全面地表现出了民主性、科学性以及道德性。
二、前提特征
民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和政治基础。在民主中,政治民主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完善的民主,政治民主由法律来保障,法律打击破坏民主的行为,对政治民主也加以了规范。我国政治民主的基本就是让人民当家做主。法治国家在立法上的基本要求就是立法应当要民主,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全部法治化。因此这些都是立法民主所必须的。立法民主为法治国家创造了民主的条件,从某个层面的意义上来说,法治国家的立法过程中就是预想对国家法治状况的制度化的过程。执法、守法等方面就是把这种预想使得实现,民主的立法实现了才能够实现法治国家,相反民主立法不能实现,法治国家也就形同虚设,倘若没有民主的立法,就无法实现法治国家[2]。
三、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应当所享有的权利。一个国家其人权保障程度与人权的权利范围体现着该国的文明程度,也是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区别。一个国家的进步,实质上就是人权的不断的丰富与发展。非法治国家转换为法治国家,是人权内容实质上的变更。保护人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不是任何时候、所有人都能够切切实实的享有着人权,有史以来侵犯人权的事件一直发生着,保护人民的最终利益是每个国家应当负担的责任。法治国家在所有国家中是最保障人权的,其核心本质就是保障人民的人权。在法治国家中,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比较少,在发生了侵犯人权的事件后,侵犯这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害者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治国家中能够很好的保护人权。
四、权利制约与依法行政
权力的依据在于人民对权力的行使的认可,比如选举,就是获得权力的过程。因为权力获得的过程不可能让全体人民都参与,所以为了保证权力的公正,应当对权力进行监督。人民把权力交给管理者,站在人民的角度也就是赋予了权力,从管理层的角度来看,同样也获得了权力。倘若在赋予与获得过程中,没有法律将其规范,那么就很难保证这个过程是公平、正当的。对于行使权力方面,是应当由拥有一定条件的人来进行的,那么这些人,其行为是否保障了公众的利益,怎么样保证其一直为公众利益而开展工作,就是应当就权力获得者加以监督。行政是一个国家行使权力的主要方法,也是管理社会的主要方式。行政所涉及的面十分广泛,与人民的联系最为密切。行政是否能够依法展开影响着一个国家是否可以成为法治国家。每一个法治国家都是把依法行政来作为本国的特征,法治国家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意思是在日常行政方面应当具有法律的依据。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开展。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的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人民的行为不需要在法律上找到依据,只要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可。但是作为行政机关,其行为应当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行政[3]。
五、司法公正
确定司法公正的内容是相对困难的,从理论方面来说,公正没有阶级也很难形成一个有关公正本身的共识,就司法公正来说,它是一个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的概念,公正的内涵在不同的阶段是不相同的,因此人民对司法公正认识也是一个变动的过程。在判断司法公正过程中,首先要看司法是不是符合了法律的规定,其次是看司法是否符合了人民对公正要求。合法公正在大部分情况下与合民公正是相同的,然而也有不相同的情况,一旦出现了怎样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了法律确定的公正出现了问题,这可能是由于在法律定制时就没做到公正,也可能是因为社会的进步,原来公正的法律发生了变化。在这个时候,政府就应当修正法律,从而保证能够做到真正的公正。又或者是人民的认识公正时出现了问题,将不公正的看成了公正的。在这时候就应当先看人民的数量,倘若这种人民的数量很多,那么就说明了法律并没有反应出人民的真实意愿,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倘若这种人民的数量比较少,那么法律不会少部分人的歧见。
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又相互影响的。一个法治国家,首先应当实行法律统治,该国家必须具有法律的理念与规范的制度。作为法治国家,应当把保障人权作为核心内容,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广.试论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D].湘潭大学.2005.
关键词: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民族观;民族性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5-0024-04
目前,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一门新兴分支学科,其研究尚处于初创阶段①。加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特征及其研究发展趋势等方面的考查是进一步完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体系建设的内在驱动,更是民族思想政治教育适应和推进我国各民族波澜壮阔的社会生活实践的自为自觉。
一、民族观教育: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
民族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某政权或国家(尤其是多民族国家)有目的、有计划地对社会成员进行民族观教育,使其认同民族、民族共同体和国家”[1]的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大力推进各民族社会成员形成正确的民族观,则是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题中之义。在面临着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势力与国外的相互勾结、使我国民族问题呈加剧趋势的背景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除了包含一般性的教育内容如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等之外,应着力凸显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
民族认同观教育。民族认同涉及到一定社会成员对该民族的归属感、依恋感、自豪感。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认同应包含两个层次的认同。第一层是中华民族统一体的认同,第二层是组成中华民族统一体的中国各民族对本民族及他民族的认同。加强民族认同教育就是要使各民族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华民族和56个民族的关系,即在这个多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中,56个民族是基层,中华民族是高层。但“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可以并存不悖,甚至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2]民族认同更应该是一种广义的认同,加强民族认同教育应着力强调对中华民族认同的教育。
民族国家观教育。现阶段,不仅要提升中华民族认同度,更要加强国家观教育。即要加强国家认同观教育;加强以中华民族精神、领土意识、意识和祖国利益高于一切为主要内容的祖国观的教育;加强国家利益观教育,包括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外交利益等;加强国家安全观教育和《国家法》的教育,坚决反对和打击分裂国家的行为,增强全国各族人民反对分裂、捍卫国家和领土完整的国家意识和责任感。
民族宗教观教育。加强民族宗教观教育,是因为宗教对民族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与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着密切而又广泛的联系,宗教问题常常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处理不当则会引发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宗教观教育,应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重点加强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教育,这是妥善处理好宗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重要基石。
民族历史观教育。加强中华民族历史观的教育,就是要使各民族人民牢记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与融合过程中,各民族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了国家一体、民族多元的格局,各民族血肉相连、休戚相关,谁也离不开谁。
民族文化观教育。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悠久灿烂文化的民族,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包含了56个民族的共同的优秀文化传统。在民族交往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与汉族地区文化相互交流,相互汲取营养,从而促进了汉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的共同成长、提高。加强民族文化观教育,就是要使各民族人民认识到,在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里,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各民族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团结观教育。“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3]各种敌对势力妄图利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文化渗透、政权颠覆,以及我国各民族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些因素对于营造国家稳定、安全和民族团结局面产生了严重影响,民族团结教育亟待加强。当前加强民族团结观教育,应当着力加强“两个共同”即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四个认同”即“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五个维护”即“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教育。“历史发展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4]
民族发展观教育。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个民族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每一个民族都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过自己的贡献。我党历来高度重视各民族发展,其思想内涵不断推进、拓展、丰富和完善。“让各少数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并把这看成是整个国家的利益。”[5]“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6]“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7]“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8]加强民族发展观教育,就是要使各民族及其社会成员认识到,民族发展不仅只是民族自身的形成发展、民族关系的形成发展,而且更指各民族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教育科技和医疗卫生的发展,不仅只是要推进汉族地区的发展,而是更要全面推进民族地区的发展,是各民族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共同发展、和谐发展。
民族观教育的各内容之间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推进、相互融合的一个整体。加强民族认同观教育,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最终归属则是加强民族国家认同观的教育,即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认同的教育。而对国家认同观的教育,则应当从民族的历史、宗教和文化三个方面切入和推进,只有加强了我国民族历史观、宗教观、文化观的认识和教育,才能树立正确的民族国家观意识,从而坚定不移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旗帜。只有在这面旗帜下,各民族之间才能和睦相处,民族关系才能健康发展,才能营造和谐的民族发展环境,全面推进各民族社会的科学发展、共同发展、和谐发展。同时,各民族发展有利于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有利于正确和理性认识我国民族历史、宗教和文化,以此树立正确的民族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从而为推进各民族对中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最终实现夯实牢固的认同心理基础。
二、民族性: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最显著特征
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就是通过有效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实现统治阶级所期望的民族关系。民族思想政治教育与一般意义上的思想政治教育有着共同的本质特征,即具有合意识形态性、合目的性、合规律性、合必然性等特征。与此同时,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又具有其独特的本质特征,即合民族性。“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民族性,这是毫无疑问的。只要产生民族性土壤的存在差异,只要各民族的实际生活过程存在不同,只要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价值观念存在,思想政治教育就始终带有鲜明的民族印记,并以本民族特有的形式和内容,为民族的崛起和腾飞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9]源于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最为显著的民族性特征,其系统运行也必然表现为突出的民族性特征,这也是其所以能够成为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一个分支学科的意义所在和具有研究价值的重要前提。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民族性特征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解读。
第一,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研究要合民族性——于不同民族的角度提炼出普遍性的基础理论或元理论的同时应归纳、凸显出符合具体单一民族或民族国家的实践应用性理论。如果说一般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对各民族或民族国家内的全体社会成员进行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那么,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则主要是对各民族社会成员进行民族观教育,促使其形成正确的民族观的社会实践活动。只要各民族社会成员现有的民族观与社会所要求的应有的民族观之间存在差距,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就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各民族由于本身地域环境、文化观念与风俗习惯上的差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了各民族在形成正确民族观的认知、观念、态度和心理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在对各民族社会成员进行教育规律和教育理论共性的研究之外,更应紧密结合各民族的民族心理、民族文化,民族变迁着力研究对各民族社会成员进行教育规律和教育理论的特殊性研究。因此,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在学科化和科学化建设等方面应紧扣民族性,紧紧围绕各民族的现实需要而服务,应当避免与一般性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重叠或简单移植、机械嫁接或套用一般性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
第二,在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实践过程中,其系统要素要合民族性。这是实现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关键环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教育内容的合民族性。从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或者是基本内容来说,对多民族国家内的任何民族进行民族思想政治教育都离不开诸如民族认同观教育、民族宗教观教育、民族国家观等方面的教育内容,这些内容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民族共性,在多民族国家内应是所有民族及其社会成员都必须学习、认可、接受以及践履的。但是在具体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基于不同地域的民族,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内容又必须体现其民族性,融入各民族自己独特的经济状况、文化礼仪、社会风俗、地理地貌等元素。惟其如此,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才能达到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有机统一。
其二,教育方法的合民族性。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可以分为原则方法和具体方法,在这些方法中,既能体现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普遍性,具有民族共性;又能凸显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特殊性,具有民族个性。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各民族的构成、分布状况、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背景等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因而,在对各民族社会成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过程中,在遵循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方法和一般方法的同时,尤其要结合各民族不同的民族心理、个性、气质等特点来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如此,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民族性运用,才能得以显现出其独特的价值。
其三,教育载体的合民族性。可以说,在信息网络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进行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可谓丰富多彩,它是传统载体与现代载体的交织与融合,是有形载体与无形载体的转换与合成,呈现出多样化、多态化、动态化、生活化的发展趋势。但无论怎样,民族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必须紧扣各民族传统教育载体与民族现展载体的整体特点,大力挖掘和开发各民族教育载体的各自特色,将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和内容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方法融进不同的民族载体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的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
其四,教育情境的合民族性。各民族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因各个民族地域分布的不同而不同。故而,作为对各民族教育环境优化了的教育情境在空间上的形成、发展和分布也受到一定地域环境的制约,呈现出鲜明的地域特色。尤其是文化情境,“民族文化是民族思想观念和精神性格的载体。”[10]民族文化则是民族情境凸显民族性最为重要的表征。民族文化中的民族观、民族意识、民族价值取向、民族思维、民族习俗等内容,都表征着文化情境的民族性。可以这样认为,情境的民族性特征是进行具体民族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最为显著的影响因素,也是民族思想政治教育重要的特征之一。因而,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情境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紧紧同各个民族联系在一起的,有着深刻的民族性。
三、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几个发展走向
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特征及其学科化和科学化的必然趋势,以及在各民族社会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预示着并决定着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必须从“实然”走向“应然”。
第一,在研究内容上,由“粗放式研究”走向“集约式研究”。任何一门学科的建立,都有一个历经由宽泛到集中、由不成熟到成熟的探索过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民族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一个新兴交叉学科,更是如此。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和学科化建设,必须要从“粗放式研究”走向“集约式研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民族思想政治教育要进一步确定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在本学科领域内宏观拓展的同时,微观跟进,加强专题式研究,深挖深掘。尤其是要与其他相关学科划清研究界域,如民族教育学、民族工作学、思想政治教育学。二是增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学术品性。学科建设史表明,在初期研究中容易出现理论的简单移植、套用、嫁接等现象。民族思想政治教育要真正成为一门科学,成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所需要的理论,就必须加强学理研究,提升学术内涵和学术品性。
第二,在研究对象上,由“单一民族、民族国家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走向“多民族、民族国家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民族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研究民族观如何形成、发展及其如何培育的一项社会实践活动,但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民族观,不同民族的民族观形成发展和演变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因而在研究我国各民族本民族观和中华民族观形成、发展特点和规律及其相互关系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世界其他不同民族、民族国家之间社会成员民族观教育和形成规律的比较研究,从而探寻出一般性的、有着普遍意义的教育规律和理论。这就不仅要加强单一民族或民族国家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尤其要加强多民族、民族国家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惟其如此,才能增强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沿性、科学性、主动性和针对性。
第三,在研究方式上,由“学院研究”走向“田野研究”。民族观的培养和教育是一个时代化和动态化的进程。民族观对于各民族之间团结、和谐、发展和国家的稳定、繁荣、强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使各民族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则是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核心所在。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对民族观培养和教育的问题不应当是流于肤浅的现象描述,也不是书斋里拍拍脑袋冥思苦想就能探讨清楚的一个问题。它应彻底地摈弃形式主义、学院主义的研究流弊,冲破“无人区”的藩篱,一头扎根于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火热鲜活的基层生活,深入现实的各民族交往过程,深入真实的各民族社会场景,调查了解各民族人民群众的思想状况、生活状况、交往状况,从而为缩小民族分歧,推进民族共识的教育、决策实践提供丰富、准确、可靠、翔实、全面的信息资料。另外,民族思想政治教育者要走出国门,放眼世界,实地考察,对其他民族国家的关于社会成员民族观教育和培养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以资借鉴。
第四,在研究思维上,由“研究中国”走向“中国研究”。民族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民族”含义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中国各民族以及作为整体性的中华民族,二是指世界其他民族、民族国家。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民族性特点内在的决定了其本土立场与国际视野,应担负起“研究中国”与“中国研究”双向推进的重任,这是可能的也是必需的。“研究中国”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指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立足中国实际,主要研究中国各民族的本民族观和中华民族观形成、发展、演变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律,如何进行正确民族观培养和教育的规律,如何推进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从而搭建世界其他民族认识中国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平台,使世界其他民族认识了解中国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的“中国研究”是指基于国际视野,以创造学科理论的国际对话为要旨,对世界各民族存在的思想政治教育现象进行整体的认识,对其本质和规律进行系统揭示,“打造‘中国认识’的元理论体系”[11],也即是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元理论的自觉建构。在“中国研究”和“研究中国”的互动中,民族思想政治教育更应担当起“中国研究”的职责,从而引领研究前沿,增强国际话语权。
注释
①参见中南民族大学徐柏才教授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5期、2012年第3期)上所发表的《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思考》、《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再思考》,以及在《思想理论教育》(2012年第5期)上发表的《论建立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础》等系列文章,及其与其他研究者合著出版的《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导论》(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民族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著作和论文集。
参考文献
[1]徐柏才,等著.民族思想政治教育学导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3.
[2]费孝通.简述我的民族研究经历与思考[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01):1-9.
[3]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04.
[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干部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2-3.
[5]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48.
[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7-168.
[7]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干部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308.
[8]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903.
[9]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66.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民文化宪法爱国主义
“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以后,从长远来看,其政治意义远远超出迄今为止人们所讨论的范围。它不仅仅是“科学发展观”、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或者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不仅仅是执政党执政模式的变化。从更深人一步说,和谐社会及相关各种目标的实现,会导向政府和人民之间社会契约关系的重建,而这种契约关系的建立和巩固都有赖于一个社会的公民概念以及体现公民特征的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加强,有赖于一个公民文化所体现的共识。可以说没有公民文化,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便无从谈起,蕴涵在契约文化中的民主、自由等现代文明的价值观就会被暴力、零和搏弈等前现代文明的价值观所取代,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终也会失去其制度保障。因此,和谐社会意味着一种基于公民文化的契约型国家治理制度。缺乏公民意识,也是中国在政治文化上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因此,重塑公民文化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最紧迫的任务。
一、公民文化的身份认同观
1.公民的涵义
公民一词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在古希腊、古罗马,公民指的是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而非公民的奴隶和外国人在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都是受到歧视的对象。公民是一种身份,一种作为国家认可的构成成员的身份的符号。17世纪洛克、卢梭等人的天赋人权论使公民一词走向普遍化。
《不列颠百科全书》把公民定义为:“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的。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
公民是法律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没有奴役,没有特权,也没有歧视。
与“公民”相对应的是“国民”,与“公民”相对立的是的“子民”。“国民”表明一个人的国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国籍外还有更深的内涵,说某人是某国公民,内涵此人与该国其他公民的地位相互平等,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民”就是老百姓的意思了,为什么要加一个“子”字呢?《礼记》中说:“子,谓所获民臣”。按照这个说法,“子民”就是不管内心愿意与否都必须臣服的老百姓,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所以,在封建社会,“子民”也可以用“臣民”来代替,“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子民”的真实写照。在当前中国社会的习惯性词语中,老百姓远比公民有位置,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公民文化的缺失。
2.公民身份与公民文化
公民身份摈弃了个人身上一切人为的差别,只要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具备了公民身份就会享有基本相同的权利和承担基本相同的责任义务,因此,一个社会公民身份的普遍实现取决于政治的公共性,取决于身份平等的文化传统。我们很难想像,一个受到文化传统支撑的身份不平等社会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公民身份的普遍认同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公民文化,这种以认同为基础的公民文化是一种摒弃了等级特权的的政治文化,它要求彻底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建立一种无论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法律制度以及对公共权力持有的高度警惕。同时,它还是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在公民文化中,公民们视追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自由和经济自由为天经地义,它鼓励个性和自我,认为个人的意志、利益、爱好和享受,从最终价值上看高于家族、集体、民族和国家。
在当代,公民文化渐渐取代传统的血统认同和传统认同成为了当代许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和认同基础而成为世界认同文化的主流,认为公民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化解种族仇杀、阶级矛盾、意识形态冲突这些人类社会在上个世纪遗留下来的最终难题的惟一解决办法。在所有的公民文化解决方案中,德国政治学家哈贝马斯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念显得十分突出。
二、公民文化观的现代特征—宪法爱国主义
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必定不会是追求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原则来平衡利益的社会,一个以“和而不同”为特征的和谐社会必定要用以理性协商和妥协的方式来解决利益的冲突,所以和谐社会必须要寻求社会认同。传统的认同价值,如血统认同、种族认同、传统认同等由于其包含的排斥性因素而显得不宽容,这种不宽容如果发挥到极至,暴力原则的解决方案就会接踵而至,这样的事例在历史上、在当代都是层出不穷的。对此,哈贝马斯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观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宪法可以作为公民文化的象征发挥其整合社会的巨大作用,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在具体操作上可以以宪法追求其认同价值。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尽管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在1989年之前就已经提出,但两德统一、欧洲联盟以及移民与全球化浪潮仍然是哈贝马斯倡导宪法爱国主义的三大主要背景。
哈贝马斯提出的问题是:非强制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合会是什么样呢?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结合应从政治文化的形式普遍性得出它的原则标准。哈贝马斯指出,一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体现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原则性社会契约,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他说:“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宪法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因此,宪法是多元社会中表达形式的共识的最重要手段。文化多元主义的事实和确保公民权利的任务决定了民族国家层次上的整合力量只能是法,哈贝马斯把这个层次上的共同体称作“法的共同体”。对哈贝马斯来说,重要的不但是要看到,在同一个法的共同体即立宪民主国家中,不同的伦理生活共同体可以在同一个其核心为普遍主义原则的现代法律制度下和平共处。哈贝马斯认为,一种“形式普遍性”在实体文化或实体生存世界中普遍存在。形式普遍性承认由差异构成的多元文化整体。形式普遍性的关键在于,一个人在宪法共和国中的公民身份(共和精神)和他对一个文化群体的亲近感(民族感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概念纽结。这一关系只是历史的偶然,人们并不非要有相同的民族和阶级背景才能在一起共同提倡和维护普遍的公民权利。对于现代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审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人理性的协商程序。
哈贝马斯指出:“公民们要组织和平共存,其原则之所以获得所有人的正当认可,是因为它们符合所有人的相同利益。这样的集体是由人们相互承认的关系所建构的。由于这样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要求任何他人尊重他的自由和平等。所有的人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和尊重,他们作为个体,作为种族和文化成员及作为政体成员(公民)都具有不容侵犯的尊严”。
因此,哈贝马斯在社会认同上的基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份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群体成员。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与民族或者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构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契约。这个社会契约就是宪法。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承担公民身份也就意味着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份搁置起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身份的表现,哈贝马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虽然是基于欧洲一体化的背景而提出,但它对一切以追求和谐为目标的社会均具有普遍性,尤其对于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文化的政治文明逻辑
一个以追求和谐为宗旨的社会无不以追求文明的政治为己任,因为文明的政治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实现程度的体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国家的文明水平,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因此,一个和谐社会同时也必定是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但是,建设文明的政治也需要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这就是公民文化。公民文化能够为建设现代政治文明提供合法性解释和合理性证明,能够加强政治角色对政治系统的认同感。可以说,公民文化的政治渗透是实现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惟一通道。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政治领域的牛顿定律。以文明政治为特征的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权力泛滥、专横的社会,因此,寻求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宗旨。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制度框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制衡手段则是公民文化以及由此形成的公民意识。
朱学勤指出:“公民文化和公民意识是近代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按照朱学勤的理解,一个体现公民文化的社会至少要具备下列特征:
首先,绝大多数公民普遍具有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意识,摆脱“顺民”、“臣民”情结,具有尊重和追求自由、平等、财产的社会风尚。
其次,破除权力崇拜和迷恋心理,排除集权、专制,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始终保持对公权力足够的警惕。
再次,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意识、法治意识、意识,抛弃“清官贤臣情结”,并且确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
最后是责任意识。
一般说来,具备了这些特征的公民社会能够自动地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且这种制约因为有了文化传统而可以代代传承。
对以上所说笔者完全赞同,但笔者认为一个体现公民文化的社会还必须包括一个重要特征—纳税人意识。税是一个有特殊政治意涵的概念:税是建立在充分承认私有财产权基础之上的,不承认私有财产权,就没有税的概念。否则,怎么能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交给他者呢?所以,税与财产权密切相关,而财产权是一个人成为公民的重要特征,因此,一个公民社会也一定是一个纳税人社会。那么一个纳税人社会的税收原则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只有税收法定原则(或称税收双向原则)才是惟一符合体现政治文明的和谐社会的税收原则。“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一个社会的税收由政府与民间社会协商而定,征税权由政府和民间社会共同享有,而不由政府单方享有,西方国家的议会就是双方议税的场所,政府每通过一个税种、税率都要在代表人民的机构—议会中进行激烈的争论。”很明显,如果一个社会的税收原则是法定原则,就是一个充分尊重财产权的社会、就是一个体现公民文化的和谐社会,因为税收法定原则从根本上杜绝了公权力泛用权力的经济基础,最终会使公权力不但从政治上而且从经济上降格为“公仆”。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是一个社会制约公权力并维持和谐的终极力量,也是一个社会公民文化的重要体现。正因为如此,体现和谐社会文化观的税赋观察就应提上议事日程。“税赋观察,就是观察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有偿服务关系,以确保这样的交易公平、公正。税赋观察的使命在于实现纳税人在税赋方面的两个根本诉求:一是当政者正当征税;二是即使是正当征税,也要把税负降至最低限度,藏富于民。没有正当的理由,不经过正当的程序,无权向纳税人征税。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建设;原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党的历史使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的品格和追求。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
文明是指人类社会进步和开化的状态,人类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就是人类政治实践所形成的积极成果,具体表现为政治意识、政治体系、政治行为、政治发展的相对先进阶段和进步状态。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先进的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当比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更加进步,也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先进的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可以解释为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意识提高、政治体系完善、政治行为进步、政治发展先进的阶段和状态。然而,进步与先进总是相对的,政治文明也是发展的、相对的。同历史上任何一种政治文明一样,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有其产生、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同社会主义整体发展水平特别是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样,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应当是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基本国情的政治文明建设;服务并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政治文明建设。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所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内容,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第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原则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通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聚集到党和国家及各项事业中来。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
第四,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决策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体履行职能。与此同时,党的领导机关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论证制度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第五,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总的要求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此外,维护社会稳定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当前国内国际形势下,这一点至关重要。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概括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表明我们已经初步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理论框架,使我们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为继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首先,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改革开放以来,共产党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共产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注意保持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稳定是民主政治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根本利益所在。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要正确处理民主与稳定、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必须有步骤地推进,循序渐进,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任何急躁冒进、急于求成的作法,都会阻碍和破坏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甚至导致社会的动荡。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丰富的内容,其核心是人民民主。没有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人民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就没有制度保障,现代化建设也就无法顺利进行。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崭新阶段。社会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全体劳动人发的政治统治,实现了绝大多数人当家作主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它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就给我们提出了相互关联的两大任务:一是要深入研究、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问题;二是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以往社会的政治文明根本不同,它是一种新型的政治文明,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政治文明。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不同的政治主体,进而决定了不同的政治关系、政治意识、政治结构、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在以往的阶级社会里,其政治文明都是建立在么有制的基层之上的。与些根本不同,社会主义是要逐步消灭阶级和阶级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私有制。因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新型的政治文明。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以往阶级社会的政治文明的一个本质区别,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本质特征。
关键词:现代化;政治的现代化;政治文明;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5)06―0057―02
一、政治现代化的内涵
所谓现代化是指社会不断由传统向现代迈进的过程,是整个社会文明价值体系的创新与重构,而且是一个永无止歇的运动过程。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它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在内的社会全面转变过程,是一个摆脱落后社会状态,走向高度文明的社会历史进程。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不仅要实现经济现代化,使物质文明得到充分的发展;而且要实现文化现代化,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时,还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这三者缺一不可,互相作用,构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部内容。
政治现代化即是指政治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它是社会现代化的一个方面。G・哥迈尼在《现代化的社会学》一书中指出政治在现代化过程中主要有三个特征:第一,“国家组织的合理化”(用韦伯的术语),包括工业社会中执行其多样化、专业化和集中化程度不断扩充与增强的国家职能时的高度有效性;第二,经济、政治、社会诸领域,领导和接纳结构变迁的能力,同时又保持一种最低限度的整合;第三,全部或绝大多数成年人口某种形式的政治参与。其他经常提到的组成成分可以看作是所列举的这三种特征的结果或侧面。政治的现代化也仍然是一个无限发展过程,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政治现代化需经历若干特定的阶段。在现代政治体制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问题将逐次在政治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不同类型的政治组织也将逐次出现。在现代化的某些阶段,选举权、新政治共同体的界定及其独立等问题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在其他阶段,自由和所谓文化的世俗化就成为显著的问题。而到了另一阶段,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便成了显著的问题。政治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从“自然状态”到现代文明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的从传统政治到现代政治的发展过程,更是一个从没有国家、阶级对立的原始社会到有阶级、国家的社会又到最终无国家阶级对立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否定之否定性过程。本文中所涉及的政治现代化问题主要是指西方二十世纪的政治现代化。
二、政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
政治现代化的首要特征表现在政体方面。现代政体具有下列传统政体所缺少的特征:(1)高度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政府组织制度;(2)政府机构内的高度整合;(3)理性的、世俗的政治决策程序的广泛存在;(4)民众对国家历史、疆域、民族实体的广泛认同和亲近感;(5)政治决策的数量大、范围广、效能高;(6)民众对政治体系具有广泛的兴趣与投入,尽管并不一定参与决策过程;(7)政治角色是按成就标准而不是按先赋性标准配置的;(8)司法和控制手段是以世俗的、资本主义的法律为基础的。[2]从更抽象一些的意义上说,现代政体不同于传统政体的特征是在于它的理性化的权威、分化的结构、大众参与以及随之而来的实现广泛的目标的能力。
同样,政治要求的表达和政治活动的表现过程与对政治精英提供资源之间的关系,在现代政治体制中比以往更加密切,而且政治要求表达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在各个阶层中既能利用资源与政治支柱,同时又能明确表达政治要求的精英,对于政治体制的运行则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同样为统治者表达政治利益及动员政治支持的机关一政党,也就成为制定重大政策和做出决策的重要结构。利益集团、社会运动、“舆论”机构,以及政党是特别重要的。在某种程度上,前三者可以被视为后者的组成部分,因为政党是最有表达力的现代政治组织形式。
“现代化的政治框架基本上是根植于权威合法性来源的变迁之中。”“政治现代化的特征是,传统精英及统治者的传统合法性的弱化,并在意识形态和制度上确立可以说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原则。”简而言之,国家统治者权威的合法性不是来源于超自然的认可,而是来自于世俗的认可。权威逐步以人民的意志以及对公民可以说得通的理由为基础。因此,政治现代化首先涉及的就是权威来源的转换。宗教的、传统的、种族的权威将被单一的、世俗的国家政治权威取代。同时,出现了权威的集中化,这包括政治整合和国家整合。由于世俗主义证明了政治事件必须基于人的意志的重要性,也就会更加强调理性、科学和世俗的决策技能。这就意味着,人民有权去解决他们自己的问题,并有权参与政治系统的决策过程。因此。现代国家一定是民主国家。在这当中,存在一种参与决策过程的竞争。“竞争是政治现代性的基本特征之一。”人民只有在他们获得权力之后才有可能参与决策过程。因此,这里就存在一种对权力的竞争。政府不再是孤立于老百姓的权力的代表,相反,它必须以人民的参与、同意为基础。
三、政治现代化与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中相对于政治蒙昧和政治野蛮而表现出的一种政治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明成果。它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手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等多方面内容。现代政治文明是在政治现代化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可以说是政治现代化的结果。现代政治文明在整个现代化过程中,在现代文明的整个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目前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基本的政治方向。我国的现代化不同于资本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保证我国的现代化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其次,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必要的政治环境。无论是物质文明建设还是精神文明建设都需要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再次政治文明对精神文明的发展有巨大的导向作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尤其是政治制度的确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并且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断巩固而日益发展。只有在良好的政治体制、健全的法制、正常的社会秩序下,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才能够顺利进行。没有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现代化,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在具体政治制度和政治运行体制层面上,应该借鉴西方国家政治文明建设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第一,提高国民的素质。只有国民的素质提高了,他们才会认识到什么是政治、为什么要关心政治以及如何关心政治,进而推动政治文明的进程。试想,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国家的政治活动漠不关心,这种国家的政治是不可能说得上是文明的。因为,政治是否文明是由全体国民来评判的。
第二,在提高全民素质的基础上,要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热情,逐步扩大民众政治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真正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并维护其自身的权利,使政治生活和政治权力的运作始终处于作为权力主体的最大多数人民的参与监督之下。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对政治文明的建设十分重要,只有参与,广大民众才能理解民主、自由和法制等等现代民主政治意识和理念,进而使这些观念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而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民主、自由和法制等等现代民主意识。
第三,要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转变管理方式。要使政府管理者认识到他们的权力不是上帝赋予的,也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民给予的。因此,政府要建立民主的决策机制,克服、行政命令的传统管理方式,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权力政府为责任政府,最终导向建立“小政府、大社会”,将政治权力回归于社会回归于民的民主建设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