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中西方国家;思想政治教育差异;启示
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也日益频繁起来,人们的思维特征和心理需求也不断变化。大量的调查分析表明,很多人在关心祖国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的同时,也越来越关心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在关心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越来越关心自己人生价值的实现;在关心个人社会价值的同时,也越来越关心自己的经济价值。前段时间,网上备受争议的“南京父母就孩子在文物上刻字公开道歉”引起世人关注。复旦大学毒杀室友案让我们胆战心惊。太多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现在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如何来体现呢?很多人从心理上对思想政治教育不满足甚至是不满意。其实这并不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心理排斥,而是他们另一个层面上的心理需求没有得到足够的满足。而纵观西方历史,我们知道西方国家思想政治教育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具有明显西方文化的传统和特点。当代西方国家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为西方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在借鉴西方文明的问题上,我们要头脑清醒,不能盲目崇拜、全盘西化,应该科学地吸取他人的长处,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一、中西方的思想政治教育
(一)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1]
中国古代社会,包括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原始社会,由于教育还没有从社会生产中分离出来,而且文字还没有产生,所以教育主要是通过集体生产劳动和原始宗教活动来完成的。公元前21世纪,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出现了阶级,文字也在生产劳动中慢慢产生。奴隶主问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充分利用宗教迷信欺骗和麻痹奴隶和平民,用讲“德政”,建“礼治”的手段来缓和阶级矛盾。进入春秋时期后,教育迅速发展,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伦理道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孔孟则是其中就为杰出的代表,他们所创立的儒家思想理论和方法最为系统,所以一直为封建统治阶级所承袭为统治阶级服务。
中国古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1)教育灌输。统治者为了传播儒家思想,使儒家的经典《诗》、《书》、《春秋》、《论语》、《孟子》等得以普及,历代统治者采取了编写和普及蒙书的手段,来灌输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如《三字经》、《女儿经》、《千字文》、《神童诗》、《增广贤文》等等,这些读物均为当时学童的启蒙教材,不管其是否能理解其中的深刻含义,只要求其奉读铭记,无条件接受。当然,统治者编写的这些读物容易背诵,以通俗易懂的故事来传播儒家道德思想,使其在民间大量推广流传,从而达到普及儒家伦理道德教育目的。(2)化民成俗。统治者实现“化民成俗”一方面是教育灌输的结果,同时也是人民群众在生活实践中自发养成的。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秦汉时期,地方设“三老”专职教化,他们的任务是发现本地区的为民法式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就会奏报朝廷,以门庭悬挂荣誉匾额大事宣扬以示表彰。树立典范加官进爵,树立牌坊,修建祠堂,建立家谱家规等。通过这些方式营造出统治者所需要的社会氛围,随着生产和生活实践的积累,形成了深受儒家伦理道德影响的社会民俗。(3)身教示范。古代思想政治教育特别重视教育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孔子认为,一个人能正己然后才能正人。教育者应该是伦常的完美体现者,是学生的道德楷模,要以自己负责的精神、谦恭态度和博学多知来教育学生、感化学生,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要先做到,为学生树立典范,以此实现道德教育效果的最大化。
(二)西方的思想政治教育
西方思想政治教育[2]方法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具有明显西方文化的传统和特点。当代西方国家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既是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孕育的产物,又是为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服务的。
西方国家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相对明显的阶段。第一阶段,宗教方法主导阶段。从古代到19世纪,西方国家的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同宗教紧密结合,教育方法主要是宗教方法。第二阶段,权威方法主导阶段。从19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方国家强调权威管理和教育,权威教育方法起主要作用。第三阶段,学科方法主导阶段。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到现在,西方国家从多个学科角度研究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将各种学科理论应用于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实践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教育方法,这些方法超越经验,表现出明显的学科特征。
西方国家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1、道德认知发展方法。道德认知方法论是以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为基础建构的方法体系。一是道德讨论法,通过引导学生对道德的两难问题开展讨论,引发认知冲突,达到促进积极的道德思维,促进道德判断发展的方法。二是公正团体法。这一方法强调团体的教育力量和民主管理的教育作用。2、价值澄清方法。价值澄清方法论,重视现实生活,针对西方无所适从的道德教育实际提出来,具有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因而受到人们的欢迎,在西方各国传播很快,对西方现代道德教育影响较大。3、社会学习方法。社会学习法是以社会学习理论为基础的一种道德教育方法体系。一是榜样法。榜样对发展道德倾向具有重大影响,榜样示范是道德教育的主要手段。二是强化法。行为结果,如成功、失败、奖励、惩罚等对道德行为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因为这些结果使人产生相应的期望。4政治社会化技术。政治社会化不仅有可能使国家自身的合法性权威得到普遍的承认和接受,而且还可能降低社会统治成本而有利于社会稳定。5、隐性教育方法。隐性教育是相对于学校正式课程而言,主要由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得隐蔽因素构成的一个开放的、立体的网状结构的教育形式。
二、中西方思想政治教育差异
通观东西方国家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双方不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取向不同
东西方国家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着整体价值取向与个体价值取向之别。与西方国家相比,东方国家更注重整体价值。古代中国坚持整体价值取向,表现为“以家为本,家国一体”。在其伦理思想体系中要求个人要服从和服务于整体和社会,重视整体的要求多于重视个体的发展。直到现在,我们仍倡导和奉行的是“集体的价值高于一切”、在利益面前“应该先国家、再集体、后个人”、“人们应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整体价值取向仍以其特有的号召力和合理性给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念以巨大的影响。
西方国家思想政治教育与东方国家不同,它们更强调个体价值。西欧思想政治教育经历了由强调神权、君权、等级特权向强调人权的转变:从古代到中世纪,西欧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强调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本主义制度巩固后,以个人利益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思想成为西方社会的主流,而且个人自由与个人利益发展为自由贸易、自由经营、个性的自由发展、自由竞争等。其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价值取向更加突出,譬如当代法国在小学生的教育中,努力使儿童懂得做一个新的公民,必须尊重人身安全、尊重人类庄严及自由表达的权利。
(二)教育方式不同
21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差异。
我们在中国从小到大都有“思想品德”、“政治”等直接设置的课程,与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课程平起平坐,构成了我国特色的直接思想政治教育。这些课程参与考核,与学生和家长最重视的升学等直接挂上关系。所以,不管懂不懂,几乎每个小学毕业生都能说上两句政治用语。有些并不是因为他们对这些有多深的理解认识,只是因为考试要考,不背好就不能读好的学校。这是典型的显性教育方式。
西方学校注重隐形教育,强调利用学术报告、学校庆典、毕业典礼等活动以渗透式德育对学生成长进行指导;我国注重显形教育,提倡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和教育,通过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西方,学校通过课程教学,进行广泛的资本主义优越性教育、公民权利义务教育以及国民精神等政治教育[3],还包括众多道德、宗教、思想教育,以西方高校为例,其主要课程有大学生活导论课、职业道德课、社会研究课、公民课、政治课、哲学课、人文课等。同时,西方高校还十分强调把德育工作渗透到文理各科教学过程之中,如在历史、地理教育中培养学生的爱国精神、国民信念、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开展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
22强制式灌输教育为主与立足柔性灌输教育的差异。
中国德育课程目标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学校德育把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四有”新人作为根本任务,德育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纲领和政策服务。侧重于系统的教育,理论的灌输,道德知识传授,注重道德教育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在我国,小学有思想品德课,中学有思想政治课,大学则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思想原理、邓小平理论、思想道德修养、形势政策等“两课”教育,研究生还设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等必修课,同时学校也积极发挥各科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西方德育目标的政治倾向相对隐蔽,侧重于实践的教育,将教育的内容渗透到学生的生活、学习、择业、交友等实际中,让学生自己分析和讨论各种道德问题,做出道德判断,并在判断过程中明确道德价值标准,逐渐树立公民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
23伦理方式的传承性和宗教方式的传承性的差异
中国古代强调伦理方法的传承性,儒家伦理和伦理方法,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它具有专制性、等级性、保守性和封闭性,这是应当加以批判的。但是,儒家重伦理、讲道德的传统,儒家所提出的许多伦理方法,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中都应继承和发扬。
西方国家则强调宗教方法的传承性。信奉宗教,一直是西方国家的文化传统,伦理与宗教结合也一向是西方国家道德教育的特点。
三、西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采取多样化的教育方式,寓思想政治工作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思想政治教育应努力做到运用形式各异、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方法和手段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从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4]。要学会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如文明创建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等。在活动中,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及时抓住各种教育机会,灵活地进行教育。充分合理地利用教育资源,培养人们的民族自豪感、集体意识、文化意识和时代感等等。使受教育者不再把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为一种精神负担,而是一种精神上的享受,进而收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这是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所追求的理想境界。
(二)思想政治教育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认识差异比以往更加复杂,观念上的冲突也更加激烈。在这种形式下,思想政治教育更要把以人为本作为思想工作的关键来抓,要善于把握人的内心世界,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要研究群众心理、贴近群众生活,增强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说服力。要善于感情投资,关心群众的生活疾苦,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在领导和群众间架起感情的桥梁。此外还要适当的启发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在平等的讨论中沟通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使思想政治工作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思想政治教育要贴近教育对象的实际,既要灌输,又要渗透[5]。
(三)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整体性,加强社会大环境和其他方式的配合。
国外非常重视社会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因为思想教育对象生活在现实之中,无时无刻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我们也必须调动一切因素,一切手段,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团体和大众传媒,注重营造思想政治下作的氛围,保持思想政治教育强烈的渗透性和持久性,使人们在良好的大小氛围中经受精神的洗礼,提高思想境界。而良好的社会大环境的形成又要靠公民的自觉性、社会良好的控制手段、专业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四)坚持“意识形态化”,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正确导向。
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阶级社会中的人总是有政治倾向和政治观念的,不存在没有政治观点的“中性思想”。从美国和日本的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个资本主义国家,其思想政治教育都是为了使资本主义制度永葆青春。而我们国内却有一些人主张取消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政治性内容,这显然是对当前政治形势缺乏清醒的认识。现时期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目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就是在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中,进一步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思想政治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当我们从孩提时代接受的本土文化,其实它的许多成分当初也是从别的文化经过本土化的改造而来的,当初也是颇具争议性的,正如汤林森所说的:“文化帝国主义威胁的是:我们的集体想象内涵以及我们心目中确定不移的过去的文化。”外来文化的输入势必会影响到我们心目中传统文化的地位,而这是每个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
结论
综上所述,东西方国家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各国交往的增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东西方国家的思想政治教育在相互交流、相互吸收、相互渗透的趋势也愈益显著。我们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思想道德水平,充分发挥他们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导、示范、榜样作用,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思想政治教育的可取之处,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努力方向,以使思想政治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郑永廷主编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
[2]崔光胜试论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木方法[J]党政干部论坛2000年第5期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与联系,并且总结出“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然后通过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我们进一步分析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四)、理论分析
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信用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因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2、从哲学角度分析
⑴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法治与德治是一对矛盾,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先进的、革命的、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和影响的作用。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⑶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利于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3、从政治学角度分析
⑴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思想,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特征。国家实行使对内职能,既要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又要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国家发挥对内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
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把“爱国”放在了首位。爱国是公民对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是对公民首要的道德要求。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主题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比如,孔子就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只能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但就实际看,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或并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法律只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评价,虽然调整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地调整其内在的思想活动;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主体的主观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其次,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道德则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具有广泛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宜调整干预的,则需要道德来调整干预。同样,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具有以上不同特点,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正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全面科学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陶信平.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律权威[J].《走向21世纪论丛》2000.5.
[2]丁永刚.论邓小平的创新思维.当代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9.
[3]黄蜺.正确认识与时俱进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J].人文杂志,2002.1.
[4]曹爱琴.与邓小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研究[J].思想研究,2002.1.
论文摘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现代化,必须贯彻以德治国的精神,以德治校,重视学校思想道德建设,狠抓“德治”。研究以德治校的基本内涵,分析以德治校的社会效能及其期望。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要把“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是站在新世纪的历史高度,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治国方略,包含着丰富而博大的思想内涵,在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现代化,就须在以德治国的思想指导下,研究以德治校的基本内涵,创建以德治校的组织体系,确立以德治校的基本目标,探索学生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
一、以德治校的基本内涵
(一)以德治校,既是一种系统的现代治校理念,又是全社会的政治期望
所谓以德治校,就是在高等学校的一切工作中,始终将德治思想和德育工作放在突出的、统领全局的地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德法兼治,以德为先。以德治校,是高等学校以德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和有效延伸。
以德治校之所以将德治思想置于突出且统领全局的地位,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的意识形态理论。意识形态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价值观念体系,是一定时期社会意识形式的总和。但是社会意识、社会心理并不是始终与社会意识形态同步发展的。在实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奋斗目标的过程中,我们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必须十分重视社会意识、社会心理的整合作用,创造健康、积极、向上、文明的社会心理环境,这一切,都有赖于处理好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强调以德治国、以德治校。在高等学校,要实现上述目标,首先必须在高等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始终体现高等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既重法治又重德治。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且基本任务是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必须德才兼备。社会主义的高等学校一贯重视学生的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是由于在目前社会发展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是一个自觉养成的过程,而不是自发产生,更不可强硬地移植的过程。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实现共产主义之所以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一个“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的时候指出,它是一个“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的社会,“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旧社会的痕迹”[1]。这就是说,消除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旧社会的痕迹,是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邓小平同志在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的同时,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他指出,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一靠法制,一靠教育。市场经济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但道德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手段,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所强调的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中,在法制建设中,同时加强德治。显然,要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者和完善者、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维系者、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维护和实施者,高等学校的一切育人工作都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所提供的活动空间与技术手段具有精神和道德影响的两重性,市场本身所带来的精神和道德方面的消极影响的始终存在,这种不断“技术化”和“现代化”的道德课题始终左右着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社会均期望高等学校培养出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可以看出,以德治校非但是一种全新的治校理念,更是社会政治期望。
(二)以德治校,既是一项系统的治校政策,又是一套完整的治校组织体系
高等教育的发展有赖于系统、科学的政策体系支持,更有赖于优秀的专家、教授、学者等人力资源的发掘,有赖于完备的高校德育队伍建设的组织体系保障。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过的,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在高等学校,教师是高校德育工作的基础力量,作为教师重要组成部分的学生工作干部,是高校育人过程中的骨干力量。显然,师德师道则是首当其冲的因素。以德治校,就是从中国高校特有的校情出发,注意师者的“师道”,注意师者的道德修养与道德师范作用,使师道始终处于决定和影响“习得”者的主渠道,以此优化学生“德”的“习得”方式、内容与环境,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与素质教育发展方略。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已由过去的精英教育开始向大众教育的方向发展。师德与师道对学生的决定性影响作用表现的更加广泛、深刻。中国高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如何符合并服务于中国的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大局,笔者以为,除了注意从中国的国情和特定高等学校实际出发制定各级各类高校的德育体系外,更重要的是将这种体系始终置于师德师道的主导影响与“习德”者自觉“习德”的具体落实,研究其可行性,发掘其效力性,减少其盲目性,增加其鼓励性,缩小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差。师德师道建设是以德治校的基础。高等教育的许多研究表明,高等学校的师德师道建设水平与思想政治教育建设的投入直接相关,而且师德师道形成发展规律与不同校别、专业、年级、性别、生源等学生思想文化价值观的形成发展规律之间有特定的相关联系。以德治校,就是要构建既符合现代文化又与中国政治文化发展脉搏一致的特色校园思想文化体系与教育管理的组织体系,使以德治校的政策在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下发挥其特有的德治功能。
(三)以德治校,既是一种治校传统,又是一种校园文化目标体系
治校传统是一所高校特有的校风、学风的集合,它衬映着该校的传统风格与历史文化积淀,是数代师生长期道德实践的结晶,特色校园文化与现代文化有机地结合,可以形成以鼓励开放与倡导创新为出发点的校园德育环境,可以促进校园德治文化目标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以德治校,就是要从中国政治文化的思想渊源出发,根据各自高校不同的德治传统,创造一个以优秀中华传统文化基点上的德治为先的育人环境,使学生在接受现代高等教育的同时,自觉接受传统文明精华文化的熏陶与感染;使教育者自觉履行教师的天职,自觉教导学生实现其道德目标——爱国、爱校、爱专业,敬师、尊老、为人民。传统德治思想在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德化目标实现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曾子说:“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其原意是,作为官员,在复杂的事案处理中,即使判断正确,给“不德”者以应得的惩罚,也不应该为自己的判断正确而沾沾自喜,而应该为这个世界多了一个“不德”者而感到悲哀。这就是说,虽然从制度或者法律规范等角度说实现了的公正,而从道德的角度讲仍然是有缺憾的。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动辄采取行政纪律处分,甚至于一味地追求严格一致,有可能扼杀创新,培养出缺少个性发展与思维开放的庸才。以德治校,就是要在继承、发扬该校优良校风、学风传统精神基础上,创建有利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现代校园文化目标体系,使高等学校的教育者更多地自觉德育,以德感人,以德育人。
(四)以德治校,既是师生的一种理性思维模式,又是一种艰苦的道德实践过程
以德治校,就是要在高等学校创建既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使全体学生在平等地具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理念基础上全面发展,又能创造一种更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宽松、规范的成才环境与道德大厦。它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道德实践,是师生间双向自觉互动过程。要把法治和德治统一起来,就需要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在学生素质教育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中,注意将理论不断的变为现实。法律规范与高校的规章制度是“形式性”的规范,而道德理念是“实质性”的规范。作为可以量化操作的形式规范,法律规范、规章制度所能规范的只是人们行为的外在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以行为的效果为对象,且很难顾及其行为动机。道德则不同,它更多地是以行为的动机来衡量行为的效果,并要求行为必须结合种种具体的环境和条件来实现动机和效果的统一。由于目前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处于思想与价值观念的不稳定发展时期,每每遇到价值选择时,选择错误的可能性很大,法律规范与校纪作为形式性的规范恰恰易于无视和漠视这一点,如果不能自觉地以道德来加以衡平,就难免局部地出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形式的冲突和背反、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和背反。因此,要将以德治校理念升华为道德实践,离不开长期坚苦卓绝的奋斗。否则,不利于实现培养和造就成千上万的合格人才这一整体目标。
二、以德治校的思想教育效能期望与思考
(一)以德治校将是一种平等理念的升华
以德治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很美好的,它不仅仅是形式性的平等理念,更重要的还应该是实质平等理念。我们必须看到,随着高等教育招生制度的改革与开放,婚姻状态与入学年龄的限制取消,事实上给人们提供了更加平等的高等教育机会与权利,大学生所处的社会地位,所占有的社会教育资源应该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其中个体的社会化程度、所接受的教育效果、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水平,以及他们的天赋、聪明才智等是不平等的,势必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法律规范与学校规章制度上的形式平等,并没有根本改变不同生源地、不同家庭背景、不同经济基础等各位受教育者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的存在。所以,未来高等学校中学生心理的不平衡将会长期存在,有时还会发展成影响学生间交流与联系的思想障碍,继而产生某些消极或不良情绪,甚至是法律规范与学校规章制度所不允许的行为。
高等学校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经济困难学生现象的长期存在,客观上造成了学生间思想价值观形成的基础存在差距。以德治校,就是要在其中因势利导,因类施教,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生活纪律管理中保留充分的道德衡平空间,区别情况,特事特办,以德治精神处理学生中的特殊事案。只有在学生素质教育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中,充分地注意保护高校学生中的弱势人群,我们才能在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之间达到有张力的平衡,以体现高等学校教育水平与思想层次之“高”,表现大学教育内容与德治范围之“大”。只有这样,高等学校以德治校才有实质性意义,高校受教育者才能最大程度地全面发展,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学生与家长的利益,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安定与政治稳定,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有序、健康、持续地发展,最大程度地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德”性。
(二)以德治校,将是具体治校方略的体现
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重要思想有着十分强烈的现实针对性。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人的行为的,但有着不同的内涵和不同的施用方式,一个是国家以强制手段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在高等学校,以德治校就是要形成一个出自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体系,形成人们的共识性行为规范,对自己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依法治校必须以学校乃至社会上公认的道德作为其前提和基础。基础的缺乏,法律规范不仅会没有权威,甚至法不罚众,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道德的建树往往也要有强硬的法律规范与规章制度的支撑,尤其是在经济转型时期的高等学校。以德治校就是要在一系列具体措施保障下,优化校风与学风,优化校园的文化环境与文明秩序。近年来,高等学校在依法治校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除了法制手段以外,德治手段对于高等学校而言更有现实意义。可以看出,以德治校不仅是原则性理念,更是具体的治校方略。
(三)以德治校,将使素质教育目标既具传统美德特质,更具现代化意义
高等学校的学生素质教育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教育内容具有多样化特征。“以德治国”的思想方法,是指导高等学校以德治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方法论,它使我们有了一个对中国传统治国手段的批判继承的认识论。“人治’在中国的历史上是和“德治”联系在一起的,但这两者并非是一回事。“人治”是把国家的治理寄托在领导人的能力、威望和德性上;而“德治”则是强调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道德作用。在高等学校学生素质教育方面,重视德治,就是要既注意对学生进行传统价值观的批判性教育,更要注意培养学生具有现代文明意识,成长为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其中,教师的德性对于以德治校目标的实现有重要的意义。当然,领导者和教师的个人品德影响意义匪浅,但我们并不把治理国家或学校的目标依托在某个人的品德上,而是要靠民主法制的建设。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我们现在所说的“德治”与中国儒家传统的“德治”不同。我们所说的德和传统儒学中所谓的德有着根本的区别。儒家的“德”是建立在封建等级制度上的以忠君孝悌为核心的一整套礼仪规范,维护的是封建纲常;我们讲的“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思想道德规范,根本上是为着维护人民利益的,其目标是培养既具中华传统美德,又具现代文化特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1.传统“德治”教育资源,将是以德治校、培养学生具有传统文明的文化素养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重视对学生的善良、友爱之心培养。
——重视对学生的社会责任伦理意识的培养和人生理想信念的养成。
——重视对学生进行正确行使社会监督权利意识的教育。
——重视对学生进行“修德性”的引导与教育。
2.现代西方德育思想,将是以德治校不可或缺的内容。
强调对再造主体的道德教化作用,是以德治校的重要内容,它既符合现代教育思想,又有利于高等教育的现代化。纵观当代西方道德教育发展脉络,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当代西方道德教育流派诸多,而且观点各异,但是,对再造主体的道德教育无论从观点上还是方法上均有趋同的观点,其主要表现如下:转贴于
——当代西方以德治校观点将强调认知的道德发展意义,重视道德认知能力的培养成为当代西方道德教育理论和实践的一种普遍倾向。学校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不是行为训练,也不是情感的激发,而是道德认知能力,包括道德判断、道德推理以及道德选择能力的培养。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美国教育理论家杜威,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后出现的美国道德心理学家柯尔伯格、“认知道德教育”的倡导者迈克尔·斯克里文、英国教育哲学家威尔逊、加拿大的“澄清理论”、英国的“体谅理论”等,无不把受教育者的道德推理能力、道德选择能力的培养作为重要的教育任务。
——当代西方以德治校观点强调:道德教育要坚持道德主体性。道德教育的核心问题就是避免灌输,建立一种“无灌输的道德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20世纪的西方道德教育理论是以反对传统的道德灌输开始的。当代西方“无灌输的道德教育”思想具有三大现代化特征,第一,它应是“开放的”道德教育,不以封闭、禁锢学生思想为目的,以促进学生的道德思维能力、独立和批评性思维能力发展为目的,强调创新性;第二,是一种“发展性”的道德教育,即道德教育内容与方法必须服从学生道德发展的规律,服从学生的批评性思维发展规律;第三,鼓励学生通过理智活动与实践获得道德的成熟与完善。尽管上述西方道德教育思潮在理论上都具有相对主义色彩,但其客观上的德化观念,对于高等学校德法兼治、以德为先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以德治校,将总结建国以来我国高等学校治校历史经验,使治校理论更具理性化
我国高校治校方略的理性化与我们国家走“以德治国”之路一样是有其历史代价的。它是对其他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的发生发展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这是一段漫长的充满着欺诈和贪婪的历史,也是一个道德沦丧和道德重建的曲折发展史。历史证明,市场机制对于道德的双重作用,也充分地表明道德伦理对于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建立有不可低估的意义。马克斯·韦伯对新教伦理作用的阐述以及近几十年在西方兴起的经济伦理研究都显示着西方有识之士对于市场经济中道德建设的重视。这种重视甚至改变着人们对于经济和伦理互不相关的传统看法。而由于道德沦丧、贪污腐败成风把市场经济推向崩溃的国家也并不少见。它们从反面论证着市场经济不仅应是法制经济而且应当是道德经济。高等学校作为国家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的重要阵地,也经历过复杂的治校思想徘徊。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高等学校,理所当然地要从其他国家高等教育的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并且发挥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特有的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优势,及时地把“以德治国”纳入治校的基本方略之中。当然,我们应当把这两者的结合看作是一个完整的治国、治校方略,而不能把“以德治国”、以德治校变成与“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相对的另外一个基本方略,更不能以“德治”来否定或者淡化“法治”。
(五)以德治校,将使高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内容更加科学、准确、具体
以德治校,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中国的高等教育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征,高校不仅要建设物质文明,更要建设精神文明,坚持人才培养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坚持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与养成,完善以德治校的系列制度与方法,培养学生崇高的民族情感与高尚的道德情操,培养学生的果敢创新精神与无私的奉献精神。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紧密结合,反映了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
——以德治校与依法治校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法律规范是道德的最基本体现,道德是法律规范的精神基础。以德治校与依法治校紧密结合,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国”的要求。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就理论而言,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规范与校规校纪是外在的“他律”。对于制约人的行为来讲,道德主“内”,法律规范主“外”;对于抑制人的不道德行为来说,道德治“本”,法律规范治“标”;道德“扬善抑恶”,法律规范“惩恶扬善”。依法治校,依靠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避免了随意性、任意性,保证了高校教学活动有序进行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德治校,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价值判断,依靠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来维系,在高校教学、科研和校园生活中也是一种强大的约束力量。“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以德治校,是将现代科学精神与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运用于高校思想文化建设的需要,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一个时期以来,道德万能论和道德无用论在高等学校程度不同地影响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科学化与现代化。从影响来看,比较占上风的是道德无用论。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对于正确估量道德的作用,无疑具有正本清源的重大意义。
——以德治校,有利于引导学生正确估量道德的社会作用,进一步增强学生重视道德建设的自觉意识。
——以德治校,有利于大学生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科学人生观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有利于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个人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客观趋势,不能视为社会价值导向也必然趋向多元化的依据。恰恰相反,越是在个人的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越是应当强化社会主导价值取向,而不是放任自流。以德治校,可以整合社会的凝聚力,整合大学生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构建一元化的社会价值体系,实现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信念,这就是以德治校的最终价值。
综上所述,要实施“以德治国”的大目标,要实现以德治校的目标体系,就须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探索与创新:一要注意高校德治理论的研究与实践,注意高校的政治道德的建设,从严治校,在校园中形成良好的道德示范群体,以影响再造主体;二要注意以德治校的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规范、科学、有效地优化学生工作队伍的道德环境,提高其素质,塑造其品格,增强其工作效度,提高其人格影响力;三要注意适时加强学生道德教化的途径与方法研究,努力在学校普及和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现代化的思想道德体系,不断提高学生的公民道德意识,培育其公民道德情感,并使之内化为习惯性行为规范;四要倡导责任伦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制约,建立完善学生的道德考评体系,使学生的道德意识在其不断的社会实践中得到升华;五要注意在调整大学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中加强学校的道德建设,以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合格人才。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课标;道德与法治课;学生成长;情感教育
道德与法治课是初中阶段的一门主要课程,是思想教育的重要渠道和阵地,是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的重要载体,是区分社会主义教育和资本主义教育的主要标志。本文就新课标下的道德与法治课对成长的作用做初步的探讨。
一、新课标对道德与法治课的要求
新的课程标准更加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和方法,尤其是伴随这一过程而产生的积极情感体验和正确的价值观。现在教师在使用新课程标准的过程中,主要是如何利用各门学科所特有的优势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发展。新的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完全改换了这种方式,而采用以内容标准和活动建议的形式来构架,这样,就给教学实施者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更大的空间。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的雅克・德洛尔说过:“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学习的人”。[1]
所以新课标对道德与法治课最大的要求就是强调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改变以往的填鸭式的教学,现在老师只是这节课的“导演”,学生才是“主角”。
二、道德与法治课对学生成长的作用
道德与法治课本质上应该是一门德育课程,义不容辞地应发挥其德育的主渠道作用。我认为道德与法治课的主要作用如下:
(一)学生正确的思想导向作用
中学阶段正是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对中国的未来也具有特别重要意义。未来我国经济能否有一个大的发展,精神文明能否登上一个新的台阶,关键取决于我国是否能积蓄起巨大的潜能来保持快速发展,而这个潜能就是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渊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的人才。
(二)形成良好思想的保证作用
只有加强中学道德与法治课才能使中学生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坚定的政治方向。因此,中学道德与法治课是用科学的思想武装人,以崇高的精神塑造人的重要保证。
中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之中,他们热情奔放、精力充沛、善于思考、求知欲,只要进行正确的引导一定会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三)落实德育方面内容,使学生直接具体地分清真、善、美、假、丑、恶
如我在上《公民》(第二册)“喜、怒、哀、惧,人之常情”一节时,先简单介绍了这四种情绪在生活中的反映,然后围绕着课文中“由于生活条件,个人经历,阶级地位的不同,情绪也会有极大的差别,人的情绪也有其品质上的区分”这一观点,结合实例加以分析。讲述了英雄徐洪刚,面对歹徒表现出充满凛然正气的怒,显示出英雄的本色,使学生对英雄更加崇敬。
通过分析讨论,使学生懂得“因何而喜,因何而忧,因何而怒,因何而惧,情绪像镜子,表现出他思想觉悟的高低”。现有政治课教材中大有潜力可挖,关键在于教师在备课时要充分注意落实德育方面的内容。
(四)加强时政教育,使学生了解国家乃至世界
绝大多数学生对时事学习抱有浓厚的兴趣,他们渴望了解国内外政治风云的变幻,渴望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时事教育以其贴近时代,贴近社会,以其内容的丰富性、新颖性及变动性,受到学生的重视和喜爱。时政教学与学科教学有天然的内在联系,利用时事政治充实教学内容,落实德育的要点。
三、发挥道德与法治课对学生成长作用的对策
新《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对情感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教学目标的分类中,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是第一教学目标,这与传统教学中把知识目标放在第一位有了很大不同,体现了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不仅要重视学生知识的学习,还要突出对学生做人品质的关注和教育。[2]我认为要使得新课标下的道德与法治课能在对学生的成长过程中起到作用,我们还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尊重学生的心理需要,诱发主动探究的动机
1.在形式多样的活动中,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
学生主体性的发挥,要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出现,更要在科学、和谐的教学活动中进行。
目前的政治课教学中,我们教师仍然是在唱主角,在尽情地灌输,即使让学生讲,也不能有与自己意见相左的东西,一派教师主体性的体现。这种教学方式的课堂里往往充满着严肃的氛围。要打破这种沉寂的气氛,可以将活动在适当的时机引入课堂,这种方法既为学生创设了合作交流的空间,又能够放手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
2.通过小组协作,激发学生的主体作用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也”。新课程要求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在课堂教学中我尽量为学生提供合作研究的机会,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二)加强教与学的合作,创设激发兴趣的学习环境
教学应在合作、互助、民主、宽松、开放的课堂氛围中进行,倡导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平等对话和协商,以及对经验和学习成果的共享,促进学生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的形成。
(三)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优化教学过程与组织方式
教学不仅要关注学生学习的结果,更要关注他们学习的过程和方法。帮助学生通过自主的、合作的和反思性的学习过程,逐步掌握学习和认识社会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帮助学生寻找、搜集和利用学习资源,设计恰当的学习活动,这可以让我们在课堂教学应用时收到良好的效果。
(四)丰富学生社会生活的经验,体验真实的情感和生活
学生不断深入地观察和体验真实的社会生活,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学校、社区或当地)的各种活动,在实际生活中发现问题,并综合地运用各种知识去解决问题,提高了对社会的认识能力和参与社会的实践能力。这就使得学生能够合理地应用知识、能力及价值观念去解决社会问题的综合素质。
(五)提倡教学手段多样化,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教学要充分运用黑板、实物等传统教学手段,增强教学的直观性,更要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网络资源,创造性地开展教学。
结论
总之,教学实践告诉我们,以学生为主体是新课标下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的基本出发点,是进行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课堂教学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是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只有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并着力构建学生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把课堂还给学生,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国大学;大学治理;道德诉求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3)03-0017-04
收稿日期:2012-12-20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于‘共治’理念的安徽高校内部治理研究”(AHSK11-12D62);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产学研深度融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理论与实践研究”(BIA110076);安徽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地方高校课堂教学效果实证研究”(2012jyxm273)。
作者简介:余承海(1972-),男,安徽寿县人,教育学博士,安徽工程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比较教育管理研究。
道德能够为大学治理输送新鲜的血液,重新激活大学治理。正如美国教育管理非主流派重要代表人物萨乔万尼(ThomasJ.Sergiovanni)所说,道德才是抵及学校改善的核心,是大学治理的关键所在。大学治理的道德诉求是“以德治教”和“以德治校”在大学治理中的具体体现。道德诉求作为大学治理的应有之义,成为建立道德型大学的必然要求。
一、建立道德化的现代大学制度
19世纪以来,“科学开始取代道德哲学的地位,研究开始取代教学的地位”[1]。大学逐渐偏离德性,成为只重科学不重道德的制度性场所,大学逐渐淡漠了道德责任,大学人渐渐失去了道德自治与自主。甚至有人认为让道德判断进入大学制度设计或决策被认为是错误的[2](P29)。道德规范在理性的制度面前逐渐式微,大学治理的道德诉求已经成为一种矫情而不再是大学的天性。今天,在经济理性、技术理性与常识理性的主导下,以科层制作为组织架构的社会机构,在制度设计中去道德化已是一个普遍的选择[2](P25)。大学也不例外。
但“制度与道德原本就有着亲缘关系,起源上同根同源,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支撑,特点相异而又义理相通”[3]。制度的道德性是制度的内在本质属性。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表明,制度的制定有其特定的道德背景,蕴涵着特定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只不过其道德属性常常为其工具理性所遮蔽。制度背后应该有更深层的根基,这个根基就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明确指出的制度的伦理道德基础,他认为制度有着自身所诉求的道德原则。制度本身所蕴涵的道德原则又成为评价制度道德属性的依据。正如美国当代伦理学家富勒所言:“一个真正的制度应当包含着自己的道德性,一旦国家施行的制度没有能蕴涵着道德的价值取向,就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制度的东西”[4]。制度作为价值规定,其最终根据在于道德,制度必然是道德价值的展开与体现。但当前的大学制度中“似乎没有道德存在的地盘,制度的工具价值远远超越其伦理价值”[5]。缺少德性的大学制度犹如一纸空文,没有制度效果,就如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所说:“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对制度道德属性的疏忽,往往导致制度在发挥工具作用时,暗暗确认、传播着与工具理性最终目的及社会整体的道德追求方向相反的信息[6]。
面对道德诉求未能充分彰显的大学制度,部分大学官员精于对制度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修正,他们不是“遵守”制度而是“利用”或“绕开”制度,造成“潜规则”盛行,最终导致制度的逆变或悬置。因此,当前的大学治理制度需要充分彰显其道德属性。
要想有效地约束大学官员的不轨行为,单纯理性的大学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考虑道德的维度。如果制度未能体现良好的道德诉求,那么由这种制度所建构出来的大学治理就是病态的治理,甚至是不道德的治理。在这种不道德的治理中,私人层面的道德努力将是无力的。只有将良好的道德规范内化于制度的设计当中,才能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治理文化与秩序。除非大学官员在内心里有了高度的认同,对于大学的治理从道德的高度上产生了强烈的责任感,否则任何强制的规章制度都不可能长期有效。正如王建华教授指出:很少有人从大学制度的设计理念上着手,把大学道德危机这个问题“连根拔起”。要避免不“讲”道德的尴尬,必须使大学再次成为德性之家,在大学治理中输入道德血液,从制度设计上将知性的大学重建为德性的大学,坚守道德的合理诉求。
道德探究与德性践行对于现代大学制度创新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当前大学治理的道德危机,深层的根源在于大学制度设计或演进中的去道德化与去道德化教育的双重互动。大学规模的日益庞大使得去道德化的大学制度设计成为现实无奈的选择。通过“责任流动化”和“道德中立化”,大学制度设计与决策实现了去道德化。未能充分彰显道德诉求的大学制度成了人的道德良心的“掩体”,凡有违背道德或伦理的地方,制度安排可以使人轻易地逃脱良心的谴责与道德责任的追究[2](P30-31)。
建立道德化的现代大学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大学治理的道德规范法律化或制度化,另一方面可以使大学治理的道德规范获得社会强制力。在制度的制定、实施、评价等过程中,应将道德作为一项人文指标对制度作通盘考虑。此外,可以遴选出一批德高望重的教师成立大学治理道德委员会,制定《大学治理道德规范》,细化各项事务的相关伦理章程,从道德上规范各类人员的行为。为切实维护与保障普通教职员工的各项权益,我们还需要建立必要的申诉制度,只要证据确凿,即便是最底层的员工也可以向道德委员会控诉大学官员的败德行为或非正义行为,道德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后即可对这些道德败坏的官员进行严肃处理,以道德的正气坚决抵制各种歪风邪气。
二、以道德约束大学官员权力
在转型时期,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未能完全有效地置于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之中。放肆的权力及其滥用成为政治发展和法治成长中的严重问题,国家和政府权力的运行态势造成了现实法治的种种尴尬[7]。大学也是如此,权力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不接受道德的考量,便不足以挽回大学治理的败局。当民主监督程序和权力制衡远离大学校园的时候,当正常的学术规范失去约束力的时候,权力被某些大学官员“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潜规则大行其道,大学开始步入一种秩序沦落和信任丧失的境地。异化的权力瓦解了人们对于大学的信任,抽空了大学的道德承诺,从而导致了普通教职员工与大学的疏离。
权力与道德作用目的、作用方向的一致性决定了道德约束权力的可能性,二者在功能上的互补性决定了道德约束权力的必要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自身存在着悖论和异化倾向,客观上要求对公共权力及其行为进行道德约束。除了用法律和制度约束公共权力之外,对公共权力及其行为进行道德考量并用道德约束之,就成为不可或缺的手段[8]。而且,权力一旦产生,便承载着道德使命。权力的道德使命表征着权力与道德的关联性,也意味着权力的运作并非为所欲为,而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和法则,权力一旦脱离其应有的道德规则,便会成为一种彻底的“恶”[9]。在缺少民主监督与权力制衡的中国大学里,以道德规范约束大学官员的权力成为大学治理的必然诉求。
以道德约束权力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在西方最著名的要数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在中国,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以道德约束权力的生动体现。以道德制约权力是约束大学官员权力的一个有效机制,它是指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社会对大学官员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道德信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普通教职员工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以内心的道德力量抵制外在的不良诱惑,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以道德约束权力的作用机制来得比较缓慢,但其效果确是巨大和久远的。
根据郭道晖先生的研究,以道德约束权力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权力的道德自律和权力的道德他律。权力的道德自律主要表现为立法的道德、行政的道德和司法的道德[10]。大学虽不能够立法、司法,但存在制定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的问题,所以郭道晖先生的研究基本上适用于我们的讨论。郭道晖先生认为,是否坚持立法的道德是产生“良法”还是“恶法”的重要原由。许多规章制度实际上是道德的制度化,我们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也要讲立法道德,制定出道德化的现代大学制度。
行政的道德是防止行政专横的重要制约力量。克服行政专横要求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在大学治理中,体现为按照规章制度行政,而不是领导人说了算,实施人治。在允许酌情裁量的范围内,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不能单纯依赖于法规的约束,还要借重于我们的道德自律,靠我们自己的“良心”和“内心确信”做出的道德判断。因此,权力的道德诉求要求大学官员的权力行使要建立在道义的基础之上,要以道德来自我约束,权力的获取要合乎正义,在规章制度难以或无法干预的领域,能以道德自律。
以道德制约权力,最有力的途径还是使道德转化为权力,从而以道德权力来驯化个人权力,实现权力的道德他律。道德转化为权力有两种途径;一是道德的制度化,使之获得制度的强制力;二是道德的社会权力化,使之具有社会强制力。道德的制度化是道德约束权力较为有效的、稳定的手段。道德的社会权力化主要是运用普通教职员工的言论自由、参与、批评、控告、建议权以及法定的或非法定的人权抵抗权等,形成有组织的公共舆论,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对德政加以褒扬,对恶行丑闻加以曝光,从而转化为强有力的道德权力,促使正气得以弘扬,腐败得以抑制。道德要约束权力并成为制约权力的力量,道德规范必须成为可以遵守的具体社会规范,道德约束力必须转变为社会权力而成为一种有形的强制力量[8]。
在权力“善”还没有彻底彰显的时代,以道德约束大学官员权力是急待解决的一个重大伦理课题,是当代中国大学治理的必然诉求。
三、强化大学官员的官德建设
面对财富、荣誉与权力,对道德的承诺被一部分人抛到了九霄云外。但是作为大学官员,必须要有道德承诺,以最具穿透力的道德影响力,以领导者的“善”引领普通教职员工的“善”。正如孔子所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1]。多伦多大学安大略教育学院院长迈克尔·富兰(MichaelFullan)指出,教育是一项道德事业,学校的全部工作都是一种道德努力,学校领导工作的真正本质是道德目标,而不是其他。但遗憾的是,我们已经丧失了自己的道德方向,部分大学官员再也不把道德当回事。
大学官员的官德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大学治理的水平与性质。有权力的官员比没有权力的普通教职员工更需要道德操守,需要具备更高的道德水平。大学官员的道德状况对于大学的道德风气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大学治理中具有示范效应和导向功能,会对教师的师德师风,学生的品德与学风,乃至对整个校风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强化大学官员的官德建设一方面需要大学官员内在的道德修养,但更重要的是仿照美国的《从政道德法》,针对大学官员的行政行为建章立制,就有关事项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限制大学官员,尤其是不道德的官员,在解释与执行规章制度时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减少不道德的官员有意扭曲甚至异化大学治理制度的机会,缩减大学治理中人治因素的影响。大学的治理不能够依赖于对权力行使者的道德放心,而要以休谟提出的“无赖原则”对他们在制度上进行防范。
当前,强化大学官员的官德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求大学官员从道德的高度捍卫普通教职员工的尊严。维护人的尊严是一项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在“以民为本”为道德理念的民主社会,权力离不开对人之尊严与价值、自由与平等的肯定和尊重。人性尊严的理念要求权力不仅要避免对人自身价值和尊严的恣意侵犯,还要保障和体现普通教职员工的主体性地位。二是要求大学官员以人道原则对待普通教职员工。人道原则要求我们在大学治理中把普通教职员工当作人、当作最高价值来善待,而不是大学官员用于达到自身目的或彰显自己政绩的工具与手段,更不能成为大学官员为了满足自己私欲任意驱使的走卒。人道原则要求大学官员支持普通教职员工的个人发展,而不是想方设法遏制他们的个人发展。“领导有责任支持组织成员的发展,使他们有机会学习,并创造成员能够承担风险、应付困难以及在这一过程中获得支持的氛围”[12]。三是要求大学官员以宽容的心态对待普通教职员工。大学官员一定要对异见持宽容的开放态度。大学与生俱来就是表达异议的地方,“大学应该是新的、有争议的、非正统的异端邪说的论坛”[13](P53)。如果在大学治理中听不到与众不同的声音,那么这肯定是一种病态的治理。我们缺少的不是沉默、不是一致同意,而是“辩论的文明”[13](P53)。领导者不仅应当容忍,更需要使那些与自己的目标截然相反的人被接纳进来。大学的治理需要思想与精神方面的宽容而不是长官意志。“宽容为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于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宽容是一种尊重地对待不同见解以及持不同见解者的态度”[14]。在当前的大学治理中,部分领导者的个人意志过度膨胀,被领导者的个人尊严、自尊、自主、自由被深深埋没于领导的长官意志中。我们必须鼓励普通教职员工的自治与自我决断;让他们拥有自己行为的原创感,而不是受外力摆布的走卒;促进有能力、能控制的感觉,并增强功效感[15]。唯有如此,才能调动普通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改进并提升大学治理的绩效。
参考文献
[1][美]克拉克·克尔.大学之用(第五版)[M].高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
[2]王建华.大学道德危机[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1):23-32.
[3]梁禹样.制度伦理与道德建设[J].道德与文明,2000(3):
27-30.
[4]李龙.西方法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534.
[5]曾秀兰.论大学制度伦理与大学德育[J].高教探索,2007(3):130-132.
[6]尚亚军.法律制度与道德约束相结合的有效途径[J].特区理论与实践,2002(6):43-45.
[7]蔡维力.公共权力与道德管制之间的冲突与选择[J].求索,2008(3):135-137.
[8]崔浩.马克思主义公共权力道德约束思想及其现实意义[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4):91-95.
[9]唐土红.论权力的道德使命[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42-47.
[10]郭道晖.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J].律师世界,2002(6):4-8.
[11]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129.
[12][加]迈克尔·富兰.学校领导的道德使命[M].邵迎生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71.
[13][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与联系,并且总结出“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然后通过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我们进一步分析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四)、理论分析
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信用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因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2、从哲学角度分析
⑴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法治与德治是一对矛盾,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先进的、革命的、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和影响的作用。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⑶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利于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3、从政治学角度分析
⑴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思想,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特征。国家实行使对内职能,既要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又要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国家发挥对内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
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把“爱国”放在了首位。爱国是公民对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是对公民首要的道德要求。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主题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比如,孔子就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只能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但就实际看,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或并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法律只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评价,虽然调整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地调整其内在的思想活动;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主体的主观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其次,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道德则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具有广泛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宜调整干预的,则需要道德来调整干预。同样,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具有以上不同特点,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正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全面科学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陶信平.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律权威[J].《走向21世纪论丛》2000.5.
[2]丁永刚.论邓小平的创新思维.当代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9.
[3]黄蜺.正确认识与时俱进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J].人文杂志,2002.1.
[4]曹爱琴.与邓小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研究[J].思想研究,2002.1.
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德育成效是当前我国学校极为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国外学校德育在教育方法、途径以及内容上都显示出众多特点,特别是其德育的实效性与成功的做法,对加强和改进我国学校德育,建设和谐校园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外;学校德育;特点
1当代国外学校德育的特点及发展比较
(1)政府高度重视学校德育,将培养国家意识和民族观念作为首要目标。
俄罗斯联邦政府非常重视学校道德教育,尤其是普京执政以来,俄联邦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场所建设,各市、州、区建立起了大批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活动场所,如博物馆、展览馆、列宁图书馆、纪念馆、及普希金、托尔斯泰等世界名人的故居等,所有馆所均对青少念学生实行免费开放。仅2003年,俄联邦政府共投资32亿卢布用于建设468个新的教育设施。大大强化了联邦政府对学校道德教育的导向和保障作用。这不仅为俄罗斯中小学德育改革进行思想的指导和社会舆论的宣传,也为俄罗斯中小学德育改革的实践提出了较详尽的计划。同时也指明了俄罗斯道德教育发展的趋势和学校德育改革的动力,即恢复国家责任,再现俄罗斯“强国思想”。
美国的德育非常注重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力图使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人具有优越感和自豪感,具备“我是美国公民,我热爱这个国家”的思想意识,而这种国家优越感和民族自豪感的激发主要是通过美国的成就教育以及西方文明史等历史教育实现的。
美国还注重通过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等纪念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在这类活动中,学生还需背诵“忠于这个国家,保卫这个国家”,“愿上帝保佑这个国家”等誓词和祝词,以唤起学生强烈的爱国激情,使之树立为国家奋斗的信念。
英国于1969年成立了由大学、中学政治课教师组成的政治协会;20世纪70年代约克郡大学成立了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其他的一些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机构也随之产生,这都得到了政府的支持。英国开展德育的目的是:培育青年对本国制度的认同,即对议会制度的认可。
日本在20世纪50-70年代的学校教育提倡“智、德、体”全面发展,把智育放在首位,全社会出现了重智轻德的现象。由于不重视德育,导致青少年的道德水平明显下降,各种社会问题日益严重。为扭转这一局面,日本政府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加强德育,逐渐把“智、德、体”的顺序改为“德、智、体”,视德育为日本兴亡的关键。
韩国学校道德教育最为突出的特征是鲜明的民族性。韩国在实施学校道德教育过程中,始终把国民精神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核心任务,把传统道德教育作为德育之根本。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颁布的《国民教育》中,进一步明确了韩国道德教育的方向和目标:即对青少年学生及全体国民进行“国民精神教育”。
(2)显性方式与隐性方式相结合,注重德育的渗透与多样化。
苏联解体后,为了恢复国家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责任,俄罗斯颁布了国家统一的教学标准,确定了学校德育纲要。在该纲要的指导之下,俄罗斯中小学在实施德育过程中,一方面坚持通过开设道德课,向学生讲解系统的道德伦理知识;另一方面强调将德育目标贯彻到学校其他课程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的课程中。使德育课程形成立体性和渗透性的格局。除专门的德育课外,俄罗斯学校德育课程在设置上还体现了学科兼容,相互融合渗特性。具体来讲,学校德育内容和目标还渗透在各学科教学中,包括历史、文学、外语、艺术、体育、生物、解剖学、天文学等。
美国不仅注重在专业教学中渗透德育,这将有助于学生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的同步提高,从而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同时,美国的学校还注重通过课外活动、校园文化和校园环境建设、咨询、指导以及管理工作等形式进行德育渗透,促进学生品德的完善。美国不仅重视利用大众传媒等加强德育工作,而目重视通过社会公共环境的情境熏陶、渲染、渗透作用进行德育教育。美国不惜大量投资进行社会政治环境场所的建设,如美国首都华盛顿就以拥有众多的博物馆而著称于世,此外还有美国国会大厦、白宫、林肯纪念馆、国会图书馆等十多所规模宏大的场所和一百多处参观点。这些社会政治环境和场所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和侧面体现“美国精神”,是美国向其国民开展德育的重要基地和生动教材。
英国在目前的学校教育中,既开设了与德育内容直接相关的宗教教育、健康教育以及公民教育,通过教师的传授促进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又将德育内容渗透在各科之中,并通过学生的校外活动等对学生进行德育引导。两者之相互补充,相互结合。
与西方国家单纯的“渗透式”德育不同,日本、韩国、新加坡三国都开设有专门的德育课程。在进行德育课显性教育的同时,三个国家都特别注重德育课程与其它学科教学相结合的隐性教育,在学科教学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德育内容。日本学校注重通过国语、历史和地理等学科教学渗透德育内容。国语课采取循循善诱和情绪感染的方法,培养学生尊重国语的态度和团结、诚实、谦虚、自律和合作精神。历史课站在历史的角度,审视日本在国际大环境中的历史作用,并展望日本的发展前景。地理课要求青少年加深对国土的认识,了解日本除了国民的上进心、责任心外“一无所有”,增强他们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教育他们保护环境、珍惜自然资源。
韩国的国文、数学、自然、科学、体育、实验和劳动技能等课程都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渗透德育内容。国文课培养学生热爱民族语言;数学、自然、科学等课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正确的思维方法;体育课培养学生坚强的毅力和战胜困难的勇气;实验和劳动技能课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
新加坡学校注重发挥各科教学的渗透作用。新加坡语文教材反映了华族的文化与传统价值观,其中有华族的礼仪、风俗、节日、家庭观念、奋斗历史以及中国古代的神话、音乐、戏曲等,主要目的是让学生了解华族文化,吸收蕴含在其中的孝亲、礼让、睦邻、公德心等价值观。新加坡学校的历史、地理等科目也都规定了详细的德育目标。
(3)强调德育过程中的政治性教育。
西方国家在开展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一般不用“思想政治教育”这个名称,但并不是没有“政治性”色彩。恰恰相反,这些国家的思想教育都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只不过是隐蔽程度不同而已。美国在实施德育的过程中政治性尤为浓厚。如最能体现其教育政治性的教育,也确实使很多美国人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完美无缺,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为洪水猛兽,有意无意地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见缝插针宣传、渗透资产阶级的政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样在日本学校的政治教育中,要求教师尽力避免党派偏见,必须站在中立或公正的立场上指导教育学生。然而,这里所讲的中立或公正,实质是指维护“议会制民主主义”,要求学生热爱“议会制民主主义”。这种表面上的中立或公正,都是为其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只不过“政治性”更加隐蔽罢了。从发展趋势看,西力国家这种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政治性教育还有不断加强的趋势。这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政治性”不但不能淡化,而且应该加强。
(4)加强与德育相关的课程建设,提高道德认知力。
当前,国外许多学校都根据自身的培养目标设立了名目各异的与德育有关的课程。过去那种纯粹单一的以道德哲学、道德科学、思想品德为内容的德育课,在当代国外学校很少或几乎没有,取而代之的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得到较大发展的较有影响的应用伦理学课程。这种课程的产生旨在解决西方现代社会个人生活与专业活动领域的复杂多样的道德问题。据粗略统计,20世纪70年代后期,仅在美国的学校中就有这类课程近千种,在英国、法国、德国的学校里,也程度不同地开设了类似的课程。2国外学校德育特点对加强和改进我国当代学校德育的启示
(1)各级政府、学校应该始终坚持德育为首的指导思想,特别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提出将教育摆在了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德育放在教育的首位。但在实际的教育工作中却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的倾向和重思想政治教育、轻道德品质的倾向。同时我们又过分强调德育的政治功能和政治目标,忽视了对人的道德品质的培养。政治教育挤占、替代德育的现象在各级学校中屡见不鲜。随着素质教育在我国各级学校中逐渐推行,越来越多的学校将德育放在学校教育的首位的同时,还要厘清德育的内涵,充实德育的内容,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教材建设和课程建设。另外我们要将爱国主义教育和民主精神教育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要一如既往地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广大学生的爱国热情,还要致力于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民族精神,这对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凝聚中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注重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方法。
学校德育的任务是向学生灌输社会的主流思想意识和规范学生的道德行为。以往,我国的学校德育特别注重观念上的灌输,在方法手段上缺乏灵活性,学生的道德思维得不到培养和发展。我们应该进一步借鉴国外学校德育显性方式与隐性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将教育对象置于一定的认识情境,帮助他们掌握认识问题的方法,提高处理问题和矛盾的能力,要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达到使他们独立自主地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目的。
(3)坚持“意识形态化”,把握学正确导向。
由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外学校都通过旗帜鲜明地宣扬本国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进行德育教育。我们绝不能忽视政治性在德育中的重要地位,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在学校开展四项基本原则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抵御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青少年的“西化”。
(4)加强队伍建设,重视理论研究,重视德育观念和德育内容的更新。
德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新时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者,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理论素质和丰富的经验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将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相结合有利于他们的学术与工作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使德育工作的科学性得以提高。
参考文献
[1]王丽荣.中日德育途径方法的异同比较[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5,(7).
[2]隋月英.日本学校德育的发展及对我国学校德育的启示[J].教育探索,2004,(12).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中央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针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继出台了若干政策性文件,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探索和发展完善两个阶段。
(一)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探索阶段(1980年—1993年)
1980年4月,教育部、联合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等院校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红与专的关系,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思想政治工作要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当时的道德教育局限性强,视野相对狭小,而法制教育更是无从谈起。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该文件明确要求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这在新中国教育史上尚属首次。但是,决议并没有提出如何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具体要求和措施。1986年9月,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法制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大学开设“法律基础”课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推广。1987年10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高校设置5门思想教育课程:“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人生哲理”、“职业道德”,前两门为必修课,后3门可因校制宜,有选择地开设。1992年9月和1993年6月,国家教委思政司组织召开了两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研讨会。会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原来的“思想品德修养”、“人生哲理”整合为一门“思想道德修养”。此后,思想品德教育课程逐步由5门演变为3门,课程体系也开始逐渐走向规范化。
(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发展完善阶段(1994年至今)
1994年8月,为尽快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来认识新时期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要重视培养学生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大力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宪法的教育;要有计划地进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1995年底,国家教委等3部门联合《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学校的其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融法制教育于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教育之中,要与全民普法教育结合起来,着眼于现代人才基本素质的培训。”采用文件形式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强调,说明国家对这两种教育的性质、定位和联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1998年,教育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高校“两课”课程设置,把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通盘考虑,统一规划设计,要求思想品德课应当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2002年,教育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大学生学习生活之中。”
2005年,、教育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意见实施方案,要求充分认识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学科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把思政必修课统一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形势与政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至此,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承担起了新的教育职责和历史使命。从上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政策发展轨迹来看,二者都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一路发展而来的。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的需要,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影响很大。可以说,不管是道德教育,还是法制教育,均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差异与和谐: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与目标定位
(一)对道德与法律辩证关系的科学认识
道德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们行为规范的手段。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两者自产生之日起就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在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中,法律和道德拥有共同的基础。对法律来说,具有社会约束力的道德即使不是充分条件,也是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道德还是法的目标,法为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服务,法应当以国家强制来实现作为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或者保护它不受侵害。”[1]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会苍白无力。道德收敛我们的激情、欲望和习惯,使我们服从法律;法律则维护社会的正义、秩序,解决社会矛盾与对抗,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用无形的束缚帮助人们提高道德标准。尽管法律和道德有许多相通之处,但由于性质不同,且受历史的、阶级的以及经济文化、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两种规范仍然存在着种种差别、矛盾乃至冲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触角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在大量的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并不加以干涉,而是让渡于道德。法律以权利义务的机制安排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则宣扬责任和友爱促进人际和谐;法律以他律的方式关注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人的内心思想却束手无策,道德则以自律的方式审视和约束人的内心活动,依靠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来实施;法律具有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道德则通常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和社会舆论中。法律和道德互为补充,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安定、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所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
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样,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之间尽管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别,但更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可偏废的动态关系。然而,在两者的目标定位上,学界长期以来却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有研究者认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虽然法制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制教育不能等同于思想教育,如果完全按照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目的内容等牵强附会地冠之以法制教育,其结果只能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误入歧途。”[2]还有研究者认为,“法制教育不等于道德教育,二者在作用机制、形式、效果、范围诸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之间的关联并不必然导出法制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或德育必须包涵法制教育的结论;二者的区别远大于联系……人为地放大法制教育的内涵进而以此取替道德教育,必然会使德育难负其重,导致德育边界突破,概念泛化,无所不包,从而使德育沦为一种大杂烩。”[3]
因此,有研究者主张,法制教育需要一个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制度来进行,其与道德教育应该并行不悖,互不干扰。上述观点多半是混淆了法制教育和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概念。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可以视为一种职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具有系统法律知识、高尚职业道德、严谨法律思维和专业法律技能的专门法律人才,而法制教育的目标则与前二者截然不同。“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学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根本目的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4]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法律的优良品质所产生的强大内在影响力使法律体现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思想政治教育添加了法制教育的元素之后,可以克服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人治化和随意化的弊端,使思想政治教育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中国的法制教育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属性,这是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属性和特色决定了法制教育不会也不应追求法学概念的精细化、法律知识的全面性和法学体系的完整性。与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像是一种启蒙教育,它更多地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
狭隘地以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视野和思维来考量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种结论就难免偏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都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趋同性。从当前和微观来看,二者的价值目标主要是通过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长远和宏观来看,两者都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论基石。通常意义上理解,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活动、能力、个性和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充分与和谐发展。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人的全面发展之所以能够重新获得高度关注,乃是因为只有全面发展的人才能摆脱单向度社会的束缚和羁绊,也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而实现个人价值。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是一种恰当的、合理的、科学的选择和定位,是对时代诉求和教育目标的积极呼应与准确契合。
三、互动与融合: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发展路径
发达国家学校德育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国家重视德育工作的领导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促进德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而我国长期以来对道德教育重视有加,对法制教育认识却有偏差,以至于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发展不均衡。“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视道德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表现为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说得多、做得少,口气大、效果小’。”[5]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得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必须同等重视,平均用力,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和无缝衔接,而不应重德轻法,厚此薄彼。在发展路径上,应当以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和认知规律为逻辑起点,以民主法治和人本主义为教育原则,以发挥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优势为结合点,以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为着力点,使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得到充分实现。
一、作为一种“他治”形式,法治是可能的,而且是正当的。谓其可能在于:第一,如前所述,法律是建构性的、一元化的、标准相对确定的,因而通过建立统一、明确的行为规则以实现对行为和社会生活的确定、一体化调整是可能的。第二,这种行为标准是且仅仅是针对表现于外的行为的,内在认同与否不是法律所关注和考虑的,“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39]因而,操作是可能和可行的。第三,法律是以国家介入的方式运作的,它由国家那里产生,又由国家强制保证。国家有能力(尽管这种能力在现代法治之下要受到限制)动员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源,并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技术使法律机制得以运作,如三权分立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程序化、专业化、技术化等等。因而,操作的可能性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仅仅可能并不就能证明正当,尽管法治之可能性中已包含了法治正当性之证成。因为如果它根本上是无可操作的,则便无最起码的正当性可言。但是,根本上我们要强调的是法治在形式上的正当性。“法律自身的正当性表现为系统自我独立的运行方式,包括制定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特别表现在它们的程序上。”[40]有关法的选择和决定,无论是立法上的公共决策,行政上的抽象或个别处理,还是司法上的个案裁断,都须经由事先预设的选择程序作出。法律的创制、变动及校正可通过制度性协商和对话实现,行政上的处理和司法上的裁断可在程序性抗辩、交涉中进行。“衡量决定的结果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该决定过程是否切实遵循了一定的程序或按程序办事。”这种情形被马克斯。韦伯称为“形式合理性”。[41]法治的这种形式合理性意味着:第一,程序在形式上的公开、参与、客观、一致、平等、公平本身就是一种正当性。第二,不仅如此,程序的公开性、参与性、抗辩性、交涉性、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对恣意的限制、对程序参与者人格和尊严的尊重以及限制恣意又不排斥理性的自由选择的特性,使得由此形成的法律决策具有:1.正统性。程序使选择和决定所达成的社会共识和认同尽管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但一般说来严格遵守程序要件的决定总是可能被认为具有正统性,因而是主体愿意并可能接受的;2.合理性。程序的公开、参与、抗辩、交涉和对程序参与者积极性的调动以及限制恣意又不排斥理性选择的特性,使得由此形成的法律决策客观、合理、公正,易于纠错防错;3.选择性。程序为选择自由提供空间,既限制恣意,又容许选择的自由,在控制自由的前提下保障了自由。[42]所以,庞德指出:可以说,因为具备程序这样的机制,法律才逐步取代道德而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43]美国联邦高等法院大法官W.道格拉斯(Douglas)也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44]
如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正当性首先在于其过程本身的正当性,而当决定和选择是依据具有形式合理性的程序作出的时候,结果本身的正当性也就被保证了。法治的最合理之处就在于,它是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来实现结果的正当的。法治不能容忍以结果上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牺牲法的形式合理性本身,对于法治而言,实质的正当性永远是要由过程本身的正当性来说明和决定的。正在这个意义上,韦伯认为,最发达的法律形式应具备形式合理性,历史的发展趋势是向着合理性而不是不合理性,形式性而不是实质性的方向发展。⑥“法律的合理化与技术化加强了法律的独立性与法官的中立,产生了一种能够与个体或权威的任性相抗衡的力量。法的技术性越强,合理性程度越高,法治的独立价值越大。……合理性的法由于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各种价值才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目的和价值之一。至少在目前,人类尚未找到维系社会生活的较之法治更为理想的替代物。”①
二、在现代法治和道德精神的背景下,作为“他治”形式的德治是难以操作的,也难以获得正当性之证成。首先,德治意味着要形成统一、普适、确定的道德标准体系,而道德是多元的,非建构的,标准模糊的,因此,无论是创建一种新的道德体系,抑或在现有的多元道德生活中确认某一种道德标准,都涉及创制或选择的主体、资格和程序的正当性问题。谁有权进行创制或确认?他或她何以取得这种资格?是因为至善吗?假设至善是存在的(因为至善本身是否存在就是个疑问),那么,是否至善就具有在道德上要求他人象自己一样至善的权力?此外,这种统一、普适、确定的道德体系又经由何种程序创制或确认?程序本身又是如何产生的?这一系列正当性质疑在传统德治社会可能是不存在的。因为君主或国家对于思想和信念的统领似乎是天经地义、无须证成的,人治专制的制度安排本就如此。但在法治之下,不可能有这样的制度设置,法治的所有制度安排都是为了防范公权力对个体权利及其道德生活的僭越的。法治即便要建立一种一体的公共生活秩序,也必须使对公共秩序的选择建立在合理的选择程序之上,并且为建立公共秩序而对个体自由的限制应是能被合理限制和证成的。法治不允许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得实体价值。如前所述,道德本质上是信念和良心的自由,其生成和实现方式是承认性的,以内省和认同为前提。道德在提倡自律的同时也主张对他人道德选择的宽容和尊重,承认人作为道德主体有选择某种道德生活的自由,只要不对他人造成法律上不能容忍的侵害。这是对个体理性和道德能力的尊重,对选择自由的尊重,这种尊重和承认是正当的,道德的。而强制接受和选择则是不正当、不道德的。故而,在现代法治和道德精神的框架内,一体化道德标准的确立,将因缺乏形式上的正当性而难以操作。
其次,“他治”总是针对外在行为的,而道德上的认同或责难却总是求诸于内心的,那么德治究竟是只针对行为抑或还指向内心?如果只针对行为,则违背道德的本性:因为道德区别于法律的最重要本性,在于它的认同或责难都是指向内心的。如果它追究内在动机,那么这种“他治”意义上的德治该如何操作?面对一个外观上的善举,如何发现或判明它是否出自良善动机?即便判明又将如何面对一个出于自私或卑劣心机作出的道德上的善举:因他心机的卑劣而责罚他?如何责罚?舆论谴责意义上的“责罚”吗?那将无异于道德上的“自治”,与“他治”之意不合,因为“他治”意义上的责罚往往是被专门化的,且总要体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然而倘若真作如此之责罚,岂不是既悖于法治也悖于道德的“诛心”!那么,因他行为上的善而奖赏他?却将与道德的本性相悖:因为在道德上永远不可能为卑劣的心机鼓掌,即便它有善的外观。此外,还会引发的问题有:责罚或奖赏将以何种程序或方式作出?由谁来进行?等等。不止于此,由于缺乏一致认同的具体确切的标准,特别是对内在动机良善与否的判定标准,因而无论责罚或奖赏都必然带有相当多的偶然、任意和未可预期。
再次,道德的非程序性、非可诉性,使得德治无法凭借道德自身来实现“他治”,而必须借助某种道德以外的力量,如一定的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源,以及为公共选择和决定所需要的专门制度和程序。但直接运用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源来推行道德,是以限制和缩减个体在道德生活上的选择自由为代价的,而自由是一种最重要的价值,对于自由的限制或缩减是需要证成的。并且,在现代法治之下,任何一种运用公权力的行为,都应当有法律上的根据或法律上的授权,无法律根据或授权,政府则不可为。但法律能否授权一个政府(广义上的)以道德选择、道德决定和直接推行道德的权力,这怕将引发对法本身的正当性的质疑。至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法律化”,则是借助法律的程序性机制,对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道德要求,“按照某种标准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45]在法律中被承认的道德标准,是通过广泛的参与,合理的对话、协商和交涉,对多元的道德生活进行过滤、筛选所达成的对最基本道德的最基本认同,这种认同因经由了一个合理的程序选择过程而具有正当性。但这却不是德治的正当性,而是法治的正当性。因为:
1.它是在法律拥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的前提下进行的。“法治不只追求实质的道德目标,还需要维护法律自身的‘过程的完整性’”“法律如果没有自成体系的正当性准则,那么它的执行就必然受伦理束缚,受人情支配,受舆论左右。”[46]法律的这种“过程的完整性”或“自成体系的正当性”是法的独立性之所在。它意味着法律对道德的选择和确认是经过了一个形式上的正当化过程的,即是经过合理的选择程序的。而传统德治中法律对道德的全面确认是以牺牲法的程序性、形式性和独立性为代价的,法的程序性、形式性、独立性稀缺与法律的工具性互为因果:一方面,法律仅被视作通过惩治以实现道德的工具,而单纯的惩治是不需要太多的程序的,因而属于法律形式、程序和技术的内容便难以充分发展。正如韦伯所说:“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法律中形式主义的要素十分稀薄”[47];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缺乏独立的形式和价值,故而只能依附于道德,沦为全面推行道德的工具。法律程序和形式的稀缺以及由此带来的法的独立性的稀缺,是传统德治所以成行的主要因由。
2.它是法律对道德的形式化和技术化。“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48]然而,法治条件下,这种转化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形式性、技术性要求进行的,实质是法律对道德的形式化和技术化:首先是只将可能被形式化、技术化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而对那些无法操作的、在现实中缺乏普遍可行性以及通过法的形式和技术无法表达和适用的道德要求,则不作规定。因而,规则在形式上是针对一般人的,且是可以被一般性表达和适用的;是针对外在行为的,而不是“诛心”的;是针对规则生效以后行为的,而不是溯及既往的;是可以被理解和操作的,而不是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是行为人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而不是不可企及、无法实现的。其次是被转化的道德要求已经是被形式化、技术化了的法律规则,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要求。因而,它是超脱的、客观的、非个体化的,而不是可被主体(特别是执行和适用的主体)以自己的道德观念作任意解释的,因而是可以被预期并可以导向平等对待意义上的公平的;它是有具体标准可作衡量和适用的,而不是使主体无所适从的,因而是可被理解、把握和操作的;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只注重和强调行为的,而不象道德那样指向内心,因而不仅是可操作的,而且是正当的。法律上的决定经由程序选择,形式上意味着公共承认和内在认同,故决定形成后只关注、强调、约束外在行为。道德的法律化也经由此过程,经由对话、沟通、协商、交涉等法律上的过滤、选择程序所形成的决定,意味着形式上的认同,故在道德上特别被关注的动机不再被离开行为强调。这便是道德被法律形式化、技术化最突出的标志。而传统德治通过法律对道德的推行不止是全面的,而且是非形式化的。道德是被法律化了,但却没有被形式化、技术化,仅仅是被刑罚化了,且这种刑罚是非一般对待的,溯及既往的,缺乏具体衡量标准而可以被从纯粹道德的意义上作任意解释和适用的,诛讨内心的。其诛心特征也恰是法律未将道德形式化、技术化的最突出标志。这种情形,同样可以归因于法律的刑罚惩治功能被唯一化后,法律的形式化、程序化、技术化内容便无可能充分发展。这里必须强调,道德的法律化绝不只是道德的强制化或刑罚化,它是将一种可以被普遍认同的道德标准,经由程序理性化、合理化、形式化和技术化了,因而是使某种道德上的公共选择经由程序的正当化。道德选择的正当化是由选择程序的正当化本身决定的。人们对一个在法律上被要求的“道德标准”的遵守,首先是因为这一标准是经过了一个形式上被认同的过程。
3.正因为它是道德的形式化和技术化,它才特别注意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而绝不会全方位地确认和推行道德。因为转化意味着对某些道德上的自由施予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以主体在道德自由上的克制和缩减作为代价,并且强制可能引来国家暴力的运用或导致一定的物质结果,总之,“是以实际的惩罚(施加痛苦)和惩罚威胁剥夺和限制人们的自由,而人的自由(包括自由选择、自由探索和意志自由)本身是一种有价值的东西,所以,对自由的剥夺和限制需要证成。”[49]法律确认和体现道德要求时必须要遵循的限制性原则包括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冒犯原则、法律道德主义原则,以及德富林提出的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容忍限度的改变、尽可能充分地尊重私人秘密、法涉及最低限度而非最高限度的行为标准的原则,[50]等等。这与传统德治消弭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以法律全面强制推行道德是大相径庭的。道德的法律推进之所以须有严格的限度,在于它不仅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所要求,也为法治的实质合理性和道德精神所支持:法治和道德都建立在对人的道德选择和自由尊重的基础上,法律调整并不代替道德调整,且在与道德并行调整同时为部分人超前的道德要求留下空间,为道德进化提供机遇。
如此看来,只有在借助法律程序和形式的情形下,道德选择或对某些(当然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的确认和推行才是可能的和正当的。但问题在于,这种已被法律形式化、技术化了的道德,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道德了,至少在形式上已不再是;并且,法律对道德的这种形式化的范围又是被严格限制在最低限度内,因而,由此所形成的状态便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称为“德治”了。换言之,在现代法治和道德精神的框架内,德治因缺乏形式上的正当性而无法操作,强行推行将与法治和道德精神相悖。除非它经由法的形式合理性运作,但那却已不是德治,而是法治了。
余论
一个饶有意味的情形是,德治的操作和论证往往是建立在下面两个前提之上的:1.法律、道德工具主义;2.法自身不具有道德价值和属性。历史上无论法治抑或德治主张者大都是在把法和道德作为君主治国之器的意义上来强调法和道德的。德为教化,法为刑杀,皆为君主手中之权术或器具。当然,法会被用来全面推行道德,但道德并不因此就具有目的性和至上性,因为中国古代道德的核心是服从,是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服从,是对整个专制秩序和宗法结构的服从。“在权威主义道德中,只有一种罪过,这就是不服从,只有一种美德,它就是服从。”[51]一种只强调服从而否弃自由和选择的道德是无可能至上的,正象只被在刑罚惩治意义上强调的法不可能至上一样。这种法律和道德的工具主义具有共同的本质:即不以人为目的,而视人为达到目的的工具。无论是法律抑或道德都不存在对自由的尊崇,对人作为道德自治体的尊重。因而,尽管传统德治的主张者不象法家那样干脆否认法与道德的关系,但也并不真正承认法的道德性。因为专注于刑罚惩治的法是无可能具有内在的道德性的,特别是无可能具有形式正当性意义上的道德性。纯然惩治不需要太多的形式,为了达到惩治的目的,法律形式上的合理性是完全可以被舍弃的。法律与道德唯一的关系只在于:法律作为惩罚或惩罚威胁可用来直接全面推行道德,而道德可成为牺牲法律形式合理性的理由。如此而言,法不但不具有内在的道德根据,而且法自身也不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之上,德治才得以成行。德治是在牺牲了法的形式上的正当性进而也就摧毁了法独立存在的正当基础的情形下操作的。
但是在现代法治和道德精神的背景下,法和道德都不再是强制或劝导人们服从的手段。道德因不再强调服从而是主张自由进而不再只具有工具意义,道德上的选择自由和自我决定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同样,法也因不再只具有惩罚性质而是更倾向于对人权和自由的保障进而具有了至上意味,法治内在的道德指向和形式正当性使法治成为一种根本性的道德,即制度的道德。法和道德拥有共同的价值:尊重人,尊重人的自由和选择,把人作为最高目的。不同的是,法治通过其形式、程序和技术要件的充实和完善,使得价值上的选择、表达和实现成为可共同操作的正当化过程。法治作为制度的道德,其含义有三:一指法治蕴涵着尊重人权和自由的精神指向;二指法自身形式上的合理性本身就是正当的、道德的;三指法治是经由形式合理性而实现实质合理性(法的道德价值)的正当化过程。过程本身的正当化是法治之德的核心所在。
法治这种制度的道德,对于个人的道德选择和道德生活说来,是一种预设的前提,具有支配和先决的意义。道德是自决的,但个体对道
德生活的选择往往是被一定的制度和社会生活“预先设计”的。制度还具有诱导性,制度良善可以更多导引人的善,反之则更多诱发人的恶。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52]因此,所谓“道德建设”[53]根本上是制度建设,是道德的制度性环境建设。法治正是个人被公正合理对待的前提,是个人获得道德尊重从而选择有道德生活的前提,也是所主张的个人和社会以道德权力(利)制约国家权力进而实现政治生活道德性的前提。[54]归根结底,一个合理的社会存在比一火车皮的宣传教化更易于催发人们对善的信念和良知,一个正当的制度比道德一统、思想钳制更可能诱引人们向善的追求和感悟,一个完善而合理的程序机制比全面推行的道德强制更能够造就普遍良善的道德生活。
*该文属作者承担的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之一部,曾作第四届亚洲法哲学研讨会参会论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此次刊载,内容有所增加。
[①]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1页。
②参见[韩]金富灿:《韩国法治主义的意义及界限》、[日]酒匂一郎:《正在现代化的东亚法律的若干问题》,南师大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五卷)》,南师大出版社,1999年,第421、387页。
③参见前引[韩]金富灿:《韩国法治主义的意义及界限》,第414—431页;张浩:《法治、德治是治国安邦不可缺一的两种重要手段》,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第381—383页。
[②]“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系统决定了中国权力运作的德治主义模式。”参见季涛:《中国廉政的道德基础及其法制化》,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200页。
[③]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74页。
[④]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38页。
[⑤]法即刑罚,这是中国法律传统的核心,无论在制度亦或观念,无论在法家亦或儒家,都是如此。现今主张德治者之所谓“法能刑人不能使人廉”,法能惩治于后不能防范于前,法能治标不能治本等等论证都未能脱出法即刑罚这一传统理念。事实上,只有在把法仅仅等同于刑罚的前提下才可能主张德治,或者主张德治与法治并用。但这种可与德治并用的法治绝非现代意义的法治。
[⑥]杨一凡、刘笃才:《中国的法律与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37页。
[⑦]杨一凡、刘笃才:《中国的法律与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45页。
[⑧]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第221页。
[⑨]杨一凡、刘笃才:《中国的法律与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77页。
[⑩]耘耕:《儒家伦理法批判》,《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
[11]参见黑格尔:《东方世界》,引自夏瑞春编《德国思想家论中国》,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0页。
[12]胡旭晟:《中国传统“伦理法”之检讨》,《百年》1999年5月号。
[13]《盐铁论。刑德篇》。
[14]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关系的借鉴》,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第209页。
[15]《唐律疏议。名例律》。
[1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366页。
[17]当然形式合理性的缺失,必然在总体上伤害到实质合理性。因为对形式合理性的背离,包括法的非确定性、不可预期性等等,都是对人的自我决定和尊严的漠视和冒犯。
[18]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9页。
[19]杨一凡、刘笃才:《中国的法律与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19页。
[20]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29页。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69页。
[22]胡旭晟:《中国传统“伦理法”之检讨》,《百年》1999年5月号。
[23][美]拉蒙特:《人道主义哲学》,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184页。
[24]戚渊:《也论法治》,2001年中国宪法学研讨会交流论文。该文对历史性的认识论和历史主义的认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强调应变历史主义的认识论为历史性的认识论,颇有见地。
[2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365页。
[26]参见《辞源》、《辞海》。
[27]信春鹰:《论依法治国和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第239页。
[28]葛洪义、陈年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辨析》,《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29]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
[30]坎特诺维茨:《法律的定义》,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398页。
[31]坎特诺维茨:《法律的定义》,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398—399页。
[32]参见陆震《精神文明建设基本思路四论》,《社科信息交流》1996年第9期。
[33]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34][美]庞德:《法律的任务》,引自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39页。
[35]李正辉:《论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统一》,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第339页。
[36]这里所谓“道德法律化”,只是借用一个可在通常意义上被领会的说法,仅指法律对道德要求的确认。事实上在现代法治之下,根本不可能“化”。这种确认,不是道德的刑罚化,而是法律对道德的形式化、技术化,且须遵循严格的限度。关于此后面有具体分析。
[37]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38]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67—268页。
[39]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17页。
[40]孙笑侠:《法治对待道德的态度和方式——当代中国法应该怎样促进道德目标》,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第265——266页。
[41]参见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26页。
[42]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43][美]庞德:《法律的任务》,引自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39页。
[44][美]W.道格拉斯:《美国高等法院报告》,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45]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46]孙笑侠:《法治对待道德的态度和方式》,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第267、268页。
[47][德]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儒教和道教》,引自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31页。
[4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361页。
[49][英]哈特:《法。道德和自由》,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428页。
[50]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428页。郑成良《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07页。
[51]弗洛姆:《说爱》,引自郭忠:《论冲突中的道德与法律》,《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5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页。
[53]其实,道德本身的非建构性意味着,所谓“道德建设”之“建设”并非在道德体系的建构,而是应着眼于道德的制度性环境建设。
[54]关于以道德权力制约国家权力,郭道晖先生有精辟的系统论述。他指出:“道德的社会权力化——这主要是运用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参政议政权、批评、控告、建议权乃至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法定权利,以及法定的或非法定的人权抵抗权等等,在集体行使这些个人权利和各种社会组织行使其集体权利的情况下,形成有组织的社会公共舆论,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对权力者的德政加以支持、褒扬,对某些恶行丑闻加以曝光,从而转化为强有力的道德权力,促使正气得以弘扬,腐败得以抑制。”参见郭道晖《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这种制约因制度化、程序化而可操作和具正当性。
关键词:美国公民;教育;实施路径
研究美国公民教育及其实施路径,合理地进行批判和借鉴,对于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和构建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体系,完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有着重要意义。首先,有助于批判地继承和借鉴中外历史上不同阶级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一切有益经验,更好的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和规律,从而更好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其次,有利于提高人们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科学认识,加强和改进我国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体系,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科学性,促进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体系的科学化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再次,有利于开拓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视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综合素质,使之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美国公民教育实施路径的理论基础
1.杜威的道德教育方法理论。杜威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教育学家,实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杜威从实用主义哲学出发,对公民的道德教育方法做出了许多理论见解。杜威认为“教育即生活”,提出学校教育要有实践性,让道德规范得到实践,道德教育要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始终。人们在社会中参与社会生活,方可体验社会,感受道德的魅力。所有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做中学,而不是靠外部的强制灌输。杜威极力强调道德才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这是美国一直以来都很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理论依据。学校公民教育要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完成公民教育的任务,实现公民教育的目标。这为美国公民教育注重社会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
2.柯尔伯格认知发展模式。他对道德的认知发展研究比较多,提出了儿童道德发展的阶段模式,提出了道德观念从认知的低级形式到高级形式的发展过程,揭示了社会规范内化为儿童自身道德认知的规律,在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重对儿童的道德行为做出及时反映。他以道德两难故事为基本材料,以道德两难故事诱发儿童的认知冲突,促进积极的道德思维从而促进其道德判断的发展。帮助学生树立集体意识,关心团体人员的共同发展。他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为美国公民教育注重持续教育影响提供了理论准备。
3.拉思斯的价值澄清理论。价值澄清学派提出了价值澄清的方法理论,强调价值对行为的影响,希望用正确的价值去指导学生的行为。价值澄清方法在西方各国传播很快,因为这一方法重视现实生活,具有可操作性。拉思斯认为价值观教育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价值澄清的过程、方法和技巧,从而形成学生自己的价值观,而不是向学生灌输已有的价值观念。所以教师不能把现有的价值观直接教给学生,而是要帮助学生澄清价值,使学生自觉形成自己认为正确的价值,教师不得干预。价值澄清方法理论对于美国公民教育的实施路径重视操作性具有指导意义。
二、美国公民教育的实施路径
1.以课堂教学为基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美国公民教育善于运用课堂教学,对学生的道德思想进行影响教育,从理论上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水平,提高学生的道德知识。美国重视课堂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灌输美国社会需要的道德规范,注重学生的心理发展,根据不同年龄、年级学生的心理特点,采取不同的形式多层次有差别的进行公民教育。美国利用课堂教学对学生思想、政治、道德等内容进行影响渗透教育,从多个角度去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情怀,树立民族自信心,倡导国家价值观。
2.加强校园生活的管理,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美国很重视校园生活环境的管理,重视在校园生活中体现国家主流意识与教育理念,给学生以润物无声的熏陶,对学生的道德素质产生无形的影响作用。采用学术活动、体育运动、心理咨询、志愿者活动、社会媒介、参观博物馆等各种各样的校园活动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寓公民教育于校园文化中,使学生在校园文化环境的陶冶和熏陶中受到教育。
3.采用其他社会途径进行公民教育,使公民教育取得综合的教育效果。第一,通过宗教活动进行公民教育。美国宗教势力每时每刻都以上帝名义向大多数美国人灌输符合现代资本主义需要的宗教信条,宗教活动对于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普遍的宗教团体和广泛的宗教活动进行公民教育,使人们从思想到行为习惯的转化得以顺利进行。第二,政治活动中的公民教育。美国通过政治活动,宣传美国政府自己的政治主张,影响全国的公民对美国政治的信仰,从而使民众支持美国政府的政治活动,对美国政治充满希望和崇拜。第三,利用大众传媒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影响社会舆论环境。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中,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与整合方面的重要角色是其他任何形式的教育方式所无法替代的,它已经成为美国公民教育的重要实施路径。美国政府利用大众传媒大力宣扬资产阶级的政治观、价值观,宣扬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第四,美国公民教育还采用网络途径对公民进行教育。美国公民教育采用网络路径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表现。利用网络去影响公民的思想、言论,了解公民的思想状况,加强同公民的沟通交流,使公民教育更好的实现目标。
三、美国公民教育路径的借鉴价值
美国公民教育的实施路径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我们应该弃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我所用。首先,重视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探索与研究,使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其次,重视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更好的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再次,重视隐性教育方式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运用。最后,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性,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优化。
概言之,深入研究美国公民教育的实施路径,坚持理性的态度,扬弃的思想,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不断的吸收和借鉴其公民教育的积极因素与合理成分,优化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有利于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使思想政治教育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立德树人功能。
参考文献:
[1]王承绪译.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1916)[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我国在校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直是教育改革发展中所关注的一个焦点。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形成了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局面,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及社会转型的影响下,在校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探讨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对我国在校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一定的启发。
2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概述
2.1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内容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认为:“道德教育不能直接讲授道德概念,灌输行为,而应促进个体的道德认知能力,主要是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1]。其理论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建立一种清晰而全面的思考方式并理性看待道德的争论及其寻找解决的办法。该理论的主要观点如下:2.1.1儿童的道德判断是道德行为的必要条件科尔伯格经过数十年的研究,在吸收皮亚杰认知发展理论的基础上,于博士论文中创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他虽未证明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但是却证实了道德判断和行为之间的某种联系:即道德判断是道德行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样,道德判断作为道德行为的基础,将会启示人们注重对儿童道德判断能力的认同和培养。2.1.2儿童道德认知发展要经过“三水平六阶段”科尔伯格等人设计诸如“海因茨与治癌药”的道德两难故事,让学生做出对错、该或不该的回答,根据学生的答案,把人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区分为“三水平,六阶段”。这三种水平和六个阶段的发展顺序是不变的。三种水平为: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每一水平发展过程中会存在两种不同的阶段。每一阶段既是对前一阶段的发展,又是对前一阶段伦理困境回应的深化,直至儿童从契约、法律法规考虑到人类的正义。此外,受皮亚杰的影响,科尔伯格认为每一阶段道德的发展与当前阶段认知发展是有关系的。儿童当前对两难故事的推理必须建立在逻辑思维发展的基础上。如果当前阶段认知不成熟的话,逻辑思维不能达到相应层次,道德判断就如空中楼阁。因此,归纳其“三水平六阶段”理论核心即为:每个人的道德发展都要经过这几个阶段,只是因为个体认知发展成熟的早晚会存在质的差异,但是基本顺序是不变的,不存在跨越低级阶段直接过渡到高级阶段的发展趋势。2.1.3儿童道德发展与社交环境有关科尔伯格通过美国儿童的调查和跨文化研究发现:生活条件较为恶劣,接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地区的儿童道德发展往往相对滞后。如生活在孤儿院的青少年还不能达到第三个阶段,而同龄的生活在集体农庄的青少年则达到了第四、五阶段。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发展水平相对低下的国家,儿童道德发展也存在差距,社交环境是影响儿童道德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2.1.4“道德讨论法”和“公正团体法”科尔伯格在德育方法上提出“道德讨论法和“公正团体法”。这些方法具有鲜明的民主特色。“道德讨论法”是指“: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对道德两难问题进行思考,促进学生道德认知冲突,激发学生进行道德思考,从而促进学生道德判断水平的提高”[2]。道德讨论法可以使学生在棘手的道德两难讨论中不断深化道德认识,最终将认识内化为行动。“公正团体法”注重团体的民主管理和团体的道德氛围。在创设的公平、和谐的人际关系中,给予学生一定的社会角色。通过投票等形式决定团体重大事项,让学生有角色担当能力和群体归属感。
3当前我国在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3.1强调教育社会功能,个体功能有所忽视
在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主要采取班级授课制的形式。这虽然弥补了师资和教学资源匮乏等不足,但是采取班级授课的方式极大地限制了教师的教育自由,使因材施教这一原则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加之我国受伦理型文化的影响较大,教学内容上更多关注的是集体概念,强调教育的社会功能,对个体的关注度相对较少,难以挖掘和满足学生自身的需求。每个学生的思想道德认知发展程度不一,采取统一模式,很难收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3.2显性教育突出,隐性教育相对弱化我国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通过显性的理论课和隐性教育实现。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却导致了两种教育的不均衡。显性课程普遍重视,隐性教育却明显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无论是中小学的素质教育还是高校的学分制改革,唯分数论的评价体系以及过程性评价的缺失使隐性教育的落实比较困难。此外,家庭氛围、校园文化、教师个人的榜样示范及社会风气等隐性教育效果也较为有限,因此整体上看,在校生思想政治教育急需加强隐性课程开发。
3.3学生道德知行不一,脱节现象明显
我国在校生的思想品德虽有所提升,但学生的道德认知与行为存在较大差距,甚至严重脱节。拿我国的高校为例:我国既有魏华伟等优秀大学生,他们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也有道德偏差严重的问题大学生存在。如:名牌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舍友,药家鑫架车撞人刺死伤者逃逸等。学生的知行不一致不是个例,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病态。
4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对我国在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4.1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与在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共同性
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与我国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具体表现为:研究角度相似:不论是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还是在校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的研究均可以从心理学和道德哲学的研究角度出发。一方面,要求教师掌握一定的心理学常识,学会运用一定的心理咨询技能和方法研究解释学生的思想状况;另一方面,教师需要用道德哲学相关的知识去正确看待学生的思想状况,并给予学生相关的思想干预。教育方法的共同性:科尔伯格的德育方法与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具有共同性。科尔伯格根据其道德认知发展理论,提出了两个著名的德育方法:道德讨论法和公正团体法。在道德讨论法中科尔伯格认为:“一个阶段的道德认知成熟之后,才能顺利地达到下一阶段的道德水平,道德认知发展具有阶段性的特征”[3]。这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循序渐进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公正团体法中个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注重团体道德氛围的营建,这与思想政治教育中所倡导的自我教育法、实践锻炼法等基本方法在本质上是相似的。
4.2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对我国在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关键词】高校;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紧张关系;产生原因;消除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在高校“基础课”的教学实践中,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存在事实上的紧张关系,从所占教材内容的比重、排列的先后顺序,到课时安排,无不体现这种紧张关系。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陷入了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形成了一种争夺教学资源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会对法治教育的影响更明显,在教学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多数任课教师,由于学科和专业背景的差异,大多倾向道德教育部分的讲授,存在挤占法治教育学时的情况。这种情况必然会降低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产生紧张关系的原因
教学目标决定教学内容,对于教学内容之间紧张关系的反思,追根溯源都要倒推至对教学目标的考量上。在正常情况下,教学内容是围绕教学目标共同发生积极的引导和教育作用的,不应该出现明显的紧张关系。目前在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恰说明“基础课”的教学目标是存在问题的。
2015年新版教材中指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自我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课程。这里从指出了“基础课”的本质和目标。并且从总体上形成了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道德建设为基础,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框架和格局。笔者认为,该教学目标指明了目前“基础课”的主要教学任务和内容,但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导致了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紧张关系的出现以及教学实效性的降低。
1、政治思想教育前置,人文关怀不足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政治思想”的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其政治性。在这样的本质观下,思想政治教育被定义为是“对社会成员进行系统的政治价值和政治规范教育的社会活动,是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路和实践的教育以公民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社会成员政治社会化的主要形式,是培养、巩固社会成员政治认同的重要途径。可见,政治思想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特征和核心目标。但这是相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整体而言的。具体到“基础课”的教学目标,是否有必要依然坚持将政治思想教育前置,笔者认为是不必要也是不合适的。
2、重视道德教育,忽视法治教育
这是产生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紧张关系的重要原因。其表现有二:第一,是法治教育目标被弱化;第二,是对法治教育目标本身认识不清。首先,关于法治教育目标的弱化的问题。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法治教育的目标从来不是一个占据重要位置的具体目标,相比于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教育等,法治教育目标长期以来处于被弱化和边缘化的位置。这种情况也反映在法治教育内容的教学实践当中。其次,关于法治教育目标认识不清的问题。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是我国法治理论自身尚不成熟造成的。法学界关于法治的认识经历了从“刀制”到“水治”的,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这是对法治理论的科学认识和重要创新。相应的,在法治教育的问题上。从前我们更多的是谈“法制教育”,并且从教育内容上看也多以法律条文的讲授为主,而缺乏法治理念和精神的传播。这些都是关于法治教育目标认识不清的表现。
3、具体目标分散,逻辑关系不清
如果比较“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和内容,可以看出二者的高度相似性和一一对应关系,这其实是不科学的。这种一一对应的情况,会造成教育内容之间的相对独立和割裂,就不免出现彼此之间的紧张关系。例如,道德教育向道德教学目标负责,法治教育向法治教学目标看齐,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缺乏共同的目标因而彼此独立,并为实现自身的目标而抢占教育资源。更合理的情况应该是,教学目标应当是一个具有相对概括性和方向性的总的目标指向,教学内容应当围绕教学目标开展,共同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具体教学目标可以与教学内容相关,但总的教学目标不应该出现与内容的一一对应关系。并且,教学目标的这种“平行关系”也表现为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清楚。以思政课为例,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同学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和感慨,总觉得前面学习的人生价值、爱国传统、民族精神、道德修为等内容很崇高、很美好,让人有“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感觉,而到了后面学习社会公德、法律制度等,通过一个个负面案例又看到了社会和人性阴暗的一面,不免心理落差,用学生的话说感觉“从天堂到地狱”,对社会和生活都产生了悲观的情绪,更对于前面学习的那些“高、大、上”的内容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显然,这是教学内容体例安排不合理造成的后面教学对于前面教学的否定,极大的削弱了前面部分教学实效性,教师辛苦的备课和教学,结果学期的最后让学生看到的却是一个不尽如人意的社会现实:社会公德缺失、法制观念不强等等。从理论上讲,教学内容是教学目标的直接反应,教学内容体系安排的不合理归根结底是教学目标体系的不合理造成的。教学目标分散、逻辑体系性不强直接削减了教学的实效性。
三、消除紧张关系的理论路径
“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和内容不是由学者或先知任意描绘的”,它必须以社会、文化、时代、身心等实际情况为依据。依据教育规律和当代大学生的认知规律,笔者尝试提出从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构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内容和逻辑体系。个人层面,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目的是培养人格完整的“人”,这是高校思想教育教育的基本目标;社会层面,以法治意识为核心,培养具有较高法治素养和规范意识的“社会人”,这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目标;国家层面,以政治认同为核心,培养共产主义的接班人和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这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终极目标。即以基本目标、主要目标和终极目标构建教学目标的逻辑体系。从教育规律而言,这样的目标体系符合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教育规律:首先把大学生培养成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其次是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的“社会人”,最终是具有较高政治认同性的“政治人”;从当代大学生认知规律而言,突出政治教育的目的很容易造成学生的逆反、抵触和怀疑,降低了教学实效性。而如果反过来,注重人文关怀,从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培养着手,容易让受教者接受,降低抵触心理,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政治教育,实现终极目标。在这样的目标理论下,高校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之间可消除对立的紧张关系,形成在共同目标引领下的互补关系,共同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1、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之间不存在紧张关系
如前所述教育内容之间不应当存在明显的紧张关系,而是围绕教学目标形成合力,共同引导和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按照个人、社会、国家三重维度重新修正了高校“基础课”教学目标的内容和逻辑关系后,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的目标不再是与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一一对应的平行关系,因而消除了紧张关系存在的现实基础。取而代之的是,作为内容的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为了实现上述个人层面、社会层面、国家层面的目标而共同发挥作用,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2、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之间不是泾渭分明
在既有的目标体系和内容安排下,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是泾渭分明的。以“基础课”为例,第五章为道德教育,第六章为法治教育。而将教育教育目标整合为个人、社会和国家三个维度之后,这样的情况将被改变。以社会层面的目标为例,要想实现该目标,需要以社会公德、法治素养和其他行为规范为内容,共同促进该教育目标的实现。这样就打破了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的界限,实现了二者围绕教育目标的有机结合。如此,自然而然的也就消除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3、重新整合方式:围绕教育目标交互进行
在新的目标体系下,包括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在内的原有的教育内容将会被重新组合和排序,按照三维教育目标的逻辑和层层递进的顺序重新组合。例如,在个人层面的教育目标当中,私德、人生观的内容将会被前置,其他与此相关的引申内容会共同跟进。而在社会层面的教育目标中,社会公德、法治教育、人际交往等成为主要内容。在国家层面的教育目标中,共产主义理想和价值观等成为主要的教育内容。如此,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不再是顺序进行,而是围绕教育目交互进行的状态。
【参考文献】
[1]骆郁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原理与方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141.
[2]孙其昂.关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探讨[J].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2002(5)21.
[3]方旭光.政治认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取向[J].思想理论教育,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