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5)08-0129-02
截止2014年3月,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已有近500家,注册资金接近400亿元人民币,6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放贷1300亿元,客户涉及16万多家,不论是在公司数量、资金总额,还是贷款余额,均居全国前列。但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
1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发展机遇
1.1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
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试点以来,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进行支持。这些政策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制度,明确了其经营范围,避免一些非法经营和恶性竞争。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在政策的引导下快速发展,经营水平不断提高。省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到先进地区进行调研,积极完善各项地方政策法规,切实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信贷市场的广阔空间
金融的发展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商业银行还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对于一些商业银行而言,“三农”和小微企业并不是他们的放款对象,而小额贷款公司恰好以其小额、短期、分散和灵活迅速的特点填补了金融领域的这一空白。首先,小微企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大都存在着因融资难而阻碍项目发展的困境,而这正是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对象,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提供了发展空间。其次,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产业化的资金需求在不断扩大,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体系在农村发展不够成熟,贷款供需存在很大的不平衡,这也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遇。
1.3先进国家的丰富经验
全球小额信贷业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积累了很多经验。
①任何产业的发展都需要保持适度的竞争,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竞争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创新管理机制。
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利率水平。各国经验证明,带有补贴性质的低利率往往伴有高违约率,而高利率下信贷资产质量较高,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有必要实行市场化利率。
③改善其服务水平,尤其是非金融服务。国际经验表明,当选择社会弱势群体为贷款对象,为他们提供适当的非金融服务时,会在潜意识里灌输金融意识,这样会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客户。
2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挑战
2.1后续发展资金不足
后续资金不足是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小额贷款公司在“只贷不存”政策制约下,资金来源渠道只有股东投入、接受捐赠和不超过两个商业银行贷款。
①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仍处于试点阶段,政策法规对其未来发展方向规定不够明确,政策限制又多,不能享受金融企业税收等政策优惠,这将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
②虽然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融资,但事实上存在很大困难。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经营风险较高,银行一般不会对其放贷。即便能够取得银行融资,也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较高的融资成本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风险。
2.2经营管理规范性差
①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偏低,管理水平不高。小额贷款公司大多聘请银行或信用社退休人员担任高管,他们的知识比较陈旧,难以适应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普通员工大多没有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缺乏小额贷款专业技能,忽略对贷款风险的考虑。
②制度不够完善,运作缺乏规范。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明确的内部制度,即使存在内部制度,也形同虚设。
③风险防范能力较差,防控措施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没有建立财务预警机制,一旦贷款无法收回或大股东主业发生危机,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倒闭。
④治理结构欠佳,不能实现岗位的相互监督。
2.3地下金融挤占市场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后续发展资金不足,难以满足客户贷款需求,因此,产生各种扭曲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这种状况严重的扰乱了当地的资本市场。据研究调查,仅一个中等规模的石家庄县域就存在大约4~10亿元的民间金融市场,这无疑和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了激烈的竞争。由于个体农户和微小企业资本实力较差,缺少必要的抵押资产,因此更倾向于地下融资。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严格的贷款条件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严重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2.4缺乏相关法律规范
目前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地位还不清晰,相关监督管理、税收体制等相关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未出台,这将造成一些公司经营缺乏长期发展目标,短视经营意识的存在阻碍公司的发展。例如,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被认为是非金融机构,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又超越于《公司法》。因此,必须在法律加以完善,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
2.5偏离政策导向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政策目标是“小额、分散,服务三农”,该政策目标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是相互矛盾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选择放款对象时更多的会考虑收益和风险,而不会考虑政策制度的导向,激励措施的缺乏和税负较重还会使这种矛盾不断加深,最终致使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偏离政府的政策导向。由于农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不高,风险反而很大,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意识并不高。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产业有一定的集中性,导致贷款对象会集中在某一行业,无法做到“小额、分散”,集中度的提高将会导致经营风险的加大。
3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建议
3.1扩大资金来源,拓展业务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首先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①鼓励民间闲置资本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具体可以在政策上给予税收优惠,风险上安排专业人员指导,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②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商业银行数量和融资限额,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更多优惠贷款;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同业拆借,或者以股东借款为主的大额定向借款等。
③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比较单一,应该适当的扩大经营范围。
3.2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控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属于新兴企业,存在由于其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导致风险加大的问题。
①要不断提升员工素质和人力资源开发。每一位新进员工必须进行入职培训,使他们熟悉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掌握业务基本知识和流程。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再教育,了解最新的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
②从内部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深入的研究贷款业务和其他新型业务的风险,建立防范机制。
③小额贷款公司要从外部建立完善客户的信用评价制度,通过给予信用等级高的客户更高的贷款额度等奖惩措施,降低信用风险。
3.3加大政策扶持,营造诚信环境
首先应该出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
①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负担。比如按照国家的惠农政策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减半征收其营业税和所得税。
②积极开展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可以争取财政补贴或贷款优惠等政策扶持措施。
其次,要加强监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的考察,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清除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正确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着手建立所在地区的信用体系,包括贷款的中小企业、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等,使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数据共享。
再次,需整合政府职能部门,实现职责分明,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高效的服务。要不断完善担保和保险机制,发展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3.4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细化运营准则
小额贷款公司本质属于金融类机构,而政府为了规避风险将其划入一般公司类别,在没有完善的法律条例出台前,对小额贷款进行诸多限制,阻碍其发展。因此必须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尽快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性质,参照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细化准入制度、完善运营法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3.5引导其实现“小额、分散,服务三农”的目标
政府设立小额贷款的目标是“小额、分散、服务三农”,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表现出小额不小、集中投放、远离三农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必须加大力度引导。要做出明确规定,如每笔贷款金融的最高限额等。其次,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农业贷款优惠或财政补贴,调节其对于三农的放贷导向,同时严控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和农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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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保增长、促发展目标,坚持以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创新为根本动力,抓住宏观政策环境宽松的有利时机,用足用好扩大内需的各项政策,加强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动员和调动全社会资源的投入,全面增强金融支撑能力,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金融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贷款余额占GDP之比不低于*5县市平均水平;贷款增幅超过*5县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中小企业贷款增长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长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保持在1.5%以下。到明年年底,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1%。
二、扩大有效信贷投放
(三)加强银政企三方合作。发改、经贸等部门要及时排出各类重点项目,定期向人民银行、银监办通报,由人民银行、银监办组织各银行对项目进行专门服务,开展授信签约,加快贷款落实。加强银企沟通协作,深化银企伙伴关系。突破以抵押、质押为主要条件的贷款方式,鼓励银行对信用良好的高科技、高成长企业试点开展信用贷款。
(四)大力推行银团贷款模式,对资金需求量大、期限长的项目,在机会均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确定牵头行,做好银团组织工作。支持存量贷款银团化,对重点骨干企业的存量贷款,具备转为银团贷款条件的,要努力转为银团贷款并尽可能延长贷款期限,确保企业存量贷款的稳定性。
(五)改造业务流程,构建信贷快速通道。正确处理支持企业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办法,减少权限设置层级,精简贷款审核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各银行要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赋予乡镇机构一定的信贷业务授权,开发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对企业或项目符合条件的续贷申请,实现即还即贷,加快资金到位速度。
(六)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性贷款。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向2家以下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资金。银行要加大对*市娄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支持,用足政策,按规定为小贷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实力。
(七)加强与外资银行的联系,根据外资银行在信贷评估、风险控制方面的特点,搭建银企沟通平台。争取花旗、渣打、汇丰等外资银行来太开展异地业务,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八)积极争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老城改造、现代农业开发等项目整合打包推介,力争集聚更多的长期、大额开发性金融资源。巩固深化与国开行的合作,密切跟踪国开行商业化转型进程,抢抓先机,把合作领域向新农村建设、民生发展、科技创新等领域拓展。力争到明年年底,国开行对我市的授信额度超过30亿。
(九)建立和完善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省财政按1:1配套,对微小企业贷款的新增部分,按0.5%给予风险补偿。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支持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1%,由市财政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个人按时还本付息的,政府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合伙企业按时还本付息的,政府贴息50%。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由市担保基金承担。
(十)强化信用约束,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商、税务、质监、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切实解决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将中小企业信用与业主的个人资产和经济责任相挂钩,建立健全失信企业和个人信息和惩诫制度。
三、增强融资担保能力
(十一)推进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力争到明年底,累计担保金额超过60亿元,担保放大倍数达到6~8倍。
(十二)鼓励筹建各类担保公司。设立市级再担保公司,为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支持,提高担保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发展企业互助担保,做到两区各镇担保机构全覆盖。扩大担保公司规模,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加快*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展,围绕服务三农,开展担保、分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积极开展担保业务,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提供担保支持。
(十三)强化担保激励政策。对我市担保机构新发生的担保业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由财政按比例给予补贴。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四)大力推进企业上市。不断提高上市后备资源质量,做到资源培育和重点项目推进并重。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境外、首发借壳等多渠道、多形式上市,尽快实现我市企业上市的实质突破。进一步完善上市工作服务体系,落实好扶持企业上市的各项政策,力争明年年底前实现企业上市零的突破。
(十五)积极开展债券融资。加快江苏省*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发行6亿元企业债工作,力争年内实现债券发行的突破。启动五大国资公司、新区恒通公司发行企业债的前期准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作为联合发行人,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加强银企合作,尝试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力争有1~2家企业成功发行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
(十六)扩大股权融资规模。积极引进境内外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参股我市企业,帮助企业快速做大做强。力争到明年底,有4~6家企业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十七)探索信托融资途径。运作好“农利丰”信托资金,为金仓湖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加强与信托机构的联系,在防范风险、控制成本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度身定做个性化信托产品。
(十八)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为企业开展股权交易和并购重组服务。加强与上海等地产权交易市场的联系,进行产权招商和融资。鼓励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出售回租等金融租赁手段进行融资。
(十九)组建*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新*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开展平行投资。完成*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更好地扶持处于孵化期、起步期的科技型企业。为创投企业注册备案提供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创投企业提供税收优惠。
五、健全金融组织体系
(二十)吸引银行业机构落户扩张。积极吸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进驻*,争取更多的银行来太设立分支机构,到明年底新增2~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加快入驻港区,设立营业网点,全力服务*港发展。
(二十一)壮大本地法人银行实力,加快战略投资者参股*农村商业银行步伐。规范农商行内部职工持股,创造条件择机上市。争取到异地开设村镇银行或参股当地信用社,开展跨地域经营。
(二十二)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和规范*市娄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发展,适时进行增资扩股。吸引包括国开行、外资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发起主办村镇银行,争取早日完成村镇银行的组建工作。对按规定批准组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到位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处于扶持期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尝试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
(二十三)引进和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促进有序竞争,推动证券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到明年底,新增1~2家证券营业部。积极引进保险中介机构。加强对保险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开拓保险市场,扩大保险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申报成立财务公司,引导和扶持拍卖行、典当行等机构提升业务水平,拓展业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
(二十四)发挥国资公司在金融发展中的先导和支撑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整合,条件成熟时组建国资集团,搭建全市性的金融投融资平台。支持国资公司参股创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做好债券融资和上市融资的前期准备。
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二十五)增加对农村地区的信贷投入。农业银行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要完善粮棉油收购融资,积极开办农村综合性开发中长期贷款,增加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农村商业银行要不断强化服务三农的基本定位,开展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贷款,做好农户扶贫小额贷款工作。邮政储蓄要积极开展贷款业务,营业机构由吸储为主向吸储和放贷并重转变,拓宽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渠道。
(二十六)扩大三农贷款有效担保物范围。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探索农民水面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方式,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有力支持。
(二十七)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巩固发展水稻保险、肉猪保险和养鸡保险等品种的保险,逐步达到应保尽保。大力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农业以及农机具、渔船渔民保险试点,扩大保险覆盖面。力争到明年底,高效农业和多种经营的保费收入占主要种植业品种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10%。
(二十八)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放的三农贷款,按贷款新增额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提高单笔小额扶贫贷款的上限额度,增加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规模。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三农贷款担保资金规模。通过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七、强化保险服务功能
(二十九)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辅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将责任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促进公众密集场所、高危行业、旅游和医疗等行业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推广和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探索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积极开办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等险种,协助解决群众因疾病和意外事故致贫、返贫问题。
八、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三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立金融机构内部监控、监管部门外部监管、地方政府协助监管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全过程监控贷款现金流,建立工资支付电子监控制度。定期加强金融运行分析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预案和措施,健全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金融风险的应对和处置能力。
(三十一)创建金融生态市。坚决遏制和依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坚决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股票交易行为。依法打击各种金融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各类金融案件,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通过清收、核销、剥离、打包出售等途径,进一步压降不良贷款余额,降低不良贷款率。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健全贷款质量责任制,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加强对集团企业和大客户的信贷风险管理,协调债权银行统一行动、提前介入风险处置,防范和化解大额授信风险。
九、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三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成立市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金融协调办、金融合作办和金融稳定办,负责统筹全市金融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支持和风险防范,协助金融监管机构做好有关监管工作,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综合服务。二是设立市金融改革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我市制定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专家咨询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三是设立市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和人才的引进、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企业金融创新的奖励、重大金融研究项目和规划的委托等。四是制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推进银行业强化自身经营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修订《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细则》,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出台《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切实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引进金融机构和人才、加快创投业发展的规定,及时兑现扶持政策。
一、镇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现状
镇沅小额贷款公司于2010年10月末由1家法人企业和8名自然人出资组建成立,是目前镇沅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镇沅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对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重要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过3年的运作,公司贷款业务经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呈现贷款业务快速增长、资金利用率高和盈利状况良好的特点,已发展成为镇沅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3季末,该公司业务人员从成立时的7人发展到28人,资产规模扩大到5182万元。累计发放贷款金额9768万元,累计收回4606万元,贷款余额5162万元。资产状况良好,所有贷款业务中尚无不良贷款。实现营业收入245万元,利润总额118万元,资本金比成立时增长了67%。公司贷款业务范围从县城附近区域扩大到全县9个乡镇,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显著增强(详见下表)。
镇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统计表(单位:人,万元)
二、镇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模式
(一)贷款业务以自有资金运作
公司按照“只贷不存”的经营原则,主要利用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从事贷款业务,严格禁止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经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截至2013年3季末,该公司未发生对外融资业务,所有贷款业务完全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运作。
(二)贷款投向坚持面向“三农”
该公司《章程》规定: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贷款发放努力扩大“三农”客户数量,提高覆盖面,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尽量多的为广大农户、小企业、个体经营者提供贷款服务。调查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3季末,该公司各项贷款余额5162万元。按贷款对象分类,个人贷款余额4842万元,其中农户贷款1286万元;农村企业贷款320万元。按贷款信用形式分类,信用贷款496万元,抵押贷款4602万元,保证贷款64万元。从贷款额度看,小于等于10万元的贷款余额45万元;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50万元的贷款余额592万元;大于50万元的贷款余额4525万元。
(三)注重贷款投放的安全性
该公司《章程》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在贷款业务中坚持“小额、分散、短期”的经营原则,控制贷款集中度,分散经营风险,加强资金营运的安全性。
(四)资金投放坚持市场化原则
该公司按照科学、合理、自主的原则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内容,由公司与借款人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从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看,该公司贷款业务期限在3-12个月内,利率区间为:6%-18%。其中:小于等于3个月的贷款余额1750万元,最低利率9%,最高利率18%;大于3个月小于等于6个月的贷款余额565万元,最低利率6%,最高利率18%;大于6个月小于等于12个月的贷款余额2847万元,最低利率6%,最高利率10.8%;无大于12个月的贷款余额。无不良贷款发生。
(五)坚持在本县内开展贷款业务
公司《章程》规定不在本县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跨区业务经营活动。从调查情况看,该公司主要为农户、农村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办理贷款业务,未在本县外设立分支机构及开展跨区业务经营活动。
(六)重视风险控制建设
从调查情况看,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较为完善。一是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建立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等职能完善、权责明确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二是正确识别和认定资产的经营风险,建立并强化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清收、补偿机制、降低资产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公司比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并作为提取贷款呆账损失准备金的依据。三是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完善信贷政策制订、授信前调查、客户信用评级、担保评估、贷款审批、贷款发放、授信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和损失类资产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的制度管理,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的拨备制度。
三、镇沅小贷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县域经济持续稳步增长,为小贷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2010年至2013年镇沅经济保持持续稳步增长态势。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3季末,实现生产总产值(GDP)22.81亿元,同比增长11.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106300万元,同比增长6.9%。第二产业增加值59977万元,同比增长24%。第三产业增加61839万元,同比增长4.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1.16亿元,同比增长44.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69亿元,同比增长10.6%。完成农民人均现金收入5333.1亿元,同比增长16.2%。完成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639.4亿元,同比增长14.9%。农林牧渔总产值180259万元,同比增长7.4%,实现增加值106300万元,同比增长6.9%。及服务增加值92323万元,同比增长3.3%。非公经济增加值58709万元,同比增长4.3%,创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5.4%,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053万元,同比增长13.5%。个体工商注册户5694户,私营企业306户。“三农”经济的稳步增长进一步推动了农村经济生产发展的资金需求,为以农村个体户、城镇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主要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二)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服务功能不完善,为小贷公司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
目前县域金融体系主要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组成,尚未形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县级支行近年来大力实行战略转型,加大支持“三农”力度。但营业机构网点单一,主要在县城及邻近乡镇开展业务,贷款业务拓展空间有限。邮政储蓄银行2010成立后在贷款业务方面进行了初步尝试,2011年因存款未达到规定标准停办了信贷业务,因而并未真正发挥出信贷支农作用。农村信用社作为县域金融的主力军,机构网点遍及全县各乡镇,贷款市场份额达90%以上。长期一家独大的局面制约了其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及挖掘市场潜力的积极性。面对全县9个乡镇21万人的庞大的信贷市场,其金融产品及管理力量难于覆盖不同经济体多元化的资金需求。这样的格局为面向县域“三农”、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介入农村金融市场创造了条件。
镇沅金融机构贷款机构分布情况统计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相契合,易于适应农村经济金融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业务空白,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融资瓶颈。农村经济是以农户种养业为主的农业经济,决定了农村经济存在经营分散、规模小、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特点;农村经济是以农户为主的经济群体,决定了农村信贷市场是以小额贷款为主导的金融市场。小额贷款金额小、笔数多、风险大、收益低,需求者主要是从事种植、养殖、餐饮、修理、商品零售、农用物资经销等个体经营者。这类贷款管理成本高,对于机构网点少、信贷管理人员力量有限的贷款银行来说,贷前调查、贷后审查和贷后管理难度较大。对一些风险类投资项目,由于市场评估体系不健全无法进行准确的评估定价及办理手续繁杂等原因,难于达到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标准而无法融资。而对于专门从事“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这类经营项目却是很好的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机制灵活,贷款手续简便,项目评估和利率定价更接近市场实际。在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功能不完善、金融服务水平较低、农村发展资金需求大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更易于满足了农村经营户小额贷款需求。
五、小贷公司经营中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截至调查日,镇沅小贷公司贷款投放、收回呈良性循环态势,无不良贷款,盈利状况良好,各项贷款业务营运处于正常状态。但从调查情况看,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快速增长,经营管理风险逐渐显露,贷后风险防范任重道远。
(一)风险控制制度落实不到位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单笔金额控制制度和贷款投放坚持“小额、分散、短期”的经营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偏离。一是2013年3季末最高单笔贷款金额250万元,突破了公司章程规定的200万元上限。二是大于50万元的贷款占比达87%,违背了贷款业务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加大了经营风险。三是贷款损失准备金未足额提取。
(二)贷款投向以“三农”客户为主,贷款风险较集中
一是“三农”经济发展对自然条件依赖性大。干旱、暴雨、冰雹、泥石流、洪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减产甚至绝收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对公司贷款安全性构成威胁。二是小微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产品竞争力低,资金投入风险大。三是客户呈分散状态,公司难以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充分了解,贷款操作风险大。
(三)配套政策不完善
目前小贷公司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风险保障机制和损失补偿机制。一是相关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各项税费较高,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二是小额信贷产品未与保险业务挂钩,贷款风险损失得不到补偿。三是小贷公司发放的涉农贷款未得到涉农政策奖励,制约小贷公司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同类业务竞争。
(四)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冲击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起全面放开了贷款利率管制,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逐渐显现。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将加剧农村信贷市场主体间的业务竞争,最终导致贷款市场利差的缩小,直接影响到各贷款机构的营业利润。农村金融机构的利润主要来自贷款利差,从现有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来看,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利率市场化后可凭借其在农村贷款市场机构网点或政策优势进一步扩大垄断地位,夺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挤压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空间。
(五)信贷产品单一,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农村经济需求
该公司贷款产品以“小额、短期”为主,共有小于等于3个月、大于3个月小于等于6个月、大于6个月小于等于12个月三个档次的信贷产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样的产品设计已不能适应农村经营户的需要。从贷款额度上看,农村经营户对贷款资金需求额度呈逐步增大的趋势,原来5-10万元可满足农村经营户的需要,现在至少30-50万元才可运作一个经营项目。从贷款期限上看,农村经营户生产周期较长,一些经营项目尚未产生收益即开始还本付息,这样的贷款期限与农村经营户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从小贷公司自身的经营实践看,贷款额度大于50万元的贷款余额4525万元,占比达87%;贷款期限大于6个月小于等于12个月的贷款余额2847万元,占比达55%。由此看来,该公司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设计尚未与农村经济多元化的资金需求相适应,折射出农村信贷资金需求多元化空间很大,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产品设计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挖掘。
六、促进贫困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加强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对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丰富农村金融产品、增加农村经济融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配套政策方面
有关部门应对小贷公司的发展予以高度的重视,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政策配套,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小贷公司健康发展。一是全面落实小贷公司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减免小额贷款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各项税费,降低小贷公司税赋成本。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参照农村信用社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三是财政部门可对属于国家和地方扶持范围的贷款业务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对小贷公司发放的涉农贷款参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办法予以奖励,提高小贷公司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经营积极性。四是出台金融产品创新政策,鼓励小贷公司产品创新。创新是小贷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源泉,要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监管门槛等方面鼓励小贷公司积极探索更加适宜农村经济发展多元化需求的金融产品。五是央行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实现客户信息共享,为小贷公司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提供信息支持。
(二)小贷公司方面
应坚持市场化方向,加强市场调研和产品创新,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法规水平,适应市场化条件下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要加强市场调研,掌握各类经济体资金需求情况,不断提高贷款利率定价水平,积极适应全面利率市场化趋势。三是要提升产品创新能力,根据农村经济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群体的资金需要,积极开发多种信贷产品,满足不同经济体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四是要强化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足额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积极吸收民间闲置资金,不断扩大资本金,壮大资本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五是理顺贷款审批程序,加强调研和审批管理,从源头上加强贷款风险防范工作。坚持为“三农”及小微企业服务的发展方向,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六是积极申请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实现客户信息共享,掌握客户资信状况,降低调查成本;积极申请财税部门落实相关配套政策,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三)监管部门方面
(一)国家层面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金融发展以及小额信贷有关的财税政策,总结起来看,国家的财税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补贴,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本身以“商业化”经营为主,国家的目的在于鼓励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这项业务。由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没有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至今没有制定针对它们的财税优惠政策。2、国家已经开始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国家针对“小额信贷”实施的财税政策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对于具有“商业化”和“草根”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尚未出台财税优惠政策。
(二)地方层面的初步探索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主要由各地地方政府负责,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支持方面的探索,经过调查,搜集整理,我们发现主要有天津、江苏、浙江、贵州和内蒙古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农业经济所占比例较低,中小企业有相当大的地位,地方政府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背离小额信贷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业服务的初衷,严格地说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贷款与小额贷款是有差异的,它需要国家出台另外的政策措施。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缺失的影响
(一)社会福利损失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沉重税负导致机构竞争力日益下降,而且压制了小额贷款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种资源浪费。高税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从而获得稳定收益,这不仅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也使借贷双方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更重要的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个体工商户等资金匮乏人群,他们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也不高,获得贷款以后一般也是投向利润率较低的农业生产和相关领域,高昂的融资成本将极大限制他们借款的积极性,甚至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小额贷款,从而被排斥在有效需求者范围以外,而融资成本稍微降低可能会大大提高他们借贷的积极性。从经济学理论可以知道,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人群对贷款的需求弹性很大,沉重税负引发的福利损失就会更大。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限制
根据2010年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在5%-10%之间,有的还出现负数净利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较低。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有356家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亏损,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的10.58%,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年均资本利润率为7.76%。为了获取利润,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国家允许的界限采取变相的办法收取高额利息,使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产生很大的质疑,非常不利于我国整个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
(三)外界投资者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受挫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服务属于边缘性金融业务,虽然从事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但在法律上不属于金融机构。银监会不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财政部的相关财税政策也只针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但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对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不重视,让广大民间投资者看不到很好的发展前景,导致他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兴趣降低。
(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目标偏移
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尚未获得金融机构的地位,也不能享受相关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措施,直接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迫使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增加单笔贷款规模,获取规模效应。这必然导致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目标偏移”问题,贷款投向以中小企业为主,“三农”贷款比例很低,而且短期贷款所占比重很大。
三、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总纲性规范
(一)财税政策上升到国家层面
目前我国各地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并在财政上给予相应的支持,但就如何减免税费、减免哪些税费等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占主导的仍然是地方性制度和指导意见。而地方性的政策具有地域局限性和不稳定性,其实施状况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不利于其稳定发展和政策的全面推广。应该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实施范围,享受与村镇银行等三类金融机构平等的待遇,建立一个促进小额信贷公司在服务“三农”道路上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新型财税支持政策有别于传统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要的新型财税政策应该注重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在强调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参与和贡献的基础上发挥财税政策对市场失灵的补充作用,补贴不能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不能与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发展方向相背离。而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某些财税政策应该具有时效性,要在适当的时候退出,主要的在于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不是提供永久性优惠或者免费午餐。
四、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设计小额贷款公司有效财政补贴机制
我国应该改变将小额贷款公司排斥在国家补贴政策范围以外的局面,从国家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财政补贴,而且财政补贴要注意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允许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初期的固定成本较高,无法在短期内降低贷款成本,所以应该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由财政补贴部分开办费用;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为追求利润而大幅度扩大贷款规模,出现“弃贫择富”的目标偏移情况,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长期补贴,解决因为较低贷款规模而带来的高成本问题。在长期内由财政补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成本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损失,根据农户贷款或涉农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贴机制,缓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高风险、低回报”的矛盾,增强其盈利能力,服务于普惠制农村金融建设。
(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沉重,应该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
1.针对性地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税机制。
2.构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的中央、地方分担制度,中央财政应当考虑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的减免带来的缺口进行转移支付,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财力雄厚,可以由其财政自行承担。
3.为更好地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户和微小企业,可以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社会绩效管理,对农户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比例较高、具有良好社会绩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一)宏观政策环境
近年来,中央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发展尤为重视,2004—2010年连续7年出台的“一号文件”都与农村金融有关。在七个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求现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鼓励和支持创新型的小额信贷机构,并要求在配套的政策制度上进行创新。七个文件体现了中国小额信贷支持微型企业发展和为中低收入群体服务,并要实现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为国内小额信贷业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与此同时,政府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小额信贷的政策文件:(1)从2003年开始,银监会持续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2)2005年7月,《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提出“六项机制”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3)2005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动实施“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4)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确定了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新政;(5)2008年4月,银监会出台《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率、支付结算等支持政策予以明确;(6)2008年5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7)2009年6月,《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出台;(8)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上政策法规的出台一方面促进了我国小额信贷领域机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业务进行了规范,使之得到有序稳定地开展。
(二)浙江省小额信贷需求分析
一般而言,潜在的小额信贷需求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城市贫困人口或创业失业人群、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从调查数据看,浙江省小额信贷需求旺盛,但现有的信贷供给体系尤其是正规金融机构并没有给予较好地满足。一是农户融资需求旺盛。据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浙江省的常住人口中,农村人口近半,占比43.98%。中国农业大学课题组(何广文、李莉莉,2005)和朱建芳(2009)对浙江省农户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浙江的农户有着较大的贷款需求意愿,但是目前未得到较好的满足。二是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空间巨大。据统计,浙江拥有各类中小企业290多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7%,是全国中小企业最发达的省份之一。浙江省中小企业局(2005)的调查结果显示,融资问题仍然是目前浙江省小企业最主要的困难。陈敏菊(2009)的调查也显示,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缺口相当于同口径银行贷款余额的2.18倍,尤其是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企业融资十分艰难,融资供求矛盾是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缺口扩大的主要原因。三是城市贫困人口或创业失业人群,浙江省2009年末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0.68万人,他们也是潜在的小额信贷需求主体。因此,可以预见,专门为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信贷业务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浙江省小额信贷创新发展实践
近几年来,为解决各类群体的小额信贷服务需求,浙江省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额信贷发展的配套措施;各类小额信贷供给机构也积极大胆创新,不断探索新机制和新模式。
(一)政府政策创新
一方面,在中央一系列政策指引下,浙江省积极出台配套措施,推动小额信贷业务发展。2005年6月出台《关于开展“三年万家”微小企业培育工作的意见》,提出三年内将从信贷、管理和服务三方面培育1万家微小企业上规模;2005年7月制定了《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2009年11月正式出台,该办法的施行极大地调动了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企业信贷的积极性;2008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随后推出《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是全国首个对银监会和央行的指导意见做出反应的省份。
另一方面,为更好地推动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浙江省政府结合本省特点,适时出台灵活新政。2009年6月浙江省出台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原来央行、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的管理办法中束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包括:明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资金来源;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限制;适度放宽单户小额贷款额度;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等等。该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改善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可以说,在国家出台了小额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后,浙江省能积极且及时做出反应,并根据本省本地区的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更灵活的政策,其政策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二)信贷机构创新
浙江省各信贷机构在各级政府的政策引导下,从产品、技术、制度等各方面积极进行创新,推动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
1.产品创新
典型代表包括浙商银行的“联保贷款”和“桥隧模式”,台州市商业银行的“小本贷款”,泰隆银行的“三品三表”标准。
(1)浙商银行“联保贷款”和“桥隧模式”。“联保贷款”(即小企业联合保证贷款),是指5个以上(含)借款人组成一个共同联保体,互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银行缴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银行据以向借款人发放额度不高于保证金3倍的贷款。具体有生意圈联保贷款、同行联保贷款、老乡联保贷款等多种形式。截至2009年7月末,浙商银行小企业联保贷款已有79组联保体,授信小企业客户达到412户,贷款余额9.24亿元,户均贷款余额224万元,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桥隧模式”,是指在担保公司、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关系中导入第四责任方(包括风险投资或行业上下游企业)。第四方事前以某种方式承诺,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而无法按时偿付银行贷款时,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第四方来购买企业股权,为企业注入现金流,偿付银行贷款,保持企业的持续经营。整个过程中,企业只要支付正常的担保费用,并释放少部分期权,便能获得银行的低成本融资。该模式将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连接起来,为具有高价值和高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创新型的贷款担保运作模式。
(2)台州市商业银行“小本贷款”。台州市商业银行从建行开始就将自己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客户,其推出的小本贷款对象定位十分明确,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等小客户,申请小本贷款者需具备一些基本的准入条件,如3个月以上的从业经验、距离营业机构不超过30分钟的车程等等。贷款方式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借款主要注重对借款人的调查,即使是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也往往采取保证方式,第三方保证人主要起监督作用。
(3)泰隆银行的“三品三表”调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针对民营性质的微小企业客户,提出“三品三表”调查方式,即通过对企业主人品、产品、所拥有物品以及水表、电表、海关报表等软信息的调查,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针对小企业信贷短、频、急的特点,提出“三三制”原则,承诺老客户三小时办结、新客户三天内答复。对客户分析时不太注重财务报表,而是更多地关注其非财务信息;尽量将贷款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挂钩”,使得贷款从企业的有限责任转变为个人的无限责任;通过客户经理的人海战术,大力搜集客户信息;注重对贷后的风险控制。
2.技术创新
各信贷机构将先进的通讯技术运用于信贷业务领域,使小额贷款的管理更为灵活;针对农户贷款抵押难问题,开发出多种抵押贷款产品,拓宽农户贷款渠道。
(1)农信联社“丰收小额贷款卡”和农行“金穗惠农卡”。“丰收小额贷款卡”于2008年12月25日在浙江临海首发试行,该卡最显著的特点是一次授信后可以循环使用两年,最高信用额度10万元。农户持卡在ATM机或柜台上办理授信额度内的现金存取、转账或刷卡消费,无需繁琐的手续,贷款流程全面简化,农户还可以持卡异地使用,为普惠型农民信用小额贷款提供了现代科技支撑。2008年4月农行发行的“金穗惠农卡”也是专门面向农户研发的综合性借记卡,除了具有存取现金、汇兑结算、消费、理财等基本功能外,还能办理可循环小额农户贷款。持卡农户获得农行授信后,可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使用该卡在农行网点或通过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多次办理小额贷款的放款和还款等业务,实现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不误农时,方便了农户贷款操作。
(2)多种农户抵押贷款新品种。面对农民贷款抵押难的问题,2007年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开始试行“农房抵押贷款”,扩大农民的抵押物范围。2009年1月起,温州市政府开始全面推行农房抵押贷款,并对该项业务牵涉到的法院房产处置、房市交易和房证变更等问题制定了相关政策,以解除农房抵押的法律障碍。临海农村信用联社在实践基础上,针对农户推出了综合产权抵押贷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农村新家园康居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等贷款新品种,大大丰富了农民贷款的品种。
3.制度创新
(1)组建小额信贷服务专营机构。为全面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各大中型银行应银监会的要求纷纷建立服务小企业融资的专营机构,使组织机构到位。2009年3月底,进驻浙江省尚未“满月”的平安银行,便把其首个小企业信贷中心设在了杭州。该中心主要从事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业务。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2009年3月份也设立了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并投入运营,并在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建德设立6家分中心,将贷款审批权限通过转授权形式下移,缩短授信审批流程,提高授信审批效率。
(2)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提高效率。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推出了一种“信贷工厂”的新模式,把银行当做是一个工厂,中小企业像是原材料,进入流水线后先后要经过7个加工环节———营销、销售、业务申报、审批、支用、客户维护和贷后管理,银行也不是一个人从头到尾完成所有环节,而是派出7组工人,每人把住流水线上的一个环节,批量生产,有人每天每月每季度对次品进行预警、回收或诉讼追讨。建设银行、杭州银行等也通过推行“信贷工厂”的模式,实现了标准化、流程化、交叉化管理,使得银行的审批周期明显缩短,提高了效率。
(3)开展机构多方合作。专门经营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双赢。2009年3月,农行温岭市支行对温岭利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600万元,是浙江省农行首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除了资金支持,商业银行也与小额贷款公司展开多方位的合作,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小额贷款管理系统的开发,为其提供业务流程设计、资金清算、系统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三、浙江省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小额信贷机构问题重重
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银监会、人民银行试点推出的新型小额信贷机构。三类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最为迅速,但存在的问题也最大,最突出的表现是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来源受限。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主要以自有资本金作为运营资金,后续资金来源有限,阻碍了业务的拓展。二是利率受限。小额信贷额度小、成本高,需要以较高的利率弥补经营成本,但目前政策规定其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限制了其自主定价能力和盈利水平。除此以外,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机构的发展壮大。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也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最主要的表现是资金来源的问题。与成熟的商业银行相比较,居民对村镇银行仍然缺乏信心,不愿意到村镇银行去存款。村镇银行在贷款业务开展中也存在“不村镇”现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立和运行需要当地农户的相互信任和支持,由于农户各自的需求不一,目前该项工作较难开展。
(二)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作用有限
虽然,银监会大力倡导大中型银行应大力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各家银行也在积极应对,但是服务中小企业的深度仍然不够。比如上文提到的“信贷工厂”模式,银行对于中小企业平均的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左右,仍然是对中小企业中的中型企业支持的多,而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或100万元以内的微小型企业支持的相对较少。2007年《银行家》研究中心课题组的调研结果也显示,在农户、农村微小企业信贷市场,农村信用社是主要供给者,但其信贷供给方式与农户信贷需求产生的各种要素不配套,农村信用社业务仍有进一步创新的空间。这些都说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四、浙江省小额信贷创新持续发展的建议小额信贷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也需要信贷供应机构增加供给、改善供给方式,同时小额信贷需求主体自身的素质条件也需要提升。本文认为,在浙江省现有的小额信贷创新发展基础上,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充分发挥现有金融机构的作用
国际上成功小额信贷的经验证明,大的银行是可以发放小额信贷的,比如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印尼人民银行等。因此,在我国除了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小额信贷供应机构外,也应该从更好地利用现有的金融机构入手。一方面,鼓励现有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在制度上通过设立专门的小额信贷部门使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变为常规化,在操作中通过灵活授权、重视一线信贷员的作用、适当的员工激励等,改变原有的大企业贷款模式。另一方面,大中型银行可多方面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的合作,银行为这些机构提供批发资金,这些机构为银行推荐小额贷款优质客户,既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不足问题,又保证了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客户质量和来源,银行也还可向这些客户营销银行卡、网上银行等产品,拓宽金融产品营销渠道。
(二)完善政策环境,实施差异监管
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对不吸收存款的机构,实行非审慎监管。对于新型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率限制、地域限制、融资来源限制、银行控股限制等规定,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当放开。比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可由现在的从两个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自身注册资金0.5倍的资金,逐步放大到1倍甚至更高。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一定要由银行控股的规定,可以考虑选择经营情况良好、考核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不一定要求银行控股的政策。
(三)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提升客户素质
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客户95%以上是妇女,调查显示,贷款给女性比给男性更能有效地改善家庭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即针对女性的小额信贷更能使家庭受益。因此,建议在贫困地区注重发挥女性的作用,有侧重地选择女性作为小额贷款发放对象,实现效用最大化。格莱珉银行工作人员在每次的中心会议上,会向借款人提出卫生和其他社会事务的建议,或者发放种子、树苗等,为借款人创造经济机会。借鉴这一经验,建议在农村地区,给农户提供资金的同时也为其提供配套的技术培训,如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从而拓宽其市场信息渠道,提高种养殖等项目的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对小企业,贷款机构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要帮助其整体规范提升。小企业运营体制不健全、账面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带来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其融资困难。建议贷款机构在放贷的过程中要敦促指导这些企业规范运营方式,以得到整体提升,实现良性循环。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明显,长久以来对于农业经济的金融支持相对欠缺,“三农”对于金融资源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使原本落后的县域经济更加难以得到发展。而与此同时,民间有大量的闲散资金却因国家政策的限制不能向金融领域投资,而转入地下钱庄,从事违法放贷业务。为了增加资金的有效供给,解决微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引导和规范民间资金,我国在借鉴国外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经验基础上,允许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于2005年在山西等5个省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至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推广至全国。在政府相关政策和县域融资强烈需求与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的双重推动下,该行业发展迅速。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兴金融组织,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影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问题分析
(一)只贷不存融资渠道的来源受限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就使资金问题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摆脱的问题。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包括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经过实践,股东增资扩股以及外界捐赠资金都极其有限,从银行融资的资金到账率又难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不足,后续资金缺乏,将直接影响其资本来源的稳定性,而没有稳定的资本来源,也就谈不上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这一问题将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发展的一个制度性困扰。
(二)缺乏充分的扶持政策,税负过于沉重
首先,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不明,使之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在融资和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优惠待遇。如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时不能享受银行业的同业拆借利率,成本过高,造成坏账损失增加。另外,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却按照一般公司收税,加大了税务负担。根据规定支持“三农”的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享受低至3%-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实施意见》明确被纳入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补偿范围,却要全额纳税,包括5.56%的营业税及附加,及25%的企业所得税。由于其得不到相应的政策支持,易使小额贷款公司减少对三农的支持,而转投其他中小企业,这违背了其设立的初衷。
(三)业务品种单一,产品创新不足
按现行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贷款业务、企业财务咨询业务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开展非贷款业务持有一个谨小慎微的态度。就目前的情况看来,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在市场研发上下工夫,也没有针对不同的贷款客户“量身打造”贷款产品,只是经营单一的贷款品种,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不足。尤其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者和微小企业这种特殊的客户群体,单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难以满足其需要。
三、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小额后续资金的不足,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面临着无钱可贷的窘境。没有资金,任何业务也无法开展,因此要把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资信审查,然后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融资上限的规定。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应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借鉴商业银行的做法,拓展其融资渠道,例如在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开展担保之类的中间业务,但是从长远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应打破“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借鉴其他企业融资的经验,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二)加强政策扶持的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为“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公司,其发放贷款的数额小但是笔数多,成本支出较大,虽然其具有较强的潜在的盈利能力,但是在初期的发展面临较大压力与风险,为了减缓其压力,政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三农和微小企业的贷款应参考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规定,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相似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积极推进业务创新和服务,加强人才的建设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业务品种单一,盈利水平低下,要想可持续的发展就需要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模式,拓宽盈利的方式方法。小额贷款公司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找准市场定位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三农”和中小企业产品、服务及担保方式,根据客户群体的收入水平差异细分市场,设计推出适合小微客户的金融服务品种,满足他们的融资需求,为支农、支小保驾护航。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还在初设期,普遍存在从业人员年纪较轻、学历不高、经验不足,只有少数高管人员具有银行业从业经验的现实情况,而企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所以要打造具有银行、投资、担保、财务、企业管理等多方面专业背景的高素质团队,积极对员工开展小额贷款、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知识的当前形势的培训,使员工对自己所从事的业务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从而有助于经营决策者做出适时正确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周海林.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解读《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8(06).
[2]潘广恩.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机制的研究[J].浙江金融,2009(04).
一、指导思想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遵循“积极稳妥,努力推进,立足自身,尽快启动,争取其它资金”的原则,依托民间资金,以3至5个发起人为一组,在定襄县试办一个“工商部门注册、不吸收公众存款、只贷不存,走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性信贷组织。”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以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已任,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委托资金、批发贷款。坚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二、组织领导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政府成立“定襄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领导组”(以下简称县实施领导组),具体负责定襄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实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组安排的有关事宜。
三、出资人条件和公司设立程序
(一)出资人资格条件
1、出资人必须是户籍所在地为定襄县的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2、出资人必须遵纪守法、道德优良、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3、出资人组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最初组建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有关规定要求组建,以3——5人为宜。
4、出资人资金来源必须是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资金。
5、出资人必须是自愿申请。
(二)出资人的注册资本金条件
1、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2、出资人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以其自然人身份拥有的合法自有资金。入股资金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3、由县实施领导组查出资人资本的合法性及真实性。
(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1、出资人申请。出资人报名应以集体方式报名,并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发展规划等材料。
2、资格审查。县实施领导组收到出资人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人以下情况:
(1)向有关机构查询出资人资产的真实情况;(2)向公、检、法机关查询出资人有无违法、违纪情况;(3)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发起人有无不良贷款记录;(4)向税务机关查询发起人有无偷税、漏税情况。
1、批准设立。经县实施领导组审核、审定,正式行文批复、批准成立。
2、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经县实领导组审核认定正式发文后,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名称应为:定襄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公司治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有关规定,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内控制度和激励机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经营层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经济、金融学历和从业经历,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政策保障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内,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政策。
六、贷款管理
(一)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创立初期以出资人的注册资本金为全部资金来源,等运营正常、产生一定利润后再报经区实施领导组同意,可增加以下资金来源:一是允许吸收自然人或法人入股;二是利用增加的利润;三是利用提取的各类风险补偿资金;四是接受的捐赠资金;五是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二)贷款运作
1、贷款对象及范围。主要以服务本辖区“三农”为主,重点解决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流通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为“三农”服务的其它经济实体和县域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60%。不得跨行行政区域放贷。
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发放贷款,严禁向黄、赌、毒等非法组织放贷。
2、贷款额度。同一借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其中农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3、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但必须控制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即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5%。
2、风险补偿基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3、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披露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4、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七、监测与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向县小额贷款试点实施领导组办公室按月报送月度业务状况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和季度业务情况报告书面材料。县小额贷款试点实施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上述报告和材料进行非现场监测和分析,并按季进行现场检查。
同时,要按季向人行忻州中支上报小额贷款公司报表等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检查结果。人行定襄县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县小额贷款试点实施领导组办公室每半年向县实施领导组汇报一次工作,确保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合规性监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
八、市场准入、退出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由县实施领导组批准后方可设立,并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组织运营正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符合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织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如经营不善,连续几年亏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程序退出。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原因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及规模的不断扩张,已成为基层金融市场上不可缺少的力量,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截止2012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878家,贷款余额447亿元。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在政策设计及监管模式方面的一些缺陷逐渐显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设计存在缺陷
一是行业类别定位的边缘化,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阻碍和矛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未确定为金融机构,但从事的发放贷款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将业务经营情况与统计信息资料纳入金融统计之中。按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其从金融机构融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也不能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同时地方财政部门对于中小企业、“三农”的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等政策又惠及不到小额贷款公司。这就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明显高于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目前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端口,以贷款为业务的小贷公司因缺乏征信系统的支撑,不能有效地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增加了信贷决策风险。
二是资金来源渠道的严限制,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持续性发展。一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其最大融资杠杆率只有1.5倍,而一般工商企业是3~4倍,融资性担保公司是10倍。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政策条件限制以及对于股东人数规模的限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有限,后续资金不足,从而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限制了其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在客户贷款需求大、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可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融资的利率较高,对担保或抵押的要求也较严,实际能获得支持的机构和资金量有限。同时,随着业务不断发展,在现有资金难以满足贷款需求时,受经营收益及维持持续经营能力的驱动,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通过非正规渠道筹集资金的现象,推高了民间借贷规模。
三是利率定价机制的不科学,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和机构地域分布一定程度偏离政策设计的方向。按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追求收益最大化及资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多是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上限执行。由于利率较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多投向高利润行业或投机性生意及短期资金周转需求,而农户等弱势群体通常承受不起其高价的金融服务。正因为投资回报率较高,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演变为资本的逐利场,这也是机构快速扩张的原因之一。同时,在地域分布上,小额贷款公司多集中于中心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而广大农村及县域设立的机构数量相对较少。上述情况的发生,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创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初衷及其服务宗旨。
二、监管模式方面存在缺陷
一是监管法规依据的缺失,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操作不规范问题突出,经营风险相对较高。目前,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均属约束力不强的部门规章,监管工作缺乏较高法律层次的依据,也没有成熟的监管指标体系。虽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和监管制度,以规范其业务操作,但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行业从业经验以及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等因素制约,业务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多是一些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或商业银行不愿意经营的小客户,潜在的风险较大。
二是外部监管体系的不协调,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目前,按现行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所在地的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及监管依据主要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出台,而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这类“准金融机构”或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多是“只关注、不介入、不监管”。地方政府金融办、工商局和公安局在实际操作中,重点监控三个方面即严把“三道红线”:不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超过规定利率发放贷款,不用非法手段催贷。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资金来源、利率水平、贷款收息是否规范、信息报送是否真实、客户贷款集中度是否超指标和资金运用及流向等情况,由于监管人员力量不足和专业素质等原因,加之缺少执法手段,现场检查不足,缺乏严格监督,各项业务运作多处于自我管理的状态。总的来看,对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机构准入审核、轻经营监管,重发展机构、轻业务规范,重自律、轻监督等现象。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是清晰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类别。从经营性质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工商企业公司却经营贷款这一特殊商品,业务功能与财务公司相似,应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类别为金融机构,是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要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小额贷款公司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活动平台。
摘要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的政策法规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财务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根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也由此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新的问题层出不穷,使得我国公积金的管理不断面临新的情况,应该不断地从政策层面和会计核算的技术层面等多方面及时研究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问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对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初步构建起我国政策性住房保障金融制度框架,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财务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根据,在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推动房地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的深入发展,现行财务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住房公积金业务不断发展的要求,必须及时研究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问题。
一、相关理论综述
(一)概念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推动房地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而建立的一种长期的强制性、互、保障性的住房储蓄制度,是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有机组成部分。
(二)特点
1.资金的私有性
根据《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由个人缴存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投资资金,只是暂存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性质上归职工个人所有。
2.职能的协调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具体执行机构,是代替政府执行管理和协调职能的政府部门,担负着协调政府、职工个人、单位、银行、开发商等多方利益关系,替职工个人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责。
3.运作的独立性
一般而言,中心立足于“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着力于公积金业务的核算与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两方面工作,这两项业务具有“分账管理、收支两条线”的特点,运作的独立性较强。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管理问题
(一)会计科目的设计不合理,开设银行多,不利于管理
目前,住房公积金存款分为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两种,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都属于住房公积金存款结算范畴,而中心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用支出等则归属于增值收益存款结算,两种存款按照规定必须分开设银行账户。还有些中心向担保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防范逾期贷款风险和阶段性贷款风险。因为保证金存款既不是公积金存款,也不属于增值收益存款,而保证金该放在何账户核算,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运行中,有的以中心的户名开设保证金专户进行管理;有的中心以担保机构或开发公司用自己的户名开设保证金专户,中心只监管不核算,委托银行协助冻结。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将资金分散到多家银行、多个账号的情况,这种做法既分散了资金,又不便于管理,违背了《核算办法》的规定。
(二)对“应收利息”、“应付利息”没有明确公积金财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基础,没有细化规定
全国范围内各中心的财务核算既有以“权责发生制”为主的核算模式,也有实行“收付实现制”为主的核算模式。而不同的财务核算模式,造成各期财务结果的不同,使得各中心的财务数据不具有可比性。
1.“应收利息”: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主要指的是个人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如计提个人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在期末无法收回的,如果数额很大,就会虚增收益,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出现逾期情况,何时停止计提委托贷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中没有更细化的规定,操作的随意性很大。另外,有些中心对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实行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处理,不计提应收未收委托贷款利息,每月以实际收到的贷款利息收入记账,应收未收利息不做账务处理。这样处理似乎是谨慎的,但对整个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来说,又是不符合配比性原则的,有些收入、支出实行权责发生制,又有些收入、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造成会计核算的混乱,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2.“应付利息”: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如在期末(季末或年末)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计息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而在《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预提利息的计算方法,造成当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调性,同时也影响了增值收益的准确性。
(三)抵贷资产管理滞后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收项目贷款时,往往会存在一些抵贷的实物资产,即清收单位及项目贷款时形成的抵贷资产与清收个人贷款时形成的抵贷资产,这些抵贷的实物资产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等,但基于抵贷资产的质量不高、资产变现审批程序复杂、资产处置费用过高等诸多原因,抵贷资产变现存在诸多障碍,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又无法找到核算可操作性的依据。
(四)“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不明确,核算方法不当
《管理办法》中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以上两种方法在执行时会有很大的差异。2000年出台补充规定时,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刚刚起步,贷款余额较少,增值收益也较低,逾期贷款还没有发生,采用两种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差别不大,问题暴露不明显。随着近几年公积金事业的迅猛发展,贷款余额越来越大,增值收益增长较快,逾期贷款也逐步产生,而补充规定中没有对逾期贷款计提风险准备金做出规定。
(五)增值收益分配政策不尽合理
《管理办法》规定增值收益分配的顺序是:①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②提取管理费用;③增值收益扣除上述两项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年末增值收益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的损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年终分配后不留余额,这意味着中心没有任何储备资金,如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公积金运作的收益减少,可能在提取过风险准备金后不足以支付管理费用,而中心大部分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此时人员经费往往无法保障,中心面临机构生存风险。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管理有效性对策
(一)完善会计科目的设计
会计科目的设计是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管理的基础,要把握“简明、规范”的原则,即既能够简化会计核算,又要合理规范地体现会计信息。
1.合理整合“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
合理整合“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就是把“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合并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一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风险准备、专项应付款和未分配增值收益”这三个方面的净收入合计为增值收益存款,二是明确增值收益存款与住房公积金存款性质上的统一性,二者作为管理中心可运行的资金,在资金运转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应合并为一个科目,以利于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
2.规范保证金账户
为防范贷款风险而收取的保证金,账户应以中心的户名开立,这样方便管理和保证担保责任履行到位,同时应在公积金账目中进行核算,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二)规范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的核算
1.单位贷款利息
“谨慎与实质重于形式”属于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管理中心应该以此为原则处理单位贷款利息问题。对于无法收回利息的单位贷款,管理中心资产保全部门应该在予以核实的基础上,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停息挂贷报告,经批准后要求受托银行停止计息,管理中心财务部门同时停止对应收单位贷款利息进行核算。
2.定期存款利息
建议在一级科目“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应收定期存款利息”的二级科目(预提金额=存单金额×相应利率×当年已存期限),这能够使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年末可预提定期存款利息。
3.明确应付利息的预提方法
在年终决算时,按照会计核算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应该预提7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同时,把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和计息期间调整一致。
(三)正确处理抵贷资产
将抵贷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增设“抵贷资产”一级科目,再按收回资产类别设二、三级明细科目。收回抵贷资产时,借记“抵贷资产”,贷记“逾期贷款”。资产处置后,按收到的货币资金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贷记“抵贷资产”。通过会计核算真实反映抵贷资产的来龙去脉,由财务部门管账,资产保全部门管物,部门之间定期对账,做到账实相符,确保抵贷资产安全、完整。
(四)明确和统一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式
各地的公积金资金都具备很大规模,而且逐年递增,风险金的计提是否合理,关系到相当规模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有效使用,在财务管理上不应含糊和留有余地。建议将“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改为“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按照不低于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设定提取的上限,即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上限,取消按年度增值收益60%提取的方法,这样既保证风险准备资金具有一定的充足率,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又不过多地占用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住房保障效用。
(五)调整增值收益分配政策
年末,从实现的增值收益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增加一项“事业发展基金”,给中心留一定的发展调节资金,以备机构生存以丰补歉和用于事业发展的储备。分配后的余额部分可全部作为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总之,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就应该从政策层面和“完善会计科目的设计、规范应收利息核算、正确对待抵贷资产处理”等技术层面着手,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的有效性,以此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13)10-0051-03
小额信贷是一种以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一般由从事微型金融的专门组织或提供银行微型业务的金融机构负责开展业务,专门提供小额贷款产品。小额信贷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贫困农户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他们提供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
一、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
(一)国家扶贫力度的加大为小额信贷业务在农村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农村扶贫工作一直是我国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在扶贫工作中,两大措施为小额信贷业务在农村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贫增收;二是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提高贫困农民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在帮助农民减贫增收和自我发展中,帮助农民解决生活困难、突发状况以及自我创业都需要一定资金的支持,这就为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基础。其实早在1993年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的易县“扶贫社”试点就已经拉开了小额信贷业务的帷幕。
2010年5月国务院正式《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第十八条明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这一政策的打开了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前景,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业务的优惠政策也提高了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将有利于小额信贷业务在农村的发展。
(二)农民生活观念的转变为小额信贷业务在农村发展提供了需求保障
过去,农民严重依赖土地,没有土地,农民将无法生存和发展,但是。现在随着农村小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民的价值观、生存观和发展观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很多农民已经从传统的旧式农民观念中脱离出来,在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告别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模式,从事一些非农产业,以达到增收致富的生活目的。一批批家庭小作坊、村镇小企业纷纷出现。但是,实力弱、信用保障程度低、贷款额小的现实导致很多农民及微型企业面临严重的资金荒。而小额信贷贷款金额低且借款人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提供担保的优点恰恰解决了农民及微型企业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了发展中的资金限制。因此,随着农民生活生存方式的继续转变及自我发展意识的觉醒,小额信贷业务在农村将会有更加广阔的需求空间。
(三)银行业务竞争压力为小额信贷业务在农村发展提供了供给保障
随着国家对房贷政策的收紧,曾经是各大银行争抢的房贷业务已经逐渐失去了以往的高吸引力,各家银行开始将目光投向小额信贷业务,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正逐渐将小额信贷业务作为主攻方向。2011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在此政策的鼓励下,近两年来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迅速,2010年银行业小微贷占比只有20.47%,在此之前占比更低在10%多,如今已可与大中型企业融资占比相提并论。周小川出席国际金融论坛2012年全球年会时表示,2011年大型、中型、小微型企业融资比例各占1/3,2012年小微企业融资增速高于大型企业融资5%,未来小微企业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贷款比例。由此可见,在政策的刺激下,随着银行竞争方向的转变,小额信贷业务的供给将会越来越多,这为该业务在农村的发展奠定了供给基础。
二、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小额信贷业务要想打开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发挥充分的作用,就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目前在农村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中,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农民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农村信用环境相对较差,存在贷款回收困难现象,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一些银行出现惜贷行为,使得部分急需贷款支持的农户难以获得贷款,对该项业务产生不良印象。
2很多农户贷款用于养殖、种植业发展,但是这些活动受天气、环境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和市场风波时,往往造成农民颗粒无收、血本无归,导致部分信贷资金成为不良资产,而贷款又没有其他担保可以处理,因此,金融机构办理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受挫,不利于该业务的持续发展。
3小额信贷业务的创新不足、模式单一化和农业经营特点脱节。很多农产品从生产到产生效益的周期较长,并且在农业生产时受自然气候等不可抗风险影响较大,在农产品销售时受市场风险影响明显,农民自身抗风险能力弱。贷款偿还能力较差,而小额信贷业务的期限普遍相对较短,缺乏灵活多变的贷款模式,结果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安排和实际回收情况不吻合,很大程度上影响金融机构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金融机构开办此业务的积极性。
(二)信用风险问题
信用风险是贷款风险中的主要类型,是指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贷款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在小额贷款业务开展中,信用风险直接而明显。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健全程度较差,长期以来电子化水平较低,信用记录缺失,导致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贷前调查困难大,质量低。
2部分农民的金融知识水平和对小额信贷业务的认识程度不高,产权意识淡薄,特别是一旦遇到生产亏损而无力还债,还会产生逃避还款的念头,因此农民信用的缺失使小额信贷业务的不良贷款增加,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系数提高。
3贷后监督环节薄弱,部分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特别是一些在农村设点的小型金融机构中,存在银行工作人员因为和村民的亲友关系而对贷款的使用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视贷款的贷后监督管理,责任意识不到位,在岗不在位,人为过失的现象屡禁不止。
三、解决农村小额信贷业务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从小额信贷业务授信方分析
小额信贷业务的授信方是指提供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供给者和资金使用的监控者,金融机构应该解决好三个问题。
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从思想上行动上严堵风险漏洞。信贷工作归根结底是人在操作,因此应该建立信贷人员教育的长效机制,加强信贷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资信审查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行动上培养不徇私情、敬业爱岗、尽职尽责的好员工,严堵信贷业务风险漏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风险防范仅仅停留在口头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还应该完善信贷管理机制、严格贷款操作流程和加大信贷道德风险责任追究力度,做到从思想上教育、措施上指引、心理上震慑、行动上严究。
2加大营销力度,保障小额信贷业务的持续发展性。农村金融环境和城市不同,金融环境相对较差,因此在农村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更需要加大信贷产品的营销力度。金融机构应该首先对所处农村地区的经济情况做详细调研,确定核心营销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营销策略,找准切入点,为农户和乡村小微企业规划个性化的融资方案,必要时可在乡村开展农民乐于接受的业务推介会,利用农民企业家的典型案例积极宣传业务及产品。只有源源不断地吸引到客户,才能保障小额信贷业务在农村的持续发展。
3创新业务模式,银保联合促进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在农村发展受阻的原因之一是业务产品模式单一,常常不能和农业经营特点契合,因此创新业务模式,提供贴合农村实际的多样化的业务品种也是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之一。农民对小额信贷业务不积极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担心借款之后,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失败,没有盈利资金用来还贷,从而背上债务负担。针对此问题,一些保险公司已经积极推出农村小额信贷保险项目,既能够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又可以转移金融机构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可以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融资保障双结合的信贷品种,发挥银保合作的联合增信功能,刺激农民农业投资的积极性,保障小额信贷业务在农村的发展。
(二)从小额信贷业务受信方分析
小额信贷业务的受信方是指办理该业务的农户和小微企业。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和使用者,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应该帮助其解决好两个问题。
1加强学习,接受新思想,转变传统观念。小额信贷业务在农村的推广必须要有丰富的客户资源,提高农民农业投资和开办小微企业的积极性非常关键。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农民新知识、新思想的教育和宣传力度。可以在农村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科学文化知识普及教育、组织优秀的农民企业家和大学生等进行群众的自我教育活动等,使农民逐渐的接受新知识、接受新思想,营造出一种崇尚科技、崇尚文明现代生活的氛围,为小额信贷业务的后期开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培养准客户。
2增强风险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在转变农民生活生产观念,培养客户基础的同时不能忽略对农民的风险教育和法律教育,因为贷后不良资产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信用风险。贷前贷后均要在农村广泛深入开展金融法规政策教育,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行为异常情况,经常深入农村进行走访监控,利用反面典型提醒农户个人信用的重要性和违法责任,积极努力培养优质客户。
(三)从地方政府支持措施分析
摘要:2015年,首次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思想,其实质是改革公共政策的供给方式,更好地与市场导向相协调。本文立足陕西实际,对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进行具体分析总结,提出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进一步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切实保护银行债权;改进房地产市场管理等。
关键词: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策建议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和人民银行总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逐项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通过加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综合施策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合规”去产能,助力房地产去库存,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以及加大对弱势产业和民生领域的金融支持,初步探索出了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陕西模式”,值得借鉴和参考。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充分发挥央行窗口指导职能,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合规“去产能”
2016年以来,人行西安分行加大信贷正常窗口指导力度,在转发总行等四部委《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专门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陕西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推动化解过剩产能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金融机构对陕西省钢铁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工业企业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据人行西安分行专项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1月末,陕西省钢铁行业贷款余额33.2亿元,较年初增加6.7亿元,表外融资余额58.8亿元,同比下降33.8%。煤炭行业贷款余额1190亿元,较年初减少75.5亿元,同比仅增长1.8%,表外融资余额214.8亿元,较年初减少42.1亿元;债券融资余额723.8亿元,同比增长2.8%。最新数据显示,陕西省煤炭行业年底将完成全年去产能任务,钢铁行业已提前4年完成“十三五”去产能任务,化解过剩产能虽使钢铁、煤炭行业总产值下降,但企业利润则有不同程度增长,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了新的提升。
(二)充分发挥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加速“去库存”
在2016年2月2日收到人总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人行西安分行当天即转发文件至省内各商业银行、人行各分支机构。召集相关金融机构召开陕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会议,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省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贷最低首付比例为20%,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自主上浮首付比例。数据显示,个人住房贷款新政进一步降低了首付款比例,降低了购房门槛和购房成本,有效激活了市场需求,住房贷款加速增长。2016年10月末,陕西省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303.29亿元,同比增长17.3%,较2016年上半年上升1.1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417.78亿元,同比多增109.51亿元。2016年前三季度,西安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超过1700万平方米,商品房价格出现明显上涨,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为11个月,房地产市场呈现加速去库存态势。
(三)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推动直接融资发展,审慎稳妥“去杠杆”
一是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化实体经济杠杆结构。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支持功能,引导更多资金向“三农”、精准扶贫领域倾斜。截至2016年11月末,陕西省支农、扶贫再贷款余额合计102.8亿元,陕西省58个贫困县(区)法人机构使用货币政策工具享受优惠利率,全省涉农贷款余额5787.65亿元,较年初新增329.85亿元。二是积极持续推动直接融资发展,改善企业负债结构。人行西安分行联合北金所举办“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举措和创新”专题座谈会,联合中债增公司举办债券信用增进业务创新与发展座谈会,推动陕西省债券市场持续扩容、债券增信方式逐步丰富。2016年1-10月,陕西省境内非金融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总额为1354.9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35%。三是积极鼓励金融产品和机制创新。各家金融机构全年推出了“精准脱贫贷”“红色老区富民贷”“移民搬迁贷”“产业脱贫贷”“企业吸纳就业脱贫贷”等40余种扶贫信贷新产品。推动了以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多样化抵(质)押贷款方式支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订单农业”贷款、集体土地自建房抵押贷款等为代表的多项涉农金融服务创新。(四)推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稳步下行,企业“降成本”效果明显召开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培训会议,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指导,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市场化的能力。2016年,陕西省共有19家地方法人通过评估并被吸纳为自律机制成员(基础成员3家,观察成员16家),全部成员数目达32家(基础成员16家、观察成员16家),具备发行同业存单资格的金融机构达32家,较上年增长了128%。邀请人民银行总行、外汇交易中心以及其他地区金融机构的利率专家开展利率市场化改革培训,指导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提高利率定价能力。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标准化存贷款抽样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全省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利率为5.53%,较上年同期下降0.67个百分点,当月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27%,较上年同期下降0.82个百分点。
(五)信贷对小微企业、保障房建设、基础设施等领域保持较高支持力度,助力“补短板”
2016年10月末,陕西省小微企业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3246.04亿元,同比增长17.44%,比年初新增350.60亿元;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1077.25亿元,同比增长61.60%,比年初新增400亿元;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贷款余额6185.23亿元,同比增长8.18%,比年初新增468.12亿元,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多为政府主导,政府债务置换对其贷款余额影响较大(2016年1-10月政府债务置换776亿元),因此若考虑政府债务置换的因素,基础设施领域的贷款增速会更高。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目前地方民营煤矿退出缺乏有效政策支持
2016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后,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对应的支持和保障措施。但对地方民营煤矿而言,并未有具体的实质性的政策措施出台,同时,国家下拨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也与民营煤矿关系不大。财政部出台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专项奖补资金是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但该办法中只提及了中央企业和1998年以来下放地方的煤炭企业,并未涉及民营企业退出产能职工分流安置的奖补。由于奖补等政策措施不明确,许多规模较小、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的煤矿处于观望态势,未主动申请退出产能,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过剩产能出清。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窄、提取困难,直接导致公积金个贷率偏低
陕西省属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在公积金政策执行中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企在职职工,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往往因为种种原因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导致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受限。同时,近年来日益壮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农民等群体均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而导致能够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往往是经济条件较好的群体,对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不够强烈,而大部分迫切需要公积金贷款的群体却因为没有缴存公积金,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此外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狭窄、手续过于繁琐问题突出。居民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首先向公积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受托银行初审后再提交公积金中心,审批完成后交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随后公积金中心才能划拨资金给受托银行,再由受托银行将资金转账给售房单位,仅完成公积金使用的前期步骤就要一至两个月时间,而商业贷款仅需要10天左右就能完成。从最新数据看,截至2016年3季度末,陕西省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399.87万户,全省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为945.56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670.02亿元,个贷率仅为70.86%,仍显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陕西省民间投资仍面临诸多制度障碍
根据西安市统计局调查显示,民营企业对当前政策环境评价为“三不高”,即政策知晓率不高,政策落实好评度不高,和政府服务满意度不高,这三个方面好评率均在50%以下,尽管政府推出了一批PPP项目作为政策和资金的主要支持对象,寄希望于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但由于PPP项目门槛高,需要经过复杂的许可和审批程序,周期过长,项目收益分配存在一定分歧,导致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积极性不高,部分措施落实不到位影响投资。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为信贷投放创造有利切入点
一是简化投资流程,在保留环评、规划等事项外,其他非关键事项均不纳入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二是落实中央放宽投资范围和降低准入门槛政策,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和信息充分披露的市场环境,提高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促进PPP项目发展。三是充分发挥专项建设债券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搭建政府、银行和企业的对接平台,加快项目实施。
(二)切实保障银行债权,为不良贷款处置提供便利条件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投入,扩大省市企业应急转贷基金规模,对于发展前景较好而面临阶段性贷款偿还困难的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应及时给予临时性流动资金支持。二是加快贷款核销前保全、诉讼、追偿、执行终结等司法追索程序,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提供必要条件。三是加快陕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AMC平台的业务发展,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定价,有效承接银行不良资产。
(三)改进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对整体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一是住建和统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房地产市场销售、库存信息平台,规范统计标准和统计口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去库存的进展情况,引导市场主体根据最新市场动态及时调整决策。二是全面梳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制度,对不适合当前市场发展情况的规定进行及时修订,稳妥推进简政放权。对于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多部门并联审批,简化房地产企业办事流程,为金融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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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末,吉林省延边州共有38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达279名;注册资本总额为8.11亿元,其中,注册资金4000万元和3600万元的各1家、注册资金3000万元的13家、2000万元的11家、1500万元1家、1000万元的11家。从成立时间看,2008年成立了5家、2009年成立了7家、2010年成立了3家、2011年成立了10家、2012年成立的了13家。其中,2012年成立的13家注册资本为3.7亿元。
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无款可贷的原因
费用高、税负重、利润低,难以实现自身积累
一是营业费用约占营业收入的五成。从延边州38家小额贷款公司情况看,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5758万元,其中,业务及管理费(包括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等)274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47.69%。税前利润总额为2711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975万元。
二是税负占净利润的五成以上。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身份尴尬。根据政策,它是工商企业,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能,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不到针对农村金融、“小个农”金融机构的种种优惠补贴。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目前需按工商企业纳税,既需缴纳25%的所得税、5.56%的营业税及附加,还有相关部门规定的坏账准备金。截至2012年末,延边州38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净利润1975万元,其中上缴税金1036万元(营业税301万元,上缴所得税735万元),仅税收方面就占净利润的一半(52.46%)以上。
三是利润空间缩小,积累相对少。据调查,延边州小额贷款公司收益率在普遍低于10%以下,比农村信用社20%以上的收益率相差较大。小额贷款公司在税前利润总额中,需要提取坏帐准备金10%、公积金10%、公益金10%,之后才能股东分红,而且股东分红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截至2012年末,延边州38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实现盈利的28家,10家亏损,年末股东分红的有10家,分红总额为1099万元。利润空间小、资本积累相对小。以延吉市通利小额贷款公司为例,2012年该公司实现税前利润340万元,交纳各类税费就达117万元,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达22万元,税负过重严重压缩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
资金来源单一,融资较为困难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同时也不是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资本金。现在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用自己的钱在发放贷款,最后形成总资产都是用自己钱形成的。因此,它的资本收益率比资产收益率低。
一是增资扩股难以实现。从延边州38家小额贷款公司调查情况看,只有1家增资扩股。延吉汇通小额贷款公司于2008年10月成立,是延边州最早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当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3年增资扩股1000万元。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非金融企业,所以其税赋只能按一般工商企业来缴纳,小额贷款公司全年纳税额接近经营净利润的一半,所以自身难以实现资本积累。在扣除税收和运营成本后,公司的现实资本收益率水平远低于设立时多数股东的收益预期,与其他投资渠道相比则风险更大。所以股东追加投资做大经营“盘面”的意愿不强烈,短期内暂无增资扩股的意向,在实际经营中时常“无款可贷”,限制了业务增速发展。
二是银行融资门槛高。银监会、人民银行在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从延边州38家小额贷款公司调查看,很难从银行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致使公司资金流动性差,资金来源紧张。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的唯一渠道是向银行融资。但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门槛太高,如中国农业银行延边分行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才能考虑放款,但延边地区38家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一家达到此注册资本金要求。吉林银行延边分行以小企业贷款方式于2010年向延龙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300万元贷款,目前贷款余额为200万元(利率上浮50%,达到9.84%),但吉林银行上级部门认为违规放款通报批评。
三是融资成本高。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银行业2%左右的同业拆借利率,而是向银行申请贷款,利率根据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比2%要高许多。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更多的是通过股东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其融资成本较高。
“超负荷”经营,循环放贷
截至2012末,延边州38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2610笔、金额110924.1万元;累计收回贷款2022笔、金额77726.9万元;期末贷款余额59389.5万元。目前,延边州全部小额贷款公司账面不良贷款率仍为零。
一是从贷款期限看,3个月贷款约占七成。从延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期限看,超半年的贷款占比仅为11.57%,而3个月以内贷款占比约占七成。截至2012年末,累放3个月贷款1400笔、金额74593.2万元,占比为67.25%;累放3~6个月贷款684笔、金额23493.1万元、占比21.18%;累放6个月以上贷款523笔、金额12837.8万元、占比为11.57%。
二是“超负荷”运转。与商业银行受存贷比和存款准备金限制不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均来自发起股东,不允许吸纳公众存款,为了提高资金的收益率,小额贷款公司大都选择“超负荷”经营,循环放贷,将资金的使用效率用到极致。
年末贷款余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金比率平均为73.23%,扣除2012年10月份以后成立的4家,年末贷款余额与公司注册资本金比率平均为84.72%。其中,贷款余额与注册资本金比率超过90%以上的17家、贷款余额与注册资本金比率在80%~90%的有7家,这说明,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超负荷”运转,多数面临“无钱可贷”的局面。
政策扶持门槛高,难以享受优惠
相比于农村金融及正规金融的营业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在政策扶持方面享受的优惠很少,即便有优惠政策,其标准过高,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享受。如2012年,吉林省政府为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向财政争取到一笔用于奖励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其奖励标准是: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占比达到80%以上。而目前延边州小额贷款公司80%~90%的贷款为个人(个体工商户)贷款,所以享受不到该项奖励。
克服发展瓶颈的对策建议
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合法身份。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体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相应的法律定位,其经营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这为其日后的持续发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出台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而且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正视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金融业中的地位,重视和增强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
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持作用,且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兴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阶段客观上需要国家在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税收部门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税负过重的困难,出台相应的减免政策;财政部门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地区特点出台差别化的奖励及优惠政策,对管理规范、发展前景良好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扶持为其更好的发展。如制订引导小额信用放款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财政对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贷款50万元、个体户和农户贷款5万元的月平均贷款余额给予贴息或者风险补偿。
放大融资比例,减轻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压力。当前,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额度的比例为注册资本金的0.5倍,而一般工商企业是4倍的杠杆率,建议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的比例适当提高到1∶1。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压力。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充裕,更能发挥融资的“毛细血管效应”,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
加强监管,引导小贷公司向“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建议外部监管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投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领域的贷款可以给予适当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支持。同时,对于没有立足与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予支持,从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回到合理的市场定位和业务领域。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资本积累,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树立符合自身发展需要和实际的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内部建设,增加经营策略的灵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资本积累,在利润分配上更多倾向于增资扩股,强化信贷风险控制,努力培育可开发优质客户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