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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6篇)

时间: 2024-04-25 栏目:公文范文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篇1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篇2

在韩国实行的是国民住宅基金,1981年设立。它属于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提供政策性贷款和补帖,并重点为低收入者和首次购房者提供优惠购房贷款。

在欧洲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德国设立住房储蓄银行,以要约形式将住房储蓄合同提供给市场,提供给有需求的人购买使用。据了解,德国居民买房、建房的资金中,有大约40%至50%的贷款都来自住房储蓄银行。

任何关于老百姓收入的风吹草动都会引发强烈关注,住房公积金也不例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日前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透露,我国将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陆克华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正在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在今年两会的总理记者会上,曾提到,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五险一金”缴存比例。政策即将于5月1日执行。那么,新政出台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会影响我们的收入进而影响我们的买房大计?

新政每年可为企业减负1000多亿元

4月13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已经适当降低。现在,社保缴费的“大头”――养老保险,以及公积金的费率也要降了,而且相比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当于职工的“第二张工资卡”,引发了强烈关注。

为企业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是这项政策出台的应有之义。中国政府网信息显示,据初步测算,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在目前经济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新政可以降低企业的经济压力,让企业更好地通过投资、调整经济结构等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朱亚鹏对记者说,“在国外,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大家甚至都要降薪取暖。从企业角度,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很有必要。”

新政可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仅可为企业减负,这项政策还可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数额=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举个例子,假如2015年你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此前的公积金缴纳比例是20%,那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要缴纳6000×20%=1200元,你的月公积金等于有2400元。

假设调整后缴纳比例降低到12%,那单位和个人分别要缴纳6000×12%=720元,月公积金则为1440元,比以前少了960元。个人到手的现金多了480元。单位也相应少缴480元公积金。

一直以来,保险缴费和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过高让一些企业备感压力。北京某企业财务总监李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基本上1万元的税前工资,单位需要缴纳的保险比例是32%,需要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是12%,两项合计单位共需缴纳44%,也就是说,单位要付出14400元;对职工而言,除去个人缴纳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到手的现金是7450元。单位的付出跟个人到手的收入里外相差了一倍。

“这其中个税占了一部分,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占得更多,所以国家出台政策提出应该降低缴存比例,目的是让老百姓的手里有更多的收入。”李强说。

避免公积金成为逃税、避税的途径,缩小收入差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20%,单位和职工可以在这个比例区间进行选择。

此次住房公积金新政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高于12%的城市并不多见,大多在5%至12%区间范围,仅个别地方上限达到了20%。

记者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就北京地区而言,目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双方缴纳的公积金总数不得超过4654元。因此,新政提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实际上对北京市影响不大。

而公积金真正能够每月缴存4654元的人少之又少。根据计算,如果要达到这样的数额,那么他的月工资至少要在2万元左右。人社部《薪酬发展报告(2013―2014)》显示,2014年北京平均月薪8894元,远低于2万元。

公积金新政对南京和郑州等地的影响也不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南京目前缴存比例为8%~12%,还没有超过12%的缴存比例。而经营困难的企业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南京一直都执行这样的政策。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郑州从2007年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新政策实施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研究后拿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总体来看变化应该不大。

对于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人,新政的影响就比较大。如果按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公积金缴存比例15%计算,下调到12%以后,每月将比以前少360元。

知情人士透露,相比一些私企甚至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在我国往往公务员、国企、央企、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有的达到15%甚至更高。

国家出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资金的不足,居民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来提升偿还能力。但是这个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缴存比例高低不同,跟预期目标差别比较大,甚至变成了一些高收入部门逃税、避税的途径,由此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

朱亚鹏甚为认同上述说法,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有些单位工资做得不高,但是公积金做得非常高,使得许多单位用这种方式变相提高职工的收入,导致部门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加大。目前出台这个规定,是要避免让住房公积金沦为进一步扩大不同职工、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之间收入差距的途径。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降,单位缴存的一半也会下降,实际上总收入下降了,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

避免个别企业恶意欠缴

我国最早于1991年开始在上海试点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随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出台,2002年又经国务院修订。现在所实行的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都是以2002年版本为基准。2015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后的再次修订。

公开资料显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2年来,累计缴存职工2.17亿人,缴存总额9.18万亿元,提取总额5.03万亿元,贷款总额5.54万亿元(含收回再贷部分),结余资金6779亿元。1亿多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圆了住房梦。

但是,随着此次政策提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难免让很多人担忧个别企业借此拖欠职工的公积金,进而影响职工正常的贷款。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任务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不是投资资金,只是暂存资金,是属于居民(职工)个人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机构的管理中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替政府执行管理和协调职能,协调政府、职工个人、单位、银行、开发商等多方利益关系,替职工个人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按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积金业务的核算,二是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就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循其固有的原则并不断探索会计核算的新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既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普遍原则,同时又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具有新的特点。

第一,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一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目前,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其要点是,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经营活动的成果。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是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是通过强制性的储蓄方式,建立的一种义务性的个人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长期强制性储蓄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建设资金,不断提高和改善城镇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归集模式;另一类是委托归集模式。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看归集审核前台由谁承办,如果是由管理中心直接承担,如北京、杭州、青岛、桂林,就为直接管理模式;而委托由银行承担的,如上海、南京、重庆、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管理模式。但也有从归集信息采集的直接性来分类的,即看中心能否直接从归集业务前台采集到第一手归集信息,若能够直接采集信息的,如北京、杭州、南京、重庆、青岛、桂林,则为直接模式;若是滞后的,如上海、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模式。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侧重点与一般会计核算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分为四大类14个科目,即资产类6个、负债类3个、净资产类3个和收支类2个,会计处理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较为简单,既不需要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又不需要按产品进行分配,成本核算不是住房公积金核算的主要方面。由于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保值增值是其主要目标,其会计核算注重的是准确性和及时性,财务管理注重的是风险的防范以及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

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法定的单位职工按月缴存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管理中心作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主体,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法进行账目和资金管理,形成与缴存人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尽管管理中心一般不直接握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而采取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托存于银行的做法,但在法律意义上,管理中心承担着对每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负债的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前台功能的承办机构主要有管理中心和银行两种做法。北京、杭州、青岛均是由管理中心自设前台网点,直接面向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信息审核。而上海、重庆、南京则均采取委托银行柜面工作人员的做法。在法律意义上,上海、重庆、南京由于采取委托银行进行前台操作的做法,管理中心实际上没有在法律意义上自己直接履行审核缴存信息合法性的责任。换句话说,一旦发生缴存审核合法性争议,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的法律责任将按照合同法规定委托原则,即作为委托人的管理中心相对缴存单位和职工负有直接的审核法律责任。

总之,无论是直接归集模式还是间接归集模式,作为管理主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法律主体。

(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从缴交者角度看,其缴交的公积金不能随时“回赎”,只有符合购房等条件时才能使用,否则只有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资金实质上被用于帮助其他缴交者满足住房需求,体现基金内部成员间的互助和互济。从资金运作角度看,公积金从归集“入账”,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出账”,整个资金循环限于内部,没有和外面资本市场连通起来,因此保证资金“入账”与“出账”相称,实现资金收支平衡至为关键,否则就会出现“钱不够用”或者“钱无处用”的局面。因此,归集业务是保证提取和个贷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另外,《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管理中心只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但具体金融业务(开立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结算及归还)等均委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银行来办理。这种委托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增加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成本、使住房公积金面临的风险更大等。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一般业务性问题相比,会计模式上的问题显得更为关键、更为根本。因此,解决会计核算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变得尤为重要。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会计核算模式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主要应该着眼于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上。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房提取、退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等。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基本是按照这个方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创新,也必须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规定。地方上特别是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地方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的改革。

由于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但又要面对数以万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管理,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手续”。这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管理中心和银行之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进行分工协作的合法性。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管营分离的管理模式,强化以会计核算为主线的业务管理和操作,改革原归集、贷款核算的方式已势在必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包括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公积金转移业务,公积金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的部门职能为受托银行和中心营业部、办事处(以下简称部办)、会计核算处,会计核算新模式流程如图1所示。

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转移、提取的银行金融结算业务。“中心”营业部、办事处负责与受托银行的公积金结算票据的交接;对公积金票据的复核、票据与公积金系统信息的核对;根据公积金票据编制财务记账凭证;核对公积金票据和记账凭证的一致性,同时,按日序时整理,装订公积金票据,并将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与会计核算处凭证交接。“中心”会计核算处负责根据业务处室交接的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审核记账凭证编制的正确性,审核记账凭证相关科目与银行流水账勾稽关系的正确性,并在电算化财务系统中留下审核的痕迹;根据已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电算化记账,记录公积金财务账簿和公积金存款序时日记账;公积金存款账和各受托银行的“中心”专户进行资金对账,编制存款调节表;会计凭证整理、归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1.制定相关法律。从国外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看,不仅有基本法,而且还有针对关键环节的与基本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但在我国,相关的法规尚未建立。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领域各项事业良好的运作效果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唯一的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发,而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研讨和立法程序,难以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在广泛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相关法律,同时还要在总结本国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运作过程中责、权、利这些关键环节立法。这样,才能依法督促单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为职工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积金的缴交率。

2.开展执法检查。各地政府要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强部门之间配合,采取行政、法律、建立信息系统等多种手段,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工会的监督作用,把住房公积金建立和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城市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高透明度。同时还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参考文献】

[1]季资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05(11).

[2]王梅华.建立住房公积金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的探讨[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4).

[3]陈丽华.优化住房公积金结构刍议[J].财会通讯,2006(11).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篇4

《读者》栏目:

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机关工作5年,身份为聘任制。在此期间,单位没有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没有通知我,答复称不知我的离职时间。我主动联系对方,对方让我出具一系列证明材料,而后告知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予离职人员的福利。我想问一下,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单位的职责?哪些法律条款对此进行了说明?

一名忠实的读者

2014年10月

律师解答

解答人:张志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读者朋友:

您好!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共同构成,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等特点。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如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0条均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法律法规在强调单位义务时都冠以“应当”一词,即这些义务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商榷,必须依法履行完毕。因此,您在受聘于国家机关工作期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并缴纳您的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主体之一,负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单位原因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对您个人财产权益的侵害,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您有权向其主张赔偿。

以上解读供您参考。

链接

链接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18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20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务工人员;缴交

一、引言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20多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以务工人员(主要是新就业大学生和农民工)为代表的中低收入水平人群仍面临着“居者无其屋”的困境。同时,虽然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交额逐年递增,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可持续性仍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住房公积金需求迅速上升。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人口比重不断上升,住房需求迅速增加,公积金需求量随之增加,资金流出相应增加。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的供给遇到难关。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大量退出,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大量出现。由于对非公有制企业缴交公积金在事实上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和务工人员缴交公积金的意愿不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的覆盖面收缩。而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益严重,退休职工人数不断增加,销户性公积金提取随之增加,进一步减少了资金流入和已有资金存量。再加上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渠道有限,巨额沉淀资金面临贬值的风险,无形中进一步减少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存量。在2015年,北上深三地职工提取和发放个贷资金之和就已经超过当年资金归集额,若不采取措施应对,收不抵支的现象将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常态。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吃紧的问题,就必须解决资金流入不足的问题。笔者以大量住房公积金缴交意愿低下的务工人员为研究对象,找出影响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因素,以对症下药提出政策建议,促使大量缴交意愿低下的务工人员缴交公积金,从而为解决公积金资金吃紧问题提供一个可行方案。

二、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影响因素

(一)政府角度。(1)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虽然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政策宣传,但许多务工人员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相关制度还是只有模糊认识或者根本不了解,因而建制缴存意识和维权意识很弱,对于单位不建制缴交公积金不会提出异议,更不会主动要求缴交住房公积金。(2)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法力度。虽然私营企业等非公企业已被纳入缴交范围,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权形同虚设,因此仍有约80%的非公企业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也,也很少受到惩处。即使被处以罚款,数额也远远低于少交的公积金数额。这无形中助长了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风气,使得大量私企有恃无恐,更加不会按规建制缴交住房公积金,致使其职工也无法缴交公积金。(3)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地域限制。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还未全面放开异地贷款政策。在全国35个主要地区中,实行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地区共25个,但程度不一,而南京等7地还未实现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域限制是部分务工人员不愿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务工人员的就业地和住所地往往不相一致,而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通常为就业地,务工人员购置房屋所在地通常为住所地,因此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由于地域限制无法贷款使用的现象时常发生,从而导致部分务工人员由于预期不能使用而不愿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角度。(1)企业属性。由于行政上的干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基本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缴交住房公积金。相反,由于事实上私营企业缴交住房公积金并不具有强制性,加上缴交住房公积金确实会加大企业的劳动保障负担从而增加用工成本,多数私企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是制度不完善,其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也就通常较低或者根本没有。(2)企业规模。大规模企业往往在制度和管理方面更加健全,不仅不会在意不缴交住房公积金所省下的蝇头小利,还会出于吸引人才的需要主动建制缴交公积金。而小规模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巨额成本,加上对利润的追逐,往往并不建制缴交公积金。

(三)务工人员自身情况。(1)受教育程度。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务工人员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越了解,对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以及养老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更为清楚,维权意识也可能更强,加上其收入也会相对较高,因此缴存意愿会更强,缴交金额也会更多。(2)婚姻状况。对于未婚务工人员而言住房并不一定是必需品,所以对于是否缴交公积金可能会持无谓态度。但是对于已婚或有结婚计划的务工人员而言,出于家庭需要住房已成为必需品。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低息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能够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因此更愿意缴交并且多交住房公积金。(3)收入水平。对于中高等收入的务工人员而言,缴交住房公积金不会对其基本生活产生影响,加上买房意愿和可能性更高,因此愿意缴交且多交住房公积金;而低收入务工人员由于无力承担现行的高额房价,如果缴交住房公积金则只能付出“低存”的代价而不能享受“低贷”的好处,加上工资可能仅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不愿缴交住房公积金。(4)所属用工形式。务工人员所属的用工形式可大致分为正式职工、劳务派遣职工、临时工三种。正式职工的工作较为稳定,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较为密切,单位通常会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职工由于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同其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往往不一致,单位之间往往会互相推诿而导致无单位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加上实际工作地经常变化,居住地与实际工作地可能不一致,因此本人可能也不愿意缴交公积金。临时工与用人单位通常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作流动性比起劳务派遣工更大,因此通常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促进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建议

第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首先应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对企业主的政策宣传应让其认识到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以获取企业主的支持。对于务工人员则重点宣传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以及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较低的利率,从而帮助其了解缴交公积金的益处,变被动缴存为主动缴存。其次应积极探索宣传的创新性。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开展调研走访,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通过开设公积金专版专栏、接听市民热线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第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与相关部门积极合作,对地方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与缴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严惩,并通过媒体等手段进行曝光。第三,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支持。如适当延长中低收入群体的房贷期限,合理降低担保评估费用。也可以由财政出资,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贴息业务以及给予从未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以适当的利息补助等。第四,实现全国范围内均可异地贷款。即无论务工人员在哪一省市缴交住房公积金,在全国其他省市均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参考文献:

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对策

一、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发展

按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保障资金[1]。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1990年代初期中国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主导以市场体制主导的演变过程中,在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基础上,所产生的自主原发住房金融制度创新。1978年以后中国开始住房制度改革。1991年,上海市在我国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1994年7月国发43号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

二、公积金归集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合法收入理应受到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的保护。这一问题能否解决,与归集至关重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要求所有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及缴存事宜[1]。所以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充分利用一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有效促使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首先,职工和单位缴存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其次,单位按职工缴存额1:1的比例也为职工缴存,单位缴存的部分其所有权也为职工享有,增加了职工的收入;再次,正常缴存的职工在购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还可享受低息贷款改善住房条件。

3.有利于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归集覆盖面逐年扩大,归集余额逐年递增,职工通过提取和贷款提高了自身的购房能力,促进了住房消费,同时也促进了城镇住房建设的发展,拉动了地方经济。为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形成了居者有其屋的良好局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4.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福利分房已经取消,职工住房分配已完成了从住房实物分配向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工资化分配的转换,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住房工资化分配的主要表现形式。[2]

三、归集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1.归集工作进度较慢,覆盖面还不够广

一些非公有制单位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因为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还是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经营产业的最主要目的是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每个单位每月至少给每个职工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基数和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单位生产或营业成本,减少单位的经营利润。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1],私营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而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手续繁杂,限制条件较多,诸多不便严重影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2.部门联动不到位

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涉及企业登记、工资待遇、劳动关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需要与工商、劳动、社保、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协作,实现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和通力合作。现实是管理中心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还没有达到较好的状态,还存在很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待改进。

3.领导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长期住房保障基金,企业不会积极主动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领导对此加以重视,督促其交纳,甚至用法律的手段加以保证,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已大为改观,特别是停止福利分房后,当解决住房困难已不再成为绝大多数职工特别是领导的“第一要务”时,住房公积金缴交制度得不到很好地执行。[3]

四、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知度

归集工作面大量广,每个缴交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要保障所有单位都能按时足额缴交,政策支持必不可少。可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采取报纸、电视、宣传资料、会议、上门讲解等多种形式,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在职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重点是提高企业领导的认识,如果领导不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就难以推动建制工作。因此,宣传的重点是填补政策盲区,解决企业领导缴存责任意识不强问题,形成有利于扩面工作的舆论氛围,让公积金的作用与意义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在社会上树立起依法及时足额缴交公积金的观念。

还可以选择典型的单位作为试点,以点带面,重点突破。例如,非公企业的职工人数多的单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劳资关系比较和谐的单位以及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等作为试点,耐心细致地做企业工作,要尊重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在重点单位树立典型并摸索经验,因循渐进,逐步在面上进行普及推广。

2.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住房公积金归集合力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尤为重要。首先要积极与工商、税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设立、登记等情况,长期平稳地推进建制缴存工作,其次,突破自身定位,借助部门联动实现预期目标。要学会借力,借助工商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质监局等部门的力量,达到宣传到位,执法有力的良好效果。

3.组织培训,实现相关单位熟练办理缴交业务

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的业务不熟,对其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这个制度是较崭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在政策宣传到位的前提下,单位有了缴交意愿,就应该及时告知单位具体缴交手续。因此,以多渠道、多方式组织缴交单位和受托银行参加公积金业务培训是对提高缴交率和归集水平的重要支持,应引起高度重视,真正让企业经办人员“上手”和实际操作,熟练掌握一整套缴交步骤、填写材料、缴款方式等流程。在培训工作中,切忌“走过场”而不求实效,或者假借培训名义向企业摊派等不规范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掌握公积金动态。

参考文献:

[1]2002年5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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