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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及措施(6篇)

时间: 2024-01-08 栏目:公文范文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1

一、美国参与争端解决实践的特点

美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以1995年1月委内瑞拉政府向其提出关于汽油标准的磋商请求为开端。在其后的14年中,美国一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主要的使用者。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作为被诉方,美国参与争端解决案件的数量都在WTO成员中位列第一。

据WTO网站公布的信息统计,在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14年间,美国作为申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数量为99件,作为被诉方参与争端解决的案件则为105件。另外,美国作为第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也达到72件。美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具有四个主要特点。

第一,自WTO协定生效以来,美国一直主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其贸易政策的执行服务。尽管在WTO建立的初期,美国作为申诉方主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争端的情况比较频繁,从1995年到2000年底的6年里,美国提请争端解决程序处理的案件年均达到11件,而2001年以后这方面的数字发生变化,从2001年到2008年底的8年里,美国提请争端解决程序处理的案件年平均仅为2.87件,但是从争端解决进入所谓法律程序的情况来看,在前6年发生的67项争端中,只有23件进入法律程序,占申诉争端总数的34.8%;而在最近8年提出的23个磋商要求中,有14个争端进入“法律程序”,占磋商要求总数的60.8%。因此,应当说美国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并没有实质上的变化,只是美国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目的似乎更加明确。

第二,从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贸易领域来看,美国将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其执行贸易政策的工具的意图更加明显。从美国作为申诉方参与的案件所涉及的贸易领域来看,美国政府明显地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其推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工具,并积极地在农产品领域维护美国的贸易利益。在美国提出申诉的99个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的申诉有17件,占所申诉案件总数的近五分之一,涉及农产品领域中的各种贸易限制措施的申诉有30件。除此之外,美国对服务贸易(9件)和汽车产业(8件)中构成对贸易限制的措施也比较关注。

第三,从被申诉的对象来看,被美国提出申诉的WTO成员主要集中于欧共体。这与欧共体将美国作为申诉的主要对象的情况相对应。在美国对欧共体提出的18件磋商要求中,只有8件进入“法律程序”,其中一半是2002年以后的案件。在对发展中国家使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美国在WTO协定生效的最初五年中,对其与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韩国、印度、阿根廷和巴西等,五国提出的24个磋商要求中,有13个进入了法律程序,只有一个案件以美国败诉而告终。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以后美国针对上述发展中国家的申诉明显减少,而与美国对上述发展中国家减少适用争端解决程序的现象形成对照,2006年以来美国开始对中国频繁使用争端解决机制,截止到2008年11月底,美国向中国提出5项磋商要求,这5项磋商要求有1项尚未完成磋商,另有1项经过磋商解决,其余3项均进入了法律审查程序。

第四,从美国作为被诉方的情况来看,WTO其他成员提出申诉的时间分布变化不大。每年提出的磋商要求在6-11个之间,只有2002年达到了19件,主要原因是这一年有多个成员对美国实施的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分别提出了8个磋商要求。从提出申诉的成员来看,欧共体是与美国争端主要的申诉方。在14年间欧共体向美国提出的磋商要求达31项,占全部被诉案件的近30%。其中18件进入法律程序,占全部进入法律程序的75个争端的24%。从美国被诉措施涉及的WTO协定来看,在所有被诉的争端中,涉及美国贸易救济法律、规则和实施的措施的争端占据了主要地位,在75个进入法律程序的争端中52个涉及美国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及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占全部被诉案件的69%。

二、美国执行争端解决裁决政策和实践分析

(一)美国作为申诉方对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政策和实践

WTO成立14年以来,美国作为申诉方参与的案件为99件,其中36件进入所谓“法律程序”,完成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案件为31件,美国胜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为24件。其中美国没有提出异议的执行为15件,直接启动贸易报复程序的案件为3件,即欧共体-荷尔蒙案(DS26);欧共体-香蕉机制案(DS27)和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批准与推广措施案(DS291)。启动第21.5条执行裁决程序的案件为3件。它们分别是澳大利亚-对汽车皮件进出口商的补贴措施案II(DS126)(2001年1月完成第21.5条专家组报告);加拿大――影响牛奶进口和乳品出口措施案(DS103)(2002年12月完成第21.5条上诉机构报告,2003年5月双方达成解决协议);日本――影响苹果进口措施案(DS245)(2004年7月建立第21.5条专家组)。

从上述统计情况来看,在作为申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案件中,对于胜诉的案件,在遇到执行方面的困难时,美国政府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敦促对方执行裁决,使用的措施包括:通过第22.6条程序取得中止关税减让贸易报复措施的授权;通过第21.5条的执行裁决程序裁定争端解决机构建议是否已获执行,以便确定贸易报复措施的实施;与被诉方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对上述措施的使用,美国政府倾向于根据不同争端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于欧共体,在遇到执行争议时,美国通常直接采取贸易报复措施,对于其他成员,美国则会与对方达成第21.5条和第22条报复程序协定,同时启动第21.5条执行裁决程序和第22条贸易报复授权程序,并视第21.5条程序的进展而决定贸易报复授权程序的继续。

(二)美国作为被诉方执行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政策和实践

从美国作为被诉方参与的争端解决的方面来看,在105个案件中有75件争端进入法律程序,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争端解决机构完成报告的案件为63件。其中美国胜诉,不涉及执行义务的案件为5件。在美国败诉需要履行执行义务的58个裁决和建议中,有18个案件或者由于美国相关法律已经失效,或者由于美国政府直接撤销了相关措施而没有真正涉及执行程序以外,在其他的40个裁决和建议中,有13个进入第21.5条的执行裁决程序,有6个案件通过第22.6条贸易报复仲裁程序确定了贸易报复水平,并获得授权。

从美国作为被诉方的执行败诉案件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来看,美国的执行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美国政府在确定的合理的执行期间内撤销、废止或变更相关措施来执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而胜诉方没有提出异议。在美国败诉的案件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有22件,占败诉需执行案件总数的近38%。从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的性质来看,属于上述情况的通常是违反WTO的措施属于美国政府行政机构的措施,不涉及需要立法机构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变更的法律措施。同时,从被执行的措施的性质来看,这22个案件中有15件都只涉及贸易救济措施的撤销,特别是13个案件涉及保障措施的撤销。这些措施本身的撤销并不涉及立法程序问题,通常由美国的行政机构作出决定即可生效。

第二种情况是美国的执行措施存在争议,经过多次调整不能在合理期间内完成。对于这类情况,胜诉方主要采取两类方式处理,一类是胜诉方中止关税减让义务来促使美国进一步调整执行措施,或对由于美国不执行裁决或建议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另一类则是通过延长合理执行期限,给美国政府更多时间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在实践中,有6个WTO成员在5个案件中确定了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贸易报复方式。其中版权法第110(5)条案(DS160)中,欧共体通过第22.6条仲裁确定了中止关税减让的水平,但是并没有实际要求授权,而是在执行期超过36个月后,与美国达成了一项临时安排,该案的执行遂告一段落。

除了上述贸易报复措施外,另有一些案件的执行合理期间几经延长,仍然无法完成裁决和建议的执行。这类案件包括欧共体诉美国的1998综合调整法案(DS176),日本诉美国的1916年反倾销法案(DS162),日本诉美国的热轧钢产品反倾销案(DS184)。美国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情况的体制原因主要在于执行措施需要立法机构的介入,而立法程序的时间限制和传统上美国立法机构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导致了美国政府执行裁决和建议的困难,例如执行期超过36个月的7个案件,其裁决和建议全部涉及对法律的修改。

三、结论

从上述对美国使用争端解决机制和执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政策和实践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争端解决机制是美国实现其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从美国作为申诉方的角度来看,它在知识产权标准及其实施的领域和农业、服务业和汽车产业这些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产业领域里,倾向于积极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使WTO成员遵循WTO规则。从美国作为被诉方的角度来看,它似乎也在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为其贸易救济法律及其实施政策赢得法律空间。正如上文分析的,在美国作为被诉一方的案件中,涉及贸易救济(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规则和措施的实施的争议在全部被诉案件中占据了较高的比例。从保障措施争议来看,美国政府在败诉的情况下通常都会主动地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但是由于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进程最快也不会短于1年,这就可以为美国保护国内产业赢得一定的时间。从反倾销和反补贴争议案件来看,美国则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围内尽力为其本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赢得最大空间。

其次,从美国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来看,行政机构的基本态度是积极的,但是美国国内政治体制影响了美国执行争端解决裁决和建议的效果。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十四年中,美国行政机构对58个败诉需要执行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基本上采取了实质性执行行动,但是由于一些被诉措施的修改需要国内立法程序,加之传统上美国立法机构的贸易保护倾向,使得超过一半的裁决执行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2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和世界范围极端气候事件的频繁发生,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全球变暖问题,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采取行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已经成为国际气候谈判议程中的重要议题。自1992年在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UNFCCC)及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以来,国际社会围绕UNFCCC《京都议定书》和的谈判已经不只是单纯的环境事务,而是关系到未来各国争取发展空间和选择发展道路的重大战略问题,对于各国的经济发展、能源政策、科技创新以及生活方式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了缓解由于履行《UNFCCC》及《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义务给国内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寻求成本有效的减排方式、制定和实施国家低碳发展战略已经成为当前各缔约国的首要任务。鉴于森林在调节陆地生态系统与大气碳库之间的碳交换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面积的改变对陆地生态系统碳库的影响,通过增加造林和减少毁林面积来履行《京都议定书》中的减限排义务,减少由于在能源领域实施减限排措施给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压力已成为各附件1缔约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维护国家利益及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一项重要策略。在全球实施低碳发展的战略背景下,如何结合我国国情、林情,从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角度,设计和有效实施REDD机制,提出我国林业行业减排增汇的政策措施及谈判对策,确保我国作为高度负责国家的形象以及我国未来发展的排放空间,是目前我国参与气候变化林业议题谈判及实施林业减缓行动急需决的问题。

1国际气候制度下的主要林业政策

1.1国际气候制度下与林业相关的主要规定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了寻求成本有效的方式实施全球低碳发展战略,《UNFCCC》要求附件1缔约方应该实施并详细阐明其保护和增强温室气体吸收汇和储存库、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造林和再造林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包括生物量、森林的可持续管理,保护和增强所有温室气体的吸收汇和贮存库。各缔约方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的政策和措施时应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应具有全面性,并包括所有有关的温室气体源、汇和库以及适应措施,且涵盖所有的经济部门,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成本获得全球效益。此外《UNFCCC》还要求发展中国家采用由缔约方大会制定的具有可比性的方法编制人为引起的各种温室气体的源排放和汇清除的国家清单,但发达国家必须为其提供相应的资金(UN?FCCC,1992)。

(2)京都议定书。在《UNFCCC》第3次缔约方会议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中规定允许附件1缔约方根据缔约方会议制定的与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LandUse,LandUseChangeandForestry,简称LULUCF)引起的碳排放和汇清除相关的方式、规则和指南,用1990年以来人为直接的造林、再造林和毁林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源排放和汇清除的净变化,来抵消其在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的温室气体减限排指标;此外,为了减轻由于承担减限排义务,给其国内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压力,清洁发展机制(CDM)规定《京都议定书》附件1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可以在非附件1国家实施造林或再造林项目,用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lCERs或tCERs,lCERS为长期核证减排量;tCERs为临时核证减排量。CERs是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的缩写)抵消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部分减排指标,同时为《京都议定书》非附件1国家带来资金和技术的援助,促进非附件1国家的可持续发展(UN?FCCC,1997)。

(3)巴厘行动计划。《UNFCCC》第13次缔约方会议制定的《巴厘行动计划》将与减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毁林和森林退化所导致的排放问题有关的激励机制和方针政策以及发展中国家森林保护、可持续森林管理以及加强森林碳储量的问题纳入了2012年以后的气候谈判议程,并要求各缔约方要进一步采取有意义的行动,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及森林退化所致的排放量。在采取REDD+行动时,需考虑当地和土著社区发展的需要,在处理与REDD+有关问题的政策和激励措施时,应该积极地开展示范活动,分析毁林的驱动因素。此外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施的REDD+活动的可测量、可报告性应该取决于所得到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UNFCCC,2007)

(4)坎昆协议。第16次缔约方会议提出的《坎昆协议》要求发展中国家在获得充足的、可预测的资金、技术以及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援助下,实施REDD+活动(包括制定国家REDD+行动计划、林业碳排放参考水平的设定)。要求发展中国家建立严格、透明的国家森林监测体系对所实施的REDD+活动进行报告和监测。发展中国家所实施的REDD+活动应该从制定国家行动计划和方针政策以及能力建设开始。实施REDD+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方针政策应该包括加强能力建设、技术开发和转移以及示范活动等。所开展的示范活动应该是可测量、可报告并可核查的(UNFCCC,2010)。

1.2相关规定分析

为满足气候谈判的需要,国内外的很多文献已对国际气候制度森林”造林”森林管理”等术语的定义、活动类型及核算方式的选择进行了分析(张小全,2003)。随着国际气候谈判进程的发展,目前与林业相关的气候谈判已集中在REDD+议题上,因此,本文仅对REDD+的相关条款及发展趋势进行简要分析。在对《巴厘行动计划》和《坎昆协议》中与林业有关决定以及历次《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会议与林业议题相关的谈判提案进行文献调研和背景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由范围、参考水平、融资和分配机制四个结构单元组成的提案分析框架,对谈判文件中涉及的林业议题(REDD+)的33份提案理念的分布和演化进行了研究,并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提案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目前较为认可的参考水平规模是国家规模;参考时期的提案中,NGO趋于采用历史参考水平,而大部分政府提案趋于采用历史调节参考水平;分配机制的提案主要是以正面激励相关国家的森林保护活动为主,其结果是对历史毁林率较高的国家给予奖励而对缓解气候变化做出贡献的低毁林率国家却得不到资助;越来越多的提案认为融资问题上应该采取阶段法,针对REDD+机制不同时间阶段的不同任务采用市场、基金或与市场挂钩机制等不同的融资方法。《坎昆协议》的核心部分强调了计划建立一个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援助的REDD+机制的框架以及要求发展中国家开发REDD+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监测和报告所实施的REDD+活动的监测体系以及国家林业参考水平,但为对该框架的资金来源等问题并未进行具体、明确说明。坎昆会议在REDD+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仅仅是一个折中的方案,仅提出了国家应该如何实施REDD+的指南和建立,和建立REDD活动的指导方针和保障措施。SBSATA还将继续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工作,而且还将制定一个进一步研究诸如碳计量等方面工作的计划。2011年后REDD+方面的指南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开发。#p#分页标题#e#

2实施低碳发展战略的国家林业政策

2.1不同利益集团实施低碳发展战略的国家林业政策

基于对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印度、澳大利亚等3个气候谈判利益集团的国家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国家低碳发展战略而制定的林业行动计划和政策机制的调研和分析,本研究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别政策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结合国际气候谈判进程和规则的变化,系统分析了这些国家林业应对气候的政策机制和政策意图,对各国林业政策的研究结果表明:为了履行《UNFCCC》以及《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减排义务,减轻由于减少碳排放给国内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压力,在各缔约方编制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林业已被作为重要的路径选择成为其减排和适应行动的重点领域。发达国家林业应对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战略框架和行动指南、实施碳汇补偿和市场机制、与企业合作推进林区的能力建设以及激励当地人参与REDD+的市场机制,实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希望在后京都时代用更多的土地与林业活动来帮助其完成第二个承诺期的减排任务,以便减轻工业、能源领域的减排压力。欧盟等发达国家将建立全球森林碳机制”作为其应对REDD目标的近期方案。为了有效地实施全球森林碳机制,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和运作程序。程序中只有签署了所建议的协议,承诺实施减少毁林或森林退化的活动,并实现REDD目标的发展中国家才能获得资金资助”的规定,无疑是想是通过REDD将发展中国家逐步引入承诺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轨道。发展中国家林业应对低碳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以及鼓励林区居民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中的造林项目以及UN_REDD+(联合国环境规划署REDD项目)的示范项目,目的在于希望发挥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并希望将林业减缓气候变化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以促进解决林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2.2我国实施低碳发展战略的林业政策

(1)宏观政策。在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署之前,我国政府强调发达国家必须采取实质性减排措施,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工业改造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不赞成通过林业CDM项目(即通过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等以增加陆地碳贮存的项目)进行减排。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开始实施CDM机制下的碳汇造林项目。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全球第一个CDM林业碳汇项目。在2006年召开的气候公约第12次缔约方会议上同意就发达国家利用林业活动实现其减排目标进行讨论之后,我国气候变化总体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2007年6月国务院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正式确定了林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2009年11月6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将林业主要发展目标、措施与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全面的结合。

(2)项目管理政策。为了促进CDM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2005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CDM的相关制度和基本原则。在中国实施的CDM林业碳汇项目必须是中方控股的企业,而且要对其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为了促进CDM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2005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CDM的相关制度和基本原则。为了促进CDM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2005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CDM的相关制度和基本原则。

(3)现有林业政策及研究存在的局限性。国内外与碳汇管理理论和政策实践相关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我国应对气候政策机制的研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文献及政策调研的结果表明:我国林业政策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战略的适应性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目前仍缺乏在森林保护、森林经营以及林产品持续利用等重要领域上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途径的政策途径;目前我国仍缺乏有利于碳汇林业的公共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实施政策,这些内容恰恰又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机制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缺乏构建我国林业碳汇市场的市场机制和管理政策。

3国家适当减缓行动框架下的我国林业减缓行动建议

基于现有国际气候制度下的林业政策及其发展趋势研究,本研究认为,现阶段我国林业部门履行国际气候公约、实施低碳发展战略,应对国际气候谈判的重点应该是开发国家林业减缓行动计划、制定国家林业碳排放(或吸收)参考水平、开发能够监测、报告以及核查REDD+活动的森林监测体系以及开展能够实现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measurable,re?poitable,verifiable,简称MRV)的示范活动。在符合我国国情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前提下,我国林业减缓行动的政策措施可按气候变化政策方案、项目具体实施、法律法规、体制机构建设、行业标准、财政手段、部门/行业措施、公众意识/能力建设、研究示范和市场手段几种类型划分,可自行提出包括制定国家和省级气候变化林业政策方案、制定增加森林汇清除和减少森林源排放的林业法规、设立国家和地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部门或协调机制及开拓我国林业碳汇自愿市场等在内的具体减缓行动。

4未来承诺期我国参与REDD+谈判对策建议

(1)我国在REDD+相关议题的谈判中应坚持《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发达国家必须做出实质性的减排,坚持发达国家提供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来帮助发展中国家,但不能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坚持加强国际间合作尤其是资金援助和技术转移。

(2)中国应坚持在《公约》下通过长期的合作行动尤其是各国之间、双边和多边组织之间在技术、方法和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合作来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的排放。

(3)将方法学和政策机制这两个方面同等对待,要深入研究定义、计量、监测等方法学。

(4)坚持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的REDD+行动的开展提供充足、可预见、可持续、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能力建设和开展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排放的行动,以实现其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带来的排放。

(5)各缔约方要制定合理的政策框架和积极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发展中国家最大程度的参加该活动,尤其是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的参与,相关机制的制定和实施不能降低《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环境效益。

(6)在未来谈判中,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继续和印度等具相似林业发展情况的国家保持立场上呼应,同时注意和巴西等发展中大国保持沟通,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利益。减少毁林不能牺牲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要保护当地社区和土著居民的权利,将森林地区的多边利益最大化如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要考虑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森林及增强森林碳汇能力等议题,综合多种手段共同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p#分页标题#e#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3

一、检警联合,规范程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

针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时不严格,法律监督乏力的问题,今年初,邓州市院主动与邓州市公安局协商,联合会签了《关于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实行说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捕后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将变更理由、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检察院;检察院应提出对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或者建议,认为不符合变更条件或不宜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根据检察院对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建议和理由,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这种“双向说理制”既有效减少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变更逮捕措施的随意性,又进一步规范了捕后变更逮捕措施的行为。《意见》同时对两机关如何协作,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共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开展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建立了办案联系制度、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一方面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与公安法制部门加强联系,使捕后变更措施的法律监督工作向前延伸,同步介入,及时对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所作的书面说理情况进行审查、评议,并作出审查意见和理由。另一方面,与公安机关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程序、责任、权限、审查标准、注意事项等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形成制度。通过办案联系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和联系案件的侦查信息,及时通报批捕后案件的证据变化和社会危险性变更情况,提出各自的观点和意见,变以往的“事后监督”为现在的“事前监督”,减少了变更强制措施活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房某重伤案。执行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悔罪态度明显,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后,邓州市公安局向邓州市院详细说明了变更理由。邓州市院审查认为该案所致后果不十分严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行为事实,且有悔罪实际表现,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已经明显降低,因而作出了同意邓州市公安局拟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同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法制教育,要求其随传随到、不得妨碍刑事诉讼。邓州市公安局遂根据我院意见和建议于5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变更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量化标准,双向说理,变“一家监督”为“联合监督”

为改变过去侦查活动监督中存在的“三重三轻”(重前期的审查监督,轻后续跟踪监督;重配合,轻制约;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邓州市院实施了三项措施:一是量化标准,明确条件。《意见》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七种情形作出了详细明确规定:1、公安机关有新的证据发现逮捕不当的;2、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犯罪嫌疑人系正在怀孕的妇女等不适宜继续羁押的;4、依法办理延长羁押期限后仍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需要继续侦查的;5、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过程中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发生重大变化的;6、涉嫌一般犯罪(非重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捕后有立功或积极退赔赃款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且变更强制措施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7、其他确有变更强制措施必要的。邓州市院通过《意见》对变更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之后,极大地改变或纠正公安机关在以往的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超越法定条件、范围,随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形。二是严格程序,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捕后刑事侦查活动中拟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在进行内部报送审批的同时向检察机关报送《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理由说明书》,根据刑事案件具体案情,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查证、核实案件事实,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对变更强制措施措施的必要性进行书面说理,制作《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理由说明书》。同时将案卷证据及能够证明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有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在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之前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三是备案审查,严格把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接到书面函后,实行备案审查。首先由原审查批准逮捕的承办人,负责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理由说明书》的受理、评议、监督工作,结合审查逮捕工作情况和案件证据、事实变化情况以及刑事诉讼进展情况,对侦查机关的书面说理情况作评价、评议,然后由科长审查变更理由并提出意见,最后向分管领导汇报,通过全面研判,形成同意、不同意或慎重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理由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和公安局法制室。公安机关在取得检察机关的建议函复后才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书送交备案审查。同时,在变更强制措施后,邓州市院加强跟踪监督,由侦监部门联合公诉、监所检察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法制科、办案单位共同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通过上述措施,邓州市院已初步形成了由原来侦监部门“一家监督”变为侦监、公诉、监所、自侦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联合监督的良好氛围。如犯罪嫌疑人芦毅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邓州市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芦毅在侦查当中如实供述了罪行,被逮捕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取保候审可能不致造成社会危险性,但其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系危害社会的严重暴力犯罪,可能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需要慎重适用变更强制措施。邓州市公安局接到邓州市院的慎重适用变更强制措施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严肃的法制教育,并制订了周密的取保候审执行方案,后对其取保候审。邓州市院侦监科及时地通知了监所检察科,对犯罪嫌疑人芦毅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和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从而确保了案件顺利被移送审查。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4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关注民生、改进作风、促进发展为主线,按照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的评判标准,把民主评议行风与规范价格管理、整治价费秩序、实行政务公开、创建文明行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好的政风带出好的行风,以良好的行风取信于民,推动我局行风建设深入发展。

通过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达到“六个进一步”和“七个有”的工作目标。“六个进一步”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监督机制得到进一步强化;依法治价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七个有”是: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规范的行政行为,有创新的工作机制,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有满意的服务质量,有较高的社会评价。

二、评议内容

(一)我局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并实施行风建设计划、措施的情况。

(二)我局落实价格调控和治乱减负目标责任制,规范收费秩序,减轻社会和群众负担,营造良好价格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情况。

(三)我局完善价格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价格政务公开,促进价格管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情况。

(四)我局完善价格执法程序、规范价格执法行为以及完善价格举报制度,受理和处理价格举报情况。

(五)我局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为群众解决最关注的热点价费问题,为企业价格诚信服务,为窗口地带经济发展服务的情况。

(六)我局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建立公示、承诺制度,建立行政责任制、失职责任追究制等情况。

(七)我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办事拖拉、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情况。

(八)我局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

三、评议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全面部署阶段(6月10日-7月10日)。

1、召开干部大会,对全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2、制定我局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方案。

3、成立局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开展行评工作。

4、聘请10名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以及服务对象),明确20家企事业为民主行风评议单位。

5、在物价局网页上公开评议内容,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爱全社会监督评议。

(二)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7月11日-7月31日)。

1、采取召开业务联系单位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下社区及服务单位问卷调查,设立征求意见箱、征求意见电话、群众接待日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2、在全局干部中开展“八查八看”自评活动,找准我局在行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一查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组织情况,看行风建设的计划、任务、目标、措施制订了没有,落实得如何;二查批费批价是否合理、合法,看批费批价中有没有决策失误、群众意见强烈的问题;三查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是否到位,看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收费问题是否得到检查处理;四查价格服务进社区工作中各项便民、利民、为民措施是否健全,工作是否到位,看有哪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五查是否依法行政,看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以言代法的问题;六查窗口服务部门人员能否高效,是否负责,态度是否热情,看有没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有没有办事不力、工作拖拉的问题;七查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看有没有“吃、拿、卡、要、报”的问题;八查职业道德教育是否落实,看干部队伍素质高不高,有没有发生突出的有损物价部门形象的人和事。坚持边评边改、未评先改、边自查边整改。

(三)反馈意见,整改建制阶段(8月1日-9月30日)。

1、对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集中进行意见反馈,同时表明整改态度。对行风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当前能整改的,要立即先行整改,使社会和群众感受到民主评议行风带来的实际效果,看到民主评议行风带来的新气象;对群众不了解、不理解的价格政策作好解释,提出今后的工作设想。

2、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原有制度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改完善,缺乏制度的及时建立,促使行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强化行风建设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落实行风制度的保障措施。

3、提出整改情况报告。将制定的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10月15日前报区行风办、区政府分管领导。

(四)述职评议,接受民主评议(10月1日-11月1日)

局领导班子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梳理和分析后,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召开“向服务对象述职,接受群众评议”大会,向行风监督员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自查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查自评及征求意见的主要情况;抓行风建设的主要措施与成效;行风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

(五)整理材料,迎接检查阶段(11月2日-11月15日)。

认真总结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做好迎接评议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组织领导

按照局行风评议工作总体安排,在行评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成立*区物价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局长林宁任组长,副局长董新宁为副组长,问海燕、苏立军、沈斌、钱丽明、琚琦瑾、柯斌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沈斌兼任办公室主任和联络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五、工作要求

本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要着重抓好“评、查、改”三个环节。

一是广泛发动群众做好社会评议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让社会各界参与行风评议,通过行风监督员、服务单位的评议,及时发现物价干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纪律、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行风状况等问题。通过价格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学校、进医院、进景点,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最不满意的问题收集上来。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5

一、检察建议的含义及作用

所谓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向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就其作用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检察建议,是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制定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能够较清楚、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发案单位存在的各种漏洞及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而发案单位的领导恰恰因为“只缘身在此山中”。大都不能全面了解和认清自身存在的问题,既使想有效预防,也缺乏重要依据。因而,办案过程中,我们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将所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就能使其在明了自身或下属存在漏洞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出有的放矢的防范措施。这一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的任何文件都无法替代的。

(二)检察建议是扩大个案预防效果,构建行业、系统预防网络,实现社会预防的前提。结合办案,进行个案预防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基础,而如何使个案预防延伸为系统行业预防,最终实现社会化大预防,检察建议功不可没。它可以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中发现的,且是某行业、某系统存在的共性、苗头性问题归纳起来,提出综合性的防范建议,送给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等,在引起各主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的基础上,由其要求或命令各下属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从而收到“查处一案,治理一片”,“一处亡羊,多处补牢”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具体的适用范围。根据高检院《关于实施检察建议工作的具体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的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管理混乱,给违法犯罪者造成可乘之机,需改章建制的;

2、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职务违法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

3、结合办案,举一反三,针对某一系统、某一行业存在的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和隐患,检察机关认为需其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制定、颁布具体防范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

4、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违法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已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需要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的;

5、其他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总之,我们在办案中,如遇上述情况之一的,都应当向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特别是对那些疏于防范,漏洞百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要及时敲警钟,并督促其进行治理,以扩大办案效果,实现标本兼治。

三、制作检察建议书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大都是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体现的。如何使《建议》的主旨通过建议书完善地体现出来,并能收到预期效果,笔者认为制作好检察建议书至关重要。

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制作检察建议书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检察建议书的格式要规范

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所以其格式必须规范。具体应包括三个方面:

1、首部:包括(1)标题:ΧΧ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统一的编号:Χ检建[]Χ号;(3)被建议单位的全称;

2、正文:包括(1)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2)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3)提出建议的依据《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二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规定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4)建议内容,即建议采取的措施,该部分应与列举的事实、原因紧密联系,且要明确、具体;(5)要求事项,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如规定时间回复落实情况等。

3、尾部:包括(1)落款,即提出建议的单位;(2)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并加盖公章;(3)附项

(二)检察建议的内容要针对性强,且易于操作

就检察建议而言,最关键的部分是“建议内容”,也就是提出的具体的预防措施。这一部分最突出的特点是针对性强,有的放矢,而且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因而,制作建议书时,就必须首先找准存在的症结,然后的的放矢地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否则,很难引起被建议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其效果可想而知。

(三)检察建议的语言要精练、准确。作为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要求言简意赅,因而制作建议书时,要用精炼、准确的语言,恰到好处地表达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各项防范措施,使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通过检察建议书对自身、对下属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一目了然,对应采取的措施准确把握,进而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四、用好《检察建议》的几点建议

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目的,就是要让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对自身或下属存在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促使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但实践中却发现,有的部门发检察建议只流于形式,将建议书发出去了事,从不过问落实情况,使有些建议石沉大海,根本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基于这种情况,笔

者认为,在制作完检察建议书后,还必须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检察建议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发送

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文书,它的依据和基础,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基于侦查部门对上述情况了解的比较清楚,提出的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因而,检察建议书应由侦查部门的办案人员负责制作。但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及时督促,尽快收到成效,实践证明,应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统一发送。其宜处:一是有利于预防部门随时掌握本地区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和个案预防情况,以便及时制定出综合性的预防措施;二是,有利于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回访。各院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专门的预防机构,其工作经验较之侦晒部门要丰富的多。为了保障检察建议工作的连续性,自发检察建议开始至以后的督促,回访工作等,都应由专门的预防部门负责为宜。这样,收效才会更快,更好。

2、在“建议”的发送形式上,以人来人往当面送交为好。这样,既可以直接同有关单位的领导面对面的交换意见,使其明了采纳与不采纳建议的得弊关系,而且不能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能否采纳建议的初步情况和打算,做到心中有数。

3、建好“台帐”。对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要专用一本登记簿,把发出建议的时间、发往单位、发建议的原因、建议内容、采纳建议情况、建议效果等,记载清楚,以备检查考核、汇总。

4、建立联系制度。对于被建议的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预防部门要与其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随时沟通情况,不断研究和改进具体的预防措施。

5、建立回访制度。检察建议书发出后,要定期对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必要时,要会同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起对案发单位进行回访。通过回访,对于落实建议措施好的单位,及时予以肯定、表彰,以促使其进一步改进;对于未采纳建议的,要通过其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落实。

合理化建议及措施篇6

各乡镇、各单位要把学习传达会议精神摆在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位置,学习好、领会好、传达好会议精神。一是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本乡镇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意见。二是县人口计生局、各乡镇计生办、服务所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计生干部队伍的学习宣传,要以咸辉副省长重要讲话和省人口委主任苏君对全省上半年人口计生工作通报为重点,正确认识当前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三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阵地,广泛宣传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情况,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

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本乡镇、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全省半年人口形势分析会上通报的问题和市、县督查考核中指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寻找差距,强化措施,靠实责任,切实抓好当前人口计生各项工作,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工作措施,突出工作重点,破解工作难题,切实抓好各项重点工作。

一是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不断健全基层网络,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二是要大力实施“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行动。精心打造一批“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行动的精品亮点,建立一批覆盖城乡、公众、重点人群和功能个性化、服务温馨化的阵地,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是要切实抓好“利益导向示范区建设”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强化部门责任,抓好人口计生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是要抓好各项节育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落实乡村干部全员包村包对象责任制,认真处理好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与落实长效节育避孕措施的关系,引导节育对象首选长效节育避孕措施,对应节育和补救措施对象都要及时落实措施,并做到动态平茬。特别要加大对二女结扎户的奖励力度,同时采取得力措施,杜绝多胎生育。

五是要全力抓好信息化建设。要建立人口信息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对接,加大人口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全面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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