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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遗文化的传承方法范例(3篇)

时间: 2024-05-08 栏目:公文范文

关于非遗文化的传承方法范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合作者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三)国家与传承人、外力保护人的合作

关于非遗文化的传承方法范文篇2

摘要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原地区古老而鲜活的传统文化,是地域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化的大背景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获得了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大量蕴涵着独特民族精神和智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弱甚至悄悄消亡。因此,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就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关键词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研究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族人民长期以来所创造积累的重要文化财富,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力和劳动力的复合与统一的完美体现,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1]。

深挖本地域特色文化内涵,阐释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是新时期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一项创新工程,符合河南省建立中原经济区的战略要求,是推动中原文化繁荣,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壮大文化产业,打造鲜明地域特色、展现中原风貌、提高中原文化影响力的重要举措。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源远流长的中原历史留下的文化印迹,体现着中原的竞争力,同时河南省的非遗文化的开展仍存在着发展缓慢的态势,为促进体育非遗文化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本文欲着重分析河南省体育非遗文化研究的当代意义,以提升民众的文化认同,选定体育非遗文化的角色定位(奥运机制还是群体机制?),分析制衡河南省体育非遗文化发展的因素,试图通过对现代瑜伽项目的研究为河南省体育非遗文化提出非遗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谁来传承?传承什么?如何传承?”的问题。

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是对中原生态体育文化信息进行抢救、集聚和整理,研究以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研究对象,综合涉及传统的人类学,快速发展的传播学和亟待完善的体育学。通过这些学科理论知识的运用,不仅可以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提供一次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尝试,而且还有可能为丰富这些学科的理论成果添砖加瓦,为满足该领域的教育和研究需求起到积极的意义。

对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研究,可以扩大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社会影响,对于其文化传承起到了积极地助推作用,还可以详尽的了解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阻碍与问题;同时,对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开发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对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较深层次的文化发掘,符合河南省现阶段积极推进的把河南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建设为文化产业强省的战略决策和大力实施“中原文化崛起”的既定方针,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河南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

(2)实践意义

研究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武术文化遗产,对深入认识和了解河南地域武术文化,全面地认知中国武术文化版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研究一方面对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体系进行整理与挖掘,探索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从而调动民众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引起人们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的关注,不断加大对其保护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借鉴瑜伽的发展理论和经验,探索如何在传统和现代、继承和发展之间找到对其进行保护的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以确保其生命力,为河南省更好地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建议,以利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研究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具体对策,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政策实践的参考。

二、文献综述

(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2005年12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根据国务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

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在河南境内,由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的,与体育相关的且具有一定科学价值的文化,是河南人们创造的体育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综合。

(二)传承和发展的概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中明确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提出了保护与传承、发展并重的工作要求。在现代科学体系中,“传承”一词首见于民俗学中,以20世纪30年代柳田国男《民间传承论》为标志,他提出要对普通人的日常民俗事象进行研究,从而阐释历史、文化、变迁的过程及发展特征。国际学术界形成了其他与传承相关的理论主要有传播论学说的维也纳学派、曼彻斯持学派与傅厄斯学派等[2]。《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湖南传统武术传承研究》中提出传统武术的传承就是由传人实施的,在代际之间进行的技艺、理论、习俗等传统武术文化内容的传递和传播。

研究认为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即承袭、创新并广为传播。承袭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历史价值、文化渊源、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文化元素和生态环境。与时代要求相结合,在传承谱系比较明晰的武术基础上,创造理论和技术体系比较成熟的武术技艺和健身、养生功效突出的套路,使其具有生存、发展的特定空间和时间维度,植根于民间的活态的传统行为方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核心就体现在它的传承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变异与创新。同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会随着社会特征、竞技生活、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发生变化,会影响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思想,因此,完善的传播方式对扩大非遗文化的影响力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国内关于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现状

1.国内关于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

国内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涉及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保护研究、立法研究、制度研究、现状调查等,但都侧重于本区域的研究,地域性研究体现了一定的区域特点,但从总体是显示出各地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并在保护的基础上提出了与当地文化、政治、经济相结合的传承方式。

2.国内关于体育类或武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观点

国内学者多以本地区的非物资文化遗产为研究对象,根据对本土文化的历史追溯,相应的提出传承和发展建议。

牛爱军从全民健身和民俗学的角度出发,提出融于当地生活风俗中传承,并结合当代新农村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挥体育的健身功效,根据项目特点进行开发,提出商业开发与创意产业相结合的发展方式。

白晋湘从法律角度出发,指出健全法律保护机制,建立管理和保护体系,建立体育博物馆,开展文化普查工作,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关注。

社会活动和社团的开展体育非遗文化传播的重要渠道,姚应祥对湖州船拳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立法、加大宣传、依托学校,建立体育社团,开发旅游的传承建议。董亮在对四川少数民族体育的研究中指出要将仍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体育文化遗产发展成为大众健身娱乐项目,延长其生命周期。

张巧凤对非遗文化的软文化实力进行研究,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高我省文化软实力》中指出调动传承主体的积极性是对非遗文化的可持续性延伸,提升文化吸引力和感召力是文化竞争力的优势所在,应打造河北特色的非遗文化品牌。

李荣芝、虞重干从传播学角度出发,指出可以通过学校教育传承途径、竞技化途径、社会教育途径、生活化途径。《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中国民族传统体育发展》中也针对民众缺乏民族传统知识认知现状,提出加强政府管理、加大媒体宣传、维持文化“原生”的生存环境和发挥院校优势及赛事促进等建议。王林在《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困境与对策》中指出应营造适宜传承的文化生态,加强传承人的名人效应,加强传承梯队的建设。徐旭对岭南醒狮文化的研究中,指出要推动武术与醒狮相结合的影视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安剑群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人龙舞”的文化传承研究》提出要进行广泛地区的横向传承,和不断创新的纵向传承相结合,加强群体性传承和学校传承、社会传承的方式相结合;

综上所述,国内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陈关于发展的研究,从政治、经济、立法、教育学、传播学、民俗、社团、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奠定了一定基础。

3.关于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研究

在传承管理机构的研究中,王志高的硕士论文《嵩山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制度保障研究》强调法治机制的建立,建立有制度的组织运行方式,提出以发展武术文化产业的方式传承和发展。

在传承主体的研究中,王玉霞《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及挖掘保护对策》提出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将非遗保护工程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本人在《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中提出通过对健身团队的管理和扶持,推广和传承非遗文化的技艺推广。

在传承内容的研究中,李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域下的民族传统-以河南少林武术、陈氏太极拳为例》指出要加速多种方式的宣传,挖掘民俗文化的体育娱乐审美价值;王伟红《河南省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提出开发非遗文化的器物层产品,做大做强非遗文化品牌活动,建立省及地市“非遗展示中心”。

在传承方式的研究中,任丽萍《传承・创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学校体育研究》中提出将其纳入学校体育课程体系;倪同《基于JSP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的研究与开发》硕士论文中提出建立数据库,有效提高非遗文化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提供可视化信息,用网络模式提供资源共享,数字化宣传和保护非遗文化;赖学鸿《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思考》提出政府政策导向与舆论宣传是推动其传播和发展的保证,形成主体研究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的科研之路,利用商业开发实现体育文化传承和弘扬,建设体育加旅游的产业机制,构建教育为中心的传承机制;王静的硕士论文《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版资源开发研究》中提出通过培养专业的出版人才,开发高质量的传统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相结合的方式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播;郭鹏飞《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强调要加大普及力度,调动民众文化自觉性,在政府主导下,依托学校教育资源,提出非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加强非遗文化的长远规划和管理。

综上所述,对于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管理有了专题的研究,但为数不多,对传承主体还仅限与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关注,对传承团队建设的研究基本没有,传承内容上提出了对体育健身价值的延伸和器物层面的开发,传承方式聚集了大部分学者的研究结晶,大多数认为多种形式及层次的广泛传播有利于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关于非遗文化的传承方法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档案数据库;惠州市

惠州市是一座具有5000多年文明史和1400多年建城史的文化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资源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截至目前,惠州市拥有部级非遗保护名录两项(惠东渔歌、罗浮山百草油制作技艺)、省级非遗保护名录21项、市级非遗保护名录54项、县区级非遗保护名录95项。为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惠州市应该采取建档保护在内的措施来保护和传承这些千年历史的活态遗存。

1惠州市非遗建档保护的现状

非遗建档保护,就是将非遗的项目情况介绍、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展演的图片音像、名录项目申报资料等,收集制作成档案,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护。建档保护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多少艺术档案(还必须是符合档案质量的),就有多少艺术财富;有多少艺术档案留给后人,就意味着有多少历史艺术遗产传给后人”。

1.1惠州市在非遗建档保护中所做的工作

1.1.1在非遗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惠州市重视非遗的挖掘、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2005年国务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后,惠州市的非遗保护工作也随之展开。近几年来,惠州市借助申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契机,根据各类非遗项目的特征及存续状况,通过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方式,对全市的非遗实行了分类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取得了明显效果,初步建立起了功能较完善、布局较合理的非遗保护网络。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体制机构与法规制度。惠州市从市到各县区、乡镇街道都成立了非遗保护中心,制订了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了专家委员会,成立了非遗研究所等。市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制定了《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惠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扶持办法》等五个专门关于非遗的行政法规。二是在非遗保护传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惠州市组织对全市非遗进行了普查与分类整理,制作出了全市非遗分布图,并在全市推广建设非遗的传承示范基地和生产性示范基地。目前,惠州市有惠东渔歌、龙门舞火狗、小金口麒麟舞等三个省级非遗传承示范基地;博罗百草油制作技艺生产基地等1个省级非遗生产性示范基地。此外,惠州市还通过给予传承人补助、启动“非遗学堂”项目、开展传承人带徒学艺活动等措施,培育非遗项目的继承人。1.1.2在建档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从档案管理的角度看,非遗建档保护工作分为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检索、编研和利用八个环节。目前,惠州市在非遗建档保护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第一,相关部门对老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进行抢救性记录,用笔记、录音录像、拍摄等留下了许多珍贵的非遗资料;第二,相关部门将收集到的民俗、民歌、手工技艺等非遗资料进行了初步的规范整理,包括实物的、纸质的、照片的、录音的、视频的,基本上建立了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同时进行了重要档案的异地异质备份。

1.2惠州市在非遗建档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惠州市非遗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和轻管理的情况。同时,由于观念、资金、部门配合等原因,惠州市在建档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尤为不足。1.2.1专项经费、硬件设施及专业人才存在欠缺第一,惠州非遗建档保护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尚没有专项经费;第二,惠州市非遗保护中心是非遗档案的主要搜集和保管单位,但缺乏专业的档案库房与档案设备;第三,惠州市没有配备专门从事非遗档案管理的人员。1.2.2尚未建立非遗档案数据库建立档案数据库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基础性工作。惠州市非遗保护中心在2006年就建立了非遗数据库,但已经出现了存储空间不足、功能滞后的问题。同时,非遗数据库里虽有大量资料,但没有进行专业化的档案分类管理,显得较为杂乱。而许多镇级的非遗保护中心在档案资料的收集、存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空白点。1.2.3基于档案资源的非遗编研、宣传不足惠州市非遗保护中心在非遗文献资料的编辑出版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编辑出版了《惠东县渔歌客家山歌业余学校教材》《客家山歌民间歌谣》《罗浮山百草油制作技艺(广东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惠州水北民谣(中国言实出版社2016年版)》《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2014年内刊)》《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巡礼(2010年内刊)》《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2012年内刊)》等著作和十余本普及性刊物。这些出版物内容翔实、图文并茂,具有很强的教育和宣传价值,但相比庞大的非遗资源,编研、宣传仍不足。

2完善惠州市非遗建档保护的举措

2.1制定非遗建档保护的实施细则

有法可依是非遗建档保护取得真正实效的必要保障。目前惠州市在非遗档案管理方面缺乏明确、详细的法规制度和操作办法。因此,惠州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非遗建档保护的实施细则:第一,惠州市要尽快制定出关于惠州市非遗建档保护的相关条例,并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档案部门牵头,对非遗的建档主体、建档流程、知识产权归属、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第二,在相关条例没有出台前,非遗保护中心应当和档案部门密切合作,建构非遗档案的业务标准规范,如接收办法、征集办法、鉴定标准、归档范围、所有权的界定以及保管期限等,从而使当前较为迫切的非遗建档保护工作具有明确、科学的操作性。

2.2建立非遗档案的协同保护机制

非遗建档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多部门协同合作才能做好。然而现有法规对非遗的协同保护、保存都是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对于建档主体和保管主体、具体的协同机制与程序,都缺乏明确规定。惠州市应该克服和避免部门间各自为战、重复征集、档案遗漏的现象,建立良好的共享系统与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体制与机制,并根据非遗档案的收集、分类、保管和开发利用的现状及规律,形成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以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档案馆为主导,各公共文化机构承担传播和展示功能的非遗建档保护的协同工作体系。

2.3设立非遗建档保护的专项资金

惠州市县两级已将非遗保护、保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了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遗的调查、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如根据《惠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扶持办法》,对成功申报省级和部级非遗名录、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都有资金扶持。在建档保护方面,惠州市虽然也有经费资助,如2016年下拨16万元更新非遗数据库的专项经费,但没有设立非遗建档保护的专项资金。惠州市2016年GDP达3390亿元,人均GDP达7.1万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361.3亿元,有着较雄厚的财政基础。因此,惠州市应该设立非遗建档保护的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拨给非遗保护中心统一管理和规划使用,专门用于非遗普查资料的分类归档、口述档案的采集整理、非遗濒危项目的采集整理、非纸质档案(如传统技艺流程、仪式规程的图片、音像、多媒体)的采集整理、库房设备与档案设备的购买和维护、非遗档案资源的编研与宣传等。

2.4建立惠州市非遗档案数据库

非遗档案数据库是利用数字技术对非遗档案数据进行学术分类、信息化存储、智能管理的软件系统,建立档案数据库已经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主要手段和必然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惠州市应该高标准地建立一个共享的、多功能的非遗档案数据库,实现非遗档案资源的信息化,促进非遗档案的统一管理及资源整合。非遗档案数据库里的档案,应该包括非遗活动档案、传承人档案、非遗保护档案。这些档案的分类与存储,应该坚持系统有序原则,即对档案进行系统科学的整理、分类、排列和编目,使之条理化,便于查找和利用。同时,惠州市应不断提高非遗档案数据库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设置有数据备份、数据恢复功能和数据访问权限控制等功能,保证数据库安全。

2.5加强非遗传承人档案的建设

非遗项目传承人是非遗产生与生存的原本环境,传承人的叙述和展示,体现了非遗的原貌。惠州市重视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如现在给予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6000元补助,但建档保护有其独特的重要性,应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针对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其社会文化活动、标识其民族(族群)文化特征的档案集合。目前,惠州市关于传承人档案建设,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不足,如惠城区汝湖镇的绳结艺术,相关部门调查发现传承人基本没有了,而文字、声像资料也没有保存。因此,为了不“人亡艺歇”,惠州市应该不断加强传承人档案建设。非遗传承人档案的建设主要包括:文字档案材料的收集、图片声像档案、口述档案等。在非遗传承人档案建设中,惠州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开展抢救性档案记录工作。因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老龄化问题较突出,惠州在世的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中超过60周岁的已达50%以上,所以惠州市要积极开展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并为其建档,尽可能给后人留下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2.6推进非遗档案的优化利用

首先,非遗档案不应被束之高阁,而要优化利用,以为社会各界提供信息介绍、咨询与利用服务,同时通过编研、宣传等途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其次,非遗保护部门应该与档案馆、博物馆、艺术馆、民俗馆等进行合作,深入挖掘非遗档案信息资源,借助互联网、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介,通过举办非遗展览、非遗演示、专业培训等形式,生动展示与积极宣传非遗,使非遗作为活的文化灵魂渗透到社会环境中。再次,惠州非遗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将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最后,惠州市非遗保护中心应该联合档案、文博部门以及高校、社会研究机构,大力开展资料整理、文献编研以及书籍音像出版的工作,挖掘惠州非遗档案资源的潜在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周解.艺术档案管理[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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