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1、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者。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2、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3、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4、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5、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6、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7、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8、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9、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10、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11、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1)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2)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干粉灭火系统启动方式:
可分为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方式,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均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