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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安全应急预案(6篇)

时间: 2024-04-30 栏目:公文范文

政治安全应急预案篇1

我受总理的委托,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和安全生产情况,请予审议。一、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2003年7月,总书记和总理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这项工作也十分重视和关心。去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454名人大代表就制定《紧急状态法》等提出14件议案,之后,又有80多名人大代表就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出17件建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围绕“一案三制”(即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积极开展工作。首先,全面分析了我国公共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据统计,近年来,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巨大,年,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了4550亿元。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加快,我国公共安全还将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其次,认真总结我们党和政府多年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成功经验。一是“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的经验;二是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依靠三支队伍形成合力的经验(这三支队伍是公安、武警、预备役民兵,必要时也参加的骨干队伍、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广泛参与的社会力量);三是抗击非典实践中形成的依靠法制、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归根结底依靠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的经验。第三,认真研究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听取地区、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国务院办公厅聘请了20多位专家学者,各省、各部门也聘请了2000多位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咨询组并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直接听取意见,注重吸取各方面的研究成果。第四,依法制定。在预案编制过程中,我们严格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注意做好与正在起草中、拟定于今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紧急状态法》的衔接。第五,吸收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在危机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

截至去年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包括总体预案,25件专项预案,80件部门预案,合计106件。其中一些预案,如防汛抗旱、地震、核应急等预案是在原有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多数预案,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和客观形势的要求新制定的。这些应急预案是在各部门上报的283件应急预案(草案)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筛选、整合后确定的,基本覆盖了我国经常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方面。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也已完成。许多市、区(县)也制定了应急预案。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已初步形成。

各地区、各部门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在编制工作中认真探索、有所创新。同时,积极开展培训演练,在遭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启用应急预案。预案的实施,在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底东南亚海啸发生后,我们立即组织地震局、海洋局、气象局等部门对《风暴潮、海啸、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又进行了复核,使之更加完善。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1、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六条工作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二是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要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委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四是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五是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六是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2、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

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体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们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将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五个层次。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并发的涉及多个部门的预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报国务院备案,主要由制定部门负责实施。地方应急预案包括省、市(地)、县(市)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是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订。

4、总体应急预案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体系。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按照稳定、充实、加强、效能的原则,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是国务院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国家防汛抗旱、安全生产、核应急、减灾委、抗震等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这些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运行机制。为切实提高应急处置效能,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包含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工作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这里着重说明六点:(1)预防。常态下的管理、预防和非常态下的应急处置,是履行政府职能的两个重要方面。应急预案把“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作为一条重要工作原则,并对加强宣传和培训,开展预案演练,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开发的投入,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作了明确规定。(2)预测与预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信息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不得迟报、缓报、瞒报和漏报。(4)信息。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5)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决定;需要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6)恢复与重建。总体预案规定,“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与评估。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下一步要着力抓好的几项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各类应急预案还要在实践中经受检验,不断完善。下一步,需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抓好预防工作。着力落实各级行政责任制,切实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体制、机制、投入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教育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常抓不懈、标本兼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2、进一步完善各类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全国应急预案的框架体系虽已确立,但目前各地的预案编制工作进展并不平衡,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还很不完善,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尚未形成,亟需加强督促、指导,尤其要抓好社区、农村、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3、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救援体系(包括应急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抓紧应急专业队伍和统一接报、反应灵敏的应急信息平台的建设,尽快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并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做好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要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各地区、各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检验并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5、抓好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既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保护的对象,又是应急处置工作中必须依靠的主体。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如编印通俗读本,摄制影像资料,组织专家学者举办知识讲座等,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特别是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二、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去年10月份以来,全国连续发生3起特别重大煤矿安全事故,尤其是今年2月14日,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海州立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损失惨重,教训深刻,我们心情十分沉痛和内疚。总理于2月23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我们一定要吸取血的教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采取更为有力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十分关心安全生产工作,重视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位委员和人大代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安全生产提出了许多好的议案和建议,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下面,我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点报告煤矿安全方面的情况。

(一)年全国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去年年初,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把安全生产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点任务,并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多次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健全安全生产法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二是加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下达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强化量化考核。三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闭整顿小煤矿,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努力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治理道路交通超限超载,整顿公路运输秩序,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强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十一次专项督查,促进了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五是继续增加煤矿安全投入,2002年至年共安排58亿元国债资金用于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同时,建立了煤矿企业安全费用强制性提取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在加强安全生产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80.37万起,死亡136755人,虽比上年分别减少15.5万起和315人,但事故总量仍很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相继发生了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10·20”瓦斯爆炸(死亡148人)、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11·28”瓦斯爆炸(死亡166人)、东方航空公司“11·21”空难(死亡55人)和今年“2·14”辽宁阜新矿业集团海州立井瓦斯爆炸(死亡214人)等特别重大事故。要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还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二)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主体,占一次能源的70%左右,煤炭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煤矿是事故高发行业,煤矿安全是整个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去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4起,其中煤矿特别重大事故有7起。煤矿事故多发频发,是煤炭工业长期负重爬坡、近两年超常增长、多种矛盾和问题集中显现的结果,也集中反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1、煤炭生产供不应求,煤矿超能力生产。年我国产煤19.5亿吨,比上年增产2.5亿吨,增长13.2%,仍然供不应求。由于市场需求旺盛,煤炭价格上涨,受利益驱动,煤矿开足马力生产,甚至超能力生产,这成为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最近出事故的三个煤矿,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超能力生产问题。

2、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基础薄弱。煤炭行业多年来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安全投入欠账很多。许多国有煤矿经过几十年的开采,已进入衰老期,其中主要生产设备老化、超期服役的约占三分之一。一些老矿井下使用的通风、提升运输和防爆电器等设备,不能确保安全。

3、我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易发事故灾害。受资源等条件的限制,我国煤矿95%以上为井工矿,其中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占一半左右,煤层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占50%以上。海州立井、陈家山矿和大平矿都是高瓦斯矿井。随着开采深度的延伸,煤层内压力增大,瓦斯事故灾害危险性加大。

4、职工队伍素质下降,不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目前在煤矿井下一线作业很多是农民工,小煤矿基本都是农民工,有的未经认真培训就下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近年来,煤矿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90%以上是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煤矿技术人员“断代”、流失也很严重。由于煤矿工作苦脏累险而又收入不高,矿业院校和采矿专业招生不足,分配到煤矿的学生也留不住。

5、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一些煤炭企业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内部管理松弛,安全管理漏洞很多,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薄弱,一些地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煤矿安全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不够。

煤矿事故多发,有一定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技术攻关不到位,队伍培训不到位。必须从投入、技术、装备、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果断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措施

各级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关爱职工生命的理念,真正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监察执法,深化专项整治,强化基础工作,加大投入力度,推进科技进步,创新体制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并逐步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1、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升格为总局,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同时,在总局内专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抓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提升国家监察的水平。二是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监管职责到位,哪一级政府管的煤矿,安全生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政府的责任;监督和管理工作失职,也要追究责任。三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所有煤矿都必须明确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一名行政副职主管安全工作,履行分管责任;明确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通风和防火、防瓦斯、防煤尘)工作负全责;坚持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四是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发生的煤矿重大事故,都要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多渠道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投入的机制。国务院决定今年安排国债和中央预算内资金30亿元,支持国有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重点用于瓦斯治理。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措资金,增加煤矿技术改造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监督企业履行投资主体责任,抓住当前煤矿效益好的时机,按规定提足安全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今年煤矿安全技改投资预计达到150亿元。同时,在煤矿和其它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建立起促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机制。

3、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治理,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一是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把产量降到通风能力许可的范围内。二是高瓦斯和高突矿井,没有建立瓦斯抽放和监测系统的,没有落实综合防突措施的,一律限期整改。三是历史上有过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按突出矿井管理。四是安全评估不合格的、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已经关闭的小煤矿、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私自招工、非法生产。五是对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矿井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出通知,对上述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还要推动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国家和地方都要制定煤层气综合开发规划。成立国家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推进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变害为利。

4、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一是把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等重大项目,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力争尽快取得突破。二是加大安全生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力度。在煤矿推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矿要全部安装。三是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发展矿业高等教育,扩大采矿工程类专业的招生规模,发展煤矿职业教育。四是督促煤矿企业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制度,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在煤炭全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发挥煤矿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主人翁的监督作用。

5、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缓解煤炭供求矛盾和安全生产压力。一是搞好经济运行调节,继续努力缓解煤电油运供应紧张状况。二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低耗能、环保型产业项目,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抑制煤炭需求过快增长。三是加快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提升具有安全保障的煤炭生产能力。

6、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国务院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要求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组织本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国有重点煤矿,实行重点监察、跟踪监察,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同时,从全国抽调煤矿安全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逐个进行“会诊”,帮助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煤矿企业负责人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带班指挥,加强现场管理,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政治安全应急预案篇2

为切实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抗震救灾及防汛抗旱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一要严格应急值班纪律,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确保应急通讯畅通,特别是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或获知重特大自然灾害预报期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自觉组织好本辖区、本系统的应急处理工作。二要严肃工作纪律。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擅离职守、措施不力和不服从应急处置安排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查处。三要做好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的及时畅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有关应急信息。特别是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获知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信息,要及时报告。紧急信息要在口头报送的同时,及时用文字形式随后上报。

二、尽快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以基层为重点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我市已按照要求成立了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或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做到“定人、定位、定责任”;各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纳入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各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接受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

三、逐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此次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是对各应急预案可行与否的一次检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力量,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修订和完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处理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各有关部门对应负责制定。目前我市总体预案确定的24个专项预案已编制完成了12个,85个部门预案已编制完成23个,未完成的要抓紧编制,已完成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二是编制和修订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化工、冶炼、供水、电力、通信等容易发生灾难性突发事件或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市级重点骨干企业也要搞好相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这项工作由联系分管的市级部门牵头并具体布置落实。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三是编制和修订基层应急预案,继续深入推动应急预案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四进”活动,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全社会应急处置的能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本辖区内的街道、村镇、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行安全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安全发展的意识。四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兴政办发〔2008〕34号)文件精神,今年按要求要进行11次演练,承担今年应急演练的市级牵头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单位尽快认真组织开展演练活动,按期完成演练任务。

四、大力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救援工作实际,整合现有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救援、120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队伍资源,改善技术装备,优化物资储备,开展培训演练,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重点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各类社会救助团体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专业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武警、、预备役、民兵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企事业单位、社会救助团体专兼职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全市应急队伍体系。

政治安全应急预案篇3

制定《紧急状态法》,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适用范围问题。将哪些紧急事件纳入这部法,是笼统地全部纳入,还是有选择地部分纳入,关系到这部法的操作性与实用性。

第二,紧急状态的概念。是一种自然状态(紧急事件一发生即自动进入紧急状态)还是一种法律状态(紧急事件发生后,需要法定机关宣布方能进入),存在较大分歧。

第三,紧急状态法的定位。我国目前已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分别制定了一批紧急事件处置法律、法规和规章,如防洪、公共卫生、核事故等方面。《紧急状态法》与这些法律规范的关系值得考量。一种方案是归并式,《紧急状态法》将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统统纳入,作为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予以规范,从而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该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以《紧急状态法》为龙头,确立统一的紧急事件处置法律体系和体制,克服目前法制层面法律多元,体制层面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各自为政,对并发性紧急事件无所适从的弊病。缺点是立法难度较大。另一种方案是并行式,《紧急状态法》只讲紧急状态进入之后的事情,至于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由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优点是立法成本较小,缺点是无法解决现行紧急事件处置的种种弊端。

第四,要不要将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串起来,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以有效应对各类紧急事件,特别是并发性紧急事件。

第五,政府的紧急权力,特别是进入紧急状态前和进入紧急状态后两个阶段,政府的紧急权力究竟有多大,相应公民的基本权利受要何种程度的抑制,底线在哪里。公民权利受侵犯时,如何获得救济。

第六,其他方面问题。如紧急状态的宣布、公告、撤销等等。

鄙人不才,就以上六个方面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思考,草拟了一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以求教于大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紧急状态的预控

第三章紧急状态的决定与宣布

第四章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实施紧急状态的紧急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应对紧急事件,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紧急状态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紧急状态,是指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紧急事件,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经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决定而进入的特别权利义务状态。

第三条(紧急事件)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紧急事件,国家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一)恐怖袭击、武装叛乱或者暴乱、动乱、严重骚乱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及灾害性事故、特别重大的疫情或者经济动荡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事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紧急事件。

第四条(适用范围)

紧急状态的预控、决定与实施,适用本法。

第五条(指导原则)

紧急状态的预控与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必要的原则。

紧急状态下紧急措施的行使,应当与紧急事件的性质、危急程度、影响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公民的最低权利保障及义务)

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但应当与紧急状态的危急程度相适应,并不得侵犯公民的平等权、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七条(义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紧急状态的决定,对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负有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第八条(保障)

国家在信息、通讯、技术、场所、交通、医救、治安、物资、资金、人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紧急状态保障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与紧急状态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九条(奖励)

国家和社会对在紧急状态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二章紧急状态的预控

第十条(国家应急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国家应急委员会,由国务院、军队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国务院总理担任主任。

第十一条(国家应急委员会的职责)

国家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全国性的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

(三)组织管理紧急事件的预测与预警;

(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紧急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

(六)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必要的互助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地方应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地方应急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地方行政首长担任主任。

第十三条(地方应

急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和实施综合预案;

(三)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紧急事件的预测、预警;

(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的紧急事件应对工作;

(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办事机构)

各级应急委员会设立应急中心,具体处理应急委员会的事务。

第十五条(预防措施)

应急委员会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明确预防组织、措施以及相应的物资准备,并组织日常训练及检查。

第十六条(综合预案的编制)

紧急状态预控及实施综合预案的编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综合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十七条(综合预案的内容)

紧急状态预控及实施综合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紧急事件的监测、预警、评估与预报;

(二)紧急事件的等级及相应的应对方案;

(三)紧急事件应对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四)紧急事件的应急通讯保障;

(五)紧急事件应对专业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设施和装备的准备;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专业预案)

各相关部门在综合预案的基础上,就本部门管辖的事务,制定专业预案。

各专业预案应当同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和专业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监测与预警)

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紧急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和传递。

监测工作应当根据紧急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预警由应急委员会在组织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

第二十条(预警分级与信号)

国家试行预警分级与预警信号制度。

第二十一条(预防控制)

国家建立统一的紧急状态预防控制体系。

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紧急事件的预防工作,防范紧急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动员准备)

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平时应当做好动员准备。

第二十三条(报告)

紧急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通过报警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迅速向本地区应急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即时处置)

紧急事件发生后,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同时报告本级应急委员会。

需要实施现场管理与救助的,相关专业部门、公安、消防、人民武装警察、医疗救护等队伍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指挥机构及应急处置)

紧急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员会视情况需要,决定启动紧急状态预控预案及相关的专业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应的现场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或者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参照本法第六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进入紧急状态的报告)

当应急处置仍难以控制紧急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国家应急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紧急状态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决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八条(提请)

国务院可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九条(决定的内容)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入紧急状态的原因;

(二)紧急状态的实施期限;

(三)紧急状态的实施地域;

(四)紧急状态的实施机关;

(五)其他应当宣布的内容。

第三十条(宣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宣布。

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宣布。

第三十一条(宣布的形式)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签署宣布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变更)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需要变更的,由原决定机关变更。

变更紧急状态决定的程序与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三条(解除)

紧急状态的决定机构决定解除紧急状态的,解除程序与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相同。

紧急状态自解除时终止。

紧急状态实施期限届满,决定机构未予延长的,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撤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与紧急状态有关的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被撤销的,紧急状态自撤销时终止。

第四章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实施机关)

全国范围的紧急状态由国务院负责实施。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实施机构)

进入紧急状态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设立紧急状态指挥机构,作为实施机构。

进入紧急状态前已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同时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紧急状态各方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紧急命令)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紧急命令,对紧急状态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紧急命令仅在紧急状态的实施地域施行。

第三十八条(紧急处置措施)

采取紧急措施,应当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信息报告)

进入紧急状态后,紧急事件处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应急中心报告相关信息,应急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评估各类信息,上报紧急状态指挥机构,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紧急状态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第四十条(实施预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紧急状态指挥机构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条(紧急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紧急事件处置的需要,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紧急状态的应对措施,进行有效处置。

执行人员可以根据紧急事件处置的需要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及时向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向邻近地区及中央的求援)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紧急状态实施的需要,可以向邻近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请求援助。

第四十三条(军队的协助执行)

实施紧急状态需要人民协助执行的,省级以上应急委员会可以向同级军事机关提出,由同级军事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派出人民协助执行。

第四十四条(生活保障)

实施机关及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工作,保障食品、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切实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

第六章实施紧急状态的措施

第一节特别紧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军事管制)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采取军事管制措施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采取军事管制度措施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十六条(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采取军事管制措施:

(一)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武装叛乱或暴乱;

(二)直接危及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

(三)不采取军事管制措施已无法恢复和维护正常秩序。

第四十七条(军事管制的内容与效力)

军事管制的具体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第四十八条(动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由国家主席动员令。

国务院可以动员决定。

第四十九条(戒严)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节一般紧急措施

第五十条(政治权利的控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公民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人身强制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下列人身强制措施:

(一)拘留、扣留;

(二)强制疏散、强行带离现场;

(三)强制隔离、强制治疗;

(四)强制搜查、检查;

(五)其他人身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人员征调)

[服务的征用]

征调有关人员参与紧急状态活动。

第五十三条(征用与临时使用)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临时使用或者征用特定场所、房屋、设备、设施和物品。

第五十四条(物品的管制)

第五十五条(警戒区、出入境管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警戒区或者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聚众活动的控制)

街头讲演、集市、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责令停工、停业和停课。

第五十七条(宵禁)

国家应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并组织实施宵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宵禁,国家应急委员会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宵禁的内容)

宵禁时间一般为深夜至次日凌晨。

宵禁期间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限制交通;

(三)实施特别通行证制度;

(四)其他宵禁措施。

第五十九条(封闭与关闭)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特定的水源、电力、燃气以及特定的场所予以封闭。

第六十条(封锁)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特定地区实施封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地区封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决定,并及时向邻近地区通报;封锁大、中城市,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十一条(新闻、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新闻、通讯、邮政、电信等管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特定行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经济控制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采取价格干预、价格紧急管制、外汇管制等经济控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紧急财政措施)

紧急状态期间,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可以采取紧急财政措施,安排紧急财政资金;本级紧急财政资金不足时,上级财政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涉外措施)

紧急状态期间,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对在华外国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对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的限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撤销)

违反本法第四章规定的紧急状态决定,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决定机构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七条(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紧急状态预控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预控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紧急状态期间,紧急状态实施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紧急事件信息瞒报、虚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二)不服从领导和指挥,破坏紧急状态统一实施的;

(三)未及时或者不当采取采取紧急措施,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滥用权力违法采取紧急措施,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

紧急状态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紧急状态实施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紧急法规、紧急命令或者紧急通告规定,破坏紧急状态实施的;

(二)不履行紧急状态实施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确定的协助、配合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六十九条(补偿、赔偿与抚恤)

因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因参加紧急状态活动造成负伤、致残、牺牲的,依法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秩序恢复)

紧急状态终止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一条(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紧急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国务院命令依据本法予以实施。

第七十二条(参照)

因战争、武装侵犯或者其他履行国际间协定的情形,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解释权)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对本法进行解释。

第七十四条(实施细则)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五条(生效施行)

政治安全应急预案篇4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事件,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2.1省指挥部

2.1.1省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范围内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2.2.1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起草省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省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省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明确相应职责,分别负责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在完成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小流域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及市、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居)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省、市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4小时)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

4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和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四级。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级)

(1)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县(市、区)、市,以及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I级)

(1)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的县(市、区)、市,以及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1)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县(市、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本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V级)

(1)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的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必要时,灾害发生地的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市、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电力公司、消防、省旅游局、省教育厅、省农办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省水利、地震、气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灾情监测预报与处置。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省卫生、农业、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交通厅、杭州铁路办事处、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和通讯保障工作。

6.5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经贸委、**保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指挥部;及时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省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省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质、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

省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参与地质灾害的信息,具体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进行。

7.6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各级政府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的应急预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突出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政治安全应急预案篇5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为灵宝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发生灾害后为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专业组,办公室设在市地质矿产局。

*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职责:接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指令;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对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出论证意见,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部署组织各防灾救灾专业组实施救灾行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

市人武部负责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二)特种工程抢险组

市公安局、建设局、水利局、电业局、物资总公司、石油公司等部门负责特种工程抗灾抢险,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它严重灾害的抢险任务。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四)紧急救援组

市民政局、粮食局、教委、物资总公司等部门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教学秩序。

(五)市政保障组

市水利局、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居民的给排水等公共设施进行抢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进行抗灾性能鉴定,组织搭建临时住宅。

(六)治安与交通管理组

市公安局负责情报信息工作,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利因素。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七)通讯保障组

市网通、移动、联通等公司负责修复通讯设施,保证抗灾救灾信息畅通。

(八)电力保障组

市电业局负责组织修复输变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等,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九)应急运输组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修复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十)灾害调查及监测组

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十一)应急资金保障组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预算、筹措和拨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负总责。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在灵宝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各乡镇、各专业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成立抢险救灾领导机构,组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配备抢险救灾装备,备足救灾物资,确保发生灾害后,抢险救灾队伍能够快速出动,及时救援灾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务必于5月30日前将抢险救灾机构及抢险救援队伍人员名单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备案。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一)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灾害影响分析

全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灾情影响分析见附件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分临灾和灾后两种情况:

(一)临灾时的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地质灾害处于临灾状态时,隐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并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做好启动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必须亲赴现场,根据灾情发展情况,组织避灾疏散;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措施,避免因险情扩大,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建议及险情实际,决定是否启动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通报市地质灾害各抢险救灾专业组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随时将灾情变化趋势报告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

(二)地质灾害发生后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若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乡镇主管领导必须亲赴现场指挥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同时将灾情规模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措施,避免灾情进一步扩大。

若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在启动乡镇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的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主要领导必须赴现场进行应急指挥,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市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部署、指导和协调各抢险救援专业组进行救灾工作,安置和疏散灾民,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接待安置救援人员及救灾物资,平息灾害谣传,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

市地质矿产局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一)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

全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信号见附件

(二)发生地质灾害时的应急通信保障

发生地质灾害时,由灵宝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通知有关通讯公司检查修复通讯设施,保证抗灾救灾信息畅通。

六、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启动

各乡镇及交通、水利、建设、旅游、教体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制定完善行业和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时,按照市政府命令及时启动本部们应急预案,扎实做好各项防灾救灾工作。各乡镇、各部门的应急预案务必于5月30日前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备案。

七、人员财产转移路线

政治安全应急预案篇6

1.1编制目的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

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1.2.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分类分级

1.4.1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新乡实际,可能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1.4.2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4.2.1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2ⅱ级(重大):

(1)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3ⅲ级(较大):

(1)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新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4ⅳ级(一般):

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供销社、市电

业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直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等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

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有关救援力量等。

2.2应急管理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办理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2.2.3市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市安监局: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好准备;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档案。(2)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市建委: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预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配合上级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7)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8)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9)市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10)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

(11)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2)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13)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作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2.2.4市有关部门应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分预案应急管理机构与省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2.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驻新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驻新部队、武警部队、中央、省和其他驻新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新部队、武警部队及中央、省和其他驻新单位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2.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3信息报告

3.1报告主体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值班电话:0373-3696001,3696002),并同时报新乡市安委会办公室(电话:0373-3718451)。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通知分管副秘书长转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时报告市委值班室、市委秘书长、市委书记。

3.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2)事故类型;(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3.3信息处理

3.3.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3.3.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3.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领导反馈情况。

3.3.4按照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事发地县(市)、区的应急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4.2市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开通与事故地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各相应分预案的,建议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实施。

4.3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市政府负责人、市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上升为ⅱ或ⅰ级,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4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6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省安委会报告。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市、县(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市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市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10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1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

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2新闻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

4.1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事故抢险救援组织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市安全专家组、环保、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保险、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6.2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构筑新乡市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3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6.4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矿山、危化品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单位、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护要求的,应当与企业外的消防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5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新乡市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6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6.7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据专项预案的内容,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8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完善

7.1.1预案修订。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1.2子预案的制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成员部门、市属重点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级政府预案、市政府部门预案、企业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3日常安全制度。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7.1.4日常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零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书面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7.2奖励与责任

7.2.1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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