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技计划作为政府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与发展虽然因各国的科技体制、发展历程、发展水平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但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体系化,从无序到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阶段。分析和掌握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特点,将为我国制定和管理科技计划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对发达国家科技计划特点进行分析,并对比分析了我国科技计划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结合国外科技计划管理的启示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科技计划;科技计划管理;改进建议
一、国外科技计划的特点
国外的科技计划一般实施决策、管理、咨询与评价相互分离的计划运行模式,即由政府各部门进行科技计划的决策,由各部门委托下属科研机构进行项目的管理,社会相关组织共同参与计划项目的咨询和评价。
科技计划的制定在许多国家已形成较为规范的程序,并有相应的咨询审议机构。在美国,每个领域、部门、科研机构都有十分详尽的计划,科技研究和发展计划的编制通常采用兰德公司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规划、计划和预算一体化的编制方法;在日本,科学技术会议以回答总理大臣咨询的方式提出科技发展大纲,各科技主管部门采用向科学技术会议或本部门技术会议咨询的方式,制定出本部门的重大科技发展计划,一些依法设立的审议会、委员会等机构持续开展科学技术调查与技术预测、分析与评价,为科技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不同层次的制定和实施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机构。在日本,以研究开发为主要目标的计划,由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部门技术会议、国立科研机构管理;以技术应用和再开发为主要目标的计划,主要委托有关民间机构管理。在美国,一些跨部门的计划一般由国家科技委员会成立由国家科技顾问牵头、合作各方首脑联合组成的高级领导小组制定政策,并进行协调;高级领导小组下设计划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计划、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的协调工作。
在科技计划具体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呈现多样化,依据计划项目的领域、性质不同,由相应的部门与机构,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基础研究计划和基础性的应用研究计划,一般采取专家管理模式;对于涉及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计划,多采用部门与专家相结合或部门、专家与产业界结合的管理模式。例如:美国的“人类基因研究计划”和日本的“创造性科学技术推进计划”属基础研究开发计划,采用的是专家管理模式;韩国的g7计划属技术开发计划,其管理模式则是部门和专家相结合。
在资助模式方面,基础性研究计划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如日本脑科学研究计划。高技术计划多采取政府匹配资金的模式,如美国先进技术计划项目政府资助低于项目研发总投资的50%;日本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计划各项目中政府拨款仅占40%;英国大型战略计划一般也采用政府、学术界和企业合作方式,政府与企业各自承担50%。再有,刺激民间科研投资的积极性。是国外高技术产业计划的一大特点。政府所采取与企业分担经费的办法,既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又使企业自身获益。
在执行模式方面,不同性质项目选择不同执行机构。基础研究类项目主要由政府部门下属实验室和高校执行;而技术开发与推广类项目,多通过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合同来委托公司承担,或由政府实验室与公司签订合作研究开发协议来共同承担。
在计划评价方面,各国一般都有专职机构负责计划的审议与评价,以美国为例,国会审议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计划的审计;白宫管理与预算局和国会评价办公室负责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评价;各执行机构负责年度项目的自评价。评价方法同样因为计划项目性质的不同而各异。例如,国家航空航天局的应用研究项目有严格的验收程序;而政府对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计划评价方式则相对简单,基本上不搞定量评估,而采取模糊定性的方式,以专家判断其是否“成功”为标准。
通过对各国科技计划决策、管理、咨询和评价等分析,国外科技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国家科技计划都是专项领域计划,战略目标突出。在美国,每个计划又可分为若干专项子计划,每个子计划有明确的领域、目标技术或目标产品。这既保证了计划边界清晰,减少了计划之间的重复和交叉,又确保了计划实施效果与目标的高度统一。综合性战略计划不是单纯的项目计划,而是以项目为主,兼有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推广、信息网络建设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的有机整体。
2.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通过立法或制度化方式确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阶段性。而且关于科技有关的立法,包括科技发展战略的拟订与修订,都集中在国家这一层面上,当然,地方也可以制定一些促进地方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
3.计划以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总目标。计划充分反映了本阶段经济与科技发展的状况,是政府为实现国家目标进行干预的有效手段,是构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有利措施和方法。计划内容成体系,大部分以国家优先领域专项计划实施,计划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
4.计划项目根据目标、性质、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于基础研究计划和基础性的应用研究计划,一般采取专家管理模式;对于涉及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计划,多采用部门与专家相结合,或部门、专家与产业界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计划的决策、实施、管理、评价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机制。
5.计划中政府投资的份额,依计划性质设定。体现国家意志,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的重大前瞻性、公益性基础类研究计划,以政府投资为主;与产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高新技术、前沿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类计划,以政府引导资金的方式,刺激社会资金的广泛投入。
6.研究开发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基本相同或相似。即由独立的研究机构(包括国立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社会化的科技中介机构等组成,而且,分工较为明确,一般来说,大学的科研机构以基础研究为主,独立科研机构以应用研究为主,企业科研机构以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为主,社会科技中介机构则主要从事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活动,以促进技术的转移。
二、我国科技计划的不足
1.科技投入低,特别是对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投入严重不足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据统计,2003年至2005年,我国的r&d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13%、1.23%、1.33%。而2005年,美国为2.6%,日本为3.1%。科技投入低是影响科技计划实施和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据“八五”科技攻关计划的抽样调查,在未完成的项目中,有28%左右停滞或拖期的项目是由于经费不足而引起的,在未应用的成果中,有33%的成果也是由于经费不足所造成的。
2.缺乏整体战略和目标。我国有一些科技计划缺乏围绕某一个产业进行研究发展的战略思路。现有的科技计划大多是通过“自下向上”的机制制定的,即由基层科学家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特长提出重要题目,再汇总、平衡,特别是各区域的地方科技计划。这种做法缺乏战略目标,缺乏前瞻性研究,缺乏科技规划的指导。各个计划之间缺乏集成,重点不突出。
3.条块分割,设置存在交叉,没有形成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现有的科技计划体系中,部分国家科技计划与省市科技计划重合,缺乏总体的指导思想和设计框架,各个计划之间交叉重复,计划内部重视单个项目,忽略了发展战略、配套政策、能力和体系建设等关联行动,使得现有的科技计划体系缺乏整体性和规模性。
4.地方科技计划制定缺乏地方特色。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科技计划或者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翻版缩影,或者是较少地依据本地区的资源、科技能力和科技需求来考虑本地区的独有特点以确定地方科技计划体系,地方科技计划缺乏明确的地区发展目标定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全国各行政区域的经济表现出越来越多的特色性和差异性,专精于某一产业形成产业群的区域往往能表现出其显著的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但作为支撑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的科技却经常没有表现出其应有的区域差异和特色,区域系统不完善。相反,从计划的设置、项目经费的投入到科技计划的管理很多是相同的,缺乏针对区域经济特色和差异的科技服务体系。
5.计划目标、重点多年一贯制,难以跟上实际需要和时代需求,影响计划实施效果。许多科技计划出台时,由于种种原因,出台时间仓促,比较重视当时的需求和目标,但随着经济、社会对科技发展的需求不断深入,原有计划目标重点任务没有及时调整,影响了科技计划的实际效果和作用,也影响了政府配置社会资源的实效。
6.科技计划含基地建设,但未与人才、优先资助领域相结合。科技大部分以国家优先领域专项计划实施,计划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在5项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相关的科技计划中,其中2项与基地建设相关,即重点实验室和大科学工程。其余不论是指令性还是指导性计划,大都采取单一的项目资助模式,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项目中,也不匹配设备设施费。
与一些国家计划相比,我国科技计划在人才培养和教育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远远不够,如目前的研究生教育经费由国家教育部统管,不论从投入数量还是投入方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严重影响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研究生始终是科研中最宝贵的人才资源之一,许多非常重要的研究工作都出现在博士论文中,而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却基本没有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7.“产学研”研究开发机制未真正形成,企业无法成为创新主体。我国现行的科技计划基本没有考虑到构建有利于企业、公共研究机构、大学之间研究与开发合作的制度及其环境,而只是通过项目方式给企业以过高的r&d补贴。企业本身的r&d投资不足,这可按照国际通行的衡量标准,即企业r&d支出占gdp的比重比较,如在1988年只占o.32%,不及同期的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的25%。科技计划在资助阶段上主要集中于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这就导致了企业r&d缺乏激励机制,是企业不能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科技计划管理进一步改进的措施
1.加大科技投入,加速形成多元投入体系。“十五”期间科技活动经费虽然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相比较还远远不够,科技活动经费(r&d)占gdp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企业r&d投入虽然已经占到r&d投入的一半以上,已经成为了创新的主体,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同时企业r&d投入到创新性科研行为的数量相对较少,严重阻碍了产业的发展后劲。科研经费由多家管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难以形成合力。今后这一局面应该得到改善。
坚持多渠道、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动员各级、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起以企业为科技投入主体、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多种投入方式并存的科技投入体系,同时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的巨大作用。
2.加强科技管理,提高科技管理能力。“十五”期间科技体制已经经历了比较大的变化,但还需加强管理,提高科技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科技立项、成果评定和科技奖励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科技系统行风建设。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力度有待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尚待完善,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文献资源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还难以满足科技发展的需求。加强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管理体系,提高科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高科技工作的效率,促进科技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的提高。全面落实“人才、专利、标准”三大战略,推进重大科技专项工作。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当务之急。
3.规划、集成科技计划项目,加强国家和区域创新系统建设。首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社会公益科学的研究和基础科学研究,重视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工作,为产业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充足的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其次,加强科技中介建设,为技术转化搭建一个交流通畅的平台,同时加强整个交流平台的管理工作,提高买卖双方的彼此信任度,从而达到交易顺畅、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加强大型科技设施、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库、自然科技资源库、交互网络科技中心建设,以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文献资源中心、科技成果转化等平台建设,为区域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为创新体系建设做好谋划。
4.重视人才、技术战略,提升创新能力。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尤其是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和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行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采取相应的政策引导,不拘一格引进人才。加强创新文化建设,提高人民对于科学技术作用的认识,使科技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深入人心,保障科技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积极引导和支持原始性创新活动,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原始性创新。
5.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使科技成果有效、快速转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有待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研究重点与产业发展相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科研成果束之高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不断展开,使得产学研三方达到共赢。
参考文献:
[1]宋海峰.地方政府科技计划管理及实例研究[d].天津:河北工业大学.2005.
[2]陈峻锐,苏竣,林淼.美国先进技术计划(atp)管理模式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2,(6).
[3]陈宏愚,白希贤,著.地方科技管理新论[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
[4]左瑜,吴来,王琼.科技创新体系的中外比较研究[d].北京:机械科学研究院,2000.
[5]康涛.日本地方政府的计划管理及借鉴思考[j].环球经济,1999,(4).
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巩固优质服务成果,提升优质服务水平,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全面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这既是全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光荣而神圣的职责,又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开拓创新,不断探索的新课题。元氏县在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中,积累了一些过去工作中的体会,也碰到了许多棘手的新问题;同时笔者对今后这方面的工作也有一些不成熟的构思和想法,希望能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理论的再发展、再提高、再创新尽到绵薄之力。
一、坚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为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确保责任、措施、投入三个到位”,是深入开展优质服务的前提和保证
责任到位:元氏县委、县政府始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定为一把手”工程。县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都要定期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题汇报,研究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部署重点工作,解决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困难。先后制订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上自县委、政府四大班子与联乡领导,下到乡村专干服务人员的各自责任。每年年初,县委、政府都要隆重召开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分析形势,寻找差距,明确任务,兑现奖惩,把靠实计生工作的党政责任作为一项制度和铁的纪律,摆上了县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措施到位: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县政府每年都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党政干部的政绩考核、表彰奖励、提拔晋升和评比各类先进中,坚持一票否决制”。县人口计生局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根据计划生育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以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决策依据,及时提出提高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意见、建议和实施方案,使业务指导准确、及时、到位。
投入到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果的公益性事业,经费投入到位是根本保证。在机构改革中,各乡镇计生办和服务所都按照一村一干的要求和每乡至少1—2名技术服务人员的要求配备了人员。同时县财政每年都能按上级规定和全县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安排、落实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各乡镇也都能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工作和奖励、优惠所需各项经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率逐年提高。
二、加强队伍和阵地建设,为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打好坚实的基础
技术队伍配备到位、效果好:经过全县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已经基本形成了一支技术精湛、热心为民、吃苦耐劳、作风踏实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同时实行计卫联手,坚持以计划生育系统技术服务人员为主,同时从卫生系统各大医院抽调妇科、B超方面的医疗专家和技术骨干,分包乡镇,深入乡村帮助基层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阵地建设起点高、标准严:按照加强县级、完善乡级、健全村级”及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工作思路,加强了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经过多方筹措资金189万元,全县15个乡镇都建成了高标准的技术服务站,其中有11个乡镇建成优质服务型技术站。同时增添了乳腺诊断仪、活检机、乳腺治疗仪、红外光治疗仪、输卵管复通仪、B超、双目显微镜、单头冷光手术灯、心电监护仪、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初步形成以县站为龙头、以乡所为依托、以村级服务室为基础、以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三级计生服务网络。
技术培训形式多、方法活:县人口计生局与军医学院联合,开展军民共建生殖健康服务工程,曾多次邀请内外专家、技术人员来我县进行大范围的妇科病普查普治和技术人员培训。赢得了全县上下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和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对计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着力建设新型生育文化,拓展优质服务的新领域,创新优质服务的新方式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促进计划生育知识进村入户、登堂入室,是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的必要条件。首先是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在县电视台开设了《计生专栏》栏目,共刊登新闻80多篇;其次是抓好党校、婚育学校的人口理论培训。县、乡每年举办各类培训班,参加培训3000多人次,计划生育知识知晓率保持在99%以上。同时开展了全面的计生知识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制作高规格的公益广告牌,重新书写大型规范化标语,制作宣传牌、宣传栏。另外县计生委还配合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文化局在七、一”、三下乡”期间自编自演有计划生育内容的专题文艺节目。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营造了有利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氛围,使新型的生育文化深入人心,广大干部群众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得到了进一步更新。
四、正视困难和问题,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是提升优质服务水平的关键
近年来,随着xx《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地位,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与设备配备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方面我县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复合型人才缺乏,与医疗机构和妇保站相比,技术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复合型人才极度缺乏。
2、综合服务能力不强,乡镇服务所人员配置上,绝大多数人员技术单一,只能从事简单的技术服务工作和手术。虽然省、市、县逐年配备了先进设备,但由于缺乏应用技术人才,先进设备未能充分利用,影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3、计生经费不充足。服务站在从事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药具发放、调查研究、妇女病普查普治等工作中,经费短缺,只能满足基本的服务工作,继续教育工作面小、量少,致使服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无法尽快提高。
4、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有的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思想观念陈旧。
五、理清思路,开拓进取,不断创新,把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当作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任务来抓
1、切实加强和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全面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服务,规范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维护群众的生殖健康权益;严格执行相关的专业技术标准、操作常规,尤其是节育手术常规、消毒灭菌常规、危急病情抢救常规等;强化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的及时率;提高手术质量,减少和避免手术并发症、减少药具不良反应的发生,避免手术事故,建立起高效、严谨的工作秩序和技术质量保证体系,为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可信、方便、温馨的服务条件和环境。
2、着力解决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的问题。想服务”指的是思想观念的转变。优质服务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对广大育龄群众的态度问题。要改变长期以来以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和任务为主导的工作模式,真正以满足群众的需求来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把以人为本”的精神渗透到计划生育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会服务”指的是服务技能的提高。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对计生干部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需求。计生技术人员不仅要掌握更多更广泛的避孕节育知识,提高技术水平,更要学会对服务对象的尊重和体贴,掌握与服务对象沟通和交流的本领,因此,要把队伍建设和培训放在很重要的地位。能服务”指的是服务条件的改善。计划生育要对群众的生殖健康负责,因此必须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具备基本的服务条件。在这三个方面,想服务”是关键,会服务”是核心,能服务”是基础。
3、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壮大技术服务的力量。由于计划生育部门技术服务起步晚,技术力量薄弱,技术人员缺乏。而卫生部门相对具有技术人才、设备和技术业务管理等优势,可弥补计划生育部门的不足。但卫生部门在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方法的提供,避孕药具的发放及随访、避孕节育方法的宣传教育等方面薄弱。计卫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为育龄群众提供更为理想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一条可行的途径。
4、量化考核,绩效挂钩,科学管理。在县乡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管理中,改革管理和分配制度。实行定岗定责,管理必须出效益、见成果。工效挂钩,把工作时间与工作效果挂钩,在收入分配上,将灵活工资金额浮动,对成效显著者,完成了目标任务和经济收入指标的,将发全额工资,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比例领取工资,对超额完成的按超额比例领取工作奖金,用激励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培养职工的爱岗敬业精神。
5、正确认识规范管理与优质服务的关系。要加强对优质服务内涵的理解,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不断改革管理办法,提高管理者自身的理论水平和道德休养及工作水平。优质服务以科学管理为基础,其本身需要系统的管理去规范;科学管理以优质服务为手段,管理的环节要靠服务连接,绝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控制人口靠管理,树立形象靠服务的简单粗放的初级管理形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第三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第四条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三)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四)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五)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六)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八)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发证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除改建、扩建、迁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予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应缴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的命名由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所);生殖保健站(院、所、中心);
识别名称为:地名、单位名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设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下列原则命名:
(一)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生殖保健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名称;
(二)设区的市级:××市(地区、自治州)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所);
(三)县级:××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四)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站)。
第十五条经审批准予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其执业活动中按规定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标志。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办法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校验等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变更、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其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1.网络计划方法的优点
国内外实践证明,网络计划方法不仅仅是一种编制计划的方法,而且是一种科学的施工管理方法。与横道计划图相比,网络计划方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能明确反映各项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当某项工程的进度提前或拖延时,便于分析其对他工作及总工期的影响进度,有得工程建设进度的动态控制。
(2)能明确反映影响工期的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便于管理人员抓住主要矛盾。
(3)能反映出工作的机动时间和计划的潜力所在,以便进行最合理的组织和指挥。
(4)能反映工程费用与工期之间的关系,因而便于缩短工期和降低工程成本。
(5)网络计划可以利用计算机进行计算、优化和调整。
2.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存在问题
(1)普及率不高。我国现有施工企业素质差别很大,企业发展也很不平衡。据统计,中央直属和省级施工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应用网络计划组织施工面达40%;地市级施工企业,每年应用网络计划组织施工面在约为15%;而县级及其以下施工企业,技术管理水平较低,应用网络计划组织施工面仅5%。
(2)应用管理水平低。绝大部分施工企业网络计划技术的应用只停留在编制计划上,对计划执行中的监督、控制及调整缺少有效的管理方法。
(3)应用深度不够。施工网络计划的编制往往只能反映整个工程项目中各单元工程之间的相互关系,编制深度不够,更谈不上网络计划的优化。
2.2原因分析
(1)外部环境的影响。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工程设计多变、工期的确定受行政干扰多、工程进度付款没有与网络计划紧密联系、工程款拖欠等。工程设计经常变化给网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使施工企业应接不暇,无法使用网络计划实行施工管理;有些工程建设期限的确定违反科学规律,工程竣工日期一再提前,也使企业无法按网络计划去组织管理;工程付款不及时以及付款时没有与网络计划紧密结合,从客观上减弱了企业对网络计划方法的应用。另外,目前市场上网络计划的编制软件很多,但适用于进度控制的软件却很少,而且通用性比较差,从客观上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应用。
(2)企业自身素质的制约。①传统工作方式的阻碍。传统施工管理靠手工和经验来完成,企业对实施网络计划管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很多施工人员拒绝网络计划的原因是,认为它会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没有传统管理方式那样得心应手。②施工管理粗放。施工管理中,现场跟踪检查没有形成制度,进度数据收集不全面、不完整且整理、统计、加工、分析能力差,无专人负责等。③缺乏高素质管理人员。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同时又是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往往只注重施工技术,对进度的控制主要依赖于横道计划图,对网络计划技术知识的掌握不系统。
3.对策
3.1规范管理体制
(1)加强工程设计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期。通过建章立制,使工程设计和工期确定科学合理,避免频繁变更设计和变更建设工期的主观随意性。
(2)完善项目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在监督工程质量的同时,要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进行监理,保证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投资控制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3)建立严格按网络进度计划拨付工程款的机制。工程款拨付与网络进度计划紧密结合,不仅可提高企业应用网络计划进行施工管理的自觉性,同时也可促使网络计划编制得更可行。为此,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将进度计划中的主要工作与工程款拨付建立对应关系。
3.2加强人才培养和应用研究
(1)制定有关规程,加强标准化工作。结合我国国情和行业特点,制定网络计划技术编制和管理规程,统一画法、术语和各种类型的网络模型,便于推广应用。
(2)多途径培养人才。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写实用的培训教材,举办网络计划技术与计算机应用培训班,对施工企业的技术领导和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掌握网络计划技术;高等学校要增加现代化管理技术课程,使学生毕业后即能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3)大力开发适用的网络进度控制软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施工企业应通力合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开发实用的网络进度计划与控制的通用软件,培训使用人员。
3.3提高认识,注重实效,扎扎实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1)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应用网络计划技术的重要性。网络计划方法的最大特点是它能够提供为施工管理所需的多种信息,有助于管理人员合理地组织生产,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对此,企业的领导应该有充分的认识,把应用网络计划技术放在提高市场竞争力、关系到企业生死发展的高度,逐步抛弃传统的凭直觉管理的方式,克服困难,投入一定的人力与资金,推动网络计划的应用。
(2)采用易于接受的控制形式。横道计划图是工程技术人员最熟悉的控制形式,具有直观、易懂、绘制简便、所需时间少、费用低的特点,但其缺点是不能反映各项工作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对大中型工程的进度控制困难。但横道图可在编制网络计划技术和调整进度计划后,转换成横道图形式去实施,这种做法既有与网络计划一样的严密性,又兼有横道计划图简单易懂的优点,减少网络计划实施中的阻力。
(3)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紧密结合。网络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是建立在已知的施工方法基础之上的,施工管理人员除了熟知网络计划方法之外,还应了解各项工作的工艺及组织。根据网络计划法的性质和特点,并非应用网络计划法就一定能任意缩短工程期限,它只限于给管理人员提供应在哪些工作上合理赶工以及工期与成本的关系等信息,从而使增加的费用最少,成本最低,至于能否实现赶工期,主要取决于施工组织方法和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控制计划必须与工程技术人员紧密结合。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键词】规划;立项;评审;设计;四级管控
一、工作描述
为了提高配网标准化建设的效率,加强配网工程项目前期管控力度,解决原有运检、规划、设计、施工等部门“重项目落地、轻前期技术审查”问题。全面运用配电网标准化建设成果,充分考虑地区配电网实际情况,一是发挥配网规划引领作用,通过滚动规划持续完善网架结构,提升配网各项关键成效指标;二是通过《标准化技术方案书》编制工作,管控项目立项规范性和有效性,使配网投资效益最大化;三是加强项目评审,根据地区电网特点编制项目评审标准,开展项目方案技术管控,优化设备序列,简化设备型式,确保《中低压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全面实施落地;四是强化设计管控,编制《标准化图审卡》持续开展设计质量审查,确保配网工程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应用典型设计、统一施工工艺、规范工程造价,确保配电网典型设计和标准化物料应用率均达到100%,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1]。
二、主要做法
1.试行配网一体化规划,统一规划理念。⑴问题分析。公司系统10kV及以下配电网专项规划、滚动规划编制工作存在聘请外部咨询公司进行编制,本单位人员只起到提供相应数据,提出大致要求的作用,编制的规划报告内容较空泛,对后期立项缺少实际指导意义,导致工程项目立项实施与规划存在“两张皮”现象。⑵解决方案与做法。公司于2014年初改变做法,由配改办规划设计评审组牵头,试行配网一体化规划,抽调发展部、经研所、设计所、运检部基层单位、班组等相关配网规划技术人员成立本单位2014年配电网滚动规划工作办公室,组建配网规划团队并集中办公,独立开展地区配电网规划工作。2.试行配网标准化立项,统一技术规范。⑴问题分析。原配网工程项目立项未使用统一的《工程项目技术方案书》,基层单位项目申报《工程项目技术方案书》编制随意性大,工程建设背景、现有设备运行现状、工程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等描述不规范,不仅造成技术方案书评审效率低,单个项目方案往复修改次数多,而且容易造成评审误判,导致部分现场实际亟需解决的工程项目未通过技术评审,造成项目无法立项建设。⑵解决方案与做法。为进一步有效管控项目立项规范性和有效性,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配网工程项目标准化技术方案书》模板,统一配网立项技术方案书编制规范,提高配网建设项目立项方案编制水平,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3.试行配网精益化评审,统一评审标准。⑴问题分析。原配网工程项目评审工作归口运检部统一管理,由于运检部门既是项目需求申报部门,又是项目技术方案评审部门,评审工作开展深度不够,评审标准不统一,项目技术方案评审工作存在较大空缺。⑵解决方案与做法。整合公司经研所、运检部配网技术评审人员,由配改办归口配电网项目评审,规范统一配电网项目评审管理。通过设置专职配网技术评审人员,明确专业管理部门,突出了统筹平衡,改变了以往多头管理的问题,实现了对配电网项目技术方案的统一评审。4.试行配网规范化设计,统一设计方案。⑴问题分析。原配网设计图纸由于审核管控不足,造成部分工程设计深度不足,图纸资料不完整,设计说明简单不充分,未严格按照典型设计等问题。⑶解决方案与做法。深化应用配电网标准化建设工作前阶段典型设计成果,严把配电网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关,编制《配网工程设计标准化图册内容》及《配电工程标准化图审卡》,未执行典型设计和选用非标物料应提出说明原因,有效规范配电网工程设计方案选择。按照标准化图册内容和标准化图审卡,开展省控项目工程及核准工程图纸审查,提升设计深度。
三、特色亮点
1.根据配网项目标准化前期管理需要,重新梳理流程,完善规划、立项、评审、设计“四级管控”工作机制,全面加强配网工程项目前期管控力度,解决原有运检、规划、设计、施工等部门“重项目落地、轻前期技术审查”问题,不断提升配网建设成效。2.建立配网项目标准化前期工作绩效考核与质量控制指标体系,该体系涵盖规划设计评审的全过程评价,对各相关部门配网项目标准化前期工作中规划质量、立项评审、设计质量和立项成效评价等4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规划质量评价涉及的内容为:计划与规划的一致率;立项评审评价涉及的内容为:评审结果的准确率;设计质量评价涉及的内容为:协同设计平台应用率、通用造价应用率、通用设计应用率、通用物料应用率;项目立项成效评价涉及的内容为:配电线路“N-1”提升率、配电线路联络提升率、过重载配变与线路改造率、线路绝缘化率、低电压台下将比率。3.通过编制《配网工程项目标准化技术方案书》模板,统一配网立项技术方案书编制规范,提高配网建设项目立项方案编制水平;4.通过编制《中低压配电网项目审查标准》,统一评审标准;开展技术方案现场抽查评审工作,试行配网精益化评审,全面提升配网项目评审质量。5.通过编制《配网工程设计标准化图册内容》及《配电工程标准化图审卡》,进一步规范提升配网工程设计质量及深度,提高配电网标准化建设水平。
四、实践效果
开展“四级管控”的配网项目前期工作两年来,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1、配网项目标准化前期工作体系更为清晰。通过开展配网项目标准化前期工作,重新梳理了配网规划、立项、评审、设计等相关专业的管理流程、技术标准。2、配电网规划与落地实施衔接更为紧密。配改办规划设计评审组集约各专业部门直接组织参与配网年度滚动规划工作,统一了地区配网规划的理念,便于运检部门、建设改造部门了解地区电网发展趋势的规划思路,使配网规划与工程项目落地实施衔接更为紧密。3、配电网设计更为规范。按照国网公司深化细化配电网典型设计方案的工作要求,全面应用典设成果,并结合公司实际,整理并形成地区差异化设计方案库,实现配电网通用设计应用率达100%。
五、工作总结
配电网标准化建设是科学管理的基础,是实现现代化大生产的必然条件。我公司在配电网建设前期采用“四级管控”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实践证明,“四级管控”模式不仅能够加强配网工程项目前期管控力度,还可以提升配网标准化建设的效率,值得在配电网建设中大力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