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投资主体校办企业财务管理
随着我国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各高校结合自身的条件,相继办起了许多与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相关的校办企业。一批校办科技企业(比如北大方正、清华紫光、东大阿尔派和江中制药厂)不仅为高校教学科研、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筹集办学资金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和经济结构调整及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目前绝大多数高校校办企业是由高校利用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创办的,属国有企业,这就与其他国有企业一样迫切需要进行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从而规范高校对校办企业的管理。
一般来说,明确的高校产权关系应有三个产权主体:高校举办者、高校法人以及高校校办企业法人。高校举办者拥有高校资产的最终所有权,高校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高校资产现实所有权),校办企业法人拥有高校法人经授权(或审批)投入企业的资产及其增值的法人财产权,并在市场中独立经营运作法人财产。高校举办者一般只是通过向高校每年收取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来体现校办企业资产最终出资人的权利,校办企业的投资主体(即间接出资人,高校举办者为最终出资人)显然是高校法人,因此高校法人实际享有投入校办企业资产的收益权和决定校办企业重大决策权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如何使高校在不直接干预校办企业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控制,切实保障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我们认为,应将高校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分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间接出资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受出资人约束与监督下的校办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两个层次,尤其应从作为投资主体(间接出资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对校办企业的财务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与约束机制,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
一、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投资主体产权虚置的现状
在校办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历程中,校办企业经营者提出校企分开管理并给予企业充分的自(包括独立的财权)的要求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和肯定。而高校作为投资主体是否应享有与企业法人产权主体相对应的独立财权,以及运用该财权对校办企业的财力流向实施财务监控、避免企业财权滥用、保障其作为出资者权利的真正实现,尚存在着较为模糊的认识。事实上,校办企业财权的独立性虽因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性得到确立,但是这种权力不可能超然独立于任何其他的权力,还应该受到一定的制约。正如现代企业制度中,原始产权与法人产权之间有着严格的“制衡机制”,即原始产权所有者通过建立股东会与董事会的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对高层经理人员的委托关系、监事会对受托人(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制约关系,从而形成一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使原始产权所有者对企业财产和收益拥有最终控制权,校办企业法人产权的权力应受到作为投资主体的高校法人的监督和制约,其企业财权的取得和发挥也应在这种制衡中得到约束。我们从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基本精神看,都规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利润分配、增减资本、发行债券、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等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因此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应对校办企业重大的财权进行相应约束,这也正是高校作为“出资人”决定校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具体体现。
当前,许多高校尚未按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校办企业进行改制,有的校办企业的改制还没有真正到位,其企业财权的独立性往往被过分夸大,企业财权出现不应有的扩张,从而造成企业法人产权的权力超过了限度,导致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高校资产蒙受损失,形成高校作为出资者的产权主体虚置状况。因此,为从根本上消除校办企业投资主体产权虚置的现状、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必须研究和构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管理的财务机制。当然,我们在构建这一财务管理机制的同时,绝不是对校办企业财权的独立性的否定,更不是为了加强监督而将本应受校办企业经营者领导的企业行为改为由高校直接控制。因为,这不仅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将使校办企业经营者处于被动、孤立的地位,容易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
二、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是实现校办企业管理目标的强有力手段
从近几年来,审计部门对教育部直属高校审计查出的存在问题看,多数高校在实现对校办企业的管理目标方面很不理想:亏损面较大、上缴学校利润少;未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盈亏不实,一些独立法人的校办企业长期无偿占用大量学校资产(产权不清)和无偿使用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对学校投入企业的资产未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有的校办企业让个人挂靠经营又疏于财务管理监督,结果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债务。这些问题的存在,与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所属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不力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笔者认为,加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是实现校办企业管理目标的强有力的手段。
1.有利于确保高校投入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管理校办企业的最重要目标无疑应当是确保经授权(或审批)投入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与私人出资者对企业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而校办企业的经营者所追求的目标往往与之不尽相同(如希望给自己支付过高的薪金、扩张各种不正当的在职消费,等等)。要实现高校对校办企业管理目标,则必须依靠和运用财务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建立健全校办企业投资主体财务管理的机制,包括:(1)科学地进行校办企业的投资决策;(2)对校办企业财务预算审批,制订业绩评价指标及奖惩制度实施对经营者的激励;(3)对校办企业的财务决算审批,对投入企业资本的收益分配事项进行财务决策;(4)对校办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等。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和根本上维护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的“出资人”利益。
2.有利于建立健全对校办企业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校办企业经营者的目标有时会严重偏离高校这一“出资人”的财务目标。高校作为投资主体非常关注校办企业的长远利益和整体价值,希望企业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校办企业经营者则往往会追求其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如报酬、回避风险、增加闲暇等),两者目标是不会自动一致的。而在校办企业经营者领导下内部的财务会计人员事实上很难真正负起监督经营者的责任,自觉维护学校作为投资主体的利益。因此,明确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将便于校方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和必要的监控措施,依法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财务活动的约束和监督,改变目前对校办企业经营者约束不力和软化的局面,从而扭转长期以来校办企业(经营者)负盈、学校负亏的状况。
3.有利于校办企业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现代企业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企业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和职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评价;激励机制的设计和推行等。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企业的三个相互联系的机制问题,即企业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而要保障这些机制正常合理运行,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机制,将企业财务职能(资源配置职能和监督职能)在不同层次(包括投资主体)之间实行科学的分工,将财务管理的权责利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一具体的经济责任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实际上就是对现有校办企业的财务机制进行改革,理顺和规范投入资本和财务管理的关系,既实现企业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权真正分离又做到维护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的权益不受损失,从而实现真正的意义上的校企分开管理,保障校办企业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如何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
当前,高等学校应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组织力量对所属的校办企业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全面调查掌握校办企业资产、经营和负担状况,以摸清企业家底、界定和明晰产权,进一步确认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的“出资人”地位,从而确定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实现投入资本的保值和最大限度的增值。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如何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实现其管理目标,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制度。一般而言,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将校办企业经营权授权给企业经营者,是以保留参与重大决策、收益分配、考核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力为条件的。而参与校办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正是保障上述权力实现的有力手段。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制度中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校办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程序和议事方式。(2)什么样的财务决策属重大财务决策,即应明确包括重大投融资、注册资本变动、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决算、资产重组及资产处置事项、收益分配等重大财务决策的标准和范围。(3)重大财务决策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这些财务决策应由企业经营执行层人员(含内部财务人员)提出方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和经授权的有关人员审议决定。已经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校办企业,应将财务决策方案报企业董事会(作为投资主体的学校与之为信任托管关系)审议决定。为了保证财务决策水平,参与财务决策的人员应具备有决策知识和高度的责任感,要在审议表决之前,花时间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尽量使自己的决策科学和公正。
2.建立健全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财务预算的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财务预算的审批制度有利于硬化企业财务预算约束,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笔者认为,高校制定这些审批制度应包括:审批经营者的中长期财务战略和目标规划,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把财务管理的目标分解落实到财务预算中;确定校办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财务考核指标体系(含具体财务比率)。
3.建立健全对校办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高校应尽快建立健全对校办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包括积极主动地在校办企业建立产权激励机制等。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已证明产权激励机制是调动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最有效制度。建立产权激励机制是投资主体行使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东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医科大学等高校都有成功的经验,应当加以推广。这些学校有的科技企业初创时或上市时让管理和技术骨干持有股份,使这些管理和技术骨干同企业共命运,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具体办法是让他们出资购股,并对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一部分股份,逐步扩大校办企业经营者的远期收入,促使他们的经营目标自觉地与学校对校办企业的管理目标相一致并使经营行为长期化。这样,学校作为投资主体的利益就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当然,产权激励只是激励方式的一种,且属于长期激励,除此之外,还可采取在考核与评价的基础上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给予经营者奖金、在职消费等形式的短期激励,敦促经营者行为积极端正、象私企老板对待自己的企业那样尽心尽责。
4.建立健全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财务监督和约束机制。高校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尤其对校办企业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是解决当前校办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学校作为投资主体的意志和利益被架空的重要手段。关于校办企业的财务监督问题,许多高校进行了会计委派的尝试,不少高校财务工作者也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但这种监督形式容易混淆企业内外监督的关系,将不可避免地把校办企业外部的产权监督和企业内部的财会监督合为一体,从而干涉校办企业法人财产权,显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宜。我们认为,高校以投资主体的身份向校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控,是更适合当前形势和实际的监督形式。财务总监制是派生于资本权力的外部产权监督,它强化了企业产权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唐宁。高校资产与管理高校产权主体化。鹭江职业大学学报,2000(3)
2.刘诗白。主体产权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12)
《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随文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津贴标准按不同岗位分别定为每人每天2.5元、2元、1.5元、0.9元。自1988年12月1日起实行。
实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60%,不足部分由市、区、县环卫部门自行解决。市财政补助款项,按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1988年末编制内的在册职工人数(年人均180元)计算,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下达给市环卫局和区、县财政局(预算指标另行下达)。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一、凡本市环卫系统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均实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
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与原有环卫津贴合并使用(以下简称津贴),按以下四类标准执行:
(一)掏粪、掏化粪池、疏通厕所的工人,公厕保洁工,清运垃圾的汽车司机及随车操作工,垃圾场(站)的常设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5元;
(二)运输粪便、渣土和洒水、扫尘(大、中型扫尘车)的汽车司机及随车操作工,清扫马路工,维修公厕的工人,清洁车辆修理工(含徒工),每人每天2元;
(三)修理清洁车辆的车、磨、铣、刨、钳等机械加工工人(含徒工),水暖工(含锅炉工),检验工,外线电工,每人每天1.5元;
(四)除执行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职工,每人每天0.9元。
三、环卫系统各基层专业队和车队的正,副队长,车间的正、副主任以及生产调度,均执行本部门主体工种的工人所执行的津贴标准。
北京市环卫车辆改装厂、清洁机械厂、环卫科研所、环卫技工学校、环卫教育中心、环卫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职工和垃圾渣土消纳管理处的机关工作人员(含北京十一所职工)一律执行第四类津贴标准。
四、上述各类津贴均按职工所在岗位的上月实际工作天数,随同当月工资计发,半日工作的发半数津贴。
五、凡缺勤或在优化劳动组合中下岗的待业人员,停发津贴。
六、新工人在参加入场(厂)教育或汽车司机学员培训(包括正式工人改学司机)期间,不发津贴。
七、职工在本单位或环卫系统内调动工作、变换岗位的,若新岗位与原岗位津贴标准不同。自调动工作或变换岗位之日起,其津贴改按新岗位的标准计发;凡调出环卫系统的,自调出之日起停发津贴。
八、职工临时借调到不实行环卫行业岗位津贴的单位工作时,在借调期间,其津贴由原单位按第四类津贴标准计发。
九、职工参加各种脱产学习,学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其津贴按第四类津贴标准计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停发津贴。
十、环卫系统各级干部下基层劳动、工作时的津贴,按所在岗位同类人员的津贴标准执行。
十一、各单位对津贴的使用,要按规定执行。在不提高标准、不扩大范围和不突破应发津贴总额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同生产、工作任务挂钩。对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以及违纪的职工,应酌情减发直至免发其津贴。
十二、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细则自1988年12月1日起实行。原京国工改字〔1986〕第3号《关于〈改革环境卫生行业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报告的批复》、〔86〕环卫劳字第121号《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环卫系统环卫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87〕环卫劳字第30号、(87)财文字第1253号《关于调整环卫津贴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解释(〔89〕环卫劳字第90号)
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
1989年3月28日(89)环卫劳财字第68号《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卫行业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及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区、县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是否属于发“环卫行业岗位津贴”范围。现解释如下:
Keywords:privatecolleges;financialmanagement;problem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8-0181-02
0引言
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经过了三十多的发展,已初具规模。根据中国统计数据显示,2006-2008年,全国民办高校从278所增至318所,在校生从133万人增至182万人,教职工从12万人增至15万人。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公办高校的有益补充。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使我国民办高校在逐渐宽松的政策与社会环境中,得到了良好的发展。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再局限于简单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提供,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是高校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管理机制不健全,工作混乱,势必影响学校正常的运转。曾经被认为是国民办教育的“航母”的南洋教育集团,在2005年因各分校的教育储备金无法兑现,使得其属下部分分校停办,随后南洋集团又因各种财务问题无法及时得到解决,这个曾在2004年获得“中国民办教育最佳品牌”的南洋教育集团最后以倒闭告终。所以深入研究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问题,从理念、目标到手段方法等各方面进行科学化、规范化是维护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刻不容缓的课题。
1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及特征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了筹集经费、组织财务活动、财务核算与财务监督三大部分工作。民办高校的资金实行自筹,其财务即不纳入举办单位的财务管理,又不纳入审批部门的财务管理。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学生的学费收入、学生住宿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国家少量经费拨款项目。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以学费为主。学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财务管理的权利、责任、义务统一由学校负责。民办高校是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资金的使用方面是以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加强财管管理的监督,控制不必要或者不合理的经费开支,杜绝乱开支、乱挥霍的现象。实行有效经营,产生良好的校本收益,学校才能做到积累资金,不断投入、学校办学才会进入良性循环。
2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分析
2.1财务管理体制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民办高校多由企业或个人投资创办,部分办学的投资者在对办学方向以及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原则的认识上存在着偏差,将办学作为个人或组织营利的一种方式,注重经济效益,往往忽视了社会效益。在学校一些经济问题、经济决策等重要问题上,往往是会出现出资人说了算的现象。学校财务缺乏自主权,涉及重要的经济决策时,财务部门参与度不高。此外财务的工作人员大部时间从事记账、算账和报账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管理在工作所占的比例偏小,以“报账型”为主的财务工作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快速发展的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这也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2.2融资环境不容乐观,融资困难资金是民办高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也是学校得以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的保证。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学生的学费收入、学生住宿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国家少量经费拨款项目等等。社会个人捐赠、政府资助等方面只占民办高校收入中极少的一部分。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以学费为主,占比近80%。而公办学校收入的主要来源则是主要为国家财政拨款,只需伸手要来即可。其次在通过银行借贷解决资金问题方面,民办高校则不能像公办学校一样可以享有政府的贴息贷款的优惠,而且因为民办学校属于非企业单位不能享受事业单位的政策,不能用收费权质押,企业单位可以用本企业的财产抵押,民办学校不是企业单位,不能用学校的财产抵押,于是处在两边都靠不边的困难境地。
2.3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监督流于形式我国民办高校虽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步,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从上世纪末才陆续出台。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与其配套的《实施条例》,各地也出台一些民校高校的财务管理暂行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规章条文还存在着没有解析空白之处,容易产生以教育为名义,贪一已之私的行为。另外民办高校发展迅速,有些学校在短短的几年内,就形成较大的规模,加之对内部控制的重视不够,重发展轻管理,没有形成科学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方法,在对内控的内容、执行过程,存在着不全面,没有严格规范与执行,从而也就导致了整个过程的监督是流于形式。
2.4对预算管理重视不足,预算编制不完善对预算管理重视不足,有些项目没有预算,或是没有按预算执行使用,遇事总是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只注重事后报账。没有切实做到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没发挥出预算工作的真正作用。在编制的预算的时候,只是对一些资料进行简单的统计,以过去发生的一些财务数据做为编制的基础,没有采取基数调整法来确定未来的预算指标,没有考虑学校以后整体的发展战略,只做短期考虑,与学校的长期发展出现不一致,这样的预算则多半流于形式,当学校有了更大的发展机遇时,则失去应有的作用,不利于学校的发展。
3民办高校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3.1加强与完善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建设,构建有效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采用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模式,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对学校的全面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在这种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财务管理体制作为重要组成内容之一,它须与学校的组织结构模式与管理机制相适应。一般有两种形式:“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或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较符合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这种管理体制要求民办高校内部只设一级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和事务,在一级财务管理部门之外不在设同级财务管理机构,其优点在于保证财务权力的集中,便于直接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也有利于民办高校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但这种方式不利于调动各基层单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年来,许多的民办高校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优化,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原则,将财务管理的职能提升到价值创造层次上来。此外根据财务管理体制建设的要求,构建有效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在校长统一领导下,设置“专家型”的总会计师。主管经济核算,是财务会计工作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这种设置充分体了学校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财务决策中心家意见的权威性。
3.2拓宽融资渠道,控制财务风险民办高校的经费主要以学费为主,比例近80%。而公办学校收入的主要来源则是主要为国家财政拨款,只需伸手要来即可,所以稳定学费的收入对民办高校来说是非常重要。这要求民办高校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办学质量:在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更要在学校师资、校园文化建设、创新培养特色方面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读,从而提高办学效益,通过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与品牌效应,带动学校的融资。此外政府应当完善对民办高校税收配套政策,对支持民办教育办学的企业、个人,在其捐赠方面给与税收方面、以及对民办高校新建、扩建项目贷款贴息、办学专业建设的资助的优惠政策与措施。为民办高校创造良好的发展机会。
积极争取扩大各种融资渠道:广泛吸收个人、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引资投教;加强校企合作,走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的路子:企业投入设备,引入企业专家任课,将企业技术类课程融入教学体系、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同时学校给企业员工培训,增加培训收益;加强校银合作:民办高校根据自身实力,向金融机构借贷部分资金,用于扩大与改善自身的办学环境,银行可适当放宽民办高校贷款的条件,开发创新出更适合民办高校融资的服务项目。
论文关键词:理财观念;竞争观念;效益观念;货币价值观念;风险观念
企业的经济效益事关企业的发展,很多企业注重生产经营获得利润,却忽视理财获得收益。但理财仅仅依靠企业经营者本人及财务部门也是不够的,企业经营者要努力在企业内塑造一种企业理财文化,树立全员理财、全过程理财理念才能最大限度提高理财效益,增加企业利润。
一、塑造理财文化,树立全员理财观念是时展的需要
新世纪,财务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公司经营者也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纷纷寻求和建立适合自己企业的财务管理新观念。大体包括四个方面:市场竞争观念、企业效益观念、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风险观念。
1.竞争观念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竞争机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竞争既为企业创造了种种机会,也给企业带来了各方面的威胁。针对来自外界的冲击,企业经营者必须在共同认识上有充分准备,要强化财务管理在资金筹集、资金投放、资金运营及收益分配中的作用,并在竞争中增强承受和消化冲击的应变能力,不断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
2.效益观念
取得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对现代企业的要求。为此在财务管理方面必须牢固树立“效益第一”的观念。财务管理应该渗透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设备招投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筹资、投资等各环节。在筹资时,要考虑资金成本;在投资时要考虑投资收益;在资金运营时要考虑资金使用效率;在资产管理上要用活用足;在资本管理上要保值增值。既要“开源”又要“节流”,有专家认为,企业经营在本质上就是“资本经营”。“财务制胜”的时代已经来临,企业只有树立“效益观念”,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3.货币价值观念
企业经营者必须明白货币是时间价值,一定量的货币在不同的时点上具有不同的经济价值。货币资金是企业最活跃、流动性最强的资金形态。在一定时期,货币资金代表了一个企业的偿债能力,如果出现货币资金不足,必然影响到企业到期债务的偿付。企业如果不能按时支付债款,社会信誉度就会降低,从而给企业带来隐性损失,甚至于导致企业破产。
4.风险观念
风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它是现代公司在组织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作用造成的。
由于企业财务活动涉及到生产经营者的各个方面和每一个职工,因此,在一个企业当中,仅仅依靠企业经营者本人及企业财务部门的理财是远远不够的。一个企业要管好财理好财,取得理想的理财效果,就应该在企业内部塑造一种企业自己的理财文化,发动全体员工参与理财。
二、塑造企业理财文化的内容
1.塑造公司理财文化的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建立良好的企业理财文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长期目标原则:就是企业必须确定一个长期的企业理财目标,并且把实现一这目标的重要性以及和职工的关系告诉职工。
(2)价值观念原则:就是要求企业必须树立一些共同的价值观念,如: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的节约观念,严格控制非生产成本支出的成本观念;在实际工作中注重效率观念和时间的观念等等。
(3)参与原则:就是发动每一位职工参与到公司理财活动中来,对理财活动积极献言献策,充分调动职工自觉理财的积极性。
(4)成效原则:在塑造企业理财文化活动中,要将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理财文化活动带来的成果回馈给参与的员工,以充分调动员工参与理财、积极理财、善于理财的积极性。
(5)共识原则:企业理财文化的各项制度、各项标准,以及企业理财文化预计带来的结果和分配方式,应在全体员工中达成共识,以增强全体员工的信心和决心。
(6)一体原则:开展理财文化活动,就是要营造企业与全体员工是一个完整体的氛围,使员工对企业每一项理财活动都充满“主人感”,进而使全体员工树立起“企业兴我则兴,企业衰我则耻”的理念,对企业发展尽职尽责,和企业共同成长。
2.企业理财文化的基本内容
(1)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规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实施“量入为出”的理财原则。
(2)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企业的各项考核监督制度,并成立相应的考核机构。
(3)各部门根据企业理财文化的内涵和指导思想,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理财活动制度和办法。
(4)制定合理的企业效益分配制度。
(5)树立员工自觉理财的民主意识。
在企业理财文化的塑造过程中,企业的经营者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同时他应赋予财务管理部门一定的权利,让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成为企业理财文化的“倡导者”、“实施者”、“执行者”、“监督者”。
3.企业理财文化的作用
(1)塑造企业理财文化,必将对企业的各项理财活动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2)可以增强企业员工自觉理财的道德意识和行动意识。
(3)可以增强企业员工当家理财“主人翁“意识。
(4)可以激发员工的理财热情,充分认识到自己工作的意义,变“要我工作为我要工作”,与公司共命运,同发展。
(5)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宏伟目标。
4.企业理财活动必须要有好的载体
通过载体,可以制定一些企业理财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也可以通过载体广泛发动职工参与企业理财活动,征集职工的企业理财的合理化建议(节约建议、增效建议、提效建议、筹资建议、融资建议等等);也可以通过载体发动职工自学有关市场经济、金融政策、财政、税务、审计、会计等方面的学习,来提高全体职工的理财知识,财务部门也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使员工们了解企业发展现状,领会掌握财经法律知识和法规,通过考试这一手段,来增强职工学习的动力,从而达到提升企业全员理财能力的目的。
5.企业理财文化的贯彻执行
在企业理财活动中,各项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策都必须有企业全体职工来具体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者要有效地处理好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取得理想的理财效果,不仅要合理地运用财务部门的职能,积极开展财务理财活动;还要充分发挥全体员工、公司各部门共同理财。全员理财是企业理财的基础,企业经营者必须在理财过程中树立和倡导全员理财观,要在企业理财文化的基础上,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理财格局,即每个单位、每个部室都要有适合自己业务特点的理财理念和行为规范,然后再细分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企业的竞争力在于企业的执行力,只要企业的每个单位、每个部室、每个人都自觉执行和维护企业的理财文化,都能自觉地为实现企业的财务(利润)目标,对企业资金的运用和耗费认真计算,使“开源节流”始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中,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献计献策,那么企业的理财文化就能贯彻始终,达到预期的企业理财目标。
企业理财的贯彻还在于企业经营者,只要企业经营者把企业理财文化作为企业发展的一项头等大事来抓,将企业财务目标和财务责任具体落实到企业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企业的每个部门身上,使企业领导和企业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从而使各个部门与企业财务部门形成企业理财的合力,企业理财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正确处理全员理财和专业理财的关系
实行全员理财并不是要求每个职工都能同企业经营者和财务管理人员一样理财,而是指各自要在自己的岗位上搞好本职业务的理财。因此,在推行全员理财的同时,必须突出重点,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理财职责。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妥善处理好全员理财与专业理财的关系。
企业的财务部门使企业的专职理财部门推行全员理财,必须树立财务部门的理财权威,确定财务部门的地位。这是因为,理财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个好的理财方法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部门素质的高低和工作质量的好坏。各项财务制度、管理办法、财务计划的制定首先都是财务部门负责提出的,一些财务分析由于专业性较强,所以只能由财务部门进行,企业领导进行企业各项财务决策也都有赖于财务部门的参谋作用。因此,实行全员理财必须以财务部门为中心,并在理财活动中树立财务部门的理财权威。譬如,要让财务部门参与企业经营的各项重大决策,有关财务事项的决策要充分听取财务部门的意见,企业领导和整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决支持财务部门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处理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矛盾时,要坚决支持财务部门坚定的维护企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全员理财就是要求每一个员工、在每一个岗位上都自觉关心其活动产生的财务效果,力求按照“努力增收节支、有效利用资源”的原则开展工作。全员理财的重点是对各自岗位上财务效果的降耗增收。因此,开展全员理财,关键是要建立和落实财务责任制,制定严格和详细的考核目标和考核制度,将财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同各个部门和每个员工经济利益的高低挂钩,按照绩效考核进行利益兑现。
一、实行财政绩效管理的基本做法
我局的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学习和借鉴了市政府对政府和组成部门绩效评估的基本做法,成熟一项、推开一项,逐步完善、不断提高,初步构建了广覆盖、多维度的绩效考评体系。其主要做法有:
一是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全程跟进督办。我局制定了督办规定,建立了督办制度,强化了督办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效能。每年年初,我们都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工作部署、市财政局的工作计划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认真编制工作任务分解表,区分主办、协办,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提出工作要求,规定工作时限,落实责任人,构建了完善的责任体系,每一项任务都有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具体承办人员,保证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年中上级有新的任务部署,我们都对任务分解表随时进行补充和调整。每月、每季都对督办工作开展跟踪检查,每半年对督办工作的办理情况进行认真回顾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对策。今年我们还认真总结往年效能建设的经验教训,出台相关规定,强化问责力度,同时还在办公平台上开发督办软件,实现督办工作的电子化,强化对督办工作的实时监控、及时提醒和催办。
二是抓好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我们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和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办法》规范了考评内容和方法,明确了绩效考评奖励金的发放办法,提出了考评的具体要求。在考评程序上,我们始终坚持按平时效能检查、每月个人自评、每季群众互评、领导点评、局效能办审核、局效能和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优秀人员公示、发放奖励金的程序进行;在确定优秀人员的方法上,不搞“轮流坐庄”、不搞个人说了算、不搞“一刀切”;在考评结果的运用上,把每月、每季的绩效考评成绩直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只有在季度绩效考评中获两次以上优秀,公务员年度考核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每一位工作人员,除了重点考核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外,我们还加强对其平时出勤情况、执行效能基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台账,与发放绩效奖挂起钩来。今年,我们根据统一规范津、补贴的实际情况,又下发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绩效考评奖发放工作的通知》,对发放的对象、标准、发放形式及程序进行重新界定,严格规定并明确了不予发放或暂缓发放绩效考评奖的情形,充分调动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是抓好处室、单位的绩效考评,强化中层干部责任意识。初,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市财政局内部处室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局属事业单位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这两个《办法》都借鉴和参考了市政府对政府和组成部门绩效评估及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办法,明确了绩效考评的依据和评价指标的设置办法,规范了考评的组织与实施,提出了考评结果的运用。处室及事业单位于年初依据本单位职责、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财政预算报告、财政工作报告、局内部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局机关督办工作、内部制度规定和基础管理要求制定考评指标及分值;考评指标及分值可在第三季度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总计划的30%,经局效能办初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局效能办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作出报告。各处室、事业单位对照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于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自评报告送局效能办,再由效能办集中报送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及局效能办根据实际对各单项工作做出评价;与此同时,由局效能办牵头组织的、相关处室参加的考核组深入各处室、单位对每一项考核指标进行现场察验打分。考评结果作为处室及事业单位评选先进集体、处室及事业单位领导评选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从而,强化处室领导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七条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本办法第六条(二)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关公共服务)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中央企业和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四)本办法第六条(四)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五)本办法第六条(五)、(六)所规定使用方向,对中央企业和单位承担事项及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九条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财政部、商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
(三)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分解细化到具体企业、单位和具体项目,直接上划列入中央本级当年预算。
(四)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除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门自身工作经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商务部对各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1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18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xx〕211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87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2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