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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的定义(6篇)

时间: 2024-05-09 栏目:公文范文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1

一、原告要求被告将擅自变更用途的部位恢复原状,主张主体资格不当。被告购买的是全产权商品房,有自由支配、使用的权利,房屋性质为居住,将其中一间房改为卫生间,其性质仍是居住,没有改变房屋性质。

二、被告入住时曾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某某公寓公共契约”,原告无权以这份契约为据,因这是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约定,原告无权引用为诉讼依据。

三、被告只有权要求原告修复渗漏,并赔偿原告损失,但不同意恢复原状,原告也无权要求恢复原状。

该案一波三折,一审判决被告修复,不支持原告的恢复原状的要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时隔二年,原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上诉,又被驳回。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被告改变房屋用途且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洁具装在没有防水处理的卧室内,而被告称已做了严格的防水施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经过三次审理,法院态度发生了截然相反的变化,从不支持到支持原告的恢复原状的诉请。

本案法院对这个问题处理的很巧妙也很令人遗憾,法院以被告在卧室里装配卫生洁具没有证据证明已做了充分的防水处理为由,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即拆除新装设备,而回避了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这本是一个在法院实务中对此项法律制度进行司法探索的机遇,可惜法院没有深入研究就嘎然而止,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角度分析本案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十分必要。

一、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现状。

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建筑物一般为单层楼房,归一个主体所单独拥有,所以罗马法中规定“建筑物之所有权属建筑物所附土地所有人。”建筑物的物权主体单一而且清晰,但随着人类人口增多、居住问题的产生及建筑技术的发展,在同一块土地上建造多层或高层建筑已司空见惯,在一幢楼里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从而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制度。

这项物权法上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发展,相应地在法律上亦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原因是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采用房屋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主体单一,没有区分所有权制度生存的土壤。目前我国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关的法规是在住房制度改革后出现的,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是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最早两个法规,随后又出现了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逐渐开始完善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上的规定。但仍没有明确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概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

二、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权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之总称。是一项三权为主的复合权利。(《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仅划分为二项,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位所有权)

1、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中的专有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是区分所有权的两个基本灵魂之一,即专有性灵魂,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A.其权利内容为:

(1)对专有部分的为客体而成立的单独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性、永久性、排他性,所有权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得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之干涉;(2)相邻使用权,区分所有权人为保护自己所有部分有时不得不使用上下左右相邻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天花板漏水,必须从楼上着手修理,楼上区分所有权人必须容忍楼下区分所有权人利用自己的专有部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楼上所有权人则可能构成侵权(本案被告亦辩称,当原告告知被告自己的房屋顶楼板由于被告装修出现渗水时,被告曾主动要求到原告家中去修复,但由于原告执意不让被告进入其房间而不能修理,责任不在被告。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相邻使用权的规定,原告理应让被告进入其房间修复)。

B.其义务内容为:

(1)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区分所有权人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可认为是违反了共同利益是很抽象的概念,一般要结合具体个案。依当地社会一般观念加以区分。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认为是对共同利益的损害:对建筑物不当毁损,如在装修中比较常见的打掉承重墙的行为;未按专有部分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予以使用,如居住用房用来开餐馆等;(2)维持建筑物存在的义务;(3)不得随意变更通过专有部分的电线、水管、煤气管等(4)应独自出资修理其专有部分;(5)维护住宅环境的卫生和安宁,及所在地之善良风俗习惯。

2、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部分持分权

是区分所有权制度中两个灵魂中的另一灵魂,即共同性灵魂,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如现在的生活小区,对区内停车所收费用享有的收益权等,其义务为按共用部分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分担共同费用、维持与保有共用部分等义务;

3、区分所有权人之成员权

系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之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其权利为表决权、参与制定规约权、选举及解免管理者权、请求召集集会、请求正当管理公共关系之事务权、请求收取共用部分应得之利益权、请求停止违同利益之行为(甚至可请求拍卖违反义务者的专有所有权,解除共同关系)等权利;其义务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之决议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之义务、接受管理者管理之义务等。

结合本案,被告专有权行使问题:正如被告所称,被告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使用权,可以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得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之干涉;这是被告方的权利,但另一方面,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享有专有所有权的同时,他还负担有义务,即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维护住宅环境的卫生和安宁,及所在地之善良风俗习惯。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即在中国现今历史条件下,何为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何为善良风俗习惯?这正是本案法院所面临的机遇,若能在该案中对这些问题作比较正面的回答,在中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上将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判例和突破。

日本一般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下列情形属违同利益的行为:

(1)将专有部分供居住或所定用途之外使用;(2)搬入重物、肮脏恶臭物、危险物等;(3)带有噪声、振动或其他令人厌恶的使用行为;(4)变更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基本结构与外观;(5)饲养有危害或干扰他人的动物;(6)体育用品或较重物品之任意投掷;(7)共用部分之不法占有或任意堆放物品;(8)新设、附加或变更电气、煤气、给排水等设施,使容量受到影响;(9)私自设置专用庭院、阳台或停车场等构造物;(10)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本案被告将卧室改为卫生间,并加装了卫浴设施,如果楼面防水层做得很好的话,即不存在法院认为的在没有防水处理的房间不得装备有防水要求的卫浴设备,剩下的问题是:

1、将卧室改为卫生间是否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原告是欲借已有的法规规定来达到其另一个真正所想解决的问题,不能容忍被告的卫生间在自己头上,这令原告在中国传统观念上难以接受。被告辩称将卧室改为卫生间仍是居住使用性质,没有改变住宅用途,这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致,所谓改变用途一般当指居住改为营业或其它非居住用途。仅仅是将卧室改为卫生间很难构成改变住宅的本来用途。

2、原告认为在楼下卧室之上安装厕所设施是否有违社会公德的问题?

社会公德这是一个相当难定义的概念,是一个多以个案来确定的范畴。被告人认为,这仅是原告自己的落后的观念,不能对此进行保护,以提倡新型的社会观念,而且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错层复式结构房在市场上受到普遍认同,错层房上下功能错位排列也没有引起什么观念上的障碍,也可推导出原告的观念不是社会普遍所持的观念,法律上没有保护之必要。被告人的观点不能不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可惜没有得到审判机关的正面回应。本应由审判机关回答的问题审判机关绕了过去。

本案另一个问题是原告能否依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约来作为诉讼依据,根据区分所有权人的有成员权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迎刃而解,被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义务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之决议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之义务、接受管理者管理之义务等,原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享受权利之一为请求停止违同利益之行为,故原告当然有权以被告违反管理规约之规定而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此等行为,被告的关于这一方面的答辩是不能成立的。

若仅依相邻关系,只有与被告有建筑物相邻的住户才有权向被告提出纠正要求,而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仅相邻者可以而且只要是本建筑物内形成了相互关系,有成员权的住户均有权提出此等要求,可以突破民法相邻关系的局限性,以方便区分所有权人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不动产相邻权所不能体现的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综上所述,暂且不论本案结果如何,可以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正日益与我们联系紧密,加强对此项法律制度研究的现实意义也日益突出,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理当积极回应法律和社会的要求,在实务中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为我国该项制度的完善作出律师的贡献。

本文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方案》;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2

关键词:艺术化,公共艺术,城市建筑,建筑形态

在现代建筑的发展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潮流,在讨论建筑生产与审美接受中往往倾向于后者,在讨论建筑的物质功能与精神功能时偏重于精神功能,在讨论建筑的技术文明与人类文化对建筑的作用时更强调人类文化等,在城市建筑形态中这种倾向更是明显,这些现象和潮流反映出今天建筑活动对人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建筑形态的公共艺术化表达主要是把建筑形态的艺术表现作为公共艺术的一种形式,去寻求公共艺术与建筑形态融合的策略、方法和原则,并探究公共艺术如何使其象征语意、审美意识和文化精神,通过建筑形态的艺术化表达出来,从而使公众对城市空间形态产生更为深刻的审美感受和情感体验。

1.建筑与公共艺术的关系

1.1建筑艺术的公共性

建筑,作为功能的实体,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同时,建筑作为一门艺术,体现了一种独特的公共性,是艺术介入生活的体现。生活的经历离不开建筑,建筑的审美是带“强制性”的,人们不可能对矗立在自己眼前的建筑视而不见。因为它是物质存在,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不管你自觉还是不自觉,有兴趣还是无兴趣,都会经常面临着各种类型、不同形式的建筑物,无论建筑材料是石块、砖瓦、混凝土或钢筋,这些建筑都会“逼迫”人们提出自己的审美评价。与其他艺术和工艺品相比,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建筑师们所采取的设计理念对我们的影响更为直接。所以建筑艺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艺术,它总是试图达到观赏性和实用性的完美结合。

建筑艺术是一种独特的公共艺术,它按照美的规律,运用建筑艺术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建筑是一门技术,但终究是一门艺术,它有着自己的历史责任,它承载着历史、文化、艺术,它寄寓了公众美好的记忆、理想、期望,它就是一种伟大的公共艺术。

1.2建筑的载体性

建筑艺术是指按照美的规律,运用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建筑不仅要有实用功能,还要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还要讲究艺术性。比如,住宅建筑最基本的要求是舒适、亲切、顺眼;园林建筑讲究清新、自然、雅致;游乐场所的建筑则应轻快、活泼;而纪念性的建筑则应崇高、庄严。实用功能性与审美功能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达到和谐的统一。同时,建筑的审美功能和文化价值,往往可以借助于其它艺术门类或艺术表现形式给予加强,甚至还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回顾历史和传统,公共艺术的生存和发展从没有脱离与城市、建筑、环境的互动和融合,例如传统公共艺术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依托或是附着建筑内外空间的如壁画、雕塑、工艺美术品等装饰艺术。这些装饰艺术与建筑空间有机而系统的融合在一起,强化了建筑的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使整个建筑空间传达着特定的意义,实现了实用功能和精神表达的统一(图1)。看到狮身人面像,我们必然联想到金字塔和埃及文化;巴比伦伊什塔尔门则与华丽的釉面装饰相联系;兵马俑、石马石虎是秦汉陵墓建筑的艺术符号;哥特建筑样式同样笼罩在拱顶和玻璃镶嵌的精美装饰下。这些艺术形式附着于建筑实体或以独立的形式出现,与建筑形成有机的整体,并凸现出特有的艺术魅力,成为建筑历史的闪亮标志。

建筑艺术不仅是诸多艺术作品重要的物质载体,而且有实际的物化功能,时代的审美取向和艺术思潮在建筑艺术创作中也有多方面的体现,建筑以其特有的物质功能和艺术表现力,成为新时代有力的注脚,并逐渐发展成为当代公共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积极地影响了当代公共艺术的创作,完善着公共艺术的审美意义。

1.3百分比艺术建筑

在公共艺术融入城市建筑空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欧美国家已有相当长时间的成熟运作,在发展公共艺术的宏观规划机制上摸索并建立了“百分比艺术建筑”的作法,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百分比艺术建筑”的基本涵义是:用艺术来从事环境建设,使艺术与周围环境融合,因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公众艺术。“百分比艺术建筑”的基本作法是: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以有效的立法形式,规定在建设新建筑的时候,从公共工程建设总经费中提出若干百分比作为艺术基金,它仅限于用作公共艺术品建设与创作的开支。这种作法好处在于,依靠长期立法和政策的强制性保障,使公共艺术的建设实施资金有了非常稳定的保证,从而使得城市公共艺术顺利健康的发展。

法国早在1951年制定了“1%”法律,并在1960年后普遍施行,美国的公共艺术就是在“百分比艺术计划”这一法律化形式的推动下逐步走向兴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主要城市的建筑形式由以往注重立面建筑装饰的砖石低层建筑发展至国际风格的玻璃、钢结构的高层建筑,建筑往上发展的同时建筑间留出了大量公共空地,在政府“百分比艺术计划”的援助下,在州、市、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大批有代表性的公共艺术作品得以产生,创造出美国现代城市新景观。美国各大城市里费城最早将“百分比艺术计划”法律化,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更于1967年成立。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里,由国家艺术基金会配合国家综合服务部开展公共艺术推广工作,在政府建设工程预算中拨出低额百份比用作公共艺术基金,通常是建筑预算的1%,由此70年代以后美国现代城市公共艺术如雨后春笋般成长。

“百分比艺术建筑”可以说明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和发展在具体推广实施过程中,是与建筑密切相连的,利用建筑工程的部分预算,通过政策和法律来保障公共艺术与城市建筑空间环境的融合。

2.城市建筑公共艺术化的建筑形态选择

2.1纯几何体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3

【关键词】社会发展;矛盾;协调统一

随着21世纪的到来,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经济逐渐席卷全球,在世界经济舞台大放光彩,我国的GDP数额逐年快速增长,并与2011年度首次超过日本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伴随经济快速发展同时到来的是,城市发展日新月异,中国城市化迅速发展城镇人口迅猛增加,流动人口数量也快速增加,城镇人口由改革开放以前的百分之三十几增长到了2001年的百分之五十多。这也给城市的承受能力带来了巨大压力,从而对公共建筑和和道路交通的布局要求更加的严格,由此可见传统的城市公共建筑设施和道路布局已不能满足城市现代化得发展不能满足城市人口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在规划和设计城市布局与发展的时候要以长远眼光和全新的思想,全面考虑公共建筑和城市交通道路的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从深层次上构建和谐城市。从而促进城市的合理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1.城市公共建筑与道路的协调关系的矛盾

做为建筑这个大家族中的一员公共建筑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环境与场地,城市建设中公共建筑居于主体地位。每个城市都各具魅力都有其独特的地域文化特色这是是其城市价值的所在之处,然而在这些特色之中公共建筑扮演着其载体的重要角色地位,城市的魅力因这些各具特色的公共建筑而展现,同时这些公共建筑也承担着城市居民文化活动娱乐休闲的功能所在,由此可见城市公共建筑的合理布局与规划对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意义非凡,公共建筑是当地区域的最好名片,展现着这一区域的特色文化。同时公共建筑的完善与否也是这个地区生活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之一。

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一代伟人邓小平的指导下,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加快,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一座座新兴城市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高楼林立,30年来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建设规模也快速增长,但是由于城市化发展速度过快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工业化水平不断加深,而且加上某些规划缺乏长远眼光等一系列主客观愿意,在城市公共建筑与道路这俩种血与肉的相互依存的关系的发展的同时,二者产却生了种种矛盾与冲突

1.1矛盾一

主要的城市公共建筑布局不合理影响城市交通道路的效率城市功能分区不合理,以我们美丽的家乡孝感为例主要的公共建筑如广场医院以及商业区主要密集的分布在人口集中的市中心地区。车流人流巨大这就给原本拥挤的交通带来了更大压力,从而影响了城市交通运输的效率使之大打折扣。

矛盾二:公共建筑在设计上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其中最典型也是全国最普遍的就是停车难的问题,停车设施严重不通管理设施落后。许多地方为了缩减建筑成本节省财政开支而忽略了这一问题从而致使许多车辆乱停乱放严重阻碍与影响交通,致使其大打折扣。

1.2矛盾二

公共建筑与公共交通用地二者关系混乱没有明确区分,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干扰,影响各自功能的最大发挥。比如公共建筑在设计之时在建筑主体的就必须要预留人流的疏散与活动空间然而在现实城市中许多都是直接与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相互重合跌交这也使城市公共建筑与交通道路功能用地的矛盾埋下了伏笔。

1.3矛盾三

公共建筑与城市道路交通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往往许多地区当经济发展,公共建筑也随之发展而交通道路去并未的到合理的完善与发展致使其具有一定的时间差而影响其各自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公共建筑的功能不同,具有建筑语言之称的建筑外观往往缺乏合理的统一性,往往一个地区的建筑各具特色参差不齐,形状外观各不一致,最终导致交通道路缺乏美观与其延续性,破坏了其整体的布局。

1.4矛盾四

城市道路布局的不合理,城市主干线交通严重阻塞,城市交通道路布局形式单一许多城市还未形成完整的立体交通网,道路规划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合理的统一性与协调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共交通功能的最大发挥,从而也影响了公共建筑布局与其功能的使用。北京市的交通结构就是在其原有的棋盘式交通网上发展改善而来的,可是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北京新修了数条环形与放射式交通道路,却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其拥堵的局面,在北京城区仍然缺少链接纵贯东西南北的交通干道,无法满足机动车和人流量的快速增长,所以交通人流量和车流量的加大,使一些路口与路段交通流量长期超过其饱和值,造成交通人流阻塞使北京成为世界闻名的大“堵”市。给人们的交通出行带来重重困难,影响城市公共建筑功能的发挥,使其应有的建筑功能大打折扣。

2.在当代中国应如何解决城市公共建筑与道路的协调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和城市化发展的的快速前进,我国的城市的公共建筑和交通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的同时俩着之间矛盾逐渐显现,这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设计者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就应该以长远的眼光考虑与规划建筑与道路之间的关系做到合理布局,并为以后的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政府部门也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大公共建筑与城市交通道路的公共投资并制定与之相关严格的规定法规,从而在根本上加强城市公共建筑与道路的合理规划,使城市建设的得到合理健康的长久发张因此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2.1强化政府在城市公共建筑与城市交通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城市规划部门的相关职责。加强对城市的管理与监督,合理调配人・物理・财力等现有资源,使其得到充分利用最大限度的投入到公共建筑与城市道路规划方面催进其健康合理发展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2.2加强城市公共建筑与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共这些公共设施的建设,大力发展城市的公共交通合理优化线路建设,从而催进城市公共建筑的发展优化二者结构避免城市公共建筑与道路的矛盾做到互相催进协调发展,避免城市城市公共建筑与道路相互干扰,建筑物的疏散功能与城市交通人行道的空间融合协调,公共建筑的停车场与城市道路之间的相互协调等一系列问题。

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规划时,同时要求相关部门与企业制度相应的停车计划,新建的公共建筑中都应配置相应的公共交通空间从而以方便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2.3制定与完善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正处于初级阶段,许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措施并不是相当的完善,这也给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在开发过程中失控,建筑整体布局不合理以此造成的局部交通拥堵人流量过大从而反制约公共建筑整体功能的最大发挥,从而可以协调建筑遇到路之间的关系避免恶性循环。

2.4加强对人民群众的素质教育,进一步加深人民群众对城市公共建筑的认识。城市是广大市民生活集聚的大场所,人们又是公共建筑与道路交通的主要载体。加强对广大市民的建筑知识以及交通道路保护知识的普及,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公共建筑与城市道路交通的不协调问题。

2.5政府可以发挥相应的宏观调控。采用投资的方式,加大对公共建筑的投资,加强对道路维修与保护的投资基金,将城市公共建筑与城市道路切实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中去,使广大市民切身体会到公共建筑与交通道路给市民带来的巨大作用。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城市建筑与道路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因此,我们在注重城市建筑的修建时,决不能忽略交通对其的影响。反之,同样不能忽视交通对城市建筑的巨大影响。只有二者兼顾,才能将我们的城市建设得美好、和谐。

参考文献:

[1]刘云月,公共建筑设计原理[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5.

[2]倪文彦,陶吴馨译,城市布局与交通规划[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2.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4

一、原告要求被告将擅自变更用途的部位恢复原状,主张主体资格不当。被告购买的是全产权商品房,有自由支配、使用的权利,房屋性质为居住,将其中一间房改为卫生间,其性质仍是居住,没有改变房屋性质。

二、被告入住时曾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某某公寓公共契约”,原告无权以这份契约为据,因这是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约定,原告无权引用为诉讼依据。

三、被告只有权要求原告修复渗漏,并赔偿原告损失,但不同意恢复原状,原告也无权要求恢复原状。

该案一波三折,一审判决被告修复,不支持原告的恢复原状的要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时隔二年,原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上诉,又被驳回。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被告改变房屋用途且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洁具装在没有防水处理的卧室内,而被告称已做了严格的防水施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经过三次审理,法院态度发生了截然相反的变化,从不支持到支持原告的恢复原状的诉请。

本案法院对这个问题处理的很巧妙也很令人遗憾,法院以被告在卧室里装配卫生洁具没有证据证明已做了充分的防水处理为由,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即拆除新装设备,而回避了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这本是一个在法院实务中对此项法律制度进行司法探索的机遇,可惜法院没有深入研究就嘎然而止,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角度分析本案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十分必要。

一、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现状。

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建筑物一般为单层楼房,归一个主体所单独拥有,所以罗马法中规定“建筑物之所有权属建筑物所附土地所有人。”建筑物的物权主体单一而且清晰,但随着人类人口增多、居住问题的产生及建筑技术的发展,在同一块土地上建造多层或高层建筑已司空见惯,在一幢楼里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从而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制度。

这项物权法上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发展,相应地在法律上亦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原因是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采用房屋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主体单一,没有区分所有权制度生存的土壤。目前我国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关的法规是在住房制度改革后出现的,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是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最早两个法规,随后又出现了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逐渐开始完善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上的规定。但仍没有明确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概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

二、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权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之总称。是一项三权为主的复合权利。(《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仅划分为二项,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位所有权)

1、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中的专有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是区分所有权的两个基本灵魂之一,即专有性灵魂,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A.其权利内容为:

(1)对专有部分的为客体而成立的单独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性、永久性、排他性,所有权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得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之干涉;(2)相邻使用权,区分所有权人为保护自己所有部分有时不得不使用上下左右相邻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天花板漏水,必须从楼上着手修理,楼上区分所有权人必须容忍楼下区分所有权人利用自己的专有部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楼上所有权人则可能构成侵权(本案被告亦辩称,当原告告知被告自己的房屋顶楼板由于被告装修出现渗水时,被告曾主动要求到原告家中去修复,但由于原告执意不让被告进入其房间而不能修理,责任不在被告。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相邻使用权的规定,原告理应让被告进入其房间修复)。

B.其义务内容为:

(1)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区分所有权人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可认为是违反了共同利益是很抽象的概念,一般要结合具体个案。依当地社会一般观念加以区分。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认为是对共同利益的损害:对建筑物不当毁损,如在装修中比较常见的打掉承重墙的行为;未按专有部分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予以使用,如居住用房用来开餐馆等;(2)维持建筑物存在的义务;(3)不得随意变更通过专有部分的电线、水管、煤气管等(4)应独自出资修理其专有部分;(5)维护住宅环境的卫生和安宁,及所在地之善良风俗习惯。

2、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部分持分权

是区分所有权制度中两个灵魂中的另一灵魂,即共同性灵魂,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如现在的生活小区,对区内停车所收费用享有的收益权等,其义务为按共用部分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分担共同费用、维持与保有共用部分等义务;

3、区分所有权人之成员权

系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之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其权利为表决权、参与制定规约权、选举及解免管理者权、请求召集集会、请求正当管理公共关系之事务权、请求收取共用部分应得之利益权、请求停止违同利益之行为(甚至可请求拍卖违反义务者的专有所有权,解除共同关系)等权利;其义务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之决议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之义务、接受管理者管理之义务等。

结合本案,被告专有权行使问题:正如被告所称,被告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使用权,可以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得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之干涉;这是被告方的权利,但另一方面,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享有专有所有权的同时,他还负担有义务,即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维护住宅环境的卫生和安宁,及所在地之善良风俗习惯。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即在中国现今历史条件下,何为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何为善良风俗习惯?这正是本案法院所面临的机遇,若能在该案中对这些问题作比较正面的回答,在中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上将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判例和突破。

日本一般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下列情形属违同利益的行为:

(1)将专有部分供居住或所定用途之外使用;(2)搬入重物、肮脏恶臭物、危险物等;(3)带有噪声、振动或其他令人厌恶的使用行为;(4)变更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基本结构与外观;(5)饲养有危害或干扰他人的动物;(6)体育用品或较重物品之任意投掷;(7)共用部分之不法占有或任意堆放物品;(8)新设、附加或变更电气、煤气、给排水等设施,使容量受到影响;(9)私自设置专用庭院、阳台或停车场等构造物;(10)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本案被告将卧室改为卫生间,并加装了卫浴设施,如果楼面防水层做得很好的话,即不存在法院认为的在没有防水处理的房间不得装备有防水要求的卫浴设备,剩下的问题是:

1、将卧室改为卫生间是否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原告是欲借已有的法规规定来达到其另一个真正所想解决的问题,不能容忍被告的卫生间在自己头上,这令原告在中国传统观念上难以接受。被告辩称将卧室改为卫生间仍是居住使用性质,没有改变住宅用途,这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致,所谓改变用途一般当指居住改为营业或其它非居住用途。仅仅是将卧室改为卫生间很难构成改变住宅的本来用途。

2、原告认为在楼下卧室之上安装厕所设施是否有违社会公德的问题?

社会公德这是一个相当难定义的概念,是一个多以个案来确定的范畴。被告人认为,这仅是原告自己的落后的观念,不能对此进行保护,以提倡新型的社会观念,而且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错层复式结构房在市场上受到普遍认同,错层房上下功能错位排列也没有引起什么观念上的障碍,也可推导出原告的观念不是社会普遍所持的观念,法律上没有保护之必要。被告人的观点不能不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可惜没有得到审判机关的正面回应。本应由审判机关回答的问题审判机关绕了过去。

本案另一个问题是原告能否依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约来作为诉讼依据,根据区分所有权人的有成员权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迎刃而解,被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义务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之决议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之义务、接受管理者管理之义务等,原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享受权利之一为请求停止违同利益之行为,故原告当然有权以被告违反管理规约之规定而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此等行为,被告的关于这一方面的答辩是不能成立的。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5

关键词:公共建筑设计;分析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在传统的建筑文化中,我们可以找到能与大型公共建筑设计产生关联的传统建筑文化元素。在目前的传统建筑的外部造型设计中,其建筑形体构成和屋顶形式都具有独特的造型特征。中国传统建筑的空间具有真实性、流动性和模糊性的特征。中国传统建筑结构具有结构露明、结构装饰化和模数化的特征。在建筑结构细部处理上,中国传统建筑表现出构造与装饰结合、模数化和可重复性的特征。

1传统文化与公共建筑设计的关系

所谓的“传统文化”,从时间上来讲,首先是指过去式的文化,即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点滴创造、积累、发展起来的文化。我们现在所拥有的辉煌文化成就,就是那个时侯积累发展的。其次,所谓“传统”文化,又是指文化的现在式或正在进行式,即指从过去一直延续到现在的文化。那些出现在过去且一直延续到于今天的文化,才能称之为“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不是落后的文化,它是人类创造活动中逐渐被保留下来的,是文化中的精华。中国文化是中华民族对于人类的伟大贡献,独具特色的语言文字,浩如烟海的文化典籍,精彩纷呈的文学艺术,充满智慧的哲学宗教,完备的道德伦理,共同构成了中国文化的基本内容。中国传统文化是我们的先辈传承下来的丰厚遗产,曾长期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传统文化是历史的结晶,我们不能把传统文化陈列在博物馆里,而是要继续发扬光大再创新。

建筑在发展的历程中形成了人类悠久的文化传统与底蕴,积淀了人类丰富的文明与智慧,展示了人类社会文化的脉络,成为了他们自己所属的民族、时代、地区的文化集中反映。它是人类文化、艺术与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始终与文化领域保持着广泛而密切的关系。文化艺术的差异一旦形成,就有其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反过来制约着可观的社会物质存在及其发展,这就是为什么世界各国文化还存在着很强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的特点。

“民族性、地域性是建筑设计创作的重要问题,如果对此没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就不能很好地把握和运用,很难创造出让人能够产生共鸣的作品。民族性与地域性形成的原因取决于地理环境,在原始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地理障碍对人类的活动有着极大的影响,甚至是起了完全隔离的作用,地域与地域或种族部落,群体与群体之间缺少信息交流,因此也就形成了不同民族和地域文化艺术形式的差异。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就有什么样的语言系统,也就有什么样的文化艺术形态构成文化艺术的信息,所以我们常常把建筑与语言体系联系起来看地域民族文化。文化与社会不断趋向同化,全球化过程加快,吞没了许多文化的差异性和世界的多元性,但也更加漠视了传统性。强调地域性和民族性,才能保持建筑文化的多元性,避免枯燥乏味的功利主义与仿古思潮的泛滥。

2传统文化在大型公共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大型公共建筑设计中包含有许多基本要素,如建筑功能、外部造型、建筑空间、建筑结构细部、结构形式、建筑材料等许多方面。本文通过对相关实例进行分析,发现在所有这些设计要素中,外部造型、建筑空间、结构形式、建筑结构细部这四个要素在大型公共建筑的传统文化表达中涉及较多。

在实际的公共空间设计过程中,每个要素都可能对大型公共建筑的整体表达产生影响。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来说,建筑外部造型给人以最直观的第一印象;建筑空间影响到人在其中的重要感受;建筑结构形式对于建筑形式和空间的塑造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建筑结构细部设计则是完善整体设计概念表达的关键。因此,在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中,必须将这些要素进行统筹考虑,才能设计出优秀的作品。

2.1建筑结构的外部造型

所谓造型,有广义造型和狭义造型之分。广义的造型是指一切可感形象的塑造,它可以是视觉性的、听觉性的、甚至是以视、听觉为媒介的想象的形象。狭义的造型是指一切可为视觉感知的形象的塑造,无造型的东西只存在于抽象的思维之中。建筑造型是指其狭义的造型,即将不同的点、线、面、体以及色彩与材质等的造型要素组合成整体的形象。

大型公共建筑的外部造型是其建筑结构与内部空间的外在反映,是最容易表达建筑构思和最能直接表现建筑特色的设计要素。大型公共建筑由于其内部空间相对较大,往往具有巨大的体量,其外部造型更是容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因此外部造型是大型公共建筑设计中表达传统文化最重要的设计要素之一。大型公共建筑外部造型设计的要素有形体、色彩、肌理、尺度、方向、位置等。其中能与传统文化发生了联系的要素主要有形体、色彩和尺度等。如上海世博会中国馆,采用极富中国建筑文化元素的红色“斗冠”造型,层叠出挑,雄伟有力,是传统文化在现代大型公共建筑中应用的成功范例。

2.2建筑空间

建筑空间包括建筑外部空间和建筑内部空间,本文主要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讨论的建筑空间以建筑内部空间为主。建筑内部空间是建筑的本质所在,也是大型公共建筑设计中体现传统文化的重要设计要素之一。大型公共建筑空间设计要素包括空间方位、空间尺度、空间形状、空间界面、光影、色彩等许多种。通过分析大量实例,本文认为其中的空间尺度、空间形状、空间界面是大型公共建筑空间设计中,能充分表达传统文化(特别是与传统建筑空间产生联系的)的主要要素。如庄严恢弘的北京人民大会堂,宏大的内部空间与外部柱廊和黄绿相间的琉璃瓦,华丽典雅,及富民族特色,是传统文化运用的典范。

2.3建筑结构形式

对于大型公共建筑这种建筑结构类型来说,结构形式的影响是非常的巨大。其结构形式往往直接影响建筑的体量、内部空间和外部造型。每种不同的结构形式会形成不同的内部空间形态和外部形体。大型公共建筑发展到现在,其结构形式复杂多样,基本的结构形式包括:桁架结构、钢架结构、拱结构、壳体结构、折板结构、网架结构、网壳结构、悬索结构、膜结构等。按其形态来进行分类,这些基本的结构形式可以分为:直线(面)结构、曲线(面)结构和直曲线(面)相结合的结构形式。其中,直线(面)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和平面桁架、网架结构、折板结构;曲线(面)结构包括张弦桁架结构、拱形桁架结构、拱结构、网壳结构、膜结构和壳体结构;而直曲线(面)结合的结构形式则是通过将直线(面)结构与曲线(面)结构混合使用,更加丰富了大型建筑结构的形态。例如,从古希腊雅典文明到奥运鸟巢,从古罗马阿尔勒堡垒式剧场到北京国家大剧院,是古今中外传统文化不断延续升华的经典之作,是古典与现代的完美结合。

2.4建筑结构细部设计

所谓的建筑结构细部,有许多不同的理解和定义。《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定义是:建筑结构细部是制图或复制图画时用较大的比例另外画出或印出的部分。在综合文献资料表述看来,建筑结构细部设计应该是建筑设计过程中对具有独立功能的部分进行精加工的过程,它对于建筑整体概念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大型公共建筑这种较大体量和蕴含较高技术要求的建筑结构设计来说,建筑结构细部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好的建筑结构细部设计可以使大型公共建筑更好地表达其技术特征和设计理念。对于建筑结构细部的分类,有许多不同的看法。按其所处部位,可将其分为功能性联结建筑结构细部、结构性联结建筑结构细部和形态性联结建筑结构细部。按建筑结构细部所起的功能分,又可分为构造性建筑结构细部和装饰性建筑结构细部。这两种分类各有不完全的地方,本文通过对实例的整理分类,将其分为功能性建筑结构细部、结构性建筑结构细部和装饰性建筑结构细部。当然,一般而言,细部总是先以功能性的形式出现,如中国古建筑有的"彩画",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为了保护木材而在结构的露明部分施以油彩,其次才是美观的问题。

3结束语

由于大型公共建筑本身的特殊性,它与传统文化之间更加难以联系起来。本文通过对传统元素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关系做初步探讨,完善国内对于传统元素运用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的理论体系,以期能够为需要表达传统文化的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濮苏卫,蔡东艳.建筑空间构成设计.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6

关键词:办公建筑、人性化设计、心理

现代办公十分强调交流与协作,许多办公建筑内部空间中供公共交流的空间所占比例日益增加,而良好的办公建筑外部环境也会给办公建筑内部人员提供一个轻松、自然的交流平台。同时一个具有认同感与归属感的环境亦能使办公建筑使用者感受到自身得到了承认与尊重,进而增强办公建筑的凝聚力。

1创造归属感

归属感是更深层次的心理感受,不仅涉及人生理需求的满足,更注重人社会性和文化性的满足。

1.1环境的私密性与开放性封闭与开放

纯属一种心理感受,是主观体验,无绝对的量化标准,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心境和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反应不同。人是社会的人,个人的心理活动与人际交往紧紧相连,需要与别人共同使用空间并参与公共活动,因此一般情况下,人们在需要交往和观视时希望开放性强的空间;而当独处和进行私密性活动时,防干扰性是极重要的条件,希望封闭性强的限定空间,满足私密性的需求不仅是提供一个封闭的空间,它的重要含义在于有选择独处还是共处的自由。

私密性与公共性是相互依存的,人们需要不受干扰的办公空间,也需要从封闭、孤独的办公室中走出来,人与人面对面的交往,身处在既具有私密性又有公共性层次的环境之中,会令人感到舒适而自然,既可以选择不同方式的交往,又可以躲避不必要的应激。另外,人们在外部空间环境中的活动带有一定的随机性,随时间、环境以及心态的变化而有不同的行为反映。因此,设计中的一个基本点在于求得两者的平衡,涉及到对空间的封闭与开放的处理、创造多功能的可供选择的交往空间,同时,还应保证公共领域和私密领域之间的方便联系,保证处于不同领域中的人的感受,交往空间应是私密与公共的有效过渡和柔性接触。

1.2环境的亲和性

办公建筑外部环境设计需要通过环境的向心性、亲和性来加强人群的归属感。这种向心性并非指环境形态上的向心,更重要的是心理上、社会上、文化上的向心与趋同。同样,如果办公建筑外部环境形态可以使人感到熟悉亲切,就会使人产生情感上的共鸣,我是这个环境中的一员。对环境的熟悉感因人而异,但总的来讲,人们对于室内的意象都有一种“家”的感觉,易产生熟悉感。办公建筑外部环境有意识地、恰当地应用一些室内要素,如室内尺度要素的应用,露天摆些桌椅,供人午餐或休闲之用,都可以产生亲和感,从而加强归属感。

另外,办公建筑外部环境体现亲和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无障碍设计。对于残疾人可以帮助其自立发展,减轻对他人的依赖,提高他们自强自立的信心;对于老年人可以提高其生活质量,预防意外伤害,增加安全系数;而对于妇女、儿童和其它社会成员而言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预防伤害的功能。

2实现认同感

所谓认同是指使用者对办公建筑外部空间形式、内容、价值和意义的理解与接受,通过视觉、听觉、触觉等多种感知方式综合作用来表现的。

2.1形式生动

环境形式指人们凭直觉形成的对于办公建筑外部环境表面特征和外部形式总的评价,如对空间的形式、相互关系、小品设施的组成、环境风格与城市风格的关系等等。形式是办公建筑外部环境外在的基本特征,对环境的气氛、性格又最明显的暂时心理效应。

通常当人们看到自己所认同的形式,则会自然地在感情上引起共鸣并愿意去接近它,而办公建筑外部环境的形式越是生动、丰富,就越能增强人们心理上的愉快。这种愉的产生不仅是因为见到了自己熟悉的东西,同时也是因为这种外在的形式在瞬间展示出的整体美感,使人在极短的时间内经历了一种运动的美感、快乐。

另外,利用外环境小品设施的形状、质感、色彩,或由它们所形成的节奏感、韵律感,也可以增强办公建筑外部环境形式的生动性。

2.2意义深邃

意义是指蕴含在办公建筑外部环境形象结构中的内在文化涵义,是外环境功能和文化价值的内在取向,办公建筑外部环境深邃的意义,即深层含义如环境气氛、象征涵义等人为因素,可以与使用者产生文化和情感信息交流,激发深层情感因素,其所蕴涵的企业文化、历史文脉等文化性质的东西,可给予身处其中的人以场所精神的感动。

3增强可识别性

可识别性指对象的局部能有效地为人们所认识,并形成统一整体的印象,就办公建筑外部环境来讲,可识别性是指具有可以使其自身从周围环境中区分出来,并能表明其内容、特征和价值的性质。场所感塑造的内在要求之一是要具有良好的可识别性。

任何一个建筑外环境都有它独一无二的特征,这些特征的形成是与环境的构成要素密不可分的。每一构成要素的变化都会带来整体构成的不同,并且其特殊性也带给整个外部环境的某一特点,进而人们利用这一特殊形态进行认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来增强办公建筑外部环境的可识别性。

第一,利用场地的地形特点,平地坡地或基面的下沉与抬高会造成人们的不同空间感受,由此可形成认知、识别;第二,利用基地边界或相邻环境的差异性,建筑场地边界的不同限定会给建筑场地本身带来独特的领域感,例如临水建筑的外部环境必然与一般的建筑场地有所不同;第三,利用小品设施的形态特点,其中造型特点、组合形态、布置特点等。

4结语

总之,一个人性化的办公建筑,不仅能满足人基本的生理需求,更注重人精神上的满足,使人能够感觉轻松、愉快、舒适。同时它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能够让人获得生动、丰富的感受,使人们愿意在这个场所活动,停留。

参考文献:

    【公文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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