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家庭暴力;问题;再思考
一、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其现状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待、性暴力等。
在男尊女卑现象比较严重的日本,家庭暴力案件在2012年达到了4万多起,创下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而据我国全国妇联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就会想起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如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高川镇张王沟村曹红平抠掉其妻吕龙翠的眼睛;泾阳县泾干镇建立村村民张百万用菜刀剁掉其妻陈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断右手、左脚筋骨;安徽省利辛县居民丁佩龙在其妻子左腿注射了两管汽油……。以上血淋淋的事实,说明了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产生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时,我们认为,家庭暴力还应该包括另一种更具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精神冷暴力”,正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渐渐的发生、变化着,呈逐年上升趋势。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比较常见和隐蔽的作法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程度,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懒于做一些家务等等。这些家庭冷暴力,给妇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更具杀伤力。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导致女性犯罪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遏制、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
二、家庭暴力问题的原因剖析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其产生和存在有以下多方面的因素:
第一是男权主义,夫权思想在作怪。首先是男权主义。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优势,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另外当今的社会基本上是男权主义占主流地位。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基本上是男人政治,政权基本上是男性青一色。即使是挪威等北欧国家有“妇女天堂”之称,但仍改变不了男权主义的主流地位。其次是夫权思想。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权思想在新中国虽然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传统是一种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新中国的婚姻法虽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内的“打”是允许的。这就给丈夫打妻子留下了很大余地。所以,男权主义,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的最根本原因。
第二是社会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家庭暴力实际上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了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这是家庭暴力的外在原因。
第三是一部分女同胞过于软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在我国,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只要不是达到“忍无可忍”的地步,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大都是忍气吞声地忍受。女性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普遍不强,“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使受害妇女往往羞于寻求法律救济。这是家庭暴力的内在原因。
第四是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2001年《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在:(1)没有将强迫过性生活、摧残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定在法律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保护。(2)新《婚姻法》第46条以及《司法解释(一)》第29条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受害方赋予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未离婚的受害方并没有提供相关保护。(3)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这是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上的原因。
第五是救助渠道不畅通。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劝合不劝分”,这些观念已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愿过多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社会公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私而“视而不见”。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侵权,受害者便往往投诉救济无门。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三、预防与杜绝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男女体力上的差异是上帝的安排,但却为男性使用家庭暴力解决家庭矛盾提供了物质基础。如果这种物质基础加上夫权思想及相应的文化氛围误导,家庭暴力必然发生。为了预防和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对策与相关建议:
第一是要界定“家庭暴力”内涵,制定反家庭暴力统一法律。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等各类法典中,法条中有许多的漏洞与缺陷,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国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立法规划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形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将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明确地区分开来,为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是要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单位对职工中的家庭暴力不能坐视不管。社区要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要树立“是清官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执法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增强群众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性。形成一个单位、社区、执法、媒体、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在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中国妇女报功不可没。该报及时将一桩桩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曝光,激起全社会公愤。如长沙“高楼抛妻惨不忍睹”唤起社会各界讨伐家庭暴力。还有比如“家庭不是暴力的特区”、“家庭暴力法不容”、“家务事有法可依”、“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攻克社会的毒瘤”等专栏,制止家庭暴力的声讨声有如阵阵巨雷,震耳欲聋,对施暴者以极大震动和威慑。
第三是要完善证据规则,保护弱势女性权益。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难、举证难等严重影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开展,完善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体系。为此,笔者建议,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和增设新的证据种类。
1.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家庭暴力如果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完全属于受害原告一方,不利保护弱势女性权益。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和邻里的漠视使得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少,取证难,而且像精神暴力、性暴力、言词形式的恐吓、威胁等证据无法收集。因此,应建立家庭暴力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当受害人提出受到暴力威胁或者暴力危害时,如果施暴者不承认自己的暴力行为,就由施暴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如果施暴者不能够举证证明,则认为其实施了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2.增设新的证据种类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经常性,传统证据也难以收集,再则,因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无法用外界物来做载体,所以传统证据不太适合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应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包括: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当然,“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的获得需要经历一个比较严谨复杂的程序,首先要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配备专门的认证人员,能够对受虐妇女的遭受暴力的行为进行认定,在专家认定后作出“专家证词”,受害者才可将此“专家证词”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是指上次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证明暴力行为证据。在此次暴力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在此次暴力行为中没有收集到有力证据,证明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认定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的证据。
第四是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不论你家中是否有暴力,每一位女性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私密性,最能保护的是你自己。树立自保意识、防患意识旨在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程度。当你预防家庭暴力失败,你受到家庭暴力严重伤害时,别忘了寻求法律保护。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也是妇女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
防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为了惩罚施暴者,更重要的是对受害者特别是女性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完善,必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崇尚文明、健康、和睦的家庭美德,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N].南京:扬子晚报,2001-11-25.
[3]唐丽娟著.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与防治对策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3.
关键字:家庭暴力:定量研究;描述:解释;方法论
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目前能查阅到的国内最早关于家庭暴力定量研究的学术文章是徐安琪1995年发表的《家庭暴力的发端——上海夫妻攻击行为的现状及特征》。如果以此为发端的话,那么至今为止国内的家暴定量研究已进行了12年。以2000年为界,分为两个时期。2000年以前,国内没有专门的家暴定量研究,相关研究散见于婚姻家庭的社会学研究之中。2000年之后,开始出现专项研究,绝大部分是在医学尤其是流行病学领域,社会学对家暴的定量研究极少。下面就从对家暴的数据描述、解释和方法论三个方面讨论两个时期的特点。
一、2000年前的国内家暴定量研究述评
(一)描述:获得了最基本的家暴数据,但也较为粗糙
直到现在,在2000年前的调查数据中,被引用最多的恐怕当属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暴力发生率在1/3左右。2000年前的数据非常宝贵,不但让人们意识到家暴的普遍性,而且也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检验数据信度与效度的最初标准。但同时,这些数据也是较粗糙的,表现在如下三方面。1.题项模糊。如,典型的题项是,您的爱人曾经动手打过您吗?但显而易见,“打”“动手”的具体方式、程度、性质和后果之间可能差异巨大。2、选项多为“是”“否”或“经常”、“偶尔”等定类变量,不但使从问卷得到的动手频率实际上不具有严格的可比性,也限制了统计技术的运用和对变量间关系的挖掘。3.忽视言语/精神/心理暴力、性暴力和除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暴力。
(二)解释:在暴力原因上,以受访者解释为主;没有完整的解释框架
从调查问卷来看,目前国内对家暴发生原因的解释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方式,暂且称为受访者解释方式和研究者解释方式。前者是直到现在,国内的家暴定量研究仍普遍使用的受访者自评方式。即,研究者根据已有研究或自己的假设,在问卷中列出家暴发生的具体原因,如,与丈夫顶嘴、孩子教养分歧、经济问题等,再由受访者选择。后者是美国家暴问卷中常见的,不直接让受访者填答夫妻冲突或妻子受暴原因,而是根据已有研究或研究者的假设,设计出尽量以客观形式出现的问题,再由受访者尽量以客观形式回答。在笔者看来,这两种解释方式的优劣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前者可能反映的多是表面原因,后者则更可能深入挖掘现象之间的深层联系。如,在研究者看来,因妻子与丈夫顶嘴而引发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实际上可能反映了男权制要求女性服从于男性的规范。其次,家暴的发生原因是复杂的,需要通过数量来细致地研究变量之间的关系,让受访者在列出的定性原因中选择显然很难取得定量分析所需的定距或定比数据。第三,让受访者在研究者列出的表面原因(如,与丈夫顶嘴)中选择,可能会在文字上形成责备受害者的印象。第四,这并不是说让受访者自己解释原因就没有用处。但这应该是定性研究的工作,或定量研究设计理论框架、提出假设、设计题项之前就应该做的前期调研。事实上在笔者看来,经过国外四十多年的研究,和国内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就开始但直到现在仍有人不断通过问卷询问受访者家暴直接原因所累积的成果,应该说,目前对家暴的定性原因是比较清楚的了,现在应该集中力量推进的是通过统计分析变量之间的数值关系来验证、推进和深化细化家暴理论。
由于2000年前国内没有专门的家暴调查,都是散见于婚姻、家庭等研究中,所以问卷中也就不会有完整的解释框架。如,美国四十多年来的家暴研究有力表明,儿时暴力经历、夫妻暴力和父母对孩子的暴力之间密切相关,但2000年前的国内非专门家暴调查显然不会测量暴力之间的传递。
(三)方法论:发现了些许现象,但未予以深究
如,根据文献来看,徐安琪是国内第一个注意到家暴报告率上男女差异的研究者,但并未深究。但实际上,不论是从家暴数据的准确性,还是理解男女在家暴上的差异,或提高调查敏感性现象的技术等方面,家暴报告上的性别差异是非常值得深究的。另外,从问卷的设计到现场调查,家暴定量研究都有许多方法论的问题需要探讨和实际检验,但由于2000年前国内专门家暴定量研究的缺席,这方面的探讨也就几乎成为空白。
二、2000年后国内家暴定量研究述评
与2000年前的国内家暴定量研究相比,2000年之后出现了四个不同点。1.专门的家暴定量研究论文从无到有,但数量相当有限。根据万方数据库,2000~2006年,以家暴定量研究为主题的期刊论文只有47篇,学位论文更少,只有3篇。2.对家暴的定量研究由社会学界转为医学界,尤其是流行病学界。在万方数据库的这47篇期刊论文中,发表在医药卫生刊物上的就有44篇。3.开始出现了专门的家暴定量调查。8项较大规模的调查简介见表一。4.调查主题较丰富:包括家暴与抑郁症、精神疾病、酒依赖、妇女自杀、男性性功能障碍,子女与父母间的暴力,医务工作者在门诊监测家庭暴力情况,对家暴伤害的鉴定等。
(一)描述
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
1.开始普遍细化家暴类型
从暴力的具体形式看,2000年后的调查研究开始区分肢体、精神、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从暴力当事人的关系看,分为夫妻暴力、对妻子的暴力、父母对儿童的暴力,儿童对父母的暴力,成年子女对老人的暴力等。从暴力当事人的具体身份来看,除针对一般人群外,还包括孕产妇、人工流产妇女等多种人群。从暴力的具体动作或方式看,基本上都列出了暴力的具体动作或方式。不但大大降低了不同受访者在什么是家暴,什么是打或动手上的歧义,提高了数据的可比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明显提高家暴的报告率。美国的家暴研究已证明,每当列出一种具体的暴力时,暴力的报告率就会提高4-6个百分点。暴力的年发生率、曾发生率也开始有所区分。
2.普遍使用暴力量表
2000年后普遍使用的量表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美国社会学家Straus等人编制的CTS(ConflictTacticsScale,冲突策略量表),另一个虽找不到确切出处,但从各论文所列题项的高度一致程度来看,应该是出自某个已有量表。儿童期受虐经历问卷(CTQ-SF)和父母养育方式评价量表(EMBU)也较为常用。
转贴于
3.获得了宝贵资料
(1)得到了多种暴力类型的发生率。如赵凤敏等人发现,遭受丈夫性暴力的比例为17%,在过去一年性暴力的发生率则为7.7%。赵幸福等发现,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暴力相当普遍,儿童受到父母情感虐待、躯体虐待、性虐待和情感忽视的发生率分别近1/2、1/3、1/4和近100%。池桂波等的大中学生调查发现,一年内,所有受试者中父母对子女施暴、子女对父母施暴的发生率分别25.7%和20.8%;从记事起到现在,这两个比例会达到40%到60%。
(2)发现了妊娠与丈夫施暴的初步关系。如,郭素芳等人发现,暴力并不因怀孕而停止,但略有降低,会从9.1%降至4.3%,妊娠结束后暴力基本会回到妊娠前的频次。
(3)至少从急诊和法医鉴定来看,因夫妻暴力而肢体受伤者绝大多数为中青年女性,并勾勒出丈夫施暴时的大致现场情景。如,半数发生在家中、夜晚,受伤者以中青年居多,3/4的施暴男性徒手,1/4的施暴男性使用器械,暴力及其造成的肢体伤害多为重复发生等。
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对家暴发生率的描述仍然偏粗;选项以定类变量为主,主观性强;重女轻男等。
以暴力描述上的重女轻男为例。表一的8项调查都只向妻子了解丈夫施暴的情况,即使是访问了男性的第4项调查,也只是询问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这种调查研究中的重女轻男不仅忽视了男性也会受暴这一事实,而且会倾向于测量“她”的婚姻,而不是“他”或“夫妇二人”的婚姻,这对于了解婚姻首先是夫妻的互动这一事实是有影响的。另外,在对家暴的描述中还有很多其实可以避免的错误。如,任意地将精神暴力与躯体暴力合并计数,对抽样总体含糊不清,将根据样本得来的数据任意外推等。
(二)解释
除受访者主观解释模式仍较流行外,更重要的是,没有一项研究具备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及相应题项
1.什么是“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
笔者个人基本同意陈明侠等总结的国际四种观点,并认为这实际上反映了目前国际对配偶暴力解释的三个层面和一个视角,即,个人、家庭和文化社会结构是三个层面,女权主义则是理解这三个层面的一个视角。至于陈等对国内解释的总结,笔者觉得只反映了国内目前对妻子受暴原因的三种解释中的一种,即强调男尊女卑的文化;第二种是强调抽象的男权制。依笔者之见,国内的这两种观点都是有偏颇的。前者强调的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有认为男权仅仅以文化形式存在、政治经济等制度都性别中立的倾向,这种观点不能完全认识到男权制是渗透于家庭制度及生活各个方面的。后者则忽视家庭暴力的发生场景——家庭,有将男权制与家庭剥离、忽略家庭暴力是男权制在家庭生活中的反映和后果的倾向。国内的第三种解释,如,高小贤所强调的家庭暴力(当然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妻子受暴)是男权制是家庭中的反映和结果之一。笔者个人赞同国内的第三种观点。
综合国际的三个层次、一个视角和国内的第三种解释,和笔者查阅的美国社会学家Straus等人提出的“个人与关系概览”(thePersonalandRelationshipsProfile,简称PRP),本文所指的相对完整的配偶暴力解释框架是:以性别为视角,测量和剖析家庭成员的个人特征与人际关系,并在社会结构中理解二者;在设计用于个体受访者的问卷时,重点在于性别视角下的个人特征与关系特征,与家暴有关的社会结构特征则通过其他方式搜集。
2.目前国内配偶暴力定量研究中解释框架明显不完整
以一项对不孕症夫妻家庭暴力的研究为例,作者指出,造成家庭暴力的因素有年龄、婚龄、文化程度、经济收入、男性是否外出打工、男性性功能障碍、是否与公婆一起住、家庭暴力知识态度。很显然,有些至关重要的危险因子被忽略了,如家庭权力模式、家庭冲突、性别观念等。虽然该研究是专门研究不孕症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但从统计上看,至少要将上述被忽略的重要危险因子作为控制变量,才可以较可靠地研究特定变量与暴力的关系,否则不但会严重影响研究的解释力,并且还可能给出错误的结论。
3.解释框架的不完整往往伴随的是对测量的不准确、不深入
第1项调查在测量儿时受暴经历时,只是笼统地问,“小时是否被父母打骂”,“小时是否被男戚侵犯”。但美国的家暴研究发现,儿时是被父亲打、还是母亲打,以什么具体方式打,是轻微暴力还是严重暴力;是被打还是被骂;多大的时候被打;什么是侵犯;侵犯有哪些具体方式;是否只有男亲戚没有女亲戚侵犯;是否除了亲戚以外,就没有别的男女熟人、陌生人、同龄人的侵犯,等等,都会影响到成年后的施暴或受暴。
(三)方法论:探讨刚刚起步
在表一的8项研究中,只有两项曾有方法论上的讨论,但也远远不够深入。“妇女受丈夫暴力情况与认知”调查曾对CTS2的信度和效度展开讨论;但未提及该调查将CTS2的选项由定距改为定类对测量和统计分析的影响。张亚林等人进行的家庭暴力流行病学调查对暴力筛选表、家庭暴力综合调查问卷等进行了信度和效度检验,但从其文章看,所采用的两种检验方式——配对一致率、线索调查与个别面晤的一致性来看,实际上检验的都是信度。
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和隐私性及其产生的调查难,是不少研究者都提及的现象,但除赵凤敏提到如何在现场填答问卷时保护受访者的隐私,和如何处理丈夫知道妻子填答家暴问卷的可能后果外,没有人提到如何从问卷的措辞、题序的安排、现场填答的技术来提高数据搜集的质量,也没有人提到如何回应填答者、受暴者或施暴者需求等伦理事项。
迷恋随机抽样、轻视便利抽样的倾向明显。在表一的8项调查中,仅有4项可称得上是随机抽样,但几乎所有的作者都声称自己的抽样是随机的。其实,提高研究质量,一方面可以从提高样本的代表性人手,另一方面可以从提高研究手段的质量人手。所以在美国的家暴研究中,鉴于许多研究人员都无法调动开展全国性随机调查所需资源这一事实,便利抽样的使用远较随机抽样普遍,他们,她们努力通过提高量表的信度效度、完善整个问卷的理论框架、改善现场调查技术、对统计分析精益求精等方式来提高家暴研究的质量。
调查的“客观”“工具”与干预行动。传统的社会调查一向主张客观中立,并且社会学性质的传统调查也往往强调描述、解释,而非行动干预,从而会出现将受调查者当作工具的倾向,这些在当代学术反思中都受到质疑。因此笔者理解且赞同表一中的第1、5项调查将客观调查与行动干预结合在一起,但从调查的准确性来看,似乎应该设置对照组或进行基线、终线调查,才能准确说明所测量的到底是行动干预之前还是之后的暴力情况,但这两项研究都没有如此。一点讨论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社会工作;防治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056-02
家庭暴力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各个领域的理论实践者都积极投身到这个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的研究中。社会工作作为现代社会专业解决社会问题的应用型学科,提供了解决家庭暴力的新视角。
一、家庭暴力概念简析
无论在文学影视作品还是人们的印象中,家应该永远是那个让人感到温情和享受天伦之乐的地方。但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社会问题,它不仅破坏家庭,伤害家庭成员,也阻碍了人类文明进步。我国每年的解体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而百分之九十的受害者是女性。
由于人们的认识程度、社会生活环境、文化背景以及研究角度及侧重点不同,至今仍没有形成对家庭暴力公认的标准。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为[1],可分为四类:身体暴力、言语暴力、经济暴力和性暴力。(本文仅指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已成为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各个家庭实现和睦稳定的重大障碍之一[2]。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封建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三纲五常”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女性是男性的私有财产甚至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3],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女性地位极为低下,任凭男性操控却不能反抗。
(二)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经济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往往成为发泄的对象,且百分之九十是女性。一方面,很多女性不够独立自强,委身于丈夫[4],对丈夫百依百顺,有了委屈也不敢说。另一方面,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衡,女性在就业上遭受各种歧视,经济地位相对低下。遭遇家庭暴力时,她们首先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认为自己没工作或工资低,靠男人养活,底气不足,一味隐忍迁就,助长了施暴者的戾气。
(三)成长环境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隐性原因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行为可追溯到幼时,那时直接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人,成年后有可能成为施暴者。受家庭成员施暴的影响,使他们认为暴力才是解决家庭问题的有效方法,却不知除了殴打和谩骂外还有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沟通。
(四)法律不完善是家庭暴力事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目前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和制裁在法律中并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缺少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机制,而且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家庭的私事,法律工作者应该少干预。可见,法律不完善,家庭暴力的处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执法不严,家庭暴力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社会起不到应有的告诫作用。
(五)受暴者的心理纵容让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恶化
遭受家庭暴力后,很多人往往忍气吞声,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使家庭暴力存在很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者即使求助了,也只希望施暴者受到思想教育,不愿对方受到严厉制裁,这明显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六)心理辅导机制的缺失是家庭暴力恶化的内在因素
我国目前心理辅导涉及家庭暴力这一领域还比较少,一是缺少专业性的心理人员和辅导机构,二是不论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没有寻求心理咨询的意识。殊不知,心理疏导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他们的心理障碍,认清各自存在的不足,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三、社会工作视角介入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会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应用学科,其介入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其一,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受暴者不仅遭受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也受到摧残,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甚至会出现精神疾病。其二,家庭暴力破坏了子女的成长环境和家庭氛围,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耳濡目染家庭暴力的成员长大后很可能成为新的暴力实施者。其三,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后,很多人选择自杀、凶杀或恶意杀害他人的方式发泄自己的遭遇,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传统的家庭暴力处理手段存在很大缺陷
一方面,很多人遭遇家庭暴力后,不是忍气吞声就是态度温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另一方面,目前缺少完善的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体系,施暴者气焰嚣张;另外,社会救助机构和资源没有为受害者提供必要倾斜,受害者往往求助无门,迷茫困惑。
(三)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介入家庭暴力的优势
首先,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自助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服务活动,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长期遭受身体、心理和社会压力,显然属于社会工作的服务范围。其次,保密与案主自决的社会工作伦理符合受害者的心理要求,不仅保护了案主隐私,也使他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三,社会工作有一套科学的方法体系,以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构成的方法体系可以有效缓解家庭暴力问题,帮助服务对象更好地生活和发展。
四、社会工作视野下家庭暴力的防治
从社会工作视角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点。
(一)个案工作介入
关键词:家庭暴力;个案工作介入;小组工作介入;社区工作介入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3-0094-03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家庭暴力的存在会危及家庭的稳定与和谐。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后,家庭暴力作为社会问题在中国受到普遍关注,尤其如今社会的急剧转型、生活节奏加快以及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并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200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仅针对妇女的暴力,在我国近三亿的家庭中约有30%左右的家庭暴力现象存在。家庭暴力像一颗“毒瘤”,它直接侵害妇女的生命健康及性自由等权利,严重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家庭暴力还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对儿童的社会化产生消极影响。因此,研究家庭暴力现象,并通过社会工作专业视角的分析与介入,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减少并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和主要特点
1.定义
家庭暴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及待。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1]。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指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暴力事件[2]。本文主要探讨家庭中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因此所采用的家庭暴力概念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是指以女性为受害对象的家庭暴力。
2.现状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行为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来看,全世界各个地方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据《中国妇女报》1996年“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44.9%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形观念支配的。在1998年的调查问卷中,63.3%的人认为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18%的人身边的同事、家属遭受过暴力侵害。在受虐妇女的调查问卷中,50%的人偶尔遭丈夫打骂,20%的人致伤致残。尽管如此,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公之于众的家庭暴力只占暴力事件的10%,而当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时,只有41.6%的妇女向妇联寻求帮助[3]。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远比统计调查出来的多。
3.特点
(1)内部的隐蔽性。家庭暴力是静悄悄的暴力,具有隐蔽性。第一,家庭本身具有的血缘和姻缘上的排他性、封闭性使外人和社会很少能知道家庭的内幕。第二,家庭隐私观念使家庭暴力不易被察觉。一方面,家庭内部成员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在外人面前,即使刚刚还在打架吵嘴的夫妻也会伪装出恩爱的样子;另一方面,家庭外部的人就是知道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也认为这是人家的私事而不愿介入。
(2)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对其配偶使用了暴力,使被害人在肉体和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其暴力的形式各种各样,例如辱骂、伤害、杀人、折磨、婚内、以及侵权,等等。
(3)时间的延续性。社会控制力量的薄弱以及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使得家庭暴力可以持续实施。另外,从总体上看,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家庭暴力的施暴主,占施暴总数的73%,究其原因是这部分人文化水平较低,行为粗野,当家庭发生矛盾时,总是以武力解决。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多种原因共同影响的结果,从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现实来看,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传统文化
传统的不平等的性别意识惯性是导致我国家庭暴力的深层原因。中国“打老婆”的家庭暴力存在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性别结构深入到许多家庭成员的心理和行动中。我国的传统文化对社会性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家庭伦理中,女性往往处于依附和服从的地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三纲五常,使女性在以夫权为主体的社会中,只能隶属于丈夫,丈夫可以随意打骂妻子。为此,男性认为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妻子则是一味忍让和避让的态度,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恶化。
2.个体方面的原因
家庭属于最典型的初级群体,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密切,接触的时间也多,彼此共同参与家庭事务,因此发生冲突的机会也多。家庭内部成员占有资源的不平等和资源分配协调不当,彼此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甚至家庭暴力。如夫妻双方在经济收入上的明显差异,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妇女在经济上更加依赖丈夫,而缺少一定的独立性。
关键词:构建;纯净;安全;校园
中图分类号:G6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7-0097-01
一、“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
我们静下心来思考,“校园暴力”的发生其实绝非偶然,它的发生都具有相应的诱因,甚至有的早已埋下了所谓的“祸根”,却不被发现或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得到及时正确的引导与教育,而一点一滴地积聚,导致在某一特定的时刻或偶尔受到强烈的刺激,轰然暴发,从而酿成悲剧,为时已晚。细分析,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诱因:
(一)学生性格缺陷:学生的性格各异,特别象平时性格严重内向,甚至孤僻、自我封闭的那种,还有特别好胜、好斗、心胸陕獈的那种,都是最容易出现暴力倾向行为的。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平时多与人沟通交流,适当地向外界发泄下自己的情绪,有利于调节自己的心理,减轻压力,缓释心中的不满与怨恨。而象他们恰恰由于自身性格的局限性,遇到问题,不喜欢或者难以与他人进行交流沟通,其中包括有生活、学习、情感等方面的问题,日积月累,得不到帮助与解答,最终会使他们的思维钻进死胡同或发生扭曲,一旦爆发就有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家庭环境问题:每个人的性格,行为、思维等方面都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家庭环境。概而言之,不外乎有这样几种情况:第一,现在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增多,家里只有年迈的老人照顾着孩子的生活,很难顾及孩子的心理发展变化,即使在交流过程中,也存在着难以逾越的代沟,效果往往适得其反。第二,现在随着父母离婚率的提高,单亲家庭的孩子也不断增加,他们得不到完整的父母亲的关爱,心理发展极不平衡,产生人格分裂或心理疾患。第三,现在中国“6+1”式家庭,即六个大人,关注一个小孩,溺爱有加,孩子是要风得风,要雨有雨,甚至形成“天不怕地不怕”的不良心态,孤傲、自私,吃不了亏,受不了挫折,一旦遇事因无法忍受而做出极端的行为。第四,“家庭暴力”也是孩子“校园暴力”的直接诱因,家庭中因父母长期不和,家庭暴力不断,试想孩子生活在这样的一个家庭中,从小心理便受到强烈冲击,蒙上阴影,于是在他自己的生活中也学会用暴力的手段来解决一些问题,从而导致悲剧的产生。
(三)社会不良因素:学校周边社会的治安秩序等稳定与否,也是导致“校园暴力”的重要因素。
(四)学校教育不够:学校的责任是“教书育人”,而如今学校仍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尤其是初高中,文化考试的压力更大,而往往忽视对问题学生的教育工作,学校里尤其懂得心理疏导与咨询的专职教师更是缺乏。学生一旦遇到心理问题,找不到专门咨询的门坎,同样教师对心理健康这方面的教育水平也不高,从而导致此类学生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也为“校园暴力”的产生留下了一定隐患。
二、“校园暴力”的应对策略
作为学校,针对“校园暴力”,决不应该回避自己的责任,而更要积极面对,综合分析以上各种诱因,认真思考,并与家庭、社会紧密联系起来,形成正确有力的管理机制与教育策略,让我们的校园远离暴力,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生活的理想场所。
(一)学校要牢固树立“全面育人”的教育理念。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始终要做到“以人为本”,不仅要重视学生的知识技能的教学培养,更要关注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的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不仅要重视优秀学生的发展培养,更要对所谓的“问题”学生多一份关爱,平时对这些学生要留心观察,对出现的不良端倪要及时正确地进行引导教育,努力让他们有积极的态度和正确方式应对问题与困难。同时,教师要不断加强学习与培训,尤其是针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内容,提高自己的教育能力与水平。俗话说:“心病还须心药医”,我们要针对各种各样的情况对症下药,因材施教,帮助那些有心理障碍或性格缺陷的学生,树立信心,进行有效的纠正,让他们朝着健康、积极的方面去发展。
(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从很多“校园暴力”事件中看到,违法犯罪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法规知识严重缺乏。象很多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他们自己竟然还全然不知,比如:向同学敲诈钱财来“花花”;因哥们“义气”为朋友同学出头等等。还有从现在影响比较大的“药家鑫事件”中我们除了痛恨其行为外,更多还有惋惜和遗憾,本来只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伤害事故,却质变成一桩令人发指的杀人刑事案件。因此,我们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学校要严格规范各种管理制度。在学生在校期间,采取封闭式管理,坚决杜绝在校学生与外界不良因素的接触机会,比如,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教师值日监督制度等。同时,我们对极个别屡教不改的“害群之马”,该处分的也要处分,适当加强惩戒的力度,我认为,教育也不是万能,当然学校也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有的时候,用一用特殊的方法,严格施教,大胆管理,有利于树正气,压邪气,培养学生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从而将学校里可能冒出的不良风气,扼杀在其萌芽状态。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1994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应以《刑法》规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罪名为基础。可以适用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罪名主要有: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伤害罪是指必须给被害人造成达到法定伤害标准的伤害,包括轻伤、重伤。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④我国刑罚的有关罪名基本涵盖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家庭暴力行为方式的基本范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长期的暴力行为以及长期的精神伤害、拒绝抚养行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应包括符合伤害罪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不需要情节恶劣作为犯罪的要件,但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三)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19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比如美国1974年《联邦禁止虐待儿童法案》规定,对儿童虐待和漠视是指对于8岁以下儿童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对儿童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性侵犯以及对于儿童的无视,从而显示出的儿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损害和威胁的行为。⑤这种对于宽泛的家庭暴力范围,受中国文化现实的制约,不适于中国的国情。再如对于婚内强奸的理解,在国外普遍被认为是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有的国家以强奸罪加以惩罚。而中国的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广泛的争议,司法实践的判决也是相互矛盾。(1995年姚某诉白俊峰强奸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强行与姚某生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⑥1999年上海青浦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进行审理,认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⑦。)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四)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历史发展
“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
⑧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中,统治阶级都曾支持家庭暴力,甚至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合法地位。
家庭暴力首先是阶级不平等的产物。在阶级严重对立的社会中,家庭暴力得到统治阶级的支持,并作为统治阶级作为意识形态进行统治的工具。家庭暴力是社会成员地位不平等的反映,也是人类不平等思想的产物。
中国的家庭暴力直接渊源于封建的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和宗法等级制度。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封建统治阶级非常重视“礼”的作用,从而引礼入法、礼法融合。孔子从等级名分角度论证礼的价值,强调“必也正名乎”,⑨正名的具体要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国则君臣等级森严,在家则父子、兄弟、夫妇尊卑有序,从而形成中国的父权和夫权的观念。汉代的董仲舒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出发,将孔子的理论阐发为三纲学说,即“君为臣纲、夫为子纲、夫为妻纲”⑩。
为了加强封建意识的控制,统治阶级还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从而巩固三纲学说。元律规定“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明清法律规定“子女违反教令而依法处决,邂逅致死者无罪”。如非理殴杀,法律虽然认定有罪,但处罚极轻。封建法律还确认翁姑可以对子媳行使父权,如殴骂翁姑即为不孝,其翁杀之无罪。为了确保父权的统治,汉朝以来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之条”。凡此七种情况,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妻子如去控告丈夫即使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对“干名犯义”的惩罚。⑾
总之,中国封建法律为确认父权和夫权的统治,都规定对于父母殴打子女,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不予惩罚,造成死亡才予以轻微处罚。这种规定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统治。经过长期的封建文化的教化,人们的头脑里逐渐接受了父权和夫权的观念,从而形成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家庭成员人权的漠视,对于家庭暴力容忍的观念。
为了维护奴隶制的统治,早期的古罗马帝国在法律中确立了家父权制度,规定子孙有接受监管和惩戒的义务,家长对家子行使监护权、惩戒权,甚至有权杀死家子。随着罗马帝国疆域的扩大和商业的发展,法律对家父权逐步限制,亲情义务逐渐让位于法律的义务。⑿但是,存在着强烈等级观念的中世纪,家庭暴力作为等级差别的产物和反映,一直存在于各个家庭之中。14、15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反对封建的神权,重新开始对人性、人的价值的肯定。17、18世纪欧洲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开始明确提出人权的观念,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反对封建社会的统治。令人惊奇的是,这一人权的观念并没有冲破家庭蓠障,深入到家庭中,解放在家庭中饱受压迫的妇女。比如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应保护妻,妻应顺应夫”,“居住地点由丈夫选择,妻子有义务相随丈夫,与丈夫住在一起”。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也为这种不平等的制度作辩护。卢梭告诫女人要把男人当作主人,“她们自己既然没有判断能力,所以她们应该把父亲和丈夫的话当作宗教的话加以接受”。洛克认为“男人是强者和能者,妇女要服从丈夫”。由于地位不平等,从而使得人们的权利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能将平等的观念从政治生活扩展到家庭生活。家庭仍然是温情脉脉的面纱之后的暴力活动的舞台。70年代的妇女解放运动,推动了人们重新认识妇女的人权,提出妇女人权只是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在这一运动的推动下,人们开始关注家庭内的暴力,开始重新审视人权的新观念。
家庭暴力是伴随着不平等的地位和观念的存在而存在的。要消除家庭暴力,必须首先消除人们头脑里的不平等观念。即使在阶级矛盾缓和的社会,如果人们头脑里的平等意识尚未建立,家庭暴力作为相对独立的上层建筑的反映仍将继续存在。反对家庭暴力的价值在于建立全体人类真正平等、安全和互相尊重的人权新模式。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⒀
1.西方学者研究家庭暴力产生的因素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调查人员对13岁一组的小孩进行家庭暴力调查时发现,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比未遭受家庭暴力的父母,对孩子进行暴力惩罚的比率要高57%.父母之间的暴力也被证实与对子女的暴力有着必然的联系。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丈夫对子女也实施暴力的比率比不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丈夫高37%.在成长过程中遭受的暴力和婚后配偶之间的暴力也有着必然的联系。在充满暴力的家庭中成长的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比率,比在没有暴力或很少有暴力的家庭成长的丈夫要高600倍。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除了以上的因素,不同的学者通过各自的实证调查还发现和证实了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其他因素。比如庞大的家庭规模,体重偏低的婴儿,儿童的早熟,父母子女之间缺乏沟通,曾经遭受过其他的社会暴力等因素。
2.家庭暴力原因模式
学者运用实证调查的数据,通过分析研究,形成了不同的家庭暴力原因模式。
这些模式主要从三个层次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原因。
(1)施暴者的个体模式。学者从施暴者的主体人格障碍入手,探求和家庭暴力之间的互动模式。这一模式注重发现个体的精神障碍,过度酗酒,吸毒以及其他社会越轨行为的关系。
(2)社会病态模式。这种模式更倾向于从家庭的外部环境和社会的压力来研究家庭暴力的原因。它还注意家庭日常的矛盾冲突的积累、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对于施暴者的影响。
(3)社会文化模式或社会生态模式。这一模式主要从宏观上进行分析。家庭暴力被视为与家庭成员地位不平等、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传统文化的影响等方面有着直接的联系。
(二)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理论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笔者认为影响我国家庭暴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结果显示,45%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有其自身的原因。⒁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庭暴力的产生大都与父权和夫权观念相联系。这一落后观念另一负面的影响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上海妇联对100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进行调查,只有22人想到向有关机关进行控告⒂。”
(2)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⒃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