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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调查报告(6篇)

时间: 2024-05-03 栏目:公文范文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篇1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长:邢国胜(后勤主管校长)

全面负责处理食物中毒事故,向教育局、市卫生防疫站报告食物中毒情况。

副组长:吉树林(德育工作主管校长)

负责食物中毒人员的救治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工作。

成员:李国华(政教处主任)郑伟强(安全管理处主任)

负责食物中毒人员的救治,联系救治医院和车辆,协助处理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隋小云(校医)

负责食物中毒人员的临时救治和中毒人员排泄物的采集。

周彦华(总务处主任)

桑未恒(总处处副主任)

负责发生食物中毒食堂的封存和从业人员的监控,处理食物中毒事故。

董彦敏(食堂管理员)

负责卫生食物中毒食堂的封存,现场保护、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取证。

史红艳(食堂管理员)

负责发生食堂中毒食堂从业人员的监控。

二、报告

1.发生食物中毒时,中毒者应立即向班主任或同学报告病情,由班主任或知情同学向学校食物中毒应急组织报告。同时将中毒人员送学校医务室临时救治。报告电话:

2.应急组织接到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后,立即互相通知,应急组织人立即按其职责进入应急状态。

3.根据食物中毒的情况,由组长向上级报告,内容:中毒人数、中毒时间,基本症状可疑食物,出售可疑食物的食堂。

4.任何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三.救治中毒人员

1.医务室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病员后,现情进行临时救治。同时向食物中毒应急组织报告,做好中毒者去医院治疗的准备工作。

2.政教处工作人员负责联系救治病人的医院和救护车辆,护送中毒人员去医院治疗。并及时电话通知学生家长。

3.值班校医在临时救治中毒者的同时,采集中毒人员的排泄物,以便进行化验,并配合医院医务人员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四、封存可疑食物及生产销售的食堂

1.接到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后,总务处工作人员负责对发生食物中毒可疑食堂,可疑食物进行封存,令其停止生产、出售可疑食物。

2.保留现场,收回售出的可疑食物。配合市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

3.对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堂从业人员实施监控。记录当餐次食堂上岗人数及名单,接受调查。

五、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1.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堂必须接受市卫生防疫站的调查、取证和处理。

2.根据《食堂承包合同》和《食品卫生责任状》的内容,学校对承包人和担保人进行责任追究。

3.学校对造成食物中毒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

六、预防食物中毒措施

1.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食品卫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诚信经营,规范操作,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食品的采购严格《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禁采购一切有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食品及原料,从源头上做到万无一失。

3.严格食品贮存分类、隔墙、离地、上台上架”的原则。严禁一切有毒有害物品进入食堂。

4.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藁城九中食品从业人员操作规范》的规定,做好食品的出售工作。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患有妨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疾病时立即下岗休息,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篇2

一、指导思想和救援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卫生系统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发病率,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救援原则:实行分级、属地管理、首接必入、快速反应、统一指挥、责任明确、救援与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援组织及职责

区卫生局成立食物中毒事故救援领导小组和医疗急救、现场监督和调查、实验室检验等专业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发生食物中毒情况,组织各专业小组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

(二)医疗救治小组组成和职责:

组长:

成员:

负责组织医护人员救治病人,迅速制定救治方案,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使病人得到最好、最快、最有效的护理和治疗,降低死亡率,提高治愈率。在救治食物中毒患者期间,各救治患者的医疗机构实施24小时值班制,及时向区卫生局汇报治疗情况。

(三)现场监督和调查小组组成和职责:

组长:

成员:

负责组织卫生监督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区卫生局;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食品用工具可以采取封存、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临时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进一步扩大。

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发生二级和二级以上食物中毒事故时,实行24小时值班,对技术上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三、食物中毒的报告与处理

(一)食物中毒分级。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的范围,将食物中毒分为三个级别。

1、一级食物中毒:指中毒人数30人以下,中毒原因简单,造成社会影响小的食物中毒。

2、二级食物中毒:中毒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发生。

3、三级食物中毒(重大食物中毒)

(1)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情况下,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1人(含1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2)发生在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影响范围广、易造成社会恐慌的食物中毒;

(3)卫生部或省委省政府要求实施的食物中毒报告的。

(二)食物中毒的报告

各单位应在接到食物中毒信息1小时内报区卫生局,并动态报告病人转归及调查处理情况。

四、食物中毒的确定

食物中毒的判定依据为:

1、卫生学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2、病人的临床表现和检验结果;

3、实验室诊断资料;

4、对于原因是不明的食物中毒,由市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食品卫生专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病人临床表现等资料共同予以确认。

五、食物中毒的善后处理

(一)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对于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1)属于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固体的应煮沸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可用漂白粉消毒。

(2)真菌性、动植物性、化学性中毒的食品:焚烧或深埋,不得作食品工业原料或饮料。

(二)依法解除对可疑食物的封存。

(三)根据中毒原因的不同,对中毒现场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1)对属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餐具、容器、用具、设备等用1%—2%的碱水煮沸或用0.2%—0.5%的漂白粉溶液擦拭消毒。

(2)对接触化学性中毒的食品容器、用具、设备等进行彻底清洗或销毁,消除其污染,防止再次发生中毒事故。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篇3

关键词: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

经调查研究表明葡萄球菌为化脓性炎症较为多见的病原菌,大部分分布在自然界之中,存在于水、空气、土壤与人的皮肤及黏膜上。因色素与生化性状的差异,把葡萄球菌分为表皮葡萄球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两种,研究显示致病率较强的为金黄色葡萄球菌,人们常见的的葡萄球菌感染基本都是由它造成。2011年9月我市出现一起因金黄色葡萄球菌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下述为此次事件的调查状况。

1.针对流行病学的调查

某食品店主要销售生产、牛筋面、凉皮、擀面皮等食品的一个个体商铺,此食品店加工阶段在我市的熟食加工基地进行。2011年9月2日13时30分至14时30分,6名消费者在此食品店商铺用餐,16时前后接连出现呕吐、恶心、腹泻、腹痛等病症。第一例病患在9月2日20时到本市一家医院进行急诊治疗。9月2日21时21分医院急诊科电话报告,有6名消费者在该食品店用餐后发生腹泻、呕吐等症状。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患者中男女性均为3人,年龄为15—36岁。6名患者9月2日午餐的共同食物是食品店的牛筋面及凉皮,均没有在其他地方就餐。

2临床表现

患者的病情潜伏期最短为30分钟,最长为3小时,主要临床症状为:呕吐、恶心、腹痛、腹泻,腹痛症状均表现为阵痛,同时腹泻的次数最多为8次,且以黄色稀糊状为主。患者都没有出现发热情况。经抗菌治疗,病情有了很好的控制。

3实验室检验

3.1采样9月2日23时15分对加工现场的红油及面粉等凉皮浆、调料、面筋以及菜板、菜刀还有盛放食品的容器实施采样,共采集样品18份;也对加工厂所有工作人员实施肛拭子采样,样品为3份;针对患者进行采样:呕吐物2份、肛拭子4份。

3.2检验结果根据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的方法实施,只要是在血平板上有异常菌落生长,通过革兰染色镜检,确定为革兰阳性葡萄球菌,且可以发酵甘露醇产酸,而血浆凝固酶试验为阳性,最后确认查为金黄色葡萄球菌。通过检测结果表明,熟食加工厂加工点的用具长面刀、小面刀、碗盆以及大切菜刀均发现金黄色葡萄球菌,剩余样品均没有检出。

4讨论

按照患者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结果、现场流行病学的调查情况等全面判定分析,这是一起顾客食用了被污染的食物造成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事故。针对熟食品加工厂及食品店实施了相应的控制措施,从而无续发病例出现。通常病原性葡萄球菌在对食物进行污染后,在温度21—23摄氏度环境中经7—9小时,就会产生一种造成急性胃肠炎的肠毒素。此毒素是外毒素,也是一种可溶解的蛋白质,可以承受蒸煮达30分钟,同时也不受胰蛋白酶的影响,若食用的食物当中存在这种毒素,那么就会导致食物中毒。据调查,美国每一年大概有185000人出现葡萄球菌食物中毒情况,当中大概有1750人进行住院治疗,每一年损失为l6亿美元;欧盟在l994—2000年共报告了931起葡萄球菌造成的食物中毒。病原菌只限于产肠毒素性金黄色葡萄球菌,通常以A型肠毒素较为常见。健康人的鼻腔、咽喉、头发、皮肤等都带有产肠毒素的菌株,容易经手或空气对食品造成污染,从而造成食物中毒。金黄色葡萄球菌造成的食物中毒是较为常见的,我市仅2007年就发生6起,2009年连续发生4起。通常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造成的食物中毒的判断时,只依照集体发病情况与可疑食物,并在食物及患者标本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从而做出判定。在国内,近些年金黄色葡萄球菌造成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位居第4位。因为海产的副溶血性弧菌的带菌比率为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所以国内沿海区域夏秋季因副溶血性弧菌造成的食物中毒位居首位,已经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一,且在国内的西北内陆区域因为饮食习惯及低于条件的差异,造成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病原菌和国内沿海区域有很大差别,葡萄球菌造成的食物中毒已经跃居到首要的病原菌。此次事件调查研究中我们可以得知,造成本次食物中毒的病原菌基本源于受到污染的食品加工工具,且通过食品工具进一步污染成品,最后造成食用者出现中毒。有研究显示,熟食是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的主要诱因,所以,特别是在夏季要提高饮食业卫生安全的管理及管理,防止因工具或环境引起的食物污染。

参考文献

[1]赵伟.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食物中毒.当代养生.2008.14(22):71-72.

[2]薄志坚.孙伟.何鑫.一起由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食物中毒.中国卫生.2009.19(12):2983-2984.

[3]江华.张柏芳.于秋燕.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食物中毒的实验室报告.现代医学.2010.37(6):1034-1035.

[4]田波.浅析PCR技术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J]食品科学.2009.27(5):265-269.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篇4

[关键词]食物中毒;亚硝酸盐;调查报告;食品卫生

[中图分类号]R155.1[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4-4721(2011)06(a)-146-02

2010年5月26日10:30,深圳市某区CDC接到报告:某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共接诊了11例因口唇指甲发绀、头昏、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而就诊的患者,疑似食物中毒,请区CDC前去调查处理。现将调查结果报道如下:

1基本情况

此12例患者于2010年5月26日早上6:10~8:10在某商场门口摊档进食了凉拌面,其中,2例于早上6:30最早出现口唇指甲发绀、头昏、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由家人送来某区人民医院就诊。随后其余人亦陆续出现上述症状,于上午9:00左右先后被送往该院就诊。12例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口唇指甲发绀、头昏、头痛等症状。本次事件特点发病急、潜伏期短。根据病例定义,确定12例患者均为此次食物中毒患者。经抢救,12例都脱离危险,无人员死亡。

2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2.1病例定义

2010年5月26上午凡进食过同一摊档提供早餐并在当日出现下列症状及实验室检测结果之一者:①口唇指甲发绀、头昏、头痛、恶心、呕吐;②呕吐物中检出亚硝酸盐。

2.2流行病学调查

2.2.1时间分布:引起食物中毒的餐次为5月26日早餐;进餐时间集中在6:10~8:10,发病最短潜伏期为10min,最长潜伏期为50min,平均潜伏期为25min。

2.2.2地点分布:12例患者5月26日早餐均在某商场门口的同一家路边摊档进食相同的食品。

2.2.3人群分布:流行病学调查12例患者,女性10例,男性2例,年龄11~35岁。

2.2.4临床表现:口唇指甲发绀、头昏、头痛、腹痛、呕吐、无发热。

2.2.5可疑中毒食品:凉拌面。

3现场卫生学调查

食品加工现场为街边流动摊档,存在交叉污染及严重的食品污染隐患,不具备进行食品加工的条件,无卫生许可证,使用一次性快餐盒盛装食品在街头流动摆卖,摊档主无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经调查,摊档主的妻子误把亚硝酸盐当作食盐放进调味品澳宴奇调味粉精的袋子里,在烹调时,使用了调味品澳宴奇调味粉精制作凉拌面出售,故引起本次中毒事件。

4实验室检测

临床检测结果:患儿冯某的血氧饱和度为80%。对患者呕吐物及剩余食物、剩余调味品进行检测,按GB/T5009.33-2003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方法测定结果如下:患者庞某的呕吐物检测出亚硝酸盐含量为60mg/kg、患者揭某的呕吐物检测出亚硝酸盐含量为12mg/kg。剩余食物检出亚硝酸盐强阳性、剩余调味品澳宴奇调味粉精检测出亚硝酸盐含量为1190mg/kg。

5结果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实验室结果及临床症状,对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和《食源性急性亚硝酸盐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86-1996),诊断为一起由于亚硝酸盐污染食品而引起的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为12人。引起食物中毒的餐次为5月26日早餐,引起中毒的食品为“凉拌面”,造成食物污染的原因是调味品澳宴奇调味粉含有亚硝酸盐。

6讨论、思考与建议

本区近几年发生了多起亚硝酸盐引发的中毒事件,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强烈重视。亚硝酸盐中毒潜伏期较短,一般为10~20min,如系食入大量蔬菜或未腌透咸菜而引起的中毒潜伏期为1~3h。中毒突出特征是皮肤发绀,特别是口唇、手指最为明显。所有患者陆续出现呕吐、口唇发绀相似的临床症状,并且本组12例患者发病时间集中、共同餐次、食品均明确,停餐后无继发病例,临床症状符合亚硝酸盐中毒的流行病学特征。

亚硝酸盐是一种白色或微黄色粒状粉末,无臭,微咸湿,易潮解,易溶于水,俗称工业盐,可用作食品着色剂和防腐剂,在食品添加剂商店很容易买到。在熟肉加工过程中可缩短煮肉时间,色泽鲜亮,好看,能诱发人的食欲。正因为如此,业主铤而走险,竞相往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

加工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对添加剂没有正确认识,使用时估摸着添加,再加上添加剂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极易造成误放或多放而引发中毒事件。由于亚硝酸盐的性状和食盐在外观上难以区分,故由于误食误用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屡有发生。如果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在不影响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特性前提下,从外观,如颜色、形状上予以区分,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加强对亚硝酸盐使用管理,不得散装销售,特别是在产品出厂时,标签标识用途用量应醒目,防止亚硝酸盐与白糖、食盐等混用、误用,以减少或杜绝亚硝酸盐中毒事件的发生。市场需要相应的立法管理,添加剂知识需要最大限度的宣传和普及,需要提高人们对有毒物质(亚硝酸盐)的防范意识,广泛宣传亚硝盐的毒性:一次性摄入0.2~0.5mg就会引起中毒,一次性摄入3g就会致人死亡。规范市场从源头上控制亚硝酸盐传出途径。

食物中毒调查处理人员应尽可能配备齐全的食品中毒物快速检测设备及试剂,如毒鼠强快速检测试剂、桐油快速检测试剂、亚硝酸盐快速检测试剂等,以迅速确定或排除引发食物中毒的因素,以指导临床治疗。政府明确禁止餐饮业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但由于亚硝酸盐和食盐性状相近,如无有效的手段,监督人员无法从感官性状上进行判别。故在日常监督中,也应该引入快速检测手段,使预防危害的关口前移,使潜在在食品中的危害在监督过程中就消解于无形。

[参考文献]

[1]史俊琴.亚硝酸盐食物中毒调查报告[J].中国医药导报,2005,2(17):98.

[2]刘淼,黄新国,曹健.一起亚硝酸盐食物中毒实验室检测[J].中国现代医生,2008,46(14):117-118.

[3]李明耀.邹城市肉制品中亚硝酸盐的调查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06,3(28):143.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篇5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篇6

1.1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1.2.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各环节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2.3全区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11号文件)、《食物中毒处理办法》、《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总体情况

1.4.1基本概况

区流通和消费领域现有食品经营户9499户,其中餐饮业2151户、各类学校食堂96户、企事业机关食堂281户、建筑工地食堂278户、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45户、销售5941户、现制现售225户、食品经营管理459户、储运17户、盒饭生产企业5户、保健品生产企业1户。

1.4.2工作目标

切实有效地控制食物中毒发生,保障人民饮食安全、身体健康,为“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提供服务。

1.4.3本区食品安全事故的现状和趋势

1.4.3.1本区食品安全事故现状

根据分析研究,地区食品安全事故主要由细菌、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真菌毒素等引起(见下表)

1.4.3.2本区食品安全事故趋势

“十一五”期间,随着东海大桥的开通、洋山深水港码头的使用,临港新城的建成、的常住人口将从目前的95万人上升到145万人加之桃花节、滴水湖等节庆、旅游景点的发展和开发带来流动人口的增加;集体单位的用餐方式发生改变,多数实行外购盒饭以及数量较多的农村办酒户等,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对集体性供(用)餐单位的监管,做到充分认识,防范在前。

1.5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传染病)急性、亚急性疾病。

1.5.1细菌性食物中毒。主要包括食用加工不当或未烧熟煮透的食物引起的感染型食物中毒和毒素型食物中毒。

1.5.2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主要包括食用河豚鱼、毒蕈等引起的食物中毒。

1.5.3化学性食物中毒。主要包括食用含亚硝酸盐、有机磷、瘦肉精等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

1.5.4真菌毒素食物中毒。主要包括霉变的甘薯、玉米等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

1.6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组织领导。按照区委区府的部署,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党组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是本区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和责任主管部门并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业务指导。

2.1.2领导机构。根据区委、区府的决定,区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局长任总指挥,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分管副局长为常务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为区食品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分别为区农委、区卫生局、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分局等。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预案;

(2)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

(4)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及时向区应急办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6)负责对疑似刑事案件的确定、移送。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区食品安全协调监管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预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食品流通领域和食品消费环节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置、报告、处罚;

(2)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抢救工作,并根据《细菌性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病原学检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完成应急处理预案程序中所涉及的工作。

(3)工商部门:负责阻止对污染动植物及可疑食品的市场销售(流通领域);

(4)农业部门: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量超标引发的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由区农委牵头负责源头调查取证追踪、报告等工作。并负责阻止对污染动植物及水产品的上市供应;

(5)质量技监部门:由区质监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等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引发的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查处,并负责阻止对可疑食品及添加剂的生产、加工;

(6)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持,如发生人员死亡或疑为投毒的,开展相关的侦查工作;

(7)相关单位:配合应急救援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1.3办事机构。设立区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分局应急办),是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对预防、控制、救援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食品安全应急办公室的常务副主任为办公室主任,分局办公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分局应急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办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3)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向区应急办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7)承担24小时应急值班;

(8)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工作机构。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组长:赶赴事故现场的区最高行政领导。

现场指挥部副组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和区卫生局主要领导。

组员:事故相关单位。

现场指挥部下设:专业工作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综合组、机动预备组。

2.1.4.1专业工作组其职责是及时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采集有关样品,提出临时控制措施,收集违法证据,实施行政处罚。

组长: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所长。

副组长:分管所长。

组员:区食品药品监督所监督员。

如遇发生重大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和特大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时,区CDC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力到现场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技术支持。

2.1.4.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并组织落实。

2.1.4.3后勤保障组。其职责是:车辆保障,相关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保证车辆出发;物资保障,相关单位接报后及时提供工作需要的仪器、药品、试剂。

2.1.4.4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其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2.1.4.5机动预备组。其职责是:随时待命,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调动和使用。

2.2组织体系框架

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部门、相关单位要按照“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畜牧水产)部门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3.2预警机制与支持

区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装、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3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机制

3.3.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接受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治疗的单位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定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所(以下简称食监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停止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证据、样品,采取相关的各项控制措施。区疾病控制机构(以下简称CDC)在对食源性肠道传染病进行现场调查时怀疑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向区食监所报告。

3.3.2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紧急报告时限

3.3.2.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食监所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区食监所在完成现场调查处理后2小时内向区CDC提交网络直报表,由区CDC实施网络直报。

3.3.2.2分局接报后,及时核实情况,半小时口头报告有关部门如区应急办、区联动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小时内书面报告以上单位并及时通知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主体职能部门在完成现场调查处理后2小时内作出初步书面报告。

3.3.2.3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疑投毒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分局。

3.3.3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知情者应立即将事件发生地点、时间等事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报以下部门:

3.3.3.1区食品药品监督所;

3.3.3.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3.3.3.3区应急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三级。

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或者有2人以上(含2人)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在学校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者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重点场所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事故危害严重,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100人以下;或者有1人死亡病例的;或者发生在学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没有死亡病例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2应急响应

一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一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二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二级响应,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三级食品安全事故为三级响应,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和通报情况。

4.2.1一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分局应急办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总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分局应急办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指导和帮助。

4.2.2二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要迅速到位,指导、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分局应急办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指导和帮助。

4.2.3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明确应急处理小组;由分局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分局应急办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进展情况。

4.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升级

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水平时,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4.4信息和新闻。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信息归口、统一的原则,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局新闻应与区政府新闻办公室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一致。

4.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公布应急响应终止。分局应急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分局应急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调查和总结

5.1.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完毕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单位、部门及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总结。

5.1.2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1.3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技术平台,由分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6.2人员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分局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6.3物质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7宣教、培训和演练

7.1宣传培训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2演练

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8监督检查与奖惩

8.1奖励

8.1.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8.1.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8.1.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2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

8.2.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8.2.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8.2.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8.2.5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等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的制定、解释与修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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