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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营销方案(6篇)

时间: 2024-04-14 栏目:公文范文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篇1

原告:浙江宫宝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

1992年8月30日,由原告申请的“宫宝”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608116.原告使用“宫宝”商标生产的胎盘口服液,曾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标准计量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评为浙江省消费者满意商品;被江苏省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艺术导报》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被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选定为第十二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运动补剂。“宫宝”商标获浙江省首届、第二届著名商标和消费者满意商标称号。

1993年下半年,原告发现市场上有被告生产的冠以“宫宝”字样的灵芝营养液销售。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口头交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无果。1994年,原告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要求确认被告侵犯其“宫宝”注册商标专用权。1995年1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复函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被告在与胎盘口服液的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相同的营养液商品上将“宫宝”商标当作商品名称使用,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应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述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遂于1995年2月25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辩称;其生产的产品灵芝营养液上的“宫宝”商标,已由其于1993年7月1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3005群的“非医用营养液”商品分类上注册商标。虽然在1994年1月,国家商标局以与原告在0501群药品类注册的“宫宝”商标文字相同为由,驳回了我厂的商标注册申请,但我厂坚持认为,国家商标局将我厂的3005群非医用营养液与原告的0501群药品类产品确定为类似商品是错误的。因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没有区分类似商品的标准,而国家商标局现在使用的《类似商品区分表》是目前商品分类唯一的标准,而《类似商品区分表》并未注明非医用营养液与药品类似。为此,我厂已于1994年1月25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至今未有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况且,我厂的灵芝营养液与原告的胎盘口服液两商品的名称不同;我厂的营养液在副食品等商店出售,原告的口服液在医药商店出售,两者销售渠道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因此,我厂在产品灵芝营养液上使用“宫宝”字样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审判

在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1990年-1994年胎盘口服液销售额统计表,以销售额下降数据说明因被告等人侵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300.8万元。被告拒不向法院提供自1993年以来生产和销售灵芝营养液的具体数额。针对被告的答辩,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询问了对被告复审申请的处理情况。1995年7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答复,被告的商标驳回复审正在审理中,尚未作出终局决定。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浙江宫宝药业有限公司的“宫宝”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注册,原告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与原告的胎盘口服液的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相同的营养液商品上将“宫宝”商标当作商品名称使用,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对此,被告应承担商标侵权之责任。原告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理由不成立。1995年8月16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宫宝药业有限公司“宫宝”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库存“宫宝”灵芝营养液上的商标标识及包装盒以及库存的“宫宝”商标标识和包装盒予以就地销毁;

二、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江苏省、浙江省省级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赔偿原告浙江宫宝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

被告无锡金龙营养品厂不服此判决,以其生产的灵芝营养液与胎盘口服液不属类似商品,其在灵芝营养液产品上使用“宫宝”商标不构成侵权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鉴于上诉人已在1993年底停止生产“宫宝”灵芝营养液,其库存的灵芝营养液“宫宝”商标标识和包装盒由上诉人自行销毁,上诉人以后不得再违法使用“宫宝”商标标识和包装盒;

二、上诉人对其侵权行为表示歉意,并于1995年12月10日前分别在江苏、浙江两省省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内容由双方共同审定,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人于1995年11月30日前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5万元。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于1995年11月27日制发了调解书。

「评析

这是一起注册商标侵权案件。如何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正确对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的行政行为,成为本案的一个特点。

首先,实体方面,表现在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上。我国商标法律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延及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上,但没有规定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因此,实践中,对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就有了不同的理解和主张。本案中,被告生产的灵芝营养液与原告生产的胎盘口服液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是认定被告是否侵权的前提。被告认为应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区分表》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唯一标准,主张原、被告的产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一、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意见,将《类似商品区分表》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而是根据判断类似商品的实质标准,认定原、被告的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因为,所谓的类似商品,是指那些相互之间由于商品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或者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具有某些相同之处,消费者会认为它们可能是相同来源的商品。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之所以包括了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就是因为类似商品具有与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同之处,使用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或者将注册商标用作商品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因此,判断类似商品的实质标准应是两种商品具有相同之处,若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或一商品将另一商品商标用作商品名称,可能导致消费者混同商品主体。要正确判断商品是否类似,不仅需要商品学,更需要消费者的心理学。特别是对于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的商品,即使该商品在商品学上与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类似商品,为了防止知名商标的淡化,在执行商标法中仍应予以禁止。本案原告产品胎盘口服液使用的“宫宝”商标在部分省市范围已是知名商标,被告将其商标的文字使用在其产品灵芝营养液上,而且两种商品名称、作用,销售渠道具有相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基于上述理解,应当判定原、被告的产品属类似商品,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其次,程序方面,表现在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能关系上。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告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尚在审理中,未作出终局决定。这样,对于原、被告产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的情节上,就存在一个人民法院的认定结果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后作出的终局决定结果是否一致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可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直接作出处理,而不必考虑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商标的复审结果是商标注册申请的终局审查决定,当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的处理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结果不一,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法院应中止案件的审理,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后,再继续审理。本案中,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直接作出了处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或审判实践中,此类问题还有待加以明确规定。

另外,本案对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本案认定原告的损失额有二个途径:一个是原告的实际损失额;二是被告侵权所得的非法利润额。但原告的实际损失较难计算,因为原告销售额下降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不单是被告侵权所致。对于被告的非法利润额,因其拒不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造成法院无证据认定。一审法院综合当时原告销售额下降、同期市场状况、且除被告外还有其他因素,确定了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相反,被告的不举证,则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由其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抱着被告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挽回市场负面效应等宗旨,在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上作出让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样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考虑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按: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商标权的侵犯,关键在于认定被告生产的灵芝营养液与原告生产的胎盘口服液是否为类似商品。被告认为两者不属类似商品,根据是两者在《类似商品区分表》中分属不同号群类商品,该表中也未注明非医用营养液与药品类似;该表是商品分类唯一的标准;且两种商品的名称不同、销售渠道不同;因此,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篇2

关键词:WTO;南非;轮胎业;反倾销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4-0103-04

当前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摩擦不断加剧。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不断强化贸易救济措施。WTO规则许可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愈加成为各国理想的贸易保护手段,其中反倾销则更是各国贸易保护的首选措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中对构成反倾销的三个条件作出了权威界定:第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则该出口产品被视为倾销产品;第二,该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第三,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如果一国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产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进口国为了抵销或者阻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据WTO统计,1995―2007年,中国是遭受他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本文以南非对华轮胎实施反倾销案为例,研究了近年来中国出口轮胎遭受反倾销的情况,分析了国外实施反倾销的动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反倾销应对措施。

一、中国轮胎行业出口现状与特点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2007年中国全年轮胎产量已增至4.3亿条,仅次于世界产量第一的美国,其中有1/3的轮胎出口海外,主要出口地区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然而,随着贸易额的不断增加,中国轮胎出口日益受到反倾销的威胁。

1.出口以低附加值轮胎为主,数量和金额迅速增长

中国出口的轮胎产品主要以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的斜交线轮胎(简称斜交胎)为主。而发达国家主要是生产高附加值、技术密集型的子午线轮胎(简称子午胎)。斜交线轮胎有很多局限性,如胎体易生热,加速轮胎的使用寿命,而子午线轮胎使用寿命长且节油性较好。轮胎的子午化率是衡量一国轮胎先进性的重要指标。斜交胎这种技术含量不高的传统轮胎,在发达国家已经停产或很少生产,这使我国轮胎出口有了较大空间。

2.出口轮胎数量和金额迅速增长

2004年以来,中国汽车行业的“井喷”式增长,直接导致我国轮胎业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同时,在减免轮胎消费税、取消轮胎项目行政审批等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市场规模达到约80亿美元,占国际轮胎市场份额的9%。2007年,我国出口轮胎数量达1.5亿条,同比增长11.4%,出口金额达29.3亿美元,同比增长31%。

2.频频遭受反倾销

近年来,中国轮胎出口增长的同时,也不断面临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贸易壁垒。入世以来,委内瑞拉、秘鲁、埃及、土耳其、南非等国都先后对中国轮胎提出过反倾销调查。自2005年底开始,墨西哥、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国相继对中国出口轮胎发起了反倾销调查,2001―2007年中国轮胎行业已经遭受了10余起反倾销案件,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遭受反倾销次数最多、频率最高的行业之一。其中以南非对华轮胎业反倾销最为典型。2005年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公告,接受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提交的申请书,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市场上低价倾销,给南非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涉案产品包括用于摩托车、卡车、公用汽车的新型充气轮胎。

二、中国轮胎出口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剖析

通过对中国轮胎行业分析,结合南非对华轮胎反倾销这个具体案例及相关资料,可以得出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的四个原因。

1.无序竞争导致低价竞销

中国出口的斜交胎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但由于产能超速增长,产量严重过剩,过剩比重高达30%―40%,产需矛盾也由此被带到国际市场,导致轮胎出口价格下滑。许多轮胎企业低价竞销,严重扰乱了出口秩序。以主要出口产品型号9.00-20为例,在天然等原材料综合成本上涨1倍的情况下,出口轮胎价格却从2005年的90多美元/条降为2007的40多美元/条。中国出口轮胎价格远低于各国轮胎平均出口价格,其中乘用轮胎低26%、轻卡轮胎低21%、重卡轮胎低38%,成为国外进行反倾销的主要证据。

2004年中国修改《对外贸易法》后,放开轮胎企业外贸经营权,过多的企业加入轮胎行业,导致无序竞争,从而使出口产品价格,特别是斜交胎的价格越来越低。目前,国际市场上斜交胎的竞争主要是国内生产企业间的竞争,只不过由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为争订单,一些轮胎企业往往以比正常水平低10%―20%的价格为谈判筹码,更有甚者是为了尽快销售产品,不顾生产成本,使出口轮胎始终处于较低价位。

2.轮胎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的轮胎产品看,中国出口的轮胎多是劳动密集型的斜交胎,产品附加值较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以“低于正常价格”倾销的印象。轮胎产品的子午化是世界轮胎发展的主流,也是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整体发展及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一个目标。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其轮胎的子午化率基本上达到100%。高性能的子午胎与我国主要生产的普通斜交胎相比具有高速行驶下的安全性,低滚动阻力,有利于节能和环保,乘坐合适,使用寿命长等优异性能。

但是,轮胎行业属于高投入低产出的行业,国内企业如果想发展子午胎就要形成规模效益。然而,目前中国的轮胎生产企业约有300家,其中大部分为年产量在50万条以下的小厂(约占70%)。这些小厂主要产品均为斜交胎,规模一般较小,生产设备相对落后。这就与世界轮胎子午化这个大趋势背道而驰。在南非案中,中国向南非大量出口工程车、摩托车、重型卡车和轻型卡车所用的斜交胎,对南非本国的轮胎生产厂家形成了强烈的冲击。这是南非对中国发起轮胎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世界轮胎巨头的操纵

从以往国外对中国发起轮胎反倾销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世界级的轮胎生产厂商与此密切相关。以南非案为例,名义上提起本案的是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但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大陆这四家跨国巨头。事实上,近几年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7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市场的损失。但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其国际市场份额,于是通过发起反倾销来挤压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这不但在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通过削弱中国企业的实力,达到其进一步占领中国市场的目的。

4.中国轮胎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力度不足

中国企业普遍对倾销和反倾销认识不足。在遭遇反倾销调查之前,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立案,遇到反倾销调查时又不敢应诉。有的企业甚至怕出诉讼费而放弃应诉权利,使申诉方轻易得逞。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其后果就是客观上助长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气焰。据统计,对华反倾销案中,中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即使有企业组织了应诉,也是力度不足,难以胜诉。

三、中国轮胎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措施

2007年4月10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对原产自中国的轿车轮胎、轻卡轮胎和重卡轮胎反倾销调查做出终裁,对出口南非的中国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此次反倾销应诉胜诉是中国轮胎行业近10年来遭受的10余起反倾销案件中的惟一一次完全胜诉,对中国轮胎行业影响巨大。由此,本文从企业、行业组织、政府层面提出应对反倾销案件的具体措施。

1.企业应对措施

首先,企业要规范自身的出口行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若实行低价出口,容易给进口国造成倾销印象。众多出口企业为争夺同一国际市场,不惜亏本出口,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国内的出口市场秩序[1]。低价出口甚至低于成本价出口让企业尝到“以价取胜”甜头的同时,也饱尝国外反倾销的苦果。纯粹靠价格竞争占领市场是一种短期的经营行为,它可能会带来暂时的经济效益,但难于永久地占领市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发达国家已经不再采取价格策略,而转为采取融资、服务、质量、品牌、包装等非价格竞争策略。这样就可以规避进口国贸易当局的反倾销调查。因此,企业要清醒地意识到只有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调整出口战略,才能避免和预防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同时,企业在国内市场上要尽量避免同行低价竞争,因为这种竞争方式既伤了自身,也容易招致国外同行的反倾销报复。

其次,走技术品牌之路,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中国产品的出口增长主要依靠价格竞争、数量扩张,这种“以价取胜”的经营模式已成为制约中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也成为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因此,出口企业转变经营策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争取增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已迫在眉睫。许多轮胎企业已意识到这一点,有的已经开始企业应积极跟踪、关注自身发展的前沿,掌握、获取相关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成果为己所用,提升自身产品的档次;提高研究开发能力,不断推出自有品牌,进一步提高出口效力,通过提高设计能力,创立国际知名品牌来提高出口产品的价值,树立名牌企业形象。

另外,出口企业面临出口市场高度集中的现象虽然在短期内难于出现根本性转变,但综合实力较强的一些出口企业已开始大力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目前我国轮胎主要是出口给发展中国家。所以我们企业应当加大力度去开发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

最后,面对反倾销指控,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应诉。在轮胎行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实际上只有几大国际轮胎巨头,如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只有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大家会员,因此反倾销立案呈现出很强的连续性,一个国家立案后,另一个国家马上跟进。如果中国企业在一个市场不应诉,那么在另一个市场马上就会遭受更沉重的打击[2]。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惨痛的。以南非案为例,企业可以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争取在反倾销案中处于有利的位置。(1)

利用进口国一切有利于反倾销抗辩的力量。南非案中,应诉企业运用WTO的《反倾销协议》和进口国反倾销条例提及的“公共利益”条款。中国轮胎企业在终裁做出之前,与南非进口商取得联系,成功劝导其中的多家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积极参与本次反倾销调查,积极游说这些进口经销商和下游用户,指出如禁止中国轮胎向南非出口,将有可能会导致南非当地行业中仅有的4家外资轮胎企业垄断操纵南非轮胎市场,且中国轮胎无论是质量还是价格对南非消费者来说都极其有益,南非消费者需要质高价低的中国轮胎,采取反倾销措施最终伤害的是南非汽车企业和消费者。最终使南非进口经销商、下游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对中方有利的证明材料或出庭作证。也正是这些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的努力,使南非调查机关不得不慎重考虑各个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提高了中方的申诉和抗辩能力,赢得胜诉。因此,企业平时要与进口国经销商、下游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做好沟通联系,做好调研,了解当地轮胎生产情况及价格变动,争取在申诉和抗辩中处于主动位置。(2)积极搜集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成本等证据。2005年11月25日,做出应诉的8家轮胎企业委托律师,开始准备南非调查机关要求提交的问卷。律师们通过深入南非国内的主要轮胎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在当地搜集了大量销售价格和销售成本数据,以证明中国企业并没有进行低于成本销售。一份完美的倾销问卷和初步无损害和因果关系抗辩意见在截止日期之前交到了南非调查机关。由此可见,反倾销的应诉、抗辩需要进口市场大量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成本数据,所以企业在应诉之后要积极地搜集这些证据。企业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保证赢得反倾销的国际官司。(3)主动向调查机关提供无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意见。本案中,在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做出的终裁中,采纳了中方大部分无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意见,认为虽然南非申请人遭受到损害,但其基本不生产中国向南非出口的斜交胎,南非申请人在轮胎出口市场上虽然遭受了损失,但未构成轮胎进口的迅猛增长,也未挤占南非申请人的市场;南非申请人是南非最大的轮胎进口商,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进口轮胎,况且其无法证明其汽车轮胎原配套市场和二级替换修理市场分别遭受过损害,中国出口的轮胎与申请人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决定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对所有中国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因此,企业要积极地与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关交涉,获取相关的调查信息,并主动地向调查机关提供有利证据,旨在应诉中取得先机。

2.商会和行业协会应对措施

2006年8月,商务部颁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指出,进出口商会等行业协会应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在反倾销应诉新规定中,行业组织在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得到了明确规定。在南非案中,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对该案的完胜起了决定性作用。

首先,组织企业应诉,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

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反倾销案,但由于缺乏组织,策略不当,所以胜诉率非常低。这时行业协会就应自觉担当重任,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反倾销应诉。在应对反倾销中,许多数据和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牵头来完成,帮助企业积极应诉。南非案发生后,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立即组织了中国10余家向南非出口轮胎的企业开会商讨对策,经过多次研究,协会采纳了同时进行集体抗辩和单独抗辩的“两条腿走路”的应诉方式。即由成山公司、三角轮胎公司等8家中国轮胎出口轮胎授权轮胎分会,代表中国轮胎行业就本次反倾销调查提出集体抗辩。同时上述8家企业出口份额最大的成山公司等4家企业,又分别聘请律师,进行单独的倾销抗辩。因为一旦集体抗辩失败,企业还可以采取单独的倾销抗辩。且据以往经验,集体抗辩可以加大企业单独抗辩胜诉的几率[3]。事实证明,这种应诉方式非常有效,它降低了风险,加大了胜诉的几率。

其次,以全行业的利益为重,规范企业行为。为防止企业遭受反倾销,行业协会还可在业内企业中充分开展协调工作,规范企业行为,组织各个企业有序地进行出口,防范企业间的不良竞争,形成有序的出口局面。行业协会应以全行业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以全行业的胜诉为最终目标。2006年7月27日,ITAC公布了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成山公司等4家参加单独抗辩的企业取得零税率,但有关行业无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抗辩失败。为此,轮胎分会及时组织未获零税率的另外4家企业商议下一步的应诉工作。在接下来的应诉过程中,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联合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应诉轮胎企业进行调研,为企业应诉及开拓其它国家市场规避反倾销风险提供了指导。

3.政府应对措施

首先,强化政府的外交职能。政府对反倾销应对的重视和参与,对整顿出口市场、增加企业最终取得反倾销胜诉几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可通过外交手段与对方国家的高层进行磋商或对其施加压力,阐明贸易纠纷可能给双方带来的贸易利益损失和外交关系的恶化,摆明厉害关系,争取反倾销案件能够引起对方政府的重视,让对方政府能够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对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合理评估,以确定反倾销幅度。南非案初裁之后,轮胎协会的应诉人员了解到,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的反倾销调查局局长要来中国与中国反倾销主管局长进行双边磋商。于是,相关工作人员直接找到商务部,向主管领导汇报了此案件。主管领导非常重视,就此与南非进行基于WTO规则下的磋商,并敦促南非方面公平、公正地处理此案。由此可见,通过政府与进口国当局的外交交涉,对企业应对反倾销案件的胜诉起了决定性作用。

其次,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警机制。信息化建设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促进我国商务工作的高效开展,另一方面满足公众对政府提供公共信息的要求,尤其是在中国成为世界反倾销最大涉案国的今天,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供庞大的信息为企业随时了解国外市场情况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能的信息渠道。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当部分的出口企业已运用电子商务对外进行交流、业务洽谈和签订合同等贸易环节。在国内与有关部门之间,也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联系和业务往来。政府部门为做好政务公开,也不断推动信息化建设。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凭借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出口企业间构建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银行、海关、商检等部门的信息反馈,了解企业的出口动态、创汇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从而了解整个行业的出口态势和出口市场分布,获得企业出口的第一手资料。与此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还通过其他官方的和非官方的途径,把进口国有关外贸政策、国外产品信息、出口市场情况等资料传送给出口企业,指导出口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市场和出口价格等,预防和避免出口市场过于集中或出口价格过低引发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同时也有利于出口企业在反倾销的应诉中随时获得国外有关产品和行业的资料,做好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产业调查的准备,为应诉赢得搜集资料的时间。

作为频繁遭遇反倾销的中国轮胎行业,在未来也将面临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所以制定防范预警措施势在必行。反倾销预警涉及的内容很多,主要包含出口国国内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情况、进口国的进口基本情况、进口国同类厂商的生产情况,其中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销售情况及其对进口国市场和同类厂商的影响情况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反倾销预警操作主要表现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信息渠道获得国外对我国某一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后,以最快的速度通知与产品出口有关的企业,一方面摸清涉案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情况,包括主要出口企业的数量、产品在反倾销调查期内的出口数量、出口成交价格、合同履行情况等,另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协助出口企业准备应诉材料,制定应诉方案,在思想上和技术上做好应诉反倾销的准备。

最后,加强国内反倾销立法。鉴于我国绝大多数轮胎出口企业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以价取胜”的出口经营模式的现实,国家有必要通过加强国内立法,打击变相压价的出口不公平竞争行为,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推动国内出口市场稳定、有序地健康发展,保护依法经营的出口企业的权益,。由于我国在反倾销立法上起步较晚,致使法律法规对一系列扰乱国内市场的出口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升温”现象与此不无关系。因此,加大国内立法是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发生。

政府除了在国内加大立法以便在源头上杜绝反倾销的产生外,对涉案企业进行应诉的要求也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行政规定,通过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对不参加应诉或应诉消极的出口企业,尤其是涉案金额大的出口企业加大惩罚力度,从根本上改变企业“被动”应诉的局面。同时,要对积极应诉、胜诉的企业通过相关行政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形成有效的应诉工作激励机制,推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积极应诉。

参考文献:

[1]宋永辉,马少凌.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7,(1).

[2]赵云.反倾销高频率使用的原因分析[J].当代经济,2007,(1).

[3]谢辉.南非经济对华轮胎的反倾销调查[J].决策参考,2007,(8):13-14.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篇3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规则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批发、零售,依法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仅可收取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照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随附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免费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当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本区域内的酒类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区域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效证件。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强化对酒类生产的管理,杜绝无证生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入流通市场。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对经营酒类商品的予以注明,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应当要求酒类经营者出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酒类经营者进行卫生许可证年检时,应当要求其出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篇4

(微商领域的实战之作)

作者简介

杨赵进,90后微商作者,微营销实战导师,进友会微商学院创始人。从事微营销多年,撰写过多篇微营销相关文章,深受企业家及微商关注!给多家企业做过微营销培训深受企业家好评,拥有好口碑。担任过多家微商品牌微营销总顾问,帮助品牌实现业绩倍增,拥有丰富的实战操盘经验。

内容简介

杨赵进编著的《微商之道》是关于微商领域的实战之作,从微商运营的现状、误区、商业模式、吸粉、成交、营销、自媒体以及社群等方面,全面地讲解了微商的实战经验。具有系统性和实操性,从理论与实践的不同角度充分地阐述了微商的全新玩法。全书共7个章节,从微商现状、机遇、不成功的原因、*新玩法、产品、成交和成功案例,全面讲解了微商必须具备的知识。从而让微商在成长过程中少走弯路,尽快掌握微商运营的精华所在。

目录

第1章微商发展史

1.12013年微商基本状况

1.22014年微商发展趋势

1.32015年微商发展方向

1.4微商随着时代的变迁

第2章微商带来的机遇

2.1草根创业

2.2微商服务

2.3个人品牌

第3章微商不成功十宗罪

3.1微商不成功的第一宗罪太懒惰

3.2微商不成功的第二宗罪没方法

3.3微商不成功的第三宗罪没粉丝

3.4微商不成功的第四宗罪没团队

3.5微商不成功的第五宗罪没定位

3.6微商不成功的第六宗罪没客户

3.7微商不成功的第七宗罪没产品

3.8微商不成功的第八宗罪没品牌

3.9微商不成功的第九宗罪没互动

3.10微商不成功的第十宗罪没坚持

第4章微商全新玩法

4.1微商之路

4.2回归微商本质

4.3微商必备的八大思维

4.4微商如何快速从0到1

4.5常规加粉实用37招

4.6微商如何玩转社群

4.7微商如何招募

4.8微商团队如何打造

4.9微商如何打造个人品牌

4.10微商自明星

第5章微商如何选择产品.

5.1选择产品的八大原则

5.2打造爆品的十大核心

5.3微商如何挖掘产品八大卖点

第6章微商成交篇

6.1打造无敌销售文案

6.2微商“恋爱”式成交四部曲

6.3微商绝对成交六部曲

6.4微商活动营销四部曲

第7章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1:歌丽诗O2O众筹实体店成长之路

案例2:小C颠覆传统微商模式

案例3:O2O模式助喜尔康智能家居线上线下齐发展

案例4:“加倍美丽”不同寻常的微商之路

案例5:微水开启社交营销之路

案例6:13365酵素第一品牌,缔造保健美容新传奇

案例7:赫斯佩儿教你玩转社群经济

案例8:瑞丰堂颠覆传统微商模式

案例9:一米儿童守护星的微商之路

附录《微商之道》众筹参与者梦想榜

后记: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篇5

2005年,我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现将我局2005年1—9月份的整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2005年1—9月份整规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按照“全面展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大力开展了红盾护农、食品安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9大类专项整治,全面推行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工作。1—9月份,我局(含三县一市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万多人次,检查经营户5万户次,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1698起,案值834.4万元,罚没款233.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4起,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445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7.79万元。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我局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推进“关口前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准入制度。

近年来,我局把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2004年,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我局在全市食品行业全面推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工作,我们通过督促食品经营户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制度等有关制度,把住食品进入市场的关口,构筑食品安全的防线。对不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购货票等相关证件的商品,全面要拒绝进货、进场。

同时,为了使食品质量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今年,结合我市食品市场监管的实际,我局制定了《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经营户(企业)分类监管制度》等五项制度,要求各分局、工商所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要求,规范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我市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经营户建立了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制度的达到85%以上,各类食品经营户企业亮照经营率达100%,工商所实施经营户口管理和巡查责任制达100%。食品监管初步建立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1)加强日常的巡查,认真开展“六查六看”。一是查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属超范围经营;二是查进货票证,看来源是否合法、票证是否齐全,进货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职责;三是查经销食品,看有无质量、卫生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四是查包装标识,看标识是否虚假,是否属“三无”、仿冒或过期失效食品;五是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广告有无虚假、误导宣传等内容;六是查市场开办者,看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进场经营者履行了资格审查、质量监督等责任。工商所每星期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的检查不得少于2次,对“六查六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查处。

(2)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今年以来,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和梧州市的消费特点,开展了食品安全三次集中整治行动,分别是: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市场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主要抓好三个重点环节:一是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依托12315网络,建立食品消费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在今年1—9月份的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5349人次,车辆6156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4万多户次,共取缔无照经营食品217户,查获私宰肉3478公斤,劣质酒类、饮料7547瓶,劣质奶制品125.8公斤,过期变质的饼干、糖果等食品一大批。

(3)加强对上市食品的检测工作。

一是快速检测。我局投入资金30多万元购置了食品快速检测车,可检测的项目包括农药残留超标、吊白块等8大项;每个分局还配备了食品快速检测箱,定期不定期地对我市的上市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到9月份止,我局共出动工商食品快速检测车120多车次,检测蔬菜农药残留、豆制品吊白块等项目268批次500多个品种,检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173.5公斤、含吊白块豆制品195.8公斤,甲醛超标水产品32.6公斤。

二是定期检测。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商品质量投诉情况以及消费的季节性特点,每月制定食品检测计划。如今年7月份是检测饮料类,主要检验项目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蛋白质等。通过有重点、步骤地开展商品质量抽查,并及时向市民发出警示,努力构筑食品安全防线。

三是专项检测。今年7月我局配合自治区质监部门对我市的桶装水进行了抽检,这次抽检共抽取了3家厂家生产的4个品种的桶装水,经检测,4个品种的桶装水全部合格。此外,今年8月底9月初,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针对在月饼专项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梧州市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我市的上市月饼进行了检测。这次监测共抽取了10个厂家生产的16个品种的月饼,经检测,有2个品种的月饼不合格,合格率为87.5%。

(4)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文件精神,我局每月都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情况通报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利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

一是积极开展宣传《商标法》活动。今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局以此为契机,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商标法》的活动。4月23日我局在市xx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咨询宣传日活动,在活动中共展出商标侵权产品50件,接受群众咨询1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发放中国知识产权报1100多份,展出宣传板报及挂图20多块,收到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我局还在《xx报》开辟了专栏宣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知识,展示我局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的成果。通过宣传活动,增强了广大市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此外,我局联合市整规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质监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商标侵权、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盗版图书、盗版音像制品等违行为。行动中查获假冒“xx”洗衣粉一批,收缴非法音像制品7200盒。二是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今年以来,我局结合“红盾护农”工作,重点开展了保护涉农商标专项行动。1—3月,开展了以查处食品、药品、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产品商标侵权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3—6月,开展了以集中整治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不法商贩坑农害农行为,有效净化了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1—9月,立案查处商标案件28起,移交公安部门2起,罚没款11万元。其中涉农商标案件4起,端掉制假窝点4个。在查处商标大要案方面也有所突破。xx工商局于今年4月查处的xx厂擅自仿冒生产法国著名LOUISVUITTON(路易威登)商标和国内注册商标KAISER(凯撒)手袋商标侵权案件,涉案总值达400多万元。三是与企业联合打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局与市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企业建立了打假联系点,实行专人负责,指导、协助企业进行打假维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商标专用权被侵的问题。今年以来,我局深入指导企业打假12次,先后协助奥奇丽公司等5家企业到全区各地进行打假5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受到企业的好评。

(三)开展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我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围绕服务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扎扎实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一是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规范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为了加强农资经营户的自律意识,我局把农资商品管理作为“关口前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农资经营“两账两票、一卡一书”,给农资经营户发放了统一的进销货台账登记薄、“农资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工商服务三农、红盾护农公示卡”。为保证“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落到实处,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还定期对农资经营户的“两账两票一卡一书”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记录到经济户口管理资料中,建立对农资产品经营的全程监管机制。

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涉农违法经营行为。我局结合xx市的实际情况,把“红盾护农”行动分为“打假保春耕”、“打假保三夏”、“打假保秋播”三大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以基层工商所为依托,以县局、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科(股)为主力,以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为重点,围绕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等重要农资商品,采取查登记档案与实地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农资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及时查处农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进一步强化杀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截至今年9月底,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183人次,检查农资经营户1581户,检查农资市场27个,查处无照经营19户,查处农资案件52起。涉案40多万元。其中查获假冒伪劣化肥247.15吨,假冒伪劣农药128公斤,假冒农用柴油机37台。其中,岑溪市工商局查处侵犯“溪丰”牌注册商标复混肥一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年,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制定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方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3次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以“拉人头”和“金字塔”形式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份1万多份,出动执法人员879人次,端掉传销窝点28个,遣送传销人员470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传销骨干分子5名。依法没收一批用于传销的皮具、西服、化妆品等。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时,我局还会同公安部门,对出租屋进行重点监管,对以往有涉嫌传销活动窝点的出租屋、旅店进行定期不定其的复查,防止传销死灰复燃。

(五)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一是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了能及时查处以“消费处值”等名义用高额回报作为诱饵的商业欺诈行为,我局及时成立了清理“消费储值”及其类似非法经营活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在媒体上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的防范能力。我们还对“清仓价”、“跳楼价”等误导宣传、虚假打折等欺诈进行认真整治,责令拆掉此类宣传广告85条,对有关业主进行了严肃的警告教育。二是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整治。我局以监管拍卖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作为加强合同监管工作的切入点,重点加强对消费品、生产资料、房地产、旅游、劳动力等市场的合同监管。1—9月份,共检查了合同398份,金额1000多万元,调解合同纠纷18起,暂未发现有合同欺行为。三是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教育活动。我局按照自治区工商局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在企业中开展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建立“合同帮扶”企业活动。同时,为了使诚信的理念深入人心,我们还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在宣传活动中,采取多种形式,倡导诚信经营,努力营造诚信兴商的氛围。召开了全市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的“倡导诚信兴商、共建和谐社会”动员大会,发放以讲诚信、反欺诈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5000多份,制定“诚信兴商的”公益广告10多条,在媒体上发表以宣传“诚信兴商”为内容的稿件13篇。

(六)规范粮食交易市场

今年,我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的部署,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违规收购粮食的行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同时,组织全局执法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粮食收购、经营单位和各饭店、饮食摊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通过加大对粮食经营户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粮食市场秩序。

(七)开展汽车、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市场整治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能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抓住重点,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工商职能,依法办事。采取局所联动、市场巡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12315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对全市范围的废旧金属回收点、汽车维修厂、汽车零配件经营户、加油站进行了一次清理检查。1—9月份,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维修点等578家,检查加油站214家,立案查处非法收购旧汽车案件2起,无照经营汽车维修、废旧金属回收和机动车零配件案件26起,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件6起,没收不合格成品油21吨。

(八)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虚假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广告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一是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违章广告行为。1—9月--,共立案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5起,其中药品广告4起、医疗广告3起,房地产广告10起,食品广告2起,罚没入库金额为6万元。二是加强广告监测工作。我局通过建立广告监测台帐,指定人员对市内各媒体的广告按药品、房地产、食品、化妆品、医疗服务、家用电器等类实施分类监测,及时发现问题。1—9月份,共监测各类广告2651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广告的整改通知80份,同时将广告违法情况通过各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至今共《广告违法警示公告》9期。三是提高广告经营者的法制意识。我们召开了全市广告经营单位会议,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了对媒体单位广告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建立广告审查制度,有效地降低了违法广告的发生。

(九)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

在行动中,我局对全市范围内现有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了全面清理。共检查职业介绍机构138户,用人单位19户,劳动力市场8个。严查其合法资格,对无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一律予以取缔。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的职业介绍机构都能守法经营。但有个别职业介绍机构超经营范围经营家政服务。执法人员对其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十)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其他专项整治

今年,我局还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开展了打击无照生产经营、清理整顿文化市场、盐业市场、清查“黑网吧”等专项整治行动。在打击无照生产经营专项整治中,我局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旅游景点景区、文化娱乐场所、年货市场、农资市场等的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食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等的违法行为。行动中,共查处无照经营78起。在清理文化市场专项整治中,我局重点清查出版物市场,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1—9月份,共收缴非法出版物874本,非法音像制品1521张,取缔无照经营的卡拉OK、酒吧、电子游戏机室、网吧共16家。在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我局会同公安、卫生、盐政等部门开展声势浩大的联合执法行动2次,主要对食盐批发经营户、学校食堂、饭店、酒家、食品加工企业等的用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无碘生盐14.5斤,散装食盐30斤。版权所有

二、经验与体会

2005年1—9月,我局在整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确保我市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的主要体会是: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是做好整规工作的根本保证。我局领导对整规工作高度重视,每次专项整治,都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时作出部署,制发实施方案,做到方案措施落实、督查检查落实、责任目标落实。局领导经常亲临执法第一线,既当战斗员,又当指挥员,从而保证各项行动都取得好成绩。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是做好整规工作的基础。今年以来,我局以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和强化内部监督为切入点,以“人人会办案”为目的,加强了法制教育。除了定期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外,在日常的执法中,我局还要求在执法文书的填写、统计报表的报送、案卷装订归档等方面,力求统一规范。

(三)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依靠人民群众的配合,搞好协调,形成合力,是做好整规工作的保障。如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盐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查处案件中形成合力,切实保证了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构筑舆论监督氛围是做好整规工作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我们抓好系统内部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广大工商干部克服厌倦情绪,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做好整规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从舆论上大造声势,大案要案局记者站全程跟踪报道,及时曝光。今年,1—9月份,共在各级媒体上刊登反映我局整规工作的稿件365篇,专题论文3篇,编印整规简报17期。从而保证了整规工作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开展。

三、存在问题

2004年,我局的整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及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目前,我们的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对流通领域食品的相关标准、对抽样检查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程序还不够了解,对有关质量检测方面的基础知识还没有很好地撑握等等。

出口商品营销方案篇6

[关键词]中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美国反倾销

一、我国纺织品贸易出口现状

1.出口规模快速增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2009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高达2.21万亿美元,出口12016.7亿美元,全年贸易顺差1960.7亿美元。纺织业是我国最早开放进入国际市场的产业,也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成长最好、增长最快、发展最完善的产业。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纺织品出口从2001年的534.4亿美元猛增到2009年约1670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14%,八年中出口增长近3倍。据最新统计数据,2009年我国纺织品服装进出口总值为1882.56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8..53%,其中出口总值1713.32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4.26%,进口169.24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1..68%,贸易顺差为78.76亿美元。

2.出口贸易地区分布。我国从1994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国以来,纺织品出口额约占世界纺织品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Www.133229.COm在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所有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日本、我国香港排名前三位。据统计,我国出口纺织品到达美国市场的比率达2o.14%。2009年我国对美国、日本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纺织服装出口金额分别为为278.37亿美元、220.80亿美元和139.98亿美元,与上年分别同比增长3.44%、0.27%和下降12.88%。另外,2009年我国对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为370.79亿美元,与上年同比下降7.13%。2009年1月~12月中国出口编织电热毯中,美国、日本和欧盟27国是最大的出口地,分别占国内出口总量的39%、31%和15%。

3.美国对华纺织品反倾销现状。从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总量上看,截至2009年,我国遭遇反倾销案件已高达178件。从美国对华反倾销案占国总案的比例看,1980年以来稳步上升,1980年~1985年为6.3%,乌拉圭回合上升到9.1%,wto成立后的10年里,其对华案比例一直在不断上升,2009年已升至55.6%。今年6月,美国商务部裁定,以所谓中国产机织电热毯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为由,同意对中国输美机织电热毯实施最高达174.85%的反倾销制裁。8月上旬,美国商务部公告,由于计算错误,决定修改对原产于中国的编织电热毯的反倾销终裁结果。电热毯产品的出口利润大约在4%~5%之间,如果被征收77.5%,甚至174.85%的反倾销税,美国客户肯定承受不了这个涨幅,中国不少相关企业只能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这也意味着,从去年7月开始的美对华电热毯反倾销调查一案将有最终结果,国内企业应诉并未取得良好结果。美方此举也令纺织业界担忧,其是在“投石问路”,以电热毯这个相对冷门品类的商品,试探国内企业应诉能力和反应速度,可能会蔓延至其他大门类纺织品。

二、美国对华纺织品反倾销的原因

1.不断扩大的中美贸易逆差。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贸易账户赤字日益恶化,与之相对应,美国对华反倾销数量呈现波动性增长趋势。wto的第一年,美国是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提起调查的案件高达12起。2006年美国对华逆差高达1442.6亿美元,占美国外贸逆差总额的19%,1996年~2006年贸易账户赤字年均高达4291.8亿美元,2008年逆差高达6959亿美元。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在减少贸易逆差方面竭尽所能,并把扭转逆差作为一项核心经济政策,提出转变美国经济发展模式的4个方向,其中首要一项就是要更多依靠出口。一年来,美国积极推动与韩国、哥伦比亚、巴拿马等国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不时挥舞“保护主义大棒”以限制进口。作为美国主要贸易伙伴,也是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中国无疑是美国贸易政策调整的重点对象,成为遭受美国反倾销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2.次贷危机下保护本国相关行业和降低失业率的需要。近几年,美国经济增长放缓,甚至2006年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衰退,由此引起的次贷危机使得美国经济元气大伤。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直接冲击着美国的同类产业。在美国国内经济尚未完全回暖的情况下,其一定程度需要通过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保护本国相关行业的利益,导致其对中国发起调查范围更大,立案标准更宽,反倾销税的税率更高的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反倾销还可作为美国政府转移视线的有效途径。政府面对强大的就业压力时,将问题归咎于国外的不公平竞争以缓解国内矛盾。有资料统计,美国失业率与对华反倾销趋势基本符合正方向变化关系(见图3)。尤其在大选时,运用反倾销打击外来商品,保护国内企业和就业者利益,降低失业率,以迎合工会和国内产业的要求,成为美国国内两党拉选票的重要筹码,所以大选年间对华反倾销案会呈上升趋势。

3.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宣言不过是“表面文章”。近年来,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国际竞争的日益激化,美国的出口商品日益受到日本和西欧的挑战,其世界经济贸易中的霸主地位逐渐下降。在此种情况下,美国力图通过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来维护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仅仅在美国对华纺织品采取反倾销制裁一天前,g20峰会刚刚发表了《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就反对贸易保护、推进商业和投资等达成共识。同时,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和我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会谈时也表示,“美国希望看到一个非常成功、繁荣的中国,美方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事实上,今年以来中美两国间的贸易纷争一直在持续,中方的钢材等相关出口产品则成了贸易战的重灾区。相关的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宣言不过是相关国家的“表面文章”,并不能真正对缓解贸易纷争起促进作用。

4.对美出口市场结构单一,企业贸易管理模式落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下放,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数量急剧增加,又多为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贸易管理模式落后,销售策略单一,再加上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不配套,因而出现了哪种出口商品的成本低、在国外市场有利可图,各出口企业就在国际市场营销中一味采取低价竞争策略,急功近利,过度投入的局面。同时,在产品结构上,我国出口较多的是纺织机电及化工等附加值相对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缺乏自主品牌,本身容易被误认为倾销。另外,中国纺织品出口市场结构过于单一,主要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

5.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及产品标准。随着行业危机加深和更多行业陷入困境,作为控制进口有效便利的手段,反倾销、反补贴被美国政府视为常规的贸易救济措施而继续利用。美国还动用国内贸易法中201保障措施、421特别保障措施。钢铁、汽车、信息产品、家具、纺织等行业均可能成为美国设限的重点领域。实际上,近几年美国仍在继续实施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伯德修正案,其产业部门针对其他贸易伙伴已经提出了大量的两反指控。美国凭借其在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上大做文章。美国实施不久的消费品安全促进法案,规定所有消费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提交证书,保证进口产品符合美国的规定和标准。

三、应对美国反倾销提升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对策建议

1.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升中国政府解决中美贸易纷争的能力。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可以依靠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平台争取更多权益。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时,应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美方不合理的滥用反倾销进行贸易保护的做法,中国政府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同时,要加强对wto规则的研究,以便在今后wto规则的评价及修改中充分利用中国在wto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争取早日修改国际反倾销规则,取消对中国的歧视性规定,尽快得到公正待遇。2001年11月开始的多哈回合目前正在进行之中,我国应在本轮谈判中努力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我国政府也可与美国政府进行谈判,对其一些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做法进行必要的抗争,说服其改变或放弃原来的观点和做法,努力提高解决中美贸易纷争的能力,加快中美贸易健康发展。

2.转变出口经营战略,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可持续竞争力。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既要充分利用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低廉的优势,同时又要对美国市场进行认真调研,充分了解出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成本供求及收益状况等,正确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和科学进行经营决策,选择市场空间较大的项目,合理制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产品价格,树立以质量取胜、以服务取胜的经营理念,提高质量档次、增加科技含量、增强品牌意识,力争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进入美国市场,改变中国产品长期以来低质低价的形象,由单一的价格竞争转变到综合的非价格竞争,增强产品的可持续竞争力。

3.完善出口区域市场结构,寻找新的国际市场通道。加入wto以来,中国纺织品出口贸易额持续增长,但由于出口市场结构过于单一,导致过多企业激烈竞争,争夺有限的市场。由于企业的目标市场单一,如若遭到欧美等国的反倾销,则企业的价格优势将不复存在,严重则会导致企业的生存问题受到威胁。因此,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从单一市场化向多元市场化战略转变,将出口战略目标定位为全球范围。这样,不仅可帮助企业因避免为进入单一市场而进行的激烈竞争,同时帮助企业摆脱因过度依赖单一市场生存而实施的低价策略。就算企业因某一贸易摩擦问题而退出某一目标市场,仍有其他的市场来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而不至于使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

4.中美双方协商有关产品的反倾销贸易标准。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以后,国家采取行政手段限制和规范企业贸易行为越来越少,纺织商会要根据国际纺织品市场需求情况和外贸敏感度对纺织服装行业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保、劳动保障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纺织品反倾销认定标准上,美方和中方也有不同的理解。当然,美方肯定是不会完全考虑中方利益的。中国政府应积极与美方沟通,协商有关产品的反倾销贸易标准,制定纺织品进出市场准入标准和认证体系,充分了解美国反倾销法规,制定一个可操作的、量化的、让双方都能理解的准则。在商务部支持下,联合有关部门和专家制定国际上认可的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纺织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m].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

[2]周晔:中美贸易逆差、相关利益集团与美国对华反倾销[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6(12)

[3]谢申祥张林霞王孝松: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新动向[j].2002-2008.财贸经济,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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