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现代工业的发展,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也日益增多。现阶段每年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已多达上百起,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带来巨大的损失。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负有公共安全监管职责,其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事故或在事故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使损失和灾害程度降至最低,对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亦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存在的不足之处
由于我国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研究刚刚起步,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尚处于空白状态,大部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模式只能沿用甚至直接套用普通货物的运输操作,致使运输事故不断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安全运输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公路安全运输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大量的法律、法规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法规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够。公安机关也仅是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运输企业安全现状差
我国现阶段大多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的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无证非法营运现象大量存在,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市场秩序较混乱;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率居高不下,运输设备、设施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严重;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运输信息化滞后
目前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管理大多是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运输工作的信息化严重滞后,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运输工作的信息化带来的后果是:(1)难以全面、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基本情况;(2)难以为从业人员提供全面、正确的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3)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存在的问题,难以适时制定恰当政策、法规推动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四)运输技术咨询服务薄弱
随着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量的增大,各种运输方式与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要求的不一致性产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事故也随之发生。然而,国内至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咨询机构及完善的应急资料数据库。作为对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只能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例行检查一些明显、突出的问题,却难以提供太多的技术咨询服务。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存在不足之处的原因分析
发生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原因往往十分复杂,总体来说,引发事故的原因主要分为:人为失误、设备设施原因、管理原因、交通事故原因、外界环境原因等。[1]
(一)人为因素
根据我国目前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状况,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且大多数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方法等知之甚少,从而导致思想麻痹,放松警惕,违规操作。因此,他们的任何失误都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二)设备设施原因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安全状况是决定危险化学品能否安全运输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基础。如果车况不好,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事故发生。设备设施的缺陷一般可分为3类,即车上的危险化学品容器或危险化学品包装固定的缺陷;车下的公路设施的缺陷;车本体(主要包括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发动机系统等)的缺陷。
(三)管理原因
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不力、资质认定不严,致使部分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参与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导致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企业的自律性缺失,如:把危险化学品等同一般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装载不合格;选择运输路线不当;车辆日常维护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制定相应应急措施等。
(四)交通事故原因
根据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统计分析,有一半以上的运输事故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甚至引发大规模的火灾、爆炸事故。
(五)外界环境原因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很多时候与道路状况、天气状况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在山道、弯道较多的路段容易发生打滑、失控等而引发事故;道路路况较差时,汽车颠簸,危险品相互间容易发生碰撞,从而引发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控制对策
为降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风险,杜绝或减少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选择优化的运输路径和操作方式。结合公安机关所负有的监管职责及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现状和国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经验,建议采取以下控制对策和措施:
(一)采取预防性措施
采取预先的防范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从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三个方面入手。[2][3]
1.运输企业
首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把市场准入关,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运输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工作以及公路运输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其次,作为运输企业自身也要合法营运,决不运输营运许可范围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同时,运输企业在运输危险物品时,其运输的时间、路线应事先报请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的时间、路线。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协同其它部门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的检查,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考核其是否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资格以及是否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各项操作;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具有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等。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单位要坚决取缔,对在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操作过程中违规的单位予以严惩。
2.车辆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达标才能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的规定,并要求运输单位保持其安全状态。经营单位必须对已获得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安装必需的安全装备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同时,公安机关应积极推行危险化学品车辆上路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明显的危险化学品标识,以警示其它车辆和行人。
3.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基本素质,具有强烈的安全责任感,遵章守纪,通过相关部门的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或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一般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消防常识及处置突发事故的应变技能。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的计算机管理体系
1.建立安全技术数据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数据库可根据国际标准“ISO11014SafetyDataSheetforChemicalProducts”规定的数据模式建立,[4][5]其中每种物质数据分大项16项,小项72项,内容包括:标识、危险特性、防护、理化特性、活性反应、燃爆特性、毒理学资料、环保资料、运输及储存以及相关法律等信息。该数据库的建立可参考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和《化工产品理化特性检验与检测手册》等。
2.建立安全运输数据库档案
每一个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都应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档案,对所有的危险化学品都有详细的记录,并由专人管理。使所有危险化学品的进出、流向等信息都记录在计算机中,从而可随时查看各危险化学品的分布、流向和进出等情况。当前,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公安机关应协同危险化学品储运单位,搞好危险化学品的统计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项标准编注,进行数据库管理,把危险性大、易发生事故的储运场所编制到若干软件中;把企业自防自救措施、存储的易发事故点以及各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可能出现的灾害隐患存储于计算机管理软件中,以便于检查和监督相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建立安全运输的风险预警机制
在危险化学品识别和监控体系的基础上,在共性技术的支持下,开发多介质的风险现场模拟系统,确立预测、预警指标体系,对相关技术进行集成,构建预警技术平台。[6]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设计危险化学品风险预警系统,包括前端预警和末端预警,分别对应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件发生前及发生后的风险预测,检测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件发生的早期“信号”并及时预报,从而指导潜在风险承受者采取科学的风险控制对策。前端预警系统在事故出现之前提供警告信息,以便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有助于决策者选择适宜的应急控制对策,并使应急系统进入戒备状态;也可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末端预警系统在事故发生时以最佳应急方案和最快的处理速度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处理,从而对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及时切断风险源,减少受害范围,使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危害最小化。
(四)制定安全运输行业制度和标准
参考国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技术及管理经验,[7]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行业标准:(1)对不同危险化学品从运输操作的角度进行分类,给出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适宜操作的环境,不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规范、运输设备要求等,以降低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2)对从事危险化学品操作的从业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并进行定期考核,以检验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输制度,如安全运输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安全运输监督检查制度等。
(五)建立安全运输信息平台
建立基于3G技术的安全运输信息平台,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货物、运输路线、人员等进行实时监控及事故后果的实时模拟,实现运输过程中事故的先期预测及预警,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恶性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发生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构建相应的事故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动态优化应急资源调度和应急响应方案。
(六)做好安全运输宣传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工作,最重要的是让广大群众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意识,充分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重要性,自觉关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工作,积极主动采取各种防护措施,时刻注意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大力宣传,让每一个生产、运输、使用者都认识到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掌握其使用、存储、运输方法,做到遵章守纪,提高其安全意识,把执行规章制度变成自身的自觉行为,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七)建立运输事故应急系统
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了多起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许多事故是由于处置技术不合理,致使事故规模扩大,导致损失惨重。因此,为了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群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安全运输应急技术中心
依据各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技术中心,中心作为应急技术和信息的支撑单位,为社会各界提供应急技术咨询服务。其中包括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化学品事故提供相应的应急电话服务,现场应急监测和影响预测等服务。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若发生泄漏、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应急技术中心汇报。
2.建立运输过程风险控制体系
建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过程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可以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内在风险,提高处置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有效避免或减缓事故后果的不利影响。
3.制定应急疏散预案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发生后,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它人员可能需要大量疏散。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应急疏散预案。应急疏散过程一般为计划、组织和实施人员安全疏散转移,即在有限的疏散时间内,优化所有可行公路的最大人员疏散量。
4.集成化应急决策与指挥综合信息平台
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和通讯技术,整合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预警技术系统、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和模拟预测演练系统,集成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风险模型库、案例库、专家库、危险化学品数据库、监测方法库、应急处置知识库等,形成应急技术决策管理系统,建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风险事故技术决策管理系统,打造成为具有信息查询和管理、模拟评价和预测、决策支持和指挥调度、事后反馈评价等多种功能的应急决策与指挥综合信息平台,为科学、快速处理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应急决策与指挥综合信息平台的主要功能有:(1)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释放的规模;(2)改变危险化学品的时空分布格局;(3)降低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程度;(4)对危险化学品风险环境和风险受体进行人为隔离,即在危险化学品风险场形成之后,将危险化学品风险受体撤离该地区。这是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应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回避策略,特别是在前三种功能失效或不能及时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受体回避是十分有效的。(5)对某些受体,特别是静态受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八)建立安全运输咨询服务中心
组织相关的专家、学者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咨询服务中心,向社会各界提供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咨询服务,如:日常咨询服务、开通咨询服务热线及建立营运的网络计算机专家咨询服务系统等,并面向社会开展一系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知识竞赛等活动,努力提高社会各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知识和技能,从而使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咨询服务工作落在实处。
1风险分析的柜架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是最近30年间发展起来的一种的系统化、规范化方法,旨在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参考。国际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将风险分析定义为“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个部分组成的一个过程”。“危害”和“风险”是风险分析的2个基础概念,危害是指食品中存在或因条件改变而产生的对健康不良作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等因素,风险是指食品中的危害因子产生对健康不良作用和严重后果的概率函数。风险分析的内容具体为通过对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危害进行鉴定,定性或定量的描述风险的特征,在参考有关因素的前提下,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并与利益攸关者进行交流。风险分析框架(见图1)形象描述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整个过程,更进一步的信息请参考FAO/WHO的食品安全分析出版物。
2风险评估
作为风险分析的核心环节,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是对食品中各种危害的风险高低进行科学评估的过程,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4个步骤;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即政府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包括法规、标准和监督)的科学基础,也是风险交流的重要信息来源与依据。
3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评估结果与其他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贸易公平的相关因素,通过与所有利益相关方会商,权衡各种备选政策措施的过程;其目标是形成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指南和建议。风险管理可以分为4个部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估、执行评估、监控和回顾。
险交流
根据CAC的定义,风险交流(riskcommunication)是指在风险分析过程中就危害、风险、风险相关因素和风险认知在风险相关各方中(包括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业界、学术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相互交换或交流有关信息和观点的过程,其内容包括对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和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的依据。进行风险交流的要素包括:风险的性质、利益的性质、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以及风险管理的选择。从风险管理的过程来看,风险交流是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管理意见的传递及表现形式,也是风险管理的延伸。综上所述,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3部分相互依赖,并各有侧重,组成了一个相互补充且高度统一的连续、动态整体。风险评估是整个风险分析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强调所引入的数据、模型、假设的科学性;风险管理是政府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管理措施,注重所出的风险管理决策的实用性;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利益攸关者之间交换意见的过程,强调在风险分析中的信息互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的步骤
CAC对风险评估的定义是“对特定时期内因对某一危害的暴露而对生命和健康产生潜在不良影响的特征性描述”。通常包含危害识别、暴露评估、危害特征描述和风险特征描述4个基本步骤(见图2)。具体为利用现有的资料,对食品中某种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的暴露对人体健康产生的不良后果进行鉴定、确认和定量。继危害识别之后,这些步骤的执行顺序并不固定;通常情况下,随着数据和假设的进一步完善,整个过程要不断重复,其中有些步骤也要重复进行。
2危害识别
危害识别是识别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不良效果的风险源(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食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风险因素),并对其特性进行定性、定量描述的过程。识别危害因素的主要方法包括流行病学研究、毒理学研究、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污染物监测等。流行病研究资料是危害与人体健康损害关系最直接、确切的反映,但成本昂贵且数据较难获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毒理学研究(特别是动物试验)往往是危害识别的主要依据。
3危害特征描述
危害特征描述是定性和(或)定量的评价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有关的健康不良效果的性质。一般来讲,在此步骤应建立消费环节中食品危害不同暴露水平与各种不良健康影响可能性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可以用来建立剂量-反应关系的资料类型包括动物毒性试验、临床人体暴露研究以及由疾病调查得到的流行病学数据。大多数情况下是使用毒理学或流行病学数据来进行主要效应的剂量-反应关系分析及数学模型的模拟。合理的剂量-反应关系的建立与分析取决于可得的实验室数据(如剂量水平、毒性或有害反应测量终点等)和所采用的数学及统计学方法。通过剂量-反应模型分析,可获得基于健康水平的推荐量值,如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暂定每日可耐受摄入量(PTDI)、暂定每周可耐受摄入量(PTWI)和急性参考剂量(ARfD)等;与暴露评估结合还可以对危害因素的暴露边界值(MOE)急性估计,量化在特定暴露水平下的风险/健康效应。
4暴露评估
暴露评估是指对于通过食品可能摄入和通过其他有关途径接触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因素的摄取量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暴露评估所需的基本数据为食品中微生物、化学物或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含量及食品消费量。根据所关注的不良健康影响的不同,膳食暴露评估可分为急性暴露评估和慢性暴露评估,对化学性危害因素的评估通常是考虑慢性暴露(评估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每日暴露状况),对于某些污染物、农残和兽残等则还要考虑急性暴露(主要针对24h内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暴露情况进行评估)。通过比较膳食暴露结果和相应的化学性危害因素的健康指导值,可确定该危害因素的风险程度。而微生物暴露评估主要是描述在消费当时的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的分布及消费量,通常针对一种受污染食品的单一暴露。在消费过程中各类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甚至是存放时间都可使致病菌危害水平发生显著变化,因此会增加评估的复杂性。
5风险特征描述
风险特征描述是指根据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这3个步骤的结果,对某一给定人群的已知的或潜在健康不良效果的发生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或)定量的估计,其中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对于有阈值的化学物,人群危险性取决于暴露量与ADI、PTDI、PTWI等测量值的比;对于没有阈值的化学物则需要计算人群危险性,即评价根据摄入量估计出所增加的癌症病例数是否是可以接受的(不构成危险)或不可接受的(构成危险)。微生物的风险估计可以是定性描述,如把某种致病菌的风险分为高、中、低3个等级;也可以表述为定量形式,如每份食品中风险的累计频数分布、目标人群每年发生的风险、不同食品或致病菌的相对风险等。风险特征描述还需要说明风险评估过程中每一步所涉及的不确定性,将动物实验的结果外推到人可能存在质和量两方面的不确定性,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不确定性可以通过专家判断和进行额外的实验(如人体试验)加以克服。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
风险评估结果可以用于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制定其他管理措施、确定国际食品安全监管优先领域、评估监管措施实施效果,并为风险交流提供科学信息。例如,对各种危害因素的评估得出的健康指导值是作为制定食品标准安全指标限值的依据,CAC明确规定在制定食品法典标准时必须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WHO的SPS协议也规定,各国食品安全标准制订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另外,把风险评估和经济学评估结合起来可确立用于决策的单一模型,这些模型能够将评估结果、健康影响、经济成本和其他成本等转换成可以直接比较的单位(如美元、伤残调整寿命年或质量调整寿命年),以便于对风险管理者决策产生的后果进行更真实的描述。
国内外风险评估工作概况
1国际及其他国家的风险评估工作开展现状
目前国际上正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生物性污染物、食品添加剂、营养素补充剂等均已建立相应的评估方法。表1列出的是主要的国际专家组织。虽然尚未有专门开展营养素评估的机构,但在2005年日内瓦会议上CAC通过了《建立营养素和相关物质的可耐受最高摄入量的模型》,标志着以科学为基础,制定营养素及相关物质安全摄入量上限工作的开始。各个组织所开展过的评估工作及其工作报告可在其官方网站进行浏览。即使国际组织已经对多种危害因素进行了评估,但鉴于国民健康状况、生产加工工艺及食品消费模式的差异,每个国家都需要开展本国的风险评估工作,才能制定适合国情、保障国民健康的食品安全标准等风险管理措施,并在国际贸易中争取更有利的条件。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先进国家与地区都已设置了专门的评估机构(见表2)。美国是最早把风险分析引入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国家之一,可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非常多,表中列出了其最主要的几个部门。
2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现状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